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俄罗斯森林法综述(论文文献综述)
刘靖文[1](2021)在《世界主要玉米生产国生产与出口潜力研究》文中提出国家取消玉米临时收储制度后,国内玉米供需形势发生逆转。随着玉米消费需求刚性上涨、种植面积调减以及去库存工作的结束,玉米供需紧平衡将持续,产需缺口有扩大趋势。为了保障中国玉米的长期供应安全,弥补国内供需缺口,寻找稳定、可靠、持续的玉米供应来源,本文对世界主要玉米生产国的玉米生产与出口潜力进行研究。本文在对国内外玉米供需与贸易的历史和最新数据进行比较详实的统计分析基础上,运用GAEZ模型从播种面积潜力和单产提升潜力两个方面入手,分别测算了中国及世界主要玉米生产国在2020S的玉米生产潜力,并归纳了各自玉米生产的制约因素。其次通过构建随机前沿引力模型分析了世界主要玉米生产国的玉米出口潜力情况。并从贸易合作角度出发,结合生产与贸易情况将世界主要玉米生产国分为成熟发达地区、发展繁荣地区、新兴成长地区和发展滞后地区四个类型。主要得出以下研究结论:中国玉米产需缺口有扩大趋势,未来玉米净进口将是常态化,世界玉米总供给整体大于总需求,供需格局向宽松转变;黄淮海平原夏播玉米区的玉米生产潜力最大,占中国玉米总生产潜力的47.94%,青藏高原玉米区的玉米生产潜力最小,仅占中国玉米总生产潜力的0.86%,虽然中国有一定的玉米生产潜力,但将玉米生产潜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中会受到政策引导、玉米收益变化、转基因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充分利用国际玉米市场进行余缺调剂显得十分必要;世界主要玉米生产国玉米生产潜力由大到小的国家排序为:美国、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南非、巴拉圭、俄罗斯、乌克兰、罗马尼亚、加拿大、法国、匈牙利,基础设施、物资投入、劳动力、自然环境等因素是制约世界主要玉米生产国生产潜力释放的重要原因;美国属于成熟发达地区,加拿大和法国属于发展繁荣地区,巴西、阿根廷、墨西哥、乌克兰、俄罗斯、罗马尼亚、匈牙利属于新兴成长地区,巴拉圭、南非属于发展滞后地区。结合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五个方面的政策建议:一是从稳定国内玉米播种面积、降低玉米生产成本和加快科技创新三个方面,坚持“以我为主、立足国内”,提升中国玉米生产效率;二是从玉米进口来源和形式两个方面,优化玉米进口贸易格局,促进供应来源的多元化发展;三是针对成熟发达地区、发展繁荣地区、新兴成长地区和发展滞后地区的国家,分别实施差异化的玉米贸易合作策略,构建多元化全球粮食供应体系;四是从完善政策体系、加强财政税收支持、参与全球化治理三个方面,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引导农业企业“走出去”。五是开发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潜力,合理利用期货市场,探索建立全球粮食交易中心,加强对重点产品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掌控,提高粮食定价权与话语权。
李晗晗[2](2021)在《“一带一路”国际森林碳交易市场构建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满足建设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我国作为世界能源生产大国和消耗大国以及高二氧化碳排放量国家,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迫切要求推进我国在世界范围内促成环境保护合作的进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国家产业结构较为粗放或急需面临转型,碳排放需求大,碳市场的建设一定程度上能推动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具备一定的可行性。构建统一性国际碳市场作为我国政府一项重要的战略构想,能够促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生态等方面的紧密联系,促进沿线国家生态战略合作,为区域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契机。由此,进一步分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现状,探索森林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碳市场构建经验,比较我国国内的碳试点市场的优势与不足并总结有效经验显得格外重要。基于此,本文比较分析国际成熟碳市场经验,立足当前我国碳试点市场状况,结合沿线国家碳市场发展情况,首先是分析“一带一路”国际森林碳交易市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利用熵权法分析沿线各国风险水平状况,并就沿线国家经济状况、金融风险因素、社会环境、工业发展水平和碳汇水平,分析构建“一带一路”森林碳交易市场的可行性;其次是构建“一带一路”国际森林碳交易市场,通过对市场的构建原则与组织框架进行总体规划,再就市场要素、市场运行机制、风险防范机制进行设计;最后从经济、资源、法律、社会四个方面着手,提出适合“一带一路”国际森林碳交易市场的保障制度,促进市场高效运行。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有:(1)构建“一带一路”国际碳市场建设的构想是可行的。通过对沿线国家状况及我国碳市场发展状况的研究,中国及沿线国家的森林碳汇量需求是巨大的。(2)国际碳市场建设中国际沟通与联合机制坚持多边链接原则,能够实现碳市场的成功建设。(3)国际森林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要基于实际,提供经济、资源、法律、社会等制度与政策方面的不断完善与健全。不断加大低碳理念普及力度,为国际碳市场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刘菲[3](2020)在《森林资源配置对木材供给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木材需求的不断扩张,森林生态建设的持续推进,加上国际木材市场保护性贸易的日益加强,使得我国的木材供求矛盾凸显。在林业“供给侧”改革和国土空间格局优化的战略背景下,调整森林资源配置,提升其供给服务能力,将是促进木材可持续供给的有效途径之一,也符合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新要求和新任务。那么,森林资源配置是如何影响木材供给(能力),以及如何调整我国森林资源配置提升木材供给,缩小木材供需缺口是值得进一步探究的。因此,本文依据木材供给理论、均衡理论和资源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运用计量模型、最优化模型等方法,在分析我国木材供给和森林资源现状的基础上,从规模扩张和质量提升、营林和采伐视角量化分析了“森林转型”、林种替代和树种选择对木材供给的影响机理,然后通过木材市场模型模拟预判森林资源配置调整对木材市场的影响,据此提出优化配置森林资源和促进木材持续供给的对策建议。主要结论如下:第一,我国国内木材供求缺口扩大,木材供给受国际市场影响风险增高。2019-2025年中国木材供给量年均增长1%,中国木材需求量年均增长1.3%,木材供给的增长速度低于需求的增长速度,供需缺口逐年增加。我国木材供给的进口依存度将逐年提高,2025年将达到55%,中国木材供给受国际市场影响的风险在不断提高。第二,不同目标导向下,地区间森林资源配置水平差异明显,具有较大的优化潜力。从经济效益导向看,高森林资源配置水平地区集中在东北和西南部分省份;从生态效益导向看,虽然大部分地区森林资源配置水平明显上升,但是仅有1/5的地区处于高水平;从经济生态效益导向的森林资源配置水平看,超过3/4地区的森林资源配置具有较大优化潜力。第三,从森林转型对木材供给影响看,我国的森林转型基本完成,但不同地区森林转型对木材供给的影响程度不同。我国森林数量和质量的恢复和提升是通过经济发展和林业保护政策作用的结果。