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是确保执法公正的重要途径(论文文献综述)
李奋飞[1](2022)在《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的初步研究》文中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行和深化,离不开行政监管部门的全面配合。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过程中,也较为注重发挥行政监管部门的作用,并尝试利用现有的制度空间解决好与行政监管部门的衔接配合问题。但由于行政监管部门并没有配合刑事执法机关参与办理企业合规案件的法定义务,加上衔接配合的规则和程序粗陋缺失,刑行衔接程序出现不畅问题也就不可避免。不仅如此,在实体衔接和合规标准衔接方面,也存在着难以保障合规激励的有效性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统一预防等问题。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问题的有效解决,除了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行政监管部门的法律职责,细化衔接配合的规则和程序以外,还需要检察机关联合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一起制定刑行合规有效衔接的专项合规整改标准,确立企业犯罪侦查中的"检察引导"制度,并继续优化"双向衔接"机制。
刘涛[2](2021)在《检察工作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当今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自贸港政策的落地实施,海南自贸港建设给海南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随着海南自贸港的深入推进,海南省社会各界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多,与检察相关的各种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矛盾风险势必增加。在借鉴域外自贸港建设经验基础上,海南省检察机关坚持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加强对自贸港建设给检察工作带来的风险的研判,找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自贸港建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并提出可行的应对举措,为推进深入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孙梓翔,于龙,陆俊青[3](2021)在《新时代锻造公安铁军的核心要义、价值意蕴及实践路径》文中认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公安机关卫党而立、护党而兴、因党而用,始终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力量。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着力锻造一支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公安铁军。
常静,王亚伟[4](2021)在《法治化背景下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思考》文中认为法治公安是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执法规范化是实现法治公安的重要途径。通过理清公安执法规范化与法治之间的关系,研究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继续推进法治化要素和其他要素,以求达到完善法治公安的目的。
孙冲[5](2021)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文中提出人民调解是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在新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当中,人民调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人民调解的短板逐渐显露出来。从组织体系上看,传统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过于碎片化,不同的调解组织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处于“多中心”管理的涣散状态之下。这造成组织间的联动性差,调解效率低,调解资源容易被浪费。除此以外,在调解手段和规则体系上,传统人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使用一些策略性的调解手段,在调解规则的适用上不统一、不规范、缺乏体系性,造成调解结果的差异化明显,人民调解的公平性常常受到外界质疑。因此,传统人民调解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法治话语逐渐取代政治话语,成为主导人民调解的话语体系,人民调解的功能、定位和实践形态也都需要随着话语体系的转化而发生转变。在当事人看来,他们需要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必定是统一、协作、高效的。在治理者看来,他们需要一种能够对接司法系统、执法系统的专门纠纷解决体系,来分流司法、执法体系当中的纠纷解决压力,满足社会治理的“维稳”需要。此外,地方政府在“法治竞赛”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提升社会法治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需要对纠纷治理机制进行一番改革和创新。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治理者,都有动力推动人民调解的进步,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产生的。部分地方开始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最具特色的是通过建立两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方式使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在人民调解的管理上变“多中心”为“一中心”,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制度内部组织体系。