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2年,中国政府将正式实施能源效率信息标识制度──记中国-国际能源署“能源效率标准与标识”研讨会(论文文献综述)
丁辉[1](2021)在《双碳背景下中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与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已经成为我国“十四五”发展时期乃至今后长期低碳转型发展的战略方向。实现“双碳”目标,要以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为坚实导向,以系统化的政策标准、政策体系为支撑,创新模式、勇敢实践,大力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发展,引导金融产品、工具和服务有序进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开拓新市场、设计新机制、完善标准,逐步建立起以能够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源、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因此,本文从针对我国气候投融资发展评价研究出发,采用因果推断和问卷调研的方法对现有政策的实施效果和市场主体参与气候投融资的动因和障碍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根据一手的调研资料总结了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的政策需求框架,总结了金融机构在政策层面所需求的准入机制、信息机制、绩效机制、激励机制等多种要素机制。研究在梳理国内外气候投融资发展演进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政策评估发现尽管我国气候投融资发展处于早期阶段,但相关政策举措已经在试点范围内对碳减排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尤其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针对政策发展,由于我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尚在建设中,相关研究还没有形成成熟、一致、系统的结论,对于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构建的讨论尚不充分。本文进而梳理和总结大量国内外气候投融资政策研究和政策体系建设经验,结合调研结果,本文对系统化研究政策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进行归纳,明确了分析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的理论框架;在总结和提炼有关政策体系要素分解的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归纳了对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进行建构的六个要素机制并详细阐述了政策体系建设发展的方向和内容。最后,本文借鉴已有的政策体系结构化评价的理论方法,从六项要素出发设计了针对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进行评价的指标和方法,并具体讨论了其适用的范围和场景,以实现对我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构建的过程和效果进行总体评价。通过上述研究,通过对大量国内外气候投融资政策经验和思考的梳理和总结,提出了我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的具体路径和内涵,为发展我国气候投融资工作、形成气候投融资长效政策保障机制提供科学建议。
苏跃华[2](2020)在《中国商用车节能管理体系研究》文中提出随着“蓝天保卫战”的号角已经吹起,空气质量越来越受到瞩目;与此同时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连年增长,全球变暖形势不容乐观;与环境问题同样迫切的还有能源危机,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2018年已经高达72%,远超国际公认的50%的警戒线。提高汽车燃油经济性,特别是提高单车油耗高,保有量持续增高的商用车的燃油经济性对净化空气质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缓解能源危机等都意义重大。商用车节能管理体系的研究是建立在对汽车节能管理研究的基础上的,所有本文在时间顺序的基础上,考虑政策内因,分阶段分析了美国、欧盟、日本汽车节能管理的历程,梳理出其节能管理的内在逻辑:即从管理对象而言先易后难,由乘用车扩展到轻型商务车,再延伸到重型商务车;从管理措施而言,主要从逐步提高限值标准和目标值、施行积极的财税政策、辅助以完备的标识制度这三方面入手;从施政对象来看,主要是从生产端鼓励生产制造商增加节能研发投入,提高生产汽车的燃油经济性,从消费端鼓励节能汽车的消费等多种措施。为深入探讨我国商用车节能管理体系,本文在充分研究国外汽车节能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汽车节能管理进行了梳理。在乘用车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了以燃料消耗量限值为底线,目标值为高线,积分政策从中调解的完整体系,配套实施的财税政策和标识制度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在商用车方面目前仅有燃料消耗量限值管理,且由于目前商用车节能管理的相对粗放,使得很难制定针对性较强的财税政策和标识制度。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并结合国际发展经验,本文对我国商用车节能管理的思路进行了探讨,即进一步完善基础数据库,加强节能车型认定,配套精准财税政策,辅助以灵活的管理措施;此外,本文对商用车节能管理中的关键措施,如节能车型认定、管理措施施行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了具体分析;为促进我国商用车节能管理体系的完善贡献了方案。
李轶楠[3](2019)在《我国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近远期路线图及政策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过去20年我国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的高速发展使得新建居住建筑面积大幅增加。伴随这一过程的是我国居住建筑能耗的高速增长,加剧了我国能源资源的紧缺程度。为了应对这一状况,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节能政策,包含法律法规、财政激励和标准规范,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根据世界银行研究,中国城镇化水平于2030年将达到70%左右。这意味着我国居住建筑能耗总量将进一步增加。为了应对进一步的能源紧缺,如何系统化地设定我国2030年前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路线图,并确定相应的技术发展策略、技术路径及配套政策对促进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至关重要。本研究采用SIX-SIGMA DMAIC方法对整体研究方法进行构建。根据方法学框架,研究首先基于来自一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意见、我国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历程及发展趋势对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定义进行构建,并采用德尔菲法对未来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目标梯度及评价指标体系(路线图)进行探究。在此基础上,研究分析了相应的能效提升技术策略、技术路线及关键技术并通过建筑能耗模拟及敏感性分析进行了验证。研究引进政策周期理论、网格化政策设计理论及政策环境理论对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领域内存在的障碍、相应的影响因素及驱动力进行了系统化的评估和分析。评估基于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机构问卷与德尔菲法问卷对我国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领域“一线人员”进行调研所获得的数据进行。问卷对可量化描述的数据采用李克特五分度量表进行量化。获得数据依据相应的数据特征和预期结论要求,进行描述统计分析、层次分析和聚类分析法。在此基础上,研究对促进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的政策措施体系进行了设计及研究。体系内单项措施的设计以解决现阶段存在的关键问题为目标。单项措施有效性的评估基于专家给出的打分进行。在筛选出具有高有效性的措施并去重后,研究形成了适用于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的综合政策体系,并基于网格化政策设计理论及政策资源理论对该政策体系的合理性进行了评估。研究结果表明,针对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的定义应明确,并且与我国生态文明发展的趋势相吻合。目标研究的结果表明,从2020年开始,新建居住建筑的能效水平应每五年提升30%,即与20世纪80年代典型居住建筑的能耗水平相比,新建居住建筑于2020年应实现75%的节能率。这一水平到2025年应提升为82%,到2030年提升为88%。为达到该能效目标,技术策略为“被动式技术优先加可再生能源辅助”。关于新建居住建筑实际能效水平提升及高能效水平新建居住建筑的推广,目前核心障碍是“预期的节能量无法有效转化成实际的节能收益”。这种转化机制的缺乏是政府政策设计缺陷及其实施不足,利益相关方缺乏实施能力,以及相关市场的法制化水平相对较低三个主要障碍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个主要障碍与政策周期相关,后两个障碍存在于新建居住建筑能效促进的政策环境中。针对影响因素的分析为消除障碍提供了初步解决方案。政策类因素的影响将在远期下降,市场因素将占据影响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的主导地位。这种变化表明,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政府的行政措施在促进近期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方面至关重要。从远期来看,政府应逐步开始综合利用政策资源,以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并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针对驱动力分析的结果表明,居民对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的需求是推动政府制定政策促进建筑能效提升的源驱动力。中央政府的财政补助及“地方业绩政府评估体系”可以有效地将居民的需求转变为地方政府推动工作的实际动力。这样的动力机制使得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一直保持在政策议程中。最终,研究形成了适用于我国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的目标路线图,并提出了实现相应目标的技术策略和关键技术。根据对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领域内存在的障碍、影响因素及驱动力的分析,研究建立了促进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的政策措施体系以及促进政府持续激励并引导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的约束措施体系。本研究对我国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领域一线人员对该领域内的诸多研究问题的意见进行了调研、描述,采用针对政策研究领域的相关理论对调研数据进行分析,相应的结论为政策制定提供了完善的理论基础,并提供了较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何秋[4](2018)在《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气候变化已经对自然生态和人类社会带来有史以来危及生存的最大挑战,面对亟待解决的新兴环境法问题气候变化议题,法律界积极寻求有效的制度应对。美国对气候变化议题的规范和立场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格局和应对有着重要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在作为全球事务的气候变化国际框架中具有高度和独特的影响力。领先世界环境法的美国已经在联邦和地方层面进行了三十多年的气候变化规范过程,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具体表现在多层次和多面向的事前的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事中的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到事后的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制度之间的内嵌与衔接,契合成了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目前我国对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研究或重点于宏观制度,或侧重于细微局部,而从整体视角系统地梳理和剖析其制度体系、探索深层原因的文献比较少见,不足以揭示美国气候变化应对的全貌而通观全局。故本文以期将经济分析法学与具有科学性的气候变化制度进行对话,并弥补法学与科学、社会理性与科学理性之间的隔阂。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全貌是怎样的?其规律和特性为何?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是什么?对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可借鉴之处为何?这是本文的核心问题。本文以美国联邦和地方气候变化应对为研究路径,对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全盘梳理和分析,总结出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成因、规律和特性,从而廓清其气候变化法律应对的整体概况,以期对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和未来方向提供思考和借鉴。