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情权:比判决结果更重要(论文文献综述)
苑玉杰[1](2021)在《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和不孕不育患者的增加,代孕帮助不孕不育家庭实现了拥有子女的愿望,但代孕也割裂了分娩与血缘的关联性,对我国传统的生育观念造成了冲击。虽然我国对代孕一直呈禁止态度,地下代孕依旧层出不穷,代孕长期处于禁而不止的状态,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巨大挑战。本文分析了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的多种理论学说,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的立法建议,以期为维护我国代孕子女的合法权益贡献绵薄之力。本文除去引言将文章分做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代孕进行简要论述。包括代孕及代孕子女的概念、代孕的特征、代孕的分类,随之从代孕子女的权益保护、代孕主体的权利保障以及代孕的实践需求等角度分析了认定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以当前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存在的问题为重点进行阐述。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分别是代孕的合法性之争、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的不同标准以及代孕子女的监护权、知情权、继承权等问题。第三部分选取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并对这些国家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的立法特点进行总结。分别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的立法规定,并提出我国立法时应着重考量的因素,为我国更好制定相关立法奠定基础。第四部分主要提出我国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的立法建议。首先从立法上明确有条件无偿代孕的合法化,随之提出认定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应将委托夫妻认定为代孕子女的父母,并详细阐述了立法时应规定的代孕双方的资格条件及其权利义务,最后阐述了代孕母的监护权保留、代孕子女知情权的保护、以及继承权的实现。
陈燃烛[2](2021)在《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关力婕[3](2021)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研究》文中指出本文聚焦有限责任公司中受到压迫的中小股东。为其逃脱资本枷锁,顺利退出公司,收回资本寻求救济途径。有限责任公司因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灵活备受中小企业青睐。但因其封闭性的特点,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受到压迫时很难全身而退。因此,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尤为重要。本文先对股东压迫问题进行厘清,以便对全文股东压迫的概念有一个全面性、系统性的认识。其次,通过对域外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的考察,结合我国当前股东压迫救济途径的现状及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股东压迫的概述,首先对股东压迫的概念做出界定。其次列举了四个目前商事纠纷中股东受到压迫的典型案例。然后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析导致股东压迫情形的成因,即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的弊端、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异化及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第二部分是对域外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的考察。选取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较为典型的代表,从国外相关法律制度中获取经验和理论,进而得到启示。第三部分为对我国现有的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不足之处的检视。我国对股东压迫的救济途径有三种:一是股东通过股权回购退出该公司,二是面临压迫时通过诉讼维权,三是无法得到救济时,公司经营局面日渐僵化,造成严重损失,最终申请司法解散。我国《公司法》为股东压迫救济提供了一些途径,但存在着对公司司法消极干预的理念过于保守、缺乏对股东压迫行为的界定标准、现有法律救济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的法律救济途径。一是在司法层面对股东压迫的问题积极介入。复杂的商事情况仅靠公司自治已无法满足,需要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建立司法积极介入的理念,以保障公司的平稳运营;二是在原则性规定中建立更加明确的股东压迫行为的认定标准;三是完善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如完善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制度设计,诉讼制度修改意见和司法解散的完善。最后,结语部分再次强调本文观点,对股东压迫法律救济的重要性进行了重申。通过完善现有的立法,为深受压迫的股东提出有效的救济途径,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魏梦迪[4](2021)在《我国被遗忘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大数据为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其永久记忆的特点使“遗忘”变成了人们渴望实现的功能。当人们觉察到自己的隐私空间越来越少时,逐渐衍生出了人们在网络时代对遗忘的期待。在这样的背景下,被遗忘权这一权利概念由欧盟最早提出并确立。后来被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借鉴、吸收,逐渐成为各个国家关注的焦点。伴随着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逐渐对被遗忘权的重视和认可,可以预见的是在大数据飞速发展的今天,将被遗忘权通过一种权利类型进行法律确认是顺应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的必由之路。互联网与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紧密相关,广泛的数据应用对公众的个人信息和人格权益保护产生了冲击,考虑被遗忘权的权利价值实现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障,使得信息主体在互联网领域的个人信息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人们只有在互联网领域真正拥有被遗忘的权利,才能使人们可以更加自由的表达,更有尊严的存在。本文正文部分一共为四章。第一章主要阐述了被遗忘权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发展现状,分析目前学界对该权利持有的态度及争议焦点;通过分析被遗忘权的内涵及相关概念的辨析,得出被遗忘权更加注重的是个人信息的自决意义,更适合于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这样一种专门领域的立法来进行保护。第二章分析了我国被遗忘权保护的现状及现存的问题,并就国内是否考虑引入被遗忘权进行了必要性分析。第三章通过比较法分析,主要介绍域外不同国家设立被遗忘权的立法进程和经验总结,分析我国国情背景下引入该权利的保护启示,把握利益衡量原则解决被遗忘权与其他权益的冲突。第四章就国内被遗忘权的法定化提出立法建议:首先分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接着对我国引入被遗忘权保护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分析和列举,最后提出若干项配套的制度措施以期为更好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予以助力。
