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责任法的经济法理念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郑冉[1](2021)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及其完善研究》文中提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通过取回其在市场流通中具有缺陷问题的汽车产品,并对缺陷进行处理保证产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之上,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的程序,及时向国家主管机关报告其汽车产品的缺陷问题、产生根源及处理方式等,并备案召回计划,在召回申请通过之后,立即发布公告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召回改造,达到消除危害风险的目的。它具有主动性、预防性、广泛性、效益性、公益性特征,有利于提升汽车生产者的产品质量意识,保障消费者权益与整体安全,营造公平公正的汽车市场秩序。在法理层面,汽车产品生产者的召回义务源于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生产者作为汽车产品危险源的开创者,不仅要确保汽车产品符合安全性的基本要求,还需在汽车产品具有缺陷问题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干预。在西方国家的学理与实践中,从产品的不合理危险角度出发,将判断汽车产品缺陷的标准归纳为消费者预期说、风险利益衡量说、消费者预期说与风险利益衡量混合说、标准逃逸说四种。我国立法判断汽车产品缺陷的标准是安全技术与不合理危险两类标准,但是,由于立法内容的笼统与配套实施制度的缺失,不合理危险标准的具体适用规则不够明晰,导致立法不能完全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有鉴于此,亟待研究及完善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本文系统梳理了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规制现状,包括立法现状、司法现状以及行业实践现状。通过考察,发现既有规则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现有政府监管机制存在缺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立法体系难以与其他法律实现有效沟通衔接;第二,现有汽车产品缺陷认定体系在适用上存在不足,第三方检测机构不能确立专业权威地位;第三,召回实践活动存在消费者缺位现象,消费者缺乏有效途经参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第四,缺陷汽车产品配套机制不够完善,召回信息收集与发布渠道不足,召回保险机制尚未建立,难以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随后,本文对美国、日本及欧洲国家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立法、执法体系进行梳理,得出如下经验与启示:需结合本国实际构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立法及监管模式;需具备先进且完备的汽车产品市场准入安全标准及检测机构;消费者需通过多种途经参与召回活动实现有效监督;通过完善配套机制促使生产者主动召回。最后,本文针对现有制度的不足提出了若干建议对策:第一,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立法规制体系,包括:实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专门性、基本性国家立法,以便合理配置主管机关的权责、完善法定责任的承担方式。第二,构建合理的缺陷汽车产品认定标准及适用规则,包括:提高安全技术标准的科学性与及时性、完善不合理危险标准的适用规则、以及强化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专业性与权威性。第三,强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包括增设消费者启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活动的请求权机制及增设消费者的参与监督机制。第四,完善配套治理机制,包括建立健全涉及汽车产品缺陷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通过构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保险机制,保障消费安全。
任翔[2](2020)在《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文中提出产品质量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元素,是社会关心、群众关注的热门话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与其相对应的产品质量监管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产品质量监管涉及政府、企业、消费者、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横跨公共管理、法律制度、标准计量、认证检测、社会伦理等多门类学科。但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或层面考量,产品质量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管。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我国现有的以行政监管为主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与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问题。这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对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的法治化体系化研究,使产品质量监管领域的法制制度、监管模式从“源头立意”上就日渐式微,适应不了新形势新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对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问题构建起新的分析路径,通过实证和比较研究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目标、价值取向、法制结构、法治行为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意见建议,从而有助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法治化进程。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介绍了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分析了产品质量监管相关基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相关的学科理论学说,并在本章最后结合当代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安排的实际,提出“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旨在对当代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路径选择问题上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第二章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框架。以结构性研究来指导行为的分析范式作为本章的研究主线,系统详细地论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等四个方面。即根据对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四个层面的探究,指出影响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过程中的关键动因及限制性因素,提出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呈现出观念上的渐进式、结构上的社会化、行为上的法治化的特点与趋势。第三章以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为视角,首先从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时间节点分别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困境以及法治发展,对产品质量法制演进沿革进行简要评述。在此基础上,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阐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最后,从前面一般性的制度构建层面的梳理上升到法治理念层面,重点探讨了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存在问题。第四章主要讨论对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借鉴。