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TRIPS协定的实施机制及对国际条约法的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苏雨莹[1](2020)在《国际投资协定背景下的强制许可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际贸易法对强制许可进行了多次调整后,确认了公共健康优先的价值取向,为发展中国家实施强制许可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发达国家意识到意欲在多边体制下再次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将面临重重困难,于是转移了保护场所,通过双边和区域的投资规则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投资协定的实体性条款以及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减损了强制许可的灵活性,对强制许可构成了约束。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如何设置规则来减少对强制许可的约束,以保证在面对公共健康危机时我国可以自由借助强制许可制度来应对危机,值得我国思考。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讨论“有关强制许可的基本问题”,本章主要从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协定对强制许可的规定来进行讨论。首先回顾强制许可在贸易法框架下历经的调整,其次探讨强制许可获得投资协定保护的由来。知识产权属于“资产”,又具备投资特征,因而知识产权是适格的“投资”,强制许可问题也就因此进入到国际投资协定。第二章分析“国际投资协定实体性条款对强制许可的约束”。本章主要从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两个实体性条款对强制许可的适用构成约束的表现来分析。征收条款中出现了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东道国实施强制许可稍有不慎,就容易被投资者通过征收条款主张其违反国际投资协定。多数国际投资协定从政府行为的经济影响、对投资者期待的干扰程度以及性质和目的三个方面来判断政府行为是否构成间接征收,本文也将从这三个角度出发,探讨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的文本依据,以及征收条款对强制许可构成约束的可能表现。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具有模糊性,仲裁庭在此条款上享有较大的解释权。由于征收条款中设置了强制许可的例外,投资者在间接征收排除了强制许可的违法性的情况下,仍可以从合理期待和透明度两个方面主张强制许可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进而向东道国主张赔偿。第三章分析“强制许可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受到的约束”。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投资”,《TRIPS协定》对强制许可也作出了规定,所以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强制许可争端都有管辖权。国际投资协定和《TRIPS协定》均可适用于强制许可争端,仲裁庭在解决强制许可争端的同时也会对条约之间的关系作出解释。依据一般的国际法解释原则以及《TRIPS协定》、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冲突规则,《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并不能得到优先适用,仲裁庭在分析强制许可是否构成间接征收或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时将依据的是更高保护标准的国际投资协定,那么强制许可的适用标准也会相应提高。投资者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具有直接挑战东道国的权利,同时投资协定中高标准的适用条件也会限制东道国为维护公共健康而实施强制许可,这实际上就是压缩了《多哈宣言》以来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到的维护公共健康的灵活政策空间。第四章讨论“国际投资协定中强制许可问题对中国的启示”。通过回顾强制许可在贸易领域和投资领域的发展历程,探析国际投资协定实体性条款和国际投资仲裁对强制许可的约束,为我国的缔约谈判提供一些建议。我国在投资条约谈判中应注意限缩“投资”的保护范围、在征收条款中纳入强制许可的例外规定,细化公平公正待遇条款项下的义务,并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进行适当地限制。虽然目前国际投资领域出现的知识产权争端没有涉及到强制许可,我国也没有被卷入到知识产权投资争端中,但如果未来我国颁布强制许可,很可能会被外国投资者主张强制许可违反征收条款或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而诉诸国际投资仲裁。争端发生前作出风险防范实有必要,我国应提前做好应对,以免将来发生争端时手足无措。
窦赛[2](2020)在《TRIPS-plus条款扩张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从诞生之初就备受争议,对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来说,何种程度为最合适的保护标准,一直是一个国际难题。TRIPS协定出于种种考虑,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但是这明显不符合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利益。所以即便TRIPS协定已经生效,但是发达国家在探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路上从未停下脚步。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照顾到经济发展阶段不同,而有差异的知识产权保护才是最适合的标准。这就导致发达国家另起炉灶,从多边体制向双边、区域、诸边体制发展。其中,双边体制下的自由贸易协定(FTAs)应用最为广泛,成为发达国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重要工具;发达国家在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BITs)中也加入知识产权条款。这种由发达国家为主导,适用更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即为TRIPS-plus条款。TRIPS协定是TRIPS-plus条款制定的基础,TRIPS协定的弹性条款允许成员国在协定之外缔结标准更高、范围更广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这一规定使得TRIPS-plus条款的缔结具有了国际上的合法性,广泛存在于国际贸易与投资协定中,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国际贸易与投资协定和知识产权条约的竞合保护困境,打破了知识产权条约在私权保护与社会福祉之间既已建立的平衡。目前,TRIPS-plus条款在国际贸易中扩张趋势越来越明显,其合法性及适用性是发展中国家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方面知识产权标准的提高有助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保护标准若超过了必要限度则会加重发展中国家的负担。厘清TRIPS-plus条款的性质是发展中国家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重要任务。TRIPS-plus条款的扩张不应向知识产权人一边倒的知识产权保护,而应是兼顾人类社会发展共同问题的TRIPS-plus条款。本文以TRIPS-plus条款为研究对象,通过TRIPS-plus概念探析、实践中的适用及其影响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其扩张的动因及TRIPS-plus条款扩张的适用问题,在辩证分析TRIPS-plus条款的利弊的基础上,对我国应对TRIPS-plus条款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扩张所采取的态度和立场提出了建议和策略。国际经济和科技发展速度迅猛,知识产权标准的提高已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中国应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到TRIPS-plus的制定中,在兼顾知识产权保护与人类社会协同发展的进程中发挥大国作用。
杨欣[3](2020)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文中认为贸易自由化的长期发展取得丰硕成果,全球关税降低,非关税壁垒得到有效控制,传统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式微。全球市场最终形成,全球价值链不断整合升级的时代使得货物的跨境流动更加频繁。在此情形下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事项对货物流通造成的阻滞逐渐引起关注。贸易便利化旨在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简便、协调和透明的环境,从而形成贸易程序简化、文件简单化和信息透明化的新型贸易关系。推行贸易便利化、减少进出口和过境的时间成本和规费将带来全球红利几乎成为世界共识。此前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推行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存在局限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针对此问题的条款又过于简略。全球贸易环境的改变和现有国际法框架的局限呼唤一部约束力更为广泛的、更有针对性的条约,《贸易便利化协定》应运而生。经过世界贸易组织艰苦谈判与多方角逐,《贸易便利化协定》于2013年通过并最终于2017年2月正式生效。作为多哈回合目前仅有的实质性成果,其拥有不同于此前世界贸易组织其他协定的显着特征,专注于国际贸易中的“非效率性”问题,旨在克服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障碍。《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理论基础和条款内容值得深入研究,而针对其履行的研究则更具现实意义。本文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从条约冲突与协调的角度探究其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其顺利履行。