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希尔顿”申请破产 香港中旅寻找重组机会(论文文献综述)
张龙飞[1](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上海日资银行发展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上海是国家中心城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浦东开放后,在国家战略的指导下,上海将发展金融业作为重要的发展目标,日资银行是最早一批进入上海的外资银行。到如今日资银行在上海发展已有近四十年的历史,各大日资银行在上海的分支机构数量、资产规模和经营范围不断扩大,日资银行已成为上海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上海的日资银行为出发点,通过研究日资银行在上海的发展进程,探究日资银行在上海金融市场所处的位置及影响,进而为上海构建稳定、完善的金融体系提出合理的建议。本文从多角度出发,通过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数据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以详实的资料为依托,对日资银行在上海的发展做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本文的研究框架如下:导论主要是叙述本文的研究背景与选题原因、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所采取的方法和资料来源、研究框架和日资银行相关概念。研究背景和选题原因梳理出目前日资银行在上海发展的上海的发展现状和选题缘由。文献综述是对目前学术界对日资银行的研究做出梳理评述,研究框架用图的形式展现文章的行文逻辑,相关概念说明是界定本文日资银行的概念范围,为接下来的研究主体做出限定。第一章是通过相关研究文献、资料进行梳理,归纳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日资银行在上海发展的背景,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将上海日资银行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阶段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阐述每个时期日资银行的发展进程,业务情况和在上海的空间布局,在此基础上概括出每一个时期日资银行的特点。第五章是日资银行发展给上海带来的影响,积极方面有以下四点,一是为上海提供的金融服务不断增多,二是助力了上海人力资源的发展,三是为上海提供了建设资金,四是日资银行积极承担了应有的社会责任,但同时因部分日资银行经营不善退出上海,也给上海金融带来不稳定因素。最后第五章是结论与启示,即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之上,对日资银行在上海的发展进行总结,并以此为基础给日资银行监管部门提出相应的建议。
陆海天[2](2020)在《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法治构造》文中研究指明
张尤佳[3](2020)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基础资产及资产池构造研究 ——以专利为主要研究视角》文中指出“科技是兴国之器”,自从国务院2018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到“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展开了长足的探索。但是在证监会近日发布的《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答(三)》中明确了电影票款不得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这不禁引起了笔者的思考,到底何种基础资产才可以证券化?专利又能否适用这一要求?如果不能,可否通过资产池构造来予以优化?为回答这些问题,本文从专利为切入点,探寻基础资产的适格性要求,并对专利资产的适格性进行具体的适用分析,进一步介绍相应资产池构造的具体模式,最后对制度建设提出建议。第一章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概述,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传统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内涵、发展历程和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形势分析。其中重点介绍了包括美国、日本和中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历程;并通过总结分析认为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面临着专利资产储备雄厚、专利资产产业化率较低、资产证券化的有效解决力的形势。第二节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三大基本原理,包括“资产重组原则”、“破产隔离原则”和“信用增强原则”。第二章有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要件的探讨。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介绍知识产权基础资产的实质要件。第二节介绍不同法系下的地区对基础资产的形态规定。第三节对于上述内容进行筛选归纳,得出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要符合可预见性、可转让性、债务人不是政府及国家机关、不构成核心资产的实质要件的结论;并比较总结了不同法系对基础资产的形式规定。第三章为专利基础资产的适格性。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了专利可能带来收益的权利类型,包括专利产品的应收账款、专利许可协议的债权、专利所有权、专利诉讼赔偿金。从可预见性、可转让性、破产隔离审查和核心资产审查几个方面展开。第二节包括专利作为基础资产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内部法律风险,即专利权权属复杂风险、专利的地域性和“平行进口”风险、专利价值评估局限风险,专利权的消灭风险。以及外部风险,即专利侵权风险、专利无效申请和替代性专利技术风险。第四章为专利资产池的构造和制度建议。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介绍了专利资产池的构造原则,第二节介绍了专利资产池构造的重要模式,列举了组建混合型资产池并注意反垄断审查模式、循环购买模式、双层SPV模式、“许可回授”模式以应对上章的专利风险。第三节介绍了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必要制度保障,包括在《破产法》中落实破产隔离制度、取消《49号文》对基础资产的形式限制、培育本国专利纵向综合服务商和加强知识产权局与证监会的协调合作。