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档案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李贺[1](2021)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文中指出
康健[2](2020)在《行政时效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时效制度是一种既保护权利(力)人,亦督促权利(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其权利(力)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其根本之目的在于赋予历经长久时间之流逝的事实上权利义务状态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进而尊重现存之公法秩序,维护社会之安定,同时避免因历时经年所发生之诉讼上的举证困难。随着市场经济和行政国家的发展,行政法律关系不仅更趋复杂,其变动性也更为显着,这也造成了行政纠纷的多发。行政时效制度作为一种致力于实现公法秩序之安定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减少法院诉累、增进公共利益等意义重大。基于此种考量,大陆法系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大多构建了完整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我国行政法领域亦有时效制度之适用,但在概念界定、价值观塑造、类型化区分、体系化建构等方面均有所不足,不仅难以有效指导实践,亦难以充分发挥行政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本文以行政时效制度研究为选题,综合运用跨部门法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试图重塑行政时效之概念,发掘其法理逻辑、制度功能与价值取向,并提出科学的类型化方法,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时效制度展开分类研究,具体考察行政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运行机制以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之现状,最后结合中外立法例,对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提出相应建议,推进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体系化建构。“时效”之所以称之为“时效”,其判断标准不在于时效所适用之权利类型,亦不在于时效能否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而在于其“通过权利取得或消灭之方式对当前既存之权利义务状态予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以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亦应贯彻此种核心内涵,但基于所处法领域的独特性,行政时效的适用客体既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亦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力,且行政法领域并不存在取得时效制度适用之空间,时效期限经过后的法律后果亦全数表现为权利或权力的彻底消灭。因此,行政时效,系指行政法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其权利(力),待该期限经过后,则丧失相应的权利(力),以维护当前既存之公法秩序的期限制度。行政时效制度在法理上体现了物质的运动性、正义的相对性、法的安定性以及信赖利益的保护,在价值观上表现出秩序价值的优先性,它不仅具有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普遍功能,亦具有提高行政效率、限制行政权力、消弭官民矛盾、增进公共利益的独特功能。行政时效制度应根据其所限制者是行政法主体的权利抑或权力,区分为限制权利的行政时效制度和限制权力的行政时效制度,形成新二元区分格局:前者包括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后者包括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行政法上的权利消灭时效包括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限于行政法主体的财产给付请求权,其时效期限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计算;以不行为为目的之请求权,则自行为时计算。请求权时效的中止、中断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所特殊者在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得因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请求权所作成之行政处分而中断。行政法上尚存在行政主体或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权时效,其本质仍为请求权时效之一种,其中止、中断自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惟其时效期限应自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法上的形成权时效包括行政诉讼时效(撤销之诉)、行政复议申请时效(撤销或变更申请)与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解除权时效。形成权的实现方式,不仅包括通知送达,亦包括权利人提起撤销之诉,即所谓形成诉权。行政相对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否定由先行政行为所创设之公法秩序,实质上行使的是一种撤销权(形成诉权),因此得称为形成权时效。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亦承此法理。以上两种形成权时效的起算皆自行政处分送达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时效中止、中断之情形。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与民事合同中类同,但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不得称为时效,因其未体现法律对特定秩序的确认和保障。行政合同中是否存在撤销权尚有争议,但持肯定态度的国家或地区多对行政机关的合同撤销权施以时效制度的约束,并自行政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基于公共利益之考量,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关系中居于优益地位,其解除权原则上不受消灭时效之约束,也因此,行政相对人的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原则上应通过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诉的方式来行使,并遵从诉讼时效之规定。行政法上的权力消灭时效包括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基于依法行政原则及增进公共利益之考量,并非行政机关的任一处分权均得罹于消灭时效,仅有制裁型处分权、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应受到消灭时效之约束。对于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但行为之结果发生在后者,自该结果发生时起算;时效期限得因法定理由而中止,但原则上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对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权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理由时起算;由于该项处分权之行使无需相对人配合,亦难受外界因素之干扰,因而不应有时效中止、中断之适用。