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于阳,周丽宁[1](2021)在《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制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下,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严重违法行为干预的缺失,引发学界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关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调整直接关系到罪错少年的处遇范围,进而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防控效果。通过对域外刑事责任年龄的刑法规制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我国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设置相对合理,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司法实践操作中的灵活性明显不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存在缺陷。针对上述问题,应当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坚持以14周岁为基础、以12周岁为例外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为处在14周岁至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人提供更多的出罪机会,同时从刑罚方式与非刑罚处罚方式两方面入手对当前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调整。
彭文华,傅亮[2](2021)在《论《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文中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规定,引发了社会和学界的广泛关注,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应该下调,学者则大多持反对意见。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对青少年的自由意志成熟程度的推定,其合理性取决于法律推定的准确性。传统的刚性立法模式难以适应现实需要,维持刑法原有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或者绝对下调刑事责任年龄,都不是理想的抉择。《刑法修正案(十一)》秉持弹性论立场,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个别下调,既是博弈的结果,亦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的现实化。"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当解释为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行为,而不是指具体罪名。"情节恶劣"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之外的限制性条件。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特别的程序性限制,与其他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明显不同。
刘赛[3](2020)在《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一直是世界关注的重点,尤其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更是关注重点中的难点所在,如何有的放矢的解决此类问题是我国刑事法律界关注的热点。英美法系中“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针对解决未成年人低龄化这类犯罪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判断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时,重点把握分析个案中未成年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判断行为当时是否存在“恶意”,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拥有辨认与控制的能力,给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应对依据,刑事责任能力判断不再仅是依据单纯的生理年龄作为界定标准,解决刑事法律规定与个体实际之间存在差距而产生的问题。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僵化与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现状之间的矛盾,导致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缺乏一种有效的规范机制。另外,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立法实际上过于保护作为加害者的未成年人,最应该保护的受害者的权益反而被忽略了,因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中,未成年人的身份不仅仅只是加害者,受害者也有可能为未成年人,因此不能只把保护的目光盯在作为犯罪实施者的未成年人身上,作为被害者的未成年人的权益需要同等程度的保护。针对在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无法有效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之规定内涵,进行本土化的立法改造,结合我国的法律背景,确立一个适合我国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的刑事规则。在我国刑法中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作为一条例外规则来弥补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僵化,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恶意”进行个别界定,确定“主观恶意”的评判标准、针对该规则可以适用的年龄阶段以及可以适用的刑罚种类,使得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更加灵活,也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规范体系。
陈钢[4](2019)在《降低故意杀人、伤害(致重伤或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这一规定沿用自1979年《刑法》的规定至今已近乎40年。时至今日,我国的改革开放也已持续进行了40年。相比上世纪尾页,我国经济社会面貌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物质生活资料与精神生活资料丰富充裕,未成年人的生理与智力发育水平较20世纪相比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近些年以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恶性事件频繁发生。仅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就相继发生了4起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事件,其中两起弑母,另外两起为杀害同学。另据有关媒体报道,当下我国校园欺凌现象较为普遍,校园暴力事件也不在少数,由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引发的恶性暴力伤亡事件已经不是简单的个别现象,而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这一群体引发的流血冲突等严重后果值得我们重视与反思。对此,人们对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质疑声以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大。在最近几年,几乎每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有代表向人大递交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提案。2019年3月12日,由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周岁的建议。可见,应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频发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层面。