森林转型促进木材长期供给,其中森林资源质量转型对木材供给的影响最大,完成森林转型效果较好地区对木材供给的影响明显。第四,从林种配置对木材供给影响看,林种之间在土地利用上的竞争效应会趋于显化。公益林面积占比提高1个单位,商品林覆盖率将下降0.028个单位;经济林面积占比提高1个单位,用材林覆盖率将下降0.023个单位。经济林经营仅能保障经营者生计,不具备投资效应,因此抑制木材产量的增加。在公益林替代商品林的情景下,林种配置变动对针叶原木供给的影响幅度是(-4.31%,-0.26%),阔叶原木供给的影响幅度是(-1.06%,-0.64%),对净进口量的影响范围分别为(-0.62%,2.54%)和(3.44%,5.38%),原木市场的响应滞后期有5年左右;在经济林替代用材林的情景中,林种配置变动对中国木材市场影响与公益林替代商品林情景中的影响相似,但是影响幅度相对较小。第五,从树种结构对木材供给影响看,在权衡森林经济和固碳收益的树种采伐结构优化方案中,针叶木材供给量比重增加,市场影响幅度明显。优化方案中,采伐的主要树种是桉树、杨树、杉木、马尾松和其他主要针叶树种,其中阔叶木材供给量平均占比为76%,针叶木材供给量平均占24%。在木材市场中,树种采伐结构调整对针叶原木供给的影响幅度是(0.97%,1.34%),对阔叶原木的影响幅度是(-0.34%,-0.04%)。针叶原木净进口量变化(-1.37%,-0.50%),而阔叶原木净进口量变化(0.59%,3.37%)。树种结构调整对针叶锯材市场的影响最大,但对阔叶锯材市场仅有小幅度波动,在0.6%左右;对胶合板的影响微乎其微。第六,基于以上研究结果,本文提出了合理森林资源配置和促进木材可持续供给的对策建议。在森林资源配置合理化对策方面,应通过强化林业部门调节等方式精准提高地区森林数量和质量,权衡低配置地区森林调节和供给服务,凸显高配置地区森林供给服务优势。在促进木材可持续供给方面,应提高木材有效和循环利用,加强国际贸易合作和交流,规避木材进口风险,进一步缓解木材市场供需矛盾。
杨雅雯[4](2020)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翻译实践报告》文中认为森林被誉为大自然的总调节器和“地球之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2019年,中国成为维持全球森林覆盖面积基本平衡的主要贡献者。现如今,中乌关系已提升至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自然环境是国家发展的坚实后盾,研究乌兹别克斯坦森林法不仅有助于中乌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而且促进两国在林业领域开拓更加广阔的合作前景。本翻译实践报告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为翻译材料,以美国翻译理论家尤金·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为指导理论,从词汇、词法和句法三个方面分析翻译文本的语言特点,并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在翻译实践中所运用的翻译方法。在撰写翻译实践报告过程中,结合自身实践,总结翻译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
李文[5](2020)在《基于类型重构的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生态规制》文中研究说明本研究选取从客体的类型化和体系化两条进路出发完善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生态规制制度,而二者前提均为对森林资源用益物权进行类型划分。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生态规制与类型划分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一方面,要基于目的去检视手段的合理性和正确性,即基于生态规制的完善方向分析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类型划分的宏观要求。另一方面,要采取手段达成目的,即要根据具体类型划分进行具体生态规制。完善我国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的生态规制需要从类型化和体系化进路出发,并且需要将生态价值纳入森林资源用益物权权能支配范围,要求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的类型划分应当具有明晰性、多元性、复合性和体系性,既不能完全割裂森林资源的各个组成部分也不能将所有要素笼统的视为一体而不进行清晰的确权划分。此外,应当将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作为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类型划分的考量因素。而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基于客体和主要目的以及在学理上基于利用的消耗性对森林资源用益物权进行类型划分的两种方式不适应上述完善生态规制的需要,因此,需要对森林资源用益物权进行类型重构。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类型重构具有二阶层结构,第一阶层是基于客体的类型重构。首先,根据森林资源自然状态内部结构进行立体化、多层次的类型重构,其次,根据森林资源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进行体系化类型重构。最后基于森林资源价值与需求多样性进行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类型细分。在第一阶层基础上,再根据权利构造差异对森林资源用益物权进行第二阶层类型重构。一方面,不同类型的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在对象、形态和期限等层面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基于森林资源用益物权母权构造方面的差异可以将森林资源用益物权分为单一型森林资源用益物权、复合型森林资源用益物权和整体型森林资源用益物权三种类型。最后,基于类型重构从类型化和体系化两条进路完善我国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生态规制制度。首先,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生态规制的类型化进路要求对不同类型森林资源用益物权进行类型化生态规制,分别采取不同程度的生态规制措施。一方面是对森林资源用益物权权能行使的类型化生态规制,另一方面是对生态规制主体参与程度的类型化,即根据不同的森林资源用益物权具体类型确定政府、企业和社会三种主体对其进行生态规制的不同程度。其次,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生态规制的体系化进路要求在对不同类型的森林资源用益物权采取不同程度的生态规制基础上,还要考虑不同类型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的联系,进行一体化生态规制。首先,对森林资源用益物权三种母权构造类型进行体系化生态规制。其次,在坚持可持续发展这一根本原则基础上,运用比例原则对森林资源用益物权体系化生态规制中存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利益衡量。
