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界评说:“我心目中的好法官”(论文文献综述)
杨亚琼[1](2018)在《论我国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法律的实施依托于法院,法院的权威依靠案件的审判,审判的公正取决于法官的综合素质,法治完备的标准之一是法官队伍让国家和人民放心的程度。其关键在于选什么样的法官、由谁选法官、怎么选法官,建设一套科学、规范和严谨的初任法官选任制度是深化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法官选任制度主要包括法官选任资格、法官选任程序及与法官员额制、遴选制度的链接三个方面的内容,通过设置符合职业的高标准选任条件,对改革中的初任法官选任程序加以完善,从源头上选出专业知识与职业素养并重的初任法官,保障司法权的有效行使和权威的树立,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亮每个人。本文首先研究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角色定位、制度界定和完善制度的理论依据;其次通过比较及价值分析的方法描述我国现有地区的选任制度的改革现状,结合司法改革前后的趋势分析选任程序现存的问题及成因;再次对域外的法官选任制度进行探索,从中汲取经验;最后与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相对接,提出可以通过提高选任标准、明确选任机构与程序、建立监督机制,并对初任法官进行任前培训、在法学教育上注重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的建议,以此为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建言献策。
刘淳[2](2017)在《“山西文坛一道亮丽的风景和耀眼的景观”——寓真文学作品座谈会辑录》文中提出时间:2017年5月14日地点:太原主办:山西省作家协会《黄河》杂志社刘淳(《黄河》杂志社社长):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黄河》杂志社,向远道而来的各位专家、以及本省的各位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谢谢你们放弃了个人的休息时间专门来参加这个会议,谢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文学的关注和一贯的支持!今年年初,《黄河》杂志社召开了黄风报
潘保安[3](2015)在《我国侦查程序的完善 ——以念斌案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念斌案作为一起历经八年诉讼而终审被判决无罪的案件,成为2014年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重点关注的案件。一起中毒事件,由此引发了一件难以厘清的疑案。念斌前前后后长达八年的羁押,曾被四次判为死刑,因为各种证据存在明显的漏洞,远远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各证据之间也难以相互得以印证,最终被判决无罪释放。这起案件在很多地方值得我们总结与反思,特别是侦查程序中出现的问题与缺陷值得我们深思。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部分之外,前后分为四个部分:案件概况、侦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侦查程序的反思、侦查程序的完善。通过这样的体例编排从侦查程序的视角对本案进行全面解读,对本案侦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度解剖,并提出相关的完善思路。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本案的来龙去脉。这部分着重介绍中毒事件发生的经过,以及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历次审判等诉讼过程。通过阐述本案刑事诉讼各阶段的不同流程,全方位地展示其基本情况。第二部分,阐述本案在侦查过程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抓住本案中表现突出的刑讯逼供、违规鉴定、隐匿证据等问题进行深度分析,探索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引发原由、相关危害。同时,联系本案侦查的实际情况,分析它们对本案带来的影响。第三部分,是本案背后的深层次思考,对我国当前的侦查程序的缺陷进行深层次分析。先以侦查程序缺陷的基础性问题为导入,即我国侦查程序模式的分析;之后从五个方面分析我国侦查程序存在的缺陷及本案相应表现,即侦辩关系的失衡、侦查方式的僵化、检察监督的不足、司法审查的缺失、救济途径的不足等。第四部分,阐述我国侦查程序完善的路径与方向。提出相应措施,试图探索我国侦查程序完善的新路径。从思想观念、具体制度和司法实践三个层次进行思考,结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对侦查程序存在问题进行必要的回应与总结。
惠之[4](2014)在《情动司法:“法官妈妈”用大爱让少年犯走向新生》文中指出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福建南平少年法庭法官詹红荔就是这样,她说:"少年审判工作要求法官不仅是一个裁判者,还应该是老师、母亲、医生、朋友等角色。"10年来,詹红荔审理500多起未成年人案件,涉及1180多名少年犯,无一重审,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创造了中国司法界的神话!
