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为“医药乱收费现象”举行听证会(论文文献综述)
陆俊杰[1](2020)在《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法治现代化征程中,地方法治深嵌在时代发展大潮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双重关系中,需要在实践中着力解决“何以可能?何以进行?何以实现?”等关键性问题。全球化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意味着处于开放型格局中的地方必然要以国际化视野认真对待经济社会和治理中的各类法律问题。数字时代的信息与数据的变革,催生了地方数字政府,优化了社会规范与工具,促进了社会发育和公众参与。面对这些机遇和挑战,地方法治受到了动力主体与要素不平衡和内在权力关系配置失衡的制约。破解社会基础薄弱和政府主导的悖论关键在于培育社会力量,建设“有效地方法治”。当下,地方法治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国家试错分析模式的试验型地方法治、政府竞争分析模式的竞争型地方法治、压力发包分析模式的承包型地方法治,均存在着社会缺位等问题。多元主体力促政府与社会合作,这是地方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路向。现实中,市场化利益聚合、服务型政府改革和社会力量嵌入性成长促使地方法治逐步向政社合作转型。地方性事务的平等治权、宪法与法律的涉地合作规定、地方社会的信赖机制等为合作型地方法治提供了正当性、合法性和实效性基础。合作型地方法治意指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社会权力和政府权力以信任为基础,充分运用已有资源和社会资本,通过平等合作和交织互动,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结合而成共同体的能动作用,有效实现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法治目标的地方法治模式类型,需要具备合作主体、合作条件、合作方式、合作平台等构成要件,具有强社会性、多主体性、平等性、集体行动等鲜明特征。社会权力作为合作型法治的重要力量一直存在于地方法治的实践场域中。政府与社会结构网络中,社会权力活跃于政府服务、公共治理和基层自治等领域,并且在公权力的主导下作为参与性力量参与地方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权力关系结构中,社会权力在社会阶层复杂化、资源配置社会化和网络观念多元化的催生下逐步发育壮大,从而与政府权力之间基于主体、制度和结果等相互信任而迈向合作。这种合作展现了平等性地位、公共性指向和多向度开放的合作特点。法理语境中,社会权力是除国家组织和社会个体之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凭借其掌握的社会资源对政府、社会和公众产生影响、支配和控制作用的力量和能力,是地方法治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其生成和实施需具备社会组织等多元社会主体力量、社会资本等各种资源条件以及对于其他主体和权力权利产生影响等条件。“政府-社会”关系模式下,作为地方法治权力关系的重要维度,社会权力的主体是多元化的。社会权力的法治力量主要来自于社会领域的多元主体,需具备组织化、群体化、社会化和公共资源等条件。地方性社会组织是社会权力最重要的主体,其囊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在迈向高质量治理进程中不仅具有组织独立性和行动自主性,还具备了民间性和公共性等特点。稳定的社会群体则是基于社会利益价值需要为实现共同目标结合的社会共同体,包括较多现实结合的实体性社会群体和虚拟化网络社会群体,自组织性、利益共通性和成员认同性是其重要特点。而自治性社区组织是法定的常见社会力量,广泛地存在于城乡治理中并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权力主体不仅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组织形态,更是地方法治的重要推动力量。社会权力在合作型地方法治中能够发挥什么作用是其重要的法理向度。整体而言,社会权力自组织运行不仅能够增强其在权力体系中的法治地位,还能有效发挥其外化的法治功能。首先,社会权力通过多元化方式有效防止地方政府权力的扩张与滥用,途径是社会权力促使地方政府通过职能转变自限权力、扩张社会权力领域限缩政府权力实施空间、通过静态分享和动态转化方式分解政府权力。其次,增强社会资本促进社会与政府间合作,则是社会权力法治功能的重要一面。在具体实践中,社会权力通过架构陌生人互惠关系网络、培育平等合作的公共精神和构筑体制回应的社会秩序等方式丰盈社会资本的内容,增强社会权力内在动能。再次,社会权力通过“民间法”等社会规范的成熟完善,不断生成自身治理权威,架构多元权力的耦合机制,从而促成社会秩序的逐步建立。通过限制政府权力、培育社会资本、生成社会秩序,社会权力致成了其法治功能。社会权力在合作型地方法治的作用主要通过其有效的运行机制实现。社会权力运行主要依赖于地方开放复合的民主实践空间、经济和信息等多元资本以及多样繁荣的理性文化等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地方法治建立公私伙伴关系集聚信任,强化平等对话与公共协商,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的有序参与和城乡的社区自治等方式实现深度法治合作。社会权力的作用机制是其介入地方法治进程最核心的运行机理。社会权力通过自主决策和能动机制,建立了多元权力平等合作的网络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多元权力主体基于项目化绩效目标,生成动态的项目合作共同体。在较为完善的社会信任制度体系以及政社权力合作运行规范机制下,多元主体基于互惠原则展开法治合作的集体行动。社会权力的作用机制,实际上是其和政府权力通过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等多元主体,依靠强大的社会资本和互惠的信息共享机制,基于信任形成项目化的虚拟合作共同体,对权力运行绩效进行评价及反馈,动态回应治理中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需要,实现地方法治目标。当然,合作型地方法治也要高度警惕社会权力的政治动机和权力溃散现象,确保权力的运行和功能以法治目标为导向。
王秀才[2](2018)在《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与法治存在复杂的关系,改革与法治尤其是立法既有可能是相互冲突、也有可能是互为辅助。冲突主要体现在改革对既有规范或立法的突破,因为一般情况下,某些领域的改革是需要改变已有的生产关系、管理方式、思想方式、活动方式来适应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这就必然产生突破既有规范制度的要求,而立法多数情况下是将部分社会主体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它是既有的制度规范本身。改革与法治特别是与立法互为辅助主要体现为二者不可分离,因为改革一旦离开了立法,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就很难将改革所获得的经验进行制度化确认和巩固,这样的改革是无章可循的。而当立法离开了改革,则就丧失了对社会领域实际经验的把控,立法进步特别是法治的进步也将受到限制。纵观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改革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中共中央在做顶层设计时,屡次强调依法治国,此举足见中央对法治的重视。这种重视在体现法治对改革的重大作用的同时更体现出改革的目标也有法治的影子。当法律没有对改革事项作出规定时,立法者及时制定法律是“改革于法有据”的基本要求,当然,根据改革的需求对改革所涉及到的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解释或废止也就成为了“改革于法有据”的深层次要求。2015年9月,国家发改委印发文件《进一步做好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意见》(发改经体[2015]2011号),要求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武汉城市圈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简称综改区)围绕批设之初确定的改革试验主题着力进行改革,同时提出了一项让多数试验区为之一振的新内容,即“对长期等待观望、寄希望于给予优惠政策、试验多年而无较大进展的试验区取消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资格。”从2005年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设立,到2015年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淘汰机制的建立,反应了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从批设到推广(或退出)的一个过程。这里就伴随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淘汰或退出由谁来定夺?在批设之初有没有相对应的资质条件?运行当中暴露的问题,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这些问题集中起来本质上是国家试验区域的规范化问题,即从批设到运行,再到推广(退出)的规范问题。进一步拓展,其实包括2013年开始批设的中国(上海)、中国(福建)等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试验区),2015年批设的武汉、西安等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以及2017年刚刚批设的雄安新区都会面临类似于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样的问题。归根到底,此类问题属于国家新型区域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问题,在法律视野下便需要考虑其法治化问题。国家新型区域作为一种全面深化改革的体现,同样也需要考虑法治问题。本文主要从这些问题出发,对国家新型区域改革的法治化问题进行研究。当然,国家新型区域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在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视角下进行,以“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为前提。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规范化手段很多,其中试点试验是推进中央与地方治理体系化、规范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全文主要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是有关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的核心内涵和理论基础。国家新型区域作为一种重要的区域发展发展方式,其本质上体现了改革与法治的相互关系。国家新型区域作为区别于传统行政区域的一种新类型,本身和宪法学意义上的行政区划存在密切的联系,不同于行政区划却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国家新型区域是在特殊经济区基础上的国家战略体现,主要是指国家为吸引外部生产要素、促进自身经济发展划出一定范围并在其中实施特殊政策和管理手段的特定区域。