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私法教学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景明浩[1](2020)在《国际私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策略探析》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国际私法本科教学主要以课堂讲授方法为主,虽辅以不同的案例教学方式,但存在着教学内容庞杂、法律术语晦涩、理论抽象、课时有限等问题,以至对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效果不佳。由此而言,国际私法本科教学应切实贯彻以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为目标的教学理念,在增加固定学时进行案例分析和训练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进行不同的教学设计,特别是着重选取国内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案件作为讨论案例,只有如此,我国国际私法教学才能提升质量,真正培养出合格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兰巧丽[2](2020)在《国际私法本科教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不断深化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高质量的涉外型法律人才培养成为了法学教育中的重要课题。但是,国际私法教学过程中却出现了案例久远、学生不感兴趣、教学方式单一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国际私法的教学效果,国际私法教学改革势在必行,有必要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及考核方式上做出新的探索。
王艺[3](2019)在《基于混合式教学的国际私法案例库建设原则与模块设计》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混合式教学对国际私法案例库的基本建构要素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审视案例库建设当前所面临的案例资源碎片化明显、高质量案例匮乏、案例应用平台推进缓慢等问题,从学生的积极性不足、案例库体例的混乱、传统案例应用的僵化、案例开发的激励机制缺失来分析其影响因素,从而在混合性、针对性原则指引下,以国际私法"法律关系"为分类标准,以问题为导向,探究适合混合教学模式的纵向和横向交互的案例库模块设计,以更有效的创新国际私法案例库的建设路径。
张春良[4](2016)在《论法学教材编写的现实效应及改善方案*——以国际私法教材编写为例》文中提出法学教材是法学教学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客观化底本,其编写质量直接制约教学效果,影响司法实践。我国国际私法学几近考古,知识、案例和体例程度不同地远离现代、不涉中国、无关实践,是致我国涉外民商事裁判选法说理无底气,涉外选法不硬气的部分原因。应让国际私法教材接通地气,采取以解题过程为导向的体例安排,促进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三法合一的综合应用,并在具体内容上反蹈空而务实,以此实现国际私法教材编写的现代化、本土化和务实化。
徐冬根[5](2018)在《论国际私法案例研习的正当性》文中研究表明充分认识国际私法司法实践的意义,强化国际私法案例的学习与研究,无论是对于作为学科的国际私法学的发展,还是对于作为部门法的国际私法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学习和研究国际私法案例有助于对中国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诉求的回应。其次,学习和研究国际私法案例有助于提升我国培养的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价值。注重国际私法案例研讨是遵循法的实践理性的要求,同时也是
郝泽愚[6](2018)在《法律选择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研究》文中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起源于美国在20世纪中期的“冲突法革命”,该项原则立即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逐渐成为对一个国家国际私法立法现代化程度进行衡量的基本标准。这是由于最密切联系原则顺应了国际社会快速发展的历史潮流,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世界各国对于公正、合理适用法律的需求。但是,这项原则并非全面否定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去粗取精。该原则对传统法律选择的方式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也可以说是赋予传统法律选择方法以“时代精神”,代表了国际私法价值取向,完成了正义从形式到实质的转变,实现了科学、合理适用法律的目的,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开创了新的法律选择方法,是最密切联系原则诞生的摇篮。该学说从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找出法律关系与地域之间的“联系”,寻找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这一时期注重追求形式正义,在形式正义的指导下,法律如同机器一般合理地运转,利益集团既有适度的发展空间,也能够预见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虽然法官可以按部就班地审理案件,但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法律性质不同,法官对于所指向的法律内容并不了解,一味机械地追求结果的确定性,而没有关注实质正义的内在要求。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传统法律选择方式的延续与基础,同时也是其升级与发展。随后,美国冲突法革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卡弗斯到库克,再到柯里,这一时期注重追求实质正义。柯里从法律规则的内容入手,重点分析这些规则背后的政府政策和利益,推翻、批判旧时的、单一的法律选择方法,主张以结果利益为导向进行法律选择,重视结果正义。这一时期的法官拥有较大的裁量权,且出现了过度适用法院地法的现象,说明既不能全然抛弃传统法律选择方法,也不能完全依赖法官的权力。在这种形势下,加之“奥廷案”和“贝科克诉杰克逊案”的催化,兼顾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运而生。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同一时期的法哲学思想密不可分,实用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现实主义法学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三种思想虽有承继,但也各有差异。