本文的研究共分为六个部分,导论部分对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及思路做出阐述。第一章研究美国气候变化的法律内涵和立法现实背景。首先探讨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所管控的温室气体概念,分析出气候变化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对人为温室气体进行法律规范化。进一步研究气候变化的特性,凸显出气候变化治理需要法律介入规范的迫切需求。法律可以构建有效的治理模式,对气候变化进行制度化、规范化治理。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衍生于气候变化对美国自然生态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的背景之下,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演进和立法进程显示,气候变化问题在从科学研究转为经济发展问题之后,进一步发展为国家行为主体间政治权力和利益的博弈。第二章研究美国气候变化风险预警与分担、命令控制型监管、市场导向和司法救济与监督等四种法律制度模式。以巨灾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为主的风险预警与分担模式透过制度的设计,分散和协调气候风险,发挥提供有效财务保障、提供风险分散和管理以及抑制气候变化风险扩大的功能。通过研究美国联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机动车辆排放管理制度以及能源效率标准和标识制度,分析“自上而下”的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依靠环境监管干预的方式,在美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管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结合了经济原理和市场机制的气候变化法律之市场导向制度是美国目前主流管制的工具,引导温室气体排放机构基于经济诱因主动配合管控,以成本和效益最大化的方式实现温室气体管控目的。司法诉讼是美国气候变化治理的重要特色,美国的气候变化诉讼远远超过了世界其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气候变化诉讼,法院成为多元气候变化参与主体沟通协调和解决争端的平台。司法在气候变化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功能、沟通功能、诠释和再造法律规范功能以及塑造社会影响力功能。第三章研究美国地方气候变化应对实践。在联邦政府层面长期缺乏有意义的行动和强有力的领导气候变化治理情况下,美国地方政府一直是气候变化的倡导者。本章从美国地方的气候变化倡议入手,以华盛顿州、加利福尼亚州和马萨诸塞州等地方政府的气候应对实践为源展开研究,解读作为美国气候变化治理的重要内容地方气候治理。美国地方政府依行政命令和立法方式启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行动,“自下而上”地推动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发展。地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实践作为联邦气候变化应对的“试验田”,填补了联邦气候变化监管不积极的缺位,也为今后国家级气候变化应对提供了参考经验。第四章分析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规律和特性。面对气候变化这个具有集体行动特性的全球化议题,维系与保障美国国家利益最大化是美国的首要考量。在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中,美国注重成本效益因素,秉持资本市场和有限政府的气候管制理念,权衡气候变化应对中可持续发展和利益本位的关系。减缓、适应并进和司法审查这两个灵活而有弹性的法律原则,切合气候变化的治理需求,构成美国气候变化治理中重要的规范元素。通过层层检视美国应对气候变化实践,可以看到美国国内气候变化应对始终不辍,形成了由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以及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四位一体”的气候变化监管体系,成为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范性法律架构。第五章解析美国经验的可行性借鉴和掣肘,及对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启示。从美国宪政制度和国家结构的角度分析,美国权力分立的宪政制度、党派分化以及“美国至上”的价值观是影响其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形成和实施的根本因素。权利分立的联邦制以及共和党和民主党气候政策理念的分化,造成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治理结构性和程序性失调。但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演进,逐步形成了一定的规范形态模式。在充分考量法律移植的基础上,我国可以从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决策中考量SCC、气候变化治理地方“先行先试”、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规范经验、以及推动气候变化司法等方面借鉴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一些经验,作为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有益参考。本论文在系统分析与研究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创新。第一是学科交叉分析后的制度梳理。气候变化是环境法新议题,涉及多个学科领域,需要发展原有环境法制度功能或形成新的制度来解决。美国在气候变化议题上形成了比较系统、规范且有成效的法律架构。本文以最新的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应对与国家结构、规范机制之间的一手丰富素材为基础,解读最新的法律法规,评析最新的气候政策,分析最新的气候诉讼等,结合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结构设计和具体实践经验,审视法律制度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关联,分析出美国以风险预警与分担制度、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以及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构建起“四位一体”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监管体系。第二是对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设计有实践价值。目前我国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还处于基础阶段,可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存在局限性。而我国已有对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大多内容零散,局限于政策介绍或某单一机制基本层面的探讨,还没有展开全面体系化的研究。本论文深入地研究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完整体系结构,从联邦到地方,从政策到法律,从理论到实践,从治理初期到最新进程,进一步考察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适用性。提出我国可以从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决策中考量SCC、气候变化治理地方“先行先试”、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规范经验、以及推动气候变化司法等方面借鉴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一些经验,有利于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整体框架体系的构建。因此,本论文对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进行完整而系统地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第三是研究方法上的创新。美国注重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考量气候政策和制度程序,本论文运用法经济学作为分析工具,系统分析了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运行的动力与合理性、法律制度与经济活动间结构性与制度性的逻辑关系,能够为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提供理论分析基础。
崔金星[5](2014)在《碳监测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碳监测问题的实质,是为可持续发展寻求一条“可量化”的道路。同意可衡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行动,是《巴厘行动计划》中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是未来气候制度谈判的核心。由于碳监测制度不仅可应用于适当的国内减缓行动还可用于提供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它又是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与获得的支持之间平衡的核心。碳监测问题逐步发展成为气候谈判,尤其是国际气候减缓行动谈判中的关键问题。清晰地界定碳监测制度的内涵,是推动气候谈判取得进展的重要途径。尽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对待国际气候义务承担上存在难以调和的分歧,但双方的初衷确实一致的,都希望通过各自单独的,或者共同的努力,将人类赖以生存繁衍的大气环境维持在一个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延续的状态,并自愿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国际气候法原则的确立,发展中国家各自减缓目标和减缓行动的制定,都是这一共同意愿的生动体现。事实上,双方阵营对待碳监测问题的态度,实际上是对履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方式存在分歧。或者具体来说,是对各自采取的减缓行动、设定的减缓目标和选择的减缓路径上的分歧。在应对气候变化共同愿景一致的前提下,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良好的制度设计,双方阵营完全可以在通向达成共同行动承诺的道路上,在局部领域取得共识和显着进展,并成为弥补二者差距、增加信心、促进共信的催化剂。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本文将碳监测界定为各国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在国际和国内层面上,对减排目标、减缓行动、减缓政策和措施等进行的测量、监测、报告、评估、审查与核证活动的总称。论文主体共包括八章内容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研究综述,包括第一章。碳监测从技术议题发展到政治议题和法律议题,起源于国际社会寻求应对气候变化的“可量化”国际机制的共识。本部分从国内外研究层次和分野展开,展现碳监测议题发展动向和法律化的途径与渠道。国内研究重点针对碳监测议题的政治化、碳监测制度构建的分析框架和作为碳排放权交易基础的MRV机制等展开。国外研究则从跟踪缔约方实现公约最终目标的进程和手段方面展开,并在迈向有效“碳治理”的社会网络和政策选择方面取得了较丰富的成果,开展了促进实现“气候正义”,构建有效“碳治理”的权利保障体系等领域的研究。第二部分是碳监测制度的理论分析,包括第二到第五章。分别从碳监测核心要素起源及其在当前气候协定中的实践、碳监测概念演变和法律价值、碳监测的制度需求、碳监测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四个方面展开。从碳监测要素起源和概念演变角度考察,碳监测问题具有三个要素,测量/监测、报告、审查/核证。测量/监测是采用指标或数据直接测量排放、削减或其他形式的输出并对之进行测算的过程。其中,测量是对减排目标、减缓行动、减缓政策和措施等的温室气体变动的方式和路径进行观察、记录;监测是对具体气候变化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或碳汇量,采用一定的基准线和方法学进行实时记录、统计、汇总的过程。测量和监测针对的对象不同,但在碳监测概念体系中,发生的阶段是一致的。测量和监测都不涉及到评价问题。审查与核证是对减缓行动、减缓措施与气候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或碳汇增加效益进行评价与评估的机制与过程。审查发生在被评价对象温室气体减排或碳汇增加效益产生之前,由具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对被评价对象相关气候效益进行事先计算与预算,以确定被评价对象的合格性或合规性的评价机制与过程;核证则是发生在被评价对象气候效益产生之后,由具有资质的核证机构对被评价对象减排效益或碳汇效益真实发生情况进行核算,以确定是否与事先设定的气候效益相吻合及吻合度的大小进行的评价机制与过程。报告是对监测数据、测量结果和相关的分析结果进行的传输、提交的过程。具体来说,是根据国际气候法或国内气候法的规定,或者自愿性减排联盟的协定,不同报告主体将自己设定的减排目标、减缓行动和采取的减缓政策与措施及其经济社会影响、成本效益等,或实施的气候项目的气候效益及其影响,向特定机构或组织提交报告的机制与过程。报告的主体不同,报告的内容和程序也是不同的。报告可能是事先的,也可能是事后的。报告在碳监测的概念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一方面,测量或监测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服务于报告,采用的标准和方法学也是基于报告的形式要求;另一方面,审查或核证是对排放、排放削减,及其他测量和报告的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检查的过程。审查或核证的对象往往是依据被评价主体提交的报告进行的。气候变化背景下,碳监测的制度需求来源于履行国际气候义务和国内低碳转型的双重压力。