文中采取“总-分”的思路,先将境外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分为产品主导型监管和消费者主导型监管两种类型,并借助“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对每种类型下的监管理念、法制结构和监管行为进行梳理分析。随后,具体分析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特点及主要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启示。第五章结合前文的分析提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措施的建议。包括在法治观念方面,要树立正确的产品质量监管价值取向,将意识形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行政本位”向市场经济下的“尊重市场规律”转变;在法制结构方面,要深化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改革,要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体系,要加强各方主体间的联系与互动,要建立监管法制影响评估分析;在法治行为方面,要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要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要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要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要提高信息传递质量。最后,本文虽然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这一特定背景,尝试通过构建“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并依据此范式从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选择等层面系统剖析重构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理论和整体体系框架。然而,这一尝试是否能够涵盖并较为信服地解释当下中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所面临的难题与困境,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同时,最后一章结合实务给出的针对性意见建议,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的可行性,但这一分析范式是否具有可迁移性并运用于其他领域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法治化分析,还需要更充分细致的论证探讨。限于个人能力和时间精力,所有上述问题的解决寄望将来能有更多的学者共同努力。
肖江平[3](2019)在《立法宗旨视角的《产品质量法》修订》文中研究表明《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应以问题为中心。从立法宗旨角度思考修法目的和制度安排,既能统摄大多数问题,其本身也是修法问题之一。产品质量法可细分为产品质量监管法、产品质量促进法和产品责任法三大类。如果采取三法合一的立法模式,其立法宗旨应该包括保障质量安全、提升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在《产品质量法》修订中,可以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增改废实现立法宗旨。
王挺昂[4](2018)在《我国汽车产品质量责任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国家干预一直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如影随形,国家干预由经济发展状况引起并影响经济的发展。国家干预理论的发展经历了经济自由主义、重商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对经济的混合干预等四个阶段。经济自由和国家干预两种理论此消彼长、相辅相成,始终贯穿于社会生产方式的产生、发展以及演变的全过程中。在汽车质量担保领域,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实质上的不平等,消费者权益无法在传统民法框架下得到有效保障,需要国家通过扶助消费者、规制经营者等手段进行干预,使双方的力量恢复平衡,但如果干预超过必要限度却往往造成对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利的侵害,妨碍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因而在认可干预作用的同时强调将干预规范在合法、适度、程序边界之内,是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以及保障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中国汽车产业获得了长足发展,汽车市场目前已是全球最大汽车市场,但我国汽车产品质量责任立法未能与汽车产业发展状况相匹配,既存在干预的“缺位”也存在“越位”。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未能充分发挥其救济消费者的效用,国家为了救济消费者,采取了过度的救济方法,包括将产品自损纳入侵权责任法的救济范围、在司法诉讼中对经营者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或判决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等,将严格产品侵权责任进一步深化为绝对责任,这种扩张意味着政府的越权,将本应由私法自治原则调整的领域通过强制性规范进行规制,既损害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又阻碍市场经济循环的持续进行,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汽车产品质量行政、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虽已形成大致的框架但未能有机统一的体系,而且其中有相当数量的责任规范明显缺乏可操作性,存在汽车产品质量监管的政府“缺位”。我国现行研究割裂了产品质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内在的关联性而未能形成协调统一、相辅相成的体系。本文提出以国家干预理论为指导,在分析总结和吸收众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产品质量责任的顶层设计和具体制度设计,预防政府干预的“越位”和“缺位”,既有效地克服政府监管的“不作为”或“不到位”的处事作风,又彻底摒弃超越政府职能的“多头监管”模式,以最大可能地发挥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行政和刑事责任的各自优势,在保障汽车市场主体自主权、尊重市场优先的基础上,实现严格产品侵权责任理性回归的同时,将政府监管职能界定在规范汽车市场规则、制定汽车产品标准、追究质量违法责任等范围。
李言言[5](2016)在《产品质量法中的经济法理念》文中提出产品质量法在性质上是属于经济法,这一点是无需置疑的。我国的产品质量法采用将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结合在一起的立法模式,无论在立法模式还是立法宗旨中,无论是在产品责任法中还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中都体现了经济法的理念。
高国钧[6](2016)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文中提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是政府为保障产品安全、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由特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其内在动力来源于政府、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于安全、效率与秩序的价值追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众多的认证机构,其认证服务广泛渗透经济、社会、环境、政府管理、教育及人权保障,逐渐成长为重塑世界秩序的引导者。基于中立、客观、专业立场及“平民主义”精神,认证的理念、内容与方式具有普适性与超国家性,具有克服外部性、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方面替代政府规制市场,事实上承担着干预主体的角色。在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之间,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既有中介服务组织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异性。已有的研究探讨大多局限于认证对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与影响。多年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颇受垢病,认证标志的“安全性”与“消费导向”价值尚未得到社会认可。保障认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是认证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认证主体的基本法律义务。