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论“法律至上”(论文文献综述)
董燕[1](2021)在《20世纪上半叶中国作家的法治观及其局限性——以梁启超、胡适、林语堂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上半叶,中国作家在理论层面为法治建设摇旗呐喊、声援助威,最有代表性的是梁启超、胡适、林语堂。他们态度鲜明而坚定,具有目的上的一致性,即以法治作为医治中国弊病的良药,为建设法治国而鼓与呼。他们一方面揭示出中国社会法治建构的历史因袭与重负及所处时代关于法治在实然层面的种种真相,表现出现实主义精神与批判性;另一方面又旗帜鲜明地指出了法治在应然层面所应具有的品质,在此基础上对法治的推崇与想像,带有理想主义情怀。由于中国文化的多样性和中国现实的复杂性,中国作家对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探讨都存在不足,主要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功利主义解读及其内在矛盾,对开明专制的矛盾态度。
王艳卓[2](2020)在《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就职宣誓是现代国家重要的政治仪式,体现着国家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水平。纵观人类社会就职宣誓的发展历程,就职宣誓是伴随着人类的精神生活所发展起来的政治现象,是就职宣誓主体对就职宣誓对象的承诺和担当,它体现了道德信仰、法律信仰和政治信仰的深度融合。近年来,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不断发展,中国国内很多地区和部门都在陆续举行公务员就职宣誓活动,各地党政机关和基层组织逐渐涌现出的就职宣誓实践活动已逐渐被人民群众认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在193个联合国会员国中,有177个国家的宪法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须宣誓效忠宪法。”由此可见,就职宣誓制度已然形成了国际惯例和政治共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当时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极其艰难的革命条件,尤其是在极端恶劣的白色恐怖下,很多党员迫于环境压力入党宣誓都是秘密进行的,更不可能公开的进行就职宣誓,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最初的就职宣誓是入党宣誓,入党宣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前身和基础。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发展需要以及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2018年3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二十七条,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内容,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就职宣誓并将就职宣誓上升到宪法层面,这不仅体现了宪法的权威,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激励和教育国家公职人员忠于宪法,增加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因此,宪法宣誓是就职宣誓的最高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正如党中央所判断,中国能否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决于“关键少数”,而“关键少数”就是指广大党员干部,加之绝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面貌是中共党员,因此,国家工作人员的就职宣誓其实质就是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面临“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的严峻挑战,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党章》为基本遵循,不断制定和修订了近百部党内法律法规,极大的完善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能够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结合,通过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能够更好的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构成的法治治理体系,真正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及其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中国共产党作为世界第一大党,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干部遍布国家党政机关、高校、企业等各个行业和各个领域,因此,就职宣誓主体也涵盖从中央到基层各类群体、组织和机构。另外,在就职宣誓主体上相比较于西方就职宣誓而言具有广泛性,由于就职宣誓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可以说目前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阶段。因此,当前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还存在就职宣誓主体法律意识薄弱、就职宣誓客体及对象不明确、就职宣誓程序及仪式不规范以及就职宣誓配套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这样就需要构建完善的就职宣誓体系及其配套机制加以保障,进而使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能够得到具体的贯彻落实以及具有可操作的推进路径,这将对于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论文主要依托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法学以及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等相关知识,通过文献研读、历史比较、多学科交叉、实证分析等方法,对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起源发展、基础理论、发展历程、必要性、现状分析及推进路径等内容做综合分析阐释。论文主要依据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就职宣誓在实践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立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学习机制、监督机制、追责机制和保障机制,有针对性地探讨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推进路径,进而构建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长效机制。大体上论文主要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部分。这一部分主要介绍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学者关于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研究现状、撰写论文所采取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撰写论文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创新之处等,第一部分内容为全篇论文的展开奠定了重要基础。第二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理论概述。这一部分主要从宣誓的内涵及其起源出发,分别对就职宣誓的内涵及其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内涵进行界定,从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理论、干部队伍建设理论、政治参与思想理论、法治建设思想理论以及通过对西方主权在民、宪政思想、政治合法性思想的借鉴,深刻探究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必要性论述。这一部分主要是阐述中国实行就职宣誓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统一,通过就职宣誓这一政治活动能够重塑党员干部政治信仰和责任担当,就职宣誓能够传承健康向上的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同时就职宣誓能够全面提升党的各方面建设,即党的政治、纪律、作风、思想、组织和制度建设,进而将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工程向纵深发展,并最终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第四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发展历程。