加强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对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及统计的能力建设,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核证制度,强化与完善环保及气候变化应对行政主管部门在温室气体排放及减排行政管理中管理制度与监管平台,是世界各国履行后京都时代国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参与国际气候变化政治协定,增强气候变化适应与应对能力的重要内容和关键领域。企业因应“碳约束”的行动,也需要社会网络层面的制度供给。首先,在国际气候法中,碳监测制度是达成国际减排协议,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气候法的制度基础。只有透明、一致和可比较的碳排放的测量、监测、统计、核算标准达成以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共担气候责任的协调意志才能达成。其次,在国内气候法中,碳监测制度是对整体经济领域的运行和发展,课加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碳约束和减排义务的合理性来源和制度基础。只有具有可操作性、确定性的、可量化比较的碳减排约束实质形成,才能在整体经济领域形成低碳减排的压力和转型驱动力,全社会才能形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与风险、共担气候责任与义务的整体合力。最后,企业顺应碳排放管制的要求和产业供应链管理的需求,承担气候法规定的强制性减排义务,并根据碳排放管制发展趋势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碳排放控制战略和排放管理制度,规避市场风险和管制风险、把握市场机会,也依赖于具有公信力和稳定性的碳监测制度。因此,碳监测议题的发展具有国际气候法、国内气候法和企业减排义务三个维度。并应遵循透明度、可比性、可靠性、有效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六大原则。第三部分为制度构建,包括第六到第八共三章内容。立基于当前碳监测的实践发展和制度需求,从国际气候法、国内气候法、企业因应气候风险的社会化碳管理网络等三个领域对碳监测议题的发展维度进行了解析、阐释。对应碳监测三个发展维度的制度需求,从国际气候法、国内气候法和社会化碳管理网络等三个层面对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进行了系统分析。碳监测议题的第一个发展维度是国际气候法。在国际气候法形成与发展的历程中,碳监测制度的使命有三:第一,将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意愿,转化为可具操作性的法律议题;第二,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协调意志(法律程序),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碳减排义务;第三,准确界定、合理分担国际气候义务,实现国际气候法实施标准的“量化”,建立国际社会履行气候义务的“可量化”的标准,并促进国际气候协议的达成。协调、一致的温室气体测量和监测方式,是国际间温室气体排放量核查及数据比较的基础。统一、一致、可比的国际标准化的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实机制,可以降低国际间相关减量数据报告的误差,可作为国家、产业、和企业等选择不同排放减量策略时的依据,并协助各国家、产业、和企业等采取符合经济效益的排放减量方式,以降低温室效应造成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碳监测议题的第二个发展维度是国内气候法。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协调意志和集体行动,必然要具体落实到国家、产业、和企业等不同层次,并促使其采取符合经济效益的排放削减的方式,以降低气候变化对自身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国内气候法形成过程中,碳监测的使命有二:第一,将国际气候法确立的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目标(法律愿景),转化为各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第二,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寻求一条量化的道路。为国内层面碳减排政策的创新,创造“可量化”的标准。建立整体经济领域的气候相关的评价标准,将更多的行业领域纳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发现更具潜力的减排机会,促进经济社会的低碳转型。当前碳减排政策及其实施工具,历经排放许可和排放标准相结合的命令控制型政策措施、总量控制与排放贸易相结合的市场型政策措施发展阶段,当前尤以排放贸易为主,基本形成对大规模排放源实施排放贸易,对小规模排放源和消费领域实施碳税和能源税的共识。但是,无论是管制型下的排放标准、排放许可制度,还是市场型下的排放贸易、碳税、碳标识制度,都需要一套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碳排放及减排监测和统计报告制度,以使其具有可量化、可报告与可比较的属性。因此碳监测制度,是我国进行减排政策制定和完善、政策工具设计与创新的制度基础。监测议题的第三个发展维度是面向企业的社会化碳管理制度。随着国际间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的议题由联合国对国家政治协商的层次,逐渐落实至政府对产业排放之行政管制,而再渐次扩展到企业间或非政府组织(ngos)对企业之间通过绿色供应链模式(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监管的发展趋势),或诸如碳揭露项目(carbondisclosureproject,简称cdp)与碳宣告(climatedeclaration)之模式,国际协定中减缓承诺的实现、国内碳减排管制的落实,都必然具体地呈现在企业的低碳发展实践中。碳减排政策与措施的实施,必然使得企业面临碳排放管制的政策风险和成本,也面临来自国外碳关税和国际贸易绿色供应链管理的运营风险,但同时,也迎来主动适应型碳管理的巨大市场发展机遇。碳监测制度的实施,赋予碳减排额资产和信用的价值,使得企业主动适应性减排行动,获得的低碳产出效益转化为企业的资产。理论上,凡是可以监测的都是可以交易的,国内外蓬勃发展的自愿性碳交易正是企业主动适应性碳管理的结果。碳监测的法律价值,体现在对碳减排额资产属性的确认、碳减排额计量方法的法律化、碳资产会计准则的法定化等领域。因此,基于上述的基本判断,碳监测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在国际气候法层面,碳监测法律制度表现为履行公约框架下国际气候义务的能力建设问题。国际气候法维度下,碳监测议题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是由缔约方的报告义务发展延伸而来。鉴于国际气候协定履行的复杂化和科技属性,缔约国各国需要通过报告制度加强国际气候义务履行的透明度,增进国际气候义务履行与实施的国际互信。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需要科学、清晰界定国际气候法框架下报告义务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分歧本质,在国家信息通报、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两年期更新报告,和国家适当减缓行动(namas)加强能力建设,构建我国履行国际气候公约报告义务、科学识别国际气候公约框架下报告义务的构成要素,在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制度、城市温室气体清单制度、企业温室气体报告与管理制度、国家适当减缓行动报告制度方面的履约压力与努力方向,构建我国国际气候法语境下的碳监测法律制度。第二,国内气候法层面。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协调意志和集体行动,必然要具体落实到国家、产业、和企业等不同层次,并促使其采取符合经济效益的排放削减的方式,以降低气候变化对自身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国内气候法中,碳监测制度是对整体经济领域的运行和发展,课加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碳约束和减排义务的合理性来源和制度基础。只有具有可操作性、确定性的、可量化比较的碳减排约束实质形成,才能在整体经济领域形成低碳减排的压力和转型驱动力,全社会才能形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与风险、共担气候责任与义务的整体合力。只有在合理界定国内气候法层面碳监测制度构建的目标和原则,识别碳监测制度在国内气候法中担负碳排放交易监管和碳减排制度创新的角色和职责,认识到面向碳交易层面的碳监测制度的设计理念和构成要素,提出构建我国面向碳交易层面和碳减排项目层面的碳监测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建议。第三,在企业碳管理的社会化制度层面,企业顺应碳排放管制的要求和产业供应链管理的需求,承担气候法规定的强制性减排义务,并根据碳排放管制发展趋势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碳排放控制战略和排放管理制度,规避市场风险和管制风险、把握市场机会,也依赖于具有公信力和稳定性的碳监测制度。就企业温室气体减排管理而言,组织碳盘查、产品碳足迹盘查、碳中和为国际间企业层面广为重视的三项减排管理里程碑,目前已有相关国际标准、工具陆续支持其标准化、一致性的作法,并大大提升了各规范的可操作性。而就政府减排管理策略来看,其所提供的抵换/交易机制之良好设计是诱发企业早期自愿减排行动的手段。为了更好促进产业界的自愿减排行动,政府须建立透明度和一致性的企业碳盘查、产品碳足迹评估、碳中和的核实、核证规则与准则,及时对试行阶段出现的问题予以处理。维护碳盘查与减排数据质量的可靠性与真实性,是推动企业自愿从事早期减排行动的关键和基础。因此,企业温室气体盘查、产品碳足迹盘查、碳中和制度,构成了面向企业的碳监测制度的构建重点和核心内容。
贾铁鹰[6](2011)在《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及实施相关问题》文中认为■新闻背景家用太阳能能效等级标准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太阳能热利用行业第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6969-2011(简称《能效等级标准》),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1年10月10日正式
马建英[7](2011)在《国内结构与制度影响:国际气候制度在中、美两国的影响研究(1990-2010)》文中认为全球气候危机的日益加剧催生了国际气候谈判的开启。由于进行温室气体减排涉及到各国的历史和代际间的公平、发展权益的保护、新能源和环保节能技术的开发以及资金的转移等问题,这导致了气候变化问题经历了一个从“科学”到“政治”的“政治化”进程。本文认为,应当以辩证的态度来看待全球公共问题的“政治化”现象。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政治化”既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也有其积极的一面,不应予以全面否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和美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本文借鉴现有研究成果,将国家参与国际制度划分为两种情形——正向参与和反向参与。前者反映了国家与国际制度之间的一种积极关系;后者反映的是国家与国际制度之间的消极关系。通过对中、美两国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实践梳理和国际气候制度在两国的影响评判,本文研究发现:总体上而言,中国正向参与了国际气候制度,并且国际气候制度在中国国内发挥了积极的影响,产生了内化效应。美国反向参与了国际气候制度,后者在美国虽然也产生了一定影响,但美国国内的回应多半是消极被动的。换言之,国际气候制度在美国并没有产生明显的内化效应。而对相似的气候变化挑战和温室气体减排压力,中、美两国除了基于国家利益的不同考量之外,作为一种干预变量的国内结构在国际气候制度产生差异性影响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将国家的国内结构类型划分为国家主导型和社会主导型两类,前者以中国为代表,后者以美国为典型。本文研究认为,在中国的国主导型国内结构中,国家权相对集中,国家领导层一旦接受某项国际制度,会很容易在国内自上而下的实施制度。而在美国的社会主导型国内结构中,有效的政策制定总是需要不同部门和机构“权力妥协”和“利益纷争”,这是一个艰难而复杂的博弈过程,无疑会降低国际制度进入国内几率或者令前者产生积极效应的可能性大打折扣。上述解释是构成国际气候制度在中国产生积极影响和内化效应,而在美国则受到某种程度的抵制,未产生内化效应的重要原因之一。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项研究中所涉及的国内结构类型并无任何褒贬色彩,也不能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就此断定国家主导型国内结构比社会主导型国内结构具有所谓的“优越性”。最后,论文就本项研究对中国的政策启示作了粗浅的分析,并指出了未来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韩缨[8](2011)在《气候变化国际法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早在20世纪70年代,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关注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问题。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式宣告了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立场和决心,为气候变化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踏实的基础。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标志着气候变化国际法从软法框架发展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义务规范体系。经过艰苦的谈判和利益交换,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时至今日,《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的减排承诺期已临近结束。气候变化国际法前期发展的丰硕成果并不能消减后京都时代(2012年后)气候变化国际法面临的巨大困难和障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对立立场,各个国家集团的利益分歧,气候变化作为国际环境问题的特殊性,种种因素都导致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十分关键、敏感和危险的时期。