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环境规划的编制(论文文献综述)
周骁然[1](2021)在《论环境法典总则编基本制度的构建理路》文中研究说明环境法典总则编中的基本制度,系上承总则编一般规定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部分,下启分则各编具体制度,外接其他部门法制度的"桥梁"。构建环境法典总则编基本制度应首先明确其作为基础性规制措施体系保障可持续发展和作为核心枢纽协调衔接环境法典内外规范的两大核心制度功能;为支撑其制度功能的实现,应以"整体观"方法体系和体系化方法确保基本制度规范的合规律性和可实施性,并通过两种方法的协同运用实现规范合规律性和可实施性的统一;进而在确定基本制度应包含的各类型具体制度,以及各制度间基本结构的基础上;最终结合"继受完善型"和"改革确认型"基本制度的特点,围绕基本制度规范应当包括的"定义与适用范围条款""法权配置条款""核心措施条款"以及"制度衔接条款",形成环境法典总则编基本制度的规范设计方案。
马历鹏[2](2020)在《基于公众参与的皋兰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文中认为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在我国城乡规划体系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规划实施评估是对规划实施一段时期的综合检测,是城市规划工作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被赋予了法律依据,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通过建立公众参与的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体系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评估,发现城市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优化,保障了城市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公众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研究,发现规划实施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以及公众参与规划缺失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这样对皋兰县现有的城乡总体规划和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提出可操作性的优化建议和措施。本文选取了规划相关专家、政府相关人员、普通民众和利益关系人作为实际研究对象,主要运用德尔菲法、AHP层次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调查分析法,通过对公众参与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内容、途径、指标构建体系进行分析,进一步对公众参与皋兰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从实施效果、实施机制、公众参与规划评估研究分析,发现公众参与的皋兰县城乡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及优化对策。研究发现,皋兰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实施中及实施评估应从方法、过程、内容、体系上多方面着手解决,建议将公众参与扩展到总体规划实施及评估全过程,多价值综合考量,精炼评估指标,并建立专家与公众共同评估的评估体系,保障评估的公正与科学。
马媛媛[3](2020)在《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文章希望对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分析。首先以《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时间作为节点将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划分为萌芽时期、发展时期、全面确立时期并总结各时期的立法特点及演变趋势。其次,对农用地的修复主体范围进行总结概括,分析其仍然存在修复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农用地使用权人责任过重、地方政府土壤修复责任有限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终局责任、增加农用地使用权人的修复免责事由、强化行政机关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的思考;然后,针对农用地土壤修复的流程,探讨了农用地修复的条件不明确、修复方案备案制不健全、环境信息公开不到位、转运土壤规则不细致、第三方机构的资质不详等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如明确农用地的修复前提、完善修复方案备案制、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细化转运规则、规范第三方机构管理;最后,阐述了行政机关、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第三方机构在土壤修复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分析了现有法律规定存在部门权责模糊,追责形式单一;行政追责机制薄弱;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不全面等问题,提出细化部门职责、提高违法成本;提高执法激励、细化执法措施;明晰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要求。
胡乙[4](2020)在《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也随之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契合时代发展的特点,环境治理体系也得到了转型升级,由传统的政府单维管制向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转型。在此背景下,公众以治理主体身份参与环境治理既顺应了环境法治的需求,也符合时代发展的特点。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首次从基本法层面明确赋予了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公众参与权从应然状态迈向权利法定。但是,从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公众参与并未真正发挥实效,以公众参与推动政府依法治理环境,提升政府环境治理效率的立法预期没有实现。虽然学界从不同侧面对产生此种困局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但是探讨多是基于管理学、社会学或政治学方向,法学界对于公众参与的研究多集中于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的途径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完善等方面,对于基于公众参与的权利属性,以政府、企业作为公众参与权的对应义务主体,从权利义务的对向性出发,突破传统环境治理模式对公众参与权的束缚,将公众参与权的实现纳入到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整体框架的分析论证,在环境法领域并不多见。从分析公众参与权的理论证成与实践基础入手,进而按照对于权利的分析进路,分别对公众参与权的主体、内容、权利的行使至最终权利的实现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这是本文的基本脉络。在公众参与权的基础理论方面。从法理角度分析了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属性与法律价值,即公众参与权具有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法权利属性和作为程序性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它彰显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保障环境治理中自由与秩序的实现。从法学与相关学科领域,介绍了公众参与权的理论依据,并从政府职能、公众环境意识与环保社会组织三个方面,分析了公众参与权的社会基础。在公众参与权的主体方面。党的十九大顺应时代发展需要,从顶层的环境政策中提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公众参与的主体身份不再虚化,既是公众参与权的权利主体,同时也是环境治理主体,实质是以环境治理主体身份参与环境治理,以实现公众参与权。