与此同时,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建立,顺畅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对接机制,便利内外联动,从而使人民调解嵌入到更为广阔的外部纠纷治理体系之中。在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人民调解的调解手段更为法治化和规范化,人民调解的规则体系也更加完善,人民调解逐渐摆脱了“边缘化”和“碎片化”。人民调解纵向体系可以分为“县(市、区)—镇(街)—村(社)”的三级网络,从横向体系上看,村(社)一级包括品牌调解室、村(社)治调主任、网格员等;镇(街)一级主要包括司法所管理的具有综合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警调”和“诉调”等附设型人民调解组织;县(市、区)一级包括各类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镇(街)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镇(街)和村(社)两级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县(市、区)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则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与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各级政法委负责人兼任同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领导职位。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过程是在由行政主导的“高位推动”下,运用了对组织结构的调整、对权威体系的整合和对调解组织工作空间的整合三种手段完成的。人民调解通过体系化运行的方式达到了对纠纷分级分类处理的精细化需求,达到确保类似的案件能够得出相似的调解结果的体系化追求。人民调解的这种体系化运行模式与马克斯·韦伯笔下的官僚制如出一辙。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呈现出了层级化与专业化,规范化与司法化,联动常态化和“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这四个特点。随着人民调解组织层级的提高,其化解纠纷的手段方法和运用的规则体系都与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不同。人民调解组织的层级越高,其专业化程度越高,系统的开放性程度越高,规范化与法治化程度也就越高,因此,高层级的人民调解组织更倾向于使用法律作为其调解的规则与手段。此外,人民调解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联动呈现常态化的运行模式,人民调解组织不但与其它纠纷治理组织联动,甚至还嵌入到其它纠纷治理组织的工作之中。特别是在“警调”“诉调”之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民调解似乎已经承担了司法与行政的部分纠纷解决功能。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化运行后,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一定的不足和问题。积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能够促进溢出纠纷和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能够既分流纠纷,又确保纠纷解决后续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其它组织机构进行对接。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编织起一面纠纷解决的大网,能够结合大数据平台有效排查矛盾纠纷并利用和调动起基层治理资源。最重要的是,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改善了人民调解在整个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体系当中的定位,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并且促进了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体系的顺畅。消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科层化弊端明显,韦伯笔下官僚制的不足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充分暴露出来。层级化结构分工导致部分人民调解组织面临悬浮性危机,人民调解灵活性受限。由于层级管理的需要和组织衔接的需要,文牍化现象愈发严重,文牍化的发展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重心与重点。此外,系统的开放性越来越强,这意味着系统的兼容性也需要越来越强,人民调解体系需要在规则的适用上尽量与其它纠纷治理机构相统一。法治化与规范化的要求日益增加。体系化运行加强了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高层级人民调解的法治化追求与规范化追求间接影响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实践活动,具体表现包括: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规范化与法治化上表现出了教条主义的特点,忽略地方性知识、法律文化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人民调解全体系都在追求调解结果的“类案同调”,因而,忽视个案中的特殊性,导致“个案正义”问题频出,上述问题进而影响到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调解实效;人民调解在被纳入到整个社会的纠纷治理体系中时,就已经被拟定了相应的分工与职能。但分工意味着整体效率的提高,也意味着单个功能的减损。人民调解从过去蕴含着促成“调解—履行”等案结事了机制的独立纠纷解决闭环系统,逐渐演变成为大的矛盾纠纷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局部环节,并且只负责发挥调解这一局部功能。