结论和建议部分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理论认识、知识产权基础资产的适格性两部分对通篇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和概括,提出相关制度建议和组织结构安排建议,最后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刘秀珍[4](2019)在《多元与新变 ——1990年代以来台湾散文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社会多元文化语境的发展赋予了文学创作较为包容的论述空间。在西方文化思潮的深刻影响与全球化时代消费浪潮的冲击下,和社会及个人联系最为紧密的散文创作出现了异于前代的较大变化与革新。散文创作主体性意识日益凸显,主题与题材趋向多元化,在散文艺术的经营上也呈现了鲜明的创新姿态。台湾散文近三十年的发展既展现了作为文学创作最大宗的散文如何被商品化浪潮裹挟并消费化的历程,也在代际更替中反映了创作主体既呼应传统、又努力开辟新的艺术表现路径的尝试。本论文一方面力图概括其近三十年台湾散文在社会及文学思潮变化影响下的主要特征及变迁走向,另一面则选择代表性作品与创作现象展开论述,以点面结合的方式组构全文框架,企望形成具有史论意义的研究结论。本论文分五章展开论述。绪论部分回顾1990年代以来台湾散文研究现状,厘清研究对象的概念及研究内容和思路。第一章“1990年代以来台湾散文的生成场域”从“后解严时代的多元文化语境”“本土化运动下的文化建构”“消费文化机制与散文生产”三方面来分析90年代以来散文的生成语境,着眼于占据主流话语地位的文化与文学思潮影响辨析,梳理散文创作的外部环境特征。第二章“散文主体精神的多维呈现”则力图提炼90年代至今台湾散文创作彰显的主体精神特质与个性风貌,从女性主体性构建、边缘族群主体建构、乡土意识及原乡情怀等方面来探析散文创作主体的文化心理与文化选择,追索贯穿文本的主体精神,缀连90年代以来台湾散文创作的多元文化性格构图。第三章“散文主题的多元取向”梳理90年代以来散文创作主题与题材的多样化特征,选取有代表性的散文创作现象加以解读,凸显散文创作进程中的继承与革新,并以“都市散文”“家族散文”“怀旧散文”为重点展开讨论。第四章主要论述散文的艺术新变。第一节讨论散文文体意识的“出位”与虚构议题,梳理台湾文坛有关散文文体内涵、散文跨界、散文虚构的主要观点,评述散文出位现象及由于散文虚构产生的论争,并就文学奖对散文创作的影响进行辨析;第二节则以作品为例,讨论散文艺术革新的具体表现,包括散文创作的“出位”现象分析、散文意象的刻意经营以及散文情感叙述方式对传统的颠覆。第三节将90年代以来台湾散文的空间书写置于后现代主义视野加以讨论,以凸显后现代文化思潮对散文创作的影响。第五章则撷取了部分作家作品为研究对象以加强前述论证,以个案呈现散文发展进程中的历史脉络与流变轨迹。结语部分总结了台湾散文的发展阶段与创作队伍的代际构成,立足散文创作内外视角评述了90年代以来台湾散文创作的整体特征及文学史价值,肯定其对散文艺术创新的探索,并提出对台湾散文创作未来走向的思考,认为台湾散文未来在注重个体生命意义探究的同时,创作主体需要更深层次的自省与积淀,重建人文关怀及坚守理想主义的立场,应当纳入更广泛的现实社会关怀。
张金艳[5](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黄圆圆[6](2019)在《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全球跨界破产案件频发,且案件数量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仅以美国为例,美国法院在2005年至2016年间共审理跨界破产案件1000余件。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在跨界破产领域的规则构建工作正在经历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以欧盟、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跨界破产执业者协会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与行业协会为新近国际跨界破产规则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受全球跨界破产司法实践趋势的影响,近年来涉及中方利益的跨界破产案件也在日益增多,典型案件如“尖山光电破产案”、“无锡尚德破产案”等,同时还有大量涉及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区际跨界破产案件。从国内规则构建的角度来看,关于跨界破产法律问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200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当中。很显然,该条款对于跨界破产法律问题的原则性规定已无法满足中国参与国际跨界破产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且既有司法实践表明中国跨界破产立法的欠缺已经严重妨碍了中方参与国际跨界破产司法实践。故如何完善中国跨界破产法律制度是现阶段中国立法应当予以关注和解决的问题。考虑到国际跨界破产司法实践主要围绕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实践展开,因此,对于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研究就是对跨界破产核心法律制度的研究。从既有研究来看,国内外对于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研究尚存在较大差距。目前国内学者对于该领域的研究虽呈现出研究问题多元化的趋势,但相关研究依旧较为零散,体系化程度欠佳;同时,现阶段的国内研究仍偏重对跨界破产域外效力等基础问题的研究,对于国际层面的新近发展跟进不足。因此,本研究试图研判国际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最新发展趋势,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成果,完整、深入探讨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所涉核心法律问题。概括来讲,文研究希望通过对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研究回应如下问题:国际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规则创制与司法适用有何新近发展?国际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哪些经验成果可为中国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完善所借鉴?中国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的基础上合理因应现阶段的国际跨界破产司法实践需求?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有助于从实践层面促成中外跨界破产合作,更有助于从规制层面推动和优化中国跨界破产法律制度改革,以提升中国在跨界破产规则构建领域的大国形象。