全文分为五章,首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继而探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缘由、特征,再而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其协调路径,最终从中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关联出发提出中国的应对策略。全文按照此逻辑结构,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展开论证。本文第一章探讨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界定贸易便利化的概念,根据各国际组织对贸易便利化的定义及其侧重点归纳贸易便利化概念及其特征。厘清其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贸易便利化脱胎于贸易自由化,与之有着千丝万缕联系,在具体内容和国际实践上有与其有诸多不同之处,分析两者区别与联系有利于探讨贸易便利化独有特征并进一步探析《贸易便利化协定》独特之处。同时对贸易便利化的相关理论——全球价值链理论及其与贸易便利化的内在联系进行阐述。此外,第一章还对《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进行了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作为贸易便利化理论的新发展,其内容体现出贸易便利化理论体系的内容。第二章从条约冲突与协调视角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理论基础。通过条约冲突及协调理论的基础研究,提出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一般方式。同时,从宏观和具体两个角度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从宏观来讲,主要是由于国际法的碎片化导致的。从具体原因来讲,进出口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与贸易安全价值目标之间对立引发的。过境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目标与非贸易目标的分歧导致的。在此基础上,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即冲突表现的多样性、冲突原因的复杂性以及协调方式的差异性。第三、四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通过理论阐述以及比较分析,集中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对应协调路径,根据国际贸易程序的主要环节,主要包含:《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以及《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环节的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其中,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化协定》所标榜的贸易便利的价值目标与其他条约中蕴含的贸易安全价值目标的冲突而引发。具体而言,主要包括《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体系中的《SAFE框架》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中《SPS协议》《TBT协议》之间的冲突。针对前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通过国际组织进行协调,而对于后者,主要通过冲突条款优先原则、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同时发挥条约解释的作用。在过境环节,主要表现为《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过境自由规定与《海洋法公约》第十部分过境自由以及《反假冒贸易协定》对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之间的冲突。对于前者,应当运用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针对后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条约解释进行协调。本文第五章是中国对策研究部分,论述的是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中国的应对策略。中国作为协定的缔约国,负有履行协定的义务,中国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问题,在国内层面,应当促进国内立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协调,在国际层面,应当提高在相关条约修改上的话语权,促使相关条约的修改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衔接。
吴小国[4](2019)在《“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逆全球化浪潮涌现的背景下,中国政府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不仅体现了中国政府推动改革开放走向深入的坚定决心,也是持续推动全球化进程、促进国际交往有序进行、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国际社会更加公正合理发展的伟大举措。而合作机制的构建是“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成为时下中国国际法学者关注的焦点问题。国际软法在当前“一带一路”合作机制建设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概念、主体、形式和效力等基本问题是本文的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给出提升国际软法效力的建议和中国政府完善国际软法实施机制的对策。“一带一路”倡议已经成为国内研究的热点问题,但国际法视角的研究不够系统和深入,特别是对其中国际软法现象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理论上来说,该问题的研究可以为“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构建提供理论支撑,也可以深化对于国际软法问题的研究。实践意义上,可以完善“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作用的发挥,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有着深刻的历史与时代背景,赋予了古丝绸之路新的时代内涵,超越了美国的“马歇尔”计划和“新丝绸”之路计划等战略。“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构建以现有的多边、双边和区域合作机制为基础,旨在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革新传统国际经济合作模式。国际软法是“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性问题的凸显,让国际软法成为国际治理的重要工具,并引起学者们深入的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软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并提出了国际软法的概念。“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我们要倡导的是软法和硬法二者并重的混合理论。“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创制主体不局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跨政府网络也可以成为创制主体。形式也是十分多样,国际宣言、联合公报。谅解备忘录、国际组织的技术标准和示范法等都可以是国际软法的表现形式。在创制路径上可以借鉴亚太经合组织和20国集团的模式。相较于国际硬法来说,国际软法的主体范围更广,形式更灵活,内容上也更具包容性,更好的满足了国际合作对于国际制度的需求。国际软法在和国际硬法的互动中具有引领、补充和重构功能,并在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金融法和欧盟的相关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突出问题则体现在国际软法的效力与实施上。权力政治、利益分配、国际法碎片化等外在和内在因素制约了国际软法效力的发挥。构建“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我们要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破除狭隘国家利益观,完善国际软法的制定模式,保障实质性民主的实现,才能更好的发挥国际软法的效力。在国际软法的实施上,我们则应克服中国-东盟合作机制的缺陷,以“过程管理理论为指导,借鉴“不遵约机制”的成功实践,努力完善“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实施机制。
刘颖[5](2019)在《后TRIPS时代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碎片化”》文中研究说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碎片化"表现为双边、区域、诸边机制与多边机制的并存,使得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内部的各要素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与统一性,有关实体规则和执法机制存在不一致。美国实力衰落、减少公共物品的供给是导致"碎片化"的外在原因,而国际法的固有缺陷导致的区域安排与诸边机制则是此现象的内在原因。美国特朗普政府重启"301调查"等国内法机制,通过单边主义路径实现美国的知识产权利益,在促进"美国化"的同时,对"碎片化"现象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利用和谐解释原则和一般国际法、TRIPS、TRIPS-plus中的"冲突规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TRIPS的灵活性,维护在TRIPS中和《多哈健康宣言》初步达成的知识产权的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缓解"碎片化"现象。适当的知识产权战略是运用国家力量在知识产品中维持比较优势的一个方面。当我国已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时候,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将使我国逐渐完成从世界的制造中心向研发中心的转变。伴随着新的智力成果和附随的商业模式的不断出现,知识产权制度必然会增加保护种类、加大保护力度,同时强化限制与例外,不同的模式之间也会根据技术的发展不断地融合、分化。"碎片化"的消除将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只能在一体化与"碎片化"的博弈中向前发展。
