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劳永逸的邮票制作方法(论文文献综述)
刘建辉[1](2021)在《邮票防伪与邮票造假的长期博弈》文中研究表明邮票属于有价票劵,发行邮票是国家赋予邮政部门特有的权利。既然是有价票劵,发行部门则必须考虑在有关位置增加防伪功能,以防范不法分子造假,并方便消费者识别。这种思路,可以在早期的邮票上得到印证。早期邮票防伪方式1840年5月,英国发行了世界第一套邮票——黑便士(图1)。难能可贵的是,最先创造邮票的罗兰·希尔,就已经把防伪作为邮票的要素之一考虑进去了。其一,黑便士使用雕刻版印制,这是当时欧洲纸质钞票普遍采用的印刷方式。
洪阳[2](2021)在《基于荷兰纸币的票券设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张晗[3](2021)在《科学普及文本语体特征的再现 ——《成功要素:建筑作品集指导手册》(第五、六章)的翻译实践报告》文中认为本次翻译实践报告以《成功要素:建筑作品集指导手册》(The Reproduction of Varies of English in the translation of popular science text:A Report on the Translation of The architecture portfolio guidebook the essentials you need to succeed(Chapters 5 and 6))第五、六章作为翻译材料进行分析、翻译和探讨。作为科学普及类文本,原文虽然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但是为了传播这些科学的思想和理念,语言和语篇有正式文体特征的同时,作者也采用一些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口语特征。如何将文本中的书面语与口语特征进行翻译和再现是本次翻译实践的难点。笔者主要从整合性、分离性、片段性以及参与性这四个方面探讨如何再现原文的语体特征。结合源语语篇的案例,笔者主要采用直译与意译的翻译方法,采用增译、拆译、重写、词性转换等翻译技巧对源语语篇进行风格再现。通过本次翻译实践,笔者对科学普及类文本的翻译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并且对于两种语体的风格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希望能够为相关文本类型的翻译提供一些借鉴性的意见。
熊永明[4](2021)在《谨防刑法规定过度精细化》文中研究表明刑法规定越来越细微精巧,罪名种类越来越繁琐复杂,罪状表达越来越详尽具体。但从哲学视角看,过于精细的刑法规定有悖质量相统一理论和辩证认识论理论;从法理学视角看,过于精细的刑法规定违背法的稳定性、法的模糊性和法的精简性理论;从法学实践视角看,过于精细的刑法规定制约刑法适用并且影响对刑法的理解;从刑法方法思维视角看,过于精细的刑法规定有违类型化思维、协调性思维和解释论思维。
彭志国[5](2020)在《A市邮政集邮产品营销策略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只有文化的繁荣复兴,才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才能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只有坚持不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提高全国各族人民的文化创造力,才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以邮票为主要媒介载体的集邮,是一种极具特色的文化活动,它反映出在历史进程中人类所创造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效。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时代的快速变迁,曾经作为邮资凭证的邮票正在逐渐散失其最基础的功能,正作为一种新型的收藏投资产品和宣传礼品受到人们的亲睐。近年来,集邮市场行情处于低谷期,影响了客户对集邮产品的购买需求。本文经对A市邮政集邮业务从产品销售到服务水平,从产品设计开发到文化营销推广的深入研究,通过对A市邮政内部营销资源的再分配再整合,着重提升集邮产品营销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加快A市邮政集邮业务收入比例。本文深入研究A市邮政的集邮业务具体类型,包含: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预定邮品及相关零售业务、下一年度的新邮预订服务、为企业个性化开发年册项目、零散客户的集中个性化邮票设计等服务。本文认真分析和探究国、内外书籍文献和部分理论的基础上,分析A市邮政集邮产品类型、顾客价值等现状。对A市邮政集邮产品顾客价值和顾客满意度开展调查研究并进行数据分析,通过提升集邮产品顾客满意度扩大集邮客户群体基数。根据集邮产品主题、价格、客户需求等主题,通过市场细分策略以科学有效的手段和精准的措施,对A市邮政公司重新进行集邮市场精准定位与新产品研发创新融合,规划研究出满足A市邮政公司发展目标和计划的营销策略。最后依托集邮客户群体良好的口碑,以及A市邮政企业内部营销队伍的塑造,运用互联网思维,充分发挥邮政金融、快递包裹等业务客户基数较大的优势,联合其他文化产业打造A市邮政集邮产品独特的文化性和收藏性,构建全新的集邮产品生态链。
武端利[6](2020)在《现代化的发轫与波折 ——清末陕甘新政研究》文中指出清末新政是近代中国早期现代化的重要阶段,也是探其历史过程及其经验、教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本世纪后,清末新政史的研究吸引了不少学者的关注,且进行了多维度的探讨,但其中所囊括的陕甘区域新政却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和研究。清末陕甘新政是该区域早期现代化运动的发轫和真正启动时期,不论是从清末新政史、中国早期现代化史,还是近代陕甘区域史的视角而言,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尤其是该领域的研究尚有很多空缺,仍需要学术界进一步的努力开拓。有鉴于此,本文以清末新政为研究背景,以陕甘地区为研究对象,以现代化理论为依据,从区域现代化的角度尝试对该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清末陕甘新政始于1901年底陕西宏道大学堂的成立,至辛亥陕西起义结束,历时近十年时间,其改革涵盖了军事、教育文化、实业和财政、交通、法政和预备立宪等多个领域。本文的结构由清末新政时期的陕甘社会与经济状况;清末陕甘新政与军事现代化;清末陕甘新政时期的教育文化革新;清末新政时期陕甘经济现代化;清末陕甘新政中的交通与邮政改革;清末陕甘警政创设与预备立宪这六个部分组成。社会与经济状况是清末陕甘新政的基础因素。文中从人口变化、地方经济、洋务运动的影响和地方督抚群体等多方面对清末陕甘社会与经济状况进行了分析,认为清同治朝以后由于战争和灾荒的影响,陕甘两省人口锐减,加剧了地方经济和财政的困难;洋务运动时期左宗棠虽然创立了几家洋务企业,但缺乏连续性和持久性,没有真正开启区域早期现代化;清末陕甘督抚群体思想保守且更动频繁,没有形成区域现代化的领导者。清末陕甘新政正是在这种区域社会与经济变动的历史背景下艰难启动,也因此带来了诸多的窒碍。军事现代化是清末陕甘新政最主要的革新内容。陕甘两省在裁撤原有旧军的基础上,各自编练了一协规模的新军力量,不论是在营制、装备、指挥上都有了根本性的变革。文中对清末陕甘军事变革的历史贡献和局限进行了分析:一方面陕甘两省在清末新政中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近代军事体系,并通过创办军事学堂和外派留日学生,形成了一批具备近代色彩的知识群体;另一方面陕甘两省均未完成新军编练任务,且耗费巨大,造成了严重的地方财政负担,直接影响到了交通、教育、工矿业等其它领域的新政。