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于慧姝[1](2020)在《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官作为审判者,其素质和能力的高低是决定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缘,这就意味着法官必须符合职业化和精英化的要求。无论哪一种法律制度,只有当从业者整体上处于最好状态时,制度才能发挥出它最大的作用。因此,采用什么样的标准、用什么样方式选拔法官是非常重要的。建设优秀法官队伍的关键在于法官遴选制度的科学性和完整性,这也是公正司法的制度保障。初任法官遴选制度是法官遴选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控制着法官队伍的“入口”,确保高素质人才加入法官队伍。初任法官的遴选问题与国家的社会发展、经济建设、法治进程等因素密切相关,该制度是在一次又一次的改革中发展和完善的,并没有通用的制度模式。新一轮司法改革为我国建立科学合理的初任法官遴选制度提供了稳定的制度基础和优越的政策条件,这正是提升法官队伍能力和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好契机。现阶段我国初任法官遴选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包括法官准入资格较低,遴选程序行政化,遴选主体不明确等方面,所以,在完善初任法官遴选制度时应当做到有的放矢,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案:首先,明确完善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基于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对法官精英化建设的要求、对司法独立的要求等方面。其次,在严格法官准入资格方面,要提高学历专业要求、提高对法律工作经验的要求、注重考察法官职业道德等。再次,在完善法官遴选程序方面,考核内容应当区别于普通公务员,设置匹配法官工作的考核标准、成立专业的遴选机构并确保遴选委员的多元化。最后,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初任法官的职前培训制度和遴选监督机制。我国法治建设正稳步向前,制定出科学严谨的初任法官遴选制度是必要的,但绝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根据国家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域外国家的遴选经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断地尝试和突破,达到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目标。
王顺[2](2020)在《主办侦查员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认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构建对于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加强侦查队伍规范化建设、创新刑事侦查运行机制以及完善刑事司法责任体系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从主办侦查员制度的相关概念切入,首先通过介绍主办侦查员制度设立前的历次侦查责任制改革,包括探长负责制、主办警官责任制以及主办侦查员责任制,分析早期实践未能形成可推广模式的原因,据此提出构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必要性。其次,选取四川丹棱县“133+”模式、陕西洛南县三级侦查员模式以及安徽来安县积分量化制模式,对主办侦查员制度在上述典型试点地区的制度运行效果进行分析,包括制度主要内容、运行效果以及面临的现实困境等,以便为当前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和经验。而在构建和完善具体制度之前,有必要解决困扰历次改革且在侦查理论和实践中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包括主办侦查员的身份定位、等级划分、案件适用范围以及主办侦查员与行政领导的关系问题。最后针对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构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完善制度设计。一是建立严格的主办侦查员遴选机制,包括对主办侦查员的遴选范围和比例、遴选条件和程序以及主办资格等级问题进行探讨。二是针对侦查实践中出现的权责不明等问题,完善主办侦查员权责制,厘清主办侦查员的权限范围。一方面对主办侦查员大胆放权,保证其办案权的独立行使,规定主办侦查员应享有案件范围内的任何权力,如审批决定权等。同时为体现权责一致原则,明确主办侦查员应对侦办案件全程负责、终身负责。当然,落实办案责任终身制并非一味扩大主办侦查员的司法责任,要正确把握好正常行使职责职权与依法免责的关系。三是构建规范的主办侦查员考核体系,包括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以及合理确定考核时机等。考核结果与职业待遇挂钩,建立严格的主办侦查员退出机制。四是完善主办侦查员激励保障体系建设,落实长效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建立健全主办侦查员履职保护责任机制。为提高主办侦查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主办侦查员岗位津贴制度,并设立办案绩效考核奖金。规定主办侦查员岗位同政治待遇、评优评先挂钩,对具有主办侦查员岗位经验且考核结果优秀的侦查员优先提拔领导岗位。五是优化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建立主办侦查员个人执法档案制,强化内部监督,增加外部渠道,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健全错案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强化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此外,公安机关还应不定期组织执法培训,以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规范能力。
艾佳慧[3](2019)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司法改革(1978—2018)——从法官管理制度切入》文中研究说明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中国社会基本结构的根本变化。现代工商社会和城市中国内生了对"规则之治"和程序法治的制度需求。正是在这一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司法改革的出现、发展和变迁背后的潜在逻辑才得以凸显。法官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部分,通过展示相关改革举措之间的制度张力以及与基于信息经济学和激励理论的理论推演之间的比较,可以揭示出深层制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虽然最新一轮改革的实效还有待检验,但中国法院的法官管理变革确实需要一种整体的制度考量和一种基于社会科学的理论指导。
王明辉[4](2018)在《论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文中指出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本文以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为研究对象,采取认真对待现有体制的态度,以解释学方法为主、实证方法为辅,从系统论角度对该制度的历史转型、基本机制、基本逻辑等问题进行研究,揭示其面临的主要困境,并为下一步改革提供可行的制度模式和路径参考。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历经错案责任追究制时期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时期,我国审判责任制在保留和吸收该两个时期制度因子的基础上,逐步向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方向转型——既要求法官对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负责,亦要求法官对办理案件的质量负责,且将责任期限定为终身。概言之,我国现行审判责任制系在司法行政化日益严重,法官队伍专业化和廉洁性建设亟待破局,司法权威重塑和司法公信力提升刻不容缓的情势下,以法官精英化为前提和基础,以去司法行政化为重要内容,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要环节的一项制度。