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讨论(论文文献综述)
张赫楠[1](2021)在《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世纪末我国进入网络时代以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购物蓬勃发展,目前已进入普及化阶段。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持续提升,中产阶级家庭规模不断扩大,国人对海外优质商品的需求强劲增长,消费升级带动跨境网购快速兴起。面对跨境网购用户规模的不断增大,传统跨境网购模式的弊端日渐凸显,跨境电子商务应运而生,跨境网购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在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国跨境进口零售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迅猛,进口跨境网购平台纷纷涌现,以跨境网购平台为核心的跨境电子商务生态系统逐步成型。在疫情期间,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成为保障外贸稳增长的重要力量。诚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跨境网购起步相对较晚,行业的过快扩张同时导致了成熟速度与发展速度难以并行、高增长与高质量无法同步的现实困境,众多跨境网购平台被频繁曝光,消费投诉居高不下,消费者信任水平普遍偏低,行业健康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由此,如何有效建立和维系消费者信任以积极推动行业的生态演进,既是跨境网购平台企业当下亟需解决的难题,亦是我国对外贸易成功转型升级的关键。为解决我国跨境网购高速发展与消费者信任整体偏低的现实矛盾以积极推动我国外贸的稳步增长,本文聚焦跨境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核心——跨境网购平台,并以其中的领导者——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为信任客体,基于理性行为理论、信任转移理论、精细加工可能性模型、信息系统成功模型等相关理论,遵循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文献研究、思辨归纳、理论移植、问卷调查、实证分析等方法系统探究跨境网购情境下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梳理了相关基础理论与文献成果。首先,回顾了理性行为理论、计划行为理论、技术接受模型、信任转移理论等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领域以及精细加工可能性、信息系统成功模型等信息领域的相关理论,夯实本研究的理论基础。其次,梳理了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的前人研究成果,归纳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的形成机制和影响因素。再次,综述了跨境网购的相关文献成果,总结跨境网购消费者信任的研究现状。基于对现有研究的思辨评述,明确本文的研究思路。(2)构建了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影响因素模型。在相关理论及文献综述基础上,本文基于精细加工可能性模型视角,结合跨境网购情境特征及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特征,从跨境网购子平台内部属性感知、跨境网购子平台外部属性感知和消费者个人因素三个方面提取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并进一步整合信任转移理论,归纳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路径,提出了包含中心路径、边缘路径、信任转移路径和调节路径的25条影响路径作用关系假设,据此构建了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理论模型。(3)检验了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及作用关系。在理论研究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对理论模型及研究假设开展实证检验。在问卷开发阶段,本文明确了测量变量的概念,遵循问卷设计的原则选取测量量表、开发初始问卷,按照规范的问卷设计流程通过访谈法、小规模测试和问卷预试对问卷的内外部质量进行评价,经过反复修订形成具有良好信效度的正式问卷。在正式问卷调查阶段,本文科学确定目标样本容量,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发放调查问卷,最终收集整理得到549份有效样本,其人口统计特征基本符合跨境网购用户画像。在实证分析阶段,本文运用SPSS和AMOS软件对样本数据进行基本统计分析,测量模型通过了信效度检验,样本数据质量较高;在此基础上运用AMOS软件建立结构方程模型,结合SPSS软件开展假设检验,分析结果表明,结构模型的整体配适度较高,25条研究假设中的20条通过了假设检验。(4)提出了跨境网购情境下增强消费者信任的管理建议。通过对实证分析结果的分类讨论,本文归纳了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为相关平台企业提出了有益的管理建议:为有效建立和维系消费者信任,企业应注重提升其跨境网购平台的内部质量,着力构建消费者信任的核心路径;切实优化其跨境网购平台的外部属性,努力寻求消费者信任的支持线索;充分利用其境内网购主平台的累积信任,积极推动消费者信任的优势转移;积极应对跨境网购信任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消费者信任的构建策略;密切关注跨境网购消费的个体差异,有效规避消费者信任的不利威胁。通过理论建构与实证分析,本文揭示了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得出了具有理论贡献和应用价值的研究结论。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形成过程符合信息加工原理,消费者对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内外部属性的感知(中心路径和边缘路径)能够积极促进消费者信任水平的提升;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形成过程遵循信任转移机制,境内网购主平台消费者信任能够对其跨境网购子平台消费者信任产生直接和间接的显着正向影响;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形成过程存在路径选择差异,跨境网购经验丰富的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中心路径(感知信息质量和感知服务质量)建立信任,跨境网购经验不足的消费者则更倾向于依据边缘路径(感知平台声誉和感知结构保证)建立信任;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形成过程受到个体心理因素影响,消费者民族中心主义倾向负向调节部分影响因素(感知信息质量、感知服务质量和感知主观规范)对消费者信任的作用强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消费者对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的信任建立。与前人研究相比,本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出了具有现实意义的“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新概念,引入了新的研究视域,填补了该领域消费者信任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的研究空白,提升了跨境网购情境下消费者信任问题的研究深度,为后续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与实证依据。(2)融合精细加工可能性模型和信任转移理论重构了跨境网购情境下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基于精细加工可能性模型的双路径视角结合研究情境提出了“跨境网购子平台内部属性感知”和“跨境网购子平台外部属性感知”的新命名,明确了不同影响因素的作用机理,实现了既有理论间的有机结合和相互补充。(3)探索了跨境网购情境下消费者信任的转移机制。本文在归纳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一般影响路径基础上,结合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的独特属性,基于信任转移理论提出了“境内网购主平台消费者信任”这一特殊的影响因素,并据此构建了信任转移的直接影响路径和间接影响路径,首次在跨境网购情境下通过实证检验了消费者信任的转移机制,提出了消费者信任建立的新依据。(4)本文以跨境网购经验调节变量反映了跨境网购情境下消费者信任的动态特征,以发展性视角阐释了消费者信任的形成机理,提高了研究模型的适用性,贡献了跨境网购情境下消费者信任研究的新思路,为平台企业制定灵活多元的营销策略提供有益参考。(5)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在跨境网购情境下支持了既有理论的重要观点,同时践行了基础理论的新应用,以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中的消费者信任为切入点,扩展了既有理论的研究范畴,对于基础理论的动态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王今非[2](2021)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核心议题与伙伴关系》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贸易经历着“数字化”的深刻变革。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数字贸易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全球贸易电商化成为国际贸易的显着特征,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订成为新一轮国际贸易谈判的焦点。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过程中,博弈与合作并存,各方在谈判博弈的同时也在积极寻求合作关系。在此背景下,本文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进程做了全面梳理,分析谈判的核心议题及其隐含的政治博弈,研判各国潜在的伙伴关系,预测未来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格局。本文首先从多边和区域层面梳理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核心议题,借助动态主题模型,定量反映核心议题和关键词的权重关系。模型结果表明,WTO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壁垒和数字贸易规则等方面展开,APEC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涵盖跨境数据隐私保护、跨境贸易便利化和数字APEC建设等方面。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本质,是谈判各方为争夺自身利益而进行的政治力量博弈。在跨境数据流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壁垒和数字贸易规制等方面,各国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持有不同的立场和主张,美国和欧盟更是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价值链优势,试图主导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为了研判各国潜在的伙伴关系,本文从政治博弈视角出发,构建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伙伴选择的理论模型,并利用62个主要数字贸易国家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相比于传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谈判共识的达成受传统经济地理因素的影响较弱,更多受到数字贸易限制水平和政治距离的影响。一国在签署数字贸易条款时,倾向于选择数字贸易限制程度相近、政治相似度高的国家作为合作伙伴。财政限制和贸易限制是各国谈判时最为关注的数字贸易限制因素,政治稳定性是各国谈判时最为关注的政治因素。相比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谈判时更加关注市场规模、文化差异、数字基础设施等内容。卢森堡、瑞士、意大利、奥地利等欧洲国家对数字贸易条款的签署意愿较高,中国、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印度等亚洲国家的签署意愿较低,现阶段中国更倾向于与地理位置毗邻、政治关系友好、贸易往来密切的亚洲国家签署数字贸易条款。