出于革新风气、培育人才的目的,清末陕甘新政在教育文化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创建,先后成立了宏道大学堂、陕西大学堂、甘肃大学堂等多所大学堂,创立了覆盖两省的中小学堂教育体系,建立了省级教育管理机构,开始有计划地向海外派遣留学生,为近代陕甘地区培养了第一批的留学人才。此外,两省又先后创立了多种官报和民办报纸,推动了区域风气的开通和思想的变革。文中认为清末陕甘新政在教育文化领域的创建,为陕甘早期现代化奠定了人才和思想的基础。清末新政时期陕甘工矿业的发展是在洋务运动零星遗存的基础上,利用两省丰富的资源进行了进一步拓展,创建了涵盖农业、轻工业、工矿业的多家近代化工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实业发展制度和机构,聘请了一定数量的外国技术人才,并重视自有人才的培养,提高了近代陕甘实业的技术水平,形成了近代企业经营制度和商业意识。同时,为筹措新政经费缓解财政压力,陕甘两省采用增加捐税、裁官节费、推行统税的办法,对原有的税收制度进行了近代意义的改革,试图解决举办新政带来的财政困难。交通是推动早期现代化进程的基础性事业。清末新政时期陕甘的交通邮电事业在电报、铁路、邮政、航运、公路建设方面均有创建,但受制于地方财力、清政府规划的影响,仅有邮政、电报事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兰州铁桥得以建成,其他如铁路、航运等均成效寥寥。文中对西潼铁路筹修的过程和失败原因进行了专门分析,认为西潼铁路是近代陕甘交通现代化中最关键的内容,该路未能开工修筑,阻碍了风气的开通和货物的转运,影响到整个清末陕甘新政的进程。清末新政时期的陕甘政治现代化主要集中于警政、司法和预备立宪。陕甘两省在清末新政中建立了近代巡警制度,并设立了警政管理机构,形成了初步的社会治安管理与服务职能;在司法改革方面,通过普遍设立审判厅、检察厅、改良监狱,建立起比较完整的近代司法体系,是近代陕甘司法改革的第一步;通过推广地方自治、投票选举议员、设立省级谘议局,士绅的民主意识得到了难得的一次教育和启蒙,推动了近代陕甘民主意识的发展。总之,清末陕甘新政在教育、军事、交通、工矿业、民主政治等领域进行了一定成效的建设和探索,推动了本区域乃至西北地区早期现代化的开展。同时,清末陕甘早期现代化的历程也说明,落后区域受制于地方经济条件、地域的风气、官吏的思想和作为、早期现代化路径和改革领域的选择,其现代化探索的历程更为艰难。本文通过对陕甘新政在清末新政中的地位、历史影响等问题的探讨,也将裨益于清末区域新政史,尤其是陕甘地区早期现代化史的进一步研究。
陈怡[7](2020)在《初中物理高效课堂构建中的导学设计》文中提出为了适应时代背景,全国基础教育也在不断做出调整,一线教师和研究者们为了实现全方位的教学改革,针对构建高效课堂提出了多种教学模式,其中导学案模式深受学校的青睐。在教学应用中,导学案教学不仅能够培养和加强学生的科学探究能力,还能够有效提升学生的科学探究素养,故在构建高效课堂教育背景下,本文提出了一种初中物理导学案设计的有效方法,并与本校的实际教学相配合,进行实践研究。为了更好完成本研究,笔者总结国内外导学案设计的研究现状,从而制定了研究的路线和研究方法,全文分别采用文献研究法、访谈法、对比法、调查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通过上述方法,总结了物理导学案的研究定义以及主要特征,进一步明确了在高效课堂背景下教师所需要做到的主要工作。文章同时为了让导学案设计更适用于实际教学环境,对当前初中物理教学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分别对学生以及教师群体进行了独立调查,总结导学案设计和使用中的问题。本文总结了有效初中物理导学案设计原则如下:(1)主体性原则,让学生成为课堂和学习的主体;(2)引导性原则,为学生指引方向,让学生自主学习;(3)课时化原则,明确每节课目标;(4)问题情景化原则,问题设计合理,让学生产生认知冲突;(5)层次化原则,设计要符合学生认知规律,内容做到有梯度;(6)实时性原则,导学案要根据学生特点、时代变化实时更新;(7)开放性原则,要综合学生和教师的建议,要拓展学生视野;本文进一步结合实际教学环境,明确了设计导学案的优化方案:(1)确定与叙写学习目标,依据《课程标准》以学生角度将学习目标具体化;(2)撰写与学习目标相对应的评价任务,设计任务评价要与学习目标互相对应;(3)提供学习指导建议,包括描述章节重要性以及章节关系;(4)学习过程设计不要脱离教材,让学生亲历课程的整个探究过程;(5)设置必要的学后反思;(6)注重学生科学素养的培养,拓展学生视野,引起学生兴趣。最后本文通过教师和学生的访问评价,展示导学案实施成绩对比,有效评价导学案的设计效果。
吴皓岳[8](2020)在《“履行费用过高”排除履行抗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合同法》第110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履行费用过高规则,其作用为排除债权人实际履行请求权。其对于合同本具有拘束力的冲击是相当大的,但是针对这个条文的司法解释几乎没有,学术研究也比较少见,实践中对其的适用标准及适用后的法律效果似乎模糊不清。这凸显了深入研究“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重要性。本文第一章主要分析了“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及权利的性质。近年来,国家的经济蒸蒸日上,经济效益在价值衡量中占据了越来越高的地位。同时,受西方国家“效率违约”思想制度的冲击,不少学者认为“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正当性基础正在于此。将双方的履行成本与履行收益作比较,当继续履行合同是一种极其不效率、不经济的行为时,允许一方以赔偿损失代替实际履行。而实际上“履行费用过高”的原意并非如此,其背后更多体现的是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思想,经济效率只是判断权利是否滥用的标准之一。在具体适用“履行费用过高规则”时,应当将债务人的履行费用与债权人的履行收益做比较,并在个案中综合考虑再作出审慎的判断。虽然该规则源于禁止权力滥用,而禁止权利滥用通常会导致形成权的失效,但考虑到对债务人的保护,当债务人可以选择是否提出抗辩并在其进行超义务的给付时,债权人不能拒绝受领。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具体界定标准,履行费用应当包含债务人为履行给付而支出的全部成本而非仅限于一些辅助费用,如果将履行费用做狭义理解,看似是为了避免该规则被滥用,实际上对其本身应有的规制空间也做了限缩,这样并不合理。其次,继续履行合同对债务人可能造成的无形的负担也应计入在内,这也更好地体现了禁止权利滥用的法理。在比较对象上,应当选取债权人的履行收益作为比较对象,而非债务人收益或者双方共同收益。债务人收益在德国法上通常与交易基础障碍(情势变更)规则相联系,两个规则考虑的重点并不相同。另外,双方共同收益则是过度强调了经济效益的因素,与我国尊重实际履行的基本情况不符。在判断具体两者比例是否过高时,应当以债权人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一个基点,综合考量合同中的约定、债务人是否有过错等因素,审慎地进行判断。在机会主义的合同中,通常不考虑“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介入,在债务人对履行障碍负有过错时,对其应当有更多的期待。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履行费用过高”规则适用上的问题。在满足了“履行费用过高”规则情况下,排除了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后,债务人不能据此请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债权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亦可以不解除合同履行自己的对待给付义务,请求对方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在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允许债务人主动赔偿损失。当这一规则适用上与情势变更发生竞合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提出履行费用过高进行抗辩,或者援引情势变更请求解除或变更合同,这都取决债务人的诉讼策略。
