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赔偿责任划分的博弈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陈旭琳[1](2021)在《个人信息协同保护的法经济学研究》文中提出作为数字经济的燃料,个人信息的不当处理因频频“爆雷”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个人信息的保护亟待强化。公众、数据企业和政府都洞察到个人信息对数字经济的基础性价值,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成为数据共享开放的前提和基础。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数字经济和个人信息保护极为重视,党的十九大明确发展数字经济和数字中国,十九届四中《决定》提出要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更进一步明确指出要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国家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意见。本文谨从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如何保护”、“如何利用”与“保护和利用如何平衡及协调”的三个核心问题,遵循协调发展理念、结合协同理论,展开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经济学研究,提出权利配置是制度的基础,规则适用是制度的运行,行为激励是制度的落实,并在权利、规则和行为协同的基础上,构建个人信息协同保护制度。依从“产权界定降低交易成本”的理论逻辑,聚焦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数据权——监管权”的“权利束”界定,探究其“权利束”内部冲突和协调,进而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协同框架;依从“规则适用促进交易效率”的理论逻辑,聚焦个人信息保护的“无为规则、财产规则、责任规则、禁易规则和管制规则”的运行效率,探究各种规则之间的冲突、补充和协调,进而提出规则协同框架;依从“行为博弈激励合作演化”的理论逻辑,聚焦个人信息保护的信息主体、信息处理者和信息规制者的行为模式和特征,探究三类主体的行为冲突、协调、博弈和演化,进而提出主体的行为协同框架。与此同时,本文基于权利、规则、行为协同的规范研究,通过典型案例结合法经济学的实证研究予以检验,进而分析政府、信息主体、信息处理者和社群组织的协同机制和实现路径,为构建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供有益参考。全文共8章,第3、4、5、6、7章为核心章节。具体研究框架如下:第1章,绪论。本部分主要包括选题背景、研究动态综述、研究设计和研究创新。本部分从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出发,重点把握个人信息保护研究脉络,紧扣数字经济的时代特征,提炼出个人信息保护的多元协同深化趋势,从而明确本文的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第2章,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本部分首先从个人信息基本内涵、属性等问题出发,明确本文研究范围和方向。其次,重点介绍支撑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产权交易理论、效率理论、演化理论和协同理论。以传统法律规范分析法分析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研究方法上比较单一,难以与经济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在研究视角上较为片面,主要从个人信息的局部进行静态研究,缺乏从个人信息整体角度开展动态、立体的研究。通过对“交易成本”、“产权”、“效率”和“演化”等理论的引入,抛开传统法律分析法本身注重的从概念内涵、逻辑推演、类比适用等角度,对构建我国个人信息协同保护制度理论分析框架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第3章,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协同。本部分借助产权经济学“权利束”工具,依托其耦合经济学和法学的特质,按照“产权界定降低交易成本”产权交易理论逻辑,从束体和束点两个维度,对个人信息的权利体系进行全面立体化解构,利用束体对客体特征进行分段解构、利用束点对主体诉求进行分层解构并进行类型归结,发现个人信息权利在主体利益冲突和客体种类深化中表现出丰富化、多元化的权利体系,进而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协同路径——目标、原则和体系协同。第4章,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协同。本部分借助于“卡-梅”框架工具,依托其运行效率分析特质,按照“规则适用促进交易效率”规则效率理论逻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菜单进行全面解析,探究财产规则、责任规则、禁易规则、管制规则和无为规则之间适用范围、效率机制和协调关系,进而提出以管制规则统领全局,以事前自愿交易效率的财产规则为主,以事后损害赔偿的责任规则为辅,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的常用性规则,再以无为规则推进未知领域探索和禁易规则坚守底线作为后援性规则。第5章,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为协同。本部分借助演化博弈工具,依托其对主体行为的合作演化分析特征,以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双方静态博弈为基础,拓展为信息主体、信息处理者和政府三方间动态演化博弈,探究参与主体的合作行为稳定性、演化路径,从而提出三方行为协同的机会、动机和控制方法互动机制。第6章,个人信息协同保护的案例鉴析。本部分运用典型案例,通过梳理争议焦点和司法裁定要点,探索权利的配合、规则的协调和行为的互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价值。个人信息保护有效推进必须坚持协同的思想,采用开放、包容的发展理念,综合运用“三重授权”原则、产权保护模式和提升行为主体注意水平来推进权、责、利的多维协同。第7章,个人信息协同保护的制度构建。此部分立足于个人信息权利、规则和行为协同保护理论研究成果和案例分析启示,融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协调发展理念,以权利协同、规则协同和行为协同为指引,重点探索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的协同运行机制和具体实现路径。提出以优化知情同意质量的实质参与为权利价值导向,以从零和博弈走向合作的共享动机为行为导向,以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共同行动能力为效率导向,三者构成协同创新的价值要素;同时,提出建立由公私权统一的权利配合、激励相容的规则调节、利益平衡的行为协同构成三重协调机制;进而,提出政府、信息主体、信息处理者、社群组织“四维一体”、互补嵌入的协同创新路径。最后是结论。
吴子熙[2](2021)在《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金融作为技术与金融融合的创新模式,改变了传统金融的组织形态和行为模式。互联网金融降低了交易费用,满足了小微企业等“长尾人群”的金融需求,释放了金融市场的投融资潜力,促进了金融市场的资本流通,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步。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作为新鲜事物,在发展实践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频出,互联网金融平台“爆雷”事件层出不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重创了社会经济秩序,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在此背景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亟需调整和完善。制度变迁必须建立在对当前制度全面清晰了解的基础之上,当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供给表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特点,无法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全面的保障。并且,在国家已经确定将互联网金融全面纳入监管的前提下,如何使监管直击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的痛点,克服监管的路径依赖所带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低效率,也是制度调整和完善的难点。针对上述问题,为了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变迁更为有效率,依据法经济学相关理论,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以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作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假定前提,使理论分析更加贴近现实;以交易费用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基础,确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标准。