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不再形式化,借助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公众可以有效参与环境治理整体运行过程中,切实保障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政府和企业既是公众参与权的对应义务主体,应履行为保障公众参与权实现的相应义务,又在多元共治中,有其独立的角色定位与作用。所以对政府和企业的不同角色进行识别,分别对应不同的功能设定,才能真正发挥各个主体在多元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才能真正形成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合力。在公众参与权的内容方面。知情权是前提,没有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就缺少了依据;环境决策参与权是关键,缺少环境决策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无从谈起;表达权是核心,缺少表达的参与形同虚设;监督权是保障,没有监督的表达和参与将事倍功半。因此,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共同构成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内容,共同支撑公众参与的整体运行。在公众参与权的权利行使方面。任何权利的行使过程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公众参与权在行使过程中会遭遇阻力,分析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受阻情况,尤其是对产生此种情况的背后原因进行深入解读,将对后续探讨如何全面促进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做好铺垫。在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实现方面。多元共治视域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环境治理,打造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政府、企业与社会作为主要的三种力量,理应形成环境共治的合力。以主体为维度,分别从各个主体角度出发,探讨如何促进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最终如何以合力的形式共同助力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是本文主要要解决的问题。当然,任何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正当程序的保障,笔者亦从程序正当的角度为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提出了程序性建议。总之,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的提出,突破了传统环境治理模式的桎梏,通过多元主体间的沟通、协商机制,促进多元主体间的对话与合作。在此背景下,公众以更为有效的方式实质性的参与到环境治理过程中。对公众参与权的研究,必须结合时代特征,才能真正实现环境善治。
李涛,王洋洋[5](2020)在《中国水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制度评估研究》文中指出对我国水质达标规划制度进行了初步评估,得到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我国尚没有覆盖全要素的水质达标规划制度,水环境保护目标分散于各法律和规划之中,水质达标规划缺乏强制性和权威性。横向管理体制存在多头管理和实施的体制障碍,纵向管理体制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失灵。现行水质标准无法真正反映我国真实水环境状况,污染负荷分析缺乏准确可靠的数据来源导致规划决策质量不高,规划目标并不是实现所有水体达标,同时规划中没有具体的实施计划导致其可操作性不强。
赵明霞[6](2019)在《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以来,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根源上看,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反映了生态资源的有限性问题,更反映了人类在利用自然环境上的失序问题。也可以说,环境问题的根源是资源生态的有序性和有限性,与人的需求和行为、关系的无限性和无序性之间的矛盾。生态环境的有序性和有限性是其事物的本性,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从调整人的行为和关系出发。不论是研究者还是实践者、组织还是个人,每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都在探索如何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系统的基础上实现人类自由发展的路径。上世纪70年代,在可持续发展观和人权观的推动下,环境权第一次出现在国际文件之中。对于环境权的价值和意义,国际社会已经初步达成了共识。环境权是“公众在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中生活,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是人类维护自身生存发展利益的重要手段,对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梳理多年来关于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发现环境权的理想性与工具性双重内涵之间存在明显的疏离,它依然处于一个比较边缘化的状态。虽然学者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视角多元,但视角之间缺乏一种整合性和系统性的求实态度,而在实践中,各国的环境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给环境权进一步发展的营养素材也是有限的。环境权依然是“在理论上可取、实践上难以操作”的权利类型。如何认识环境权,明确其现实价值和意义,这是破解所有问题的关键。反思之,权利的意义不是在于宣示,而在于对现实发挥切实的指引力,人权更是如此。权利的实现,其重心不仅在于权利所代表的价值和利益得到权威的认可,也在于被权威认可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并为主体所实际享有。追溯根源,环境权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促进环境保护、配置环境利益、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不容否认。环境权的价值和根本任务在于推动社会发展的“价值更新”和“制度建设”双重变革。环境权的实现就是要求公民能够切实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的环境品质,并且这一权利能够得到法律保障、社会尊重和国家保护。然而,变革之路并非坦途,因此环境权的实现也是社会内部各种因素之间博弈并走向平衡的过程。本文从人权法学的视角,探析环境权的实现逻辑,并相应的构建环境权实现过程中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运用法律、道德原理,实现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合作共赢机制。论文除了导论和结论的基础论证外,将主要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梳理环境权的研究和发展进程。总结环境权的发展背景、理论探讨、国际组织及世界主要国家环境权的实践现状,提出环境权的研究需要务实的态度将其付诸实施,而其价值在于对社会关系和制度的引导。第二章,探讨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构造。环境权作为人权的属性体现在环境权的内涵、外延和效能上。环境权是人类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品质,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具有促进环境保护、维护环境利益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其主体、客体和内容都体现出鲜明的人权属性。第三章,探索环境权的实现路径。作为人权的环境权,其法律实现和社会实现的途径都至关重要。首先环境权应在作为社会基本规范的法律中得到体现;其次环境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表现为政府、企业等社会组织、公众等积极采取行动,履行职责义务,推定环境相关制度的实施;而环境权的实现最终在于塑造人格,塑造一种理性的规范意识和秩序,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文明形态。第四章,分析影响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外部因素。环境权的实现并非“真空操作”,必然受到特定时空条件的影响。不同的经济状况、社会结构和文化因素等现实条件不仅影响具体的环境品质,而且也决定了各国、各区域或群体为实现环境权而采取的不同途径和制度设计重心。第五章,构建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体系。社会制度建设及其内部的有机衔接是环境权实现的关键环节。以国际环境公约为指导,以当代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为基础,构建完整的环境权利调配、保障、救济和发展、国际合作的机制体系。第六章,作为对法理分析的实践延伸,以我国国情为基础,探索环境权相关理论与实践的本土化状况。环境权的价值及其实现目标与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具有现实的契合性。在总结我国相关有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回顾和梳理我国环境权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机制优化的对策和建议。