国家新型区域虽然不同于普通地方,但它依然体现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新型区域的发展需要更大的自主权,需要中央权力的赋予,所以国家新型区域的发展是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理论的体现。在具体运行中,国家权力的配置由传统的机械分工走向有机结合,遵循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而各个阶段的国家新型区域变化则体现为一种制度变迁理论。第二章意在梳理国家新型区域的发展演变与现实特点,并提出研究新型区域法治化的三个面向,即批设、运行和评估阶段或环节。该部分从改革变迁的视角对国家新型区域发展演变进行探究。国家新型区域经历了从经济特区到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再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个变迁。经济特区是一种新制度的探索,是一种伴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模式,是中央观念更新和地方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结果。综改区是在经济特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产生的新型区域发展方式,综改区的设立改变了以往经济领域的特殊政策仅向部分地区倾斜的状况,意在强调各地依靠自身进行公平竞争,以先行先试为特点,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实现城乡、金融、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协调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本质上是以更大的开放促进更深入的改革。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平台属性、功能拓展等方面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试验区。三者之间在存有区别的同时也体现为一种一脉相承的关联关系。第三章针对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国家新型区域批设法治化。以国家新型区域的批设现状考察为基础,主要从批设的主体和批设的依据、已有的立法等方面进行研究。以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立法为实例,探寻现有新区域的立法依据。制度创新是人们为了获取在现存制度结构内无法实现的潜在收益而对现存制度采取的突破性改革。从法律层面分析,任何突破性质的改革必须在已有的法治框架下开展,即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否则就有违法的可能,当然这也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试验区制度创新过程中的本质要求。国家新型区域改革突破法律的状态主要体现在区域竞争,区域竞争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在现状考察的基础上国家新型区域的批设通常存在批设主体混乱、批设法律依据位阶较低、批设程序公众参与不足等问题,并伴随一定的风险,通常体现为部分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的利益相悖;与现行观念、制度、法规产生碰撞或摩擦;改革进程中违背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等方面的内在客观规律等。所以在未来新型区域的批设过程中需要加强改革顶层设计,形成改革共识,注重民主参与、规范授权立法的主体和程序,在风险应对上需要在国家履行预防义务的基础上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第四章主要针对如何实现国家新型区域运行法治化的问题。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分属两个阶段,在政治生活中,制度约束同样无处不在。概括来讲,诸如宪法安排这样的正式制度以及公共政策对行为有着广泛的、法律性规则的约束。现代国家大多通过严密的宪法与法律体系来建立一套有序的制度体系、规则体系,从而使政治生活在有序的规则体系下运行。其中,政治制度的层级结构是对这类规则体系的一种描述。这样的一种制度层级结构和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体系相似,主要不同在于政治生活中的许多制度的运行是以各种惯例与规范形式表现出来,并不像立法体系那样以成文规定形式表现出来。同样,国家新型区域改革本身也有自己的制度,其运行也有自己的特点。比如区域创新治理由“碎片化”向整体性的转变,改革由纵向分权向横向放权过渡等。制度的运行是改革的关键一环,国家新型区域改革运行中存在以下难题,比如行政区划难以协调统一市场、新型区域间的不良竞争以及区域改革法律困境等。面对运行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需要在统一立法和执法、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更大程度地赋权以及注重国家新型区域间纠纷的多元化解决等方面寻求出路。第五章是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的评估路径问题。国家新型区域评估的法治化虽是最后一个阶段,但却是最重要的一环,尤其是国家新型区域淘汰机制建立以后,评估问题就显得倍加重要。目前的法治评估主要存在诸如责任追究方式传统、试验区统一方案与专门规定适用重叠以及改革创新内容分散化等制约因素。在法治化评估过程中,应当以区域治理体系的建立为评估基础,坚持容错性民主理论,重塑政府功能,建立国家新型区域效能评估制度。容错性民主理论是试错权的重要理论支撑。政府功能重塑主要涉及权力结构重整,意在实现服务、法治型政府对统治、管理型政府的转换。效能评估制度对国家机构设置以及权力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使各种机构功能得到最大效能发挥的一种制度。评估问题的关键是评估体系的建立,法治评估体系的建立除了需要对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和功能、构建原则、评估内容、评估方法等基本内容形成清晰的认知外,关键是评估实践问题,所以在章末试图构建一种法治评估模型,并运用层次分析法进行了一次法治评估的尝试,以期对区域法治化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全文通过对国家新型区域批设、运行和评估三个主要阶段或环节的考察和探究,提炼出国家新型区域在各个阶段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应对举措,最终通过量化法治的方式初步形成了一个包含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公权力行使规范、法治环境塑造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等指标的区域法治化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从而为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评估提供实践支撑和制度指引。
马井彪[3](2018)在《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径》文中指出我国改革开放40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促进了我国经济增长,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绩。虽然经济增长的“中国速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是相应的国民福利却没有普遍提高。在城乡协调发展方面主要表现为城乡居民收入分配不均、城乡居民享受福利不均等、贫富差距呈扩大趋势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依然落后于城市等等。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农村居民对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涉及自身基本权益的公共服务需求越来越迫切。如果这些基本问题没有得到切实解决,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导致城乡不协调问题更加突出,甚至会阻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城乡协调发展与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一直是学界研究的重点,但是学界对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径研究尚未系统化。其重要原因在于,对于城乡协调发展的内涵,当前学界对其内涵很少有明确的界定,因为许多学者对城乡协调发展的研究融于城乡一体化、城乡统筹等研究之中。本文通过梳理学者对城乡协调发展的理论研究,提炼出城乡协调发展内涵的核心,并尝试梳理城乡协调发展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在逻辑关系,从而得出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路径,在此基础上提出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径的建议。文章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核心概念及相关理论。首先将学界对城乡协调发展、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研究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明确城乡协调发展与公共服务均等化内涵的核心。将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共同需要思想与政府职能理论作为理论依据。第二章:论证城乡协调发展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关系。城乡协调发展的重点是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在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城乡社会协调发展在于缩小城乡福利差距。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收入分配效应与社会福利效应契合了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三章:城乡协调发展困境在于公共服务非均等化。以城乡教育失衡、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均、城乡社会保障差距悬殊为例列明城乡协调发展的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从城乡二元体制、政府职能转变的压力、公共供给单一、公共服务法律缺失方面阐释城乡协调发展的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原因。第四章: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路径。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径。从体制层面、政府层面、供给层面、法治层面来探讨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径。体制层面,推进户籍制度及公共服务制度改革;政府层面,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供给层面,创新供给模式;法治层面,完善公共服务法律与评估体系。
