一、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公报(论文文献综述)
周田子[1](2020)在《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手房交易作为目前住宅交易市场的主力,是政府用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主要媒介之一。在二手房市场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纠纷呈现问题类型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法律关系复杂化的特点。目前二手房市场中的规范化、细致化的管理尚不完善,对此国家住建部、税务机关等行政部门进行了积极的宣传与引导,对保障二手房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保障二手房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助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有利于经济市场格局的均衡发展,同时也有益于低收入阶层的民生保障。因此关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税费承担问题的研究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具有重大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法律约束及税收体系的不完善、现实交易情形的多样性及复杂性使得交易双方在缴税环节面临更多难题。基于此背景,本文从法理论据与现实案例两方面出发,阐述了涉税问题的现状及矛盾并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建议,对于加强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管理具有积极意义。文章首先介绍了论文选题背景与意义,评述了相关研究成果,阐述了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其次,界定了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核心概念,梳理了税费承担主体的现状,阐述了税费承担主体界定在法律规定上与实际操作中存在不一致的事实,引出非纳税义务人承担法定税款的普遍现象,随后指出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一是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收引起税务机关、司法机关、交易当事人等多方利益主体的争议;二是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存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等问题。最后从税费承担法律体系和征收管理体系两个角度逐一分析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存在问题的原因,并选取两个典型案例进一步进行分析,提出规范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建议如下:(1)在税收立法层面,国家应提高税收法律效力、完善税费承担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税费承担主体、提高直接税比例、简化税种设置;(2)在税收征管层面,相关部门应厘清多重法律关系、统一司法效力审判尺度、促进信息透明化、规范房产交易合同订立标准、提高税法宣传覆盖率。
孙超然[2](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提出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管春雨[3](2020)在《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正在持续推进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工作。在当前政治经济环境大背景之下,税务信息的公开有其必然要求。一方面,在信息经济时代,税务信息对于企业、组织甚至个人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价值,是他们做出进一步决定和判断的基础,因此税务信息必须公开,否则市场经济难以健康运转;另一方面,税务信息公开也是行政公开的必然要求,政府权力不可无限扩张,行政应当公开透明,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但是,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税务信息并不都具有可公开性,有相当一部分税务信息同纳税人的人格、尊严、隐私等密切关联,这就要求,在税务公开过程中,还应注意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事实上,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本身就包含了以上两个方面的内容,既要实现税务信息的公开,同时也致力于对纳税人相关权利的保护。因此,以上两方面的内容并不相互矛盾,它们是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一体两面。本文致力于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税务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通过梳理相关理论、反思立法疏漏,对具体问题展开分析,并借鉴域外经验,对我国税务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期达到税务信息公开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利益平衡。具体而言,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对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概述,在这个部分对我国税务信息公开的历史沿革以及税务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进行阐释,归纳了国内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现状;第二,对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主要从立法层面、执法层面、监督救济层面这三个方面展开;第三,对域外经验进行介绍,主要是对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税务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介绍;第四,针对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在立法、执法、监督救济这三个层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域外相关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意见。具体而言,在立法层面,应当在宪法层面明确公民的税收知情权,在税收立法中明确公开原则,制定统一地税务信息公开条例,明确税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标准。在执法层面,应当提升税务机关信息公开的意识理念,与此同时,不断提升税务机关税务信息公开的执法能力,还要强化税务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并规范现有的公开渠道。在监督救济层面,应当明确税务信息公开的考核以及违法失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完善税务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总而言之,应当在税务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建设中完善立法、明确纳税人权力保障、行政机关转变执法理念、建构一体的税务信息公开救济机制。
蚁佳纯[4](2019)在《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文中认为税收收益权是一项源于宪法的基础性权力,其重点在于保障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并且关注其如何获得、获得多少的分配问题。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是指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等进行相应规制。具体来看,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规制的客体是享有税收收益权的各级政府,规制内容是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研究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首先应明确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包括税收收益权的概念、权属、特征、法律关系的基本界定,明确税收收益权的主要分配模式和要求,探析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四项基本理论,由此对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形成整体认知。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是由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体系等方面共同架构而从,其对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我国宪法的诸多原则显然可以构成税收收益权创设与分配的规制基础,其中包括构成权源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源基础的“法治原则”、财源基础的“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构成央地财政分配基础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实施的主要约束,则表现在分配秩序须坚持“两个积极性原则”、取得权力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须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历程的三个阶段,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着税收收益权宪法法律规制不完善之处及其引致财税法治缺位和政府间分配失衡的两大难题。