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法与金融风险防范(论文文献综述)
杜方正[1](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杜文辉[2](2020)在《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全球信息化背景下网络犯罪突破地理和国家疆界的限制,造成严重危害。以论域观为方法论为网络犯罪概念下定义。依据实行行为是否只能以网络行为实施为标准,将网络犯罪类型化为纯正的网络犯罪和不纯正的网络犯罪。网络犯罪治理面临如下问题,各国对暗网的态度并不一致,治理困难;网络犯罪代际演变,法律存在滞后性;网络犯罪主体多元化,新型网络主体出现等。网络犯罪规制的理论构造方面,对于言论自由的刑事边界,需要从宪法中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之规定出发进行判断,以其宪法价值为指导进行解释;对于消极刑法立法观和积极刑法立法观的争论,从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从行为人刑法与行为刑法、从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等方面进行教义学分析,主张网络时代的刑法观,需在轻刑化改革、改变犯罪附随负效应、采取犯罪分层制之下,以建立自由的法治国为根本,同时根据社会情势变化关注权利保障,使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接,建立严而不厉的刑法体系。网络犯罪的具体刑事规制需要以法益为基础,以刑法谦抑为基本立场,以网络社会发展及犯罪形势为导向,对网络犯罪采取司法解释为前置路径,立法的轻罪化、轻刑化为补充路径。具体罪名的司法适用应当从共犯从属性、轻罪属性、明确义务根据和行为类型方面对不同主体进行归责。
杨晓培[3](2019)在《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8年通过的《监察法》(第11条第2款)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均明确规定“利益输送”是一种职务违法行为,而随着法益保护的层升,现行刑法不仅存在文本意义上的阙如,司法实践亦是“同案异判”,难以公正。腐败是不当运用公权力而进行利益分配,实质为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交往关系中的一种利益失衡。“利益输送”则是腐败术语库中的一种“利他”而“没有装入口袋”的新型腐败基本形态,在公权力资源配置过程,通过公共权威或超估、虚估公共资源价值采用价格双轨制形式进行不法输送,主要表现为高权行为范式与公共资源交易范式。利益输送是公权力配置资源过程中的职务违背,严重侵害了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公平性保护法益,阻止了公共资源合乎目的性的分配、使用,即破坏了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体系)之间交往关系的平衡秩序或状态。从而导致了资源配置“结构性紧张”与社会心理失衡的“结构性怨恨”,表征出渎职犯罪的“家族相似性”。是故,“同等情况相同对待”,刑法理应从“现实关注”提升到系统的“理论自觉”,并做出一种妥当性因应。广义的利益输送是一种职务犯罪的模型集合——概括性范畴或“腐败之门”。而本文仅指狭义上的利益输送,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违背法律、法规或故意规避法律、法规而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并未收受或者难以查明是否收受他人财物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了行为“恶害”,就会有刑法的意义。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不仅在于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必要性、最后手段性、可行性以及价值澄清与价值认知,也在于刑法还是一种修复或恢复“权力与权利平衡”的结构性、功能性技术调控工具。本文通过对域内外“图利罪”、“背信罪”的梳理与适用分析,认为利益输送犯罪是图利罪、背信罪的特殊态样,且应采用方式灵活、程序便捷的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而归入“贪污贿赂罪”章。在“严而不厉”的刑罚政策下,基于利益输送的危害与刑罚对等,从而设置了“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不同档的法定刑幅度,且采取自由刑与财产刑、保安刑相互配合的刑罚体系。此外,辅之公务伦理法制化、权力监督体系与市场机制并行、执法机制相互衔接等治理政策,与刑法治理形成互动、协同,以“点的突破”带动“面的推进”,力图提升犯罪阻力,增加犯罪风险,形成一种阻遏利益输送的秩序或状态,有效对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公平性法益进行保护,达致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体系)交往的利益平衡,最终将利益输送的刑法治理态度与构想固化为一种“目的善”、“工具善”相互融合的“善治”。这既益于法治反腐从“厉而不严”转入“严而不厉”,也彰显了刑法哀矜勿喜的谦抑主义与“自我修正”机制,且还妥当地契合了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及实践诉求。
袁林,姚万勤[4](2019)在《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价值基础与体系重构》文中研究表明目次一、讨论的前提:现行刑法规制民间融资的偏差二、正本清源:民间融资刑法规制的价值基础三、未来的完善:民间融资刑法规制的体系重构四、结语民间融资是相对于银行借贷等正规融资而言的一种非正规融资方式,由于我国民营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麦克米伦缺口"问题日益严重,催生了民间融资的发达。而与此同时,我国民间金融制度供给极度缺乏,导致民营企业日益高涨的融资需求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其信贷资金需要的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一时难
项婷婷[5](2019)在《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金融刑法规范冲突属于法律规范冲突之一种,它不仅是一个现实的刑法问题,同时更是一个方法论问题。金融刑法规范冲突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在金融犯罪广泛刑事立法的背景下经过一定时期产生的,为便于研究金融犯罪而被广为接受的学理概念。细察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基础理论及相关规范冲突研究方面的论着,其内容主要停留在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空白刑法规范与补充规范的冲突和协调、行政刑法规范本身的变动及适用、金融个罪的规范冲突等浅表层面的探讨,未能针对金融刑法规范特征整体性、系统性地研究金融刑法规范冲突问题。随着金融刑事立法的日益繁多,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现象越发常见,在金融时代大背景下深入挖掘金融刑法规范间冲突的逻辑关系,探寻规范间冲突解决的根本路径,是一个重要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共有四大部分,即“概念厘清”(逻辑前提部分)——“类型及原因分析”(归纳抽象部分)——“前置性理论依据”(理论根基建构部分)——“方法提出”(方法解决部分)。这四部分内容层层递进,环环相扣。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概念的界定是逻辑基础、理论前提,主要集中在三大问题上,即金融犯罪概念之理论的辨正、金融刑法的规范渊源以及法律规范冲突的实质逻辑性质。金融刑法规范本身的发生和发展史,揭示了金融犯罪概念的界定作为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概念界定的关键和紧要过程。金融犯罪概念的演变经历了称谓及概念初步形成、发展以及深化三个阶段。金融犯罪是指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违反金融刑事法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至于哪些秩序是社会金融管理秩序,哪些法规是金融刑事法规,可以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金融概念的确定而确定。