姜海洋[3](2021)在《5G环境下LBS商业模式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5G提供了高速度、低时延、高带宽的网络环境,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了“互联互通”。网络性能的提升促进了位置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同时给基于位置的服务(LBS,以下简称LBS)的创新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在5G和大数据环境下,LBS产业结构及平台服务模式发生新变化。在日益复杂的网络环境中,LBS商业模式创新已经不再局限于自身营销模式的优化设计,而是与产业链相关的参与者共同合作进行创新发展的过程。应用协同创新理论研究位置服务相关的技术、管理及立法等层面的优化设计方案,建立所有参与者互相影响、多方共赢的生态系统是当前的主要任务。学术界对于LBS相关理论的研究也不断产生新的成果,如何优化位置服务商业模式成为新的研究热点之一。然而,目前学者们还没有对5G商用带来的新变化形成统一的认识,相关研究结论比较分散,对LBS商业模式及其生态系统优化问题没有提出明确的发展思路,已有研究成果滞后于当前互联网市场的发展。如何开展5G环境下的LBS商业模式优化设计,建立各方共赢的生态系统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论文以5G商用为背景,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并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 LBS商业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优化设计方案。论文着重关注了 LBS商业模式理论要素及产业优化问题,从LBS相关概念、发展历程及技术原理入手,将LBS位置服务属性特征与5G技术特点相结合进行了研究,提出了适合国内市场实际的商业模式优化设计方案。围绕5G环境下LBS商业模式创新发展这一核心问题,论文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分析5G环境下LBS商业模式特征及存在的问题。论文将LBS商业模式与5G应用紧密结合,对LBS商业模式相关要素进行了系统分析,对LBS商业模式的内在机理和外部影响因素进行深入研究,推动科学理论与实际应用有机融合。(2)对LBS商业模式进行优化研究,建立LBS商业模式优化模型。从技术、管理、立法等角度进行系统研究,建立政、产、学、研、用生态系统,提出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建议。(3)为提升精准定位能力,采集真实消费信息进行建模分析和技术仿真验证,提出LBS精准定位的具体建议,建立与5G环境相适应的LBS精准定位与营销管理体系。(4)开展位置服务隐私保护方法研究。分析5G环境下隐私信息泄露的风险点,提出新的适应5G环境的隐私保护方法,并结合国内目前LBS市场特征及相关领域法律保护特点提出管理和立法建议。论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构建了 5G环境下LBS商业模式优化模型。基于协同创新理念构建了 LBS商业模式优化模型,从技术、管理、立法角度提出基于政产学研用生态系统理念的LBS商业模式优化设计方案。对基于LBS的精准营销商业模式进行优化设计,为5G时代LBS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提出具体建议。(2)优化了 LBS用户使用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分析框架和研究模型。引入网络效应、技术感知及用户动机变量研究网络效应动机理论。优化了网络效应、动机理论对于LBS用户行为的影响及其交互作用机制。将网络效应作为外部变量、技术感知和用户动机作为自变量,对位置服务用户进行问卷调查,建立结构方程研究分析消费者的使用意愿及其相关影响因素。(3)优化室内位置预测算法,解决大型建筑物内定位不准难题。为提高LBS精准定位能力,解决大型建筑物室内的定位能力不足问题,论文提出了一种精确的用户和店铺位置预测和分析方法,采用两层XGBoost算法来预测用户当前所在的店铺和位置信息,并通过商场中的真实顾客数据来检验算法的有效性,为LBS精准营销商业模式设计提供技术支撑。(4)提出5G环境下位置隐私信息保护方案。针对5G环境下位置服务隐私保护难点,提出了新的位置隐私信息保护技术方法和立法建议。论文提出了一种适用于5G环境的融合定位隐私保护方法并进行仿真验证,通过初步降维、定位耦合保护、对称加密传输有效提升了位置隐私信息保护能力。同时,论文对国内外位置隐私信息保护管理和立法进行对比研究,提出个人位置隐私信息管理模型和立法建议。
黄师伦[4](2020)在《混合式教学在中职《电子商务基础》课程中的应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红经济、直播营销等新兴产业层出不穷,电子商务行业日新月异,要求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有更高的综合素质,中职学校电商专业人才培养要适应行业发展,对教育教学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国家教育部提出“互联网+教育”的一系列政策,为中职教学提供了新的思路。混合式教学方式能提高教学的效率,应对电商行业的变化,满足人才需求的培养。本文首先梳理了国内外混合教学研究及中职电子商务专业课程混合教学的相关文献,然后对当前中职电子商务教学现状、教学目标、教学对象、在线教学平台进行分析,确定混合式教学实施的原则,对中职《电子商务基础》混合式教学进行总体设计,以及教学过程、教学评价等具体设计,接着通过选取广东省某职业中学电子商务专业的两个平行班的学生作为实验对象,进行为期14周的教学实验,最后采取问卷调查、访谈分析、线上平台教学数据和线下课堂教学数据等方式对实验班的学习态度、学习能力及综合能力等方面进行分析,验证本文的中职《电子商务基础》课程混合教学设计方案的有效性。
刘海川[5](2021)在《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微商购物是一种以社交关系为基础,将网络社交平台作为交易和宣传的载体及工具,通过创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利用价格或质量优势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互联网商业销售模式。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微商购物基于其依赖基础、运营平台和信息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尽管微商购物与传统电子商务存在一定差异,但一旦认定购买方的消费者法律地位,其应当享有相应的消费者法定权利。然而,实际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侵害、知悉真情权受到限制、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的问题屡屡发生。究其原因在于:宏观上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理念、监管思路陷入困境,微观上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缺漏、经营者责任承担标准不明。本文拟在反思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缺漏的理论原因和现实原因基础上,从法律规制、立法内容、行业规则、司法救济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期为微商购物市场的有序运作和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提供有效保障。本文围绕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展开研究。首先,本文通过对微商购物的概念界定和交易特征进行归纳,在明晰现有微商购物种类的基础上分析交易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其次,本文对于微商购物中消费者享有的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进行具体分析,并指出微商购物中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在对侵权现象进行列举的基础上,本文从规制理念和规制方式两方面对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再次,本文从立法、行业规则和司法案例三方面分析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现状,并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探讨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成因。理论成因包括:传统规制理念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在监管中存在冲突、消费者权益保障主体结构轻重失衡;现实成因包括:现有立法内容难以回应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需要、微商行业规则存在体系缺漏,纠纷解决渠道不畅、现有司法救济机制难以为实践纠纷解决提供合理指导、微商消费者权益救济能力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最后,本文对于我国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主要分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探索更加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律规制模式,包括:促进法律赋权主义与法律父爱主义规制模式的融合、妥善处理微商购物监管中的法律价值冲突、推进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共治;第二,加强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障,包括:完善微商购物的经营者登记标准、完善微商购物广告法律规制;第三,在微商纠纷处理规则中落实消费者的维权措施,包括:完善微商信用评价机制、改进微商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第四,健全微商购物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机制,包括:完善经营者欺诈认定标准,细化平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明确微商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责任;第五,在法律上确立更有效的消费者索赔机制,包括:增强微信证据证明力、加快新型存证技术普及。
刘阳[6](2020)在《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机制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电子商务的不断普及和越来越受欢迎归功于电子科技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电子商务的主要部分以独特的交易模式出现在人们面前,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贸易模式,逐渐占据人们生活的主导地位。电子商务平台之所以可以在短时间内被接收并且广泛使用,原因是其在为我们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丰富了我们的精神世界。然而,电子商务平台却是喜忧参半,在电子商务平台逐渐普及的同时,信息安全的问题也逐渐涌现。淘宝、京东等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在为用户的交易洽谈提供更多的渠道的同时,信息安全事件层出不穷,所以,社会各界人士对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持有很高的关注度。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信息安全不仅关乎到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所以,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信息安全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通过六个章节来阐述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机制的研究。在第一章绪论中主要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对国内外学者对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的研究进行整合与梳理,确定了本文主要的研究内容与研究方向,明确具体研究内容以及所采用的方式。第二章主要对理论和定义内容进行阐述,包括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机制等,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重点—信息安全机制。在第三章中本文通过技术、法律、管理和信息安全保护意愿角度试图分析影响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的因素,构建模型为接下来的实证分析做准备。第四章主要通过数据分析软件SPSS25和SPSS AMOS对本文提出的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的影响因素模型进行了验证分析,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了保护信息安全的方案措施。第五章为本文的重点,主要对电子商务信息安全机制进行介绍,通过对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机制的构建目标、总体要求和其他有关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机制的内容的描述,完成了本文最主要的内容:构建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机制的框架,然后根据所构建的框架提出对策与建议。最后为文章的结论部分,总结了前面所研究的内容并重新对本文的创新点进行了描述,紧接着指出了论文的不足之处与自己对所研究领域未来的展望。本文以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机制的研究为主要研究目标,分析了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的影响因素,依据电子商务平台不同的信息安全问题的种类并找出其相应的解决办法,改善了电子商务平台信息的安全性,从而促进电子商务平台以更快的速度发展。
