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如何正确行使专利权(论文文献综述)
张世明[1](2020)在《滥用知识产权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辩》文中研究表明一些学者往往把制止知识产权滥用(专利滥用)归结为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的延伸,认为反垄断的基础就是禁止权利滥用,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与滥用知识产权支配地位两者间画上等号,甚至出现"滥用是对市场支配权利的不正当使用"之类结论。但从依赖路径观之,"权利滥用原则"这一概念主要是在民法法系中出现和成长起来的。尽管"知识产权滥用"和"权利滥用"两个概念看似关系密切,实际上,知识产权滥用和民法中的权利滥用并无直接关联。虽然滥用权利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面上相似,但事实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中的专有概念,"市场支配地位"不是"权利"。知识产权法赋予某问题特定的技术解决方案或表达的某种形式"微观垄断",并不一定能够带来市场力量。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过程之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竞争成果之法。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违反反垄断法是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一种,是构成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充分但不必要条件。专利权滥用抗辩与反垄断诉讼的法律后果不同,并不导致专利权的无效。
曾宁[2](2021)在《专利主张实体滥诉的司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专利主张实体滥诉现象发源于美国,后蔓延至其他国家,其产生背景是国家实施的“亲专利”政策。为鼓励创新、激励创造而强化专利的保护政策,不完善的专利诉讼制度,容易被专利主张实体不法利用而实施滥诉。专利主张实体不仅滥用专利权,还滥用诉权,其获得专利却不开展专利生产,反而以不正当、不合理的手段实施滥诉,涉嫌以合法形式损害实质正义,侵犯他人权益、浪费司法资源、阻碍社会创新。尽管当前我国还未大面积出现专利主张实体滥诉现象,但作为一种域外问题,且随时可能出现,有巨大危害,具有规制的紧迫性,我国法官难以应对。本文以专利主张实体滥诉的司法规制为研究对象,为我国中长期应对势必频发的专利主张实体滥诉问题提供一个可行的法律进路,帮助法官在司法实务中能够有效认定、分析、解决该滥诉问题。为研究专利主张实体滥诉,首先需要探析其内涵及表现。本文主要介绍了专利主张实体的名称由来、具体概念、其滥诉的界定以及滥诉的法律属性,认为滥诉是一种实质上的违法行为,也可视为特殊的侵权行为,但本质依旧是权利滥用行为。笔者还概括了专利主张实体滥诉的四种表现形式:滥发索赔函、滥用禁令、滥用起诉程序、滥用诉讼策略。接下来,需要研究司法规制专利主张实体滥诉的理论及意义。权利限制理论、诚实信用理论、利益平衡理论为司法规制专利主张实体滥诉提供了理论依据。若能有效规制专利主张实体滥诉,可保障专利生产商的合法利益,可避免浪费司法资源,让制度更多地保护真正的专利维权人,甚至还保护社会整体创新能力,让创新促进社会发展。近几年,专利侵权案件在我国呈现激增趋势,而专利主张实体滥诉案件很大可能混迹其中。高域公司案、科斗公司案、无线未来科技公司案,这三个典型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官在审理专利主张实体滥诉案件时面临着司法审判依据缺乏、司法认定先例不足、司法诉讼制度缺陷的问题,尤其专利起诉条件宽松、禁令救济被不正当利用、诉讼双方成本负担失衡,是主要的问题所在。为解决我国的司法规制问题,有必要考察国外司法规制专利主张实体滥诉的成功经验。为规制专利主张实体滥诉,美、日、英三国进行了专利制度改革和司法实践探索。美国在TC Heartland案中限制了专利主张实体随意挑选有利于自己诉讼的法院;在e Bay案中严格限定了禁令救济的条件,防止专利主张实体轻易获得禁令;在Seagate Technology案中确立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则,加重了专利主张实体的举证责任;在Octane Fitness案中放宽了诉讼费用转移要求,让更多诉讼适用费用转移规则,尤其是专利主张实体发起的诉讼;在Alice案中明确了可专利性标准,让专利主张实体持有的低质量且不符合标准的专利无效掉。日本双屏幕手机专利案强化了被告可援引“不能滥用权利”原则作为法理依据来抗辩原告的滥诉,英国雷恩案明确了被专利主张实体威胁的受害者可向法院提起“制止威胁的诉讼”,抵御专利主张实体以诉讼相威胁的滥诉攻击。这些国外的丰富的经验和组合式规制办法,值得我国借鉴。但是,我国与美、日、英三国在基本国情、法律文化、法律制度上有较大不同,不能直接移植照抄国外经验,而是应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针对我国的司法规制困境,笔者提出以专利法、侵权法、民事诉讼法这三种规制路径相结合的方法。建议措施:第一,完善专利法,严格专利审查机制、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增设专利恶意诉讼制度。第二,援引侵权法,侵权责任的“四要件”理论对识别和认定专利主张实体滥诉有极大帮助;受到威胁的生产商可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利益受损者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滥诉损害反赔之诉,以填补损失。第三,健全民事诉讼法,填补其漏洞,优化专利起诉机制,适当提高起诉门槛;明确行为保全、停止侵害等禁令适用机制;最后,强化律师费转付机制,即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全部或部分律师费,加重专利主张实体的诉讼成本,从而遏制其滥诉。
卜红星[3](2021)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创始于英国专利法,并被多数国家所适用,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为了激发我国专利市场的活力,我国正式引入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但学术界对该制度产生了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国家机关作为公权主体介入私权交易是否正当、干预的程度是否合理?有质疑的观点认为,公权力介入专利许可交易确有先例,比如专利强制许可,故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公权力介入专利许可交易存在其正当性。但是强制许可是公权力为了特定目的而为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则是公权力干预专利许可的整个交易市场的行为,两者存在范围和程度上的区别。因此,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构建和实施,需要着重对公权力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约束,不得过于干预专利的许可交易行为。同时,公权力也不可对该制度的实施放任之,否则与普通授权许可无异。然而,如何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的公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呢?首先,需要对公权力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的行为属性进行认定。公权力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过程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其意图是通过严谨而完整的制度,来构建国家、社会、公民三位一体的给付体系,以求在国家财力和社会效应之间获取平衡。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通过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三位一体的行政体系,由国家机关通过减免专利费等措施补偿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促进社会公众的社会资源的共享。一方面社会公众存在技术创新的渴望,需要借助专利技术实现技术进步和革新;另一方面专利技术的总量有限,如果国家机关对专利技术的使用分配不合理,无法将有限的资源用于最具价值的地方,那么就对专利资源的浪费,导致社会公众的不满。其次,需要确认比例原则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适用的逻辑前提和规则调整。比例原则的宗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而比例原则对该限制进行再限制,目的是确保社会公众享有实质公平。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是国家基于专利技术资源共享的需要,对专利权进行限制,而比例原则对这种限制进行再限制。而比例原则在行政过程中适用的逻辑前提为:第一,行政过程调整不对等的法律关系,行政过程的服务意识弱化权力色彩而非完全排除,国家机关仍具有支配权和决定权;第二,行政过程中存在更为广泛的裁量权,行政过程潜在的负面效应具有隐蔽性。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如果公权力的行使出现不当,专利权人失去的是合法垄断权和独家许可权,这是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负面效应;第三,行政过程格外需要公私法益的均衡,行政过程是对国家公共资源的再分配。