尽管入世以来,国家认监委组织多次专项执法行动,但效果并不佳,认证主体不实认证、认证合谋、市场主体花钱买证等认证“形式主义”尚未予以根治;另一方面,认证程序、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收费制度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强制性认证产品合格率不高,认证有效性不强,消费安全面临极大隐患。本质上,在产品质量治理方面,当下政府所面临的并非单向式简单干预,而是双层干预,既要直面规制微观市场,维护竞争秩序,又要对认证主体实行干预。政府经济干预权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认证主体,对这种“混合规制”的规制已有的主流经济法理论并未对此予以恰当的重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存在问题也多,已构成对我国市场秩序及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极大挑战,带来的命题是:什么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规制能够使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系统最有效率地履行其支持市场系统的应然功能?为此,本文坚持学术研究的问题导向,尝试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析框架下,以风险社会为切入点,以认证权为逻辑起点,以解决认证有效性为主线,以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为研究重心,探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范畴,以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为基础,检视并总结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运行的规律和特征、存在问题,细致考察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模式、特征及趋势,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做一个一般性和基础性的制度研究,以澄清和巩固认证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找到认证有效性不足问题发生的内在机理及多年未根治的原因,从宏观上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从微观上明晰政府规制认证有效性的策略工具及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各章内容具体分述如下:第一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三者间合理地分配权力与权利,明晰干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形成三方相互监督、互相促进的局面,可改变政府“一股独大”的权力配置结构。认证制度源于西方,只有观照其制度起源和发展史,才能探究和洞悉其内在的功能与价值。风险社会的来临,引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需求,凸显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首要“安全性”应用价值,阐释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的五个动因及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本质上究竟有何特别的制度机理?故有必要梳理认证概念起源和沿革,从而揭示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权力与权利的分野与耦合角度,揭示了认证权的权源、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择取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分别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视角、主体间性“多元治理”视角、法律与伦理交融视角,阐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该当性,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理论上的铺垫。第二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双重特征,引进并借鉴于西方,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正在从认证大国向认证强国迈进。作为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全景式梳理其基本内容及运行机制,具体包括制度渊源、监管体制、认证程序、认证模式及收费制度。制度渊源除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外,还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指南、国际标准及国家认监委、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认证认可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渊源的广泛性、复杂性、多层次性凸显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变动性特征。良好的监管体制、科学的认证程序、优化的认证模式、市场化的收费制度对提高行政效率、认证绩效具有正向效应。上述事实性内容的交代,为概括和总结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规律性特征提供素材和依据,即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第三章是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应然意义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现实运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简单模仿到改革完善,从被动依从到主动融入,在曲折探索中不断前行。在深入剖析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面板数据,总结认证主体社会化、认证证书集中化、认证市场结构寡头垄断等整体失衡基础上,梳理、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制度创新与完善提供靶向。大抵来说,主要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基于立法机制视角的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行政干预视角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认证绩效视角的认证有效性不高。具体表现为:立法位阶低层次,法律规范严重冲突,立法空白,立法体系不完整;机构设置不合理,运行机制不顺畅,执法力度不够大;机构独立性不强,技术标准不协调,认证程序不规范,虚假认证未根治及认证采信度不高。立法缺陷是根源,有效性不高是制度运行的表征,而监管不力是制度失灵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三个认证典型案例,运用博弈利益主体分析,进一步剖析和归纳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及影响。第四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作为“互补性”制度移植,认证来源与引进于西方发达国家,对其制度与实践的深入考察可为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经验和范本。基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和历史传统、法系差异,世界各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运行和规制并没有统一固定的版式,从而表现为一定的“地方性知识”。在概述世界主要国家放松规制政策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背景基础上,检视世界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状况,并从宏观上归纳了各国模式,即美国、德国的标准先行、市场推动型模式;俄罗斯、日本、印度立法规范、政府主导型模式;英国、韩国因势利导、协同推进型模式。并总结概括上述典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与借鉴,即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第五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基于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际认证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和完善。