对于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之考量,时效期限应自废止原因发生时起算;该项时效期限亦不得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原因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相同。对于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则因执行模式之不同,而在时效期限、时效运行等方面有不同之表现。其中,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既与行政处分所具有的执行力相契合,亦有助于减少法院压力,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均更为合适,应成为我国行政执行制度改革的方向。在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下,执行权时效应自行政处分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基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行使行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考量,原则上,执行权时效仅可因法定理由而发生时效中止,但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我国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远未达至完备,欲改变这一现状,首先要做的是对那些不适宜的权利观念或法律制度进行革新,因此,本文语境下,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是建立在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构建、行政诉讼类型化落实以及行政执行模式转变的基础之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应贯彻类型化思维,并以其具体类型的特点来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对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时效以及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撤销权与解除权)时效应统一规定于未来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对于行政法上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执行权时效、行政诉讼时效、行政复议申请时效,应分别规定于各独立的单行法律中,形成统分结合、类型明确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
张丹丹[3](2019)在《论公务员任职条件中品行良好》文中提出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肩负着建设法治政府的重任。为了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在继承传统社会注重官员道德建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将对公务员良好道德的要求从伦理和纪律方面延伸到法律层面。是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在第十三条第四项将品行良好作为公务员任职的法定条件。公务员具有品行良好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管理,严守公务员的“入口”环节,选拔真正德才兼备的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品行良好是一个规范性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确定其考察的法治指标是其正确适用的前提。生活作风、家庭美德、诚信行为、不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均是衡量其道德品行的重要指标。鉴于品行良好的抽象性和原则性,行政机关在客观化“品行良好”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首先,判断品行良好的裁量基准不统一;其次,品行良好考察的方式、程序有瑕疵;再次,品行良好的认定没有考虑社会效果;最后,禁止任用违法违纪者为公务员违反公平正义的原则。为此,行政机关惯用原则补充、行政裁量基准、专家意见、利用民主测评方式来客观化品行良好的内涵和意蕴。品行良好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纯洁性的“重要法宝”。故而,需我们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行政机关在客观化品行良好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建立相对统一的行政裁量基准、完善品行考察之内容、方式和程序、考虑社会效果和朴素价值观对品行良好认定效果的影响等均是完善品行良好客观化的建议。
黄璐[4](2018)在《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惩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可能是刑罚处罚或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这三者可以是交叉重叠的。在“两结合”的管理模式下,律师协会负责律师违规行为的行业处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律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而在具体实践中,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本文通过分析A市2008~2015年律师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案例,结合具体实践中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投诉纠纷的程序,比较美国律师协会的惩戒制度,寻求改进我国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惩处的方法,对律师投诉查处工作进行规范。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之相关规定进行梳理。第二部分结合A市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与行政处罚案例,对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惩处进行具体分析。第三部分对美国律师惩戒制度概况进行简要说明,分析美国律师惩戒制度的特别制度以及借鉴意义。第四部分简述我国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惩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完善我国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惩处机制提出建议。
陈忠海,崔丽明[5](2013)在《近20年来我国档案行政处罚期刊论文统计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近20年来国内发表的有关档案行政处罚的119篇期刊论文作为研究对象,从论文的年度分布、期刊分布、作者分布和主题分布四个方面研究我国档案行政处罚研究的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为今后相关的学术研究提供参考。
王传干[6](2013)在《行政裁量基准的技术范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裁量基准运动"在实践中开展得如火如荼,理论研究也日渐深入,在防止裁量滥用、构建裁量治理模式方面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裁量基准能否在实践中真正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和效能,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其制定过程中能否合理地考量各种技术因素。因此,将客观的技术标准植入主观的裁量过程,对影响裁量基准制定的因素予以量化,规划研究它们对于合理估量裁量因素的正义层级,以求改进裁量基准制定技术、保证个案正义将大有裨益。