但金融刑法不同于金融犯罪,两者是事实与规范的对应关系,即“金融刑法”重视的是规范的一面,而“金融犯罪”概念所重视的是事实的一面。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是指在适用于某一构成要素的情形下,因金融刑法相关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素及法律责任内容的不兼容而导致它们不能被全部实现的规范重合或缺位状况。这一冲突主要发生在金融犯罪领域,具有特定关联性、金融与法律的互相嵌入性、动态常变性、多元性和多层次性等特征。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类型划分是紧接着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概念的理论问题。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作了不同的划分,包括单一规范冲突与多种规范冲突、形式意义冲突与实质意义冲突、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原发性冲突与衍生性冲突。基于此,从立法技术、立法理念、立法权能等三个层面分析金融刑法规范冲突产生的原因,从而为金融刑法规范冲突解决理论依据的提出奠定了基础。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解决是最后的落脚点。由于金融行政法律规范与刑法规范在目的、性质与适用上的差异性,决定了其所要求的违法性程度、规范内容等也当然有所不同,它们之间的冲突解决的建构从解决前置性理论依据——解决原则——解决规则——解决具体方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金字塔冲突解决模式,即以“一个理论三个标尺”(犯罪二次性违法理论、补充规范的性质定位、法秩序统一下的刑事违法性判断、“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的法益判断)为前置性理论依据,坚持刑法谦抑主义和规制缓和原则,遵循位阶的效力性、刑法解释先于刑法修改、解释方法综合运用的规则,最终到具体冲突情形处理方法的提出。因此,对不同冲突的情形应适用不同的冲突解决规则:一是,金融行政法与刑法规范保护目的一致的场合,金融行政法律法规应当是刑法规范的前置性规范,而且这种前置性规范具有必然性;前置性规范应当用尽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刑法规范;金融行政法保护的法益与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一致性、延伸性。二是,金融行政法与刑法规范保护目的不一致的场合,金融刑法规范应当具有独立性,不能因为前置性规范的存在而影响金融刑法规范对金融犯罪的定罪处理;金融刑法上的犯罪判断不完全依赖于金融行政法上的判断;单纯的金融行政违法判断不能成为金融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基础。三是,关于规范技术层面、法律概念等方面的冲突,也应当基于规范保护目的的相同与否进行具体判断。
曾荣胜[6](2019)在《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在老百姓生活中的日益普及,在互联网上进行的金融相关活动也逐渐被大家日益接受与熟悉。这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传统的金融活动带来了重大影响,实现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金融法治的完善。同时,由于其传播快、涉面广、门槛低等特点,加上监管不完善、立法滞后,导致互联网金融犯罪高发,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危害。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研究,包括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现状、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的情况、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思考。全文共分为五章,按照描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进行展开。第一、二章是描述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基本概念及犯罪现状;第三、四章分析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存在困境及其原因;第五章就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进行展开,提出意见与建议。第一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述。为了明确区分犯罪的类型、确定犯罪圈、准确适用刑法、推动金融刑法的发展变革,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明确定义非常重要。笔者在综合各种观点基础之上,结合发展趋势,提出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观点,明确犯罪主体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第二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现状分析,分析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发展的趋势,以及目前监管立法和司法现状。其主要特征是犯罪手段的互联网化、犯罪结果具有无限延展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聚集性与扩散性并存、犯罪主体主要为互联网企业。趋势主要是犯罪数量有不断增加的趋势、犯罪方式与手段不断创新、并且犯罪态势与类型逐渐成型。而目前的监管立法情况是分散化、滞后性特点很明确,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国外的监管主要依据传统的金融法规,很少单独立法。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法律风险越积越多,犯罪的危害性日趋严重,涉及的罪名仍然是传统的金融犯罪罪名,但其行为模式必须具有可嫁接于互联网技术的可能。第三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首先是坚持金融自由,鼓励金融创新的必要性与保障金融秩序、维护金融稳定的限度性问题带来刑法规制的价值矛盾。其次金融刑法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会进一步延伸与扩展,包括刑法保障地位越过行政监管,对金融犯罪打击过度,金融犯罪的刑法体系不完善,解释中存在偏差等。再次是互联网金融自身的野蛮发展,特别是对民间金融法律定位不清,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导致刑法在适用中产生了扩容方式选择的冲突、罪名保护侧重产生偏差、金融创新与刑法保护产生冲突。第四章是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困境的原因探析。为推动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对互联网金融实行监管有很强的必要性,而目前的监管现状并不尽如人意,并且导致了刑事风险的不断累积。目前对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不清,给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带来了不少的困境。并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客观基础有别于传统金融活动,目前的立法规制又基于传统的金融行为,导致目前金融活动的刑法规制在互联网金融中很难适用,包括对非法性的认定,侵犯法益的保护等。第五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展开。刑法规制要有基本立场与限度,要立足于金融本质,刑法进行介入,但要保持限度与谦抑性。在此基础上,要保持刑法规制的价值平衡,包括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区分行业风险与金融犯罪。在刑法规制互联网金融犯罪过程中,要考虑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益处与意义,坚持二次违法性原则。在刑法规制的过程中,必须保持与市场机制的动态协调,保持与行政监管立的衔接与协调。在此基础下,确定刑法规制的入罪标准并对相关罪名进行完善;提出互联网金融犯罪罪名适用的司法理念以及相关罪名的目的限缩。
