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保险单证管理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刘鲁[1](2020)在《保险科技创新提升我国保险服务质效研究》文中提出2020年新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的侵袭,给经济社会和居民生活带来了极大冲击。保险行业也不例外,面对挑战亟需加快数字化转型战略布局,借助数字化经营模式和手段助推保险产业升级,提高保险公司线上服务水平,缓解由于突发事件发生给保险线下业务经营的压力和挑战。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步伐加快、居民保险意识增强,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但保险密度、保险深度和保险服务满意度远远低于国际保险市场的平均水平。保险行业要想深度挖掘市场需求潜力,促进保险经营全产业链协同发展,亟待提升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质效。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基因检测、可穿戴设备和5G移动通信网络等新科技手段是保险行业进行数字化转型的基础,也是提升保险服务质效的有效助力。通过新科技手段与保险经营相结合模式的运用,探索适合我国保险行业科技转型的路径。本文全面分析了保险科技创新对保险行业带来的利弊,并从多角度综合研究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对保险科技落地发展意义重大。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方法、框架、内容,从国内、国外两个方面阐述了相关问题的研究进展,总结反思了论文创新与不足之处,强调了对本文选题内容的深度认识;第二部分分析了提升我国保险服务质效的重要性及保险行业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快保险服务科技化进程是大势所趋;第三部分对保险科技相关技术进行了阐释,并就新科技手段将在保险行业的应用现状和风险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应用新一代5G通信技术提升保险服务品质,对5G助力保险科技手段突破技术困境进行了探讨,阐述了5G技术对提升保险科技应用深度和广度的积极意义;第四部分介绍了德国、美国和英国分别在构建再保险经营数字化、保险科技企业发展和保险监管资源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保险行业具体情况,得出对推动我国保险科技发展的启示;第五部分针对保险科技在提升保险服务质效研究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与问题,从政府和监管机构层面提出了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成立专项规划治理部门、落实“以科技管科技”等新政策建议;从保险公司层面提出了分层次补齐保险科技人才缺口、打造“人机结合”营销模式、全方位转变经营理念、搭建智能保险平台等策略;从第三方保险科技服务方层面,提出了借助5G通信网络谋求技术突破、增强风险识别能力、优化产品结构等有针对性地建议。
吕志强[2](2019)在《预约责任的属性识别与责任厘定》文中研究表明预约合同是社会实践的结果。市场活动中很多交易机会稍纵即逝,而交易事实或行为还未完善,为了提前固定磋商结果、增大交易的可能性,很多当事人选择先签订预约合同。由于我国关于预约合同的立法还不完善,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纠纷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预约合同制度值得我们进行更深入的探讨。本文首先在汇总和梳理之前学者观点和学说的基础上,对预约合同的定义和性质进行了讨论和分析。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允诺或协议。预约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即合意性、约束性、确定性,同时由于预约合同的标的是在未来缔结本约合同,具有未来缔结本约的期限性特征。这些特征将预约合同与单方允诺、优先权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区别开来。其次,对于一直存有争议的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系以及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探讨,分析了主要的四种观点:前契约说、附条件合同说、从合同说、独立合同说。认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预约合同是手段,本约合同是目的。不能因预约合同的标的内容而否定预约合同的独立性。预约合同为独立合同。关于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拥趸最多的为必须磋商说和应当缔约说。本文通过对比研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认为预约合同应以缔结本约为效力。随后,本文对于我国法律规范中带有“预约、预售、预收”等词语的法律条文,逐个对其合同性质进行了分析和判别。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预收”、“预付”商业行为并不是预约合同的范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不是预约合同,而《海商法》中的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商品房认购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认购书、意向书等合同的法律性质,符合预约合同的定义和特征,认为是预约合同。在第二章中,本文对预约合同制度的责任属性和责任范围进行了讨论和研究。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本约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有诸多相似之处,但在责任属性、责任来源、举证义务、责任形式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与一般合同的违约责任也有区别。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范围,亦应包含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本文结合实务中预约责任的三种承担形式进行了分别探讨。本章最后还对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内容冲突之处理方式进行了研究。第三章重点针对预约合同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类型化梳理和探究。先是研究了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相互转化情形,其次分别研究了商品房预约合同的司法实践现状,以及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工程建设等领域中预约合同的司法实践情况,并对其中的典型司法观点进行了梳理和类型化研究。最后,受之前学者观点的启发,探讨了预约合同制度在招投标程序中的应用可行性,具有良好的理论基础和可实施性。近几年在司法实务中也已经对此开始了一定的探索。
