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与法律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曹嘉文[1](2021)在《“错误出生”民事责任司法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9月12日是“预防出生缺陷日”。越来越多的准父母有意识地选择妇婴医院等正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基因筛选为来构建美满家庭。“错误出生”也随之走进学界视野。它是指因为医方发生产前诊断过失导致先天性缺陷儿出生的医患纠纷,过失类型包括未尽到书面通知义务、告知父母医疗信息有误等。与医疗损害责任不同,“错误出生”的损害结果是经济损失,并未造成胎儿的缺陷。其主要研究的是因缺陷儿的出生所产生的额外经济支出与医方的过失行为之间的责任划分。参考近五年的司法判例目前我国对“错误出生”案件还没有系统规范,各地司法实践中还未形成统一的民事责任司法认定的审判标准。针对现有的130份裁判文书的归纳和总结,“错误出生”司法认定的问题可以分成两种类型。第一是“错误出生”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集中在侵权案由界定混乱、原告资格范围模糊、院方责任认定的因素不全、赔偿项目范围不统一等方面;第二是“错误出生”合同责任的司法认定,主要集中在救济路径混同、违约责任认定标准不明确、赔偿项目不一致、经济补偿适用的司法条件等方面。除了解释两种司法实践路径中“错误出生”民事责任认定司法现状的具体情况和存在问题,还对美国、德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错误出生”民事责任认定的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在侵权诉讼中,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司法操作。对缺陷儿的原告资格予以否定;对于赔偿项目认定上,仅支持原告特殊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及无争议部分的请求;在违约诉讼中,德国和台湾都承认缺陷儿父母的原告资格,对于赔偿项目,中国台湾地区支持特殊抚养费,德国支持一般抚养费,根据我国司法环境应借鉴台湾地区做法。对于“错误出生”合同责任的经济补偿,德国法院因为认可精神损害赔偿不再考虑经济补偿,而台湾地区否定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是否进行经济补偿还未予以明确,我国根据实践经验和立法精神可以允许经济补偿。“错误出生”侵权责任认定和违约责任认定完善建议可以包括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在侵权法领域的立法上,需统一确定案由名称;原告资格认定上,否定缺陷儿原告资格,对缺陷儿父亲的原告资格予以扩张;适用赔偿范围认定上,支持特别抚养费及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不支持残疾赔偿金;在侵权法领域的司法上,确认院方责任时应综合考虑确认责任程度的各种影响因素;赔偿方式认定上,建议定期支付并提供担保。在合同法领域的立法上,要确定医疗服务合同的有名性;赔偿范围认定上,支持特殊抚养费,不支持残疾赔偿金;司法上,认定院方过错不能仅依靠医疗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还需考虑医方医疗行为本身的违法性程度,结合具体的免责事由等条件来认定;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在合同法领域予以支持,可审慎引用公平原则来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
衡敬之[2](2020)在《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过度医疗是“看病贵”的常见原因之一,也是引发医患矛盾的重要因素之一,它不仅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可能危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为有效预防过度医疗的发生,及时、正确地维护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国过度医疗民事责任是必要的。文章运用理论研究、案例研究、社会调研的综合分析方法,对我国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深入探讨。第一部分,文章借助社会学、哲学、医学等不同学科视角对过度医疗的定义,并结合对适度医疗、防御性医疗、非理性医疗等相近概念的辨析,重新界定了过度医疗的概念。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要为了达到经济目的,违反医疗法律、法规及其他诊疗规范或诊疗告知义务,实施超过患者病情实际需要的诊疗,故意或过失给患者或其近亲属造成财产损害或非财产损害并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违法诊疗行为。以此为基础,文章归纳了过度医疗在目的、违法、损害、过错四个方面的双重性特征。通过从成因、目的、具体医疗行为三个角度对过度医疗的类型化分析,将部分基于患者原因产生的或特殊医疗目的医疗行为排除出过度医疗民事责任规制的范围。第二部分,文章明确了过度医疗具备违约与侵权双重民事法律属性,提出在部分情况下存在侵权救济路径与违约救济路径的竞合。随后,从过度医疗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两个方面梳理了我国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内部构造,包括法律依据、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及免责情形。第三部分,文章通过对114件过度医疗损害赔偿司法案件和部分典型案件的实证分析,明确了现阶段我国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司法运行实际情况,并首次针对涉及关联性案件的过度医疗的认定问题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文章通过对社会公众、医务人员、法律从业者三个群体的问卷调查以及对个别专家的访谈,了解了我国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社会运行情况,发现现行过度医疗民事责任存在请求权基础不明,司法认定困难,鉴定制度不完善,预防与救济手段单一等问题。同时,文章还采集了社会各方对于完善我国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意见。第五部分,基于前述研究,文章提出从四个方面逐步完善我国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建议。在规范层面上,推进医疗合同立法,完善过度医疗侵权责任规定。在司法适用上,强化过度医疗审判组织,完善过度医疗司法认定程序,树立综合判定的理念。在社会运行上,加强过度医疗法律制度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此外,还应重视加强与非诉讼法律制度和相关专业组织的衔接,拓宽过度医疗预防与救济的道路。
王磊[3](2019)在《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文中提出损害赔偿法一般由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构成,我国以可预见性为基准对违约损害赔偿明确地采取了限制赔偿主义的立法路径,对侵权损害赔偿却选择了沉默。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制模式到底路在何方,未来在立法上不可避免地要做出回应,而在立法做出回答之前,理论上的深入研究殊值必要。从古代法制到近代法制的历史历程来看,侵权损害赔偿的历史是一部赔偿范围不断拓宽的发展史,直至完全赔偿原则的确定,被侵害权益的救济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已被推崇至“至上”的地位,此点在各国的理论论说中一直在被强调,我国尤为如此。不可否认的是,在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变迁的过程中,被害人救济将会被不断强调,其正当性与必要性均无可置疑。然而,一味以被害人为侵权损害赔偿的绝对中心,过度地忽视加害人的利益,也存在行为自由与权益保障失衡的风险,此点亦要保持警惕。在我国,相比于责任成立法研究的生机勃勃之景,责任后果法的关注却少之又少。由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较为薄弱,论及侵权损害赔偿时趋于简化地以完全赔偿原则加以说明,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知识印象基本上笼罩于完全赔偿的“阴影”之下。与此相对的是,在现代社会,完全赔偿原则是否就具有先验性的正当性,此点不可不辨。实际上,完全赔偿原则的弊端颇多,几乎不适于对现代社会的应对,此点从各国侵权损害赔偿的新近发展中可以得到证实,所以我国未来不应再采纳完全赔偿主义这样的立法例。否认完全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之后,与完全赔偿主义相对的限制赔偿主义应属于妥当的方向,应如何在限制赔偿主义的方向下构建合理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此乃接下来的重要任务。大体而言,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促进侵权法基本价值目标的达致,即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平衡,以此,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与调和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之冲突紧密相连,应以此为向导构建妥当的法律构成。职是之故,本文欲以完全赔偿原则之破除与损害赔偿理论之构建为主线探讨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在先解构与后建构的逻辑框架下以期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不同的视角。