本论文在回顾气候变化国际法发展与演变的基础上,分析了气候变化国际法的价值取向、核心问题和交叉问题,并对2012年后的气候变化国际法发展做出了预测和展望,同时也对我国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本文分为导言和正文两大部分,正文由六章组成,全文共计21万余字。导言部分除了对选题意义与研究目标进行阐述以外,使用了相当篇幅介绍了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背景。气候变化本身是一个自然现象,需要科学理论和工具进行观察、分析和预测。讨论气候变化,不能完全脱离科学和技术背景,该特点直接影响了人类对于气候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也间接影响了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虽然人类社会已经承认人类排放温室气体的活动是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气候变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也已经或即将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有关气候变化的影响预测在科学上仍然存在一些争论和质疑。气候变化问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到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这是不能回避的问题。正文第一章为“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与演变”。本章详细介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产生历史,并对公约和议定书的内容进行了介绍,在肯定其历史意义和作用的同时,也对公约和议定书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本章同时对2007年以后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进行了介绍,包括巴厘岛会议、波兹南会议、哥本哈根会议以及刚刚结束的坎昆气候大会。除了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活动之外,政府间气候变化专家小组(IPCC)、世界银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同样对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正文第二章为“气候变化国际法的价值取向与原则体现”。本章分为三节,分别阐述了气候变化国际法的三大价值取向,即公平价值、效益价值和效率价值。在论述三大价值的同时,给出了体现该价值取向的针对性原则。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公平价值需要兼顾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因此“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该价值的最好体现。气候变化国际法的效益价值要求在不阻碍人类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保护环境利益,可持续发展原则成功地将环境与发展的矛盾糅合成一个共同理念,满足了气候变化制度的环境效益价值。气候变化国际法的效率价值期望通过经济学上的成本效益分析,使得人类能够运用有限的资源获得最大的收益,气候变化国际法的成本效益原则作为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和手段之一,已经获得了各成员国的普遍认可。正文第三章为“气候变化国际法核心问题述评”。该章围绕气候变化国际法制度的基本问题、核心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论述和讨论,篇幅较为庞大。该章首先对负有盛名的《京都议定书》灵活履约机制进行了分析,即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约机制、排放交易机制,同时将欧盟泡的集体履约机制加入到灵活履约机制体系当中。该章第二节则对气候变化的四支柱问题,即减缓、适应、资金和技术问题,进行了讨论,对四支柱问题之间的关系和互动进行了专门的讨论。减缓是气候变化国际法规范的传统内容,适应问题也逐渐得到了缔约方的重视,资金和技术是所有工作的基础和条件。本章第三节专门针对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履约机制进行了论述。就当前的现实情况而言,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履约前景并不乐观,《京都议定书》制定的独具特色的遵约机制是否能够起到效果,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正文第四章为“气候变化与其他国际法部门的交叉问题评述”。气候变化作为人类面临的共同环境问题,必然与其他国际法部门发生联系。在国际环境法领域,里约三公约(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和荒漠化问题)的联合履行机制已经初步形成,而气候变化对湿地、世界遗产、森林、动植物保护等产生的显着影响,使得气候变化问题与多数国际环境公约发生了有机联系,国际环境公约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成为将来工作的重要内容。就国际法律责任而言,全球变暖的始作俑者应当承担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和赔偿义务,但是国际责任问题本身理论性强、实践性弱,气候变化损害适用国际责任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客观困难,短期内难以改变。气候变化严重侵害了生存权、健康权、居住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虽然在国际层面上没有专门的法律文件,但部分司法案例已初步确立了以人权作为依据控诉气候变化责任者的可行性。在国际法律责任适用困难的情况下,人权可以作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损害赔偿申诉的依据。正文第五章为“对2012后气候变化国际法发展的展望”。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目前面对的困难很多,例如南北矛盾、主体庞大、利益多元、议题泛化等。要推进气候变化国际法进一步的发展,需要提炼出制度的关键议题,集中资源进行突破,例如资金和技术问题、碳汇问题、市场手段运用等。2012后国际法的发展需要从两个方向同时进行,一是从上往下(Top-down)继续进行气候变化普遍性国际法的制度建设,国际上很多组织和研究机构也已经提出了很多建议方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二是从下往上(Bottom-up)着重发展区域性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包括双边、多边和区域性合作。在当前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进入僵局的背景下,区域性国际法的发展却相当活跃,效果显着。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要两条腿同时走路,才能真正达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的。正文最后一章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政策和制度完善”。我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最高的国家。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我国承担着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任务,在国际社会上承受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加强国内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建设是必要而紧迫的工作。我国目前虽然没有专门的气候变化应对法,但是相关的法律制度已经初具雏形,当前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工作思路是: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立法,修改和补充现行法律,包括能源类、产业经济类、环保类、资源类法律等。在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制进程中,立法机构和政府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自主积极减排,这不仅是为了履行国际义务,也是为我们后代的环境利益提供保障。
廖建凯[9](2011)在《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研究 ——以减缓、适应及其综合为路径》文中研究说明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气候变化给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挑战。为应对气候变化,各国政府从科技、经济和法律等诸多领域加强了国际合作和国内行动。法律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多种功能。用法律指引和规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对于回应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挑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用法律指引和规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为应对气候变化而进行立法,首先必须对气候变化问题有比较全面深入的认知。人类向大气中排放过量的温室气体是引发当前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而减缓和适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条基本路径。尽管减缓和适应有各自的特征,但都能统一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之下,很多地方可以综合在一起。政策工具是实现某种目标的手段和措施。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离不开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减缓和适应的复杂性决定了需要综合运用直接管制型、经济刺激型、自愿参与型和政府责任型等多种气候变化政策工具。合理的选择气候变化政策工具并将其法定化,有利于更好的引导和规范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行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需要以及传统部门法不足以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是气候变化法产生的一般原因。气候变化法并不是对已有法律规范的完全替代,而是在已有法律基础上的拓展和提升。气候变化法是调整人们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科技性、综合性和公益性为基本特征,以“减缓”和“适应”为基本范式,以政府、企业和公众为基本主体,以气候变化权利体系为核心内容,以生态系统、人身健康、物质财富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为客体,以减缓性气候变化法、适应性气候变化法和综合性气候变化法为基本框架。国际社会通过共同合作基本建立起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框架,各国政府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表达了各自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立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义务和主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立场,给我国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带来了外部压力。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能源需求不断增长和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持续增加,使我国面临着巨大的节能减排压力;而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低、气候条件较差、生态环境脆弱的基本国情,使我国易受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面临着适应气候变化的紧迫任务。现行气候变化相关法律法规不足以回应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需要,更使我国加强和完善气候变化立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实证的分析和理论的构建,为我国气候变化立法提供了现实必要性及理论可行性基础;而考察主要国家气候变化立法,则能为我国气候变化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根据国外气候变化立法的实践,可以将气候变化立法模式归纳为以欧盟和德国为代表的“分散型”、以美国和韩国为代表的“融合型”以及以日本和英国为代表的“综合型”。对上述国家气候变化相关立法的考察和比较发现:当前主要国家的气候变化立法模式具有多样性,但越来越多的国家趋向于选择融合性或综合性的立法模式;预防控制性制度和支持保障性制度,是这些国家气候变化法中普遍确立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在进行气候变化立法之前,还需要明确我国气候变化法的价值、目标和原则。因为,法律价值、法律目的和法律原则既是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也是立法实践必须首先予以明确的问题,它直接影响我国气候变化法的价值取向、目的的选择和原则的确定。通过分析和探究,我们认为秩序价值、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应当成为我国气候变化法的价值体系,维护生态系统稳定、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组成我国气候变化法的目的体系,减适并重原则、共同参与原则和协调发展原则构成我国气候变化法的原则体系。根据气候变化的科学认知、气候变化法的基础理论和我国气候变化相关立法现状,并参考国外气候变化立法经验,我国宜选择“综合型”的气候变化立法模式,构建“一体两翼四向型”的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在制定综合性气候变化法的同时,适时修改和完善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