张国全[5](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侯学勇[6](2020)在《司法公开何以促进司法公正》文中认为通过公开促进公正的基本机制在于借助司法信息的公开传播,对法官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促其依法公正裁判。但这并不意味着推行司法公开,就一定能够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司法公开方式多元化的背景下,不同公开方式由于在信息公开数量、听众构成情况、信息传播向度等方面的差异,会对法官的行为选择产生复杂影响。有的因素会激励法官公正裁判,有的因素可能会对法官裁判行为产生不当干扰。国家大力推进司法公开,不仅是因为司法与公开在历史维度上具有内在一致性,更是基于国家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维护长治久安的现实需要。司法公开虽非实现司法公正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其必要条件。应当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力度,合理发挥司法公开对司法公正的激励作用,提升法官裁判的融贯程度,让更多人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王晓雪[7](2020)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疑难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自2012年入法之后,作为保护不特定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补充性设计,为起诉主体提供了全新的维权选择,拓展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宽度与深度,提高了正义实现的效率。该制度依托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起诉主体资格、诉讼请求类型等一系列制度实施的具体问题。但由于司法解释在制定时因时间限制较为匆忙,相较环境公益诉讼回避了诸多层面的规定。且在司法实践中相较其他类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极少,制度本身没有获得大量实践的检验与完善,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出现很多混乱。尤其在诉讼主体、诉讼请求、结案方式三个层面的法律规范与理论学说存在内部龃龉且久未解决,导致与司法实践外部抵牾的现状。为解决现有问题、充分实现制度初衷,本文将采取案例分析法、理论分析法等多种方法,通过问题成因进行详细分析,以期明确制度疏失之处,为制度完善提供可行思路。从诉讼主体角度着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启动环节存在两类主体不同顺位启动的设计:法定社会组织享有优位诉权、检察机关享有补位诉权。享有优位诉权主体当前存在范围局限和性质局限,无法适应实践需要;作为补位诉权主体的检察机关在发现消费领域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后、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经诉前程序以适应自身“谦抑性”的要求。但实践中由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性和优位诉权范围的局限,无位可代现象无法避免,加之诉前程序功能发挥有限,具体实施不尽人意。当前可通过对现有的优位诉权主体授权制度合理扩张解读,以此扩大优位诉权主体适用范围。关注检察机关业务能力提高以适应诉讼要求的同时,关注操作规则的设计,在“等”上拓宽案件类型,从而达到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的效果。诉讼请求层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代表性案例,对比不同省份法院裁判文书中表现的、针对不同类型起诉主体提出不同诉讼请求的支持情况,展示其中因法律规定疏失导致的判断矛盾之处。此外,结合现有制度规定会得出不同位序起诉主体享有不同诉讼请求的结论。制度的漏洞需要的是填补而不是规避。各位序诉权都应通过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一致的诉讼请求提起类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享有应当获得肯定,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更应当单独列明给予认可。在明确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请求权类型后,完善相应配套制度势在必行。相关赔偿金的后续问题可视金额设置个案专项基金进行管理、分配和利用。至于该诉讼结案环节主要应当关注的是结案方式的选择,合意型与决定型纠纷解决方式在公益诉讼领域侧重效果与私益诉讼不同。在充分考虑两种结案方式背后的制度保障和社会效果基础上,现阶段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优先选择判决结案以充分查明公开案件事实,发挥判决优势,避免公益诉讼权威性被软化。和解、调解等制度不能牺牲公众知情权。应当在建立限制范围、保障必要信息公开等配备制度后再予优选。建议创设面向社会公众开放、覆盖全国范围的公益诉讼案件专项信息公开系统,设计关键词词条搜索便于快速查询、接受监督,充分发挥制度威慑作用,实现初衷。
赵春红[8](2020)在《网络司法公开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网络司法公开通过近几年的发展,已然覆盖网络庭审公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以及执行信息网上公开等多个方面。网络司法公开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了司法的透明化。但是也带来了泄露公民隐私,甚至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情况。如何平衡网络司法公开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确保在相关网络司法公开中避免隐私权的不当泄露,维护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需要研究的话题。本文从四个部分展开了研究。第一部分,网络司法公开与隐私权概述。本部分探讨了网络司法公开的概念和特点,从公开的方式、速度及其可永久储存等角度分析了网络司法公开的特点。在隐私权方面,文章指出隐私权包含了私生活安宁权和个人信息秘密权,隐私权保护具有实现个人人格尊严和社会多元化等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意义。网络司法公开与隐私权的冲突实质体现为隐私权与知情权、监督权的冲突。第二部分,我国网络司法公开现状分析。在阐述网络司法公开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网络司法公开的相关立法和具体实践,并逐一分析了实践中在网络庭审公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以及执行信息网上公开中存在的隐私权泄露的问题,并分析了导致上述现象的原因。第三部分,网络司法公开中隐私权保护的比较研究。此部分笔者从网络庭审直播、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执行信息网上公开三方面介绍了外国或地区在网络司法公开中保护隐私权的立法规定与采取的措施。第四部分,我国网络司法公开中隐私权保护完善的建议。本部分首先提出应从民事法律领域加强对隐私权概念和范围及其内容的研究,其次分析了在网络司法公开和隐私权保护中要坚持的基本立场,即可以通过比例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实现网络司法公开与隐私权保护的衡平,而在两者确有冲突时应坚持隐私权保护优先原则。在网络司法公开具体措施的完善方面,则针对不同的网络司法公开方式提出应分别从制度完善和实践操作方面加以改进。最后文章还指出应从监督、信息回馈,以及建立司法公开信息专门机构等方式作为完善网络司法公开中隐私权保护的配套措施。