吕琪[6](2019)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是随着海洋技术与生物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得到重视的新型海洋自然资源,虽然尚未实现规模化的商业利用,但其巨大的商业潜力已经得到了认可。然而,现有的国际公约尚未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利用做出明确的规范,由此产生制度规则上的空缺,进而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现实和法律问题。为了填补国际法上的缺漏,国际社会正在协商制定一份新的国际文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框架下引导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法律秩序,实现资源公平合理的分配,同时促进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制度规则与中国的海洋强国建设息息相关,决定着海洋尖端技术与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故参与国际法秩序建立的国际进程并发挥积极作用对中国而言至关重要。本文即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产生的法律问题开展的系统研究,旨在为澄清相关理论分歧与规范争议提供分析思路,也为中国参与国际协商进程提供决策支持。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阐释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所涉基本理论问题。本章以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基本理论问题为研究内容,对核心概念做出法律上的解析,在资源的社会属性下审视资源利用的深层次意涵,廓清研究的基本范畴;结合客观因素与价值判断,从资源法律属性认知的理论分歧中确认海洋遗传资源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应然性;以人类共同遗产法律属性为基础,明确人类共同遗产法律原则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中的适用,并聚焦共同利用、共同决策和共同利益三个方面提出该原则适用的实用性思路。第二章剖析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权利配置。本章以财产权理论为逻辑线索,在明确全人类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享有整体性的共有权这一前提下,分析资源利用过程中确认个体性权利即获取权与知识产权的必然性,指出共有权与获取权之间的派生关系、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以共有权与个体性权利之间的互洽关系为考量,针对获取权提出开放性授权与配套义务的制度构想,针对知识产权提出在可专利性、来源披露和强制许可三个方面的制度调整。第三章探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惠益分享。本章从公共信托理论、衡平理论与人权理论三个角度探查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理论前提,在此基础上通过与既有国际公约的分析比较对惠益分享的制度要素、模式与实施机制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指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旨在调整利益分配格局以及支撑海洋生物多样养护,其依赖于多边模式将全人类概念所包含的潜在利益攸关方全部纳入考量,并需要依托资金机制、合作机制、组织机制与监督机制等一系列机制确保稳定性与可预见性。第四章讨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环境责任。本章以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责任内涵与国际环境法义务为立足点,考察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环境责任形成的义务基础。探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中的环境补偿责任,明确国家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维度上的责任主体及其关系,分析国家责任对抗制与环境补偿基金两种责任实现方式的可操作性。以主体、行为和地域三重视角为切入,探析负责任的资源利用活动所应遵循和采纳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从根源上减少乃至消除环境补偿责任产生的情形。第五章考察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国际规则构筑。结合前四章对基本理论与制度应然性的探讨,本章将法律问题的解决置于国际政治的背景下,追踪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规则发展进程,分析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BBNJ执行协定到区域性海洋公约下的规则安排,探讨二者在规范和约束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上的功能作用,以及彼此之间的互动关系。第六章研究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中国策略。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对中国而言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本章回归中国视角,考察中国在深海远洋资源开发硬实力提升背景下的软实力建设,结合中国生物勘探的实践发展,以负责任大国的身份认知为出发点、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剖析中国参与BBNJ执行协定协商的利益定位与立场选择,并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探寻提升话语影响力的途径。
吴焕焕[7](2018)在《TRIPS-plus协定扩张的理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缔结之后,由于不满足于TRIPS协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在国内跨国企业利益集团的推动下,发达国家开始调整国际知识产权政策,通过与发展中国家签订包含比TRIPS协定标准更高、范围更广的TRIPS-plus条款的双边协定来推行国内知识产权标准全球化战略。TRIPS-plus协定要求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放弃TRIPS协定项下的弹性规则,在未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国内公共健康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下要求其对外国的知识产权执行强保护政策,加重了发展中国家的执法成本和负担。TRIPS协定及相关国际公约允许成员国在协定之外缔结标准更高、范围更广的协定,为TRIPS-plus协定的产生和扩张提供了法律依据,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41条一同构成TRIPS-plus存在的法律基础。但随着TRIPS-plus进一步的扩张,出现了部分违背WTO和TRIPS协定宗旨和原则的不合理条款,打破了发展中国家致力于构建的利益平衡体系和统一规则体制,加剧了法律冲突,阻碍了合法贸易的自由化进程。国际知识产权标准的提高是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经济局势和科技的变革,原有的国际规则标准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各国对知识产权权利内容和形式的更高要求。虽然,TRIPS-plus协定扩张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利益和经济利益,对传统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是在无形中提高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促使各国积极承担知识产权执法义务,共同打击假冒和盗版活动,TRIPS-plus协定使TRIPS协定原则性条款具体化、弹性条款具体化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统一和协调各国知识产权规则,形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变革的新形式。虽然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处于领先水平,但是执法和监管力度还有待加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积极参与TRIPS-plus协定谈判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以TRIPS-plus协定为分析对象,对TRIPS-plus协定的概念、特征以及产生的背景和动因进行充分论述和分析,论证了TRIPS-plus协定的法律基础以及与TRIPS协定的法律适用关系,并对TRIPS-plus协定的新发展和新趋势进行类型化分析,在辩证分析TRIPS-plus协定的扩张对发展中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产生的利弊影响的基础上,对我们国家应采取的立场和态度提出了建议和策略。