羊震[5](2013)在《公正审判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目标追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作为一项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基本人权,公正审判权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人权保障的迫切需要。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在人权保障重要性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在国际公约中早已确立,而在国内研究中却相对欠缺的基本人权——公正审判权。近年来,公正审判权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目前国内对公正审判权的研究尚不深入且缺乏一定的体系性,本文尝试从多个侧面对公正审判权进行体系化研究,该研究涵盖了公正审判权概观、公正审判权的生成演进及理论依据探寻、公正审判权的原则性内容解读、公正审判权的基础性要求分析、公正审判权的特别性规定阐述、公正审判权的保留解释以及公正审判权发展的契机与保障等内容。本论文除导论和结语外,正文共有七章组成。第一章为公正审判权概观。在对公正审判权称谓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揭示了其内在的丰富含义,认为公正审判权是一“权利束”(a bundle of rights),既是一个“总量”概念,也是一个“结构”概念。它是指由一系列与公正审判有关的、具体的权利组合而成的权利群或权利集合。在公正审判权的构成中,权利主体由直接主体和潜在主体构成。其中直接主体为被告人和诉讼当事人;潜在主体则为一切公民。在义务主体方面,法庭和国家成为公正审判权的义务主体。《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4条、第15条构成公正审判权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原则性内容、基础性要求以及特别性规定三个方面。在法律属性上,公正审判权归属于基本人权,其宪法性和程序性特征尤为明显。在价值内涵上,公正审判权的基本价值是司法公正;工具性价值是司法效率;目的性价值是社会和谐;终极性价值是人权保障,通过丰富多彩的审判实践活动,公正审判权的复合性价值得以充分实现。第二章为公正审判权的生成、演进及理论依据。公正审判权这一概念源于国际人权法,经历了一个从观念到制度的不断发展和丰富的过程。受到公正审判作为一项基本人权首先被联合国所承认,《世界人权宣言》的第10条和第11条形成了公正审判权的雏形。1950年的《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对其内涵加以扩展,1966年的《公约》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扩充,公正审判权得以确立。世界性国际公约之外,区域性人权公约以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对于公正审判权也格外重视。为了让公正审判权惠泽天下,自《公约》颁行以来,国际人权机构一直在做解释、规范和统一标准工作。特别是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还通过处理申诉、审议国家当事人报告、处理大量案例等方式,对公正审判权的具体要求做出详细阐释,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加强公正审判权的建设性意见。经过长期努力,公正审判权在国际人权法领域得到长足发展,内涵不断丰富。公正审判权的理论基础十分丰厚,其依据可以溯源为自然正义思想、正当法律程序思想以及法治思想三个方面。第三章为公正审判权的原则性内容。公正审判权的原则性内容包括《公约》第14条第1款、第2款、第7款以及第15条的规定。具体为:法庭前平等的权利,获得公正和公开审讯的权利,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免受重复追究的权利和不受事后制定的法律追究的权利。法庭前平等的权利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人人皆有平等地在法庭或裁判所进行诉讼的权利;人人皆有实际利用法庭或裁判所的权利;人人在法庭或裁判所前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平等;人人在法庭或裁判所前都不应享有特权;禁止对不同的人群建立不同的法院。获得法庭公正和公开审讯的权利位于“法律正当程序”的核心部分,该权利又含有以下两项权利:即由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中立的法庭进行审判的权利以及审判公开的权利。法庭的合格性包括法官和法庭组织两方面的合格性。独立性由法官个人独立和法院机构独立两方面组成。法官中立性要求法官有中立的心态,然而也并不意味着法官必须完全消极。审判公开的权利包括诉讼程序的公开以及判决公开两个方面的内容。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控方承担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被告人应享有与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相一致的待遇;所有公共当局都有义务不对审判的结果做出任何预先判断。免受重复追究的权利只与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而被定罪或宣告无罪的情况相联系,在另一个国家被定罪或宣告无罪,则并不受该权利的保护。该权利的例外情况是:重大的程序瑕疵或存在着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不受事后制定的法律追究的权利中的“法律”不仅指“国内法”还包括“国际法”(国际条约法和习惯国际法),它适用于所有的刑事犯罪,同时区分可逆转的刑罚和不可逆转的刑罚是至关重要的。该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可以成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第四章为公正审判权的基础性要求。