第一章主要阐述完全赔偿主义的确立以及完全赔偿原则的检讨两大主题。完全赔偿主义的确定并未一日之功,在作为现代法律“摇篮”的罗马法中,侵权损害的赔偿是一个逐渐扩张的过程。罗马法早期侵权损害的赔偿主要由《阿奎利亚法》所规定,按照这一法律文本,损害是对物本身的物理性损坏,赔偿范围也仅限于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害,而且损害的评价还具备惩罚性质,与现代损害赔偿法的理念毫无契合。其后,罗马法后期裁判官法才开始对损害赔偿范围予以拓宽,而且在中世纪后期这一趋势也持续发展,并在18世纪才得以一般化,在此过程中惩罚要素逐渐被剔除,近代损害赔偿法逐渐形成,并最终在各国确定了完全赔偿主义的指导原理。然而,完全赔偿主义自身也存在利益衡量单一、法律适用僵化、无视制裁预防机能等方面的弊端,特别是在现代社会,该等弊端尤为明显,从而孕育了进一步扬弃的因素。第二章主要考察侵权损害赔偿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趋向,从而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寻求正确的方向。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法国、日本乃接受完全赔偿主义的典型范例,但从其损害赔偿法的发展来看,完全赔偿主义的地位并非牢不可破。在该三个国家中,由于完全赔偿主义的僵化并不完全足以应对现实的发展,所以从各个方面均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突破,从而实现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发展,所谓完全赔偿只是理论上的愿景而已。此点在我国同样如此,现有立法论上我国并不存在完全赔偿主义的线索,反倒是具备限制赔偿主义的倾向。其次,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完全赔偿主义均没有被完全采用,取而代之的是结论妥当性的强调。因此,限制赔偿主义取代完全赔偿主义应成为未来侵权损害赔偿发展的方向。第三章旨在探讨划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法技术手段。法技术手段的采纳需要法价值判断的证成,两者是紧密联系的整体。从法价值判断来看,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在于调和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冲突,我国侵权法实际上更多地以前者为目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后者的忽视,此点应予明确。如若侵权损害赔偿旨在平衡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那么法技术手段应为此提供必要的评价框架,本文以动态体系论为基础认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取决于可归责性与被侵害权益重大性之间的权衡,以此妥当地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作为立法论的动态体系论在实践中素有争论,而且遭受了大量的批判,但此并非无可辩驳。若形成正确认识并实施妥当的衡量,动态体系论应可以承担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任务。第四章旨在探讨灵活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机制,即损害额酌减制度与损害额酌定制度。损害额酌减制度是在特定情况下赋予法官对债务人的损害赔偿义务予以减免的权限,以实现损害赔偿义务的妥当性,该制度包括生计酌减与公平酌减两大部分,前者以保障债务人基本的生存条件为目标,以实现侵权法对人性的关怀;后者以实现损害赔偿义务的实质公平为目标,防止对债务人形成不成比例的负担。损害额酌定制度则赋予法官在一定情况下酌情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权限,原因在于特殊情况下受害人并不是总能有效证明损害赔偿的额度,或者法官基于某种原因需要考量更多的相关因素,所以制度上应保障法官具有一定的酌定权限去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第五章旨在为“柔软化”的理论构成从方法论上进行必要的辩护。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采取“柔软化”的法技术虽然能有效导出妥当的法结论,但势必会引起对法确定性的破坏,此点乃形式合理性所导出的必然结论。然而,法律实证主义已遭到了大量的批判,其所宣称的确定性在现实中根本无法达到,无论是立法者的有限理性还是法律规则的“开放结构”,抑或是法律推理的复杂性,均导致法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此乃价值判断所必然会导致的结果。基于此,正确的方向应该是在承认不确定性的前提下去探索如何认识法的不确定、如何去将不确定性限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而解决该问题的手段应诉诸于被称为“第三条道路”的法律论证理论,通过法律论证理论在结论的确定性与妥当性之间实现平衡。
张盼[4](2019)在《司法视域下医疗美容损害赔偿实务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与日俱增,医美双方关系日益紧张,纠纷处理不善引发的暴力伤医、闹医事件频频发生。司法诉讼是解决医疗美容损害纠纷途径中最理性和最有保障力的途径。然而我国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的司法处理中存在诸多困境,裁判者难以界定医疗美容损害内涵。在2017年12月《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后,仍未改变求美者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选择困难的局面。在审理程序中医疗美容损害鉴定专业化缺失、精神损害赔偿缺乏量化的标准。基于我国出现的医疗美容损害司法困境,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首先要明确医疗美容损害的内涵,分清医疗美容损害与生活美容损害、医疗损害之间的差异。其次,通过对违约、侵权损害两种案由之诉的利弊阐述,为求美者提供案由选择的方向。再次,建构我国医疗美容损害鉴定专业化,可效仿2016年成立的医疗美容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中的专家学者团队,培养和建立医疗美容鉴定专家队伍;在鉴定主体资格上进行细化;鉴定标准具体化、统一化,如在瘢痕鉴定方面,不单以创口面积大小、深浅作为主要判定依据,还要考虑是否影响容貌美观程度而定;在鉴定责任机制上,确立医疗美容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过失故意做出不真实、不准确鉴定结论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最后,明确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于医疗美容精神损害赔偿中主体特异性、精神损害后果认定难、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缺失等因素,将医疗美容精神损害诊断、医疗美容损害与精神损伤的因果关系和医疗美容精神损害程度纳入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内,并结合国外精神损害赔偿计算现状以及我国各地区人民收支水平差异等因素,得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医疗美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该法院所在地的精神损害最高限额×医疗美容精神损害等级系数。
吴运来[5](2018)在《医方说明义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一章:医方说明义务的基础理论。第一节主要梳理了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功能。医方说明义务是一种独立义务而非手段性、从属性义务。广义的医方说明义务本身既包含说明义务也包含取得患方同意的义务。应将其与“知情同意权”进行区分。医方说明义务的功能包括:转换医患关系范式以保障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功能、考量和确定医疗水平的功能、促进理性商谈、重建医患信任、避免医疗纠纷等功能。第二节主要阐述了医方说明义务的法理依据——患者自主决定权。认为:其一,坚持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更符合具体患者理性;其二,坚持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对惟理性主义的反思内在契合;其三,患者自主决定权是对抗医师权力滥用的法权依据。第三节主要界定医方说明义务的性质。首先阐述了侵权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对身体伤害行为说、人格权侵害说进行了剖析,提出了从维护身体完整性到保障患者自主决定的人格利益的转变;接下来论述了医方说明义务在合同法上的性质,主张既有法定义务也有约定义务,反对一味扩张法定义务。第二章: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及对象。指出医方说明义务的应然主体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只应当是具体履行者,而其中自主决定权的说明义务的具体履行者应当是主治医师。其次,患者的同意能力获得了与民事行为能力分离的地位。患者同意对于意思能力的要求的标准低于民事行为能力。因其是对自身人身利益的某种处分,不涉及财产交易,因而不需要考虑交易安全。第三章:医方说明义务的内容。第一节主要是关于说明义务内容的判断标准。对挑战现行说明制度假设的临床证据进行了考察,说明理性医生的标准、理性病人的标准仍然依赖医师权力。认为医生和病人应该共享医疗决策,保障病人的价值观和偏好。因此,判断标准应采“理性患者说”与“具体患者说”的结合。第二节论述了说明义务的一般内容,首先探讨了说明义务范围的适当性问题,要防范说明的失灵,警惕说明信息数量过多,出现“超载”效应。之后分别对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说明义务的例外等进行了具体剖析。