黄丽萍[8](2018)在《投资条约缔约方联合解释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国际投资法领域面临着国际投资条约的更新换代,这与国际投资条约的解释有重要关系。在以往的投资条约解释实践中,仲裁庭充分发挥了条约解释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做出许多不一致的解释,并有超出投资条约含义、违反缔约方意思进行扩大解释的嫌疑。因此,随着国际投资条约的更新换代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缔约方对投资条约的解释权得到重申。缔约方联合解释被联合国贸发会议等国际组织视为更新投资条约的首要工具。近年来,投资条约中的缔约方联合解释条款越来越多,投资条约适用和解释实践中也积累了许多缔约方联合解释的实践。在投资争端解决中,有些缔约方联合解释已引发不少争议。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通过对2010年至2017年缔结的206个投资条约的考察,确认了投资条约缔约方“联合解释条款”越来越多的事实,并通过对“联合解释条款”的具体内容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总结发现,“联合解释条款”在具体规定上是不断往精确化方向发展的,而其推广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受到NAFTA及其成员方的影响。结合国际公法上的有权解释理论及WTO协定等贸易法中的有权解释规定和相关实践,本文探究了投资条约缔约方联合解释的相关理论渊源及实践。缔约方联合解释有深刻的国际法理论基础,构成条约的有权解释。在投资条约的解释方面,由于缔约方的授权,投资仲裁庭与缔约方共享对投资条约的解释权,但缔约方在授权中保留了部分权力,因此缔约方联合解释优先于仲裁庭的解释。在实践中,缔约方通过条约直接规定、议定书、解释性注解、声明、嗣后解释协定、嗣后解释实践等多种形式做出了许多有关投资条约的联合解释,典型的包括NAFTA自由贸易委员会于2001年对NAFTA第11章特定条款的解释性注解、Sanum案中老挝和中国关于中-老BIT是否适用于澳门地区的外交信函、CETA联合解释规范第6段等。根据条约解释的国际法规则,并结合投资条约缔约方联合解释的典型实践及相关案例,本文分析了投资条约缔约方联合解释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投资条约缔约方联合解释从性质上可能构成条约解释、条约修改或条约补充。不同性质的缔约方联合解释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其中,构成条约解释的缔约方联合解释具有与条约相同的适用性。而构成条约修改和条约补充的缔约方联合解释的效力需根据投资条约的规定进行具体分析。结合NAFTA引发的投资仲裁案件及Sanum案可知,缔约方联合解释的性质和效力受到解释主体资格、解释做出的时间、解释的表现形式、投资条约“联合解释效力条款’”规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投资条约中的“联合解释效力条款”,它具有将任何性质的缔约方联合解释拟制为适格条约解释的作用。在投资条约更新换代背景下,缔约方联合解释有利于投资条约的更新,在投资仲裁中,缔约方联合解释有利于协调缔约方与仲裁庭的解释冲突、提高仲裁裁决的可接受性、防止滥诉。此外,缔约方联合解释还有助于缔约方规制权的行使。但是,由于缔约方联合解释的性质和效力特殊,投资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可能面临困境,如缔约方通过联合解释干预正在进行的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甚至根据投资条约“联合解释效力条款’”拟制对仲裁庭有约束力的条约解释。仲裁庭在受缔约方联合解释影响甚至约束的同时,肩负着维护争端解决正当程序的压力。对此,仲裁庭应积极与缔约方协商对话,并建议缔约方在争端解决程序中克制联合解释,尤其是拟制性的条约解释。除了现实的问题,随着缔约方联合解释在投资条约更新换代背景下越来越受重视,投资条约缔约方联合解释在未来还可能产生多种潜在影响,包括过度限制仲裁庭的解释权,影响投资者的合理期待,甚至在极端情况下使投资争端解决回归政治化。而现有投资条约对缔约方联合解释的规制存在不足,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完善。未来在缔结投资条约时,除了增加对“联合解释条款”的纳入,缔约方 ·应明确规定联合解释的适格主体、适用的范围、做出的时间和表现形式,对“联合解释效力条款”和非争端缔约方参与的有关规定进行完善,以充分、有效、合理地利用缔约方联合解释机制。中国目前在投资条约缔约方联合解释问题上没有体现自觉性,但中国已经在部分投资条约中订有“联合解释条款”,并在Sanum案中实际接触到了这一问题,因此,中国也需做好在投资条约更新换代背景下积极应对投资条约联合解释问题以及充分并合理利用缔约方联合解释机制的准备。
李冬冬[9](2018)在《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文中认为如何协调贸易自由化和成员方规制权之间的冲突是WTO法理论和实践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本文旨在考察《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简称TBT协定)技术法规规则对成员方的规制权产生何种制衡效果,分析其利弊并提出对策。前言部分首先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然后总结选题的研究现状,最后界定本文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旨在阐明如何在WTO法和TBT协定的语境下理解成员方规制权。所谓规制权是指政府为实现某种公共利益或公共目标,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具体经济活动实施干预的权力;其内容包括规制主体、规制对象、规制目标、规制工具和规制过程。WTO法中的成员方规制权是指,在WTO法律规则之下,成员方在确定其规制主体、规制对象、规制目标、规制工具和规制程序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或自由。TBT协定的根本宗旨就是通过非歧视、必要性和协调一致规则来实现贸易自由化;与此同时维护内置于各规则中的成员方规制权,实现二者的平衡。作为TBT协定的主要调整对象,技术法规属于命令——控制型规制工具,但TBT协定并未强制要求成员方在进行规制活动时必须选择技术法规,只是界定何种规制工具构成技术法规。从既有争端解决实践来看,技术法规的范围呈现出一定的扩张趋势,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境内规制措施会被认定为技术法规,进而受到TBT协定的严格约束;同时这一扩张趋势具有限制性和不确定性。第二章研究TBT协定第2.1条国民待遇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产生何种制衡效果,为此需要考察“同类产品”和“不低于待遇”的裁判标准。WTO既有争端解决实践关于“同类产品”和“不低于待遇”的裁判显示,上诉机构对于审查成员方选择的规制目标抱持谦抑审慎的立场,即除非相关涵盖协定有明文规定或指引,否则无需探究技术法规背后的规制目标。对于技术法规的实质内容,“不低于待遇”要求其具有正当性,防止其对“同类产品”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此外,由于技术法规受TBT协定和GATT1994同时管辖,二者适用法理之不同会导致成员方在不同协定下享有范围不同的规制权,对此争端解决机构应当在法律适用和解释方面做出一定的改进提升。第三章分析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约。本章内容显示,对于成员方选择的单一或相互支持之规制目标,相关TBT争端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予以较为充分尊重,但是“欧盟——海豹案”却倾向于否认成员方有权通过一项技术法规同时追求多重相互冲突之规制目标;此外,必要性规则要求成员方选择的规制目标必须具有正当性。对于成员方设定的适当保护水平(即技术法规对于实现规制目标的实际贡献程度),必要性规则予以充分尊重,并不横加干涉或质疑。对于技术法规之实质内容,必要性规则要求其具有最少贸易限制性。第四章研究TBT协定的协调一致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协调一致规则主要要求技术法规的实质内容必须建立在相关“国际标准”的“基础”之上。TBT协定本身并未对国际标准的含义与范围做出界定,相关争端解决实践表明国际标准的制定至少应当具有一定的程序正当性;而“基础”一词则要求技术法规之实质内容与相关国际标准之间必须存在“非常强烈和密切的联系”。协调一致规则还对成员方施加了持续性审查义务,要求其必须根据新制定或经修改的国际标准审查修改既有技术法规之实质内容。国际标准的“相关性”要求其与技术法规必须具有相同的规制目标,而协调一致规则的例外规定则保证该规则不会损害成员方选择的规制目标及其设定的适当保护水平。在结论部分,笔者阐明WTO法/TBT协定语境下成员方规制权的含义,归纳TBT协定相关规则对成员方规制工具的形式选择权、规制目标的选择权、适当保护水平的设定权和规制工具的内容制定权产生的制衡效果,进而提出WTO争端解决机构和各成员方的应对之策。
江虹[10](2017)在《《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社会各国存在生产要素和资源禀赋的差异,各自拥有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比较优势,国际贸易由此产生。随着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原本局限于一国国内的食品安全问题具有了国际影响。各国政府为保障本国国内居民生命健康与食品安全而采取安全措施,然而这些措施逐渐异化为自由贸易壁垒。WTO框架下《SPS协定》既允许各成员国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与食品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又要求这些措施对自由贸易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不构成对自由贸易的变相限制,这二者如何协调始终是一个需要权衡的问题。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章是关于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的阐述。首先概述自由贸易理论与食品安全含义的演变与基本内涵,进而阐述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的产生与表现。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之间存在冲突,但同时也存在相互促进关系,基于此,分析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协调的可能性。第二章是关于《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规则与实践的阐述。《SPS协定》的目的在于实现贸易自由化与食品安全、公共健康之间的平衡与协调。《SPS协定》制定了一整套规则规范各国食品安全措施的合理运用,核心规则包括第2条科学证据规则、第3条国际协调规则、第5条风险评估与适当保护水平规则。基于此,分析(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成员国食品安全贸易争端实践总体概况与典型案例,食品安全贸易争端解决实践反映了协定协调规则的适用与实效。第三章是关于《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中的问题与原因分析。《SPS协定》协调规则自身存在模糊性,一些关键性概念与规则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科技发展带来预防原则能否在协定下适用的问题;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协调作用有限。这些问题的存在与《SPS协定》缔结时成员国的认识局限有关,同时也折射出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与成员国国家主权间的冲突以及成员国间贸易利益与食品安全管制权的冲突。此外,法典标准制定中逐渐显现出的问题导致其可信度受到质疑从而限制其协调基准作用的发挥。第四章是关于促进《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对策与启示。《SPS协定》对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的协调应坚持“以人为本”、食品安全优先的基本理念。这一理念符合WTO宗旨、GATT1994例外条款以及《SPS协定》的基本定位与价值。协调冲突需要明确的协调规则,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解释澄清协定中的模糊规则,通过部长会议及总理事会的“立法”解释明确预防原则的法律地位与适用条件,从而更加明确成员国的权利义务内容、化解分歧与纠纷。同时,完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法典标准的制定与监督,更加充分有效发挥国际标准的协调作用。《SPS协定》下食品安全贸易争端解决实践表明科学证据与风险评估规则、预防原则的重要性,基于此,中国既要善用例外条款、保障食品安全,又要善用协调规则,挑战绿色壁垒、促进自由贸易,促进食品安全与自由贸易更好的协调。