黄倩芸[7](2019)在《论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实现路径》文中指出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是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是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治理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外有关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研究为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我国立法为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目前,制约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实现的主要矛盾是有效参与不足。究其原因,首先,是立法设计上存在一定缺陷,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实现程序规定得较为粗略;其次,是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长期以来的环境管理惯性,对社会组织的身份认同、能力认同都持有怀疑态度,影响社会组织环境行动的开展;再次,是社会组织本身的参与能力不足。探讨我国实现社会组织应然层面的参与权利,需要适当借鉴国外社会组织的经验,考察美国和欧盟的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立法和实践。根据情境变化和适应情况,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存在命令型环境治理模式和“参与-回应”型环境治理模式。为实现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应然之意,需要完善的、良性的制度作为保障,从环境法、社会组织管理法以及社会组织制度建设等多重角度提出完善建议。环境立法上,完善制度规范,加强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决策权、环境监督权的保障;环境执法上,加强与社会组织环境合作,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环境事务的界限;环境司法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社会组织管理法应给予社会组织充分的生长空间,采取直接登记制度等管理手段;社会组织要通过自律自治等,提高自身环境公共服务提供能力和谈判能力,提升环境参与水平与实效,以获得社会和政府的认可与支持。
王操[8](2019)在《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研究》文中认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与自然资源部新立的双重语境下,我国现行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痼疾日益暴露。此集中体现于法律体系表层的根本法涵摄狭窄、基本法鸠占鹊巢、单行法缺乏周延,以及法律规范里层的管理体制掣肘、立法理念滞后、内容配置失衡。这显然与自然资源法平衡私权利与公权力、兼顾经济与生态效益以及实现自然资源治理机制多元化、内容综合化与目标可持续的目标指向相脱节。而“自然资源基本法”的定立,即是对自然资源法应然价值与实然构成间割裂窘境的必然回应。具体而言,“自然资源基本法”的性质应被界定为具有“私法偏向”属性的“公私法综法”。其以奠立基本理念、界定基础范畴为价值目的,以填补立法空白、优化体系结构、厘清基本原则、建构核心框架为机能目的。定立“自然资源基本法”应遵循从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法进路,借鉴适用“供公因式”技术,从而实现对“自然资源基本法”基本原则的厘定与核心制度的架构。
刘若隶[9](2019)在《论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实施》文中认为环境为人类的世代生存与发展提供基本物质基础,是人类社会得以持续发展的生存保障和精神支撑。然而,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一味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环境的保护,只会使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对立关系愈发紧张。《环境保护法》(1989)确立了“协调发展”原则,但在实践中未能得到贯彻落实,逐渐异化为“经济优先”,导致我国环境污染事件不断爆发。2014年新《环境保护法》首次确立了“保护优先”原则,作为对我国近年来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现状之回应,也是对党的“十八大”确立的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之响应。对“保护优先”原则的研究,可以追踪我国环境法治过程中环保工作指导理念之嬗变,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刻地去思考,我国现阶段应当如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相对于对该原则的理论研究,对于“保护优先”原则实施问题的探讨,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研究“保护优先”原则应当如何实施,是否应当在各个地区及领域同等地予以实施,是否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中一味遵循“环境保护优先”等问题,能够为我国未来的环境保护工作拓宽视野,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指明方向,同时也能为日后环境法其他基本原则的实施研究提供借鉴。除却引言外,文章分为五大部分对“保护优先”原则的实施问题进行探讨,主要按照以下研究思路进行展开:第一部分分析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实施现状。首先从分析保护优先原则对协调发展原则的反思、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惯性、环境保护所体现利益的长期性,剖析我国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考量上的纠结。其次,通过分析现行《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法律制度在设计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究环境法基本制度存在对“保护优先”原则精神的偏离。最后,对“保护优先”原则所涉及的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和衡量,结合可能导致利益衡量结果差异性的经济因素、安全因素、人权因素等,说明该原则在实施过程中的难点是对于现实利益关系的衡量及取舍。第二部分从“保护优先”原则的内部视角对其实施的应然性和可能性进行探讨。首先,立足于“保护优先”原则设置的合目的性,通过分析“保护优先”原则的设置与《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内在契合关系,即“保护优先”原则体现并延伸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从而为其实施提供正当性基础。其次,通过分析“保护优先”原则的强制性功能以及其可体现为法定的默示条款的特征,探讨该原则的可执行性。最后,根据该原则在环境保护法中所处的承上启下的位置,探究其在环境法律体系中与立法目的及法律规则的关系,通过分析其所具备的逻辑自洽性,挖掘其在法律体系中协调功能及解释功能,从而为“保护优先”原则的实施提供合理性基础。第三部分从“保护优先”原则的外部视角对其可予以实施的基本场域进行探讨。