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法治的四个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罗翔[1](2021)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蒋鹏[2](2021)在《中印改革道路比较研究 ——基于经济主权视角》文中认为二战后,发展中国家相继获得了政治上的独立与解放,但是经济上仍多处于相对依附地位。发展中国家为了反对西方国家的强权政治和经济霸权,获得政治和经济的独立自主,不断致力于经济主权理论的进步完善,并最终使经济主权成为国际法中的一项基础性准则。中国和印度作为当今世上最大的两个发展中国家,独立时间基本相同;在独立后都模仿苏联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并相继于20世纪70年代末和20世纪90年代初实行改革。论文通过比较研究,试图找到制约经济主权实现的现实因素以及经济主权理念对于中印改革道路的影响。经济主权无论是作为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应用,一直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热点问题。但是对于制约经济主权实现的现实因素的研究则相对较少。论文通过引入国家能力概念,形成新的分析框架研究中印改革道路问题。通过具体比较分析中印的改革道路,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发展中国家要把经济主权理论当做一个重要的维护国家利益的工具,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坚持国家经济主权,不能把经济主权和国家利益二者本末倒置。而且实现经济主权的前提是具备必要的国家能力,发展中国家要坚持不断完善基础性国家能力。
黄云平[3](2021)在《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研究》文中指出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指向,深刻阐述了法治正义的普遍规律、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质,回应了中国没有法治正义思想的质疑,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当代定位与中国表达,代表着我国对于世界正义理论的原创性贡献。研究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对于认识、理解与提炼法治正义的中国形态、中国特色、中国价值和中国方案,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相呼应的历史进程中研究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重点关注“形成逻辑是什么”“核心要义是什么”“理论结构是什么”“历史贡献在哪里”“未来将发挥什么作用”等关键问题,以期领会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独特机理与精深内涵。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形成有着深刻的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和时代逻辑,是批判继承中西法治正义理论、创造性转化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历史必然,是国家处理人治与法治、政治与法治、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实践必然,也是反映人民心声、国家意志和全球主张的时代必然。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有着系统严密的内涵结构,在增强宗旨意识、坚守人民主体地位、解决不公问题等方面展现了法治正义的人民立场,在确立规则权威、回应社会关切、践行实体与程序正义等方面展现了法治正义的实践导向,在重塑德治与法治地位、培育新价值观、推进道德融于法律等方面展现了德法共治的追求,在主体内容、驱动模式、目标愿景等方面展现了整体推进法治正义的追求。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有着丰富的实践应用性,展示了治贫、治变、治国、治党协同的法治正义共建过程,表明了经济正义、政治正义、社会正义、文化正义、生态正义同步的法治正义共创指向,反映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联动的法治正义共治要求,体现出国际国内统筹的法治正义共享要义。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回应了正义理论创新的趋势与治国理政的实践需求,围绕共产党执政规律形成了新的法治正义理解,围绕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拓展了新的法治正义内容,围绕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确立了新的法治正义坐标。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有着深远的未来向度,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可以传递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法治正义意蕴,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威力,进一步引领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张咏涛[4](2020)在《监察管辖制度研究》文中认为
向云[5](2020)在《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可能与限度》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加速发展,司法裁判智能化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实务层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智能技术介入裁判的过程冲击了司法审判范式,削弱了司法权威。文章从实践应用出发,梳理司法裁判智能化的逻辑理路。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合理性基础,提出,应从功能基础、逻辑规范基础和现实基础三个维度论证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合理性。通过对司法运行的潜在风险合理分析,提出规避风险的对策。以期更好地推动智慧司法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和良法善治。文章由四部分构成,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司法裁判智能化的一般理论进行阐述。首先,通过明确智能裁判的概念界定、分析其表现形式以及探究其理论基础,梳理裁判智能化的基本内涵;其次,对北京“睿法官”智能裁判系统、上海“206”刑事审判系统以及苏州“同案不同判预警系统”三个智能裁判实践应用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明晰实务应用的特征;最后,在上述基础上,厘定司法裁判智能化的识别标准,即通过对卷宗进行结构化,提取案件要素;根据要件匹配相关信息,推动相关案例;对比案例裁判幅度,实现偏离预警。通过梳理基本内涵、分析实践应用和厘清逻辑理路有助于对司法裁判智能化的一般理论进行系统认识。