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法模式与中国立法法(论文文献综述)
吴玉姣[1](2019)在《地方立法谦抑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谦抑”一词体现了谦让、抑制、慎密、恭谨等意思。大致说来,地方立法谦抑一般是指地方立法者以及地方立法参与者在进行地方立法活动时有必要秉承审慎、节制的宗旨,尽可能地达到地方性法规数量恰当以及地方性法规质量良好的目的。事实上,在古今中外的很多立法思想和实践中都蕴含着谦抑的理念。例如,在西方世界中,无论是柏拉图对法律的不信任,奥古斯丁要求世俗法必须遵循永恒法,孟德斯鸠所提到的立法权需要制约,还是萨维尼反对的立法狂热,莱奥尼有关立法之法泛滥会背离个人自由的论证,爱波斯坦所直言的简约法律的力量等,都是西方社会有关立法谦抑思想的重要理论论述。我国古代“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汉初约法省刑”、“唐律疏而不漏”、“持法深者无善治”等思想及制度实践,以及我国清末民国时期开展的习惯调查运动、新中国时期“成熟一部,制定一部”和“试点立法”等立法原则和方针,这些思想理论与制度运行无不体现了立法的谦抑精神。然而,尽管历史上立法谦抑有丰富的思想渊源和制度实践,也有相当多中外学者的肯定,但在现实的立法实践中,包括地方立法谦抑在内的立法谦抑的相关原理并未受到足够重视,也极少有学者对其进行梳理总结。结合近年来我国立法领域出现的许多新变化和新特征,有必要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角度去总结我国地方立法的相关问题并反哺地方立法实践。随着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修订,地方立法主体扩容至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和四个不设区的市。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一级地方立法主体,以及自治州这类市一级地方立法主体,我国地方立法主体的数量多达354个。地方立法主体数量的增加,又直接导致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也呈井喷式增长。截止至2019年1月1日,仅新增的享有地方立法权的243个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总数已达906部,其中程序性地方性法规206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700部。然而,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不仅表现在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等数量方面,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先立法、地方性法规超出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等内容方面,也对地方立法谦抑提出了现实要求。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这一现实要求出发,深入研究和探讨后发现,既有从立法理论上展开地方立法谦抑研究的必要性,又有从地方立法实践上讨论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主要是代议制立法失灵和法律局限性两个方面向地方立法谦抑提出的要求。所谓代议制立法失灵,即是指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并不总是能刻意设计,而在很大程度上或实实在在地是立法者表述的成果,而且由于人的有限理性、立法表达媒介的误差以及现代法律理论研究也证明,法律在立法表达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真。再加上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不少被质疑的地方,这使得制定法在其根基上存在问题。法律局限性主要在于,法律仅仅是道德、习俗、政策、市场规则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因而其管辖范围有限;且因为绝对的公正不可得、耗费的成本巨大等原因,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而由于人的认知有限、社会复杂多变、立法过程漫长等原因,法律还往往滞后于社会生活;法律繁杂也可能会存在众多危害,比如可能会干预私人领域进而吞噬自由,可能会带来权利主张的狂热进而妨碍公正,还可能会使得人们因害怕承担法律风险而不敢创新,进而束缚人类进步。因而,从立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必要性。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主要是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地方立法权异化等三个方面对地方立法谦抑所提的要求。地方立法能力不足,既包括地方立法主体资格受限、地方立法权限范围不清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又包括地方立法机构不健全、地方立法队伍力量薄弱以及地方立法技术不到位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包括省一级、较大的市以及新增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祁连山事件、潘洪斌事件以及其他违法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等诸多观赏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地方立法权异化则主要表现在,一些政府部门会借助地方性法规来“要人”、“要钱”、“要权”以及“推责”。比如在地方性法规中通过设立增设专门机构、增设下属事业单位、为协调性虚职机构挂牌设编的条款来增设编制,通过设立巧设罚款明目、增加收费项目、侵占第三方经费的条款来创设经费,通过设立新设或扩充部门职权的条款来增加权力,以及通过设立剥夺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的条款来推脱责任。因而,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迫切性。