而比例原则的适用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逻辑前提为:第一,比例原则保护的专利权,无法被绝对保护,具有可限制性;第二,比例原则审查的是国家权力的合理性,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国家通过公权力限制专利权并实施开放许可,这种政策是否合理需要比例原则审查。其中,比例原则适用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条件为比例原则审查对象的权利限制关系,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和私权主体之间,对专利权的限制的审查对象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和专利权人之间。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行政过程的主体地位不对等,行政机关的授益手段存在“最大保护”的自由裁量,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减免专利费、赋予定价权等行为属于最大保护手段。因此,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适用比例原则的规则调整为:1.适当性原则审查由维护社会秩序调整为增加社会公众利益;2.必要性原则审查由最小侵害调整为最大保护;3.均衡性原则审查由合乎比例调整为均衡获益。最后,比例原则适用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领域。其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立法创制的比例原则适用,主要针对许可使用费的定价权的分配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其二,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主体的权利实现进行合比例性审查,尤其是定价权的实现。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多重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具备合理性,需要将比例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进行审查。公权力在制定、实施、评价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过程中行使监督、制约等权限时便产生了比例原则的适用问题。除了导言和结论之外,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讨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适用困境。本章主要是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现存的争议焦点的提出,即公权力介入专利许可行为是否正当存在争议。而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价值选择:若选择保护公共利益,则公权力应当介入专利市场,若选择保护私权主体的利益,则公权力不应当介入自由竞争秩序的构建。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体现争议的现实问题为定价权的分配和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本章第一节主要围绕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现存的争议焦点展开分析。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公权力介入专利许可行为是否正当。当然,质疑声认为,专利的强制许可属于公权力介入专利许可行为,其正当性和可行性毋庸置疑。然而,专利的强制许可仅限于特定领域的专利许可行为,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公权力介入整个专利许可市场,其干涉的范围和程度远超过强制许可。然而,我国的专利许可市场是否需要公权力通过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进行介入;如何介入才能避免出现过渡干预的不良影响,探寻这些问题的答案也是本文选题的目的和初衷。本章第二节主要围绕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争议出现的原因,即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价值选择。若选择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众的技术信息的共享权益,则公权力应当介入专利许可行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具备其正当性;若选择保护私权主体的利益,减少对专利权人的权利干预和限制,则公权力不应当介入专利许可行为,则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构建应当遵从专利许可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规律。然而,我国专利开放许可的制度价值选择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专利许可市场的活力,提升专利的转化率,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特殊属性能够确保该价值的实现。本章第三节主要围绕对上述争议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践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一方面,主要针对公权力是否介入争议点的具体体现为定价权的分配不合理导致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另一方面,主要针对公权力介入程度的具体体现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缺乏必要和全面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专利权人和相关公众的定价权等权利的实现。本文第二章主要探究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适用比例原则的理论依据。通过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同时对相似制度之间进行比较研究,可知解决争议的途径则是对公权力进行限制。通过参考比例原则的基本原理和适用基础,对公权主体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的权限进行界定,从而解决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适用困境。同时,公权力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规范,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便可在该制度中发挥出其积极的法律效应。本章第一节分析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法律属性。通过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概念、内容以及构成进行分析,可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公权力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再分配的制度,这就决定了该制度的性质属于权利限制的具体措施。公权力通过限制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而平均分配给社会公众,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再分配。在此基础上,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与强制许可和法定许可进行比较研究。专利强制许可和着作权的法定许可均属于公权力介入私权并进行利益分配的过程,但是不同之处在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属于自愿型公权力介入,而强制许可和法定许可属于非自愿型公权力介入。因此,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公权力介入具备其正当性,而主要的问题在于公权力干预的程度。本章第二节引入了比例原则。通过对比例原则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适用基础的分析,得出比例原则适用于该制度存在其正当性的结论,从而推导出在该制度中适用比例原则的逻辑前提。利用比例原则对公权力介入专利许可行为进行审查,限制公权力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的过度干预,从而规范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以达到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平衡状态。