通过分析美、德、法、日这四个国家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其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皆遍源自宪法的授权和规范,且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具有一定的共性规律,其重点实际上是在促进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以及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两组对策建议。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将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规则予以法定。当然,修宪确定税收收益权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有关入宪入法的步骤如何布局,本文提供了直接修改宪法、制定宪法相关法的《财政收支法》、择机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这三种组合方案的思考。在完善立法后还需适时开展对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并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宪法对税收收益权的规制。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要从宪法规制的整体上进行考量,致力于促进财政的平衡发展,从而构建央地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因此,在税收收益权进行分配时,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以“调节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对税收收益权的的分配保持“税权谦抑”。同时,应当厘清影响分配调整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影响性因素,以适时找准对税收收益权分配进行调整的着力点。优化央地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首先是要完善共享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机制,形成联动协作关系,并使这一常态化机制充分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并优化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的分配,使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关系趋向于更加公平公正。而从财政平衡的角度看,还要协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税收返还制度等作为改革的保障。同时,完善税收收益权的争议解决机制,让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有一个常态化的救济疏导机制,使现有税收收益权分配机制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
王燕[5](2019)在《云南省纳税信用治理及其优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从古至今,中国古代先贤智者和各个时期涌现出来的一大批时代楷模,无不将诚信作为自己处身立世、待人接物的处世哲学,“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不仅是对个人道德品质的自我约束,也是贯穿社交、商业甚至外交事务等社会活动各环节的重要基石。五千的社会发展和变迁,中国历来都将“诚信”作为贯通古今的价值取向传承至今。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社会体制全面转型的特殊时期,观念改造、价值重塑、信心培育等文化建设内容成为其中的重要课题,“诚信文化”古已有之,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将传统文化价值内核与新的时代阶段的诚信标准相融合,让信用经济实实在在的惠及到每一个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如何平衡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更充分的发挥政府和市场在各自领域的作用,始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改进和完善的重要课题。纳税信用作为日常税收管理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反映了征纳双方基于一般税收法律法规框架,通过自身行为活动调整以及相互间的沟通反馈而达到的一种“自我道德约束”。人们通过将纳税信用治理成果应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税收管理的规范化,推进了社会信用建设的整体化。本文尝试将治理理论和纳税信用基于理性经济人的连接纽带,借鉴国内外优秀经验,以面向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为切入点,突出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在纳税信用治理过程中发挥的不同作用和产生的不同影响,探究发现云南省纳税信用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探索提高税收治理效率以及完善纳税信用治理作出有益探讨。
刘亚丽[6](2019)在《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宗教是有关人类心灵和精神的“圣事”,但宗教组织却存在于“世俗”之中。宗教组织兼具实践宗教信仰的宗教性以及为自身存续发展的经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世俗中的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凸显出(自/被)商业化倾向,致使宗教组织的“圣事”和“俗事”交织,混为一体,既伤及教旨又令宗教不堪。2018年我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了针对宗教组织及其教职人员的税收制度,以及税务部门对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的条款,然而,在我国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涉税的法律、法理及规则设定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乃至科研成果,尚属珍稀物种之际,这些原则性税收管理制度的颁布似有挂一漏万,不及就里之嫌。有鉴于此,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的涉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特殊性、正当性及现实可行性等殊值系列探究,这也符合中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问题及税收规制。行文通过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的对比展开,得出目前我国宗教组织并不缺少世俗经济甚或商业活动的参与,但我国较为缺乏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的具体税收规范。宗教组织虽以实践宗教信仰为其基本功能,但基于其存续和发展的内在所需,以及信众和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宗教组织与经济具有自洽性。当宗教组织的经济及经济行为缺乏自律与他律表现为不自洽时,必然影响其创设和教义的本旨,同时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因此,通过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二章,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目前我国通过《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以及诸多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初步形成了较为原则性的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但依然存在:宗教组织作为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不清;对其经营行为的行政管理规范替代了应税规范;宗教组织的应税界定标准不准确;对其进行的税收监管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严重滞后于宗教组织财富观念的转变;滞后于宗教组织自营利性和被营利性趋势增强的经济现实;国家对宗教组织实行的自养政策,在现实中被异化、异用或他用,自养政策被放大为自养免税政策或宗教性免税政策;相关民事主体法律以及教职人员身份和收入的界定,缺乏相适应的配套规范。因此,我国宗教组织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制具有现实迫切性。第三章,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在政教合一体制下,受宗教及宗教组织的历史地位、国民信仰和社会功能等因素制约,国家对宗教组织予以直接的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但这一不当的财税政策既影响了财税关系和政教关系,也影响了公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政教分离和间接的财税支助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现实和必然选择。