透过这些年发生的未成年人恶性事件,我们发现这些事件中所涉及的侵害行为通常为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这些年龄不大的孩子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这些带有严重暴力性质的违法侵害行为事实上早已具备了刑法中犯罪行为的客观形态,而仅因行为人接近却未满我国《刑法》规定的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而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最终也无非是收容教养、送往工读学校一类的处置方式。实践中,这些处置方式不仅不利于低龄未成年违法行为人的教育矫治,而且也给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了严重的生理或心理创伤,更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基于此,笔者认为,现行的14周岁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已经不符合我国当下的现实国情。在未成年人提前发育、违法恶性事件频发、家庭与社会等现有处置方式难以有效矫治与预防的情况下,刑事责任年龄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以应对当下愈演愈烈的低龄未成年人违法恶性事件的发生。基于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我们也需要注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所涉及的犯罪行为范围、幅度以及其他年龄的调整。笔者结合本世纪以来我国未成人生理发育水平与心智成熟年龄的提前、实践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的形势及特点、我国刑法及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制定初衷等因素,建议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这两类行为的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相应的也要修改现行《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的处罚的规定,将“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修改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但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此与“降龄”至12周岁相互对接补充,从而更好地发挥“降龄”的防治功效。这样一来既能兼顾未成年人犯罪所享有的特殊刑事保护待遇,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获得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也能结合个案的特征,更充分地发挥刑法的惩罚与警示作用,以达到有效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目的,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等现象,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曹旋[5](2018)在《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所涉罪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责任年龄是认定刑事责任大小或有无的决定性因素。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在何种范围内定罪处罚以及如何定罪处罚等更是刑事责任认定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因为这不仅关系到更加合理地严密刑事法网,也直接涉及到打击犯罪与保护未成年人二者之间的价值平衡问题。本文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梳理出发,着重分析在现行刑法框架下,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定罪处罚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针对无论是立法规定还是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争议问题,本文在系统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一些认识和观点。同时结合具体案例阐述了我国未成年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基础理论和立法方面的不足,并就此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完善的方案与对策。
黄丽勤[6](2018)在《《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范解析》文中研究表明《刑法》第17条第2款中的"犯……罪",是指犯刑法分则规定的8种罪名,其指向的是分则中规定这8种罪名的具体条文,而不是指向第17条第2款本身。罪名说、罪行说、"犯罪构成说"、"不法构成要件说"均各有优劣,应当综合以上各说的优点,整合而成"分则罪名说"。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实施的行为,只有在完全符合分则8个条文规定的这8种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成立这8种罪。据此,未满16周岁者对转化型抢劫罪,对拟制型的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均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这些行为不完全符合这8种罪的构成要件,或者行为类型不同或者缺乏必需的犯罪故意。
强音[7](2012)在《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绑架杀人的定性争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共同实施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分别按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定罪。
徐安住[8](2012)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再探讨》文中研究说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哪些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成为学界共识少、司法实践矛盾丛生的难题。宏观层面上有罪名论和罪行论的争议,微观层面上有具体罪名入罪和出罪的分歧。为求得共识按照立法根据分析、立法模式分析、共识与结论的递进提出新的解答思路。确定承担刑事责任范围的立法根据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属于这一年龄段的常见犯罪、能为这一年龄段的人认知。现行立法的模式是在综合各种因素后舍司法主导模式而取立法主导模式。由此得出的结论是:1997年《刑法》第17条第2款列举出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内涵,对应的既非是罪名,也不是泛泛的犯罪行为,它对应得是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限定的犯罪行为。
李运才[9](2012)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立法完善探讨》文中研究说明未成年人犯罪是严峻的社会问题之一,但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所决定,不能对未成年犯罪实行严厉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和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是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我国作为缔约国必须遵守该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有实际意义;财产刑对教育、改善未成年罪犯的作用有限,而且有悖于刑事法治公平正义原则,故而不宜对其适用财产刑。《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犯罪累犯、缓刑、犯罪报告义务的规定,是进一步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但仍有立法完善的余地。
姚兵[10](2011)在《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抢劫已经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中最主要的犯罪类型。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能否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这一问题,司法解释和理论研究都存在争议。从刑法规范角度分析,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不过应当根据宽缓刑事政策的指导在定罪范围或处理措施上区别对待,综合运用出罪化机制和非监禁性措施处理这一情形。