张章[3](2019)在《R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问题及管控研究》文中认为在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下,大多数保险公司把信用销售和应收保费当做达成保费规模、达到经营目标的一种手段。不可否认的是,在一定程度上,信用销售和应收保费的确促进了公司的保费规模增长和扩大了本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但是应收保费在给保险公司带来发展的同时也埋下了难以解决的隐患,大量的应收保费成为了坏账。所以应收保费问题是困扰我国众多保险公司的现实问题,尤其是对于非寿险业务,许多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居高不下,对保险公司产生了税务支出、坏账等不利影响。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允许产生应收保费,并就保险欠费情形做了明确的界定,期望既不影响保费业务拓展又能把应收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所以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收保费管理办法,已成为保险公司管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S市R财产保险公司的市场环境、运营模式进行分析,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对应收保费的形成原因、现行管控办法、信用管理、信用销售等多方面进行了多角度分析,结合现代管理办法,提出基于不影响业务发展前提下,有效降低应收保费风险的管理办法。这个理论是主要是立足于非寿险保险业务前提下,兼顾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特点,旨在通过改进完善现有的管理办法、创新新型的有效管理方法,加强各级公司的责任感,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有效的降低应收保费的风险。
李栋栋[4](2019)在《我国保单贴现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保单贴现是1980年代源于美国的一种金融创新制度,至今已有近四十年的历史。2018年1月2日,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保单贴现定义、经营规则、信息披露和报告及保单贴现业务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也开始迈出我国推行保单贴现试点的步伐。虽然国外保单贴现交易的开展由来已久,实践较为丰富,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较为健全,但我国的保单贴现正处于试点推广阶段,缺乏相应的实践经验,理论上对保单贴现的认识也并不深入。目前对保单贴现交易的研究大多停留在论证我国开展保单贴现交易的现实必要性与现实可行性上,缺乏对法律上可行性的分析。此外,各类研究也并没有从法律上分析保单贴现各个模式的性质,对保单贴现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也缺乏研究。美国对于保单贴现交易的研究由来已久,其研究多集中于保单贴现的发展、保单贴现经营业务的性质等。我国台湾地区在大陆之前已经开始研究、引进保单贴现交易制度,因继受大陆法系的法学传统,台湾地区学者更倾向于从民商法尤其是保险法的角度对保单贴现交易进行法律定性以及交易结构设计。本文在吸收借鉴美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文献查阅、历史比较等多种研究方法对保单贴现进行研究。通过分析保单贴现契约与保单贴现商品买卖契约的法律性质对保单贴现的交易设计进行解构。另外,本文也将针对保险法相关制度对保单贴现交易的约束与限制提出协调方案,对保单贴现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类金融风险提出防范措施。本文第一章从介绍保单贴现的概念入手,对保单贴现的交易模式以及各模式下的交易流程与参与主体分别进行了介绍与分析。在交易模式方面,保单贴现涉及间接与直接两种不同的交易模式。在参与交易的主体方面,保单贴现有贴现人、贴现购买人、贴现供给者等多种参与主体。本章内容为文章后续内容展开的基础,故做一叙述交代。本文第二章从分析保单贴现直接交易模式与间接交易模式下保单贴现契约的法律性质入手,进一步结合保险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保单贴现交易的参与主体。在法律性质方面,保单贴现契约应当被认定为以保单受益权转让为核心的人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在参与主体权利义务的归属方面,有鉴于投保人权利义务的分离性以及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保单贴现交易的决定权应当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时行使。又因为保险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领取保单贴现金的权利也应当归属于被保险人。本文第三章分析了保单贴现商品买卖契约的性质,因对保单贴现商品买卖契约性质的认定涉及对保单贴现的监管模式设定问题,保单贴现商品买卖契约的法律性质是美国保单贴现实务中争议颇多的问题,本文结合保险的性质以及我国证券法对“证券”这一概念的界定,认为保单贴现交易并非保险活动,也并非我国现行证券法所认定的证券。但保单贴现交易符合美国证券法中“投资合同”的要件,属于实质上的证券,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并规范金融监管,我国应当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扩大证券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将保单贴现交易纳入证券监管。然后从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变更受益人行为的法律性质入手,进一步分析投保人享有指定、变更受益人权利的正当性与该权利的可转让性,从而得出保单贴现供给者可以承继投保人的权利在被保险人同意的条件下变更受益人的结论,并结合这一结论提出了保单贴现间接交易中保单贴现供给者变更投资者为受益人的可行方式。本文第四章结合我国保险法对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等的特殊规定分析保单贴现交易与我国保险法的制度协调。我国保险法对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提出了两项可供选择的要求,即投保人要么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要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保单贴现交易完全符合目前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要求。理论中不乏对我国目前保险利益规范模式进行改革的呼声,但在改革中应当认识到保险利益原则防范道德风险作用的局限性,避免因过分强调保险利益原则而扼杀保单贴现交易的生机。除保险利益外,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被保险人自杀与犯罪条款的存在等都为保单贴现投资人领取保险金权利的存在增加了不确定性,使保单贴现交易存在失败的风险。为了防范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触犯这类条款导致投资人丧失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应限定可进行贴现的保单为合同签订两年以上的保单。