胡阳阳[6](2019)在《森林区域治安治理体系立体化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森林资源是陆地生态的主体,是国家和民族最大的生存资本,保护森林区域资源,稳定森林区域治安秩序,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未来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研究目的在于促进森林区域立体化治安治理体系建设,提升治安治理水平,建立起良好的森林区域治安秩序,保护森林区域资源安全,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生态服务价值,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通过文献查阅、比较分析、实践观察等方法撰写本文。结合我国森林区域治安状况分析国内外森林区域治安治理差异;深入研究当前森林区域的治安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阻碍和问题:首先,森林公安机关作为森林区域治安治理的重要治理主体,其管理体制和治理模式存在局限性,难以发挥森林公安机关的专业化治理作用;其次,关注森林警察执法过程中凸显的现实性问题,结合森林区域治安治理环境,突出森林区域治安治理的现实需求;根据森林区域治安治理过程中的多元化治理主体参与情况,从不同角度分析制约多元化治理主体参与森林区域治安治理的因素;最后,审视当前森林区域治安治理过程中现实性保障措施和治理方式。结合森林区域治安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个人看法,针对森林区域治安治理体系的立体化建设,从治理理念、治理机制、治理环境、治理主体和治理模式等方面研究,要树立起森林区域治安治理的科学观念,指导森林区域治安治理;理顺管理体制和各方面机制,营造良好的治理环境;整合国家治理主体和社会治理主体的力量,发挥专业化的森林公安主体和多元化社会治理主体重要作用,共同参与,形成共治善治的良好局面;改善森林区域治安治理模式,更新森林区域的治安治理措施,结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际发展情况,完善各项治安治理防护设施,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创新治理方式,促进形成立体化的森林区域治安治理体系。
于澜涛[7](2019)在《生态建设用地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中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但资源相对有限的大国,如果继续以消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来带动经济的快速发展是难以持续的,但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许多生态功能突出的土地被盲目利用,土地生态功能严重退化,土地生态安全问题促使人类重视如何保障土地生态系统安全。在此背景下,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生态建设用地,使生态建设用地充分发挥出生态服务功能来保障我国的国土生态安全至关重要。为此主张构建生态建设用地保护法律制度,文章首先从国内外研究现状入手,介绍了这一制度需要建立的目的及意义,为我国构建生态建设用地保护法律制度作必要的理论准备。其次,从法学视域对生态建设用地进行了概念界定,对比分析生态建设用地与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关系,进而采用逆向递推的方式对生态建设用地进行划分,明确生态建设用地范围。然后,论述了生态建设用地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土地分类制度不科学、生态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土地利用冲突中生态建设用地易被侵占、土地征收制度致使大量生态建设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现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未规定生态建设用地、生态建设用地保护法律责任不完善。进而分析了设定生态建设用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了生态建设用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基本内容包括:完善我国土地分类制度,统筹土地资源,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生态用地,实施生态建设用地分级保护,基于生态系统管理的要求加强生态建设用地管理,规范生态建设用地征收程序,建立生态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制度,构建生态建设用地保护法律责任。生态建设用地关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生态建设用地,以期其发挥生态功能来保障我国的生态安全。同时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真正的下决心把生态环境建设好,为自身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黄宗远[8](2018)在《江西省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研究》文中认为经济学经典理论认为,只要人们拥有土地,通过已登记的土地确权证明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且能够自由定价和转让土地时,土地的价值才能充分利用,才能实现土地的有效分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森林、林木、林地确权、利用及流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纠纷。其中尤以农村集体林权纠纷最为突出。林权纠纷类型繁多,成因复杂,历时漫长,危害极大。如何有效化解林权纠纷,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理论现状,厘清有关林权、林权纠纷、林权纠纷化解及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相关概念、特征、法律性质、主要类型,分析林权纠纷存在的原因及容易发生的环节,确立新时代林权纠纷化解应遵循法治、效率及和谐原则。通过分析当前林权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类型,并对协商、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林权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缺陷进行了详细解析,认为上述任何一种的林权纠纷解决机制均存在缺陷,有必要完善、整合并加以重构。通过系统梳理并分析评判吉安市自建国以来历次林权制度改革基本情况、山林纠纷隐患,认为吉安市自建国以来经历的五次林权制度的变迁客观上均制造了纠纷隐患。通过案例分析、数据分析等方式,详细阐述吉安市近年来林权纠纷的基本情况、林权纠纷化解工作的主要做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认为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工作成效显着,其主要做法具有现实意义并值得总结推广;但也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林权管理不规范、机构设置不合理、保障机制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完善、多元化解机制不畅通等主要问题。同时,国内典型省份在林权纠纷调处立法与实践中严格地方立法、限定调处期限、引入人民调解、规范调处依据、明确法律责任、注重绩效奖惩等做法以及美国首创的多元化解机制对吉安具有借鉴意义。最后,本文针对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立足吉安实际,借鉴国内外典型国家做法,从加强地方立法、注重林权纠纷预防、完善林权纠纷化解保障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构建林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和构想。
