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知缺乏履约能力 签订合同是否构成诈骗罪(论文文献综述)
黄云飞[1](2021)在《二重让与的类型化刑法评价》文中研究表明二重让与的事实类型并不单一,其刑法评价也涉及多种因素。根据行为人移转所有权的行为相对于后一个合同行为发生的时间,可以将二重让与分为先受让型二重让与和后受让型二重让与。对于后受让型二重让与,在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后,无需再纠结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而应关注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欺诈手段;对于先受让型二重让与,应重点考察后买受人是否善意以及是否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等因素。不同因素会得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侵占罪以及无罪等不同的刑法评价。
吴晨晨[2](2020)在《赵某利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评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经济有关的纠纷和犯罪也日益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区分有关经济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也愈加重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赵某利诈骗改判无罪案是纠正企业家冤假错案的第一案,该案件有着较大争议的案件,因此,有很多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首先,在对本案进行评析时,笔者先对这个案件进行必要的案情概述。赵某利在19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担任春风厂的厂长,并且在1992年至1993年期间,一直多次从东北风公司购买冷轧板。按照双方的说法,赵某利在大多数情况都是先提走所需要的冷轧板,然后隔了一段时间后再给东北风公司付款,基本上交易方式都是延迟付款,东北风公司对此并没有异议。直到1993年东北风公司内部对账的时候发现赵某利有四次在本公司提取了冷轧板,但是并没有付款的情况,多次协商无果后,东北风公司一纸诉状将赵某利以诈骗冷轧板为由,告到了立山区法院,一审法院宣告赵某利无罪,二审法院宣判赵某利诈骗罪,经过最高院的改判赵某利不构成诈骗罪,虽然赵某利已经去世,这一波三折的案件最终以无罪告终。其次,本文将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赵某利再审改判无罪一案中,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赵某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赵某利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最后,赵某利是否构成诈骗罪。同时结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一步步的分析为什么赵某利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并没有实施欺诈行为,从而不属于诈骗罪的范畴。最后,再以该案例引出本文所要探讨的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之间的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文分别从法理的角度对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关系做一梳理,以期对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实践的改革研究有所帮助。再对经济合同的完善提出些许的法律建议,不仅是为了时代发展的需要,还是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根本所在。规范经济合同可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的产生,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刘潋[3](2020)在《论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与界定》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越来越频繁,交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直到现在,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在二者的本质、区分与界定依旧是理论实务界的难题,民事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在现代社会表现出更加多样化、交叉化的趋势。在办理具体的个案过程中,对案件定性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往往在立法上依据不一致,造成很多刑民交叉的案件难以判定,其中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别与界定是司法实践中出现频率最高、判断难度很大的难题,这个难度首先表现在定性方面。从具体执法实践来看,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刑交叉案件的发生愈加频繁,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被害人会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然而,涉及到刑民交叉的案子特别是民事欺诈行为和刑事诈骗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不要说是老百姓,就算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法律人员,在区分时都存在把握不准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性出现一些错案,例如将一般的违法分子当做犯罪分子来处理,也可能将本该隶属于刑事诈骗的行看成是民事经济纠纷,既侵害了行为人的合法权利,又没有保护被害人的正当权益。只有处理好刑民交叉案件,才能使公民对司法产生敬畏与信任,才能树立司法权威。因此,民刑交叉问题尤其是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区分界定问题是理论界及实务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第一部分先从理论上对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进行概念厘清,在对二者的特征、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本文第二个部分是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法理上进行比较辨析,同时借助了国外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的理论,试图去找出二者在理论上的内在联系和不同点。由于立法存在抽象性和空白性,还需从司法实践中去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在本文的第三个章节中,笔者在无讼、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等裁判文书网络平台上查阅了大量的有关诈骗罪的判决文书,通过六个真实的案例找出当前中国司法实务关于区分二者存在的司法困境,并分析原因,这是本文重点阐述的部分。最后,本文第四部分找出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司法区分路径,以期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提供正确的、可操作性的区分方法,这也是本篇论文的最终目的所在。
