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信用制度亟待建立与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张贝尔[1](2020)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中国“互联网+”国策的明朗,电子政府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帮助政府履职方面作用明显,不可替代。得益于政府的独特地位、丰富资源和巨大权能,以及互联网的强大场域,电子政府的施用已然从政府及其服务和监管对象范畴扩展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各方面,凸显出规范其言行、限制其权力以及监控其执行的必要和重要。为此,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需要提高电子政府自身的信用度,并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以此为“互联网+各行各业”和“互联网+行政”创设安全可靠的信用环境。作为电子政府构建亟待突破的障碍因素之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涵义既可从不同方面来理解,又可从多种层面来解读。首先,从技术、组织、关系等方面来理解电子政府信用,把电子政府信用理解为多方面信用的集合,如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信用,政府的信用及其内外部关系的信用等。其次,可以从伦理学、经济学、法学、人机工程学等层面来解读电子政府信用。从伦理层面,电子政府信用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其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上“诚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履行职责,涉及道德、职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是政府处理内外部关系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践约行为。从经济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守信践诺,在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信赖关系,以更低成本、更高质量和绩效令公众满意。从法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电子政府中工作的、与电子政府打交道的和享受电子政府服务的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二是指各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因此,电子政府信用应要求电子政府持有诚信、善意、不欺诈的主观态度,没有伪装的客观事实,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利益。基于上述观点,本文提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是社会公众对电子政府实施诚信行为的一种反馈或评价。从人机工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包括技术、网络和设施的信用,电子政府系统的信用,以及政府本身的信用。上述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遍及政府、其他公共组织、社会组织和私人组织。由于这些组织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着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一般属性和基本特征,而“失信行为的泛滥必定表明现有的制度存在缺陷,从而使经济人发现选择机会主义的失信行为有利可图”,可见,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中涉及的众多信息行为主体相互作用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使电子政府信用受累于目前缺乏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的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尤其是在电子政府必须依靠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依赖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情况下,我国在信息技术及其核心产品方面严重依赖国外的现实境况无疑令电子政府信用保障形势严峻。基于电子政府信用的量化和可操作,遵从集合的确定性、互异性、无序性原则,可以基于信息的观点将电子政府信用集合中的元素归类为信息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人信用。可将这五个组成元素作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模型的基本要素,也可以基于技术和管理参数将这五个组成元素归类为技术型要素和管理型要素。其中,技术型要素包括信息基础信用中的硬件环境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而管理型要素涵盖信息基础信用中的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信用和信息人信用。在五个基本要素中,信息人信用是最重要的要素,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可以获取大量有关自身、其他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记录,但这些记录并不一定是客观的,还混杂有主观的成分,需要政府在进行管理和决策过程中深入挖掘、辨识和使用,如何确定数据信用以及保证据此做出的管理和决策公平公正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取决于政府的能力,所以,政府不得不依靠其他组织,与企业和社会公众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社会公众虽不是信息基础、信息平台、信息系统的直接建设者和运维者,却因广泛渗透与频繁使用信息基础、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而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信用主体。进一步地,本文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管理型信用要素部分解构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人和信息信用,并基于“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予以分别建构,搭建起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整体性框架结构。最后,分析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提出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包括: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打造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此外,本文在对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信用评估中心以及负责吉林省信用信息平台搭建的祥云科技公司等政府机关和企业单位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为信用数据来源,验证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其现实构建的难题和策略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从文献研究和积累方面看,国内尚没有关于电子政府信用体系这一论题的研究专着,也鲜见有学者和专家对该领域进行系统研究。部分成果概念繁杂,没有结合电子政府的特征进行界定,难免顾此失彼,层次不明。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政府信用”、“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来思考政府信用的内涵和外延,很少有人以“电子化”和定量化的视角去分析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逻辑内涵。本文通过对电子政府信用内涵的多方面、多视角阐释,以及对电子政府信用的构成要素的概要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电子政府信用概念模糊和难量化的问题,创新性地阐释了电子政府信用的核心思想。第二,本文提炼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的五大要素:信息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基础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明确解析出的电子政府信用涉及到电子政府的软硬件环境、平台、系统、信息、人等多方面信用,相应地,牵涉到其各个构成要素的构件、结构、关系、流程、权限、结果等各个层面或环节,指出其体系构建必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关涉社会公众对与之相关的所有信用主体的多方面、各层面、全流程的诚信行为实施的反馈或评价,由此要求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必须兼具平台性和延展性、生态性和合作性、创新性和革命性、公共性和政治性等特征。这些研究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提供了具体化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第三,本文依据“目标定位——顶层设计——保障机制——运行模式”路径对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进行逻辑设计,创造性地提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的基本样式,凸显出其构建目标的具体化与可行性,旨在填补战略目标和具体样态之间的间隙。基本样式是由宏观至具体的设计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能够有力保证总体目标定位与具体任务实现之间的关联、匹配和衔接,进而为其他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组成要素提供构建前提。考虑到信用难得易失,失去又很难恢复,且信用体系构成要素的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令电子政府信用减量、受损甚至失去,以致影响电子政府的健康发展和普及深化,为保证电子政府信用不因一时一事被破坏或毁掉,除了利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五大要素全方位、深层次地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之外,还必须保证所有应用电子政府功能和使用电子政府服务的人和组织都能从中体验到电子政府言行的守信践诺,并分享到电子政府及其信用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政府不但要借助与各类组织的合作持续完善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使其渐趋系统和完整,同时,以政府为代表的信用主体还要进行经常性的诚信宣传教育,实行常态化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诫,以及加强个体乃至全社会的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可见,以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引导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是正途和根本,只有做到人人讲信用、所有组织都讲信用,诚信社会才有建立根基,诚信国家形象才有望树立。