刘箭[7](2009)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骗取贷款等金融信用的犯罪当前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一种对法益侵害及其严重的犯罪。随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颁布实施,对其进行系统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刑事司法实践指导意义。全文共分六章,在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概述的基础上、分别对法益、构成要件、形态、界限认定、立法反思及完善等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在概述中,主要介绍了本罪的立法发展和国外的相关立法状况。对于金融欺诈犯罪,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大多采用非目的犯的立法方式,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关注的是行为人取得贷款等金融信用的方式本身。我国将虚假陈述的金融欺诈行为犯罪化并采用“非目的犯”的立法模式,既是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原则和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的要求,同时也符合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域外刑事立法的趋势和潮流。对于本罪的罪名,学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其规定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但定“骗用金融机构贷款、信用罪”能紧扣罪状,充分体现罪状所确定的内容。另外,文章对本罪的现状和特点、成因和防范对策也进行了分析。用法益概念代替犯罪客体更为恰当,法益既是法律保护的客体,同时也是犯罪侵害的客体,但它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它是犯罪概念的内容。本罪侵犯的是多重法益,首先侵犯的抽象法益是诚实信用原则,其次侵犯的同类法益是金融信用制度,最后侵犯的直接法益为金融机构的资金使用权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本罪的欺骗行为同普通诈骗罪一样,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其实质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与金融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一致的。本罪的行为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本罪的被害人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二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意欲获取的具体对象是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具体的骗取行为主要包括:第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的理由的;第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第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第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第五,以其他方法骗取贷款或信用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只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本罪,据此,本罪是结果犯或者情节犯。就主体而言,本罪的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金融信用制度,侵害或威胁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权和信贷资金安全性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本罪的罪过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主要是直接故意。本罪不以特定目的为要件,属非目的犯,只要证明实施骗取行为具备故意的主观心态,并结合客观的数额或者情节就可以认定本罪。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等目的,应运用司法推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纪要精神予以解决。本罪故意之内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行为人希望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或金融信用,第二是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或信用后进行使用。对于本罪的形态,文章具体论述了既未遂形态、共犯形态和罪数形态。由于本罪既是结果犯,又是情节犯。在行为人因欺骗行为取得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或信用,并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重大损失这一特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既是其入罪的条件,也是其既遂的标准。而情节犯中的情节是反映法益侵害性程度的一个概念,不符合情节犯中的情节要求的,就不成立犯罪。这种以“情节”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只有犯罪成立与否之分,不可能有犯罪完成未完成之分,也就无犯罪形态存在的可能。由此,针对本罪的既未遂形态研究是指在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犯中展开的。如果未发生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属于本罪的未遂形态。本罪共同犯罪的方式主要有自然人共犯、自然人与单位共犯、单位共犯等三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内外勾结共犯的认定和处理,银行等金融机构中从事贷款、票据承兑、出具信用证、保函的领导和具体业务经办人员能够和其他人员构成本罪的共犯,但在具体认定时,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形,依据所掌握的各类证据,实事求是地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适当的罪名。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利用本人职务便利,共同骗取本单位资金,同时构成了本罪和其他罪的(如违法发放贷款罪等),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另外,笔者认为片面共犯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同时,文章对本罪共犯的定罪量刑数额问题亦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确定共同犯罪的数额承担问题包括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两个方面,应以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分别考察共同犯罪中各共犯者所承担的犯罪数额,由于二者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因而采取的数额标准也不同。本罪的罪数形态主要涉及法条竞合、牵连犯和连续犯的情况。就法条竞合而言,实践中主要存在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竞合、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的竞合等。