施金晶[9](2020)在《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我国对应的法律文本是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1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中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当然,规范大额持股行为的相关制度还包括一般信息披露规定、法律责任章节的相关规定等。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大额持股”指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及其后“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了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及其后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大额持股行为应当履行的义务。简言之,大额持股描述的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持股达到5%及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以及5%以后股权的持续变动达到法定比例。2014年底这一轮敌意收购及险资“举牌”2上市公司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其中一大重点内容就是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因短视主义之故,投资者购入大宗股份常被视为敌意收购且受到上市公司乃至学者与监管者的厌恶与指责,收紧大额持股披露规则的呼声随即成为学界与舆论热点,且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得以体现。但是,关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功能利弊及其监管立场并未达成理论及实务共识,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等具体制度设计,慢走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及与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等,仍需系统研究,深入分析。本文正是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作者证券监管工作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思考,试图对大额持股监管相关制度的法律逻辑、规范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慢走规则和法律责任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为理论研究和执法实践提供一定的支持。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起源于美国1968年的《威廉姆斯法案》1,后全世界主要国家的资本市场予以借鉴、发展,形成了自身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权益披露制度外,还发展了与权益披露紧密相关的交易限制规则,也就是俗称的“慢走规则”。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证券法》规定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包括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以及“慢走规则”,本文将两者统称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以及要约收购制度,作为相关制度在文章中有所涉及,但不是本文要重点讨论的制度。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发布,并于2020年3月1日生效。新《证券法》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披露时点及法律责任。然而,为何进行这样的制度修改,是否合理?法律修改前,关于大额持股监管的争议,是否因本次修改尘埃落定?未解决的争议问题,在今后的执法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在新的规则刚刚发布的情况下,如何解释和执行规则,以达到立法目的和监管目标?为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梳理。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法理逻辑。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架构,论述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大额持股监管在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中的位置。第二,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决定了其发挥功能的方式与证券交易有关,尤其是大额证券交易;证券市场的内在缺陷决定了证券监管的必然性,大额持股监管属于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且有其独特的权益披露价值。第三,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也就是大额持股监管的必要性,主要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市场秩序三个方面。第四,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大额持股监管应坚持科学、适度原则;监管方法和措施应遵循体系化要求,同时要避免陷入过度披露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之中。第二章分析大额持股的监管对象。从信息披露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对象一般为掌握内部信息的人士。然而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监管制度设置的监管对象并未设置为上市公司或其董事会等内部人士,而是将大额持股人(本文将其界定为“权益拥有人”)设置为义务和责任的主体。本章对投资者、持股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历史上出现的名词进行了分析,指出权益拥有人概念的出处、产生原因、概念及构成要件,从而清晰界定大额持股制度的监管对象;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特殊权益拥有人及其拥有权益的认定标准。