二、《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制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各国(地区)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
(一)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
1. 德国刑法的规定。 |
2. 意大利刑法的规定。 |
3. 日本刑法的规定。 |
4. 法国刑法的规定。 |
5. 俄罗斯刑法的规定。 |
6. 简要评析。 |
(二)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
1. 美国刑法的规定。 |
2. 英国刑法的规定。 |
3. 加拿大刑法的规定。 |
4. 简要评析。 |
(三)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
1. 我国大陆(内地)地区刑法的规定。 |
2. 我国香港地区刑法的规定。 |
3.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的规定。 |
4. 我国澳门地区刑法的规定。 |
5. 简要评析。 |
二、各国(地区)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之比较 |
(一)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比较 |
(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比较 |
(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比较 |
三、域外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域外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二)域外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三)域外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对我国的启示 |
四、当前我国刑法立法的应对之策 |
(一)不应全面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下限 |
(二)完善我国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
(三)调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
五、结语 |
(2)论《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 |
三、刑事责任年龄的本质及其划分依据 |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本质 |
1.早期刑法惩罚的目的:消除罪恶,维护正义与教化。 |
2.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人类中心主义确立的当然结果。 |
(二)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理论依据 |
1.自由意志论。 |
2.法律拟制论。 |
四、刑事责任年龄弹性论之提倡 |
(一)刚性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之弊端 |
1.不利于保护被害人权利。 |
2.难以因地制宜适应现实需要。 |
3.不能客观反映个体差异。 |
(二)刑事责任年龄弹性论之类型 |
(三)刑事责任年龄弹性论之优势 |
1.有利于坚守刑罚之公平与正义。 |
2.有利于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
3.有利于实现犯罪预防。 |
五、《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其适用 |
(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特点 |
1.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具有附属性。 |
2.仅限于特定类犯罪之特殊情节。 |
3.严格的程序性限制。 |
4.强调矫正教育的作用。 |
(二)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评价 |
1.刑事责任年龄个别降低是博弈的结果。 |
2.彰显了刑法的谦抑性,象征意义更大。 |
3.与其他未成人年法规相衔接,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1.“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
2.“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认定。 |
3.“情节恶劣”的认定。 |
4.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问题。 |
结 语 |
(3)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理论创新 |
第一章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基本概念 |
第一节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内涵 |
一、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含义 |
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作用 |
一、补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规则 |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体系 |
三、缓和社会矛盾与维护稳定与公平 |
第三节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特色 |
一、行为与品格并举 |
二、宽容与严管并济 |
三、成文与判例并行 |
第二章 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必要性 |
一、消除规定僵化与犯罪现实之间的矛盾 |
二、逆转刑事政策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偏差 |
三、平衡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保护之间的需求 |
第二节 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可行性 |
一、理论融合可行 |
二、立法条件可行 |
三、司法认定可行 |
第三章 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路径 |
第一节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法争议与完善意见 |
一、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争议 |
二、构建我国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
第二节 严格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
一、严格“恶意”证明 |
二、限制刑事责任范围 |
三、限制刑罚处罚程度 |
四、与收容教养制度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降低故意杀人、伤害(致重伤或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故意杀人、伤害的刑事责任年龄现行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
(一)故意杀人、伤害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现行规定 |
(二)故意杀人、伤害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 |
1.难以遏制未成年人故意杀人、伤害低龄化与频发趋势 |
2.故意杀人、伤害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不合理 |
3.受到各方的质疑声越来越多 |
二、降低故意杀人、伤害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争议 |
(一)否定说及评价 |
1.否定说 |
2.评价 |
(二)肯定说及评价 |
1.肯定说 |
2.评价 |
(三)弹性说及评价 |
1.弹性说 |
2.评价 |
三、降低故意杀人、伤害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降低故意杀人、伤害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
1.未成年人故意杀人、伤害事件频发,低龄化现象明显 |
2.后果较为严重,难以挽回 |
3.畸轻处罚的负面影响较大 |
(二)降低故意杀人、伤害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可行性 |