公正审判权的基础性要求包括《公约》第14条第3款所规定的权利,具体为:被告知指控的权利、准备辩护的权利以及与辩护人联络的权利、不被无故拖延受审的权利、辩护的权利、传唤和询问证人的权利、获得译员免费援助的权利以及禁止自我归罪的权利。被告知指控的权利中的“指控”是指正式起诉,不适用于在提出起诉之前的刑事侦查阶段。该项权利要求在正式起诉作出后,以书面形式、用被指控者知晓的语言立即告知被指控者指控所依据的法律和一般事实。在准备辩护的权利以及与辩护人联络的权利中,充分的时间和便利成为基本要件,时间是否充分一般取决于案件的情况和复杂程度,律师的行为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查阅案卷和获得开庭通知是“便利”的应有之意,在查阅案卷中,“充分的便利”指的是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被准予获得为准备辩护所必要的文件、记录等等。如果被告人有律师,被告人的律师获得开庭通知也是“便利”之一。在不被无故拖延受审的权利中,期间始于指控的提起,结束于最后确定的判决。合理的时间(或是否无故拖延)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复杂性,同时还必须考虑提交人和国家当局的行为。该权利也对缔约国组建合适的司法机构和制度提出要求。辩护的权利由以下内容构成:亲自为自己辩护;选择自己的律师;被告知获得律师的权利;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以及出庭受审的权利。其中出庭受审的权利并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该项权利赋予了被告拒绝律师帮助的可能性。为了充分地保障被指控者辩护的权利和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特别强调律师辩护的有效性。原则上,缔约国对私人聘请的律师的行为并不负有责任。在死刑案件中,指定辩护适用于刑事程序的所有阶段。传唤和询问证人的权利保障了控辩双方在询问证人方面的平等武装,被告获得对其有利的证人讯问的权利不是绝对的,而应受到“与对其不利之证人相同的条件下”的限制。获得译员免费援助的权利在言.词程序的任何阶段都适用,并要求法庭翻译具有足以保障公正审判的某种最低质量。该权利有绝对性,即不能在定罪以后要求被告支付由指定译员而产生的费用。免费提供翻译人员的宗旨在于保障不懂得法庭所用语言的被告得到公正的审判,因此,当被告人没有能力阅读起诉状、文件或其他书面证据时,应当为其提供免费的翻译。禁止自我归罪的权利仅与被告有关,即侦查机关不得为取得有罪供词而对被告施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身体或心理压力以获得有罪供述,而在另一方面,证人可能不得拒绝作证。人权事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其法律中设定对使用此类证据的相应禁止。第五章为公正审判权的特别性规定。公正审判权的特别性规定是指《公约》第14条第4-6款,具体为:少年司法的特殊保障权、上诉权、因为误审而获得赔偿的权利。在少年司法的特殊保障权中,对少年犯罪不应以惩罚而应以教育措施加以应对。在适当的时候,应当采取非刑事程序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上诉权具有绝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上诉权适用于所有被判定有罪的人,即不仅仅适用于严重犯罪;二是上诉权不仅适用于在第一审中定罪的案件,还同样适用于上诉法院推翻一审无罪判决的案件;三是最高法院不能享有初审管辖权。上诉的审理范围要求缔约国对证据的充分性、定罪和量刑进行复审。获得赔偿的权利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对刑事罪行作出了定罪的最后判决;二是其后定罪被推翻或被定罪的人被赦免,其原因有三:随后发现误审;被定罪的人没有过错;因为误审而接受了刑罚。第六章为公正审判权的保留、解释。公约保留是公约的普遍性和完整性相互妥协的结果。保留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保留意见应当通过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审查;第二,保留意见必须具体透明。另外一种特殊的保留为克减,克减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六项基本条件:一是社会紧急状态客观存在并经国家正式宣布;二是必须适度;三是不得违反其他国际法律义务;四是不得含有歧视;五是不得超出可以克减的范围;六是应当履行必要的手续。对于公正审判权的克减,不仅需要具备上述六个基本条件,还应当充分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关于公正审判权的解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和33条确立了相对合理的条约解释规则。其中第31条是关于“解释通则”的规定,即应当参照公约的上下文和公约的目的、宗旨来解释公正审判权;第32条是关于“解释的补充资料”的规定,即只有在为了证实按照第31条所作的结论,或者如果按照第31条所作结论仍然意义不明、难以理解或显然荒谬、不合理时,才可以使用缔约的历史背景、条约的历次草案以及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作为解释的补充资料;第33条是关于“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的条约的解释”的规定。第七章为公正审判权发展的契机与保障。公正审判权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概念,从不僵化保守、也不曾固步自封,而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始终向前发展,不断地扩充着自身的内涵。当前,随着人权理论研究的深化、国内人权保护的强化、人权观念和保护的全球化、人权运动的不断发展,公正审判权正面临着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期。