赵梦菲[7](2020)在《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之解释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分析》文中研究说明《电子商务法》的颁布与实施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障各方主体权益,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方面作出了贡献,但在实践中仍面临着部分条款适用上的困境。其中,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平台经营者在平台内经营者侵权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解释之争尤为突出。“相应”一词的表述模糊,无法从语义中直接体现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形态,不符合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要求,需要进一步明晰。“相应”的内涵应从广度与深度两个层面展开讨论。广度即平台方责任的义务来源:审核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各自内涵与特征,通过对平台义务的界定,以确定何种情形下平台的不作为行为需承担相应。深度则指的是平台责任的形态之辩,主要集中于对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的讨论。平台方未尽对侵权经营者的审核义务时,与直接侵权方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平台方未尽对消费者权益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则承担补充责任更为合理。
童广贤[8](2020)在《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文中研究说明通过比较《电子商务法》与《侵权责任法》关于安保义务的规定,以及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安保义务与安全义务、审查义务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和区分可以看出,电商平台安保义务仅针对消费者“线下”的安全。而与《侵权责任法》针对“线下”安全而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保义务相比较,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履行要求主要针对电商平台所提供的“线上”服务的部分。所以,电商平台安保义务规定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电商平台所提供的“线上服务”能够有效保障消费者“线下”的生命健康安全。此外,对《电子商务法》中安保义务主体的研究也应做广泛理解,即应包括通过自建网站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或例如微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性质既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补充责任,而是平台独立责任。电商法规定的“相应的责任”应该理解为相应的过错责任,亦即“与过错相应的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安保义务仍应以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为前提,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保义务的内容和范围,违反安保义务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应该要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侵权行为的构成。最后,我们应该严格区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消费者履行安保义务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针对不同的侵权情形承担不同侵权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需根据自身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以及过错程度来最终确认。此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该如何提高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以及监管力度,包括如何完善责任保险制度从而更大程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最后也会予以分析。
吕丹[9](2020)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采纳及其增收效应研究 ——以湖北省为例》文中认为作为互联网与农业结合而形成的新业态,农产品电子商务是互联网普及之下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必然趋势。借助电子商务的交易便捷、信息互联等特性,有效减少了农产品传统流通渠道的繁冗环节,拓宽了农产品的价格空间,推动了农业高质量生产与标准化建设进程。在满足城镇居民对食物多样性与高品质消费需求的同时,利用网络信息的公开透明增强了消费者的信任感,提升了农产品的销售量和知名度,增加了农民收入。为此,从国家层面到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推动电子商务与农业产业及农村地区相融合的扶持政策,力求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农业农村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以电子商务为突破口促进农业信息化和现代化以及农村地区数字化建设。学术界普遍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的组织化、规模化和社会化水平,相较于普通农户更具备开拓创新农业发展方式的资源和条件。如果能够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采纳农产品电子商务,不但有助于扩大“农产品进城”的规模,而且还能发挥带动作用以推动电子商务在农业中的广泛应用。然而,有调查显示,目前真正在网上销售农产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不足五成,且其中不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产品电子商务运营举步维艰。就在各级政府不断推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利好政策以及电商扶贫工作取得显着成效的情形下,农产品电子商务缘何仍未能得到广泛的应用,是值得深思的社会现象。如何更好地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纳农产品电子商务,是一项亟需破解的现实问题。本研究对此提出的解题思路是:首先,深入剖析擎肘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的根本原因,甄别和区分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纳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关键因素,明确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的决定性条件;然后,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采纳行为与收入变动的关系,揭示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的增收作用机理,其目的是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入增长着手,探讨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纳电子商务的源动力;随后,进一步明晰不同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程度的增收效应;最后,综合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条件和增收效应两方面的研究结论,提出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广泛而深入采纳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对策建议。即“甄别影响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决策的关键要素”“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的收入变动关系”“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采纳的增收异质性”“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的增收机理”“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吸收程度的增收效应”,是本研究需要深入而系统阐释的重要科学问题。基于这一研究目标,以“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决策—收入变动测度—增收机理分析”为研究思路,将全文布局如下:第一部分(第1-3章)介绍研究的缘起、理论渊源与文献综述,旨在阐明选题的研究目的、基本思路、方法及可能的创新性;同时,采用文献研究法和调查研究法,对相关理论与文献史进行梳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现状、特点、模式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第二部分(第4、5章)回答“甄别影响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决策的关键要素”的问题。通过对理性行为理论、技术—组织—环境框架、任务—技术匹配模型等技术采纳理论的整合,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采纳的影响因素模型;采用因子分析、多元回归分析、结构方程模型等方法开展实证分析,明晰影响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决策的关键要素。第三部分(第6章)回答“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的收入变动关系”“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采纳的增收异质性”“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的增收机理”等问题。从技术踏车理论和数字经济特征视角,设定收入决定方程,分别测度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采纳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收入变动方向,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采纳农产品电子商务带动社员或签约农户收入变动关系;基于资源基础理论,构建“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动态能力—增收效应”中介效应模型,引入环境动态性为调节变量,揭示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与增收效应之间的内在转化“黑箱”。第四部分(第7章)回答了“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吸收程度的增收效应”这一问题,解释了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的程度不同所造成的增收效应异质性。