上述地方立法谦抑的实际操作,就其有效路径来看,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地方立法权的规制,包括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第二,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包括健全地方立法程序、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第三,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包括普遍性的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以及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第四,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包括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以及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上措施旨在确保地方立法谦抑,以提升地方立法的质量,进而实现地方立法科学化。而由于地方治理优先化、地方治理的差异性和自主性,以及地方立法相较于中央立法的成本效益优势,地方立法权的适度下放成为了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客观需求,这也在我国地方立法扩张的事实中得到体现。并且从地方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地方立法在地方立法主体、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等方面还有待进行适度扩张。因此,地方立法在秉承谦抑理念的同时,还应该注意适度扩张,二者不可偏颇。当然,现今在我国地方立法暂不成熟之时,地方立法应该以谦抑为主,辅之以稳步适度的扩张。综上,通过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的运用,在《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扩容限权的这一新背景下,深入研究地方立法谦抑这一主题,希冀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立法繁杂的现状,进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我国地方法治建设,且补白地方立法领域的相关研究,以丰富法学理论。
黄鹏[2](2019)在《网络集合行为影响下的立法模式变革》文中研究说明信息时代,社会急剧变化发展,结构性矛盾突出。与此同时,人类沟通交流方式发生革命性变化,网络上民意表达成本日益降低。基于这样的条件支持,网络集合行为作为公众抗争的重要表现形式频频发生,并在立法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网络集合行为可以在短时间内将社会公众的意见表达汇集起来,形成一股强大的压力态势,自下而上倒逼立法主体推动立法变革,形成压力型立法现象。这是一种社会转型时期的非常态性立法现象,在立法模式变革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其使公众自下而上推动立法变革成为可能,反映出公众作为立法需求主体在立法格局中日渐重要的发展趋势,打破了精英主导的民主立法模式。另一方面,压力型立法现象通过自身存在的立法质量参差不齐、弱化法律权威等缺陷,说明了公众理性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性,促成立法模式转向注重主体间理性沟通与商谈的合作型民主立法模式。本文将立足于从精英主导型民主立法模式向合作型民主立法模式转变的过程,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分析压力型立法现象,进而对网络集合行为在立法模式变革中的作用进行总结,并对合作型民主立法模式的具体构建提出相应建议。论文第一部分主要分析精英主导型民主立法模式及其缺陷。此部分立足于对精英理论的梳理,并结合我国的具体立法实践,深入分析精英主导型民主立法模式的产生背景及缺陷。论文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压力型立法现象。此部分主要从网络集合行为形成压力型立法的具体案例入手,从内涵、特征、表现形式、产生动因、和影响作用五个层面介绍压力型立法现象。首先,分析了网络集合行为和压力型立法的概念以及两者的关系。其次,立足于网络集合行为形成压力型立法的具体案例,对压力型立法的特征和表现形式进一步阐释。接着,从压力型立法的各参与要素全面深入分析其产生原因。最后,根据压力型立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分析其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论文第三部分主要讨论合作型民主立法模式及其构建。该部分首先从制度变迁的视角提出了合作型民主立法模式的概念,并从社会结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各方主体的具体表现深入分析合作型民主立法模式的产生动因。最后,从提升立法主体的信息能力、发挥传媒的纽带作用以及提高公众的立法参与度三个角度入手讨论合作型民主立法模式的具体构建。论文第四部分主要从立法模式转变的具体过程来分析网络集合行为对立法模式变革的影响。在精英主导型民主立法模式向合作型民主立法模式转变过程中,压力型立法现象是立法模式变革的节点,网络集合行为是立法模式变革的支点。此部分立足于上文对具体立法模式的阐释,尝试梳理立法模式的转变过程,进一步考察网络集合行为对立法模式变革的影响,以及立法模式转变过程中的深层次反应。
李涛[3](2018)在《试论《立法法》提前参与制度——以司法程序为参照》文中研究表明基于正当法律程序"公因式",以司法程序为参照,发现《立法法》提前参与制度与正当法律程序存在背离,表现为角色分化的程序构件磨损;立法官僚成为先入之见者,失去中立立场;交涉利益的两造和决定者身份模糊。可能的危害是,加深部门化倾向,消解程序功能,降低立法质量。提前参与制度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权的异化、提案主体"理性经济人"现象、立法国家理性主义构建的路径依赖、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立法程序理论研究的薄弱等存在关联。其处于立法程序的关键环节,地位特殊,需要以之为切入点,对我国立法程序进行理性设计:将公开和辩论确定为审议原则,建立审议争点制度和"立""审"分离的立法运行机制,按照法官化的要求改造立法官僚,推动法律委员会提档升级。
李霞[4](2017)在《从经济增长驱动到法治指标驱动——中国地方法治动力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地方法治是中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法治发展的不同阶段,因其动力机制不同而呈现不同特点。在地方法治建设初期,法治被视作"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工具,地方法治呈现出制度创新乃至体制突破的特点。随着国家治理目标转型升级,法治本身的价值得以凸显,原有的动力机制正在被将地方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评价考核指标的"法治指标"动力机制所取代,法治的自主性日益增强。但无论是"经济增长型"还是"法治指标型"动力机制,均为政府主导、政绩导向,其持续性和长期效果堪忧。地方法治建设的未来发展,宜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主体作用,培育"开放协作型"新动力机制。