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坚持科学发展、认证主权的总体理念指导下,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为前提,科学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定位,统筹规划,宏观布局,理顺政府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规制相结合,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认证有效性为核心目标,在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基础上,坚持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认证协同发展原则。针对目前中央力促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同时要克服国家干预过度与干预不足的倾向,坚持国家干预适度性的经济法理念。放开认证行业,不等于政府撒手不管,干预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范围,要正确处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两者的关系和边界,促进合格评定方式的改革创新。剖析了《合格评定法》与《技术监督法》两种立法模式的历史条件和优劣,探讨了《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总体框架及立法重点,分析了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法律地位,建设性提出修订《标准化法》的总体导向、基本原则和建议。第六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法律制度运行好坏取决于其责任的科学设计与实施。预期成本超过预期收益是有效治理的基本要求,认证主体法律责任是认证市场有序发展的保证,是认证法律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然而,认证的公益性与自利性的冲突与矛盾决定了对其规制的复杂程度。在论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效力和范围基础上,以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探讨了市场导向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提出科学构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标准、程序规则、权利救济途径。认证行为的可控性是法律规制的目标,建议从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规范性两个方面来强化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制。最后,从法律责任创新与完善角度,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法治化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声誉成本;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实现。从适用主体、行为模式、责任承担角度对《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深入探讨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程序与条件、责任分担规则等,并提出合理化的立法建议。从制度执行的个体维度,提出在保证职业独立性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制度。
孙效敏,张炳[7](2015)在《惩罚性赔偿制度质疑——兼评《侵权责任法》第47条》文中认为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惩罚恶意的侵权人,补偿受害人。但是,由于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难以科学计算,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苛刻,惩罚性赔偿不仅没有达到惩罚恶意侵权人的目的,反而可能伤及"无辜"。以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作为加害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造成同样的主观恶意,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惩罚性赔偿可能与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同时并存,导致一事双罚或三罚,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另外,从现行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来看,惩罚性赔偿既适用于故意的侵权责任,也适用于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既适用于违约责任,也适用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法定责任。但迄今未能从理论上论证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具体范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学界将经济法学的奖励制度,当作惩罚性赔偿制度,将奖励制度弥补政府监管失灵,误认为是惩罚侵权人、补偿受害人、教育其他人所致。
段礼乐[8](2011)在《交易关系的公权干预及其制度决定:从民法到经济法》文中研究指明对交易关系的调整存在着民法方法和经济法方法。基于制度分析和干预工具的选取,公权采取不同的干预模式和干预强度介入交易关系。由于存在干预强度和干预深度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调整交易关系的民法方法和经济法方法。二者的界限并非不可逾越。私人和公权的意愿和能力、交易的频度和重要性、交易成本等问题影响着公权干预从民法到经济法的变迁。
丁利明[9](2011)在《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对外贸易的频繁,国际间产品责任的争端也日益增加。论文对中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相关规定上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希望藉由对国外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整理与探讨,能够对我国国际私法中相关制度的发展,提供多一份研究素材。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立法机关于2010年底刚刚就国际产品责任的选法规则进行了特别立法,然而细究该条文内容,却仍有部分不足之处,因此本论文也对其提出检讨和建议,以期我国国际私法法制能够更加完备。第1章是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问题。在对相关概念加以说明的基础上,介绍了国际产品责任的实体法渊源和冲突法渊源,并以美国法为例,略为说明产品责任这一概念的起源以及发展历史。第2章以当今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和相关国际公约的比较分析为线索,研究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产生、表现和解决方法,以实现从法律冲突的各个方面中归纳出实体法发展趋势的目的。第3章为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之研究。鉴于传统学说均将产品责任视为一般侵权责任,本章首先对一般侵权行为的选法规则加以分析和探讨,其后对国际组织的立法与实践进行了评析,最后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侵权行为选法规则的反思及最新发展,并对其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加以分析。第4章回顾了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历史演进,在指出现有立法缺陷与不足的基础上,对刚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相关条文加以分析与检讨,指出其值得改进之处,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以供参考。