第二部分试图探究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合理性基础。提出,裁判智能化可增强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是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功能基础;有可实现的理论路径,是司法裁判智能化的逻辑规范基础;提高司法改革效能,是司法裁判的现实基础。司法裁判智能化因为建立在这三重基础之上,所以具有存在的合理性。首先,司法裁判智能化可以挖掘更为充足的司法数据、增加司法重叠性共识以及提供稳定的价值指导来增强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其次,通过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两种不同的路径,探究理论上的可能;最后,以司法裁判智能化可以提高司法裁判效率、促进裁判结果统一以及限制法官恣意裁量论证其可以提高司法改革效能。第三部分对司法裁判智能化的潜在风险进行论述。指出,目前司法裁判智能化的潜在风险主要表现为消解司法运作根基、消弭法官裁判地位以及破坏司法个案正义三个方面。首先,通过司法裁判智能化可能分解审判权力配置、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以及颠覆现代司法理念来论证其消解了司法运作根基;其次,从其造成法律主体的失落、裁判行为的僵化以及裁判责任的虚置三个方面来论证其消弭了法官的裁判地位;最后,由于其冲击个案审判范式、侵害个人信息权利以及稀释裁判程序正义,所以具有分化司法个案正义的潜在风险。第四部分从三个方面对司法裁判智能化的风险进行规避。分别是规制裁判智能的算法运用、确立裁判智能的辅助地位以及限制适用领域。首先,通过规范算法数据适用、构建算法运行机制以及合理分配算法责任全方位对算法进行规制;其次,通过论述保证法官自由裁量和确保法官实现实质正义来论证裁判智能辅助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最后,通过明确裁判智能的具体适用范围、厘清阶段适用限度以及明晰系统适用原则来厘清其适用领域。
张瑜[6](2020)在《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实施研究》文中认为《“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中首次推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并提出建立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是我国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是促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创新之举。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作为我国清单制度体系的一员,具有清单制度公开、高效的特征,更凸显了公平性和公共性。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还具有进一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功能。通过运用文献分析法梳理文献发现,我国学界对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的关注较少,尤其是对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的研究还不充分,不少学者认为该项研究应该被尽早提上日程,这对完善清单制度体系也有重要意义。国外学者在相关领域的研究也对我国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具有借鉴意义。首先,本文梳理了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的相关概念,学习整理了新公共服务理论、有限政府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并以此作为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对国家和省级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进行整理,较为全面地掌握了该制度在各层级的实施状态。再次,运用系统分析方法,从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内、外两方面来分析该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背后的原因,并从制度自身、制定主体和外部环境多方面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对策。最后得出,由于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定工作还不完善、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对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认识不足、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实施出现僵化、以及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外部力量薄弱的原因,导致出现了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精细化程度不高、对内问责功能不到位、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个性化”不强,以及外部监督评估不完善的问题。针对问题出现的原因,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定工作提升科学化和精细化程度;二是政府要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的认识并发挥其功能;三是政府要灵活、创新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四是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的外部社会力量。总之,在实施过程中要统筹协调系统内、外部间的关系。希望这能对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实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有益补充。