基于IT吸收理论,提出农产品电子商务吸收的概念,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过程,根据不同电子商务吸收程度划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维度,分别考察各阶段的增收效应。第五部分(第8章)结合前文研究结论,针对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采纳以及阻碍农产品电子商务发挥增收效应的各因素,提出形成“采纳→增收→采纳”动力循环的对策建议。通过开展上述研究,得到如下结论:(1)具有电子商务运营能力的人才、良好的物流运输条件、开展电子商务所需资金以及政策扶持等要素,是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纳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关键条件。其中,对于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人力资源和政策扶持是其采纳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必要因素,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决定采纳农产品电子商务则更看重效果易察和资金充裕度等因素。(2)对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进行投入,将有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收入的增加,但现阶段还不及对土地面积、劳动力、品牌建设等要素投入所产生的增收效果显着。不过,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收入正向影响,将随着农产品电子商务吸收的加深而同步增长。特别是在农产品电子商务吸收高级阶段,网络规模效应将逐步得到释放,边际成本递减也会显着增强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增收效应。(3)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人力资本进行投入,比资金投入对收入增长的作用更大;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对于采纳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增收主观认同感,相比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为显着。(4)流通渠道、交易费用和信息互联的共同作用,触发了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的增收效应,动态能力在其中起着部分中介作用,而环境动态性会正向影响动态能力发挥作用。(5)农产品电子商务适销性、物流条件、粉丝社群、入驻电子商务孵化基地、“三品一标”农产品等因素在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的不同阶段中,均对增收效应产生了显着影响。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决策者的主观能动性是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获得收入增长的根本条件,但是,针对所处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的各阶段,合理调整资源配置是获得增收的关键一环。(6)只有强化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增收效应,才能切实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纳农产品电子商务。而扩大增收效应的根本是要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应用的动态能力,即从本质上而言,需要提升农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电子商务适应化”水平。本研究可能的创新主要表现在:(1)针对电子商务采纳理论无法较好地解释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的问题,本研究将农产品的属性、农业生产经营过程、农业生产经营者特征等因素纳入理论范畴,延伸了技术采纳理论的适用边界,较为全面地提供了一个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决策机理的理论模型,明晰了“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电子商务应用动态能力提升→产生增收效应→更广泛、更深入地采纳农产品电子商务”这一动力循环机制。(2)针对现有研究多以单一农户为研究对象,本研究纳入多种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分类开展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的对比分析,揭示了各主体之间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及其增收效应的差异特征。(3)针对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过程中收入变动关系不明确的问题,本研究引入IT吸收理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之后,不同发展程度所呈现的增收效应阶段性差异进行阐释,明晰了各阶段的资源配置对增收的作用强度。(4)从实践层面,探索性地提出了农业生产经营全流程与电子商务相适应以提升增收效应的建议,其中,对于“电子商务适应化”的解释为科学地评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提供了创新思路。
孙博亚[10](2020)在《电子缔约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今,电子交易飞速发展,实质性地改变了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从交易规则视角观察,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交易需要新的交易规则,这必然对传统交易规则带来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挑战体现在合同法领域。电子合同作为电子交易的首选形式,与传统的纸质合同比较,存在众多不同之处,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不断显现,尤其是在合同缔结方面。以电子信息交换作为缔约手段,给传统合同订立领域带来革命性冲击,并从根本上打破了人们对于既有意义上缔结合同的认识,由于电子通信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具有无纸化和电子化的特点,使得电子合同缔结的诸多环节与传统的纸面缔约存在本质区别,如果继续适用传统的缔约规则调整电子缔约,难免会出现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因而,对以规制合同缔结为核心的相关法律制度作出调整是十分必要的,故本文选择电子缔约规则作为研究对象,以期能为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建构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着眼点和出发点,采用规范分析、法解释以及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坚持问题导向,遵循体系化探索的逻辑思路,立足于归纳分散于不同领域的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并试图通过对相关规则的体系化整合及对比分析,以期达到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调整、完善和改良的目的。本文的结构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绪论部分从阐述电子合同的基本理论中提出问题,并进而明晰如何从制度层面打开创制电子合同缔约规则的思路。绪论讨论的问题是电子缔约制度的核心和基础问题,讨论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本选题在当代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大价值。正文的五章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线索,分别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规则、电子缔约主体认定规则、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电子意思表示错误规则以及电子格式条款缔约规则等方面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了审视和梳理,在介绍和比较分析中,提出了本文的论题即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应当以调整、完善以及改良的思路进行制度设计。本文第一章围绕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展开讨论,集中探讨了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规则。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因其直接关系到电子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故而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并想尽一切办法设法使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视同为书面形式,以便消除电子交易的法律障碍,我国现行法也通过一定立法技术,使电子意思表示归属于书面形式范畴。但是电子意思表示所具有的独有特点即无纸化和电子化,决定了电子意思表示在事实上难以被传统的书面形式所涵盖,为此,本文从应然层面对电子意思表示究竟是否构成书面形式进行了深度分析,提出了未来合同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形式应当从协调各规则统一性视角作出进一步规定。至少在目前,应当基于电子意思表示无纸化特点,以及《民事诉讼法》增加电子数据证据类型的契机,从实体法层面明确电子意思表示的电子数据形式,以利于法律系统内部的协调与配合。针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是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的必然要求,因为数据电子信息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发出后,收件人收到的电子文本不具有唯一性,收到的电子文本永远只是原件的复制件,而电子意思表示构成原件的目的是为了以书证的证据类型运用于诉讼程序,基于目前证据类型的调整,有必要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做出改良,制定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本文第二章系统地论述了电子缔约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基于网络技术对法律主体本质的冲击与挑战,本章回答了电子缔约主体需要身份识别规则的深层次原因,着力探讨了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判断问题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深度分析了缔约主体身份识别的两种主要方法即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对于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问题,在尊重与突破的进路中提出了调整思路。其具体调整思路包括:第一,进一步拓宽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适用范围;第二,设置日常生活条款制度;第三,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电子欺诈缔结的电子合同,应当依据电子合同的具体形态认定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通过对关于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评述,指出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人论具有合理性,在梳理缔约主体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过程中,探究了赋予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思想根源,从而为电子代理人以主体资格入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选择提出了建议,即将电子代理人缔约纳入合同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并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明确规定电子代理人进行要约和承诺的条件,建立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规则。