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论文文献综述)
贾琼[1](2021)在《基于博弈论的医疗纠纷调处模式选择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
曾文博[2](2021)在《临床视域下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研究》文中认为背景: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领域,法官作为“不懂医”的裁判者,需要借助具有专门知识的医学专家的“鉴定意见”来进行“辅助裁判”。然而在医疗损鉴定中尚存医疗过错标准不明,原因力大小认定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书表述与书写不规范等问题,以致医患双方对鉴定意见争议较大,医疗纠纷难以妥善解决。目的:基于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作用,特别是医疗损害鉴定中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核心鉴定内容对裁判的影响。本文将从医疗过错标准,医疗损害原因力入手,以期提升鉴定意见的质量,增加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减少和避免鉴定的主观性,合理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方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收集674例与急性心肌梗死相关案例,通过筛选,最终得到有效案例288例。从临床视角将医疗过错分为医疗技术过错、病历过错以及告知过错三个部分。通过实证研究、文献分析等探究医疗过错判断标准。并利用Logistic有序多分类回归分析方法,对医疗过错原因力进行分析。结果:在医疗过错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临床指南可以用做医疗技术过错的判断依据。临床路径作为过错标准值得商榷。而专家共识及专家意见、医学教科书、药物说明书不能作为医疗过错的判断依据。在过错判断时,还需结合“合理性”判断。在病历过错的判断中,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对医疗行为是否造成实质影响作为判断依据。病历过错存在《民法典》第12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情形,则推定医疗过错存在。在对医疗告知过错的判断中,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影响患者对医疗行为的理解和对医疗行为的选择作为判断依据。在医疗损害原因力方面,检查不当、检查结果处理不当、病情评估不当、病情观察不当、护理不当对原因力没有显着性差异(P>0.05)。诊断不当、治疗方案选择不当、治疗措施不当、病情变化处理、告知过错、医疗产品使用不当、病历过错、医院管理不当等因素对原因力具有显着影响(P<0.05)。病历过错的原因力,可以更进一步分为原因力无法判断、完全无原因力以及原因力待定等三种情况。告知过错的原因力,存在不具有原因力与原因力待定两种情况。结论:医疗技术过错可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临床指南作为判断依据,并结合“合理性”判断。在病历过错的判断中,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对医疗行为是否造成实质影响作为判断依据。病历过错存在《民法典》第12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情形,则推定医疗过错存在。在对医疗告知过错的判断中,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影响患者对医疗行为的理解和对医疗行为的选择作为判断依据。诊断不当、治疗方案选择不当、治疗措施不当、病情变化处理不当、医疗产品使用不当、医院管理会使原因力往更高等级认定。病历过错通过影响医疗行为对原因力的产生影响,其原因力根据医疗行为的原因力来判断。告知过错通过影响患者的选择,从而影响实际医疗行为对原因力产生影响。对医疗过错与原因力的判断属于对医患双方争议的“事实判断”,对此,审判人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对鉴定意见的全面考察,对“事实判断”进行“法律再判断”,以此杜绝“以鉴代审”错误情形出现。
吴迪[3](2020)在《论医疗事故罪中的“过失”》文中研究表明本文通过对医疗事故罪中“过失”问题的梳理与探讨,阐述了医疗事故罪中“过失”的定义及特征,以及应注意的义务和认定标准,以便对各种医疗活动中医疗“过失”进行类型化的研究,试图更清楚的阐明医疗“过失”中的刑法学意义。准确认定医疗事故罪中的“过失”行为,能够促进医务人员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促进医患关系进一步和谐与共同发展。本文通过介绍医疗事故及其刑事规范中的“过失”,从医疗行为及其事故的定义入手,介绍了不同法系、国家、地区关于医疗“过失”行为的基础理论,结合我国不同阶段的“过失”理论寻找更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过失”行为的定义。介绍了医疗“过失”的核心问题“注意义务”,其内容主要有结果回避义务和结果预见义务,以及“注意义务”判断标准,通过熟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标准来优化我国医疗“过失”的“注意义务”的标准,以便更好地指导判决实务。通过一些已判决的案例总结了当前医疗“过失”的各种类型,主要分为医疗技术过失和医疗管理过失两大类。介绍当前认定医疗事故罪中的“过失”时存在的问题,主要从注意义务、实务审判、医疗风险三个方面进行了讨论。
唐宁[4](2019)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层出不穷,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已经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在青少年体质健康备受全社会关注的背景下,构建良好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调解机制,能减少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发生,促进学校体育正常发展。因此,本文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调查访谈法等研究方法,从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理论源起、当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现实困境、构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运行程序、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推进策略等方面出发,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进行探讨和分析。论文主要得出以下结论:(1)第三方调解的境外经验与国内实践均表明其具有中立、公平、客观、高效等特征,其纠纷调解的效果,普遍优于国内通行的自行协商、人民调解、诉讼解决等现行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现实困境,也迫切需要我们改进当前纠纷解决的现行方法,启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的路径构建,首先应从其组织结构出发,然后是制定相应的第三方调解原则,并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衔接、协同、联动机制,包括协商、诉讼的衔接机制;保险和公安的协同机制;调解体系和电子调解联动机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具体工作程序分为七个步骤进行,分别是第三方调解机构主动介入事故纠纷;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专业评估和核实;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与裁定;公示调解结果;签订调解协议;回访调查;调解评估报告。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解决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的必然方向。(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纠调解机制的推进,应采取以下策略:健全第三方调解的政策法规与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健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人才培养和医疗后勤体系: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信息平台。只有促使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不断完善、不断适应、不断发展,才能有效推进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应用,加强学校体育活动的风险防范力度,从而不断健全、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解决当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面临的困境。