首先,“保护优先”原则可在国家环境政策的语境下予以实施,包括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其他环境政策等,通过分析“保护优先”在我国环境政策中的体现,探讨其在我国环境政策中的实施路径。其次,“保护优先”原则可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语境下予以实施,基于政府的“二元属性”分析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的态度,探讨政府对“保护优先”原则的宏观执行。最后,该原则可在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语境下予以实施,通过分析政府通过环境保护规划、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执法行为对“保护优先”原则予以实施,落脚于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以及考核评价制度的责任机制,通过对责任机制的分析,保障政府对“保护优先”原则的微观落实。第四部分主要对“保护优先”原则实施的司法保障进行探析。首先,基于“保护优先”原则的基本特征,通过分析其行为准则与审判准则、赋权司法机关能动司法的功能,探讨其司法裁判的可能性。最后,探讨“保护优先”原则司法适用的情形:一方面,通过对美国环境司法领域中运用“保护优先”理念进行裁判的经典案例的分析,透视美国司法领域对环境风险科学不确定性问题的态度以及在利益衡量中“保护优先”的价值立场;另一方面,回归到我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的衔接机制,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探讨“保护优先”原则在我国司法领域的适用情形。第五部分也即本文的结语部分,主要对前面四部分内容进行总结和提炼,明确“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实施的前提、难点以及关键,使该原则不仅仅具有价值宣誓的作用,更能在我国环境法的各个阶段予以实施,发挥其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先导作用。
郑思俭[10](2018)在《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表达自由》文中研究说明思想是表达的前提,环境保护思想指导着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表达自由。通过对环境影响评价中表达自由的研究,加深对我国环境保差异护思想的理解,区别出不同的主体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表达程序的不同和表达内容的,并分辨出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文章首先回顾了表达自由概念的流变和我国法律体系中对表达自由的规定,结合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确定出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表达自由的主体。以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为基础,精确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表达自由的范围。通过程序的梳理和客体的认证,明确了我国现阶段环境影响评价中表达自由的现状。其次,通过对环评听证首案和代表性的厦门对二甲苯项目案例的概览和分析,指出我国当下环评中表达自由的不足,并对不足之处做出总结。最后,以规范公开程序和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为契机,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表达自由。具体的,相应的单位和机构,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意见咨询书以及调查文书表达自己对相应项目的思想观点,并由此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公众关联到相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专家学者和公众,通过意见回复以及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的交流来表达自己对相应项目的思想观点。在具体的案例中,项目建设单位不按法定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不考虑公众的环境权益,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以行政决策为由,不遵守审慎原则,在没有分析清楚项目与环境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前提下,仓促实施相关项目,从而引起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效力的质疑,损害了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公开是表达的前提,引导公众理性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呼吁大家依法依规表达自己的观点。通过回函制度的建立,赋予公众和专家制衡相关单位的手段,以弥补环境影响评价中信息不对等的现状。规范专家学者的信用信息共享,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使得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更科学更合理。
二、论环境规划的编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环境规划的编制(论文提纲范文)
(1)论环境法典总则编基本制度的构建理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环境法典基本制度的核心功能 |
(一)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规制措施体系 |
(二)协调衔接环境法典内外规范的核心枢纽 |
二、构建环境法典基本制度的方法保障 |
(一)以“整体观”方法体系保障基本制度规范的合规律性 |
(二)以体系化方法保障基本制度规范的可实施性 |
(三)“整体观”方法体系与体系化方法的协同运用 |
三、环境法典基本制度的基本结构 |
(一)环境法典基本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环境法典基本制度的内部结构 |
四、环境法典基本制度的规范展开 |
(一)环境法典基本制度的规范体例 |
(二)事前预防制度模块的规范展开 |
1.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 |
2.生态环境标准制度 |
3.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
4.生态环境规划制度 |
(三)事中控制制度模块的规范展开 |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2.生态环境许可制度 |
3.生态环境监测制度 |
(四)事后应对制度模块的规范展开 |
1.生态环境风险管控与修复制度 |
2.环境应急管理制度 |
五、结语 |
(2)基于公众参与的皋兰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我国城乡规划面临着更高要求 |
1.1.2 我国城乡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痼疾显着 |
1.1.3 公众参与城乡总体规划重要性凸显 |
1.1.4 皋兰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客观要求 |
1.2 研究意义 |
1.2.1 保障城镇健康发展 |
1.2.2 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
1.2.3 以人为本 |
1.3 研究方法与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框架 |
1.4 相关概念界定 |
1.4.1 城市总体规划 |
1.4.2 城乡统筹总体规划 |
1.4.3 公众参与及规划评估 |
第二章 公众参与城乡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相关研究 |
2.1 国外规划实施评估 |
2.1.1 国外规划评估的理论研究 |
2.1.2 国外规划实施中公众参与相关研究 |
2.2 国内规划实施评估 |
2.2.1 国内规划评估的理论研究 |
2.2.2 国内规划评估实践研究 |
2.2.3 我国公众参与评估城乡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 |
2.3 对于我国城乡规划实施评估的启发 |
2.3.1 公众应享有规划决策权利 |
2.3.2 加强公众规划知识,提升公众参与意识 |
2.3.3 健全公众参与法律保障体系 |
