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住宅质量保证制度比较(二)(论文文献综述)
杜海龙[1](2020)在《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类文明进入生态文明,城市作为人类文明的载体也进入崭新阶段。伴随着世界城镇化发展,城市人口需求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加,绿色生态化成为全球城镇化发展趋势。中国的城镇化是一场引领全球的规模最大、速度飞快的城镇化,当前中国的城镇化已经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这项运动不仅决定着中国的历史进程,更深刻影响着21世纪人类的发展。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秩序迎来历史转折,全球治理体系正发生深刻变革,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全球首要挑战之一,绿色生态城市成为全球城镇化发展的理想目标。建立绿色生态城市的标准体系,为全球城市绿色生态化发展提供中国范式和标准引领,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事关人类共同命运。本文系统梳理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相关概念,辨析了绿色生态城市的内涵,论述了绿色生态城市的基本特征,完善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理论体系,并初步构建了“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基于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设计了ESMF比较矩阵,依托矩阵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及中国的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开展了全面系统化的比较,寻求借鉴与启示。通过总结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结合我国城市发展新变化、新城新区新需求、城市更新领域等多方面的新挑战,明确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方向。在完善理论工具、全面比较借鉴和充分发掘问题三项基础工作之后,集合生态学、城市学和系统学的工具模型建立了绿色生态城区“钻石”评价模型,对我国现有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在价值导向、体系结构、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四方面进行了优化,并通过典型案例验证了相关评价模型和评价体系优化的适用性。全文共七章,内容介绍如下:第一章:结合人类文明发展,中国及全球城镇化发展阶段,当今世界格局巨变等现实需求,论述了开展绿色生态城市标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综述了国内外绿色生态城市及其评价标准的研究现状,明确了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技术路线。第二章:对绿色生态城市相关概念进行梳理,就绿色生态城市的内涵与基本特征进行辨析,论述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理论基础,应用系统工程的方法论从目标准则、结构组织、运行机制三个维度构建了“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第三章:在“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的基础上,从层次分析出发设计构造了ESMF比较矩阵,从宏观环境、评价体系、机制保障和模式特征四个维度对英国BREEAM Communities,美国LEED-ND、LEED-Cities and Communities,德国DGNB UD,日本CASBEE UD、CASBEE Cities,中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GBT51255-2017展开全面系统化对比,通过比较研究寻求启示与借鉴,用于指导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第四章:全面总结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结合我国城市发展的主体、模式和逻辑变化的时代背景,深入剖析我国新城新区建设和城市更新领域对绿色生态城区发展提出的新挑战,以问题和挑战为导向明确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方向。第五章:提出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原则和优化目标,建立了绿色生态城区“钻石”评价模型。在现有国家评价体系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城区治理”、“生活质量”、“创新智能”和“过程管理”四方面评价内容;在评价方法上细化城区类别与指标权重;在评价结果的表达上,提供了直观的得分罗盘图、钻石模型雷达图。第六章:以中新天津生态城等城区为实例,验证以上评价内容的补充完善、评价方法的优化提升和“钻石”评价模型的适用性。第七章:总结了本文的主要工作,并展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及评价标准下一步的发展方向。
杜先培[2](2019)在《广西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新世纪以来,我国建筑工程市场高速发展、规模庞大,建筑行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常年保持在6%的水平以上。广西区内建筑行业在“一带一路”“北部湾”大开发的机遇下蓬勃发展,年均增速25%,产值已突破4000亿。在广西区内建筑行业增速、增值双增长的态势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开始凸显,住宅工程缺陷投诉不断,工程质量缺陷解决不力等问题愈发严重,给国家、人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威胁。面对建筑行业质量缺陷问题,适时在广西区内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将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力手段。从宏观角度来看:推广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可以弥补市场监督空缺,完善政府监管职能,促进广西区内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从微观角度来看,保证了业主权益,用保单替代“质保金”则极大地减轻了建筑企业的成本负担。本文介绍了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状况、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阐述了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相关概念,介绍了上海、深圳等国内先行试点地区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发展情况。分析了法国、英国、西班牙三个发达国家的发展现状及经验,着重从该险种的条款、费率、保险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借鉴。随后介绍了广西区内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概况,包括广西区内建筑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10年的发展预测,并从广西区内商品房业主满意度和住宅质量缺陷投诉两方面,分析了当前区内住宅工程主要质量缺陷及消费者满意度偏低的现状,表明了广西区内发展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文末阐述了广西区内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共保体”的模式,“共保体”的特征和优势,并从政府、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的角度,对广西区内开展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提出了应尽快构建广西区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法制体系,努力打造广西区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共保体,实现以政府调控为辅,各市场主体主导,具有广西特色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发展模式。