本文第三章的内容是研究重点之一,本章主要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为线索,在常规缔约模式下讨论电子缔约规则问题,由于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呈现出明显的技术性,因此与传统要约和承诺规则不同,需要从理论上给予全新的诠释,以便于通过对传统规则的改良,创设新的缔约规则。本文认为,电子缔约一般规则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认定问题,因而,本章是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判定展开讨论的。主要回答四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电子要约;二是如何确定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三是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能否撤回;四是如何判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合意。针对以上四个问题的研究构成本章的全部内容。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坚持《民法典》合同编确定的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标准,综合考虑信息发布者的主观意图,根据发布信息的实际情况,评价商品或服务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条件作出判断。针对第二个问题,本文首先对传统法律规范进行了解读和诠释,通过与相关国际组织的立法进行对比研究中得到启示,本文认为应采用规定数据电文发出与到达的时间以解决生效时间问题,同时基于公平分配风险的考虑,可以设立以检索时间为生效时间的补充规则,以解决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没有进入指定系统的问题。针对第三个问题,通过综合分析和评述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立法者何以赋权给当事人是基于法价值考量,是一种法政策选择的结果,权利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驶或行驶有困难,从来都不是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该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撤销或撤回电子意思表示是法律赋予发送人的一项权利,依据赋权规则,他人不得随意加以剥夺。至于权利人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使或行使有困难,不应成为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针对第四个问题,本文认为,合意达成的判断规则应围绕合意内容的范围边界加以解读,具体标准为:第一,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一致;第二,当事人对必要条款有约定,以其约定内容进行判断;第三,受要约人不得就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本文第四章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进行了研究,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解决外在表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归责于表意人的问题,因我国没有设立意思表示错误规则,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界定了电子错误的概念及涵盖范围,对电子错误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并主要考察了美国及国际组织的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缔约错误规则的建议。通过对电子缔约错误类型的划分,以及对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立法考察,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第一,应当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第二,应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第三,在既有法律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第四,应当规定电子错误的救济措施。本文第五章亦是文章的研究重点,本章以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为进路,系统地探讨电子缔约的非个别磋商规则。本章着重探讨了两个问题:一是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问题,即如何确保合意的充分性与真实性;二是如何突破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为网络消费者提供更加合理的机会以助其了解并理解条款内容,同时对电商经营者施以必要的条款说明义务,帮助消费者在明确条款含义的基础上,做出缔约选择,提升缔约合意度。关于第二个问题,应当通过进一步提升格式条款内容的显着性、赋予网络消费者撤回权、构建冷静期制度以及设置有限阅读义务等一系列措施予以解决。结论部分,基于对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整理,发现电子缔约区别于传统缔约的本质属性,是整合电子缔约规则的前提,因此,本章以“电子缔约的特质对法律调整的影响”为题对论文的结论进行了阐释,由于在电子缔约过程中,电子缔约主体之间的沟通是通过数据电文的交互活动实现的,由此导致缔约双方依赖电商交易平台的指引进行缔约活动,这使得消费者作出的缔约选择具有非理性的冲动特质,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调整电子缔约及电子合同关系的策略,恐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向公私法协同调整的综合治理路径的转向。
二、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讨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讨论(论文提纲范文)
(1)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理论及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概述 |
2.1.1 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相关理论基础 |
2.1.2 精细加工可能性模型 |
2.1.3 信息系统成功模型 |
2.2 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研究综述 |
2.2.1 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的概念研究 |
2.2.2 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的形成机制研究 |
2.2.3 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研究 |
2.3 跨境网购相关研究综述 |
2.3.1 跨境网购的概念及分类研究 |
2.3.2 跨境网购平台的概念及分类研究 |
2.3.3 跨境网购消费者信任的相关研究 |
2.4 研究现状评述 |
2.4.1 研究成果评述 |
2.4.2 研究不足评述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假设提出与模型构建 |
3.1 影响因素提取 |
3.1.1 跨境网购子平台内部属性感知 |
3.1.2 跨境网购子平台外部属性感知 |
3.1.3 消费者个人因素 |
3.2 影响路径归纳与作用关系假设 |
3.2.1 中心路径作用关系假设 |
3.2.2 边缘路径作用关系假设 |
3.2.3 信任转移路径作用关系假设 |
3.2.4 调节路径作用关系假设 |
3.3 理论模型构建 |
3.3.1 理论模型框架 |
3.3.2 研究假设总结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问卷设计与数据收集 |
4.1 初始问卷开发 |
4.1.1 问卷设计依据 |
4.1.2 初始量表选取 |
4.1.3 问卷结构安排 |
4.1.4 问卷质量评价 |
4.2 初始问卷预试 |
4.2.1 预试问卷收集 |
4.2.2 量表项目分析 |
4.2.3 量表信度分析 |
4.2.4 探索性因子分析 |
4.3 正式问卷调查 |
4.3.1 调查样本选取 |
4.3.2 调查数据收集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数据分析与假设检验 |
5.1 数据分析方法 |
5.1.1 结构方程模型 |
5.1.2 多元线性回归 |
5.2 基本统计分析 |
5.2.1 同源偏差检验 |
5.2.2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3 信度与效度检验 |
5.3 模型分析与假设检验 |
5.3.1 结构模型分析 |
5.3.2 中介效应分析 |
5.3.3 调节效应分析 |
5.3.4 假设检验结果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果讨论与管理建议 |
6.1 结果讨论 |
6.1.1 中心路径作用关系讨论 |
6.1.2 边缘路径作用关系讨论 |
6.1.3 信任转移路径作用关系讨论 |
6.1.4 调节路径作用关系讨论 |
6.2 管理建议 |
6.2.1 着力提升跨境网购平台的内部质量 |
6.2.2 切实优化跨境网购平台的外部属性 |
6.2.3 充分利用境内网购平台的累积信任 |
6.2.4 积极应对跨境网购信任的动态变化 |
6.2.5 密切关注跨境网购消费的个体差异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7.1 研究结论与研究贡献 |
7.1.1 研究结论 |
7.1.2 研究贡献 |
7.2 研究局限与研究展望 |
7.2.1 研究局限 |
7.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影响因素调查问卷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核心议题与伙伴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篇章结构 |
1.3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3.1 研究创新 |
1.3.2 不足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数字贸易对现有国际贸易规则的挑战 |
2.2 多边层面: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受阻 |
2.3 区域层面: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进展 |
2.4 国家层面:发达国家掌握谈判先行优势 |
2.5 本文研究价值 |
2.5.1 研究内容价值 |
2.5.2 研究方法价值 |
3 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核心议题梳理及其政治博弈 |
3.1 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核心议题梳理 |
3.1.1 基于动态主题模型的主题识别与演化分析 |
3.1.2 WTO框架下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核心议题梳理 |
3.1.3 APEC框架下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核心议题梳理 |
3.2 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核心议题谈判的政治博弈 |
3.2.1 跨境数据流动 |
3.2.2 知识产权保护 |
3.2.3 市场准入壁垒 |
3.2.4 文化例外原则 |
4 基于政治博弈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伙伴关系选择 |
4.1 理论模型 |
4.1.1 目标函数设定 |
4.1.2 理论模型推导 |
4.1.3 理论假说提出 |
4.2 经验证据 |
4.2.1 模型设定 |
4.2.2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
4.2.3 实证分析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1.1 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核心议题及政治博弈 |
5.1.2 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伙伴关系选择 |
5.2 对策建议 |