1.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水平较大幅度提高的可行性 |
2.基于未成年人心智成熟年龄提前的可行性 |
3.基于我国刑法与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法益保护的可行性 |
4.基于借鉴域外经验的可行性 |
5.基于故意杀人、伤害在8类严重暴力行为中特殊地位的可行性 |
四、降低故意杀人、伤害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 |
(一)将故意杀人、伤害的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周岁 |
(二)对相关规定进行适当修改 |
1.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的年龄范围延伸至12周岁 |
2.修改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伤害的量刑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所涉罪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及行为主体所涉罪名 |
(一) 刑事责任年龄概念的界定 |
(二)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学理分析 |
(三)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基础理论 |
(四)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实践 |
(五)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所涉罪名的基本定义 |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所涉罪名的立法规定 |
(一) 所涉罪名的立法沿革 |
(二) 所涉罪名的立法模式 |
(三) 所涉罪名的立法缺陷 |
(四) 所涉罪名制度的评析 |
三、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所涉罪名的法律适用 |
(一) 独立犯罪下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罪名适用 |
(二) 共同犯罪下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罪名适用 |
四、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所涉罪名的制度调整 |
(一) 所涉罪名制度调整的必要性 |
(二) 所涉罪名的确立及基本原则 |
(三)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所涉罪名的调整建议 |
五、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及行为主体所涉罪名的展望 |
(一)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再探讨 |
(二) “列举式”立法模式的再探讨 |
(三)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所涉罪名的未来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范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有学说梳理 |
二、对现有学说的简要评析 |
三、“分则罪名说”之提倡 |
四、未满16周岁者不能构成转化型犯罪和拟制型犯罪 |
(7)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绑架杀人的定性争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已满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
1.学界的“肯定说”与“否定说”之辩 |
2.笔者的观点 |
(三) 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小结 |
(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再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立法根据与立法模式分析:立法本意探究的视角 |
(一)立法根据分析 |
1. 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标准 |
2.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常见的犯罪类型 |
3.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二)立法模式分析 |
三、共识与结论:刑法分则条文限定的犯罪行为论 |
四、争议问题的解答 |
1.刑法列举的抢劫不包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 |
2.《刑法》第17条第2款中不包含“走私、制造、运输毒品” |
3.决水行为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不宜入罪 |
4.刑法列举的“投毒”行为包容现行投放危险物质罪 |
5.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适用 |
6.绑架罪中的杀人行为、拐卖妇女罪中的奸淫行为、组织强迫卖淫罪中的强奸行为的理解与适用 |
7.并不是所有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罪名、罪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都承担责任 |
(9)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立法完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未成年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方针及原则 |
二、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
(一)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承担刑事责任范围的争议 |
(二)对争议的评析及“综合说”之提倡 |
三、未成年人罪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 |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无期徒刑适用 |
(二)未成年罪犯适用财产刑之否定 |
(三)未成年罪犯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无意义 |
四、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之分析 |
(10)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争议观点概述 |
三、刑法规范分析 |
四、刑事政策考量 |
四、《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制比较研究[J]. 于阳,周丽宁. 警学研究, 2021(02)
- [2]论《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J]. 彭文华,傅亮.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01)
- [3]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研究[D]. 刘赛.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4]降低故意杀人、伤害(致重伤或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研究[D]. 陈钢. 安徽财经大学, 2019(07)
- [5]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所涉罪名研究[D]. 曹旋. 苏州大学, 2018(04)
- [6]《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范解析[J]. 黄丽勤. 法律适用, 2018(15)
- [7]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绑架杀人的定性争议[J]. 强音.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2(10)
- [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再探讨[J]. 徐安住.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2(01)
- [9]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立法完善探讨[J]. 李运才.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2(02)
- [10]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研究[J]. 姚兵. 刑法论丛, 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