艾尔肯[5](2019)在《论新时期医疗纠纷防范对策——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推行市场化的医疗卫生体制导致医疗纠纷激增,成为我国社会的焦点问题。针对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从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强化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健全医疗收费制度、建立医患沟通机制、重构医患之间的信任机制、依法规制新闻媒体、推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及完善医疗卫生法律制度等方面,提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措施和建议。这对有效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新时期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陈雅迪[6](2019)在《论医疗事故罪主体注意义务认定》文中提出第一部分是目前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现状。通过近年来许多学者及实务界人士对医疗事故罪适用情况的实证研究,归纳出医疗事故罪目前适用现状及特点:医疗事故罪中对于医疗过失的判断缺少依据;被告多集中于基层医疗机构,多属于基层医务人员;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鼓励双方通过协商或者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解决,通过民事赔偿的形式减少对被告的刑罚。提出医疗事故罪适用困境并引入定罪的难点——注意义务的认定,首先,法院难以判断医务人员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其次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这一表述缺乏更为具体的规定。第二部分是医务人员注意义务认定的理论引用。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刑法学界中过失犯罪相关理论,引出过失犯罪的核心即注意义务认定。并且通过借鉴我国的过失犯罪注意义务理论和目前刑法中其他业务过失犯罪的规定,来提出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基本理论。关于医务人员注意义务认定,罗列出目前学术界的几种主流学说:医务人员之间以及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的信赖原则,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医疗水准说,波莱姆规则和“两种流派”学说。从而为我国相关医疗过失犯罪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的依据。第三部分是对医务人员注意义务认定困境的核心问题进行研究。本文根据目前学术界的观点,将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对于医务人员的一般注意义务而言,包括对医务人员客观行为过失认定的困境和主观心理过失认定的困境:对于客观行为而言,不能明确注意义务的范围和依据;而对于主观心理过失而言,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没有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更多注意。对于医务人员特殊注意义务认定而言,主要存在说明义务、转诊义务等特殊注意义务,并且不同层级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认定也存在差别。第四部分提出对医疗事故罪主体注意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判断建议,首先,应完善医务人员注意义务判断的具体标准,包括医疗事故罪的责任主体、注意义务判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并且,完善相应医疗鉴定程序制度,在审判过程中吸收医学领域专家参与审判,有助于对医疗事故罪客观事实的认定。之后,提出了其他医事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主要是基于在当前团队医疗环境下,对于医务人员间的竞合过失、信赖原则以及医疗机构的管理过失进行补充阐述,以完善对医疗事故罪主体注意义务的限定。
张杨[7](2019)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研究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但“医闹”“暴力伤医”以及“医疗事故纠纷”等事件依旧层出不穷,如此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并损害了患者以及医疗机构的合法利益。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完善医患纠纷调节机制以及建设“平安医院”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得到了较快发展。纵观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虽然属于首批试点之一,且颁布了各项条款条例,但是数年过去,其发展势微。从多角度对其发展现状进行探究,影响因素较为多元,包括政府因素、保险公司因素、医疗机构因素以及患者因素,它们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通过对相关文献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险、医疗卫生数据等进行分析,同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模式、责任保险市场发展、保险市场各方主体等进行调查,发现广西壮族自治区在推行医疗责任保险过程中存在(1)政府层面不重视;(2)保险公司服务没有与时俱进,工作人员不足、理赔中心无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3)医疗机构在风险防范意识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并缺乏有效规避风险的积极态度,更没有通过主动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来转移、化解医疗责任风险的欲望;(4)患者个体的差异等等诸多问题。因此,通过文献分析法以及数据分析法等手段对国内外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进行研究,从政府角度、保险公司角度、医疗机构角度以及患者角度分别提出了关于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责任保险的对策建议。