张启彬[9](2018)在《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的林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华民族得以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新时代的生态文明建设,兼顾物质和精神需求、以及生态需求平衡、充分地全面发展。森林资源具有“金山银山”的经济属性和“绿水青山”的生态属性;林权法律制度如何在促进林业生产发展的同时,维护作为林业生产条件的森林资源自身的永续发展,是《森林法》修改、集体林权制度完善的重要议题。新时代生态文明观,强调社会生产力和自然生产力的整体发展,以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间合理有序的物质变换,对林权制度完善具指导意义。生态文明观指导下的林权制度研究,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立论:1)林权法定:在森林资源公有背景下,设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私人产权;即通过产权制度调节人类对自然生产力的支配:一方面,构建内容清晰的林权权利束,行使林权的成本和收益被“内部化”,促进“自负其责”的权利人合理调控社会生产力对自然生产力的影响;如“非采掘类森林使用权”将森林固碳的生态功能商品化,使公益林、天然林林权人有意愿开展护林措施。另一方面,通过构建可流转的林权制度,激励人们组织和调配社会生产力,使得森林资源这种自然生产力可高效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如“三权分置”活化集体林权担保、出资入股,实现家庭承包集体林地的规模化经营。2)林权限制:森林同其他环境资源要素一样,是人类生活和劳动的富源;作为人类创造性劳动的前提条件,制约着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一方面,森林是人类的生存资料来源和生存背景,构成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主张扬弃林权的私人财产排他属性,构建“森林进入权”制度,保障公众进入森林少量地采摘野果、亲近森林景致的自然权利,实现人自身和精神的生产与再生产。另一方面,森林作为可再生资源,其在人类管护下的人化自然自身的生产与再生产,决定了人类林业经济生产能力;主张保留而不是拆除采伐限额及许可制度,通过“许可决定程序公开”、设置“(造林、再造林)采伐环境影响评价”环节等完善措施,规制人类森林开发行为遵循森林自身生产的规律。为实现研究任务,除却第一章资料准备、方法论铺垫,正文论证分为五部分:1)第二章确定因循的生态哲学。探寻生态文明的马克思生态观及“红绿”批判理论资源;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梳理生态文明理念的发展;将生态文明归纳为四个层次、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生态伦理;新时代的生态文明理念,强调社会生与自然生产力全面发展,对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完善提出新要求。2)第三章明确林权构建目标。回溯追踪了我国森林资源财产权的流变,梳理还原了现行森林资源资产物权体系,探讨揭示了“森林可持续经营”理念与马克思“物质变换理论”的同构性。结合历史唯物主义生态观统领下的新兴营林理念,指出现行森林财产权存在的制度弊端,及林权制度完善的必要性。3)第四章界定林权含义。林权界定的争议源于对林权设置的机理认识不清;宪法保障的森林资源公有制度,具有合理协调物质变换、克服资本主义生产物质变换断裂的生态意涵;从生态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角度,应因循“所有权、使用权分离”理论析分私人财产权性质的林权,化解公有产权配置资源的负外部性。4)第五章完善林权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社会生产力约束自然生产力,设置“界定清晰”和“便利流转”的私人财产权。林权制度完善包括:类型化“森林使用权”内容;明晰“国有林地使用权”内容及流转模式;复设次级承包经营权性质的“经营权”,促进集体林地流转。5)第六章研讨林权限制。社会生产力同时亦受自然生产力制约,森林开发活动需遵循森林自身的自然生产力发展规律;法律制度上,表现为符合宪法精神的森林公共池塘资源困境治理的生态文明制度顶层设计;并建议设置森林进入权及完善采伐许可等林权限制措施,以严密的法治保障森林生态文明建设。
范纯,刘桂华[10](2017)在《俄罗斯森林资源保护法律评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颁布十年来,森林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未收到令人满意的正效果,负效果却频繁涌现。原因是《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的法律定位不当,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缺失,社会未形成普遍的遵法守法机制,官僚寻租与腐败严重,未建构起公民普遍参与的森林治理体系,最终导致违法采伐持续不断、森林火灾频繁发生。俄罗斯虽在政策和行政上采取了补救措施,但若没有森林资源保护法制的根本性修改,依然难以取得最佳效果。中国作为转型国家,在森林资源保护法制建设上,也遭遇了与俄罗斯相同或相似的问题。在当下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应当及时调整法制结构,确保森林资源的生态安全。
二、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俄罗斯森林法综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俄罗斯森林法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世界主要玉米生产国生产与出口潜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及内容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4 技术路线图 |
1.5 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资源禀赋理论 |
2.1.2 经济增长理论 |
2.1.3 比较优势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国内外粮食生产潜力研究 |
2.2.2 粮食生产潜力研究方法综述 |
2.2.3 粮食贸易潜力研究方法综述 |
2.2.4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中国及世界玉米供需与贸易现状分析 |
3.1 中国玉米供需状况及进口贸易变化趋势 |
3.1.1 中国玉米生产状况 |
3.1.2 中国玉米消费状况 |
3.1.3 中国玉米进口贸易状况 |
3.1.4 中国玉米供需状况 |
3.2 世界玉米供需形势及贸易状况变化 |
3.2.1 世界玉米生产状况 |
3.2.2 世界玉米消费状况 |
3.2.3 世界玉米贸易状况 |
3.2.4 世界玉米供需状况 |
第四章 中国玉米生产潜力分析 |
4.1 中国玉米生产潜力分析 |
4.1.1 玉米播种面积潜力测算 |
4.1.2 玉米单产提升潜力测算 |
4.1.3 玉米总生产潜力测算 |
4.2 中国玉米生产制约因素分析 |
4.2.1 玉米播种面积潜力制约因素 |
4.2.2 玉米单产提升潜力制约因素 |
第五章 世界主要玉米生产国玉米生产潜力分析 |
5.1 世界主要玉米生产国玉米生产潜力分析 |
5.1.1 玉米播种面积潜力测算 |
5.1.2 玉米单产提升潜力测算 |
5.1.3 玉米总生产潜力测算 |
5.2 世界主要玉米生产国玉米生产制约因素分析 |
5.2.1 基础设施因素 |
5.2.2 物资投入因素 |
5.2.3 劳动力因素 |
5.2.4 自然环境因素 |
5.2.5 其他因素 |
第六章 世界主要玉米生产国玉米出口潜力分析 |
6.1 世界主要玉米生产国玉米出口潜力分析 |
6.1.1 模型设定 |
6.1.2 变量说明及数据来源 |