叶玲静[3](2018)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认为自古以来,建筑工程一直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基础和基本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关系着人们生活生产的正常运行以及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工程建设越来越多,建筑质量问题也越发显的突出,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基于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隐蔽性和后验性等特点,很多质量问题只有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一段时间内才会逐渐被发现。且建筑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后,参建单位之间往往会相互推诿,责任难以确定,使得问题难以得到较快、较好的解决,建筑工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所遭受的损失难以得到相应的赔偿,权益得不到有效、合理、及时的保障。因此,需引入新的风险管理机制——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利用市场经济手段,以解决我国当前严峻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使得建筑工程消费者或者使用者的切身利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所谓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也称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IDI)最早源自于法国,是以建筑工程在工程建造期间由于设计错误、原材料或施工工艺不善存在潜在缺陷,导致该建筑工程在使用期间发生的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分析。保险的前提是风险。建筑工程质量风险,也称为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风险、建筑工程潜在缺陷(内在缺陷)风险,是指由于建筑工程建造期间的设计错误、原材料或施工工艺不善导致的,且在工程建造期间内没有被发现和修复的建筑物缺陷在建筑工程使用期间造成建筑物漏水、裂缝、倾斜或倒塌等损害后果的风险。对应于风险的三要素,建筑工程质量风险三要素包括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因素)、建筑工程质量损害事件(风险事故)和建筑工程质量损害事件造成的损失(损失)。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建筑工程质量作为保险对象,作为一种保证保险,当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享有基于开发商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而产生的债权,而由保险人代开发商向消费者进行赔付,使得建筑工程最终消费者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为更好地了解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本文还将其与相关制度在保障范围上进行了比较分析。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财产险在保险范围上并不存在交叉,属于互补的关系,在不同的范围内对房屋建筑的安全进行保障,投保人可以同时投保;与建设(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障范围上也不存在重叠部分,投保人选择同时投保;产品质量保险是针对产品设计的保险,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不属于该法规定的产品,所以,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产品质量保险之间不可能存在交叉部分。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职业责任保险在责任范围上存在一些重叠,但二者保障的侧重点不同,保险责任范围上也存在差异,可以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作为承包商应履行的一种后合同义务,如承包商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格履行该义务,但其不存在过错的,则其无需承担相应的后合同责任。在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期间内,只要出现质量问题,保险人就应承担保险责任。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质量保修期存在重合的部分。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针对的是房屋建筑的公共部分及共用设施,与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障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的部分,但二者又不是等同关系。第二部分主要对国外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法国、西班牙和英国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开展较为成功的国家,从法律基础、实施情况介绍分析了这三个国家的该保险制度,进而总结出这些国家开展该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借鉴,即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制约关系、政府的管理方法科学、合理以及保险公司积极介入风险控制。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了目前我国推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需要,以及推行该制度的可行性基础,包括法律政策基础、市场基础、技术基础和实践基础。鉴于我国国情的需要,有必要也有基础建立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在此环境下,结合我国建筑工程的自身特点,以及我国所处的自身环境的不同,在学习国外成熟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法律制度。第四部分是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也是本文的落脚点,在借鉴国外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法律制度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从保险方式、保险范围、保险期间以及保险费率四个方面对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法律制度的构建抒发一己之见,希望能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法律制度的建立添砖加瓦。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保险方式上应选择强制保险。在保险范围方面,首先,明确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障范围;其次,恰当衔接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在保险期间方面,明确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期间的合理跨度、对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期内的保险责任予以明确,以及对建筑工程不同部分的保险期间进行区分。在保险费率的厘定上,明确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最低保险费率以及应适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董志弘[4](2016)在《建筑工程十年责任险的原理及在我国的应用前景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当前党和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指导方针的确立,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和投资规模进一步扩大。建筑工程行业作为实现战略布局的排头兵已经在国际市场的风浪中搏击多年,由于历史、文化、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差别,我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走了不少弯路,本文着重描述的就是我国建筑企业在国际项目管理中遇到的一个陌生问题--建筑工程十年责任保险,简称“十年责任险”。本文前半部分主要介绍当今世界上“十年责任险”的应用情况,通过对历史沿革和理论基础的引入向读者介绍“十年责任险”的概念,然后对世界各国现存“十年责任险”进行介绍与比较,进一步阐明该保险的现状,继而通过对“十年责任险”特点的详细剖析,深入思考该保险的理论和实际可行性。下半部分则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十年责任险”应用的情况提出了作者的自己观点,争取是我国尽早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十年责任险”。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和探索性研究法。作者对于当前世界各国的“十年责任险”制度主要是通过我国相关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研究文献获得的,对文献中描述的事实和观点进行定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十年责任险”的法律保障和保险制度。