我国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公约》指日可待。为了使国内法和国际法有效衔接,我们应当在认真研究《公约》中有关公正审判权一系列规定及案例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做好公正审判权的宪法确认,公正审判权入宪是公民权利意识走向成熟的必然要求,不仅有助于我国公民宪法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而且也顺应了公正审判权宪法化、国际化的潮流,更是履行国际承诺的需要。二是要在司法保障方面为公正审判权的有效行使做出积极探索。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最终还要回归到司法实践中去,公正审判权的研究不能不回归实践的理路。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公正审判权需要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权来切实地加以保障,而审判权本质上是以个案中的法律解释权与自由裁量权为内容,因此,作为审判权一体两面的法律解释权以及自由裁量权的适当行使对审判权的正当运用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其中,利益衡量对法律解释权的正确行使价值重大,经验法则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运用意义非凡,因此,要特别关注经验法则的良性运作和利益衡量的妥当运用对公正审判权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作用。
市委宣传部 市委政法委 市委组织部 市中级人民法院[6](2010)在《扎根乡土的“百姓”法官》文中研究指明编者按: 近日,市委书记李文科对昌图法院三江口法庭庭长李晓龙先进事迹作出批示:“平民法官李晓龙同志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他这种心系群众一心为民的宗旨意识;爱岗敬业、服务大局的奉献精神;开拓创新、求真求精的务实作风;廉洁自律、不徇私?
熊金超,彭学明,雷雨[7](2010)在《大爱之笔 为时代精神“塑像”——析《武汉晚报》的典型人物报道》文中研究表明2010年1月15日,中共武汉市委作出决定,在全市广泛开展向王争艳同志学习的活动。王争艳是武汉市金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扎根基层医疗单位25年,坚持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千方百计减轻病人负担,单张处方平均不超过80元。此时,距《武汉晚报》率先推出"好
熊金超,彭学明,雷雨,宋永鸿[8](2010)在《从吴天祥到王争艳》文中研究指明编者按 新闻是从哪里来的?毫无疑问,是记者通过采访得来的。因此,记者又被成为“跑新闻的”,新闻界还有句“古话”叫做“脚底板下出新闻”。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却出现了“扒新闻”这一行当。记者上上网,鼠标一点,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的新闻就尽收眼底了。同时
程滔[9](2005)在《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的研究,主要从律师职业入手,再探讨如何扩充及完善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最后阐述如何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进行保障。本论文由前言、正文、束语组成。正文部分分为三篇十章,三篇分别是总论、权利篇和保障篇。 第一篇为总论,该篇统领全篇,分为三章。第一章律师的职业,本章包含三部分内容,分别阐释了律师职业的属性、律师职业的定位、律师职业的功能。这三者之间紧密相关,如果律师的属性不明,定位不清,会影响到律师功能的发挥,进而造成对律师权益的侵害。第二章律师的权利。本章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阐明律师权利要义,即规定律师权利的价值在于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利维护权利,权利制约权利;第二,在于厘清哪些是辩护律师固有的权利,哪些是律师的传来权:第三,论述了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与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关系,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实际上是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延伸,赋予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迫诉人的合法权益,使宪法赋予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得以实现。第三章律师的刑事诉讼地位。探讨了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律师是否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以及律师与被指控人、公诉人和法官的关系。该章目的在于阐释律师的刑事诉讼地位与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决定了辩护律师应当享有什么样的诉讼权利。 第二篇为辩护律师的刑事诉讼权利,是本文的核心内容,该篇同样分为三章。第四章为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之现状。该章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列举一系列调查的数据,案例以及和律师的访谈,总结了律师刑辩中的“十难”,并从多角度分析了造成以上困境的原因及给律师业发展所带来危害和后果。