该制度依托司法责任制改革系统布局,以终身负责制为统领,以法官职权保障机制相配套,囊括了违法行为责任和错案责任两种模式。现行审判责任制以惯性逻辑指导制度设计,以加法逻辑弥补制度漏洞,以倒逼逻辑追求制度目标;其核心机制和配套机制一道,构建起系统化改革格局。该制度的核心机制包括:第一,行为与结果兼容的责任基准。法官故意违法审判需承担责任,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亦需承担责任。第二,双重诉讼式构造的主体设置。在横向上,追责主体、确责主体和担责主体构成“原告-裁判者-被告”三角结构;在纵向上,追责主体、确责主体和执行主体构成“立案者-审案者-执行者”线性结构。第三,同体问责主导下的追责程序。虽增设了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程序,但仍以法院同体追责程序为主导。第四,多元形式相结合的追责方式。法官承担审判责任的方式既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包括特定情形下的民事责任。第五,终身负责语境下的追责时效。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该制度的配套机制包括:以人员分类管理明确法官职责权限,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促进依法独立审判,以法官单独序列管理提升法官职业待遇,以综合保障机制维护法官合法权益。现行审判责任制为进一步规范法官审判行为、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强化法官审判责任和推动司法公正提出了新的路径,但在模式选择、制度设计和改革逻辑三个维度面临诸多困境。在模式选择上,该制度企图将错案责任模式作为违法行为责任模式的一种亚类型,并以后者囊括前者。这种做法忽视了两种责任模式之间的排异性,亦未对错案责任模式固有的逻辑缺陷和潜在的负面影响进行有效反思。在制度设计上,该制度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位阶、融贯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有待提升;其归责方案亦不合理,具有典型的转嫁和分摊式特点;追责程序的行政化色彩浓厚,追责方式亦未体现司法属性;加之,各项职权保障机制并未形成有效合力,致使当前的制度设计不能令人满意。在改革逻辑上,该制度虽已认识到“还权-赋利-追责”基本逻辑的重要性,但由于过度依赖惯性逻辑、加法逻辑和倒逼逻辑,未动态性把握人民司法理念的内涵,并有效处理关联性制度间的关系,亦未厘清审判责任制改革内部和外部相关举措的顺位次序,在改革中产生负效果。健全和完善我国审判责任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展开。从宏观层面来看,需要明确改革旨在实现法官权责统一、维护司法公正,并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定位;坚持严格依法推进、保障依法独立审判和准司法化程序的基本原则;充分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在责任事由明确化、程序设计规范化、参与方式民主化、惩戒模式多元化,以及处理方式司法化等方面的有益做法;由中央主导、地方协同,按照顺位模式,进行系统化推进。从中观层面来看,需要重新审视现有审判责任模式,杜绝将法官的判断和认识作为处罚对象的做法,将追责对象限为法官的不当行为,以“行为-程序”监控替代“结果-实体”监控,并逐步建立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即只有当法官在行使其审判职权过程中,故意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当行为,或因重大过失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当行为,致使其行使审判职权的公正性遭受严重质疑,或使司法权威严重受损的,才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因此,应不以裁判结果作为审判责任的认定要件,而以法官不当行为作为审判责任追究的核心要素,以法官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的推定依据,并以法官是否遵循证据裁判规则作为评判其行为正当性的重要标准。从微观层面来看,需要完善制度框架并细化制度设计,构建顶层统摄式的制度依据、双重独立式的追责主体、行为归责式的责任基准、诉讼审判式的追责程序,以及专业梯级化的追责方式。此外,科学的法官履职保障机制是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基础。审判责任制改革需要配套机制的同步健全。应通过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优化审判监督管理和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构筑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空间;通过健全法官选任和培训制度、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机制改革,以及健全裁判文书上网机制,提升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意愿和能力;通过将法官等级与行政等级实质性脱钩、建立法官任职稳定性保障机制、维护法官安全和健康,保障法官身份权益;通过适当提高法官薪资水平、完善“省级统管”下经费保障制度,确保法官薪资待遇;通过明确规定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及其适用范围、程序,解决法官后顾之忧。
王晰[5](2018)在《中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战略部署,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指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制度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唯一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人是制度运行的决定性因素,检察官是检察制度的运行主体,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践行者和操作者。要实现司法公正,提高法律监督效果,必须构筑起一整套科学、规范、系统、完备的检察官继续教育制度,以锻造和培养一支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职业化、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既具有其他国家检察教育的一般特征,又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教育特征。新时代的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等重大实践对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提出了新目标、新任务和新要求。顺应社会发展的时代潮流,深入研究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这一重大课题,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检察官继续教育理论研究体系,极具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从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对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进行了系统阐述和深入研究。文中着重分析了当前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深入阐述了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内部运行和外部保障机制;同时,结合新时代理论、各项改革实践进行了前沿性探讨,助推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创新、改革和发展。第一部分(第一、二章),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学理考察与价值考量。