与西方不同,我国古代历史上鲜有宗教支配政治或政教合一的现象,但也从不缺少国家政权与宗教或各宗教组织各样的经济和税收联系。国家因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需要,对宗教组织的财税政策极其不稳定,“不徭不役”和“亦徭亦役”政令反复交替,使得宗教组织繁盛兴衰交相更迭。在现代政教分离国家,除宗教组织的宗教性在处理政教关系时被审慎对待外,宗教组织因其非以营利性为目的,基本被纳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规制。国家予以宗教组织的间接财政支持和连续稳定的税收规范,这既有利于宗教组织正常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宗教组织间的政教关系。因此,构建和完善宗教组织的税收规范,是现代政教分离国家财税法治的必要内容。第四章,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宗教组织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宗教性,以及由宗教性而衍生出的非营利性和社会表达的公益慈善性。虽然宗教组织具有其特殊性,但对其征税或免税具有法律正当性。首先,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有遵照法律负担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即是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宗教组织是公民基于宗教信仰自由而组成的团体,属于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拥有宗教自由的宪法基本权保障同时,当然也负有纳税的义务。其次,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宗教组织拥有类国家主权的组织自治权,国家对宗教组织免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其独立性,但国家对宗教组织征税也并不意味着是对其自治权的干涉。在政教分离体制中,宗教组织的自治权处于国家主权之下,作为组织自治权的体现,宗教组织有从事世俗经济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世俗包括税法在内的经济规范要求。再次,宗教自由体现为内在精神信仰自由和从事合法宗教活动的自由,但此种自由并非绝对而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宗教组织负有依法的纳税义务并不因为其享有宗教自由而得以免除。即使在政教合一国家,宗教组织在获得免税或财政支持的同时,其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在国家合法行使征税权时,维护良好的税收制度在各种公共利益中处于优先顺位。最后,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政权和宗教组织分离。要求国家不得对特定的宗教加以奖励或禁止,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给予优待或非难。但政教分离不是绝对的分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征税或是免税,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是征税都不意味着必然违反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免税和征税的立法目的既非促进和倡导宗教,也非抑制和反对宗教。与宗教组织类似,诸如学校、图书馆、慈善基金会等,也通常被国家给予免税,因为它们一般被认为可以与社会和谐共处,并促进社会多样化的存在。综上,国家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征税都具有合宪性或法理正当性。第五章,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宗教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共有现象。在宗教组织日趋商业化情形下,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改变了其税法上的待遇,变完全免税为有条件的免税,并加以公益慈善之社会责任,但具体做法又各不相同。美国《内地税法》规定了宗教组织获得免税的主体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身份限制和免税资格丧失的情形,对宗教组织商业活动设置了“非相关商业所得税”和“无关举债所得税”进行规范。同时规定了含申请资料、年度报告书、捐赠信息等内容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必要时的税收稽核制度。日本设置宗教法人认证制度以规定主体要件资格,而公益性的高低对宗教组织税赋多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日本《法人税法》规定宗教法人可以经营营利事业,可按低于普通法人的税率承担纳税义务。在宗教主管机关和宗教组织之间设置宗教法人审议会制度,作为解决两者之间的缓冲机关。同时对宗教法人规定了税收优惠及支出的限制,必要时的税务调查制度,甚至宗教法人营利事业有违法行为,可以对宗教法人实行强制解散。我国台湾地区对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进行了规定,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房屋税、地价税等十余个税种税目中详细规定了宗教组织相关税收内容。宗教组织的经济行为及收入是以信众随喜布施,还是订有一定的收费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所得。对宗教组织设有严格的公益慈善要求,其60%的年度经费依法只能用于公益目的上,并对积极作为者进行奖励。综上,在宗教组织从事经济甚或商业活动不可避免并客观存在时,反思我国大陆具体问题,域外经验具有可借鉴性。第六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中央提出要依法管理国家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号召下,应积极善用财税法律规制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调节宗教组织相关经济关系。首先,在宗教组织纳税主体层面,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缺少法律分类的情况下,应将宗教组织细化出来,对其税收加以特别规定;明确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宗教组织应税范围层面,应重视宗教组织经济性的特征,改变禁止宗教组织过度商业化经营原则,允许其进行经济或商业活动,并运用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教职人员收入的规范;改变现有对宗教组织应税和免税以宗教性和经济性为主的多重区分标准,实行“经营征收与自养返还”相结合的标准调整。再次,在宗教组织公益慈善层面,应改变对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消极定位,采用公益慈善主体的积极法律定位;在宗教组织普遍没有出具扣税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宗教组织对那些方向明确的捐赠出具扣税凭证;对宗教组织公益慈善行为实行税收激励或奖励机制。最后,在宗教组织税收监管层面,应转变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传统观念,在经济领域将之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落实税务登记;对其不当和违法行为实行阶梯制的税收处罚措施;同时也应注重相关规范和配套措施的协调,如自养政策的规范化、宗教组织自身建设等。综上,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完善与构建具有可行性。
谢松谷[7](2019)在《税法行政解释有效性研究》文中指出行政解释是我国法定有权解释之一,广泛应用于税收行政管理实务中。税法行政解释在明确税法规范含义、提高税收行政效率、指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税法行政解释也存在多重授权、以释代法、形式凌乱、效力溢出等危害税收法治的隐患,由此招致对其有效性的质疑和诘问。税法行政解释的目的是通过对税法文本意义的阐发以解决税法不确定性问题,为税收行政决定提供规范前提,只有满足实现该目的必备条件的解释才称得上有效性解释。那么,达致税法行政解释的有效性应具备何种条件?税法行政解释有效性如何实现?对此,亟待做出系统性回应并为执法实践提供正当性依据。有关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研究其实并非一个新课题,法理学在这方面的研究已有丰硕成果。基于法理学的研究结论,法律解释立场的不同决定了判断法律解释有效性的要素和标准有差异。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秉持主客二分的自然科学认知模式,致力于探寻立法者意图和法律文本的客观意图,以“立法者”或“法律文本”为中心,抑制解释者主观意志,强调通过解释方法的运用和逻辑规则的严格遵守来保障隐含于法律条文中的“意图”能被准确地表达出来,以之作为衡量法律解释是否有效的标准。因而,此种法律解释学具有明显的形式主义倾向。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批判传统主客二分的认知模式,认为解释即是人生命的存在方式,理解是普遍存在的,解释者的主观前见是理解的前提,解释是解释者与文本之间双向交流达至视域融合的过程,是解释者对文本意义的创生。只要有解释,解释就有不同,衡量解释有效性的标准并不唯一,需要解释者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探究,并在解释者之间不断沟通达至共识才能产生。由此不难发现,此种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以“解释者”为中心,追求的是意义的合理性而非语义的符合性,具有明显的实质主义倾向。对税法行政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研究有必要借鉴上述成果,但是,需要注意到我国税法解释存在不同于其他法律解释的特殊之处:立法解释处于虚置状态、司法解释少之又少,行政解释过多、过滥,整体呈现出行政主导的解释体系,税务行政机关除了享有执法权之外还同时扮演“立法者”、“司法者”的角色,具有高度集权性。因此,在税法行政解释立场上不能以“立法者”和“解释者”为中心,而是要基于限制解释权力的考虑选择具有相对客观性的“税法文本”作为税法行政解释的解释立场,这样才能避免纳税人因集权而产生不信任。基于“税法文本”为中心的解释立场,实现税法行政解释的有效性须从形式、实质以及审查三方面共同努力。实现税法行政解释的形式有效性要求对税法进行解释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享有解释权,并且不得随意转授;行政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从税法文本中发现税法含义,语义解释方法在税法行政解释过程中应更加强调其优先性,以此确保法律与法律解释之间的客观性传递;同时,作出解释的过程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以统一的权威文本形式公开发布解释结论,保证税法行政解释的合法律性。实现税法行政解释的实质有效性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突破税法文义的解释需要寻找“合理”的解释理由,此时应当设置民主参与程序,吸收各方理性智识,通过理性商谈达至“共识”,行政机关权衡利弊后得出解释结论并对解释理由加以阐述、论证,其最终的有效性检验标准则取决于付诸实践的可接受程度。对于税法行政解释的审查应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置独立复议审查机构,并开放税收司法,以便从内外两方面加强税法行政解释的审查和监督,规范税法行政解释权的行使。