同时,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公权主体的行为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但是由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特殊性,比例原则在这个领域的适用规则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首先,目的适当性的调整主要是从维护专利市场的秩序调整为增进社会公众信息共享的福利;其次,手段的必要性调整主要是从对专利权人的最小侵害到对相对人的最大保护;最后,“目的-手段”的均衡性调整主要是从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合比例性调整为目的和手段之间的相互均衡。本章第三节主要围绕公权主体在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公权力受到比例原则的限制后产生的积极法律效应。通过对公权力的限制从而产生积极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在比例原则的约束下,公权主体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的职能由管理者转向服务者。在实施过程中,公权主体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后果评价的过程中具体职能应当作出转变,才会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公权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增进专利权人和相关公众的福祉,对双方的权益进行最大程度的保护。本文第三章主要探究公权介入型定价权分配规则的构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域外实践效果甚微的根本原因在于专利市场尚未形成成熟的市场秩序和仅依靠专利权人调控市场而缺乏市场控制力,进而试图通过法定的利益分配方案跳过上述市场发展规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表面上节省了漫长的市场试错过程,降低了交易成本,交易机制也得到提升,但无法解决的问题是,专利开放许可的交易过程被法定化之后无法还原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许可费用标准和交易条件。只有将许可费用的确定与市场供求关系之间建立密切关联,才能实现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收益最大化。专利许可的市场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存在的差异主要来源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技术的研发和传播成本的投入程度。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限制专利权的排他性的同时赋予专利权人法定定价权作为对专利权人的补偿。而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的定价必然会使其利益最大化,相对公众无任何协商的机会,要么被迫接受高价专利许可费,要么放弃开放许可的法定授权。因此,从长远的角度考虑,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法定定价权的制度安排存在弊端。在此基础上,本章以专利权人的立场出发,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定价机制进行探析。本章第一节主要介绍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要求专利权人在申请开放许可时将开放许可使用费标准公开的行为产生的消极影响以及改进方案的选择。首先,专利权人事先公开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的行为对专利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的构建产生不良影响。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法定定价权表面上是提升了定价效率和降低了交易成本,其实质在于以牺牲定价效率为手段重新塑造专利权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强势地位,继续压榨和剥削相关公众的利益。其次,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赋予专利权人法定定价权与专利权限制的相对封闭趋势背道而驰。对于专利权未来的优化路径选择而言,对专利权的限制需要进一步的限制,明确其相对封闭的制度安排,杜绝借专利权限制之名而行专利权扩张之实。最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现有的制度安排会加重专利权的滥用。在专利许可交易过程中,专利权人凭借信息、经济、社会等资源优势而处于强势地位,相关公众处于弱势地位。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正是通过限制其专利权垄断性的优势而促进相关公众平等获得专利许可的授权。然而,专利开放许可费用的法定化剥夺了相关公众的协商机会,相关公众即使获得授权,也会因不平等条款的订立而增加负担。因此,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定价模式选择自主协商机制,恢复专利权人与相关公众之间的契约自由,才能使双方的利益达到最大化的程度。本章第二节主要介绍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定价正当机制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通过比例原则审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定价正当机制的合理性。比例原则属于公法中的“帝王条款”,其存在的意义在于限制公权力的扩张而侵犯弱势群体的利益,其适用的条件在于双方主体地位的不对等性。对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而言,立法者通过公权力限制专利权的行为,适用比例原则进行规范,而专利开放许可费用的确定属于专利权人与相关公众之间的矛盾,专利权人的强势地位类比于公权力的主体地位,仍然可适用比例原则。同时,比例原则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对专利权限制进一步限制,防止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对专利权人与相关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不公。基于比例原则的约束,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恢复自主协商机制是对专利权人的限制之限制,符合该制度的立法目的,且通过采取对专利权人的损害达到较低水平的手段实现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本章第三节主要围绕完善和优化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定价正当机制而展开。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定价正当机制的建立,应当以专利权人与相关公众之间的自主协商优先。构建自主协商机制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与普通授权许可的差别在于专利权人不得拒绝任何被许可人的授权申请,国家提供相应的保障机制促成交易的完成。将协商达成的专利开放许可交易拒不履行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更好的规范和约束双方当事人在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过程中的行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社会保障机制的构建,能够有效的保障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自主协商的定价机制的落实和完善,促进专利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的构建。本文第四章主要围绕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多重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并对该制度下公权保护私权的程度问题进行探析。通过上文分析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定价机制,鼓励自由协商优先,公权力不得干扰当事人之间的私权自由,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对专利权人与相关公众的自由协商的法律保障机制仅仅是行政调解和司法保护。虽然行政调解具有灵活性、便捷性,但缺乏强制性和威慑力,无法起到保障当事人利益的作用,由此导致大量的专利开放许可纠纷案件涌入司法体系,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由于司法保护的周期过长,技术更新发展过快,当事人面对专利开放许可纠纷时,往往选择放弃专利技术的使用。因此,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将方便、快捷的行政保护前置,构建“多重”的保护模式,对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章第一节主要讲述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私权主体的权利实现困境。其中,困境的根源在于公权保护的介入是否过度干预私权属性的专利许可行为产生争议。