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南省民间借贷情况的调查与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孟佳[1](2020)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于2005年进入中国并逐步开展试点工作以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金融市场上存在的融资困难问题,同时也是对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2008年5月发布,这一规定的出台不仅促成了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而且一定程度上也为中小企业与低收入群体的融资问题寻找到新的出路,一些地区农牧业的发展也得到了关键的资金来源,不仅填补了金融领域中中小额贷款市场的需求,更是逐步成为了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小额贷款公司自2017年开始发展速度逐步放缓,行业整体的竞争压力也逐渐增加。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上的压力不断增加,其社会形象也相对较差,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纷纷退出小贷行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回收难、缺乏高位阶的法律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等。随着2019年底网贷行业专项整治持续的推进与深化,转型成为小额贷款公司或许成为部分平台的最终出路。在这一大背景下,面对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存在的一些较为显着的发展问题时,更应积极努力的探寻未来的发展策略。本文通过查询相关文献资料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特征及价值意义进行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之上有针对性与民间借贷和商业银行进行比较,之后通过了解美国、孟加拉国等国外小额贷款机构,更明显的反映出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结果表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不够明确,基本立法规范存在一定缺失,且立法层级较低等问题较为突显,针对其中存在的缺陷与规制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意见和建议,通过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健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约束,以期小额贷款公司得到可持续发展,真正发挥其在“三农”和小型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最终使得普惠金融理念深入小额贷款行业内部。
吴华增[2](2019)在《二元金融条件下农户借贷行为变迁及其收入效应 ——基于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数据》文中研究说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大历史任务。金融不仅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还是服务乡村振兴的关键环节之一。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打通金融服务“三农”各个环节,充分体现了金融服务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性。农户增收问题不仅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发力点,更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小康的关键点。因此,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研究金融服务“三农”问题有必要从中国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基础——农户这一“关键点”出发。农户借贷行为是影响农户家庭收入的重要因素,对于农户而言,从金融机构获得借贷资金,一方面可以优化农户家庭的资产配置状况,抓住生产经营的市场机会,在短期内提高家庭收入;另一方面也可将借贷资金投入到生活类消费支出,通过当期的借贷投入,平滑消费,减少防卫性过度储蓄,进而实现农户家庭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但同时农村地区的农户普遍面临着信贷约束,即有借贷需求的农户受自身条件束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借贷资金。信贷约束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因此,对有借贷需求的农户可以从改善农村金融供给侧角度增加农村金融供给,降低农户进入正规金融市场的门槛,进而优化农户的借贷行为。通过以上分析发现:农户借贷规模是农户借贷行为的核心,农户借贷渠道是农户借贷行为的来源方式,而农户借贷用途是农户借贷行为的支出方式,农户借贷规模、农户借贷渠道和农户借贷用途是反映农户借贷行为的不同纬度,因此研究农户借贷行为需要从农户借贷渠道、农户借贷规模和农户借贷用途等三个方面考虑。基于此,本文从理论角度和实证角度研究了农户借贷行为、农户借贷行为与收入之间的关系。首先,本文从理论上分析农户借贷渠道选择、农户借贷规模选择和农户借贷用途选择的作用机理,同时从理论上阐明农户借贷行为与其收入之间的关系;其次,本文运用计量模型利用农业农村部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数据从实证角度分析农户借贷行为选择的影响因素以及农户借贷行为与其收入之间的关系,本文不仅从整体上研究农户借贷行为的选择以及农户借贷行为与其收入之间的关系,而且还研究了二元金融条件下不同类型农户借贷行为的选择差异以及农户借贷行为对不同类型农户收入影响的差异;最后,本文不仅从理论上证实了农户借贷行为对其收入影响的滞后效应,而且还从实证角度验证了农户借贷行为对其收入影响的滞后效应。通过理论分析、统计描述性分析和实证分析,本文得出了如下结论:第一,统计描述性分析。农户借贷渠道选择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农户借贷规模、借贷用途和农户家庭收入均存在着拐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农户越偏好于从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南方农户的借贷用途主要用于生产投资,北方农户的借贷用途主要用于生活消费;东部和西部地区农户家庭的收入和农业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南方地区农户家庭的非农收入高于北方地区农户家庭的非农收入;无借贷的农户家庭收入高于有借贷的农户,借贷渠道单一的农户其收入高于借贷渠道多样的农户;第二,农户借贷渠道选择分析。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和农户社会资本水平越高,农户借贷行为发生的概率就越高,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和农户社会资本水平提升会促使农户借贷渠道由非正规金融转向正规金融,农村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富裕农户比贫困的农户更容易获得借贷,农户社会资本主要影响中等农户和贫困农户借贷渠道的选择,对富裕农户借贷渠道选择的影响相对较小;第三,农户借贷规模选择分析。农户家庭资产和社会资本越丰富,农户借贷规模越大,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对农户放贷时,首先考虑的是农户家庭内所拥有的资产,农户的家庭资产和社会资本对富裕农户的影响相对较大,农户的家庭资产和社会资本主要影响纯农户的借贷规模,而对其他农户的影响相对较小;第四,农户借贷用途选择分析。农户家庭所拥有的资产越多,农户越偏向于生产类借贷;农户家庭消费支出水平越高,农户生活类借贷支出就越多,富裕农户偏向于生产类借贷,而贫困农户偏向于生活类借贷,对于纯农户而言耕地面积越大,越偏好于生产类借贷,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农户更偏向于将借贷资金运用到生产类投资;第五,农户借贷行为对其收入的影响。农户借贷规模越大,农户家庭收入水平就越高;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借贷更能提高其家庭收入水平;农户借贷资金无论用于何种支出均能够提高其家庭收入,但借贷资金运用到生产类投资用途上更能够提高其家庭收入;农户将借贷资金用于生活类消费支出对家庭非农收入的影响相对较大,农户将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类投资对家庭农业收入的影响相对较大;实证分析发现农户借贷行为对其收入的影响会滞后到五期;农户借贷行为对贫困农户和从正规金融借贷农户的影响相对较大,富裕农户和中等农户将借贷资本用于生活类用途更能提高其家庭收入,而贫困农户将借贷资本用于生产类用途更能提高其家庭收入。研究结论表明,任何情况下农户都存在着借贷需求,但不同类型农户的借贷需求存在着显着的差异,农户借贷行为能够显着地提高其家庭收入水平。基于此,本文从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优化农户借贷行为和提高农户收入角度得出了八点政策启示。