第五章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之完善,论述了以下八项权利的完善,这些权利是:会见与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对不当羁押提出异议权、上诉权、拒绝辩护权、发问权及申请延期审理权。该章通过分析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以上诉讼权利规定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结合国外的规定及我国具体情况,论述如何对这些权利予以完善。第六章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之扩充,阐述了应扩充辩护律师的几项诉讼权利,包括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律师的在场权以及对侦查机关的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该章主要分别阐述了这些权利的内涵、价值、理论基础,运用比较考察的方法介绍了国外对这些权利的规定,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论述了如何构建我国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在场权等权利。 第三篇为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该篇从制度上、程序上、立法上等方面探讨了对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包括四章,第七章赋予辩护律师的执业特权,该章提出赋予律师一些执业的特权,如保守秘密的特权及职业豁免权,从而保障律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第八章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本章提出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证据展示制度、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及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是系统工程,需要配套制度建立与完善。第九章刑事诉讼中程序性制裁制度的完善。提出建立程序性制裁制度,即对侵犯被指控人和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为给予程序性制裁。第十章取消《刑法》第306条的规定,本章通过分析《刑法》第306条缺陷,提出取消306条规定的建议,并提出重新设置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追诉制度。
麦阁[10](2003)在《点燃邓斌集资案导火索的人——记“江苏知名律师”费建新》文中研究说明 1、从接到去采访费建新律师的任务,到真的前往那一天,中间相隔有两个礼拜之久。这使我有充足的时间作了采访前的准备。因为说实话,这次去采访这样一位早已有所耳闻的着名律师,还是有别于往常,让我微微紧张又有些兴奋。从小到大,律师这个职业在我心目中是神圣而有分量的。记得自己看电影,也常喜欢挑有相关情节或内容的片子来看,常常被影片里律师们精彩辩护片断而激动得热血沸腾——
二、各界评说:“我心目中的好法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各界评说:“我心目中的好法官”(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难点和创新点 |
一 初任法官选任制度及其理论依据 |
(一)初任法官在法院中的角色定位 |
(二)初任法官及其选任制度的界定 |
(三)完善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理论依据 |
二 司法改革视角下我国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现实考察 |
(一)改革前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运行模式 |
(二)改革中对初任法官选任模式的改进 |
(三)改革背景下初任法官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三 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一)选任标准的多元化 |
(二)美国独立的推荐机构 |
(三)德国严格的选任程序 |
(四)职业过渡培训的衔接 |
四 完善我国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构想 |
(一)确立司法职业的选任理念 |
(二)统一初任法官选任最低标准 |
(三)明确初任法官选任机构和程序 |
(四)完善初任法官任职前的衔接机制 |
(五)重视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我国侦查程序的完善 ——以念斌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件概况 |
二、本案侦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
(一)刑讯逼供 |
(二)违规鉴定 |
(三)隐匿证据 |
三、本案对侦查程序的反思 |
(一)侦查程序模式解读 |
(二)我国侦查程序存在的缺陷及本案表现 |
四、侦查程序的完善 |
(一)思想观念的更新 |
(二)具体制度的完善 |
(三)司法实践的提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情动司法:“法官妈妈”用大爱让少年犯走向新生(论文提纲范文)
好法官不仅要公正司法,还要情动司法 |
“案结”只是个逗号,“人和”才是一个完美的句号 |
未成年人犯罪可防可治,法官应竭尽全力 |
(5)公正审判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现状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公正审判权概观 |
一、公正审判权的概念辨析 |