第三章将大额持股视为一种状态,对其进行信息披露的监管研究。也就是说,只要持股达到法定的比例,即使不做任何其他行为,也应当进行信息披露。根据证券监管的理论,信息披露监管的关键问题在于:披露什么,何时披露。这是信息披露中最为关键的两大问题。关于内容,境内权益变动披露并非像部分观点所认为的仅以持股比例来区分简式与详式,而是设计了一套以持股比例为主,以控制权为辅的区分逻辑。这套逻辑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基本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跟成熟市场的规则相比,权益变动报告内容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规定豁免披露情形及简化披露情形。本文建议参考境外市场作法,结合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监管现状,未来考虑制定相关的豁免或简化披露规则。关于时限,首先,大额持股的初始信息披露比例设定为5%,是因为5%的股东为公司的重要股东,5%存在于《公司法》及《证券法》上的诸多制度。其次,本次《证券法》修改将持续变动信息披露比例由5%调整为1%。这项修改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及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之所以最终作此修改,还是对此前诸多敌意收购的回应,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受限的情况下,为了阻止敌意收购,进行的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均衡。再次,1%、5%的变动比例宜采取“刻度说”,也就是1%、5%的倍数。一方面5%的倍数10%、30%、50%、75%等具有《公司法》上的重要意义,在此时披露更符合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1%的倍数可以减轻权益拥有人理解规则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行为,同时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最后,境内的大额持股信息时限设计并不像美国等那样,与持股主体、持股目的等相关。关于持股目的,鉴于主观意图难以界定,信息披露的时限不区分持股意图是符合当前情况;关于持股主体,建议未来能够根据《证券法》的授权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情况,适当放宽部分主体的披露时限要求。第四章将大额持股定位为一种行为,对其进行交易行为的监管。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不仅包括对持股状态的信息披露监管,还包括对大额持股后持股人的交易行为限制。也就是说,我国境内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不只是信息披露制度,还套着一定时间内不得交易的限制制度。这是我国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与主要成熟资本市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最大差异。对大额持股交易的限制规则,其实有三类:第一是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问题;第二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制定的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主体适用的减持新股问题。这两类问题虽然也属于大额持股的交易限制,关于短线交易、转售规则等,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关于大额持股交易监管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第三类,即:《证券法》第63条规定的慢走规则。在制定之初,慢走规则担负着保护信息公平,预防市场操纵等使命。但随着信息传播的快捷化,慢走规则利弊力量对比在发生变化。目前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敌意收购,仍然保留这该制度。但需要考虑新增的5%以上股东每1%次日披露制度与慢走规则的叠加效应。这两项制度选择一项即可实现相应的立法目标,制度的叠加将会导致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更加突出,妨碍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市场的形成,长期来看,并不利于公司治理。第五章主要分析违反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实现。法律作用的机理决定了,有责任才真正有权利。违反权益披露规则及违反慢走规则的证券交易行为(以下简称违规交易行为)的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第一,关于行为性质,权益披露违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但紧随其后的违规交易行为不适用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则。虽然大额持股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但违规交易行为属于《证券法》第53条第2款中所讲的“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的情形,不应当适用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按照虚假陈述处理。第二,行政责任是当前能够规范违规交易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能够追究民事责任的虚假陈述通常为“诱多型虚假陈述”,而违规交易行为一般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很难追究民事责任;而违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行政责任是威慑违规行为的主要方式。本章主要分析论述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属于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对于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简要论述,主要目的在于将行政责任置于责任体系中进行分析,从而体系化地认知大额持股监管的行政责任及其适当性。当前境内相关的行政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限制表决权等。该处的责令改正,指的是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包括限制表决权,也不能扩展出责令限期卖出、没收违法所得等责任形式。