通过对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发展历程梳理,就职宣誓呈现出从入党宣誓到宪法宣誓的发展脉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入党宣誓是就职宣誓的最初表现阶段;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就职宣誓处于曲折发展阶段,随着国家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就职宣誓实践活动不断向前发展,特别是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宪法宣誓变成了就职宣誓的最高表现形式。论文在此基础上深入探究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特殊性。第五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现状分析。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就职宣誓、地方基层组织、高等学校以及各行各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现状,发现目前党员干部存在就职宣誓主体法律意识薄弱,就职宣誓制度过于宏观、就职宣誓程序不规范、就职宣誓违誓机制缺失以及就职宣誓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具体分析其原因。第六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推进路径。这一部分通过参考和借鉴国外就职宣誓制度对中国就职宣誓主体、就职宣誓对象、就职宣誓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并提出具体的就职宣誓推进路径。通过营造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宣传氛围、构建线上线下党员干部学习机制以及具体落实《党员干部培训工作条例》来确立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学习机制;通过国家层面的巡视监督和监察监督、基层组织的党内监督与纪检监督、社会层面的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来完善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监督机制;通过制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考评考核条例、实施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违誓追责办法来构建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违誓责任机制;依托“五大体系”和“四大机制”健全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配套机制。
丁启洋[3](2020)在《以情理法为切入点的中国传统综合法思维》文中提出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它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判断。在人类千百万年的发展过程中,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熠熠生辉,综合法思维作为其中一颗璀璨的明珠,是中国人在思考法律问题时形成的一般共识,将“情、理、法”三者进行相融合,表现出对于法律温情的一面。“合情、合理、合法”是综合法思维的精神体现,以“情理”为工具,以法律为依托,从而达到实证正义目的的一种思维方式。这种独特的思维方式已经深深地烙印在每一个中国法律人的脑海之中,深入到我们的骨髓之内。法律不是冰冷冷的条文,背后应当有着深刻的情义,所以,“人情”、“天理”和“国法”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关系的内核,它们的相通性和一致性共同影响着立法者和司法者思考问题的方式。中国传统的综合法思维源自于中国特殊的地理环境、独特生产方式、特定的社会组织形式、以及儒家思想、法家思想、道家思想的相互融合,虽然经过了几千年的洗礼和沉淀,但是仍然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推动着中国法律不断前进。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对以情理法为切入点的中国传统综合法思维进行分析。首先,对“情、理、法”三者的内涵进行剖析,从“法不外乎人情”的重要性证实“情”与“法”的关系,从“天理难容,国法难容”的合理性说明“理”与“法”的关系,以及通过对法的概念进行辨析得出法律对于社会发展所起到的推动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情、理、法”三者的逻辑结构。其次对综合法思维的内涵进行分析,结合中国古代一系列的经典案例明确这种独特思维方式对于中国人的深远影响。再次,从综合法思维的来源基础进行剖析,立足于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这两大方面,得出综合法思维的来源。文章最后落脚于综合法思维对于现代社会发展的影响,通过对其存在的有益因素和消极因素的分析,来论证综合法思维方式要想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必须充分发挥出积极作用,不断进行改造,去除糟粕,从而达到符合现代法治建设的要求,赋予新的时代意义。
陆俊杰[4](2020)在《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文中认为在法治现代化征程中,地方法治深嵌在时代发展大潮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双重关系中,需要在实践中着力解决“何以可能?何以进行?何以实现?”等关键性问题。全球化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意味着处于开放型格局中的地方必然要以国际化视野认真对待经济社会和治理中的各类法律问题。数字时代的信息与数据的变革,催生了地方数字政府,优化了社会规范与工具,促进了社会发育和公众参与。面对这些机遇和挑战,地方法治受到了动力主体与要素不平衡和内在权力关系配置失衡的制约。破解社会基础薄弱和政府主导的悖论关键在于培育社会力量,建设“有效地方法治”。当下,地方法治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国家试错分析模式的试验型地方法治、政府竞争分析模式的竞争型地方法治、压力发包分析模式的承包型地方法治,均存在着社会缺位等问题。多元主体力促政府与社会合作,这是地方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路向。现实中,市场化利益聚合、服务型政府改革和社会力量嵌入性成长促使地方法治逐步向政社合作转型。地方性事务的平等治权、宪法与法律的涉地合作规定、地方社会的信赖机制等为合作型地方法治提供了正当性、合法性和实效性基础。合作型地方法治意指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社会权力和政府权力以信任为基础,充分运用已有资源和社会资本,通过平等合作和交织互动,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结合而成共同体的能动作用,有效实现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法治目标的地方法治模式类型,需要具备合作主体、合作条件、合作方式、合作平台等构成要件,具有强社会性、多主体性、平等性、集体行动等鲜明特征。社会权力作为合作型法治的重要力量一直存在于地方法治的实践场域中。政府与社会结构网络中,社会权力活跃于政府服务、公共治理和基层自治等领域,并且在公权力的主导下作为参与性力量参与地方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权力关系结构中,社会权力在社会阶层复杂化、资源配置社会化和网络观念多元化的催生下逐步发育壮大,从而与政府权力之间基于主体、制度和结果等相互信任而迈向合作。这种合作展现了平等性地位、公共性指向和多向度开放的合作特点。法理语境中,社会权力是除国家组织和社会个体之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凭借其掌握的社会资源对政府、社会和公众产生影响、支配和控制作用的力量和能力,是地方法治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其生成和实施需具备社会组织等多元社会主体力量、社会资本等各种资源条件以及对于其他主体和权力权利产生影响等条件。“政府-社会”关系模式下,作为地方法治权力关系的重要维度,社会权力的主体是多元化的。社会权力的法治力量主要来自于社会领域的多元主体,需具备组织化、群体化、社会化和公共资源等条件。地方性社会组织是社会权力最重要的主体,其囊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在迈向高质量治理进程中不仅具有组织独立性和行动自主性,还具备了民间性和公共性等特点。稳定的社会群体则是基于社会利益价值需要为实现共同目标结合的社会共同体,包括较多现实结合的实体性社会群体和虚拟化网络社会群体,自组织性、利益共通性和成员认同性是其重要特点。而自治性社区组织是法定的常见社会力量,广泛地存在于城乡治理中并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权力主体不仅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组织形态,更是地方法治的重要推动力量。社会权力在合作型地方法治中能够发挥什么作用是其重要的法理向度。整体而言,社会权力自组织运行不仅能够增强其在权力体系中的法治地位,还能有效发挥其外化的法治功能。首先,社会权力通过多元化方式有效防止地方政府权力的扩张与滥用,途径是社会权力促使地方政府通过职能转变自限权力、扩张社会权力领域限缩政府权力实施空间、通过静态分享和动态转化方式分解政府权力。其次,增强社会资本促进社会与政府间合作,则是社会权力法治功能的重要一面。在具体实践中,社会权力通过架构陌生人互惠关系网络、培育平等合作的公共精神和构筑体制回应的社会秩序等方式丰盈社会资本的内容,增强社会权力内在动能。再次,社会权力通过“民间法”等社会规范的成熟完善,不断生成自身治理权威,架构多元权力的耦合机制,从而促成社会秩序的逐步建立。通过限制政府权力、培育社会资本、生成社会秩序,社会权力致成了其法治功能。社会权力在合作型地方法治的作用主要通过其有效的运行机制实现。社会权力运行主要依赖于地方开放复合的民主实践空间、经济和信息等多元资本以及多样繁荣的理性文化等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地方法治建立公私伙伴关系集聚信任,强化平等对话与公共协商,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的有序参与和城乡的社区自治等方式实现深度法治合作。社会权力的作用机制是其介入地方法治进程最核心的运行机理。社会权力通过自主决策和能动机制,建立了多元权力平等合作的网络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多元权力主体基于项目化绩效目标,生成动态的项目合作共同体。在较为完善的社会信任制度体系以及政社权力合作运行规范机制下,多元主体基于互惠原则展开法治合作的集体行动。社会权力的作用机制,实际上是其和政府权力通过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等多元主体,依靠强大的社会资本和互惠的信息共享机制,基于信任形成项目化的虚拟合作共同体,对权力运行绩效进行评价及反馈,动态回应治理中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需要,实现地方法治目标。当然,合作型地方法治也要高度警惕社会权力的政治动机和权力溃散现象,确保权力的运行和功能以法治目标为导向。