王智慧[7](2020)在《美好生活视域下法治的价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好生活,是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首次提出的,此后又在多个场合里提到美好生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励精图治、奋发有为,勇于实践、善于创新,不断深化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以新思想引领新常态,以新理念指导新实践,以新战略谋求新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体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会转型时期,法治价值将如何影响人们的美好生活,美好生活如何去适应法治价值的要求,这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课题。从美好生活的角度分析法治的价值,一方面可以完善法治的理论研究,另一方面也可以回应人们的现实关切。美好生活是关于人如何更好地生存的问题,而法治是解决人如何更好地生存的答案之一,因此法治的中心始终是“人”。法治借助于对社会主体行为的规范调整来实现秩序价值;通过对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来实现正义价值;通过对自由原则和自由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来实现自由价值;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来激发社会主体的积极性进而实现法治的效率价值。美好生活在法治领域的价值追求表现为民主法治的需求、法治品质的要求、公平正义的期待以及安全保障的法律依赖这四个方面。具体来说,表现为从单纯的个体受益向参与社会事务的转变,从实现外在物质文化需要向精神心理满足的转变,从注重现实安全向长远安宁的转变,从实现基本物质文化需要向高品位物质文化生活转变。相应的解决措施为通过权利需求和权利确认来满足人民对权利的获得感,通过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来提高人民对解决纠纷的满意度,通过实现司法公正来增强人民对权益维护的稳定感,通过法治保障来增强人民对生活的安全感。关于法治价值的实现路径,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要树立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要增强美好生活与法治的对接,完善法律制度的规定与执行,培养法治价值实现的社会基础,追求法治价值实现的理性化、全面化。
段传龙[8](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韩慧[9](2019)在《法治中国视域下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研究》文中认为新时代,对不断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中国来说,法治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客观分析,仍存在不少亟需破解的难题。因此,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成为21世纪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着力攻关的重大战略和宏伟蓝图。但战略与蓝图的落实都是建立在能力基础上的。中国共产党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领导者、规划者与推动者,如若不能形成娴熟的法治能力,那么法治中国建设终将成为镜花水月。简言之,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不仅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有效引擎,而且也是一个破解中国治理困境、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重大实践课题。论文立足政党政治和法治理论,以法治中国与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内在逻辑关系为研究起点,主要对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展开整体上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基本内容除导论和结语外设计为三大部分、六章,第一章为第一大部分,主要阐释法治中国与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内涵、构成、特征及其两者的内在逻辑关系。第二章至第五章为第二大部分,主要依托“政党——政府——社会”分析框架,从依法管党治党能力、依法执政能力、依法治理社会能力和依法开展党际协商能力等四个维度对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建设路径进行全面探讨。第六章为第三大部分,主要从价值、规范和主体三个方面对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保障体系进行分析与构建。基于上述的研究,基本阐述和解决了以下四大观点与问题:1.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是开启和建设法治中国的有效引擎。法治中国既是一个内涵法治政党、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统领性概念,又是一个具有时间维度上的传统性与现代性、空间维度上的民族性与世界性、价值维度上的规范性与经验性、过程维度上的系统性与渐进性等显着特点的实践课题。而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作为依“法”进行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的技能,能够有效促动执政党、政府和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是开启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的有效引擎;反过来,法治中国作为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目标追求,能够为其生成与提升提供行为导向和坚强保障。两者彼此关照、双向塑造,有机统一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之中。2.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是一个内涵丰富、构成多元的整体性概念。虽然“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但是党与法的关系却是一个关涉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内在属性与运行方向的可探讨命题。具体而言,“党领导一切”,党是国家法律制定的领导者,是党内法规的制定者,而“法”是党进行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的依据与规制,“合法”是中国共产党的行动铁律,这不仅意味着对“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进行研究的可行性,而且决定了其运行过程的依法、尊法特性。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作为中国共产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的本领,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及其蕴涵的价值原则为逻辑依据,以党的行为和政党政治关系为作用向度,以保障权利、规制权力为主旨要求,以治理与善治为逻辑轨迹与目标追求。系统地看,它是一个内部由依法管党治党能力、依法执政能力、依法治理社会能力和依法开展党际协商能力等各要素相互依赖、有机统一,同时又在外部与其他要素相互交流、彼此影响的系统体系。3.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是一个复杂、艰巨的实践工程。依托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内容构成,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加以协同推进。首先,科学配置和有效规制党内权力,积极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将法治话语融入政党意识形态,进而促动中国共产党依法管党治党能力的形成、提升与作用发挥。