刘娜[10](2011)在《缺陷产品召回的经济法责任性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0年“丰田召回事件”又一次使缺陷产品召回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面对相同的缺陷汽车产品,丰田公司对美国消费者提供上门维修、补偿交通费、误工费等措施,并对美国政府开出的巨额罚单默然接受;而面对中国消费者却持强硬态度,使中国消费者遭遇不公正待遇,究其根源在于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法律不完备。目前我国学界对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属性归属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力求对其进行清晰准确的定位,以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缺陷产品召回与经济法理念和制度的内在契合性,并对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立法构想。全文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解读。本部分通过缺陷产品召回的界定、缺陷产品召回的范畴定位、缺陷产品召回的理论基础,在对缺陷产品召回科学定义的基础上明确它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第二部分为缺陷产品召回的国外实践及启示。本部分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实践的介绍,总结了国外实践对我国建立和完善该制度的启示,为最后部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建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乃缺陷产品召回归于传统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的困难。本部分阐述了缺陷产品召回定位为民事法律责任的困境和归属于行政法律责任的障碍,为后文其作为经济法责任奠定基础。第四部分分析缺陷产品召回与经济法理念和制度的契合。本部分是论文的核心,从经济法理念和制度两方面论述缺陷产品召回作为经济法责任的合理性,指出缺陷产品召回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规制和调节,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平理念,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市场规制法的本质。第五部分旨在表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想。缺陷产品召回作为经济法责任,应该规定在经济法律规范中,通过对其立法现状的分析,提出应该修改和完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制定《缺陷产品召回法》,对缺陷产品召回提供系统完整的制度安排。
二、产品责任法的经济法理念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产品责任法的经济法理念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及其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总结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结构 |
2.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内涵 |
2.1.1 汽车产品缺陷的概念与内涵 |
2.1.2 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
2.1.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概念及其内涵 |
2.1.3.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类型 |
2.1.3.2 产品缺陷与主动召回/强制召回的关系 |
2.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与功能 |
2.2.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 |
2.2.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功能 |
2.2.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
2.2.3.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与其他产品召回 |
2.2.3.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与汽车产品保修 |
2.2.3.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与产品强制收回 |
2.3 生产者召回义务的法理来源 |
2.4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原则 |
2.4.1 维护公共利益原则 |
2.4.2 社会公平原则 |
第3章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现状及其不足 |
3.1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 |
3.1.1 中央层面的立法梳理 |
3.1.2 地方层面的立法梳理 |
3.2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规范实践 |
3.2.1 基于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 |
3.2.2 基于行业实践的实证分析 |
3.3 我国现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制困境 |
3.3.1 现有政府监管机制存在缺失 |
3.3.2 汽车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及规则适用不足 |
3.3.3 召回实践活动存在消费者缺位现象 |
3.3.4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配套机制不完善 |
第4章 国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制及经验借鉴 |
4.1 美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
4.1.1 法律依据及政府权责 |
4.1.2 具体规则内容 |
4.2 日本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
4.2.1 法律依据及政府权责 |
4.2.2 具体规则内容 |
4.3 欧洲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
4.3.1 法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
4.3.2 德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
4.3.3 英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
4.4 国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经验借鉴 |
4.4.1 结合本国实际构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立法及监管模式 |
4.4.2 具备严格的汽车产品安全标准及专业的认证机构 |
4.4.3 消费者多途径参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
4.4.4 完备的配套机制促使生产者以主动召回替代强制召回 |
第5章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
5.1 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立法体系 |
5.1.1 尽早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立法模式 |
5.1.2 立法对行政监管职责的配置合理化 |
5.1.3 实现法定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 |
5.2 构建合理的缺陷汽车产品认定标准及适用规则 |
5.2.1 提高安全技术标准的科学性与及时性 |
5.2.2 完善不合理危险标准的适用规则 |
5.2.3 强化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
5.3 强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
5.3.1 增设消费者启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请求权机制 |
5.3.2 增设消费者的参与监督机制 |
5.4 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配套治理机制 |
5.4.1 健全涉及汽车产品缺陷的信息披露机制 |
5.4.2 建立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保险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范围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基础理论与分析范式构建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概述 |
一、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 |
二、监管与产品质量监管 |
三、产品质量监管工具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相关理论 |
一、法经济学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安全价值理论 |
四、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范式建构:一种法治化分析路径 |
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初始法制状态 |