本文第五章分析了保单贴现交易风险的特点并在前文分析保单贴现交易法律性质的基础上结合这些特征提出了对保单贴现交易进行监管的总体设计。因欺诈风险是保单贴现交易中最常见、最多发的风险,本文分析了保单贴现人欺诈保单贴现购买人、保单贴现人欺诈保单贴现供给者、保单贴现供给者欺诈保单贴现人、保单贴现供给者欺诈保单贴现购买人等欺诈类型的具体表现形式,并结合这些风险的表现形式提出了实行保单贴现契约批准制度、对保单贴现进行价格控制、加强保单贴现业务经营信息披露等防范化解保单贴现欺诈风险的具体措施。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在于从定性法律关系入手,对保单贴现各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对保单贴现的可能影响进行分析,从法律的角度对保单贴现进行解构。与此相应,本文研究的不足在于保单贴现交易目前并未在我国开展,因而本文写作过程中国内并无可供借鉴的实例,纯理论的分析并不一定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只能参考美国的实践,但美国的实践建立在与我国不同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美国的实践对中国的可参考性存在局限。
王琦[5](2019)在《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上预约保险合同起源于英国海上保险市场中的浮动保险。对于一般的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定会对每一笔具体的保险业务协商保险条件。但是预约保险合同的出现打破了这一通常做法。在预约保险中,被保险人通常会对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多笔货物运输与保险人签订预约保险。这样既免除了被保险人对于每笔交易都进行协商的麻烦,又使得在被保险人善意漏报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得到保险人的赔偿。由于预约保险合同既可以保证保险人取得长期稳定的保险收入,同时又使被保险人不必为了每一笔具体的保险业务承担漏报的风险,所以目前预约保险合同已经成为海上保险中一种十分常见的形式。但是我国目前在法律上缺少对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更细致化的规定,导致司法审判中各地法院无法可依,引起了许多的争议。本文力图通过国内外法律对比以及理论分析,来对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给出自己的建议。本文第一章是对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概述。首先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国外各种立法中对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界定。而后通过分析我国法律体系以及《海商法》第231条至233条中有关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阐明目前国内对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内涵的认识。其次,在英国法下,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任意型预约保险合同(facultative open cover),义务型预约保险合同(standard/obligatory open cover)以及任意/义务型预约保险合同(facultative/obligatory open cover)。三种不同类型的预约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分别承担不同的义务。而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则属于义务型预约保险合同。最后,文章对于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进行了论述,明确了合同生效不以航次保单的签发以及保险费的交付为要件。本文第二章是对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性质的论述。目前学术界对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性质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分别是“预约合同说”、“促销条款说”以及“总量合同说”。在早期出现的司法案例中,最高院曾将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定性为预约合同。但是随着国内对海上预约保险合同认识的加深,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应该属于保险合同而不是预约合同。且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与航次保单之间应该是总量合同与分合同的关系,而非预约与本约的关系。第三章则主要对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中航次保单的溯及效力进行论述。保险合同对发生保险事故的货物进行保险赔偿的理论基础是货物存在保险利益。但是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下航次保单的签发常常晚于货物的起运。如果货物在航次保单签发前就已经发生了货损,保险人仍应对善意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下的航次保险合同之所以具有这种突破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就在于合同中“无论损失与否”条款的存在以及主观不确定性理论的应用。当然,为了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航次保险合同的溯及力必须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发挥效力。第四章主要讨论当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和航次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出现不一致时,两个合同的效力优先性问题。航次保险合同是对预约保险合同的补充,因此航次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就应当适用预约保险合同的约定。同时,当航次保单的内容与预约保险合同相冲突时,应当将航次保单的内容视为对预约保险合同的变更,对此发生的争议以航次保单约定的内容为准。至于作为争议解决条款的仲裁条款选择问题,则应该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判断。最后,本文在分析了目前我国海上预约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后,借鉴国外现有模式,对当前我国海上预约保险法律制度提出几条建议。以期能够解决目前法律严重缺失,司法争议众多的现状。
