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铁路检察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张蓉钰[1](2021)在《协同治理视角下银川铁路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研究》文中指出
姚季,柴攀,谢丹[2](2020)在《涉铁公共安全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文中指出目前,在公益诉讼监督方面,铁路检察机关对"4+1"公益诉讼等内领域案件存在监督对象少,监督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而随着铁路运输规模的持续扩大、铁路网的快速扩张,铁路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和复杂。面对铁路沿线存在的大量危害公共安全问题,铁检机关没有相关监督权限,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铁路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铁路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安全是铁路发展必须坚守的底线。本文从涉铁公共安全公益诉讼方面进行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同时与破解目前铁路运输检察院困局相结合,提出将涉铁公共安全纳入公益诉讼等外领域并由铁检机关管辖的设想。
黄青青[3](2020)在《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大背景下,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建设现代科技已成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科技强检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创新,也使得现代化技术辅助、支持办案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检察在新时代应运而生,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是检察机关回应群众新期待的重要抓手。公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践行公益保护理念,履行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职能,检察机关不能单打独斗,要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加强和有关单位的良性互动,推动“两益”得到协作保护、协同发展。同时,我们应当切实担负起新时代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把公益诉讼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综合运用好法律智慧、政治智慧和科技智慧。在这一背景下,对公益诉讼技术支持进行研究,将有助于更好的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当前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的方式为切入点,通过采用文献研究法、社会调查法、问卷调查法、实证分析法,分析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存在的问题,提出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下完善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的路径构想,旨在通过技术保障、科技创新助推公益诉讼的探索与发展,为现实中技术支持公益诉讼办案提供参考价值。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下的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基本理论,分别介绍该研究相关的概念内涵,以便对研究内容有更充分的认识。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是: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检察监督新理念,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可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包括勘验取证、鉴定、分析论证和协助办案人员开展评估、审计、咨询以及出庭等技术支持,在当前公益诉讼办案中,已引入无人机遥感、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并表明技术支持对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非常重要。第二部分是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的方式。根据收集整理的案件及数据,当前技术支持公益诉讼主要表现在“互联网+公益诉讼”扩宽线索举报渠道、无人机航拍技术有助于公益诉讼证据收集和固定、快速检测助力公益诉讼线索初查、实验室鉴定服务公益诉讼鉴定工作、智能辅助系统提升公益诉讼工作质效以及遥感遥测技术在公益诉讼案件的应用效果初显,多形式的技术支持推动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开展。第三部分是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存在的问题。结合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的现实情况,提出了公益诉讼技术支持中存在办案力量配备薄弱,专业技术人才短缺;线索发现效率低,群众参与度不高;公益诉讼技术取证难,部分证据效力待补强;资源共享程度不深,鉴定难、鉴定费用高;缺少明确直接的法律规定,相关依据不足以及遥感技术在公益诉讼应用中存在不足等六个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主要是根据发现的六大问题从经费保障方面、人员要求方面、技术发展方面、科学技术与公益诉讼的融合方面以及机制方面等进行了原因分析。第五部分是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下完善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的路径构想。针对当前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存在的问题,从人财物保障、大数据应用、新型科技支持、数据互联互通、制度建立以及公益诉讼智慧检务应用等方面提出完善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的路径构想。
汪娟娟[4](2020)在《由涉铁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探究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预防》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是一项关于近年来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问题的调查研究,从90个涉铁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入手,对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的现状和特点,以及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如何最大限度的预防铁路系统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本文选取的90个典型案例均为铁路系统和铁路建设单位发生的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均为法院已判决生效的案例,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这90个典型案例囊括了涉铁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的主要领域和环节,包括货物运输环节、工程建设环节、物资采购环节、财务管理环节、人事劳资管理环节、房地产开发管理环节和其他环节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既有原铁道部部长、运输局局长、铁路局局长、铁路建设单位负责人等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也有原工务段段长、项目经理、会计、出纳等工作人员;既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常见多发案件,也有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不常见案件,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既有单独犯罪,也有共同犯罪;既有一人犯一罪,也有一人犯多罪;等等。