第三节是关于说明义务的类型化,根据自我决定的权重,可区分为自我决定的说明义务、确保疗效的说明义务、转医转院的说明义务等。第四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及过错。第一节主要是关于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行为类型化和具体行为类型化梳理。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类型化包括:说明后不同意以及知情而未告知或未征得患者同意;第二种类型是不知情而未告知。第二节第一部分主要论述违反说明义务的过失的概念及过失的认定标准,厘清了说明过失与医疗技术过失的关系。对英美法区分基本信息与附带信息进行借鉴。最后,对医方说明过失的证明进行了介绍,指出说明过失之诉的特殊意义;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在医疗损害责任领域适用过错原则可能有着形式上的公平与实质的不正义;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违反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其一,单纯违反说明义务的过失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二,对违反说明义务与其后进行的诊疗行为进行一体化评价,根据具体类型具体适用归责原则。第五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第一节主要介绍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的核心要素。首先,在该种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上应适用替代法加上自主决定的意志自由,医方可通过论证合法替代行为成立来进行抗辩和主张免责。其次,因果关系应当建立在违反说明义务与实际的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之间。再次,对在说明领域里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分工进行探讨。第二节主要论述适用传统的“若无则不”因果关系标准的障碍及克服。若严格适用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具有相同风险的治疗措施的迟早到来以及风险的迟早发生会否定因果关系在此领域的成立。因此,需要适用修正后的替代法理论。进而对低治愈率条件下适用机会丧失理论进行了讨论。第三节论述对患者“后见之明”的制约:个人偏好胜于理性患者标准的说明义务。患者需要证实或至少主张为何他即使被适当告知,也会特别因为个人原因拒绝同意治疗。第六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损害赔偿。第一节探讨了为什么应以实际损害而非权益损害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其一,权利遭受侵害并不必然导致损害;其二,是关于“实际损害说”和“知情同意权受损说”之辩。第二节主要介绍损害事实的类型,包括现实权益损害和期待权益损害。第三节讨论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财产性损害赔偿。其一,违反说明义务造成的财产性损害赔偿性质之辩析;其二是关于赔偿计算的特殊性,就在于要计算不同意思决定存在的实际利益差。第四节探讨的是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应对“其他人格利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限制;其次,区分研究了违反自主决定权医方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和违反确保疗效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各自的特殊性。
危巍[6](2015)在《医疗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国家先后颁布施行了《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形成了一套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医疗纠纷民事责任法律性质认定、归责原则、担责方式与赔偿标准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不统一甚至相冲突。譬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存在对医疗事故赔偿的规定与现行法律不符、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设计存在公信力质疑、对非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等制度缺陷以及对本应该由法律调整的医患民事关系做出了规定等立法问题;《民法通则》对医疗损害责任没有特别的规定,把医疗损害责任与一般人身损害侵权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等同对待;《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一义务与过错标准,没有考虑医疗机构的类别、等级、医务人员的资质以及地区差别等因素对医疗水平的影响,而且对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这样一来,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行政法规与相关法律在同一时期共存,同时施行,这就造成了医疗纠纷法律适用的“二元化”局面,由此衍生出医疗损害鉴定实践中的“多头鉴定”或“多轨制”等一系列问题。法律适用不统一甚至于相冲突,违反了法治公平原则,影响了司法公正,降低了诉讼效率,增加了医疗纠纷处理成本,激化了医患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由于医疗服务受医学发展进程、医疗技术水平以及患者个体差异等因素影响,医疗风险始终存在,医疗效果难尽人意,医疗纠纷难以避免。依法处理医疗纠纷,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必要途径。因此,完善医疗纠纷法制建设,明确医疗纠纷法律适用原则,已成为当务之急。本人通过对医疗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研究,提出了医疗纠纷法制建设与法律适用原则的初步建议:第一,在法制建设方面,建议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对《条例》中与相关法律相冲突或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对《侵权责任法》中“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一过错标准进行具体化,充分考虑影响医疗水平的各种因素,对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与赔偿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从维护法制统一,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建议整合民事立法或者在即将制定的《国家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界定的原则、程序、办法和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等内容,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做出明确规定,并统一人身损害鉴定法制,规范人身损害鉴定管理,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医疗纠纷法律适用“二元化”问题。第二,在法律适用方面,建议依照《立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版)的有关规定,在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遵循法律效力原则与案由选择原则,选择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此外,通过对医疗纠纷民事责任性质的分析,提出了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及二者竞合责任角度界定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原则建议。
李璐璐[7](2012)在《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近几年来,我国医疗技术水平飞速发展,人们可享受先进的诊疗服务,但随之带来的医疗损害也日渐增多,加之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损害是不仅在我国当今社会成为热点问题,在世界其它的国家亦是如此。《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专门规范医疗损害纠纷的法规。但由于其规定的内容与《民法通则》及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存在偏差,导致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及医疗鉴定上的“二元化”,引发了我国司法实践对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处理的严重混乱的局面。然而,2010年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这为解决医疗纠纷案件展开了道路。在新立法的背景下,研究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相关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共有四章,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医疗损害民事责任进行详细论述。第一章,明确了医疗损害的定义与医疗损害的表现形式。第二章,对医疗损害民事责任进行学理分析。第一,对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性质进行分析。明确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第二,对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应采用时何种归责原则进行分析。明确了医疗损害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的归责体系。第三,对医疗损害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指出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第四,对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分析。第三章,介绍国内外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首先,分析国内的的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其次,介绍国外相关国家的立法例。如美国、德国、荷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几点建议。首先,立法的构想。其次,提出司法的建议。再次,对相关制度提出完善的措施。