陈燕萍[2](2020)在《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路径选择及其立法完善》文中研究表明采集、加工、披露和使用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称为信用征信活动,其对金融系统的运作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重要性。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8家社会征信机构的个人征信业务被同意开展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以来,至2019年6月,仅有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的个人征信业务申请获得央行的许可。虽然首张个人征信牌照落地,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征信行业之前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已经得到攻克和解决。当前国际上的个人征信模式呈现多样化的发展,在征信机构的设置、征信监管制度、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等问题上仍然还需要监管机构和征信机构以及征信市场等方面作出针对性的回应。我国目前的个人征信模式整体上仍然侧重于,基于央行领导下的个人征信的公共征信模式,个人征信市场化的发展还处于一个萌芽的起步阶段。为了贯彻落实我国征信建设中关于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征信系统的要求,坚持政府与市场互促互进的征信发展新思路,央行下的公共征信系统与市场化的私营征信机构功能互补而又错位发展的新格局的构建尤为关键。同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征信市场运行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困境没有及时得到回应,无论是在信用数据方面、隐私权保护方面还是征信监管方面都面临着或多或少的挑战。因而,本文将从个人征信模式的定义入手,通过分析个人征信模式的类型化划分及域外个人征信模式的经验,结合我国自身征信模式的现状及立法困境,探究我国个人征信模式发展的路径选择及相对应的立法完善建议。文章共分为四大部分。引言部分通过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的介绍说明了当前我国个人征信市场的现状及征信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性。本文意从个人征信模式为切入点,探索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路径选择并结合立法困境和域外经验提出相关的立法完善建议。第一章对个人征信模式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概要的介绍。首先对个人征信模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两种征信模式并对它们进行了大致地比较,为下文对个人征信模式研究作理论铺垫。第二、三章概括了我国征信模式的发展历程及立法困境,分析了我国目前的征信模式及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立法困境;同时通过对国外征信模式的考察,结合我国国情有取舍地提炼经验,并基于我国征信模式运行中存在的立法困境总结了相关启示。第四章提出了我国个人征信模式发展的路径选择,对我国征信模式的未来发展方向提出假设,即在落实公共征信系统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强化私营征信机构的有益补充,逐步地向公私混合模式过渡。并根据立法困境提出相对应的立法完善建议,包括信用数据方面、隐私权保护方面及征信监管方面,以加快促进我国个人征信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使我国信用征信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张涛[3](2020)在《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问题初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信用与信用相伴而生,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天然属性。从当代社会视角来看,社会信用已完全突破了信用的经济性,我国正谋求构建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最好的佐证之一。与西方国家局限于经济领域中的信用体系不同,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中国为全球社会治理做出的巨大贡献。经十余年筚路蓝缕,该项制度正从纸面走向实践。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宝”是社会信用,其产生的目的是通过对其的保护,力求在社会治理中形成“让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公众认同,进而塑造民众信用规范意识。一方面,“让失信者处处受限”是对公民某种权利的剥夺,根据法治的基本精神,权利剥夺必须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另一方面,法律保障是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长久生命力的重要影响因素。这便要求信用治理必须回归法治。在刑法层面,将社会信用作为保护的对象,对破坏社会信用的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不仅已有立法先例,且完全符合犯罪化的一般原理。社会信用的法律保护,惟建构完善的理论基础方得实现,尽管理论界对于信用法益属性的关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无法否认尚处于亟待深化发展关键阶段的现实,从而无论将社会信用界定为一种社会关系结构状态,还是一种社会关系模式评价,在信用的社会功能已然发生由社会道德评价为中心、向以交易安全为中心,再到以社会安全为中心的代际更新的历史背景下,这一界定,均未能全面揭示社会信用的本质特征与内在需求。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中央全面谋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中国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亟待全面构建,但尚未获得坚实理论基础支撑的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而准确界定社会信用的内涵、法益属性,以及以之为基础的保护机制体系选择则是其基础,目前社会信用的界定与其应然范围尚具有内涵模糊、外延开放的特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可将社会信用界定为社会信任关系的总和,信任关系是其核心内核。信任关系的对向性与公共性决定社会信用并非绝对依附于某一个体,而具有两面性。当社会信用依附于个人时,表现为一种人格性权利;当社会信用依附于公共时,则表现为一种超个人的公共利益。基于社会信用在社会经济发展、新型社会结构关系模式建设中的积极价值,社会信用的全面构建亟待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在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建设中,基于刑法的“最后法”属性,刑法有必要审慎介入社会信用的保护体系之中。个人信用的刑法保护,不仅包括对作为一种个人人格权的社会信用的保护,同时,也包括惩罚因背信导致信任关系对方损失的背信人;同时,公共信用的刑法保护应牢牢把握严重社会危害性、相对从属性与超个人性的相互关系,做到立法上的松弛有度。中国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体系完善,有必要确定“三步走”的建设方案,其第一步应将现行刑法中涉及社会信用法益内容的罪名进行法益内容的明确,在既有罪名的罪刑规范中,基于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需要,在构成要件要素中设定相应的内容。第二步应当适时启动必要的犯罪化进程,将重要的信用法益类型纳入刑法的保护之中。当前,结合我国社会现实,可对严重侵犯他人信用的行为、背信行为、虚增信用行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行为先行予以犯罪化。建议在刑法第246条第一款之后新增“贬损他人信用罪”;在刑法第270条之后新增“背信罪”;在刑法第210条之后新增“虚增信用罪”;在刑法第280条之一之后新增“骗取行政许可罪”。第三步基于社会信用保护体系建设的发展,在实现社会信用法益理论的全面更新与科学化的前提下,构建较为完备的信用体系保护刑法系统,实现刑法对新型法益保护的需要。
罗懿[4](2020)在《协同治理理论视角下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研究 ——以昆明市为例》文中指出2014年6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发布,其中一项内容就是自然人社会信用,而诚信纳税又是自然人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纲要实施6年多来,我国人口规模大、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快等原因加大了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建立的难度,使其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不相适应,加上税收问题,特别是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往往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政府亟需制定一套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本文运用协同治理理论,以昆明市为例,研究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问题。通过查找梳理文献资料,比较分析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并结合访谈交流获得的信息资料,分析昆明市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监管成本高;涉税数据采集难度大;诚信纳税评价机制缺失;诚信纳税管理配套机制不健全;合法涉税权益保护机制仍需完善等问题及其成因,借鉴国内自然人社会信用管理和国外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提出重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机制;完善自然人诚信纳税法律体系;打造全国统一的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共建诚信纳税社会环境四方面的对策建议,得到建立健全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实现路径的研究结论。本文分5部分,分别是导论阐述研究的背景意义、方法思路等;第一章分析了协同治理这一理论工具对研究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这一问题的适用性;第二章以昆明市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运行情况为例,分析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第三章归纳整理国内自然人社会信用管理和国外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并分析其借鉴价值;第四章从协同治理理论的视角,提出完善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得出完善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的实现路径。