其次,从依政策执政转向依法执政,实现党与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有效规范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进而促动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的形成、提升与作用发挥。再次,改善领导方式,构建马克思主义服务型执政党,逐步赋权于社会,壮大社会力量,培育与形成社会建设的法治思路,进而促动中国共产党依法治理社会能力的形成、提升与作用发挥。第四,培育执政党的依法协商意识,壮大与实化民主党派的力量与功能,设计科学系统的党际协商制度,进而促动中国共产党依法开展党际协商能力的形成、提升与作用发挥。四维路径有机配合、协同推进,共同从整体上促动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形成、提升与作用发挥。4.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应该具有一个包括现代价值、权威法规和先进队伍等要素的保障体系。实践中,为了更好地确保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形成、提升与作用发挥,还应该构建一个三维保障体系。第一,在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思想的指导下,确立“权力服务于权利”、“法高于一切”、“法的面前不同主体间平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等现代性价值。第二,完善党内法规,健全国家法律,协调和融通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形成一套科学合理、协同配合的规范体系。第三,夯实法治知识,启蒙法治理念,培育法治思维,养成法治方式,打造一支具备过硬法治素养的干部队伍。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是一个理论体系,也是一个可评价和衡量的实践系统,实践发展无止境,对它的探讨与研究也是无止境的。未来围绕着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指标设计、历史考察和现实评估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作出深入的探究。
刘艳琴[10](2019)在《法治视野下美国顶尖高校惩戒违纪学生研究 ——以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为例》文中指出高校应如何惩戒违纪学生一直是教育法规与政策领域的学者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随着“双一流”大学建设和依法治校工作的深入推进,高校迫切需要完善学生违纪惩戒制度,不断加强法治化管理。完备的学生违纪惩戒制度对于规范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推动高校管理法治化起着关键性的支撑作用。然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我国高校在惩戒违纪学生方面存在着诸如惩戒权力滥用、惩戒方式单一、惩戒程序不正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阻碍了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美国顶尖高校在惩戒违纪学生方面的制度体系已相对完备。虽然各国高等教育制度有所不同,但在高校惩戒违纪学生层面依然存在共通之处。其可以为我国提供一些可能的借鉴和参考。本研究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选取美国顶尖高校之一——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作为研究个案,基于法治视角,从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对该校惩戒违纪学生的情况作了具体详细的分析与介绍。美国校生间的法律关系经历了“替代父母理论”、“特权理论”、“宪法理论”和“契约理论”几个不同的理论学说。目前,“宪法理论”和“契约理论”成为美国法院处理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美国法院依据这两大理论对高校惩戒违纪学生的行为进行正当程序审查,而权利的三大权能(防御权能、受益权能和救济权能)也为审查提供了支撑。美国法院可以帮助权利主体——学生对抗学校的惩戒权,同时也能够平衡私主体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为学生提供司法救济,保护其权益免受侵害。权利抗衡权力、权利平衡权利成为美国顶尖高校惩戒违纪学生重要的法治化路径。美国顶尖高校将学生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学校利益以及政府利益作为界定违纪行为的主要原则。麻省理工学院依据这些原则从学术违纪行为和非学术违纪行为两个方面界定了学生违纪行为的具体标准,并设立了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针对学术违纪行为、非学术违纪行为以及其他的违纪情形,麻省理工学院从指控程序、认定程序和处罚程序三个层面对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且,该校有着完善的校内救济制度处理学生不服惩戒的情形,并采取了积极的举措来防范学生的违纪行为。协调诉讼实现利益平衡、职能分工界清具体职责、内容周到促进处理效率、细化程序提高可操作性、信息公开促进惩戒公正以及教育惩戒强调育人为本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惩戒违纪学生的主要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可以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惩戒违纪学生的经验中得到的启示包括:厘清高校校生间的法律关系、设立专门的违纪行为处理机构、构建精细的学生工作管理体系、制定规范的违纪行为处理程序、倡导违纪处理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坚持惩戒活动育生为本的原则。
二、论法治的四个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法治的四个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2)中印改革道路比较研究 ——基于经济主权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 |
一、 “经济主权”概述 |
(一) “经济主权”定义 |
(二)经济主权思想的发展 |
(三)经济主权理论 |
二、国家能力:经济主权的实现基础 |
(一)国家能力定义 |
(二)国家能力的影响因素 |
(三)国家能力制约经济主权的实现 |
三、中国改革道路 |
(一)改革开放——市场化转型和民主化转型 |
(二)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 |
(三)从管制型政府和发展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
四、印度改革道路 |
(一)走向“自由化、市场化、全球化和私有化”的拉奥改革 |
(二)统一市场与地方保护主义 |
(三)国大党与印度人民党 |
五、中印改革道路的比较 |
(一)中印政党比较 |
(二)强弱国家与社会 |
(三)国家自主性比较 |
六、中印改革道路比较的启示 |
(一)坚持独立自主经济主权理念与争取国家利益最大化 |
(二)提高基础性国家能力与更好实现经济主权 |