崔俊富,陈金伟,邹一南[5](2016)在《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实现长期平稳发展》文中研究指明1978年以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了伟大的改革开放,其变革之深、影响之广、成果之大将极大地影响中国的跨越式发展,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了坚实的战略保证。目前中国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不过经济建设内涵、政治建设内涵、社会建设内涵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全面深化改革有强大的政府公信力作保证,可以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具备自我强化能力,必将把改革开放推向更高层次、更宽领域,是改革开放的新阶段。这一阶段,我们必将取得更大的成就,在中国历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张欣[6](2016)在《新媒体、公众参与和压力型立法》文中研究指明法律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信息传播的方式由媒体向大众的单向传播演化为媒体和大众互为生产者和接收者的双向互动传播。同时,我国社会结构的急剧变革使得信息总量激增。两者的结合改变了法律制度产品供需双方的议价能力格局,引致立法需求常借助新媒体对公共事件的报道在短期内集中表达,从而出现"压力型立法"现象。压力型立法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共存。应当探索建立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法律制度需求传递机制,创建市场协调平台以进行科学的立法预测从而在根本上改善新媒体时代中立法主体的信息能力,提升立法的引领性和主动性。
黄建友[7](2016)在《中国信息公开立法模式变革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全球信息公开法治化浪潮中,信息权作为基本人权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律保护。中国的信息公开发轫于事务型公开,其制度建设存在严重的行政管理路径依赖,致使信息公开的实施遭遇难题。要破解这一难题,需要在"变法模式"下引入"自发模式",以"自发模式"促"变法模式",实现立法模式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有机结合,真正构建起权利型信息公开制度,为媒体及其从业者营造良好的新闻生产环境。
沈玮玮[8](2015)在《百年中国立法的革命背景:一个重述与反思》文中研究表明中国近百年来的立法实践多与革命相伴,具有同质化的特点,带有明显的实用理性色彩,并且富有鲜明的政治诉求。中国百年的立法就是在"革命式变法"和"变法式革命"的往复中前行。基于当前对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政治认同,中国革命式立法迎来了即将走出革命背景的历史机遇。
周阳[9](2014)在《论美国对外贸易区的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认为美国对外贸易区的立法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州与地方法律法规、判例法以及相关海关国际条约等在内的严密框架体系。其中,《1934年对外贸易区法》是对外贸易区的基本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立法模式的角度看,它还呈现出了一条从"变革性立法"向"自治性立法"逐步转型的进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获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与上海市政府等先后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但仍然面临着基本法缺失等诸多挑战。我国应充分借鉴美国经验,尽快启动自贸区基本法制定的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向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特别授权立法,并推动自贸区自治性立法的进程。
梁存宁[10](2013)在《“效率优先”立法进路的形成、表现及简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效率优先"的立法进路在改革开放后发挥了特定的历史功用,同时也留下了一些弊端。本文从法治缺失的教训、变法模式的需求、立法的紧迫需求、立法资源的短缺的角度探讨这一立法进路的形成原因,并考察其在立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同时给予其简要评述。
二、变法模式与中国立法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变法模式与中国立法法(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立法谦抑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论文结构安排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内涵与发展历程 |
2.1 地方立法谦抑的界定 |
2.1.1 谦抑的词义及法学上的涵义 |
2.1.2 地方立法谦抑的具体涵义 |
2.2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及制度的脉络梳理 |
2.2.1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渊源的概述 |
2.2.2 地方立法谦抑制度实践的追溯 |
第3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 |
3.1 地方立法数量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1.1 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 |
3.1.2 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 |