6.1.3 实证分析 |
6.2 世界主要玉米生产国玉米出口稳定性分析 |
6.3 世界主要玉米生产国的区域分类 |
第七章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2)“一带一路”国际森林碳交易市场构建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文献研究评述 |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1.5 技术路线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国际碳交易 |
2.1.2 国际碳市场分类 |
2.1.3 清洁发展机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外部经济理论 |
2.2.2 排污权交易理论 |
2.2.3 科斯产权理论 |
2.2.4 行为经济学理论 |
2.2.5 公共产品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碳交易市场构建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3.1 国际森林碳交易市场构建必要性分析 |
3.1.1 国内外碳交易市场建设现状 |
3.1.2 构建国际森林碳交易市场的外在必要性 |
3.1.3 构建国际森林碳交易市场的内在必要性 |
3.2 “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建设碳市场基础条件现状 |
3.2.1 化石能源消耗 |
3.2.2 经济发展现状 |
3.2.3 生态环境现状 |
3.3 基于熵权法下的国际森林碳市场风险测度分析 |
3.3.1 熵权法 |
3.3.2 指标选取 |
3.3.3 实证分析 |
3.4 “一带一路”国际森林碳交易市场可行性分析 |
3.4.1 低风险国家需加快碳市场建设进程 |
3.4.2 中风险国家需加强沟通与支持 |
3.4.3 高风险国家需暂缓考虑建设碳市场问题 |
3.5 本章小结 |
4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森林碳交易市场构建 |
4.1 “一带一路”国际森林碳交易市场构建原则及组织架构 |
4.1.1 “一带一路”国际森林碳交易市场构建原则 |
4.1.2 国际森林碳交易市场组织框架 |
4.2 “一带一路”国际森林碳交易市场要素设计 |
4.2.1 “一带一路”国际森林碳交易市场主体 |
4.2.2 “一带一路”国际森林碳交易市场客体 |
4.2.3 “一带一路”国际森林碳交易市场平台 |
4.3 “一带一路”国际森林碳交易市场运行机制设计 |
4.3.1 总量控制及覆盖机制 |
4.3.2 初始配额分配机制 |
4.3.3 市场交易机制 |
4.3.4 监测、报告及核查(MRV)机制 |
4.3.5 履约与惩罚机制 |
4.3.6 国际沟通与联合机制 |
4.4 “一带一路”国际森林碳交易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
4.4.1 风险预警机制 |
4.4.2 风险监控机制 |
4.4.3 风险管理机制 |
4.5 本章小结 |
5 “一带一路”国际森林碳交易市场保障制度 |
5.1 健全市场机制并完善金融环境的经济保障制度 |
5.1.1 构建完善森林碳汇交易平台建设 |
5.1.2 加强森林碳汇宣传广告投入推广 |
5.1.3 建立森林碳汇市场风险管理机制 |
5.1.4 创造良好森林碳汇金融环境 |
5.1.5 加大林业经营目标生态经济补偿力度 |
5.2 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资源保障制度 |
5.2.1 实施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 |
5.2.2 提高森林资源保护与抚育力度 |
5.2.3 积极推动森林管理与生态补偿机制 |
5.2.4 健全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制度 |
5.2.5 完善人为毁林防治和惩罚制度 |
5.3 完善补偿法规体系的法律保障制度 |
5.3.1 建立森林碳汇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 |
5.3.2 健全森林碳交易法律法规体系 |
5.3.3 建立森林碳汇市场风险管控法律 |
5.3.4 完善森林碳汇扶贫补偿法律制度 |
5.4 注重专业人才培养并发展民生的社会保障制度 |
5.4.1 推动森林碳市场人才战略建设 |
5.4.2 提高区域统筹与民生扶贫保障建设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确认表 |
(3)森林资源配置对木材供给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分析框架与研究内容 |
1.3.1 分析框架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的技术路线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2 相关研究基础 |
2.1 相关理论 |
2.1.1 木材供给理论 |
2.1.2 均衡理论 |
2.1.3 资源经济学理论 |
2.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2.1 森林资源配置的内涵 |
2.2.2 森林资源配置与经济、生态和社会相互作用关系研究 |
2.2.3 森林资源配置优化研究 |
2.2.4 木材供给影响因素相关研究 |
2.2.5 木材供需预测相关研究 |
2.2.6 木材国际贸易相关研究 |
2.2.7 文献评述 |
2.3 小结 |
3 中国木材供需现状分析 |
3.1 中国木材供给现状及趋势 |
3.1.1 木材供给现状及趋势 |
3.1.2 木材进出口贸易结构 |
3.1.3 木材进口市场分布 |
3.2 木材进口依存度分析 |
3.2.1 依存度测算方法 |
3.2.2 测算结果及分析 |
3.3 木材供需平衡分析 |
3.3.1 木材需求量和供给量测算 |
3.3.2 供需预测方法 |
3.3.3 供需预测结果及分析 |
3.3.4 木材价格预测结果 |
3.4 小结 |
4 森林资源现状及其配置水平 |
4.1 中国森林资源现状分析 |
4.1.1 中国森林资源分布现状 |
4.1.2 中国森林资源演变过程 |
4.1.3 中国森林资源管理有关政策、规划和法规 |
4.2 森林资源配置水平 |
4.2.1 指标选取和数据 |
4.2.2 研究方法 |
4.2.3 结果与分析 |
4.3 森林资源配置水平和木材供给的初步分析 |
4.3.1 森林资源配置水平和木材供给的相关分析 |
4.3.2 基于森林资源配置水平和木材供给的区划 |
4.4 小结 |
5 “森林转型”与木材供给:规模扩张与质量提升视角 |
5.1 理论分析 |
5.2 基于环境库滋涅茨曲线的“森林转型”实证分析 |
5.2.1 计量模型与方法 |
5.2.2 数据及变量说明 |
5.2.3 估计结果与分析 |
5.3 “森林转型”对木材供给的影响 |
5.3.1 计量模型与方法 |
5.3.2 数据及变量说明 |
5.3.3 估计结果与分析 |
5.4 小结 |
6 林种替代与木材供给:营林视角 |
6.1 理论分析 |
6.2 研究设计 |
6.2.1 计量模型与方法 |
6.2.2 数据及变量说明 |
6.3 结果与分析 |
6.3.1 公益林营林对商品林木材供给能力的影响 |
6.3.2 经济林营林对用材林木材供给能力的影响 |
6.3.3 经济林-用材林替代与木材供给的作用机理检验 |
6.4 小结 |
7 树种结构与木材供给:采伐视角 |
7.1 理论分析 |
7.1.1 研究理论 |
7.1.2 分析框架 |
7.2 模型构建和参数估计 |
7.2.1 基础数据收集 |
7.2.2 模型假设和模型构建 |
7.2.3 模型参数估计 |
7.3 结果与分析 |
7.3.1 木材供给量和树种采伐求解结果 |
7.3.2 灵敏度分析 |
7.4 小结 |
8 森林资源配置变动对木材市场影响的模拟分析 |
8.1 模型的基本框架 |
8.1.1 模型中的木材产品 |
8.1.2 模型的核心理论 |
8.1.3 模型研究区域的划分 |
8.2 模型相关参数和模拟情景的设定 |
8.2.1 模型相关参数设定 |
8.2.2 模拟情景方案设计 |