(三)充分尊重国家、政党、社会三大治理主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提出:新时代法治建设呼唤法治正义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1.3.1 研究重点 |
1.3.2 研究难点 |
1.3.3 研究创新点 |
2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逻辑形成 |
2.1 理论逻辑:中西法治理论批判吸收与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 |
2.1.1 对中华法系正义文化的守正与创新 |
2.1.2 对西方法治正义思想的批判与扬弃 |
2.1.3 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继承与发展 |
2.2 实践逻辑:扎根中国大地实现法治正义的持续探索 |
2.2.1 在处理人治与法治关系中推进法治正义的现实回归 |
2.2.2 在处理政治与法治关系中推进法治正义的辩证统一 |
2.2.3 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中推进法治正义的重心转移 |
2.3 时代逻辑:法治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指向 |
2.3.1 法治正义是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下的人民心声 |
2.3.2 法治正义是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下的国家意志 |
2.3.3 法治正义是百年未有变局演进下的全球主张 |
3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内涵结构 |
3.1 追求法治正义的人民立场 |
3.1.1 体现从坚守本源到因时而立的有机统一 |
3.1.2 体现从服务人民到人民主体的价值旨归 |
3.1.3 体现从解决不富到解决不公的历史跃迁 |
3.2 追求法治正义的实践导向 |
3.2.1 确立规则权威与正义底线 |
3.2.2 回应社会热点与重大关切 |
3.2.3 践行程序正义与实体公平 |
3.3 追求法治正义的德法共治 |
3.3.1 以法治正义重塑德法地位 |
3.3.2 以法治正义培育新价值观 |
3.3.3 以法治正义指引德融于法 |
3.4 追求法治正义的整体推进 |
3.4.1 从系统法治观设计法治正义的主体内容 |
3.4.2 从双向动力源建构法治正义的驱动模式 |
3.4.3 从动态时间轴规划法治正义的目标愿景 |
4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实践应用 |
4.1 “四个全面”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建 |
4.1.1 将法治正义作为检视小康成效的标准 |
4.1.2 将法治正义作为规范重大改革的前提 |
4.1.3 将法治正义作为推进治国理政的基石 |
4.1.4 将法治正义作为保障管党治党的利器 |
4.2 “五位一体”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创 |
4.2.1 经济正义法治化 |
4.2.2 政治正义法治化 |
4.2.3 社会正义法治化 |
4.2.4 文化正义法治化 |
4.2.5 生态正义法治化 |
4.3 “法治中国”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治 |
4.3.1 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 |
4.3.2 贯穿于治国、执政、行政全方位 |
4.3.3 体现为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理论、法治文化全要素 |
4.4 “全球法治”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享 |
4.4.1 构建合作共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
4.4.2 推行平等互信的中国特色义利观 |
4.4.3 倡导公平合理的全球治理新秩序 |
5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历史高度 |
5.1 围绕共产党执政规律形成新的法治正义理解 |
5.1.1 以正义力量增强共产党执政的民心基础 |
5.1.2 以法治治理增强共产党执政的法理基础 |
5.1.3 以权益维护增强共产党执政的权力基础 |
5.2 围绕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拓展新的法治正义内容 |
5.2.1 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话语体系 |
5.2.2 延拓社会主义正义的存在场域 |
5.2.3 呈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终极旨趣 |
5.3 围绕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确立新的法治正义坐标 |
5.3.1 克服西方选择性的法治正义幻觉 |
5.3.2 超越纯粹理论化构想的法治正义 |
5.3.3 打破选票式的单一法治正义模式 |
6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未来向度 |
6.1 目标向度:中国梦的法治正义意蕴 |
6.1.1 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6.1.2 建设公正有为的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
6.1.3 建设平等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
6.2 制度向度: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威力 |
6.2.1 将法治正义要求根植于党的领导制度 |
6.2.2 将法治正义需求融入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
6.2.3 将法治正义内嵌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
6.3 体系向度:指引国家治理体系走向现代化 |
6.3.1 面向法治正义的多元逻辑转换 |
6.3.2 面向现代治理的多重实质转向 |
6.3.3 面向中国实践的多层体系进路 |
6.4 能力向度:实现国家治理能力提升 |
6.4.1 提升共产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 |
6.4.2 提升以法治保障民生的能力 |
6.4.3 提升国家参与全球法治治理的能力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主要研究工作 |
(5)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可能与限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与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基本内涵 |
一、概念界定 |
二、表现形式 |
三、理论基础 |
第二节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具体应用 |
一、“睿法官”智能裁判系统 |
二、“206”刑事智能辅助审判系统 |
三、“同案不同判预警”智能系统 |
第三节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逻辑理路 |
一、案卷结构化,提取案件要素 |
二、结合案情,推送法条与类案 |
三、对比裁判幅度,实现偏离预警 |