5.2.1 加快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对策建议 |
5.2.2 对中国参与构建数字贸易规则的对策建议 |
5.2.3 对中国选择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伙伴的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3)5G环境下LBS商业模式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问题提出 |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2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3 论文创新点 |
1.4 论文架构与章节安排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LBS技术及发展历程相关研究 |
2.1.1 LBS技术架构及理论 |
2.1.2 LBS数据结构与数据处理方法研究 |
2.1.3 LBS技术发展研究 |
2.2 LBS商业模式及发展历程相关研究 |
2.2.1 LBS商业模式相关研究 |
2.2.2 LBS商业模式发展历程 |
2.3 LBS用户隐私保护方法相关研究 |
2.3.1 LBS隐私保护技术相关研究 |
2.3.2 LBS隐私保护管理与立法相关研究 |
第三章 LBS商业模式特征及存在问题 |
3.1 5G环境下LBS商业模式特征分析 |
3.1.1 LBS商业模式分类 |
3.1.2 5G时代LBS商业模式特征 |
3.2 5G环境下LBS商业模式发展路径及趋势 |
3.2.1 5G环境下LBS商业模式发展路径分析 |
3.2.2 5G时代LBS商业模式前沿趋势研究 |
3.3 LBS商业模式风险评估及存在的问题 |
3.3.1 5G环境下LBS商业模式风险评估 |
3.3.2 5G环境下LBS商业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四章 LBS用户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
4.1 LBS用户行为领域研究综述 |
4.2 LBS用户行为研究设计 |
4.2.1 研究假设 |
4.2.2 变量测量 |
4.2.3 研究方法 |
4.3 实证研究结果分析 |
4.3.1 样本的描述性统计 |
4.3.2 样本的信度与效度分析 |
4.3.3 实证检验分析 |
第五章 LBS精准营销商业模式优化研究 |
5.1 LBS精准营销商业模式优化设计 |
5.1.1 基于协同创新的LBS商业模式优化设计 |
5.1.2 LBS+O2O商业模式优化设计 |
5.1.3 基于LBS的反向团购商业模式 |
5.2 基于机器学习的LBS用户位置预测研究 |
5.2.1 位置预测服务研究背景 |
5.2.2 位置应用数据处理 |
5.2.3 位置预测研究方法 |
5.2.4 服务项目提升建议 |
5.3 基于平台化运营的LBS精准营销商业模式 |
5.3.1 LBS精准营销商业模式特征 |
5.3.2 5G环境下LBS精准营销平台原理 |
5.3.3 LBS精准营销平台优化设计 |
第六章 LBS用户隐私保护方法研究 |
6.1 5G环境下移动用户位置隐私保护方法研究 |
6.1.1 位置隐私保护研究现状 |
6.1.2 融合定位的隐私保护算法及性能分析 |
6.1.3 算法总结与未来研究重点 |
6.2 位置隐私信息管理与立法研究 |
6.2.1 个人位置信息概念及隐私信息泄露风险 |
6.2.2 国内外个人位置隐私信息法律保护现状 |
6.2.3 个人位置隐私信息安全管理模式研究 |
6.2.4 个人位置隐私信息保护立法建议 |
第七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混合式教学在中职《电子商务基础》课程中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需求 |
1.1.2 信息化时代学生学习新方式转变的需求 |
1.1.3 中职电子商务教学问题解决的需求 |
1.1.4 中职《电子商务基础》课程教学难点的需求 |
1.1.5 混合式教学模式的优势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1.5.1 研究思路 |
1.5.2 论文框架 |
1.6 本章小结 |
2 文献梳理、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 |
2.1 文献梳理 |
2.1.1 混合式教学模式研究 |
2.1.2 混合式教学影响因素 |
2.1.3 混合式教学设计研究 |
2.1.4 混合式教学评价研究 |
2.1.5 中职电子商务专业课程混合式教学研究 |
2.2 概念界定 |
2.2.1 混合式教学 |
2.2.2 混合式教学模式 |
2.2.3 教学系统设计 |
2.2.4 有效教学 |
2.3 相关理论 |
2.3.1 建构主义理论 |
2.3.2 掌握学习理论 |
2.3.3 知识分类教学论 |
2.3.4 分层教学理论 |
2.3.5 能力本位教学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3 中职《电子商务基础》混合式教学设计 |
3.1 设计前分析 |
3.1.1 教学现状分析 |
3.1.2 教学目标分析 |
3.1.3 教学对象分析 |
3.1.4 教学内容分析 |
3.1.5 在线教学平台分析 |
3.2 教学设计原则 |
3.2.1 以学生为主体 |
3.2.2 满足学生个性化 |
3.2.3 课堂内容实用性 |
3.2.4 注重综合能力培养 |
3.2.5 多元化评价原则 |
3.3 教学设计总框架 |
3.3.1 现有混合式教学设计框架分析 |
3.3.2 中职《电子商务基础》课程混合式教学设计框架 |
3.4 教学过程设计 |
3.4.1 概念型知识混合式教学设计 |
3.4.2 技能型知识混合式教学设计 |
3.4.3 能力型知识混合式教学设计 |
3.5 教学效果评价设计 |
3.5.1 评价指标 |
3.5.2 评价工具 |
3.6 本章小结 |
4 中职《电子商务基础》混合式教学实施 |
4.1 前期准备 |
4.1.1 学校的准备 |
4.1.2 教师的准备 |
4.1.3 学生的准备 |
4.1.4 在线教学平台搭建 |
4.2 教学实践 |
4.2.1 概念型知识混合式教学实践 |
4.2.2 技能型知识混合式教学实践 |
4.2.3 能力型知识混合式教学实践 |
4.3 教学实践中反思 |
4.3.1 课前要重视引导监督 |
4.3.2 课中加强教学管理 |
4.3.3 课后要及时教学评价 |
4.4 本章小结 |
5 中职《电子商务基础》混合式教学效果分析 |
5.1 学习目标评价 |
5.1.1 问卷结果分析 |
5.1.2 访谈结果分析 |
5.2 学习态度评价 |
5.2.1 在线学习平台数据分析 |
5.2.2 问卷结果分析 |
5.2.3 访谈结果分析 |
5.3 学习效果评价 |
5.3.1 阶段测试成绩 |
5.3.2 期末考试成绩 |
5.4 综合能力评价 |
5.4.1 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5.4.2 综合能力评价量表分析 |
5.5 教学实践后反思 |
5.6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表 |
(5)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现状综述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4.3 总结 |
1.5 研究的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6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
2.1 微商购物的概念界定 |
2.2 微商购物中的法律关系 |
2.3 微商购物的特征归纳 |
2.3.1 微商购物营销模式的特殊性 |
2.3.2 微商购物行为的特殊性 |
2.3.3 微商购物合同的特殊性 |
2.4 微商购物的种类 |
2.4.1 传统分类: B2C型与C2C型 |
2.4.2 新型分类: 依据商事主体登记的具体要求 |
第3章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及其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3.1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3.1.1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易受侵害 |
3.1.2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知悉真情权受到限制 |
3.1.3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 |
3.2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3.2.1 规制理念: 法律父爱主义指引下的限制型保护 |
3.2.2 规制方式: 经营者义务的强化与细致化 |
第4章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其问题成因 |
4.1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现状 |
4.1.1 微商购物立法现状及其分析 |
4.1.2 微商购物行业规则现状及其分析 |
4.1.3 微商购物司法现状及其分析 |
4.2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理论成因分析 |
4.2.1 传统“法律父爱主义”规制理念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
4.2.2 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在监管中存在冲突 |
4.2.3 消费者权益保障主体结构轻重失衡 |
4.3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现实成因分析 |
4.3.1 现有立法内容难以回应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需要 |
4.3.2 微商购物行业规则体系存在职能缺漏 |
4.3.3 现有司法救济机制难以为实践纠纷解决提供合理指导 |
4.3.4 微商消费者权益救济能力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
第5章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完善 |
5.1 探索更加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律规制模式 |
5.1.1 促进法律赋权主义与法律父爱主义规制模式的融合 |
5.1.2 妥善处理微商购物监管中的法律价值冲突 |
5.1.3 完善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社会共治机制 |
5.2 加强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障 |
5.2.1 完善微商购物经营者登记标准以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
5.2.2 完善微商广告法律规制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
5.3 在微商纠纷处理规则中落实消费者的维权措施 |
5.3.1 构建微商信用评价机制以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
5.3.2 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保护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
5.4 健全微商购物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机制 |
5.4.1 完善微商经营者“欺诈”认定标准以明确微商经营者责任 |
5.4.2 完善平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以明确平台经营者责任 |
5.5 在法律上确立更有效的消费者索赔机制 |
5.5.1 加强微信证据证明力以提高消费者诉讼能力 |
5.5.2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并加快新型存证技术普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机制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论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论文研究的背景 |
1.1.2 论文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技术角度 |
1.2.2 法律角度 |
1.2.3 管理角度 |
1.2.4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2.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机制的相关概念 |
2.1 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平台 |
2.1.1 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 |
2.1.2 电子商务平台的基本概念 |
2.1.3 电子商务平台的特点 |
2.1.4 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
2.2 信息安全的相关概念 |
2.2.1 信息安全 |
2.2.2 信息安全的基本要求 |
2.3 信息安全机制 |
2.4 本章小结 |