张俊杰[3](2018)在《海南省普惠金融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普惠金融理念是小额信贷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其核心是使任的经济主体均能获得健全、丰富的金融服务。各国的学者在小额现代研究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并认为普惠金融的功能和价值主要体现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等。由于普惠金融发展时间比较短,现在海南省乃至全国普惠金融体系和制度存在诸多的缺陷和不足,农户、中小微企业无法从金融机构手中得到有力的资金支持。怎样才能更好的落实普惠金融理念,缓解相关主体资金需求和供应的矛盾,这是摆在政府面前的首要难题之一。客观而言,海南省普惠金融依旧未能摆脱初级阶段,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角度来看,都存在大量的问题亟需解决。以海南省为对象开展普惠金融的研究,能够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成本更低的资金奠定理论基础。基于此,笔者在本文中,充分利用文献参考和实地调研的研究方法,首先对案例地区普惠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阐述,其次研究了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针对案例地区普惠金融监管现状潜藏的问题,结合国内其他地区先进经验,为问题的解决指明方向。如今,海南省普惠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其一,现行的法律和监管机制不能为迅猛前行的普惠金融提供有力的保障;其二,信用体制存在较多的缺陷和不足;其三,配套的基础设施不够先进。为了使当地普惠金融能够实现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必须要进一步完善普惠金融体系以及金融市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创新风险分担机制,加强政策引导力度,培育各层次的普惠金融机构等。
庄丹钦[4](2016)在《民间借贷中恶意诉讼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公众越来越多地用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恶意诉讼也越来越困扰我国司法实践。当事一方单方面伪造法律事实或者虚构法律关系,并向法院提起正式诉讼,由此引发当事另一方受到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的行为,就是恶意诉讼行为。可见,恶意诉讼违背了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标准,会对他人造成直接的侵犯,包括利益受损、时间损耗、精神压力等,这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批判。民间借贷金融行为历来有之,且常见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一活动的参与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独立经济体等,彼此之间进行基于货币或者有价抵现物的资本流通。因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这就导致民间借贷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的渐增,隐患的突出,使得对民间资本的有效监管和健康引导成为当前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自2011年以来,受金融危机等全球经济形势和我国宏观政策调整的影响,部分地区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一些地方出现了因民间借贷相关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导致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而相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了追讨债务或者逃避、转移债务,开始广泛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使用恶意诉讼这一手段来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因此,201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20条均对此进行相应规定,填补了我国民事立法关于民间借贷中恶意诉讼问题的法律空白,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关于恶意诉讼的难题。但细究该解释规定,不难发现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在民事诉讼法上虽然对其进行相应规定,但在民事实体法上对其相关的规定只有散见于单行法下司法解释。民间借贷行为普遍存在且具有特殊性,而因此引发的恶意诉讼行为也历来有之,且表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可是,国内尚未制定出于民间借贷向配套的法律制度,到这这一社会问题迟迟难以解决,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也较为棘手,只得根据现有碎片化的相关法律进行判决。本文试图从民间借贷中恶意诉讼的理论出发,逐步理顺其概念、特征、法理基础,分析其现状、探索其发生的原因、类型、认清其危害,从而在审判实务中对民间借贷恶意诉讼进行识别,探寻其法律规制并加以完善。
关涛[5](2016)在《我国内地融资典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内地典当与传统典当有所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传统典当发展至今主要表现为营业质和典权制度,我国内地的典当与营业质不同,其业务内容包含了营业质所排斥的不动产抵押典当与财产权利质押典当,因不动产价值昂贵而不能流质,其典当性质已受到质疑,因《物权法》对于不动产抵押已有详细规定,故不动产抵押典当缺乏在法律上存在的必要性,将不动产抵押典当塑造为传统的倚当也许是一种思路,但需要《物权法》上的依据。为阐述我国内地融资典当的法律问题,须以传统典当为基础和参照,需要对我国传统典当的发展历史进行简要回顾,典与当不分的习惯在我国延续至今,尽管从现代民法的角度看,典与当泾渭分明,这也是现代民法典形式理性的必然要求,但是,典、当不分乃习惯使然、与国情相符,也反映了一种实质理性。宋代的“倚当”从现代民法的角度考察就是一种间接占有型典权制度,直到我国内地1990年代审理的典当纠纷案件罚裁判中仍有这种倚当的痕迹,即出当人仍然占有使用典当房屋,但要向典权人交纳租金作为当金的利息。通过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可以进一步明确典当的性质与特点。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物的担保应该具备二种形态、三种功能,二种形态是转移权利担保与作为用益物权的担保,前者与担保债权相对独立,后者以担保债权为基础;三种功能,一是债权人占有担保物以促使债务人履行,二是债权人使用担保物获得收益以冲抵债务,三是债权人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目前我国内地物的担保只具备第二种形态以及第一、三种功能,而营业质和典权就具备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功能,恰好弥补内地物保之不足。在我国内地典当实务中,对于典当关系的成立仍存有争议,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典当行发放信用贷款是否影响典当关系的成立,其次是当票是否为典当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据,第三是典当行善意收赃是否影响典当关系的成立,第四,典当关系是否允许第三担保方加入。赎当、续当与绝当是典当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环节,但对其属性问题也是有争议的,即赎当是权利还是义务,涉及绝当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续当时未结清的息费能否转入本金计算,不动产抵押典当在续当时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登记;绝当与流质的关系如何,等等。绝当后的息费如何计算是实务中引人关注的问题,法院的裁判与制度的规定都在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其实质还是利益判断问题。对于绝当物的处理,除流质外有协商处理和通过法院处理二种方式,而通过法院处理又有诉讼案件与非讼案件之分,虽然已有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但对于非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仍有疑问。与发达国家(地区)主要服务于普通消费者的典当相比,我国内地典当业主要的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其担保贷款的金融性质较为明显,这也是典当业界的普遍认识,最突出的表现是他们一致认为到期不赎当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众所周知,传统典当主要特点就是绝当适用流质,若适用流质,则无违约可言。随着我国内地金融管制的放开,银行存、贷款利率逐步自主化,以及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诸多优惠政策出台,内地典当业这种以放贷为主的经营模式将受到较大冲击,因此,回归传统典当业将成为必然的选择,即面向普通消费者的经营性典当。为平衡私益典当可能出现的负面性,由政府组建公益典当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严守物权法定原则已不适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在长期交易习惯中产生的财产权益也应赋予物权的效力,典当权就应该赋予物权效力。由于《典当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所以地方法院在审理典当纠纷案件时并未将其作为必须执行的强制性规范,也考虑到当地的交易习惯,于是也就难免产生同种情形的不同审理结果。因此,将我国内地典当融资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应该提到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上。