姜凤武[8](2012)在《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提出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法规体系,但医疗损害责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二元化问题。医疗损害赔偿的二元化问题违反了法治的基本要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影响着司法职能的发挥,凸显了法律体系的内部冲突;违反效率诉讼的要求,增加了医疗损害赔偿救济的成本;不利于构建诚信和法治社会,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紧张。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在立法层面取得了一定成就,首次使用了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的完整类型体系,规范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则原则体系。但《侵权责任法》也存在些许不足,比如仅确立了单一的医疗过错判断标准,没有规定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仍然回避了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问题;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没有突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特点。鉴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作者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参照,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通过中外法律比较研究,提出了主要以侵权责任为主进行规制,但在特殊情形之下,如在根据侵权责任时效已届满或者加害人可能因已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而被免责时,也应赋予受害人追究医方违约责任的权利立法构思。作者通过比较法研究,对于如何重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制度、完善医疗精神损害责任制度和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关于如何重构我国的医疗损害诉讼中证明责任制度,作者建议参照德国证明责任的相关制度,引入表见证明理论、证明责任转换理论和妨碍证明理论,扩大法官裁量权,对治疗风险做出正确的考量。关于如何完善我国的医疗精神损害责任制度,作者从权利主体、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关于如何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作者分析了我国实施强制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地可行性及具体构想,提出了该制度在施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牛坤[9](2010)在《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医疗行为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但是,由于当今医学上仍存在着许多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医生在治疗时偶然的失误,以及由医疗行为本身伴生的对人体的侵袭性和危险性,导致医疗损害事件时有发生,使患者的健康或生命受到威胁。鉴于当前医疗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名目繁多的司法解释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相互之间却存在矛盾与冲突,导致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法医鉴定、医疗事故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三个双轨制的二元化结构的复杂局面,进一步加剧了医患间的紧张程度。在这种背景下,对医疗侵权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本文从医患关系出发,围绕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进行阐述,在分析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他司法解释进行剖析,提出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强制保险制度、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人制度等解决机制,以期为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问题的研究尽绵薄之力。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之外,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概述。主要是阐述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性质、特征及构成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有违法违规行为、有人身损害事实的发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第二部分为国内外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现状分析。重点介绍了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三个双轨制的现状: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法医鉴定、医疗事故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论述了国外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如美国加州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德日等国的医疗损害鉴定责任制度。第三部分是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原因分析,分析了当前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导致出现二元化结构的三个因素:立法机关不适当的过分保护、受害患者情非得已另辟蹊径、司法机关将错就错造成混乱。第四部分对我国目前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当限制制度、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人制度等,同时针对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规定提出了笔者自己的思考。