3.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的影响因素分析 |
3.1 电子商务平台中技术对信息安全的影响 |
3.1.1 信息存储安全 |
3.1.2 信息安全攻击 |
3.1.3 信息交流传递 |
3.1.4 用户普遍缺乏安全意识 |
3.2 电子商务平台中法律对信息安全的影响 |
3.3 电子商务平台中管理对信息安全的影响 |
3.3.1 技术远大于管理 |
3.3.2 管理过于片面化 |
3.3.3 没有完整的监督制度 |
3.3.4 缺少专门的管理人员 |
3.3.5 没有完整的信息安全管理策略 |
3.4 电子商务平台中信息安全保护意愿对信息安全的影响 |
3.5 案例分析 |
3.5.1 京东平台信息泄露事件 |
3.5.2 云集平台信息泄露事件 |
3.5.3 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风险分析 |
3.6 研究模型 |
3.7 本章小结 |
4.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4.1 实证分析背景与分析目的 |
4.1.1 实证分析背景 |
4.1.2 实证分析目的 |
4.1.3 可行性分析 |
4.2 问卷设计与数据收集 |
4.2.1 问卷设计 |
4.2.2 数据收集 |
4.2.3 数据处理 |
4.3 实证结果分析 |
4.3.1 模型拟合检验 |
4.3.2 模型验证 |
4.3.3 结果分析 |
4.4 讨论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机制的构建 |
5.1 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机制的提出 |
5.2 电子商务信息安全机制 |
5.3 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机制的研究 |
5.3.1 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机制的构建目标 |
5.3.2 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机制总体要求 |
5.3.3 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机制构建的内部保障体系 |
5.3.4 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机制构建的外部支持体系 |
5.4 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机制中所包含的内容和框架构建 |
5.4.1 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机制中所包含的机制 |
5.4.2 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机制的框架构建 |
5.5 构建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机制的对策建议 |
5.5.1 加强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信息安全技术手段 |
5.5.2 强化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问题的法律约束 |
5.5.3 提高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管理能力 |
5.5.4 提升用户信息素养 |
5.6 本章小结 |
6.结语 |
6.1 研究工作总结 |
6.2 文章的创新点总结 |
6.3 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与未来展望 |
6.3.1 研究局限 |
6.3.2 未来展望 |
附录:问卷调查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7)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之解释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立法之争 |
(一)立法背景及其现实困境 |
(二)针对立法中平台责任形态的学术争议 |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之概念界定 |
(一)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经营核心:电商平台 |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本质特征 |
三、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来源检视 |
(一)审核义务的内涵 |
1、审核的对象 |
2、审核的标准 |
(二)安全保障义务内涵及其边界 |
1、传统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渊源及其内涵 |
2、安全保障义务在网络空间的适用价值 |
3、成本效益衡量下网络交易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边界 |
四、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责任形态 |
(一)未尽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逻辑 |
1、连带责任之理论基础 |
2、未尽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成逻辑 |
(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的理论证成 |
1、抽象的原因:分配正义理念的制度化体现 |
2、具体的原因:或有因果关系 |
3、体系解释之证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 |
0.3 本文的思路与结构 |
第1章 电商平台安保义务法理分析 |
1.1 电商平台安保义务之概念辨析 |
1.1.1 电商平台义务体系中的安保义务 |
1.1.2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第二句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比较 |
1.2 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立法目的 |
1.3 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主体 |
1.3.1 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体的不同表述 |
1.3.2 学术界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体的看法不一 |
1.3.3 电商平台经营者安保义务的主体范围 |
第2章 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 |
2.1 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
2.1.1 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性质的纷争 |
2.1.2 连带责任说 |
2.1.3 补充责任说 |
2.1.4 本文认为的责任性质 |
2.2 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责任 |
2.2.1 过错责任说 |
2.2.2 过错推定责任说 |
2.2.3 本文的观点 |
2.3 自己责任还是替代责任 |
2.3.1 自己责任说 |
2.3.2 替代责任说 |
第3章 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的民事责任要件 |
3.1 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的认定 |
3.1.1 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内容 |
3.1.2 过错的认定 |
3.2 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
3.2.1 损害事实 |
3.2.2 因果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采纳及其增收效应研究 ——以湖北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1.2.2 电子商务采纳 |
1.2.3 增收效应 |
1.3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1.5 可能创新之处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采纳的理论基础 |
2.1.2 农产品电子商务增收的理论基础 |
2.2 文献回顾 |
2.2.1 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 |
2.2.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采纳 |
2.2.3 农民增收内涵 |
2.2.4 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增收效应 |
2.3 研究述评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采纳的现状分析 |
3.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
3.1.1 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 |
3.1.2 农民专业合作社 |
3.1.3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
3.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电子商务的现状 |
3.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情况 |
3.2.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 |
3.3 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难点问题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采纳的因素梳理及量表设计 |
4.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采纳的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4.1.1 技术因素 |
4.1.2 内部因素 |
4.1.3 外部因素 |
4.1.4 采纳意愿与采纳行为的关系 |
4.1.5 控制变量设定 |
4.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采纳的影响因素量表设计 |
4.2.1 初始量表设计 |
4.2.2 调查问卷设计 |
4.2.3 调查问卷前测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采纳的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5.1 样本数据来源 |
5.1.1 样本地区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现状 |
5.1.2 样本容量的确定及采集方法 |
5.1.3 样本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采纳的影响因素SEM分析 |
5.2.1 信度和效度检验 |
5.2.2 实证分析与假说检验 |
5.2.3 检验结果分析 |
5.3 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采纳的影响因素分析 |
5.3.1 组间恒等性检验和多群组SEM分析 |
5.3.2 多群组SEM实证结果分析 |
5.4 研究结论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采纳的增收效应分析 |
6.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采纳的收入变动关系 |
6.1.1 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的收入变动分析 |
6.1.2 变量选取与样本统计 |
6.1.3 收入影响模型检验与实证结果 |
6.1.4 研究结论 |
6.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采纳的增收机理分析 |
6.2.1 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的增收机理模型构建 |
6.2.2 变量测量与数据统计 |
6.2.3 增收机理模型检验与实证结果 |
6.2.4 研究结论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吸收的增收效应分析 |
7.1 农产品电子商务吸收与增收效应的理论分析 |
7.1.1 农产品电子商务吸收的内涵 |
7.1.2 农产品电子商务吸收程度的划分 |
7.1.3 农产品电子商务吸收与收入增长的关系 |
7.2 研究设计 |
7.2.1 变量设定 |
7.2.2 样本描述性统计 |
7.3 实证分析 |
7.3.1 因子分析 |
7.3.2 模型检验 |
7.3.3 研究结论 |