本文的最大成果在于两方面,一是全面介绍了“十年责任险”的概念和理论,对现有的错误观点和模糊概念进行了梳理,使得读者和相关研究人员对“十年责任险”有了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二是指出了我国制定和实施“十年责任险”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分级保险的新概念,对于相关法规和制度的建立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王舒[5](2015)在《我国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房地产热”一直居高不下。虽然商品房购买是人们一项巨额资产支出,消费者也一直保持审慎的态度,但房地产相关责任主体并没有给予买房者足够的权益保护。国家针对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在行政上采取了审批监管的方式,在司法上制定了诸多法律规范,但是消费者的利益依然难以保全。仔细看来,存在行政漏洞、司法混乱等诸多问题。因此,笔者针对现下存在的问题,大胆提出了完善我国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设想。本文在布局上,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的源起和概念。包括瑕疵担保责任的源起及概念两方面的内容。在借鉴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基础上,为我国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我国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之现实考察。通过介绍我国现存的解决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概况和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情况,进一步说明我国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第三部分,我国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之反思。本部分主要从我国现有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的主体不完整,适用范围不清晰,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平,期限设定不合理,买受人权利使用顺序不明确出发,阐述了我国现行制度在处理商品房瑕疵问题上的无力。第四部分,域外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及借鉴。本部分主要通过对日本、法国和英美国家在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问题上的发展脉络及制度经验的考察,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有选择表达了借鉴意见。,第五部分,我国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之构建。通过前述铺垫,此处主要整合并构建我国的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分析构建我国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可行性、选取正确的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的基础上,从法律等级、制度的具体内容两个方面对我国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进行完善。
李守清[6](2014)在《住宅质量缺陷业主维权困境、成因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业主房屋质量缺陷维权诉讼若干案例为研究背景,阐述了商品住宅出现质量缺陷时业主维权的困境,分析了其成因,并提出针对性强的改进措施,在此基础上给出了若干可行的处理方法与对策。系列诉讼案例表明:当业主购买房屋出现质量缺陷时,将普遍面临不能获得及时妥善的维修、维权困难重重、房地产开发商态度强硬、缺陷处理敷衍推诿、缺乏有效投诉和调解仲裁机制、投诉无果、诉讼取证面临信息不对称技术性壁垒所导致的对鉴定和评估机构的鉴定和评估结果存在的瑕疵只能予以接受、诉讼程序性技术性难度过大、律师难以应对复杂专业性问题、律师代理诉讼成本过高等多重困境,因此,诉求总难获法院支持,法院难以应对这类专业性和数量众多维权诉讼,诉讼自由裁量幅度过大,诉讼结果不确定性强,维权结果大多得不偿失,甚至损失进一步加大。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方一般缺少专业背景、知识和经验,势单力薄,缺乏资源,缺乏有效和低成本的法律咨询及服务等。购房者利益受到侵害后,维权普遍遭遇困境。针对案例制定了有效性缺陷修复方案,依据国家规范和标准、鉴定结论对案例中房屋缺陷的损失进行了科学的评估,证明了鉴定和评估机构的鉴定和评估结果失实的严重性及呈现减少开发商赔偿数额的单向性,揭示了鉴定和评估机构行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为质疑鉴定和评估结果动机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健全和完善住宅质量缺陷投诉和调解仲裁机制、完善现有鉴定和评估制度、建立建筑质量“终身保险制”、借鉴英美法系判例法,建立维权案例数据库等改进措施,并建议加强健全和完善住宅质量缺陷投诉和调解仲裁机制体论证和设计的观点。
王萍萍[7](2013)在《论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早在1993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就下发通知,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落实《产品质量法》有关赔偿条款,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然而时至今日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开展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制约我国产品质量保险发展的因素有很多,保证保险法律建设滞后、理论探讨和研究不足等都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通过完善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相关规制,对缓解我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本文共分四部分来探讨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构建,运用比较分析、价值论证、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基本理论、现状分析、国外经验借鉴等方面探讨构建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相关规制及相应的配套措施,本文具体的研究思路如下:第一部分是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基础理论部分。阐述了保证保险的基本理论,对容易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混淆的相关制度进行辨析,使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概念更加清晰。第二部分对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运行的现状进行分析。针对我国保证保险相关法律制度中缺乏关于保证保险明文规定的情形,本部分通过审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在现实操作中存在的困境,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规制寻找合理的解决途径。第三部分是关于国外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相关内容及评析。通过考察发达国家产品质量的立法体系及产品质量法律实施的经验,总结发达国家产品质量法治建设中的经验,为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构建提供有益借鉴。第四部分提出了构建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建议。通过构建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规制及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等途径,为推动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顺利开展寻找一条良性发展之路。