徐祎[4](2016)在《公共政策视角下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问题的探析》文中认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促进教育公平已经成为国家基本的教育政策和目标。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作为教育公平的一部分,在当前已经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强烈关注。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到来,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各阶层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日益增加。人们已经不满足于现状,追求高质量、高层次以及让每一位考生都享有符合其能力的录取机会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高等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是非常有限的,目前我国高校存在的一定不平等的现象已经是客观事实,城乡考生、不同地区的考生以及不同阶层考生之间接受到的高等教育机会差距很大。尽管政府为了推动教育公平做了许多努力,但现实中不公平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公共政策作为我国政党和政府管理社会的工具,其运用的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社会问题的解决效果。因此,本文试图以政策分析为视角,紧密结合当前中国实际,围绕“公共政策视角下,什么是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公平的表现及原因,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怎样实现”这几个问题展开探讨,以期能找到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的政策对策。
骆天纬[5](2016)在《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逻辑 ——以地方政府竞争为中心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当下区域法治加快推进的现状,并不仅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直接需求,也不是已往的法治发展类型理论所描述的那种自发的、渐进式的法制变革,而是在国家顶层设计的指引下,地方政府以一种积极的态度介入其中并加以推动的时代产物。正是地方政府的这种推动力,使得我国法治发展格局呈现出一幅全新的图景——在法治中国的整体部署下,区域法治发展也应运而生。区域法治发展是地方政府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在推动经济与社会治理竞争的背景下展开的。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区域法治发展的推动力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之间的府际竞争。地方政府竞争理论与区域法治发展理论之间存在很多逻辑上的交集关联。从二者的产生背景来看,全球主义和区域主义的同步崛起共同推动了主权国家的市场化改革以及意识形态的松绑,从而加剧了地方政府的竞争并引导地方治理手段的变革。从二者的内在机理来看,竞争作为发现过程,激励地方政府通过试错发现更好的规则与制度;同时,政府间竞争增进区域之间的相互开放与资源流动,缓解了地区内既有制度的僵化。从实践角度来看,推进区域法治发展是地方政府的竞争机制、竞争内容以及竞争目标。地方政府出于理性人利己的竞争行为在客观上加快了区域法治发展的进程。资源竞争、制度竞争和财税竞争分别对法治环境、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存在影响。从地方社会治理竞争来看,区域法治发展可以提高地方政府将社会矛盾法治化、制度化解决的能力。在政绩竞争方面,具有政治敏锐性的地方官员,对于中央和上级政府的法治意图有着明晰的洞察和理解,进而将国家法治的部署在本辖区内进行有效且富有创造性的贯彻。上下级政府间的博弈,推进了区域先行改革,并且使地方的立法权限更加明晰。此外,削弱消极竞争的努力也往往取决于区域法治发展的成熟程度。区域法治发展关注地方治理,而在地方治理中,公众参与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但是公众参与恰恰是地方治理的软肋。在当前公民社会日益成熟的背景下,忽视公民参与地方治理将极大地阻碍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实现。应当看到,区域法治发展一方面对民主发展存在需求,但是在另一方面,以地方政府竞争为背景的法治建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主试验的开展。区域法治发展应当克服各种竞争带来的不利因素,实现区域各方主体的多元合作。在区域法治治理框架内以府际法治合作方式实现合作治理,是区域法治发展的路径选择。地方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利益的代表,热衷于追求本行政区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产生行政区域与经济区域之间的矛盾。导致行政区划与跨区域合作之间紧张关系的主要原因,是政府间的不合理竞争以及府际竞争中政府行为的自利化。如何突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在更广阔的大区域内实现地方之间的政府合作与协同治理,对现有的多层级的法治体制提出了挑战。区域合作的目标是实现区域内的各个行政区域的科学、协调发展,克服产业结构同质化和政府间竞争的负面因素而谋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打破行政壁垒而实现市场的自由和统一,以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区域法治发展的目标在于以下方面:一是为法治发展的中国道路探索经验;二是为区域间合作治理提供法治框架;三是以发展区域法治来推动国家法治全面均衡发展。政府间竞争主导的法治发展模式,面临三个方面的实践难题:一是短期政绩最大化与法治发展短视化的矛盾;二是权力自主性扩张与法治限权目标的矛盾;三是运动式法治发展与法理型法治发展的矛盾。推进区域法治发展,必须妥善解决以上问题。转变政府法治职能、实现央地关系法治化以及完善政府间竞争约束机制是可行的解决方案。
徐文娴[6](2015)在《马克思主义幸福观视域下的浙江“精神富有”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幸福是人类的终极目标,然而追求幸福并不必然拥有幸福,幸福的获得需要幸福观的指导。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追求的幸福往往侧重物质需要的满足,但伴随着物质财富的快速增长,人们的幸福感却没有显着提升。物质富裕(即物质需要的满足)虽是幸福的基础,却不是幸福的唯一,相对于精神富有(即精神需要的满足)而言还属于低层次的幸福。精神富有才是层次更高、更全面和更持久的幸福。浙江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不仅实现了浙江人的脱贫致富,也极大丰富了浙江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幸福的层次也应随之不断提高。物质富裕、精神富有是新时期浙江人对幸福生活的殷切期待,是浙江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中精神富有建设是重中之重。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受西方文化思潮的影响,幸福的异化现象随处可见,我们的精神领域出现了对中国社会制度的不自信、对西方价值观念的盲目崇拜以及对共产主义信仰的淡漠等现象。精神空虚、信仰危机和观念错误等精神上的不幸福是物质富裕不能解决的,只能通过精神富有来解决。马克思主义幸福观,以其理论上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不仅可以深刻诠释幸福的内涵,更能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幸福观。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理论为指导,结合浙江“精神富有”建设的实际,正确处理物质富裕与精神富有的关系、个人精神富有与社会精神富有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浙江“精神富有”之路。
宋大平[7](2015)在《卫生正义论 ——以分配正义为视角》文中认为本文讨论卫生正义,即卫生体系的分配正义问题,由八章构成。第一章是引言和导论部分。对本文中出现的概念进行界定,确定本文研究范畴和方法,并对与本文研究主题有关的文献进行回顾。第二章阐明卫生正义的由来。从中国卫生体系的不正义乱象切入,引申出卫生不正义的实质性问题。第三章解读卫生正义的概念。首先回顾正义和卫生正义的理论和现有研究结论,并提出本文对卫生正义的界定;其次分析卫生正义的内涵,即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最后厘清卫生正义的外延,界定卫生体系的类型,为第四章至第七章的论述奠定基础。第四章至第七章审视如何以正义理念重构中国的卫生体系。这四个部分分别从卫生筹资体系、卫生服务提供、医药市场环境和卫生治理架构四个方面,阐述如何以正义视角,破解当前的体制顽疾,应对现阶段医改中的瓶颈问题,从而构建一个更为公平正义的卫生体系。第四章是卫生筹资正义。从资金筹资、基金统筹和服务购买三个方面,审视政府卫生财政责任理念和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中的正义观。本章的重点问题是如何看待医保共付理念中的正义缺失。第五章是服务提供正义。从回归卫生服务提供者的人性本源入手,阐述基于人性的卫生服务提供者权利。基于权利,分析当下制度安排面临的问题,并从个体、机构、体系层面重塑卫生服务提供体系的正义。本章的重点问题是如何以正义理念指引医药分开、分级诊疗。第六章是医药市场正义。以正义理念阐释法治下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在当前培育市场的语境下,分析怎样设定医药市场的准入规则和交易规则,并提出如何培育保险金融市场,使其在医药市场中逐渐发挥中间调节作用。本章的重点问题是怎样矫正医药市场中的行政干预失当。第七章是卫生治理正义。分别从政治国家、私人领域、公民社会和模糊地带四个宏观维度,审视卫生行政管理体制、私立机构参与卫生治理、公民社会下的权利伸张与行业自治、公私结盟导致福利损失等问题。本章的重点问题是医保管理体制、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正当性。第八章是卫生正义的法律体系。以前七章的论述为基石,以发挥法治引领和推动卫生改革作用入手,审视当前的卫生法律构架,论述如何将正义融入卫生法律体系,实现卫生正义的宪法确认、卫生基本法保障和其他相关法保障。本章的重点问题是将正义理念融入正在制定中的卫生基本法。
