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的夫妻一方财产有哪些(论文文献综述)
姚桐[1](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研究指明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温喻[2](2021)在《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构建研究》文中指出
高鹏芳[3](2021)在《民法上的情谊行为研究》文中认为民法上的情谊行为研究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情谊行为的性质认定,它直接关系行为的法律效果;二是情谊行为中的责任构成与限制问题,这也是情谊行为在法律上最具特色的地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情谊行为纠纷裁判在行为定性、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责任限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对以上两个核心问题缺乏明确认识和系统研究。本文对情谊行为的研究使用广义情谊行为的概念,即把所有具有无偿、利他和参与者意愿一致性特征的行为都归入情谊行为的范畴之中,这样有利于全面认识情谊行为并妥适解决上述两个核心问题。根据当事人接触沟通程度的差异和法律效果的不同,本文将情谊行为分为产生特别结合关系的情谊行为和纯粹情谊行为,前者又可分为情谊合同和附保护义务的情谊行为。情谊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他人利益进行无偿行为所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债权债务关系。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情谊合同包括赠与、使用借贷、无偿保管和委任。我国《民法典》中也规定了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除了这些典型合同外,还存在一些非典型的情谊合同,如合伙或准合伙契约、家庭关系或配偶关系中的契约,它们的特征是为了促进共同目标的实现而互负义务,其中就存在无偿行为的相互交换。在这种为了共同目标互负义务的团体关系中,因为当事人间紧密的人际关系所产生的责任在《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责任限制。情谊合同中既存在给付义务,又存在保护义务。附保护义务的情谊行为是一种教义学上的分类,即当事人对情谊给付的种类、物品和情况已经进行了协商,且情谊行为人事实上提供了情谊给付。虽然没有建立起法律约束意愿,却在参与者之间形成紧密的联系并建立了信任关系,从而形成法定的债务关系。其中虽然不存在强制给付义务,却存在保护义务。纯粹情谊行为则是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社交层面的行为,情谊行为人不存在履行义务,即受领人缺少履行利益,但若情谊行为人已经完成情谊给付,则受领人可以合法保有该给付利益,给付人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因为作为法律不予调整的法外社交行为,法律既不强制履行,也不强制返还,对其不予置评的态度应当一以贯之,这一效果类似于自然之债的法律效果。但是如果纯粹情谊行为造成了受益人损失,则会落入侵权法的调整范围,形成侵权之债。可以根据是否存在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这一主观标准以及相关客观标准来区分纯粹情谊行为与情谊合同。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在英美法国家叫做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对主观标准要进行客观规范性解释,即站在受领人的视角,以作为理性受领人能够或者应当理解的效果意思为标准。相关客观标准则包括情谊行为的种类、基础,情谊给付的经济意义,情谊给付的风险以及情谊行为人和情谊行为受领人的利益状况等。纯粹情谊行为与君子协议在欠缺法律约束意思上存在共同之处,两者都不产生行为人的强制履行义务或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情谊行为与君子协议在产生基础、适用领域以及其他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情谊行为与无因管理都是无偿利他的行为,且附保护义务的情谊行为和无因管理当事人都不存在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行为性质都属于法定之债。但两者产生的基础不同,附保护义务的情谊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法定债务关系,是因为情谊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紧密的接触使得双方产生相当的信赖关系,受益方的权利领域完全被打开,情谊行为人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形成债务关系的原因则是法律的直接规定。纯粹情谊行为与无因管理的区别在于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不同。前者是法外社交行为,因情谊给付造成损失的,依照侵权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者则属于法定债务关系范畴,适用债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这些基本界分标准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具有情谊行为基本特征的行为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祖辈帮助扶养孙辈的行为根据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和相关客观标准可能构成不同的情形:可能是委托合同,也可能是纯粹情谊行为,还可能是无因管理;婚内赠与行为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一般不应认定为赠与合同,而是婚内财产约定或者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义务帮工是一种无名情谊合同,其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之间存在受法律约束的一致意思、提供劳动的劳务性、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控制性三个方面;而好意同乘则是纯粹情谊行为,但形成固定出行共同体的同乘行为视为情谊合同更为合宜。情谊合同的一般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过错以及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在我国,对情谊合同采取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对情谊关系中施惠者无偿利他行为的激励。对于合同法未规定的违反保护义务的情形也应当适用过错责任进行归责。附保护义务的情谊行为其责任基础是缔约过失责任中“类似交易的接触”,承担责任的形态和范围与违约责任是一致的。不仅施惠者,受惠者违反保护义务也需要承担责任,可以类推适用无因管理中的费用返还义务。产生特别结合关系的情谊行为存在法定的责任限制,即情谊行为人仅对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责任或者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即可。有所不同的是,在德国,委任合同中没有对受托人进行法定责任限制,而我国的无偿委托合同中却将受托人的责任限定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这样规定更有利于法律评价的一致性。在合同与侵权存在请求权规范竞合的情况下,合同法上的责任限制可以适用于侵权责任,只要侵权行为与合同标的物存在关联。除了法定的责任限制,在德国,教义学上责任限制的方法也被适用于情谊行为中。它们包括明示的责任免除协议、默示的责任排除以及其他教义学上构建的方法。