虽然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专利权,但是专利权人在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处于强势地位,而被许可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够完善会导致被许可人的许可使用权随时受到威胁。若实施多重权利保障机制对弱势群体作出有效的权利保障,那么强势群体的权利亦可获得充分的保障。因此,本章节主要分析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多重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且以私权主体的权利实现在现实中出现的困境进行展开。如前所述,缺乏行政保护前置,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但行政保护作为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会过度的干扰和妨碍私权自由呢?换言之,行政保护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是否具有合理性成为当事人在发生专利开放许可纠纷的困境,究其根源在于公权力介入私权领域的合理性。消极观点认为,专利的开放许可使用权属于物权、债权、类用益物权、用益知识产权等私权属性,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协商为主导,司法保护已经足够保障无需公权力的过度干预,这是反对行政保护介入的主要原因。而积极观点认为,专利权属于特殊财产权,其特殊性在于可以借助许可的方式促使多人共同使用而不发生权利冲突,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激增是专利许可使用权的价值取向,而行政保护的价值取向亦是维护公共利益。因此,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适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多重保护模式具备其合理性。由此可知,权利人维权困境的根源正是基于对行政公权力对私权领域的干预程度存在着不同的见解,而下文将通过比例原则对公权力行使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从而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本章第二节主要围绕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适用多重权利保障机制的合比例性审查以及审查标准的认定。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多重权利保障机制的合比例性审查的实质是对行政保护前置的合比例性审查。首先,关于目的适当性审查。目的适当性审查的方式有两种:正向研判和逆向研判。正向研判是通过立法者或者政策制定者的表达意图,而探究其真实的、决定性的及占主导地位的目的。逆向研判是通过该政策的实施产生的结果推导出立法者的真实目的。利用上述方法推导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行政保护的真实目的在于公权力介入专利市场,通过限制专利权的专有性,实现技术信息的社会共享,而在此过程出现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现象时,公权力介入并进行干扰,对当事人的利益再分配,从而促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充分实施,规制专利许可市场的秩序。其次,对手段的审查。对于多重权利保障机制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手段审查,主要审查该手段的适当性和必要性。手段的适当性审查主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相关的官方数据进行分析认为,专利开放许可纠纷一般呈现出结构简单、矛盾突出、条理清晰等特点,这种称之为低质量案源,由行政保护前置解决纠纷,阻断其涌入司法程序,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手段的必要性审查主要是在公权力介入维持专利许可市场秩序的既定目的下,立法者应当找到最小损害专利市场竞争秩序的方案,将公权力管制手段对市场自由竞争机制的限制压缩到最低限度。最后,对“目的-手段”的均衡性审查。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互配合对当事人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的利益均衡进行审查。行政保护前置,对司法保护进行配合,防止专利权人的强势地位对专利权的滥用,及时、高效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专利技术的顺利转化,实现技术信息的社会共享,进而激励技术的创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适用多重权利保障机制不仅有效缓解当事人的维权困境,而且促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广泛适用,帮助立法者实现对专利许可市场的管控意图的实现。本章第三节主要围绕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异议程序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异议程序可以允许任何利益相关者向行政机关提出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过程中的异议。异议程序可以有效的降低专利权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准入门槛,鼓励更多的专利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若发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或者不适用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情形,则由社会公众中任何人主动提出异议进行行政处理即可。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纠纷解决机制实施多重的保护模式,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事人在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则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优先,协商不成的则由行政调解解决。我国的行政机关可选择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中心,处理当事人之间因协商不成,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对于协商不成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动寻求行政机关对纠纷进行行政裁决,且行政裁决前置处理纠纷。当事人对行政裁决的处理结果不服时,方可向司法机关寻求权利救济。
胡宏雁[4](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张翰雄[5](2020)在《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法分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专利法》体系结构的特点之一,是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专利权客体同时规定在一部法律文本之中,并将三种发明创造均称为"专利"。这一特点正在遭到质疑和诟病,由此产生了主张将《专利法》进行"三法分立"的主张。《专利法》的体系结构调整,应建立在尊重立法历史和法律稳定性的基础上,通过研究法律体系"分"与"合"的内在规律,结合我国民法典编纂和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整体趋势,从内生性动因和外生性动因两方面分析《专利法》"三法分立"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应简单地将"分"与"合"的关系割裂开来,片面追求"三法分立"。《专利法》"三法分立"作为解决专利制度弊病的可能手段,也并不具备充足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应当以专利法的体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分"与"合"的技术,在"统分结合"的路线指导之下,实现《专利法》体系结构和内容的优化。