第三章 公众参与皋兰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体系构建 |
3.1 公众参与评估对象 |
3.1.1 城乡规划参与技术人员 |
3.1.2 政府部门及相关管理人员 |
3.1.3 普通群众 |
3.1.4 利益关系人 |
3.2 公众参与皋兰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评估基本原则 |
3.2.1 绩效原则 |
3.2.2 公共政策原则 |
3.2.3 代表性指标原则 |
3.2.4 动态变化性原则 |
3.3 皋兰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主要内容 |
3.3.1 皋兰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实施效果评估 |
3.3.2 皋兰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实施机制评估 |
3.3.3 公众参与皋兰城乡统筹总体规划评估 |
3.4 公众参与下皋兰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
3.4.1 评估指标因子研究 |
3.4.2 评估指标量化 |
3.4.3 指标权重优化 |
3.4.4 评分标准 |
3.4.5 评估结果计算与分级 |
第四章 公众参与视角下皋兰县城乡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
4.1 皋兰县城乡总体规划基本情况 |
4.1.1 规划范围 |
4.1.2 规划期限 |
4.1.3 发展定位 |
4.1.4 主要职能 |
4.1.5 人口与用地规模 |
4.2 规划实施效果评估 |
4.2.1 经济及社会发展 |
4.2.2 建设用地布局 |
4.2.3 产业发展与空间结构 |
4.2.4 底线控制 |
4.2.5 基础设施建设 |
4.3 规划实施机制 |
4.3.1 规划编制机制 |
4.3.2 规划管理运行 |
4.3.3 公众参与机制 |
4.4 公众参与规划情况评估 |
4.4.1 问卷基本情况 |
4.4.2 问卷调查结果 |
第五章 公众参与的皋兰县城乡总体规划评估结果分析与总结 |
5.1 综合评估结果及原因分析 |
5.1.1 规划实施效果评估结果及原因分析 |
5.1.2 规划实施机制评估结果及原因分析 |
5.1.3 参与规划评估结果及原因分析 |
5.1.4 综合评估结果 |
5.2 评估总结 |
5.2.1 皋兰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突出成就 |
5.2.2 公众参与的皋兰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评估存在的问题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对策建议 |
6.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公众参与皋兰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问卷调查表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与研究目的 |
(一)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目的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动态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概述 |
一、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的相关概念 |
(一) 农用地及其基本特征 |
(二) 农用地土壤污染 |
(三) 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 |
二、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法律制度实施的价值 |
(一) 保障生命健康 |
(二) 实现长治久安 |
(三) 维护环境人权 |
三、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法律制度演变 |
(一) 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的萌芽时期 |
(二) 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的发展时期 |
(三) 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的全面确立时期 |
第二章 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的主体 |
一、主体范围 |
(一) 土壤污染责任人 |
(二) 土地使用权人 |
(三)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二、修复主体设置的局限性 |
(一) 未明确修复主体之间的关系 |
(二) 农用地使用权人义务过重 |
(三) 地方政府土壤修复责任有限 |
三、完善土壤污染修复主体的设置 |
(一) 明确终局责任 |
(二) 农用地使用权人的免责事由 |
(三) 强化行政机关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 |
第三章 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的程序 |
一、土壤污染修复的法定程序 |
(一) 确定修复土壤 |
(二) 实施具体修复 |
(三) 修复效果评估及后期管理 |
二、修复程序中的不足 |
(一) 农用地修复的条件不明确 |
(二) 修复方案备案制不健全 |
(三) 环境信息公开不到位 |
(四) 转运规则不细致 |
(五) 第三方机构的资质不详 |
三、修复程序的细节改进 |
(一) 明确农用地的修复前提 |
(二) 完善修复方案的备案制 |
(三)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
(四) 细化转运规则 |
(五) 规范第三方机构管理 |
第四章 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的责任追究 |
一、立法现状 |
(一)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
(二)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律责任 |
(三) 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 |
二、法律责任亟待完善 |
(一) 部门权责模糊 |
(二) 行政追责机制薄弱 |
(三) 第三方机构的的法律责任不全面 |
三、填补法律责任漏洞 |
(一) 保证部门责任落实到位 |
(二) 强化行政执法机制 |
(三) 明晰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 选题的背景 |
(二) 选题的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一) 理论研究成果 |
(二) 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释析 |
第一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界定 |
一、 核心概念辨析 |
(一) 公众参与和公众参与权 |
(二) 治理与多元共治 |
二、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属性 |
(一) 以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众参与权 |
(二) 兼具自由权、社会权与程序权属性的公众参与权 |
三、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法律价值 |
(一) 彰显环境治理中环境公平与环境正义 |
(二) 保障环境治理中自由与秩序的实现 |
第二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理论依据 |
一、 公众参与权的理论前提 |
(一) 利益均衡理论 |
(二) 公众参与权以正当利益间的权衡为前提 |
二、 公众参与权的理论依托 |
(一) 公共信托理论 |
(二) 公众参与权以信托财产的公共属性为依托 |
三、 公众参与权的理论支撑 |
(一) 环境治理理论 |
(二) 公众参与诠释“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
四、 公众参与权的原权 |
(一) 公民环境权理论 |
(二) 公众参与权源起于公民环境权 |
第三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现实推动因素 |
一、 政府职能的转变 |
(一) 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变为公众参与提供契机 |
(二) 职能转变的内容拓宽公众参与的空间 |
(三) 职能转变的方向契合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的建构 |
二、 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 |