吴莉莉[8](2015)在《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人权保障观念的深入以及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计划生育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作为计划生育政策核心的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存废也引来诸多争议。2002年“社会抚养费”概念正式诞生,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制度的确立,使我国的人口问题得到有效的缓解,人口数量尤其是人口增长率控制成效明显,人口素质也不断提高。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加上征收管理中出现的诸多乱象,社会抚养费制度还存在许多有争议的地方。本文试图从张艺谋夫妇超生案这一典型案例出发,介绍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历史沿革,探讨社会抚养费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社会抚养费制度存在诸多弊端,而本文则主要是从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入手,分析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制度在内容设计上的不合理之处,再分别从制度设计和操作层面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以期使得社会抚养费制度发挥最大的效用。最后表明了笔者对社会抚养费制度存废的立场:计划生育政策至今仍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存在,而且传统的生育观念根深蒂固,社会抚养费制度还有其存在的土壤。但是笔者认识到社会抚养费制度是一种终将减弱乃至消亡的过渡性措施,目前能做的就是坚持并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做到更加科学、合理,实践中使该制度真正落实到位,以实现社会抚养费制度的立法目的。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六个部分:引言:介绍了张艺谋陈婷夫妇超生案始末,并针对该案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展开对社会抚养费制度的思考。第一部分:介绍社会抚养费制度的确立过程,并分别从个人生育权与集体生存权、发展权的关系,环境权,法律规范体系三个角度论证社会抚养费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第二部分:阐述了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性质,总结了现阶段学界、实务界关于社会抚养费性质界定的学说,主要是“行政处罚说”和“行政收费说”,在评价两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坚持“行政收费说”。第三部分:建立在对社会抚养费性质的论述上,结合相关案例,分析社会抚养费制度在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等内容设计中存在的缺陷,并探讨由社会抚养费制度引起的对公民权利保护的不到位。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社会抚养费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分别从制度内容设计层面和操作层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结语:指出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发展道路,表明笔者对该制度存废的立场,认为现阶段应继续坚持并完善该制度,同时认识到该制度只是过渡性措施,应运用多样化的手段实现人口控制,通过宣传教育、利益导向机制,结合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实现社会抚养费的零征收。
张鸣[9](2013)在《政府信用与政府绩效关联机理研究 ——基于268个县级政府的实证调查》文中指出20世纪末21世纪初以来,人类的治理方式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追求善治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同目标,而在走向善治的过程中,政府信用与政府绩效无疑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也是走向善治的关键。然而,当前我国地方政府信用缺失问题日益凸显,政府效能不高的问题仍较为突出。这两个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并阻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另一方面,以往学术界对信用与绩效关系的研究几乎都是针对私营组织展开的,对政府这个特殊且重要的公共组织的信用与绩效关系的研究至今依然十分匮乏。面对理论上和实践上亟需解决的问题,本博士学位论文选择把研究主题聚焦于政府信用与政府绩效的关联机理。本博士学位论文按照科学研究的范式,以文献述评—分析框架构建—问卷设计与实际测度—统计模型构建一政策建议为研究的主线。在文献述评部分指出以往研究不足并清晰界定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研究参考借鉴国内外组织信用研究相关成果,建立了一个基于组织信用的组织绩效分析框架,然后在地方政府竞争的条件下,依托资源基础理论、积极组织学说等理论构建了细化的政府信用与政府绩效关联机理的概念模型,并提出了具体的研究假设。根据所提出的概念模型,研究开发设计了具有较高信度和效度的调查问卷。根据预调查结果修正问卷之后,通过课堂集中发放、访谈发放、邮寄发放、电子邮件发放及QQ发放等途径共发放问卷1269份,回收得到的962份有效问卷覆盖了我国268个县级行政区域。基于这些数据,研究者进行了一系列统计分析和结构方程建模,分析了政府信用与政府绩效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和关联机理,得出了以下主要结论:(1)政府信用、政府绩效的实际测度。就政府信用状况而言,县级政府的信用状况处于中等略偏上的水平。具体来看,政府善心维度的平均得分显着地低于政府信用能力维度和政府诚信维度的平均得分,中部地区县级政府的平均得分显着地低于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县级政府。就政府绩效状况而言,县级政府的绩效状况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表现要好于政府信用。分项目来看,县级政府在政府任务绩效维度上的平均得分要高于在政府周边绩效上的得分,但不具有统计显着性的差异。分地区来看,东部地区县级政府的平均得分最高,西部地区县级政府的平均得分略低于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县级政府的平均得分显着低于东部地区,再次在三大地区中排名最后。(2)政府信用与政府绩效的关联强度。采用典型相关分析考察政府信用与政府绩效的整体相关性,发现政府信用与政府绩效两组变量间共可提取10对典型变量,前5对典型变量间的相关系数达到统计显着性水平。其中,解释力最强的第一对典型变量的相关系数达到0.806,说明政府信用与政府绩效两组变量间存在着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对两者关联机理的考察具有坚实的基础。(3)政府信用与政府绩效的关联机理。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对概念模型进行检验,分析结果否定了假设“政府善心对政府任务绩效具有显着正向的影响”和假设“政府善心对政府周边绩效具有显着正向的影响”,而其余假设均得到了证实。模型修正过程中新增的假设“政府周边绩效对政府任务绩效具有显着正向的影响”也得到了证实。从对政府信任的影响来看,政府信用能力、政府善心、政府诚信对其都具有显着正向的影响且影响强度依次增大。从对政府周边绩效的影响来看,政府诚信的总体影响强度最大,政府信任的影响次之,政府善心和政府信用能力的影响强度相对较弱。从对政府任务绩效的影响来看,政府诚信的直接影响虽然不是很大,但总体影响仍然是最强的,政府信任的直接作用最大,总体影响则位居第二,接下来依次是政府周边绩效、政府信用能力及政府善心。此外,研究还运用路径分析对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政府信用与政府绩效的关联机理进行了揭示,发现不同地区路径分析的结果与所有地区结构方程模型分析结果是基本一致的,但不同地区的作用机理存在一定的差异。简言之,研究结果表明对于县级政府而言,以合规性、公平性为核心内涵的政府诚信才是政府公信力和政府绩效提升的主要动力。最后,研究根据统计分析结果和县级政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以期对优化县级“政府信用-政府绩效”系统有所帮助。
吴旸[10](2013)在《法治湖南视野下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法治是依法调整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的有力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法治是法治在民族关系领域的具体实践,是以科学、完备的民族法律体系和丰厚、坚实的民族法治文化为基础,以民族法律的实施为内容,以维护民族权利、促进民族繁荣和发展为目标,依照民族法律调整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种有序状态。对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进行系统、动态的研究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而在法治湖南视野下对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进行研究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湖南省的地方法治建设具有典型性和前瞻性,对其进行研究分析,有利于树立地方法治建设的典范,而且,新晃侗族自治县作为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之一,拥有第一部全国范围内的县级自治条例,及湖南省范围内的第一部自治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其法治建设具有先进性及特殊性。本文试图通过对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的法治建设进行调查研究,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公众参与等五个方面来剖析法治湖南视野下的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现状,从而为构建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提供理论及实践依据。本文第一章是法治湖南概述,首先,通过对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及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及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及法治湖南这三组关系的对比,阐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然后,介绍了法治湖南的发展以及法治湖南的制度创新情况。最后,介绍了法治湖南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实践,包括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情况、法治现状等,以及全省第一个颁布《自治条例》的民族自治地方——新晃侗族自治县的基本情况。本文第二章是新晃侗族自治县立法分析,通过对新晃侗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总结出新晃侗族自治县立法的主要问题有:法律层级较低,多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自治条例相对落后,不能有效实施自治;缺少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并对上述问题展开原因分析。