当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骗取贷款罪的规定,同时又符合贷款诈骗罪的规定时,应当按照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同理,涉及到骗取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和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相关金融诈骗罪竞合时,一般情况都应当按照相关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处理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的竞合时,主要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牵连犯问题,主要表现为本罪与伪造、变造、盗窃等犯罪的牵连以及本罪与行贿犯罪的牵连。处理时一般应当按一罪择重处断。本罪连续犯在具体实务中主要体现为连续骗取贷款等金融信用的行为,处理时以本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对于界限问题,文章主要分析了本罪的民刑界限以及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对于民刑界限,要把握好本罪与贷款纠纷、本罪与一般骗贷行为的界限。处理这类问题时,一定要依据法条的规定作出准确的界定。同时,还要认真领会《刑法》第13条的有关规定,确定罪与非罪。论文认为,实践中本罪与相关金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以及信用证诈骗罪等)、高利转贷罪以及挪用性犯罪存在着诸多相似的地方,应结合各自不同的罪状描述,确定此罪与彼罪。在立法反思及完善部分,文章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立法从不同角度作了进一步的剖析,并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措施:一是增加本罪的被害人对象;二是某些长期拖欠贷款不还的行为应犯罪化;三是应进一步完善刑罚的配置。
张启阳[8](2006)在《论金融稳定与中央银行职能》文中研究说明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金融稳定是指在要求货币稳定的同时,组成金融体系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都能正常运转,并且能够正确评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稳定是以预期为基础的、依赖众多要素共同作用的一种动态过程,是金融体系处于能够有效发挥其关键功能的状态。金融稳定是随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不断发展的,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影响着金融稳定,并赋予了金融稳定在不同阶段、不同时期的内涵标准。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这为金融稳定又赋予了新的内涵,新时期金融稳定是科学发展观在金融改革和发展领域的体现,维护金融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现实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金融稳定是构建和谐金融的基础,而和谐金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维护金融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维护金融稳定就是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金融全球化步伐加快,金融创新取得了空前的发展,为传统的金融产业和金融市场带来了活力和繁荣,提高了金融效率,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南美、东南亚爆发金融危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也引发了政治和社会危机。艾兴格林和博德的研究结果表明,“现在发生金融危机的概率比1973年增加了一倍”。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及其对经济产生的巨大影响,促使国际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高度重视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中央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天然职能和法定职能。中央银行的目标是保持币值稳定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是法定的货币发行人,有责任维护币值的稳定,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是一致的。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维护和监管支付体系,承担着银行间的支付清算服务,保证支付体系顺利运行和保持稳定成为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手段。中央银行具备“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在金融危机时,可以采取救助措施,为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注入流动性,维护金融稳定。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银行,承担着维护经济和政治的安全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任,各国法律又赋予了各国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能。因此,中央银行在发挥传统的职能基础上,维护金融稳定已成为当今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能。维护金融稳定是一个复杂的整体系统,中央银行建立怎样的维护金融稳定的框架?如何对金融稳定进行分析、监测、采取应对措施?建立什么样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实践中,都在不断探索过程中。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确立了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能。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和前提下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的,这对中国人民银行更好地发挥维护金融稳定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二、选题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针对当前国际、国内对维护金融稳定的关注,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正处于探索过程中的现实,通过对国际上维护金融稳定框架的研究,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近年来维护金融稳定的具体实践,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了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框架、运作机制、分析监测方法,提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框架、协调机制、运行机制、应对危机措施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今后维护金融稳定的建设性意见。本文在研究金融稳定与中央银行职能作用过程中,采用了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运用了金融风险预警理论、金融协调机制理论、最后贷款人理论等对金融稳定与中央银行职能作用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立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框架、运行机制、协调机制以及应对措施。