杨依朦[10](2020)在《我国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屋价格一路飙升,开发商利用其优势地位,频繁出现侵害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特别突出的问题是侵害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纠纷比较普遍。针对商品房交易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频发,我国陆续制定和发布了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当前商品房交易市场中虚假广告宣传、故意隐瞒房屋质量、房屋面积欺诈等方式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消费者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商品房交易中决定消费者是否购买房屋的前提。通过界定商品房消费者及其知情权的概念,分析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必要性;在梳理侵害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经典案例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现有的立法困境、监管不到位、消费者的维权机制和救济途径比较单一等问题。结合美国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惩罚性赔偿、信息披露、集团诉讼、第三方定金存管制度的相关经验,提出要完善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立法、加强商品房销售的监管力度、建立多元化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和救济体系,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保障商品房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知情权:比判决结果更重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知情权:比判决结果更重要(论文提纲范文)
(1)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 |
1.2.2 国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 |
2 代孕概述 |
2.1 代孕的概念 |
2.1.1 代孕的概念及特征 |
2.1.2 代孕的类型 |
2.2 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的必要性 |
2.2.1 保护代孕子女的利益 |
2.2.2 保护代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
2.2.3 司法实务的迫切需要 |
3 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面临的困境 |
3.1 代孕的合法化之争 |
3.1.1 代孕合法说 |
3.1.2 代孕不合法说 |
3.2 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标准问题 |
3.2.1 基因说及评析 |
3.2.2 分娩说及评析 |
3.2.3 契约说及评析 |
3.2.4 子女最佳利益说及评析 |
3.3 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的相关权利问题 |
3.3.1 代孕子女的监护权问题 |
3.3.2 代孕子女的知情权问题 |
3.3.3 代孕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
4 国外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的立法规定及借鉴 |
4.1 英美法系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规定 |
4.1.1 英国相关立法规定 |
4.1.2 美国相关立法规定 |
4.2 大陆法系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规定 |
4.2.1 德国相关立法规定 |
4.2.2 法国相关立法规定 |
4.3 国外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对我国的借鉴 |
5 我国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的立法建议 |
5.1 明确有条件开放无偿代孕 |
5.2 明确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遵循的原则 |
5.2.1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
5.2.2 防止代孕滥用原则 |
5.2.3 公权力介入原则 |
5.3 明确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的具体规定 |
5.3.1 明确委托夫妻与代孕子女具有亲子关系 |
5.3.2 明确代孕主体的资格条件及权利义务 |
5.3.3 特殊情况下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规定 |
5.4 明确代孕子女的相关权利 |
5.4.1 代孕母的监护权保留 |
5.4.2 代孕子女的知情权保护 |
5.4.3 代孕子女的继承权实现与赡养义务履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问题概述 |
一、股东压迫的内涵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的典型表现 |
(一)大股东阻碍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 |
(二)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公司经营管理参与权 |
(三)大股东拒绝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
(四)大股东私自转移公司财产 |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的成因 |
(一)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的弊端 |
(二)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异化 |
(三)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 |
第二章 域外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的考察与启示 |
一、域外股东压迫法律救济的考察 |
(一)英国股东压迫的法律救济 |
(二)美国股东压迫的法律救济 |
(三)德国股东压迫的法律救济 |
二、域外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的现状和不足 |
一、我国现存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类型 |
(一)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
(二)股东诉讼制度 |
(三)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
二、我国现存股东压迫救济途径的不足 |
(一)司法消极干预公司自治的理念过于保守 |
(二)股东压迫的具体判断标准的缺失 |
(三)现有法律对股东压迫救济不足之处 |
第四章 我国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的完善 |
一、以积极司法干预理念解决股东压迫问题 |
二、明确股东压迫的认定标准 |
(一)增加关于公司法第20 条的司法解释 |
(二)注重司法救济的体系化 |
三、完善股东压迫现有法律救济途径 |
(一)完善股权回购适用的范围 |
(二)股东诉讼制度的修正意见 |
(三)完善公司司法解散事由的认定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 记 |
(4)我国被遗忘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被遗忘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被遗忘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被遗忘权产生的历史背景 |
二、被遗忘权的发展现状 |
第二节 被遗忘权的内涵和辨析 |
一、被遗忘权的内涵 |