最后,对新晃侗族自治县立法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第三章是新晃侗族自治县执法分析,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制度、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几个方面总结了新晃侗族自治县的执法现状。通过对计划生育办、城镇日光村等案例进行分析以及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问卷调查,提出执法的主要问题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突出;执法过程中不按严格的法定程序办理;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并对上述问题展开原因分析。最后,对新晃侗族自治县执法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第四章是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分析,本章从纠纷解决机制、“村规民约”的运用、民俗习惯的运用以及能动司法的推广等四个方面介绍了新晃侗族自治县的司法现状,并指出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的主要问题及对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最后,对新晃侗族自治县的司法完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本文第五章是新晃侗族自治县法律监督分析,本章主要介绍了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新晃侗族自治县的实施情况,并结合对绍溪村村民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以及当地的典型案例,指出新晃侗族自治县法律监督的主要问题有: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忽视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渠道不畅。并从加强外部监督的独立性;加强法律监督立法,完善内部监督体系等两方面对法律监督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第六章是新晃侗族自治县公众参与分析,从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司法参与制度、民主议事制度以及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律普及等几个方面介绍了新晃侗族自治县的公众参与现状,并对碧朗乡和大秉溪村的民主议事情况进行了介绍。结合上述情况,分析听证制度、民主议事制度、专家咨询和决策调研制度、司法参与制度等各项公众参与制度的问题及原因。最后,对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本文第七章是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完善,这一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制约与推进、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原则和路径、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步骤和方式、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制度构想四个部分。通过对本文第二章至第六章的梳理和总结,提出对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制度构想,包括对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制度设计和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方案构想两个方面,具体涉及到《法治新晃建设实施细则》的出台以及落实《法治湖南建设实施纲要》的配套措施等问题。并明确法治建设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加强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不仅能够进一步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而且能够有效地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浙江为“医药乱收费现象”举行听证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浙江为“医药乱收费现象”举行听证会(论文提纲范文)
(1)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复杂背景下地方法治变革的动因 |
第一节 时代变革叠加驱动地方法治转型 |
一、全球化时代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
二、数字时代信息扁平化的喜与忧 |
第二节 内在结构失衡期待地方法治转型 |
一、法治变迁动力机制的结构失衡 |
二、权力纵横配置的内在关系失衡 |
第二章 治理现代化语境地方法治的合作型转向 |
第一节 基于“控制—依附”结构的地方法治类型 |
一、国家试错分析模式的试验型地方法治 |
二、政府竞争分析模式的竞争型地方法治 |
三、压力发包分析模式的承包型地方法治 |
第二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有效法治的可能范式 |
一、逐步趋向合作的地方法治 |
二、合作型地方法治的法理证立 |
三、合作型地方法治的内在特征 |
第三章 社会权力的法治合作及其法理意蕴 |
第一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在场 |
一、政社关系结构网络的社会权力实践连接 |
二、社会权力对法治合作机制的内生要素扩展 |
第二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语境社会权力的法理属性 |
一、域外关于社会权力的经典论述 |
二、国内学界关于社会权力的解读 |
三、合作意蕴的社会权力法理界定 |
第四章 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主体力量 |
第一节 地方性社会组织 |
一、法律语境的社会组织 |
二、社会组织高质量转向 |
三、迈向治理的组织类型 |
四、变塑社会的特征优势 |
第二节 稳定性社会群体 |
一、社会群体的学理维度 |
二、虚实结合的多元社群 |
三、主体特征的社会面向 |
第三节 自治性社区组织 |
一、基于法定的主体地位 |
二、社区自治的力量条件 |
三、自治效应的典型实践 |
第五章 社会权力之于合作型地方法治的功能 |
第一节 控约地方政府权力 |
一、制约政府权力的传统机制及其式微 |
二、社会权力阻却地方政府权力的扩张 |
三、社会权力对政府权力的分解与转化 |
第二节 丰盈民间社会资本 |
一、社会资本与合作型地方法治 |
二、地方法治中社会资本的孱弱 |
三、社会权力重塑法治社会资本 |
第三节 生成地方社会秩序 |
一、社会权力生成地方法治的“民间法”资源 |
二、基于社会权力合作治理的社会秩序生成 |
第六章 合作型地方法治社会权力的运行机理 |
第一节 开放多元的运行条件与场域 |
一、开放复合的民主社会实践空间 |
二、市场经济与信息技术等现代化资本 |
三、多样繁荣的地方社会理性文化 |
第二节 深度合作的有序运行方式 |
一、对话与协商:公私伙伴关系的建立 |
二、有序参与:政社权力的深层互动 |
三、自主治理:社会权力的自主实现 |
第三节 制度化网络的集体合作行动机制 |
一、自组织决策的项目绩效合作机制 |
二、制度化政社权力的集体行动机理 |
余论:对社会权力的法治制约 |
一、对社会权力保持政治警惕 |
二、防止社会权力的溃散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2)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国家新型区域的类型及研究样本的选定 |
五、拟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的基本问题厘定 |
第一节 相关概念及内涵阐述 |
一、国家、改革与法治 |
二、国家新型区域的宪法学意涵 |
第二节 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的理论基础 |
一、“两个积极性”理论 |
二、结构功能主义理论 |
三、制度变迁理论 |
第三节 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应坚持的原则 |
一、合法性原则 |
二、公众参与原则 |
三、公共性原则 |
四、风险评估原则 |
第二章 国家新型区域的发展演变及法治化的分析面向 |
第一节 国家新型区域的发展演变 |
一、雏形:经济特区 |
二、成型: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
三、拓展与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与雄安新区 |
四、国家新型区域发展的关联性 |
第二节 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的分析面向 |
一、国家新型区域的起始环节:批设 |
二、国家新型区域的实践环节:运行 |
三、国家新型区域的评价环节:评估 |
第三章 国家新型区域批设法治化 |
第一节 国家新型区域批设现状 |
一、批设的主体和规范依据 |
二、国家新型区域批设的依据文本考察——以综改区为例 |
三、部分地方试验有突破法律规定之嫌 |
第二节 国家新型区域批设中存在的问题 |
一、批设的主体较混乱 |
二、批设法律依据位阶较低 |
三、批设程序的公众参与不足 |
四、国家新型区域批设风险 |
第三节 国家新型区域批设的规范路径 |
一、凝聚改革共识,加强顶层设计 |
二、规范授权立法的主体和程序 |
三、基层民主范式:新型村级治理机制 |
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
五、注重国家预防义务 |
第四章 国家新型区域运行法治化 |
第一节 国家新型区域运行特点考察 |
一、地方治理创新的空间特征:“碎片化”到“整体性” |
二、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纵向分权到横向放权 |
三、治理结构法治化的新需求 |
第二节 国家新型区域规范运行面临的难题 |
一、行政区划难以协调统一市场 |
二、国家新型区域改革法律困境——以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 |
三、国家新型区域间的不良竞争 |
第三节 国家新型区域运行规范化的出路 |
一、中央更大程度地赋权 |
二、国家新型区域改革统一立法与合作执法 |
三、深化国家新型区域运行中的行政审批改革 |
四、加强地方政府的有效治理 |
五、拓展国家新型区域间纠纷的多元化解决路径 |
第五章 国家新型区域评估法治化 |
第一节 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发展难以评估的制约因素 |
一、责任追究方式传统 |
二、试验区总体方案与专门规定的适用存在重叠 |
三、改革创新呈现分散化 |
第二节 国家新型区域评估法治化路径 |
一、评估基础:区域治理体系的建构 |
二、评估根本:政府功能重塑与财政治理模式 |
三、容错性民主理论与国家新型区域效能评估制度 |
第三节 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概念和主要评估内容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与评估方法 |