二、TRIPS协定的实施机制及对国际条约法的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TRIPS协定的实施机制及对国际条约法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投资协定背景下的强制许可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有关强制许可的基本问题 |
1.1 国际贸易法对强制许可的调整 |
1.1.1 《TRIPS协定》对强制许可的规定 |
1.1.2 2001年《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对强制许可的规定 |
1.2 强制许可问题进入国际投资协定的原因 |
1.2.1 知识产权属于“资产” |
1.2.2 知识产权具有投资特征 |
2 国际投资协定实体性条款对强制许可的约束 |
2.1 征收条款对强制许可的约束 |
2.1.1 国际投资协定关于征收的规定 |
2.1.2 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的判定 |
2.1.3 间接征收对强制许可构成约束的可能表现 |
2.2 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对强制许可的约束 |
2.2.1 国际投资协定关于公平公正待遇的规定 |
2.2.2 强制许可构成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判定 |
2.2.3 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对强制许可构成约束的可能表现 |
3 强制许可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受到的约束 |
3.1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强制许可争端存在管辖权冲突 |
3.2 国际投资协定和《TRIPS协定》适用之协调 |
3.2.1 协调解释与系统解释法 |
3.2.2 冲突规则解释法 |
3.3 强制许可受到约束的具体表现 |
3.3.1 国际投资协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要高于《TRIPS协定》 |
3.3.2 东道国实施强制许可的政策空间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下受到压缩 |
3.3.3 投资仲裁庭更倾向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忽略东道国的公共健康权 |
4 国际投资协定中强制许可问题对中国的启示 |
4.1 限缩“投资”的保护范围 |
4.1.1 “投资”保护范围的扩大化趋势 |
4.1.2 重新界定知识产权“投资”定义 |
4.2 征收条款中纳入强制许可的例外规定 |
4.2.1 我国投资协定中征收条款规定强制许可例外的现状 |
4.2.2 明确符合规定的强制许可不构成征收 |
4.3 细化公平公正待遇的义务 |
4.3.1 我国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规定 |
4.3.2 采用封闭式列举方式规定公平公正待遇 |
4.4 限制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适用 |
4.4.1 设置国际投资仲裁的前置程序 |
4.4.2 限制仲裁庭的解释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2)TRIPS-plus条款扩张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的思路与研究的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TRIPS-plus条款概述 |
2.1 TRIPS-plus条款的概念及特征 |
2.1.1 plus的定义 |
2.1.2 TRIPS-plus条款的含义 |
2.1.3 TRIPS-plus条款的特征 |
2.2 TRIPS-plus条款扩张的历史背景及原因 |
2.2.1 TRIPS-plus条款产生的历史背景 |
2.2.2 TRIPS-plus条款扩张的具体原因 |
2.3 TRIPS-plus条款的合法性探析 |
2.3.1 TRIPS-plus条款设立的法律基础 |
2.3.2 TRIPS-plus条款与TRIPS协定的关系分析 |
第3章 TRIPS-plus条款扩张的模式和适用类型分析 |
3.1 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TRIPS-plus扩张模式 |
3.1.1 单边主义模式 |
3.1.2 双边主义模式 |
3.1.3 诸边主义模式(Plurilateralism) |
3.2 其他TRIPS-plus扩张模式 |
3.2.1 TRIPS-plus条款与公共健康保护领域的发展 |
3.2.2 TRIPS-plus条款与传统知识和民间艺术的保护的发展 |
第4章 TRIPS-plus条款扩张的现实影响 |
4.1 TRIPS-plus条款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影响 |
4.1.1 TRIPS-plus条款的扩张有利于实现相对统一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 |
4.1.2 TRIPS-plus条款的扩张有利于打击假冒和盗版活动 |
4.1.3 TRIPS-plus条款的合理扩张将进一步推动TRIPS协定的发展 |
4.2 TRIPS-plus条款扩张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
4.2.1 TRIPS-plus条款限制发展中国家应用弹性条款 |
4.2.2 TRIPS-plus条款缩短了照顾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期 |
4.3 TRIPS-plus条款扩张对中国的影响 |
4.3.1 间接影响我国的进出口贸易 |
4.3.2 TRIPS-plus条款的不可逆性影响了我国的立法空间 |
第5章 中国面对TRIPS-plus条款扩张的立场及对策 |
5.1 中国面对TRIPS-plus条款扩张应采取的立场 |
5.2 中国面对TRIPS-plus条款扩张应采取的对策 |
5.2.1 国内层面上我国应对TRIPS-plus条款扩张的建议 |
5.2.2 国际层面上我国应对TRIPS-plus扩张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理论基础及新发展 |
第一节 贸易便利化基础理论探究 |
一、贸易便利化的基本涵义解析 |
二、贸易便利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辨识 |
三、全球价值链理论与贸易便利化内在联系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自由化理论的运用 |
二、全球价值链下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与特征 |
第一节 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一、条约冲突的界定 |
二、条约冲突协调途径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类型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缘由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宏观原因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原因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表现的多样性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原因的复杂性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协调方式的差异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进出口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安全与便利关系辨析 |
一、贸易安全 |
二、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对立统一关系 |
三、贸易安全与便利是否存在优先问题 |
四、妥善处理两者关系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的条款与世界海关组织条约的冲突 |
一、世界海关组织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参与 |
二、《SAFE框架》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产生冲突的原因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SAFE框架》的冲突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检验检疫协定的冲突 |
一、“异化”的TBT、SPS措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TBT协议》《SPS协议》具体条款之间的冲突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协调路径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安全规则之间的冲突协调 |