苏惠[5](2020)在《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在大数据发展下的现今社会,以及共享成为一种常态,其在收集信息领域也发挥价值。在征信以及社会公众重视信用的环境下,社会实践中出现消费者在一系列消费过程中的被大众所不认可的不良消费行为的信用信息也日益被重视。通过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显示关于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这一研究方向的非常少。本文利用文献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概述、中外立法与实践分析来论述我国现阶段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相关立法问题、实践问题、法律责任问题并提出一系列的关于消费者信用信息共享的解决措施。选择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问题研究的目的一是为了研究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领域的的相关立法并提出不足与建议,二是为研究实践中的相关消费信用信息共享不规范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本文通过对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立法与实践研究,为日后该领域的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在立法方面,研究发现目前在我国关于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立法不完善。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规范法律以及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立法滞后。本文将依据现有立法的漏洞来提出建立统一信用信息规范法律和出台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相关法律的设想,为日后该领域的立法提供建议。在实践方面,核心问题的提出推动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标准建设,比如完善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征信标准以及建立统一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标准。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征信机构之间征信系统共享同时推动征信机构与其他机构合理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共享。完善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信用评价机制,协调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强消费者在信用信息共享领域的权益法律保护。结合立法与实践,完善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责任,明确对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相关主体违法后果的处罚推动信用经济市场的高效有序运行。为日后该领域的发展提供可操作性,推动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消费信贷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张彩艳[6](2019)在《完善苏州市个人征信体系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诚信建设。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就强调了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并倡导要摆正诚信建设的位置,重点建设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商务诚信、和司法公信,以政务诚信为引领,加大推进力度,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在国家大力倡导建设诚信社会的当下,个人征信行业的发展势在必行。自2014年至2018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多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一路畅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它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前导性的作用。完善个人征信体系有利于增强居民诚信意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促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个人征信是社会征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用信息经过征信机构的合理采集、加工、汇总等处理,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最终由征信机构向社会提供信用报告等服务。当前,西方很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健全的个人征信体系,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而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尚处在初级阶段。通过与西方国家的对比,不难发现,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法制不健全、征信数据来源面窄等若干问题。苏州市作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前沿地区,不断加强信用建设,积极扶持信用服务产业和机构发展,在完善个人征信体系方面也做出了不少探索和尝试。在整体推进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工作中,苏州市注重应用创新和方法优化,引导各方力量参与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虽然目前来看,全市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制度不健全、信息采集不完善、信息共享受限、组织宣传与监管不到位、个人隐私泄露等问题。因此,如何站在政府管理角度,完善现有的个人征信体系,发挥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合理配置个人征信这一公共产品,是当前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研究内容。本文结合国内外文献资料,从五个方面对苏州市完善个人征信体系进行研究。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以及论文中一些常用的研究方法等基础理论;第一章主要解释了个人征信、征信体系等基本概念以及相关理论依据;第二章介绍了国内外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情况概览、一些可借鉴的经验分析以及国外个人征信的不足之处;第三章详细分析了苏州市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发展现状、阶段性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对完善苏州市个人征信体系提出了可行性建议,主要结合了苏州市的现状,从制度建设、数据共享、宣传教育、监督考核、信息保护等角度提出相应对策,有重点的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刘娟[7](2019)在《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1在西方,素有“罗宾汉税”之称的个人所得税肇始于英国,随后美、德、法等国家纷纷效仿。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所得税逐步发展成为欧美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日趋复杂,逐步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或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演变。与此同时,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关注重点也开始从如何实现税收效率逐渐转移到如何选择更能体现税收公平正义价值的课税模式上来。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相对较晚,但课税模式的改革问题历来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2018年8月31日,我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将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作为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中之重。但仅仅从立法形式上对课税模式进行改革,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改革。要实现课税模式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理应将课税模式的改革作广义的理解,并将其视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客观而言,就此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故而,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探寻适合于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改革路径,俨然已成为新时代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正式颁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沿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过大、税负分配不公、税收流失严重等现象却日益凸显。归根结底,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无关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首次改革,实现了过去20多年一直想解决但却没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可见,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传统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弊病进行理性地纠偏,是国家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实现现代税制的必然选择。此次修法旨在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因而,以税收公平为研究视角,在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基础上,打开思想的藩篱,对我国此番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进行通盘考虑,试图从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税制要素路径、配套改革路径着手,注重个人所得税立法的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设计,以提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以期抛砖引玉,为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顺利实现提供有益的见解。
许圣举[8](2019)在《失信惩戒法律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今社会是信用社会,信用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失信现象却十分普遍,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阻碍,成为全社会的关注焦点。从个人到企业再到社会组织都有不同程度的信用缺失状况,只依靠道德规范约束人们的内心活动已经远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失信惩戒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保障环节,不仅能够对失信现象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惩罚与打击,而且能够有效防范失信行为的再次产生,这对于重建信用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为了维持社会信用关系的稳定,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失信惩戒法律制度亟待构建。本文共分为五部分对失信惩戒法律制度构建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绪论,主要阐述研究背景及意义、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失信惩戒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该部分首先对信用缺失和失信惩戒进行简单的介绍,其次重点从法理角度并结合相关案例对失信惩戒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一定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失信惩戒法律制度构建亟待解决的一系列难题进行论述,分析该法律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将会面临的困境与障碍,从而引发对于该法律制度构建的框架与解决思路的思考。第四部分是介绍和梳理美国、德国与日本在征信工作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方面的做法,予以比较并总结其先进经验,以寻求对我国失信惩戒法律制度构建的启迪。第五部分则是在结合上文论证的基础上,针对失信惩戒法律制度构建存在的难题,通过国外相关制度的对比分析,提出符合现实国情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思路:确定失信惩戒的法律依据;明晰失信者的法律责任;完善失信惩戒系统与平台的建设;健全隐私保护和信用救济。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失信惩戒法律制度构建进行论述与研究,能够有效地对失信主体进行打击与惩戒,从而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所裨益。