本研究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研究成果如下:第一,研究深入解析了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认定思路,为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研究奠定基础。研究提出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完整认定思路应当由时间标准认定和实体认定两部分构成,其中,时间标准认定作为实体认定的基础,应当予以前置。第二,研究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的内容结构,对可能影响接案国法院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审查要素进行了系统探讨。具体来说,正当程序审查要素和公共政策审查要素均是国际社会在跨界破产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审查要素。因此,对于二者的研究重在突出其在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领域的特殊性。对于正当程序审查要素而言,研究认为,接案国法院对该审查要素的解读与适用应当更加关注本国债权人在外国程序中的待遇情况以及本国债权人能够实质参与外国程序的可能性。对于公共政策审查要素而言,研究从条款间逻辑结构的角度,分析公共政策审查要素的应用趋势,以使接案国法院对该审查要素的适用能够回归其限制适用的宗旨本源。与前两者不同,互惠审查要素并非国际社会在该领域所普遍认可的审查要素,相反仅有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国家认可并坚持在跨界破产领域中适用互惠审查。鉴于国内外通过互惠审查要素积极促成跨界破产司法合作的案例极为有限,因此,本研究选择从一般民商事司法实践的角度切入,对互惠审查的软化实践予以跟进,并希望未来中国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完善能够对互惠软化成果有所借鉴,从而尽量避免互惠审查要素可能给中外跨界破产合作造成的不利影响。第三,研究对跨界破产救济制度项下的两种传统救济模式,即主辅救济模式和主从救济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二者的新近发展予以跟进。其中,日本和韩国针对主辅救济模式的改良经验对中国未来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假设救济机制作为主从救济模式的创新成果,能够有效弥补主辅救济模式“滞后性”的制度缺陷,值得予以关注。同时,考虑到跨界破产救济实践与跨界破产合作要求存在密切关联,且2015年欧盟跨界破产规则对于合作要求进行了全面升级,因此,本研究建议对欧盟多维度的跨界破产合作机制予以关注和借鉴,以进一步优化未来的中外跨界破产救济实践。第四,研究对企业集团在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中的特殊问题进行了探讨。鉴于企业集团问题在跨界破产司法实践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本研究立足于企业集团破产的特殊性及其理论争议,比较分析了 2015年欧盟跨界破产规则全新纳入的企业集团程序,以及目前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正在加紧起草的企业集团“计划程序”。考虑到前述企业集团程序尚未经过司法实践的充分检验,且关于企业集团程序的实践价值一直存在争议,本研究建议中国立法在该问题上暂且保持观望立场,并对相关规则的发展与实践效果予以持续关注。第五,研究提出了中国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完善方案。在分析中国既有跨界破产立法规则的基础上,本研究提出了完善中国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宏观设想与具体构思。从宏观层面上来看,本研究建议中国立法采纳《示范法》的基本框架,兼顾《承认与执行与破产有关的判决:示范法草案》等文本的起草成果,保障立法的前瞻性;同时,鉴于近年来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区际跨界破产案件多发,且目前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在就跨界破产合作安排进行密切磋商,建议中国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完善能够与国内区际跨界破产合作安排相协调,互为参考和借鉴。从具体构思层面上来看,本研究建议中国立法认同“外国程序”、“外国代表人”和“营业所”三个基础概念,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承认制度的两方面建议,即完善承认申请规则与完善承认认定规则;在完善救济制度方面,本研究提出救济制度与承认制度相分离、引入假设救济机制、否认救济具有溯及力三方面建议;同时,鉴于欧盟境内的跨界破产门户网站已经初具规模,且中国现阶段的数字司法服务水平与能力也在大幅提升,故研究建议进一步强化网络司法平台的互联建设,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国与国际社会的跨界破产司法实践。总而言之,对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研究,应当建立在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且不脱离于国际跨界破产司法实践对承认与救济规则的突破和发展。落脚于中国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完善,虽然立法改革应当充分考虑本国现阶段跨界破产立法水平及较为有限的司法实践基础,但条款的设计与起草不应过于保守,而是应当借鉴《示范法》的基本框架,并保留其核心机制,同时为此后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发展预留足够空间。
周亚俐[7](2017)在《新常态下A房地产公司的金融战略转型》文中认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经过多年迅速发展后,正在经历政策层面上的第三轮调控,行业进入“新常态”。新常态背景下,房地产业从快速成长期步入成熟期,行业毛利率下降;行业的主题从增量开发转变为存量经营,行业进入存量竞争时代;同时面临典型的政策调控周期,企业通过银行获取贷款资金更难;行业加速整合转变,进入轻资产时代。在房地产新常态背景下中小房地产企业发展遇到极大挑战,限于自身规模,在开发过程中严重依赖银行贷款,故而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融资难、抗风险性差等特点。上海中小房地产企业A公司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导产业的集团公司,在房地产行业最新发展形势时,A公司面临了严重的断贷和融资困境。本文研究目的是为A公司找到竞争战略转型的发展方向和路径,获得持续、稳定、健康的融资渠道,支持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分析新常态下行业的外部战略环境;A公司内部的运行状况、资源分析和存在问题;运用房地产基金相关理论和分析归纳,提出A公司的主要竞争战略为金融战略转型,目标是借助房地产产业基金、充分利用企业外部资金,增强企业经营现金流稳定性;并给出了A公司金融战略转型的实施计划和对策保障。