该部分按照从一般到特殊的研究思路,分析了我国检察官的职责范围和职权嬗变,特别关注了检察官继续教育相关基础理论,从思想政治教育学视角重点阐述了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基本特质,以及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教育学定位和检察官的素质构成层次,论述了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特征和种类、检察官素质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同时,从法学、哲学、思想政治教育学等多个视角进行考察,将检察官继续教育目标分为宏观总体目标、中观职业目标、微观个体目标三个层面,又细化为目的价值、功能价值和人本价值三个维度。基于价值分析,从其提升个体素质、检察官职业化形成、促进法律实现、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法治中国等不同视角,着重阐述了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存在意义和功能作用,将其作为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支撑;第二部分(第三、第四章),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域外考察与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发展脉络,以及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先以历史研究方法为基本方法,对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发展历程进行了线性的时间梳理和归纳,又对域外两大法系国家的检察官继续教育基本模式进行了比较性考察,通过对我国和域外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建设成就与实践经验的比较,辩证的借鉴域外法治国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发展趋势和未来走向进行了初步探讨。同时,针对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面临的现状与挑战,从教育实践中系统性地总结和归纳了当前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存在的各种问题、不足和成因,为更好地探讨如何推动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改革和完善奠定现实基础;第三部分(第五、六、七章),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制度的改革、完善和发展。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改革和完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受多个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为此,从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内部运行、外部保障以及与其他教育的衔接等多个方面对其目标理念、教学方式、课程设置、师资组建、基础保障、合作交流等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深入地阐述。同时,结合新时代理论、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等新实践对其改革、完善和发展进行了前沿性探讨,力图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改革和完善做出有益的探索。
张小兵[6](2018)在《公安机关主办侦查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主办侦查员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执法司法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主办侦查员制度是公安机关遴选主办侦查员,对其实施分类管理,建立主办侦查员办案组织,明确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侦查、落实办案责任、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并有着完善的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和职业保障制度做支撑的新型司法责任制的总称。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与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制度并列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是个地道的中国问题。虽没有现成的路径依赖,但从域外的有关侦查员的遴选、培训、职权、职责、监督及职业保障等执法管理中,可汲取诸多经验借鉴与智力支持;在此基础上,笔者还通过实证考察研究的方法,从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找出的侦查员整体素质、群众满意度上升的共性成效,也找出法律依据的不足、员额标准不科学、遴选方式不完善、权责不明晰、保障不到位等问题;通过运用博弈论的相关理论,解构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遇冷的形成机理,运用斯沃特距阵(SWOT)分析法来探讨侦查员“逆向选择”突围路径,从主办侦查员行为的策略优化视角入手,探寻整体推进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的办法。为了更加有利于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的持久、深入以及相关工作的开展,遵循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权利运行规范化、职权职责法定、责权利一致等基本原则就十分必要。在上述基本原则的指引下,探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主办侦查员制度模式,即设计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相适应的主办侦查员职能实现路径模型,就有必要做好策略优化,真正建立科学的主办侦查员遴选制度体系,打造以主办侦查员为核心,协办侦查员、刑事技术人员等警务辅助人员为辅的侦查员分类管理体制,应用执法信息动态研判平台,实现执法办案业绩的动态评价、精细评判;科学划分主办侦查员侦查办案权限和其主办的案件全程负责、终身负责的责任;厘清优化侦查职责职权运行体系,构建“大侦查”部门机制下独任主办侦查员、主办侦查员办案组和专案组3种基本办案组织形式下的公正高效侦查运行机制;完善执法管理阳光警务执法公开平台,对主办侦查员在侦、在办案件进行实时、动态、全程监督,确保执法程序合法规范;综上所述,笔者在主张《人民警察法》修订时明确主办侦查员的法律地位,并以公安部部长令行政规章形式进一步明确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同时,还提出在省一级建立独立于公安机关的主办侦查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主办侦查员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探索建立侦查员依法履职保护机制、经济利益、奖励以及免责等职务保障制度,保障主办侦查员依法履职,实现最大限度地调动主办侦查员的积极性等建议,着眼于提高公安机关侦查办案质量和执法公信力,进而实现“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一改革的总体目标。
张洁[7](2017)在《法官员额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官员额制度以法官为中心,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早在1999年,法官员额制度的雏形已经出现,十五年后,该制度再一次由《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等改革文件确认并予以实施。法官员额制度具有一定优势:该制度以审判职权行使为依据重新界定法官,有利于正确认识法官的司法身份;员额法官序列的建立有利于提升法官专业化与职业化水平;缩限法官数量、剥离虚名法官,有利于缓解法官“人多且负担不合理”状况。随着改革实践的深入,法官员额制度遇到瓶颈。一方面,改革以自上而下的方式推进,法官员额比例、遴选委员会、员额法官遴选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正在逐步落实;另一方面,制度落地出现诸多障碍,优秀法官离职、法院干部自动入额、员额法官不办案等问题严峻。这一情况的直接原因在于制度设计不够细致,存在以下问题:法官员额缺乏明确透明的确定标准与程序,难以得到法官的信任与支持;员额法官的资质不明晰,无法实现法官质量的提升;法官员额与晋升制度的逻辑关系尚未理顺,可能倒逼法官退出司法系统;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属性以及建置不明确,妨碍员额法官遴选工作的推进;合理法官退出机制缺失,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管理。为进一步完善法官员额制度,文章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进行探索。在理论方面,明确法官职业化、去司法行政化等改革目标,采取立法导向型的改革方式。在实践层面,细化法官员额制度的具体措施。首先,建立动态法官员额核定制度,科学确定法官员额。其次,明确员额法官遴选标准以及程序,遴选高素质的员额法官。再次,规范法官等级晋升制度,保障员额法官的职业权利。最后,建立科学的法官退出机制,保证员额法官序列的纯洁性。此外,应当逐步落实法官员额制度的配套制度,保障法官员额制度的顺利推进。