马军[10](2010)在《医疗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及建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医患关系中的新问题层出不穷,关系到人们生命健康的医疗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不断上升,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法律适用问题。笔者研究我国医疗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历史发展,总结学者们已有的学术成果,研究司法实践中医疗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存在问题的原因,最终提出对医疗侵权行为进行专门立法的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该部分首先阐述了医疗侵权行为具有其特殊性,在我国尚未将医疗侵权行为单独立法,其可选择适用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各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中。目前,我国没有为解决医患纠纷提供统一完善的法律保护,从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出现种种问题。笔者提出上述问题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我国医疗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历史发展。我国医疗侵权行为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历史发展大至可分为三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是1987年6月29日《办法》实施的阶段,第二阶段是2002年9月1日《条例》实施的阶段,第三阶段是2003年1月16日最高法院颁布《通知》后的阶段。即将来临的第四阶段是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其中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在法律适用上从时间到解释都出现诸多问题,笔者对上述三个历史发展阶段进行分析研究。第三部分:我国医疗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医疗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之争由来已久,近些年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困扰法学界、医务界的热点问题,在司法实践领域中问题引发的矛盾更为突出。理论上将医疗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称之为“二元化”,但实际上各种学术观点又不尽相同,笔者综合归纳各种法律适用的学术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法律适用应当一元化的观点。随后,笔者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从医疗损害的概念,损害赔偿范围,证据认定,赔偿标准,判断过错考虑因素几方面入手,对医疗侵权法律适用存在主要问题分析。第四部分:解决医疗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建议。笔者建议以《侵权责任法》为基本框架,进行医疗侵权行为的专门立法,从而构建一整套相应法律规定和配备相应机构用以解决上述问题。笔者从医疗损害概念、侵权损害赔偿标准、过错认定、证据认定和完善鉴定制度几方面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二、医疗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与法律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医疗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与法律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1)“错误出生”民事责任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错误出生”的界定及其民事责任的性质 |
(一)“错误出生”的界定 |
1.“错误出生”的定义 |
2.“错误出生”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二)“错误出生”民事责任的性质 |
1.侵权责任说 |
2.合同责任说 |
3.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说 |
二、“错误出生”民事责任司法认定状况及存在问题 |
(一)侵权责任司法认定状况及存在问题 |
1.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状况 |
2.侵权责任司法认定存在问题 |
(二)合同责任司法认定状况及存在问题 |
1.合同责任的司法认定状况 |
2.合同责任司法认定存在问题 |
三、美、德及中国台湾地区“错误出生”民事责任司法认定经验借鉴 |
(一)美国“错误出生”民事责任司法认定的经验借鉴 |
(二)德国“错误出生”民事责任司法认定的经验借鉴 |
(三)中国台湾地区“错误出生”民事责任司法认定的经验借鉴 |
(四)小结 |
四、完善“错误出生”民事责任司法认定的建议 |
(一)“错误出生”侵权责任司法认定的完善 |
1.“错误出生”侵权责任认定的立法完善建议 |
2.“错误出生”侵权责任认定的司法完善建议 |
(二)“错误出生”合同责任司法认定的完善 |
1.“错误出生”合同责任认定的立法完善建议 |
2.“错误出生”合同责任认定的司法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过度医疗的概念界定 |
(一)多种视角下的过度医疗 |
(二)过度医疗相关概念辨析 |
(三)过度医疗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二、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理论概况 |
(一)关于过度医疗民事法律性质的探讨 |
(二)我国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
(三)我国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内部构造 |
三、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司法适用 |
(一)过度医疗司法案件样本选取与研究方法 |
(二)过度医疗司法案件实证分析结果的展示 |
(三)过度医疗民事责任司法适用情况的总结 |
四、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社会运行 |
(一)关于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社会调查 |
(二)关于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专家访谈 |
五、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完善路径 |
(一)过度医疗民事责任规范层面的完善 |
(二)过度医疗民事责任司法适用的完善 |
(三)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社会运行的完善 |
(四)加强与相关制度、相关组织的衔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主题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完全赔偿主义之确立与检讨 |
第一节 罗马法中的损害赔偿法 |
一、罗马法前期的损害赔偿法 |
二、罗马法后期的损害赔偿法 |
第二节 中世纪中的损害赔偿法 |
一、中世纪早期的损害赔偿法 |
二、中世纪后期的损害赔偿法 |
第三节 完全赔偿原则的确立 |
一、德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二、法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三、日本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四、中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第四节 完全赔偿主义之检讨 |
一、利益衡量的单一化 |
二、法律适用的“僵硬化” |
三、损害赔偿机能的变迁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二章 损害赔偿法的“柔软化”趋向 |
第一节 损害赔偿法之发展取向 |
第二节 德国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性 |
二、损害评价的弹性化 |
第三节 日本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柔软化” |
二、损害评价的多元化 |
第四节 中国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现有立法的考察 |
二、完全赔偿原则的正当性质疑 |
三、损害赔偿标准的多元化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损害赔偿范围的弹性化认定 |
第一节 相当因果关系之检讨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从相当因果关系论到客观归属论 |
三、规范目的说与保护范围论 |
四、相当因果关系论的再检讨 |
第二节 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选择 |
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基本问题 |
二、损害赔偿范围之确认机制 |
第三节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一、行为人的可归责性 |
二、被侵害权益的重大性 |
第四节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论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弹性化机制 |
二、立法论上的弹性化尝试 |
三、关于动态体系论的立法争论 |
四、损害赔偿法中动态体系论的立法评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损害赔偿额的酌减与酌定 |
第一节 损害额酌减制度 |
一、损害额酌减制度之前置性问题 |
二、损害额酌减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三、生计酌减制度的理论构成 |
四、公平酌减制度的理论构成 |
五、损害额酌减幅度之考量 |
第二节 损害额酌定制度 |
一、损害额酌定之必要性 |
二、损害额酌定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三、损害额酌定的基础理论 |
四、损害额酌定的制度构成 |
五、损害额酌定之法律效果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损害赔偿的“柔软化”与法的确定性 |
第一节 “柔软化”构造的确定性危机 |
一、法的确定性“品质” |
二、“柔软化”的法构成与法的确定性 |
第二节 法真的确定吗? |
一、法的确定性诘难 |
二、价值判断与法的不确定性 |
三、“柔软化”损害赔偿的不确定之辩 |
第三节 作为第三道路的法律论证理论 |