黄美茹[5](2019)在《“行政解释权”研究 ——以工伤认定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们国家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并没有行政解释权这一概念,所规定的行政解释主要是抽象性行政解释,但抽象性行政解释本质上属于立法。本文认为行政解释应当是与具体案件事实相联系的,同时它属于一种权力,因为只有具备权力的属性,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决定才具有既判力和威慑力,才能够被行政相对人信服并接受。因此行政解释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具体个案的时候结合具体个案事实对法律条文的意义进行说明,并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的权力。行使解释权的执法人员包含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工作人员,也包含实施行政司法行为的工作人员,他们既要对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进行阐释说明,也要对二者的互动关系进行阐释说明。由于行政解释权是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因此应当具有实践性;由于行政解释权是依附于行政权的,为抑制其扩张性,因此应该尊重法律条文的原意,是非创造性的;同时还应当接受法院的审查,是非终局性的。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解释权的过程中虽然也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然而却不同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因为行政解释发生在执法人员所有适法过程,但自由裁量权主要发生在自由裁量行为当中。由于法律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事实与规范之间不对称等原因,行政执法者在适法的时候必然要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阐释和说明。为了使行政决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和威慑力,同时提高行政效率,赋予执法者解释权是必要的。同时将其视为一种权力才能更好的对其进行规制和约束,减少随意解释的现象。因此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行政解释权都是有存在的必要性的。行政解释权在行使的过程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由于行政法关系到日常生活的各方面,为了使问题的研究更加具体和具有针对性,本文以工伤认定为例对行政解释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以48个工伤认定案例为样本对工伤认定中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分析,进而发现在工伤认定中行使行政解释权的过程中主要存在过分拘泥于字面含义、忽视立法目的、缺乏法治思维三个方面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强化行政解释原则、强化法治思维、完善法律方法的运用、完善监督四个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明确行政解释原则的内容和涵义对于行政解释方法的选择和正确理解行政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认为行政解释权的行使应当坚持尊重立法原意原则、明确性原则、可接受性原则、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同时行政执法者强化法治思维有利于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在明确其内涵的基础上,具备相应的法律基础知识,进一步深化法律至上与限权思维;法律方法对获得正确适当的行政解释必不可少,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对正确理解法律文本含义是不可或缺的。
庞明波[6](2019)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大学生法治价值观培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大学生法治价值观培育的主渠道,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基于大学生的法治认知现状,积极探索法治价值观的培育路径,促进大学生法治价值观有效生成,既有必要性又有现实性。本研究运用文献分析法在梳理、提炼法治与法治价值内涵的基础上,提出法治价值观培育的核心在于引导大学生构建一种符合法治要求的价值判断标准与行为活动准则,并将大学生法治价值观的培育内容细化为法律至上观教育、权利义务观教育、自由观教育、公平正义观教育和规则意识教育五大部分。同时,运用问卷调查法,以北京市五所高校大学生为调查对象,对大学生的法治价值观现状进行了调查。从调查结果来看,当前大部分大学生对法治价值理念具有基本的认识,但仍存在下列问题:法治观念的理性化、系统化不足,存在知行不一、功利主义的价值倾向。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学生价值观念矛盾、教育理念革新不足以及多元价值广泛渗透三个方面。本研究基于理论探索与调查分析,提出三大当代大学生法治价值观培育的提升路径:一是通过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与构建良好网络生态,为大学生营造充满法治价值氛围的教育环境;二是通过健全双向互动的沟通机制、实践养成机制和革新法治价值观教学法,实现法治价值观教育与学生主体特征相结合;三是通过增强思政课教师化解法治价值观冲突的能力与引导学生提高自我法治价值判断的能力,促进教育主体能力的共同提升。
李家宝[7](2019)在《论环境习惯法在中国及其出路》文中认为在环境制定法作为国家法自上而下推行、实施,以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的今天,环境习惯法并没有作为“环境法的本土资源”加以重视。然而,环境习惯法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并且从过去到现在一直运行的民间规范。作为相对独立于环境制定法的法规范,它在环境制定法触及不到的,影响微弱的领域一直发挥着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作用。它的产生条件,展现方式以及环境治理方式无一不体现着不同地域的地理特征和人文色彩,彰显着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方式。环境习惯法在当下的适用中确实面临着诸多的困境。困境形成的原因来源于自身,也来自外在。它自身的封闭性、落后性、庞杂性与松散性等弊端决定了其只能在特定的地域、文化中局限的运行,缺乏成为统一的普遍的国家法大范围推广的基础。外在的原因诸如城市化的发展,地域文化衰落,制定法的排斥等等都在挤压着环境习惯法的生存空间。加强对环境习惯法的研究与支持,发挥利用村规民约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探索在法治国家背景下环境习惯法与环境制定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是笔者提出的三点建议。因为现代法治化应是立足于本土传统之上的吸收外国法治知识和经验的过程,现代环境法的建立与完善也应着眼于此。因此,在环境制定法成为主导的环境法规范的当下,寻找本土的环境习惯法的出路,为其保存、拓展生存的空间需要成为环境法学界重视的课题。