协议的履行已经不在人民调解者需要考虑的范围之中。因此,签订协议却得不到履行的情况越来越多,案结事却未了的困境逐渐显现。为此,要反思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源自于自上而下的推动,主要是为了能够让人民调解顺利融入到社会纠纷治理的体系之中,但在这一过程中,人民调解被单纯的理解为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工具。人民调解制度原本是一项面对基层的“底层设计”,人民调解原本具有社会动员、政治教化、传统激活等复合性功能,因此,人民调解具有很强的社会适应性,能够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解纷需要,是“国家—社会”间缝隙的弥合机制。综上,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仍然要注重对基层的关心,对个案的回应,分层分级的同时要注重区分不同层级的不同需求,特别是要避免体系化导致人民调解向教条主义的方向发展,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手段与调解规则被同构,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价值追求被同质化。最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经验是人民调解发展过程中的有益尝试,更是未来人民调解发展的方向。针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注重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能力,要将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从县(市、区)一级降低到镇(街)一级,注重发挥基层力量的作用,提升网格员等自治性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其次是要发挥自治、法治与德治的三治合一,特别是要坚持赋予人民调解更多的自治自由,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利。避免体系化发展导致在规则理念等方面形成法治对道德风俗的消解。最后,是要加强党组织的统筹与联动。通过党组织的力量简化组织联动的程序、文案工作,增强体系化过程中的联动能力。
石贤平[6](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陈俊豪,王浩[7](2021)在《县域警务视野下的公安执法规范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县域警务是湖南省公安机关基于防范和化解重大社会风险而在县(区)地域范围内实施的一项综合性警务改革。执法规范化是公安机关履行治安行政法律责任与执法为民政治责任的公安警务管理改革的双重实践。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与县域警务目标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两者相互交织,相辅相成。执法规范化是县域警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避免执法冲突,化解执法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应在警察法治的理念引导下,通过完善公安法规,提高队伍素质,细化执法流程,强化执法监督以及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能力和水平,实现社会正义与和谐稳定。
李明燃,李向玉[8](2021)在《涉警网络舆情频发背景下的公安执法风险防控》文中研究指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我国社会矛盾随经济下行不断显现,公安机关面临的执法环境复杂多变,依法履职的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承担的风险也日益增加。在网络信息瞬时全球传播的大环境下,公安民警在突发事件中的工作难度与执法风险无形加大。基于此,着重探讨在涉警舆情频发的背景下公安机关面临的执法风险,提出公安机关防范与化解执法风险的对策建议。
桑先军[9](2021)在《自治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文中指出
孟震[10](2021)在《协同视角下公安派出所执法监督体系研究 ——以G公安派出所为例》文中提出
二、强化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是确保执法公正的重要途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强化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是确保执法公正的重要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1)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的初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的实践考察 |
(一)企业犯罪立案侦查环节中的衔接 |
(二)企业合规考察对象准入上的衔接 |
(三)企业合规考察验收上的衔接 |
(四)“企业合规不起诉”后的衔接 |
二、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的主要问题 |
(一)关于程序衔接问题 |
(二)关于实体衔接问题 |
(三)关于合规标准衔接问题 |
三、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的未来展望 |
(一)合规整改评估标准的“刑行协同” |
(二)企业犯罪侦查中的“检察引导” |
(三)“双向衔接”的继续优化 |
余论 |
(2)检察工作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域外主要自贸港情况介绍 |
(一)自贸港的概念 |
1. 自贸港: |
2. 自贸港与自贸区。 |
(二)自贸港的类型[2] |
1. 综合型自贸港。 |
2. 工贸结合型自贸港。 |
3. 物流型自贸港。 |
4. 避税型自贸港。 |
(三)自贸港的特点 |
1. 优越的地理位置。 |
2. 资本的自由流动。 |
3. 便利的投资条件。 |
4. 健全的法律体系。 |
5. 特殊的海关监管制度[4]。 |
6. 大量高素质专业人才的聚集。 |
(四)世界知名自贸港的建设经验[5] |
1. 香港自贸港 |
2. 迪拜自贸港 |
3. 新加坡自贸港 |
4. 台湾自贸港[8] |
5. 鹿特丹自贸港[9] |