徐念丹[6](2018)在《可回溯管理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基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分析》文中认为本文所研究的对象是中国保险市场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作为中国保险业市场行为监管的重要举措,被寄托着从源头治理屡禁不止的保险销售误导、不实告知等市场乱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使命,并在实施近一年来,受到监管方、保险人、保险消费者、市场其他各方的高度关注。然而在此背后,可回溯管理由于相关配套机制的欠缺,以及自身存在的不足,使其难以充分发挥原初期望的功效。鉴于保险纠纷发生时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目前尚难以对该规定的实际实施效果作出实证角度的分析与评估。因此,研究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关系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从可回溯管理的定义与内涵入手,同时详尽分析了保险消费者与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概念,探究了可回溯管理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中国的现状。在此基础上,通过《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文稿与征求意见稿的比较,形成了对可回溯管理实施目的和实施方法的准确、全面的理解。然后分析了可回溯管理对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积极意义和存在的不足。最终提出了下阶段完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规制的相关建议。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可回溯管理的概念、引入背景与现状。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可回溯管理的起源、定义、特征与实质。其次,通过分析中国保险业高速发展与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事件日增这一对矛盾,剖析了保险纠纷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藉此揭示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引入背景。最后,介绍了中国保险业可回溯管理现状,为下文讨论相关规定的制定、内容及条款比较打下了基础。第二部分是《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概述。本部分首先从介绍可回溯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开始。并比较了正式发文与征求意见稿的条款内容,从中归纳总结出两者三方面的主要差别,随后逐一进行详尽分析。第三部分是可回溯管理对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本部分首先辨析了保险消费者与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概念。不仅介绍了当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进而阐明了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原理与意义。最后,指出了可回溯管理有待改进之处,包括记录的关键环节信息量不足,对保险消费者隐私权关注度不够等。第四部分是完善可回溯管理规制的相关建议。首先,应进一步扩展可回溯管理的实施范围、形式与内容;其次,应注意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可回溯管理宣传教育;再次,应充分发挥可回溯管理在保险纠纷调解中的作用;最后,应考虑将可回溯管理纳入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等。
杨一凡[7](2017)在《海上货物运输开口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将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正式提上日程,进出口商对货物保险的需求会大大增加,适用于大批量货物投保的开口保险合同因而也会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被广泛使用。开口保险合同来源于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的浮动保险,而浮动保险也正是开口保险下的标准的开口保险的前身。开口保险共有三种类型,且各有特色、可满足进出口商对保险的不同需求,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法律对开口保险进行规制。因此,本文通过对中英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并结合实务中的操作,对开口保险的性质进行探讨,并以此为基础对开口保险下被保险人的申报义务、告知义务等应当如何规定进行研究,并对开口保险下保险证明与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如何解决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相关立法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海上货物运输开口保险的概念与性质的研究,作者在这一部分给出了开口保险的概念,讨论了开口保险合同的性质,并将开口保险与浮动保险、预约保险进行比较,除此之外还对在我国适用开口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探讨的是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作者基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和《2015年保险法》的规定,根据开口保险的特性,提出立法建议。第三部分是有关被保险人的申报义务,作者分析了中英法律的规定,对各类型的开口保险合同下的申报行为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应当如何规定申报义务的履行方式提出立法建议。第四部分探讨的是保险证明与开口保险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应当如何解决。
朱宪俊[8](2013)在《对保险单证管理的思考》文中提出为了能够使得公司的出单工作更加趋于规范化以及正规化,与此同时确保出单的整个过程都不会出现失控的现象,所以很多公司对保险单证进行了相应的管理工作。整篇文章通过三个部分对保险单证的管理进行了阐述,其中首先对进行保险单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进行了解释,之后提出了现在我国的保险单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不足,最后讲述了对保险单证进行管理工作的有效方法或者途径。