四、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区域法治化水平综合评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3)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及相关理论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城乡协调发展 |
二、公共服务均等化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社会共同需要思想 |
二、政府职能理论 |
第二章 城乡协调发展:公共服务均等化框架 |
第一节 城乡协调发展: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一、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城乡收入差距缩小 |
二、城乡社会协调发展:城乡社会福利差距缩小 |
第二节 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城乡协调发展效应 |
一、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收入分配效应 |
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社会福利效应 |
第三章 城乡协调发展困境:公共服务非均等化 |
第一节 公共服务非均等化问题 |
一、城乡教育发展失衡 |
二、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均 |
三、城乡社会保障差距悬殊 |
第二节 公共服务非均等化原因 |
一、城乡二元体制 |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压力 |
三、公共服务供给单一 |
四、公共服务法律缺失 |
第四章 城乡协调发展路径:公共服务均等化 |
第一节 推进户籍制度与公共服务制度改革 |
一、“央地协同”共推户籍制度改革 |
二、推进公共服务制度改革 |
第二节 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 |
一、政府应树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观念 |
二、建立健全维护人民利益的决策机制 |
第三节 创新供给模式 |
一、加大对地方政府财政的支持力度 |
二、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 |
第四节 完善公共服务法律与评估体系 |
一、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体系 |
二、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评估与监督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4)公共政策视角下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问题的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题缘起与意义 |
1.1.1 论题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3.1 高等教育公平 |
1.3.2 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 |
1.3.3 公共政策 |
1.3.4 公共政策分析 |
1.4 本文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的基本方法 |
1.4.2 本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公平的表现 |
2.1 起点不公平 |
2.1.1 城乡差异 |
2.1.2 家庭经济基础差异 |
2.2 过程不公平 |
2.2.1 从招生计划来看,招生指标分配不合理 |
2.2.2 从录取过程来看,特权介入影响高校招生 |
2.2.3 从残疾学生群体来看,残疾人招生人数过少 |
2.3 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公平的特点 |
2.3.1 隐蔽性 |
2.3.2 深层次 |
第3章 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公平的政策分析 |
3.1 政策制定的不合理 |
3.1.1 教育政策体系不完善 |
3.1.2 政策制定的公众参与度不高 |
3.2 政策执行的非有效 |
3.2.1 政策执行环境支持性不足 |
3.2.2 监督机制不健全 |
3.3 政策评估的缺失 |
3.3.1 评估主体单一 |
3.3.2 评估方法有待改进 |
第4章 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的政策建议 |
4.1 完善政策制定程序,促进政策科学合理 |
4.1.1 倾斜教育政策,扶持欠发达地区 |
4.1.2 建立科学完整的弱势群体补偿制度 |
4.1.3 完善高校招生政策,合理分配招生计划 |
4.1.4 扩大政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
4.2 加大政策执行力度,落实政策执行效果 |
4.2.1 合理配置高等教育资源,优化高校布局结构 |
4.2.2 健全高等教育监督机制,防止特权腐败 |
4.3 扩大政策评估途径,实行决策科学民主 |
4.3.1 构建多元评估主体 |
4.3.2 引入先进的评估理论、方法和技术 |
4.3.3 建立科学、公平的政策评估指标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逻辑 ——以地方政府竞争为中心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与选题的意义 |
二、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进路和基本观点 |
第一章 地方政府竞争与区域法治发展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竞争的生成逻辑 |
一、市场经济发展与“用脚投票”的产生 |
二、经济上的分权化改革:地方政府竞争初步形成 |
三、政治上的绩效考核制度:地方政府竞争的激励机制 |
第二节 区域法治发展的逻辑机理 |
一、区域法治发展的背景条件 |
二、区域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 |
三、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辨析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竞争与区域法治发展的内在关联 |
一、产生背景相同:以全球化和区域化并行发展为背景 |
二、内在机理相通:竞争是塑造法治环境的生成机制 |
三、实践关联紧密:作为政府竞争手段、内容和目标的区域法治发展 |
第二章 地方政府竞争中区域法治发展的动力来源 |
第一节 区域法治发展的动力理论概述 |
一、区域法治发展的动力理论回眸 |
二、区域法治发展的动力理论评析 |
三、以地方政府竞争理论分析区域法治发展的合理性 |
第二节 地方政府竞争何以推动区域法治发展 |
一、地方经济竞争与区域法治发展 |
二、地方治理竞争与区域法治发展 |
三、政府政绩竞争与区域法治发展 |
四、上下级政府博弈与区域法治发展 |
五、消极竞争的治理与区域法治发展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竞争推动区域法治发展的基本现实 |
一、政府间竞争与区域法治发展的目标制定 |
二、政府间竞争与区域法治发展的推进程序 |
三、政府间竞争与区域法治发展的推动力量 |
四、政府间竞争与区域法治发展的评价标准 |
第四节 政府竞争推动力的负面效应 |
第三章 地方政府竞争中区域法治发展的民主基础 |
第一节 民主参与与区域法治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
一、地方治理中民主的成长逻辑 |
二、区域法治治理下的民主参与 |
第二节 地方政府竞争对民主参与的需求 |
一、经济竞争的民主参与:利益协商的共赢机制 |
二、社会治理竞争的民主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高效机制 |
三、政绩考核竞争的民主参与:政绩标准的重塑机制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竞争对民主参与的制约 |
一、地方权力有限性与民主改革突破性的矛盾 |
二、地方竞争风险性与民主过程试错性的矛盾 |
三、政府利益独立性与公众利益多元性的矛盾 |
第四节 地方政府竞争中公众参与区域法治发展的路径 |
一、完善回应机制 |
二、重塑政府格局 |
三、培育社会力量 |
第四章 地方政府竞争中区域合作的法治机制 |
第一节 竞争推动合作:区域合作法治机制形成的原因 |
一、消除政府间竞争的负面效应 |
二、克服竞争导致的政府职能转变难题 |
三、在竞争中推进区域一体化进程 |
四、治理不良竞争带来的的环境问题 |
第二节 区域合作法治机制的实证考察 |
一、区域政府间行政协议 |
二、区域间立法协作 |
三、区域合作组织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竞争中区域合作法治机制的困境 |
一、各方利益冲突:利益的单边化与利益的多边化 |
二、政府角色冲突:行政区划中的政府与区域合作中的政府 |
三、合作思维冲突:法治抑或人治 |
第四节 区域合作法治化的可能路径 |
一、明确区域间合作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区域间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 |
三、探索区域间的争议解决方式 |
第五章 地方政府竞争中区域法治的发展趋势 |
第一节 区域法治发展的应然趋势 |
一、为法治发展的中国道路探索经验 |
二、为区域间合作治理提供法治框架 |
三、推动国家法治全面均衡发展 |
第二节 政府竞争背景下区域法治发展的实践难题 |
一、短期政绩最大化与法治发展短视化 |
二、权力自主性扩张与法治的限权目标 |
三、运动式“法治”发展与符合法理的法治发展 |
第三节 政府竞争中区域法治发展模式的反思 |
一、对地方政府法治职能的反思 |
二、对央地关系法治化的反思 |
三、对政府竞争约束机制的反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6)马克思主义幸福观视域下的浙江“精神富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幸福观与精神富有 |
1.1 幸福观追溯 |
1.1.1 幸福与幸福观的概念 |
1.1.2 西方哲学史上的幸福观 |
1.1.3 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诞生 |
1.2 “精神富有”追溯 |
1.2.1“精神富有”的理论来源 |
1.2.2“精神富有”与“物质富裕”的关系 |
1.2.3“精神富有”的基本内涵 |
1.3 “精神富有”与幸福观的必然联系 |
1.3.1“精神富有”是幸福的重要因素 |
1.3.2“精神富有”亟需科学幸福观的引导 |
2 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科学内涵 |
2.1 幸福是物质追求与精神追求的有机统一 |
2.1.1 满足人的需要是实现幸福的必要条件 |
2.1.2 追求物质需要是实现幸福的前提和基础 |
2.1.3 追求精神需要是幸福的主要组成部分 |
2.2 劳动和创造是幸福的源泉 |
2.2.1 劳动创造是享受幸福的基本前提 |
2.2.2 人民群众是创造和享受幸福的主体 |
2.3 幸福是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的有机统一 |
2.3.1 社会幸福是个人幸福的前提和基础 |
2.3.2 个人幸福是社会幸福的推动力 |
2.3.4 幸福是自我实现与无私奉献的统一体 |
2.4 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人类一切幸福的根基 |
2.4.1 人类起源于自然且依赖自然 |
