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怎么样?给点客观建议!!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怎么样??给点介绍。最好是自己了解的介绍。谢谢啦~!!!
楼上的学长说得很好。我也是保定华电的学生,不过才来这里一年。
在这之前也和你一样有过迷茫,但是毅然选择了华电保定的电气专业。
近来,北京校部和保定校区都有不错进展。
今年考研的分数,华电的电力系统比清华的还高。
在电力动力的在著名杂志发表论文引用数上仅此于清华。
而且在各大电网都有华电校友。就业方面优势比较明显
华电的学风很好,因为最近有一个新的政策,
就是一年内两科补考还不过的就留级,四科不过就退学。
所以学风普遍很好。
保定这个地方其实第一印象很差,但是住久了发现还蛮滋润的。
虽然华电二校的面积不大,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从校门口到宿舍不到10分钟的步行距离生活十分便利,物价比较低。
其实总结一句话,
就是华电是一个“性价比”很高的学校。
2.华北电力大学盲审严吗?
这个华北电力大学的盲审是很严格的,你看着点
华北电力大学忙沈阳吗?华北电力大学忙甚?还是比较严的
华北电力大学盲审严吗?根据以前的学长透露,那里的忙神还是比较严格的
嗯华北电力大学盲审应该拿盐吧嗯这东西不用马活
一般来说该大学盲审是不太严的。
3.华北电力大学考研资格
我是大专毕业,学的是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专业,如果要是想考你们学校的研究生,必须要具备那些资格或者条件呢?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0年9月1日,下同),且补修过报考专业大学本科六门专业主干课程(需提供补修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人员,报考专业与所学专业必须相同或相近。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09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按照招生简章上的就可以 直接考就行
这位仁兄好,我是华电经济与管理学院的,现在也准备考研,很高兴能回答你的问题。其实华电的研究生(统招研究生,在职研究生不清楚,我们学校在职研究生主要是一些电力企业送的员工过来)招生条件和其他高校都相差不大,在招生简章有,具体的你可以到我们学校内网(nw.ncepu.edu.cn)和外网(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本科同等学力是指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但业务水平能达到或基本达到本科毕业生水平的生源。凡不持有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均属同等学力。国家教育部规定:同等学力考生在报考研究生时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的水平。同等学力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基本要求是: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毕业后2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或者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这个规定是必要非充分条件,也就是说:专科毕业两年(含两年)是报考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各招生单位还将在此基础上对同等学力做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一般说来,同等学力考生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大专生,包括普通高校、成考、自考或国家承认学历的其他形式的专科毕业生。二是成人教育应届毕业生,由于成人教育应届本科生报考时,即每年的11月中旬,并没有取得本科学历,所以只能以同等学力的资格报考。这一点不同于全日制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生,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生可以以本科生的资格报考。成人教育本科往届生可以直接以本科生的资格报考。三是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也按同等学力对待。
一般情况下,绝大部分招生单位都招收同等学力考生。但也有部分招生单位的部分专业不招收,这是根据不同专业对考生不同的要求而确定的。比如部分院校的外语、法律等专业由于要求较高而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报考,这种情况毕竟是极少数,考生需提前了解招生单位的具体要求。
同等学力有何报考要求
在国家基本规定(毕业两年以上)的基础上,各招生单位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同等学力考生做出自己的规定。比如要求本科段课程成绩、英语水平、发表论文或有科研成果等等。综合各招生单位对同等学力考生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本科段课程。各招生单位对同等学力考生的要求,大都主要体现在对本科段课程学习程度的要求上。在具体要求上,有的学校要求考生必须通过5门以上本科段核心课程成绩,有的要求8门以上,有的要求10门以上,还有的要求必须在本专业专升本并通过本科段的所有核心课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招生单位将考生通过本科段课程的要求视为考生是否达到同等学力的重要条件。所以,并不是只要专业毕业两年就可以报考了,考生应详细了解招生单位的具体要求并提早做好准备。在报名前应到本科段就读学校开具由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单。自考生到自考办开具证明。
2、英语达到本科毕业水平。很多同等学力考生认为,考研需要过英语四级。其实,英语水平的要求招生单位各不相同,只有少数学校对同等学力考生的英语水平做出特别规定,考研并非一定要过四级。何况从2006年开始不允许社会考生报考四六级了,届时招生单位也会对此做出适当调整和灵活处理。其实,随着研究生招生政策的日趋灵活,招生单位把自主权放到各有关院系。比如对英语水平有的高校只是在原则上规定“英语达到本科毕业水平”,至于具体作何要求,则由各院系掌握。
3、要求发表论文或有科研成果。很多同等学力考生表示这很不现实。其实,各招生单位对此也了解,只是对同等学力考生作出更高要求而已。在招生录取上会有灵活或变通的形式来处理,比如只要考生出示论文,并不一定要发表。考生在复试时只要能够提供足以证明自己水平的材料,比如论文、科研发明等材料即可。也有少数学校虽然要求招生简章中做此要求,实际上并不需要论文。当然,考生还是尽量能够达到招生单位的要求,以提高自己复试成功的几率。
4、复试时要加试两门专业课。加试是对同等学力考生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教育部的统一要求,其目的在于以直接的形式检测考生的实际水平。加试要求考生必须达到及格水平。对于专业课加试的情况,考生应该在初试完毕接到复试通知后,尽早了解报考专业的要求,提早做好准备。
对于以上问题,第一和第四是各招生单位的共同要求,第二和第三各招生单位则有不同要求。考生在选择学校时一定先了解清楚,最好向以前考上的师兄或师姐请教。
报考指南
1、先取得本科学历然后再报考研究生。如果你现在已经大专毕业或即将大专毕业,建议你首先要通过成考、自考、专升本或其他形式继续攻读本科段课程。在拿到本科学历之后在报考研究生,就会省却这作为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烦恼了。毕竟目前多数招生单位对同等学力考生的要求条件还比较苛刻,而且同等学力考生通过考研初试后,在复试时还必须加试两门专业课。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报考研究生就不存在这些问题了。其实,招生单位之所以对同等学力考生做出这些要求,还是因为并不鼓励同等学力考生报考。
2、全面搜集招生单位信息。确定了报考单位和报考专业之后,你应该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该校招生考试的信息。比如尽量多搜集一些往年的专业课考试试题;找到招生单位要求的教材或招生导师的著作和发表的科研论文等;了解清楚加试科目的时间和要求,并提早做好准备;还要注意报考单位公费与自费比例等等。
3、关于同等学力考生报考法硕。在历年法律硕士考试中,有的学校明确表示不招收同等学力考生报考法律硕士,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只招收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生和往届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南开大学要求必须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往届本科毕业生,专升本考生必须拿到本科毕业证书才能以达到本科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等。这些情况同等学力考生要了解清楚。对于专业课的复习,一定要有历年真题和当年的考试大纲。其他的专业辅导书、强化类的配套题集或者内部辅导资料、冲刺类的导师论文等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华北电力大学考研资格:
一、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4. 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5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并具有补修6门以上本科课程成绩单(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人员。
(4)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并于报名现场确认时提供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二)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2、3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报名参加我校除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外的其它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的各项要求。
(四)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2、3各项要求。
2. 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我校仅在专业学位中的工程硕士领域、学术学位统考科目含有数学的专业设置单独考试。
(五)推荐免试
我校招收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推荐免试权的高等院校所推荐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接收推荐免试学生条件及办法参见《华北电力大学2015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办法》。
(六)2015年我校继续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招生人数按照教育部下发的规模另行通知。