李健[7](2012)在《论前科消灭制度及其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前科一般指曾受有罪宣告的一种法律事实。前科的存在使得犯罪人的权利从各方面受到了限制,为犯罪人贴上犯罪的标签给犯罪人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利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前科的存在是犯罪人回归社会最大的障碍。在保障人权的世界性大趋势之下,在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之下,前科的存在显得与时代的精神格格不入。当然,从我国目前的社会形势来看,如果直接废除前科不太现实。从国外的立法规定来看,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前科消灭制度,因此,我国法律中宜确立前科消灭制度。本文从前科的基本问题入手,探讨前科的历史沿革、概念、效应和理论根据,进而对前科的存废之争做出评析。再探讨前科消灭的概念、性质、理论根据,然后介绍我国目前关于前科消灭的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的探索,分析我国缺失前科消灭制度原因和我国确立前科消灭的意义以及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所遇到的冲突。在此基础上,再谈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本文共分为三部分,即绪论、正文和结语。在绪论部分主要介绍论文写作的源起、研究的现状和研究的思路。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前科的基本问题。首先探讨前科的历史渊源,从国外、国内两方面对前科的历史演进作出了梳理。其次探讨前科的概念,介绍国内外刑法理论界对前科的概念之争议,从各个角度进行研究、论述,得出前科概念的应有之义。笔者认为,前科指受到有罪宣告或者有罪判决的记录。再次探讨前科的理论根据。对此,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前者认为前科的理论根据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后者认为前科的理论依据是人身危险性。笔者认为,前科的理论依据应该是立足于社会危害性基础之上的人身危险性。第四是讨论前科的效应,分析前科给犯罪人带来的不利影响。笔者分析了前科在刑事法中的效应,前科在民事、行政、经济领域中的效应,前科的心理效应以及前科的株连效应。最后是前科的存废之争。笔者虽主张前科保留,但又反对我国现行的这种前科永久保留制。前科消灭制度正是前科废除论和前科保留论的调和,即前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时候不复存在,其所带来的效应全部归于终结,留给犯罪人的,是重新回归社会的希望,也能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第二章,前科消灭的基础理论。首先探讨前科消灭的概念,在介绍国内外学者观点的基础上阐明本文的立场,认为前科消灭是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同时介绍前科消灭与相关制度的关系,阐明了前科消灭与复权制度、出狱人保护制度、平反以及赦免制度的法律关系。其次探讨前科的性质,对理论界的三种观点作出介绍和评价,阐明自己的立场。本文认为,前科消灭是刑事责任的消灭,而非刑罚后遗效果消灭和犯罪后遗效果消灭。再次探讨前科消灭的效应,阐明前科消灭的后果,即犯罪记录的消除、合法权益的恢复、前科报告义务免除以及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引用。最后从哲学、法理学、刑事法学三个角度介绍了前科消灭的理论根据。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人性具有可变性,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的角度出发,物质世界具有运动性,不能就此关闭犯罪人向善之门。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前科消灭有利于体现平等的价值。从刑事法学的角度来看,犯罪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的结合,不能把责任完全推到犯罪人的身上,社会也应当为此负一定的责任。因此,就不能剥夺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权利。而且一味的严刑峻法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只有宽严相济才能收犯罪预防之效。第三章,我国前科消灭的现状评析。首先理性审视我国保留前科的原因,指出在社会形势极其恶劣的情形下消灭前科不是明智之举。其次考察前科消灭在立法上的缺失,指出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几条零星的规定外,我国事实上并不存在前科消灭制度。同时分析了我国前科消灭在立法上缺失的原因。最后概览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开展的前科消灭实践,分析了取得的效果,也指明了存在的问题。从我国各地开展的前科消灭实践来看,有利于实现未成年犯罪人“无痕”回归社会,同时也有利于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在取得效果的同时,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不可忽视。地域的限制使得前科消灭的生命力受限,条件过苛导致大量有前科的人仍遇回归障碍,前科消灭类型单一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职能部门分工不明使审核程序不够公开,前科消灭的效应不够彻底致使人们的热情不高。第四章,前科消灭制度在中国的构建。首先论述构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现实意义。有利于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促进了刑事法治的发展。其次阐述构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制约因素,包括价值冲突、规范冲突以及制度冲突。再次从前科消灭制度的冲突调和、立法建构、前科消灭制度的行政配套、前科消灭制度的司法保障以及前科消灭制度的社会支持五个方面探讨了构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基本思路。最后分析了构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设计,包括前科消灭的范围、前科消灭的条件、前科消灭的类型、前科消灭的效应以及前科消灭的程序。在结语部分,笔者对全文进行总结,并对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的构建进行了展望。
李铁丽[8](2011)在《浅谈如何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文中指出档案行政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档案法律法规得以贯彻落实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赋予县级