李声高[9](2019)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失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大到“老赖”,小至“碰瓷”,无不深层次反映我们身处的这个时代正面临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常怀敬畏之心,方能行有所止,敬畏源于法治,法治源于规则和良法。因此,面对失信问题,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是一条必由之路。然而,我国当前的失信惩戒远未“制度化”,失信惩戒主体的“各自为尊”,惩戒依据的“规范壁垒”,惩戒措施的“求速弃理”,这些问题成为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社会规范的底线;法律权威的实现,以公正判决的彻底执行得以实现;民事案件占据的案件比重最大,执行难又是民事案件最大的程序痼疾;民事案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也就意味着常规手段无法获得“诚信履行”的效果,同时也注定了案件将会在执行程序遇到失信障碍。从广义上讲,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司法痼疾,归根结底几乎都可以囊括为民事失信问题,除却无能力履行的“客观”失信人,最应当惩戒的就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恶意失信人,这类“老赖”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关键对象。此文以民事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为切入点,从失信惩戒措施的理论支撑、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构成要素、惩戒制度的案例实效性剖析以及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化模式几个关键问题来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进行系统阐述。此文以递进式的结构,从理论到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结合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制度上的完善路径。文章在内容上分为五大部分:绪论部分,主要是文章的研究综述部分,并且涵盖文章的问题缘起、研究思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论文创新点等内容。基于诚信理论渊源的传统研究思路,运用道德、经济和法学理论交叉研究的方法诠释失信惩戒制度。反观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社会热点案例,基于“前卫性”惩戒措施的理论争议,如能引入多维学科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层阐释,往往会更具说服力和实用性,即此文应用的“案例理论结合法”,作为问题缘起的索引和理论铺排的前提。第一部分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范畴,对失信惩戒的系统性介绍,由浅入深,从制度内涵到理论支撑,介绍诚信与失信、失信惩戒及其功能、执行中的失信惩戒以及三种维度的失信惩戒基本要义。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失信惩戒制度的内涵和思想源流,从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维度阐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并以执行程序中的失信惩戒制度切入,系统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第二部分从立法与实践层面,介绍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现状,立法上的侧重于三种性质文件的体系梳理,探究如何将其上升为国家的基本立法及其现实路径问题,实践层面主要是失信惩戒与执行难的司法痼疾之间关系的数据规整,以及对典型案例中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效性功能深化透析。具体而言,是从立法与实证研究的视角,系统梳理现行失信惩戒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性规范文件,并应用大量的实证性研究资料和规整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梳理执行难与失信惩戒的关系。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化问题是此文研究的重心,制度化最直接的体现是法律体系的建立,基于立法主体系统梳理了三种性质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相关规范,并提出各自存在的问题。我国失信惩戒立法现状,特别是行政性立法泛化和司法性立法边缘化的问题,如何重新定位我国失信惩戒的立法模式,是此文的一项重点研究工作。在分项制度上,归结起来大致就是司法拘留和罚款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财产调查和报告制度、限制高消费和拒执罪适用等几个方面。制度支持上主要就是刑诉法及其解释;最高法的失信名单相关规定;刑法和刑诉法上的拒执罪等。失信惩戒解决的是整个社会的失信问题,是国家一项系统性的法治工程,需要在立法上对失信惩戒相关的法律进行体系性的规整、梳理和汇编。在细节上,行政性、民事性和刑事性失信惩戒的程序衔接和转化,也是失信惩戒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失信惩戒的立法问题,特别是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的程序协调,是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实践层面最应当关注的论题。第三部分主要基于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现状中发现问题,进行成因分析。通过系统检思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困境及成因,首先阐释失信惩戒的模式定位难题,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模式困境,其次解析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再次从程序理性路径阻塞的视角论述失信惩戒问题的成因,最后从私益保障的角度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具体问题上,失信被执行人民事惩戒中“连带惩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既是社会热点,也是该制度在理论部分最值得深层论思的问题;失信惩戒的人权保障问题,涉及到惩戒过程的合法私益保障和信用修复,失信惩戒不应当是没有节制的惩戒,应当实现惩戒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衡平。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惩戒方面,突出体现在拒执罪的立法与实践问题。拒执罪实体立法明晰,在程序法上拒执罪的立案管辖问题始终难以调试,立法上的管辖衔接与实务操作中的程序转化形成了“脱节效应”,拒执罪立案“成功率”不高,立案后相互推诿,执行申请人救济途径阻塞的问题亟待解决。失信被执行人的行政性惩戒存在部门规则冲突与程序衔接问题,多达四十四部门联动机制,在规则适用和衔接上,如何把握标准,需要专门的立法进行协调和解释。以案说理,言之有物,论之有据,规整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理论支撑的症结,才能有效化解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第四部分对域外经验进行借鉴和吸收,外部经验参考并为之所用。该部分侧重于域外的比较法借鉴,系统阐释美国的私营征信模式、欧陆国家的政府主导的征信模式和日本的混合征信模式,通过对不同失信惩戒制度运行模式具体内容和侧重点分析,在体系化论证的基础上甄别吸收先进经验。制度化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应当在立法主体模式设置和立法体系专门化上有一个清晰的认知,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短板正在于此,对域外典型国家的公立、私立和混立三种立法模式经验的甄别吸收,是一个治理捷径。第五部分作为文章的重心,系统设证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性建构问题,理念是前提,立法是保障,合理性是长效机制,失信名单与财产报告是手段,具体程序设置是制度的根本。从理论到制度,再将视角切回制度的完善部分。失信惩戒制度不仅是一个实体法问题,更是一个程序法问题。失信惩戒是为了还社会以诚信,彰显司法正义,而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当前的失信惩戒的“经济性”远强于“司法性”,承前难以从伦理道德的维度寻求惩戒措施的合理性支持,启后无法做到与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衔接,致使失信惩戒的实效难达预期。失信惩戒制度不是执行程序的“临时性”工具,而应当是一项“底线性”的程序法规则,任何失信惩戒措施的施行,都要由恣意走向规范,准确地说是“良性”的程序规则上来。我国当前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程序理性缺失问题相当严重,“无程序可讲、有程序不讲、程序冲突乱讲”问题,甚为常见。司法性弱化和程序理性缺失问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的中心和核心指导理念。具体来说,是从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理念建构、分项制度推进方案、程序本位回归和配套措施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完善。
徐亚兰[10](2019)在《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研究 ——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建筑业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市场主体的诚信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极大地阻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目前,国内个人信用研究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建筑市场,关于建筑市场主体企业方面,现正逐步建立起信用评价体系;在人员执业信用方面虽然已有大量学者进行了研究,但是还未形成完善的建筑市场执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无法对建筑市场执业人员进行有序的监管。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特有的属性,相关信用法律规范并不健全,对建筑市场执业人员信用诚信管理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次研究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通过构建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模型,对研究对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信用水平进行打分评定。首先,剖析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发展现状,研究其信用影响因素,通过国内外信用及信用评价的现状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提出构建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研究思路。