张楠[8](2017)在《法官助理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法官助理是经过一定程序的选任产生的,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协助法官进行调查取证、负责庭前的准备工作、归纳案件的主要内容、找出当事人的争议点等辅助性的事务工作。法官助理制度则是针对法官助理的选任、职业定位、职责分工、奖惩待遇等相关的管理制度。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实现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分工模式,顺应了司法改革的潮流。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行有助于法官的职业化发展;有利于将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去从事一些法学理论的前沿和热点研究,集中精力钻研业务,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法官助理制度还能促进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化,实行法官和法官助理的职业分工,各司其职。在我国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相关配套措施,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经之路;也是法官队伍精英化的必然要求,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严格控制法官数量的制度保障,更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通过研究梳理了国外法官助理制度的有益经验,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为代表,选取了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四个法制发展优良的国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重点查阅了法官助理有关的文献资料,结合法律体制、文化背景、综合国情、民俗传统等各种因素,提取了几点较为适宜我国实际情况的经验,如坚持走法官精英化的道路、坚持司法事务的分工管理和坚持法官助理的职业化管理。我国法官助理制度从开始推行试点至今已历经十余年,在实践摸索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和矛盾,如法官助理的来源过于广泛;配置比例不够科学;人事考核机制不够完善;对法官助理的性质定位不统一等问题。通过提出完善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几点构想:严格规范法官助理的来源;科学配置法官助理的比例;建立一个完善合理的考核机制;明确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给予法官助理应得的薪资待遇,并在薪资待遇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以期抛砖引玉,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参考意见,以加快司法改革的进程。
焦拓[9](2017)在《论法官职业化 ——从法官遴选制度的视角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法官职业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改革的应有之意与必由之路,其涉及范围极广,涵盖职业准入、职业道德、职业保障、职业监督等多项具体制度。本文以法官遴选这一我国当前主要的职业准入制度为研究视角,以点带面、以小见大地探析法官职业化进程的现实运行。除引言外,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来阐述此问题:第一部分,首先界定法官职业化的概念与特征。其次,介绍遴选制度的内容及要求。在此基础上,分析两者间的内在关联及遴选制度之于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意义与制度价值。第二部分,针对我国法官职业遴选制度现实运行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归纳导致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原因,涉及学历要求、工作经验、职业培训、司法考试、地区差异、任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或缺乏可操作性。第三部分,简要回顾我国法官职业遴选制度的历史,阐释新时期推动我国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结合世界代表性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认为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经验模式还是大陆法系的考训模式对于任职资格与任职程序的规定都更加具体、严格,并反思我国当前制度运行的症结所在。第四部分,通过对前文现状的分析与域外经验的考察,从任职资格、司法考试、职业培训、遴选机构、任职程序等角度出发,提出完善我国职业遴选制度的对策建议,以克服国家法治化进程中的不利因素。最后,总结,整体概括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实践情况,强调遴选制度的重要性与基础性,正视过往司法实践与制度改革的经验教训,以期最终实现法官职业化的全面进步与协调统一。
何俊彦[10](2017)在《法官职业化背景下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官职业化是中国司法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设专业的高素质法官人才队伍,是法治社会和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法官员额制改革确定为提高我国法官职业化程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此次法官员额制改革将会对现有的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分类和选拔,快速地选拔出优秀的法官,并将不适格的法官进行分流,为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奠定良好的基础。我国的法官员额制改革自80年代以来,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分别是法院人事制度重建阶段、法官员额制的提出建立阶段以及目前所处的法官员额制全面推进与深化改革阶段。从内容上来看,现阶段我国的法官员额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官员额比的确定、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法官工作量的合理分配以及法官职业保障的加强等四个方面。通过对改革试点地区的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目前改革中主要存在着法官员额比例划分标准模糊、法官选任制度相对滞后、“案多人少”导致法官工作压力大以及职业保障不足导致的法官责、权、利失衡等问题。要保证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顺利进行,必须对现有的改革方案进行完善,通过设计灵活的员额比调整机制、严格公正的法官选任制度、合理的法官工作安排方案以及完善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来解决上述的问题。
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基本内涵 |
1.初任法官及其遴选制度的界定 |