肖琳[8](2018)在《我国税务行政解释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税收关系在国家与国民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税法作为管控税收关系的法律,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障。法律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而税法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又加剧了其不确定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现实中的交易类型也日趋复杂,法律层级的税法规则根本无法完全涵盖,因此,必须由有权机关对税法进行解释方能灵活应对现实中的复杂问题,而税法解释问题也就成为了现代法治国家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税务行政解释作为税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有权的行政主体对税收法律条文进一步细化所作的理解和说明。税务行政解释作为我国有权解释中特有的一种解释,具有解释主体特定性、解释对象确定性和有普遍约束力的特征,对我国税法的有效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现有的法律体系的规制下,我国的税务行政解释权不可避免的与行政立法权存在密切联系,同时税务行政解释也成为了税务执法的主要依据。这种现状固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我国现有的税务行政解释体系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税务行政解释任意作出、越权解释现象频繁发生、解释形式不统一以及程序规定存在缺陷的问题,导致我国的税务行政解释秩序混乱,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要想逐步改善现有的税务行政体系的环境,必须从两大方面着手,一方面是从其制度本身进行,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对税务行政解释体系进行完善,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同时,事物是得以制衡而发展的,在进行内部体制改善的同时也要全面建立起外部制约机制,使得税务行政解释体系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达到规范税收秩序的目的,从而更好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张义军[9](2017)在《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实现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收法定原则是基于限制公权力、保护纳税人利益、平衡国家和民众利益关系而提出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其产生和发展与近代民主、法治同步,在现代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中起着重要指导作用,并已成为现代国家税法建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此原则实质是纳税人同意,其目的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美国着名法学家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2006)称“税收是文明的对价”(1),而此原则将税收限制在合理法定范围之内。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已逐步取得社会各界的共识,即普遍认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推进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税收法定原则,且提高了其条款编排相关的地位。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在我国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实践中,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尚存在诸多问题,如宪法尚未对税收法定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忽视了纳税人权益的保护;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明,缺乏有效的监督,衍生出行政权力过于膨胀的负面效应;税收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滥用,侵害了纳税人权益;税收守法层面,更多地强调税收义务观,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和激励机制方面重视不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妨碍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和落实,导致我国税收领域的法治化水平长期滞后于现实的需要,这些对我国财税法治化的进一步发展产生很大影响。随着目前我国税收业务的不断扩展,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社会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些对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实现路径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本论文的主要工作是:首先,论述了税收法定原则形成的理论基础和功能定位。财政是社会文明的晴雨表(2)。财政收入和支付体系的科学合理性直接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财政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出的特征也不一样。税收法定原则和近现代国家民主法治原则的形成有一定的相关性。本研究在经济学理论、法学理论的基础上,系统考察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发展历程,理论基础以及功能定位,对该原则的核心要旨和基本内涵进行了具体论述,为探讨其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现状和意义做好理论支撑。其次,剖析了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效应及其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在梳理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发展萌芽、初现及初步落实前提下得出: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起步较晚,且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进展缓慢,因而当前的状况还不理想。通过引入北野弘久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三阶段论”,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提出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发展的“四层次论”,借此分析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发展阶段、效应及影响。另一方面,从我国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层面深入剖析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前期理论与效应分析的基础上,找到我国税收法定原则落实困难的深层次原因。再次,以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为例实证分析了我国税收法定原则。房产税改革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突破口之一。本研究在探讨沪渝两地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合法性争议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房产税改革和立法经验,提出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房产税改革领域的相关思路。最后,给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路径及实践构想。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是税收权的法治化,因此,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结合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困境,总结国际经验,推动实现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动态法定,是很有必要的。文章最后,从建立科学的税收立法、严格的税收执法、公正的税收司法、全民的税收守法方面提出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路径。