并以此为依据,对当前制度进行分析评价,指出我国现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低效性,同时给出了未来制度变迁的方向;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问题上,运用博弈分析工具,对监管机关、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三方动态博弈演化及稳定性策略分析,明确回应影响监管制度变迁的三个问题。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论文的章节安排和框架结构如下:第1章,绪论。主要阐述了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整理和评价国内外相关文献,介绍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总结可能的创新与不足。第2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界定研究中涉及的相关概念,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研究的理论依据可以概况为四个方面:(1)以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理论为研究的假设条件,使问题的探讨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2)运用交易费用理论,指出构建有效率的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质量,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效性标准的确立及其评价提供指引;(3)依据制度变迁理论,研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演化方向;(4)运用规制的经济分析相关理论研究监管机关如何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进行干预,合理使用激励手段,克服市场失灵,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第3章,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是本研究的逻辑起点,从平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防止交易双方不平等地位的持续恶化、抑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变异对消费者的影响、弥补原有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四个方面分析了制度完善的必要性问题。同时,运用Va R-GRACH模型对中美互联网金融风险程度进行对比,得到中国消费者面临更高水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结论,进一步确认了完善相关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4章,现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分析。在分析确认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之后,仍然需要去构想更有效率实现该目标的制度选择方案。首先,给出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标准,分别是制度供给能否满足需求以及制度安排能否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要求;其次,依据上述标准,对现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分析评价,指出现行制度的低效性,为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第5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均衡演化路径的博弈分析。传统金融监管方式无法对互联网金融等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实施有效监管,并且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鉴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标涉及三方主体:监管机关、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任何一方的行动,既要考虑到自身因素的影响,也要考虑到其他当事方的影响。因此,运用三方动态博弈分析方法,探讨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困境的三个核心问题:监管定位问题、监管介入时点问题以及监管激励手段问题。通过博弈分析以及相关演化路径仿真,得出结论:需要明确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驱动作用;监管应于互联网金融相关业态或者业务开展之前介入;互联网金融监管激励手段应多样化,适时使用正面激励和负面激励,直接激励以及间接激励,以达到最好的监管效果。此博弈分析试图解决导致监管及其制度困境的关键性问题,并且给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的变迁方向。第6章,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首先,明确将倾斜性保护与适度保护作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以此指导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全过程;其次,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教育重视程度,革新互联网金融教育理念,丰富实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体,强化青少年的互联网金融教育;再次,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制度。积极化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统一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准入制度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退出制度;最后,完善我国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解纷制度。建立以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解纷为优先,第三方非诉解纷为主体以及司法诉讼解纷为保障的多层次纠纷解决制度。论文的结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既关系人民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缺乏有效性且相关制度变迁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路径依赖,无法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提供有效保障,表明国家在经济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中存在不足,阻碍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完善,在增加制度供给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同时,采取兼顾制度效率价值的适度保护原则,进而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也是践行制度自信,推进国家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牛乾豫[3](2020)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升,机动车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机动车的不断增加给我们生活带了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使我们的财产和身体带来了巨大的损害,严重威胁了社会的稳定发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不仅成为理论界的争议焦点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事故司法解释都对此做出了规定,但是有些规定尚不明确,关于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上并未形成统一、系统的立法。并且在许多特殊主体的认定上未作出详细规定,法律制定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交通事故侵权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立法上的混乱直接造成司法实践存在众多的困扰,各地对相同情形下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这不仅对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也使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为了维护受害人在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后能获得有效的救济,必须明确在不同情形下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文章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主要内容和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以“韦福强、涂召功和李陆才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和“杜磊、赵邦国和中铁四局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为例,对其判决结果以及两个案例的争议问题进行阐述,从而引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侵权人和所有人不一致时该如何确定侵权责任主体的适用。第三部分分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相关概念并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主体两个概念进行比较,然后分别列举了对于认定责任主体时国内外学术界的不同学说和理论基础。第四部分阐述了司法实践中六种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具体认定,主要包括机动车借用、出租;挂靠关系中;雇佣驾驶中;车辆被盗窃、抢夺或抢劫;分期付款买卖机动车;好意同乘这六种情形。第五部分分析了我国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主体认定的立法规定以及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