程明[9](2011)在《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行政处罚法上规定时效制度以来,并没有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现存的几篇论文都对行政处罚时效制度持肯定态度,但质疑乃至相互对立的观点也同时存在。近几年出现的彭翠案、杜宝良案也使得行政学术界对时效制度进行了重新审视和思考。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看似是对行政处罚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限制,使得行政违法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和教育。但是时效制度的目的其实并仅仅如此。如何正确理解处罚时效制度的法律价值,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冲突,探究现存处罚时效制度的缺陷和得出如何完善的方法,都是不可避免的课题。因此,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指出目前行政法学界并没有对于行政处罚时效给予足够和应有的重视,因此在这部分首先介绍了本文的写作缘起和理论背景,指出行政处罚时效并进一步说明了研究行政处罚时效的必要性以及我国建立和完善完整的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重要性和现实性。其次,介绍了本文的写作思路,理论结合实际案例,力求对行政处罚时效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正文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论述的是时效制度基础理论,此部分以时效这个行政处罚时效的上位概念为出发点,理清时效的四个基本构成要素,并对于时效与相关概念进行细致的辨析,同时,简单介绍了民事时效制度和刑事时效制度。第二章主要阐述了行政处罚时效的概念、特征、性质、价值、效力、内容等,同时对比民事时效制度和刑事时效制度,提出类推适用民事时效以及刑事时效制度的构想。另外,通过解读现行立法中的处罚时效的相关规定,深入理解其法条含义,从而找出现行行政处罚时效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也是本文的重点,着重阐述了对现行追诉时效制度的完善,如分类设定、起算点、期限的长短、阻碍制度等;裁决时效的创设和完善,如起算点、期限长短、中止中断制度;执行时效的创设和完善,如起算点、期限长短以及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制度的探讨。完整的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应当包含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行政处罚裁决时效、行政处罚执行时效。因此,必须从这三个方面着手,构建起一个理论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适合我国法律国情的行政处罚时效制度。最后是本文的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主要论点和结论,也重申了行政处罚时效制度作为控权机制和保护公民私权利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意义,同时也对文中存在的问题和未研究部分做了简要的说明。
邵宗日[10](2008)在《英国租借威海卫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898年至1930年,威海卫被英国强行租借了32年。这一时期,英威殖民政府颁行了大量的法律条例,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为维护英国殖民者在威海卫殖民统治秩序以及保障其获得所需要的殖民利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对英租威海卫时期法律制度进行系统而细致的研究则有着非常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尤其是对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本文在写作过程中主要采取了历史分析、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加以介绍,对其特点和形成原因进行总结和分析,最终得出其对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可能的启示或借鉴。本文的结构和内容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的绪论部分首先对选择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研究这一课题的具体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的思路等进行了具体的介绍和分析。认为这一课题的研究具有多个方面的价值,如填补了一段法制历史,丰富了威海的历史文化底蕴,并且在某些方面可以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提供借鉴。但是当前中外学界尤其是我国学者对此并未予以重视,研究的范围、程度及学术成果都非常的有限。尽管不能否认这些研究的意义,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如未有系统的研究、对档案利用的有限以及对现实意义思考的缺少等等。第二章详细地介绍了英国租借威海卫的历史过程。包括对英国租借威海卫的历史背景、威海卫租借专条的签订、威海卫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和中英收交威海卫的经过等进行了具体的介绍和说明。甲午战争后,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帝国主义在北方的争夺导致了一种激烈局面的出现,在环渤海圈区域里,沙俄强占旅大,德国租占胶澳,为了应对这种局面,英国通过施压清政府签订《租威海卫专条》,强租了威海卫。至于威海卫的性质或法律地位,学界历来都有争议。文章通过深入分析认为,英租时期的威海卫性质既不同于租界,也不是割让地,其法律地位相对独特,姑且称之为租借地。在整个被英国租占期间,中国政府从未放弃对该地名义上的主权。国民政府时期,在中央政府和有关人士的努力下,被强租了三十多年的威海卫又重新回到了祖国的怀抱。第三章对英威殖民统治机构构成的介绍,有助于我们了解当时殖民政府的权力分配和运行机制,了解威海卫行政长官的职权、政府的构成以及巡捕和总董在殖民统治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和发挥的重要作用。在英租威海卫时期,行政长官集立法、行政与司法于一身,可谓位高权重,但是这样的权力机制并未带来独裁的结果,相反却取得了很好的治理效果。殖民政府官员的素质也相对较高,尤其是巡捕承担着广泛的职责,为维护威海卫的社会秩序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与当时中国的政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一方正处于试图分散国家权力,迈向民主共和的混乱状态,而另一方却权力高度集中,并沿袭着中国传统的治理模式。这种现状的对比不能不发人深省。当然,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规范包括巡捕在内的殖民政府官员行为的重要基础,而这也正是中国传统政府管理所缺乏的。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村董和总董制的推行和完善有效地维护了那里的社会秩序。第四章关于英租时期民事法律制度的研究中,文章首先结合当时的立法条例,详细介绍了英租威海卫时期几项主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即土地制度、婚姻制度、继承制度和着作权制度等具体内容。其中,土地制度最为完善,这与英威殖民者重视土地立法和司法有很大关系。而婚姻、继承和着作权等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则非常有限,基本上只对威海卫属地内的外国人发生法律效力。通过对各民事立法条例的解读及其适用情况发现,英租时期英威殖民政府当局在威海卫民事法律制度领域实行的是一种“一地两制”的政策。文章随后重点对“一地两制”的涵义及表现进行了具体的阐述。文章认为,在整个英租威海卫时期的民事法律领域,实行的是一种以适用中国传统的法律和习惯为主、英国殖民当局所颁行的法律条例为辅的“一地两制”的治理策略。第五章是对英租时期刑事法律制度的研究。首先介绍了英租威海卫时期在犯罪和刑罚方面的主要立法,包括侵犯妇女和少女的犯罪、侵犯人身的犯罪、鞭刑管理条例和驱逐出境等。与在民事法律领域实行“一地两制”不同的是,在英租威海卫时期刑事法律制度的适用上,英威殖民政府弃中国的刑律不用,而适用新制定的刑事法律条例。中西刑事法律文化的冲突可以对此作出相应的解释,即当时中国与英国在刑法观念、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刑法内容等方面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异或冲突,并且在英国殖民者看来中国传统的刑事法律制度是落后的,应该被更文明的刑事法律所取代。但从刑事法律的实践情况来看,由于英租时期,威海卫的刑事犯罪相对较少,使得英威殖民者所颁行的刑事法律制度并没有获得更大的适用空间。第六章是关于英租威海卫时期行政法律制度的介绍。在英租威海卫期间,英威殖民政府的行政权力非常庞大,但是每一项权力都有相应的法律授权。在研究英租威海卫时期的行政法律制度时,本文按照行政法律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行政权力的基本属性,分别对公共卫生管理法律、行政许可法律和鸦片贸易管理法律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论述。