由此可见,这90个典型案例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首先,本文针对我国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相关内容进行了数据收集和数据整理,充分了解了近年来,我国铁路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总体分布、涉及部门分布、类型分布情况,并探讨了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其次,本文根据近年来我国铁路部门职务犯罪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实地调研和当面访谈的资料,探讨了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本文从原因出发,探讨推动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预防的建议。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研究发现,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和铁路运输管理领域是铁路系统职务犯罪案高发领域。在我国铁路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铁路工程建设领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愈演愈烈,尽管大部分涉案人员级别较低,但作为公共资源配置的直接经办人,作案的机会比较高,引发“小官巨腐”的现象。归结其原因,除了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监管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以外,铁路公职人员的职业素养过低也是主要原因。因此,本文认为我国铁路部门当务之急是构建完善的铁路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加强对铁路职务犯罪的管控与惩治,尤其应当重点预防职务犯罪高发领域,并切实提高我国铁路部门公职人员的职业素养。
刘卫红,张翼翔,尹冰艳[5](2019)在《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提升我国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法制化水平,不断优化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在阐述目前我国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路径和监督法律机制的基础上,针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法律机制在监管立法、监管主体问责机制、监管协作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从建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问责机制、建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协同机制、加快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相关立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法律机制对策,以充分发挥铁路服务质量社会监督作用,为我国铁路服务质量监督法治化管理提供参考。
马良全[6](2019)在《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其主要职责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水、电、气、暖、通讯、交通等公用产品,这些公用产品是全体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必备的物质条件,它直接关乎到政府是否为全体社会成员尽到了法定义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条件,公用企业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对于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体系从私法层面给予了相应的规制,但这种规制只是基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没有真正地全面地揭示公用企业在提供公用产品过程中的特殊性。公用企业代替了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用产品的义务,扮演了政府的角色,行使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随着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逐步把不是传统意义上行政机关却行使了社会公共行政的授权组织纳入了其视野。但是理论上的研究成果并没有在实践中有较好的运用,当公用企业因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对其行业领域行使行政法意义上的管理职能时,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基本上是以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在今天建设法治政府这样的大背景下,其核心理念在于政府必须是有限的政府、服务的政府,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于法有据,且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那么公用企业理所应当遵循这一法治理念。准确和清晰地界定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迫切,才能保证公用企业在法治政府的轨道上正确运行。公用事业作为其中重要的拼图,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能否最终建成和实现。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归纳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经济学领域的博弈理论提出了政府、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三维数学模型,根据模型分析便于理解三者之间不可割裂的紧密联系。通过相关的分析和研究,尝试提出了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以打破目前组织法狭窄的制度框架,同时探讨建立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这些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本文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来构建文章的主要内容,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首先,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选取的“贺大春因与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王斌发与南昌铁路局行政确认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和“贾友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三个案例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在审理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纠纷时要么是通过民事诉讼的路径,但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略显牵强,令人难以信服;要么认为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不符合目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起诉。