2.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特征 |
3.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功能 |
(二)法官职业的精英化与大众化 |
1.法官职业为何要精英化 |
2.法官精英化与大众化是否矛盾 |
二、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一)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域外考察 |
1.初任法官任职资格 |
2.初任法官遴选程序 |
3.初任法官遴选主体 |
4.初任法官职前培训 |
(二)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域外借鉴 |
1.法官准入标准严格 |
2.法官遴选程序相对健全 |
3.独立的法官遴选机构 |
4.法官任职前培训专业化 |
三、我国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现状分析 |
(一)我国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现状 |
1.初任法官准入资格相关规定 |
2.初任法官遴选程序 |
(二)我国初任法官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 |
1.初任法官准入资格要求较低 |
2.初任法官遴选程序和机构不规范 |
3.部分法官职前培训有流于形式之嫌 |
(三)我国初任法官遴选制度问题成因 |
1.传统观念的影响 |
2.法学教育与职业培训的缺陷 |
四、完善我国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构想 |
(一)完善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必要性 |
1.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
2.法官专业化精英化建设的要求 |
3.保证司法独立的要求 |
4.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
(二)完善我国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具体措施 |
1.提高法官准入资格 |
2.完善法官遴选程序 |
3.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主办侦查员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主办侦查员制度概述 |
一、主办侦查员的概念 |
二、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内涵 |
三、我国主办侦查员制度建立前的侦查责任制探索 |
(一)早期对侦查责任制的探索 |
(二)早期实践未能推广的原因分析 |
第二章 构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需求 |
一、主办侦查员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刑事诉讼配合制约原则 |
(二)权力规范化运行理论 |
(三)警察自决权理论 |
二、构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现实需求 |
(一)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 |
(二)加强侦查队伍规范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
(三)创新刑事侦查运行机制的有效途径 |
(四)完善刑事司法责任体系的必然要求 |
第三章 我国主办侦查员各试点地区的制度运行效果分析 |
一、我国主办侦查员各试点地区的主要内容 |
(一)四川丹棱县“133+”模式 |
(二)陕西洛南县三级侦查员模式 |
(三)安徽来安县积分量化制模式 |
(四)我国主办侦查员各试点地区的共性特征 |
二、主办侦查员试点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 |
(一)侦查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提升 |
(二)案件质量得到较大提高 |
(三)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不断上升 |
三、主办侦查员制度试点中面临的现实困境 |
(一)主办侦查员的遴选机制仍不规范 |
(二)主办侦查员的职责职权尚未厘清 |
(三)激励保障机制无法满足长久需要 |
(四)监督制约机制尚处于起步阶段 |
第四章 我国主办侦查员制度构建之前提 |
一、主办侦査员的身份定位 |
二、主办侦查员的等级划分 |
三、主办侦査员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 |
四、主办侦査员与行政负责人的关系 |
第五章 完善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的构想 |
一、构建主办侦查员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规范执法原则 |
(二)权、责、利相一致原则 |
(三)比例原则 |
二、建立严格的主办侦查员遴选机制 |
三、明确主办侦查员职责职权 |
四、构建规范的主办侦查员考核体系 |
五、完善主办侦查员激励保障制度 |
六、建构主办侦查员监督制约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4)论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对象 |
四、研究方法及思路 |
第一章 我国审判责任制的历史转型 |
第一节 错案责任追究制时期(1990-1997) |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萌芽起兴 |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发轫缘起 |
三、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实践困境 |
第二节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时期(1998-2007) |
一、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的改革创新 |
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的制度空间 |
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的理性反思 |
第三节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时期(2008-2018) |
一、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转型概况 |
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转型背景 |
第二章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机制与逻辑 |
第一节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核心机制 |
一、行为与结果兼容的责任基准 |
二、双重诉讼式构造的主体设置 |
三、同体问责主导下的追责程序 |
四、多元形式相结合的追责方式 |
五、终身负责语境下的追责时效 |
第二节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配套机制 |
一、以人员分类管理明确法官职责权限 |
二、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促进依法独立审判 |
三、以法官单独序列提升法官职业待遇 |
四、以综合保障机制维护法官合法权益 |
第三节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改革逻辑 |
一、指导制度设计的惯性逻辑 |
二、弥补制度漏洞的加法逻辑 |
三、追求制度目标的倒逼逻辑 |
第三章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三维度困境 |
第一节 模式困境:对错案责任模式的坚持与吸收 |
一、错案责任模式的存废之争 |
二、错案责任模式的不同版本 |
三、错案责任模式的逻辑缺陷 |
四、错案责任模式的负面影响 |
第二节 设计困境:与目标脱节的制度内容 |
一、较为薄弱的规范制度依据 |
二、转嫁、分摊式的归责方案 |
三、行政化的追责程序和措施 |
四、合力欠缺的职权保障机制 |
第三节 逻辑困境:辩证不足的改革思路 |
一、静态化理解人民司法理念 |
二、简单式叠加新型制度设计 |
三、过度性依赖倒逼改革方式 |
第四章 审判责任制改革的优化方案 |
第一节 宏观层面:改革导向和路径的选择 |
一、审判责任制改革的目标定位 |