杨文学[8](2016)在《信仰无价——一个共产党员的生死财富》文中提出未来的中国是一群正知、正念、正能量人的天下。真正的危机,不是金融危机而是道德与信仰的危机。谁的福报越多,谁的能量越大。与智者为伍,与良善者同行,心怀苍生,大爱无疆。——习近平开篇九问1在"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陈旧话题,不断被刷新纪录的贪官激活的当下,一个共产党员,一个拥有百亿资产的民营企业的创始人,却填写了一份感动国人的答卷。一个用27年的心血,创造了一个年销售额60多亿元、为国家一年就纳税近10亿元的财
肖建勇[9](2012)在《饭店产业融合的机理、路径与风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渗透,以生产者为中心的经济体系正逐渐让位于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济体系,一个不断解构与重构、相互融合又有分化的时代已经来临。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饭店业通过垂直解体和横向扩张,并由分工深化、技术进步、消费需求升级和制度变迁等因素共同驱动走向跨界融合。本文以系统的结构与功能演化分析为视角,综合运用抽象理论演绎、定量数学模型、历史归纳方法和案例研究等手段,对饭店产业融合形成的前提条件、动力机制、形成过程、影响结果、路径选择和风险治理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结果表明:①产业融合是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前提下,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由技术和需求等因素所驱动,经过模块化的纵向分解与跨产业横向整合,使传统纵向产业结构在不断加强横向联系的同时,形成具有新产业属性、新业态的复杂性产业网络系统的自组织过程。社会分工和产业融合是在纵横两个方向上共同推动着产业系统的演化升级,一方面实现了分工所带来的生产成本降低,另一方面满足了融合所带来的消费需求升级,整个产业也在动态网络系统中功能日趋完善、结构日趋复杂;②综合型复杂性的产业特征决定了饭店业的普遍融合现象。饭店业除与房地产业融合形成“地产+饭店”的商业模式之外,还普遍地与商务服务业、会展会议业、休闲娱乐业和旅游业内部的诸多生产要素或子行业融合,共同构筑起一个复杂性产业网络。同时,由于外生驱动远大于内生驱动、核心竞争力和自身盈利能力不足等因素造成了饭店业在融合中的被动角色;③饭店产业融合的前提条件是系统开放性、远离平衡态和不同要素间存在的非线性相互作用。因此,只有保持产业系统的开放性、推动系统远离平衡态、打破现有产业系统的线性关系、促进产业系统不同主体间产生非线性相互作用才能够为饭店产业融合创造条件,才能够形成具有新产业属性、新业态的复杂性产业网络;④分工深化、技术进步、消费需求升级和制度变迁是推动饭店产业融合形成的四大动因;⑤饭店产业融合的形成过程可归纳为两个阶段、三种形态:“两个阶段”即封闭性垂直一体化产业链条的模块化分解和开放性横向产业系统的模块化整合;“三种形态”即封闭性垂直一体化产业系统(原始形态)、开放性横向产业系统(分解形态)和动态网络化产业系统(融合形态);⑥饭店产业融合不但带来了新产业属性、新业态、新价值模块和复杂性产业网络,同时还引起了饭店产业边界的扩大、无边界企业的形成、合作垄断范式的确立和企业生存法则的改变。企业正在从原来的“纯粹竞争”、“竞争合作”进一步走向“相融共生”,并在复杂性产业网络组织中共同演进;⑦我国饭店产业融合的路径主要有如下三条:即在投资研发阶段与金融业、房地产业和其他制造业融合,形成酒店投资、酒店地产和酒店设计等衍生业态;在管理运营阶段,重点与信息技术融合,形成各类互联网分销业态和专业化预订系统;在市场开拓阶段,与后向关联度较高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融合,形成各类综合体等复合型业态,如旅游综合体、商业综合体和会展综合体等等;⑧我国饭店业正在日益分化为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饭店和以消费性服务为主的饭店,而与金融保险业、商务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和会展会议业等现代服务业的相互融合将是未来饭店业市场融合的重要方向;⑨饭店产业融合中的风险起源于复杂性产业网络系统的日趋庞大和产业资产之间的相互通用,这使平台企业应该更加关注协调控制能力、关系管理能力和网络整体竞争能力,完善产业融合中的风险治理机制。本文对于饭店产业融合机理、路径与风险的研究,将在进一步丰富产业融合理论的同时,也为我国饭店业的集团化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李燕领[10](2011)在《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研究 ——以篮球、足球项目为例》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中叶以来,第三产业成为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主要产业部门,推动了体育产业发展水平的迅速提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职业体育也悄然开始了自身实践,一些集体运动项目陆续探索社会化、市场化道路。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不仅完善了职业体育市场监管的制度基础,还为我国职业体育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更加有利于优化职业体育市场环境,克服职业体育市场的需求不足,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鼓励和引导俱乐部长期性的投资行为,有利于规范职业体育市场供给主体的行为,促进联赛健康发展。因此,本文运用系统分析方法论、唯物辩证方法论、文献资料法、访谈法、比较研究法、统计分析法、个案剖析法、逻辑分析法等方法对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进行研究,既是中国职业体育发展的客观需要,又有很强的现实可能性,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研究结果如下:1.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在市场经济规律支配下,由国家和政府部门、准政府性质的职业体育联盟/协会制定的,关于职业体育俱乐部应具备何种条件或资质进入职业体育市场进行经营、获取职业体育联盟关键资源“进入权”所进行的资质、准入程序等规范的总称。2.职业体育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是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不可分割的矛盾体,全面把握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的辩证关系,有利于实现其优胜劣汰功能、市场稳定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等基本功能。3.