在政府层面,建议制定专业小组,切实关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同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例》,通过强制统保模式帮助保险公司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分散,并提高其偿付能力;此外,还需设立专业的医患调解中心以及设立针对医疗事故的相关法规,并通过媒体来普及医疗责任保险概念。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为了更好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业务,需要做到完善服务体系,对其服务进行升级、创新;同时还要不断改进营销模式并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设计不同种类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以提高公立性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务人员的投保积极性,还可以附加意外险以及建立医疗风险数据库等;医疗机构内部应采取相关手段对其执业医务人员进行相关风险知识的培训与普及工作,通过改变传统惯性风险思维来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同时,也提倡患者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患者、医疗机构共担风险才是最佳的保险模式。唯有自治区上下团结一心,才可以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责任保险事业趋于良性发展。
李鹏飞[8](2019)在《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过错认定的关键。当前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体制为“二元化”模式,即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模式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2018年8月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颁布,对医疗损害鉴定这一专门性问题进行了规定,确定了医疗损害专门性问题鉴定的概念及内容,明确了鉴定结论因果关系的分级要求和程序要求,对医疗损害鉴定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与模糊,且没有根本上解决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的问题,两种不同鉴定模式在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造成了医疗损害鉴定的混乱局面。同时,法院欠缺对鉴定意见的有效审核,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也未解决和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仍有很大完善空间。全文共五个章节。第一章是对医疗过错认定理论的概述,指出医疗过错认定标准医疗水平与注意义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和复杂性,造成欠缺医学专业知识的法官对医疗过错的认定存在困惑,司法实践中只能借助医疗损害鉴定来解决。第二章对我国“二元化”医疗损害鉴定的形成和两种不同鉴定模式进行了具体比较分析。第三章指出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及其相关制度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鉴定机构选择难,鉴定周期长、鉴定意见缺乏稳定性、可预测性等。第四章分析和比较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医疗过错认定与鉴定制度具体做法,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对我鉴定制度完善的启示。第五章是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建议。针对当前“二元化”的鉴定模式,提出构建“一元化”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及相关措施。医疗损害鉴定应构建以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一元化”鉴定模式,应坚持科学性、中立性、效率性和公益性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鉴定专家库,加强鉴定流程管理,严格控制重新鉴定,推广“异地鉴定模式”,落实鉴定人负责制等,同时要完善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积极探索鉴定领域的“互联网+医疗损害鉴定”模式等。
吴运来[9](2018)在《医方说明义务研究》文中指出第一章:医方说明义务的基础理论。第一节主要梳理了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功能。医方说明义务是一种独立义务而非手段性、从属性义务。广义的医方说明义务本身既包含说明义务也包含取得患方同意的义务。应将其与“知情同意权”进行区分。医方说明义务的功能包括:转换医患关系范式以保障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功能、考量和确定医疗水平的功能、促进理性商谈、重建医患信任、避免医疗纠纷等功能。第二节主要阐述了医方说明义务的法理依据——患者自主决定权。认为:其一,坚持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更符合具体患者理性;其二,坚持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对惟理性主义的反思内在契合;其三,患者自主决定权是对抗医师权力滥用的法权依据。第三节主要界定医方说明义务的性质。首先阐述了侵权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对身体伤害行为说、人格权侵害说进行了剖析,提出了从维护身体完整性到保障患者自主决定的人格利益的转变;接下来论述了医方说明义务在合同法上的性质,主张既有法定义务也有约定义务,反对一味扩张法定义务。第二章: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及对象。指出医方说明义务的应然主体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只应当是具体履行者,而其中自主决定权的说明义务的具体履行者应当是主治医师。其次,患者的同意能力获得了与民事行为能力分离的地位。患者同意对于意思能力的要求的标准低于民事行为能力。因其是对自身人身利益的某种处分,不涉及财产交易,因而不需要考虑交易安全。第三章:医方说明义务的内容。第一节主要是关于说明义务内容的判断标准。对挑战现行说明制度假设的临床证据进行了考察,说明理性医生的标准、理性病人的标准仍然依赖医师权力。认为医生和病人应该共享医疗决策,保障病人的价值观和偏好。因此,判断标准应采“理性患者说”与“具体患者说”的结合。第二节论述了说明义务的一般内容,首先探讨了说明义务范围的适当性问题,要防范说明的失灵,警惕说明信息数量过多,出现“超载”效应。之后分别对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说明义务的例外等进行了具体剖析。第三节是关于说明义务的类型化,根据自我决定的权重,可区分为自我决定的说明义务、确保疗效的说明义务、转医转院的说明义务等。第四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及过错。第一节主要是关于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行为类型化和具体行为类型化梳理。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类型化包括:说明后不同意以及知情而未告知或未征得患者同意;第二种类型是不知情而未告知。第二节第一部分主要论述违反说明义务的过失的概念及过失的认定标准,厘清了说明过失与医疗技术过失的关系。对英美法区分基本信息与附带信息进行借鉴。最后,对医方说明过失的证明进行了介绍,指出说明过失之诉的特殊意义;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在医疗损害责任领域适用过错原则可能有着形式上的公平与实质的不正义;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违反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其一,单纯违反说明义务的过失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二,对违反说明义务与其后进行的诊疗行为进行一体化评价,根据具体类型具体适用归责原则。