王启东[10](2010)在《后《京都议定书》时代中国减排国际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由于全球气候异常天灾频传,威胁人类的生存环境,于是联合国在1992年签署《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又在1997年于日本签署《京都议定书》,订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规范发达国家,必须在2008-2012年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1990年的5.2%。该议定书为具有温室气体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并于2005年2月6日正式生效,开启进入全球合作抗暖化的实践阶段。随着中国的“增长”、“崛起”和“发展”作为全球化最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是国际焦点,不仅受到世界各国和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的关注,而且受到各方的重视和讨论。全球问题必须以宏观面来检视,本文从全球治理出发,以国际关系及国际法的视角考察,从历次主要国际环境会议和多方立场。中国为发展中国家,依议定书的规定有共同的责任,但不承当减量的义务。美国曾以中国没有承当义务为由退出公约,后虽然签下巴里岛路径图,但在哥本哈根会议依然掣肘中国。欧盟也软硬兼施,加上原本和中国同盟的小岛国联盟,因国土即将淹没,面临生存问题,与中国也渐生芥蒂。且中国的环境生态脆弱,近年来天灾不断,面临国内外的压力,必须严肃正视。中国高经济成长带来高污染,污染排放量跃登世界第一。然而国内还有很多人的生活落后,脱离贫穷必须经济发展。在环保与经济成长冲突下,本文检视国际合作及法律规范,国内对环境治理全面检视实践面,以及未来的走向。考察中国目前成就,展望未来以达成可持续发展成为目的。这是工业革命后,人类生活的大革命,势必无可回避。
二、2002年,中国政府将正式实施能源效率信息标识制度──记中国-国际能源署“能源效率标准与标识”研讨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002年,中国政府将正式实施能源效率信息标识制度──记中国-国际能源署“能源效率标准与标识”研讨会(论文提纲范文)
(1)双碳背景下中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与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定性研究方法 |
1.3.2 定量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4.1 气候投融资发展评价与政策绩效 |
1.4.2 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发展与演进 |
1.4.3 气候投融资政策需求与设计 |
1.5 研究难点和创新点 |
1.6 技术路线图 |
第2章 国内外相关研究进展及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气候投融资 |
2.1.2 中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 |
2.1.3 面向低碳转型的气候投融资政策 |
2.2 气候投融资的内涵、测度和影响 |
2.2.1 气候投融资的内涵与概念演进 |
2.2.2 气候投融资的理论基础 |
2.2.3 气候投融资的管理 |
2.2.4 气候投融资的影响 |
2.3 气候投融资发展模式 |
2.3.1 气候投融资“自上而下”发展模式 |
2.3.2 气候投融资“自下而上”发展模式 |
2.4 中国气候投融资政策发展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气候投融资发展与评价研究 |
3.1 理论基础 |
3.1.1 气候投融资发展动因 |
3.1.2 气候投融资发展评价 |
3.2 研究方法 |
3.2.1 气候投融资政策评估 |
3.2.2 气候投融资活动问卷调研 |
3.3 气候投融资发展动因分析 |
3.3.1 金融机构开展气候投融资现状 |
3.3.2 金融机构绿色(气候)金融产品和服务现状调研 |
3.3.3 金融机构气候风险管理 |
3.3.4 金融机构气候信息披露 |
3.3.5 研究结论 |
3.4 气候投融资发展评价分析 |
3.4.1 数据说明和描述性统计 |
3.4.2 计量模型和估计 |
3.4.3 假设检验 |
3.4.4 模型结果分析 |
3.4.5 稳健性检验 |
3.4.6 实证结论 |
第4章 气候投融资政策发展与演进 |
4.1 气候投融资政策的演进和研究现状 |
4.1.1 国外气候投融资政策的研究现状 |
4.1.2 国内气候投融资政策的研究现状 |
4.2 国际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发展现状 |
4.2.1 气候谈判下的资金机制 |
4.2.2 国际气候投融资体系现状 |
4.2.3 国际气候投融资政策评估制度 |
4.3 国内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现状概述 |
4.3.1 中国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发展现状 |
4.3.2 中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发展现状 |
4.3.3 中国气候投融资政策的管理体制 |
4.4 国内外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的经验对比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双碳背景下气候投融资政策需求与设计 |
5.1 总体政策需求 |
5.1.1 气候投融资政策需求量化分析 |
5.1.2 规范气候投融资准入的政策需求 |
5.1.3 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政策需求 |
5.1.4 气候投融资市场发展的政策需求 |
5.1.5 完善气候信息的政策需求 |
5.1.6 强化协同机制的政策需求 |
5.2 政策体系建设路径 |
5.2.1 基于准入机制的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策略 |
5.2.2 基于绩效机制的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策略 |
5.2.3 基于激励机制的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策略 |
5.2.4 基于市场机制的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策略 |
5.2.5 基于信息机制的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策略 |
5.2.6 基于协同机制的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路径优化 |
5.3 监督评价体系 |
5.3.1 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评价思路 |
5.3.2 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评价的方法 |
5.3.3 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评价的应用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建议 |
6.2.1 加强气候投融资准入机制政策保障 |
6.2.2 强化气候投融资政策绩效和激励机制管理 |
6.2.3 优化气候投融资政策市场机制建设 |
6.2.4 完善气候投融资政策信息机制设计 |
6.2.5 打造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协同效应 |
6.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气候投融资金融机构与能源企业领导调查问卷及结果统计 |
附录二: 调研问卷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致谢 |
(2)中国商用车节能管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 |
1.4 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美国汽车节能管理体系研究 |
2.1 美国乘用车节能管理研究 |
2.1.1 美国乘用车节能管理发展历程 |
2.1.2 第一阶段(1975 年至1985 年) |
2.1.3 第二阶段(1986 年至今) |
2.2 美国商用车节能管理研究 |
2.2.1 美国商用车节能管理背景 |
2.2.2 美国商用车节能管理中采取的具体措施 |
2.2.3 美国商用车节能管理达成的效果 |
2.2.4 美国商用车节能管理总结 |
第3章 欧盟汽车节能管理体系研究 |
3.1 欧盟乘用车节能管理研究 |
3.1.1 第一阶段(1995 年之前) |
3.1.2 第二阶段(1995 年至2007 年) |
3.1.3 第三阶段(2007 年至今) |
3.2 欧盟商用车节能管理研究 |
3.2.1 第一阶段(2007 年以前) |
3.2.2 第二阶段(2007 年之后) |
3.2.3 欧盟商用车节能管理总结 |
第4章 日本汽车节能管理体系 |
4.1 日本乘用车节能管理研究 |
4.1.1 第一阶段(2009年4 月之前) |
4.1.2 第二阶段(2009年4 月之后) |
4.2 日本商用车节能管理研究 |
4.2.1 日本商用车节能管理的背景 |
4.2.2 日本商用车节能管理中采取的具体措施 |
4.2.3 日本商用车节能管理达成的效果 |
4.2.4 日本商用车节能管理总结 |
第5章 国际商用车节能管理体系的对比 |
5.1 美、欧、日乘用车节能管理对比研究 |
5.1.1 管理标准的比较分析 |
5.1.2 管理办法的比较分析 |
5.1.3 财税措施的比较分析 |
5.1.4 标识(公示)制度的比较分析 |
5.2 美、欧、日商用车节能管理对比研究 |
5.2.1 轻型商用车节能管理优先推进 |
5.2.2 重型商用车节能管理逐步推进 |
第6章 中国汽车节能管理体系研究 |
6.1 中国乘用车节能发展研究 |
6.1.1 第一阶段(2004年9 月-2011年12 月) |
6.1.2 第二阶段(2011年12 月至今) |
6.2 中国商用车节能发展研究 |
6.2.1 商用车开展节能管理背景 |
6.2.2 商用车节能管理措施 |
6.2.3 商用车节能管理效果 |
第7章 中国商用车节能管理思路的探讨 |
7.1 国内商用车节能管理存在的不足 |
7.2 商用车节能管理思路探讨 |
7.2.1 建立健全商用车燃油经济性数据管理系统 |
7.2.2 研究制定节能型商用车认定标准 |
7.2.3 配套出台商用车节能管理财税政策 |
7.2.4 采取多种商用车节能管理措施 |
7.3 商用车管理具体举措研究 |
7.3.1 节能型商用车认定标准制定的研究 |
7.3.2 商用车节能管理方式探讨 |
7.3.3 商用车节能管理措施优先权研究 |
第8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3)我国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近远期路线图及政策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的重要性 |
1.1.2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能效 |
1.1.3 我国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现状 |
1.1.4 我国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问题简析 |
1.1.5 我国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未来发展趋势甄别 |
1.2 促进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政策国际经验 |
1.2.1 发达国家促进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政策总结 |
1.2.2 德国促进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政策体系分析 |
1.3 文献综述及简析 |
1.3.1 路线图与政策体系 |
1.3.2 技术与政策——系统化视角的重要性 |
1.3.3 实证分析——一线利益相关方声音的重要性 |
1.4 研究问题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问题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文章结构简述 |
第2章 政策研究相关理论与适应性分析 |
2.1 SIX-SIGMA DMAIC方法——整体研究方法构建 |
2.1.1 SIX-SIGMA DMAIC方法综述 |
2.1.2 SIX-SIGMA DMAIC适用性分析 |
2.1.3 SIX-SIGMA理论主要架构适应性分析 |
2.2 预测理论及方法——对于未来场景的描述 |
2.2.1 预测方法综述 |
2.2.2 预测方法筛选评价体系研究 |
2.3 政策周期理论及政策环境理论——系统化分析框架 |
2.4 网格化政策设计理论——如何设计良好的能效提升措施 |
2.5 问卷设计、质量评估及样本选择方法 |
2.5.1 问卷设计原则 |
2.5.2 问卷具体设计方法及调研质量评估 |
2.5.3 调研样本选择原则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研究方法 |
3.1 SIX-SIGMA DMAIC框架下政策研究范围界定 |
3.2 基于SIX-SIGMA DMAIC理论研究方法体系构建 |
3.2.1 第一步:定义 |
3.2.2 第二步:评估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现状 |
3.2.3 第三步:分析 |
3.2.4 第四步:改进——促进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政策措施开发 |
3.2.5 第五步:控制——促进政府机构实现政策目标的措施开发 |
3.3 整体技术路线及实施方法 |
3.4 目标设定与德尔菲法 |
3.4.1 设定能效提升目标梯度及指标体系陈述 |
3.4.2 目标设定数据收集——德尔菲法及修正及大规模机构问卷 |
3.4.3 德尔菲法问卷过程及数据处理 |
3.5 障碍识别及评估方法学研究 |
3.5.1 障碍收集及识别 |
3.5.2 障碍评估数据处理——李克特五分度量表及聚类分析 |
3.6 影响因素识别及分析方法学研究 |
3.6.1 影响因素识别及层次结构建立 |
3.6.2 数据收集及处理方法 |
3.7 驱动力识别及影响评估 |
3.7.1 驱动因素识别 |
3.7.2 驱动力影响评估数据收集 |
3.7.3 驱动力影响评估 |
3.8 基于建筑能耗模拟及敏感性分析的关键技术分析及验证 |
3.8.1 建筑能耗模拟方法及软件分析 |