顾生虎[10](2017)在《中国内地税收执法正当程序研究》文中认为国家的存在和有效运转离不开税收,公民的生存和发展同样离不开税收。税收是否正当、是否合理、是否科学一方面决定国家能否及时有效的实现国家收入,另一方面决定着公民能否在缴纳税收后依然可以很好的实现个人的自由发展。随着社会法治的深入发展,现代法治国家需要正确处理好国家收入与公民财产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国家正当行使税收执法权,保证国家在税收执法上的正当性。正所谓良法是法治的基本前提,但是如何行之有效的贯彻良法才是关键所在,在法治高度发展的国家往往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来严格规范法律的运行过程,正当法律程序成为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全体公民共同贯彻法律、执行法律、监督法律不可或缺的平台。因此,我国的税收执法也应当遵循正当程序,通过正当程序去构建科学民主正当的税收征管体系,规范税收的执法过程,限制国家税收征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税收执法权的不正当行使,保障公民合法的税收权益。我国内地税收征管机关一直以来将完成国家税收任务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为了提高税收执法效率,实现国家税收,他们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往往更多关注实体的合法性,忽略了程序的正当性。我国内地的许多纳税人只知道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完全不知道其在纳税的过程中应当享有的实体及程序权利。本文正是基于正当法律程序这一角度进行论述,从税收执法正当程序的基本理论入手,在借鉴国外税收执法正当程序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内地税收执法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我国内地税收执法正当程序的对策。本文的内容组成如下:第一部分,阐述税收执法正当程序的基本理论以及意义,首先从税收的定义、税收执法行为的界定、正当程序的定义着手,引出税收执法正当程序的定义及基本要求,其次分析了美国、加拿大这两个国家在税收征管中实现税收执法程序当化的具体方法,最后说明税收执法程序正当化的意义。第二部分,分析目前国内税收执法程序在税收执法决策阶段、具体实施阶段、反馈阶段分别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税收执法文件制定不严谨以及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税收执法实施程序不完善,税收执法人员程序意识薄弱;纳税人缺少程序异议权、税收执法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第三部分,提出推动国内税收执法程序正当化的对策。针对三个税收执法阶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在税收执法决策阶段分别构建严格的税收执法文件制定程序与税收执法决策集体决定程序,在税收执法具体实施阶段应当构建统一完备的税收执法程序规则与税收执法信息公开机制,在税收执法反馈阶段应当构建税收执法正当程序听证制度与税收执法评估系统。
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公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公报(论文提纲范文)
(1)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价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核心概念界定 |
2.1.1 二手房交易 |
2.1.2 二手房交易涉及的税费 |
2.1.3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主体 |
2.2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理论基础 |
第3章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现状 |
3.1.1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法定现状 |
3.1.2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实际约定现状 |
3.2 二手房交易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增加税务机关的执法难度 |
3.2.2 引起司法机关的效力争议 |
3.2.3 导致买受人无法税前扣除 |
3.3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约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未约定的问题 |
3.3.2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约定不明的问题 |
第4章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法律体系不完善 |
4.1.1 法律效力层级不够高 |
4.1.2 法理关系存在冲突 |
4.1.3 强制交易形式加剧矛盾 |
4.2 二手房交易税费征收管理体系不规范 |
4.2.1 民事行政法律关系认识不清 |
4.2.2 房屋涉税信息不透明 |
4.2.3 合同约定管理不到位 |
4.2.4 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 |
第5章 关于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案例分析 |
5.1 案例一: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收的典型案例 |
5.1.1 案情介绍 |
5.1.2 审判过程以及判决结果 |
5.1.3 税费承担争议焦点 |
5.1.4 案例点评 |
5.2 案例二:交易双方税费承担约定不明的典型案例 |
5.2.1 案情介绍 |
5.2.2 审判过程以及判决结果 |
5.2.3 税费承担争议焦点 |
5.2.4 案例点评 |
5.3 案例总结 |
5.3.1 税费承担约定法律不足,利益主体存在法理冲突 |
5.3.2 市场涉税信息获取困难,税费承担约定不规范 |
5.3.3 交易主体纳税意识淡薄,不同交易形式加剧矛盾 |
第6章 规范我国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建议 |
6.1 完善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法律体系 |
6.1.1 提高二手房交易税收法制管理水平 |
6.1.2 构建二手房交易费用基本法律制度 |
6.1.3 简并二手房交易相关税费种类 |
6.2 规范二手房交易税费征收管理体系 |
6.2.1 明确区分二手房交易民事行政法律关系 |
6.2.2 确立不动产司法拍卖税收债权继承方式 |
6.2.3 完善二手房交易税费数据信息平台 |
6.2.4 规范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约定标准 |
6.2.5 建立二手房交易纳税人税务诚信档案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2)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概述 |
2.1 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
2.1.1 税务公开意识觉醒阶段 |
2.1.2 初步建立税务信息公开制度阶段 |
2.1.3 逐步深入建构税务信息公开制度阶段 |
2.2 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 |
2.2.1 人民主权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知情权理论 |
2.3 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规范体系 |
2.3.1 宪法层面:《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
2.3.2 法律层面:《税收征管法》中的相关规定 |
2.3.3 行政法规层面:《信息公开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
2.3.4 部门规章层面: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
3.1.1 现行宪法中公民税收知情权模糊 |
3.1.2 我国税收立法中公开原则缺位 |
3.1.3 《信息公开条例》法律位阶不高 |
3.1.4 税务信息公开法律规范不统一 |
3.1.5 关于税务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模糊 |
3.2 执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
3.2.1 税务机关信息公开意识不足 |
3.2.2 税务机关执法能力不足 |
3.2.3 税务信息公开不及时 |
3.3 监督救济层面存在的问题 |
3.3.1 税务信息公开中法律责任后果及考核法规缺失 |
3.3.2 税务信息公开救济制度不完善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完善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域外经验借鉴 |
4.1 美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4.1.1 美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规定内容较为详尽 |
4.1.2 美国税务信息公开中纳税人信息保护制度较为完善 |