二、被遗忘权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二章 我国被遗忘权保护的现状问题与必要性 |
第一节 我国被遗忘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
一、我国被遗忘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
二、我国被遗忘权保护的立法基础 |
三、我国被遗忘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被遗忘权保护的必要性 |
一、确立被遗忘权是大数据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 |
二、确立被遗忘权是完善自然人人格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 |
第三章 被遗忘权保护的域外立法考察 |
第一节 不同国家对于被遗忘权的立法保护实践 |
一、欧盟关于被遗忘权保护的立法实践 |
二、美国关于被遗忘权保护的立法实践 |
三、俄罗斯关于被遗忘权保护的立法实践 |
第二节 域外国家对被遗忘权保护的比较及启示 |
一、域外国家对被遗忘权法律保护的差异比较 |
二、国外被遗忘权法律保护对中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被遗忘权的本土化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被遗忘权法定化的立法建议 |
一、折中立法模式 |
二、直接立法模式 |
第二节 我国被遗忘权保护的构成要件 |
一、被遗忘权的主体 |
二、被遗忘权的客体 |
三、被遗忘权的内容 |
第三节 我国被遗忘权保护的配套制度措施 |
一、建立个人信息分类制度,明确划分部门职责 |
二、设立个人信息保护机构,拓宽行政监管途径 |
三、设置个人信息存储期限,争取最大限度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第一章 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历史回溯 |
一、开局被动期 |
二、破冰尝试期 |
三、成长完善期 |
第二章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疑难问题 |
一、起诉主体规则实施乏力 |
(一) 消协垄断优位诉权 |
(二) 补位诉权行使不力 |
二、诉讼请求类型混乱 |
三、结案方式缺乏合理规制 |
(一) 合意结案失之于宽 |
(二) 判决结案多受掣肘 |
第三章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疑难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起诉主体层面 |
(一) 优位诉权主体之外延存在争议 |
(二) 现实因素制约诉权行使 |
二、诉讼请求层面 |
(一) 规则供给不足 |
(二) 惩罚性赔偿请求权遭遇合法性困境 |
三、结案方式层面 |
(一) 合意型知情权保障不力 |
(二) 合意结案机制有待完善 |
第四章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疑难问题的破解构想 |
一、起诉主体层面 |
(一) 扩大优位诉权主体范围 |
(二) 细化补位诉权操作规则 |
二、诉讼请求层面 |
(一) 明确赔偿请求权合法性 |
(二) 细化损害赔偿金管理分配方式 |
三、结案方式层面 |
(一) 倡导判决结案优先主义 |
(二) 实行合意结案条件严格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网络司法公开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网络司法公开与隐私权概述 |
2.1 网络司法公开的基本理论 |
2.1.1 网络司法公开的概念 |
2.1.2 网络司法公开的特点 |
2.1.3 网络司法公开的价值 |
2.1.4 我国网络司法公开的主要内容 |
2.2 隐私权概述 |
2.2.1 隐私权的概念 |
2.2.2 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功能 |
2.3 网络司法公开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
2.3.1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
2.3.2 隐私权与舆论监督权的冲突 |
第三章 我国网络司法公开中的隐私权保护现状分析 |
3.1 我国网络司法公开中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梳理 |
3.2 网络司法公开中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实践分析 |
3.2.1 网络庭审直播侵犯隐私权的表现 |
3.2.2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侵犯隐私权的表现 |
3.2.3 执行信息网上公开侵犯隐私权的表现 |
3.3 网络司法公开侵犯隐私权的原因分析 |
3.3.1 民事法律对隐私权的含义和内容规定不够明确 |
3.3.2 网络司法公开制度不够完善 |
第四章 网络司法公开中隐私权保护的比较分析 |
4.1 网络庭审直播之比较 |
4.2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之比较 |
4.3 执行信息网上公开之比较 |
4.4 启示 |
第五章 网络司法公开中隐私权保护的完善 |
5.1 明确隐私权的具体内容 |
5.2 网络司法公开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 |
5.2.1 做到隐私权保护与网络司法公开的平衡 |
5.2.2 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个人隐私权 |
5.3 完善网络司法公开中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
5.3.1 网络庭审直播方面 |
5.3.2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方面 |
5.3.3 执行信息网上公开方面 |
5.4 建立保障网络司法公开的配套制度 |
5.4.1 建立网络司法公开监督制度 |
5.4.2 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 |
5.4.3 成立专门负责司法信息的工作部门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论题价值与学术综述 |
三、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法理逻辑 |
第一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结构 |
一、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与大额持股相关的证券监管制度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 |
一、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与监管哲学演变 |
二、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定位与思想谱系 |
第三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
三、促进上市公司治理 |
第四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 |
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原则:比例原则 |
二、大额持股监管的方法:体系化 |
三、大额持股监管的陷阱:过度披露 |
第二章 大额持股监管对象的确定 |
第一节 权益拥有人 |
一、投资者、持股人 |
二、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
三、权益拥有人的来源 |
四、权益拥有人的界定 |
第二节 权益拥有人的构成要件 |
一、权益的认定 |
二、“拥有”的认定 |