职业体育市场具有团队生产性质,联盟往往对俱乐部参赛资格具有严格的限定,控制着俱乐部的进入,维持着职业体育市场团队生产的效率。职业体育联盟在强调职业体育市场垄断的同时,并不排除内部竞争,形成了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4.R-Z理论中进入权的有效配置,为职业体育联盟的组织控制提供了保证,进入权成为职业体育联盟权力的源泉。俱乐部获得职业体育联盟赛事参赛资格的机制是通过体育竞争获得联盟收益分配。而进入权作为一种管理机制,对职业体育联盟的内部管理是非常有效的。5.我国职业足球超级联赛市场准入制度从俱乐部竞技标准、经济财务标准、管理与经营标准等方面对俱乐部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而我国职业篮球联赛市场准入制度在开放式阶段,竞技成绩是获得联赛参赛资格的唯一依据,在封闭式阶段,竞技成绩、俱乐部产权、后备队伍培养等均成为俱乐部参加联赛的重要依据。6.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开放式准入制度对俱乐部业主资格和俱乐部资格进行限制。并设置了俱乐部准入标准,严格地控制着俱乐部资质和联赛规模;NBA封闭式市场准入制度主要经历了寡头竞争和垄断阶段两个阶段,对联盟成员数量进行控制,保持联盟有效竞争。7.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兼具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两者特点,具有复杂多元性。根据职业体育市场竞赛产品的生产属性和市场特点,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职业体育市场准入机制、职业体育市场运营动态监管机制和职业体育市场退出机制,形成了三者耦合的主动式系统监控,有利于优化职业体育市场环境。8.激励性规制方法通过引入竞争和产权结构调整来提高规制效率和规制质量,克服了传统规制行政命令和控制所带来的问题。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引入以及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规制决策的有效性和质量。9.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机制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的适应性过程,其功能的实现主要依靠协调管理机制、应急处理机制、申诉受理机制、监督检查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等的全面协作。10.随着我国体育产业政策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完善,市场机制将成为提高我国职业体育市场效率的主导力量。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规制了我国职业体育行政垄断和产权模糊,提高了规制效率。
二、南京“希尔顿”申请破产 香港中旅寻找重组机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南京“希尔顿”申请破产 香港中旅寻找重组机会(论文提纲范文)
(1)改革开放以来上海日资银行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原因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六、相关概念 |
第一章 日资银行进入上海的历史背景 |
一、世界金融自由化趋势 |
二、上海施行浦东开放政策 |
三、日资与日资企业进入上海 |
四、利用外资的需要 |
第二章 改革开放初期日资银行在上海的发展(1979-1989) |
一、改革开放初期日资银行在上海的起步 |
二、日资银行在上海的业务初探 |
三、日资银行代表处在上海的布局 |
四、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浦东开放后日资银行在上海的发展(1990-2000) |
一、浦东开放后日资银行在上海的稳健发展 |
二、浦东开放后日资银行在上海的经营 |
三、浦东开放后日资银行在上海的布局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入世后日资银行在上海的发展(2001-2020) |
一、入世后日资银行在沪的繁荣发展 |
二、入世后日资银行在上海的经营 |
三、入世后日资银行在上海的布局 |
四、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日资银行发展对上海的影响 |
一、提供的金融服务不断增多 |
二、助力上海人力资源的发展 |
三、提供上海建设资金 |
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
五、给上海金融带来不稳定因素 |
结论与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基础资产及资产池构造研究 ——以专利为主要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概述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态势 |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内涵 |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
三、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形势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三大基本原则 |
一、“资产重组原则”对知识产权基础资产的应用 |
二、“破产隔离原则”对知识产权基础资产的应用 |
三、“信用增强原则”对知识产权基础资产的应用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基础资产的实质要件 |
一、可预见性 |
二、可转让性 |
三、基础资产债务人不得是政府及国家机关 |
四、不构成核心资产 |
第二节 基础资产的形态规定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于基础资产形态的规定 |
二、大陆法系地区对基础资产形态的规定 |
三、普通法系地区对基础资产形态的规定 |
四、不同法系对基础资产的形态规定的比较与总结 |
第三章 专利基础资产的适格性 |
第一节 专利可能带来收益的权利类型 |
一、专利产品的应收账款 |
二、专利许可协议的债权 |
三、专利所有权 |
四、专利诉讼赔偿金 |
第二节 专利基础资产的法律风险 |
一、内部法律风险 |
二、外部法律风险 |
第四章 专利资产池的构造和制度建议 |
第一节 专利资产池的构造原则 |
第二节 专利资产池构造的重要模式 |
一、抵抗无效和侵权风险——组建混合型资产池 |
二、抵抗替代性风险——循环购买模式 |
三、专利产品未来应收账款的构造模式——双层SPV |
四、专利所有权基础资产的构造模式——“许可回授” |
第三节 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必要制度保障 |
一、为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 |
二、取消《49号文》对基础资产的形式限制 |
三、培育本国专利纵向综合服务商 |