柯一嘉[6](2020)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黄丽君[7](2020)在《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文中认为现代专利制度是围绕权利要求构建的制度,等同原则在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基础上扩张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司法程序中广泛适用的等同原则,通常被定位于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平衡,为权利人提供公平保护,但这一定位不能维护中国在当前国际专利体系下的国家利益,中国应该根据国家利益之需要,系统性地重构等同原则。等同原则虽然仅在司法程序中适用,但行政审查程序作为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对专利法具体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对司法适用等同原则影响深远,且等同原则的适用,同样会影响行政审查时投入资源的效率,进而影响中国专利制度的整体效率。此外,司法程序中适用的等同原则自身也面临诸多困境。正确定位中国专利制度在目前阶段能够发挥的功能,是理顺行政审查与等同原则的之间的潜在关系,化解等同原则适用困境的前提。文章围绕该主题,分五章进行论述。中国的等同原则受美国影响甚巨。第一章围绕中美两国等同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对等同原则进行简要介绍,论述了美国反垄断法对等同原则现代定位的塑造,以及美国现代等同原则的发展趋势。美国国内的等同原则整体处于收缩状态,且对等同原则的关注,已经从为权利人提供实质公平保护,演变为维护富有活力的市场竞争机制。第一章还简要回顾了中国等同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重点论述了中国的等同原则依然深受为权利人提供实质公平保护的价值观念影响,向权利人的利益倾斜明显。权利要求诞生于行政程序,行政审查的主体、思维、对具体条款标准的把握等均会对权利要求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后续等同的适用,第二章围绕等同原则的适用对行政审查中的优先权审查、修改超范围审查、三性审查、清楚条款的审查、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审查与后续等同原则适用之间的关联关系展开。论证了等同原则目前的适用状态,使得中国专利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之间的摩擦进一步加深,使得中国专利制度的制度效率降低。第三章围绕司法程序适用等同原则的困境展开论述,具体为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之间的矛盾性,且与中国经济技术现状不相匹配。等同原则本身即具备强化专利权的特征,使得这一问题更为突出的是,等同侵权在中国的专利诉讼架构中被作为判决的理由,而非诉讼请求,这使得权利人从证据义务中解脱,获得了本不该获得的程序利益,进一步强化了专利权,有碍公平竞争。这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等同原则的适用,使得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摩擦进一步加深,表面看来是具体规则层面的隔阂,实质是指引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价值观并未统一。第四章围绕中国当前专利制度和等同原则的应然定位展开讨论,提出中国当前专利制度应定位于技术导流通道,在此背景下,等同原则应以国家利益为价值指引,定位于技术发达国家在中国的利益(尤其是美国)、权利人的利益、创新竞争机制的培育和维护之三元利益平衡。等同原则的功能发挥需要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合力向前,程序间的隔阂和摩擦应通过制度化的机制予以解决,因此,等同原则的重构是司法、行政、立法三位一体的重构。第五章的主要任务是提出解决路径:司法程序的重构重点在于等同原则构成要件的重构和诉讼程序的重构;行政程序可以为等同原则的重构提供助力,具体为提高行政授权标准,让更多导入中国国内的技术信息停留在公共知识层面;最后,立法应加强对处于行政闭环内的《专利审查指南》的备案审查,建立制度层面的司法权威。
罗澜[8](2020)在《NPE专利运营的正当性及权利滥用的规制》文中研究表明专利运营是基于专利权的财产属性产生的经济活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许多新的专利实施方式出现,不利用专利技术生产制造的非专利实施主体应运而生,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2003年首次在法律层面将NPE这一概念提出。由于NPE发起了很多专利侵权诉讼,多数人认为所有的NPE都是为牟利而频繁发起诉讼的“专利流氓”,因此大众对NPE的专利运营活动存在误解,其中有两个最突出的问题,一是由于偏见导致NPE作为专利权人在正当行使专利权的时受到限制,具体表现为公众对NPE概念的误解,导致存在大量负面的舆论,阻碍了NPE的正常运营;二是NPE确有存在滥用专利权的现象,如频繁发起专利诉讼,以及专利聚合产生的垄断问题,因此关于NPE运营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NPE产生于知识产权制度发达的美国,国外的学者NPE的诉讼活动、专利投资、专利运营模式、盈利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其活动的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冲突。由此可见,美国已经将NPE作为一个成熟的主体进行分析研究,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地位不容小觑。美国着名的NPE高智发明公司早已进入中国市场,与高校进行了合作,近年来也不乏国内外NPE在中国对专利实施主体发起专利诉讼,学者也对“专利流氓”的规制进行了探讨,而鲜有对NPE的正常运营活动的分析,对NPE的研究过于片面,不利于专利制度的发展。本文围绕NPE专利运营面临的两个突出问题进行分析,从剖析非专利实施主体的产生和分类着手,从NPE的运营现状提出其存在的问题,一是NPE专利运营受限,另一方面是NPE对权利的滥用,并分析NPE进行专利运营的法理学依据和经济学支撑,结合国外规制NPE的经验以及我国实际情况从制度构造和现行专利法的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赵毓森[9](2020)在《专利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专利权作为一种合法的财产权,拥有排他性和对世性。从广义上看,可以将其理解为垄断的一种或称合法的垄断,这种垄断设立的初衷是为给予专利权人一定的垄断利益,鼓励更多的社会成员创新、投身专利发明创造。但这种“合法垄断”却给不特定多数人带来了实质性影响,若不加以规制,就会造成社会危害,近年来的专利搭售便是典型。非法搭售作为反垄断法重要的调整对象之一,会将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扩展至搭卖品市场,产生市场秩序破坏、消费者福利减损等不利后果。因此,需要进行反垄断规制。那么依托专利权实施的搭售行为是否也需要反垄断规制?若进行规制又该如何把握专利保护与反垄断规制间的界限?专利搭售与普通商品搭售是否遵循相同的反垄断分析思路?带着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本文将专利搭售列为研究对象,尝试探讨如何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文章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并结合域外相关立法、司法实践,综合运用法学研究方法,探讨专利搭售的反垄断规制路径。笔者将文章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本文从专利搭售引发的问题入手,梳理了该行为可能引发的现实危害及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时遇到的法律问题。现实危害包括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福利、逃避价格监管等;反垄断法在规制专利搭售时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专利法与反垄断法存在潜在冲突致使反垄断法适用缺少理论支撑,专利搭售的法律规制体系未理顺以及对专利搭售的垄断性认定困难等。其次,文章围绕上述问题,依次展开法理分析。该部分先从传统理论出发,通过论述“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理论、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垄断杠杆理论及利益平衡理论与专利搭售的关系,为反垄断法介入专利领域找到了理论依据。随后针对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所遇的法律问题,结合立法实践及学理研究展开具体法理分析。第三部分综合运用了比较法学研究方法,通过对美国、欧盟及日本三地先进的立法、司法实践研究,梳理各地特色的反垄断制度及选择的不同立法模式,总结并反思经验,以期为我国提供有益借鉴。最后,在分析及借鉴基础上,文章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如何规制专利搭售提出设想建议。宏观层面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以合理性分析作为专利搭售的基本分析原则以及要构建多元法律规制体系。微观层面则要明确专利非法搭售的构成要件、完善搭售的豁免理由、探索构建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等。
尚尚[10](2020)在《论发明人署名权》文中提出随着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增强,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件在实务界逐年增加。然而,与实践中对保护发明人署名权的需求不相匹配的是,理论界对发明人署名权这一问题关注度不高、司法实务对这一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甚至对发明人署名权的本质认知存在偏差。对发明人署名权归属进行明确,是充分保护发明人署名权的前提性条件。如何准确认定发明人,是当前我国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中所首要解决的问题。相对于实际需要来说,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如何认定发明人的规定比较原则性,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性不足,需要借鉴境外经验和总结实践中的经验。而发明人署名权尽管在法律条文中并无歧义,但由于发明人署名权没有得到充分的研究,实践中发生了发明人署名权与作者署名权混淆以及发明人认定标准不一的不良后果。发明人署名权是一种人身权利,发明人署名权一般应由发明人本人行使,只有在发明人身故且发明人署名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有限地由其继承人代为主张权利。发明人署名权通过在专利文件中署真名实现,但是在特殊条件下可以不署名。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采用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诉讼的方式最为彻底,此时应注意正确选择适格被告并合理确定请求范围。