曾丹[9](2019)在《中学语文“非连续性文本”阅读教学现状与教学策略》文中提出自2011版课标引介“非连续性文本”术语以来,它就引起了中学语文教育界的广泛关注。近三次PISA阅读测评暴露了我国中学生非连续性文本阅读素养的不足和中学语文非连续性文本阅读教学的缺失。而现代社会大阅读环境中,非连续性文本阅读素养对学生而言不可或缺,因而改善其阅读教学状况就显得尤为重要。除导论和结语外,论文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章主要阐述中学语文非连续性文本阅读教学现状。本章分三节来谈:一是中学生非连续性文本阅读素养不足,其整体素养在国际对比中不容乐观,提取信息能力、运用信息解决问题的能力尤为薄弱;二是中学语文非连续性文本阅读教学缺失,主要体现在非连续性文本在语文教材中处于附属地位、非连续性文本阅读课堂教学存在普遍误区、非连续性文本阅读测评呈现无序化状态三个方面;三是对非连续性文本阅读教与学的现状进行归因分析,主要表现为教学中概念的模糊、对学科工具性的忽视、对学生个性化阅读的遏制和学生存在阅读惰性。第二章论述中学语文非连续性文本阅读教学策略。教师在把握学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而有弹性的课堂预设,灵活科学地处理课堂的动态生成,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和多元表达,与学生深度对话,捕捉生成性素材,积累教学经验,才能构建开放而富有活力的非连续性文本阅读教学课堂。同时建立常规化的非连续性文本阅读测评体系,辅助阅读教学,促进学生阅读素养的提升。第三章分析非连续性文本阅读的中考命题方向及应试策略。非连续性文本阅读的中考命题意图趋向多种能力的综合考查,试题类型将以“非连续性文本群文阅读”为主,答案及评分标准倾向能力层次的区分。依循命题方向,为学生提供信息提取、信息分析整合、信息加工运用、信息反思评价和语言文字表达的应试策略指导。
鲍新则[10](2019)在《论刑事违法性》文中研究指明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自苏俄刑法将这两个概念传入我国以来,都给予了其积极的评价意义,两者均为成立犯罪而作出了各自的贡献。刑事违法性与所谓的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如出一辙,都强调定罪量刑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这显然是不言而喻的。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过程中被视为是一个“坏孩子”,学界名流尝试以法益概念替代之,但法益概念的尴尬之处恰恰在于其位于犯罪构成理论之外却成为了排除犯罪体系之外的一个要素。刑法理论受到刑法典的制约,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表面含义,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将社会危害性视为排除犯罪的考虑因素,这是一个不容忽视和回避的事实。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是不定罪、不处罚,而刑事违法性在这一方面与罪刑法定原则遥相呼应,与此同时受二次性违法性理念的观照,刑事违法性也具备否定性的评价意义,即不定罪、不处罚的内在含义,只是刑事违法性是法内排除事由,而社会危害性是法外排除事由,进而刑事违法性又与刑法解释休戚与共,从而贯彻了整个刑法理论的框架和结构。现代刑法理论继承和发展了近代刑法理论的诸多理念、制度和技术,李斯特对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的划分也在某种程度上为现代刑法奠定了基础,苏俄刑法继承了形式违法的观念,却没有兼顾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近年来,德日刑法理论已在我国刑法学界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之势,罔顾域外理论的成果随意牵强附会或者不管三七二一而囫囵吞枣均是极端的治学态度。四书中有“极高明而道中庸”、亦有“叩其两端而竭焉”,这些看似传统而保守的治学态度却不失为当代刑法的突围方式,本文在秉承刑事违法性以刑法典定罪量刑为准绳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刑事违法性有法内通过刑法解释排除犯罪的功能,而这一定位其来有自,传承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在于不定罪、不处罚,看似矛盾的两种功能实则凸显了刑事违法性的否定性潜质,换言之,这是一个动态且发展的概念。诚然,这方面借鉴了大陆法系实质违法性的概念,但刑事违法性不同于大陆法系先形式后实质的人为幻想,而是入罪与出罪交织在一起,最后还须有赖专业司法人员的判断而得出结论,刑事违法性为其专业判断提供了一条路径和方法。第一章阐述了刑事违法性的发展史,这一概念源于《苏俄刑法典》有关犯罪的概念,刑事违法性不难理解是认定犯罪的准绳,但如此一来极易与犯罪构成理论相混淆,其实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理论是从不同视角审视犯罪行为,共同构筑了刑法学理论的基石。大陆法系国家三阶层体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犯罪概念的代名词,这是一个认定犯罪的过程,而我国继承了苏维埃时期对于犯罪概念的定义,就法典而言是立法者的角度,就法的属性而言是统治阶层对法的认识,犯罪构成是司法者如何适用法典的思维方式,并且犯罪构成是一个理论产物。刑事违法性理论贯通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犯罪论体系之间的联系,我国古代虽然有以法治罪的传统,但最高统治者显然可以法外开恩或法外施刑,这都是对法治极大的破坏和颠覆。重刑主义是我国古代刑罚的主旋律,不仅刑罚的数目繁多,执行刑罚的手段也颇为残忍,汉代统治者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但在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同时无疑加重了身体刑的刑罚量,从而导致“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于此《春秋决狱》就是为减轻刑罚而对律例作出的解释。但历来认为《春秋决狱》混淆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界限,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观念却又深入人心,因此古代社会之“礼”在某种程度上就相当于现代社会之“法”,只是“法”的前提是人人平等,而“礼”却公开宣扬人之间的不平等,即宗法等级血缘。