4.2 日本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4.2.1 日本税收法律体系较为完备 |
4.2.2 日本税务信息公开过程中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
4.3 我国台湾地区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4.3.1 我国台湾地区税务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较为详细 |
4.3.2 我国台湾地区的税务救济制度较为完善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立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5.1.1 在宪法层面明确公民税收知情权 |
5.1.2 完善税收立法中的公开原则 |
5.1.3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
5.1.4 制定统一的《税务信息公开条例》 |
5.1.5 明确税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标准 |
5.2 执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5.2.1 强化税务机关信息公开理念 |
5.2.2 提升税务信息公开执法能力 |
5.2.3 及时公开并规范现有的公开渠道 |
5.3 监督救济层面的完善建议 |
5.3.1 明确违法失职责任及相关考核制度 |
5.3.2 完善税务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研究进展 |
二、对税收收益权研究的发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收益权的基本界定 |
一、税收收益权的概念内涵 |
二、税收收益权的权属辩析 |
三、税收收益权的法律关系反思 |
第二节 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基本内涵 |
一、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宪法依据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不同分类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方式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渊源 |
一、社会契约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分配正义理论 |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法源梳理 |
一、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我国宪法相关法中的有关规定 |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四、我国非正式法源中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权源基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法源基础:法治原则 |
三、财源基础:税收法定原则 |
四、分配基础:平等原则 |
第三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主要约束 |
一、秩序约束:两个积极性原则 |
二、责任约束:权责统一原则 |
三、边界约束: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进展 |
一、1950-1979年:中央财政集权旧模式 |
二、1980-1993年:中央弱地方强模式 |
三、1994年至今:中央强地方弱新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在立法与行政中的不协调 |
一、现行税收收益权法源的宪法缺失 |
二、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缺位 |
第三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失衡 |
一、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和支出责任严重失衡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标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
三、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协调机制未规范 |
第四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法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日本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美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德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国际经验的启示 |
一、税收收益权的创设普遍源自宪法授权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普遍受宪法规制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亦受宪法规制 |
第五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 |
第一节 理顺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要求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 |
二、明确税收收益权的立法权归属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规则的法定 |
第二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依宪运行的立法路径探析 |
一、税收收益权入宪的建议 |
二、依宪制定《财政收支法》 |
三、规范宪法解释机制 |
第三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立法监督 |
一、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 |
二、厘清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
三、健全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执法监督 |
一、完善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制度 |
二、优化税收收入的绩效考核机制 |
三、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第六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
第一节 调整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的宪法基础 |
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 |
二、以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 |
三、以税权谦抑原则为边界 |
第二节 厘清影响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因素 |
一、基础性因素的反思 |
二、决定性因素的反思 |
三、影响性因素的反思 |
第三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调整 |
一、共享税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 |
二、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 |
三、适度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 |
四、优化省以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 |
第四节 协同优化税收返还的分配 |
一、税收返还的分配调节机制 |
二、税收返还的优化调整路径 |
第五节 完善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争议解决机制 |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正义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云南省纳税信用治理及其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相关理论研究及实践经验 |
(二)国内相关理论研究及实践经验 |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及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治理理论 |
一、治理的内涵 |
二、社会契约论 |
三、博弈论 |
第二节 纳税信用 |
第二章 云南省纳税信用治理基本情况 |
第一节 云南省纳税信用治理的政策发展历程 |
第二节 云南省纳税信用治理的基本情况 |
一、纳税信用评价的基本要素 |
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信息来源 |
三、基本业务流程 |
四、纳税信用差异化管理现状 |
第三章 云南省纳税信用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纳税信用治理进程相对缓慢 |
二、纳税主体自身存在的纳税诚信问题 |
三、征税主体自身存在税收诚信问题 |
四、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惩戒成本过低 |
五、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尚未形成体系 |
第二节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纳税信用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
二、纳税主体税收信用意识还未形成 |
三、纳税主体主观选择导致的信用缺失 |