第二章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合理性基础 |
第一节 增强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 |
一、挖掘充足的司法数据 |
二、增加司法重叠性共识 |
三、提供稳定的价值指引 |
第二节 存在理论上的可实现路径 |
一、形式主义路径 |
二、现实主义路径 |
第三节 提升司法改革效能 |
一、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
二、促进裁判结果统一 |
三、限制法官恣意裁量 |
第三章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潜在风险 |
第一节 消解司法运作根基 |
一、分解审判权力配置 |
二、威胁司法的独立性 |
三、颠覆现代司法理念 |
第二节 消弭法官裁判地位 |
一、造成裁判主体的失落 |
二、致使裁判行为的僵化 |
三、导致裁判责任的虚置 |
第三节 破坏司法个案正义 |
一、冲击个案审判范式 |
二、侵犯个人信息权利 |
三、稀释裁判程序正义 |
第四章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风险规避 |
第一节 规制裁判智能的算法运用 |
一、规范算法数据适用 |
二、构建算法运行机制 |
三、合理分配算法责任 |
第二节 确立裁判智能的辅助地位 |
一、保证法官自由裁量 |
二、确保实现实质正义 |
第三节 限制裁判智能的适用领域 |
一、明确具体适用范围 |
二、厘清阶段适用限度 |
三、明晰系统适用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与创新 |
1.4.1 主要工作 |
1.4.2 主要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 |
2.1 基本概念 |
2.1.1 基本公共服务 |
2.1.2 清单制度 |
2.1.3 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 |
2.2 相关理论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有限政府理论 |
2.2.3 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 |
2.3 小结 |
第3章 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的实施现状 |
3.1 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的建设 |
3.1.1 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早期实践 |
3.1.2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的建立 |
3.1.3 省级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的建立 |
3.2 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的完善 |
3.2.1 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基础标准的完善 |
3.2.2 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支出责任的完善 |
3.2.3 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的个别地方创新 |
3.3 小结 |
第4章 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 |
4.1 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精细化程度不高 |
4.1.1 清单内容不“清” |
4.1.2 清单更新不“勤” |
4.1.3 清单纵向深入不够 |
4.2 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问责功能不到位 |
4.2.1 责任划分不清问责主体不明 |
4.2.2 与权责清单衔接不畅责任无法落实 |
4.3 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个性化”不强 |
4.3.1 缺乏地方特色和创新 |
4.3.2 缺乏区域特色 |
4.4 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外部监督评估不完善 |
4.4.1 评估途径不够畅通 |
4.4.2 外部监督力量缺失无力 |
4.5 小结 |
第5章 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实施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制定工作有待完善 |
5.1.1 标准制定工作难度大 |
5.1.2 制定工作执行不到位 |
5.1.3 服务保障标准的“计算公式”未公开 |
5.2 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的认识不足 |
5.2.1 认识不到内在协调要求缺乏内部监督主体 |
5.2.2 对清单制度认识呈现碎片化倾向 |
5.2.3 对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法律效力认识不足 |
5.3 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实施出现僵化 |
5.3.1 上行下效缺乏创新 |
5.3.2“双重属性”处理不当 |
5.3.3 忽视制度外部环境 |
5.4 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外部力量薄弱 |
5.4.1 缺乏外部配套机制 |
5.4.2 社会参与度不高 |
5.5 小结 |
第6章 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优化实施的对策 |
6.1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定工作提升精细化程度 |
6.1.1 听取专家意见做好实地调研 |
6.1.2 提升市县级政府对清单制定的重视程度 |
6.1.3 公开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的“计算公式” |
6.2 加强认识并发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功能 |
6.2.1 设联席会议制度促协调明确内部监督主体 |
6.2.2 形成清单制度体系克服碎片化 |
6.2.3 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法律效力 |
6.3 灵活创新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 |
6.3.1 鼓励事业单位创新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
6.3.2 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公共属性 |
6.3.3 积极适应外部环境 |
6.4 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外部力量 |
6.4.1 完善监督和评估机制 |
6.4.2 提升社会主体参与度 |
6.5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情况 |
(7)美好生活视域下法治的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 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 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研究 |