二、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进出口安全监管规则冲突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过境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国际法中过境自由制度阐释 |
一、过境自由国际习惯法属性分析 |
二、过境自由属性辨析 |
三、过境自由争议的实证研究 |
四、《贸易便利化协定》与过境自由国际条约的承接 |
五、过境自由国际法保障的发展趋势评析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的冲突 |
一、《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安排及其评析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对《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继承 |
三、《海洋法公约》与《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自由制度差异及对其桎梏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的冲突 |
一、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相关国际条约沿革 |
二、《反假冒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阻碍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程序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协调路径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规则的冲突协调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定的冲突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策略 |
第一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必要性 |
一、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中国履约必由之路 |
二、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发挥大国作用必要举措 |
第二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路径 |
一、促进中国国内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衔接 |
二、增加中国在相关国际条约修订工作的话语权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概述 |
第一节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 |
一、“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时代背景分析 |
二、“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历史背景分析 |
三、“一带一路”倡议超越历史 |
第二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国际法基础 |
一、“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法内容 |
二、“一带一路”倡议现有的国际法合作机制 |
三、“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国际法保障作用 |
第三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当代主流国际合作模式的弊端 |
二、“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为理论基础 |
第二章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地位 |
第一节 国际软法的基本理论 |
一、国际软法的产生 |
二、国际软法的性质 |
三、国际软法的概念 |
第二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构建对国际软法的需求 |
一、“一带一路”合作机制构建中的法律冲突 |
二、国际软法生成模式契合“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构建 |
三、国际软法内在理性契合“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构建 |
第三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与硬法的关系 |
一、软法与硬法边界的区分 |
二、“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重要性 |
三、国际软法与硬法的混合理论 |
第三章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创制 |
第一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创制主体 |
一、国家 |
二、国际组织 |
三、非政府组织 |
四、跨政府网络 |
第二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表现形式 |
一、国际宣言 |
二、联合公报与联合声明 |
三、谅解备忘录 |
四、国际组织的技术标准 |
五、示范法 |
第三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创制路径 |
一、APEC合作模式的借鉴 |
二、G20合作模式的启示 |
第四章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功能 |
第一节 全球治理新模式中国际软法的优势 |
一、国际法治理论背景下的国际软法 |
二、国际软法的优势 |
第二节 实践中国际软法功能的发挥 |
一、国际人权领域国际软法的实践——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例 |
二、国际环境领域国际软法的实践——以国际气候机制为例 |
三、国际金融领域国际软法的实践——以赤道原则为例 |
四、欧盟法中国际软法的实践——以“开放协调机制”(OMC,Open Method of Coordination)为例 |
第三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功能定位 |
一、“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引领功能 |
二、“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补充功能 |
三、“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重构功能 |
第五章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
第一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效力问题及完善 |
一、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
二、国际软法效力的特点 |
三、国际软法效力的理性分析 |
四、“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效力的局限 |
五、国际软法效力的完善 |
第二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实施问题与对策 |
一、国际软法的实施 |
二、“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实施的缺陷——以中国-东盟合作机制为例 |
三、完善“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实施的对策——不遵约机制的借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范畴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语义解析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深层意涵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属性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属性的认知分歧 |
二、确定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属性的因素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人类共同遗产属性厘定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原则适用 |
一、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学理解构 |
二、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制度化的经验探讨 |
三、人类共同遗产原则适用实用性出路 |
第二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权利配置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权利识别的基本逻辑 |
一、国际法传统主权逻辑的局限 |
二、作为理解国际法新进路的财产权逻辑的适用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中的权利结构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权利层次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中的权利互洽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权的授权与约束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的开放性授权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的义务约束 |
第四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知识产权平衡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失衡 |
二、遗传资源专门性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启示性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知识产权制度协调 |