第五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第一节主要介绍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的核心要素。首先,在该种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上应适用替代法加上自主决定的意志自由,医方可通过论证合法替代行为成立来进行抗辩和主张免责。其次,因果关系应当建立在违反说明义务与实际的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之间。再次,对在说明领域里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分工进行探讨。第二节主要论述适用传统的“若无则不”因果关系标准的障碍及克服。若严格适用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具有相同风险的治疗措施的迟早到来以及风险的迟早发生会否定因果关系在此领域的成立。因此,需要适用修正后的替代法理论。进而对低治愈率条件下适用机会丧失理论进行了讨论。第三节论述对患者“后见之明”的制约:个人偏好胜于理性患者标准的说明义务。患者需要证实或至少主张为何他即使被适当告知,也会特别因为个人原因拒绝同意治疗。第六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损害赔偿。第一节探讨了为什么应以实际损害而非权益损害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其一,权利遭受侵害并不必然导致损害;其二,是关于“实际损害说”和“知情同意权受损说”之辩。第二节主要介绍损害事实的类型,包括现实权益损害和期待权益损害。第三节讨论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财产性损害赔偿。其一,违反说明义务造成的财产性损害赔偿性质之辩析;其二是关于赔偿计算的特殊性,就在于要计算不同意思决定存在的实际利益差。第四节探讨的是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应对“其他人格利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限制;其次,区分研究了违反自主决定权医方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和违反确保疗效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各自的特殊性。
刘梦觉[10](2018)在《团队分工影响下的医疗过失刑事责任》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增加了第335条[医疗事故罪],但是,在30年的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案件认定数量少、审理认定难、裁判争议大的现象。对于承担医疗过失责任的医务人员而言,在日益激化的医患矛盾中,也面临有苦难言的尴尬境地。似乎面对医疗过失责任,司法工作者普遍感到裁判困难,患者认为自身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医务人员通过采取“防御性医疗”和“过度检查”的方式试图规避责任。面对这种无人满意的局面,作为法规范中最后惩罚手段的医疗过失刑事责任认定更成为一种困局。通过对“北大法宝”中收录的95例“医疗事故刑事案由”案件,以及德国近年做出的医疗事故过失致人重伤和死亡案件的分析得出结论,作为医疗过失考察对象的医疗行为模式,已经以团队分工为原则、个人实施为例外,这一医疗现状与上世纪90年代立法时完全不同,如果司法工作者不将医疗过失犯罪行为置于团队分工中进行评价,必然无法得到正确的责任认定结论。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以期正确的适用医疗事故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文主要通过实证调研与教义学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以“探寻困境—发现问题—解决争点”为路径,阐述团队医疗分工对于医疗过失责任判断的影响。我国大部分学者对医疗过失刑事责任采用如下的研究模式:在客观方面,试图通过详尽的列举确定医疗行为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在因果关系中分析不同学说的区别—对于作为犯罪主体的医务人员进行归类—用传统过失理论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态度。这类研究模式最大的弊端就在于,没有考虑到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使得医疗过失的判断与交通过失的判断路径几乎没有差别。本文没有采取这种传统研究模式,另辟蹊径以团队医疗分工为研究视角,对医疗过失认定中的难点和争点展开体系性研究。本文在导论中着重梳理了国内外对于团队医疗分工形态及其对医疗过失犯罪构成影响的研究成果,随后将全文划分为六章,以“困境的提出(第一章)一争点的剖析(第二章至第六章)”的形式,阐述团队医疗行为中过失责任的认定不同于个人医疗行为中过失责任的认定,并对医疗行为除罪化的态势结合限制的过失认定进行论证。第一章作为问题的提出,首先阐明本文研究的初衷和研究目的,共分为两节,通过实证调研和数据分析分别指出,司法实践中对医疗过失责任划分不清的现状及其原因。第一节依据医疗事故责任判决的综合分析,确定司法工作者主观和客观上的现实困境:在主观上法官缺乏医学专业背景,只得过度依赖鉴定结论,且现今医疗行为多以团队分工协作的形式进行,多个过失竞合导致结果出现直接导致责任无法确定;在客观上患者追求损害赔偿和医疗机构选择“以赔代罚”“息事宁人”的做法,导致了因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往往以民事协商和行政处罚草草了事。第二节进一步指出导致司法工作困难的首要原因,就在于责任对象和责任主体没有统一的界定。作为研究对象的“医疗行为”不能通过传统的列举方式进行,而应当采用“实施主体、实施标准、实施形态”的方法认定。第二章确定团队分工对过失犯罪形态的影响,共分两节。第一节根据在医疗机构实际调研得到的第一手资料分析指出,团队医疗分工主要有两种划分模式:1.“组织管理分工”与“治疗业务分工”,前者不与患者直接接触而是通过其制定的医疗制度、组织协调方式、管理监督模式保证医疗行为安全、高效、顺利进行,后者是指直接与患者接触,依据其医疗专业知识、医疗规范实施具体地诊疗检查、检验、疾病调查、医学处置、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康复、护理、保健、理疗等行为。2.“治疗业务分工”中又存在两种具体的形态:医务人员之间不负监督指导义务平等协作的“水平型分工”,以及互相之间存在业务指导、监督关系的“垂直型分工”。第二节创新性的提出医疗过失领域不存在过失共同正犯的适用空间,所谓“不分工的共同注意义务”在现实的医疗操作中并不存在只是学者们的一个错误的假设,首次提出,根据医疗分工的形态只存在同时过失,因此在多个过失行为出现导致损害结果时,只应当考察过失的竞合问题,这其中又可以分为三个类型:1.个人先后多个过失行为,应当采取合并判断,进而确定行为人“不负责任”的严重性;2.注意义务无关联的多个医务人员出现多个过失,适用“损害参与度”原则判断多因一果的责任问题;3.注意义务存在关联性的上下级医务人员出现复合形态的过失,应当由居于核心监督管理义务的医务人员承担责任。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别研究,在复合形态医疗过失不法和责任认定中,被医疗分工影响的客观注意义务、因果关系及其限制、信赖原则的适用以及责任能力四个争点问题。第三章主要讨论团队医疗行为中的客观注意义务,尤其是分工形态产生的新注意义务,共分三节。第一节在综述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过失犯理论之后,确定在医疗过失领域适用新过失论主导下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并且认定我国医疗事故罪中客观构成要件需要依据以下三点论证其“严重程度”:1.对构成要件结果的概括性预见;2.对具体因果流程实现可能性的具体预见;3.对回避结果发生有具体认知。不同于大多数学者对于医疗注意义务从诊断、治疗、给药、护理等具体医疗操作中进行列举。第二节与第三节分别从团队中的个人角度和分工角度将医务人员的客观注意义务类型化。