该原则反映了法律选择规范在辨证发展过程中的要求和趋势,自产生之日起,就成为现代法律选择方法中用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新潮流,且各国根据本国立法和司法的要求,赋予该理论一些新的特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上层建筑,是由其经济基础所决定的,该原则是一种模糊的法律选择方法,只给出了适用的一般标准,其不确定性决定了立法成本、司法成本都与确定的法律规则不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符合成本收益规律,如何对成本、收益的界限进行判断,这与在个体行为之前还是之后,赋予规则还是方法有关;即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应避开在个体行为之前赋予规则的领域,而适用于能够带来稳定收益的领域。传统法律选择方法较为简单,且缺乏适当性及灵活性,侧重于实现形式上的公正,很少关注实体上的合理公正。伴随着频繁的涉外民商事交往,各种冲突也日渐复杂多变,在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稳定性、一致性的同时,也需要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正是实现了秩序与正义的平衡,是稳定性与变动性统一的结果。最密切联系原则自正式确立以来,被多数国家承认、接受并广泛运用,但不同的国家对该原则的接纳程度不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涉及的具体领域也有所不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定位问题,一直为各国学者所争论,各国的不同观点也在立法中有所体现。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适用时,都有各自的特征,而且在对其运用的限制方面,都有着自己特殊的规定。侵权行为,尤其涉外侵权行为与国际人员流动以及经济往来密切相关,同时为涉外侵权领域运用新型的法律选择方法创造了条件;以美国和欧洲国家为代表,具体分析美国、欧盟、奥地利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涉外合同领域也关注并适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欧美等国家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方面也相对成熟。不仅在一般合同领域广泛应用,在一些特殊合同中,也有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身影。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没有提供明确的分析方法,对于该原则的运用基本依赖于法官的考量、判断,很容易出现同法、同案却不同判的情况。通过分析我国的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具体情形,找出问题的根源,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兼具确定性与灵活性特点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得以广泛运用,虽然我国对于国际私法的研究开始较晚,但是一直在努力地汲取、借鉴先进的理论成果及实践经验,并积极运用到我国的立法、司法中,尤其是正式实施《法律适用法》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得到进一步的扩展。最密切联系原则被我国广泛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与以往相比,在法官的意识方面、对司法理念的理解方面以及具体操作方面都有发展和进步;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过度适用法院地法、对法条理解不到位、立法上的疏漏、法官素养参差不齐、法官适用法律的意识不足等。我国国际私法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一向是青睐有加,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在裁量权的运用方面不是很理想,虽然有一些成功的案例,但法官滥用裁量权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的。为何会出现滥用的情形,怎样使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目的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符,从立法和司法上,从规则的制定和裁量权的运用上,分析滥用的原因。最密切联系原则并非完美无缺,不同的国家基于本国的国情,会呈现出不同的情形,我们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应当立足我国现状,合理运用该原则,针对不同的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找寻准据法的过程中,与其他的法律选择方法之间有着不同程度的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不同的法律选择方法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大限度地体现了立法者、司法者以及执法者对法律公平正义的追求,不仅需要立法者在进行具体冲突规范制定时需要遵守,而且在法官审理案件时也要准确把握。可以这样理解,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仅具有法律选择的指导性,同时还具有法律选择方法的综合性,而这两个特征在该原则中共生共存,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最密切联系原则,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必要要求,满足了公正与合理的追求;但该原则有利也有弊,既不能完全信奉,也不能全盘否定,要以辨证的思维对其进行评价,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立法与实践。意思自治原则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中得以适用,这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二者有依托之势。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最密切联系原则强调法律与地域的联系,从本质上来说,二者是相契合的,都是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进行法律选择。直接适用的法,在立法上及司法上,受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价值导向的影响,理清最密切联系原则对直接适用的法的导向作用,具有理论与实践上的意义。