8.3 木材市场情景模拟结果 |
8.3.1 基准情景预测结果 |
8.3.2 情景1模拟结果 |
8.3.3 情景2模拟结果 |
8.3.4 情景3模拟结果 |
8.4 小结 |
9 合理森林资源配置和促进木材可持续供给的对策建议 |
9.1 合理森林资源配置的对策建议 |
9.1.1 关于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配置的对策建议 |
9.1.2 关于森林资源结构配置的对策建议 |
9.2 促进木材可持续供给对策建议 |
9.2.1 关于提高国内木材有效利用的对策建议 |
9.2.2 关于规避木材进口风险的对策建议 |
9.3 小结 |
10 结论与展望 |
10.1 主要结论 |
10.2 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森林资源管制相关政策、规划和法规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Реферат |
引言 |
第1章 翻译项目介绍及译前准备 |
1.1 翻译项目概述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译前准备 |
第2章 《森林法》文本的语言特点分析及理论依据 |
2.1 《森林法》文本的语言特点 |
2.1.1 《森林法》文本的词汇特点 |
2.1.2 《森林法》文本的词法特点 |
2.1.3 《森林法》文本的句法特点 |
2.2 功能对等理论 |
2.2.1 功能对等理论概述 |
2.2.2 功能对等理论对《森林法》翻译的指导意义 |
第3章 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下的《森林法》翻译案例分析 |
3.1 词汇层面的翻译方法 |
3.1.1 增译法 |
3.1.2 减译法 |
3.1.3 词类转换法 |
3.2 句子层面的翻译方法 |
3.2.1 合译法 |
3.2.2 分译法 |
3.2.3 语序调整法 |
第4章 翻译实践总结 |
4.1 遇到的问题 |
4.2 解决方法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A 俄汉对照 |
致谢 |
(5)基于类型重构的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生态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指向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指向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1.森林资源用益物权概念与性质综述 |
2.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类型划分综述 |
3.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生态规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结构 |
(二)研究方法 |
1.概念思维与类型思维相结合的方法 |
2.系统分析方法 |
3.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方法 |
4.实证分析方法 |
第一章 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生态规制的概念 |
一、森林资源用益物权概念辨析 |
(一)森林资源的概念 |
1.森林与森林资源 |
2.森林资源的内涵和外延 |
(二)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的概念 |
1.森林资源所有权 |
2.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的概念与性质 |
(三)森林资源用益物权与相关概念辨析 |
1.森林资源用益物权与林业物权 |
2.森林资源用益物权与森林资源利用权、森林资源使用权 |
3.森林资源用益物权与林权 |
二、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的生态规制 |
(一) 生态规制的发展概述 |
1.生态规制主体发展与规制提前 |
2.生态规制客体的类型化与体系化进路 |
3.生态价值保护的公共目标 |
(二)我国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生态规制的不足与完善方向 |
1.我国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生态规制的现状与不足 |
2.我国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生态规制的完善方向——客体类型化与体系化进路 |
(三)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生态规制与类型划分的关系——目的与手段 |
第二章 生态规制视角下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类型划分的要求 |
一、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类型划分的多元性与体系性 |
(一)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类型划分的明晰性与多元性 |
(二)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类型划分的复合性与体系性 |
二、类型划分需体现森林资源用益物权对生态利益的支配 |
(一)物权的利益与权能 |
(二)将生态价值纳入森林资源用益物权权能支配范围 |
1.生态价值纳入森林资源用益物权权能支配范围的必要性 |
2.生态价值纳入森林资源用益物权权能支配范围的可行性 |
(三)生态价值纳入权能支配范围对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类型划分的要求 |
1.生态整体性保护要求 |
2.将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力作为类型划分考量因素 |
三、生态规制视角下现行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类型划分的不适恰 |
(一)法律分类的不适恰——基于客体和主要目的 |
(二)学理分类的不适恰——基于利用的消耗性 |
四、小结 |
第三章 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的类型重构 |
一、基于客体的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类型重构——第一阶层 |
(一)立体化、多层次类型重构 |
(二)体系化类型重构 |
(三)多元价值与需求下的类型细分 |
1.分类标准的多元性 |
2.基于客体多元价值与需求下的类型细分 |
二、基于权利构造的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类型重构——第二阶层 |
(一)基于权能结构的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类型重构 |
1.基于占有、使用权能结构的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类型重构 |
2.基于收益权能结构的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类型重构 |
(二)森林资源用益物权体系的母权辨析 |
1.林下资源用益物权和森林用益物权的母权辨析 |
2.森林景观资源用益物权的母权辨析 |
(三)基于母权构造的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类型重构 |
三、小结——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类型重构的二阶层体系 |
第四章 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的类型化生态规制 |