第三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惠益分享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理论前提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本质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根基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制度要素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功能目标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受益主体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客体对象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模式 |
一、既有国际公约中的惠益分享模式参考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模式选择 |
第四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实施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资金机制的构建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合作机制的推进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组织机制的创设 |
四、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监督机制的建立 |
第四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责任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环境责任的义务基础 |
一、可持续发展理念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责任导向 |
二、国际环境法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义务设定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补偿责任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环境损失的界定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环境补偿的责任主体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环境补偿责任的承担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防范 |
一、主体视角:行为准则的采用 |
二、行为视角: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 |
三、地域视角:海洋保护区的管制 |
第五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国际规则构筑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国际造法的实践前提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的缘起 |
二、《海洋法公约》框架下拟定新执行协定的动议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国际规则的趋势发展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全球性规则 |
一、BBNJ执行协定中涉及海洋遗传资源的争议 |
二、海洋遗传资源利用在BBNJ执行协定中的规则前瞻 |
三、以BBNJ执行协定为海洋遗传资源利用规则载体的成效分析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区域性规则 |
一、全球海洋治理中的区域性安排 |
二、区域性安排与BBNJ执行协定的互动关系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规范的区域路径 |
第六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中国策略 |
第一节 中国利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进展 |
一、中国的海洋生物勘探实践 |
二、中国参与相关国际进程的概观 |
第二节 中国参与BBNJ执行协定国际协商的定位 |
一、立足点:负责任大国的身份认知 |
二、利益定位:利导性与共益性目标的兼容 |
三、决策定位:中国参与BBNJ执行协定协商的立场考辨 |
第三节 中国参与BBNJ执行协定国际协商的策略展望 |
一、国际层面:话语权的影响力凝聚 |
二、国内层面:国家实践的外向辐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TRIPS-plus协定扩张的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TRIPS-plus协定的基础理论概述 |
第一节 TRIPS-plus协定扩张的动因 |
一、TRIPS-plus协定扩张的历史背景 |
二、TRIPS-plus协定扩张的具体原因 |
第二节 TRIPS-plus协定的辨析 |
一、TRIPS-plus协定的定义 |
二、TRIPS-plus条款的特征 |
第二章 TRIPS-plus协定的法律探析 |
第一节 TRIPS-plus协定设立的合法性辨析 |
一、一般国际法基础 |
二、TRIPS协定中的法律依据 |
第二节 TRIPS-plus协定与TRIPS协定的关系分析 |
一、TRIPS-plus协定对TRIPS协定的拓展 |
二、TRIPS-plus协定与TRIPS协定的适用顺序 |
三、违反TRIP-plus协定的纠纷解决 |
第三章 后TRIPS时代TRIPS-plus条款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单边立法中的TRIPS-plus条款 |
一、美国国内的TRIPS-plus立法 |
二、欧盟内部的TRIPS-plus立法 |
第二节 双边和多边协定中的TRIPS-plus条款 |
一、自由贸易协定中的TRIPS-plus条款 |
二、双边投资协定中的TRIPS-plus条款 |
三、双边知识产权专门协定中的TRIPS-plus条款 |
第三节 TRIPS-plus协定在其他国际组织的进一步扩张 |
一、世界海关组织 |
二、世界卫生组织 |
三、《反假冒贸易协定》 |
四、《泛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 |
第四章 TRIPS-plus协定扩张的现实影响及中国的应对之策 |
第一节 TRIPS-plus协定扩张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秩序的影响 |
一、TRIPS-plus协定扩张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变革的积极影响 |
二、TRIPS-plus协定扩张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变革的消极影响 |
三、TRIPS-plus协定的出现是机遇亦是挑战 |
第二节 TRIPS-plus协定扩张对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影响 |
一、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现状 |
二、TRIPS-plus协定扩张对中国的具体影响 |
第三节 后TRIPS时代中国面对TRIPS-plus协定扩张的应对之策 |
一、明确新经济形势下面对TRIPS-plus协定的立场:合作博弈 |
二、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加入TRIPS-plus协定 |
三、推进我国知识产权规则的国际化 |
四、推进国内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法制的发展 |
五、倡导加强多边谈判体制的作用力,维护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统一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投资条约缔约方联合解释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目的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投资条约“联合解释条款”及相关条款和制度 |
第一节 投资条约“联合解释条款”的总体情况和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投资条约“联合解释条款”的具体情况 |
一、投资条约“联合解释条款”关于解释主体的规定 |
二、投资条约“联合解释条款”关于解释事由和适用对象的规定 |
三、投资条约“联合解释条款”关于解释做出时间的规定 |
四、投资条约“联合解释条款”关于解释效力的规定 |
五、投资条约“联合解释条款”的名称及其在条约中的位置 |
第三节 投资条约中与联合解释相关的其他条款和制度 |
一、非争端缔约方参与制度 |
二、透明度条款 |
三、保密性条款 |
四、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
第三章 投资条约缔约方联合解释的理论渊源及其实践 |
第一节 缔约方联合解释的理论渊源及其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实践 |
一、国际公法语境下的条约有权解释理论 |
二、国际经济法的有权解释实践:以WTO法和国际贸易协定为例 |
第二节 投资条约的解释权理论 |
一、投资条约的有权解释主体及解释权来源 |
二、缔约方联合解释、SSDS仲裁庭解释和ISDS仲裁庭解释的关系 |
第三节 投资条约缔约方联合解释的实践 |
一、《NAFTA第11章特定条款的解释性注释》 |
二、Sanum案中老挝和中国之间关于中一老BIT是否适用于澳门的外交函 |
三、《CETA联合解释规范》第6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投资条约缔约方联合解释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
第一节 投资条约缔约方联合解释的法律性质 |
一、条约解释规则的检验 |
二、投资仲裁实践的检验 |
第二节 投资条约缔约方联合解释的效力 |
一、作为条约解释的缔约方联合解释的效力 |
二、作为条约修改或条约补充的缔约方联合解释的效力 |
第三节 影响投资条约缔约方联合解释性质与效力认定的因素 |
第五章 投资条约更新换代背景下缔约方联合解释的因应 |
第一节 投资条约更新换代背景下缔约方联合解释的积极作用 |
第二节 投资条约缔约方联合解释造成的现实困境及建议 |
一、投资条约缔约方联合解释造成的现实困境 |
二、对仲裁庭维护正当程序的建议 |
第三节 投资条约更新换代背景下缔约方联合解释的潜在问题及建议 |
一、投资条约更新换代背景下缔约方联合解释的潜在影响 |
二、现有投资条约对缔约方联合解释的规制不足 |