具体采用了以下研究方法:1.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在规范分析中,运用归纳综合,对国际金融稳定的发展主要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总结。在实证分析中,采用了系统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对国际开展维护金融稳定较早国家的中央银行的维护金融稳定的基本框架等进行了分析,并对中国人民银行近年来维护金融稳定工作进行了实证研究。2.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以具有代表性的英国、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中央银行为研究对象,对其维护金融稳定进行了系统性分析比较。3.运用了经济学、统计学等基本原理及有关模型,对建立金融稳定分析框架进行了研究。三、选题的主要内容本文从分析金融稳定入手,全面分析了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发展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和要求,阐述了金融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对影响金融稳定的主要因素—金融市场体系进行了系统分析,强调了系统性风险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过程中,中央银行处于核心地位,在维护金融稳定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维护金融稳定已成为当今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能。本文分析了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框架、分析监测方法及应对措施,对我国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提出了建议。本文共分七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论述了金融稳定研究的背景,金融稳定的基本定义及内涵,分析了维护金融稳定的成功经验、金融不稳定的原因及教训。第二章:阐述了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新的金融稳定观,即金融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金融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分析了金融稳定与发展、创新、竞争的关系,对我国金融稳定状况做出了基本判断。第三章:分析了影响金融稳定的主要因素—金融市场体系。通过对国际国内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资本市场的风险分析以及跨市场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析,原有的被分割的金融市场已形成了一个整体,互相渗透、互相影响,防范系统性风险对维护金融稳定至关重要。第四章:通过对英国、美国、欧盟、香港金融监管架构的借鉴,分析了金融监管的发展变化对金融稳定的作用,同时对我国金融监管现状进行了研究,在金融监管整体框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的地位,对整个金融稳定有着决定性作用。第五章:阐述了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能,通过对美国、欧元区、英国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制度框架分析,总结归纳了中央银行建立金融稳定的框架,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运行机制和具体的金融稳定评价体系、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维护金融稳定的工具与手段。第六章:全面分析了我国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背景和职能演变。对当前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框架、分析监测、应对措施和救助措施进行了阐述,同时还阐述了反洗钱对金融稳定的作用。第七章:分析了当前中国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金融稳定的基础制度建设,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建议。四、选题的主要创新和不足(一)主要创新1.提出了新的金融稳定观,金融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稳定是科学发展观在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体现,维护金融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2.在不同的监管模式下,中央银行在发挥传统的“国家的银行、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一作用的同时,维护金融稳定已成为其核心职能,对维护整个金融稳定起着决定性作用。3.系统总结了国际上主要国家中央银行建立金融稳定框架、金融稳定运行机制、金融稳定评价体系、金融稳定预警体系及应对措施。4.提出了我国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基本原则、功能定位及人民银行处于主导地位的模式。(二)不足1.金融稳定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本文在研究影响金融稳定因素的过程中,只重点研究了金融市场体系对金融稳定的影响,而对其他因素,如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以及金融以外的其他因素研究得不够。2.本人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具体工作者,在本文的形成过程中,更多地侧重了实务方面的分析,对金融稳定理论的研究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显不够。这些问题需要在不断地实践中进行总结完善。
李娜[9](2006)在《论金融安全的刑法保护》文中研究表明金融安全作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已引起各国高度重视,关于金融安全的理论探索和对策研究已逐步展开。本文站在刑法的立场,从多个角度综合探讨了我国金融安全的保护问题,共分为五章,约16.2万字。第一章“金融安全概说”,着重考察了两大问题。一方面探讨了金融安全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提出金融安全是一国能够保持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运行平稳,能够有效地抵御和消除来自国内外的各种风险冲击和侵害,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经济利益,从而获得经济、政治与军事安全的一种状态和能力。在新的国家安全战略中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心,金融不安全意味着经济不安全,经济不安全则意味着整个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其影响是全局性、系统性的。在观察全球性金融安全形势的同时,对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安全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的金融安全问题不容乐观。另一方面,对我国保护金融安全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成就做出了描述,肯定金融法制在金融安全领域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第二章“刑法学视野下的金融安全”,主要是结合刑法原理思考金融安全的相关问题。首先,金融安全与法益的关系。金融安全是刑法保护的超个人法益,传统刑法将金融秩序作为刑法保护的法益并不足取,金融安全代表着国家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平稳运行,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它的保护跨度比金融秩序更为宽广,所体现的利益和价值更为全面和均衡,更适应时代和法律发展的要求。