刘旭东[8](2019)在《法律的可诉性研究》文中指出法律的可诉性意指任何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理论及实践中都可以直接以法律作为依据,向法院提出争议解决的请求;同时,法官也因法律要素的完备、细致而易于对纠纷进行直接裁判。法律的可诉性内含深刻的法治逻辑。首先,法律的基本内容是权利,而权利的存在必然同时要求权利救济渠道的存在,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是维护权利的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没有法律的可诉性,司法启动就将无从谈起;其次,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始终是法治的永恒主题。行政权是最具侵犯性的公权力,实践中,对行政权力的约束主要是依靠司法权予以完成的,司法权的充分施展也依赖于法律的可诉性;最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日益凸显,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公益诉讼的方式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的蓬勃发展必然在实践中要求法律须完善有关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举证方式及证据鉴定等内容的规定,这也指向了法律的可诉性。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法律可诉性的问题上存在着发展迥异却又殊途同归的现象。英美法系强调“从事实出发”,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本就发源于诉讼,衡平法则在令状缺失的情况下保证了法官得以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直接断案,先例制度中的“区分先例”及“法官造法”技术则为新型利益纠纷提供了司法救济,在法律“空白”处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不被法律所遗弃。上述事实使得英美法系国家天然地信奉着救济先于权利的理念,决定了法律的可诉性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是不言而喻的。大陆法系则注重“从规范出发”,追求完备精致的法典,而必然出现的立法“空白”现象则决定了“法典唯一论”将会引发大陆法系法律在可诉性方面的障碍。为弥补这一缺陷,当代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逐步重视通过对司法判例的运用来提升法律的可诉性。作为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大陆法系国家提升法律可诉性的经验显然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事业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各大部门法领域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可诉性欠缺现象。私法可诉性欠缺主要体现在法律原则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充分运用,法官对法律规则的恪守过于执着乃至于死板,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通常仅仅将规则视为审判依据,在缺乏规则的情况下,法官往往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对之进行裁判,即便存在适用法律原则的情况,其适用方式也过于简单,缺乏规范性;公法可诉性欠缺主要体现为法律规范中责任规定的缺失,即相关立法在为权力机关设定了大量权力的基础上,并没有为这些权力搭配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导致法律或是有权力无责任,或是责任条款极其笼统,或是以行政责任代替法律责任,公民无法针对部分公权力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社会法可诉性的欠缺则主要体现为“宣言性立法”过多,部分法律条款既没有规定有关主体,也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而仅仅是在宣示国家特定的态度或政策。私法可诉性的提升在于法律原则的充分运用,实现法无明文规定下法官得以依据原则判案。公法与社会法在可诉性方面的不足需要由细化法律规则来弥补,即实现法律规则逻辑构造的完整性、明确性与可操作性,明确规定权利义务主体、法律后果以及相应的处理机构、解决程序和执行机构,并尽量减少宣言性立法。司法解释亦是提升法律可诉性的有效辅助手段,司法解释可以有效地阐明法律的真实含义,甚至在出现法律漏洞时,司法解释还可以发挥“造法”的作用,弥补法律的空缺,故而司法解释通过对法律的阐明甚至补缺推动了法律的司法适用,提升了法律的可诉性。同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诸多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在统一司法裁判与补充成文法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的实践功能,这使得它们天然地与法律的可诉性密切相关。
舒婷婷[9](2017)在《法治视野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我国在法治道路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当下,伴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战略部署的整体推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广大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中逐渐生成,法治也已然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无法回避、必须关注的重要视野。基于这一认识,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法治为研究视野,以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立足于思想政治教育培养自由全面发展的人的宗旨,从法治运行中创制良法、忠于法律、权利本位、积极守法这四个基本要素及相关理念切入,尝试探讨其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内容、教育者、教育价值、教育接受主体有何启示以及相应地应该如何实施的问题。具体而言,论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导论。主要阐述选题缘由、研究现状、研究目标、研究方法、研究难点以及创新和不足之处等。伴随我国社会法治建设的飞速发展,加快法治建设的丰硕成果向思想政治教育领域转化的进程,是当前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者的重要使命之一。在法治视野下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有助于加强依法治教、依宪治教,坚定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有助于借鉴法治的相关理念、精神、思维和方式等引导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反思、调适和创新,丰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拓宽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视野;有助于提升思想政治教育与人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契合度,构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大格局,为实现社会现代化和法治理想提供人才保障与智力支持。第一章,法治: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新视野。主要阐述法治的概念、法治视野的界定、法治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联以及法治视野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路径。法治的内涵十分丰富、外延极其宽泛,需要从纵向的历史角度和横向的概念辨析来加以把握。动态视角的法治是从法的创制到法在社会生活中全面实现的过程,可从创制良法、忠于法律、权利本位、积极守法这四个相互关联又逻辑递进的基本要求作为法治视野的切入点。法治与思想政治教育既有各自的特殊性,又存在目标一致性、过程协同性、方式互补性。法治视野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应坚持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借鉴的优先性、坚守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使命和本质属性、延续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体系和历史积淀。第二章,创制良法与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合理性建构。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仅要求“立法先行”,还要求所立之法为“良善之法”。论文结合法治创制良法的要求,指出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合理性建构的探讨,关系到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影响着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实现,也是对中国传统规范文化价值审视阙如的必要补缺。同时,综合考虑合理性在形式与实质两个向度的表征,论文指出合理性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应蕴含真理、情感、规范这三重要素,并着力从深化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真理属性、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情感嵌入、体现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规范意蕴这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构路径。第三章,忠于法律与思想政治教育者的教育信仰树立。司法工作者作为法律的适用者,其能否忠于法律,直接关系到法律乃至法治的实现状况。论文结合司法工作者忠于法律的要求,指出思想政治教育者教育信仰的树立,是其实施教育活动的前提性条件、提升职业素养的内在动力、追寻教育理想的精神力量。