姬鸣宇[4](2020)在《交通事故成本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多年来的高速发展,交通领域也较之前有了长足的进步。交通安全问题也随之日益凸显。而其中交通意外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归责一直是困扰着我国交通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核心问题,虽然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都对该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很多细节问题并未因此得到最终的解决。诸如: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主体仅以“机动车一方”作为表述,但却没有明确各种具体情形如年龄情况、行为能力情况等的具体分类;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也未给出具体可依的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的救济办法也找不到具体详细的法条表述等等。通过运用成本-收益分析、博弈论等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本次研究将交通事故成本以形成原因的主、客观方面分为,事故损害成本、诉讼成本、时间成本、健康成本、环境成本以及行政成本六大类。并以青岛市崂山区某次交通事故为例,详细表述了交通事故各种成本的具体表现,同时应用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对其进行分析,使抽象的理论得到了具象的直观表达。最后,立足于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和博弈论等基础理论并结合交通事故成本的数学模型和相关经济学理论,对我国交通法律法规的细化与完善给出了个人建议。以期为我国交通安全相关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参考并为后续的相关研究提供新的思路与方向。
李靖玲[5](2020)在《邮轮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划分研究》文中指出邮轮旅客人身损害事故纠纷在审判实务中屡屡发生,由于船票销售模式、旅客人身损害原因的不同,邮轮专门立法的缺失,导致邮轮旅客、邮轮公司与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当邮轮旅客遭受人身损害时,责任主体间的责任难以划分,这也成为我国邮轮旅客人身损害纠纷的热点和难点。因此,本文研究的意义是,依据我国现行《海商法》《旅游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分析邮轮公司与旅行社之间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标准与差异,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责任划分问题。第一章明确指出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划分的困境,即主体众多、责任主体间法律关系复杂、缺乏邮轮专门立法。同时,在《海商法》《旅游法》下,本文通过辨析邮轮公司与旅行社作为责任主体时的法律地位,最终得出结论:具有承运人地位的主体应当是邮轮公司,而非旅行社。第二章是从不同经营模式分析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责任划分。邮轮经营模式主要表现为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其中,在船票代销模式中,本文通过分析邮轮旅客、邮轮公司、旅行社、船票代销商之间的复杂法律关系,得出邮轮公司不属于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旅行社与旅客不存在海上旅客运输法律关系、邮轮公司与旅行社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的结论,就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言,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责任划分不存在冲突,依据自身过错承担责任即可。而在包销模式下,本文通过梳理、分析旅行社、旅客、邮轮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争议,否认邮轮公司与旅行社之间的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法律关系,明确邮轮公司的承运人以及履行辅助人的责任主体地位,对于邮轮旅客在海上运输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邮轮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旅行社应承担补充责任。第三章主要从旅客人身伤亡损害的不同原因,研究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责任划分。第一,在运输事故下,本文分析了邮轮公司与旅行社对旅客的共同安全保障义务,为了给予旅客更好的救济,本文还提出二者在海上运输事故中应对旅客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第二,由于海上旅游事故与陆上旅游事故均无海上特殊风险性,因此,责任划分的依据应为一般法律而非《海商法》,邮轮公司与旅行社责任划分标准均是对旅客人身损害的过错。第三,在邮轮旅客疾病引发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本文通过分析实例案件,得出邮轮公司与旅行社均对旅客承担救助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的结论,其中邮轮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必须高于旅行社,并得出论断:二者责任划分的标准是安全保障义务或救助义务的过错与过错程度。第四章是邮轮旅客陆上观光期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划分。陆上观光期间的责任具有下列特殊性:法律适用不同、不属于我国《海商法》的调整范围、存在邮轮公司免责条款。本文分析了上述特殊性对邮轮公司与旅行社间责任划分的具体影响,得出了以下结论:第一,免责条款应当无效。第二,在美国法下,旅行社作为独立合同人,应当独自承担责任,邮轮公司无须对其过错承担任何责任。第三,在中国法下,旅行社应承担主要责任,邮轮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蒋琪[6](2020)在《绿色保险的定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绿色保险是生态环境学与金融学融合产生的一种创新型保险,可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绿色保险可以调动市场的力量对生态环境监管起到积极作用,企业参加绿色保险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及时提供赔偿,降低了企业的破产风险,也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同时这种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将迫使企业自觉降低生态环境污染风险,引导企业向低污染、低损耗的绿色经济方向发展,督促企业采取新工业、新技术,促使企业转型升级。由此看来,推行绿色保险不仅可以改善我国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还可以推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然而,目前我国绿色保险出现发展缓慢、供需不足等问题,主要原因是绿色保险定价不合理。基于此,本文从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两个层面,进行绿色保险定价研究,研究内容主要为:第一,在回顾梳理了绿色保险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完善了绿色保险的概念,分析了绿色保险的理论基础,为后续的绿色保险定价研究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撑;第二,构建了基于绿色保险三方行为主体间的博弈模型,确定以保险公司产品定价作为切入点进行研究;第三,根据绿色保险定价难点,选择了基于分类风险的非寿险精算定价法以及B-S期权定价法进行绿色保险定价研究;第四,基于分类风险的精算定价法以及B-S期权定价法,选取化工行业作为研究对象,以水污染责任保险为例,进行费率厘定;第五,运用奖惩系统制定了基于损失频率的费率调整策略,从而提供了完整的绿色保险费率厘定方法。研究结果显示,非寿险精算定价方法虽然体系完整但没有考虑市场因素和资本的时间价值问题;B-S期权定价法虽然逻辑严谨、充分考虑到了资金流动以及投资因素对定价的影响,但是模型假设条件过于理想化,因此,两种方法同时应用于绿色保险定价,可以互为补充,相互对照,从而提高定价的准确性和可行性。对绿色保险定价的实证研究表明,只要数据充分,方法合理,可以实现绿色保险费率科学厘定,技术上的障碍可以被突破。