一、基于权能结构对权能行使的类型化生态规制 |
(一)对占有、使用权能行使的类型化生态规制 |
(二)对收益权能行使的类型化生态规制 |
二、基于权能结构的生态规制主体参与程度类型化 |
(一)社会主体生态规制参与程度类型化 |
(二)企业赋权生态规制参与程度类型化 |
(三)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生态规制中的政府放权 |
第五章 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的体系化生态规制 |
一、基于母权构造的森林资源用益物权体系化生态规制 |
(一)整体型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的体系化生态规制 |
(二)复合型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的体系化生态规制 |
(三)单一型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的体系化生态规制 |
二、森林资源用益物权体系化生态规制的利益衡量 |
(一)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生态规制的根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
1.返还原物——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嵌入 |
2.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生态规制的根本原则 |
(二)体系化生态规制的利益衡量与比例原则 |
1.适当性原则与利益优先原则 |
2.必要性原则与损害最小化原则、补偿原则 |
3.均衡性原则与多元参与原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森林区域治安治理体系立体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查阅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观察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森林区域治安治理概述 |
第一节 我国森林区域的范围 |
一、森林 |
二、林地 |
三、湿地 |
四、动植物资源 |
第二节 我国森林区域治安特点 |
一、违法行为类型不同 |
二、治安问题发生的时空差异 |
三、隐蔽性强 |
四、取证难度高 |
第三节 我国森林区域治安治理的核心主体 |
一、森林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
二、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能和管理体制 |
三、森林公安机关的治安治理方式 |
第四节 国外森林治安治理情况及国内外比较 |
一、国外森林治安治理情况 |
二、国内外森林治安治理之比较 |
第二章 我国森林区域治安治理体系建设的困境 |
第一节 森林公安机关体制性障碍 |
一、职权划分模糊 |
二、机构设置冗杂 |
三、人员结构不科学 |
第二节 森林区域治安执法实践凸显的现实性问题 |
一、执法需求与法律建设的矛盾 |
二、执法实践与法治追求的矛盾 |
三、执法协同与机制建设的矛盾 |
四、治理过程监督与结果改进之间的矛盾 |
第三节 森林区域治安治理主体参与度有限 |
一、国家治理主体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
二、公众参与度有限 |
三、单位合作活力不足 |
四、社会组织治理力量参与不充分 |
第四节 森林区域治安治理保障措施不力 |
一、经费装备难以保障 |
二、人员激励效果不佳 |
三、大数据战略背景下的信息化建设缺乏活力 |
四、情报信息资源滞后 |
五、治安防范措施落后 |
第三章 构建森林区域立体化治安治理体系 |
第一节 树立森林区域立体化治安治理理念 |
一、服务理念 |
二、风险理念 |
三、平等理念 |
四、绿色发展理念 |
第二节 发挥警察主体作用 |
一、职权分配清晰化 |
二、优化力量结构 |
三、人员管理科学化 |
第三节 提升森林区域治安治理能力 |
一、完善法律体系 |
二、营造文明治理环境 |
三、扩展合作空间 |
四、落实监督结果 |
第四节 发挥多元主体治理力量 |
一、发挥政府主体作用 |
二、增强社会公众治理力量 |
三、整合单位参与治理力量 |
四、提升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
第五节 改进森林区域治安治理方式 |
一、提升装备配置 |
二、突出人文关怀 |
三、完善治安治理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生态建设用地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g的 |
1.2.2 研究意X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生态建设用地概述 |
2.1 生态建设用地的概念界定 |
2.2 生态建设用地与未利用地关系 |
2.3 生态建设用地与农用地关系 |
2.4 生态建设用地的划分 |
2.4.1 生态建设用地划分方法 |
2.4.2 非生态功能土地剔除 |
2.4.3 广义生态用地地类及归类依据 |
2.4.4 生态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
2.5 本章小结 |
3 我国生态建设用地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土地分类制度不科学 |
3.2 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冲突中生态建设用地易被侵占 |
3.3 生态建设用地易被征收为建设用地 |
3.4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规定生态建设用地 |
3.5 生态建设用地保护法律责任不完善 |
3.5.1 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没有相对应 |
3.5.2 相关法律责任的惩处过轻 |
3.5.3 《刑法》规定无法保护生态建设用地安全 |
3.6 本章小结 |
4 设定生态建设用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4.1 设定生态建设用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4.1.1 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 |
4.1.2 缓解我国城镇发展建设矛盾的需要 |
4.1.3 实现生态建设用地全面保护的需要 |
4.2 设定生态建设用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4.2.1 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支撑 |
4.2.2 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 |
4.2.3 我国环境保护单行法规日益重视生态保护 |
4.2.4 借助科技手段的帮助 |
4.3 本章小结 |
5 生态建设用地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 |
5.1 完善我国土地分类制度 |
5.1.1 我国土地利用分类的历史沿革及评析 |
5.1.2 保护生态建设用地对土地利用分类的要求 |
5.1.3 我国土地利用分类的完善思路 |
5.2 确立生态建设用地分级保护制度 |
5.2.1 生态建设用地分级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5.2.2 生态建设用地分级标准 |
5.2.3 生态建设用地分级保护体系 |
5.3 加强生态建设用地的管理制度 |
5.3.1 建立多级管理机构 |
5.3.2 加强生态建设用地执法督察工作 |
5.4 规范生态建设用地的征收程序 |
5.4.1 明确公共利益的确认主体及程序 |