二、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
三、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可行进路 |
四、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域外借鉴 |
第二节 中观层面: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构建 |
一、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内涵解析 |
二、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基本要求 |
三、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制度优势 |
第三节 微观层面:制度设计的完善与细化 |
一、顶层统摄式的制度依据 |
二、双重独立式的追责主体 |
三、行为归责式的责任基准 |
四、诉讼审判式的追责程序 |
五、专业梯级化的追责方式 |
第五章 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必要配套 |
第一节 依法独立审判保障机制 |
一、依法独立审判空间保障机制 |
二、依法独立审判意愿和能力保障机制 |
第二节 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
一、身份权益保障机制 |
二、薪资待遇保障机制 |
三、法官责任豁免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中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的目标及意义 |
(一)研究的目标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内容框架 |
五、研究重点和难点 |
六、研究方法和创新 |
(一)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
(二)本课题的创新之处 |
七、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学理考察 |
一、检察官及其职权的涵义 |
(一)检察官概念的界定 |
(二)检察官职权的构成 |
(三)检察官之于法治国家的意义 |
二、检察官的素质构成解读 |
(一)检察官素质的基本涵义 |
(二)检察官素质的构成层次 |
三、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概念范畴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涵义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特征 |
(三)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种类 |
四、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基本特质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主导——“党的领导”和“法律监督”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模式——“先选后训”和“统考分训” |
(三)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内容——“检察教官”和“技能实战” |
五、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定位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与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与大学法学学历教育 |
第二章 检察官继续教育的价值考量 |
一、宏观总体目标——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目的价值 |
(一)社会正义维度下的目的性考量 |
(二)法律实现维度下的目的性考量 |
二、中观执法目标——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功能价值 |
(一)法治国家目标下的功能性考量 |
(二)检察官职业化目标下的功能性考量 |
三、微观个体目标——检察官继续教育的人本价值 |
(一)立德树人目标下的人本性考量 |
(二)个体素质目标下的人本性考量 |
第三章 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发展脉络及域外考察 |
一、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发展脉络 |
(一)艰难曲折的检察官继续教育 |
(二)快速起步的检察官继续教育 |
(三)全面发展的检察官继续教育 |
(四)日益精细的检察官继续教育 |
二、域外检察官继续教育的考察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官继续教育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官继续教育 |
三、域外检察官教育的经验与启示 |
(一)域外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特点 |
(二)域外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借鉴 |
第四章 检察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
一、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 |
(一)教育目标界定尚不清晰 |
(二)教育运行体制还不科学 |
(三)教育内容体系仍不系统 |
(四)教育质量效果有待提高 |
(五)教育重点层次不够明确 |
二、影响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因素 |
(一)法律职业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影响 |
(二)外部环境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影响 |
(三)师资力量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影响 |
(四)培训体系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影响 |
第五章 健全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内部运行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目标和内容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目标设置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课程和教学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课程体系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教学方式 |
三、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师资和质评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师资建设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质量评价 |
第六章 完善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外部保障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实施保障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法制保障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组织保障 |
(三)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物质保障 |
(四)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机制保障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国际交流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国内合作 |
(三)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教育衔接 |
第七章 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新时代变化和发展前瞻 |