姜爽[7](2020)在《微信订阅号作品侵权认定与版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网络作品版权保护和盗版打击力度逐渐加大,微信平台中订阅号作品的侵权现象却屡禁不止,侵权作品数量高居自媒体平台第一,对该现象深入分析变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在阐述订阅号及订阅号作品特点的基础上,对技术快速发展环境下订阅号作品的新型侵权行为和方式进行认定,明确新技术对订阅号作品侵权认定的影响,然后试通过构建订阅号中作品使用人、版权人和监管方间的动态博弈模型,从博弈视角分析保护作品版权时各参与方的利益诉求冲突和行为策略影响。最后,本文依据现阶段订阅号作品侵权认定难点和利益相关者博弈结果,从破解订阅号作品侵权认定与版权保护困境,实现作品版权保护与传播利用的平衡角度,提出相应对策。
赵杰[8](2020)在《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企业市场退出是由退出方式、退出清算和注销登记等要素构成的,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也不例外。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包括破产退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非破产市场退出。一直以来,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规制均以行政监管为主导,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也以行政解散方式居多,尚无典型破产案例,多为非破产市场退出。随着金融风险的加剧,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问题显得越发重要。但由于我国在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方面的制度建设积累不足,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中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解决。某种程度上讲,就我国而言,在当前阶段,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比银行破产更具有研究的价值和空间。后危机时代,完善银行危机处置和市场退出成为世界各国银行法变革的主要方向。我国通过出台《存款保险条例》等规定,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等部门,在规则和机构设置上对银行危机处置进行了完善。但在市场退出问题上,虽然《公司法》中公司解散和非破产清算的规定不断更新,银行法的改革却停滞不前,相关的退出规则仍然不够完善。立法滞后与现实障碍等多种因素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面临着制度供给不足(立法体系尚不完善、程序混乱和责任单一)、制度运行滞涩(行政干预缺乏制约、监管权分配缺乏标准)、制度效率无法实现(缺乏协作机制、过于倚重公用资源救助)的困境。立法不完善和权力失衡仅是问题的表象,制度性思维的缺失才是问题的内在成因。针对制度性思维的缺失,应以制度分析作为指引,寻找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路径。应以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金融学理论确定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效率观,并通过LLSV、LTF以及不完备法律理论,寻求实现金融法治的实现路径,尤其是司法权与监管权的权力均衡路径。在制度分析指引下,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应以提高制度效率、协调和整合不同法律规定、审慎适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性强制解散方式、遵循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市场化导向为思路。从微观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非破产市场退出方式的完善、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确定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与公共资源救助的边界和衔接条件四个方面构建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框架。在框架构建的基础上,还有必要进一步从利益相关主体和责任体系两个方面对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进行完善。利益相关主体方面包括公权力主体分析与实现公权力均衡的路径分析、私权利主体分析与实现私权利保护的路径分析;责任方面则包括监管机构责任、银行高管责任与股东加重责任的完善。化解银行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高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效率和市场化水平是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
钱俊成[9](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朱柱敏[10](2019)在《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同案同判”不仅仅事关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更关乎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树立以及法律的统一实施。在农村建房中,房主、包工者、施工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法律责任分配存在一片“混乱”的景象,虽然相关研究数量也不在少数,但多属于纯理论上的探讨或小规模的实证研究,无法真实和完整地反映该类案件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故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相关案件的司法判决书,通过对判决书内容的分析,描述目前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而提出合理的裁判规则。本论文内容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言。本部分内容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动因、研究的价值与意义、采用的研究方法、研究的不足与创新之处以及前人已经进行研究的概况。第二部分,案件裁判的现状分析。在现状分析部分,首先介绍了如何收集案例样本,案例选取的标准包括案件类型、案由、审判程序、文书类型、当事人主体特征等。其次对收集到判决书样本从宏观和微观角度进行分析。从宏观角度看,该类案件中、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数量占绝大多数,而高级法院处理该类案件较少,很难发现该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统一处理标准,且该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也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得到解决。从微观角度看,实务中该类案件在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认定上存在较大的差异。第三部分,裁判结果差异的原因分析。本部分从制度层面、认知层面和现实层面三个视角阐释了问题存在的根源。制度层面上,目前关于农村房屋建设、工匠资质、雇主责任、定作人责任的法律规范之间相互交织,分散于各种法律规定之中,不具备系统性。认知层面上,源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和裁判者缺乏系统化的办案思维。现实层面的原因包括案件本身存在复杂性因素、裁判者保护弱者的惯性思维以及法院内部绩效考核机制的作用。第四部分,裁判规则的完善。本部分主要介绍了两方面的内容,即法律关系的认定和法律责任的确定。在法律关系认定部分,笔者详细介绍了为何不采取“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说”的理由,对于雇佣合同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的区分,笔者依据思维经济原则,提出来以“工作独立性”和“经济报酬”为关键要素进行判断。在法律责任确定部分,笔者运用逻辑学和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从定作人、雇主和受害者三个角度阐述了各自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二、侵权赔偿责任划分的博弈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侵权赔偿责任划分的博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个人信息协同保护的法经济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个人信息保护起源:隐私时代的侵权保护模式 |