其次,通过文献研究和专家访谈提取出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并进行筛选整合,运用SPSS软件进行因子分析,对指标进行归类优化,最终确定了4个一级指标:基本情况、专业能力、工作业绩和信用记录,15个二级指标:学历、工作年限和工作保密等。再通过模糊软集合理论的阐述,将定性指标进行模糊化处理,定量指标则进行归一化处理,并进行确定与不确定信息的融合,在模糊软集合的理论基础之上,建立起了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模型,该模型实现了多属性决策、较强表现了信息的描述、保障了信息的完整性,使评价结果更加真实可信。最后,进行案例分析,选取5个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为样本,应用建立的模型得出样本执业信用的得分并对结果进行分析。通过算例分析对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模型的可行性进行验证。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作为建筑市场的重要行为主体成员,其信用问题不仅制约着建设项目工程费用等生产性交易成本和监管、约束非生产性交易成本,更影响工程的质量和效益。本研究构建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不仅有助于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自我约束行为,为企业用人提供了参考依据,同时对为提升建筑行业从业人员信用水平,营造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建筑市场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二、个人信用制度亟待建立与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个人信用制度亟待建立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一)美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二)欧盟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中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理论依据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三维信用论 |
(三)制度经济学理论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分析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相关概念 |
一、政府信用相关概念的理解 |
(一)信任 |
(二)信用 |
(三)政府信用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特征 |
(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概念理解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范畴 |
(三)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主要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目标定位 |
(一)文化定位 |
(二)制度定位 |
(三)平台定位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顶层设计 |
(一)基于治理视角的顶层设计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顶层设计 |
(三)基于政治生态的顶层设计 |
三、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人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二)信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三)技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四、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样式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人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人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一)电子政府行政人的权利解析 |
(二)电子政府行政人的义务解析 |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三、对信息人信用的检验研究 |
(一)构建评估指标的现实目标 |
(二)构建评估指标的层次逻辑 |
四、信息人信用的建构路径 |
(一)目录式建构——相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核心信用功能需求 |
(二)互动式建构——提高电子政府信息人的协同治理能力 |
(三)监督式建构——完善电子政府信息人的行政治理意愿 |
(四)成果式建构——适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主流信用评价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信用规制解析 |
(一)信息建设的整体性规制 |
(二)信息治理的制度性规制 |
(三)信息供给的异质性规制 |
(四)信息管控的格式化规制 |
三、对信息信用的实证研究 |
(一)构建模型推演的背景描述 |
(二)构建模型推演的取样调查 |
(三)构建模型推演的实证研究 |
(四)构建模型推演的回归分析 |
四、信息信用的形塑路径 |
(一)改善信息传递性,塑造信用形象 |
(二)增强信息互动性,提升信用影响 |
(三)提高信息响应度,巩固信用粘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技术信用的属性 |
二、技术信用配置解析 |
(一)技术信用与供需配适的差异化 |
(二)技术信用与制度驱动的缺失化 |
(三)技术信用与全球网络的安全化 |
三、对技术信用的优化研究 |
(一)技术信用的危害案例 |
(二)构建技术信用的现实描述 |
四、技术信用的发展路径 |
(一)协同技术制度发展 |
(二)划归技术规范界限 |
(三)提升技术治理高度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策略 |
一、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 |
(一)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制度保障 |
(二)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推进合力 |
(三)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执行保障 |
二、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 |
(一)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 |
(二)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 |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 |
(四)建立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情况 |
后记 |
(2)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路径选择及其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个人征信模式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个人征信模式的定义 |
第二节 个人征信模式的类型化划分 |
一、公共征信模式 |
二、私营征信模式 |
第三节 两种征信模式的比较 |
第二章 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现状及立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现状 |
一、政府主导的公共征信模式 |
二、个人征信市场化起步 |
第二节 我国个人征信模式运行的立法困境 |
一、信用数据方面缺乏法律规范 |
二、隐私权保护方面立法不明确 |
三、征信监管立法不足 |
第三章 域外个人征信模式概况及启示 |
第一节 域外个人征信模式概况 |
一、欧洲的政府主导的公共征信模式 |
二、美国的市场主导的私营征信模式 |
第二节 域外个人征信模式的启示 |
一、域外征信的模式思考 |
二、健全征信法律体系 |
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
四、重视征信行业的监督管理 |
第四章 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选择及立法完善 |
第一节 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选择 |
一、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发展趋势——公私混合模式 |
二、发展公私混合模式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立法完善 |
一、推进信用数据的规范化建设 |
二、强化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
三、健全个人征信监管体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问题初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待解决的问题 |
(一)选题背景 |
(二)待解决的问题 |
二、研究综述 |
(一)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研究 |
(二)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其他关联性问题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社会信用本体论:演化史、概念与法律属性 |
第一节 社会信用的演化史 |
一、从“信用”到“社会信用” |
二、考察社会信用演化史对本文的启示 |
第二节 社会信用的概念 |
一、概念界分的逻辑前提 |
二、社会信用的本质性探讨 |
三、结论 |
第三节 社会信用的法律属性 |
一、学说争议 |
二、社会信用法律属性的二分法 |
三、二分法视角下社会信用的具体法律属性分析 |
四、社会信用法律属性界定对刑事立法的影响 |
第二章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论证 |
第一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具体理由分析 |
一、宏观:信用治理必须回归法治 |
二、中观: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时代需要 |
三、微观:刑法保护的具体必要性论证 |
第二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可能受到的质疑与回应 |
一、实证主义法学派对刑法道德化质疑与回应 |
二、谦抑主义过罪化质疑与回应 |
三、刑法象征化质疑与回应 |
第三节 域外的有益经验引介 |
一、对个人信用的刑法保护介绍 |
二、对公共信用的刑法保护介绍 |
三、域外对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特点与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理念、路径与限度 |
第一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理念更新 |
一、刑法理念及其流变 |
二、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理念选择 |
第二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路径选择 |
一、刑法保护路径的一般化探寻 |
二、社会信用的法益归类对刑法保护路径的影响 |
第三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边界 |
一、介入的广度 |
二、介入的深度 |
第四章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立法展望 |
第一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罪刑原理 |
一、以设立微罪、轻罪为原则 |
二、刑罚配置要格外注重经济罚与保安处分 |
第二节 个人信用刑法保护的立法展望 |
一、侵犯他人信用的刑法规制 |
二、破坏个人信用关系的刑法规制:背信罪设立之提倡 |
第三节 公共信用刑法保护的立法展望 |