其次,现行立法实践上大量存在公用企业被授予行政法上的权力,包括征收滞纳金。虽然有些观点认为此时的滞纳金实际等于民法上的违约金,但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滞纳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强制性,是行政强制的一个重要措施,这一点和民法上的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基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中的冲突和矛盾,为本文后面的研究找到了一个基点,即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法治政府下公用企业到底是一个什么法律定位。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立完成一块重要拼图。从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来看,矛盾和冲突显而易见,其根源在于制度层面的缺位和模糊,导致了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不准确。公用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一直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间纠结和徘徊,忽视了其产生的本源。在面对消费者时,在平等主体的形式下,却依据强大的主体优势,随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现状。主要表现为公用企业存在着天然“趋利性”导致片面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忽视其“公益性”本源、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二章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以解放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行政主体概念提出这三个重要节点为主线,从解放后到《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这个阶段,我国公用企业以国营企业的身份出现,法律定位是一个空白地带,不能简单归为公法人或是私法人的身份;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到行政主体概念的提出这个阶段,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司法实践角度,公用企业都没定义为私法人的角度,此时我国的行政法学还处于空白,所有的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争议都被纳入到民事关系。从上世纪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行政主体的概念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认为原来的行政机关已不能涵盖大量的社会组织扮演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公用企业作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向社会提供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其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却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大的突破。第三章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本章从公用事业入手,以公用事业基本属性为基点,以公用事业发展的内在逻辑为支撑,逐步引出公用企业这一核心概念,通过分析公用企业的界定、基本属性以及现行私法体系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大一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考虑到公用企业产品的特殊性、组织机构的特殊性、行为内容的多样性,让我们初步看到现行私法体系并不足以完全和正确阐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为公法的切入找到了逻辑起点和潜在路径。基于前面的分析,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法治政府的建设纲要,我们找到了公用企业法治化的逻辑起点。公用企业作为社会公共领域产品的提供者,是政府治理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政府的价值观是依托于行政法学的理论支撑,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一直以来是行政法学界最基础、最重要却又争议最多的问题。影响较大的“管理论”、“控权论”和“服务论”各有其特点和侧重点,价值取向也不尽相同。第四章相关领域的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和“博弈理论”等管理学和经济学理论又为我们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打开了一个管道。本文通过对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的介绍,从中发现并找到为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同时博弈理论作为经济学王牌理论,作者尝试着构建一个数学模型,用函数的量化方式来分析公用企业与政府、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这样一种更直接的方法来呈现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第五章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通过介绍域外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还是倾向于公法层面上,认为公用企业是不同于行政机关的一类特殊行政主体。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清晰,同时强调了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毕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倾向于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让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赋予企业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则通过立法加强管制。第六章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通过构建政府——公民(消费者)——公用企业三维空间这一理论体系,分别就政府与公民的法律关系、公民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展开论述。基于这样一个铺垫,从行政法学基本制度层面考虑入手,尝试着提出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和公用企业法,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手段以明确公用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是“权力”行为,列举了公用企业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情形。同时加强公用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设计,摆脱目前对于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尴尬局面。并且针对公用企业在享有行政主体资格定位的情形下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成完成重要的拼图。