卞亚辉[6](2015)在《民间借贷虚假试试的识别和救济 ——以吴某诉洪某民间借贷再审纠纷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民间金融市场异军突起,其背后则隐藏着以民间借贷为合法外衣的虚假诉讼,危害日益加剧。民间借贷呈现的新特点致使以民间借贷为合法外衣的虚假诉讼更隐蔽,更具破坏性,对司法权威和法院公信力的毒害更深。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和复杂化,日益呈现为跨地区、跨区域的虚假诉讼,利用法院信息化平台的漏洞规避法院管辖,诈害第三人;二是民间借贷案件纠纷的定性难、事实认定难、法律适用难的诸多难题,模糊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三是刑法对于民事虚假诉讼惩罚尚处于立法初探阶段,加之我国当前推行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对于当事人自认缺乏有效的的审查,审判管理上的“调解优先”的审判理念,又整个社会诚信的缺失都加剧了当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滋生和泛滥。本文主要通过真实案例,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诉讼特征、识别点入手进行识别和表象认定,突出本案虚假诉讼的结构模型研习,进而透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和诉之要素的实质虚伪性,从社会学和民事诉讼独有的角度出发,深刻揭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内外的危害。针对上述的特征和识别点,结合本案案外人救济的途径,展开行文,构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外人的民事程序和实体救济,增设刑事规制的综合救济机制。本文紧紧围绕案件的认定和救济进行研究,得出如下观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诉讼特征表现为主体多元化和关系的特殊性、表象的合法性和内在的隐蔽性、诉讼的过程简易性和结果的唯一性、抗辩过程的弱化性和调解的多发性;构成条件由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客体要件构成;虚假诉讼主体、诉讼客体、诉之声明之虚伪性。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共同构成案外人救济的有机整体,且后两者具有优先适用的顺序要求,理论上只能选择其一,避免程序权的滥用。虚假诉讼罪入刑的理论支撑和立法实践的初探昭示我国打击和遏制虚假诉讼的制度更加完备和健全。
郑云瑞[7](2015)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裁判价值和准则》文中提出对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忽视和限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融资权利,导致我国民间借贷案件频发和激增。2008年之前,我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相对较为平稳;2008年之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激增。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涉案标的越来越大,表明民间借贷高发、失范等问题非常严重。以无锡市法院为例,全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2010年为4989件、2011年为5298件、2012年为7598件、2013年为
林建伟[8](2015)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研究:认知与影响》文中研究表明当前,农村融资渠道狭窄,农户融资困难,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的规模化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因此,中央出台政策鼓励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践探索。但由于现行法的明确禁止,各试点地区纷纷借助“附加担保”、“组合担保”、“反担保”等形式规避风险,增加了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有必要深入探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风险认知及其影响等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以促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良性发展。本研究从农地融资功能出发,以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行为分析方法、典型抽样调查法、计量模型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等方法进行分析讨论。首先,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运用产权理论、机制设计理论和风险理论,结合我国试点地区的实际运行模式,考察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潜在的风险及其生成机理。其次,运用风险认知及其影响的理论分析框架,结合福建省样本地区的调查问卷数据,分析农户、信贷员的风险认知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需意愿的影响机理。再次,以福建省样本地区的问卷调查数据为依据,运用Logistic回归模型,就风险认知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需意愿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结合实际情况讨论相关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后,借鉴国外农地金融的经验,从修订法律、强化激励、风险防范、配套制度建设等四个方面,提出改善我国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需机制的政策建议。主要的研究结论如下:第一,由于农地经营权的性质限制、法律困境、市场约束以及配套条件缺乏等原因,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潜在着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和民生风险等各种风险。与其他信贷风险不同的是,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的生成,主要是由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农地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农地流转薄市场的约束等原因所致,应予注意并区别对待。第二,农户的法律风险认知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有一定的负向影响,但失地风险认知和还款风险认知未通过显着性检验。这与有些学者的担心差距较大,表明建立在三权分置基础上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践,较好地规避了失地风险,在政府的政策鼓励和行政推动下,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民生风险得到了较好的控制。第三,信贷员的风险认知与农户的风险认知存在差异。现实中,信贷员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致使其行为态度谨慎,抑制了其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供给意愿,并间接抑制了农户的信贷需求意愿。鉴于此,金融机构应本着支持“三农”发展的愿望,着眼于防范风险而非消灭风险,审慎把握风险中隐含的机会,采取措施,鼓励信贷员积极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第四,从政府的角度看,现有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对金融机构的激励不足,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应当尽快修订法律,确立抵押品限定规则、登记生效规则和抵押权实现规则;通过设立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等措施,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有效激励。此外,还应加强农地流转市场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和条件建设,以提高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制度效率。本研究从风险认知的视角考察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的生成机理,风险认知及其对信贷供需意愿的影响,研究的角度新颖。基于问卷调查和实证分析,得出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的生成机理具有特殊性,风险认知存在差异性并抑制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需意愿的结论。据此提出的修改相关法律规则、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和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以及从政府和金融机构两个方面强化激励的改进策略,具有一定的新意和实际可操作性。