张梦珣[8](2012)在《住宅瑕疵担保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针对我国目前住宅质量水平不高和住宅质量缺陷救济机制面临的问题,以及我国住宅产业未来发展对完善住宅缺陷法律体系提出的挑战,在考察国外相关理论、制度发展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试图从民法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视角出发,结合判例分析我国住宅买卖中质量缺陷问题的现状,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住宅缺陷的预防和救济法律体系的建议。基于以上研究思路,本文分三部分共五章展开研究:第一部分是对住宅缺陷和瑕疵担保责任关系的研究,在第一章中呈现。论文首先对与研究对象相关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通过对住宅质量、住宅缺陷、瑕疵担保责任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厘清以期明确研究范围。传统民法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品质以保障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是住宅质量与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之间的基本连接点,也是本文的研究起点。论文进而探寻大陆法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渊源与发展以廓清该制度自罗马法时代因循至今的发展路径和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接着对现今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与效力进行分析,为其在住宅缺陷领域的适用作必要的铺垫。第二部分是对大陆法系国家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和英美法系国家住宅缺陷默示担保责任的比较研究,包括第二章与第三章。第二章以大陆法系国家住宅瑕疵担保责任为研究内容。按照从一般到特殊的分析方法,在第一章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作一般论述的基础上,进而解读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在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立法中所呈现的不同形态,即日本法下部分变形而成的“新建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和法国民法典专条规定的“建筑者责任”,分别展开分析和讨论。作为住宅瑕疵担保制度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住宅性能表示制度和住宅缺陷保险制度在住宅缺陷的认定和责任承担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且日本和法国在此两项制度上分别具有代表性,本章一并解读。第三章以英美法系国家住宅缺陷的默示担保责任为研究内容。在制度结构与功能上,默示担保责任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相类似。默示担保责任系由英国法上的默示条款责任发展而来,后为美国法所沿用。因此,论文首先对英国法上的默示条款责任作了系统深入的分析,进而通过梳理英国相关立法与判例,对默示条款责任在住宅缺陷领域的适用进行解读,包括住宅缺陷的默示条款及责任认定、救济方式和纠纷解决等环节。以英国法默示条款理论为基础,论文直接展开对美国住宅缺陷默示担保责任的制度和判例解读,分析论证美国住宅缺陷默示担保责任的形成与发展、主要内容、相关主体、认定标准和救济方式等。该章展示了不同于大陆法的住宅缺陷救济制度,以对构建我国住宅瑕疵担保责任提供可参考的制度模式。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住宅缺陷的现实考察和制度构建,包括第四章和第五章。第四章以我国住宅缺陷责任的现实为研究内容,从实证角度首先对我国住宅缺陷的现状和成因作简述和分析;进而对我国住宅缺陷责任的现行立法进行系统的梳理的同时作必要的思考;接着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我国住宅缺陷责任的司法现状作相对深入的考察,分析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难点问题;最后以学界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的定位论争为基点,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探讨构建我国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可行性。第五章在分析我国在制度建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价值目标基础上,对我国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建构中涉及的理论要点提出设想,同时对住宅瑕疵担保责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和住宅质量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构建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当前的司法实践或未来的立法工作有所助益。最后,以结语的形式对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观点作总结,并对完善我国住宅瑕疵担保责任法律体系进行展望。
王浩楠[9](2011)在《商品房质量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住房商品化的推行,购买商品房成为大多数中国城镇老百姓解决住房的主要方式。实践表明仅靠现行法律制度规范体系中的资格审查、商品房质量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加以规制和引导,不能解决商品房购买者、使用人与商品房开发商、监管者、建造者等相关责任主体之间有关商品房质量纠纷的需要。本文试图通过商品房质量纠纷概述、中外商品房质量纠纷解决制度辨析、我国商品房质量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三个部分,对我国现行商品房质量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其中:第一部分商品房质量纠纷概述中,主要就商品房质量纠纷的界定与商品房质量纠纷产生的原因与种类二方面进行了辨析。一、通过商品房质量纠纷的界定,明确商品房质量纠纷的涵义与商品房质量纠纷的责任主体。其中:商品房质量纠纷是指,因房地产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及其配套设备、设施或居住环境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商品房所有人因为商品房质量问题与商品房质量责任主体产生的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的责任主体是指,商品房出现质量纠纷时,能够对有关商品房质量纠纷引起购房者人身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或承担法定或约定义务、责任的主体。按照商品房质量出现问题的时间进行商品房质量纠纷的分类,将物业公司、业主或商品房的使用人、设施设备的安装者扩大为商品房质量纠纷的责任主体,是本文的特殊之处。二、通过商品房质量纠纷产生的原因与种类辨析,指出商品房质量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开发商、设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管单位存在的问题,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维护、保养中存在的问题,业主装修、使用商品房中存在的问题。其中:将业主与物业公司作为商品房质量责任主体的论证分析,为本文之后的商品房质量纠纷解决制度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商品房质量纠纷解决制度辨析,主要就国外商品房质量纠纷解决制度与我国商品房质量纠纷解决制度二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以为优化、完善我国现行商品房质量纠纷解决制度提供借鉴。一、通过对法、英、美、日等国家商品房质量纠纷解决制度的辨析,明确指出不同国家由于其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差异,有关商品房质量纠纷解决的制度有所不同。其中:法国在房地产市场发展中以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为主,实行商品房质量保证强制保险制度,为商品房质量纠纷的解决机制构建奠定了良好的风险分散基础;英国则通过不以营利为目的商品房建筑业协会NHBC自主制定有关的商品房质量监管与纠纷解决制度。美国的商品房质量保证制度是由多家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机构负责实施,日本商品房质量保证与纠纷解决制度体系由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二、通过对我国商品房质量纠纷解决制度的辨析,明确指出有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有关商品房开发商、监管主体及其商品房质量纠纷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形式的法律规定来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较为原则、概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商品房质量纠纷的解决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有关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发现的质量纠纷解决制度没有提及。第三部分我国商品房质量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主要就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商品房分户附件质量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等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分析论证。