因此,我国古代社会没有罪刑法定原则滋生的土壤,依法治罪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表面含义,其根本精神在于不定罪、不处罚,比附原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没有法律依据如何适用法律裁决案件的特殊情形,比附原则也为类推解释埋下了恶果,即法无明文规定未必不是犯罪。苏俄的刑事违法性显然止步于其表面含义,在法律地位上也无法与社会危害性相抗衡,后者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大陆法系国家对违法性概念的探究拓宽了其外延,在司法上也恪守了刑法是治理社会痼疾的最后一道防线。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不法”概念,并且认为只有犯罪才是真正的“不法”,此后大陆法系国家始终纠缠于“不法”和“违法”的殊同而论着迭出,但解释的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现今“违法”已是“不法”的下属概念而普遍得到学界的认同,除此以外并不能在内容上严格区分两者的差别。黑格尔的“不法观”在哲学层面并不是侧重于认定犯罪行为,而是进一步阐释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合理性。黑格尔和康德在刑罚上均主张报应论思想,只是黑格尔在康德等量报应的基础上提出了等价报应的观念,并且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是对其自由意志的尊重,因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际已然知晓一旦行迹败露便会受到法律的审判和制裁,而具有自由意志的行为人已经接受了将来可能面临的惩罚。现代刑法学大家李斯特受黑格尔法哲学观念的影响,在刑法上确立了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这一对概念,但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而不是何者为第一性现象和本质的联系。此后,耶赛克继承并发扬了李斯特对违法性的认识,但其指出违法性是一个无法得到证实的概念,因为它的用意是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有借助于违法性家族的具体阻却事由才能充分彰显违法性对阻却成立犯罪的作用。当代刑法学家罗克辛不仅创立了客观归责体系,其大有取代三阶层之势,而且进一步细化了有责性的属性,融刑事政策于犯罪论之中,从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理论大厦。我国在研习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之时最难理解的部分便是有关违法性的内容,这对于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刑事违法性是苏俄刑法的产物,而违法性是大陆法系国家提出的概念,鲜有学者讨论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均在各自语言体系下形成了一套独立的制度,貌似井水不犯河水,但偏偏我国既有苏俄刑法的历史传统,又有学习法治先进国家的雄心壮志,这就成为一个绕不过去的坎而不得不坦然面对的理论难题。“法益”概念原先是取代犯罪客体的外来名词,如今又成为了违法性的本质之一,与之相对的是“规范”概念对维护秩序的优先性,与此同时诞生了诸多针锋相对的概念,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等。我国对违法性概念继受和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上述概念和理论在我国刑法学界由陌生走向成熟,甚至引发了所谓的学派之争。但总的来说,我国刑法对刑事违法性概念本身欠缺深入的理解和发挥,对大陆法系的违法性概念也一知半解甚至以偏概全,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后者取代前者,鉴往知来不失为了解这两个概念的探究路径,至于孰优孰劣还受到我国现有刑法典的制约。第二章从我国《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的定义出发总结出犯罪的三大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传统教科书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概念的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及至应受刑罚惩罚性则语焉不详。随后又有观点认为,应该对犯罪概念采取二分法,即立法上强调社会危害性,而司法上推崇刑事违法性,至此应受刑罚惩罚性仍旧是可有可无的概念。殊不知,刑法区别于他法的关键之处恰恰在于应受刑罚惩罚性,因为刑罚由犯罪所触发,同时是惩处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刑法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动态的平衡,严格划分立法和司法固然有利于认清刑法的样态,但这又何尝不是先入为主的征兆,理论与实践也是在静态层面上渐行渐远。刑事违法性是连接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桥梁,在入罪方面应以刑事违法性为判断标准,准确适用刑法条文,反复论证犯罪行为和各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匹配程度,即使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还有《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照,如若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妨不以犯罪论处,即使社会危害性相当还可以进一步考察是否有动用刑罚的必要,如此一来也将《刑法》第37条纳入其中,从而体现了慎用刑罚的现代法治精神。于此,必须理清这三个概念彼此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改变原先对社会危害性随意出入人罪的偏见,重新发现或者说唤醒应受刑罚惩罚性应有的价值,不然行政处罚与刑罚有诸多重合之处,两者之间又何来“质”的区别。此外,刑事违法性与各罪构成要件之间又有诸多联系,大陆法系在这方面不乏新的创建和新的理论贡献,这些理论和观点应该引起我国刑法学界的注意和回应。法律语言固然有其特殊性,即所谓的法言法语,但这些语言归根结底还是日常语言的组成部分,法律脱离概念显然也无法构成体系,因此界定相关刑法概念与其适用范围是当务之急,但这其中不能忽视人对法律的创造和理解。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并非从内涵到外延完全一致的概念,所以有必要重新界定两者的适用范围和所要表达的意义和效果。概言之,犯罪构成是刑法总则特有的概念,它不是对具体罪名的拆分而是在一般意义上人如何认识和理解犯罪的路径与方法,至于构成要件则是一个刑法分则所独有的概念,在构成要件之前必须加上前置定语,即某罪的构成要件不然无法为人所理解和适用,每个个罪构成要件之间也略有差别,甚至还有经学理上增添的隐性要素,但这些内容的增删还是为了贯彻立法上刑法谦抑性的精神,严格控制刑法的适用范围,避免伤及无辜。刑事违法性是构成要件的先导,与其打造无懈可击的犯罪论体系,不妨深入考察构成要件的属性和功能。