四、加强知识产权局与证监会的协调合作 |
结论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4)多元与新变 ——1990年代以来台湾散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问题提出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思路 |
第一章 1990年代以来台湾散文的生成场域 |
第一节 后解严时代的多元文化语境 |
第二节 本土化运动下的乡土文化语境建构 |
第三节 消费文化机制与散文生产 |
第二章 散文主体精神的多维呈现 |
第一节 女性主体性的凸显与建构 |
第二节 边缘族群的主体意识建构 |
第三节 乡土意识与在地情怀的展现 |
第三章 散文主题的多元取向 |
第一节 创作主题的多向拓展与融合 |
第二节 都市散文:后现代语境下的多向书写 |
第三节 家族散文:生命救赎与记忆书写中的反叛传统 |
第四节 怀旧散文:斑驳记忆的多样化呈现 |
第四章 散文的艺术特色及流变 |
第一节 散文的“出位”与虚构思考 |
第二节 散文艺术的创新与变化 |
第三节 后现代视域下的散文空间书写 |
第五章 散文作家个案研究 |
第一节 “晃荡”的生活美学:舒国治散文论 |
第二节 由“纯美”到“怪咖”:周芬伶散文的另类书写 |
第三节 女性主义视野下的微物书写与时尚拆解—张小虹散文论 |
第四节 简媜创作中的中华文化认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本论文述及主要作家简介 |
附录二 台湾地区关于散文研究博硕士学位论文统计(1990-2016) |
附录三 九歌年度散文选目录(1981-2017)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5)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全球经济走势与行业破产潮 |
1.1.2 中国对外投资现状与投资环境 |
1.1.3 中国现代跨界破产法制的发展 |
1.1.4 中国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实践 |
1.2 文献评述 |
1.2.1 国外文献评述 |
1.2.2 国内文献评述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方法和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与研究结构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的创新与突破 |
第2章 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厘清与理论剖析 |
2.1 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厘清 |
2.1.1 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概念澄清 |
2.1.2 协调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规则的国际实践 |
2.2 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典型理论 |
2.2.1 国际礼让对承认与救济实践的影响 |
2.2.2 博弈论对承认与救济实践的剖析 |
第3章 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中的“主要利益中心”规则 |
3.1 “主要利益中心”内涵及适用 |
3.1.1 “主要利益中心”的内涵 |
3.1.2 “主要利益中心”的功能定位 |
3.1.3 “主要利益中心”的早期实践与争议 |
3.2 “主要利益中心”认定的时间标准 |
3.2.1 “以启动时为准”的认定模式 |
3.2.2 “以申请时为准”的认定模式 |
3.3 “主要利益中心”的实体认定 |
3.3.1 个人案件中的“主要利益中心”实体认定 |
3.3.2 公司案件中的“主要利益中心”实体认定 |
第4章 跨界破产承认制度中的审查要素 |
4.1 正当程序审查要素的适用 |
4.1.1 正当程序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的适用 |
4.1.2 跨界破产案件中的正当程序审查 |
4.2 互惠审查要素的适用 |
4.2.1 互惠审查的宗旨及类型 |
4.2.2 互惠原则的软化趋势 |
4.2.3 互惠原则的证明责任分配 |
4.2.4 互惠审查的代表性实践与启示 |
4.3 公共政策审查要素的适用 |
4.3.1 公共政策的内涵界定 |
4.3.2 公共政策例外条款的司法适用 |
4.3.3 公共政策例外条款与其它条款的关系认定 |
第5章 跨界破产中的救济模式与合作要求 |
5.1 救济制度中的主辅模式 |
5.1.1 主辅模式的典型特征 |
5.1.2 日韩对主辅模式的改良与发展 |
5.2 救济制度中的主从模式 |
5.2.1 主从模式的特征及功能定位 |
5.2.2 主从模式中的假设救济机制 |
5.3 跨界破产救济中的合作要求 |
5.3.1 跨界破产合作中的代表性规则 |
5.3.2 欧盟多维度的合作机制与启示 |
第6章 企业集团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的特殊问题 |
6.1 企业集团破产特殊性及理论争议 |
6.1.1 企业集团破产问题的诱因 |
6.1.2 企业集团破产问题的特殊性 |
6.1.3 企业集团破产处置的理论争议 |
6.2 企业集团跨界破产处置的国际路径 |
6.2.1 欧盟跨界破产规则中的双重规制路径 |
6.2.2 《企业集团草案》中的“计划程序”路径 |
6.3 议定书在企业集团跨界破产处置中的使命 |
6.3.1 议定书的宗旨与渊源 |
6.3.2 议定书的早期实践与发展 |
6.3.3 议定书的弊端与改革 |
第7章 中国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完善 |
7.1 中国现行的跨界破产规制 |
7.1.1 关于域外效力的规定 |
7.1.2 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破产裁决的规定 |
7.2 完善中国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宏观设想 |
7.2.1 采纳《示范法》的基本框架 |
7.2.2 兼顾跨界破产领域的前沿问题 |
7.2.3 关注国内区际跨界破产问题的特殊安排 |
7.3 完善中国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具体构思 |
7.3.1 认同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基础概念 |
7.3.2 完善中国跨界破产承认制度的具体建议 |
7.3.3 完善中国跨界破产救济制度与合作机制的具体建议 |
第8章 结论及进一步思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新常态下A房地产公司的金融战略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方法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安排及思路 |
1.3.1 全文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技术路线图 |