一、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包括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实施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保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其中,构建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从源头上帮助开发商、建筑商、监管者等商品房建造参与者降低、减轻、避免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以克服现行制度中的寻租博弈性。对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保证实行强制保险、责任形式的多样化是本文的特殊之处。二、商品房分户附件质量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包括商品房分户附件质量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商品房附件经营者质量责任制度体系的完善。其中,有关树立商品房分户附件质量纠纷解决中的相互性思维,使业主或商品房使用人自愿承担商品房分户附属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义务,进而为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商品房分户附件质量纠纷案件奠定基础,是本文的特殊之处。三、商品房共用设施质量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包括物业公司对商品房共用设施维护义务制度体系的完善、商品房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者责任制度的完善二个方面。其中,对物业公司对商品房共用设施维护义务制度体系的完善,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合理使用的制度体系,明确设计、生产、销售、安装、维护者的连带责任与双倍赔偿制度,电梯、供水等共用设施、设备实行强制产品质量责任保证保险制度是本文的特殊之处。
朱晓婷[10](2010)在《住宅质量保证保险费率厘定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作为我国一种新型的险种存在着费率厘定过高、费率无差别等问题。因此,对住房质量保证保险费率体系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该体系能减少费率厘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研究住宅质量保证保险费率的厘定体系。通过研究保险费的构成、厘定原则、保费一般厘定方法和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本文提出了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个性化费率的确定方法,即:采用数理统计的方法来确定平均保费,来反映其“共性”,在此基础上,针对项目自身风险水平来确定基本保费,以反映其“个性”,最后,通过对项目参与方的奖惩系数调整,来达到“奖优罚差”的目的。本文最后还以实证分析的形式验证了该方法的可行性。本文通过一些科学方法构建了科学的住房质量保证保险的费率厘定模型,可以对住房质量保证保险的实行起到积极的作用;可以起到提高参与单位的质量水平的作用;同时可以起到风险分担的效果,从而达到保证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二、中外住宅质量保证制度比较(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外住宅质量保证制度比较(二)(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名词界定 |
1.5 研究内容 |
1.6 研究方法 |
1.7 本文创新 |
第2章 绿色生态城市理论研究及系统模型 |
2.1 概念梳理 |
2.2 内涵辨析 |
2.3 特征论述 |
2.4 理论基础 |
2.5 系统模型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国际比较研究 |
3.1 ESMF比较矩阵 |
3.2 英国BREEAM Communities |
3.3 美国LEED ND、LEED Cities and Communities |
3.4 德国DGNB UD |
3.5 日本CASBEE UD、CASBEE Cities |
3.6 中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 |
3.7 宏观环境与评价体系的比较小结 |
3.8 机制保障比较 |
3.9 模式特征比较 |
3.10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与挑战 |
4.1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 |
4.2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现存问题 |
4.3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现实挑战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 |
5.1 评价体系现存问题 |
5.2 评价体系优化思路 |
5.3 钻石评价模型 |
5.4 评价体系结构 |
5.5 评价内容优化 |
5.6 评价方法优化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评价体系优化实证 |
6.1 中新天津生态城案例验证 |
6.2 其他比较案例验证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创新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创新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中新天津生态城国标(GBT51255-2017)评价验证 |
后记 |
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工作 |
(2)广西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研究思路、研究框架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框架 |
1.3.4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理论基础及发展现状 |
2.1 建筑工程质量的界定 |
2.2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特点与构成 |
2.2.1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内涵 |
2.2.2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特点 |
2.2.3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构成 |
2.3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发展现状 |
2.3.1 国内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发展状况 |
2.3.2 国内开展建筑工程保证保险的试点情况 |
2.3.3 国内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开展的难点 |
第三章 国外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发展经验 |
3.1 国外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发展史 |
3.2 法国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
3.2.1 法国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体系 |
3.2.2 法国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运作模式 |
3.2.3 法国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不足 |
3.3 英国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
3.4 西班牙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
3.4.1 西班牙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概要 |
3.4.2 西班牙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要素 |
3.5 三国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比较 |
第四章 广西建筑行业发展现状及其建筑质量保险开展分析 |
4.1 广西建筑行业发展现状及质量调查分析 |
4.1.1 广西建筑行业发展现状 |
4.1.2 广西建筑行业住宅工程质量调查分析 |
4.2 广西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保修制度分析 |
4.2.1 广西现行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
4.2.2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与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比较分析 |
4.3 广西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发展的机遇分析 |
4.3.1 广西区建筑市场的持续增长 |
4.3.2 广西区政府的大力支持 |
4.3.3 广西区内保险公司参与积极性高 |