刘畅[7](2019)在《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研究》文中指出司法管辖制度是诉讼活动的入口,对实现司法公正至关重要。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相重合的司法管辖制度。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司法办案容易受到地方因素的干扰,从而影响司法权的公正行使。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设置符合检察权的内在规律和运行机制,有利于检察权“去地方化”,保障了检察权的一体化运作和独立公正、合理高效行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情况在我国具有历史传统,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存在这种现象。2014年底,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试点改革在上海、北京两地展开。试点四年多以来,当前改革试点已进入瓶颈期,存在如何确定其法律地位、案件管辖范围、诉讼层级以及外部关系的处理等问题。我国当前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具有“跨行政区划”的天然体制基因,以铁检机关改革为基础,建立多层级组织体系,是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的一种可行性路径。在搭建好改革框架和完成总体布局后,还必须完善具体细节,而在具体制度和机制建设方面,案件管辖范围的确定是重中之重。通过对试点地区管辖的指定案件在非试点地区的办案情况进行调研,研究将试点经验推广到全国。公益诉讼案件是目前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受案范围的一个新的重要增长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而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在管辖、职能和排除外部干扰等诸多方面都有着天然的优势,将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和公益诉讼制度有机结合,有利于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莫先达[8](2018)在《论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改革方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铁路运输检察制度是指依法设立的,对铁路运输系统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检察院组织、职权及其程序。作为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运输检察制度在六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对创建平安铁路,维护铁路沿线安定,为铁路事业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铁路检察制度进一步延伸了我国检察职能,促进了我国检察事业的发展。但是,在铁路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过程中,铁路检察机关的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尤其是铁路检察机关属地改革完成之后,铁路检察体制方面的缺陷更加明显,亟需探索解决之道。有人提出“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根本没有太多的案件可审,早已经名存实亡”。的确,现在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的案件很少,但是不是到了要撤销建制的地步了呢?笔者并不认同。本文中,笔者以铁路检察制度为研究对象,从了解铁路检察机关设立、发展的历程出发,然后深入探究铁路检察机关和铁路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再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铁路检察机关改革的方向和措施,希望能为铁路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避免铁路检察机关再次被撤销作出个人的努力,同时对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作出自己的贡献。本文正文部分除了引言和结语外,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简要介绍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铁路检察机关从设立到发展完善的历史进行简要阐述。针对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经历的初次创立、撤销建制、恢复重建、属地移交、改革创新五个阶段进行说明,重点是要说明铁路检察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制度,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无论是新中国巩固政权的时期,还是大力发展社会经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第二部分则主要是阐述铁路检察机关和铁路检察制度当前出现的问题,一方面是铁路机关当前遇到的问题和瓶颈;另一方面是铁路检察制度与属地管辖不相适应产生的问题。2012年铁路检察机关实行属地移交以来,铁路运输检察制度经历了一场全面而又深刻的改革,全国二十九个省、市的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有序不紊地完成了向地方检察院的移交,改变此前检企不分的状况,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全部纳入国家的司法体系。也正是由于这次改革,铁路检察机关彻底改变了以往与全国各地铁路局(含己撤销的铁路分局)“线性分布”相对应设置的方式,从而引发了铁路检察机关上下级不一一对应、“人权”“事权”不统一等问题。同时,由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铁路检察机关自身的缺陷等原因,使得铁路检察机关难以体现专门检察机关的价值。在铁路检察机关的发展过程中,铁路检察机关曾被撤销过,当前,建议撤销铁路检察机关的声音再次响起,为了避免铁路检察机关再次出现被撤销的恶果,铁路检察机关应借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东风,努力将自身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前面提到铁路检察机关和铁路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指明铁路检察机关改革的方向是依托现有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依托现有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可行性及意义。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有着多方面的理由:一是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具有法律和政策的依据;二是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具有现实依据;三是现有铁路检察机关提供了现实可能和基础条件;四是国外跨区域检察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实践经验。