一、法的确定性之再认识 |
二、法律论证与客观性、正确性 |
三、作为认识论的确定性 |
第四节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司法视域下医疗美容损害赔偿实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前言 |
1.立题背景与立题依据 |
2.研究目的 |
3.研究内容 |
4.研究方法 |
4.1 案例分析法 |
4.2 比较分析法 |
4.3 统计方法 |
5.研究创新点 |
二 |
1.医疗美容损害的界定 |
1.1 医疗美容发展历程 |
1.2 医疗美容概念 |
1.3 医疗美容损害概念 |
1.4 医疗美容损害性质 |
2.医疗美容损害的实务分析 |
2.1 资料——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医疗美容损害赔偿案例 |
2.2 方法——统计分析法 |
2.3 结果与分析 |
3.我国医疗美容损害的司法困境 |
3.1 裁判者难以界清医疗美容损害内涵 |
3.2 起诉前难以抉择医疗美容损害案由 |
3.3 审理程序中缺失医疗美容损害鉴定专业化 |
3.4 判决时缺乏合理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标准 |
4.解决我国医疗美容损害赔偿问题的具体措施 |
4.1 明确界定医疗美容损害的内涵 |
4.2 明确医疗美容损害起诉案由的抉择 |
4.3 建构我国医疗美容损害鉴定的专业化 |
4.4 明确我国医疗美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
参考文献 |
三、综述 |
1.国外医疗美容损害处理现状 |
2.国内医疗美容损害处理现状 |
2.1 医疗美容相关概念 |
2.2 国内医疗美容损害处理现状 |
3.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攻读学位期间发表文章情况 |
五、致谢 |
(5)医方说明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来源及理论和实践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功能 |
一、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辨析 |
二、医方说明义务的历史沿革 |
三、医方说明义务的功能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患者自主决定权 |
一、坚持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更符合具体患者理性 |
二、坚持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对惟理性主义的反思内在契合 |
三、患者自主决定权是对抗医师权力滥用的法权依据 |
第三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性质厘清 |
一、侵权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 |
二、合同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 |
第二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及对象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 |
一、在说明义务主体上的现行立法规定检索 |
二、关于医疗机构是否应成为说明义务主体的探讨 |
三、说明义务的具体履行者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对象 |
一、我国医方说明义务的对象的立法沿革 |
二、患者同意能力 |
三、患者近亲属的说明对象地位的探讨 |
第三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内容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内容的判断标准 |
一、说明义务判断标准的演化 |
二、挑战现行说明制度假设的临床证据 |
三、我国医方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探讨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内容 |
一、说明的适当范围 |
二、说明的重要事项 |
三、说明义务的例外 |
第三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类型 |
一、自我决定权的说明义务 |
二、确保疗效的说明义务 |
三、疗养指导的说明义务 |
四、转医转院指示或劝告的说明义务 |
第四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及过错 |
第一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类型化 |
一、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行为类型化 |
二、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具体行为类型化 |
第二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过错要素 |
一、过错要素的立法与学说 |
二、过错原则形式上的公平与实质的不正义 |
三、违反说明义务的归责原则具体适用 |
第五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
第一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的核心要素 |
一、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替代法+自主决定的意志自由 |
二、因果关系应当建立在违反说明义务与实际损害之间 |
三、在说明领域里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分工 |
第二节 适用传统的“若无则不”因果关系标准的障碍及克服 |
一、修正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以保护患者自主权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修正传统因果关系的裁判实例及分析 |
三、“机会丧失”原则与赔偿的比例责任规则适用 |
第三节 对患者“后见之明”的制约:个人偏好胜于理性患者标准的说明义务 |
一、患者“后见之明”问题的提出 |
二、因果关系判断中的主观说与客观说 |
三、确立具体患者本人对事后主张的说明义务 |
第六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损害赔偿 |
第一节 以实际损害而非权益损害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
一、权利遭受侵害并不必然导致损害 |
二、“实际损害说”和“知情同意权受损说”之辩 |
第二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现实权益损害与期待利益损害 |
一、现实权益损害 |
二、期待利益损害 |
第三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财产性损害赔偿 |
一、违反说明义务造成的财产性损害赔偿性质之辩析 |
二、不同意思决定存在实际利益差 |
第四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
一、对“其他人格利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 |
二、违反自主决定权的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 |
三、违反确保疗效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攻读科研成果 |
致谢 |
(6)医疗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医疗纠纷法制概述 |
第一节 医疗纠纷概述 |
一、医疗纠纷的含义 |
二、医疗纠纷的特点 |
三、医疗纠纷的现状 |
四、医疗纠纷相关概念 |
第二节 医疗纠纷法制概况 |
一、医疗纠纷法制历史沿革 |
二、医疗纠纷法制内容分析 |
第二章 医疗纠纷法律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立法问题 |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立法与制度缺陷 |
二、《民法通则》在医疗损害民事责任方面的缺失 |
三、《侵权责任法》的医疗过错标准与损害赔偿制度瑕疵 |
第二节 医疗损害鉴定问题 |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缺陷 |
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与证据效力不明 |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技术性与公信力质疑 |
四、鉴定管理法制不健全 |
第三节 医疗纠纷民事责任性质问题 |
一、侵权责任 |
二、合同责任 |
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
第四节 医疗纠纷法律“二元化”问题 |
一、“二元化”的成因及后果 |
二、医疗产品纠纷适用特别法 |
第三章 医疗纠纷法制建设与法律适用对策 |
第一节 医疗纠纷法制建设 |
一、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二、完善《侵权责任法》 |
三、整合民事立法 |
第二节 医疗纠纷法律适用原则 |
一、法律效力原则 |
二、案由选择原则 |
第三节 医疗损害鉴定法制建设 |
一、统一人身损害鉴定法制 |
二、规范人身损害鉴定管理 |
第四节 医疗纠纷民事责任性质界定 |
一、侵权责任的界定 |
二、合同责任的界定 |
三、竞合责任的界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完成的学术论文与科研课题 |
作者简介 |
(7)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医疗损害的概述 |
1.1 医疗损害的定义 |
1.1.1 损害的理论学说 |
1.1.2 医疗损害的概念 |
1.2 医疗损害与其相关概念的比较 |