7.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采纳的增收案例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采纳的对策与措施 |
8.1 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纳电子商务的思路 |
8.2 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纳电子商务的原因 |
8.2.1 客观条件方面 |
8.2.2 主观意识方面 |
8.3 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纳电子商务的措施 |
8.3.1 政府部门应着力完善电子商务扶持机制 |
8.3.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着力提升电子商务动态能力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研究结论与讨论 |
9.1 主要结论 |
9.2 讨论 |
9.2.1 研究不足 |
9.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电子缔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理论立场的预设 |
五、论文框架 |
第一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 |
第一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概念 |
(一)贸法会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我国法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 |
(一)贸法会的解决方案 |
(二)我国法的解决策略 |
三、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再思考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与传统书面形式不具有涵盖关系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形式并列存在的规范价值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 |
一、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对原件的要求 |
(一)传统法律中的原件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要求原件的原因 |
二、解决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要求的立法例 |
(一)联合国的立法 |
(二)美国的相关立法 |
三、我国立法上的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 |
第二章 电子缔约主体资格的认定 |
第一节 电子缔约人的主体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双重属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自然属性:虚拟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的法律属性:法律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确认方法 |
(一)确认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必要性 |
(二)确认的方法: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
第二节 电子缔约能力:以缔约主体资格认定为分析视角 |
一、自然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 |
(一)电子缔约能力的法律构造 |
(二)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传统与创新 |
二、企业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 |
(一)认定依据 |
(二)关于企业缔约能力的实务解决现状 |
(三)我国关于企业电子缔约能力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电子代理人 |
一、电子代理人概念 |
(一)含义 |
(二)特征 |
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一)关于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观点及评析 |
(二)电子代理人具有主体性的理论基础 |
三、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 |
(一)电子代理人行为归属的立法 |
(二)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 |
(三)电子代理人缔约程序 |
四、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思考 |
(一)现行立法缺陷分析 |
(二)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的规定及借鉴 |
(三)我国的立法选择 |
第三章 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 |
第一节 电子要约 |
一、电子要约基本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要约的识别与电子要约邀请 |
二、电子要约的特殊法律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生效 |
(二)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第二节 电子承诺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承诺的方式选择 |
(一)我国法关于电子承诺方式的规定 |
(二)电子承诺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
三、电子承诺的发出与生效 |
(一)电子承诺的发出与承诺有效期的确定 |
(二)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与地点 |
四、电子承诺的撤回 |
第三节 电子合同成立 |
一、电子合同成立概说 |
(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本质:合意的形成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外观要件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一)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
(二)电子合同成立地点 |
三、我国关于电子合同成立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
(一)明确约定优先规则 |
(二)明确界定特定系统指当事人可以控制的邮件系统 |
(三)规定检索到达时间的适用规则 |
第四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 |
第一节 电子意思表示错误的司法实践—以网络标价错误为例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含义 |
一、学界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 |
二、本文的界定 |
三、电子错误的类型 |
(一)人为电子错误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 |
第三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考察 |
一、主要国家的立法 |
(一)美国 |
(二)加拿大 |
二、国际组织的立法 |
(一)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
(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英文简称PICC) |
(三)贸法会的《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
三、关于上述立法的评述 |
第四节 我国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解决 |
一、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救济 |
(一)人为电子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立法完善 |
(一)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 |
(二)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 |
(三)在《电子商务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 |
(四)设立电子错误救济规则 |
第五章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 |
第一节 电子格式条款概说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规范解析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方式简述 |
(二)既有法律框架下的格式条款:概念、特点及法价值目标 |
二、缔约语境下的电子格式条款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涵义 |
(二)电子格式条款的特征 |
(三)缔约视角下的电子格式条款类型 |
第二节 电子格式条款订入规则 |
一、合理提请网络消费者注意规则 |
二、网络消费者同意订入规则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本质 |
(二)合意的保障规则 |
三、电子格式条款订入的限制规则 |
(一)异常条款排除规则 |
(二)不得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规则 |
第三节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的困境及突破路径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 |
(一)消费者的认知局限与缔约策略选择的困境 |
(二)信息不对称与消费者知情决策的困境 |
(三)合意规则面临的困境 |
二、缔约困境的突破路径 |
(一)进一步提升条款内容的显着性 |
(二)构建冷静期制度给消费者以反悔权 |
(三)进一步完善电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
(四)设置网络消费者的有限阅读义务 |
结论:电子缔约的特质及其对法律调整的影响 |
一、交易对象选择和缔约决策在电商平台限定的信息环境下进行 |
二、缔约对象主体资格和资信的审查完全由电商平台控制 |
三、缔约内容(基本条款)几乎全部由电商平台制定 |
四、法律调整电子缔约策略的可能转向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四、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讨论(论文参考文献)
- [1]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研究[D]. 张赫楠. 吉林大学, 2021(01)
- [2]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核心议题与伙伴关系[D]. 王今非. 浙江大学, 2021
- [3]5G环境下LBS商业模式优化研究[D]. 姜海洋. 北京邮电大学, 2021(01)
- [4]混合式教学在中职《电子商务基础》课程中的应用研究[D]. 黄师伦.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020(07)
- [5]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刘海川.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6]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机制的研究[D]. 刘阳.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7]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之解释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分析[D]. 赵梦菲. 外交学院, 2020(07)
- [8]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D]. 童广贤. 湘潭大学, 2020(02)
- [9]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采纳及其增收效应研究 ——以湖北省为例[D]. 吕丹. 华中农业大学, 2020(02)
- [10]电子缔约规则研究[D]. 孙博亚. 吉林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