通过对这些行政法律条例的解读,我们会对其中的许多规定感到惊讶,因为早在一百多年前,英国殖民者就非常重视对公共卫生和自然环境的保护,而且其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不仅在当时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就是新中国成立后威海市被评为第一个国家级卫生城市与此也不无关系。此外,英威殖民当局非常重视行政许可的立法以及通过行政法律手段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第七章是对英租时期国际法律制度的介绍。由于在英租威海卫期间欧洲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英国是协约国的主要参战方,但英国政府违背与中国政府签订的条约规定,绕过中国政府公然在威海卫招募华工赴欧洲参战。同时为了应对战争的情势,英威殖民当局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条例,主要目的是限制或禁止英国敌对国家的侨民进入威海卫以及在威商人同敌对国家的贸易往来。一战结束后,英国与同盟国各国分别签订了和平条约,结合威海卫的实际情况,英威当局又颁行了相应的法律条例进行落实。因此本章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敌国侨民、贸易及和平条约三个方面。第八章主要从法院结构、诉讼制度、陪审制度和监狱制度等四个方面介绍了英租威海卫时期的司法制度。在英租威海卫期间,行政长官、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后来的正、副华务司等共同承担着威海卫属地内的诉讼事务。而在广大的乡村地区,英国殖民者则保留了那里的以调解为核心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既有的基础上发扬了村董和总董的司法功能。就诉讼制度而言,英租威海卫时期诉讼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依据规定在《1901年枢密院威海卫法令》中,本文在这一章中对具体的刑事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此外,英租期间的监狱制度也比较完善,并有着自己的特色。最后一章总结了英租威海卫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及成因,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对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可能的启示。本文认为英租威海卫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内容上和法律实效上都有其独特之处。而影响法律制度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对此笔者从英国殖民者的角度、威海卫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制度自身的属性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最后从法制现代化的主体性、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法律的最高权威性和人的现代性等几个方面阐述了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对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几点启示,同时也引用了庄士敦在一百多年前的告诫作为对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反思之语。总之,尽管英租威海卫时期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强的殖民色彩,但仅从法律制度本身的内容以及法律实效的角度来看,无疑它在那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发挥了特殊的作用。而且作为英美法系在中国早期的一块“试验田”,其法律制度的实效性以及同处于变革中的中国法制所形成的对比,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对档案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档案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行政时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框架 |
第一章 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 |
第一节 “迷雾”中的行政时效概念 |
一、制度引进阶段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二、成文法源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三、当代学说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第二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三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构成要素 |
二、适用客体 |
三、规范目的 |
四、法律后果 |
五、时效阻碍 |
第四节 行政时效概念的重塑 |
一、行政时效制度与行政期限制度 |
二、行政时效制度的独立性 |
三、行政时效概念的科学界定——回归时效制度的核心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时效的法理、功能、价值与分类 |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法理逻辑 |
一、物质的运动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二、正义的相对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三、信赖利益保护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四、法安定性理论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第二节 行政时效的功能考察 |
一、行政时效的普遍功能 |
二、行政时效的独特功能 |
第三节 行政时效的价值分析 |
一、行政时效的价值体系 |
二、行政时效的价值序列 |
第四节 行政时效的分类探讨 |
一、行政时效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我国行政时效类型划分的现状及缺陷 |
三、行政时效的科学分类 |
第三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一——请求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设立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之涵义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之发生 |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
四、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 |
第二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运行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起算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阻碍 |
第三节 特殊的请求权时效——执行请求权时效 |
一、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与行政执行权之区分 |
二、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第四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与行政诉讼之关联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
第五节 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与反思 |