肖琳玮[9](2012)在《湖南国寿单证风险管理体系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市场、金融以及经济的全球化扩张,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越来越多,风险普遍存在。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只有具备良好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的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作为本身经营风险的保险企业,风险管理是其主要工作和基本职能,如何有效地防范各类风险更是必须关心的问题。但由于诸多原因,人们更多的将注意力集中在保险企业经济效益或宏观发展上,对于保险企业内部管理层面的风险管理相对关注较少,这势必将影响公司的健康成长,不利于长远发展。保险企业的单证管理如同银行等金融企业的票据管理一样,具有种类多、数量大的特点,是企业控制经营风险的重要环节,加上管理环节多,工作量大,容易产生单证管理风险。保险业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违规违纪问题,使保险企业付出惨痛的风险代价和巨大的成本。究其根源,主要为单证风险管理不到位。因此,如何构建单证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单证管理风险,提高单证风险管控的水平已经成为保险企业日益关注的问题。本文以湖南国寿的单证风险管理体系作为研究对象,在引入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及研究方法的基础上,从单证风险管理的现状入手,将风险理论与实际分析相结合,力求找出湖南国寿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和成因、以及进行风险分析和防范的方法。通过对单证风险管理体系再设计,重新构建单证风险防范体系,旨在提高湖南国寿单证风险管理能力,防止和减少单证风险损失。
刘凯[10](2011)在《基于Grails的保险单证系统开发》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国内经济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我国各大保险公司面临全球保险行业竞争加剧的严峻挑战。保险单证是重要的载体,它贯穿于保险公司经营的各个流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康华保险公司,由于当前核心业务系统中的单证管理功能过于简单,导致对保险单证缺乏有效的管理,因而出现了单证库存管理不规范、单证使用过程失控等诸多问题,致使公司面临经济损失和巨大的风险。在保监会关于加强单证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单证管理问题不断地双重压力下,如何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构建一套具有业务独立性的单证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康华保险公司来说,已经迫在眉睫。首先分析康华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单证管理方面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明确了基于Grails进行单证系统丌发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讨论了单证系统的主要功能,分析预警触发、申领发放、印刷入库等主要流程,然后分析单证系统的架构,对预警指标管理、领用管理、印制管理等核心子系统进行详细设计。其中重点讨论了,基于Grails开发领用管理等核心子系统时,是如何利用Grails的特点以及Groovy勺动态特性,完成高效开发的,并与当前主流的J2EE开发框架进行了比对。最后对单证系统的开发和使用进行总结。
二、对保险单证管理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保险单证管理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保险科技创新提升我国保险服务质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案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3.3 研究内容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研究的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提升保险服务质效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
2.1 提升保险服务质效的重要性 |
2.1.1 实现保险市场供给侧结构改革目标 |
2.1.2 回归保险姓“保”本质 |
2.1.3 提升保险行业的国民认可度 |
2.1.4 与外资险企抢占国内保险市场份额 |
2.2 传统保险服务手段面临的问题亟待解决 |
2.2.1 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 |
2.2.2 保险经营过程繁琐 |
2.2.3 误导销售案件频发 |
2.3 加快保险服务科技化进程是大势所趋 |
2.3.1 充分覆盖客户的保障需求 |
2.3.2 提升客户消费体验 |
2.3.3 推动保险行业价值链健康协调发展 |
第三章 保险科技提升保险服务质效的应用现状、风险和新趋势 |
3.1 保险科技的相关概念 |
3.1.1 相关新科技手段概念的界定 |
3.1.2 新技术+保险概念界定 |
3.2 保险科技手段在保险服务环节的应用现状` |
3.2.1 保险科技主要参与主体 |
3.2.2 保险科技在保险经营产业链条中的具体应用 |
3.3 科技+保险“跨界嵌合”风险分析 |
3.3.1 金融风险、道德风险大规模集聚 |
3.3.2 新生风险监管标准不明确 |
3.3.3 用户隐私安全问题突出 |
3.3.4 新技术推广的民众认可度低 |
3.3.5 传统保险经营模式面临挑战 |
3.3.6 难以满足客户情感需求 |
3.3.7 技术成熟度尚需提高 |
3.4 5G技术赋能保险科技发展趋势分析 |
3.4.1 5G通信技术发展现状分析 |
3.4.2 5G在保险行业的应用场景分析 |
3.4.3 5G携手新科技突破技术困境 |
第四章 国外保险科技提升服务质效经验启示 |
4.1 国外保险科技提升服务质效的经验 |
4.1.1 德国再保险公司的数字化服务进程 |
4.1.2 美国保险科创企业精准定位保险服务需求 |
4.1.3 英国Insurtech法律资源是提升保险服务质效的基础 |
4.2 国外保险科技提升服务质效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4.2.1 促进多元化社会主体参与保险科技提质增效进程 |
4.2.2 政府主导鼓励保险科技企业聚焦细分领域市场 |
4.2.3 完善的市场法律体系是科技提升保险服务水平的保证 |
第五章 保险科技创新提升我国服务质效的政策建议 |
5.1 基于政府和行业监管层的政策建议 |
5.1.1 打破“数据孤岛”建立数据共享平台 |
5.1.2 尽快成立专项规划治理部门 |
5.1.3 盯紧灰色监管盲区,杜绝监管漏洞 |
5.1.4 落实以“科技监管”,提高监管防控效果 |
5.2 基于保险公司层面的建议 |
5.2.1 理性对待市场热度,注重“人”的价值 |
5.2.2 分层次补齐保险科技人才的缺口 |
5.2.3 全方位转变传统经营理念 |
5.2.4 联手科技研究机构,尽快搭建智能保险服务新平台 |
5.3 基于保险科技服务企业 |
5.3.1 善用5G通信谋求新技术的突破 |
5.3.2 不断增强识别新生风险的能力 |
5.3.3 合理优化技术产品结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2)预约责任的属性识别与责任厘定(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本章小结 |
一、预约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
(一)预约合同的定义 |
(二)预约合同的性质 |
(三)预约合同之区分 |
(四)法条中的预约合同 |
(五)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
本章小结 |
二、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一)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
(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 |
(三)违约责任的范围 |