其次,金融安全与刑法机能的关系。刑法之所以能保护金融安全,关键在于其法益保护机能、规范机能、保障机能的发挥以及诸种机能相互间的协调。第三,探讨了刑法在保护金融安全中的价值冲突问题。对金融安全加以刑法保护主要出于功利性价值的考虑,通过对当前金融反恐的观察,可以清楚地看到在金融安全领域国家利益与个人自由间矛盾的尖锐性以及协调的困难性。第四,对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与金融犯罪进行了比较。从狭义上看,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应该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以及刑法分则第三章中走私假币罪、走私贵重金融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这一范围与金融犯罪范围争议中的“狭义说”基本一致。“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概念更重要的是具有观念上的意义,可以将我们的研究视角从传统的金融犯罪概念提升到国家安全这一领域,进而在一个新的起点上探讨相关问题,这也是现实所需,期望能够得到新的启示。第三章“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首先,从立法和国家政策两个层面回顾了我国建国以来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走向和主要内容,将其简要的归结为:扩大犯罪圈,从严规制,从重治罪,以儆效尤,并对其作出评价。然后,探讨了影响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刑事政策制定的因素,包括我国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发展态势、转型期我国的经济与金融环境、国际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形势与国际组织的影响、法律文化的影响、当前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潮流。进而提出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包涵的内容:在立法方面应该扩大犯罪圈,建立起严密的刑事法网,实施相对宽松的刑罚政策;在司法过程中所应贯彻的刑事政策基本点包括:第一,侦查追诉阶段应坚持提高犯罪追诉率,提高侦查效率,慎重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第二,审判阶段应在坚持坚决、慎重、搞准、不纵不枉的刑事政策基础上保持适当的灵活性,处理好定罪问题。在量刑环节坚持尽可能地限制死刑,谨慎适用无期徒刑,合理适用有期徒刑,突出罚金刑的作用,增加资格刑的种类;第三,刑罚执行阶段应以行刑社会化作为刑罚执行的发展方向,坚持惩治犯罪和保护金融、经济相结合的综合治理路径。此外,还必须加强对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政策的制定。第四章“金融安全的刑事立法研究”,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金融安全刑事立法规定,并与我国现行金融安全刑事立法进行比较,在立法模式、具体罪名和罪状、刑罚、法律法规与刑事法条的协调等方面获得启示。其次,提出了金融安全刑事立法的基本理念,即金融安全刑事立法应该是在新刑法文化指导下以安全观与信用观为基础、立足传统又超越传统、和其他法律部门紧密配合、具有国际性视野的法律;金融安全刑事立法应坚持科学性原则、适时性原则、谦抑性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金融安全刑事立法的基本构想,即在立法模式上应同时发挥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模式各自的优点,共同构筑起维护金融安全的堡垒。相应的,考虑在刑法典中专门设立“危害金融安全罪”的章节,在此章节下编排罪名。对于若干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罪名及罪状应逐步加以完善。在刑罚设置上,应考虑从重刑取向往以中等刑和轻刑为主的方向转变,增加资格刑的种类及适当地修改财产刑等。第五章“金融安全的刑事司法研究”,首先,从宏观上梳理了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论证了刑事司法对刑事立法价值的补强作用,刑事立法不可能对司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予以全面规制,只有通过刑事司法的能动性来发挥对刑事立法的技术性补遗作用。其次,就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侦查、认定以及刑罚执行的若干问题加以分析。本章还探讨了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着重探讨了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和涉案财物的移交,并对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与管辖权协调的问题展开研究。
任继鸿[10](2005)在《贷款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全文共分五篇:基础论、构成论、形态论、个罪论和完善论。对贷款犯罪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递进式的研究与探讨。基础论部分对贷款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贷款的类型,贷款的发放程序以及贷款的监督进行了全面的阐释,对贷款犯罪的现状和特点,贷款犯罪的中外立法概况进行了介绍,对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与贷款犯罪的关系特别是对贷款犯罪的归属进行了适当的剖析;构成论部分对贷款犯罪的主体、贷款犯罪的主观方面、贷款犯罪的客体、贷款犯罪的客观方面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形态论部分重点研究了贷款犯罪的未遂犯罪形态和共犯形态;个罪论部分对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利转贷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讨;完善论部分提出了增加单位贷款诈骗罪的构想, 同时建议增设贷款骗用罪。另外在贷款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上,在贷款犯罪的司法解释方面,尤其是遏制贷款犯罪的运行机制和制度建设方面, 提出了构想。面对金融业对外开放格局日益明朗的情形,以及2006 年金融业外资金融机构大量介入的趋势,笔者提出了应借鉴英美金融业公司治理的模式,对我国商业银行进行全面改造,以此来应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挑战, 增强自身竞争实力,以期达到与国际金融业同步发展的目的。完善我国金融业,特别是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历史性转轨,为构建现代理念的银行打下良好的基础。总之,本文通过以上五个部分的研究,力图从宏观和微观上对贷款犯罪的整体把握与控制,以期达到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形成有利的保障体系,加大对贷款犯罪的打击力度,使金融管理秩序平稳、有序地运行,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良好的经济基础。
二、新刑法与金融风险防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刑法与金融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本章小结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2)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创新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网络犯罪的概念与类型 |
第一节 网络犯罪的概念 |
一、网络犯罪概念的历史分析 |
二、论域观下的网络犯罪概念 |
第二节 网络犯罪的类型 |
一、纯正的网络犯罪 |