一、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 |
二、对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现状的反思 |
第四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二——形成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二、我国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二、我国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三节 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 |
二、行政合同中的解除权时效 |
三、我国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五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一——处分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设立 |
一、行政法上处分权之内涵 |
二、行政法上处分权与请求权之区分 |
三、行政法上处分权得否罹于时效 |
第二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适用客体之探讨 |
一、行政法上命令型处分权 |
二、行政法上确认型处分权 |
三、行政法上形成型处分权 |
第三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
一、制裁型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
二、主动撤销违法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
三、主动废止合法授益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
第四节 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一、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及缺陷 |
二、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完善 |
第六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二——执行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证成 |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之内涵 |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
三、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性质 |
四、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与相关时效之关系 |
第二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实施 |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实现之方式 |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运行 |
第三节 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及完善 |
一、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 |
二、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完善 |
第七章 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立法例比较 |
一、域外立法例之比较 |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之现状 |
第二节 我国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
一、立法模式的重构 |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的具体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论公务员任职条件中品行良好(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品行良好成为公务员任职条件的法定要求 |
第一节 品行良好是公务员任职的普遍性要求 |
第二节 公务员具有品行良好的重要意义 |
一、有利于把好公务员“入口关” |
二、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建立完善的考核标准 |
三、发挥良好行为规范的社会引领作用 |
第二章 品行良好考察的法治指标 |
第一节 品行良好考察内容之生活作风 |
一、生活作风的内涵和范围 |
二、生活作风是考察对象长期生活的体现 |
三、生活作风问题也应适用时效制度 |
第二节 品行良好考察内容之家庭美德 |
第三节 品行良好考察内容之诚信行为 |
一、诚信行为是品行良好考察的重要标尺 |
二、常见失信行为之分类 |
第四节 品行良好考察内容之不赌博、不吸毒、不卖淫嫖娼 |
一、公务员不良行为案件较多 |
二、国内外相关立法规定 |
第三章 行政机关在客观化“品行良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判断品行良好的裁量基准不统一 |
第二节 品行良好考察的方式、程序有瑕疵 |
第三节 品行良好的认定没有考虑社会效果 |
第四节 禁止任用前科者为公务员的规定有失偏颇 |
一、违背平等之原则 |
二、品行良好不应排除轻微的违法违纪者 |
第四章 品行良好的客观化及司法审查 |
第一节 品行良好客观化之方法 |
一、原则补充法是“品行良好”客观化的主要方法 |
二、运用行政裁量基准填补“品行良好” |
三、通过专家意见填补“品行良好” |
四、利用民主测评实现“品行良好”的客观化 |
第二节 涉品行良好案件的救济程序 |
第五章 完善行政机关客观化品行良好之建议 |
第一节 建立相对统一的裁量基准 |
第二节 完善品行考察之内容、方式和程序 |
一、科学民主地制定品行良好的考察内容 |
二、丰富品行良好的考察方式 |
三、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原则 |
第三节 品行良好的认定应考虑社会效果等要素 |
第四节 任用前科者为公务员的条件 |
一、排除特定类型的刑事犯罪行为 |
二、科学合理地限制品行不端之人的任用时间 |
第五节 科学制定品行良好的考察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惩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第一章 我国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惩处之相关规定 |
第一节 1996年律师法颁布前的律师惩戒规定 |
第二节 1996年律师法颁布后的律师惩处规定 |
一、律师行政处罚之相关规定 |
二、律师行业处分之有关规定 |
三、律师行业处分与行政处罚之联系 |
第二章 A市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惩处状况 |
第一节 A市律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案例(2008~2015) |
一、A市律师行业纪律处分案例(2008~2015) |
二、A市律师行政处罚案例(2008~2015) |
第二节 A市律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情况分析(2008~2015年) |
一、A市律师行业处分情况分析 |
二、A市律师行政处罚情况分析 |
第三章 美国律师惩戒制度概况 |
第一节 美国律师惩戒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一、美国律师惩戒制度的根据 |
二、美国律师惩戒的种类 |
三、美国律师惩戒的程序 |
第二节 美国律师惩戒制度的特殊制度 |
一、互助惩戒制度 |
二、重新申请执业和恢复执业制度 |
三、不当执业诉讼制度 |
第四章 我国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惩处的现状及机制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惩处的现状 |