杨贵桥[9](2015)在《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是农业人口大国,当前最大的法律问题依然农民权利问题。因为,农民作为我国最大的劳动者群体,多年来一直处于经济剩余分配序列中的最末端,这是资本主导下经济剩余以市场机制进行积累与分配的必然结果。因此,当前的“三农”困局,其核心是经济剩余的积累与分配问题。作为农业合作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农民资金互助社是对金融资源市场配置机制的矫正。不过,农民资金互助社绝不是商业金融市场机制排斥“三农”的直接衍生物,而是农业合作化条件下以农民为主导的一种新的金融资源配置方式,是农业商品生产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的信用形式——互助信用,从而是农业剩余积累的一种新机制。自2008年爆发世界性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主要靠商业金融支持发展起来的工商业体系逐渐进入生产相对过剩阶段,几十年高增长的工业资本积累模式逐渐凸显困境,农村经济关系随之面临一场深刻变革,与此相应的金融法律制度也将由此出现重大调整。本文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从资本、身份、契约、金融异化等维度对农民资金互助社得以产生、演变的基本脉络和法律困境进行分析与研判,并结合调研,对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构想。本文认为,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源于互助资金资本化,因为互助资金资本化产生了社员之间基于剩余索取权的利益冲突,民间法调整失灵,因而需要引入国家立法予以规制。而从法理上讲,互助是身份之上的契约,身份与契约的对立统一是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内在机制,也是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以资金互助权为核心的原因所在。而资金互助权的具体状况及其实现程度,又最终取决于农业经营方式。当前,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解决农民组织化成本较高的难题,因为高组织化成本是农民资金互助社内部治理机制难以运行、资金互助严重异化的关键因素。由此,农民资金互助社存在两个基本趋势,即合作金融趋势抑或异化了的商业金融趋势。目前,多数农民资助互助社实际上是以“资金互助”为名的商业性吸存放贷公司。这导致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存在诸多困境,而此种困境与农业的家庭分散经营方式密切相关。因而,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该在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权基础上优先发展村级农民资金互助社,利用村庄既有治理机制,降低农民组织化成本,构建我国多元化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基层主体制度。同时,从市场准入、法人产权、内部治理、风险防范以及政府监管等方面完善相应立法。除此,农民资金互助社必然成为资本主导下的一场实质上排斥农民的商业金融运动,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工具或高利贷组织,从而存在被取缔的可能。除导论外,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阐释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内涵、性质及其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生成基础等问题。在法律性质上,农民资金互助社应定性为互益性法人。相应地,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是以资金互助权为核心的,因而其构成可以从资金互助权的基本内容、实现机制等角度进行解构。在经济根源上,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与农业自身特点、家庭经营方式以及商业金融对“三农”的排斥相关,更与农业合作化紧密相联。同时,从身份与契约的关系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治理阐释了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认为“身份之上的契约”是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内在机制,也是其以资金互助权为核心的根本原因。第二章是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域外考察。从比较分析的角度,介绍了域外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演变,揭示了域外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一般规律、新趋向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三章是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及其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本章从纵向角度梳理了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历史脉络,揭示了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及其法律制度演变的基本规律,重点考察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验与教训,介绍了农民资金互助社以及法律制度演进的十年历程,特别推介了“赫堂经验”。第四章是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现实困境。本章结合调研,从实证的角度,考察了当前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法律困境,分别从法律性质、内部治理、信用机制、风险防范以及政府监管等方面予以分析,认为金融本位主义、商业金融本位主义、监管本位主义以及市场放任主义是导致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第五章是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完善。本章以上述四章为基础,对第四章涉及到的法律制度困境进行了回应,从建立农民资金互助社主体制度、重构法人产权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构建互助融资法律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以及完善监管法律制度等方面对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设性的完善框架。其中,特别论述了三点主张:一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权为基础,重点发展村级农民资金互助社,并鼓励村集体参股设立村级农民资金互助社;二是构建国家农业合作银行制度,为国家信用支持农民资金互助社发展提供制度平台;三是允许设人力资源股,借鉴乡村治理以及公司治理制度中的激励机制,促进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良性发展。最后对全文主要观点、可能的创新点及研究不足进行了简短总结,并对农民资金互助社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唐茂林[10](2014)在《法院调解的规范化研究》文中认为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通过法院调解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民事纠纷,因为调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达成的,调解书一般都能自觉地履行,可以有效地缓解我国“执行难”的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法院调解格外地受到社会各界的青睐,然而由于人们人始终存在的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使得人们过于迷信法院调解,在司法实务界一度出现了“调解热”,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法院“零判决”竞赛的奇怪现象,以判压调,久调不决,强制调解,恶意调解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降低了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种现象的产生不得不令人深思,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就法院调解的规范化问题进行有益的探索,以期法院调解制度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能够不断完善,这就是本文写作的动因。全文共分五章,全文二十二万余字。现将各章内容摘要分述如下:第一章绪论。说明该课题研究的学术背景、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介绍课题的来源、创新之处和结构安排。第二章法院调解规范化的界定。法院调解的是人民法院一种重要的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具有三个特点:第一,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一项纠纷解决制度。第二,属于诉讼内调解。第三,具有方便灵活的外在表现形式。法院调解的性质是审判行为与处分行为的结合,具有双重属性。法院调解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自由平等价值、公平正义价值、效益价值、秩序价值和民主价值。法院调解的规范化,是指由于社会形势的变迁而引起的依法进行的,法院调解的基本理念、基本制度、基本程序和基本方法的制度化、法制化。法院调解的规范化具有合法性、复杂性和社会性等特点。法院调解的规范化内容非常丰富,准确理解法院调解规范化建设的涵义,应当从法院调解的立法、执法、监督等角度出发,按照法院调解规范化的职能、性质和作用,将之划分为法院调解立法体系的规范化、法院调解执行体系的规范化和法院调解管理监督体系的规范化,即“法院调解规范化的三大体系”。法院调解立法体系的规范化应当实现法院调解的科学立法,执行体系的规范化包括调解主体的规范化、调解程序的规范化、调解协议的规范化、调解方法技术的规范化,调解的管理监督的规范化包括法院调解的管理的规范化、法院调解监督的规范化。第三章域外相关制度及其规范化考察与启示。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的与法院调解相关制度主要有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调停制度和诉讼和解制度,通过对于上述几个国家的相关制度及其规范化的考察,可以得到如下启示:应当重视调解、诉讼和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调解的规范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潮流,调解的管理对于改进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质量也至关重要,应当得到应有的重视。第四章我国法院调解不规范的现实表现。