四、对征税主体监督不足导致的信用缺失 |
第四章 纳税信用治理的国内外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国外纳税信用治理经验 |
一、市场化治理模式 |
二、公共管理治理模式 |
三、会员制治理模式 |
第二节 国内的纳税信用治理经验 |
一、贵州税务 |
二、大连税务 |
三、山西税务 |
第三节 经验与启示 |
第五章 云南省纳税信用治理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完善税收信用法律制度建设 |
一、加快税收信用立法和制度完善 |
二、加快构建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
第二节 优化纳税信用治理外部环境 |
一、构建社会化的纳税信用体系 |
二、加强全面诚信文化建设 |
三、提高公众和第三方组织参与度 |
第三节 巩固纳税信用治理的内部基础 |
一、科学合理的纳税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
二、提高征税主体自身税收诚信意识 |
三、提高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 |
第四节 深化纳税信用治理信息化水平 |
一、加强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建设 |
二、加强纳税信用数据的信息采集 |
三、提高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科学性 |
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共享应用 |
第五节 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充分应用 |
一、完善信用激励机制 |
二、完善信用惩戒机制 |
三、加强分类分级管理 |
小结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的限制和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及税收规制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以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为展开 |
二、对两组案例的比较分析及反思 |
第二节 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之必然 |
一、宗教组织的需要 |
二、社会信众的需要 |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 |
第三节 经济不自洽税收规制之必要 |
一、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的意义 |
二、宗教组织经济不自洽的影响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现行税收规范 |
二、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的现行税收规范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现行税收规范 |
四、宗教组织税收相关信息公开的规范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二、宗教组织应税界定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四、对宗教组织的税收监管规范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
一、宗教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滞后 |
二、受宗教自养免税政策的影响 |
三、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不协调 |
第三章 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 |
第一节 政教合一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财税支持的基础及表现 |
二、宗教组织涉税法制评析 |
第二节 政教主从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政教主从下的宗教经济 |
二、宗教组织“不徭不役” |
三、宗教组织“亦徭亦役” |
第三节 政教分离下宗教组织涉税理论及评析 |
一、社会型理论依据及分析 |
二、经济型理论依据及评析 |
三、宗教组织涉税之本文观点 |
第四章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 |
一、内在特殊宗教性 |
二、外在特殊法原则 |
第二节 对宗教组织征税的正当性分析 |
一、对宗教组织征税与主权概念不冲突 |
二、对宗教组织征税不违反宗教自由原则 |
三、对宗教组织征税应有所限制 |
第三节 对宗教组织税收减免的正当性分析 |
一、政教分离原则实质上是适当的分离 |
二、宗教组织税收减免不违反政教分离 |
第四节 国家税收与宗教组织的互惠作用 |
一、国家税收对宗教组织的支持作用 |
二、宗教组织教义对国家税收的遵从 |
第五章 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规范 |
二、宗教组织的应税规范 |
三、宗教组织的信息公开 |
四、宗教组织的税务稽核 |
第二节 日本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法人纳税主体规范 |
二、宗教法人的减免税优惠 |
三、宗教法人有特色的制度 |
四、对宗教法人的税务调查 |
第三节 台湾地区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 |
二、宗教组织的税收优惠 |
三、宗教组织的监管制度 |
第四节 域外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注重对宗教组织免税资质的审查规范 |
二、注重对宗教组织经济活动的应税规范 |
三、注重对宗教组织捐赠抵扣的税收规范 |
四、注重对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管规范 |
第六章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规范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法律规定 |
一、宗教组织应予以特别的税收规范 |
二、民间宗教组织纳入应税主体范围 |
三、完善宗教组织的纳税主体要件 |
第二节 明确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一、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界定的前提 |
二、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三、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应税规范 |
第三节 改进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税收机制 |
一、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积极法律定位 |
二、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具体税收措施 |
第四节 加强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法律规定 |
一、转变宗教组织税收监管观念 |
二、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
三、切行宗教组织税收监管措施 |
四、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税法行政解释有效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税法行政解释有效性问题的提出—以“博皓公司诉黄山市地税稽查局案”为样本 |
(一) 案情简介 |
(二) 本案定案依据的有效性质疑 |
二、税法行政解释及其有效性的基本认识 |
(一) 税法行政解释的界定 |
(二) 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存在的问题 |
(三) 税法行政解释有效性的内涵 |
三、税法行政解释对法律解释有效性理论的反思与镜鉴 |
(一) 法律解释有效性理论梳理 |
(二) 法律解释有效性的两种判断模式 |
(三) 法律解释有效性理论在税法行政解释中的适用局限 |
(四) 税法行政解释有效性的判断立场—以文本为中心 |
四、基于“文本中心”的税法行政解释有效性的实现路径 |
(一) 确保税法行政解释的形式有效性 |
(二) 追求税法行政解释的实质有效性 |
(三) 完善税法行政解释有效性的审查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税务行政解释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域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税务行政解释的理论分析 |
2.1 税务行政解释的概念 |
2.1.1 税务行政解释的内涵 |
2.1.2 税务行政解释的特征 |
2.1.3 税务行政解释的作用 |
2.2 税务行政解释的主体及效力 |
2.2.1 税务行政解释的主体 |
2.2.2 税务行政解释的效力 |
2.3 税务行政解释的原则 |
2.3.1 合法性原则 |
2.3.2 合理性原则 |
2.3.3 客观性原则 |
2.4 税务行政解释的方法 |
2.4.1 文义解释方法 |
2.4.2 体系解释方法 |
2.4.3 目的解释方法 |
第3章 我国税务行政解释的现状和问题 |
3.1 我国税务行政解释的现状 |
3.1.1 税务行政解释是税务执法的主要依据 |
3.1.2 税务行政解释权与行政立法权紧密联系 |
3.2 我国税务行政解释存在的问题 |
3.2.1 税务行政解释任意作出 |
3.2.2 税务行政解释机关越权进行解释 |
3.2.3 税务行政解释的形式繁杂且不统一 |
3.2.4 税务行政解释的程序规定存在缺陷 |
3.2.5 税务行政解释的司法监督存在不足 |
第4章 完善我国税务行政解释的建议 |
4.1 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 |
4.1.1 逐步提升立法级次 |
4.1.2 严格控制授权立法 |
4.2 定期清理税务行政解释文件 |
4.3 完善我国税务行政解释的程序 |
4.3.1 增大税务行政解释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
4.3.2 加快推进税务行政解释信息的公开 |