第二节中指明个人客观注意义务的确立,应当从“事前角度”、“当地一般同等级平均医师”、“符合常规医疗惯例”三个角度讨论预见义务与回避义务。对于组织管理义务而言,是指提供合理安全的医疗资源、设置规范的医疗制度、保障制度的正确实施;对于治疗业务分工而言,包含了及时治疗义务、告知义务、符合操作标准义务三个方面。这两类义务又得到一般注意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的补充进而形成“事前角度合理的个人客观注意义务”。第三节阐述具体医疗操作中水平型分工和垂直型分工带来的新注意义务及其违反形态。水平型分工产生共同防止危险结果扩大和保障及时、安全转诊的义务,垂直型分工产生正确评估医疗指示风险系数、下位阶医务人员行为监督以及制订合理医疗计划选择团队成员的义务。综合来看,医务人员的客观注意义务应当由个人义务与分工义务共同构成。第四章提出了团队医疗行为中复合过失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及其限制,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指出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官委托的司法鉴定侧重点不同,二者易出现矛盾。为解决此矛盾,应当肯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依据“事后角度”“条件说”成立的因果关系,再通过客观归属中的“义务违反关联性判断”和“保护目的关联性判断”限制得到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二节与第三节则分别阐述两个客观归属的下位规则对于因果关系的限制模式。第二节中提出在独立过失的情况下,当医务人员实施合义务行为相同的结果仍然会发生,则不应当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可以适用义务违反关联性判断限制结果归责。但是当医务人员处于团队分工时,仅在组织管理分工中可以例外的适用这项规则排除结果归责,而水平分工和垂直分工中的医务人员不能适用。第三节中提出分工的保护目的是,通过多人之间的配合和相互监督从而避免失误,而如果因为分工配合失误耽误了患者的时间导致损害结果,则不在设置分工这一保护目的之中,因此不能归属于行为人。第五章提出了在团队医疗分工适用信赖原则排除结果归属的模式。第一节通过对信赖原则发展历史的分析,得出了在医疗过失判断中适用信赖原则的合理性,并且指出适用中应当注意:1.医务人员在团队中的分工具体而明确,并确实影响到共同行为的危险性;2.团队中各个医务人员的个人专业能力和技能应予以考量;3.就业务性质而言,越居于团队核心地位的医务人员,其注意义务范围越广,能够适用信赖原则排除责任的范围就越狭窄。第二节提出在水平型分工中出现明显的医疗差错不适用信赖原则。第三节提出垂直型分工中信赖原则的适用应当被能力甄选原则限制。第四节则讨论了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信赖原则仅在医疗风险正确评估、患者能力正确评估、培训得当之后才能适用。第六章提出了,在最终确定医务人员的责任时应当考察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和期待可能性。第一节在分析注意能力的不同评判标准后,认定应当借鉴“接受性过失责任”以“修正的客观标准”确定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即分工的参与者不得以自己经验不足、能力低下而阻却责任。并且指出无论是水平型分工还是垂直型分工都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在具体案件的考察中应当区别对待。第二节提出医务人员均处于医疗机构之中,当组织管理缺陷导致医务人员无可避免的实施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时,由于法规范不能期待医务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为合义务的行为,因此应当限制责任的成立。
二、论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2)临床视域下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缩略词表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现状 |
3. 研究思路 |
4. 研究对象 |
5. 研究目的 |
第二部分 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的统计分析 |
1. 资料来源与方法 |
2. 统计结果 |
第三部分 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的分析讨论 |
1. 医疗技术过错判断依据的探讨 |
2. 病历过错的判断 |
3. 医疗告知过错的判断 |
4. 医疗损害原因力探讨 |
第四部分 措施建议 |
1. 细化医疗过错判断标准 |
2. 量化医疗损害原因力 |
3. 区分“事实判断”与“法律判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综述 医疗过错标准与医疗损害原因力认定研究进展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论医疗事故罪中的“过失”(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医疗事故及其刑事规范中的“过失” |
(一) 医疗行为及其事故的定义 |
(二) 医疗过失行为的定义 |
1. 大陆法系国家医疗过失行为相关理论研究 |
2. 英美法系国家医疗过失行为相关理论研究 |
3. 我国台湾地区医疗过失理论相关研究 |
(三) 医疗事故罪中的“过失” |
二、医疗事故罪中“过失”的认定标准 |
(一) 注意义务的含义以及内容 |
1. 注意义务的含义 |
2. 注意义务的内容 |
(二) 注意义务的来源 |
1. 法律的明文规定 |
2. 医疗行业常规 |
3. 医学文献 |
4. 医疗伦理 |
5. 基于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
(三) 医疗事故罪中“过失”的一般标准 |
1. 英国的“博拉蒙”标准 |
2. 美国的“执业群体可接受”标准 |
3. 日本的“医疗水准”标准 |
4. 德国的“信赖”标准 |
5. 我国台湾地区的“医疗常规”标准 |
6. 我国关于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 |
三、医疗事故罪中“过失”的类型化研究 |
(一) 医疗技术过失 |
1. 问诊过失 |
2. 治疗过失 |
(二) 医疗管理过失 |
1. 医务人员配置管理过失 |
2. 医用品管理过失 |
3. 医疗场所管理过失 |
四、认定医疗事故罪中“过失”应注意的问题 |
(一) 注意义务边界不明 |
(二) 医疗过失鉴定意见的效力程度不够明确 |
(三) 医疗损害风险没有得到合理分担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致因的研究 |
1.3.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的研究 |
1.3.3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管理的研究 |
1.3.4 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国际比较研究 |
1.3.5 关于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研究 |
第2章 研究对象与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问卷调查法 |
2.2.3 专家访谈法 |
2.2.4 案例分析法 |
2.2.5 实地调研法 |
第3章 结果与分析 |
3.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
3.1.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的理论依据 |
3.1.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的现实依据 |
3.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构建路径 |
3.2.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的组织架构 |
3.2.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的基本原则 |