(五)海南自贸港建设经验借鉴 |
1. 减少政府管控。 |
2. 加大立法授权力度。 |
3. 制定专门的《自由贸易港法》。 |
4. 制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5. 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 |
6. 建立国际仲裁制度。 |
7. 营造富有吸引力的营商环境。 |
二、自贸港建设给海南省社会变革带来的风险 |
(一)政治安全态势严峻。 |
(二)法治环境挑战增多。 |
(三)社会治理趋于复杂。 |
(四)金融领域风险突出。 |
(五)防控走私难度加大。 |
(六)营商环境迫切改善。 |
(七)专业队伍人才缺乏。 |
三、检察工作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对策 |
(一)积极应对政治安全风险,营造自贸港安全稳定的政治环境 |
1. 推动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加强自贸港检察工作的意见。 |
2. 严惩暴恐、危害国家安全、非法宗教势力违法犯罪。 |
3. 探索完善涉外国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 |
(二)积极应对法治环境风险,维护自贸港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
1. 积极转变执法司法理念。 |
2. 探索完善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工作机制。 |
3. 探索建立“一案八问”监督机制。 |
4. 探索建立对仲裁执法的监督机制。 |
5. 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监督机制。 |
(三)积极应对社会治理风险,保障自贸港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
1. 严惩涉黑涉恶犯罪。 |
2. 严惩黄赌毒、盗抢骗、电信网络诈骗、地下私彩违法犯罪。 |
3. 探索完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和保护工作机制。 |
4. 探索完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 |
(四)积极应对金融领域风险,建设自贸港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
1. 严厉打击金融领域犯罪。 |
2. 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 |
3. 探索建立金融检察工作机制。 |
(五)积极应对防控走私风险,助推自贸港综合治理能力现代化 |
1. 依法打击走私犯罪。 |
2. 探索建立沿海岸线执法司法管控联合机制。 |
3. 探索建立反走私协同联动监管机制。 |
(六)积极应对营商环境风险,营造自贸港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
1.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健康发展。 |
2. 继续深化重大项目服务保障。 |
3. 建立企业涉刑事风险预警机制。 |
(七)积极应对公益受损风险,打造自贸港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保障新高地 |
1. 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圆桌会议机制。 |
2. 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联合检测实验室。 |
3. 探索建立海洋公益诉讼执法协作机制。 |
4. 探索拓展办理旅游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
(八)积极应对创新不足风险,探索自贸港检察工作制度创新案例新经验 |
1. 探索建立重要园区派驻检察室机制。 |
2. 探索试点“检警一体化”办案机制。 |
3. 探索完善知识产权犯罪专门办理机制。 |
(九)积极应对人才缺乏风险,打造自贸港专业化精英化复合型检察队伍 |
1. 探索建立检察人才引进机制。 |
2. 探索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
3. 探索打造检察人才专家智库。 |
(3)新时代锻造公安铁军的核心要义、价值意蕴及实践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时代锻造公安铁军的核心要义 |
(一)对党绝对忠诚是公安铁军的政治灵魂 |
(二)以人民为中心是公安铁军的根本基石 |
(三)坚持执法公正是公安铁军的价值取向 |
(四)始终严明纪律是公安铁军的底线保障 |
二、新时代锻造公安铁军的价值意蕴 |
(一)公安机关履行好职责使命的政治保障 |
(二)公安机关加强和改进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 |
(三)公安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治警的具体举措 |
(四)实现法治公安建设的必然要求 |
三、新时代锻造公安铁军的实践路径 |
(一)构建立体化思政教育体系,确保忠诚警魂永驻警心 |
(二)严格全方位警纪法规,确保树立作风过硬之形象 |
(三)搭建多层次教育培训平台,确保内蕴勇于担当之精神 |
(四)树立科学考核评价导向,确保激发队伍之核心战斗力 |
(五)完善全流程民警保障体系,确保凝聚队伍 |
(4)法治化背景下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不仅是法律的细化,更是严格执法的内在要求 |
(二)公安执法规范是一个体系,法律规范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 |
(三)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法治的要求,更是公安执法规范化义不容辞的责任 |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继续推进的法治化要素 |
(一)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
(二)完善公安工作立法 |
(三)执法公开、公正,保障人民利益 |
(四)加强公安执法监督 |
三、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继续推进的其他要素 |
(一)建立科学的、具有可持续性的执法培训制度 |
(二)强化执法者的法律意识、规范意识 |
四、结语 |
(5)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问题意识、研究意义及材料来源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三)研究意义 |