法院调解制度体系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国家本位主义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法院调解的立法严重滞后,立法将“法院调解原则”确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妥当,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作为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不科学。法院调解执行体系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调解的专门机构尚未建立,调解程序很不规范,自愿原则形同虚设,恶意调解严重失范。法院调解管理监督方面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法院调解的管理不科学,检察监督体系还不完善。法院调解的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制约了法院调解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实现法院调解的规范化势在必行。第五章法院调解规范化的构想。针对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实现法院调解的规范化。法院调解立法体系的规范化方面应当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那就是:确立“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加强法院调解的立法工作,取消“法院调解原则”的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地位,取消“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法院调解基本原则。法院调解执行体系的规范化,主要采取以下四各方面的措施:实现调解组织机构的专业化,规范法院调解的程序,构建自愿调解的保障机制,加强恶意调解的防范和规制。实现法院调解管理监督体系的规范化的主要采取以下两项措施:一是实现法院调解的科学管理,二是完善法院调解的检察监督机制。
二、海南省民间借贷情况的调查与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海南省民间借贷情况的调查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目的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3.小结 |
(四)论文结构安排 |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 |
1.小额贷款公司概念及特征 |
2.小额信贷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 |
3.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
3.1 机构数量呈现负增长 |
3.2 区域发展不均衡 |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比较 |
1.小贷公司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
1.1 金融形态存在差异 |
1.2 主体身份不同 |
1.3 利率存在落差 |
2.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区别 |
2.1 经营范围存在差异 |
2.2 审批流程不同 |
2.3 对注册资本要求不同 |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一)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现状 |
(二)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 |
1.立法方面 |
1.1 缺乏高位阶立法 |
1.2 法律定位模糊 |
2.执法方面 |
2.1 监管主体缺位 |
2.2 监管措施失位 |
3.缺少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
4.规则限制方面 |
4.1 资金来源渠道窄 |
4.2 市场准入门槛过高 |
5.小额贷款行业内部 |
5.1 放贷前的审查过于形式化 |
5.2 缺乏有效的行业自律制度 |
三、国外小额贷款机构法律制度考察 |
(一)孟加拉国乡村银行 |
(二)美国小额贷款机构 |
(三)国外小额贷款机构的法律经验借鉴 |
四、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建议 |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
1.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立法体系 |
2.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 |
(二)健全执法配套制度 |
1.建立统一、明确的监管规则 |
2.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三)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纠纷解决机制 |
(四)适当放宽规则限制 |
1.适当降低融资标准 |
2.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
(五)加强行业内部风险防范 |
1.强化贷前审查地位 |
2.优化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二元金融条件下农户借贷行为变迁及其收入效应 ——基于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数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标和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概念界定和数据来源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概念界定 |
1.3.3 数据来源 |
1.4 技术路线及论文结构 |
1.4.1 技术路线 |
1.4.2 论文结构 |
1.5 论文的创新点 |
1.6 研究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回顾 |
2.1.1 农户经济理论 |
2.1.2 交易成本理论 |
2.1.3 关系型借贷理论 |
2.1.4 效用理论 |
2.1.5 理论启示 |
2.2 文献综述 |
2.2.1 农户借贷行为 |
2.2.2 农户借贷行为的影响因素 |
2.2.3 农户借贷行为的经济效应 |
2.2.4 农户分化的研究 |
2.2.5 文献评述 |
2.3 理论框架 |
2.3.1 农户借贷决策分析 |
2.3.2 农户借贷行为选择的经济学解释 |
2.3.3 农户借贷行为对收入的影响 |
2.3.4 研究框架 |
第三章 描述性统计分析 |
3.1 样本简介 |
3.2 数据处理过程 |
3.3 样本统计描述 |
3.3.1 样本基本特征 |
3.3.2 农户借贷行为的时空差异 |
3.3.3 农户收入的时空差异 |
3.3.4 农户借贷行为与其收入的交互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户借贷渠道的选择分析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理论分析:交易成本理论 |
4.3 研究方法 |
4.4 指标选取 |
4.5 实证分析 |
4.5.1 农户借贷渠道选择的回归分析 |
4.5.2 农户借贷渠道选择的动态效应 |
4.6 不同类型农户借贷渠道的选择差异分析 |
4.6.1 农户借贷渠道选择的兼业差异 |
4.6.2 农户借贷渠道选择的个体差异 |
4.7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农户借贷规模的选择分析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理论分析:效用理论 |
5.3 研究方法 |
5.4 指标选取 |
5.5 实证分析 |
5.5.1 农户借贷规模选择的回归分析 |
5.5.2 农户借贷规模选择的动态效应 |
5.5.3 二元金融条件下农户借贷规模选择的差异 |
5.6 不同类型农户借贷规模的选择差异分析 |
5.6.1 农户借贷规模选择的兼业差异 |
5.6.2 农户借贷规模选择的个体差异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农户借贷用途的选择分析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理论分析:效用理论 |
6.3 研究方法 |
6.4 指标选取 |
6.5 实证分析 |
6.5.1 农户借贷用途选择的回归分析 |
6.5.2 农户借贷用途选择的动态效应 |
6.5.3 二元金融条件下农户借贷用途选择的差异 |
6.6 不同类型农户借贷用途的选择差异分析 |
6.6.1 农户借贷用途选择的兼业差异 |
6.6.2 农户借贷用途选择的个体差异 |
6.7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农户借贷行为对其收入影响的理论分析 |
7.1 基于麦金农模型的理论分析 |
7.2 基于跨期均衡模型的理论分析 |
7.3 农户借贷行为对其收入的作用机制 |
7.3.1 农户借贷行为对农业技术边界的作用机制 |
7.3.2 农户借贷行为对其要素组合的作用机制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农户借贷行为对其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 |
8.1 问题的提出 |
8.2 研究方法 |
8.3 指标选取 |
8.4 实证分析 |
8.4.1 农户借贷行为对其收入的回归分析 |
8.4.2 农户借贷行为对其收入影响的滞后效应 |
8.4.3 农户借贷行为对其收入影响的动态效应 |
8.4.4 二元金融条件下农户借贷行为对其收入影响的差异 |
8.5 借贷行为对不同类型农户收入的影响差异 |
8.5.1 农户借贷行为对其收入影响的兼业差异 |
8.5.2 农户借贷行为对其收入影响的个体差异 |
8.6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结论与政策启示 |
9.1 结论 |
9.2 政策启示 |
9.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科研情况 |
论文图表统计 |
(3)海南省普惠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现实意义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国内研究现状 |
2. 国外研究现状 |
3. 文献评述 |
(四)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方法 |