在我国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具有以下的意义,它有利于促进司法独立,有利于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构建科学合理的诉讼格局。最后一部分主要是在前文指明铁路检察机关改革方向的基础上,提出笔者有关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制度方案。建立跨行政区划检察制度,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次伟大尝试,将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当前,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还处于理论探索期和试点期,还要经过专家学者们的论证,经过试点单位的反复尝试,才能最终在全国施行。笔者将就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设置模式、管辖范围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
丁高保[9](2014)在《铁路运输检察体制的发展》文中指出近几年推进的以铁路检察管理体制的属地化移交为标志的铁路检察体制改革,虽然基本化解了企业负担检法、司法人员身份企业化的弊端,但仍然存在管理机制不顺畅、法律适用不统一和专门检察属性体现不足等问题。从我国国情及铁路在整个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来看,可以考虑以铁路检察为基础,构建跨区域的专门交通运输检察制度,形成铁路、民航、航运以及海事、海关等多位一体的专门交通运输检察体系。这对于强化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组织体系都具有积极意义。
杨柳[10](2014)在《铁路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铁路运输检察院是国家设在铁路运输系统的法律监督机关,当然也属于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一种,对铁路运输行业系统实施法律监督和涉嫌犯罪案件的起诉。我国现有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干警4300余人。全国铁检机关自2012年6月30日正式移交所属地省级人民检察院属地管理,与铁路企业正式分离,在人事管理上,不再作为铁路企业内设的机关部门,而正式纳入国家司法体制序列。长期以来上至撤销前的铁道部下到铁路局,各铁路部门集行政特点与企业经营于一身,既有企业监管职能,又有企业经营任务;既背负生产经营的压力,又承担公益服务的重担,铁路企业政企不分成为制约铁路企业跨越发展、全方位走向市场的重大制约。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正式施行铁路政企分开,撤销铁道部,将铁道部原有的行政职能、公益性职能划归新组建的国家铁路局,纳入交通运输部,由交通运输部统筹安排管理。将原有铁道部带有企业色彩的铁路客运、货运经营活动、铁路运输系统的调度指挥、铁路建设生产等活动,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负责。这是即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邮政局合并后,构建大交通体系重要的里程碑。改制后的铁路检察院,在案件管辖范围上仍然基本保持原有案件管辖。但改制后的公检法在对具体的案件管辖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铁路检察院在管辖上存在管辖范围特定,案件性质单一等特点,随着全国范围内高速铁路的迅猛发展,高铁时代迅速成为客运运输的时代主流,全国铁路检察院的受案数量呈严重下滑趋势,铁路检察院的工作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与此同时,在海运、航空、公路等运输领域,因为缺少专管的检察机关,无论是刑事案件的受理,还是对法院刑事、民事审判的监督,都存在一定的真空地带。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在铁路检察院的基础上改革设立相应的交通运输检察院,将运输领域的海陆空相关部门纳入管辖,即可以弥补司法实践空白,缓解地方司法机关人少案多的困难,提高诉讼效率,优化配置运输系统的司法资源。
二、对铁路检察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铁路检察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涉铁公共安全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现状 |
二、建议将涉铁公共安全纳入公益诉讼等外领域范畴 |
三、进行涉铁公共安全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分析 |
(一)存在铁路多处非法开口问题。 |
(二)存在铁路沿线非法排放废渣、废水、倾倒垃圾问题。 |
(三)存在未经铁路局审批,地方工程施工影响铁路路基问题。 |
(四)存在电务设备、电缆(特别是老线未封闭)被破坏问题。 |
(五)存在一些车站老旧,老铁路线线路老化,部分线路出现防护栏年久失修、网片破损、栅栏缺失、涵洞裂缝等问题。 |
(六)存在违法在铁路安全保护区修建房屋问题。 |
四、设立涉铁公共安全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分析 |
(一)铁路检察机关具有独特的体制优势。 |
(二)地域管辖范围方面铁路检察机关适格。 |
(三)案件类型特点方面铁路检察机关适格。 |
五、目前设立涉铁公共安全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
(一)铁路运输检察院涉铁共安全公益诉讼管辖权不明确 |
(二)铁路法院没有行政诉讼管辖权 |
(三)铁路检察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衔接存在困难 |
(四)现阶段铁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存在畏难情绪 |
六、设立涉铁公共安全公益诉讼问题的破解 |
(一)优化上层设计,梯次推进管辖集中化 |
(二)明确监督对象,加强对责任单位监督 |
(三)明确监督内容,强化对涉铁环节监督 |
(四)同步法检改革,与铁路运输法院改革相契合 |
(五)加强工作协同,深化“双赢多赢共赢”理念 |
(六)减少畏难情绪,提升公益诉讼检察人员专业性 |
七、小结 |
(3)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一、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下的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基本理论 |
(一)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的内涵 |
(二)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的有关概念 |
1.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的常见类型 |
2.“有专门知识的人” |
3.无人机航拍、无人机遥感和卫星遥感技术 |
(三)技术支持对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性 |
1.信息技术是辅助公益诉讼办案的重要手段 |
2.电子数据材料是公益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
3.审查鉴定是证据审查的必要过程 |
4.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在公益诉讼全过程提供协助 |
二、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的方式 |
(一)“互联网+公益诉讼”扩宽线索举报渠道 |
(二)无人机航拍技术有助于公益诉讼证据收集和固定 |
(三)快速检测助力公益诉讼线索初查 |
(四)实验室鉴定服务公益诉讼鉴定工作 |
(五)智能辅助系统提升公益诉讼工作质效 |
(六)遥感遥测技术在公益诉讼办案的应用效果初显 |
三、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存在的问题 |