在观念上明确刑事违法性是判断刑事犯罪的唯一准绳,社会危害性不应凌驾于刑事违法性而扩张适用刑法,以此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应受刑罚惩罚性才是刑法真正的底色,只有刑罚具备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权限,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剥夺他人生命,它的严厉性正是体现在对人自由和生命的处罚,而这两方面是人之为人的基础和前提,唯有充分认识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内涵,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等倡导刑法应当宽容的精神才不至于流于形式,成为司法上呐喊的旗号而背地里依然坚信治乱世、用重典的惯性思维。因为实证主义已经表明“杀人立威”、“重刑治吏”法律效果有限,反倒在无意间传播了强权政治的意识形态,开启了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潮。在实践上坚持犯罪构成是理论构造,不同司法机关判断同一犯罪行为的出发点略有差异,但这其中理应兼顾刑事政策、排除犯罪事由等因素考量,重视刑事违法性所具有的法内出罪机制和社会危害性所特有的法外出罪机制,同时必须秉持刑法理论受到刑法典的制约,在司法上不宜以其他国家所设立的条款随意评价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如若司法上的结论明显违背绝大多数人的常识,专业司法人员也认为该条款显失公正,这一现象足以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而启动修法程序,除此之外,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直接依据应是我国刑法典的明文规定,这也是刑事违法性积极的一面,限制或避免法外施刑。然而,大陆法系对违法性的研究对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即不断探究实质违法性的出罪可能性方案。刑事违法性还有法内出罪的可能性,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换言之,刑事违法性也有消极的一面,在这方面大陆法系的违法性理论相较于我国刑事违法性的单一功能更为精致和深入。第三章按图索骥、探赜索隐对“非法”、“”违反……规定”进行了分门别类的梳理,两者在某些方面具有相同的含义,“非法”的言外之意即存在合法的情形或其他例外情形,“违反……规定”旨在揭示其违反的前置性规定,这也体现了刑法的二次性违法性特征。换言之,刑事违法性具有滞后性的特征。“非法”一词还有客观和主观之分,客观的非法行为其侧重点依然在于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和运用,而主观的非法心理又依赖于客观行为而作出推测,因此只要行为人明示其行为之合法性便自然抵消行为的非法属性。现实世界并非非黑即白,生活中常常存在所谓的灰色地带。法律的漏洞或真空状态并不能掩饰这类行为的轨迹而使执法者熟视无睹,有些时候必须以现有法律对此作出相应的评价,但不能无的放矢,为了惩罚而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从而随意解释刑法,这也是“非法”一词潜在的提示作用。“违反……规定”的初衷旨在提示刑法的前置性法律规范,但由于刑法典过于笼统的表达方式致使司法人员无法明确得知具体的前置性规定,现实中反而疏忽了对前置性规定的检视从而不排除出于他法而入于刑法的情形,原本起到限制作用的立法语言在实践中却无法操作和执行,这也进一步导致刑法的诸多理念止步于理论而不敢奢望对实践有所裨益。从刑法上而言,任何犯罪都是法定的,但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分类方式已经深入人心,自然犯着重于伦理道德方面的犯罪行为,法定犯又称为行政犯,该类犯罪全面贯彻了刑法的二次性违法性理论,即存在与刑法相对的行政违法或违规行为。但加罗法洛强调自然犯罪的利他情感是从惩罚的必要性以及生物研究的角度所作的分类,他是实证派犯罪学的集大成者,龙勃罗梭过度专注于犯罪人的生理特征,菲利极度重视社会环境对犯罪人潜移默化的影响。加罗法洛综合了前人的实证结论辅之以犯罪是对人类情感的侵害而非对权利的破坏,因此针对非自然犯罪只能堵不能疏。自然犯只能与非自然犯相对,而行政犯又得力于德国学者对“行政刑法”这一概念的开拓,商品经济的崛起又催生了“经济犯”在当代刑法学研究中的热度,社会分类的细化势必导致刑法外延不断扩大从而诞生诸多新型领域的犯罪类型,眼下人工智能犯罪即如是。违法要素以人为参照对象亦有主观和客观之分,主观违法要素派生出目的犯、倾向犯和表现犯。目的犯根据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又可以分为断绝的结果犯和短缩的二行为犯,但无论如何辨析这类犯罪的行为方式终究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若缺乏这类特定的犯罪目的则不能构成相应的犯罪。同时有些目的也是此罪与彼罪的关捩点。违法要素的关键在于欠缺这些要素则不构成犯罪,因此在司法上必须正视这些限制犯罪成立的要素,不能因为这些要素难以得到有效的证明而人为地降低了证明标准或者截短了构成要件,从中也不难发现违法要素并非是固定不变的静态条件,但它的动态发展也不是刑法可以恣意解释的缘由,刑法应当立足于严格解释,该规定赫然记录于法国刑法典之中。至于倾向犯和表现犯实无区分之必要,倾向犯主要是指猥亵类犯罪,表现犯专指与证人作证有关的犯罪,与其研究这两个神秘且鲜为人知的概念,不如直接单刀直入研究其项下的具体罪名,毕竟这两类犯罪尚无宏观研究之必要,而且这一分类与域外刑法典的罪名设置息息相关,盲目照搬国外的研究成果只会自寻烦恼甚至于穷尽本国刑法典而牵强附会,世界的眼光其最终的落脚点是中国的问题。客观违法要素是一个普遍散见于刑法典却没有得到理论足够重视的现实问题,这些要素不仅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而且间接影响量刑之轻重。陈兴良教授早年提出了罪量要素,主要是指数额和情节,即这两个要素应当被视为成为犯罪不可或缺的条件,但国外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论调引起了国内学者高度的关注,认为立法上的罪量要素是不得已之举,更有甚者认为唯有驱逐这些条件才能与法治发达国家等量齐观。罪量是司法上不容忽视的实在问题,罪量也是刑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等量级的博弈,不同的立法模式导致对罪量因素的不同理解,国外立法例之轻罪在某种程度上均由我国行政处罚所替代,《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为数不少犯罪的表现方式与《刑法》如出一辙,而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处罚的效果不同,由此产生了不同的社会评价和法律后果。以往的研究着重于对情节和数额的具体适用问题而忽视了这两要素影响犯罪成立的特殊地位,如果以违法性为切入点则不难发现没有达到罪量要求的行为同样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不能对此适用加重处罚的条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法的张力,减少刑罚总量。第四章对大陆法系有关违法性概念的诸多理论进行了逐一的辨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国现有犯罪论体系没有客观违法性滋生的土壤,保安处分不是我国刑罚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观违法性强调行为附属于人的主体性特征,即行为是主体的产物,脱离主体则没有行为存在的空间,但法律上的主体概念本应指具体、实在的个人,但由于我国承认单位犯罪的主体属性又赋予了主体一定程度上抽象的意义。