3.8.2 因素敏感性分析及实验设计方法 |
3.8.3 模拟参数设定及关键技术验证方法 |
3.9 问卷设计及质量分析 |
3.9.1 问卷内容设计 |
3.9.2 问卷实施过程及数据处理 |
3.9.3 问卷信度、效度分析 |
3.10 调研机构及专家选择 |
3.10.1 样本选择 |
3.10.2 问卷调研机构选择原则及结果 |
3.10.3 德尔菲法专家筛选 |
3.11 本章小结 |
第4章 数据处理与结果分析 |
4.1 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定义 |
4.1.1 机构问卷调研结果——定义要素分析 |
4.1.2 专家问卷结果分析——定义逻辑及定义形成 |
4.2 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目标设定与路线图 |
4.2.1 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目标梯度 |
4.2.2 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目标指标体系 |
4.3 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策略及技术路线 |
4.3.1 技术发展现状评估—基于大规模问卷 |
4.3.2 建筑能效提升技术发展理念 |
4.3.3 技术策略及关键技术识别 |
4.3.4 数据验证——基于模拟数据验证 |
4.4 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障碍识别 |
4.4.1 障碍收集结果 |
4.4.2 机构评估意见统计分析 |
4.4.3 聚类分析结果 |
4.4.4 障碍的综合性评估 |
4.5 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
4.5.1 层次结构建立及调研结果 |
4.5.2 标准分类和子分类中因素的权重和排序 |
4.5.3 因素评价结果分析 |
4.6 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驱动力分析 |
4.6.1 驱动力独立评估分析 |
4.6.2 驱动力综合评估分析 |
4.7 信度与效度分析 |
4.7.1 信度分析 |
4.7.2 效度分析 |
4.8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政策资源视角的综合措施体系研究 |
5.1 障碍、影响因素、驱动力的关系 |
5.2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政策设计 |
5.3 市场机制完善措施研究 |
5.3.1 措施设计框架 |
5.3.2 理念提升——提高市场绿色化程度 |
5.3.3 意愿提升——提高市场活力 |
5.3.4 规则完善——提高市场健全程度 |
5.3.5 消除制度障碍 |
5.4 能力提升体系评估及综合分析 |
5.4.1 建筑各阶段权责需明确 |
5.4.2 产业链内相关主体能力提升 |
5.5 技术支撑体系 |
5.6 政策措施体系建议及评价 |
5.7 政府体系内部综合措施开发(控制) |
第6章 结论及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创新点 |
6.3 不足之处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4)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立法背景 |
第一节 气候变化之内涵 |
一、气候变化的学理内涵 |
二、气候变化的法律内涵 |
三、温室气体的意涵 |
四、气候变化之特性分析和法律规范需求 |
第二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衍生的背景 |
一、美国温室气体排放结构体系和现状 |
二、气候变化对美国的影响 |
第三节 美国气候变化之政策和立法进程 |
一、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演进历程 |
二、美国在气候变化国际框架中的角色 |
三、美国气候变化立法规范化进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联邦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 |
第一节 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 |
一、气候变化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的特征及作用 |
二、气候变化保险制度之原则和可保性研究 |
三、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绿色保险”与气候变化 |
四、美国洪水保险法律制度:巨灾风险转移的保险形式 |
第二节 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 |
一、传统管控法律制度在气候变化法律中的功能和特点 |
二、气候管控基础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及实践价值 |
三、评估和管理气候影响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理论支撑 |
四、整合环境许可和气候变化之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 |
五、交通运输领域减排之机动车辆排放管理制度 |
六、成本效益最优之能源效率标准和标识制度 |
第三节 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 |
一、气候变化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之规范内涵和发展脉络 |
二、温室气体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 |
三、碳税在美国气候变化治理中的未来评析 |
第四节 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 |
一、美国气候变化诉讼演进趋向 |
二、美国气候变化诉讼原则和实践 |
三、美国气候变化诉讼之侵权公害诉讼和大气信托诉讼 |
四、司法在气候变化管控上的功能价值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地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理路:以三个州为例 |
第一节 地方政府在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中的角色演绎 |
一、地方气候变化法律和政策评析 |
二、美国区域气候变化法律管控之倡议 |
三、地方在气候变化规制上之动因和动力 |
第二节 华盛顿州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框架 |
一、华盛顿州政治体系及气候变化之影响 |
二、华盛顿州气候变化主体法律框架和制度构建 |
三、案例研究之西雅图市气候行动介评 |
四、华盛顿州气候变化法律评析 |
第三节 加利福尼亚州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 |
一、加利福尼亚州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渊源 |
二、加州温室气体总量控制与交易法律制度体系 |
三、加州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证成 |
第四节 马萨诸塞州气候变化法案解读 |
一、《马萨诸塞州全球变暖解决法案》之法律架构和意义 |
二、马萨诸塞州之减排项目 |
三、马萨诸塞州第569号行政令解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理论特征及基本模式 |
第一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理论渊源 |
一、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法源与内涵 |
二、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本质内涵 |
第二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内核分析:法经济学视角 |
一、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法经济学基础:碳的社会成本 |
二、美国气候变化应对之成本效益分析 |
三、美国气候变化制度之内核 |
第三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
一、减缓和适应并进原则 |
二、司法审查原则 |
第四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核心理念 |
一、构建理念之一:衡平可持续发展和利益本位 |
二、构建理念之二:资本市场和有限政府之气候管制 |
第五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基本模式:“四位一体” |
一、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 |
二、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 |
三、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 |
四、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审思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深层剖析 |
一、美国宪政制度下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 |
二、美国环境联邦主义下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 |
三、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下的司法功能 |
第二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结构性和程序性之掣肘 |
一、美国气候变化法律治理结构功能失调 |
二、美国气候变化法律治理程序性局限 |
第三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借鉴 |
一、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决策中考量SCC(碳的社会成本) |
二、气候变化治理“试验田”借鉴之地方“先行先试” |
三、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之规范经验 |
四、司法救济与监督:推动气候变化司法 |
第四节 中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构建 |
一、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之构想 |
二、强化气候变化法律责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碳监测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碳监测问题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一节 碳监测问题国内研究综述 |
一、碳监测问题的制度起源及其功能和价值研究 |
二、碳监测机制与制度内容方面的研究 |
三、在碳监测对象方面的研究 |
四、碳监测制度与清洁发展机制能力建设关联研究 |
五、后京都时代中国MRV政策选择研究 |
六、碳监测制度与碳减排管理体制与制度创新研究 |
七、碳监测能力建设对碳市场形成与发展的制度支撑方面 |
八、国外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实体系建设经验借鉴研究 |
九、企业碳排放管制、碳排放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关联研究 |
第二节 碳监测问题国际和国外研究综述 |
一、与减缓议题MRV相关的研究 |
二、全球气候治理、迈向气候正义相关碳监测议题研究 |
第二章 碳监测核心要素起源及其在当前气候协定中的实践 |
第一节 碳监测的核心要素及其概念起源 |
一、碳测量/碳监测 |
二、碳报告 |
三、碳核证/审查 |
第二节 当前气候法中的碳监测议题 |
一、温室气体清单 |
二、《京都议定书》机制下的排放单位的核算 |
三、温室气体减缓政策和措施 |
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资金和技术援助的承诺 |
五、清洁发展机制 |
六、气候变化项目(非京都机制下CDM项目) |
第三节 未来气候法中碳监测议题的可能选项 |
一、国家温室气体清单 |
二、排放目标 |
三、非靶标减缓行动(Non-Target Mitigation Actions) |
四、资金和技术支持 |
五、未来气候法碳监测议题的发展展望 |
第三章 碳监测的概念演变及其法律价值 |
第一节 碳监测概念的形成与演变 |
一、碳监测概念肇始于UNFCCC国家信息通报和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义务框架 |
二、碳监测内容的法律化发展于气候变化缔约方大会国家清单编制指南 |
三、碳监测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奠基于巴厘路线图确定的MRV“三可”原则 |
四、碳监测法律制度发展新阶段:区域化、内国化 |
第二节 碳监测的法律价值 |
一、是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和碳减排评价机制的制度基础 |
二、是使碳减排量获得公信力的法律基础 |
三、是制定符合国情和国家利益的碳减排政策体系和创新政策工具的制度基础 |
四、是建立企业碳资产管理和碳权保护的法律机制的前提 |
五、碳监测制度的法律价值,还体现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国家利益维护和国际碳减排标准和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争夺上 |
第四章 碳监测制度需求的实践分析 |
第一节 碳监测制度发展的驱动力 |
一、碳监测制度发展驱动力的范围 |
二、UNFCCC和京都框架下报告义务要求 |
三、区域气候立法中的报告义务要求——以欧盟为例 |
四、国内碳减排和低碳发展决策过程的需求 |
五、“碳治理”结构下碳监测的制度需求 |
第二节 碳监测制度需求的域外考察——以德国、美国制度需求为样本 |
一、德国碳监测的制度需求:监测能源转型的需要 |
二、美国碳监测的制度需求 |
第三节 中国碳监测的制度需求 |
一、UNFCCC和京都框架下碳监测的制度需求 |
二、国内减排政策和措施发展的碳监测制度需求 |
第四节 中国碳监测能力建设的制度基础与方案选择 |
一、大力提升跟踪碳排放和减缓行动的能力,满足国际气候法报告义务的要求 |
二、在第十二个五年计划中碳强度和能源消耗强度目标的履行进度情况的监测,需要改进行政机关的协调能力,提升能源统计系统 |
三、为跟踪国家目标实现进度,中国需要在次国家层面的能源数据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跟踪上加大能力建设 |