(一)办案力量配备薄弱,专业技术人才短缺 |
(二)线索发现效率低,群众参与度不高 |
(三)公益诉讼技术取证难,部分证据效力待补强 |
1.快速检测存在缺陷 |
2.无人机航拍取证的证据效力性待提高 |
(四)资源共享程度不深,鉴定难、鉴定费用高 |
1.未形成横、纵的数据整合 |
2.专业问题鉴定难、鉴定费用高 |
(五)缺少明确直接的法律规定,相关依据不足 |
(六)遥感技术在公益诉讼应用中存在不足 |
四、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资金保障不足,人员综合素质要求高 |
(二)技术应用薄弱,宣传普及不够 |
(三)取证范围广、要求高 |
(四)缺乏信息共享和专业合作机制 |
1.内外合作共享没有形成常态化 |
2.合作的鉴定机构少,收费标准缺失 |
(五)立法供给不够充分 |
(六)遥感技术与检察公益诉讼融合度不高 |
五、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下完善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的路径构想 |
(一)加强人财物保障,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 |
1.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
2.增强专业办案设备的配置 |
3.保障必要的资金投入 |
(二)智能应用+主动巡查,提高线索发现和汇聚能力 |
1.加强多媒体应用,提高群众参与度 |
2.借助科技设备主动加强巡查 |
3.借助大数据技术智能辅助寻找案源 |
(三)发挥新型技术优势,规范、智能、安全取证 |
1.参照技术规范,严格依法调查取证 |
2.继续发挥无人机航拍取证协助办案的优势 |
3.使用无线远程视频移动办案平台辅助现场调查取证 |
4.搭建云证据平台,强化证据管理 |
(四)推动数据互联互通,内外联动解决专业难题 |
1.强化内部数据共生共享,用活业务系统 |
2.加强检察机关外部联动,促进合作共赢 |
3.充分借助“外脑”,构建公益诉讼办案技术保障体系 |
(五)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完善制度保障 |
1.完善公益诉讼技术取证法律规范 |
2.建立公益损害司法鉴定机制、生态修复评估机制以及赔偿金的标准认定机制 |
3.探索建立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
(六)深化遥感技术在公益诉讼的应用 |
1.加强遥感技术对监测对象的全要素识别、智能化监测和预警的研究 |
2.探索基于虚拟现实的检务场景一体化复原 |
3.建设遥测技术司法鉴定实验室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遥感遥测技术在涉铁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应用——以N铁检机关的相关研究成果为例 |
1.遥感遥测技术支持涉铁公益诉讼的基本情况 |
2.应用遥感遥测技术开展涉铁公益诉讼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
3.遥感遥测技术对开展涉铁公益诉讼的积极作用 |
(二)首批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名单26 |
致谢 |
(4)由涉铁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探究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预防(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实地调研法 |
第二章 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现状 |
一、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的总体情况 |
(一)犯罪主体情况分析 |
(二)涉铁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分析 |
(三)涉铁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分析 |
二、铁路系统职务犯罪行为的特点 |
(一)犯罪手段“表见化” |
(二)犯罪工具科技化 |
(三)犯罪过程单线化 |
(四)犯罪方式团体化 |
三、铁路系统职务犯罪行为的危害 |
(一)破坏国家法治基础 |
(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
(三)严重损害铁路干部形象 |
(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
第三章 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 |
一、客观方面的原因 |
(一)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运用不充分 |
(二)铁路系统法规体系不完善 |
(三)监管体制不完善 |
二、主观方面的原因 |
(一)自私心理 |
(二)失衡心理 |
(三)侥幸心理 |
第四章 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和规制对策 |
一、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和规制的客观方面对策 |
(一)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监督权力 |
(二)完善铁路法规体系 |
(三)完善监管制度 |
二、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和规制的主观方面对策 |
(一)法治教育 |
(二)核心价值观教育 |
(三)反腐教育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5)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法律机制审视 |
1.1 铁路服务质量监督路径 |
1.2 铁路服务质量监督法律机制依据 |
1.3 铁路服务质量监督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
2 完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法律机制对策 |
2.1 建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问责机制 |
2.2 建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协同机制 |
2.3 加快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相关立法 |
2.4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
3 结束语 |
(6)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公用企业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 |
第一节 公用企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在立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三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现状 |
一、公用企业的“趋利性”本质与“公益性”本源不对应性 |
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建国后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演变的脉络 |
第二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困境 |
一、行政主体属性的模糊 |
二、监督机制的有限性 |
三、信息公开的有限性 |
第三节 以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关系为例反思现行私法理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 |
第一节 公用事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事业的属性 |
二、发展公用事业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企业的界定 |