形式和实质是对违法性功能的具体阐释,这对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构建具有重大意义,形式和实质的不同定位分别构筑了刑事违法性的观念、制度和技术,在观念上定罪量刑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反之,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定罪量刑。在制度上存在法内排除犯罪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最为典型,在技术上有主客观违法要素,从构成要件的角度视之是成立犯罪的条件,但从刑事违法性的角度来看,没有这些要素断然不构成犯罪。二次性违法性理论也体现了刑事违法性在理论上掣肘刑法扩张适用的现实司法环境,这些理论均揭示了刑法自身的否定性能量和消极作用,如何在司法上将刑法与前置性法律规范的匹配适用落到实处是未来刑事司法的努力方向之一。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最大的分歧在于违法性,而这一差异体现了对违法性的认识,我国的刑事违法性暗含了适用刑法的积极作用,而大陆法系的违法性却彰显了刑法自身的否定性能力,这也是我国刑事违法性概念不曾包含的内容和外延。但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却又自相矛盾,因为它的内容仰仗于违法阻却事由,并且将其一并置于犯罪论体系之内,而我国的排除犯罪事由在结构上位于犯罪构成理论之外,这一里一外便生发出大陆法系阶层论之逻辑性、位阶性等诸多优点。违法性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不啻为阻却违法事由的代名词,显然各国有关阻却违法事由的构成要件大同小异,只是在处罚结果方面相去甚远,然而他国的理论得益于他国刑法典的特殊规定,我国刑法典没有与此相关的法律依据。此外,各国不同的诉讼模式又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违法性理论的隔阂,阻却违法事由是一套独立的制度设计,它必须可以在诉讼上得到证成,并且明确由谁证明,证明到何种程度,不能证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第五章是有关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实践展开,首先肯定了这一理论的积极作用在于确立了定罪量刑的准绳和标尺;其次重申了该理论与罪刑法定原则一脉相承,充分阐释了不定罪、不处罚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再次强调了“但书”规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而免予刑事处罚具有刑事违法性;最后归纳为自由刑才是刑罚的根本体现。刑罚的直接依据来源于对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否定与肯定之间存有内在的转化关系,从否定犯罪到否定之否定而肯定犯罪的成立经历了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实践展开,这相比于大陆法系从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的路程具有更加深刻的意义。换言之,从否定到肯定才真正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并且这一肯定其来有自,也与诉讼上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之后而符合各罪构成要件的证明标准休戚相关,这一理论不仅贯通了刑法自身的体系架构,并且触类旁通媾和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鸿沟。重新检视“但书”规定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的意义,明确“但书”规定也是一类独特的出罪事由,它既有法内依据同时兼有法外考量因素,这也突出了刑法明确性与灵活性之间的适度性空间。综上所述,刑事违法性具有一体两面的作用,但否定作用更甚于肯定作用,它往上承接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向下开启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应受刑罚惩罚性,以此区别于行政处罚,而不只流于意识形态上两者存在“质”的差别却又欲言又止“质”在何处。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内容主要涵盖法内出罪事由、类罪中的主客观违法要素以及“非法”和“违反……规定”的罪状表述,它的外延既与刑法的前置性法规相匹配,又在程序上为刑事诉讼活动指明方向,因此准确重识刑事违法性理论的价值也是本文的意义之所在,于此刑事违法性的概念由于存在动态发展的特点,唯有借鉴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达,具体指欠缺刑事违法要素的行为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以及无法排除违法要素的行为以各罪的构成要件为准,且严格解释构成要件要素。
二、一劳永逸的邮票制作方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劳永逸的邮票制作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1)邮票防伪与邮票造假的长期博弈(论文提纲范文)
早期邮票防伪方式 |
单色雕刻凹版邮票代表——纪33 |
如何把邮票防伪的武器交给老百姓 |
一、保持和改进传统防伪技术 |
二、不断使用和创新防伪技术 |
创新邮票用纸、异形齿孔 |
防伪油墨与调频加网 |
(3)科学普及文本语体特征的再现 ——《成功要素:建筑作品集指导手册》(第五、六章)的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翻译任务描述 |
1.1 任务简介 |
1.2 文本分析 |
1.2.1 文本外因素分析 |
1.2.2 文本内因素分析 |
第2章 翻译过程描述 |
2.1 译前准备 |
2.1.1 翻译文本的选择 |
2.1.2 翻译计划的制定 |
2.1.3 翻译工具的准备 |
2.1.4 翻译理论与策略 |
2.2 翻译实践过程 |
2.3 译后事项 |
2.3.1 自我审校 |
2.3.2 他人审校 |
第3章 案例分析 |
3.1 书面语体特征的再现 |
3.1.1 整合性特征的再现 |
3.1.2 分离性特征的再现 |
3.2 口语体特征的再现 |
3.2.1 片段性特征的再现 |
3.2.2 参与性特征的体现 |
第4章 翻译实践总结 |
4.1 翻译收获与体会 |
4.2 翻译的不足与反思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原文与译文 |
致谢 |
(4)谨防刑法规定过度精细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过于精细的刑法规定不合乎哲学原理 |
(一)有悖质量相统一理论 |
(二)违反辩证认识论理论 |
二、过于精细的刑法规定不合乎法理学原理 |
(一)违背法的稳定性理论 |
(二)违背法的模糊性理论 |
(三)违反法的精简性理论 |
三、过于精细的刑法规定桎梏法学实践 |
(一)加大刑法适用上的困惑 |
(二)添增刑法学习上的困惑 |
四、过于精细的刑法规定不合乎刑法方法思维 |
(一)有悖类型化思维 |
(二)有悖协调性思维 |
(三)有悖解释论思维 |
(5)A市邮政集邮产品营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框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问卷调查法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顾客价值与顾客满意度 |