二、“观念——结构——行为”法治化分析路径的建构 |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框架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目标 |
一、价值目标:打造协同治理的法治监管模式 |
二、结构目标:形成科学合理的法治平衡 |
三、行为目标:形成多元协同、社会共治的法治格局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动力来源 |
一、内在动力:现代质量监管理念的嵌入 |
二、外在动力:法律制度供求的非均衡 |
三、直接动力:利益驱动下的理性选择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阻力因素 |
一、思想阻力:理念认知滞后 |
二、结构阻力:制度变迁及其路径依赖 |
三、行为阻力: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 |
第四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 |
一、观念选择:渐进式路径 |
二、结构选择:社会化路径 |
三、行为选择:法治化路径 |
第三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演进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
二、改革放开后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 |
三、产品质量监管法制演进沿革述评 |
第二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 |
一、监管理念从国家权力走向公民权利 |
二、监管法制从自利型走向服务型 |
三、监管行为从单一手段走向多元化手段 |
第三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运行存在问题 |
一、监管理念守旧,价值目标冲突 |
二、法制体系内容交叉冲突,与市场实际脱节 |
三、监管行为倚重运动式监管,参与主体单一 |
第四章 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借鉴 |
第一节 产品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二节 消费者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分析及启示 |
一、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分析 |
二、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路径 |
第一节 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观念变革 |
一、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
二、产品质量监管法治意识形态革新 |
第二节 重塑产品质量监管法治结构 |
一、深化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 |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 |
三、优化各方主体间联系互动制度 |
四、建立监管法治影响评估分析制度 |
第三节 优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行为 |
一、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手段 |
二、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 |
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 |
四、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 |
五、提高信息传递质量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3)立法宗旨视角的《产品质量法》修订(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产品质量法的宗旨 |
(一)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 |
(二)产品质量监管法的宗旨 |
(三)产品质量促进法的宗旨 |
(四)关于产品责任法及其宗旨 |
三、现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
四、基于《产品质量法》的制度设计思路 |
(一)“一法”“二法”还是“三法”合一 |
(二)《产品质量法》宗旨的表述与理解 |
(三)相应的制度选择 |
1. 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
2. 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
3.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4. 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4)我国汽车产品质量责任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汽车产品质量责任国家干预法律制度的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第一章 汽车产品质量责任概述 |
第一节 汽车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与形式 |
一、汽车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及其涵义 |
二、汽车产品质量责任的特殊性 |
三、汽车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汽车产品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 |
一、汽车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
二、汽车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 |
三、汽车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主体 |
第三节 汽车产品质量的侵权责任 |
一、汽车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和历史演进 |
二、汽车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 |
三、汽车产品侵权责任的主体 |
第四节 汽车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 |
一、汽车产品质量行政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
二、汽车产品质量行政责任的构成 |
三、汽车产品质量行政责任的主体 |
第五节 汽车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 |
一、汽车产品质量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
二、汽车产品质量刑事责任的构成 |
第二章 汽车产品质量责任国家干预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内涵和发展 |
二、信息不对称问题对汽车市场的影响 |
三、汽车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 |
第二节 外部性理论 |
一、外部性理论的内涵和发展 |
二、外部性问题对汽车市场的影响 |
三、汽车市场外部性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国家干预法治化理论 |
一、国家干预的历史发展 |
二、国家干预法治化的原则 |
三、汽车产品质量责任国家干预的价值 |
第三章 我国汽车产品质量责任立法的进展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汽车产品质量责任立法历史发展 |
一、计划经济时期汽车产品质量责任立法 |
二、20 世纪90年代汽车产品质量责任立法 |
三、2000 年后汽车产品质量责任立法 |
第二节 我国汽车消费者权利保障面临的问题 |
一、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凸显 |
二、行政监管未能妥善解决 |
三、司法裁判难以定纷止争 |
第四章 汽车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政府“越位”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汽车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设计的“越位” |
一、有关瑕疵内涵及判断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 |
二、“三包”规定的正当性备受质疑 |
三、合同法(对责任制度)的调整领域被强制法规范渗透 |
第二节 域外汽车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立法经验 |
一、域外产品瑕疵的内涵及判断标准 |
二、域外消费品质量担保立法 |
三、域外消费者“直接诉权”制度经验 |
第三节 我国汽车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完善 |
一、明确产品瑕疵的内涵及判断标准 |