4.华北电力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专业均按本细则授予相应级别的学位。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的中国公民,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我校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和我校以外的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2.受到拘留以上刑事处分;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表现;
4.修读英语的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学位要求;
5.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教务处审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个人申请,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
1.对于毕业时由于个别课程未通过而没有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返校参加重修,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2.对于毕业时由于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而未获得学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通过后,可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3.对于受到留校查看处分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考察其确有悔改表现,学习刻苦,表现良好,在毕业时累计学分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或确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可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学位申请程序:个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1.对于毕业时由于个别课程未通过而没有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返校参加重修,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2.对于毕业时由于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而未获得学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通过后,可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3.对于受到留校查看处分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考察其确有悔改表现,学习刻苦,表现良好,在毕业时累计学分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或确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可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学位申请程序:个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淮,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专业均按本细则授予相应级别的学位。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第二条
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的中国公民,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我校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和我校以外的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 ,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 ,第四条 ;
2.受到拘留以上刑事处分;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表现;
4.修读英语的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学位要求;
5.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
件的,经教务处审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个人申请,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
1.对于毕业时由于个别课程未通过而没有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返校参加重修,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且满足学位授予条
件的,可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2.对于毕业时由于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而未获得学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通过后,可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3.对于受到留校查看处分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考察其确有悔改表现,学习刻苦,表现良好,在毕业时累计学分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或确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可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学位申请程序:个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八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 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硕士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有环节规定的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 ,第八条 ;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表现;
3.发现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事实的;
4.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硕士学位的。
第十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符合培养方案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一门。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和撰写论文摘要。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本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通过,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独立见解、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3.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工作量,在论文题目确定后,实际用于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学年。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定期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培养环节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后,可以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还需通过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和专业综合课考试,获得合格证书,方可申请。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学历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需聘请本学科熟悉论文内容的二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评审,其中至少应有一位外单位专家。在收到评阅人同意答辩的意见后,方可申请答辩;若遇评阅人意见不一致时,需另外聘请一位水平较高的专家重新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再决定能否参加学位论文答辩。若两名论文评阅人不同意,则不能答辩,可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和申请专业学位(含工程硕士和MBA等)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需聘请本学科熟悉论文内容的三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评审。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校和学生单位以外的专家。在收到评阅人同意答辩的意见后,方可申请答辩;当评阅人意见不一致时,若两名论文评阅人同意,一名论文评阅人不同意,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两名论文评阅人不同意,则不能答辩,可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
评阅人对论文应进行认真审查,实事求是地写出学术评语,并在收到论文一个月内将评语送交或邮寄到我校研究生培养部门。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三至五人组成,导师做为答辩委员时,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组成成员中的四分之三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且至少应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导师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时不能担任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经答辩委员会一致通过的硕士论文,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的硕士论文,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表决,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全体成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有效。