第一节 美好生活 |
一 美好生活的理论来源 |
二 美好生活的内涵 |
第二节 法治 |
一 法治的理论来源 |
二 法治的内涵 |
第三节 法治与美好生活的关系 |
一 美好生活是法治的价值取向 |
二 法治是实现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 |
第四节 法治的价值 |
一 正义价值 |
二 自由价值 |
三 秩序价值 |
四 效率价值 |
第二章 美好生活在法治价值领域的追求 |
第一节 民主法治的需求 |
一 从单纯的个体受益向参与社会事务的转变 |
二 通过权利需求和权利确认来满足人民对权利的获得感 |
第二节 法治品质的要求 |
一 从实现外在物质文化需要向精神心理满足的转变 |
二 通过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来提高人民对解决纠纷的满意度 |
第三节 公平正义的期待 |
一 从注重现实安全向长远安宁转变 |
二 推动实现司法公正来增强人民对权益维护的稳定感 |
第四节 安全保障的法律依赖 |
一 从实现基本物质文化需要向高品位物质文化生活转变 |
二 通过法治保障来增强人民日常生活的安全感 |
第三章 法治价值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树立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
一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
二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
三 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
四 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
第二节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
一 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
二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
三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
第三节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
一 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
二 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 |
第四节 增强美好生活与法治价值的对接 |
一 完善法律制度的规定与执行 |
二 培养法治价值实现的社会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法治中国视域下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由来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内容框架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治中国与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法治中国的理论阐释 |
一、法治中国的提出与内涵 |
二、法治中国的构成 |
三、法治中国的特征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理论阐释 |
一、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内涵 |
二、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构成 |
三、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特征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与法治中国的内在逻辑 |
一、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与法治中国高度契合 |
二、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与有效引擎 |
三、法治中国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的目标追求与有力保障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依法管党治党能力建设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管党治党能力的内涵与构成 |
一、中国共产党依法管党治党能力的内涵 |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管党治党能力的构成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管党治党能力的价值与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依法管党治党能力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推力 |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管党治党能力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管党治党能力的建设思路 |
一、科学配置和规制党内权力 |
二、落实党员权利和党内民主 |
三、将法治话语融入意识形态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建设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的内涵与构成 |
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的内涵 |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的构成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的价值与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动力 |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的建设思路 |
一、转变执政方式 |
二、优化党政关系 |
三、有效规范执政权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依法治理社会能力建设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治理社会能力的内涵与构成 |
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治理社会能力的内涵 |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治理社会能力的构成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治理社会能力的价值与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治理社会能力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保障 |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治理社会能力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治理社会能力的建设思路 |