(四)材料来源 |
二、研究现状与可能创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可能的创新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基本概念分析与章节安排 |
(一)基本概念分析 |
(二)论文章节安排 |
第一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背景 |
第一节 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与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调解组织 |
(二)纠纷的发现、处理与解决 |
(三)传统人民调解的价值取向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过于碎片化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效果不佳 |
(三)传统人民调解公平性较差 |
第二节 从人民调解政治论到人民调解法治论的更迭 |
一、法治论逐渐取代政治论 |
二、人民调解功能的再定位 |
三、对接司法与执法更加频繁 |
第三节 社会现实发展的驱动 |
一、客观现实层面的动因 |
(一)社会结构的变化 |
(二)纠纷的多样化程度不断加剧 |
二、当事人层面的动因 |
(一)低成本高效率解纷机制的需要 |
(二)“工具理性”的趋使 |
三、治理者层面的动因 |
(一)地方政府法治竞赛的需要 |
(二)法院与派出所分流纠纷的需要 |
(三)信访部门分流信访压力的需要 |
四、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不断完善 |
第二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具体内容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模式 |
一、人民调解的类型与分工 |
(一)村(社)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镇(街)一级的人民调解 |
(三)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纠纷的发现与受理 |
(一)社区纠纷的发现与受理:当事人求助与纠纷排查 |
(二)附设型人民调解:委托与流转 |
(三)专业性与司法所人民调解:派单式服务 |
三、纠纷调查的方法 |
(一)走访式调查 |
(二)询问式调查 |
(三)阅卷式调查 |
四、纠纷解决的方法 |
(一)推动式解决 |
(二)压制式解决 |
(三)中介式解决 |
五、纠纷解决的规则 |
(一)人情、面子与舆论 |
(二)道德与地方风俗 |
(三)法律规章制度 |
第二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表现 |
一、调解组织的体系化 |
(一)组织结构的体系化 |
(二)调解权威的体系化 |
(三)组织空间的整合 |
二、调解行为的体系化 |
(一)纠纷精细化分级分类治理 |
(二)纠纷的类案同调机制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特点 |
一、组织内部层级化与专业化 |
二、运作过程规范化与司法化 |
(一)规范化特点 |
(二)司法化倾向 |
三、组织外部联动常态化 |
四、“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 |
第三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作用 |
第一节 促进溢出纠纷与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 |
一、承担纠纷分流解决功能 |
(一)分担化解溢出纠纷的功能 |
(二)分担化解社会剩余纠纷的功能 |
二、确保后续程序的有效对接 |
(一)司法确认程序的顺畅 |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顺畅 |
第二节 提升社会治理的治理水平 |
一、为社会治理提供大数据资源 |
二、充分调动并利用起基层资源 |
(一)让人民调解的触角向更基层延伸 |
(二)解决了人民调解员的动员与选拔问题 |
第三节 改善纠纷治理体系的整体生态 |
一、提升了人民调解自身的地位 |
(一)功能性地位得到提升 |
(二)政治性地位得到改善 |
二、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间的关系 |
三、促进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关系的理顺 |
第四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问题及内在逻辑 |
第一节 调解层级化引发的问题 |
一、层级化引发问题的表现 |
二、层级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理想化层级与实践之间的错位 |
(二)层级发展的弊端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个案牺牲问题 |
一、个案牺牲的表现 |
二、个案牺牲的内在原因 |
(一)官僚制“工具理性”下的必然 |
(二)忽视了多元化价值追求的重要性 |
第三节 人民调解的文牍化问题 |
一、文牍化问题的表现 |
二、文牍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司法联动和执法联动的需要 |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主动选择 |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执行难问题 |
一、人民调解“执行难”的表现 |
二、“执行难”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人民调解分工的必然 |
(二)人民调解法治化的影响 |
第五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与优化路径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 |
一、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人民性 |
二、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本土性 |
第二节 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实力 |