1.2.2 个人信息保护兴起:网络时代的信息主体自主控制 |
1.2.3 个人信息保护深化:数字经济时代的多元协同保护 |
1.3 研究设计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内容 |
1.3.4 研究方法 |
1.4 创新及不足 |
1.4.1 本文创新之处 |
1.4.2 本文不足之处 |
第2章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理论框架 |
2.1 基本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划定 |
2.1.1 个人信息、隐私和数据 |
2.1.2 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 |
2.2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
2.2.1 产权交易理论 |
2.2.2 效率理论 |
2.2.3 演化理论 |
2.2.4 协同理论 |
2.3 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分析框架 |
2.3.1 现有个人信息保护理论分析框架的局限性 |
2.3.2 个人信息保护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 |
第3章 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协同 |
3.1 “权利束”——法和经济学的内在耦合 |
3.1.1 “权利束”:个人信息保护的产权理论 |
3.1.2 “权利束”的核心构造 |
3.1.3 交易成本视角下的个人信息“权利束”解读 |
3.2 个人信息“权利束”的产权界定 |
3.2.1 束体维度:个人信息权利的分段解构 |
3.2.2 束点维度:个人信息权利的分层解构 |
3.2.3 逻辑归结:个人信息权利类型化 |
3.3 个人信息“权利束”的协同 |
3.3.1 目标协同 |
3.3.2 原则协同 |
3.3.3 体系协同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协同 |
4.1 “卡-梅框架”经典模型及其拓展 |
4.1.1 “卡-梅框架”经典模型 |
4.1.2 “卡-梅框架”的内外拓展 |
4.2 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效率分析 |
4.2.1 财产规则 |
4.2.2 责任规则 |
4.2.3 禁易规则 |
4.2.4 无为规则 |
4.2.5 管制规则 |
4.3 规则类型的协同框架 |
4.3.1 主体规则:管制规则统领全局 |
4.3.2 平行规则:一般适用财产规则 |
4.3.3 平行规则:辅助适用责任规则 |
4.3.4 例外适用:禁易坚守底线和无为探索未知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为协同 |
5.1 个人信息的主体行为博弈及保护困境 |
5.1.1 个人信息的主体行为博弈 |
5.1.2 个人信息保护困境分析 |
5.2 主体行为的演化模型 |
5.2.1 政府协同规制的合理性 |
5.2.2 基本假设及模型构建 |
5.2.3 复制动态方程 |
5.3 主体行为的均衡稳定性 |
5.3.1 演化策略的稳定条件 |
5.3.2 演化系统均衡点 |
5.3.3 决策过程及稳定性分析 |
5.4 主体行为的演化路径仿真 |
5.4.1 基准演化的路径仿真 |
5.4.2 关键因素的演化模拟 |
5.5 主体演化行为的协同 |
5.5.1 基于动机的行为协同 |
5.5.2 基于机会的行为协同 |
5.5.3 基于控制方法的行为协同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个人信息协同保护的案例鉴析 |
6.1 “头腾大战”:腾讯抖音头像昵称之争 |
6.1.1 案涉当事人的经营与合作 |
6.1.2 用户的登录和使用 |
6.1.3 个人信息处理的合约 |
6.1.4 双方争议的焦点 |
6.1.5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
6.2 数据产品主体利益的冲突 |
6.2.1 数据产品的开放性 |
6.2.2 主体利益的确认 |
6.2.3 可携带权的冲突 |
6.3 “三重授权”原则 |
6.3.1 “三重授权”原则源起 |
6.3.2 “三重授权”原则的适用范围 |
6.3.3 “三重授权”原则在本案中的运用 |
6.4 保护路径的优化 |
6.4.1 现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应对 |
6.4.2 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的困境分析 |
6.4.3 数据产品的产权保护 |
6.4.4 最优保护的注意水平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个人信息协同保护的制度构建 |
7.1 个人信息协同保护的价值要素 |
7.1.1 实质参与:优化知情同意质量的权利导向 |
7.1.2 共享动机:从零和走向合作的行为导向 |
7.1.3 共同行动能力: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效率导向 |
7.2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协同机制 |
7.2.1 公私权统一的权利配合机制 |
7.2.2 激励相容的规则调节机制 |
7.2.3 利益平衡的行为协调机制 |
7.3 个人信息协同保护制度的实现路径 |
7.3.1 政府:管理和引导 |
7.3.2 信息主体:参与和控制 |
7.3.3 信息处理者:风险控制和技术设计 |
7.3.4 社群组织:行业协会自律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2)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1.3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2 相关文献评述 |
1.2.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概念 |
1.2.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及制度供给 |
1.2.3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演化路径 |
1.3 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的框架内容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2 研究不足之处 |
第2章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互联网金融概念界定 |
2.1.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 |
2.1.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内容界定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理论 |
2.2.2 交易费用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2.4 规制的经济分析理论 |
2.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 |
2.3.1 现有理论研究的不足 |
2.3.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 |
第3章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
3.1 平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
3.1.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成因 |
3.1.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一般”的关系 |
3.2 防止交易双方不平等地位的持续恶化 |
3.2.1 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 |
3.2.2 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垄断趋势明显 |
3.2.3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高度复杂性 |
3.2.4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 |
3.3 弥补原有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 |
3.3.1 消法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发挥保障功能不具有现实性 |
3.3.2 传统金融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适用性差 |
3.4 抑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变异对消费者的威胁 |
3.4.1 互联网金融承袭传统金融的相关风险 |
3.4.2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播模式出现变异 |
3.4.3 互联网金融衍生新型的“大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风险 |
3.4.4 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风险凸显 |
3.4.5 出现价格歧视等新的操作风险 |
3.5 中美互联网金融风险水平对比的实证 |
3.5.1 数据选取依据及基本统计描述 |
3.5.2 平稳性检验 |
3.5.3 异方差检验(ARCH效应检验) |
3.5.4 GARCH模型建模 |
3.5.5 计算VaR值并进行对比 |
第4章 现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