(一) 公众环境意识积聚公众参与的社会心理基础 |
(二) 公众环境意识推动环境民主进一步发展 |
三、 环保社会组织的兴起 |
(一) 以组织化形式克服公众个体参与的无序 |
(二) 以集中表达机制克服公众个体参与的分散 |
第二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主体构成 |
第一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权利主体 |
一、 对公众范围的界定 |
(一) 公民 |
(二)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 专家 |
二、 以环境利益为标准对公众的区分 |
(一) 对环境利益的解读 |
(二) 以环境利益作为区分标准的依据 |
(三) 对公众分别赋权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义务主体 |
一、 政府及行政机关 |
(一) 环境治理中的宣传、引导与信息告知 |
(二) 环境治理中的管理、协调与监督 |
二、 企业 |
(一) 环境信息公开 |
(二) 实施绿色生产 |
第三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内容 |
第一节 环境知情权 |
一、 环境知情权的界定 |
(一) 环境知情权的内涵 |
(二) 环境知情权的价值 |
二、 环境知情权的立法与实践考察 |
(一) 环境知情权的立法现况 |
(二) 环境知情权的实践检视 |
三、 环境知情权的发展趋势分析 |
第二节 环境决策参与权 |
一、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界定 |
(一)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概念 |
(二)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功能 |
二、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立法与实践考察 |
(一)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立法分析 |
(二)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实践考量 |
三、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发展趋势分析 |
第三节 环境表达权 |
一、 环境表达权的界定 |
(一) 环境表达权的含义 |
(二) 环境表达权的作用 |
二、 环境表达权的立法与实践考察 |
(一) 环境表达权的法律规定 |
(二) 环境表达权的实践审视 |
三、 环境表达权的发展趋势分析 |
第四节 环境监督权 |
一、 环境监督权的界定 |
(一) 环境监督权的内含 |
(二) 环境监督权的意义 |
二、 环境监督权的立法与实践考察 |
(一) 环境监督权的立法现状 |
(二) 环境监督权的实践检验 |
三、 环境监督权的发展趋势分析 |
第四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行使原则 |
一、 博弈下的公平原则 |
(一) 多元主体相对的权利公平 |
(二) 资源倾斜下的机会公平 |
(三) 矫正恣意的规则公平 |
二、 公众参与权的保障之合法原则 |
(一) 以程序正当保障各主体规范参与 |
(二) 以权力法定规范政府依法行政 |
三、 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规避公众滥用参与权 |
(一) 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 |
(二) 私权与公共利益的衡量 |
第二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行使路径 |
一、 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行使路径 |
(一) 法律保障 |
(二) 行政告知 |
(三) 行政征询 |
二、 公众自发的自下而上行使路径 |
(一) 自媒体应用 |
(二) 非理性抗争 |
(三) 迁移 |
(四) 环境公益诉讼 |
第三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之权利受阻分析 |
一、 公众参与权权利受阻样态分析 |
(一) “权利基石”的立法缺失 |
(二) 模糊的主体价值定位 |
(三) 限缩的公众参与渠道 |
(四)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有效性评估机制缺位 |
二、 对公众参与权权利受阻的反思 |
(一) 地方治权与生态法治的博弈 |
(二) 尚待激活的公民权利意识 |
(三) 绿色发展理念的价值导向欠缺 |
第五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第一节 政府维度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一、 宣传认同支撑主动参与 |
(一) 从宪法到环境法体系确认公众参与权利来源 |
(二) 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 |
(三) 解决公众参与的“动力源”不足问题 |
二、 公开互动贯穿参与过程 |
(一)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
(二)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
(三) 对公众参与的有效回应 |
三、 授权合作提升参与层次 |
(一) 赋予公众环境立法提案权 |
(二) 推行环境公众评审员制度 |
(三) 以公众“点单权”促进环境执法公平 |
第二节 企业维度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一、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
(一)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 |
(二)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 |
(三)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 |
二、 建构自治导向的企业环境管理体制 |
(一)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
(二) 企业外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
第三节 社会维度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一、 多元化的参与主体 |
(一) 行动者个体层面的参与 |
(二) 组织化的公众参与 |
二、 网络化的行动方式 |
(一) “新媒体”—民意表达与传播的平台 |
(二)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对新媒体的现实需求 |
三、 广泛化的参与领域 |
(一)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阶段的过程化 |
(二)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项目的类型化 |
第四节 三方合力共助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一、 三方合力的典型案例—嘉兴环境治理模式 |
二、 嘉兴环境治理模式的启示 |
(一) 构建多元主体参与协商的利益相关者平台制度 |
(二) 以“联动化”推动主体间有效互动 |
(三) 借助绿色供应链管理推动三方协同 |
第五节 程序性保障机制的完善 |
一、 构建公益诉讼多元启动主体 |
(一) 现有法律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规定的不完善 |
(二) 拓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有益探索 |
二、 程序性保障机制设计 |
(一) 起诉激励机制与滥诉避免之平衡 |
(二) 纠偏错位的“程序先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一、 作者简介 |
二、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中国水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制度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文献回顾 |
(一) 水质达标规划制度研究 |
(二) 水质达标规划方法研究 |
二、中国水质达标规划政策框架体系评估 |
(一) 规划目标与定位 |
1. 规划目标 |
2. 规划定位 |
(二) 政策体系评估 |
1. 立法方面存在问题 |
2. 缺乏强制性和权威性, 无法统领水环境保护工作 |
3. 水环境保护相关规划间不协调 |
(三) 管理体制评估 |
1. 横向管理体制 |
2. 纵向管理体制 |
三、中国水质达标规划主要内容问题评估 |
(一) 水环境质量标准 |
1. 以美国基准为依据制定我国水质标准缺乏科学依据 |
2. 水质标准限值存在问题 |
3. 现行水质评价方法无法全面反映我国真实的水环境状况 |