四、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需要一个复杂而精巧的MRV体系,需要加强和推进当前碳交易体系中的MRV制度建设 |
五、“有效碳治理”结构需要合理界定气候行动者的权利义务界限,这依赖于对他们气候行动的准确测量和建立多层次的排放管理制度与机制 |
六、小结:中国碳监测能力建设的实践方案 |
第五章 碳监测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碳监测法律制度构建的政策目标 |
一、碳监测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
二、碳监测法律制度构建的政策目标 |
第二节 碳监测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制约因素 |
一、碳监测制度目标设定对制度设计产生的限制 |
二、碳监测制度跟踪和评价对象本身的特性对碳监测制度运行产生的影响 |
三、碳监测制度的运行受相关立法和协议的强制性程度影响较大 |
四、碳监测制度体系内部也是有强弱之分的 |
第三节 碳监测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一、透明度原则 |
二、可比性原则 |
三、可靠性原则 |
四、有效性原则 |
五、及时性原则 |
六、完整性原则 |
第四节 中国当前碳监测制度运行实践分析 |
一、碳监测制度运行透明度实践分析 |
二、碳监测制度运行可比较性实践分析 |
三、碳监测制度运行可靠性实践分析 |
四、碳监测制度运行有用性实践分析 |
五、碳监测制度运行及时性实践分析 |
六、碳监测制度运行完整性实践分析 |
第六章 未来国际气候法语境下中国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第一节 国际气候协定中发展中国家碳监测有关报告义务概述 |
一、国际气候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碳监测有关报告义务的产生 |
二、国际气候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碳监测有关报告义务框架的形成 |
三、国际气候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碳监测有关报告义务的深化 |
第二节 未来国际气候法语境下发展中国家碳监测制度的框架 |
一、公约框架下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 |
二、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
三、两年期更新报告(biennial update reports,BURs) |
第三节 国家适当减缓行动(NAMAS)中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一、国家适当减缓行动(NAMAs)的结构与框架 |
二、国家适当减缓行动MRV概述 |
三、国家适当减缓行动MRV的管理要素 |
四、国家适当减缓行动与发展中国家MRV能力 |
第四节 未来国际气候法语境下中国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一、中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构建碳监测制度的国际背景和政治需求 |
二、国际气候法语境下中国构建碳监测制度的任务和目的 |
三、国际气候法语境下中国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第七章 国内气候法语境下中国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第一节 碳监测议题的发展维度 |
一、碳监测议题的国际气候法维度 |
二、碳监测议题的国内气候法维度 |
三、碳监测议题的企业减排义务维度 |
第二节 国内气候法语境下碳监测制度构建的目标和原则 |
一、国内气候法语境下碳监测制度构建的目标和任务 |
二、国内气候法语境下碳监测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三节 面向碳排放交易层面的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一、碳监测制度在碳排放交易监管中的作用 |
二、面向碳排放交易层面的碳监测制度的构成要素 |
三、面向碳排放交易层面的我国碳监测制度构建的法律思考 |
第四节 面向碳减排项目层面的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一、碳减排项目概述 |
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碳监测制度 |
三、自愿减排项目的碳监测制度 |
四、构建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思考 |
第八章 面向企业的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第一节 碳排放管制背景下企业碳认知态度变迁与碳减排路径的演进 |
一、碳排放管制背景下企业碳管理认知的提升 |
二、面向企业的温室气体管理标准化工作与发展趋势 |
第二节 建立面向企业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 |
一、以能源统计为基础统计和核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
二、面向碳排放交易的企业温室气体登记试点 |
三、构建全面的温室气体统计和核算制度 |
第三节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 |
一、强制性温室气体报告制度 |
二、自愿性温室气体管理计划 |
三、建立我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的法律思考 |
第四节 面向企业的社会化管理制度 |
一、企业温室气体盘查(Corporate GHG Inventory) |
二、企业产品碳足迹(Product Carbon Footprint)盘查 |
三、碳中和(Carbon Neutral)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及实施相关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什么是能源效率标识? |
二、能效标识在国际上的分类 |
三、《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所指的能源效率标识是什么? |
四、能效标识是如何推动用能产品市场的转移的? |
五、国际上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的效益如何? |
六、国际上实施能源效率信息标识的通行做法是什么? |
七、我国的能效标识制度是《认证认可条例》所规范的认证制度吗? |
八、我国能效标识是强制实施还是自愿实施? |
九、在我国实施统一的能效标识的必要性 |
十、我国能效标识的实施模式是什么? |
十一、我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管理体制 |
十二、我国能效标识何时正式实施? |
十三、我国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 |
十四、能效标识如何使用? |
十五、能效标识如何进行备案? |
十六、生产者和进口商在能效标识制度中的义务。 |
十七、销售者在能效标识制度中的义务。 |
十八、产品能源效率是否只能在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
十九、能源效率仲裁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 |
二十、为什么把电冰箱和空调作为能效标识制度实施的第一批产品? |
二十一、我国目前对哪些产品制定了能效标准? |
二十二、能效标识能为消费者带来实惠吗? |
二十三、能效标识能为我国带来多大效益? |
二十四、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检查的主要项目 |
二十五、对能效标识的相关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
(7)国内结构与制度影响:国际气候制度在中、美两国的影响研究(1990-2010)(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图表目录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四节 行文设计与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国际制度的国内影响:基本理论与研究议程 |
第一节 国际制度及其一般功效 |
一、理解制度:两种认知向度 |
二、国际制度的相关概念辨析 |
三、国际制度概念的界定 |
四、国际制度的兴起及其功效 |
第二节 国际制度影响国内政治的分析路径 |
一、层次分析法的反思及其超越 |
二、跨层次研究路径的导入:两种分析模式 |
三、国际制度影响国内政治的跨层次分析路径 |
第三节 国际制度的国内影响:研究议程的设定 |
一、国内结构及其作用 |
二、国际制度影响国内政治的途径 |
三、国际制度影响国内程度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全球气候变化:科学与政治 |
第一节 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概述 |
一、气候变化:概念及特性界定 |
二、国际科学界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早期探索 |
三、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及其应对 |
第二节 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认知:以IPCC评估报告为例 |
一、IPCC成立的背景 |
二、IPCC的组织结构及功能 |
三、IPCC四次评估报告的主要结论 |
四、对IPCC评估报告的评价 |
第三节 从科学到政治: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政治化 |
一、全球公共问题的治理及其政治化现象 |
二、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政治化进程 |
三、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政治化的表现 |
四、从气候变化问题的政治化看全球气候治理的本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气候制度:谈判与构建 |
第一节 全球气候外交的兴起 |
一、气候外交:概念及特点 |
二、全球气候外交兴起的动力 |
三、全球气候外交的演变历程 |
四、当前全球气候外交而临的困境 |
第二节 国际气候制度的主体及其地位 |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地位 |
二、《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及其地位 |
三、后续谈判的主要成果及其地位 |
第三节 当前国际气候制度的局限 |
一、公约——议定书方法的内在缺陷 |
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自身的缺陷 |
三、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制度面临的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挑战与回应: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实践(1990-2010) |
第一节 中国与全球环境治理关系的演进 |
一、1972-1978年的萌芽阶段 |
二、1979-1992年的快速成长阶段 |
三、1993-2002年的深入发展阶段 |
四、2003-2010年的全面发展和成熟阶段 |
第二节 全球气候变化:中国面临的挑战 |
一、全球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 |
二、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面临的国内挑战 |
三、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面临的国际压力 |
第三节 正向参与:中国与国际气候制度的互动 |
一、有关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解释 |
二、影响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因素 |
三、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挑战与回应:美国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实践(1990-2010) |
第一节 美国与全球环境治理关系的演进 |
一、1970-1980年的兴起阶段 |
二、1981-1992年的停滞阶段 |
三、1993-2000年的复兴阶段 |
四、2001-2007年的倒退阶段 |
五、2008-2010年的恢复阶段 |
第二节 全球气候变化:美国面临的挑战 |
一、全球气候变化对美国的影响 |
二、美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面临的国内挑战 |
三、美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面临的国际压力 |
第三节 反向参与:美国与国际气候制度的互动 |
一、"被动应对":老布什政府的气候政策分析 |
二、"签而不提":克林顿政府的气候政策解读 |
三、"强行退出":小布什政府的单边气候政策 |
四、"谋求变革":奥巴马政府的气候政策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评估与分析:国际气候制度在中、美两国的国内影响 |
第一节 国际气候制度在中国的国内影响 |
一、认知层面的变化 |
二、制度层面的改革 |
三、立法层面的支持 |
四、政策层面的实践 |
第二节 国际气候制度在美国的国内影响 |
一、认知层面的变化 |
二、制度层面的改革 |
三、立法层面的支持 |
四、政策层面的实践 |
第三节 影响的差异性及国内结构原因分析 |
一、影响的差异性比较 |
二、国内结构所扮演的角色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本文的论点总结 |
二、本文的政策启示 |
三、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8)气候变化国际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意义与研究目标 |
第二节 问题的科学背景——全球变暖与气候变化 |
第一章 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与演变 |
第一节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述评 |
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产生 |
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度述评 |