3.2.3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的工作程序 |
3.2.4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的协同机制 |
3.3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推进策略 |
3.3.1 健全第三方调解的政策法规与保险制度 |
3.3.2 鼓励发展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 |
3.3.3 健全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人才培养及医疗后勤体系 |
3.3.4 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信息平台 |
第4章 结论与展望 |
4.1 结论 |
4.2 论文的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调查问卷 |
附录 B:专家访谈提纲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5)论新时期医疗纠纷防范对策——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素质 |
(一)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
(二)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
二、强化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 |
(一)严格落实诊疗护理规章制度 |
(二)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医疗风险管理制度 |
(三)完善病历资料的书写和保管制度 |
三、健全医疗收费制度 |
四、建立健全的医患沟通机制 |
五、重构医患之间的信任机制 |
六、依法规制新闻媒体报道 |
七、推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
(一)增加政府的财政投入,使公立的医疗机构回归到公益的轨道上 |
(二)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增加对基层和社区医疗事业的财政投入 |
(三)适当引入市场机制,稳步推进医疗市场开放 |
(四)加强政府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监督和管理 |
八、完善医疗纠纷相关法律制度 |
(一)制定医疗损害责任特别法,确立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 |
(二)制定医疗责任保险特别法,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三)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法,完善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
(6)论医疗事故罪主体注意义务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医疗事故罪司法适用现状 |
(一) 近年医疗事故罪适用现状 |
(二) 医疗事故罪存在问题分析 |
1、医疗过失判断缺少依据 |
2、定罪集中于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
3、司法实践鼓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
(三) 医疗事故罪认定难点——注意义务认定 |
二、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相关理论概述 |
(一) 刑法学理论上业务过失注意义务通说 |
1、刑法学中过失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
2、我国刑法学过失犯罪注意义务理论 |
3、我国刑法中其他业务过失的规定 |
(二) 医务人员注意义务学说发展与实践应用 |
(三) 医务人员注意义务认定主流学说 |
1、信赖原则 |
2、被允许的危险理论 |
3、日本医疗水准说 |
4、波莱姆规则和“两种流派” |
三、我国医务人员注意义务认定困境 |
(一) 医务人员一般注意义务认定困境 |
1、医务人员客观行为过失认定困境 |
2、医务人员主观心理过失认定困境 |
3、医疗过失因果关系认定困境 |
(二) 医务人员特殊注意义务认定困境 |
1、医务人员说明义务规定存在空白 |
2、不同层级医务人员注意义务认定机械化 |
3、对医务人员科处转诊义务认定的困境 |
四、医疗事故罪主体注意义务司法判定建议 |
(一) 完善医务人员注意义务判断具体制度 |
1、完善相应医疗鉴定程序制度 |
2、完善相关医务人员注意义务司法解释标准 |
3、吸收医学领域专家进行客观事实认定 |
(二) 增加其他医事注意义务判断标准 |
1、医务人员的竞合过失 |
2、医疗机构的管理过失 |
3、团队医疗的信赖原则与医事过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研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致谢 |
(7)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研究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3.3 文献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的不足与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1 研究内容的不足 |
1.4.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5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中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状况分析 |
2.1 医疗责任保险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医疗责任风险概念 |
2.1.2 医疗责任保险概念 |
2.1.3 医疗责任保险的特征与作用 |
2.1.4 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 |
2.2 中国医疗责任保险经营主体 |
2.3 中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情况 |
2.4 中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
2.5 中国医疗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
2.5.1 保险公司角度 |
2.5.2 政府角度 |
2.5.3 医疗机构角度 |
第三章 广西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分析 |
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模式 |
3.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责任保险发展概况 |
3.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险业整体概况 |
3.2.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责任保险发展概况 |
3.3 广西医疗责任保险各方主体 |
3.3.1 保险供给主体 |
3.3.2 保险需求主体 |
3.3.3 其他主体 |
3.4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责任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3.4.1 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不利于解决纠纷 |
3.4.2 缺乏第三方调解机构,医疗纠纷调解公正性不足 |
3.4.3 保险公司险种设计单一,承保条款不够完善 |
3.4.4 保险销售渠道不畅,服务主动性不强 |
3.4.5 部分城市投保率偏低,医疗机构投保积极性不高 |
3.5 广西医疗责任保险运行问题成因分析 |
3.5.1 政府层面 |
3.5.2 保险公司层面 |
3.5.3 医疗机构层面 |