二、企业如何正确行使专利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企业如何正确行使专利权(论文提纲范文)
(2)专利主张实体滥诉的司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1.国际背景 |
2.国内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 |
1.研究方法 |
2.可能的创新 |
一、专利主张实体滥诉的内涵及表现 |
(一)专利主张实体滥诉的内涵 |
1.专利主张实体的由来 |
2.专利主张实体的概念 |
3.专利主张实体滥诉的界定 |
4.专利主张实体滥诉的法律属性 |
(二)专利主张实体滥诉的具体表现 |
1.滥发索赔函 |
2.滥用禁令 |
3.滥用起诉程序 |
4.滥用诉讼策略 |
二、司法规制专利主张实体滥诉的理论及意义 |
(一)司法规制专利主张实体滥诉的理论依据 |
1.权利限制理论 |
2.诚实信用理论 |
3.利益平衡理论 |
(二)司法规制专利主张实体滥诉的重要意义 |
1.保障被告经济利益 |
2.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
3.保护社会创新能力 |
三、我国应对专利主张实体滥诉的司法规制困境 |
(一)司法审判依据缺乏 |
1.专利授权立法的滞后 |
2.诚实信用原则的缺失 |
3.专利恶意诉讼的缺位 |
(二)司法认定先例不足 |
1.滥诉认定要件不明 |
2.与正当维权相混淆 |
3.民刑定性存在争议 |
(三)司法诉讼制度缺陷 |
1.专利起诉条件宽松 |
2.禁令救济被不当利用 |
3.诉讼双方成本负担失衡 |
四、国外应对专利主张实体滥诉的司法规制及启示 |
(一)美国的司法规制 |
1.TC Heartland案:限制随意挑选法院 |
2.e Bay案:严格禁令救济条件 |
3.Seagate Technology案: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4.Octane Fitness案:放宽费用转移规则 |
5.Alice案:明确可专利性标准 |
(二)其他国家的司法规制 |
1.日本双屏幕手机专利案:援引“不能滥用权利原则”抗辩 |
2.英国雷恩案:支持“制止威胁的诉讼” |
(三)国外司法规制的启示 |
五、我国应对专利主张实体滥诉的司法规制路径 |
(一)完善专利法规制,确保有法可依 |
1.严格专利审查机制 |
2.确立诚实信用原则 |
3.增设专利恶意诉讼 |
(二)强化侵权法规制,助力司法认定 |
1.明确滥诉认定要件 |
2.确认不侵权之诉 |
3.支持损害反赔之诉 |
(三)健全诉讼法规制,填补制度漏洞 |
1.优化专利起诉机制 |
2.明晰禁令适用机制 |
3.强化律师费转付机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适用困境 |
第一节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出现的争议焦点 |
一、公权力介入专利许可行为的正当性之争 |
二、公权力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介入程度之争 |
第二节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出现争议的原因 |
一、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立法价值选择 |
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现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博弈 |
三、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对私法自治局限性的突破 |
第三节 体现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
一、定价权的分配不合理导致主体间的利益失衡 |
二、缺乏完整的权利保障机制使得私权难以实现 |
小结 |
第二章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适用比例原则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法律属性 |
一、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性质 |
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与相关制度比较 |
三、公权力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的体现 |
第二节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构建可参考比例原则 |
一、比例原则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适用基础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逻辑前提 |
第三节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公权力权力限制的积极效应 |
一、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公权行为应符合比例原则 |
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公共主体的公共职能转型 |
小结 |
第三章 公权力介入型定价权分配规则的构建 |
第一节 许可费标准的法定安排阻碍专利权的优化进路 |
一、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定价效率“明升暗降”的深远影响 |
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背离了专利权限制相对封闭的发展趋势 |
三、开放许可费用标准化将加重专利权的滥用 |
第二节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定价正当机制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一、比例原则的本质决定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定价正当机制的正当性 |
二、比例原则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定价正当机制的适用条件 |
三、比例原则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定价正当机制的具体适用 |
第三节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定价正当机制的优化和完善 |
一、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定价机制的模式选择 |
二、开放许可使用费的确定以自主协商优先 |
三、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定价正当机制的社会保障 |
小结 |
第四章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多重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权利实现的困境 |
一、困境表征为公权保护私权实现的正当性 |
二、多重权利保障机制可有效保障私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
第二节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多重权利保障机制的合比例性审查 |
一、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多重保护的目的性审查 |
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多重权利保障机制的手段审查 |
三、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多重保护的“手段-目的”的均衡性审查标准 |
第三节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
一、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异议程序 |
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法分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中外专利法立法模式比较研究 |
(一)域外专利法变迁史概述 |
1.专利法律制度的孕育和初创 |
1)威尼斯 |
2)英国 |
3)美国 |
2.专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创新 |
1)德国 |
2)日本 |
3.小结 |
(二)中国《专利法》立法模式的历史背景 |
1.晚清至民国:初创专利制度 |
1)晚清至民国专利制度发展简史 |
2)继受论对晚清民国专利制度的深刻影响 |
2.新中国:重建专利制度 |
1)新中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 |