4. 我国水质标准缺乏反退化原则 |
(二) 污染负荷估算问题评估 |
1. 点源污染负荷估算问题分析 |
2. 非点源污染负荷估算问题分析 |
(三) 规划目标评估 |
(四) 实施机构评估 |
1. 规划实施机构缺乏权威性 |
2. 未能体现公众参与原则 |
(五) 实施计划问题 |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
(一) 建立明确的水环境保护目标 |
(二) 建立水质达标规划制度 |
(三) 整合现有点源排放控制政策, 实施规范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
(6)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设计 |
第一章 环境权的发展考察 |
第一节 环境权的生成理路 |
一、时代背景 |
二、现实条件 |
三、理论基础 |
第二节 环境权的理论探讨 |
一、必要性讨论 |
二、确定性讨论 |
三、可行性讨论 |
第三节 环境权的实践探索 |
一、国际社会的实践 |
二、主要国家的实践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反思与启发 |
一、理论局限 |
二、实践不足 |
三、权利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环境权的人权属性证成 |
第一节 环境权的本质要义 |
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
二、保护环境生态利益 |
三、调适环境社会关系 |
第二节 环境权的基本构造 |
一、主体 |
二、客体 |
三、内容 |
第三节 环境权的主要特征 |
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
二、公益与私益相统一 |
三、防御与合作相结合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关联性辨析 |
一、环境权与生存权 |
二、环境权与健康权 |
三、环境权与发展权 |
四、环境权与财产权、人格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环境权实现的规范体系 |
第一节 基本原理 |
一、理论视角 |
二、主要原则 |
三、阶段分解 |
第二节 从应有到法定:环境权的法律规范 |
一、环境权的“正当性” |
二、权利入宪 |
三、规则建构 |
四、程序保障 |
第三节 从法定到实有:环境权的制度规范 |
一、环境权的“可行性” |
二、国家保护 |
三、社会尊重 |
四、公众维权 |
第四节 从实有到应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 |
一、环境权的“普适性” |
二、生态秩序 |
三、环境人格 |
四、生态习俗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环境权实现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经济发展条件 |
一、经济水平 |
二、增长方式 |
三、产业结构 |
第二节 社会治理结构 |
一、政府管理 |
二、社会自治 |
三、市场调配 |
第三节 现代法治状况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权结构 |
三、法治素养 |
第四节 传统价值观念 |
一、单一的物质主义 |
二、过度的个人本位 |
三、狭隘的局部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设计 |
第一节 环境权的配置机制 |
一、权利基准 |
二、环境优先 |
三、服务均等 |
第二节 环境权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公开 |
二、公众参与 |
三、公共管理 |
第三节 环境权的救济机制 |
一、司法救济 |
二、社会救济 |
三、行政救济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发展机制 |
一、法制绿色化 |
二、文化多元化 |
三、环境社会化 |
第五节 国际合作共治机制 |
一、国际环境规范框架 |
二、共同有区别的责任 |
三、共享性的交流对话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环境权的中国场景 |
第一节 环境权实现的理想架构 |
一、环境权与天人合一 |
二、环境权与环境治理 |
三、环境权与生态文明 |
第二节 环境权实现的现实面相 |
一、环境权的法律规范现状 |
二、环境权的制度规范现状 |
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现状 |
第三节 环境权实现的阻却因素 |
一、环境法治未完成全面转型 |
二、经济发展未达到历史拐点 |
三、政治共识未制定践行方案 |
第四节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优化 |
一、政策提升机制 |
二、法制实施机制 |
三、社会参与机制 |
四、教育引导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实现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社会组织范畴的界定 |
四、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正当性 |
第一节 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理论依据 |
一、关于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基础理论 |
二、中国语境下主张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意义 |
第二节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 |
一、2014 年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款 |
二、2014 年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的确认 |
第二章 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实现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实现困境 |
第二节 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困境形成的原因分析 |
一、立法层面的原因 |
二、执法层面的原因 |
三、社会组织自身的原因 |
第三章 我国社会组织实现环境参与权的路径探讨 |
第一节 国外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经验比较 |
一、美国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经验 |
二、欧盟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经验 |
三、对国外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经验的评述 |
第二节 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实现路径的比较 |
一、命令控制型环境治理模式下的实现路径 |
二、“参与-回应”型环境治理模式下的实现路径 |
第三节 优化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制度环境 |
一、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立法建议 |
二、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执法建议 |
三、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司法建议 |
四、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质量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梳理 |
1.2 研究历史回溯 |
1.3 研究范围廓清 |
1.4 研究路径探寻 |
第2章 我国自然资源法的应然价值分析 |
2.1 溯本求源:法益分析视角的审视 |
2.1.1 私权利与公权力之衡平 |
2.1.2 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之统一 |
2.2 治理革新:演进趋势视角的审视 |
2.2.1 治理机制:从一元至多元 |
2.2.2 治理方式:从分散至一体 |
2.2.3 治理目标:效益优先至可持续 |
第3章 我国自然资源法的实然构成评价 |
3.1 表层静态视角:自然资源法体系的构成样态 |
3.1.1 根本法层面:涵摄狭窄与原则抽象 |
3.1.2 基本法层面:鸠占鹊巢与范畴争议 |
3.1.3 单行法层面:体系混乱与缺乏周延 |
3.2 里层动态视角:自然资源法规范的内核机制 |
3.2.1 体制层面:各行其是与互为掣肘 |
3.2.2 理念层面:目的单一与严重滞后 |
3.2.3 内容层面:规范失衡与配置偏颇 |
3.3 从实然至应然:自然资源基本法之孕育 |