(五) 创新之处 |
二、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 相关概念界定 |
1. 普惠金融 |
2. 普惠金融监管 |
(二) 理论基础 |
1. 政府干预理论 |
2. 农村金融市场理论 |
3. 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 |
4.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三、海南省普惠金融监管的现状 |
(一) 海南省开展普惠金融概况 |
1. “三农”金融服务方面 |
2. 金融生态环境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
3. 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支持方面 |
(二) 海南省普惠金融监管现状分析 |
1. 海南省普惠金融监管政策概况 |
2. 海南省普惠金融监管措施情况 |
四、海南省普惠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
(一) 普惠金融监管制度体系不完善 |
1. 普惠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 |
2. 普惠金融制度信用体系存在缺失 |
3. 原因分析 |
(二) 普惠金融监管措施存在短板 |
1. 普惠金融监管手段创新能力低下 |
2. 普惠金融监管措施乏力 |
3. 原因分析 |
(三) 普惠金融监管机构设置有待完善 |
1. 普惠金融监管机构分布不均衡 |
2. 普惠金融监管环境建设有待改善 |
3. 原因分析 |
五、进一步完善海南省普惠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
(一) 国内普惠金融监管典型案例及启示 |
1. 河南省国家级贫困县 |
2. 普惠金融的“湖北方案” |
(二) 完善普惠金融相关法律制度 |
1. 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
2. 结合省情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 |
(三) 建立与普惠金融监管相适应的保障机制 |
1. 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
2. 创新风险分担机制 |
3. 加大与地方政府部门联动力度 |
4. 加强普惠金融风险防范防控能力建设 |
(四) 加大普惠金融监管环境引导力度 |
1. 加强普惠金融监管政策教育 |
2. 建立健全省内信用体系 |
3. 加强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
六、研究结论及展望 |
(一) 研究结论 |
(二)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民间借贷中恶意诉讼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民间借贷恶意诉讼的概述 |
1.1 民间借贷中恶意诉讼的含义 |
1.2 民间借贷中恶意诉讼与其他概念的厘清 |
1.3 民间借贷中恶意诉讼规制的法理基础 |
1.3.1 诚实信用原则 |
1.3.2 诉权理论 |
第2章 民间借贷中恶意诉讼现状分析 |
2.1 民间借贷与恶意诉讼的现状 |
2.1.1 根据法院层级划分 |
2.1.2 根据地域层级划分 |
2.1.3 根据裁判年份划分 |
2.1.4 根据审判程序划分 |
2.1.5 根据文书类型划分 |
2.2 恶意诉讼在民间借贷中的类型 |
2.2.1 按照诉权和诉讼权利分 |
2.2.2 民间借贷恶意诉讼按照按照通谋的人数 |
2.3 民间借贷恶意诉讼的发生原因 |
2.3.1 金融监管的缺乏给民间借贷恶意诉讼提供了机会 |
2.3.2 部分诉讼机制为民间借贷恶意诉讼诉讼的当事人提供了方法 |
2.3.3 对民间借贷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的不健全对当事人提供了不当激励 |
2.4 民间借贷恶意诉讼的危害 |
2.4.1 侵犯真实权利人的利益 |
2.4.2 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 |
2.4.3 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
2.4.4 此类案件影响社会稳定 |
第3章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民间借贷恶意诉讼之规定 |
3.1 法律法规 |
3.2 司法解释 |
3.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3.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3.3 其他 |
3.3.1 最高法院 |
3.3.2 其他地区法院 |
第4章 民间借贷恶意诉讼的识别 |
4.1 立案阶段 |
4.1.1 诉讼风险提示 |
4.1.2 卷宗登记备案的报告制度 |
4.1.3 内部案件资料的信息共享平台 |
4.1.4 立案登记制下的甄别 |
4.1.5“跨域 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模式下的甄别 |
4.2 审理阶段 |
4.2.1 主体方面 |
4.2.2 事实方面 |
4.2.3 程序方面 |
第5章 民间借贷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
5.1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恶意诉讼的处理 |
5.1.1 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处理 |
5.1.2 对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处理 |
5.1.3 对相关人员的制裁 |
5.2 完善民间借贷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的建议 |
5.2.1 对民间借贷恶意诉讼参与人的制裁 |
5.2.2 对民间借贷恶意诉讼真实权利人救济 |
5.2.3 完善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制度 |
5.2.4 健全民事证据的审查制度 |
5.2.5 设立诉讼担保制度 |
5.2.6 完善诚实信用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5)我国内地融资典当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Abstract 引论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方法、思路及创新可能 第一章 |
我国传统典当之回顾 一、清朝以前的典当业状况 二、清朝及民国时期的典当业状况 三、我国传统典当的基本特点 第二章 |
典当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典当与质押 二、典当与典权 三、典当和让与担保 四、典当和所有权保留 五、典当与不动产抵押 六、典当与寄卖 七、典当的性质与特征 第三章 |
典当法律关系成立之认定 一、典当行发放信用贷款的认定问题 二、当票是否为典当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据 三、典当行的善意收赃问题 四、第三方担保的典当关系 第四章 |
赎当、续当与绝当的属性问题 一、赎当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 二、续当的期限、未结清息费转入本金以及重新登记问题 三、绝当与流质的关系问题 四、绝当是否构成当户违约 第五章 |
绝当后的息费计算问题 一、实务中有关绝当后能否收取息费的观点 二、审判实践有关收取息费所考量的因素 三、绝当后收取息费的计算方法比较 四、我国内地典当息费计算的合理性分析 第六章 |
绝当物的处理问题 一、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对绝当物的处理 二、英美等国对绝当物的处理 三、绝当物处理涉及的程序问题 第七章 |
完善我国内地典当制度的基本思路 一、我国内地典当立法可采取民商分立的模式 二、我国内地典当应兼具营业质与典权的功能 三、我国应建立公益典当以平抑私益典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民间借贷虚假试试的识别和救济 ——以吴某诉洪某民间借贷再审纠纷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情简介 |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和认定 |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形式认定 |
1.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诉讼特征 |
2.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识别点及模型分析 |
3.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构成条件 |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实质认定 |
1.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体之虚伪性 |
2.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客体(传统理论之诉讼标的)之虚伪性 |
3.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诉之声明之虚伪性 |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危害 |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外在危害 |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内在危害 |
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救济及其再思考 |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民事救济 |
1.民事程序法救济 |
2.民事实体法救济——虚假诉讼受害人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引见 |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刑事救济——增设民事虚假诉讼罪的考量 |
1.刑事归罪之合理性及其质疑 |