3.6 广西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
第四章 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经验借鉴 |
4.1 美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 |
4.2 日本医疗责任保险发展 |
4.3 德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 |
4.4 英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 |
4.5 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基本经验 |
4.5.1 施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启示 |
4.5.2 健全完善医师协会等第三方机构,高效解决医患纠纷 |
4.5.3 尽快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
4.5.4 承保对象范围较大的启示 |
第五章 完善广西医疗责任保险对策建议 |
5.1 政府角度 |
5.1.1 尽快成立专业发展委员会,扶持医疗责任保险发展 |
5.1.2 完善法制,制定《广西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例》 |
5.1.3 设立专业的医患调解中心,化解医患纠纷 |
5.1.4 通过各种媒体普及医疗责任保险知识 |
5.2 保险公司角度 |
5.2.1 改进营销模式,完善服务体系 |
5.2.2 尽快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扩大保障范围 |
5.2.3 强化险种创新,实施差异化保险产品和费率 |
5.2.4 注重医学相关复合人才的培养 |
5.2.5 建立医疗风险数据库,合理厘定保险费率 |
5.3 医疗机构角度 |
5.4 患者角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8)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医疗过错认定理论概述 |
1.1 医疗过错的概念 |
1.2 医疗损害责任的分类 |
1.2.1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
1.2.2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
1.2.3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
1.3 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 |
1.3.1 “当时医疗水平”的理解 |
1.3.2 医师注意义务探讨 |
1.3.3 “医疗水平”、“注意义务”的关系厘定 |
1.4 审判实践中医疗过错认定标准的困惑 |
第二章 “二元化”的医疗损害鉴定模式的形成与比较分析 |
2.1 医疗损害鉴定的概念 |
2.2 “二元化”鉴定体制的形成 |
2.3 “二元化”鉴定模式之比较分析 |
2.3.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2.3.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优势与不足 |
2.3.3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
2.3.4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优势与不足 |
第三章 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面临的问题 |
3.1 鉴定机构选择难、鉴定期限长,影响审判质效 |
3.2 医疗产品鉴定常陷入“求鉴无门”的尴尬境地 |
3.3 鉴定意见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
3.4 法院技术审核未发挥有效作用 |
3.5 鉴定人出庭率不高,专家辅助人出庭率极低 |
第四章 域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4.1 德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考察 |
4.2 日本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考察 |
4.3 美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考察 |
4.4 完善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借鉴 |
第五章 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建议 |
5.1 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重要意义 |
5.2 “一元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构建 |
5.2.1 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基本原则 |
5.2.2 完善鉴定人登记制度,建立健全鉴定专家库 |
5.2.3 统一医疗损害鉴定标准 |
5.3 进一步完善鉴定程序 |
5.3.1 规范鉴定流程,严格把控重新鉴定 |
5.3.2 完善鉴定人选定制度,积极推广“异地鉴定”模式 |
5.4 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认证和采信程序 |
5.4.1 完善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 |
5.4.2 加强对鉴定意见的技术审核 |
5.5 落实鉴定人负责制,建立健全错误鉴定责任追究制度 |
5.6 积极探索“互联网+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医方说明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来源及理论和实践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功能 |
一、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辨析 |
二、医方说明义务的历史沿革 |
三、医方说明义务的功能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患者自主决定权 |
一、坚持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更符合具体患者理性 |
二、坚持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对惟理性主义的反思内在契合 |
三、患者自主决定权是对抗医师权力滥用的法权依据 |
第三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性质厘清 |
一、侵权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 |
二、合同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 |
第二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及对象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 |
一、在说明义务主体上的现行立法规定检索 |
二、关于医疗机构是否应成为说明义务主体的探讨 |
三、说明义务的具体履行者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对象 |
一、我国医方说明义务的对象的立法沿革 |
二、患者同意能力 |
三、患者近亲属的说明对象地位的探讨 |
第三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内容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内容的判断标准 |
一、说明义务判断标准的演化 |
二、挑战现行说明制度假设的临床证据 |
三、我国医方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探讨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内容 |
一、说明的适当范围 |