一、新时代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发展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态势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走向 |
二、新时代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探索 |
(一)新时代理论下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探索与期望 |
(二)人员分类管理下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探索与期望 |
(三)监察体制改革下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探索与期望 |
三、检察官继续教育实践的再思考 |
(一)理念的现代化是目标导向 |
(二)实施的法制化是前提条件 |
(三)形势的时代化是基本动力 |
(四)培训的科学化是行为标杆 |
(五)师资的精英化是实现桥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6)公安机关主办侦查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主办侦查员制度提出 |
1.1.3 选题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析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理论基础 |
2.1 主办侦查员制度内涵 |
2.1.1 主办侦查员的概念 |
2.1.2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概念 |
2.1.3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主要内容 |
2.2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价值 |
2.3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理论依据 |
2.3.1 权力运行规范化原则 |
2.3.2 价值论原则 |
2.3.3 责权利一致原则 |
2.3.4 警察自行处置权理论 |
第3章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渊源和发展 |
3.1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渊源 |
3.1.1 主办侦查员制度构建的时代背景 |
3.1.2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演进 |
3.2 主办侦查员制度发展的两个阶段 |
3.2.1 主办侦查员制度构建的早期探索 |
3.2.2 新主办侦查员制度试点及现状 |
3.3 个案分析——H省L市试点的模式和经验 |
3.3.1 L市公安局主办侦查员制度的主要内容及运行效果 |
3.3.2 L市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试点后续发展与经验 |
3.4 新一轮主办侦查员制度基本特点 |
第4章 我国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取得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取得的成绩 |
4.1.1 大幅度提高侦查员的整体素质 |
4.1.2 促进侦查员职业化发展 |
4.2 现行试点主办侦查员制度存在的制度及实践问题 |
4.2.1 现行试点主办侦查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
4.2.2 主办侦查员制度缺陷带来的实践问题 |
4.3 现行主办侦查员制度运行不畅的博弈论解析 |
4.3.1 作为分析工具的博弈论 |
4.3.2 分析模型的构建 |
4.3.3 分析模型的运用 |
4.3.4 SWOT分析 |
第5章 域外侦查员管理制度及对我国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的借鉴 |
5.1 域外侦查员执法管理考察 |
5.1.1 美国警察执法管理 |
5.1.2 英国警察执法管理 |
5.1.3 日本警察执法管理 |
5.1.4 我国香港地区警察执法管理 |
5.2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5.2.1 建设科学完备的执法管理制度体系 |
5.2.2 合理配置警力资源 |
5.2.3 赋予警察充分的职业保障 |
5.2.4 惩戒制度的正规化 |
5.2.5 构建智慧警务 |
5.2.6 加强教育培训 |
第6章 我国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的总体构思、基本原则和构建 |
6.1 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的总体构思 |
6.1.1 改革的总体目标 |
6.1.2 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的基本策略 |
6.1.3 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 |
6.2 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
6.2.1 权力运行规范化原则 |
6.2.2 职权职责法定 |
6.2.3 责权利一致原则 |
6.3 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的构建 |
6.3.1 建立主办侦查员的独立职位制度 |
6.3.2 构建和完善主办侦查员遴选制度 |
6.3.3 重构主办侦查员考核制度 |
6.3.4 完善和厘清主办侦查员责权制度 |
6.3.5 优化侦查办案组织结构 |
6.3.6 完善主办侦查员办案监督机制 |
6.3.7 构建和完善主办侦查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 《H省L市案件数量计分的标准》 |
附件二: 2016年调查问卷一 |
附件三: 2016年调查问卷二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7)法官员额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改革缘起:法官遴选制度的产生及其缘由 |
一、法官员额制度的产生 |
(一) 何为法官员额制度 |
(二) 法官遴选制度的缺陷催生法官员额制度 |
(三) 法官定额制到法官员额制 |
二、法官员额制度改革缘由 |
(一) 法官身份的要求 |
(二) 法院行政化问题突出 |
(三) 法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不高 |
(四) 法官“人多”且负担不合理 |
第二章 现状观察:法官员额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实践 |
一、法官员额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实践 |
(一) 法官员额确定 |
(二) 员额法官遴选 |
(三) 法官员额制度的实践分析 |
二、法官员额制度的配套制度及其实践 |
(一)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
(二)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三) 法官惩戒制度 |
第三章 理性分析:法官员额制度的问题探究 |
一、员额法官遴选标准与晋升渠道不清晰 |
(一) 员额比例存在缺陷 |
(二) 初任法官的遴选标准未明确 |
(三) 法官员额与晋升途径发生冲突 |
二、员额法官遴选程序不完善 |
(一) 员额法官遴选机构不成熟 |
(二) 员额法官遴选程序不明确 |
三、非入额法官分流机制缺失 |
(一) 非入额法官 |
(二) 合理分流机制缺失 |
第四章 制度完善:法官员额制度的再思考 |
一、重新审视改革目标与改革方式 |
(一) 明确法官员额制度的改革目标与方向 |
(二) 全面跟进立法工作 |
二、建立健全法官员额制度 |
(一) 科学配置法官员额 |
(二) 完善员额法官遴选标准 |
(三) 合理规范法官遴选委员会 |
(四) 科学完善法官退出制度 |
三、系统推进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
(一) 提高审判辅助人员配比 |
(二) 落实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三) 推进司法责任制度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8)法官助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2 法官助理制度概述 |
2.1 法官助理制度的产生 |