最密切联系原则通过弹性连结点对准据法进行确定,实现了法律适用结果的适当性与灵活性,但其中“弹性因素”却把握不易,因此,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进行规范与限制已是必然趋势。国际私法领域对于法律选择方法的研究一直都非常关注,法律选择方法发生变化,相对应的价值导向也会改变,不同的价值取向会带来不同的理论发展状况。从国内外立法来看,最密切联系原则发挥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性作用,但是其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度扩大。所以需要进行适度的规范与限制,其缘由亦可从正义和效率的角度来分析。作为一把双刃剑,自由裁量权既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势,同时也会成为该原则的硬伤,许多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对该原则进行了修正。最密切联系原则并非简单地出现在冲突规范中,还需要一些立法技巧加以辅助,使该原则更好地契合确定性与公正性。
周亚光[7](2018)在《裁判中心主义的国际私法教学体系探析》文中指出我国传统的国际私法教学是以学理为中心的教学体系,忽视了法律的实践理性,在我国深度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时代背景下,难以满足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现实需求。裁判中心主义是以国际私法裁判为场景、以国际私法法律思维训练为核心、以培养涉外法律事务处理能力为目标的教学体系。裁判中心主义以环形思维的建立、程序与实体问题的融合、比较法说服功能的贯彻、准据法的选择为核心要素。裁判中心主义重构了国际私法的教学内容,由涉外性的判断、识别、涉外民商事程序法、法律选择的方法与规则、准据法的查明与适用5个部分组成。
黄志慧[8](2018)在《面向实践的中国国际私法学教学——论我国国际私法学教学改革的方向》文中提出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深入推进及"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落实,为我国国际私法学教学提出了实践化导向的要求。面向实践的国际私法学教学需要树立强化实务技能的教学理念,并在精简"大国际私法观"的基础上构建教学体系与内容,同时以复合的启发法取代单一的讲授法,以形成性评价方式代替终结性评价方式。面向实践的国际私法学教学不仅应成为未来我国国际私法学教学改革的方向,也应是国际私法服务于我国对外民商事交往及我国参与国际民商事规则制定的重要保障。
王祥修,赵永鹏,张悦[9](2017)在《走进法学新时代,国私教学谱新篇——第四届中国国际私法教学研讨会综述》文中指出第四届中国国际私法教学研讨会于2017年11月3日至5日在上海隆重召开,本届研讨会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教学专题研究委员会主办,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和上海政法学院高原学科(金融法方向)承办,上海市律宏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全国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一线教师和实务界代表共150余人参加会议。本届会议主题为"中国特色国际私法学科体系和教学体系建设",会议收到论文、教学大纲等资料共计70余份。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刘晓红教授转达了中国国际私法学会黄进会长对本届大会召开的祝贺,并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国际私法在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在新时代国际私法教学过程中应在总结前辈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创新,为党和国家的伟大事业培育优秀法律人才。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国华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国际私法教学专
刘益灯,朱志东[10](2016)在《第三届中国国际私法教学研讨会综述》文中提出2016年11月11日,由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三届中国国际私法教学研讨会在湖南长沙顺利召开。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浙江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大学、中南大学、苏州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宁波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广西大学、中国石油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安徽大学、辽宁师范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暨南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北方工业大学、武汉工程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山东财经大学、湖北文理学院等38所高校和科研院所的50余位专门从事国际私法教学研究的专家参加了研讨会。会议围绕中国国际私法的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教学,以及案例教学方法、案例检索与选择、慕课微课等新媒体的推广和应用等问题,以国际私法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教学为主题进行了一整天的集中研讨。一、开幕致辞上午的开幕式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益灯教授主持。中南大学本科生院常务
二、国际私法教学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私法教学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私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策略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私法课程的性质 |
二、国际私法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传统的课堂讲授方法仍为当前大部分高校国际私法教学方法的主流 |
1. 教学内容庞杂 |
2. 法律术语晦涩,理论抽象 |
3. 国际私法课程学时有限 |
(二)当前繁杂多样的案例教学方法未能从根本上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
1. 讲解式案例教学方法仍占多数 |
2. 选用案例质量不高 |
(三)国际私法基本制度和法律条文解读占用学时过多 |