4.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效性的标准 |
4.1.1 制度供给满足制度需求标准 |
4.1.2 制度安排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 |
4.2 现有制度供给总量的非均衡性 |
4.2.1 制度供给总量未满足互联网金融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 |
4.2.2 制度供给总量未满足保障特定权益的需求 |
4.3 现有制度供给结构的非均衡性 |
4.3.1 现行权益保护制度缺乏统一性且效力较低 |
4.3.2 现行权益保护制度集中在事中监管方面且不完善 |
4.3.3 事前保护制度不完善 |
4.3.4 事后保护制度不完善甚至缺失 |
4.4 现有制度安排的低效率性 |
4.4.1 制度未能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 |
4.4.2 制度未能降低单位交易成本以及提高交易量 |
第5章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均衡演化路径的博弈分析 |
5.1 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的嬗变历程 |
5.1.1 包容性监管阶段 |
5.1.2 原则性监管阶段 |
5.1.3 专项监管阶段 |
5.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演化的困境 |
5.2.1 监管定位模糊 |
5.2.2 监管介入滞后 |
5.2.3 激励手段单一 |
5.3 三方动态博弈演化及稳定性策略分析 |
5.3.1 三方博弈模型构建 |
5.3.2 演化策略的稳定性分析 |
5.3.3 三方动态博弈演化路径分析 |
5.3.4 演化路径仿真 |
5.4 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的演化方向 |
5.4.1 明确监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驱动作用 |
5.4.2 完善试验性监管机制以实现监管的提前介入 |
5.4.3 利用监管科技实现激励手段的多样化 |
第6章 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
6.1 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
6.1.1 倾斜性保护原则 |
6.1.2 适度保障原则 |
6.2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
6.2.1 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教育的重视程度 |
6.2.2 革新互联网金融教育理念 |
6.2.3 丰富实施互联网金融教育的主体 |
6.2.4 强化青少年的互联网金融教育 |
6.3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制度 |
6.3.1 积极化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互联网金融风险 |
6.3.2 建立统一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
6.3.3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准入制度 |
6.3.4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退出制度 |
6.4 完善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解纷制度 |
6.4.1 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解纷作为优先 |
6.4.2 将第三方非诉解纷作为主体 |
6.4.3 将司法诉讼解纷作为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典型案例评析 |
2.1 典型案例 |
2.1.1 案例一 |
2.1.2 案例二 |
2.2 案件引发的思考 |
3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理论依据 |
3.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相关概念 |
3.1.1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含义 |
3.1.2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
3.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基础 |
3.2.1 开启危险理论 |
3.2.2 分散风险理论 |
3.2.3 危险控制理论 |
3.2.4 报偿理论 |
3.2.5 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理论 |
3.2.6 运行支配的一元理论 |
3.2.7 本人观点 |
4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具体认定 |
4.1 借用、租用机动车中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
4.2 挂靠法律关系中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
4.3 雇佣驾驶情形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
4.4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情形中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
4.5 分期付款买卖情形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
4.6 好意同乘情形中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
5 责任主体认定制度的立法现状 |
5.1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
5.2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5.3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6 责任主体认定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建议 |
6.1 责任主体认定制度存在的不足 |
6.1.1 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 |
6.1.2 责任分担有失公平 |
6.1.3 社会救济途径单一 |
6.2 责任主体认定制度的完善建议 |
6.2.1 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
6.2.2 注重公平原则 |
6.2.3 完善社会救济基金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4)交通事故成本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具体案例分析法 |
四、主要研究内容 |
第一章 交通事故相关理论分析及成本概述 |
一、理论基础分析 |
(一)成本-收益分析 |
(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三)汉德公式 |
(四)博弈论 |
二、交通事故成本的内涵 |
(一)何为交通事故成本 |
1.交通事故成本的概念 |
2.交通事故成本与交通事故归责的关系 |
(二)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
1.主观原因 |
2.客观原因 |
三、交通事故成本分类 |
(一)个人成本 |
1.事故损害成本 |
2.诉讼成本 |
3.时间成本 |
4.健康成本 |
(二)社会成本 |
1.环境成本 |
2.行政成本 |
第二章 以崂山区某交通事故为例讨论交通事故成本-收益分析的理论与应用 |
一、崂山区某交通事故案例介绍 |
(一)法院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实 |
(二)法院认定住院治疗的事实 |
二、交通事故的成本构成分析 |
三、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
(一)主观要件 |
1.动机要件 |
2.能力要件 |
(二)客观要件 |
1.主体要件 |
2.违法要件 |
3.损害要件 |
4.因果关系要件 |
5.结论 |
四、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
(一)归责原则与激励机制 |
1.无责任原则 |
2.严格责任原则 |
3.过错责任 |
(二)《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归责原则 |
五、汉德公式视角下的交通事故侵权成本-收益分析——以车辆制动系统为例 |
(一)制动系统的成本与收益 |
(二)汉德公式下的制动系统升级方式 |
六、博弈论视角下的交通事故成本-收益分析 |
(一)事故损害成本-收益分析 |
(二)健康成本-收益分析 |
(三)环境成本-收益分析 |
1.大气污染成本 |
2.噪声污染成本 |
3.交通事故中的总体环境成本 |
七、案例体现出的现行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 |
(一)部分外部成本没有内部化 |
(二)受害人不能完全受偿 |
(三)交通事故归责不明晰 |
(四)没有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 |
(五)交通事故相关应急机制不够完善 |
第三章 法经济学成本-收益理论视角下对完善我国交通事故处置的立法建议 |
一、外部成本强制内部化 |
(一)通过颁布行政法规建立惩罚机制 |
(二)通过法律确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范围 |