二、公用企业的基本属性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的内涵与公用企业的法治化 |
一、管理论 |
二、控权论 |
三、服务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相关领域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 |
第一节 公共治理理论 |
第二节 公共行政理论 |
第三节 博弈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制度 |
二、法国公务法人制度 |
三、德国公法人制度 |
四、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界定之借鉴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英国公用企业制度 |
二、美国公用法人制度 |
三、英美公用企业突破路径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公用企业、政府与消费者“三位一体”的法律关系逻辑体系 |
一、消费者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
二、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 |
一、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界定公用企业行政主体的情形 |
二、制定和出台公用企业法 |
三、加强信息公开,增强公用企业透明度 |
四、探索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7)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研究现状 |
1.2.2 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实证分析法 |
1.3.2 比较分析法 |
1.3.3 调查研究法 |
1.4 结构安排 |
第2章 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理论基础 |
2.1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的法理依据 |
2.1.1 检察权“去地方化” |
2.1.2 检察权的独立公正行使 |
2.1.3 检察权运作的一体化 |
2.1.4 检察权的合理高效行使 |
2.2 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相分离制度的历史渊源 |
2.2.1 我国古代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情况 |
2.2.2 我国近现代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情况 |
2.3 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相分离制度的域外经验 |
2.3.1 大陆法系国家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情况 |
2.3.2 英美法系国家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情况 |
第3章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的现状 |
3.1 我国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背景 |
3.2 改革试点地区情况概述 |
3.2.1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试点情况 |
3.2.2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的试点情况 |
3.2.3 其他地区改革情况 |
第4章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的现实瓶颈 |
4.1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和层级设置 |
4.2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产生和监督 |
4.3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外部关系处理问题 |
4.3.1 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
4.3.2 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关系 |
4.3.3 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配套问题 |
4.3.4 与其他法院的关系 |
4.4 对上述有关问题的回应 |
4.4.1 宜定位为派出检察院 |
4.4.2 正确处理与人大的关系 |
4.4.3 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统筹考虑 |
4.4.4 其他外部关系的处理 |
第5章 我国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的完善 |
5.1 完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的相关法律规范 |
5.2 将当前铁检机关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可行性 |
5.2.1 铁检机关具有“跨行政区划”的天然体制基因 |
5.2.2 最大化解决现存问题 |
5.2.3 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化改革效益 |
5.3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的确定 |
5.3.1 关于铁检机关跨行政区划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调研 |
5.3.2 调研数据分析 |
5.3.3 建议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新增的案件类型 |
5.4 完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层级设置和地域管辖 |
5.5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
5.5.1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情况 |
5.5.2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
5.5.3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现状 |
5.5.4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8)论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改革方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铁路检察机关的历史沿革 |
(一) 初次创立阶段 |
1.创立的背景和目的 |
2.初次创立的情况 |
(二) 撤销建制时期 |
(三) 恢复和重建时期 |
(四) 属地移交时期 |
(五) 改革发展新时期 |
二、铁路检察机关出现的问题 |
(一) 铁路检察机关服务铁路事业的作用在削弱 |
1.“两反”转隶,铁路检察机关丧失“利器” |
2.铁路检察机关案件数量少,长期处于“吃不饱”状态 |
3.涉铁案件类型单一且多于铁路无关 |
(二) 铁路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 |
1.铁路检察机关移交地方后的情况 |
2.“人权”与事权的矛盾 |
3.专属管辖和属地管辖存在矛盾,引发法律适用的冲突 |
4.高检院铁检厅与省级检察院的关系不明确 |
5.任免程序不明确 |
三、铁路检察机关的改革方向 |
(一) 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可行性 |
1.设立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的法律、政策依据 |
2.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现实依据 |
3.铁路检察机关提供了现实可能和基础条件 |