1.3 医疗损害的类型 |
第二章 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理论分析 |
2.1 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性质 |
2.1.1 国外对医疗损害民事责任性质的认定 |
2.1.2 国内对医疗损害民事责任性质的认定 |
2.2 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2.2.1 国外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2.2.2 我国理论界对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观点 |
2.3 医疗损害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2.3.1 医疗过错 |
2.3.2 损害事实 |
2.3.3 因果关系 |
2.4 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 |
2.4.1 医疗损害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 |
2.4.2 医疗损害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则 |
2.4.3 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
第三章 国内外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分析 |
3.1 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
3.1.1 《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 |
3.1.2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规定 |
3.1.3 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3.2 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司法现状与不足 |
3.2.1 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司法现状 |
3.2.2 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司法现状存在的问题 |
3.3 国外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现状 |
3.3.1 美国的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 |
3.3.2 德国、荷兰医疗损害民事责任鉴定制度 |
3.3.3 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
4.1 完善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立法构想——《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
4.1.1 采用“一般标准+地域标准”的医疗技术过错认定标准 |
4.1.2 增加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条款 |
4.1.3 确立医疗损害赔偿适当限制规则 |
4.1.4 增设未经同意的紧急救助免责条款 |
4.1.5 明析过度检查条款 |
4.2 完善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司法建议 |
4.2.1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作到法律适用的统一 |
4.2.2 建立新型的医疗鉴定模式 |
4.2.3 加强诉讼证据的司法审查 |
4.3 完善医疗损害相关制度措施 |
4.3.1 建立诉讼外调解解决模式 |
4.3.2 引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
4.3.3 吸收医学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 |
4.3.4 设立医疗纠纷审判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
1.1 医疗损害 |
1.1.1 损害的概念 |
1.1.2 医疗损害的概念 |
1.1.3 与医疗损害相关的概念 |
1.2 医疗损害责任 |
1.2.1 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 |
1.2.2 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 |
1.3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
1.3.1 损害事实 |
1.3.2 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
1.3.3 过错 |
第2章 外国的医疗损害责任 |
2.1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医疗损害责任 |
2.1.1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内容 |
2.1.2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点 |
2.2 英美法系国家医疗损害责任 |
2.2.1 英美法系国家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内容 |
2.2.2 英美法系国家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点 |
第3章 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 |
3.1 侵权责任法前的医疗损害责任 |
3.1.1 立法概况 |
3.1.2 法律适用的二元化 |
3.2 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 |
3.2.1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成就 |
3.2.2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局限 |
第4章 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制度比较 |
4.1 外国的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制度 |
4.1.1 德国法上的证明规则 |
4.1.2 美国法上的证明规则 |
4.1.3 日本法的证明规则 |
4.2 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 |
4.2.1 民事诉讼法 |
4.2.2 证据规则 |
4.2.3 侵权责任法 |
4.3 比较法下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的反思与完善 |
4.3.1 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制度的反思 |
4.3.2 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 |
第5章 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比较 |
5.1 外国的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5.1.1 德国法的精神损害赔偿 |
5.1.2 瑞士法的精神损害赔偿 |
5.1.3 日本法的精神损害赔偿 |
5.1.4 英国法的精神损害赔偿 |
5.1.5 美国法的精神损害赔偿 |
5.2 我国的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5.2.1 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 |
5.2.2 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 |
5.2.3 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 |
5.3 比较法下我国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反思与完善 |
5.3.1 权利主体 |
5.3.2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
5.3.3 赔偿方式 |
第6章 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比较 |
6.1 外国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1.1 美国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1.2 德国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1.3 日本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1.4 新西兰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1.5 澳大利亚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2 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2.1 医疗机构自行赔付方式 |
6.2.2 医疗损害责任保险赔付方式 |
6.3 比较法下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
6.3.1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反思 |
6.3.2 强制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构想 |