朱雪颖[4](2020)在《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法224条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因此,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对于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指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的控制和掌握,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它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关系,是犯罪的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恶意占有。通过对135个判例的梳理与分析,总结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多围绕主体资格、履行能力、履行行为等因素进行认定,在此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过多使用推定这一形式,然而推定又有一定程度的不可靠性,以及不同法院之间对法条认定存在差异、“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认定存在难度和对是否包括间接故意存在争议等问题,根据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判例以及理论等内容的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这些问题的成因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证明困难、主观要件判断存在惯性、推定过度依赖法官个人判断以及机械理解法条含义等几个方面。为解决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慎用推定原则,在保证基础事实真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各种因素,以及完善调查取证技巧等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
李玉琪[5](2020)在《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问题 ——以林某合同诈骗罪为例》文中指出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得知,2017年至2019年,全国范围内一审程序审理的合同诈骗罪占诈骗犯罪的比例逐年下降,分别为15.6%、14.5%和12%。犯罪数量上,合同诈骗罪总体数量也确实有所减少,但仍不够明显。若将此与2013年相比,2019年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数量就翻了近四倍,总量超过5000件。概言之,近年来,在诈骗犯罪中,合同诈骗罪仍然是犯罪率最高、数目最多的罪名,也是司法实践中最易引发争议的罪名之一。与此同时,从我国知名学者近期在相关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形式来看,大多会结合具体的案例展开分析,说明目前中国法学研究的风向发生了转变,开始由以往政策和立法定向的法学研究转为司法定向的法学研究。也就是说,法学研究正在逐步摒弃脱离司法和抽象的纯理论研究。因此,笔者也将以林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为例,浅析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林某合同诈骗罪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人林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2、被告人林某是否存在诈骗行为;3、“被害人”是否遭受实际损失。法庭辩论时,在林某实施犯罪过程中具体行为的界定上,林某的辩护律师和公诉机关产生了较大的争议。辩护人认为,林某转移纸品的前行为构成侵占罪,后又以该纸品设定质押与第三人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但又在第三人是否实际受损的问题上,以善意取得制度为林某进行辩解,其隐含的逻辑本身就是林某并未实际处分涉案纸品,那么林某转移纸品的前行为自然不能成立侵占罪。公诉机关认为,林某在与本案“被害人”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明知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仍以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得对方当事人借款,借款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笔者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理论,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进行分析,通过林某的事实行为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符合合同诈骗罪既遂的全部构成要件,从而认定被告人林某成立合同诈骗罪。
孙新雨[6](2020)在《借贷型诈骗司法认定的研究 ——以杨某某诈骗案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诈骗犯罪的民刑分际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刑法研究、司法实践人士关注和讨论的重点。其原因在于,诈骗犯罪作为犯罪手段最为复杂、多样的犯罪类型之一,其外在表现始终伴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多变性也导致传统刑法学理论中关于诈骗犯罪的理论解析,在面对新型、特殊形态的诈骗犯罪时常常出现认定困难,其中借贷型诈骗便是较为典型的一例。该类犯罪通常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依靠借贷合同为掩护实施诈骗,在行为外观上与借贷合同欺诈行为存在高度相似,给司法认定带来了新的难题。近年来,伴随民间借贷、地下金融逐步繁荣,涉借贷合同的民刑案件数量大增,实践认定困难的问题也逐渐放大,民刑分际模糊,致各个司法实务部门认识不统一的矛盾凸显。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即使借贷型诈骗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在此罪与彼罪的法律适用上亦存在较大分歧,出现一些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因此本文试图借助前人研究成果,结合司法实践情况,找出借贷型诈骗犯罪在司法认定上存在的一些困难及相应解决方法,以期对该类犯罪的司法认定提供一些借鉴。