答辩委员会应有答辩情况记录。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经研究生院(筹)审定,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进行审核。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分委员会可以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六条
拟授学位人员的材料由研究生院(筹)统一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并达到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
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完成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制定的有关规定要求,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方可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八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博士学位:
1.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 ,第十七条 ;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表现;
3.发现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事实的;
4.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博士学位的。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听、说和写、译能力。
符合培养方案中制定的有关规定,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定期进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科研成果和发表论文情况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后,可以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要送交10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其中大部分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校内专家不超过3人),收到7份及以上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后,方可申请答辩。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博士生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完成论文工作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对提出答辩申请的论文,按照第二十二条
的有关要求组织评阅,评阅通过可组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中半数以上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尽可能聘请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或其他专家。除本校专家外,必须有二至三位外单位专家。导师可以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特殊情况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一年半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果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会应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确定拟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经研究生院(筹)审定,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做出相应的决定。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进行审核。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明确的决定,或是允许在一年半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做出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并达到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 经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应张榜公布。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学位评定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委员会),由2l~25人组成,任期2~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2人,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学位方面的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在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委员中教授名额占半数以上。委员会人选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按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分委会由7~l
5人组成,任期2~3年,设主席1人,兼职秘书1人。委员从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分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批准通过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2.审查批准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3.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审查上报增设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及其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6.审查通过研究生培养方案;
7.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名单;
8.审批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9.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11.组织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制定和修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审查研究生培养计划;
3.可代行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及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查通过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5.审查通过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以及可否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6.审查博士学位申请人员材料,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关于授予博士学位建议,或提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以及可否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7.组织硕士研究生的中期筛选工作;
8.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9.根据《华北电力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办法》进行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
10.提出撤销本分委员会所辖专业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11.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的重大事宜;
12.审核学位点规划建设方案。
13.分委员会按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并负责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大学学位办公室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议通过的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相应的证书。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长在隆重场合上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开始。
第三十一条
工程硕士和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除执行本细则外,可参照《华北电力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和《华北电力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执行。我校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细则另文下发。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华北电力大学学位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5.华北电力大学怎么查自己的毕业论文
可以选择网络上针对个人开发的论文检测平台,其初稿、中稿都可以选择搜索“论文检测”等来参考论文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