二、完善赔偿机制 |
(一)完善诉讼费的计算方式 |
(二)建立心理健康评价机制 |
(三)完善保险赔偿流程 |
(四)引入惩罚性赔偿 |
三、明确交通事故归责准则及赔偿标准 |
(一)完善交通事故定责依据 |
(二)明确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
(三)媒体正向宣导 |
四、建立激励机制 |
(一)强制安装行车记录仪 |
(二)提高非机动车、行人违法成本 |
(三)明确机动车注意义务 |
五、完善交通事故应急机制 |
(一)完善交通警察队伍建设 |
(二)完善救济金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邮轮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划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邮轮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责任划分困境 |
第一节 不同法律下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地位 |
一、海上旅客运输法下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地位 |
二、旅游法下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地位争议 |
第二节 不同法律下旅行社的责任主体地位 |
一、海上旅客运输法下旅行社的责任主体地位争议 |
二、旅游法下旅行社的责任主体地位 |
第三节 邮轮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划分的困境 |
一、邮轮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涉及的主体众多 |
二、各责任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复杂 |
三、邮轮旅游专门立法的缺失 |
第二章 不同经营模式下邮轮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责任划分 |
第一节 船票代销模式下邮轮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责任划分 |
一、船票代销模式对责任划分的影响因素 |
二、船票代销模式下邮轮公司与旅行社合同关系辨析 |
三、船票代销模式下邮轮公司与旅行社主体责任划分 |
第二节 船票包销模式下的邮轮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划分 |
一、船票包销模式对责任划分的影响因素 |
二、船票包销模式下邮轮公司与旅行社法律关系辨析 |
三、船票包销模式下旅行社的补充责任 |
第三章 不同损害原因下邮轮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责任划分 |
第一节 运输事故下邮轮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责任划分 |
一、作为责任划分标准的运输事故分类 |
二、邮轮公司与旅行社在海上运输事故中的连带责任 |
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在陆上运输事故中的责任划分 |
第二节 旅游事故下邮轮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责任划分 |
一、作为责任划分标准的旅游事故界定与分类 |
二、旅游事故下海陆同责的责任划分标准 |
第三节 邮轮旅客疾病下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责任划分 |
一、邮轮旅客疾病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划分的争议 |
二、邮轮旅客疾病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划分的应然标准 |
第四章 邮轮旅客陆上观光期间人身伤亡损害的责任划分 |
第一节 陆上观光期间的界定与特殊性 |
一、陆上观光期间的定义与分类 |
二、陆上观光期间责任的特殊性 |
第二节 邮轮公司免责条款下陆上观光期间的责任划分 |
一、邮轮公司免责条款的内涵与理论渊源 |
二、邮轮公司免责条款效力争议下的责任划分 |
第三节 法律适用对陆上观光期间责任划分的影响——以中美为例 |
一、适用中国法对陆上观光期间责任划分的影响 |
二、适用美国法对陆上观光期间责任划分的影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绿色保险的定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中英文缩略词对照表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1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2 关于已有相关研究的评价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1.6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6.1 创新之处 |
1.6.2 不足之处 |
2 绿色保险的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绿色保险的概念界定 |
2.2 绿色保险的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外部性理论 |
2.2.3 准公共物品理论 |
2.2.4 市场失灵理论 |
3 绿色保险行为主体间的博弈分析 |
3.1 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博弈分析 |
3.2 政府与企业的博弈分析 |
3.3 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博弈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绿色保险定价方法的选择 |
4.1 绿色保险定价方法的选择 |
4.1.1 保险精算定价方法 |
4.1.2 金融定价方法 |
4.2 绿色保险定价方法的应用 |
4.2.1 非寿险精算定价方法的应用 |
4.2.2 Black-Scholes期权模型定价法的应用 |
4.3 本章小结 |
5 绿色保险定价的实证研究——以水污染责任保险为例 |
5.1 数据来源与数据处理 |
5.2 损失的计算 |
5.2.1 损失计算原则 |
5.2.2 损失计算结果 |
5.3 非寿险精算法费率厘定 |
5.3.1 考虑保险金额和免赔额后的损失调整 |
5.3.2 损失次数的拟合及预测 |
5.3.3 损失金额的拟合及预测 |
5.3.4 风险附加率 |
5.3.5 费用附加费率 |
5.3.6 总费率 |
5.3.7 实证结果分析 |
5.4 Black-Scholes期权定价费率厘定 |
5.4.1 损失统计 |
5.4.2 模型调整 |
5.4.3 得出费率 |
5.5 本章小结 |
6 绿色保险的定价调整策略 |
6.1 我国保险奖惩系统的发展情况 |
6.2 绿色保险奖惩系统的适用性分析 |
6.3 绿色保险奖惩系统的设计 |
6.3.1 奖惩系统设计原理 |
6.3.2 绿色保险奖惩系统的应用 |
6.4 评价分析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微信订阅号作品侵权认定与版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与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3 评述 |
1.3 研究内容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预期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基础理论 |
2.1 微信订阅号作品相关理论 |
2.1.1 微信订阅号特性 |
2.1.2 微信订阅号作品认定及特点 |
2.2 订阅号作品侵权认定相关理论 |
2.2.1 订阅号作品侵权范围 |
2.2.2 订阅号作品侵权认定难点 |
2.3 订阅号作品版权保护相关理论 |
2.3.1 订阅号作品版权保护原则 |
2.3.2 作品版权保护相关法规 |
2.4 博弈理论基础 |
2.4.1 博弈的概念 |
2.4.2 博弈理论的发展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微信订阅号作品侵权认定分析 |
3.1 订阅号作品侵权特殊适用原则 |
3.1.1 法定许可 |
3.1.2 合理使用 |
3.2 微信订阅号作品典型侵权行为认定 |
3.2.1 订阅号作品的直接侵权认定 |
3.2.2 订阅号作品的间接侵权认定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微信订阅号作品版权保护博弈分析 |
4.1 订阅号作品版权保护利益主体分析 |
4.1.1 订阅号盈利方式 |
4.1.2 利益相关者诉求分析 |
4.2 订阅号作品版权保护利益主体的博弈分析 |
4.2.1 博弈模型假设 |
4.2.2 博弈模型构建 |
4.2.3 博弈均衡求解 |
4.2.4 结果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微信订阅号作品版权保护对策 |
5.1 完善版权保护体系与革新监管执行模式 |
5.1.1 修订现行法律以加强其适用性 |
5.1.2 细化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规则 |
5.1.3 引入结合征信体系的新型奖惩机制 |
5.2 提高监管效率与推进监管方协同合作 |
5.2.1 提升技术应用水准与人工审核质量 |
5.2.2 建立政府与企业平台间的协同处理机制 |
5.2.3 提升政府和平台监管公示透明度 |
5.3 多渠道加强版权保护宣传以提升社会整体意识 |
5.3.1 革新可见度高的新型版权宣传路径和方式 |
5.3.2 积极维护自身权利与自觉履行监督义务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与创新 |
6.1.1 研究结论 |
6.1.2 研究创新点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6.2.1 研究不足 |