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展开论述,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提出典型案例及司法实践中的不同意见,归纳争议焦点,以此引出借贷型诈骗司法认定困境之所在。第二部分,从争议焦点出发,通过借贷合同这一客观元素,总结归纳借贷型诈骗与欺诈型借贷的概念并进行辨析,而后从法理上分析两种行为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方面、法律后果的差异所在,以此对两者进行界分。第三部分,从争议焦点出发,围绕民刑界分的重要标准非法占有目的,结合借贷型诈骗的客观行为特点,分析如何在实践中运用刑事推定的方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给出事实推定的具体方法。第四部分,从争议焦点出发,通过分析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异同,理清借贷型诈骗在刑事法律适用上的归属,特别是对借贷型诈骗中借贷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如何正确的理解“签订、履行中”等问题,本文牢牢把握两罪客体差异展开论述,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此罪与彼罪认定提供帮助。第五部分,运用本文分析结论,对提出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给出司法认定结论。
郭霞[7](2019)在《合同诈骗罪与买卖合同纠纷刑民交叉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济社会的发展必然导致市场交易的活跃,合同是市场交易中最为常见的凭证,其触角已经伸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也逐年增多,合同诈骗罪成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的特点,令许多受害人难以察觉。笔者在从事审判工作期间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与合同民事纠纷案件存在很多交叉地带,经常发生合同民事纠纷被刑事化处理或合同诈骗被民事化处理的错误。研究合同诈骗罪当中包含的刑民交叉问题,有利于明确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继而为合同效力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持。本文从一起真实案例出发,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引发合同诈骗罪刑民交叉问题的相关思考,并结合刑法与民法的基本规定、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基本理论,对合同诈骗罪刑民交叉问题进行研究。文章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徐某平与F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案情、分歧观点和争议焦点;第二部分论述了合同诈骗罪与买卖合同纠纷刑民交叉案件实体问题,包括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分,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第三部分论述了合同诈骗罪与买卖合同纠纷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适用问题,比较论述了刑民交叉的三种模式选择,司法实践的三种处理模式;第四部分论述了合同诈骗罪与买卖合同纠纷刑民交叉案件的证据采信问题,主要对《会议纪要》是否能作为证据采信即其证明力大小进行了分析和研判。
艾非娇[8](2019)在《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经济在经过了改革开放的迅猛发展后日新月异,近年来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健全,合同已经成为日常经济交往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与此同时,以合同为媒介实施的犯罪也日益增多。合同诈骗罪已成为一种高发常见的犯罪,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民的财产权利,更是侵犯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合同诈骗罪往往具有波及人群广、涉案金额大的特点,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各方面对合同诈骗罪的打击力度也一直在加大。但是近年来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统计数据显示出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基数不断上升,撤案率、不起诉率逐步攀升,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存在问题。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既是一个实践课题,又是一个法学理论课题,在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领域引起了热烈探讨,许多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本文作者试图就工作中所接触的案件,通过对三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分析梳理,找出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中最突出的问题,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对合同诈骗罪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全文将近四万字,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合同诈骗罪的历史沿革、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分析。第二部分:对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性质以及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第三部分:选取工作中接触到的三个典型案例,对案情及主要争议点进行介绍,找出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存在的焦点难点问题。第四部分:笔者针对上文提出的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结合上述案例夹叙夹议。论述了运用刑事司法推定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进行区分应把握的要点;合同诈骗罪数额司法认定要点三个问题。第五部分:基于前文对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问题的分析研究,反观我国合同诈骗罪立法存在的不足。对域外一些国家对合同诈骗行为的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找出值得借鉴之处。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以期对合同诈骗罪法律适用有所帮助。