2)《专利法》立法草案关于专利种类和法律结构的主要变化40 |
3)专利法保护几种专利的争论 |
4)《专利法》颁布后历次修改的基本脉络 |
3.小结 |
(三)专利法典型立法模式比较分析 |
1.单独立法模式 |
1)单独立法模式的主要特征 |
2)单独立法模式的优势和问题 |
2.部分合并立法模式 |
1)部分合并立法模式的主要特征 |
2)部分合并立法模式的优势和问题 |
3.“合并立法,法内分编”模式 |
1)“合并立法,法内分编”模式的主要特征 |
2)“合并立法,法内分编”模式的优势和问题 |
4.“合并立法,集中规定”模式 |
1)“合并立法,集中规定”模式的主要特征 |
2)“合并立法,集中规定”模式的优势和问题 |
(四)本章小结 |
二、法律体系统合与分解的内在规律 |
(一)从法律体系到民法法典化 |
1.法律体系的概念 |
2.法律体系化的功用 |
3.法律体系化与法律结构 |
4.法律体系化与民法法典化 |
(二)民法的“法典化”、“解法典化”与“再法典化”的启示 |
1.民法“法典化”:从“分”到“合” |
1)民法“法典化”的基本概念和历史脉络 |
2)法典的形成条件 |
3)民法典结构的内生动因的进一步解析 |
2.民法“解法典化”:作为一种“分”的力量 |
1)“解法典化”的背景和特征 |
2)“解法典化”的实质——民法体系结构的分解与重构 |
3.民法“再法典化”:再次从分到合 |
1)“再法典化”的定义和方式 |
2)“再法典化”的部分共性特征 |
3)“再法典化”对专利法体系结构的启示 |
4.小结 |
(三)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 |
1.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背景 |
1)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通说的形成 |
2)“知识产权”概念的成型 |
3)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由“分”到“合” |
4)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由“分”到“合” |
2.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现实条件和不利因素 |
1)我国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现实条件 |
2)我国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不利因素 |
3.知识产权法的分合之辨 |
1)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是“入典”的必经之路 |
2)知识产权法的现状迫使我国知识产权法走向体系化 |
3)知识产权法体系化中的“合”与“分” |
(四)本章小结 |
三、《专利法》“三法分立”合理性的再考察 |
(一)《专利法》“三法分立”对专利质量问题的回应能力 |
1.专利质量问题的背景 |
2.专利质量的多维度定义 |
3.专利质量问题的多元诱因和解决路径 |
1)科研层面的技术方案创造 |
2)科研成果转化为专利申请 |
3)行政层面的专利申请审查 |
4)专利权的行使和保护 |
4.小结 |
(二)《专利法》“三法分立”对专利标识混淆问题的回应能力 |
1.专利标识混淆的担忧和质疑 |
2.专利标识混淆的实证研究 |
1)受访者基本情况 |
2)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
3.解决专利标识混淆的合理进路 |
(三)《专利法》“三法分立”与外观设计制度定位问题 |
1.我国外观设计制度保护客体的再厘清 |
2.外观设计的主要法律保护模式 |
3.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模式与立法模式的关系 |
4.外观设计应保留在《专利法》体系之中 |
(四)《专利法》“三法分立”在立法层面的可行性 |
1.“三法分立”的立法难题 |
2.“三法分立”的高昂成本 |
(五)本章小结 |
四、《专利法》统合之下的“三法分立”路径 |
(一)我国专利法律体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
1.中国专利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 |
2.《专利法》的“法典基因” |
3.《专利法》的“解法典化”趋势 |
1)《专利法》以外的专利法律渊源在具体案件中的较多适用 |
2)《专利法》以外的专利法律渊源确立了大量新的法律规则 |
(二)在统合路径之下实现《专利法》“三法分立” |
1.保持统合的《专利法》体系结构 |
2.沿循“法典化”技术,逐步吸纳具体规则 |
3.提炼共性规则,单独成节整合特殊规则 |
五、结论 |
(一)建立法律体系结构“分”与“合”的综合辩证观 |
1.以辩证统一的眼光看待法律的“分”与“合”,尊重法律自我发展的基本逻辑 |
2.《专利法》体系结构优化调整的“统分结合” |
(二)充分考量多维度现实因素的影响 |
1.应匹配我国民法典编纂和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潮流和趋势 |
2.应审慎评价《专利法》“三法分立”对专利制度问题的回应能力 |
3.应谨慎评估《专利法》“三法分立”的社会效应 |
(三)以“体系化”为目标实现专利法体系结构优化 |
附录关于专利标识在消费中的引导和混淆情况的问卷调查 |
(7)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概念界定 |
(一)权利要求解释与等同原则之间的关系 |
(二)本文讨论中涉及的专利 |
(三)等同原则的定义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综述 |
(一)等同原则的介绍性研究 |
(二)等同原则构成要件及其限制性原则研究 |
(三)等同原则与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关联关系研究 |
(四)行政程序与等同原则的关联研究 |
(五)美国等同原则研究现状 |
五、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等同原则概述 |
第一节 等同原则在美国:从权利到竞争机制的一部分 |
一、反垄断法影响下的专利法 |
二、市场竞争视角下的等同原则:从公平保护到竞争机制下的限制 |
(一)1890 年之前的等同原则:自然权利说主导下的“实质性改变”标准 |
(二)1890-2000 年:利益平衡理念下的等同原则 |
(三)2000 年后:竞争机制保护与促进理念下的等同原则 |
(四)对等同原则的进一步限制:权利要求妨害原则 |
第二节 等同原则在中国:根深蒂固的自然权利说 |
一、法律阙如下的司法适用(1985 年-2000 年) |
二、司法解释框架下的广泛适用(2001 年-2008 年) |
三、等同原则的体系化(2009 年-至今) |
第三节 等同原则功能与价值再思考 |
一、等同原则需回应中国潜在创新主体的现实需求 |
二、等同原则对后生技术的捕获能力 |
第二章 行政审查与等同原则的适用 |
第一节 优先权审查(先申请制度)与等同原则之间的摩擦 |
一、优先权成立要件 |
二、等同原则对优先权制度(先申请制度)的突破(中国) |
三、等同原则突破优先权制度后的利益归属 |
第二节 修改超范围审查与等同原则的摩擦 |
一、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依据和方式 |
二、等同原则对修超范围审查之突破(中国) |
三、等同原则突破修改超范围后的利益归属 |
第三节 三性审查为重点的行政程序未夯实等同适用的基础 |
一、三性审查的本质 |
(一)布莱恩·阿瑟(W.Brian Arthur)的技术本质论 |
(二)三性审查的过程 |
(三)检索客体的表达:在专利分类体系中寻找位置 |
(四)解构发明构思 |
二、三性审查在适用等同原则时的价值 |
三、被特别强调的三性审查扭曲了适用等同原则的基础 |
第四节 清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审查未夯实等同原则的适用基础 |
一、技术层面的清楚不能满足等同原则的适用前提 |
二、流于表面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审查不能满足等同原则的适用前提 |
第三章 司法领域等同原则适用之现实困境 |
第一节 逻辑上无法自洽的构成要件 |
一、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与新颖性/创造性标准的混淆 |
二、司法的迂回适用 |
第二节 未真正适用过的侵权行为日时间基点 |
一、侵权行为日为时间基点的意义及现实适用 |
二、以侵权行为日为时间基点使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无法配合 |
第三节 等同原则适用客体的主观性 |
第四节 较相同侵权享有更多程序利益的等同原则 |
一、免除了举证责任的等同侵权之诉 |
二、免于举证的等同原则对专利民事诉讼模式的挑战 |
第四章 等同原则的应然定位 |
第一节 国际专利体系下发达国家技术优势的利益实现 |
一、建立道德优势 |
二、TRIPS条约/TRIPS+(TRIPS plus)掩护下的贸易 |
三、建立在技术优势上的专利掠夺 |
四、日本的选择:将专利制度作为技术导流通道 |
第二节 中国专利制度的技术导流功能不足 |
一、创新与专利权的关系被扭曲 |
(一)国家创新体系的网络化、非线性化特征 |
(二)单向思维主导下的中国专利制度 |
二、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合力不足 |
(一)功利主义价值观指引下的行政程序 |
(二)自然权利说主导下的司法程序 |
三、重视技术信息导入、传播功能 |
(一)技术信息导入、传播的必要性 |
(二)美国在科技领域的引领地位 |
(三)中国的务实选择 |
第三节 技术导流通道下的等同原则 |
一、中国等同原则下的三元利益平衡 |
二、助力市场良性竞争机制塑造的等同原则 |
第五章 等同原则的重构 |
第一节 司法程序中的重构:等同原则的自身重构 |
一、消除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之间的矛盾性 |