2.增设虚假诉讼罪的立法操作初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裁判价值和准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裁判的价值 |
(一)民间借贷产生的根源 |
(二)民间借贷正当性的法律渊源 |
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制 |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
(二)非金融法人间借贷关系的法律规制 |
(三)非金融法人间借贷关系司法规制的调整 |
三、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准则 |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
(二)公司担保责任的认定 |
(8)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研究:认知与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2.3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图 |
1.4 研究范畴的界定 |
1.4.1 土地承包经营权 |
1.4.2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
1.4.3 风险与风险认知 |
1.5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5.1 研究方法 |
1.5.2 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国外研究述评 |
2.1.2 国内研究述评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产权理论 |
2.2.2 机制设计理论 |
2.2.3 风险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及其生成机理 |
3.1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的类别 |
3.1.1 信用风险 |
3.1.2 市场风险 |
3.1.3 操作风险 |
3.1.4 流动性风险 |
3.1.5 法律风险 |
3.1.6 民生风险 |
3.2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的生成机理 |
3.2.1 农地经营权的性质限制 |
3.2.2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困境 |
3.2.3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借款人的信用危机 |
3.2.4 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不到位 |
3.2.5 农地经营权流转薄市场的约束 |
3.2.6 政府不当干预行为 |
3.3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运行模式及其风险 |
3.3.1 江苏新沂模式 |
3.3.2 宁夏同心模式 |
3.3.3 辽宁法库模式 |
3.3.4 四川崇州模式 |
3.3.5 福建明溪模式 |
3.3.6 经验启示 |
3.4 本章小结 |
4.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认知及其影响机理 |
4.1 风险认知及其影响的理论分析框架 |
4.1.1 理论解释 |
4.1.2 理论分析框架 |
4.2 农户的风险认知及其影响机理 |
4.2.1 农户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认知 |
4.2.2 风险认知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的影响机理 |
4.3 信贷员的风险认知及其影响机理 |
4.3.1 信贷员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认知 |
4.3.2 风险认知对信贷员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给意愿的影响机理 |
4.4 本章小结 |
5. 风险认知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的影响 |
5.1 农户经济行为与金融需求的层次性 |
5.1.1 农户经济行为 |
5.1.2 农户金融需求的层次性 |
5.2 农户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需求意愿分析 |
5.2.1 样本地区农户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 |
5.2.2 样本地区农户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特征 |
5.3 风险认知影响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的实证分析 |
5.3.1 变量选取 |
5.3.2 计量分析及判断 |
5.4 本章小结 |
6. 风险认知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给意愿的影响 |
6.1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给的条件与特征 |
6.1.1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供给条件 |
6.1.2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供给特征 |
6.2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供给意愿分析 |
6.2.1 金融机构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愿 |
6.2.2 信贷员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愿 |
6.3 风险认知影响信贷员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给意愿的实证分析 |
6. 3.1变量选取 |
6.3.2 计量分析及判断 |
6.4 本章小结 |
7. 改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需机制的政策建议 |
7.1 国外农地金融的经验借鉴 |
7.1.1 德国农地金融模式 |
7.1.2 美国农地金融模式 |
7.1.3 日本农地金融模式 |
7.1.4 国外经验启示 |
7.2 相关政策建议 |
7.2.1 修订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则 |
7.2.2 构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机制 |
7.2.3 完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配套制度与条件 |
7.2.4 强化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激励 |
7.3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的研究结论 |
8.2 未来的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福建省农户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状况问卷调查 |
附录2: 福建省信贷员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给状况问卷调查 |
致谢 |
读博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9)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关于合作金融组织的研究 |
(二)关于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研究 |
(三)相关研究的不足 |
三、研究立场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立场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农民资金互助社的一般性考证 |
(一)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内涵 |
(二)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分类 |
(三)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法律性质 |
(四)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功能 |
(五)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基本特征 |
(六)农民资金互助社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的定位 |
二、以资金互助权为核心的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构成 |
(一)资金互助权 |
(二)资金互助权若干维度与相应法律制度 |
(三)资金互助权类型与相应法律制度 |
(四)资金互助权实现与相应法律制度 |
三、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 |
(一)农业生产的制约因素 |
(二)农业资源由市场配置的局限 |
(三)商业金融对农业的排斥 |
(四)农业生产社会化 |
(五)资金互助 |
四、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互助是身份之上的契约 |
(二)互助资金资本化及其法律规制 |
(三)金融异化与法律制度的形成 |
五、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 |
(一)自由价值 |
(二)秩序价值 |
(三)效率价值 |
(四)公平价值 |
第二章 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欧美典型国家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一)德国 |
(二)法国 |
(三)美国 |
二、东亚典型国家或地区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一)日本 |
(二)我国台湾省 |
三、南亚典型国家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一)印度 |