二、不纯正的网络犯罪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犯罪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暗网载体的隐匿性 |
一、暗网的概念 |
二、我国暗网的现状 |
三、暗网治理的困境 |
第二节 网络犯罪代际演变之法律的变动性 |
一、局域网时代的计算机犯罪及刑事立法回应 |
二、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及立法调适 |
三、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空间犯罪及刑事立法修改 |
第三节 网络犯罪主体类型多元化 |
一、传统犯罪主体的网络化 |
二、新型网络犯罪主体 |
三、新型网络主体的类型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犯罪规制的理论构造 |
第一节 言论自由权与公民匿名表达权的分析 |
一、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
二、公民匿民表达权保护及其限制 |
第二节 刑法立法观之争讼 |
一、消极的刑法立法观 |
二、积极的刑法立法观 |
第三节 刑法观选择的法教义学分析 |
一、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 |
二、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 |
三、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
四、未来走向严而不厉:以犯罪分层与轻刑化改革为前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选择与司法适用 |
第一节 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路径 |
一、法益为基础,社会形势为导向 |
二、刑法谦抑性是判断可罚性的基本立场 |
三、司法路径为前置,立法路径为补充 |
第二节 几个网络犯罪新罪名的适用问题 |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立足于共犯从属性 |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行为认定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3)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目的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识别基准: 利益输送的基本图式 |
第一节 利益输送的事实识别: 裁量权的滥用 |
一、利益输送概念的原型与演进 |
二、利益输送的分类: 基于“二分法”的表述 |
三、利益输送的表征: 权力的不正当授受 |
四、利益输送的态势: 裁量权中立的异化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的法律识别: 出行入刑 |
一、不法机能的触发: 个案举样 |
二、行为不法的识别: 规范主义的“社会行为论” |
三、利益输送犯罪与相关罪名的共栖: 同一与差异 |
四、利益输送与工作失误及“为民服务”的界别 |
第三节 理论工具: 利益输送研究的模型集合 |
一、社会平衡理论: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另一种叙事 |
二、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行为的“经济人”假设 |
三、法律保留理论: 裁量权的依法行政 |
四、话语理论: 利益输送在刑法语境下的“文本——话语实践——社会实践”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价值理性: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根据 |
第一节 利益输送刑罚的必要性 |
一、利益输送是一种反社会行为 |
二、利益输送的法益侵害 |
第二节 利益输送刑罚的最后手段性 |
一、利益输送规制的喧嚣: 过犯罪化的评价 |
二、利益输送非刑罚的假设与证伪: 功能性供给不足 |
三、利益输送犯罪化的“不得已”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可行性 |
一、公共认同: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
二、国际反腐衔接的基础: 法律文本与实践 |
三、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合宪性诠释 |
四、制度创设: 基于新权利确认与保护的犯罪化拟制 |
第四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政策: 严而不厉 |
一、基于现行反腐“厉而不严”刑罚政策的平衡 |
二、立法严密: 利益输送治理的“有法可依” |
三、刑罚的“最小侵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话语借鉴: 利益输送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反思 |
第一节 我国与利益输送犯罪相关的立法沿革与经验 |
一、利益输送相关罪名的文本梳理分析 |
二、建国以来与利益输送相关的刑事立法分析 |
三、利益输送相关犯罪的罪刑关系“钟摆效应”明显 |
第二节 域外与利益输送犯罪相关的文本与适用分析 |
一、德、日等西方国家刑法中“背信罪”的基础考察 |
二、我国台湾地区“公务员图利罪”的考察兼析其它国家和地区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域外启示与借鉴 |
一、图利罪是一种特殊的背信罪 |
二、背信犯罪在我国的现实适用与意义延伸 |
三、权力侵害公共利益的刑事责任: 普遍性与预防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逻辑展开: 利益输送犯罪的构成 |
第一节 利益输送犯罪的构成: 法律标准 |
一、客观要件: 基于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不公平 |
二、主体要件: 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
三、主观要件: 基于“利他”的直接故意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犯罪的特殊形态与共同犯罪 |
一、利益输送犯罪的特殊形态 |
二、利益输送的共犯问题 |
三、利益输送行为的一罪或数罪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实现形式 |
一、权力不法犯罪化的实践: 以十个刑法修正案“贿赂罪名变化”为视角 |
二、利益输送犯罪化的立法: 刑法修正案的选择 |
三、利益输送犯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位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理性: 利益输送犯罪的刑罚 |
第一节 刑罚的正义分配: “理”与“力”的融合 |
一、刑罚之“理”: 源于刑法制度的公平 |
二、刑罚之“力”: 立法与司法相结合 |
三、刑罚技术与价值的统一: 最大化实现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目的: 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并合 |
一、刑罚是基于一种正义的“利益衡量” |
二、功利为主兼采报应的并合主义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标准:罪刑均衡 |
一、立法严密: 刑罚体系的明确规范 |
二、裁量规范: 刑罚正义的基本保障 |
第四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适配: 基于李斯特(Liszt)的“目的思想” |
一、规制方向: 刑罚的轻缓化与渐进性 |
二、刑罚结构的优化: 以贪污贿赂罪为范式的调适 |
三、刑罚的法定刑设置: 刑种与刑度的妥当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协同机制: 社会防卫政策的衔接与适用 |
第一节 权力自律: 公务伦理的法制化 |
一、现实基础: 公务伦理的价值与式微 |
二、国际经验: 公务伦理普遍法制化及方向 |
三、公务伦理法制化的SWOT分析及调适 |
四、公务伦理法制化的路径及趋势 |
第二节 权力他律: 监督体系与市场机制并行 |
一、党内监督法治化: 党内法规的纪律监督与纪法衔接 |
二、国家监督制度化: 审计、监察、法律监督的机能整合 |
三、社会监督规范: 媒体反腐与“非公”主体协作预防制度的建立 |
四、市场治理机制的优化: 激励与规范 |