二、制定《消费品质量担保法》明确政府干预的边界 |
三、建立消费者“直接诉权”的制度 |
第五章 汽车产品侵权责任制度政府“越位”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汽车严格产品侵权责任的扩张 |
一、严格产品侵权责任损害概念的扩张 |
二、严格产品侵权责任主体的扩张 |
三、原告举证责任的“转嫁” |
第二节 域外汽车产品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 |
一、域外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路径 |
二、域外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 |
三、域外产品缺陷的分类及认定标准 |
第三节 我国汽车严格产品侵权责任扩张的立法限制 |
一、区分纯粹经济损失与人身、“他人财产”损失 |
二、理顺生产者、销售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
三、完善产品缺陷的分类及认定标准以规范举证责任的分配 |
第六章 汽车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制度政府“缺位”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汽车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制度缺陷 |
一、汽车产品准入行政干预的“越位” |
二、汽车产品标准体系不健全 |
三、汽车产品缺陷信息收集系统不完善 |
四、汽车产品质量监管法的“缺位” |
五、汽车产品质量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缺失” |
第二节 域外汽车产品质量行政责任的立法经验 |
一、域外汽车产品准入管理的立法经验 |
二、域外汽车技术法规体系的立法经验 |
三、域外汽车产品缺陷信息收集系统的立法经验 |
四、域外汽车产品安全的专门立法经验 |
五、域外汽车产品质量行政责任设置及其追究的立法经验 |
第三节 我国汽车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 |
一、优化汽车产品监管职能、精简行政审批 |
二、完善汽车产品标准化体系 |
三、健全缺陷汽车产品信息收集系统 |
四、制定汽车产品安全专门立法《汽车安全法》 |
五、完善汽车产品质量行政责任设置及其追究制度 |
第七章 汽车产品质量刑事责任制度政府“缺位”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汽车产品质量刑事责任立法的缺陷 |
一、汽车产品质量刑事责任规定较为模糊 |
二、缺乏拒不履行缺陷汽车召回义务的刑事责任 |
第二节 域外汽车产品质量刑事责任立法的经验 |
一、汽车产品质量刑事责任的立法经验 |
二、拒不履行缺陷汽车召回义务刑事责任立法经验 |
第三节 我国汽车产品质量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 |
一、发挥附属刑法的补充功能以明确汽车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
二、设定拒不履行缺陷汽车召回义务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产品质量法中的经济法理念(论文提纲范文)
一、立法模式体现了经济法理念 |
二、立法宗旨中的经济法理念 |
三、产品责任法中的经济法理念 |
1. 产品范围的确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
2. 产品质量标准的确定是国家干预的结果 |
3. 产品质量责任中的经济法理念 |
四、产品质量监管法中的经济法理念 |
1. 明确政府的产品质量引导职能 |
2. 规范政府的产品质量管理职能 |
3. 赋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 加大执法力度 |
4. 强化对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约束 |
5. 加大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6)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社会对认证的制度需求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背景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动因与意义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理内涵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概念之界定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分析 |
三、认证权的本质与特征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治理理论 |
二、社会中间层理论 |
三、法律的道德性理论 |
第二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及转轨特性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历程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转轨特性 |
第二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体系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渊源 |
二、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运行体制 |
第三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征 |
一、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 |
二、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 |
三、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 |
四、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 |
五、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 |
第三章 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整体失衡 |
一、认证主体社会化 |
二、证书分布集中化 |
三、寡头垄断的认证市场结构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立法机制视角 |
二、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行政干预视角 |
三、认证有效性不高——基于认证绩效视角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与影响:案例研究与批判 |
一、案例述介 |
二、认证法律制度移植出现异化 |
三、认证合谋导致监管机制缺失 |
四、政府干预不足与干预过度并存 |
第四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运行概况 |
一、放松规制下的制度替代 |
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 |
第二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检视 |
一、标准先行、市场推动 |
二、立法规范、政府主导 |
三、因势利导、协同推进 |
第三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 |
一、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 |
二、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 |
三、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 |
四、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 |
第五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路径选择的基本原则 |
一、他治与自治平衡:强制性与自愿性协同发展 |
二、硬法与软法结合:适度干预理念下弹性管理 |
三、认证与审批衔接:促进合格评定的方式创新 |
第二节 路径选择的立法模式 |
一、总体思路:《合格评定法》抑或《技术监督法》? |
二、《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 |
三、标准改进模式——兼谈《标准化法》的修改 |
第六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效力和范围 |
第二节 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中市场准入制度 |
一、市场导向与强制性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 |
二、认证机构的指定及救济 |
第三节 强化对指定认证机构行为的规制 |
一、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 |
二、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的规范性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指定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 |