一、将镇(街)一级作为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 |
(一)完善镇(街)“矛调中心”下的人民调解组织 |
(二)下沉专业纠纷调解力量到镇(街)一级 |
二、提升基层网格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
(一)增强“微网格”中人民调解的供给能力 |
(二)充实“大网格”中的法治力量 |
第三节 坚持“自治”、“法治”与“德治”合一 |
一、用自治破除人民调解行政官僚化的弊端 |
(一)赋予人民调解员更多自治自由 |
(二)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自由 |
二、细化《人民调解法》的制度规定 |
(一)明确“自由决定权”的适用条件 |
(二)设立调解员履职保障条款 |
三、坚持法治的同时重视道德风俗的现实价值 |
(一)注重传统风俗习惯 |
(二)注重道德正义观念 |
第四节 简化衔接程序与完善执行机制 |
一、发挥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功能 |
二、精简文牍负担与简化衔接程序 |
(一)精简不同类型的文牍 |
(二)在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下简化衔接程序 |
三、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 |
(一)建立前置“执行和解”程序的机制 |
(二)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执行间的联动 |
结语 |
一、行政主导下的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 |
二、深化分类治理与构建多元化人民调解体系 |
三、基层人民调解需要“人民性”“本土性”与“自治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B 部分政府文件材料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7)县域警务视野下的公安执法规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执法规范化是县域警务改革的内在要求 |
(一)执法规范化及其政治法律内涵 |
(二)县域警务的本质及其目标聚焦 |
(三)县域警务实践对公安执法的要求 |
二、警察执法不规范导致的执法风险 |
(一)辅警执法执勤引发的执法冲突风险 |
(二)执法能力水平低影响警察执法权威的风险 |
(三)执法不遵守法律程序引发的诉讼风险 |
(四)执法不公引发的涉法群体性上访风险 |
三、县域警务视野下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路径 |
(一)强化风险意识,把握县域警务执法规范化的重大意义 |
(二)推进警察法治,进一步完善公安法律法规 |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公安民警规范化执法能力 |
(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公安执法规范化监督机制 |
(五)完善执法公开制度,促进公安执法的公平公正 |
(六)推进信息化建设,创新公安执法规范化监督管理机制 |
(8)涉警网络舆情频发背景下的公安执法风险防控(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时代我国涉警网络舆情概况 |
(一)网民人数与网络舆情 |
(二)涉警网络舆情的主要特征 |
二、涉警网络舆情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影响 |
(一)涉警网络舆情对公安机关执法的潜在风险 |
(二)涉警网络舆情对公安机关执法风险的启示 |
三、涉警网络舆情给公安机关执法风险带来的转变 |
(一)公安机关执法风险界定 |
(二)公安机关执法风险的主要类型 |
1.政治风险。 |
2.社会风险。 |
3.法律风险。 |
4.人身伤害风险。 |
5.心理风险。 |
四、涉警网络舆情执法风险防范与化解对策 |
(一)发挥立法作用,落实各项保障 |
1.加强对执法活动的法律保障。 |
2.完善执法权威维护的机制保障。 |
3.强化执法活动高效运作的基础保障。 |
(二)加强舆情处置,守护网络阵地 |
1.及时预警介入回应。 |
2.推进处置常态化机制。 |
3.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方式重塑公信力。 |
(三)促进规范执法,提升能力素质 |
1.规范开展执法活动。 |
2.强化执法风险相关专题培训。 |
3.保障合法权益。 |
(四)强化普法宣传,增进警民互动 |
1.创新普法形式。 |
2.发动并引导公众参与。 |
四、强化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是确保执法公正的重要途径(论文参考文献)
- [1]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的初步研究[J]. 李奋飞. 政法论坛, 2022(01)
- [2]检察工作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研究[A]. 刘涛.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6卷 总第54卷)——新兴权利与法治中国文集, 2021
- [3]新时代锻造公安铁军的核心要义、价值意蕴及实践路径[J]. 孙梓翔,于龙,陆俊青. 森林公安, 2021(05)
- [4]法治化背景下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思考[J]. 常静,王亚伟. 法制博览, 2021(30)
- [5]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D]. 孙冲. 吉林大学, 2021(01)
- [6]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7]县域警务视野下的公安执法规范化研究[J]. 陈俊豪,王浩.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1(04)
- [8]涉警网络舆情频发背景下的公安执法风险防控[J]. 李明燃,李向玉.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1(04)
- [9]自治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D]. 桑先军.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10]协同视角下公安派出所执法监督体系研究 ——以G公安派出所为例[D]. 孟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