其中默示的责任免除是德国司法实践中较常使用的方法,它包含两种具体方式,一是可推论的责任排除协议,二是以补充性合同解释的方式进行责任排除。默示的责任排除只适用于轻过失导致的责任,且在存有责任保险的前提下一般否定对其适用,仅在超出保险赔偿价值的部分被讨论。附保护义务的情谊行为施惠者的责任限制可以类推适用情谊合同中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由于合同法对义务帮工合同关系中的责任承担缺少明确规定,存在相应的的法律漏洞,又因帮工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在性质上高度相似,故可类推适用无偿委托合同关于责任限制的相关规定,即义务帮工人给被帮工人造成损失导致赔偿责任的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在责任规范竞合的情况下,义务帮工合同中法定的责任限制也应当适用于侵权责任中,只要侵权行为中损害的发生与合同标的物存在关联。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法益侵害、义务违反、义务违反与法益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要素,其中义务违反将违法性包含于过错之中,需要对过失进行客观化的判断。共同饮酒作为纯粹情谊行为,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最具争议的是共饮人作为义务的来源。它应当由三方面组成:一是因不当先行行为引发的后续作为义务,如提醒、劝诫、安全护送、救助等;二是因特殊关系引发的共饮人处于危险状态时的作为义务,主要表现为照顾、安置、护送、救助等内容;三是因活动本身的违法性和特殊关系引发的共饮人酒驾时其他共饮人的劝阻义务。违反同一作为义务的数个侵权人之间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不同作为义务的数个侵权人,按照各自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及过错程度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责任。纯粹情谊行为责任限制的一般原理是,原则上不存在对施惠者的责任限制,也不能从情谊合同的责任限制中整体推导出侵权责任中的责任限制。但是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请求权规范竞合的情况下,只要侵害行为与合同标的物存在关联,就可以在侵权责任中类推适用情谊合同中法定的责任限制。除此之外,为了获得法律评价上的一致性和个案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德国法院偶尔会使用默示的责任排除等方法免除情谊行为人对于轻过失的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中则倾向于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朴素的道德观念减轻施惠人的责任,这从法学方法上看值得商榷。好意同乘中施惠人造成损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在判定侵权责任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且侵权人只在轻过失情形下方可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减轻责任。如果作为受害人的同乘者对于损失的产生和扩大也有过错,可依据第1173条的规定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受害者存在过失的情形下,应先对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责任比例进行分配,再对侵权人依第1217条进行减责。在适用1217条时须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好意同乘中对施惠者的责任限制只限于对轻过失减轻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
王春力[4](2021)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变迁及启示》文中认为
张小余[5](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研究指明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冯蕊[6](2021)在《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
刘园[7](2021)在《我国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仅对夫妻当事人之间的平等融洽产生了不良影响,同时妨碍了家庭应有的和睦,更不利于现阶段我国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果仅仅依靠传统观念上的道德进行管理和教化已经不符合大背景下解决婚姻家庭矛盾和保障夫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针对目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当事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如何对受害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权益损害进行司法救济是现行婚姻立法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规制侵权行为的危害性,以期最终实现家庭和睦以及社会和谐。而新施行的《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未对此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87条第2款也依然否定了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立法的缺失导致我国各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判决结果,受害一方当事人无法做到及时有效地借助法律途径的方式方法寻求相应的司法救济。因此,为了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应当逐渐构建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本文开篇首先围绕我国学术界关于婚内侵权行为的含义、行为类型、构成要件以及理论争议等方面进行了概述;其次针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现存的问题以及构建的必要性进行了展示;接着对域外的立法现状进行学习研究和分析,以期可以找到符合我国实际,有助于构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可操作点;最后章节则是针对现阶段对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可能实现的几点举措等方面提出个人见解。
叶名怡[8](2021)在《民法典视野下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清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姻中,若夫妻一方因侵权而负债,则就外部关系而言,该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项原则为比较法上的共识,其理论基础包括受害人保护至上理念、共有财产致害共同负责理论、夫妻共同体利益与风险一致理论以及为他人行为责任理论等。作为平衡机制,应将非侵权方配偶的清偿责任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同时,赋予其在共同财产制终结时对侵权方配偶的追偿权,但在侵权方因执行夫妻共同事务而基于无过错责任负债时除外。我国民法典对于夫妻一方侵权之债如何清偿并无专门规定,是为立法漏洞。就解释论而言,应对"(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目的性扩张解释,将"侵权行为之基础活动是否有利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该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就立法论而言,对于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清偿,应构建"共债认定+有限责任+追偿权"的规则体系。