1.4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中小房地产企业A公司外部战略环境扫描 |
2.1 房地产项目开发价值链及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需求 |
2.1.1 房地产项目开发价值链及不同环节的资金需求 |
2.1.2 新常态下中小房地产企业面临的融资环境 |
2.2 PEST分析新常态下中小房地产企业融资难问题 |
2.2.1 “P”政治上房地产调控政策成为宏观系统化的政策体系 |
2.2.2 “E”经济上房地产业不再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
2.2.3 “S”社会角度分析中小房地产企业融资来源和限制 |
2.2.4 “T”科技 |
2.3 波特“五力”分析 |
2.3.1 同业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
2.3.2 供应商讨价还价能力 |
2.3.3 购买者讨价还价能力 |
2.3.4 潜在进入者进入的可能性 |
2.3.5 房产替代品的威胁 |
第三章 A房地产公司内部环境分析 |
3.1 企业概况 |
3.1.1 企业概况 |
3.1.2 主要业务 |
3.2 公司房地产业务商业模式和开发价值链 |
3.3 公司原有的金融战略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
3.3.1 原有的金融战略 |
3.3.2 原有金融战略在典型项目上造成的公司融资困境 |
3.3.3 公司财务状况 |
3.4 公司资源能力分析 |
3.4.1 公司资源能力分析 |
第四章 新常态下A公司的金融战略转型 |
4.1 机遇与挑战 |
4.1.1 机遇(O) |
4.1.2 挑战(T) |
4.1.3 优势与劣势 |
4.2 SWOT分析 |
4.3 A公司金融战略转型方向的选择 |
第五章 房地产基金的发展归纳及适用性分析 |
5.1 我国房地产基金的发展现状 |
5.1.1 我国房地产基金的发展阶段 |
5.1.2 我国房地产基金的监管背景 |
5.1.3 我国房地产基金的管理形式分类 |
5.2 国内外房地产基金的典型运营模式 |
5.2.1 境外典型运营模式 |
5.2.2 国内典型运营模式 |
5.3 房地产基金在中小房地产企业的适用性分析 |
5.3.1 房地产基金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能介入的环节 |
5.3.2 房地产基金在中小房地产企业的适用性分析 |
第六章 战略转型实施计划及对策和保障 |
6.1 战略转型实施计划 |
6.2 对策和保障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信仰无价——一个共产党员的生死财富(论文提纲范文)
一、采撷信息 |
二、泪光里的见闻 |
三、哭声里的故事 |
四、泪眼里的肖像 |
五、第三只泪眼 |
1、你在一线实习了一周了,你认为自己该怎么开拓业务渠道? |
2、你觉得自己能吃得下推销工作中的苦吗? |
六、异样的泪光 |
七、强者的孤独 |
(9)饭店产业融合的机理、路径与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对象界定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方法论 |
1.4.2 具体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 |
1.5.1 结构安排 |
1.5.2 技术线路 |
1.6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述评 |
2.1 产业融合研究的文献综述 |
2.1.1 产业融合的概念 |
2.1.2 产业融合的类型 |
2.1.3 产业融合的动因 |
2.1.4 产业融合的形成过程 |
2.1.5 产业融合的影响与效应 |
2.1.6 产业融合背景下的企业战略反应 |
2.2 产业融合研究的一个简单评论:误区澄清与演化机理 |
2.2.1 产业融合研究的几个误区 |
2.2.2 产业融合作用下的产业系统演化机理 |
2.3 旅游产业融合研究文献述评 |
2.3.1 旅游产业融合的概念 |
2.3.2 旅游产业融合的动因 |
2.3.3 旅游产业融合的类型 |
2.3.4 旅游产业融合的路径与模式 |
2.3.5 旅游产业融合的形成过程 |
2.3.6 旅游产业融合的影响和效应 |
2.3.7 旅游产业融合的其它相关研究 |
第3章 饭店产业融合的机理分析 |
3.1 饭店业的发展现状及其产业特征 |
3.1.1 饭店业的发展现状 |
3.1.2 饭店业的产业特征 |
3.2 饭店产业融合的前提条件和动因 |
3.2.1 饭店产业融合的前提条件 |
3.2.2 饭店产业融合的动因 |
3.3 模块化作用下的饭店产业融合形成过程 |
3.3.1 模块化与产业融合的耦合 |
3.3.2 模块化作用下的饭店产业融合形成过程 |
3.3.3 饭店产业融合的影响与结果 |
第4章 饭店产业融合的路径选择 |
4.1 基于投入产出模型的饭店产业融合路径分析 |
4.1.1 投入产出模型的数据来源与理论分析 |
4.1.2 饭店业的产业特征、经济效益与产业关联 |
4.1.3 饭店产业融合的路径选择 |
4.2 基于生产性服务业视角的饭店业市场融合路径分析 |
4.2.1 生产性服务业的内涵及其特征 |
4.2.2 饭店业市场融合的两种基本路径 |
4.2.3 饭店业市场融合的历史回顾和未来选择 |
第5章 饭店产业融合的风险治理 |
5.1 饭店产业融合的风险起因 |
5.1.1 系统复杂性 |
5.1.2 资产通用性 |
5.2 饭店产业融合的风险类别及其治理机制 |
5.2.1 饭店产业融合的风险类别 |
5.2.2 饭店产业融合的治理机制 |
5.3 饭店产业融合中的风险管控——以万达集团为例 |
5.3.1 万达集团发展简介 |
5.3.2 万达集团的风险管控 |
第6章 结论 |
6.1 研究总结 |
6.2 需进一步开展的工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研究 ——以篮球、足球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概念的界定 |
一、职业体育市场的概念 |
二、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 |
三、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 |
第二节 职业体育市场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的辩证关系 |
一、职业体育市场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必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 |
二、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的辩证关系 |
第三节 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功能 |
一、优胜劣汰功能 |
二、市场稳定功能 |
三、风险管理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成因分析 |
一、职业体育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