4.国外跨区域检察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 |
(二) 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意义 |
1.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有利于促进司法独立 |
2.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效率 |
3.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
4.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有利于节约司法改革成本 |
5.有利于解决铁路检察机关现存的问题 |
四、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制度设计 |
(一) 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性质 |
1.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是专门检察院 |
2.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应是中央司法机关 |
(二) 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模式设置 |
1.试点城市的模式 |
2.试点模式的局限性 |
3.模式设置的设想 |
(三)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管辖范围 |
1.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
(1) 重大交通运输类案件 |
(2) 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及关联案件 |
(3) 海关侦查的刑事案件 |
(4) 重大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 |
(5) 侵犯知识产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刑事案件 |
2.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 |
(1) 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 |
(2)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专门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 |
(3) 跨行政区划的重大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研究生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9)铁路运输检察体制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铁路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初建时期 |
(二)恢复重建后完善发展期 |
(三)体制改革转型期 |
二、铁路检察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
(一)专门检察机关定义的问题 |
(二)运行机制的问题 |
(三)法律适用的问题 |
三、铁路检察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以铁路检察制度为基础构建交通运输检察体系 |
1. 构建交通运输检察体系的优势 |
2. 构建交通运输检察体系的可行性 |
(二)交通运输检察组织体系的具体设置 |
1. 总体构想 |
2. 重点解决的问题 |
(10)铁路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铁路检察院案件管辖制度历史沿革 |
(一) 产生和发展阶段 |
1. 初建和撤销阶段 |
2. 三级管理体制阶段 |
3. 两级管理体制阶段 |
4. 分院直管基层院体制阶段 |
5. 铁路运输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 |
(二) 铁路检察院现有案件管辖范围 |
1. 铁路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 |
2. 铁路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变化 |
3. 铁路公检法案件管辖存在差异 |
二、现有案件管辖范围利弊分析 |
(一) 现有管辖优势分析 |
1. 维护铁路发展稳定,强化系统内法律监督 |
2. 有效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 |
(二) 现有管辖弊端分析 |
1. 管辖重复影响效率 |
2. 跨地域应诉提高诉讼成本 |
三、铁检机关扩大案件管辖范围的必要性 |
(一) 全国铁检机关受理刑事案件严重下滑 |
1. 传统犯罪种类日益减少 |
2. 高速铁路的封闭空间有效控制了犯罪 |
(二) 海运、航空、公路无专管检察机关 |
1. 海运刑事案件管辖 |
2. 航空刑事案件管辖 |
3. 交通刑事案件管辖 |
(三) 铁道部撤销纳入交通部开启交通一体化 |
四、铁检机关扩大对交通运输领域案件管辖 |
(一) 政策环境 |
(二) 现实条件 |
1. 体制上的可行性 |
2. 案件管辖的专门性 |
3. 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
4. 跨区域管辖的经验积累 |
5. 现有铁路检察机关布局的合理性 |
6. 境外良好经验参考 |
(三) 扩大管辖基本构想 |
1. 关于对航空领域案件管辖调整的构想 |
2. 关于对公路领域案件管辖调整的构想 |
3. 关于对海事领域案件管辖调整的构想 |
五、扩大管辖的阻力及对策 |
(一) 扩大案件管辖的现实阻力 |
1. 现有人员结构严重失衡 |
2. 缺乏统一协调机制 |
(二) 解决对策 |
1. 于法有据扩大铁路检察院案件管辖 |
2. 循序渐进以点带面全面扩大案件管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四、对铁路检察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协同治理视角下银川铁路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研究[D]. 张蓉钰. 宁夏大学, 2021
- [2]涉铁公共安全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A]. 姚季,柴攀,谢丹. 2020年贵州省检察院理论研究年会优秀论文集, 2020
- [3]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研究[D]. 黄青青.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4]由涉铁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探究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预防[D]. 汪娟娟. 石家庄铁道大学, 2020(04)
- [5]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法律机制研究[J]. 刘卫红,张翼翔,尹冰艳. 铁道运输与经济, 2019(09)
- [6]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D]. 马良全.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7]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研究[D]. 刘畅. 湖南大学, 2019(07)
- [8]论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改革方向[D]. 莫先达. 广西师范大学, 2018(05)
- [9]铁路运输检察体制的发展[J]. 丁高保.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4(05)
- [10]铁路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研究[D]. 杨柳. 大连海事大学, 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