蒋月[9](2021)在《论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及其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夫妻任何一方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分配请求权,是源自婚姻身份关系派生的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夫妻作为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双方利益既高度重合又有相当程度的分离。夫妻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之间的适度分离,除了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还可以在哪些情形下被允许,是个困难又微妙的问题。《民法典》第1066条吸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确立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为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和财产利益提供新的救济措施。但是,该分割请求权的适用范围略偏小,立法也未明确裁判分割的共同财产范围、主要考虑因素及法律后果,将可能导致该制度适用时遭遇困难。基于婚姻的复杂性,参考域外法相关规定,有必要增设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的、夫妻连续分居3年以上、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夫妻一方宣告破产等情形为法定事由,从而适度扩大该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应明确提前分割完毕后,当事人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但另有约定除外;该分割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当事人已明确告知或第三人知情的除外。通过特定财产制度化解财产争议,以利于保全婚姻,体现《民法典》确立的"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之精神。
冉克平[10](2020)在《夫妻财产制度的双重结构及其体系化释论》文中研究指明夫妻财产的归属、夫妻财产的处分与夫妻债务的认定及清偿相互牵连,共同构成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框架。夫妻财产制度包含由夫妻伦理秩序与夫妻财产归属规范形成的内部结构,以及由财产法中的取得、处分与负债规范等形成的外部结构,两者在价值与规范上形成体系化效应。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规范阐释应坚持夫妻共同体本位,同时兼顾个人主义的价值理念。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属性原则上应采"物权方案"即"夫妻共同共有",针对夫或妻单方处分共同财产可通过灵活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风险归责、弱者保护与交易安全之间进行适当权衡。夫妻共同债务类型应当结合获利可能性、风险合理分配以及人格独立等因素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可类比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确认举债方配偶的连带责任与有限责任,并通过共同财产推定和夫妻之间的追偿权平衡债权人与夫妻共同体的利益状态。
二、法定的夫妻一方财产有哪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定的夫妻一方财产有哪些(论文提纲范文)
(1)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民法上的情谊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研究对象——情谊行为简介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从实践出发:我国情谊行为纠纷裁判检视 |
第一节 前提框定:情谊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
一、概念 |
二、特征 |
第二节 问题呈现:我国情谊行为纠纷裁判现状 |
一、行为定性问题 |
二、责任构成要件问题 |
三、责任限制问题 |
第三节 成因分析:与裁判相关诸方要素的缺失 |
一、缺乏“情谊行为”相关法律规范 |
二、理论研究视域局限于纯粹情谊行为 |
三、司法裁判中法学方法的缺失 |
第二章 情谊行为的类型与辨识 |
第一节 不同类型的情谊行为 |
一、产生特别结合关系的情谊行为 |
二、纯粹情谊行为 |
第二节 纯粹情谊行为与情谊合同的区分 |
一、受法律约束的意思 |
二、相关客观标准 |
三、对区分标准的评价 |
第三节 情谊行为与类似行为的辨别 |
一、情谊行为与君子协议 |
二、情谊行为与无因管理 |
第四节 常见类案性质的司法界定 |
一、祖辈帮助抚养孙辈:委托合同、纯粹情谊行为或无因管理 |
二、婚内赠与:非情谊行为的夫妻财产约定 |
三、义务帮工:无名情谊合同 |
四、好意同乘:纯粹情谊行为或情谊合同 |
第三章 产生特别结合关系的情谊行为之责任问题 |
第一节 责任构成 |
一、情谊合同的责任构成 |
二附保护义务的情谊行为之责任构成 |
第二节 责任限制 |
一、法定责任限制 |
二、责任限制的教义学方法 |
三、责任限制的司法适用:以义务帮工纠纷为例 |
第四章 纯粹情谊行为中的责任问题 |
第一节 责任构成 |
一、侵权构成要件 |
二、侵权损害赔偿规范 |
三、司法适用:以共同饮酒纠纷为例 |
第二节 责任限制 |
一、原则上没有责任限制 |
二、责任限制的可能性 |
三、司法适用:以好意同乘纠纷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7)我国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婚内侵权概述 |
1.1 婚内侵权的含义及行为类型 |
1.1.1 婚内侵权的含义 |
1.1.2 婚内侵权的行为类型 |
1.2 婚内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1.3 婚内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 |
1.4 关于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理论争议 |
1.4.1 否定说 |
1.4.2 肯定说 |
1.4.3 折中说 |
1.5 “同案不同判”的司法裁判现状 |
1.5.1 关于不支持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裁判理由 |
1.5.2 关于支持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裁判理由 |
第二章 我国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现存问题及可行性 |
2.1 我国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存问题 |
2.1.1 现行立法未对身份权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
2.1.2 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不足 |
2.1.3 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明确 |
2.1.4 家事纠纷的诉讼内调解机制不完善 |
2.2 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建构之可行性 |