二、完善认证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
三、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惩罚性赔偿制度质疑——兼评《侵权责任法》第47条(论文提纲范文)
一、古代多倍赔偿与现代惩罚性赔偿本质不同 |
二、英美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较大争议 |
( 一) 英国 Wilkes v. Wood 与 Huckle V. money 案评述 |
( 二) 美国 Genay v. Norris 案评述 |
三、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是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依据 |
( 一) 完全补偿功能 |
( 二) 惩罚与遏制功能 |
四、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缺陷 |
( 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侵权人不具有惩罚作用 |
( 二) 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伤及“无辜” |
( 三)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理念值得推敲 |
( 四) 惩罚性赔偿制度与传统的民事责任理论相违背 |
( 五) 惩罚性赔偿金计算依据不科学 |
五、惩罚性赔偿制度性质之争 |
( 一) 立法理念不同 |
( 二) 适用范围不同 |
六、结论 |
(8)交易关系的公权干预及其制度决定:从民法到经济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中的交易关系及其激励结构 |
二、交易关系的公权干预与经济法的生成 |
三、公权干预的制度决定:从民法到经济法 |
(9)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国际产品责任与法律适用 |
1.1 产品责任与国际产品责任 |
1.1.1 产品责任的内涵和性质 |
1.1.2 产品责任的产生与发展 |
1.1.3 国际产品责任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
1.1.4 国际产品责任的产生与发展 |
1.2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渊源 |
1.2.1 国际产品责任实体法的渊源 |
1.2.2 国际产品责任冲突法的渊源 |
1.2.3 我国产品责任法的渊源 |
1.3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作用与特征 |
1.3.1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作用 |
1.3.2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特征 |
第2章 国际产品责任的法律冲突 |
2.1 产品责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2.1.1 各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
2.1.2 交通便利以及各国贸易往来频繁 |
2.1.3 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权利地位及所涉外国法域外效力 |
2.2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 |
2.2.1 产品范围的法律冲突 |
2.2.2 产品缺陷的法律冲突 |
2.2.3 产品责任主体的法律冲突 |
2.2.4 归责原则的法律冲突 |
2.2.5 损害赔偿的法律冲突 |
2.2.6 抗辩事由的法律冲突 |
2.3 解决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方法 |
2.3.1 间接调整方法 |
2.3.2 直接调整方法 |
第3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 |
3.1 各国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传统方法 |
3.1.1 法院地法主义 |
3.1.2 侵权行为地法主义 |
3.1.3 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
3.2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统一冲突规则 |
3.2.1 专门调整国际产品侵权法律适用的国际条约 |
3.2.2 有关侵权法律适用的国际条约中的统一冲突规则 |
3.2.3 联合国为统一和协调国际产品责任法的努力 |
3.3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晚近发展 |
3.3.1 对冲突正义的反思 |
3.3.2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晚近发展评析 |
3.3.3 国际产品责任冲突规范的价值取向 |
第4章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立法实践与制度完善 |
4.1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历史演进 |
4.1.1 《民法通则》中关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规定及评析 |
4.1.2 晚近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成果简评 |
4.2 评述《法律适用法》中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
4.2.1 《法律适用法》中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进步之处 |
4.2.2 检讨《法律适用法》中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定的不足之处 |
4.3 完善我国现行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10)缺陷产品召回的经济法责任性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本文选题的意义 |
(二) 相关文献综述 |
(三) 本文的结构和研究方法 |
一、缺陷产品召回的解读 |
(一) 缺陷产品召回的界定 |
(二) 缺陷产品召回的范畴定位 |
(三) 缺陷产品召回的理论基础 |
二、缺陷产品召回的国外实践及启示 |
(一) 缺陷产品召回的国外实践 |
(二) 缺陷产品召回国外实践的启示 |
三、缺陷产品召回归于传统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的困难 |
(一) 缺陷产品召回定位为民事法律责任的困境 |
(二) 缺陷产品召回归属于行政法律责任的障碍 |
四、缺陷产品召回与经济法理念和制度的契合 |
(一) 缺陷产品召回与经济法理念的契合 |
(二) 缺陷产品召回与经济法制度的契合 |
五、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建 |
(一)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 |
(二)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缺憾 |
(三) 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文本表述 |
六、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产品责任法的经济法理念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及其完善研究[D]. 郑冉.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2]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D]. 任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3]立法宗旨视角的《产品质量法》修订[J]. 肖江平.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9(08)
- [4]我国汽车产品质量责任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研究[D]. 王挺昂.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5]产品质量法中的经济法理念[J]. 李言言. 人力资源管理, 2016(08)
- [6]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D]. 高国钧.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7]惩罚性赔偿制度质疑——兼评《侵权责任法》第47条[J]. 孙效敏,张炳. 法学论坛, 2015(02)
- [8]交易关系的公权干预及其制度决定:从民法到经济法[J]. 段礼乐. 经济法论丛, 2011(02)
- [9]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研究[D]. 丁利明. 大连海事大学, 2011(09)
- [10]缺陷产品召回的经济法责任性质研究[D]. 刘娜.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