6.3.3 强制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施行的问题及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9)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概述 |
(一) 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 |
(二) 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性质 |
(三) 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特征 |
1. 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 |
2. 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 |
3. 基本形态是替代责任 |
4. 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
5. 因患者人身等权益损害的过失行为而发生的责任 |
(四) 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1.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
2.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 |
3. 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 |
4.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
(五) 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过程 |
二、国内外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现状分析 |
(一) 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分析 |
1. 医疗损害责任诉因的双轨制 |
2.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双轨制 |
3.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双轨制 |
(二) 国外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分析 |
1. 美国的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以1975 年加利福尼亚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MICRA)为例 |
(1) 适当限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
(2) 定期赔偿金制度 |
(3) 判决之后依据MICRA 的申请 |
(4) 间接来源规则的排除使用 |
(5) 其他规定 |
2. 德国、荷兰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 |
(1) 法院鉴定是必经程序 |
(2) 法官依照程序组织医生责任鉴定 |
(3) 法官享有对医学专家鉴定的审查权 |
(4) 鉴定责任由专家个人负责 |
3. 法国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制度 |
三、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原因 |
(一) 现行二元化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分析 |
1. 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与公正,实际上激化了医患关系 |
2. 导致大量诉讼投机行为的产生,进一步加深了医患矛盾 |
3. 造成审判秩序的混乱,损害了司法权威 |
(二) 现行二元化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原因分析 |
1. 立法机关不适当的过分保护 |
2. 受害患者情非得已另辟蹊径 |
3. 司法机关将错就错造成混乱 |
四、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
(一) 建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当限制制度 |
(二) 建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强制保险制度 |
(三) 建立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人制度 |
(四) 建立以人民法院主导的新的医疗事故鉴定体系 |
(五)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规定的思考 |
1. 增加免责条款 |
2. 解释过度检查条款 |
3. 反思举证责任条款 |
4. 缺失法律适用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医疗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及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医疗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历史发展 |
第一节 《办法》实施阶段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二节 《条例》对比《办法》的变化 |
一、立法宗旨方面的变化 |
二、医疗事故概念的变化拓宽了医疗事故法律界定的范围 |
三、医疗事故等级变化 |
四、医疗事故的日常预防和病历资料取得 |
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六、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途径区别 |
七、医疗事故赔偿内容的变化 |
第三节 最高法院在不同阶段的司法解释具有现实意义 |
一、早期最高法院关于李新荣案的复函 |
二、司法解释中的医疗行为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
三、最高法院《通知》的内容及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的分析 |
第三章 我国医疗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医疗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主要观点及分析 |
一、医疗侵权法律适用的"一元化"观点 |
二、医疗侵权法律适用"二元化"观点 |
三、医疗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应当一元化 |
第二节 当前司法实践中医疗侵权纠纷存在主要问题分析 |
一、医疗损害与《条例》中医疗事故概念的厘清 |
二、确定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 |
三、医疗事故证据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四、医疗侵权赔偿标准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五、医疗侵权判断过错考虑的因素 |
第四章 解决医疗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建议 |
第一节 医疗损害概念、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和过错认定的建议 |
一、统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概念 |
二、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统一并实行非财产赔偿限额 |
三、医疗过错认定的建议 |
第二节 证据认定和完善鉴定制度的建议 |
一、证据认定方面的建议 |
二、完善鉴定制度方面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四、医疗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与法律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 [1]“错误出生”民事责任司法认定研究[D]. 曹嘉文.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1)
- [2]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研究[D]. 衡敬之. 西南医科大学, 2020(11)
- [3]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D]. 王磊. 南京大学, 2019(01)
- [4]司法视域下医疗美容损害赔偿实务研究[D]. 张盼. 大连医科大学, 2019(04)
- [5]医方说明义务研究[D]. 吴运来.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6]医疗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危巍. 吉首大学, 2015(06)
- [7]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研究[D]. 李璐璐. 华东交通大学, 2012(02)
- [8]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比较研究[D]. 姜凤武. 大连海事大学, 2012(12)
- [9]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 牛坤. 河南大学, 2010(12)
- [10]医疗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及建议[D]. 马军. 中央民族大学, 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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