二、去除等同原则对后生技术的捕获能力:以申请日作为等同判定的时间基点 |
三、等同原则应回归辅助地位,回归民事诉讼程序 |
(一)等同原则应归于辅助地位 |
(二)等同侵权应限于权利人的请求 |
(三)权利人应对等同的范围举证证明 |
第二节 助力等同原则重构的行政程序 |
一、提高创造性标准 |
二、重视说明书的技术信息教导作用 |
(一)严格限制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使用 |
(二)对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法律价值的回归 |
第三节 立法层面对等同原则的重构 |
一、建立《审查指南》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 |
(一)《审查指南》的本质 |
(二)《专利法》司法解释体现了立法目的 |
(三)让立法审视行政闭环中的《审查指南》 |
二、向专利行政程序导入司法权威:建立司法判例行政参考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或录用的论文 |
(8)NPE专利运营的正当性及权利滥用的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问题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NPE专利运营的现状及突出问题 |
第一节 NPE专利运营的内涵与特征 |
一、NPE的起源与发展 |
二、NPE专利运营的分类 |
三、NPE专利运营的特点 |
第二节 NPE专利运营面临的突出问题 |
一、专利权的正当使用受限 |
二、NPE对专利权的滥用 |
三、平衡“行使权利受限”和“权利滥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NPE专利运营的正当性 |
第一节 NPE专利运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一、NPE专利运营的法理学依据 |
二、NPE专利运营的经济学支撑 |
第二节 NPE正当专利运营产生的积极效应 |
一、促进专利交易市场的活跃性 |
二、实现专利市场的明确分工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NPE专利运营的法律边界探析 |
第一节 驱动NPE进行专利诉讼的原因 |
一、专利价值的司法认定 |
二、停止侵权的适用 |
第二节 NPE对专利权行使的边界 |
一、滥用诉权的认定 |
二、刑法规制NPE的矫枉过正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NPE专利运营的法律规制和政策建议 |
第一节 规范NPE专利运营的域外经验 |
一、加大原告的举证责任和披露义务 |
二、增加NPE的诉讼成本 |
三、建立公共运营基金或平台 |
四、当然许可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 |
第二节 我国NPE专利运营的规范路径 |
一、建立规制NPE运营的基本原则 |
二、完善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
三、建立专利保险机制 |
四、构建诉讼信息和专利信息的链接平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专利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专利搭售问题 |
(一)专利搭售现状及可引发的现实危害 |
1.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
2.减损消费者福利 |
3.逃避价格监管 |
(二)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面临的法律难题 |
1.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潜在冲突 |
2.法律规制体系未理顺 |
3.专利搭售垄断性认定困难 |
二、对专利搭售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的理论基础 |
1.“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理论 |
2.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 |
3.垄断杠杆理论 |
4.利益平衡理论 |
(二)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问题的法理分析 |
1.分析原则的确定 |
2.专利权人市场力量的认定 |
3.专利搭售定性竞合的处理 |
4.产品独立性的认定 |
三、域外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的经验借鉴 |
(一)美国专利搭售的规制经验 |
1.“双轨制”的规制模式 |
2.“合理原则”下法官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 |
3.反垄断“安全区”豁免条款 |
(二)欧盟专利搭售的规制经验 |
1.“单轨制”的竞争法统辖模式 |
2.《欧盟条约》第101 条、102 条对搭售协议的规定 |
3.设置“黑名单”绝对禁止条款 |
4.集体豁免与个人豁免相结合 |
(三)日本专利搭售的规制经验 |
1.日本对专利搭售的立法规定 |
2.反垄断私人实施制度 |
(四)启示与借鉴 |
四、对我国专利搭售反垄断法规制的设想与建议 |
(一)规制基本原则及理念 |
1.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
2.坚持合理性分析的基本原则 |
3.构建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多元法律规制体系 |
(二)具体完善建议 |
1.明确专利非法搭售的构成要件 |
2.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引入反垄断法 |
3.专利搭售本质为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4.完善专利搭售豁免理由 |
5.探索构建防止专利权滥用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10)论发明人署名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方法 |
(一) 发明人署名权概述 |
(二) 研究现状 |
1. 国内研究现状 |
2.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二、发明人身份的认定 |
(一) 发明人身份认定的规范分析 |
1. 关于“实质性特点”的理解 |
2. 关于“创造性贡献”的理解 |
3. 相同发明、相同主题发明等特殊情形下发明人身份的认定 |
(二) 发明人身份认定的比较法考察 |
1. 美国对发明人身份认定的规定 |
2. 德国对发明人署名权的规定 |
3. 我国台湾地区对发明人署名权归属的规定 |
(三) 发明人身份认定的实证分析 |
1. 法院总结出了认定的经验和规则 |
2. 尚未形成对发明人身份认定的统一标准 |
(四) 发明人身份认定的步骤 |
1. 发明人身份的一般构成要件 |
2. 单一发明人的认定 |
3. 共同发明人的认定 |
三、发明人署名权的内容与性质 |
(一) 发明人署名权的内容 |
1. “有权写明”之理解 |
2. 专利文件的范围 |
(二) 发明人署名权的性质 |
1. 署名作用的对象 |
2. 人身依附性 |
3. 与财产利益的关联 |
四、发明人署名权的行使 |
(一) 发明人署名权的行使主体 |
(二) 发明人署名权行使的效力 |
(三) 发明人署名权与职务发明奖酬请求的关系 |
五、发明人署名权的救济 |
(一) 发明人署名权的侵权类型 |
(二) 发明人署名权的民事救济途径 |
1. 发明人署名纠纷的适格被告 |
2. 发明人署名权纠纷只能进行有限的调解 |
3. 除有约定外,发明人之间的署名顺序争议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
4. 发明人署名纠纷属于给付之诉 |
5. 侵害发明人署名权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企业如何正确行使专利权(论文参考文献)
- [1]滥用知识产权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辩[J]. 张世明. 人大法律评论, 2020(02)
- [2]专利主张实体滥诉的司法规制研究[D]. 曾宁. 广西师范大学, 2021(02)
- [3]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研究[D]. 卜红星.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4]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5]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法分立问题研究[J]. 张翰雄. 私法, 2020(01)
- [6]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反垄断问题研究[D]. 柯一嘉. 上海交通大学, 2020
- [7]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D]. 黄丽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9)
- [8]NPE专利运营的正当性及权利滥用的规制[D]. 罗澜.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9]专利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 赵毓森. 山西大学, 2020(01)
- [10]论发明人署名权[D]. 尚尚. 苏州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