一、有完备的法律规范 |
二、有专门机构的负责投诉查处工作 |
三、有信息网络保障惩戒信息披露 |
第二节 我国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存在的问题 |
一、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管辖存在困难 |
二、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存在困难 |
三、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惩处的机构薄弱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惩处机制的设想 |
一、健全职责分工机制 |
二、健全人员保障制度 |
三、健全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制度 |
四、健全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衔接机制 |
五、健全违法违规律师信息披露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近20年来我国档案行政处罚期刊论文统计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数据获取及结果分析 |
(一) 论文年度分布。 |
(二) 论文期刊分布。 |
(三) 论文核心作者分布。 |
(四) 论文主题分布。 |
二、研究中探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
(一) 档案服务滞后与追罚时效的矛盾。 |
(二)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应有的行政处罚权。 |
(三)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 |
(四) 地方应当细化对档案违法行为处罚的裁量阶次。 |
(五) 分级建立档案行政处罚案例库。 |
(6)行政裁量基准的技术范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裁量基准的立论前提 |
(一) 行政裁量的逻辑起点——行政法定与法定裁量的剖析 |
1.法治与裁量的溶斥 |
2.法定裁量存在空间 |
(二) 行政裁量的价值向度——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取舍 |
(三) 行政裁量的基本原则——行政正当与行政均衡的契合 |
二、裁量基准的技术分析 |
(一) 裁量基准规范的结构与逻辑 |
1.裁量基准的名称 |
2.裁量基准的规范结构 |
3.裁量基准的规范逻辑 |
(二) 裁量因素的量化与适用 |
1.裁量因素的确立标准 |
2.裁量因素的种类列举 |
3.裁量因素的适用规则 |
(三) 裁量基准的文本“发现”方法 |
三、裁量基准模型范本 |
(一) 条文型 |
(二) 表格型 |
(三) 附带型 |
结 语 |
(7)论前科消灭制度及其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源起 |
二、研究的现状 |
三、研究的思路 |
第1章 前科的基本问题考察 |
1.1 前科制度的历史演进 |
1.1.1 国外前科制度的历史演进 |
1.1.2 我国前科制度的历史演进 |
1.2 前科的概念 |
1.2.1 国外关于前科界定的争论 |
1.2.2 我国关于前科界定的争论 |
1.3 前科的根据 |
1.3.1 前科理论依据之争 |
1.3.2 立足于社会危害性基础上的人身危险性之提倡 |
1.4 前科的效应 |
1.4.1 前科在刑事法中的效应 |
1.4.2 前科在民事、行政、经济领域中的效应 |
1.4.3 前科的心理效应 |
1.4.4 前科的株连效应 |
1.5 前科存废之争 |
1.5.1 前科废除论及其评析 |
1.5.2 前科保留论及其评析 |
第2章 前科消灭制度的基础理论探究 |
2.1 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 |
2.1.1 前科消灭的概念解析 |
2.1.2 前科消灭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2.2 前科消灭的性质 |
2.2.1 刑罚后遗效果消灭说 |
2.2.2 犯罪后遗效果消灭说 |
2.2.3 刑事责任消灭说 |
2.3 前科消灭的效应 |
2.3.1 犯罪记录的消除 |
2.3.2 合法权益的恢复 |
2.3.3 前科报告义务免除 |
2.3.4 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引用 |
2.4 前科消灭制度的根据 |
2.4.1 前科消灭制度的哲学根据 |
2.4.2 前科消灭制度的法理学根据 |
2.4.3 前科消灭制度的刑事法学根据 |
第3章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现状评析 |
3.1 我国前科保留制度的理性审视 |
3.2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缺失 |
3.2.1 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 |
3.2.2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立法缺失的原因 |
3.3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实践探索 |
3.3.1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在一些地区的试点情况 |
3.3.2 各地试行前科消灭制度收到的效果 |
3.3.3 各地试行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4章 前科消灭制度在中国的构建 |
4.1 构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现实意义 |
4.1.1 有利于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
4.1.2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
4.1.3 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
4.1.4 促进了刑事法治的发展 |
4.2 构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制约因素 |
4.2.1 价值冲突问题 |
4.2.2 规范冲突问题 |
4.2.3 制度冲突问题 |
4.3 构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基本思路 |
4.3.1 前科消灭制度的冲突调和 |
4.3.2 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建构 |
4.3.3 前科消灭制度的行政配套 |
4.3.4 前科消灭制度的司法保障 |
4.3.5 前科消灭制度的社会支持 |
4.4 构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设计 |
4.4.1 前科消灭的范围 |
4.4.2 前科消灭的条件 |
4.4.3 前科消灭的类型 |
4.4.4 前科消灭的效应 |
4.4.5 前科消灭的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浅谈如何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一、造成档案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 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
1. 法律法规制定方面存在漏洞。 |
2. 各类执法配套制度出台滞后。 |
3. 档案部门取证困难重重。 |
(二) 行政主体方面的原因 |
(三) 行政执法环境方面的原因 |
1. 社会档案法制意识不强。 |
2. 少数单位以权代法的思想严重。 |
3. 行业管理部门自行其事。 |
二、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的对策 |
(一) 加强宣传, 不断提高全民档案意识, 巩固依法治档、依法行政观念 |
(二) 完善档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和标准 |
(三) 完善行政执法体系 |
1. 进一步完善档案行政主体机构隶属及协调关系。 |
2.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