三、投资条约更新换代背景下加强缔约方联合解释规制的建议 |
结论及中国视角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缩略语 |
附录二: 2010年-2017年缔结的投资条约样本 |
致谢 |
(9)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回顾与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WTO法/TBT协定语境中的成员方规制权涵义 |
第一节 规制与规制权的涵义 |
一、规制的基本内涵 |
二、规制权的性质与内容 |
第二节 成员方规制权与WTO法的关系 |
一、政府规制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内在冲突 |
二、成员方规制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固有内容 |
三、成员方规制权与内嵌自由主义理念相契合 |
四、WTO涵盖协定的不完全性与成员方规制权行使边界的模糊性 |
第三节 TBT协定的根本宗旨:维持贸易自由化与成员方规制权的平衡 |
一、从“消极一体化”到“积极一体化”:TBT协定的贸易自由化理念 |
二、从“例外”到“内置”:TBT协定的成员方规制权保护进路 |
第四节 TBT协定的调整对象:技术法规的判定与范围 |
一、技术法规判定的“三要素标准” |
二、技术法规范围之扩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民待遇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 |
第一节 TBT协定第2.1条“同类产品”之判定与规制目标的相关性 |
一、GATT时期第Ⅲ条“同类产品”的判定:BTA标准vs.目标效果标准 |
二、WTO时期第Ⅲ条“同类产品”的判定:竞争导向型方法 |
三、TBT协定第2.1条“同类产品”的判定:目标导向型方法vs.竞争导向型方法 |
第二节 TBT协定第2.1条“不低于待遇”要求技术法规之内容具有正当性 |
一、客观规制目标之考量:GATT1994第Ⅲ:2条第二句的法律适用 |
二、不利影响标准:GATT1994第Ⅲ:4条“不低于待遇”之判定 |
三、正当规制区分标准:TBT协定第2.1条“不低于待遇”之判定 |
第三节 TBT协定与GATT1994国民待遇规则下成员方规制权之比较 |
一、正当规制区分标准不适用于GATT1994第Ⅲ:4条 |
二、正当规制区分标准与GATT1994第Ⅲ:4和ⅩⅩ条适用之差异 |
三、缩小规制权差异之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必要性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 |
第一节 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要求规制目标具有正当性 |
一、规制目标的认定 |
二、规制目标的正当性审查 |
第二节 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要求技术法规之内容具有最少贸易限制性 |
一、GATT1947/1994第ⅩⅩ条必要性规则的判定标准 |
二、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三、具有多重冲突目标技术法规的必要性审查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协调一致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 |
第一节 协调一致规则的核心概念——“国际标准” |
一、欧美“国际标准”界定之分歧 |
二、TBT争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国际标准”之界定 |
三、“美国——金枪鱼案(Ⅱ)”上诉机构裁决之影响 |
第二节 协调一致规则具体内容对成员方规制权之影响 |
一、适用前提 |
二、主要义务 |
三、例外规定 |
四、安全港条款 |
五、发展中成员方受益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10)《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简要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的冲突 |
第一节 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的产生 |
一、自由贸易理论的演进与基本内涵 |
二、食品安全含义的变迁与基本内涵 |
三、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的缘起 |
第二节 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的表现 |
一、自由贸易加剧食品安全问题全球化 |
二、异化的食品安全措施阻碍贸易自由化 |
第三节 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协调的可能性 |
一、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理论基础 |
二、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现实基础 |
第二章 《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规则与实践 |
第一节 《SPS协定》的产生与目的 |
一、《SPS协定》的产生 |
二、《SPS协定》的目的 |
第二节 《SPS协定》协调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的核心规则 |
一、科学证据规则 |
二、国际协调规则 |
三、风险评估与适当保护水平规则 |
第三节 食品安全贸易争端解决实践 |
一、食品安全贸易争端解决概况 |
二、食品安全贸易争端典型案件 |
三、食品安全贸易争端争议焦点 |
第三章 《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SPS协定》协调规则模糊 |
一、风险评估概念不清晰 |
二、风险评估审查标准不具体 |
三、国际协调规则不明确 |
第二节 科技发展带来预防原则适用的难题 |
一、科技发展引发预防原则的适用问题 |
二、成员国对适用预防原则的分歧 |
三、争端解决机构对适用预防原则的回避 |
第三节 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协调作用有限 |
一、食品安全国际标准法律地位的变化 |
二、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约束力不强 |
三、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缺乏有效监督 |
第四节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SPS协定》缔结时成员国的认识局限 |
二、贸易自由化与食品安全管制主权之间的冲突 |
三、成员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与消费文化的差异 |
四、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可信度不断受到质疑 |
第四章 促进《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对策与启示. |
第一节 明确《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理念 |
一、“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
二、人权优于贸易的价值理念 |
三、WTO/SPS协定下食品安全优先的理念 |
第二节 通过“司法”解释澄清《SPS协定》中的模糊规则 |
一、“司法”解释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二、“司法”解释澄清国际协调规则 |
三、“司法”解释明确风险评估审查标准 |
第三节 通过“立法”解释明确预防原则的法律地位与适用 |
一、“立法”解释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二、“立法”解释明确预防原则的法律地位 |
三、“立法”解释明确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 |
第四节 完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制定 |
一、国际标准的协调作用 |
二、完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制定程序 |
三、加强对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的监督 |
第五节 对中国的启示 |
一、明确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的关系 |
二、善用例外条款保障食品安全 |
三、善用协调规则挑战绿色壁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四、TRIPS协定的实施机制及对国际条约法的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投资协定背景下的强制许可问题研究[D]. 苏雨莹. 广西大学, 2020(07)
- [2]TRIPS-plus条款扩张适用问题研究[D]. 窦赛.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 [3]《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D]. 杨欣.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4]“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问题研究[D]. 吴小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5]后TRIPS时代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碎片化”[J]. 刘颖. 学术研究, 2019(07)
- [6]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法律问题研究[D]. 吕琪.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7]TRIPS-plus协定扩张的理论研究[D]. 吴焕焕.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8]投资条约缔约方联合解释问题研究[D]. 黄丽萍. 武汉大学, 2018(06)
- [9]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D]. 李冬冬. 厦门大学, 2018(07)
- [10]《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法律问题研究[D]. 江虹. 湖南师范大学,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