6.2.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8)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对象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本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一)本文主要结构 |
(二)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业银行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
一、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类型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范畴和方式 |
一、完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必要性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方式 |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现实需求——银行业风险 |
一、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际金融风险 |
二、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内经济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现行制度安排 |
一、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规定 |
二、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
三、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相关部门规章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性困境 |
一、制度供给存在严重缺陷 |
二、制度运行存在多重障碍 |
三、效率亟待提高 |
第三节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相关案例 |
一、威海市商业银行支付危机 |
二、海南发展银行关闭案例 |
三、华融湘江银行合并重组案例 |
四、包商银行接管案例 |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案例所提出的问题 |
一、预防性措施适用较多,市场退出情况较少 |
二、银行并购的政府干预色彩较浓 |
三、公司治理瑕疵引发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
四、银行市场退出程序制度缺失 |
第五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困境的成因及影响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性困境的成因分析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困境的社会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与构建原则 |
第一节 制度分析的理论构成 |
一、制度分析的问题导向 |
二、制度发生学与制度学说 |
三、制度分析的必要性 |
四、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分析的理论构成 |
第二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美国法中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二、英国法中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三、德国《2011年银行重组法》与欧盟银行的强制性自救 |
四、日本与韩国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五、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影响 |
六、制度比较分析的启示 |
第三节 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与原则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框架 |
第一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制度建构思路 |
一、注重和提高制度效率 |
二、协调和整合不同法律规定 |
三、审慎适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性强制解散等方式 |
四、遵循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市场化导向 |
第二节 预警机制与非破产市场退出方式的完善 |
一、构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微观风险预警机制 |
二、商业银行自愿退出制度的完善 |
三、商业银行行政性强制退出制度的完善 |
四、商业银行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的特殊性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与公共资源救助 |
一、问题银行公共资源救助 |
二、问题银行公共资源救助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边界与衔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利益相关主体中的公权力主体 |
一、公权力配置的应然阐释 |
二、制度分析的启示:司法权与监管权的关系 |
三、既有公权力主体分析 |
四、制度分析下的公权力均衡 |
第二节 利益相关主体中的私权利主体 |
一、既有私权利主体分析 |
二、制度分析视阙下的权利保护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责任体系构建 |
一、权利本位论与作为第二性法律义务的经济法责任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中的既有责任体系 |
三、制度分析视阙下责任体系的完善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成果 |
(9)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10)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案件裁判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案例采集 |
第二节 宏观考察 |
一、法院层级 |
二、地域分布 |
三、裁判年份 |
第三节 微观分析 |
一、事实认定上的差异 |
二、法律关系认定上的差异 |
三、法律责任分配上的差异 |
第二章 裁判结果差异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制度层面 |
一、关于农村房屋建设的法律规范 |
二、关于施工资质的法律规范 |
三、关于雇主责任的法律规范 |
四、关于定作人责任的法律规范 |
第二节 认知层面 |
一、法律规范的抽象性 |
二、缺乏体系化办案思维 |
第三节 现实层面 |
一、案件的复杂性 |
二、保护弱者思维 |
三、绩效考核机制作用 |
第三章 裁判规则的完善 |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界定 |
一、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之舍弃 |
二、房主与包工者、施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三、包工者与施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确定 |
一、定作人责任 |
二、雇主责任 |
三、受害者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侵权赔偿责任划分的博弈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个人信息协同保护的法经济学研究[D]. 陈旭琳. 吉林大学, 2021(01)
- [2]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D]. 吴子熙. 吉林大学, 2021(01)
-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D]. 牛乾豫.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0)
- [4]交通事故成本的法经济学分析[D]. 姬鸣宇. 青岛大学, 2020(02)
- [5]邮轮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划分研究[D]. 李靖玲.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6]绿色保险的定价研究[D]. 蒋琪. 山东农业大学, 2020(10)
- [7]微信订阅号作品侵权认定与版权保护研究[D]. 姜爽.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8]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D]. 赵杰. 黑龙江大学, 2020(12)
- [9]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10]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实证研究[D]. 朱柱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