一、顾客价值 |
二、顾客满意度 |
第二节 STP战略与新产品开发 |
一、STP战略 |
二、新产品开发 |
第三节 口碑营销 |
一、口碑营销概念 |
二、顾客口碑与集邮行为 |
第三章 A市邮政集邮业务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A市邮政集邮业务简介 |
一、A市邮政公司简介 |
二、A市邮政集邮业务 |
第二节 A市邮政集邮业务营销现状 |
第三节 顾客价值和顾客满意度调查 |
一、A市邮政集邮产品顾客价值的维度 |
二、问卷设计 |
三、数据收集 |
四、数据分析 |
五、调查问卷顾客价值分析 |
第四节 A市邮政集邮业务面临的营销问题 |
第五节 A市邮政集邮业务营销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A市邮政集邮业务营销策略 |
第一节 市场细分策略 |
一、根据集邮产品主题细分市场 |
二、根据集邮产品价格细分市场 |
三、根据客户需求细分市场 |
第二节 A市邮政集邮业务新产品开发策略 |
一、新产品创意的产生 |
二、产品开发 |
三、商品化 |
第三节 A市邮政集邮产品口碑营销策略 |
第四节 顾客价值与营销策略创新 |
一、产品策略 |
二、服务策略 |
第五章 A市邮政集邮业务营销策略保障措施 |
第一节 营造集邮文化氛围 |
一、加强集邮文化宣传 |
二、举办集邮协会活动 |
第二节 完善客户营销维护机制 |
一、细分客户分层营销 |
二、公平分配稀缺资源 |
第三节 加强员工团队建设工作 |
一、加强员工培训工作 |
二、完善绩效考核体系 |
第六章 结论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A市邮政集邮产品顾客满意度问卷调查 |
致谢 |
(6)现代化的发轫与波折 ——清末陕甘新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前史 |
(一) 清末新政史视野下的陕甘新政研究 |
(二) 清末陕甘新政宏观领域的研究与评价 |
(三) 清末陕甘新政具体领域的研究与评价 |
(四) 清末陕甘新政史研究的局限 |
三、选题意义、研究基础和学术创新 |
(一) 选题意义 |
(二) 研究内容 |
(三) 主要研究理论与史料基础 |
(四) 重点难点和学术创新 |
四、研究范畴的界定 |
第一章 清末新政前后的陕甘社会、经济与政治状况 |
第一节 清末陕甘辖区与地理状况 |
一、清末陕甘两省辖区 |
二、清末陕甘地理条件 |
第二节 清末陕甘人口与经济状况 |
一、清末陕甘人口数量的考证与分析 |
二、清末陕甘经济和税收状况 |
第三节 洋务运动时期的陕甘早期现代化 |
一、近代陕甘军用工业的萌芽 |
二、近代陕甘民用工业的萌芽 |
第四节 清末陕甘督抚群体与区域新政 |
一、新政时期的陕甘督抚群体结构与人事变迁 |
二、陕甘总督群体及其新政作为 |
三、陕西巡抚群体及其新政作为 |
四、陕甘督抚群体特征与区域新政影响的探讨 |
第二章 清末陕甘新政与军事现代化 |
第一节 清末陕甘军事状况与早期军事现代化 |
一、清末陕甘旧军的裁减 |
二、甲午战后陕甘旧军的现代化编练 |
第二节 清末新政时期陕甘新军的编练 |
一、八旗及防练勇营的进一步改编 |
二、陕西新军的编练 |
三、甘肃新军的编练 |
第三节 陕甘各级军事学堂的创办和人才的培育 |
一、武备学堂的创设 |
二、陆军中小学堂的创设 |
第四节 陕甘军事现代化的成效与缺憾 |
一、陕甘军事现代化的成效 |
二、陕甘军事现代化的缺憾与反思 |
第三章 清末陕甘新政时期的教育文化革新 |
第一节 清末新政时期高等学堂的创办与发展 |
一、旧书院的改建与陕西宏道大学堂的创设 |
二、陕西大学堂与甘肃大学堂的创立 |
三、陕甘师范学堂的创设 |
第二节 陕甘课吏馆与法政学堂的创立 |
一、陕西课吏馆与法政学堂 |
二、甘肃课吏馆与法政学堂 |
第三节 清末新政时期陕甘中小学堂与专门学堂的创设 |
一、陕甘中小学堂的创立 |
二、各类专门学堂的创立 |
三、驻防中小学堂的创立 |
四、存古学堂的创立 |
第四节 清末陕甘近代教育机构的创立 |
一、陕西学务处与学务公所 |
二、甘肃学务处与学务公所 |
第五节 清末陕甘留学教育的起步和发展 |
第六节 清末陕甘新闻报刊事业的创办 |
第四章 清末新政时期陕甘经济现代化 |
第一节 陕甘近代农工商业的创办 |
一、洋务企业的恢复和续办 |
二、清末陕甘矿产资源概况与开发 |
三、陕西延长油矿的创办与发展 |
四、劝业道和工艺推广机构的成立 |
五、清末新政时期陕甘实业发展 |
六、清末新政时期陕甘农工商业发展的评价 |
第二节 清末新政中陕甘税收金融改革 |
一、试办官盐和盐斤加价 |
二、土药加厘及禁绝鸦片 |
三、百货统捐改革 |
四、裁官节费 |
五、清末陕甘金融机构的筹办与币制改革 |
第五章 清末陕甘新政中的交通与邮电建设 |
第一节 清末新政时期陕甘电报、电话事业发展 |
一、洋务运动时期陕甘电报业的创立 |
二、清末新政时期陕甘电报业的拓展 |
三、陕甘电报统归官办 |
四、陕西电话公司的创立 |
第二节 清末新政时期铁路的倡议与筹修 |
一、清末西北铁路的倡议与规划 |
二、清末西潼铁路的筹修与失败 |
第三节 清末陕甘邮政的创建与发展 |
一、清末陕甘邮政的创立与发展 |
二、清末陕甘邮政邮员的管理 |
三、邮员的薪资和晋升 |
四、陕甘邮政的管理和运作 |
五、陕甘邮政中的外籍人员 |
第四节 兰州铁桥的兴修及近代甘肃航运的筹办 |
一、兰州铁桥的兴修 |
二、近代甘肃航运的筹办 |
第六章 清末陕甘法政改革与预备立宪 |
第一节 清末陕甘巡警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
一、清末陕甘巡防队与巡警制度的探索 |
二、陕西巡警制度的建立 |
三、甘肃巡警制度的建立 |
第二节 清末陕甘司法机构的设立与发展 |
一、清末陕西各级审判厅、检察厅的创设 |
二、清末甘肃各级审判厅、检察厅的设立 |
第三节 清末预备立宪和陕甘谘议局的创办 |
一、清末陕西谘议局的创立和地方自治事业 |
二、清末甘肃谘议局的创立和地方自治事业 |
三、清末陕甘谘议局与民主意识的发展 |
余论: 落后区域的早期现代化之路——清末陕甘新政的历史审视 |
一、变与不变: 清末陕甘新政历史成效的两个维度审视 |
二、清末陕甘新政历程中的制约因素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初中物理高效课堂构建中的导学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2 导学案设计的理论基础 |
2.1 导学案概述 |
2.2 高效课堂概述 |
2.3 相关理论基础 |
3 初中物理导学案设计存在的问题调查分析 |
3.1 调查方案 |
3.2 导学案设计中的问题 |
3.3 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
4 导学案在初中物理教学中的有效设计 |
4.1 导学案设计的原则 |
4.2 导学案的优化设计 |
4.3 以《科学探究:凸透镜成像》为例 |
5 导学案评价 |
5.1 访问评价 |
5.2 优化导学案实施成绩对比 |
5.3 优化后物理导学案的优缺点 |
6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履行费用过高”排除履行抗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履行费用过高”的定性 |
第一节 正当性基础探究 |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合理性 |
二、经济效益的考量之不足 |
三、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我决定的尊重与我国归责原则不符 |
第二节 履行费用过高性质的认定 |
一、抗辩说 |
二、抗辩权说 |
三、评析 |
第二章 履行费用及其过高的界定 |
第一节 费用的范围 |
一、金钱或可用金钱衡量之物 |