一、虚增信用的刑法规制 |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刑法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4)协同治理理论视角下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研究 ——以昆明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自然人诚信纳税的内涵研究 |
(二)影响自然人诚信纳税的因素研究 |
(三)利用纳税人期望效用函数(A-S模型)研究税收信用 |
(四)运用协同治理理论对自然人诚信纳税机制的研究 |
(五)文献回顾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一)比较研究法 |
(二)文献研究法 |
(三)访谈法 |
四、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一)研究内容 |
(二)技术路线 |
五、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协同治理理论在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的适用性分析 |
第一节 自然人诚信纳税及其管理机制 |
一、自然人诚信纳税的现实意义和内涵外延 |
二、自然人诚信纳税的管理环节和主体 |
三、自然人诚信纳税的管理子系统及其运行机制 |
第二节 协同治理理论的内涵特性及运行机制 |
一、协同治理理论的内涵及特性 |
二、协同治理的运行机制 |
三、协同治理理论的现实运用经验 |
第三节 协同治理理论的适用性分析 |
一、管理对象复杂化的特点与研究对象相契合 |
二、管理主体多元化的特点与研究对象相一致 |
三、管理机制系统化的特点与研究对象相吻合 |
第二章 昆明市自然人诚信纳税协作机制运行现状及其存在问题分析 |
第一节 从个人所得税角度分析昆明市自然人诚信纳税的可行性研究 |
一、分税种角度 |
二、收入规模角度 |
三、纳税人规模角度 |
第二节 昆明市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协作机制及其运行现状 |
一、昆明市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的协作机制 |
二、自然人诚信纳税协作机制中的主体 |
三、自然人诚信纳税协作机制的主要运行方式 |
第三节 昆明市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协作机制运行存在的问题 |
一、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协同监管成本高 |
二、自然人涉税信息数据共享难度大 |
三、自然人诚信纳税评价机制缺失 |
四、自然人诚信纳税配套管理机制不健全 |
五、自然人合法涉税权益保护机制仍需完善 |
第四节 昆明市自然人诚信纳税协作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自然人社会诚信法律体系有待完善,法律部门间协作力不强 |
二、社会信用体系管理组织松散,机制运行协同难 |
三、信息共享平台覆盖面小,信息碎片化问题依然突出 |
四、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独立运作,未形成系统合力 |
五、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配套机制落后制约管理实施 |
六、对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的监督体系有待完善 |
第三章 国内自然人社会信用管理和国外自然人诚信纳税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内自然人社会信用管理经验 |
一、自然人社会信用制度机制建立经验 |
二、自然人社会信用的协同治理经验 |
三、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采集经验 |
第二节 国外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经验 |
一、世界各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分类概况 |
二、市场主导型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先进做法 |
三、政府主导型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先进做法 |
四、会员制型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先进做法 |
五、其他国家的有效做法 |
第三节 国内外经验对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的借鉴意义 |
一、法律体系健全为税法执行和自然人诚信纳税提供支撑和依据 |
二、信息数据采集共享制度覆盖面全执行力高 |
三、社会各方协同共管思路的探索实践 |
四、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有效运用 |
第四章 协同治理理论视角下完善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重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机制,解决政府部门管理不协同问题 |
一、设立社会信用管理专门机构 |
二、厘清联席共建部门管理职责边界 |
三、以政务诚信为先导密切联合奖惩 |
四、形成政府部门间协同管理闭环机制 |
第二节 完善自然人诚信纳税法律体系,发挥法律协同约束力 |
一、税收实体法程序法方面 |
二、社会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方面 |
三、各法律部门的协作配合方面 |
第三节 打造全国统一的信息数据共享平台,解决信息不协同问题 |
一、统一各行业领域数据信息标准 |
二、分行业领域开发管理信息系统 |
三、开发社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归集各行业领域信用数据信息 |
四、优化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功能 |
第四节 共建诚信纳税社会环境,解决市场主体配合不协同问题 |
一、培育发展信用中介服务市场 |
二、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个税扣缴义务 |
三、建立多层面的社会信用管理监督共建机制 |
结论与启示 |
一、结论 |
二、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问题研究背景 |
1.2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问题研究的国内外现状 |
1.3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问题研究要解决的问题 |
1.4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问题研究的意义 |
第2章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基本概述 |
2.1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与消费信用信息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的概念与特征 |
2.1.2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的概念与特征 |
2.1.3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的范畴 |
2.2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概念与特征 |
2.2.1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概念 |
2.2.2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特征 |
2.3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模式 |
2.3.1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相关主体 |
2.3.2 各主体之间的共享模式 |
2.3.3 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评价模式 |
2.3.4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服务模式 |
2.3.5 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监管及跟踪评估 |
2.4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必要性 |
第3章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立法与实践 |
3.1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立法 |
3.1.1 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国内立法 |
3.1.2 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国外立法 |
3.1.3 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国内外立法比较 |
3.2 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实践 |
3.2.1 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国内实践 |
3.2.2 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国外实践 |
第4章 我国消费者信用信息共享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消费者信用信息共享的立法不完善 |
4.1.1 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规范法律 |
4.1.2 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立法滞后 |
4.2 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4.2.1 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标准缺失 |
4.2.2 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尚不完备 |
4.2.3 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评价机制不完善 |
4.2.4 我国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监管问题 |
4.2.5 消费者在消费信用信息共享中相关的权益保护问题 |
4.3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责任不完备 |
4.3.1 民事责任规定不足 |
4.3.2 民事救济问题 |
4.3.3 失信信用主体责任缺失 |
第5章 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完善 |
5.1 完善立法 |
5.1.1 加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立法 |
5.1.2 出台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规范性文件 |
5.2 实践问题解决措施 |
5.2.1 推动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标准建设 |
5.2.2 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5.2.3 完善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信用评价机制 |
5.2.4 加强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的法律监管 |
5.2.5 加强消费者关于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权益的法律保护 |
5.3 完善消费者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责任 |
5.3.1 明确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
5.3.2 保证民事救济畅通 |
5.3.3 完善失信信用主体的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完善苏州市个人征信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 国外研究综述 |
2. 国内研究综述 |
(三)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 相关概念界定 |