4.3.4 显着减轻建筑企业资金压力 |
4.4 广西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发展的挑战因素 |
4.4.1 复合型保险人才短缺 |
4.4.2 广西区内IDI市场化运作体系未成型 |
4.4.3 广西区内建筑业发展水平滞后 |
4.4.4 法律、技术中的系统性风险 |
第五章 构建广西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
5.1 政府方面:应尽快构建广西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法规体系 |
5.1.1 尽快制定广西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法律政策 |
5.1.2 尽快设计广西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运行制度 |
5.1.3 尽快制定广西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推进的激励措施 |
5.2 保险行业:努力构建广西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共保体 |
5.2.1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共保体 |
5.2.2 “共保体”的运作特征 |
5.2.3 “共保体”的运作优势 |
5.3 保险公司方面:应不断完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业务体系 |
5.3.1 联合政府制定广西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实施细则 |
5.3.2 合理厘定广西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费率 |
5.3.3 扎实做好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后服务工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3)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概念 |
一、建筑工程质量风险 |
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
第二节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性质分析 |
一、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并非一种责任保险 |
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一种保证保险 |
第三节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
一、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其他保险制度的比较 |
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比较 |
三、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比较 |
第二章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域外实践分析 |
第一节 法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
一、法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法律基础 |
二、法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情况 |
三、法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 |
第二节 西班牙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
一、西班牙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法律基础 |
二、西班牙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情况 |
第三节 英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
一、英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法律基础 |
二、英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情况 |
第四节 法、西、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 |
一、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 |
二、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制约关系 |
三、政府的管理方法科学、合理 |
四、保险公司积极介入风险控制 |
第三章 我国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必要性 |
一、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
二、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需要 |
三、保障建筑工程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需要 |
四、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需要 |
第二节 我国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可行性 |
一、法律政策基础 |
二、市场基础 |
三、技术基础 |
四、实践基础 |
第四章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方式的选择 |
第二节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范围的确定 |
一、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范围的类型 |
二、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范围的确定 |
第三节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期间的确定 |
一、确定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期间考虑的因素 |
二、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期间的确定 |
第四节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费率的厘定 |
一、保险费率在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的功能 |
二、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费率的厘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建筑工程十年责任险的原理及在我国的应用前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开题背景和内容简介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局限性 |
第二章 建筑工程十年责任保险的历史背景 |
2.1 十年责任险的雏形 |
2.2 十年责任险的起源 |
第三章 十年责任险的理论基础及应用分析 |
3.1 建筑工程产品的特点 |
3.2 建筑产品的保险综述 |
3.2.1 建筑保险的分类 |
3.2.2 现存各类建筑保险的局限性 |
3.3 十年责任险的原理 |
3.3.1 十年责任险综述 |
3.3.2 十年责任险的特点 |
3.4 十年责任险与其他保险重叠的问题 |
3.5 总结 |
第四章 十年责任险在我国的应用前景研究 |
4.1 十年责任险在其他国家的应用情况简介 |
4.1.1 法国 |
4.1.2 阿尔及利亚 |
4.1.3 日本 |
4.2 我国当前的“十年责任险”现状 |
4.2.1 我国住宅市场现状 |
4.2.2 我国推行“十年责任险”的尝试 |
4.2.3“十年责任险”推行失败的原因 |
4.3 对于我国“十年责任险”应用建议 |
4.3.1 时间紧迫,势在必行 |
4.3.2 政府主导,市场引导 |
4.3.3 民用建筑全领域覆盖 |
4.3.4 采用内部分类和“分级保险”制度 |
4.3.5 强制实施,合理引导 |
4.3.6 保险期限因不同工程类型而异 |
4.3.7 保险费用灵活 |
4.3.8 适当设置保险的免赔额和免责 |
4.3.9 对于施工质量的监测与评分制度 |
4.3.10 设立专业仲裁机构 |
4.3.11 与其他职业责任险配合使用 |
4.4 总结 |
第五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我国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的源起及概念 |
(一)瑕疵担保责任的源起 |
(二)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 |
二、我国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之现实考察 |
(一)我国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现状 |
(二)我国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的司法实践 |
三、我国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之反思 |