论文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进一步分析了当下思想政治教育者教育信仰树立的现状及影响因素,并着力从把握教育者教育信仰树立的当代境遇、加强教育者教育信仰树立的内生动力、强化教育者教育信仰树立的外延动力这三个方面探讨了促使思想政治教育者树立坚定教育信仰的具体对策。第四章,权利本位与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人本取向确立。法治的进步总是伴随着权利的解放,权利本位既是法治有效实现的前提,又是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基于这一启示,论文指出了思想政治教育人本价值取向的确立之于其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实现教育价值、适应时代发展的重要意义。根据法治权利本位的具体内涵,论文强调思想政治教育应转变义务本位的教学理念、规范教育主体的权力行使、关注个体权利的有效实现,指出思想政治教育人本价值取向的确立,应着力于真正以“人”为教育的主体而转变义务本位的教育理念、着力于以“人”为教育的目的而规范教育主体的权力行使、着力于以“人”为教育的尺度而克服狭隘的功利主义取向。第五章,积极守法与思想政治教育接受的主体动力优化。法治的有效实现需要着力于将守法内化为公民的一种道德义务,成为守法主体在其自由意志支配下的积极选择。受此启发,论文指出思想政治教育接受主体内在接受动力的优化,既有利于促进接受主体养成社会期待的思想政治素质,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两重形态的必然要求和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论文分析了公民积极守法的内在动力要素:理性的守法认知、遵纪守法的意识、自觉守法的实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思想政治教育接受主体内在接受动力优化可从接受主体认知水平的提升、规则意识的培养、行为践履的完善这三方面着力。
徐聪[10](2016)在《法治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为中国近期发展指明了方向。政府治理现代化以及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实现意义非凡。思考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推进需要找准着力点,以法治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实现不失为一个可行选择。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治理现代化实现的阶段性目标之一。在探讨政府治理现代化及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上,必须重视法治的关键性作用。中国政治发展的历史经验证明,依靠人治无法实现国家现代化,当代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更表明,亟需加强法治建设,推进现代国家的健康良序发展。法治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要义之一,推进法治建设即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相应地,要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反过来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以法治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而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着的成果,但与构建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还距离甚远,法治在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效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由于国民法治信仰缺失、行政法制不健全、公务员法治素养不足、司法独立性受到干扰、行政监督缺位等原因,法治推进乏力。借助法治力量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国外发达法治国家在现代化法治构建中积累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而立足中国实际寻求通过法治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更为关键。我们认为,推进中国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需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以法治推进政府治理能力法治化,包括培育国民法治信仰、树立法治权威、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和依法落实行政诉讼法等;二是以法治推进政府治理能力民主化,包括以法治落实并完善行政听证制度、完善行政救济法制、完善行政信息公开法制及培育国民理性权利意识等;三是以法治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科学化,包括健全行政决策咨询制度和加强对政府治理创新成果的立法保障等。
二、再论“法律至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再论“法律至上”(论文提纲范文)
(1)20世纪上半叶中国作家的法治观及其局限性——以梁启超、胡适、林语堂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破旧:对封建专制及现有秩序的全力批判 |
二、建构:法治追求与“人”的发现 |
三、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功利主义解读及其内在矛盾 |
四、对“开明专制”的矛盾心态 |
(2)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创新 |
1.4.2 论文不足 |
第2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理论概述 |
2.1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相关概念 |
2.1.1 就职宣誓的内涵及其发展 |
2.1.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内涵 |
2.1.3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特征 |
2.2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理论基础 |
2.2.1 人民主体思想理论 |
2.2.2 干部队伍建设理论 |
2.2.3 法治建设思想理论 |
2.2.4 西方政治思想借鉴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必要性 |
3.1 就职宣誓体现全面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统一 |
3.1.1 就职宣誓是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统一 |
3.1.2 就职宣誓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执政的融合 |
3.2 就职宣誓可以重塑党员干部政治信仰和责任担当 |
3.2.1 就职宣誓重塑党员干部的政治信仰 |
3.2.2 就职宣誓体现党员干部的使命担当 |
3.3 就职宣誓能够传承党内政治文化并净化政治生态 |
3.3.1 就职宣誓传承健康向上的党内政治文化 |
3.3.2 就职宣誓营造党内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
3.4 就职宣誓可以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工程向纵深发展 |
3.4.1 就职宣誓全面提升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 |
3.4.2 就职宣誓全面推进党的组织建设、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 |
3.5 就职宣誓能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 |
3.5.1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
3.5.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促进民主政治发展进程 |
第4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发展历程 |
4.1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演变脉络 |
4.1.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19-1949):就职宣誓的最初表现阶段 |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1978):就职宣誓的曲折发展阶段 |
4.1.3 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2012):就职宣誓的探索推广阶段 |
4.1.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2012—今):就职宣誓的最高表现阶段 |
4.2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重要意义 |
4.2.1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是从严治党下的中国道路 |
4.2.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是政党治理下的中国方案 |