二、公正审判权的构成 |
三、公正审判权的性质 |
四、公正审判权的价值分析 |
第二章 公正审判权的生成、演进及其理论依据 |
一、公正审判权的生成 |
二、公正审判权的演进 |
三、公正审判权的理论依据 |
第三章 公正审判权的原则性内容 |
一、法庭前平等的权利 |
二、获得公正和公开审讯的权利 |
三、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 |
四、免受重复追究的权利 |
五、不受事后制定的法律追究的权利 |
第四章 公正审判权的基础性要求 |
一、被告知指控的权利 |
二、准备辩护的权利以及与辩护人联络的权利 |
三、不被无故拖延地受审的权利 |
四、辩护的权利 |
五、传唤和询问证人的权利 |
六、获得译员免费援助的权利 |
七、禁止自我归罪的权利 |
第五章 公正审判权的特别性规定 |
一、少年司法的特殊保障权 |
二、上诉权 |
三、因为误审而获得赔偿的权利 |
第六章 公正审判权的保留与解释 |
一、公正审判权的保留 |
二、公正审判权的解释 |
第七章 公正审判权发展的契机与保障 |
一、公正审判权发展的契机 |
二、公正审判权的保障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后记 |
(9)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上篇 |
第一章 律师职业 |
一、律师职业的定位 |
(一) 律师职业的双重性 |
(二) 律师双重的社会角色及其冲突 |
(三) 我国律师角色的错位 |
二、律师职业的属性 |
(一) 律师的独立性 |
(二) 律师的自律性 |
三、律师职业的功能 |
(一) 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
(二) 律师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
第二章 律师权利及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
一、律师权利的要义 |
(一) 权利制约权力 |
(二) 权利制约权利 |
(三) 权利维护权利 |
二、律师权利的类型与内容 |
(一) 律师权利的类型 |
(二) 律师的执业权利 |
三、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
(一) 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概念与特征 |
(二) 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来源 |
四、被追诉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及辩护权 |
(一) 被追诉人刑事诉讼权利的内容 |
(二) 被追诉人的辩护权 |
(三) 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与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关系 |
第三章 辩护律师的刑事诉讼地位 |
一、辩护律师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
(一) 有关辩护律师是否是独立的诉讼主体的争论 |
(二) 辩护律师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
二、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 |
三、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公诉人和法官的关系 |
(一) 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 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 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中篇 |
第四章 律师刑事诉讼权利之现状 |
一、实践的困惑 |
(一) 会见难 |
(二) 阅卷难 |
(三) 调查取证难 |
(四) 律师在起诉阶段进行辩护难 |
(五) 举证、质证难 |
(六) 辩论发言难 |
(七) 律师的正确意见被采纳难 |
(八) 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难 |
(九) 律师得到出庭通知和法律文书难 |
(十) 维护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难 |
(十一) 律师面临的风险 |
二、刑辩难造成的危害和后果 |
三、根源分析 |
(一) 立法的缺失 |
(二) 制度的缺损 |
(三) 传统文化排斥 |
(四) 律师队伍自身的原因 |
第五章 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之完善 |
一、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
(一) 会见权包含的内容 |
(二) 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会见权的规定及其评析 |
(三) 律师会见中存在的问题 |
(四) 对律师会见权的完善 |
(五) 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一) 我国法律、法规有关律师阅卷权的内容及其评析 |
(二) 律师阅卷中存在的问题 |
(三) 造成阅卷难的原因 |
(四) 律师全面阅卷的必要性 |
(五) 证据展示 |
(六) 卷宗阅览与证据展示之选择 |
三、调查取证权 |
(一) 法律、法规有关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及其评析 |
(二) 律师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 |
(三)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 |
(四) 国外有关证据调查之规定及其评析 |
(五)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
四、对不当的羁押提出异议权 |