(一)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主体不完整 |
(二)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范围不清晰 |
(三)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平 |
(四)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期限设定不合理 |
(五)瑕疵商品房买受人权利使用顺序不明确 |
四、域外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及借鉴 |
(一)域外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 |
(二)域外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的经验借鉴 |
五、我国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之构建 |
(一)我国构建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可行性 |
(二)我国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三)我国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住宅质量缺陷业主维权困境、成因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依据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内容 |
2 房屋质量缺陷业主维权案例简介 |
2.1 案例调解及诉讼过程 |
2.1.1 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庐峰小区集体诉讼案 |
2.1.2 北京市通州区金侨时代小区案 |
2.1.3 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庐峰小区房屋质量缺陷诉讼调解案 |
2.1.4 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庐峰小区业主诉讼案 |
2.2 案例涉及房屋修复方案及相关费用估价(以案例一为例) |
2.2.1 不同单位的修复建议 |
2.2.2 质量缺陷损失评估 |
2.2.3 修复工艺流程及费用预算 |
3 房屋质量缺陷业主维权面临的困境分析 |
3.1 业主与开发商地位不平等 |
3.2 房屋建设质量缺陷投诉无门 |
3.3 取证过程及诉讼程序技术性问题复杂 |
3.4 维权诉讼过程繁琐和冗长 |
3.5 本章小结 |
4 住宅质量缺陷业主维权困难的原因分析 |
4.1 原告 |
4.2 开发商 |
4.3 房屋质量缺陷鉴定和损失评估机构 |
4.4 代理律师 |
4.5 司法机关 |
4.6 政府主管部门 |
4.7 本章小结 |
5 缓解房屋质量缺陷业主维权困境的对策与建议 |
5.1 健全和完善住宅质量缺陷投诉和调解仲裁机制 |
5.1.1 构建住宅质量纠纷缺陷投诉和调解仲裁机制 |
5.1.2 住宅质量缺陷争议投诉和调解仲裁机制架构设想 |
5.2 完善已有鉴定和评估机构、鉴定和评估制度和实施规则 |
5.3 建立技术专家库 |
5.4 建立住房质量缺陷检测鉴定和缺陷损失评估案例库 |
5.5 建立建筑质量终身保险制 |
5.6 借鉴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度 |
5.7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7)论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基本理论 |
一、保证保险 |
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基本概念及主要内容 |
三、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相关制度及保险的比较 |
(一) 保证保险与保证 |
(二)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 |
(三)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召回保险 |
第二章 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运行现状及分析 |
一、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运行现状 |
二、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 对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认识不足 |
(二) 保险公司难以对风险有效评估 |
(三)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相关规制建设滞后 |
(四) 开展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配套措施不健全 |
三、完善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 完善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必要性 |
(二) 构建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可行性分析 |
第三章 国外对产品质量及相关保险的规制 |
一、国外关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理论研究 |
二、国外相关保证保险的法律规制 |
(一) 美国 |
(二) 英国 |
(三) 法国 |
(四) 日本 |
三、对发达国家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建设的评析 |
(一) 各机构相互协作方面 |
(二) 保证保险立法方面 |
(三) 社会诚信机制方面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建议 |
一、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相关规制 |
(一) 加强我国保证保险的立法 |
(二) 制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业务操作管理规范 |
(三) 完善保险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
(四) 对投保企业实施严格的责任追偿机制 |
二、构建开展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配套措施 |
(一) 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机制 |
(二) 加强保险公司同其他部门的协作 |
(三) 推动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的协同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住宅瑕疵担保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住宅缺陷和瑕疵担保责任概述 |
第一节 住宅质量与住宅缺陷 |
一、住宅质量 |
二、住宅缺陷 |
第二节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起源与发展 |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 |
二、罗马法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
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规定 |
四、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发展 |
第三节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须有物的瑕疵存在 |
二、须有物的瑕疵于风险移转时存在 |
三、买受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标的物有瑕疵 |
第四节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 |
一、后续履行请求权 |
二、解除权 |
三、减价权 |
四、损害赔偿请求权 |
五、支出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
六、瑕疵抗辩权 |
七、买卖合同中的时效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大陆法系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
第一节 日本的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
一、民法典对新建住宅取得者在瑕疵给付时的救济 |
二、新建住宅的瑕疵担保责任之概述 |
三、新建住宅的瑕疵担保责任 |
第二节 法国的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
一、建筑物瑕疵担保责任的法理基础 |
二、建筑者担保责任 |
第三节 住宅性能表示制度和住宅缺陷保险制度 |
一、住宅性能表示制度 |
二、住宅缺陷保险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英美法系住宅缺陷的默示担保责任制度 |
第一节 英美法系默示担保制度简述 |
第二节 英国解决住宅缺陷问题的法律体系与默示担保责任 |
一、解决住宅缺陷问题的法律体系 |
二、合同条款 |
三、住宅缺陷的默示条款及适用主体 |
四、住宅缺陷默示担保责任的认定 |
第三节 英国住宅缺陷的救济方式和纠纷解决 |
一、继续履行 |
二、解除合同 |
三、损害赔偿 |
四、纠纷解决的途径 |
五、诉讼时效 |
第四节 美国住宅缺陷的默示担保制度 |