二、职业体育市场的外部性 |
三、职业体育市场的过度进入 |
第二节 职业体育市场的市场结构 |
一、市场结构的含义和类型 |
二、职业体育市场的市场结构分析 |
三、职业体育市场的团队生产性质 |
四、职业体育市场的进入与退出壁垒 |
第三节“进入权”与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 |
一、“进入权”理论 |
二、职业体育市场进入权的有效配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研究 |
第一节 我国职业足球超级联赛市场准入制度研究 |
一、我国职业足球超级联赛市场准入制度发展追溯 |
二、我国职业足球超级联赛市场准入制度现状分析 |
第二节 我国职业篮球联赛市场准入制度研究 |
一、我国职业篮球联赛市场准入制度发展追溯 |
二、我国职业篮球联赛市场准入制度现状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实证分析 |
一、我国职业足球超级联赛市场准入制度实证分析 |
二、我国职业篮球联赛市场准入制度实证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外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研究 |
第一节 欧洲职业体育模式与北美职业体育模式研究 |
一、欧洲职业体育模式研究 |
二、北美职业体育模式研究 |
第二节 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市场准入制度研究 |
一、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追溯 |
二、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市场准入制度现状分析 |
第三节 NBA 市场准入制度研究 |
一、NBA 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追溯 |
二、NBA 市场准入制度的现状分析 |
第四节 国外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与竞赛质量 |
一、俱乐部数量限制与职业体育市场容量 |
二、俱乐部数量限制与运动员分配 |
第五节 国外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发展的启示 |
一、对职业体育联赛俱乐部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控制联赛规模 |
二、对职业体育俱乐部运营行为进行动态监管 |
三、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是联赛市场化运作的重要手段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主体框架优化研究 |
第一节 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
一、建立的目标 |
二、基本原则 |
第二节 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的执法主体与客体 |
一、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规制特点分析 |
二、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规制主体及其执行机构 |
三、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规制客体 |
第三节 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主体框架研究 |
一、市场准入机制 |
二、动态监管机制 |
三、市场退出机制 |
第四节 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规制方法选择 |
一、引入激励性规制,促进有效竞争 |
二、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规制方法设计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职业体育市场SWOT—PEST 模型分析 |
一、SWOT—PEST 模型分析 |
二、我国职业体育市场 SWOT-PEST 模型分析 |
第二节 建立和完善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机制 |
一、协调管理机制 |
二、应急处理机制 |
三、申诉受理机制 |
四、监督检查机制 |
五、信息披露机制 |
第三节 建立和完善我国职业体育市场运营动态监管机制 |
一、加强联赛监管制度建设 |
二、俱乐部主要活动的监管 |
第四节 建立和完善我国职业体育市场退出机制 |
一、职业体育市场动态监管机制与市场退出机制 |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职业体育市场退出机制 |
第五节 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与职业体育市场规制 |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体育管理职能 |
二、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与职业体育市场规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建议 |
结论 |
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科研情况 |
附件 |
致谢 |
四、南京“希尔顿”申请破产 香港中旅寻找重组机会(论文参考文献)
- [1]改革开放以来上海日资银行发展研究[D]. 张龙飞.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法治构造[D]. 陆海天. 上海交通大学, 2020
- [3]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基础资产及资产池构造研究 ——以专利为主要研究视角[D]. 张尤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多元与新变 ——1990年代以来台湾散文研究[D]. 刘秀珍. 山东师范大学, 2019(02)
- [5]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研究[D]. 黄圆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7]新常态下A房地产公司的金融战略转型[D]. 周亚俐.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6)
- [8]信仰无价——一个共产党员的生死财富[J]. 杨文学. 时代文学, 2016(04)
- [9]饭店产业融合的机理、路径与风险研究[D]. 肖建勇. 华侨大学, 2012(06)
- [10]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研究 ——以篮球、足球项目为例[D]. 李燕领. 苏州大学, 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