陈思宇[9](2019)在《合同诈骗案侦查难点与对策分析 ——以屈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侦查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合同诈骗案件数量日益增多,情况日趋复杂,合同诈骗案件侦查面临越来越多的难题。有时侦查人员采取了多种侦查措施,收集了各种证据,但是因为各种问题,无法满足检察院和法院认定犯罪的需要,最终无法顺利完成诉讼程序。本论文以重庆市XX区公安机关侦办某合同诈骗罪的过程为案例,探究侦查人员在侦查方向、取证逻辑、侦查措施方面遇到的限制,分析其产生原因,并且提出了改进的建议。全文17000余字,主要分成以下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屈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的侦查经过。因为关键证人死亡,侦查人员无法确认嫌疑人的具体犯罪手段,转而通过推定,希望证明嫌疑人在明知担保物存在造假的情况下,使用虚假担保物,和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借款。侦查人员围绕上述思路取得了各种证据,但是因为和检察院存在认知差异,该案最终不予起诉。本部分分析了侦查人员的办案思路和取证逻辑,总结了不予起诉的原因,并且解析了检察院和公安的认知差异。第二部分总结侦查人员在合同诈骗案件侦查实务中遇到的各种困难。本部分分析侦查人员依照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确定侦查方向,选择侦查侧重点的一般过程。但是在直接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僵化的侦查思路可能将办案人员引入僵局。例如:缺乏直接证据,可能直接阻断侦查人员既定的侦查方向;涉案当事人之间的各种“隐秘行为”构成违法阻却事由,但是当事人并不向侦查人员坦白,导致侦查资源极大浪费;证明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现有思路较为单一,一旦缺乏直接证据,很可能无法满足检察院的要求,最终对嫌疑人定罪量刑。很多时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认识差异,发生在“侦查方向的合理性”,以及“证明侦查方向的证据充分性”等方面。另一方面,侦查人员采取各种侦查措施收集证据,面临着各种特殊的取证难题,不同的措施存在各自不同的缺点,影响侦查结果。例如:办案过程中的情势变更可能大大增加取证难度;在合同诈骗案实操中,专业第三方(鉴定、审计等)提供的证据有时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现有的资金调查手段,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存在诸多不便。侦查措施运用不纯熟,不仅会引起取证困难,还会导致侦查方向的被迫改变。第三部分内容是解决合同诈骗案件侦办难题的建议为了更好地侦办合同诈骗案件,解决合同诈骗案件侦办中发现的上述问题。作者在这一部分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侦查改进建议,希望从侦查方向确定和修正、举证逻辑的改进,以及侦查措施的综合运用方面,解决现有合同诈骗案件中的难题。在改进侦查方向方面,以三层次犯罪构成理论解析合同诈骗罪,紧密围绕合同诈骗案件的构成设置侦查方向,够突出侦查方向的重点和难点;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灵活选择“刑事推定”的侦查思路,修正合同诈骗案件的原有侦查方向,可以避免侦查僵局。在改进侦查措施方面,综合运用现有侦查措施,事先确定取证方案,可以防止情势变更对案件造成恶劣影响,快速达到取证目的;与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可以提高相关证据的效力;提升现有资金查询的软硬件水平,增强流水证据的系统性,可以节约办案成本,加快办案进程。
王雨欣[10](2019)在《租车质押借款类案评析》文中研究表明租车质押借款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在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以后,冒充该车辆的有权处分者将租赁的车辆质押给第三人以获取其借款。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着差异,即使不同案件最终的罪名一致,论证的过程及理由也不尽相同,司法工作人员及理论界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也存在着意见不一致的现象。这样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仅不利于实现个案公正,甚至可能损害司法权威与统一性。本文选取了四则判决各异的案例,通过对案件事实与判决思路的梳理,结合法律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该类案件展开分析。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租车行为以及质押借款行为的性质、前后两行为的关系即此类案件的罪数问题、犯罪数额该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文在对相关罪名及法律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结合四个案例的案件事实,首先分别界定前后行为的性质,再从整体上讨论二行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对于租车行为的性质,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签订合同的,成立合同诈骗罪;使用真实身份信息租车时,若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取得车辆之前,仍成立合同诈骗罪,但若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取得车辆之后,且行为人将车辆质押拒不归还的,对租赁公司成立侵占罪。对于质押借款行为的性质,该行为不属于民事欺诈,而应成立诈骗犯罪;且借款合同的内容无法体现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关系,不构成合同诈骗,而只能成立诈骗罪。第二,本文将前后行为结合,从整体上探讨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二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当前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后行为构成诈骗罪时,两行为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而在行为人合法租车后才质押骗取借款的情况下,行为人只有一个客观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侵占罪与诈骗罪,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无论何种情况,租车质押借款类案件均只按一罪处罚。第三,对于犯罪数额认定的问题,租金及押金是行为人付出的犯罪成本,也是被害人的合法收益,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而预先扣除的利息及案发前行为人已主动归还的借款则不应计入诈骗数额;最终犯罪数额的认定应遵循罪数理论,按照择一重罪的这个规则取重罪的犯罪数额。
二、明知缺乏履约能力 签订合同是否构成诈骗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明知缺乏履约能力 签订合同是否构成诈骗罪(论文提纲范文)