一、住宅缺陷默示担保责任的形成与发展 |
二、住宅缺陷默示担保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三、住宅缺陷默示担保责任的主体 |
四、住宅缺陷默示担保责任的认定标准 |
五、违反默示担保的救济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住宅缺陷责任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我国住宅缺陷的现状与成因 |
一、住宅缺陷典型事例 |
二、住宅缺陷的主要表现 |
三、住宅缺陷问题的成因 |
第二节 住宅缺陷责任立法的现实考察 |
一、住宅质量责任的立法现状 |
二、住宅缺陷责任法律制度的反思与检讨 |
第三节 我国住宅缺陷责任司法实践的考察 |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赔偿标准的认定 |
二、质量瑕疵能否成为拒绝接收房屋的理由及赔偿标准的认定 |
三、我国住宅缺陷责任之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
第四节 我国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现实考察 |
一、我国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关系 |
二、对我国合同法上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定位之争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之构建 |
第一节 我国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建构之价值选择与衡量 |
一、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建构中的价值目标与选择 |
二、关于我国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建构中的价值目标选择的思考 |
第二节 我国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构建 |
一、住宅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特征 |
二、住宅瑕疵担保责任之缺陷的认定 |
三、住宅瑕疵担保责任之责任期间 |
四、住宅瑕疵担保责任之效力 |
第三节 我国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和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完善 |
一、住宅性能认定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
二、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商品房质量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商品房质量纠纷概述 |
一、商品房质量纠纷的界定 |
(一) 商品房的概念 |
(二) 商品房质量纠纷的涵义辨析 |
(三) 商品房质量纠纷的责任主体辨析 |
二、商品房质量纠纷产生的原因与种类辨析 |
(一) 商品房质量纠纷产生的原因辨析 |
(二) 商品房质量纠纷的种类辨析 |
第二部分 商品房质量纠纷解决制度辨析 |
一、国外商品房质量纠纷解决制度辨析 |
(一) 法国商品房质量保证、保险制度辨析 |
(二) 英国商品房质量保证、保险制度辨析 |
(三) 美国商品房质量保证、保险制度辨析 |
(四) 日本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保险制度辨析 |
二、我国商品房质量纠纷解决制度的辨析 |
(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二)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四)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三部分 我国商品房质量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 |
一、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 |
(一) 开发商、建筑商、监管者连带责任制度的完善 |
(二) 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保证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 |
二、商品房分户附件质量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 |
(一) 业主对商品房分户附件质量维护制度的完善 |
(二) 商品房附件经营者质量责任制度体系的完善 |
三、商品房共用设施质量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 |
(一) 物业公司对商品房共用设施维护义务制度体系的完善 |
(二) 商品房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者责任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10)住宅质量保证保险费率厘定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论文研究的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3 论文研究目的 |
1.4 论文研究意义 |
1.5 论文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1.5.1 论文研究的内容 |
1.5.2 论文研究的技术路线和方法 |
2 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相关概念综述 |
2.1 住宅质量相关概念 |
2.1.1 住宅的概念 |
2.1.2 住宅质量的概念 |
2.1.3 住宅质量缺陷的概念 |
2.2 住房质量保证保险相关概念 |
2.2.1 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的定义 |
2.2.2 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的内容 |
2.3 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与其他相关保险的区别 |
2.3.1 住房质量保证保险与典型质量保证保险的区别 |
2.3.2 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与其它建筑保险的区别 |
2.4 小结 |
3 保险费率的厘定理论 |
3.1 保险费率的厘定原则 |
3.2 保险费率的构成 |
3.3 保险费率的厘定方法 |
3.3.1 单独定价(或判别定价) |
3.3.2 分类法(或手册法) |
3.3.3 增减法(或修正法) |
3.4 保险费率厘定的数学方法 |
3.4.1 大数定律 |
3.4.2 AHP(层次分析法) |
3.4.3 SPSS软件的运用 |
3.5 小结 |
4 住房质量保证保险费率影响因素分析 |
4.1 住房质量保证保险体系分析 |
4.2 住房质量保证保险费率影响因素分析 |
4.2.1 影响纯保险费率的因素 |
4.2.2 影响附加保险费率的因素 |
4.3 小结 |
5 住房质量保证保险纯费率的确定 |
5.1 基本费率的确定 |
5.2 奖惩系数体系的构建 |
5.2.1 各参与方奖惩系数的确定 |
5.2.2 建设项目奖惩系数的确定 |
5.3 住房质量保证保险纯费率的计算 |
5.4 小结 |
6 实证分析 |
6.1 项目概况 |
6.2 纯保险费率体系的确定 |
6.2.1 基本费率的确定 |
6.2.2 建设项目各参与方奖惩系数的确定 |
6.2.3 建设项目奖惩系数的确定 |
6.2.4 住房质量保证保险纯费率的确定 |
6.3 小结 |
7 结论和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发表论文 |
四、中外住宅质量保证制度比较(二)(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D]. 杜海龙. 山东建筑大学, 2020(04)
- [2]广西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研究[D]. 杜先培. 广西大学, 2019(01)
- [3]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 叶玲静.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4]建筑工程十年责任险的原理及在我国的应用前景研究[D]. 董志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06)
- [5]我国商品房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D]. 王舒.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6]住宅质量缺陷业主维权困境、成因及对策研究[D]. 李守清.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4(08)
- [7]论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构建[D]. 王萍萍. 山东大学, 2013(10)
- [8]住宅瑕疵担保责任研究[D]. 张梦珣. 复旦大学, 2012(02)
- [9]商品房质量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D]. 王浩楠.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7)
- [10]住宅质量保证保险费率厘定体系研究[D]. 朱晓婷.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