2.2 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
2.3 法官助理制度的功能 |
2.3.1 有助于法官的职业化发展 |
2.3.2 有利于集中法官精力专研业务 |
2.3.3 促进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化 |
2.4 我国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意义 |
2.4.1 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经之路 |
2.4.2 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队伍精英化的必然要求 |
2.4.3 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效途径 |
3 国外法官助理制度值得借鉴的有益经验 |
3.1 两大法系法官助理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 |
3.1.1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助理制度 |
3.1.2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助理制度 |
3.2 两大法系法官助理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3.2.1 坚持走法官精英化的道路 |
3.2.2 坚持司法事务的分工管理 |
3.2.3 坚持法官助理职业化管理 |
4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现状 |
4.2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
4.2.1 法官助理的来源过于广泛 |
4.2.2 法官助理的配置比例不科学 |
4.2.3 法官助理的考核机制不完善 |
4.2.4 法官助理的性质定位不统一 |
5 完善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想 |
5.1 法官助理的任用条件和选拔机制 |
5.2 法官助理的配置比例和比例参考 |
5.3 法官助理的考核机制和人事管理 |
5.4 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和工作内容 |
5.5 法官助理的薪资待遇和晋升空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论法官职业化 ——从法官遴选制度的视角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法官职业化与遴选制度的内涵及关联 |
1.1 法官职业化的概念与特征 |
1.2 法官遴选制度的内容与要求 |
1.3 遴选制度之于法官职业化的价值 |
1.3.1 遴选是基础与关键 |
1.3.2 顺应司法改革趋势 |
1.3.3 保障司法审判独立 |
1.3.4 提升法律职业素养 |
1.3.5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2 我国法官职业遴选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
2.1 现行法官职业遴选概述 |
2.1.1 我国法官的任职资质 |
2.1.2 我国法官的任职机制 |
2.2 我国法官职业遴选的弊端 |
2.2.1 专业学习经历要求不高 |
2.2.2 法律工作经历认定不严 |
2.2.3 预备法官培训机制缺失 |
2.2.4 司法考试形式单一僵化 |
2.2.5 人才储备地区差异过大 |
2.2.6 入职程序公务员化严重 |
2.2.7 法官任命程序缺乏规范 |
3 改革法官职业遴选制度的契机与经验 |
3.1 我国法官职业遴选的历史流变 |
3.1.1 古代尚未成型 |
3.1.2 晚清初现雏形 |
3.1.3 民国持续发展 |
3.2 当代法官职业改革的社会背景 |
3.3 两大法系职业遴选制度略考 |
3.3.1 英美法系职业遴选简介 |
3.3.2 大陆法系职业遴选概览 |
3.3.3 他国职业遴选异同分析 |
3.4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3.4.1 严格设定任职资格 |
3.4.2 设置专业遴选机构 |
4 完善法官职业遴选制度的对策建议 |
4.1 明确任职资格要求 |
4.2 改革司法考试模式 |
4.2.1 考试形式和内容调整 |
4.2.2 成绩排名与岗位对接 |
4.3 培训与遴选相结合 |
4.4 成立专门遴选机构 |
4.5 规范遴选任职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法官职业化背景下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理论依据与发展历程 |
第一节 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内涵与意义 |
一、法官员额制的内涵 |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意义 |
第二节 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理论依据 |
一、法治型社会要求法官职业化 |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法官职业化的实现途径 |
第三节 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发展 |
一、法院人事制度重建阶段 |
二、法官员额制的提出与起步阶段 |
三、法官员额制的全面推进与深化改革阶段 |
第二章 我国法官员额制的改革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法官员额制现行改革方案分析 |
一、法官员额制改革相关规定归纳 |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分析 |
三、法官员额制改革具体方案分析 |
第二节 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地区情况 |
一、员额比例划分方案比较 |
二、法官选任制度比较 |
三、法官工作量大小比较 |
四、法官职业保障程度比较 |
第三节 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面临的问题 |
一、法官员额比例的划分标准存在争议 |
二、法官选任制度的设计不完善 |
三、“案多人少”的难题待解决 |
四、法官职业保障中的权、责、利失衡 |
第三章 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困境的解决对策 |
第一节 提高法官员额比划分方案的适应能力 |
第二节 完善法官的选任制度 |
一、明确并提高法官的遴选标准 |
二、确保入额选拔程序的严谨性和公平性 |
第三节 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 |
一、完善审判辅助人员的设置 |
二、通过案件分流减轻法官工作压力 |
第四节 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一、明确责任制标准保障法官行使审判权 |
二、建立合理的法官收入制度 |
三、加强对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研究[D]. 于慧姝. 辽宁大学, 2020(01)
- [2]主办侦查员制度构建研究[D]. 王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司法改革(1978—2018)——从法官管理制度切入[J]. 艾佳慧.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01)
- [4]论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D]. 王明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5]中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研究[D]. 王晰. 东北师范大学, 2018(02)
- [6]公安机关主办侦查员制度研究[D]. 张小兵. 湘潭大学, 2018(04)
- [7]法官员额制度研究[D]. 张洁. 南京工业大学, 2017(07)
- [8]法官助理制度研究[D]. 张楠.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7(09)
- [9]论法官职业化 ——从法官遴选制度的视角分析[D]. 焦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7(04)
- [10]法官职业化背景下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研究[D]. 何俊彦. 广东财经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