(四)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冲突 |
本章小结 |
三、预约合同的类型化研究 |
(一)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转化 |
(二)预约合同的实践 |
(三)商品房认购书 |
(四)合作意向书、框架协议 |
(五)招投标中的预约合同制度 |
本章小结 |
四、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R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问题及管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框架 |
1.3.1 研究框架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的创新点与可能存在的问题 |
1.4.1 研究的创新点 |
1.4.2 可能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应收保费问题的相关文献分析 |
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1.1 国外研究现状 |
2.1.2 国内研究现状 |
2.2 研究综述 |
第三章 S市R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 |
3.1 S市 R财产保险公司概况 |
3.2 S市 R财产保险公司2016-2018 年总保费概况 |
3.3 .S市R财险公司应收保费增长额分析 |
3.4 S市 R财险公司应收保费分险种分析 |
3.5 S市 R财险公司分险种应收保费率分析 |
3.6 应收保费构成分析 |
3.7 目前存在的问题 |
3.7.1 保险相关业务人员、投保人的诚信缺失、道德风险问题 |
3.7.2 涉及补贴的险种业务占比比重大,周期长 |
3.7.3 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增加了后续管控成本 |
3.7.4 应收保费的审批缺乏必要的风险评估 |
3.7.5 分期缴费业务未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
3.7.6 应收保费催收方式不完善,催收动作执行不到位 |
3.7.7 应收保费影响公司各项数据的真实性 |
3.7.8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权责不对等 |
第四章 应收保费产生原因分析 |
4.1 因外部环境因素引起的应收保费原因 |
4.1.1 政策性、新农合、涉及补贴业务占应收比重大、周期长 |
4.1.2 非政策性业务应收保费原因较为复杂 |
4.1.3 经济形势和市场竞争导致的应收保费 |
4.1.4 保险中介渠道来源的应收保费,对渠道业务的管控失效 |
4.1.5 因投保人或投保企业的种种原因形成的应收保费 |
4.2 因内部管控因素引起的应收保费原因 |
4.2.1 应收保费制度建设不完善 |
4.2.2 应收保费管控机制落实执行不到位 |
4.2.3 忽视应收保费源头控制,只重业务规模不重业务质量 |
4.2.4 相关责任员工流动行大,没有必要责任交接导致后续管控难 |
4.2.5 相关工作人员的违规造假行为造成的应收保费 |
第五章 解决措施和管理方法 |
5.1 企业文化、员工培训和社会宣传 |
5.1.1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养员工企业归属感和责任感 |
5.1.2 应收保费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常态化培训 |
5.1.3 进行应收保费展业和维护期相关技能和工具的培训 |
5.1.4 增加对服务售后、展业技巧、渠道培养和管控等方面的教育学习 |
5.1.5 面向社会投放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和改变社会偏见 |
5.2 加强政企协调,加深高应收业务主体协调,调整政策性应收业务占比 |
5.2.1 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同本保险公司的协调 |
5.2.2 建议相关部门在财政拨款中设立应收保费专款专用项 |
5.2.3 建议财政部门将应收保费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
5.2.4 R财险公司应适当调整此类业务在总业务中的占比 |
5.3 应收保费制度完善 |
5.3.1 投保前管控 |
5.3.2 投保中管控 |
5.3.3 投保后管控 |
5.3.4 逾期催收 |
5.4 改进应收保费考核评价体系 |
5.4.1 在保费业绩考核中建立应收折标核算 |
5.4.2 转变传统思维方式,调整企业管理方向和奖惩机制 |
5.4.3 调整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奖惩措施 |
第六章 结论 |
6.1 结论 |
6.2 不足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4)我国保单贴现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保单贴现交易模式概述 |
第一节 保单贴现之概念界定 |
第二节 保单贴现直接交易模式 |
一、保单贴现直接交易的实现模式 |
二、保单贴现直接交易模式参与主体 |
第三节 保单贴现间接交易模式 |
一、保单贴现间接交易的实现模式 |
二、保单贴现资产证券化模式简析 |
第二章 保单贴现契约的法律结构分析 |
第一节 保单贴现契约的法律性质 |
一、保单贴现契约法律性质学说评介 |
二、保单贴现契约法律性质观点修正 |
第二节 保单贴现契约之当事人探析 |
一、人身保险各方主体法律地位厘清 |
二、保单贴现决定权与贴现金受领权的归属 |
第三章 保单贴现商品买卖契约的法律性质研究 |
第一节 保单贴现商品买卖契约的法律属性 |
一、美国对保单贴现业务证券属性的认定 |
二、保单贴现商品买卖契约在我国证券法中的地位 |
第二节 贴现商品买卖契约中受益权的转让方式 |
一、保单受益人指定与变更行为的性质分析 |
二、贴现商品买卖契约中受益权的转让方式 |
第四章 保单贴现与我国保险法制度协调 |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对保单贴现的约束 |
一、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检讨 |
二、保单贴现交易道德风险的防范 |
第二节 保单贴现与保险法特殊条款的协调 |
一、保单贴现与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协调 |
二、保单贴现与被保险人自杀条款的协调 |
三、保单贴现与被保险人犯罪条款的协调 |
第五章 保单贴现交易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
第一节 保单贴现交易风险的监管框架 |
一、保单贴现交易风险的特征表现 |
二、保单贴现风险监管的总体设计 |
第二节 保单贴现欺诈风险的防范措施 |
一、保单贴现中欺诈风险的主要表现 |
二、防范保单贴现欺诈风险的具体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概述 |
第一节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内涵 |
一、各国关于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内涵的认定 |
二、我国法律下的海上预约保险合同 |
第二节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类型 |
一、任意型预约保险合同 |
二、义务型预约保险合同 |
三、任意/义务型预约保险合同 |
四、我国法律框架下的海上预约保险合同 |
第三节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生效 |