2.4.2 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获取幸福的必然选择 |
3 马克思主义幸福观与“精神富有”的内在关系 |
3.1 研究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时代价值 |
3.1.1 有利于丰富“精神富有”的理论内涵 |
3.1.2 有利于引领“精神富有”的发展方向 |
3.1.3 有利于提升“精神富有”的战略地位 |
3.2 “精神富有”是对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继承与弘扬 |
3.2.1 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是“精神富有”的理论基础 |
3.2.2“精神富有”是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应有之义 |
3.2.3 人民“精神富有”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最大价值 |
4 浙江“精神富有”建设现状 |
4.1 “两富”浙江建设及其对幸福的意义 |
4.1.1“两富”是浙江发展的必然趋势 |
4.1.2“两富”建设对人民幸福的意义 |
4.1.3“精神富有”是“两富”建设的关键 |
4.2 浙江“精神富有”建设取得的成就 |
4.2.1 政府引领“精神富有”建设的成果 |
4.2.2 社会组织支持“精神富有”建设的成果 |
4.2.3 人民群众建设“精神富有”的成果 |
4.3 浙江“精神富有”建设存在的问题 |
4.3.1 政府在“精神富有”建设上的不足 |
4.3.2 社会在“精神富有”建设上的不足 |
4.3.3 公民在“精神富有”建设上的不足 |
5 马克思主义幸福观视域下建设浙江“精神富有”的实践途径 |
5.1 构筑“精神富有”建设的核心框架 |
5.1.1 践行浙江人共同的价值观 |
5.1.2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5.1.3 普及马克思主义幸福观 |
5.2 巩固“精神富有”建设所必须的物质基础 |
5.2.1 加快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 |
5.2.2 加快发展海洋经济 |
5.2.3 加快将发展红利惠及全体人民 |
5.3 夯实“精神富有”建设所必须的群众基础 |
5.3.1 将“精神富有”建设转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
5.3.2 党政机关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
5.4 打造“精神富有”建设所必须的生态基础 |
5.4.1 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保障人民的生态幸福 |
5.4.2 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从自然中创造精神财富 |
5.5 引导互联网世界中的“精神富有”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卫生正义论 ——以分配正义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及概念界定 |
1.1.1 选题理由与意义 |
1.1.2 基本概念界定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
1.2.1 国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
1.2.2 国内研究现状及趋势 |
1.3 研究目的与方法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内容与结构 |
1.4.1 总体概述 |
1.4.2 基本结构 |
2 卫生正义的由来 |
2.1 生不正义的“浮世绘” |
2.1.1 医药费用之高成为生命难以承受之重 |
2.1.2 医患矛盾中的患者心理 |
2.1.3 医疗资源去哪儿了? |
2.1.4 惊人的天价医疗费 |
2.1.5 医疗新闻背后的“推手” |
2.1.6 医药腐败之殇 |
2.1.7 暴力伤医面面观 |
2.2 卫生不正义的实质 |
2.2.1 “天价医疗费”与“大医院扩张”的孪生关系 |
2.2.2 医疗保障制度的名与实 |
2.2.3 医患关系剑拔弩张与社会舆论严重偏向 |
2.2.4 生体系的法理价值定位偏误 |
3 卫生正义的解读 |
3.1 卫生正义的界定 |
3.1.1 回归“得其应得”的正义 |
3.1.2 卫生正义的概念 |
3.2 卫生正义的构成要素 |
3.2.1 卫生正义的主体 |
3.2.2 卫生正义的客体 |
3.2.3 卫生正义的内容 |
3.3 卫生正义的基本分类 |
3.3.1 卫生正义立基的卫生体系构架 |
3.3.2 卫生正义的类型 |
4 卫生筹资正义 |
4.1 资金筹集中的正义 |
4.1.1 减少个人现金支出 |
4.1.2 强化政府卫生责任 |
4.2 基金统筹中的正义 |
4.2.1 疾病经济风险在事前和事后的分担 |
4.2.2 疾病经济风险在人群之间的分摊 |
4.2.3 疾病经济风险在基金之间的共担 |
4.3 购买服务中的正义 |
4.3.1 服务包设定 |
4.3.2 供方支付方式设定 |
4.3.3 需方共付方式设定 |
5 服务提供正义 |
5.1 卫生服务提供者应享有的权利 |
5.1.1 卫生服务提供者权利背后的人性 |
5.1.2 基于人性的卫生服务提供者权利 |
5.2 实现卫生服务提供者权利面临的问题 |
5.2.1 当前的政府支付制度安排 |
5.2.2 制度安排对卫生服务提供者权利的忽视 |
5.3 重塑卫生服务提供的正义 |
5.3.1 从医保角度保障医务人员提供劳务性服务的经济利益 |
5.3.2 赋予医疗卫生机构适当的经济激励 |
5.3.3 赋予卫生服务体系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的内在动力 |
5.4 卫生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补遗 |
5.4.1 提供“公益性”服务的义务不能只是口号 |
5.4.2 供方权利设置得当是要求供方合理履行义务的前提 |
5.4.3 供方权利亦是供方法律责任的源泉 |
6 医药市场正义 |
6.1 法治视域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6.1.1 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源流 |
6.1.2 我国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 |
6.1.3 以法治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 |
6.2 医药市场准入的正义 |
6.2.1 医药市场准入问题审视 |
6.2.2 实现医药市场准入正义 |
6.3 医药市场交易的正义 |
6.3.1 医药交易市场问题审视 |
6.3.2 实现医药市场交易正义 |
6.4 培育医疗保险金融市场 |
6.4.1 形成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统一购买力 |
6.4.2 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与商业健康保险资金通盘使用 |
6.4.3 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
6.4.4 建立健全产品责任保险机制 |
6.4.5 落实保险资金与救助资金的对接机制 |
7 卫生治理正义 |
7.1 政治国家维度的卫生治理正义 |
7.1.1 确立服务型政府理念 |
7.1.2 确立统筹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的卫生行政管理新体制 |
7.2 私人领域维度的卫生治理正义 |
7.2.1 赋予市场主体的自治权 |
7.2.2 创设容纳私立机构良性发展的制度环境 |
7.3 公民社会维度的卫生治理正义 |
7.3.1 中西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分析 |
7.3.2 公民社会参与治理的机制 |
7.3.3 公民社会与卫生治理 |
7.4 模糊地带维度的卫生治理正义 |
7.4.1 结社革命与公私结盟 |
7.4.2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中的正义问题 |
7.4.3 对卫生治理模糊地带的评价 |
8 卫生正义的法律体系 |
8.1 使法治“得其应得” |
8.1.1 法治的三重维度与中国法治道路的选择 |
8.1.2 法治与改革的互动 |
8.1.3 卫生立法尚未引领和推动卫生改革 |
8.2 卫生法律体系审视 |
8.2.1 宪法有关条款 |
8.2.2 卫生行政法审视 |
8.2.3 与卫生有关的民商法 |
8.2.4 医疗刑法 |
8.2.5 与卫生有关的社会法 |
8.3 将正义融入卫生法律体系 |
8.3.1 卫生正义的宪法确认 |
8.3.2 卫生基本法对于卫生正义的保障 |
8.3.3 其他法对于卫生正义的保障 |
结语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8)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社会抚养费制度概述 |
(一) 社会抚养费制度的确立 |
(二) 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合理性证成 |
二、社会抚养费的性质 |
(一) 社会抚养费性质的争议 |
(二) 社会抚养费性质之我见 |
三、社会抚养费制度的缺陷 |
(一) 征收主体多头化 |
(二) 征收对象不合理 |
(三) 征收标准不统一 |
(四) 征收程序不完善 |
(五) 公民权利保护不到位 |
(六) 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不规范 |
四、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完善 |
(一) 规范征收主体,限制委托征收权限 |
(二) 统一征收对象,缩小征收范围 |
(三) 重构征收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 |
(四) 完善征收程序,规范征收行为 |
(五) 保护公民权利,完善监督机制 |
(六) 落实“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用 |
(七) 加强区域协作,防止“漏网之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政府信用与政府绩效关联机理研究 ——基于268个县级政府的实证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框架与方法 |
1.3.1 总体框架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2 文献回顾与述评 |
2.1 政府信用相关研究 |
2.1.1 信用与政府信用的内涵研究 |
2.1.2 政府信用缺失成因与影响因素研究 |
2.1.3 政府信用的评价体系与评价模型研究 |
2.2 政府绩效相关研究 |
2.2.1 绩效与政府绩效的内涵研究 |
2.2.2 政府绩效影响因素研究 |
2.2.3 政府绩效的测度指标体系研究 |
2.3 组织信用与绩效的关系研究 |
2.4 对以往研究的总结评论 |
2.4.1 以往研究的主要结论 |
2.4.2 以往研究的不足 |
2.4.3 本研究的切入点 |
3 分析框架与研究假设 |
3.1 一个基于组织信用的组织绩效分析框架 |
3.2 政府信用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政府竞争 |
3.2.1 中国地方政府竞争的兴起 |
3.2.2 中国地方政府竞争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
3.3 政府竞争中的重要战略资源:政府信用 |
3.4 研究假设与概念模型 |
3.4.1 政府信用的维度划分 |
3.4.2 政府绩效的维度划分 |
3.4.3 假设与概念模型的提出 |
4 问卷设计与实际测度 |
4.1 问卷设计 |
4.1.1 调查问卷的基本结构 |