二、说明的重要事项 |
三、说明义务的例外 |
第三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类型 |
一、自我决定权的说明义务 |
二、确保疗效的说明义务 |
三、疗养指导的说明义务 |
四、转医转院指示或劝告的说明义务 |
第四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及过错 |
第一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类型化 |
一、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行为类型化 |
二、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具体行为类型化 |
第二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过错要素 |
一、过错要素的立法与学说 |
二、过错原则形式上的公平与实质的不正义 |
三、违反说明义务的归责原则具体适用 |
第五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
第一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的核心要素 |
一、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替代法+自主决定的意志自由 |
二、因果关系应当建立在违反说明义务与实际损害之间 |
三、在说明领域里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分工 |
第二节 适用传统的“若无则不”因果关系标准的障碍及克服 |
一、修正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以保护患者自主权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修正传统因果关系的裁判实例及分析 |
三、“机会丧失”原则与赔偿的比例责任规则适用 |
第三节 对患者“后见之明”的制约:个人偏好胜于理性患者标准的说明义务 |
一、患者“后见之明”问题的提出 |
二、因果关系判断中的主观说与客观说 |
三、确立具体患者本人对事后主张的说明义务 |
第六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损害赔偿 |
第一节 以实际损害而非权益损害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
一、权利遭受侵害并不必然导致损害 |
二、“实际损害说”和“知情同意权受损说”之辩 |
第二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现实权益损害与期待利益损害 |
一、现实权益损害 |
二、期待利益损害 |
第三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财产性损害赔偿 |
一、违反说明义务造成的财产性损害赔偿性质之辩析 |
二、不同意思决定存在实际利益差 |
第四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
一、对“其他人格利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 |
二、违反自主决定权的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 |
三、违反确保疗效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攻读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团队分工影响下的医疗过失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路径 |
第一章 医疗过失刑事责任认定的困境 |
第一节 责任性质划分不清 |
一、医疗过失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混淆 |
二、多个过失责任竞合处置不当 |
第二节 责任对象与责任主体定性不清 |
一、缺乏刑法中医疗行为的准确定义 |
二、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医务人员类型过于狭窄 |
第二章 团队分工影响下的医疗过失形态 |
第一节 医疗团队分工形态 |
一、组织管理分工与治疗业务分工 |
二、水平型分工与垂直型分工 |
第二节 团队分工影响的复数过失形态 |
一、医疗行为中过失共同正犯否定论 |
二、医疗过失竞合的复杂性 |
第三章 医疗分工对个人客观注意义务的影响 |
第一节 过失理论对客观注意义务认定的影响 |
一、旧过失论、新过失论、新新过失论之检讨 |
二、医疗预见义务及回避义务要素 |
三、团队医疗中回避结果发生的程度 |
第二节 个人医疗客观注意义务 |
一、类型化的注意义务 |
二、一般注意义务与高度注意义务 |
三、医疗惯例与平均医疗水准 |
第三节 团队医疗行为中因组织分工产生的客观注意义务 |
一、水平型分工产生的客观注意义务 |
二、垂直型分工产生的客观注意义务 |
三、分工配合不当导致违反客观注意义务 |
第四章 团队医疗过失的因果关系及其限缩 |
第一节 因果关系的认定及其在规范上必要的限制 |
一、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因果关系 |
二、医疗过失因果关系判断应采条件说 |
第二节 义务违反关联性判断:以医疗分工为视角 |
一、医疗过失中适用义务违反关联性判断 |
二、因分工而例外地适用义务违反关联性判断 |
第三节 保护目的关联性判断:因医疗分工而限制 |
一、保护目的关联性原则的确立 |
二、保护目的关联性判断在医疗团队分工中的适用 |
第五章 信赖原则基于医疗分工的限缩适用 |
第一节 信赖原则在团队医疗行为中适用的合理性 |
一、医疗过失中适用信赖原则 |
二、团队医疗分工适用信赖原则的注意事项 |
第二节 水平型分工中的信赖原则 |
一、水平分工中采用信赖原则的情况 |
二、水平分工中不得采用信赖原则的情况 |
第三节 垂直型分工中的信赖原则 |
一、垂直型分工中不得适用信赖原则的情况 |
二、垂直型分工中例外适用信赖原则的情况 |
第四节 团队医疗参与人与患者间的信赖原则 |
一、信赖原则对医生与患者注意义务的分配 |
二、信赖原则在医患之间的适用 |
第六章 组织管理分工对有责性判断的影响 |
第一节 组织分工影响下的注意能力 |
一、注意能力的确定:修正的客观说 |
二、水平分工误诊对注意能力的影响 |
三、垂直型分工影响的注意能力 |
第二节 受组织结构缺陷支配的期待可能性 |
一、因组织结构缺陷导致预见不能或避免不 |
二、组织管理分工缺陷排除个人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四、论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博弈论的医疗纠纷调处模式选择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D]. 贾琼. 江西中医药大学, 2021
- [2]临床视域下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研究[D]. 曾文博. 昆明医科大学, 2021(02)
- [3]论医疗事故罪中的“过失”[D]. 吴迪. 苏州大学, 2020(03)
- [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D]. 唐宁. 湖南科技大学, 2019(05)
- [5]论新时期医疗纠纷防范对策——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为视角[J]. 艾尔肯. 北方法学, 2019(05)
- [6]论医疗事故罪主体注意义务认定[D]. 陈雅迪. 海南大学, 2019(06)
- [7]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研究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D]. 张杨. 广西大学, 2019(01)
- [8]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D]. 李鹏飞. 广西大学, 2019(01)
- [9]医方说明义务研究[D]. 吴运来.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10]团队分工影响下的医疗过失刑事责任[D]. 刘梦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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