三、《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意义与不足 |
第二节 《京都议定书》及相关缔约方会议成果 |
一、《京都议定书》产生之前的谈判 |
二、《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
三、《马拉喀什协定》及《京都议定书》的生效 |
四、《京都议定书》的意义和不足 |
第三节 后京都(2012 后)机制安排谈判历程 |
一、2007 年巴厘岛大会(COP13) |
二、2008 年波兹南大会(COP14) |
三、2009 年哥本哈根大会(COP15) |
四、2010 年坎昆大会(COP16) |
第四节 相关国际组织及活动 |
一、IPCC 及其四次报告 |
二、联合国体系相关机构的活动 |
三、世界银行集团(WBG)的活动 |
四、非政府组织(NGO)的活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气候变化国际法的价值取向与原则体现 |
第一节 公平价值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
一、国际环境法文件中的公平原则 |
二、气候公平的基本涵义 |
三、气候公平的基础性原则 |
四、气候公平价值的体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
第二节 环境效益价值与“可持续发展”原则 |
一、环境效益价值与发展需求的矛盾 |
二、兼顾效果价值的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原则 |
第三节 效率价值与成本效益原则 |
一、效率价值与法律经济学 |
二、环境法的效率促进——成本效益分析 |
三、气候变化国际法的成本效益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气候变化国际法核心问题述评 |
第一节 灵活履约机制述评 |
一、清洁发展机制(CDM) |
二、联合履行机制(JI) |
三、排放交易机制(ETS) |
四、集体履约机制——欧盟泡(EU Bubble) |
第二节 气候变化国际法四支柱问题分析 |
一、减缓(Mitigation)—— 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问题 |
二、适应(Adaption)—— 逐渐受到重视的实际问题 |
三、资金问题 —— 对相关基金的分析 |
四、技术问题 —— 以CDM 下技术转移问题为例 |
五、对四支柱问题的系统分析和工作思路 |
第三节 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履约前景与遵约机制 |
一、不容乐观的减排履约预测 |
二、《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关于提交履约报告的规定 |
三、《京都议定书》遵约机制简述 |
四、对《京都议定书》遵约机制实施问题的评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气候变化与其他国际法部门的交叉问题评述 |
第一节 与其他国际环境公约的协同关系 |
一、里约三公约的联合履行机制 |
二、《国际湿地公约》与气候变化问题 |
三、《世界遗产公约》与气候变化问题 |
四、其他相关公约与气候变化问题 |
第二节 气候变化与国际法律责任 |
一、国际法上的国际法律责任 |
二、气候变化国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
三、“无害规则”与适当谨慎义务 |
四、气候变化国际法律责任实施的困难性及原因 |
第三节 气候变化与国际人权保护 |
一、国际人权保护概述 |
二、气候变化对人权的侵害 |
三、应对气候变化与人权保护的相互促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对2012 后气候变化国际法发展的展望 |
第一节 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障碍及关键议题 |
一、气候变化国际法发展的客观背景和障碍 |
二、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四个关键议题 |
第二节 气候变化普遍性国际法的建构与完善 |
一、国际谈判促进——格局的建立 |
二、需要确立和完善的制度内容 |
三、对若干2012 后建议方案的评析 |
四、全球化背景下气候变化国际协定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气候变化区域性国际法的发展与促进 |
一、国家与区域立法的发展 |
二、双边及多边的国家合作 |
三、区域国际法对气候变化国际法的促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政策和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政策和行动 |
一、我国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现状 |
二、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 |
三、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 |
第二节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
一、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背景下国内法制建设的基本理念 |
二、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立法 |
三、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体系 |
本章小结 |
附录:《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历次缔约方大会列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研究 ——以减缓、适应及其综合为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不足 |
三、研究目的与方法 |
四、研究思路与创新 |
第一章 气候变化及其应对概论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气候变化及其影响 |
一、气候变化的定义 |
二、气候变化的影响 |
三、气候变化的原因 |
第二节 应对路径:减缓、适应路径及其综合 |
一、减缓路径及其考量因素 |
二、适应路径及其考量因素 |
三、减缓、适应路径及其综合之必要与可行 |
第三节 气候变化政策工具:减缓与适应之手段 |
一、气候变化政策工具的内涵及其分类 |
二、对外气候变化政策工具及其利弊分析 |
三、对内气候变化政策工具与政府的责任 |
四、气候变化政策工具的选择及法定化 |
第二章 气候变化法的缘起与建构 |
第一节 气候变化法的缘起与定位 |
一、能源法不足以回应减缓的需要 |
二、气象法不足以回应适应的需要 |
三、环境法不足以回应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 |
四、气候变化法:已有法律之拓展与提升 |
第二节 气候变化法的基本范畴阐释 |
一、气候变化法的内涵 |
二、气候变化法的范式:"减缓"与"适应" |
三、气候变化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气候变化法的体系构建 |
一、减缓性气候变化法的内涵及构成 |
二、适应性气候变化法的内涵及构成 |
三、综合性气候变化法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三章 我国气候变化立法需求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外部压力 |
一、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责任 |
二、主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带来的压力 |
第二节 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内部需求 |
一、我国气候变化的基本事实 |
二、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 |
三、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 |
第三节 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现状分析 |
一、我国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及主要内容 |
二、我国气候变化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四章 国外气候变化立法比较借鉴 |
第一节 "分散型"气候变化立法考察 |
一、欧盟的气候变化立法 |
二、德国的气候变化立法 |
第二节 "融合型"气候变化立法考察 |
一、美国的气候变化立法 |
二、韩国的气候变化立法 |
第三节 "综合型"气候变化立法考察 |
一、日本的气候变化立法 |
二、英国的气候变化立法 |
三、菲律宾的气候变化立法 |
第四节 国外气候变化立法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立法模式比较 |
二、法律制度比较 |
第五章 我国气候变化法的价值与目标 |
第一节 我国气候变化法的价值取向 |
一、秩序价值:"安全性"与"可预测性"之统一 |
二、正义价值:"自由"与"平等"之统合 |
三、效率价值:"效率"与"效益"之兼顾 |
四、价值体系的内在结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
第二节 我国气候变化法目的的选择 |
一、维护生态系统稳定 |
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
三、促进社会协调发展 |
四、各目的价值倾向及内在联系 |
第三节 我国气候变化法原则的确定 |
一、减适并重原则 |
二、共同参与原则 |
三、协调发展原则 |
四、各原则的价值倾向及内在联系 |
第六章 我国气候变化立法完善之构想 |
第一节 我国气候变化立法模式选择及体系建构 |
一、选择"综合型"立法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二、建构"一体两翼四向型"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理由 |
第二节 综合性气候变化法的设计 |
一、目的与原则 |
二、管理体制 |
三、基本制度 |
第三节 减缓性气候变化法的完善 |
一、减排性立法的完善 |
二、增汇性立法的完善 |
第四节 适应性气候变化法的完善 |
一、社会适应性立法的完善 |
二、生态系统适应性立法的完善 |
结论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10)后《京都议定书》时代中国减排国际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第一节、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二节、研究范围 |
第三节、相关文献评析 |
第四节、研究方法及架构 |
注释 |
第一章 全球化治理理论对中国减排义务的影响 |
第一节、全球化之概述 |
第二节、全球治理理论及其对中国减排义务的影响 |
第二节、社会资本理论及其对中国减排义务的影响 |
第三节、全球环境治理的各种组织及其对中国减排义务的影响 |
第四节、全球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
第五节、小结 |
注释 |
第二章 温室气体减排国际义务的规范分析 |
第一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项下的减排国际义务 |
第二节、中国关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实现立场的国际法分析 |
第三节、《京都议定书》项下的减排国际义务 |
第四节、《京都议定书》项下中国承担的减排义务及展望 |
注释 |
第三章 中国履行《京都议定书》减排义务的障碍与发展 |
第一节、中国关于减排国际义务的国际法理论和现实根据分析 |
第二节、中国履行减排义务的障碍与基本立场 |
第三节、中国减排国际义务的发展趋势:从巴里岛路线图到哥本哈根会议 |
第四节、欧盟地区关于中国减排国际义务的立场及其国际法分析 |
第五节、美国关于中国减排国际义务的立场及其国际法分析 |
第六节、小岛国联盟对中国减排国际义务的立场及其国际法分析 |
注释 |
第四章 中国履行《京都议定书》减排义务的制度建构、成就与展望 |
第一节、理论与实践之政策工具 |
第二节、环境税收制度 |
第三节、碳排放交易制度 |
第四节、清洁发展机制 |
第五节、可再生能源制度及其它代表性制度 |
注释 |
结论 |
第一节、潮流与变迁 |
第二节、理论反思与研究发现 |
第三节、前瞻评估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会议历程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索引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后记 |
四、2002年,中国政府将正式实施能源效率信息标识制度──记中国-国际能源署“能源效率标准与标识”研讨会(论文参考文献)
- [1]双碳背景下中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与发展研究[D]. 丁辉.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1(02)
- [2]中国商用车节能管理体系研究[D]. 苏跃华. 吉林大学, 2020(08)
- [3]我国新建居住建筑能效提升近远期路线图及政策体系研究[D]. 李轶楠. 天津大学, 2019(02)
- [4]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研究[D]. 何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5]碳监测法律制度研究[D]. 崔金星.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8)
- [6]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及实施相关问题[J]. 贾铁鹰. 建设科技, 2011(24)
- [7]国内结构与制度影响:国际气候制度在中、美两国的影响研究(1990-2010)[D]. 马建英. 复旦大学, 2011(08)
- [8]气候变化国际法问题研究[D]. 韩缨.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1)
- [9]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研究 ——以减缓、适应及其综合为路径[D]. 廖建凯. 武汉大学, 2011(05)
- [10]后《京都议定书》时代中国减排国际义务研究[D]. 王启东. 暨南大学, 2010(09)
标签:能源效率论文; 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论文; 能源结构论文; 全球气候变化论文; 美国社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