(四) 增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 加强考核培训, 全面提高执法人员法律专业素质 |
1. 加强学习, 提高素质。 |
2. 强化考核, 提高认识。 |
3. 严格执行执法办案程序。 |
(五) 不断丰富执法手段 |
(9)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时效制度基础理论 |
一、时效与相关概念辨析 |
二、时效制度的应用 |
第二章 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基础理论 |
一、行政处罚时效理论 |
二、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立法现状 |
第三章 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完善 |
一、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 |
二、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完善 |
三、行政处罚裁决时效的创设和完善 |
四、行政处罚执行时效的创设和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注释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10)英国租借威海卫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一、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二、对研究现状的评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思路及文章结构 |
第二章 英国租借威海卫的历程 |
第一节 英国租借威海卫的背景 |
第二节 威海卫租借专条的签订 |
一、窦纳乐主持下的中英交涉过程 |
二、英日沟通与英德照会 |
三、租借专条相关问题 |
第三节 英租威海卫的性质 |
一、租界、租借地和割让地的辨析 |
二、英租威海卫的法律地位 |
第四节 中英收交威海卫的经过 |
一、晚清政府时期归还威海卫的提出 |
二、北洋政府时期归还威海卫的交涉 |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归还威海卫的实现 |
四、威海卫归还之法律依据 |
第三章 英国对威海卫殖民统治组织之构成 |
第一节 武职行政长官和文职行政长官及其交替 |
第二节 政府组织系统及吏治 |
一、政府其他组织机构及职责 |
二、官员的素质及吏治 |
三、英人垄断官吏职位并享受退休金待遇 |
第三节 巡捕与总董:殖民统治机制的基盘 |
一、巡捕制度 |
二、村董与总董制度 |
第四章 以适用中国法律和习惯为主的民事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英租威海卫时期民事法律制度简论 |
第二节 英租威海卫时期主要的民事立法 |
一、土地法律制度 |
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
三、遗嘱法律制度 |
四、着作权法律制度 |
第三节 "一地两制"与中国法律和习惯的适用 |
一、"一地两制"的法律涵义 |
二、中国法律和习惯及其在民事活动中的适用 |
三、实行"一地两制"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以适用英国法为主的刑事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英国刑事法律基本理论概述 |
第二节 英租威海卫时期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
一、有关刑事犯罪的规定 |
二、有关刑事处罚的规定 |
第三节 中西文化在刑事法律中的冲突及英国法的适用 |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 |
二、英租时期中英刑事法律文化的冲突 |
三、英国刑法的适用情形 |
第六章 英租威海卫时期的行政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英租威海卫时期行政法律制度简论 |
一、英国学者关于行政法的观点及威海卫的行政法律 |
二、英租威海卫时期行政法律制度的特点 |
第二节 公共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
一、《1903年检疫条例》 |
二、《1903年公共卫生与建筑条例》 |
三、《1906年感染奶条例》 |
四、公共卫生相关法律及措施的实施情况 |
第三节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
一、英租威海卫时期行政许可制度简论 |
二、英租威海卫时期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及立法 |
三、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其财政意义 |
第四节 鸦片贸易管理制度 |
一、关于熟鸦片的管理 |
二、1909年鸦片条例的修正性规定 |
三、鸦片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 |
第七章 英租威海卫时期的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威海卫与第一次世界大战 |
第二节 英租威海卫时期国际法律制度 |
一、有关敌国侨民的法律制度 |
二、有关对敌贸易的法律制度 |
三、有关和平条约的法律制度 |
第八章 英租威海卫时期的司法制度 |
第一节 法院结构 |
一、英国近代法院组织概况 |
二、英租威海卫时期法院组织的设置 |
三、乡村司法机制确立、运行及规范 |
四、英租威海卫法院组织体系特点 |
第二节 诉讼制度 |
一、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容 |
二、王连喜案—刑事诉讼制度之实证分析 |
三、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容 |
四、健讼现象及原因—民事诉讼制度之实证分析 |
五、陪审团制度 |
第三节 监狱制度 |
一、英租威海卫时期监狱制度的基本情况 |
二、1903年监狱条例及相关的监管制度 |
三、英租威海卫监狱制度简要评价 |
第九章 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的特点、成因及影响 |
第一节 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的特点及成因 |
一、殖民地与殖民地的法律 |
二、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的特点 |
三、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特点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对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启示 |
一、法制现代化首先是中国的法制现代化 |
二、法制现代化应是法律文化的多元化 |
三、法制现代化应当树立并尊重法律的最高权威性,尤其要实现权力的法制化 |
四、现代化的法律技术是法制现代化的体现和保障 |
五、法制现代化必须伴随人的现代化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对档案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D]. 李贺. 西南大学, 2021
- [2]行政时效制度研究[D]. 康健. 吉林大学, 2020(03)
- [3]论公务员任职条件中品行良好[D]. 张丹丹. 湖南师范大学, 2019(12)
- [4]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惩处研究[D]. 黄璐. 厦门大学, 2018(07)
- [5]近20年来我国档案行政处罚期刊论文统计分析[J]. 陈忠海,崔丽明. 浙江档案, 2013(11)
- [6]行政裁量基准的技术范式研究[J]. 王传干. 北方法学, 2013(03)
- [7]论前科消灭制度及其构建[D]. 李健. 吉林大学, 2012(03)
- [8]浅谈如何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J]. 李铁丽. 机电兵船档案, 2011(06)
- [9]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研究[D]. 程明. 吉林大学, 2011(10)
- [10]英国租借威海卫法律制度研究[D]. 邵宗日. 华东政法大学,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