三、提升国际私法本科教学质量的策略与建议 |
(一)树立以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为目标的国际私法教学理念 |
(二)提升国际私法本科教学质量的具体策略 |
1. 不同教学内容适用不同教学方法 |
2. 讨论式案例教学应着重选取国内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案件作为讨论案例 |
3. 分配固定学时进行案例分析和训练 |
四、结语 |
(2)国际私法本科教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私法解决问题的间接性和不确定性 |
二、国际私法教学内容兼具独特性、理论性和综合性 |
三、国际私法教材的特点 |
四、国际私法教学中面临的问题 |
(一)依赖理论灌输,教学不注重应用型教学 |
(二)教学方式缺乏创新,学生学习缺乏主动 |
(三)国际私法课程不受重视 |
五、解决国际私法教学问题的建议和方法 |
(一)创新案例呈现方式 |
(二)采取教师与学生双主体的教学方法 |
(三)加强实践教学 |
(四)创新国际私法课程的考核方式 |
(3)基于混合式教学的国际私法案例库建设原则与模块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一、文献综述 |
二、混合式教学对案例库建构的要求与挑战 |
(一)混合式教学对案例库基本要素的要求 |
1. 案例库构建的原则方面 |
2. 案例建设的条件方面 |
(二)混合式教学对现有案例库的挑战 |
1. 对知识传授者的挑战 |
2. 对学习者的挑战 |
三、国际私法案例库建设的困境与影响因素分析 |
(一)国际私法案例库建设当前困境 |
1. 案例资源碎片化明显 |
2. 高质量案例匮乏 |
3. 案例库应用平台推进缓慢 |
(二)影响因素分析 |
1. 学生的积极性不足 |
2. 案例库体例混乱 |
3. 传统案例应用僵化 |
4. 案例开发的激励机制缺失 |
四、基于混合式教学的国际私法案例库建设原则 |
(一)混合性原则 |
1. 案例形式的混合 |
2. 真实案例与虚拟案例的混合 |
3. 案例库编制主体的混合 |
4. 案例库应用方式的混合 |
(二)针对性原则 |
1. 案例针对重难点 |
2. 案例针对问题意识 |
五、适应混合式教学的国际私法案例库模块设计 |
(一)模块设计的划分标准与问题导向考量 |
(二)模块设计的维度建构 |
1. 国际私法案例库建构的纵向维度思考 |
2. 国际私法案例库建构的横向维度思考 |
六、结语 |
(4)论法学教材编写的现实效应及改善方案*——以国际私法教材编写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困境中的责任 |
一、问题:涉外选法不硬气 |
(一)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则路径 |
(二)适用法院地法的样本统计 |
(三)适用法院地法的司法失范 |
二、问诊:选法说理无底气 |
(一)无选法说理 |
(二)堆砌选法说理 |
(三)虚弱或不规范的选法说理 |
(四)错误或矛盾的选法说理 |
三、问答:国私教材接地气 |
(一)以解题过程为导向的体例安排 |
(二)实现“三法合一”的综合编写 |
(三)强化内容的实务性 |
结语:国际私法教材编写的时代使命 |
(6)法律选择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概念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脉络 |
第一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萌芽 |
一、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内涵 |
二、法律关系本座说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三、法律关系本座说与形式正义 |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过渡 |
一、冲突法革命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
二、现代法律选择学说与实质正义 |
第三节 美国早期司法实践 |
一、Auten v.Auten案 |
二、Babcock v.Jackson案 |
第四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 |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正式确立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价值取向 |
第五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其他法律选择方法 |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直接适用的法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势和劣势分析 |
第二章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原因 |
第一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哲学分析 |
一、主要学说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哲学上的解读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适用中的分析 |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律分析 |
一、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 |
二、秩序和正义的平衡 |
三、内在功能的作用 |
第三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成本分析 |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立法和司法上的经济学解读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成本分析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司法成本分析 |
第三章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主要国家中的适用 |
第一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立法中的相关问题 |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方法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限制 |
第二节 侵权领域 |
一、欧洲国家 |
二、美国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复杂侵权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合同领域 |
一、欧洲国家 |
二、美国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特定合同中的适用 |
第四章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