3.2 地方立法内容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2.1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 |
3.2.2 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相立法 |
3.2.3 地方立法超出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 |
第4章 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必要性 |
4.1 代议制立法失灵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1.1 法律在立法表达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真 |
4.1.2 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问题 |
4.2 法律局限性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2.1 法律仅是道德习俗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 |
4.2.2 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且具有滞后性 |
4.2.3 法律繁杂会吞噬自由公正以及束缚人类进步 |
第5章 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 |
5.1 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1.1 地方立法在主体资格与权限范围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 |
5.1.2 地方立法在机构、队伍、技术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 |
5.2 地方立法不成熟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2.1 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 |
5.2.2 地方性法规违法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 |
5.2.3 地方性法规观赏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 |
5.3 地方立法权异化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3.1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增设编制的条款来“要人” |
5.3.2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创设经费的条款来“要钱” |
5.3.3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新设或扩充职权的条款来“要权” |
5.3.4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忽视公民权益的条款来“推责” |
第6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路径 |
6.1 地方立法权的规制 |
6.1.1 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 |
6.1.2 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 |
6.1.3 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 |
6.1.4 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 |
6.1.5 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 |
6.2 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 |
6.2.1 健全地方立法程序 |
6.2.2 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 |
6.2.3 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 |
6.3 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 |
6.3.1 普遍性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 |
6.3.2 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 |
6.4 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 |
6.4.1 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 |
6.4.2 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 |
6.4.3 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
余论: 地方立法谦抑与地方立法适度扩张之间的平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2)网络集合行为影响下的立法模式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精英主导型民主立法模式 |
(一)精英理论的渊源 |
(二)我国精英主导型民主立法模式的背景及表现 |
(三)精英主导型民主立法模式的缺陷 |
二、压力型立法现象:自下而上的公众抗争 |
(一)网络集合行为与压力型立法 |
(二)压力型立法的具体案例 |
(三)压力型立法的动因 |
(四)压力型立法的影响 |
三、合作型民主立法模式:主体间理性的沟通与商谈 |
(一)合作型民主立法模式的内涵 |
(二)合作型民主立法模式的动因 |
(三)合作型民主立法模式的构建 |
四、网络集合行为与立法模式变革 |
(一)立法模式的转变过程 |
(二)网络集合行为的角色定位:立法模式变革的支点 |
(三)立法模式转变的深层次反应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3)试论《立法法》提前参与制度——以司法程序为参照(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提前参与制度与正当法律程序的抵牾 |
(一) 正当法律程序要求角色分化, 先入之见者不应成为后续程序的决定者 |
(二) 正当法律程序存在具有交涉利益的两造和决定者 |