第二章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性质 |
第一节 有关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性质学说 |
一、预约合同说 |
二、总量合同说 |
三、促销条款说 |
第二节 有关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学说的评析 |
一、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而非预约合同 |
二、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并非促销条款 |
第三节 “总量合同说”的合理性分析 |
一、总量合同与预约保险合同都具有继续性合同的特征 |
二、总量合同与分合同主给付义务一致 |
三、合同的履行都需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
第三章 海上预约保险制度下航次保险合同的溯及效力 |
第一节 航次保险合同溯及效力的内涵 |
一、航次保险合同的责任期间 |
二、航次保险合同溯及效力概念 |
第二节 航次保险合同溯及效力相关理论 |
一、保险利益原则 |
二、对“无论损失与否”条款的理解 |
三、主观不确定性危险论 |
第三节 航次保险合同溯及效力的适用条件与排除 |
一、航次保险合同溯及效力适用的条件 |
二、航次保险合同溯及效力适用的排除 |
第四章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与航次保险合同的效力优先性分析 |
第一节 英国法与我国法律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与航次保险合同的效力界定 |
一、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效力及于航次保险合同的情况 |
二、航次保险单效力优先于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情况 |
三、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
第五章 关于完善我国海上预约保险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以法律形式明确预约保险合同的性质 |
第二节 扩大我国法律下“无论损失与否”条款的适用 |
第三节 最大诚信原则在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中的具体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可回溯管理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基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可回溯管理的概念、引入背景与现状 |
(一)可回溯管理的概念 |
(二)保险销售中引入可回溯管理的背景 |
(三)中国保险业可回溯管理现状 |
二、《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概述 |
(一)制定过程与条款内容 |
(二)与《征求意见稿》比较:监管尺度 |
(三)与《征求意见稿》比较:隐私权保护 |
(四)与《征求意见稿》比较:其他调整 |
三、可回溯管理对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 |
(一)保险消费者与保险消费者权益 |
(二)可回溯管理对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积极意义 |
(三)《暂行办法》在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不足 |
四、完善可回溯管理规制的建议 |
(一)进一步扩展可回溯管理的形式和内容 |
(二)提升保险消费者的可回溯意识 |
(三)加强可回溯管理在保险纠纷调解中的作用 |
(四)将可回溯管理纳入保险信用体系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致谢 |
(7)海上货物运输开口保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海上货物运输开口保险概述 |
1.1 开口保险概念的界定 |
1.1.1 开口保险介绍 |
1.1.2 选择性的开口保险 |
1.1.3 保险人必须接受的开口保险 |
1.1.4 标准的开口保险 |
1.2 开口保险与预约保险的辨析 |
1.2.1 合同的内容 |
1.2.2 合同的性质 |
1.2.3 预约保险与开口保险的关系 |
1.3 开口保险的性质分析 |
1.3.1 意向书 |
1.3.2 附条件生效的保险合同 |
1.3.3 保险合同 |
1.4 在我国适用开口保险存在的问题 |
1.4.1 我国不存在开口保险的概念 |
1.4.2 开口保险下的告知义务与普通保险的不同 |
1.4.3 缺乏对开口保险下的申报义务的规定 |
1.4.4 开口保险合同与保险证明之间存在冲突 |
第2章 开口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
2.1 告知义务概述 |
2.2 开口保险中告知义务的履行 |
2.2.1 开口保险中的告知义务的特殊性 |
2.2.2 应当告知的内容 |
2.2.3 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间 |
2.2.4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
2.3 申报行为与履行告知义务的关系 |
2.3.1 告知义务可一次性完成的情况 |
2.3.2 告知义务被分割的情况 |
2.4 开口保险中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立法建议 |
2.4.1 针对不同类型的开口保险分别规定告知义务 |
2.4.2 明确规定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
2.4.3 按照被保险人主观过错确定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
第3章 开口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申报义务 |
3.1 申报义务的内容 |
3.1.1 英国法中浮动保险的申报义务内容 |
3.1.2 英国关于浮动保险申报义务法律规定的评析 |
3.1.3 浮动保险对我国开口保险中申报义务的影响 |
3.2 申报义务的性质分析 |
3.2.1 浮动保险中申报义务的性质 |
3.2.2 开口保险中申报行为的性质分析 |
3.3 违反申报义务的法律后果 |
3.3.1 浮动保险中的法律后果 |
3.3.2 开口保险中的法律后果分析 |
3.4 开口保险中的申报行为的立法建议 |
3.4.1 选择性的开口保险 |
3.4.2 保险人必须接受的开口保险 |
3.4.3 标准的开口保险 |
第4章 开口保险与其下保险证明的关系 |
4.1 保险证明的概念 |
4.2 保险证明的内容 |
4.3 保险证明与保单的关系 |
4.4 保险证明与开口保险不一致时的效力优先性分析 |
4.4.1 英国法下的情况 |
4.4.2 中国法下的情况 |
4.5 对解决开口保险与其下保险证明冲突的立法建议 |
4.5.1 明确规定保险证明的概念 |
4.5.2 按开口保险类型规定保险证明与开口保险冲突的解决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对保险单证管理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进行保险单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 |
二、现在我国的保险单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不足 |