第一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现状 |
一、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和功能 |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错误适用的类型 |
一、未根据法律规定直接适用法院地法 |
二、未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
三、未适用特殊合同的冲突规则 |
四、未正确适用特征性履行规定 |
五、未正确选择联系最密切的法域 |
六、直接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
第三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分析 |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分析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司法分析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滥用的主观因素分析 |
第四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适用之反思 |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地位的弱化 |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受到适当限制 |
三、法官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理解存在偏差 |
四、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领域不够全面 |
第五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适用之对策 |
一、完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定位 |
二、引入判例制度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三、强化法官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能力 |
四、理清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 |
五、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性履行规定的关系 |
六、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领域 |
第五章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趋势 |
第一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
一、确定性与灵活性 |
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
三、外国法与法院地法 |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范与限制趋势 |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发展趋势概览 |
二、规范与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缘由 |
第三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之“阶梯式选择” |
一、欧盟 |
二、美国 |
第四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之“适度硬化” |
一、中国的硬化处理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硬化处理 |
三、大陆法系国家的硬化处理 |
第五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修正发展 |
一、确定性为首,灵活性为保留 |
二、“原则”为主,“推定”为约束 |
三、结合连结点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精神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面向实践的中国国际私法学教学——论我国国际私法学教学改革的方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教学理念的实践化:从体系化知识的传授到实务技能的强化 |
二、教学体系与内容的精炼化:从“大国际私法观”到“英美国际私法观” |
三、教学方法的多样化:从单一的讲授法到复合的启发法 |
四、教学评价的灵活化:从终结性评价到形成性评价 |
五、结论:面向实践的国际私法教学 |
(9)走进法学新时代,国私教学谱新篇——第四届中国国际私法教学研讨会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私法学科体系、教学体系与人才培养 |
二、行业需求、职业资格与国际私法教育 |
三、国际私法现场教学与话剧展演 |
(一)课堂教学 |
(二)国际私法课堂话剧展演 |
四、其他 |
四、国际私法教学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私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策略探析[J]. 景明浩.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20(11)
- [2]国际私法本科教学改革研究[J]. 兰巧丽. 法制博览, 2020(25)
- [3]基于混合式教学的国际私法案例库建设原则与模块设计[J]. 王艺. 云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9(04)
- [4]论法学教材编写的现实效应及改善方案*——以国际私法教材编写为例[J]. 张春良. 金陵法律评论, 2016(02)
- [5]论国际私法案例研习的正当性[J]. 徐冬根.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8(01)
- [6]法律选择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研究[D]. 郝泽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6)
- [7]裁判中心主义的国际私法教学体系探析[J]. 周亚光. 法学教育研究, 2018(02)
- [8]面向实践的中国国际私法学教学——论我国国际私法学教学改革的方向[J]. 黄志慧. 梧州学院学报, 2018(01)
- [9]走进法学新时代,国私教学谱新篇——第四届中国国际私法教学研讨会综述[J]. 王祥修,赵永鹏,张悦.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7(01)
- [10]第三届中国国际私法教学研讨会综述[J]. 刘益灯,朱志东.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