4.2.3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是政党执政下的中国智慧 |
第5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现状分析 |
5.1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当前现状 |
5.1.1 中央机关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2 地方省市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3 高等学校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4 国有企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5 其他行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存在问题 |
5.2.1 就职宣誓人员法律意识薄弱 |
5.2.2 就职宣誓相关规定尚需规范 |
5.2.3 就职宣誓监督机制尚不完善 |
5.2.4 就职违誓责任机制尚未构建 |
5.2.5 就职宣誓配套机制尚不健全 |
5.3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制约因素 |
5.3.1 部分党员干部的公信力缺失 |
5.3.2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存在短板 |
5.3.3 政府职能仍需要进一步转变 |
第6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推进路径 |
6.1 提高就职宣誓党员干部法律法规意识 |
6.1.1 积极营造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法律氛围 |
6.1.2 加强就职宣誓党员干部法律法规培训 |
6.1.3 推进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有效衔接 |
6.2 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 |
6.2.1 借鉴国外类似制度 |
6.2.2 规范就职宣誓制度 |
6.3 确立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监督机制 |
6.3.1 国家层面的巡视监督与监察监督 |
6.3.2 法规层面的党内监督与纪检监督 |
6.3.3 社会层面的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 |
6.4 建立党员干部就职违誓制度的责任机制 |
6.4.1 制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考评考核条例 |
6.4.2 实施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违誓追责办法 |
6.5 健全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保障机制 |
6.5.1 积极推进“五个体系”培养高素质就职宣誓党员干部队伍 |
6.5.2 健全“四大机制”确保就职宣誓党员干部队伍的制度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3)以情理法为切入点的中国传统综合法思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情、理、法的内涵 |
1.1 “情”的概述 |
1.1.1 “情”的内在蕴含 |
1.1.2 “法不外乎人情”——“情”在我国传统法律中的体现 |
1.2 “理”的概述 |
1.2.1 “理”的内在蕴含 |
1.2.2 “天理难容,国法难容”——“理”在我国传统法律中的体现 |
1.3 “法”的概述 |
1.3.1 “法”的内在蕴含 |
1.3.2 国法与王法 |
1.4 情、理、法的逻辑结构 |
1.4.1 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 |
1.4.2 天理、国法、人情之间的冲突 |
2 中国传统综合法思维的概述 |
2.1 从两则经典案例说起 |
2.1.1 孝女赵娥的故事 |
2.1.2 乔太守乱点鸳鸯谱 |
2.2 中国传统综合法思维的内涵 |
2.2.1 综合思维的蕴含 |
2.2.2 中国传统综合法思维的蕴含 |
2.3 中国传统综合法思维在古代社会的体现——以“复仇”和“息讼”制度为例 |
2.3.1 孝子不可刑,君子不可辱 |
2.3.2 “息讼”:以不变应万变 |
3 中国传统综合法思维的来源基础 |
3.1 中国传统综合法思维产生的社会基础 |
3.1.1 独特的地理自然环境 |
3.1.2 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 |
3.1.3 独特的社会组织形式 |
3.2 中国传统综合法思维产生的思想基础 |
3.2.1 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融合 |
3.2.2 道家思想的影响 |
3.2.3 儒、法、道三家融合 |
4 以情理法为切入点的中国传统综合法思维的现代发展 |
4.1 消极因素 |
4.1.1 “人情”的滥用 |
4.1.2 “天理”下严格的等级制度 |
4.1.3 易造成法律的“不信任” |
4.1.4 综合法思维导致法律承受较大的道德压力 |
4.2 积极因素 |
4.2.1 综合法思维的立法艺术 |
4.2.2 综合法思维的司法艺术 |
4.2.3 独特的和谐魅力 |
4.3 中国传统综合法思维必须符合现代化发展的要求 |
4.3.1 树立法律至上的观点 |
4.3.2 合理运用“人情” |
4.3.3 发挥和谐的魅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复杂背景下地方法治变革的动因 |
第一节 时代变革叠加驱动地方法治转型 |
一、全球化时代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
二、数字时代信息扁平化的喜与忧 |
第二节 内在结构失衡期待地方法治转型 |
一、法治变迁动力机制的结构失衡 |
二、权力纵横配置的内在关系失衡 |
第二章 治理现代化语境地方法治的合作型转向 |
第一节 基于“控制—依附”结构的地方法治类型 |
一、国家试错分析模式的试验型地方法治 |
二、政府竞争分析模式的竞争型地方法治 |
三、压力发包分析模式的承包型地方法治 |
第二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有效法治的可能范式 |
一、逐步趋向合作的地方法治 |
二、合作型地方法治的法理证立 |
三、合作型地方法治的内在特征 |
第三章 社会权力的法治合作及其法理意蕴 |
第一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在场 |
一、政社关系结构网络的社会权力实践连接 |
二、社会权力对法治合作机制的内生要素扩展 |
第二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语境社会权力的法理属性 |
一、域外关于社会权力的经典论述 |
二、国内学界关于社会权力的解读 |
三、合作意蕴的社会权力法理界定 |
第四章 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主体力量 |
第一节 地方性社会组织 |
一、法律语境的社会组织 |
二、社会组织高质量转向 |
三、迈向治理的组织类型 |
四、变塑社会的特征优势 |
第二节 稳定性社会群体 |
一、社会群体的学理维度 |
二、虚实结合的多元社群 |
三、主体特征的社会面向 |
第三节 自治性社区组织 |
一、基于法定的主体地位 |
二、社区自治的力量条件 |
三、自治效应的典型实践 |
第五章 社会权力之于合作型地方法治的功能 |
第一节 控约地方政府权力 |
一、制约政府权力的传统机制及其式微 |
二、社会权力阻却地方政府权力的扩张 |
三、社会权力对政府权力的分解与转化 |
第二节 丰盈民间社会资本 |
一、社会资本与合作型地方法治 |
二、地方法治中社会资本的孱弱 |
三、社会权力重塑法治社会资本 |
第三节 生成地方社会秩序 |
一、社会权力生成地方法治的“民间法”资源 |
二、基于社会权力合作治理的社会秩序生成 |
第六章 合作型地方法治社会权力的运行机理 |
第一节 开放多元的运行条件与场域 |
一、开放复合的民主社会实践空间 |
二、市场经济与信息技术等现代化资本 |
三、多样繁荣的地方社会理性文化 |
第二节 深度合作的有序运行方式 |
一、对话与协商:公私伙伴关系的建立 |
二、有序参与:政社权力的深层互动 |
三、自主治理:社会权力的自主实现 |
第三节 制度化网络的集体合作行动机制 |
一、自组织决策的项目绩效合作机制 |
二、制度化政社权力的集体行动机理 |
余论:对社会权力的法治制约 |
一、对社会权力保持政治警惕 |
二、防止社会权力的溃散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5)“行政解释权”研究 ——以工伤认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引言 |
第一章 “行政解释权”的概述 |
第一节 “行政解释权”界定 |
一、“行政解释权”含义 |
二、“行政解释权”主体 |
三、“行政解释权”对象 |
第二节 “行政解释权”的特征与功能 |
一、“行政解释权”特征 |
二、“行政解释权”功能 |
第三节 “行政解释权”的必要性 |
一、理论意义上存在的必要性 |
二、实践意义上存在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工伤认定中行使“行政解释权”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工伤认定研究缘起与样本说明 |
一、什么是工伤认定 |
二、为什么以工伤认定为分析对象 |
三、工伤认定案例样本说明 |
第二节 工伤认定中行政解释的内容 |
一、应当认定及视同工伤情形的解释 |
二、不得认定为工伤情形的解释 |
三、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申请时效的解释 |
第三节 工伤认定中行政解释存在的问题 |
一、过分拘泥于字面含义 |
二、忽视立法目的 |
三、缺乏法治思维 |
第三章 完善“行政解释权”行使的原则、规则与方法 |
第一节 强化行政解释原则 |
一、尊重立法原意原则 |
二、明确性原则 |
三、可接受性原则 |
四、行政自我拘束原则 |
第二节 强化法治思维 |