2.2.1 婚内侵权夫妻双方更倾向于法律救济 |
2.2.2 符合法律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理念 |
2.2.3 现行法律已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
第三章 域外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 |
3.1 大陆法系国家婚内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 |
3.2 英美法系国家婚内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 |
3.3 域外规定对我国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之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之完善 |
4.1 明确夫妻关系中身份权的内容 |
4.2 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 |
4.2.1 细化日常家事代理权 |
4.2.2 规范管理人的义务 |
4.2.3 增设夫妻财产管理人的责任和对受害方的救济 |
4.2.4 增设夫妻非常财产制 |
4.3 引入债权凭证制度 |
4.4 确认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
4.5 完善诉讼内调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学术期刊 |
三、博硕论文 |
四、外文文献 |
致谢 |
(8)民法典视野下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清偿(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及其现状 |
二、夫妻一方侵权之债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
(一)受害人保护至上理念 |
(二)共有人对共有物致害共同负责理论 |
(三)夫妻共同体风险与利益一致性理论 |
(四)为他人行为责任理论 |
1.监护人责任。 |
2.辅助人责任。 |
3.合伙人连带责任。 |
4.法人机关责任。 |
5.组织过错责任。 |
(五)比较法上的共识 |
三、责任限制与内部追偿权的机制平衡 |
(一)非侵权方配偶之责任附期限或限额 |
(二)共同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 |
四、解释论对策与立法论建议 |
(一)解释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性扩张 |
(二)立法论:构建“共债认定+有限责任+追偿权”规则 |
五、结 语 |
(9)论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
(一)婚内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之争论 |
1. 肯定论。 |
2. 否定论。 |
(二)相关法律的演变 |
二、解析《民法典》第1066条 |
(一)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立法宗旨 |
(二)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 |
1. 夫妻一方实施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
2. 夫妻一方应负担患重疾的法定扶养权人的医疗费而另一方不同意。 |
(三)裁判分割的共同财产范围、主要应考虑因素及法律后果 |
1.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范围。 |
2. 裁判分割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
(四)婚内分割的后果 |
三、域外民法典中的提前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规则 |
(一)《德国民法典》关于提前废止共同财产制的规则 |
(二)《法国民法典》中的提前结束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则 |
1. 法定夫妻财产制中的提前分割共同财产。 |
2. 约定共同财产制中的提前清算分割规则。 |
四、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路径和规则设计 |
(一)应增设法定事由而适度扩大适用范围 |
1. 建议明文补充列举的重大理由。 |
2. “其他重大理由”。 |
(二)立法应明确分割后果 |
(10)夫妻财产制度的双重结构及其体系化释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双重结构及其价值体系 |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双重结构 |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体系 |
三、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归属:夫妻财产的内部结构 |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划分标准的理论阐释 |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规则构造 |
四、夫妻财产的对内给与和对外处分: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的对接 |
(一)夫妻财产对内给与行为的效力 |
(二)夫妻共同财产对外处分之效力冲突:债权方案与物权方案的比较 |
五、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与清偿:婚姻家庭编与债法的协调 |
(一)夫妻共同债务所涉的外部结构与内部结构 |
(二)《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阐释 |
1. 合意之债 |
2.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之债 |
3. 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之债 |
4. 单方侵权之债 |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与追偿 |
结论 |
四、法定的夫妻一方财产有哪些(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2]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构建研究[D]. 温喻. 广西大学, 2021
- [3]民法上的情谊行为研究[D]. 高鹏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4]我国台湾地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变迁及启示[D]. 王春力. 北京化工大学, 2021
- [5]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6]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问题研究[D]. 冯蕊. 吉首大学, 2021
- [7]我国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 刘园. 兰州大学, 2021(02)
- [8]民法典视野下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清偿[J]. 叶名怡. 法商研究, 2021(01)
- [9]论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及其完善[J]. 蒋月.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1)
- [10]夫妻财产制度的双重结构及其体系化释论[J]. 冉克平. 中国法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