5.4.2 确定生态建设用地征收审批程序 |
5.4.3 平衡生态建设用地占用补偿机制 |
5.5 建立生态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制度 |
5.6 构建生态建设用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 |
5.6.1 对现存的法律义务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
5.6.2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
5.6.3 增加破坏生态建设用地犯罪的罪名 |
5.7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江西省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
二、研究内容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难点 |
第一章 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基础理论 |
一、林权理论 |
(一)林权概念 |
(二)林权的性质和特征 |
二、林权纠纷理论 |
(一)林权纠纷的概念 |
(二)林权纠纷的主要类型 |
(三)林权纠纷的主要特点 |
(四)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 |
(五)林权纠纷发生的主要环节 |
三、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理论 |
(一)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概念 |
(二)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内容 |
四、新时代林权纠纷化解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
(一)我国对林权纠纷调处法律原则规定及评价 |
(二)林权纠纷化解应确立的主要法律原则 |
五、小结 |
第二章 吉安市林权制度及林权纠纷历史演变 |
一、吉安市建国前林权制度及林权纠纷隐患 |
(一)建国前林权制度 |
(二)纠纷隐患 |
二、建国后林权制度及林权纠纷隐患 |
(一)土地改革时期 |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 |
(三)人民公社时期 |
(四)林业“三定”时期 |
(五)林权制度改革时期 |
三、小结 |
第三章 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实践研究 |
一、吉安市林权纠纷基本情况 |
二、吉安市化解林权纠纷的主要经验 |
三、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小结 |
第四章 国内外林权纠纷化解机制分析与借鉴 |
一、国内典型省份林权纠纷化解机制分析 |
二、域外典型国家林权纠纷化解机制分析 |
(一)美国 |
(二)德国 |
(三)俄罗斯 |
(四)印度尼西亚 |
三、国内外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立法与实践对吉安市的移植借鉴 |
第五章 完善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构想和路径 |
一、加强地方立法,完善调处规则 |
(一)吉安市林权调处地方立法的可行性 |
(二)吉安市林权纠纷调处立法的重点 |
二、加强林权管理,做好纠纷预防 |
三、加强组织建设,落实保障措施 |
四、完善绩效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
五、完善多元化解,提高调处成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9)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的林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本文的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2 我国生态文明理念的发展 |
2.1 生态文明的理论资源 |
2.2 生态文明的理念嬗变 |
2.3 生态文明的意涵解读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森林财产权制度流变及其挑战 |
3.1 森林资源财产权配置模式沿革 |
3.2 现行法律中的森林资源财产权结构 |
3.3 营林理念变革给森林资源财产权带来的挑战 |
3.4 本章小结 |
4 生态文明视域下的林权内涵 |
4.1 林权设置目的之澄清 |
4.2 林权生成的基础(母权):森林资源公有产权 |
4.3 林权的生成过程:森林资源所有权的拆分 |
4.4 本章小结:林权的应然含义 |
5 林权的权利结构 |
5.1 林权建构的基本思路 |
5.2 森林使用权 |
5.3 国有林地使用权 |
5.4 林地承包权与经营权 |
5.5 本章小结 |
6 林权的环保限制 |
6.1 林权限制的制度框架 |
6.2 林权环保限制的法律制度 |
6.3 林权环保限制的正当性 |
6.4 森林进入权的制度建设 |
6.5 采伐许可的制度完善 |
6.6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论文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10)俄罗斯森林资源保护法律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的重新审视 |
(一) 概念上的混乱 |
(二) 法律定位不当 |
(三) 管理体制的缺欠 |
(四) 利用权上的混乱 |
(五) 采伐分类上的混乱 |
二、未形成普遍的遵法守法机制 |
三、违法采伐和森林火灾频发 |
(一) 违法采伐持续不断 |
(二) 森林火灾频繁发生 |
四、俄罗斯政府的补救对策 |
五、对我国森林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的启示 |
四、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俄罗斯森林法综述(论文参考文献)
- [1]世界主要玉米生产国生产与出口潜力研究[D]. 刘靖文.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21(09)
- [2]“一带一路”国际森林碳交易市场构建问题研究[D]. 李晗晗. 东北林业大学, 2021(09)
- [3]森林资源配置对木材供给的影响研究[D]. 刘菲. 北京林业大学, 2020(06)
- [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翻译实践报告[D]. 杨雅雯. 新疆大学, 2020(07)
- [5]基于类型重构的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生态规制[D]. 李文. 武汉大学, 2020(04)
- [6]森林区域治安治理体系立体化建设研究[D]. 胡阳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7]生态建设用地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于澜涛. 东北林业大学, 2019(01)
- [8]江西省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研究[D]. 黄宗远.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9]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的林权制度研究[D]. 张启彬. 华中科技大学, 2018(03)
- [10]俄罗斯森林资源保护法律评析[J]. 范纯,刘桂华. 西伯利亚研究,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