一、明确法治思维的内涵 |
二、强化法治思维的内容 |
(一)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是基础 |
(二)法律至上思维 |
(三)权力控制思维 |
第三节 完善法律方法的运用 |
一、文义解释方法 |
二、体系解释方法 |
三、目的解释方法 |
第四节 完善对“行政解释权”的监督 |
一、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 |
二、完善司法机关的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大学生法治价值观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论:研究背景与现状分析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现状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全面依法治国的表现及意义 |
2.1.1 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表现 |
2.1.2 全面依法治国的意义 |
2.2 核心概念 |
2.2.1 法治的内涵 |
2.2.2 法治价值的内容与表现 |
2.2.3 价值观与法治价值观的联系 |
2.3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3.1 法治价值观的生成过程 |
2.3.2 大学生法治价值观培育路径选择的依据 |
3 大学生法治价值观培育的目标与内容 |
3.1 大学生法治价值观培育的目标 |
3.1.1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3.1.2 养成崇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思维 |
3.1.3 产生社会主义法治信仰 |
3.1.4 形成指导实践活动的行为准则 |
3.2 大学生法治价值观培育的内容 |
3.2.1 法律至上观教育 |
3.2.2 权利义务观教育 |
3.2.3 自由观教育 |
3.2.4 公平正义观教育 |
3.2.5 规则意识教育 |
4 大学生法治价值观培育的现状与问题 |
4.1 大学生法治价值观的现状 |
4.1.1 具备基本权利义务意识但维权积极性有待提高 |
4.1.2 掌握自由价值理论基础但理性判断能力尚需强化 |
4.1.3 认同公平正义价值目标但实践运用能力还需巩固 |
4.1.4 遵守法律至上性规定但理解准确程度仍需加强 |
4.1.5 生成基本规则意识但行为约束效力尚待检验 |
4.2 大学生法治价值观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1 价值判断能力不成熟 |
4.2.2 法治价值立场不坚定 |
4.2.3 行为偏向指导能力不强 |
4.3 影响大学生法治价值观生成的相关因素 |
4.3.1 学生价值观念矛盾 |
4.3.2 学校教育革新不足 |
4.3.3 多元价值渗透广泛 |
5 大学生法治价值观培育路径的对策建议 |
5.1 营造充满法治价值氛围的教育环境 |
5.1.1 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 |
5.1.2 构建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网络生态 |
5.2 推动法治价值观教育与学生主体特征相融合 |
5.2.1 健全高校法治价值观培育的相关机制 |
5.2.2 革新法治价值观课程教学法 |
5.3 促进思政课教育主体的能力提升 |
5.3.1 增强思政课教师课堂上破解法治价值冲突的教学能力 |
5.3.2 引导大学生提高自我法治价值判断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7)论环境习惯法在中国及其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环境习惯法的基础范畴 |
一、环境习惯法的基础理论 |
(一) 习惯法的概念与效力 |
(二) 环境习惯法的概念界定 |
二、环境习惯法的产生、发展条件 |
(一) 自然地理环境 |
(二) 人文社会环境 |
三、环境习惯法在中国的内容展现 |
(一) 保护、利用水、河流、湖泊的规范 |
(二) 保护、利用土地、森林、草原的规范 |
(三) 保护、利用动植物资源、矿产资源等其他环境保护规范 |
第二章 环境习惯法的治理与运行 |
一、治理方式 |
(一) 传统治理方式 |
(二) 现代治理方式 |
二、传统与现代治理方式的逻辑 |
(一) 以本地区的生态规律为依据 |
(二) 以惩罚为重点 |
三、环境习惯法的实现效果 |
(一) 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 |
(二) 解决环境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
(三) 实现文化继承和延续 |
第三章 环境习惯法面临的困境 |
一、时代背景下的没落与消失 |
(一) 人口流动造成本区域本民族的文化衰落 |
(二) 自然环境的改变挑战着环境习惯法的生存土壤 |
二、自我缺陷 |
(一) 封闭性与落后性 |
(二) 庞杂性与松散性 |
三、与环境制定法的冲突 |
(一) 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 |
(二) 规范内容的冲突 |
第四章 法治国家背景下环境习惯法的出路 |
一、加强对环境习惯法的研究与支持 |
(一) 加强对环境习惯法的多学科研究与合作 |
(二) 加强对基层环境法治的财政和人员投入 |
二、发挥利用村规民约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作用 |
(一) 引导村规民约的合法化和合理化发展 |
(二) 将村规民约纳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制度 |
三、探索环境习惯法与环境制定法的良性互动 |
(一) 坚持环境制定法规则的权威性和主导地位 |
(二) 引导环境习惯法进入环境立法 |
(三) 发挥环境习惯法的纠纷解决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着作类 |
期刊类 |
学位论文类 |
致谢 |
(8)法律的可诉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选题理由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法律可诉性问题的提出 |
一、法律基本特征中的可诉性问题 |
(一)可诉性与法律的特征 |
(二)可诉性在我国法律特征理论中的普遍缺失 |
二、“可诉性”的多种言说指向 |
(一)作为诉讼依据的法律之可诉性 |
(二)作为诉讼对象的法律之可诉性 |
(三)作为诉讼对象的行为之可诉性 |
(四)作为诉讼对象的社会纠纷之可诉性 |
三、法律可诉性的规范意涵 |
(一)法律可诉性在本文中的界定 |
(二)法律可诉性命题的理论澄清 |
四、法律可诉性的功能指向 |
(一)法律的科学性角度的分析 |
(二)法律的功能实现层面的分析 |
五、法律可诉性缺失的成因分析 |
(一)可诉性缺失的普遍成因 |
(二)我国法律可诉性缺失的特殊原因 |
第二章 法治逻辑中的法律可诉性 |
一、权利本位法律观与法律可诉性 |
(一)法律、权利与救济 |
(二)救济与诉权 |
二、权力制约与法律可诉性 |
(一)法治的核心要义 |
(二)现代司法的控权功能 |
三、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可诉性 |
(一)社会公共利益:现代法治的基本任务 |
(二)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路径 |
第三章 两大法系之法律可诉性的比较分析 |
一、英美法系与法律的可诉性 |
(一)普通法与衡平法:法律可诉性的外部观察 |
(二)判例制度:法律可诉性的内部探析 |
二、大陆法系与法律的可诉性 |
(一)大陆法系传统法律的可诉性欠缺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可诉性的提升 |
三、两大法系可诉性比较背后的理念差异 |
(一)进化论理性主义、建构论理性主义与法律可诉性 |
(二)法律可诉性在制定法国家的提升及对中国的启示 |
第四章 可诉性欠缺在我国不同法律部门中的表现 |
一、私法部门中法律的可诉性 |
(一)禁止拒绝裁判原则的理论基础 |
(二)法律原则在私法领域的运用缺失 |
二、公法部门中法律的可诉性 |
(一)部分责任条款较为笼统、模糊 |
(二)部分行政行为不可诉 |
(三)部分法律主体不可诉 |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阙如 |
三、社会法部门中法律的可诉性 |
(一)宣言性立法数量广泛 |
(二)法律主体、运作模式和责任后果设置不当或模糊不清 |
第五章 强化法律可诉性的实践方案 |
一、法律原则在私法领域的充分运用 |
(一)私法领域法律原则的分类 |
(二)通过存于法律明文、基础之原则提升私法可诉性 |
(三)通过存于法律上面之原则提升私法可诉性 |
二、公法和社会法领域的法律规则科学化 |
(一)法律规则逻辑构造的完善 |
(二)若干重点领域可诉性之提升 |
三、通过司法解释提升法律可诉性 |
(一)司法解释与法律的可诉性 |
(二)指导性案例与法律的可诉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获奖情况 |
(9)法治视野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标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难点 |
六、创新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治: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新视野 |
第一节 法治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联分析 |
一、法治概述 |
二、思想政治教育是法治有效实现的必要手段 |
三、法治是思想政治教育有效实现的重要保障 |
第二节 法治视野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可行性 |
一、法治视野的界定 |
二、法治视野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法治视野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路径 |