(三) 正当法律程序的决定者必须中立 |
三、提前参与制度原因分析 |
(一) 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权的异化 |
(二) 提案主体“理性经济人”现象 |
(三) 国家立法理性主义建构的路径依赖 |
(四) 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 |
(五) 立法程序理论研究的薄弱 |
四、立法程序的部分重塑 |
(一) 确定公开和辩论的审议原则 |
(二) 建立审议争点制度 |
1. 确定争点主体 |
2. 确立了争点审议规则 |
3. 争点解决的时间界限 |
(三) 建立“立”“审”分离的立法运行机制 |
1. 立法程序的立案职能 |
2. 立法程序的决断职能 |
(四) 立法官僚的“法官”化改造 |
1. 提高立法官僚的专业性 |
2. 增强立法官僚的独立性 |
(五) 法律委员会的升级改造 |
五、结语 |
(4)从经济增长驱动到法治指标驱动——中国地方法治动力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经济增长驱动型”地方法治 |
三、地方法治的动力转变:从“经济增长驱动”到“法治指标”驱动 |
四、迈向“开放协作型”地方法治 |
五、结语 |
(5)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实现长期平稳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全面深化改革的必要性 |
(一)中国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
(二)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内涵已发生深刻变化 |
1. 经济建设内涵的变化 |
2. 政治建设内涵的变化 |
3. 社会建设内涵的变化 |
二、全面深化改革必然成效显着 |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全力推进,具有公信力 |
(二)全面深化改革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
(三)全面深化改革具有自我强化功能 |
三、结语 |
(6)新媒体、公众参与和压力型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压力型立法现象的再审视 |
(一)压力型立法现象的动因 |
(二)压力型立法现象的利弊分析 |
1.压力型立法的积极意义 |
2.压力型立法的消极影响 |
(三)压力型立法的多元表现形式 |
二、压力型立法的应对策略 |
结语 |
(7)中国信息公开立法模式变革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作为行政管理手段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
二、事务型信息公开及其问题 |
三、中国信息公开的变革性立法模式 |
四、变革性立法的问题与权利型信息公开的建构 |
五、结语 |
(8)百年中国立法的革命背景:一个重述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革命变法的同质环境 |
二、革命变法的政治诉求 |
( 一) 国内政治 |
1. 政治情结 |
2. 政绩功能 |
( 二) 国际政治 |
三、革命变法的实用基调 |
( 一) 应急法与变法“大跃进” |
( 二) 革命意识下的变法速度 |
四、革命与变法的因缘际会 |
五、百年的立法背景与机遇 |
(9)论美国对外贸易区的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美国对外贸易区的立法框架 |
1. 法律 |
(1)《1934年对外贸易区法》 |
(2)海关法律与其他联邦法律 |
2. 行政法规 |
(1)《联邦行政法规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第15卷“商业与对外贸易”(Commerce and Foreign Trade)第400部分 |
(2)CFR第19卷“关税”(Customs Duties)第146部分 |
3. 州与地方法律法规 |
4. 判例法 |
5. 海关国际条约 |
二、美国对外贸易区的立法模式转型 |
1. 对外贸易区“变革性立法”的缘起 |
2. 对外贸易区“自治性立法”的逐步转型 |
三、上海自贸区的立法现状与挑战 |
1. 上海自贸区的立法现状 |
2. 上海自贸区立法面临的挑战 |
四、美国对外贸易区的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1. 自贸区基本法问题 |
2. 自贸区授权立法问题 |
3. 自贸区自治性立法问题 |
第一,在变法模式下引入自发模式,鼓励自发的制度变迁,以自发模式消除成文的法律与现实的法律的冲突根源(5)。 |
第二,在变法模式框架内实现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 |
(10)“效率优先”立法进路的形成、表现及简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效率优先立法进路的形成 |
(一) 法治缺失的教训 |
(二) 立法的紧迫需求 |
(三) 立法资源的短缺 |
(四) 变法模式的需求 |
二、效率优先立法进路的表现 |
(一) 应急性的快速立法 |
(二) 重新配置国家立法权 |
(三) 立法规划的计划性保障 |
三、效率优先立法进路简评 |
四、变法模式与中国立法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立法谦抑论[D]. 吴玉姣. 湘潭大学, 2019(12)
- [2]网络集合行为影响下的立法模式变革[D]. 黄鹏.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试论《立法法》提前参与制度——以司法程序为参照[J]. 李涛. 北方法学, 2018(04)
- [4]从经济增长驱动到法治指标驱动——中国地方法治动力机制研究[J]. 李霞. 行政法学研究, 2017(06)
- [5]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实现长期平稳发展[J]. 崔俊富,陈金伟,邹一南.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 2016(06)
- [6]新媒体、公众参与和压力型立法[J]. 张欣. 河北法学, 2016(10)
- [7]中国信息公开立法模式变革探讨[J]. 黄建友. 当代传播, 2016(02)
- [8]百年中国立法的革命背景:一个重述与反思[J]. 沈玮玮. 时代法学, 2015(02)
- [9]论美国对外贸易区的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周阳. 社会科学, 2014(10)
- [10]“效率优先”立法进路的形成、表现及简评[J]. 梁存宁. 法制与社会, 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