第4章 自然资源基本法的功能定位与技术选择 |
4.1 法律属性之界定 |
4.1.1 公私法综合属性 |
4.1.2 私法偏向属性 |
4.2 法律目的之奠立 |
4.2.1 价值目的:奠定基本理念与界定基础范畴 |
4.2.2 机能目的:优化体系构造与提供规范支撑 |
4.3 立法体例之选择 |
4.3.1 域外:历史变迁及其镜鉴 |
4.3.2 本土:道路对比及其选择 |
4.4 立法技术之运用 |
4.4.1 别于污染防治立法:从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法进路 |
4.4.2 似于民法总则编纂:提取公因式模式的借鉴适用 |
第5章 自然资源基本法的价值旨趣与原则厘定 |
5.1 根本价值: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二元统一原则 |
5.2 秩序价值:自然资源权属国家控制原则 |
5.3 效率价值:有偿使用与最优利用原则 |
5.4 正义价值:统一规划与利益衡平原则 |
5.5 自由价值:公众参与原则 |
第6章 自然资源基本法的功能场阈与制度架构 |
6.1 权属配置功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
6.1.1 自然资源产权主体制度 |
6.1.2 自然资源产权体系 |
6.1.3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
6.1.4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 |
6.1.5 自然资源产权流转制度 |
6.2 空间配置功能: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
6.2.1 国土空间规划制度 |
6.2.2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
6.3 激励功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制度 |
6.3.1 自然资源利用许可制度 |
6.3.2 自然资源有偿利用制度 |
6.3.3 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制度 |
6.4 保险功能:自然资源保护恢复制度 |
6.4.1 自然资源保护制度 |
6.4.2 自然资源恢复制度 |
6.4.3 生态补偿制度 |
6.5 约束功能:自然资源监管与责任制度 |
6.5.1 自然资源核算与考评制度 |
6.5.2 自然资源督察制度 |
6.5.3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
6.5.4 自然资源法律责任制度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9)论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实施(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实施的现状 |
(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考量的纠结 |
(二)环境法基本制度对基本原则的偏离 |
(三)利益衡量的复杂性 |
二、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实施的基本问题之一:内部视角 |
(一)原则设置的合目的性 |
(二)原则设置的可执行性 |
(三)原则设置的逻辑自洽性 |
三、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实施的基本问题之二:外部视角 |
(一)环境政策语境下的实施 |
(二)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语境下的实施 |
(三)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语境下的实施 |
四、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实施的司法保障 |
(一)法律原则具备在司法裁判中适用的可能性 |
(二)司法适用的情形 |
五、结论 |
(一)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实施的前提 |
(二)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实施的难点 |
(三)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实施的关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表达自由(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表达自由的构成 |
1.1 环境影响评价中表达自由的主体 |
1.1.1 表达自由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1.1.2 表达自由主体的法律责任 |
1.2 环境影响评价中表达自由的行使程序 |
1.3 环境影响评价中表达自由的客体 |
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实践中表达自由的现状 |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表达自由的现状——以北京输电项目为例 |
2.1.1 北京“西上六”输电项目的概述 |
2.1.2 北京“西上六”输电项目中表达自由的主体 |
2.1.3 北京“西上六”输电项目中表达自由的行使程序 |
2.1.4 北京“西上六”输电项目中表达自由的客体 |
2.2 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表达自由的现状——以厦门海沧区域规划为例 |
2.2.1 厦门海沧对二甲苯项目的概述 |
2.2.2 厦门海沧对二甲苯项目中表达自由的主体 |
2.2.3 厦门海沧对二甲苯项目中表达自由的行使程序 |
2.2.4 厦门海沧对二甲苯项目中表达自由的客体 |
3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表达自由的不足 |
3.1 环境影响评价中主体参与表达的意识不充分 |
3.2 环境影响评价中表达自由的行使程序不规范 |
3.3 环境影响评价中表达的客体不明确 |
3.4 本章小结 |
4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表达自由的完善 |
4.1 以信息公开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中主体参与表达的意识 |
4.2 以回函制度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中表达自由的行使程序 |
4.3 以信用信息共享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中表达的客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位论文目录 |
四、论环境规划的编制(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环境法典总则编基本制度的构建理路[J]. 周骁然.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
- [2]基于公众参与的皋兰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实施评估[D]. 马历鹏. 兰州大学, 2020(01)
- [3]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法律制度研究[D]. 马媛媛. 苏州大学, 2020(03)
- [4]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研究[D]. 胡乙. 吉林大学, 2020(08)
- [5]中国水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制度评估研究[J]. 李涛,王洋洋. 青海社会科学, 2020(01)
- [6]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D]. 赵明霞.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7]论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实现路径[D]. 黄倩芸. 深圳大学, 2019(12)
- [8]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研究[D]. 王操. 天津大学, 2019(06)
- [9]论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实施[D]. 刘若隶.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表达自由[D]. 郑思俭. 扬州大学, 2018(12)
标签:环境权论文; 社会组织论文; 公众参与论文;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论文; 土壤污染防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