4.4 加强我国税务行政解释的监督制约 |
4.4.1 完善税务行政解释的行政内部监督 |
4.4.2 加大税务行政解释的立法审查 |
4.4.3 加强税务行政解释的司法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实现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税收法定原则综述一:理论的演进 |
1.2.2 税收法定原则综述二:主要研究学者 |
1.2.3 税收法定原则综述三:研究的热点 |
1.2.4 研究述评 |
1.3 概念简释 |
1.3.1 税收法定原则内涵及外延 |
1.3.2 税收法定原则理论层分类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案例研究法 |
1.4.3 实证研究法 |
1.5 创新之处 |
1.5.1 方法创新 |
1.5.2 观点创新 |
1.6 研究思路 |
第2章 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与功能定位 |
2.1 税收法定原则的渊源 |
2.1.1 发展趋势的历史考察 |
2.1.2 演进规律的学理阐析 |
2.2 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
2.2.1 公共选择理论 |
2.2.2 财产权理论 |
2.2.3 宪法理论 |
2.3 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定位 |
2.3.1 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体现宪法精神 |
2.3.2 体现财税民主价值观,完善法律制度 |
2.3.3 彰显国家民主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 |
2.3.4 构建科学税法体系,提高税法权威 |
第3章 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发展历程与效应评析 |
3.1 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发展历程 |
3.1.1 税收法定原则萌芽 |
3.1.2 税收法定原则初现 |
3.1.3 税收法定原则落实 |
3.2 税收法定原则的层次效应分析 |
3.2.1 第一层次:税收形式法定 |
3.2.2 第二层次:税收实质法定 |
3.2.3 第三层次:新税收法定 |
3.2.4 第四层次:税收入宪法定 |
3.3 税收法定原则缺失所造成的影响 |
3.3.1 危及国家政治安全 |
3.3.2 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
3.3.3 降低税法整体权威性 |
3.3.4 扰乱市场资源配置 |
3.3.5 破坏税收征管秩序 |
3.3.6 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
第4章 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税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4.1.1 宪法对税收法定原则规定不明确 |
4.1.2 税收授权立法模式存在明显缺陷 |
4.1.3 税收立法权纵向分权配置不合理 |
4.1.4 税收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
4.2 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4.2.1 执法随意性问题难以避免 |
4.2.2 征税程序违法现象依然存在 |
4.2.3 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
4.3 税收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
4.3.1 税务行政复议机制设置不合理 |
4.3.2 法律严格限制税务司法审查权 |
4.3.3 税务司法制度供给刚性不足 |
4.4 税收守法中存在的问题 |
4.4.1 法律体系不完善,弱化纳税遵从的认同感 |
4.4.2 执法保障不健全,加大了纳税遵从成本 |
4.4.3 救济机制不畅,削弱了纳税遵从的积极性 |
4.5 税收法定原则难以落实的原因分析 |
4.5.1 税收行政权利扩张是落实困难的主要因素 |
4.5.2 税收意识淡薄阻碍了税收法定原则实现 |
4.5.3 宪法转型问题使税收法定原则推行受阻 |
第5章 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证分析——以沪渝房产税改革为例 |
5.1 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评析 |
5.1.1 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背景分析 |
5.1.2 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观点争议 |
5.1.3 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观点述评 |
5.2 房产税试点改革争议背后的根源——税收法定原则的缺失 |
5.2.1 权力制衡:公权主导制度规则 |
5.2.2 历史惯性:行政主导税改决策 |
5.2.3 法治税收:税制改革仍需深化 |
5.3 税收法定原则视角下推进房产税改革的思考 |
5.3.1 转变税法理念,促进公权与私权的地位平衡 |
5.3.2 加强权力制约,规范立法权授权及行使路径 |
5.3.3 打好法定基础,加快房产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
第6章 税收法定原则国外经验及借鉴 |
6.1 美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 |
6.2 英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 |
6.3 法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 |
6.4 日本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 |
6.5 比较和借鉴 |
第7章 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路径和实践构想 |
7.1 税收立法层面 |
7.1.1 明确税收法定入宪,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
7.1.2 保留税收授权立法,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
7.1.3 规范税权分配体制,严格税收立法权限 |
7.1.4 提高税收立法质量,提升政策执行效果 |
7.2 税收执法层面 |
7.2.1 树立现代法治理念,提升依法治税能力 |
7.2.2 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
7.2.3 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置执法权于“阳光”之下 |
7.2.4 减少信息失衡,防止权力寻租和权利腐败 |
7.3 税收司法层面 |
7.3.1 减少申请复议限制条件,改革现行行政复议机构 |
7.3.2 实行救济期间停止执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 |
7.3.3 加快行政法律立法步伐,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7.4 税收守法层面 |
7.4.1 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
7.4.2 健全信用等级评定,提升守信者获得感 |
7.4.3 加大税收违法惩处力度,增加税收遵从成本 |
7.4.4 采取多项措施,调动全民协税护税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中国内地税收执法正当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税收执法程序正当化的意义 (一) |
税收执法正当程序的定义 (二) |
税收执法程序正当化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 (三) |
税收执法程序正当化的意义 二、中国内地税收执法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 |
税收执法决策阶段存在的问题 (二) |
税收执法具体实施阶段存在的问题 (三) |
税收执法反馈阶段存在的问题 三、推动中国内地税收执法程序正当化的建议 (一) |
税收执法决策阶段的建议 (二) |
税收执法具体实施阶段的建议 (三) |
税收执法反馈阶段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公报(论文参考文献)
- [1]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问题研究[D]. 周田子. 集美大学, 2020(05)
- [2]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3]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 管春雨.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
- [4]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D]. 蚁佳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5]云南省纳税信用治理及其优化研究[D]. 王燕.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6]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刘亚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税法行政解释有效性研究[D]. 谢松谷.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我国税务行政解释法律问题研究[D]. 肖琳. 湖南大学, 2018(01)
- [9]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实现路径研究[D]. 张义军.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7(03)
- [10]中国内地税收执法正当程序研究[D]. 顾生虎. 安徽大学, 2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