一、改善领导方式 |
二、壮大社会力量 |
三、形成社会建设的法治思路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依法开展党际协商能力建设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开展党际协商能力的内涵与构成 |
一、中国共产党依法开展党际协商能力的内涵 |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开展党际协商能力的构成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开展党际协商能力的价值与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依法开展党际协商能力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保障 |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开展党际协商能力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开展党际协商能力的建设思路 |
一、培育依法协商意识 |
二、实化民主党派功能 |
三、完善党际协商制度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保障体系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价值保障 |
一、确立“权力服务于权利”价值 |
二、确立“法高于一切”价值 |
三、确立“法的面前不同主体间平等”价值 |
四、确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价值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规范保障 |
一、完善党内法规 |
二、健全国家法律 |
三、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队伍保障 |
一、夯实党员队伍的法治知识 |
二、启蒙党员队伍的法治理念 |
三、培育党员队伍的法治思维 |
四、养成党员队伍的法治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法治视野下美国顶尖高校惩戒违纪学生研究 ——以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评价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对现有文献的评价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美国顶尖高校惩戒违纪学生的法治基础 |
2.1 法治的起源和概念 |
2.1.1 法治的起源 |
2.1.2 法治的概念 |
2.2 美国顶尖高校惩戒违纪学生的法治化路径 |
2.2.1 权利抗衡权力 |
2.2.2 权利平衡权利 |
2.3 美国顶尖高校惩戒违纪学生的法制确认 |
2.3.1 美国校生间法律关系的演变 |
2.3.2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校生间法律关系的现状 |
第3章 美国顶尖高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界定 |
3.1 界定违纪行为的主要原则 |
3.1.1 不得危害压倒性公共利益 |
3.1.2 不得违背学校的教育目标 |
3.1.3 不得破坏学校的正常秩序 |
3.1.4 不得损害教育措施有效性 |
3.1.5 不得侵害政府的合法利益 |
3.2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界定违纪行为的具体标准 |
3.2.1 学术违纪行为的具体标准 |
3.2.2 非学术违纪行为的具体标准 |
第4章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 |
4.1 处理违纪行为的职能部门 |
4.1.1 学生行为办公室 |
4.1.2 纪律委员会 |
4.1.3 《第九条》办公室 |
4.1.4 偏见应对团队部门 |
4.2 处理违纪行为的主要程序 |
4.2.1 违纪行为的指控程序 |
4.2.2 违纪行为的认定程序 |
4.2.3 违纪行为的处罚程序 |
4.2.4 违纪行为处理程序的其他情形 |
4.3 不服违纪惩戒的校内救济 |
4.3.1 违纪惩戒的主要形式 |
4.3.2 不服惩戒的校内申诉 |
4.3.3 惩戒消极后果的积极补救 |
4.4 防范违纪行为的积极举措 |
4.4.1 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
4.4.2 建立专司防范的部门 |
第5章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惩戒违纪学生的经验与启示 |
5.1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惩戒违纪学生的经验 |
5.1.1 协调诉求实现利益平衡 |
5.1.2 职能分工界清具体职责 |
5.1.3 内容周到促进处理效率 |
5.1.4 细化程序提升可操作性 |
5.1.5 信息公开促进惩戒公正 |
5.1.6 教育惩戒强调育人本位 |
5.2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惩戒违纪学生的启示 |
5.2.1 厘清高校校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
5.2.2 设立专门的违纪行为处理机构 |
5.2.3 构建精细的学生工作管理体系 |
5.2.4 制定规范的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
5.2.5 倡导违纪处理信息的公开透明 |
5.2.6 坚持惩戒活动育生为本的原则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 A:麻省理工学院对如何避免剽窃的指导性建议 |
附录 B:麻省理工学院校园警局预防犯罪的主要做法 |
四、论法治的四个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D]. 罗翔. 江西理工大学, 2021
- [2]中印改革道路比较研究 ——基于经济主权视角[D]. 蒋鹏.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3]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研究[D]. 黄云平. 浙江大学, 2021(01)
- [4]监察管辖制度研究[D]. 张咏涛. 湘潭大学, 2020
- [5]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可能与限度[D]. 向云.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实施研究[D]. 张瑜. 山西财经大学, 2020(04)
- [7]美好生活视域下法治的价值研究[D]. 王智慧.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8]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9]法治中国视域下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研究[D]. 韩慧. 山东大学, 2019(09)
- [10]法治视野下美国顶尖高校惩戒违纪学生研究 ——以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为例[D]. 刘艳琴. 武汉理工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