4.1.2 政府信用测评量表编制 |
4.1.3 政府绩效测评量表编制 |
4.2 问卷检验 |
4.2.1 政府信用测评量表的信度、效度检验 |
4.2.2 政府绩效测评量表的信度、效度检验 |
4.3 数据采集与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1 问卷发放的基本情况 |
4.3.2 样本的同源偏差检验 |
4.3.3 样本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5 基于统计分析的政府信用与政府绩效关联机理研究 |
5.1 典型相关分析 |
5.2 验证性因子分析 |
5.3 结构方程模型分析 |
5.3.1 初始结构方程模型 |
5.3.2 初始结构方程模型拟合效果 |
5.3.3 结构方程模型的初次修正 |
5.3.4 结构方程模型的再次修正与确立 |
5.3.5 假设检验与结果讨论 |
5.4 分地区路径分析 |
6 政策建议 |
6.1 政府信用的重塑 |
6.1.1 以程序公平为重点塑造政府诚信 |
6.1.2 以公民参与为重点改善政府善心 |
6.1.3 以社会管理为重点提升政府信用能力 |
6.2 政府信任的凝聚 |
6.3 政府绩效的提升 |
6.3.1 政府周边绩效的培育 |
6.3.2 政府任务绩效的提高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7.2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调查问卷 |
作者简历 |
(10)法治湖南视野下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成果综述 |
第三节 研究的思路、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内容及结构安排 |
第五节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法治湖南概述 |
第一节 法治国家的概述 |
1.1.1 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
1.1.2 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
1.1.3 法治国家和法治湖南 |
第二节 法治湖南发展概述 |
1.2.1 法治湖南发展历程 |
1.2.2 法治湖南现状 |
第三节 法治湖南制度创新 |
1.3.1 湖南特色的党委制度 |
1.3.2 行政指导案例制度 |
1.3.3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
1.3.4 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
1.3.5 行政裁量权的“综合控制模式” |
第四节 法治湖南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实践 |
1.4.1 湖南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情况 |
1.4.2 湖南民族自治地方的法治现状 |
1.4.3 新晃侗族自治县:颁布全国第一部县级《自治条例》 |
第五节 小结:法治湖南是法治国家的地方实践 |
第二章 新晃侗族自治县立法分析 |
第一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立法现状 |
2.1.1 立法进程 |
2.1.2 自治条例 |
2.1.3 单行条例 |
2.1.4 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立法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2.2.1 新晃侗族自治县立法的主要问题 |
2.2.2 新晃侗族自治县立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小结:立法是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的基础 |
第三章 新晃侗族自治县执法分析 |
第一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的执法现状 |
3.1.1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
3.1.2 行政强制 |
3.1.3 行政处罚 |
第二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执法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3.2.1 新晃侗族自治县执法的主要问题 |
3.2.2 新晃侗族自治县执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小结:执法是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的核心 |
第四章 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分析 |
第一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的司法现状 |
4.1.1 纠纷解决机制 |
4.1.2 “村规民约”的运用 |
4.1.3 风俗习惯的运用 |
4.1.4 能动司法的推广 |
第二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1 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的主要问题 |
4.2.2 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小结:司法是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的关键 |
第五章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律监督分析 |
第一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的法律监督现状 |
5.1.1 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
5.1.2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第二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律监督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5.2.1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律监督的主要问题 |
5.2.2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律监督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小结:法律监督是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的保障 |
第六章 新晃侗族自治县公众参与分析 |
第一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的公众参与现状 |
6.1.1 听证制度 |
6.1.2 专家咨询和决策调研制度 |
6.1.3 司法参与制度 |
6.1.4 民主议事制度 |
6.1.5 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律普及 |
第二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公众参与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6.2.1 新晃侗族自治县公众参与的主要问题 |
6.2.2 新晃侗族自治县公众参与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小结:公众参与是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的途径 |
第七章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完善 |
第一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制约与推进 |
7.1.1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制约 |
7.1.2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积极因素 |
第二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原则和路径 |
7.2.1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
7.2.2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步骤和方式 |
7.3.1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步骤 |
7.3.2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方式 |
第四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制度构想 |
7.4.1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制度设计 |
7.4.2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方案构想 |
第五节 小结:民族事务法治化是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 |
余论:法治国家的中国梦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浙江为“医药乱收费现象”举行听证会(论文参考文献)
- [1]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D]. 陆俊杰.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2]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研究[D]. 王秀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3]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径[D]. 马井彪.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4]公共政策视角下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问题的探析[D]. 徐祎. 南华大学, 2016(03)
- [5]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逻辑 ——以地方政府竞争为中心的分析[D]. 骆天纬.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2)
- [6]马克思主义幸福观视域下的浙江“精神富有”问题研究[D]. 徐文娴. 宁波大学, 2015(06)
- [7]卫生正义论 ——以分配正义为视角[D]. 宋大平. 武汉大学, 2015(06)
- [8]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D]. 吴莉莉. 南京大学, 2015(12)
- [9]政府信用与政府绩效关联机理研究 ——基于268个县级政府的实证调查[D]. 张鸣. 浙江大学, 2013(01)
- [10]法治湖南视野下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研究[D]. 吴旸. 中央民族大学, 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