(1)二重让与的类型化刑法评价(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二重让与刑法定性之争的评析 |
(一)无罪说与有罪说 |
1. 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影响犯罪认定。 |
2. 是否具有欺诈行为是认定犯罪的关键。 |
(二)诈骗罪说与合同诈骗罪说 |
1. 分歧所在: |
2.“合同”范围的应然界定。 |
三、二重让与的刑法类型化评价 |
(一)后受让型二重让与之评价 |
(二)先受让型二重让与之评价 |
四、结语 |
(2)赵某利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案情概述 |
第一节 案件基本事实 |
第二节 法院判决及理由 |
一、一审判决及理由 |
二、二审判决及理由 |
三、再审判决及理由 |
第三节 争议焦点归纳 |
第二章 法理分析 |
第一节 本案中赵某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一、关于“非法占有”的界定 |
二、本案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第二节 本案中赵某利没有实施欺诈行为 |
一、欺诈行为的界定 |
二、本案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本案中赵某利不构成诈骗罪 |
一、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二、本案中赵某利行为的定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延伸思考 |
第一节 理清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 |
一、经济犯罪的特点分析 |
二、经济纠纷的特点分析 |
三、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分 |
第二节 关于完善经济合同的法律建议 |
一、经济合同纠纷的特点分析 |
二、经济买卖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三、经济合同纠纷的化解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论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与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
(一)选题的理论价值 |
(二)选题的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论文的研究方法 |
(二)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概念厘定 |
一、民事欺诈的概念及特征 |
(一)民事欺诈的概念 |
(二)民事欺诈的主要特征 |
二、刑事诈骗的概念及特征 |
(一)诈骗罪的概念和特点 |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第二章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法理辨析 |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相同点 |
(一)主观方面的相同点 |
(二)客观方面的相同点 |
(三)二者的内在联系 |
二、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 |
(一)在主观方面的区别 |
(二)在客观方面的区别 |
第三章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司法困境考察 |
一、司法困境的现象特征 |
(一)司法判例的现象评析 |
(二)司法困境的特征分析 |
二、司法困境的成因分析 |
(一)法律上存在模糊空白地带 |
(二)被告人辩护权行使不充分 |
(三)法律工作者素质有待提高 |
第四章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司法区分路径 |
一、统一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罪状确立 |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准确理解 |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原则 |
二、正确判断欺诈行为和欺骗行为 |
(一)基于主体认知能力的区分 |
(二)基于欺骗内容的区分 |
(三)基于欺骗程度的区分 |
三、准确认识数额对行为性质的影响 |
四、正确把握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之间的转化 |
(一)主观方面的转化 |
(二)客观行为的变化 |
(三)损害数额的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4)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0.2 问题的提出 |
0.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4 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0.5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 |
1 “非法占有目的”与合同诈骗罪 |
1.1 “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内涵 |
1.1.1 排除意思 |
1.1.2 利用意思 |
1.2 “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
1.3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法律依据 |
1.3.1 刑法第224条 |
1.3.2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2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现状——以135个判例为分析样本 |
2.1 样本选取说明 |
2.2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认定中的体现 |
2.2.1 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或能力适用率最高 |
2.2.2 签订合同时主体资格条款适用率最低 |
2.2.3 审理金融案件所列的七种认定标准也被少数运用 |
2.2.4 推定在司法认定中被广泛适用 |
3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过于依赖推定 |
3.2 不同法院之间对法条理解存在差异 |
3.3 对是否应包含间接故意存在争议 |
3.4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认定标准不统一 |
3.5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
3.5.1 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证明困难 |
3.5.2 主观要件的判断存在惯性 |
3.5.3 推定过度依赖法官个人判断 |
3.5.4 机械理解法条含义 |
4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原则与方法建议 |
4.1 坚持疑罪从无 |