一、法治视野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基本原则 |
二、法治视野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具体路径 |
第二章 创制良法与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合理性建构 |
第一节 创制良法是法治的逻辑前提 |
一、良法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
二、合理性思想概述 |
三、良法应是合理性之法 |
第二节 创制良法之于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建构的启示 |
一、思想政治教育内容 |
二、良法理念启示思想政治教育关注教育内容的合理性建构 |
三、良法评判标准对合理性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之应然的启示 |
第三节 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合理性建构的着力点 |
一、着力于深化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真理属性 |
二、着力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情感嵌入 |
三、着力于体现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规范意蕴 |
第三章 忠于法律与思想政治教育者的教育信仰树立 |
第一节 忠于法律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
一、“忠”之思想概述 |
二、“忠法”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
三、司法工作者忠于法律的主要表征 |
第二节 忠于法律之于思想政治教育者信仰树立的启示 |
一、思想政治教育者 |
二、“忠法”思想启示思想政治教育关注教育者的教育信仰 |
三、“忠法”表征对思想政治教育者树立教育信仰的启示 |
第三节 思想政治教育者教育信仰树立的着力点 |
一、着力于把握教育者教育信仰树立的当代境遇 |
二、着力于加强教育者教育信仰树立的内生动力 |
三、着力于强化教育者教育信仰树立的外延动力 |
第四章 权利本位与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人本取向确立 |
第一节 权利本位是法治的价值取向 |
一、权利本位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
二、权利本位思想的当代释义 |
三、法治权利本位的主要表现 |
第二节 权利本位之于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确立的启示 |
一、思想政治教育价值 |
二、权利本位启示思想政治教育关注教育价值的人本取向 |
三、权利本位对思想政治教育确立人本价值取向的启示 |
第三节 思想政治教育人本价值取向确立的着力点 |
一、着力于以“人”为教育的主体而转变义务本位的教学理念 |
二、着力于以“人”为教育的目的而规范教育主体的权力行使 |
三、着力于以“人”为教育的尺度而克服狭隘的功利主义取向 |
第五章 积极守法与思想政治教育接受的主体动力优化 |
第一节 积极守法是法治的基本保障 |
一、守法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
二、积极守法的主要涵义 |
三、积极守法的主体内在动力要素 |
第二节 积极守法之于思想政治教育接受主体动力优化的启示 |
一、思想政治教育接受 |
二、积极守法启示思想政治教育关注接受主体接受动力的优化 |
三、积极守法对思想政治教育接受主体接受动力优化的启示 |
第三节 思想政治教育接受主体动力优化的着力点 |
一、着力于提升思想政治教育接受主体的认知水平 |
二、着力于培养思想政治教育接受主体的规则意识 |
三、着力于改善思想政治教育接受主体的践履效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10)法治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以法治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般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治理能力的内涵 |
2.1.2 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 |
2.1.3 法治的内涵 |
2.2 法治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依据 |
2.2.1 治理与善治理论 |
2.2.2 行政法治理论 |
2.2.3 公共选择理论 |
2.2.4 政府能力理论 |
2.3 法治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功能分析 |
2.3.1 法治化是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
2.3.2 法治夯实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基础 |
2.3.3 法治构建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保障 |
2.3.4 法治切实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
第3章 法治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状分析 |
3.1 我国以法治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初步探索 |
3.2 法治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不足表现 |
3.2.1 法治建设未能有效推进政府治理能力法治化 |
3.2.2 法治建设未能有效推进政府治理能力民主化 |
3.2.3 法治建设未能有效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科学化 |
3.3 法治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不足的原因 |
3.3.1 国民法治信仰缺失 |
3.3.2 行政法制不健全 |
3.3.3 公务员法治素养不足 |
3.3.4 司法独立性受到干扰 |
3.3.5 行政监督缺位 |
3.3.6 公民权利意识淡薄 |
第4章 法治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国外经验借鉴 |
4.1 国外以法治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 |
4.1.1 英国以法治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 |
4.1.2 日本以法治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 |
4.2 国外以法治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经验的有益借鉴 |
4.2.1 尊重宪法权威 |
4.2.2 遵从法律至上原则 |
4.2.3 追求良法的构建 |
4.2.4 注重程序正当 |
4.2.5 重视国民权利救济保障 |
第5章 加强法治建设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对策思考 |
5.1 加强法治建设推动政府治理能力法治化 |
5.1.1 培育国民法治信仰 |
5.1.2 树立法治权威 |
5.1.3 贯彻落实依法行政 |
5.1.4 依法落实行政诉讼法 |
5.2 加强法治建设推动政府治理能力民主化 |
5.2.1 以法治落实并完善行政听证制度 |
5.2.2 完善行政救济法制 |
5.2.3 完善行政信息公开法制 |
5.2.4 培育国民理性的权利意识 |
5.3 加强法治建设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科学化 |
5.3.1 行政立法科学化 |
5.3.2 法治保障科学行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四、再论“法律至上”(论文参考文献)
- [1]20世纪上半叶中国作家的法治观及其局限性——以梁启超、胡适、林语堂为中心[J]. 董燕.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5)
- [2]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研究[D]. 王艳卓. 吉林大学, 2020(01)
- [3]以情理法为切入点的中国传统综合法思维[D]. 丁启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4]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D]. 陆俊杰.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5]“行政解释权”研究 ——以工伤认定为例[D]. 黄美茹.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大学生法治价值观培育研究[D]. 庞明波. 北京林业大学, 2019(04)
- [7]论环境习惯法在中国及其出路[D]. 李家宝. 苏州大学, 2019(04)
- [8]法律的可诉性研究[D]. 刘旭东.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9]法治视野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D]. 舒婷婷.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1)
- [10]法治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研究[D]. 徐聪. 湖南大学, 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