(一) 保险单证的管理工作进行过程中, 没有非常严密的管理制度或者执行过程不是非常严格。 |
(二) 保险单证在印制过程中发生失控的现象。 |
(三) 保险单证的运用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不足。 |
三、对保险单证进行管理工作的有效方法或者途径 |
(一) 保险企业的管理工作人员对于这项工作给予足够的关注以及重视, 与此同时建立科学合理以及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
(二) 在进行保险单证管理工作中需要明确工作人员的各自责任, 同时需要工作人员之间进行相互的监督工作。 |
(三) 在进行保险单证管理工作的时候, 需要实施电脑化的核算管理的形式。 |
(9)湖南国寿单证风险管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 本文框架结构 |
1.4 本文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保险企业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
2.1 风险与风险管理概述 |
2.1.1 风险概述 |
2.1.2 风险管理概述 |
2.2 保险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概述 |
2.2.1 国外保险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概述 |
2.2.2 国内保险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概述 |
2.3 保险企业单证风险管理研究概述 |
2.3.1 单证概念及功能研究概述 |
2.3.2 单证管理方面研究概述 |
2.3.3 单证信息技术研究概述 |
2.3.4 单证凭证创新研究概述 |
第3章 湖南国寿单证风险现状分析 |
3.1 湖南国寿公司简介及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举措 |
3.1.1 湖南国寿公司简介 |
3.1.2 湖南国寿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举措及存在的问题 |
3.2 湖南国寿单证风险管理概况 |
3.2.1 中国人寿单证管理的内容及原则 |
3.2.2 湖南国寿单证风险管理的历史 |
3.2.3 湖南国寿单证风险管理现状及举措 |
3.2.4 湖南国寿单证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点 |
3.2.5 湖南国寿单证风险因素分析 |
3.3 湖南国寿单证风险管理方法及流程 |
3.3.1 湖南国寿单证风险管理方法 |
3.3.2 湖南国寿单证风险管理流程 |
第4章 湖南国寿单证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
4.1 构建单证风险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4.2 构建单证风险管理体系的原则和目标 |
4.2.1 构建湖南国寿单证风险管理体系的原则 |
4.2.2 构建湖南国寿单证风险管理体系的目标 |
4.3 构建湖南国寿单证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举措 |
4.3.1 提升全员单证风险防范意识,培育单证风险管控文化 |
4.3.2 明确各层级职责,构建全方位的单证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
4.3.3 完善制度、提高执行力,构建严密的单证制度体系 |
4.3.4 建立高效的单证风险管理预警系统 |
4.3.5 加强横向协调和上下互动,构建高效的风险运行体系 |
4.4 运行单证风险管理体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第5章 湖南国寿单证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评价 |
5.1 湖南国寿单证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 |
5.2 湖南国寿单证风险管理体系后续运行建议 |
第6章 结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基于Grails的保险单证系统开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康华保险公司单证管理现状 |
1.2 康华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存在的问题 |
1.3 本文的主要内容 |
1.4 本文的篇章结构 |
第二章 Grails技术基础 |
2.1 Grails框架简介 |
2.2 Grails的核心技术及特点 |
2.3 Grails的设计模式 |
第三章 康华单证系统需求分析 |
3.1 单证系统的主要功能 |
3.1.1 操作警告 |
3.1.2 使用周期管理 |
3.1.3 制作管理 |
3.2 单证系统的核心流程 |
3.2.1 预警触发流程 |
3.2.2 申领发放流程 |
3.2.3 印刷入库流程 |
第四章 康华单证系统设计与实现 |
4.1 单证系统总体设计 |
4.2 单证预警指标管理子系统 |
4.2.1 Grails搭建系统框架 |
4.2.2 使用Grails视图 |
4.2.3 数据约束的实现 |
4.2.4 使用Grails控制器 |
4.3 单证领用管理子系统 |
4.3.1 GORM实现后台快速开发 |
4.3.2 Grails简化扫描件操作 |
4.3.3 Groovy实现AOP日志记录 |
4.4 单证印制管理子系统 |
4.5 Grails自动化测试 |
4.5.1 Domain类单元测试 |
4.5.2 Service类单元测试 |
4.5.3 Controller类单元测试 |
4.6 与同类系统的比较 |
4.7 系统应用效果 |
第五章 结论 |
5.1 基于Grails的单证系统的特点 |
5.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对保险单证管理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保险科技创新提升我国保险服务质效研究[D]. 刘鲁. 广西大学, 2020(07)
- [2]预约责任的属性识别与责任厘定[D]. 吕志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2)
- [3]R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问题及管控研究[D]. 张章. 河北地质大学, 2019(10)
- [4]我国保单贴现法律制度研究[D]. 李栋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王琦.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6]可回溯管理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基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分析[D]. 徐念丹.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7]海上货物运输开口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杨一凡. 大连海事大学, 2017(09)
- [8]对保险单证管理的思考[J]. 朱宪俊. 现代商业, 2013(06)
- [9]湖南国寿单证风险管理体系研究[D]. 肖琳玮. 中南大学, 2012(03)
- [10]基于Grails的保险单证系统开发[D]. 刘凯. 复旦大学, 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