4.2 慎用推定原则 |
4.2.1 推定要确保基础事实真实 |
4.2.2 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联系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 |
4.2.3 主客观相一致 |
4.2.4 推定可反驳 |
4.2.5 法定目的犯的目的推定适用标准较高 |
4.3 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
4.3.1 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
4.3.2 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
4.3.3 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情况 |
4.3.4 行为人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及未履约的原因 |
4.4 完善调查取证技巧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问题 ——以林某合同诈骗罪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案例分析法 |
2、理论及文献分析研究方法 |
3、经验总结法 |
(三)难点或创新点 |
一、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
(一)基本案情 |
(二)本案争议焦点 |
二、案件评析 |
(一)被告人林某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和法律地位 |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 |
3、对本案的评析 |
(二)被告人林某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 |
1、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
2、合同诈骗罪对欺诈行为的界定 |
3、对本案的评析 |
(三)“被害人”遭受实际财产损失 |
1、合同诈骗罪的既遂标准 |
2、对方当事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时间点 |
3、对本案的评析 |
三、思考与建议 |
(一)我国刑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现状及成因 |
1、我国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现状 |
2、我国刑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践中出现困境的原因 |
(二)对域外国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鉴与反思 |
1、域外国家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含义的界定 |
2、对域外国家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借鉴与反思 |
(三)我国刑法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完善及建议 |
1、从我国立法上完善合同诈骗罪相关条文 |
2、从司法上科学认定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借贷型诈骗司法认定的研究 ——以杨某某诈骗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案例简介及争议焦点问题 |
第一节 案情介绍 |
第二节 分歧意见及争议焦点归纳 |
一、罪与非罪的争议 |
二、此罪与彼罪的争议 |
第二章 借贷型诈骗与欺诈型借贷的界分 |
第一节 借贷型诈骗与欺诈型借贷的概念 |
第二节 借贷型诈骗与欺诈型借贷的差异 |
一、主观方面存在差异 |
二、客观方面存在差异 |
三、客体方面存在差异 |
四、法律后果存在差异 |
第三章 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 |
第一节 非法占有目的刑事推定的必要性 |
第二节 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原则 |
一、真实可靠原则 |
二、主客观统一原则 |
三、反证否定推定原则 |
第三节 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推定方法 |
一、着重考察履约能力 |
二、着重考察借款理由 |
三、着重考察履约行为 |
四、着重考察财产处置 |
五、着重考察事后态度 |
第四章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分 |
第一节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一般界限 |
第二节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认定 |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 |
二、个人之间借贷合同的归属 |
三、准确把握“签订、履行中” |
第五章 典型案例的司法认定分析 |
第一节 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 |
一、事实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
二、客观行为符合诈骗要求 |
三、侵犯刑法保护客体要件 |
第二节 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 |
一、涉案合同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
二、符合“签订、履行中”的客观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合同诈骗罪与买卖合同纠纷刑民交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例的基本情况 |
(一)基本案情 |
(二)分歧观点 |
(三)争议焦点 |
二、合同诈骗罪与买卖合同纠纷刑民交叉实体问题 |
(一)刑民交叉的概念与类型 |
1.刑民交叉的概念 |
2.刑民交叉的类型划分 |
(二)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分 |
1.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概念解析 |
2.“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三)涉合同诈骗罪中民事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
1.理论学说纷争 |
2.合同效力认定 |
3.本案中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合同效力的分析 |
三、合同诈骗罪与买卖合同纠纷刑民交叉程序问题 |
(一)刑民交叉的程序选择 |
1.先刑后民模式 |
2.先民后刑模式 |
3.刑民并行模式 |
(二)司法实践中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 |
1.驳回起诉 |
2.中止诉讼 |
3.继续审理 |
(三)本案中程序处理问题 |
四、合同诈骗罪与买卖合同纠纷刑民交叉证据采信问题 |
(一)我国现阶段刑事证据采信和民事证据采信的区别 |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证据采信问题 |