(二)孟加拉 |
四、非洲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 |
五、域外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法律制度演变的新趋势 |
(一)放宽服务对象的身份限制 |
(二)允许经营商业金融业务 |
(三)民主管理和自治原则被消弱 |
(四)分配呈现由资本主导的倾向 |
六、域外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法律制度要与农业发展状况相适应 |
(二)以合作制和服务社员为立法宗旨 |
(三)以明确政府责任为立法重点 |
(四)以构建互助信用机制为立法主线 |
第三章 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及其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1949年前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一)我国悠久的民间资金互助传统 |
(二)国民党推动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三)共产党领导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二、1949年后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变迁 |
(一)改革开放前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二)改革开放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及其法律制度 |
(三)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其法律制度 |
(四)钱会的发展及其法律规制 |
三、2004年至今农民资金互助社及其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 |
(一)三个发展阶段 |
(二)相关法律制度的演变 |
四、历史经验总结 |
(一)法律制度要以尊重农民自治为前提 |
(二)以构建契合于村社共同体的信用机制为立法核心 |
(三)以明晰政府权力边界为立法主线 |
(四)以保障合作性质为立法目标 |
第四章 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对F县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调研 |
(一)F县农民资金互助社发展概况 |
(二)F县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运营方式 |
(三)F县农民资金互助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当前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立法概况 |
(一)基本法律 |
(二)部门法规 |
(三)地方性规范 |
三、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困境 |
(一)“营利”与否的性质认定困境 |
(二)多重制度约束下的融资困境 |
(三)“三会一层”形同虚设的内部治理困境 |
(四)经营风险的内部控制及管理困境 |
(五)立法滞后背景下的监管困境 |
四、法律制度陷入困境的若干原因 |
(一)金融本位主义 |
(二)商业金融本位主义 |
(三)监管本位主义 |
(四)市场放任主义 |
第五章 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法律制度要体现的基本原则 |
(一)自愿参与原则 |
(二)民主管理原则 |
(三)产业导向原则 |
(四)谋求社员共同利益原则 |
(五)特别保护农民社员原则 |
(六)法律救济与道德救援相结合原则 |
二、完善农民资金互助社主体法律制度 |
(一)构建多元化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基层主体制度 |
(二)构建农民资金互助社联合主体制度 |
(三)探索建立国家农业合作银行法律制度 |
(四)完善区域性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制度 |
三、完善农民资金互助社法人产权制度 |
(一)财政资金以股权形式构成法人产权 |
(二)村集体入股重塑法人产权 |
(三)准许设立人力资源股 |
(四)实行差别股权制 |
(五)完善公积金制度 |
四、完善农民资金互助社内部治理结构 |
(一)农民资金互助社内部治理的高成本 |
(二)严格实行“一人一票” |
(三)理事会人员任职应以从业相关为条件 |
(四)优化监事会人员构成 |
五、构建农民资金互助社融资法律制度 |
(一)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农贷款责任 |
(二)放宽商业融资限制条件 |
(三)构建互助融资法律制度 |
六、健全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 |
(一)贷款保证制度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 |
(三)社员信用评级制度 |
(四)信贷决策制度 |
(五)贷款回收责任制度 |
七、完善政府监管法律制度 |
(一)明确监管主体 |
(二)健全监管机制 |
(三)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
(四)拓宽市场准入渠道 |
(五)建立外部审计监督制度 |
结论 |
(一)基本观点 |
(二)主要创新点 |
(三)研究不足 |
(四)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法院调解的规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学术背景、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 |
一、学术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课题来源、创新之处和结构安排 |
一、课题来源 |
二、创新之处 |
三、结构安排 |
第二章 法院调解规范化的界定 |
第一节 法院调解的法理阐释 |
一、法院调解之界定 |
二、法院调解的价值 |
第二节 法院调解规范化的定义 |
一、“规范化”的涵义 |
二、法院调解的规范化的概念和特点 |
第三节 法院调解规范化的内涵 |
一、法院调解立法体系规范化的内涵 |
二、法院调解执行体系规范化的内涵 |
三、法院调解管理监督体系规范化的内涵 |
第三章 域外相关制度及其的规范化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域外相关制度及其规范化考察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德国 |
四、日本 |
第二节 域外相关制度及其规范化的启示 |
一、应正确认识调解、诉讼和解等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
二、调解的规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 |
三、应重视调解的管理 |
第四章 我国法院调解不规范的现实表现 |
第一节 立法体系不规范的现实表现 |
一、“国家本位主义”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
二、法院调解的立法严重滞后 |
三、将“法院调解原则”确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妥当 |
四、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确定为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不科学 |
第二节 执行体系不规范的现实表现 |
一、专业机构尚未建立 |
二、调解程序很不规范 |
三、自愿原则形同虚设 |
四、恶意调解严重失范 |
第三节 管理监督体系不规范的现实表现 |
一、法院调解的管理不科学 |
二、法院调解的检察监督机制不健全 |
第五章 法院调解规范化的构想 |
第一节 立法体系规范化的建议 |
一、确立“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 |
二、制定《法院调解法》 |
三、立法确立“法院调解”的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地位 |
四、取消法院调解“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执行体系的规范化的建议 |
一、建立专业的法院调解组织机构 |
二、建立规范的法院调解程序 |
三、构建自愿调解的保障机制 |
四、加强恶意调解的防范和规制 |
第四节 管理监督体系规范化的建议 |
一、实行法院调解的科学管理 |
二、健全法院调解的检察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四、海南省民间借贷情况的调查与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D]. 孟佳.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2]二元金融条件下农户借贷行为变迁及其收入效应 ——基于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数据[D]. 吴华增. 沈阳农业大学, 2019(02)
- [3]海南省普惠金融监管问题研究[D]. 张俊杰. 海南大学, 2018(03)
- [4]民间借贷中恶意诉讼问题研究[D]. 庄丹钦. 华侨大学, 2016(04)
- [5]我国内地融资典当法律问题研究[D]. 关涛. 山东大学, 2016(09)
- [6]民间借贷虚假试试的识别和救济 ——以吴某诉洪某民间借贷再审纠纷案为例[D]. 卞亚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7]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裁判价值和准则[J]. 郑云瑞. 人民司法, 2015(12)
- [8]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研究:认知与影响[D]. 林建伟. 福建农林大学, 2015(01)
- [9]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研究[D]. 杨贵桥.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10]法院调解的规范化研究[D]. 唐茂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