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
第三节 特殊权益拥有人的认定 |
一、特殊权益拥有人的含义 |
二、特殊权益拥有人拥有权益的认定 |
第三章 大额持股的静态监管:权益披露维度 |
第一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二、境外主要成熟市场关于权益披露的内容设计 |
三、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内容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二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二、美国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三、欧盟、英国等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四、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时限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四章 大额持股的动态监管:交易行为维度 |
第一节 慢走规则立法目的确定 |
一、慢走规则的起源及立法目的 |
二、慢走规则立法目的再辨析:充分信息下的行为理性 |
第二节 慢走规则的具体含义 |
一、初始持股比例5%的慢走规则 |
二、5%后持股变动比例每增减5%的慢走规则 |
第三节 违反慢走规则的交易行为有效性 |
一、交易行为无效论 |
二、交易行为效力待定论 |
三、交易行为有效论 |
第四节 慢走规则必要性的再思考 |
一、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 |
二、慢走规则与变动1%即披露规则的叠加效应 |
第五章 大额持股监管的实现 |
第一节 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及性质 |
一、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 |
二、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为性质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主要实现路径:行政责任 |
一、责令改正 |
二、警告、罚款 |
三、限制表决权 |
四、存在争议的行政责任形式 |
五、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其他责任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
后记 |
(10)我国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商品房交易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
2.1 商品房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
2.1.1 商品房的法律界定 |
2.1.2 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
2.1.3 购房者属于消费者 |
2.2 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界定 |
2.2.1 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与外延 |
2.2.2 消费者知情权与商品房买卖之间的关系 |
2.3 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
2.3.1 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
2.3.2 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 |
2.3.3 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是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 |
第3章 我国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3.1 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的类型 |
3.1.1 经典案例 |
3.1.2 案例分析总结 |
3.2 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3.2.1 立法存在不足 |
3.2.2 司法保障力度不强 |
3.2.3 监管不到位 |
3.2.4 救济途径单一 |
第4章 美国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经验借鉴 |
4.1 惩罚性赔偿制度 |
4.2 信息披露制度 |
4.3 集团诉讼制度 |
4.4 第三方定金保管制度 |
第5章 我国商品房交易中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完善 |
5.1 完善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立法 |
5.1.1 修改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5.1.2 完善商品房交易的司法解释 |
5.1.3 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建立商品房的第三方定金保管制度 |
5.2 加强商品房销售的监管 |
5.2.1 加大政府部门的自我监督和对开发商的监管力度 |
5.2.2 扩大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范围 |
5.3 建立多元化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和救济体系 |
5.3.1 建立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 |
5.3.2 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知情权:比判决结果更重要(论文参考文献)
- [1]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问题研究[D]. 苑玉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2]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陈燃烛. 南昌大学, 2021
- [3]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研究[D]. 关力婕.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4]我国被遗忘权制度研究[D]. 魏梦迪. 兰州大学, 2021(02)
- [5]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
- [6]司法公开何以促进司法公正[J]. 侯学勇. 法律方法, 2020(03)
- [7]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疑难问题研究[D]. 王晓雪. 山东大学, 2020(02)
- [8]网络司法公开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D]. 赵春红. 北方工业大学, 2020(02)
- [9]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施金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我国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D]. 杨依朦. 南昌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