(三)本案中证据采信问题分析 |
1.《会议纪要》的概念剖析 |
2.《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价值 |
1.2 合同诈骗罪的历史沿革 |
1.3 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现状 |
1.4 本文研究方法及创新 |
第二章 合同诈骗罪概述 |
2.1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与性质 |
2.2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2.2.1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 |
2.2.2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
2.2.3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
2.2.4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
第三章 案例及争议点介绍 |
3.1 案例一及争议点介绍 |
3.2 案例二及争议点介绍 |
3.3 案例三及争议点介绍 |
第四章 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要点分析 |
4.1 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司法认定要点 |
4.2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辨析司法认定要点 |
4.3 合同诈骗罪数额司法认定要点 |
第五章 完善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思考 |
5.1 域外合同诈骗罪立法考察与借鉴 |
5.1.1 大陆法系相关国家合同诈骗罪立法考察 |
5.1.2 英美法系相关国家合同诈骗罪立法考察 |
5.1.3 对我国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的借鉴意义 |
5.2 .合同诈骗罪立法完善建议 |
5.2.1 将“财物”扩展为财产性利益 |
5.2.2 将签订合同修改为订立合同 |
5.2.3 完善定罪量刑幅度标准 |
5.2.4 完善法律关于犯罪手段的规定 |
5.2.5 对合同诈骗罪适用资格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合同诈骗案侦查难点与对策分析 ——以屈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侦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屈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侦查过程 |
(一)案发经过 |
(二)侦查取证的思路、过程 |
(三)屈某供述情况 |
(四)案件处理结果 |
(五)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认知存在差异 |
二、合同诈骗案件侦查难点分析—以屈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为例 |
(一)缺乏直接证据困扰侦查方向 |
(二)违法阻却事由查证困难 |
(三)证明嫌疑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侦查思路有待扩展 |
(四)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大大增加取证难度 |
(五)专业证据效果不佳 |
(六)资金查询面临瓶颈 |
三、合同诈骗案件侦查完善对策 |
(一)紧密围绕合同诈骗案件构成要件确定侦查方向 |
(二)依法“推定”主观故意 |
(三)综合运用取证措施快速取证 |
(四)充分沟通,发挥专业证据最大能效 |
(五)提升查询资金的软硬件水平,增强资金流水证据的系统性 |
四、结语 |
参考文献 |
(10)租车质押借款类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第2章 样本案件基本情况 |
2.1 李飞诈骗案 |
2.1.1 案情简介 |
2.1.2 诉讼过程 |
2.2 敬某某诈骗案 |
2.2.1 案情简介 |
2.2.2 诉讼过程 |
2.3 王庆录合同诈骗案 |
2.3.1 案情简介 |
2.3.2 诉讼过程 |
2.4 聂向川诈骗案 |
2.4.1 案情简介 |
2.4.2 诉讼过程 |
2.5 样本案件裁判要旨归纳 |
第3章 案件争议焦点 |
3.1 租车行为以及将车辆质押借款行为的性质认定 |
3.2 租车质押借款案的罪数认定 |
3.3 犯罪数额认定 |
第4章 租车质押借款案件评析 |
4.1 租车行为的性质认定 |
4.1.1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之区分 |
4.1.2 利用虚假信息租车成立合同诈骗罪 |
4.1.3 利用真实信息租车行为的性质认定 |
4.1.4 样本案例评析 |
4.2 质押借款行为的性质认定 |
4.2.1 质押借款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
4.2.2 质押借款行为成立诈骗罪 |
4.2.3 样本案例评析 |
4.3 租车质押借款案的罪数认定 |
4.3.1 骗租汽车并质押借款行为的罪数认定 |
4.3.2 合法租车并质押借款行为应成立想象竞合犯 |
4.3.3 样本案例评析 |
4.4 犯罪数额的认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明知缺乏履约能力 签订合同是否构成诈骗罪(论文参考文献)
- [1]二重让与的类型化刑法评价[J]. 黄云飞.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06)
- [2]赵某利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评析[D]. 吴晨晨. 湖南师范大学, 2020(11)
- [3]论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与界定[D]. 刘潋. 江西理工大学, 2020(01)
- [4]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研究[D]. 朱雪颖.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5]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问题 ——以林某合同诈骗罪为例[D]. 李玉琪.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6]借贷型诈骗司法认定的研究 ——以杨某某诈骗案为例[D]. 孙新雨.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7]合同诈骗罪与买卖合同纠纷刑民交叉问题研究[D]. 郭霞.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4)
- [8]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艾非娇. 兰州大学, 2019(02)
- [9]合同诈骗案侦查难点与对策分析 ——以屈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侦查为例[D]. 陈思宇.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2)
- [10]租车质押借款类案评析[D]. 王雨欣. 湖南大学, 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