1. 征信与个人征信 |
2. 个人征信体系 |
3. 征信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4. 政府在完善个人征信体系中的作用 |
(二) 理论基础 |
1. 政府治理理论 |
2. 公共产品理论 |
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二章 国内外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概述 |
(一) 国外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概述 |
1. 情况概览 |
2. 不足之处 |
3. 经验启示 |
(二) 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概述 |
1. 情况概览 |
2. 不足之处 |
3. 经验启示 |
第三章 苏州市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现状与成效 |
(一) 苏州市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现状 |
1. 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初步政策落地 |
2. 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初步搭建完成 |
3. 个人信用信息应用范围持续扩大 |
4. 个人征信宣传教育活动持续推进 |
(二) 苏州市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成效 |
1. 统分结合工作格局逐步构建信用建设长效机制 |
2. 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逐步覆盖全市信用信息网络 |
3. 信用评价产品“桂花分”逐步推动市民信用应用 |
4. 重拳出击逐步推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工作 |
5. 联动惩戒逐步推进文明交通信用管理 |
第四章 苏州市个人征信体系建设问题与原因分析 |
(一) 苏州市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1. 个人征信制度建设不健全 |
2. 信用信息公开与信息采集不完善 |
3. 政府宣传引导与公众信用意识不够 |
4. 征信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
5. 信息泄露与隐私权保护问题突出 |
(二) 苏州市个人征信体系建设问题的原因分析 |
1. 政府制度建设不健全 |
2. 信息采集与共享受限 |
3. 政府宣传引导职能缺位 |
4. 政府监督管理不到位 |
5. 信息安全防护工作不到位 |
第五章 完善苏州市个人征信体系的对策 |
(一) 强化制度保障,营造法制环境 |
(二) 推动信息共享,搭建“一键通”平台 |
(三) 提高宣传力度,运用现代新媒体手段 |
(四) 强化监督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方式 |
(五) 加强隐私保护,提升公众安全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缘由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实质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愿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社会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一)主张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主张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三)主张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利弊的研究现状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现状 |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首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作用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核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公平原则的作用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辅助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
一、税收效率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作用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划分与比较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类型及其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区别定性说 |
二、支付能力说 |
三、二元课税说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第四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评判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 “三税并存”时期(1978 年-1993 年) |
二、 “分类统一”时期(1993 年-2018 年) |
三、 “小综合+多扣除”时期(2018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各时期的主要特征 |
一、“三税并存”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分类统一”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小综合+多扣除”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一、纳税单位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二、税基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三、税率公平价值的缺失 |
四、费用扣除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五、征管方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六、税收优惠公平价值的缺失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一次转型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二次转型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黎巴嫩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也门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美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德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英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日本课税模式的特色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有限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窄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综合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宽泛 |
(五)税收抵免范围广泛 |
(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较多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广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第六章 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路径探索 |
第一节 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构想 |
一、明确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目标 |
(一)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
(二)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价值 |
(三)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二、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必要性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有效手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政策导向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 |
三、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可行性 |
(一)经济层面的可行性 |
(二)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
(三)征管层面的可行性 |
四、实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步骤 |
(一)初始阶段的步骤 |
(二)巩固阶段的步骤 |
(三)提升阶段的步骤 |
第二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 |
一、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夯实税制改革的法律基础 |
二、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以推进个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三、加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促进个税改革的公平正义 |
第三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税制要素路径 |
一、重新界定个税纳税单位范畴 |
二、适时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
三、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率结构 |
四、合理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
五、改革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方式 |
六、规范健全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
第四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配套改革路径 |
一、设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二、实行纳税申报激励制度 |
三、加强税务稽查处罚机制 |
四、搭建协税护税网络平台 |
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
六、切实完善税收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失信惩戒法律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文献检索情况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2 失信惩戒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1 失信惩戒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2.1.1 失信范围广且危害大 |
2.1.2 道德规范存有不足 |
2.1.3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
2.2 失信惩戒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2.2.1 道德与法律的共同价值取向 |
2.2.2 信用实践取得的成效 |
3 失信惩戒法律制度构建亟待解决的难题 |