二、无形费用 |
三、执行上的费用及负担不应计入履行费用 |
第二节 履行费用的比较对象 |
一、债务人利益 |
二、双方共同利益(社会利益) |
三、债权人利益 |
第三节 “过高”的判断标准及影响因素 |
一、预先的风险分配优先 |
二、以履行费用与债权人收益达到一定比例作为基准点 |
三、债务人有过错 |
第三章 “履行费用过高”的适用 |
第一节 适用“履行费用过高”的法律后果 |
一、排除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 |
二、债权人享有解除权 |
第二节 与情势变更发生竞合时应当由当事人自主选择 |
一、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更为缓和 |
二、履行费用过高规则诉讼结构更简洁 |
三、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中学语文“非连续性文本”阅读教学现状与教学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思路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中学语文非连续性文本阅读教学现状 |
第一节 学生非连续性文本阅读素养不足 |
一、整体素养不容乐观 |
二、信息提取能力相对薄弱 |
三、运用信息解决问题的能力欠缺 |
第二节 非连续性文本阅读教学缺失 |
一、非连续性文本在教材中处于附属地位 |
二、课堂教学存在普遍误区 |
三、测评呈现无序化状态 |
第三节 中学语文非连续性文本阅读教学现状归因 |
一、概念的模糊 |
二、对学科工具性的忽视 |
三、对个性化阅读的遏制 |
四、学生的阅读惰性 |
第二章 中学语文非连续性文本阅读教学策略 |
第一节 进行充分而有弹性的课堂预设 |
一、把握学情,明确目标 |
二、关注生活,整合素材 |
三、多元阅读,迁移转换 |
四、巧设活动,任务驱动 |
第二节 灵活科学地处理课堂的动态生成 |
一、鼓励积极参与和多元表达 |
二、深度对话,激发高级思维能力 |
三、适当调整预设,捕捉生成性素材 |
第三节 建立常规化的非连续性文本阅读素养测评体系 |
一、一教一测,配套练习 |
二、依循学情,分层任务 |
三、多样素材,灵活设计 |
四、能力导向,综合评价 |
五、尊重个性,丰富答案 |
第三章 非连续性文本阅读的中考命题方向及应试策略 |
第一节 非连续性文本阅读的中考命题方向 |
一、综合考查多重能力 |
二、“群文阅读”成主要试题类型 |
三、依据能力层次评分 |
第二节 非连续性文本阅读的中考应试策略 |
一、信息提取策略 |
二、信息分析整合策略 |
三、信息加工运用策略 |
四、信息反思评价策略 |
五、语言文字表达策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论刑事违法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刑事违法性的发展史 |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概念的滥觞 |
一、刑事违法性:一个概念的提出 |
二、刑事违法性:一个空洞的法治符号 |
三、中国古代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阙如 |
第二节 违法性概念的起源和流变 |
一、黑格尔的不法观 |
二、违法性的扩张史 |
第三节 我国对违法性概念的继受和发展 |
一、域外刑法理论对我国的影响 |
二、法益侵害的违法性本质观 |
三、规范违反的违法性本质观 |
第二章 刑事违法性外部关系论 |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
一、立法的考察 |
二、司法的考察 |
三、社会危害性不应凌驾于刑事违法性之上 |
第二节 刑事违法性与应受惩罚性的关系 |
一、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
二、罪刑关系 |
三、可罚的违法性没有抵消刑事违法性 |
第三节 刑事违法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
一、犯罪构成的属性 |
二、犯罪论体系的多样性 |
三、犯罪构成是确立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依据 |
第三章 刑法分则中的违法要素 |
第一节 “非法”一词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
第二节 “违反……规定”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
一、《刑法》第96条规定 |
二、刑法典中的“规定” |
三、犯罪分类对刑事违法性的影响 |
第三节 其他违法性要素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
一、主观要素 |
二、客观要素 |
三、检视罪量要素的存废 |
第四章 对违法性及其相关概念的批判 |
第一节 违法性没有主客之分 |
一、客观违法性是理论之需 |
二、形式和实质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
三、主观违法性是司法实务必须考量的因素 |
第二节 二次性违法性理论的有限性 |
一、二次性违法性理论的出罪功能 |
二、二次性违法理论立足于违法的相对性 |
三、二次性违法理论的前置性法规 |
第三节 违法性和阻却违法事由之间的鸿沟 |
一、阻却违法事由具有独立性 |
二、诉讼模式决定违法性的证明责任 |
三、违法性理论是阻却违法事由的存在根据 |
第五章 刑事违法性的实践展开 |
第一节 我国刑事违法性与大陆法系违法性的殊同 |
一、规范与价值的矛盾 |
二、内容受到形式的限制 |
第二节 刑事违法性是成立犯罪的标准 |
一、刑事司法的依据是刑事违法性 |
二、刑事违法性和罪刑法定原则相辅相成 |
三、出罪事由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
第三节 “但书”规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
一、“但书”出罪的事由 |
二、“但书”的出罪机制 |
三、“但书”与超法规阻却事由的关系 |
第四节 免予刑事处罚具有刑事违法性 |
一、刑事责任源于刑事违法性 |
二、反观非刑处置的联想 |
三、自由刑是刑事违法性的主要表现形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一劳永逸的邮票制作方法(论文参考文献)
- [1]邮票防伪与邮票造假的长期博弈[J]. 刘建辉. 集邮博览, 2021(12)
- [2]基于荷兰纸币的票券设计研究[D]. 洪阳. 合肥工业大学, 2021
- [3]科学普及文本语体特征的再现 ——《成功要素:建筑作品集指导手册》(第五、六章)的翻译实践报告[D]. 张晗. 大连外国语大学, 2021(02)
- [4]谨防刑法规定过度精细化[J]. 熊永明. 政法论丛, 2021(01)
- [5]A市邮政集邮产品营销策略研究[D]. 彭志国.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5)
- [6]现代化的发轫与波折 ——清末陕甘新政研究[D]. 武端利. 陕西师范大学, 2020
- [7]初中物理高效课堂构建中的导学设计[D]. 陈怡. 西南大学, 2020(01)
- [8]“履行费用过高”排除履行抗辩研究[D]. 吴皓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中学语文“非连续性文本”阅读教学现状与教学策略[D]. 曾丹.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2)
- [10]论刑事违法性[D]. 鲍新则.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