五、上诉权 |
六、拒绝辩护权 |
七、发问权 |
八、申请延期审理权 |
第六章 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之扩充 |
一、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 |
(一) 律师辩护的历史演进 |
(二)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作用 |
(三) 我国应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辩护权 |
(四) 审前程序的律师辩护与审判程序中律师辩护的区别 |
(五) 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的区别 |
二、律师的在场权 |
(一) 律师在场权的概念 |
(二) 律师在场权的诉讼价值 |
(三) 律师在场权与沉默权 |
(四) 律师在场权与律师帮助权 |
(五) 在场权的实证研究 |
(五) 律师在场程序 |
三、保守职业秘密的特权 |
四、职业豁免权 |
五、对侦查机关的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 |
下篇 |
第七章 赋予辩护律师执业的特权——权利的保障 |
一、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特权 |
(一) 律师职业秘密与律师职业秘密特权 |
(二) 律师的保密特权与律师的保密义务的关系 |
(三) 律师享有职业秘密权利的理论基础 |
(四) 规定律师职业秘密特权的意义 |
(五) 与律师职业秘密有关的问题 |
(六) 国外、香港地区及国际准则中律师职业秘密的有关规定 |
(七) 律师职业秘密与律师负有的真实义务的冲突 |
(八) 律师享有职业秘密权利在中国 |
二、律师职业豁免权 |
(一) 律师职业豁免权的概念及内涵 |
(二) 律师免证权与律师职业豁免权的关系 |
(三) 律师职业豁免权的理论根据 |
(四) 我国的规定及律师执业的现状 |
(五) 确立律师职业豁免权 |
第八章 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制度保障 |
一、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 |
(一) 司法权保障的概念和功能 |
(二) 国外司法审查制度与令状主义 |
(三) 我国司法审查机制的建构 |
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
(一) 国外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二) 确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三、建立证据展示制度 |
(一) 证据展示的概述 |
(二) 建立我国的证据展示制度 |
四、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一) 完善证人资格制度 |
(二) 明确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三)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 |
第九章 刑事诉讼中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完善 |
一、程序性制裁概述 |
(一) 程序性违法和程序性制裁 |
(二) 建立程序性制裁的意义 |
(三) 有关程序性制裁的比较考察 |
二、构建我国的程序性制裁 |
(一) 我国程序性制裁的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
(二) 程序性裁判的程序 |
(三) 程序性制裁的方式 |
三、对侵犯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程序性制裁 |
(一) 辩护方的程序动议 |
(二) 律师的申请权被侵犯的情形 |
(三) 侵犯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制裁方法 |
第十章 取消《刑法》第306条的规定——立法的保障 |
一、《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
(一) 《刑法》第306条的解析 |
(二) 该规定带来的危害 |
二、《刑法》第306条存废之争 |
三、重置律师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 |
(一) 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的律师惩戒制度 |
(二) 我国律师的惩戒制度 |
(三) 改善刑事责任追诉制度 |
束语 |
参考文献 |
四、各界评说:“我心目中的好法官”(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D]. 杨亚琼. 华中科技大学, 2018(06)
- [2]“山西文坛一道亮丽的风景和耀眼的景观”——寓真文学作品座谈会辑录[J]. 刘淳. 黄河, 2017(04)
- [3]我国侦查程序的完善 ——以念斌案为例[D]. 潘保安.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4]情动司法:“法官妈妈”用大爱让少年犯走向新生[J]. 惠之. 妇女生活, 2014(01)
- [5]公正审判权研究[D]. 羊震. 南京大学, 2013(03)
- [6]扎根乡土的“百姓”法官[N]. 市委宣传部 市委政法委 市委组织部 市中级人民法院. 铁岭日报, 2010
- [7]大爱之笔 为时代精神“塑像”——析《武汉晚报》的典型人物报道[J]. 熊金超,彭学明,雷雨. 新闻前哨, 2010(03)
- [8]从吴天祥到王争艳[N]. 熊金超,彭学明,雷雨,宋永鸿. 中国新闻出版报, 2010
- [9]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D]. 程滔. 中国政法大学, 2005(05)
- [10]点燃邓斌集资案导火索的人——记“江苏知名律师”费建新[J]. 麦阁. 太湖, 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