3.1 失信惩戒的法律依据亟待确定 |
3.2 失信者的法律责任亟待明晰 |
3.3 失信惩戒系统与平台亟待完善 |
3.4 隐私保护与信用救济亟待健全 |
4 国外关于失信惩戒的制度及启示 |
4.1 美国的失信惩戒制度 |
4.2 德国的失信惩戒制度 |
4.3 日本的失信惩戒制度 |
4.4 国外失信惩戒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
5 失信惩戒法律制度构建难题的解决思路 |
5.1 确定失信惩戒的法律依据 |
5.2 明晰失信者的法律责任 |
5.3 完善失信惩戒系统与平台的建设 |
5.4 健全隐私保护和信用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9)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
二、研究动态及文献评述 |
三、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立论之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范畴 |
第一节 失信惩戒制度概述 |
一、失信的概念 |
二、失信应对之惩戒制度 |
三、失信惩戒之思想源流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的内涵界定 |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解读 |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构成要素 |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界限范围 |
第三节 理论维度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社会学:德性生成、德治规训与效力局限 |
二、经济学:学理解构、博弈机理与信用环境 |
三、法学:失信惩戒法律定位与惩戒类型设计 |
第四节 执行范畴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内涵 |
二、执行难中的失信成本要素分析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理性 |
第五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 |
一、构筑诚信法治生态 |
二、治理民事执行痼疾 |
三、重塑司法公信权威 |
四、实践智慧司法模式 |
第二章 现状阐释: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规范缕析 |
一、失信惩戒的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规整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行政性立法梳理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刑事罪名适用解读 |
第二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实施数据分析 |
一、执行案件的收执结数据分析(2013—2017) |
二、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规整 |
三、失信惩戒的方式及实效例证 |
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受限情况 |
第三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案例分析 |
一、失信主体特殊性:行政机关执行失信系列案 |
二、惩戒方式信息化:微博案代表的网络失信系列案 |
三、失信惩戒界限:老赖致子女入学资格受限系列案 |
四、惩戒的预防性:保姆纵火案代表的失信审查缺失 |
五、案例总结:失信惩戒与执行司法痼疾之间的关系 |
第三章 检思防范: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运动式”惩戒下的失信治理模式定位难题 |
一、立法困境:体系混乱与效力边缘 |
二、司法困境:司法弱化和成本忽视 |
三、执法困境:执法乏力与救济缺失 |
第二节 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欠佳 |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困境 |
二、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难以落实 |
三、拒执罪追诉机制适用困境及成因 |
第三节 失信惩戒的程序理性路径阻塞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制缺位 |
二、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运作混乱 |
三、失信惩戒程序衔接机制不畅 |
四、失信惩戒程序保障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失信惩戒的私益保障不足 |
一、事前曝光机制不规范 |
二、事中正当私益被忽视 |
三、事后信息处理未同步 |
第四章 探寻借鉴:失信惩戒制度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的私营信用责任模式 |
一、市场征信体系中的失信惩戒 |
二、信用报告评级中的惩戒基准 |
三、信用监管中的失信法律惩治 |
第二节 欧陆国家的公共信用责任模式 |
一、公共信用责任的体系架构 |
二、公力主导征信体系的惩戒 |
三、公共信用管理的隐私保护 |
第三节 日本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一、日本的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二、信用监管中的惩戒与评级 |
三、行政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 |
第四节 国外失信惩戒模式经验分析及价值借鉴 |
一、失信惩戒模式的经验分析 |
二、信用责任模式的价值借鉴 |
三、模式移植的风险规避问题 |
第五章 革新展望: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理念的建构 |
一、法治诚信理念 |
二、司法中心理念 |
三、协同惩治理念 |
四、责过均衡理念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推进方案 |
一、被执行人信用评级的智慧惩戒转型 |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深层推进 |
三、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与报告制度完善 |
四、拒执罪追诉刑事失信惩戒路径破局 |
第三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本位回归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则体系的建构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衔接程序的理顺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程序制裁的引入 |
四、失信惩戒制度信用修复程序的完善 |
第四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配套措施的完善 |
一、推进执行制度的独立化改革 |
二、创建中国式的个人破产制度 |
三、构筑规范化的征信体系模式 |
四、创新媒体舆论监督法律机制 |
结语 |
一、初创概览与论证思路 |
二、经验总结与研究补正 |
三、遗留问题与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10)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研究 ——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内涵与特征 |
1.4.1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执业范围 |
1.4.2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失信原因与信用影响因素 |
1.5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6 创新点和技术路线 |
1.6.1 创新点 |
1.6.2 技术路线 |
1.7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相关理论研究 |
2.1 信用评价体系 |
2.1.1 信用的含义 |
2.1.2 执业信用 |
2.2 模糊软集理论 |
2.3 利益相关者 |
2.3.1 利益相关者理论阐述 |
2.3.2 利益相关者主体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构建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
3.1 选取信用评价指标 |
3.1.1 指标设置原则 |
3.1.2 信用评价指标初选 |
3.1.3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初步建立 |
3.2 问卷调查 |
3.2.1 问卷设计 |
3.2.2 问卷回收 |
3.3 信度分析 |
3.4 指标筛选 |
3.4.1 单样本t检验 |
3.4.2 检验结果分析 |
3.5 构建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
3.5.1 因子分析的基本内容 |
3.5.2 因子分析过程 |
3.5.3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利益相关者视角下评价体系的构建 |
4.1 信用评价指标影响程度的专家意见分析 |
4.2 定量指标归一化处理 |
4.3 模糊软集合的基本内容 |
4.3.1 模糊软集合的运算规则 |
4.3.2 模糊软集合的特点 |
4.4 利益相关者视角下信用评价模型构建 |
4.4.1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模型概述 |
4.4.2 基于模糊软集合的工程造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模型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案例分析 |
5.1 案例综述 |
5.2 构建评价矩阵 |
5.3 评价模糊软集合 |
5.4 评价信息融合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全国部分省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表 |
附录二 问卷调查 |
附录三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四、个人信用制度亟待建立与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D]. 张贝尔. 吉林大学, 2020(08)
- [2]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路径选择及其立法完善[D]. 陈燕萍. 华侨大学, 2020(01)
- [3]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问题初论[D]. 张涛.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4)
- [4]协同治理理论视角下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研究 ——以昆明市为例[D]. 罗懿.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5]消费者的消费信用信息共享法律问题研究[D]. 苏惠. 新疆大学, 2020(07)
- [6]完善苏州市个人征信体系研究[D]. 张彩艳. 苏州大学, 2019(06)
- [7]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D]. 刘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失信惩戒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 许圣举.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19(03)
- [9]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D]. 李声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10]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研究 ——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D]. 徐亚兰. 广州大学, 2019(01)
标签:个人征信论文;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论文; 社会信用体系论文; 老赖论文; 征信机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