第三节 执法衔接:构建利益输送的“三级预防”体系 |
一、风险防范屏障: 公务伦理法规防患于未然 |
二、风险控制端口: 行政法规对利益输送的一般违法行为吓阻 |
三、风险管控底线: 刑法对利益输送的抗制 |
四、“三级预防”的衔接: 关键信息共享与文本间衔接的功能进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览 |
1.3.2 国内外研究具体内容综述 |
1.4 研究进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进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创新点 |
1.5 全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界定 |
2.1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概念 |
2.1.1 概念界定的问题梳理 |
2.1.2 金融犯罪概念之理论辨正 |
2.1.3 金融刑法的规范渊源 |
2.1.4 法律规范冲突之定位 |
2.1.5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之内涵 |
2.2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特征 |
2.2.1 冲突规范间的特定关联性 |
2.2.2 冲突过程的金融与法律之互相嵌入性 |
2.2.3 冲突内容的动态常变性 |
2.2.4 冲突形式的多元性、多层次性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类型及其原因 |
3.1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类型 |
3.1.1 单一规范冲突与多种规范冲突 |
3.1.2 形式意义冲突与实质意义冲突 |
3.1.3 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 |
3.1.4 原发性冲突与衍生性冲突 |
3.2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主要原因 |
3.2.1 立法技术层面:欠缺前置性规范与空白刑法规范衔接的考量 |
3.2.2 立法理念层面:缺乏法益判断的统一标准 |
3.2.3 立法权能层面:权力博弈及司法识别标准缺位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解决的前置性理论依据 |
4.1 犯罪二次性违法理论:前置性规范与空白刑法规范的契合 |
4.2 识别判断:补充规范的性质定位 |
4.3 法秩序的统一:关于刑事违法性的判断 |
4.3.1 刑事违法性判断的标准: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
4.3.2 刑事违法性的具体判断: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衔接 |
4.4 法益的判断:“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解决 |
5.1 冲突解决的原则 |
5.1.1 坚持刑法谦抑主义 |
5.1.2 倡导“规制缓和” |
5.2 冲突解决的具体规则 |
5.2.1 位阶的效力性规则 |
5.2.2 刑法解释先于刑法修改规则 |
5.2.3 解释方法综合运用规则 |
5.3 冲突解决的具体方法 |
5.3.1 单一规范冲突的解决方法 |
5.3.2 多种规范冲突的解决方法 |
5.4 本章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6)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专着中业务研究多法律研究少 |
二、论文中系统研究少专项研究多 |
三、法律论文的研究主要聚集于五个方面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述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内涵 |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界定 |
二、互联网金融业务结构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的意义与风险 |
一、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 |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概念与内涵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概念界定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范围划定 |
第四节 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概念的意义 |
一、犯罪分类的重要前提 |
二、刑法准确适用的基础 |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圈确定的需要 |
四、推动现行金融刑法的发展变革 |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 |
一、犯罪手段的互联网化 |
二、犯罪结果具有无限延展可能性 |
三、犯罪社会危害性、聚集性与扩散性并存 |
四、犯罪主体主要为互联网企业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发展趋势 |
一、犯罪数量的增加 |
二、犯罪方式及手段的创新 |
三、犯罪类型逐渐确定成型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监管立法现状及评析 |
一、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行政监管规定 |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现状评析 |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情况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司法现状 |
一、刑事法律风险大量积累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危害性日趋严重 |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涉及的罪名 |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 |
第一节 刑法规制困境的法律价值矛盾分析 |
一、坚持金融自由的必要性 |
二、保障金融秩序的限度性 |
第二节 金融刑法规制缺陷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延伸 |
一、行政法视角下刑法保障法地位的逾越 |
二、金融刑法打击过度 |
三、犯罪圈过大与罪名调整失衡 |
四、金融犯罪刑罚体系的不完善 |
五、金融犯罪的刑法解释偏差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领域刑事规制新困境 |
一、民间金融法律定性不清 |
二、刑法扩容方式选择的冲突 |
三、罪名保护侧重产生偏差 |
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刑法保护的冲突 |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困境的原因探析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缺陷 |
一、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必要性 |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历程 |
三、监管弊端导致刑事风险不断累积 |
第二节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区分界限不清 |
一、行政犯理论中的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 |
二、我国行政犯行刑区分困境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中刑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适用的客观因素考量 |
二、金融刑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展开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立场与限度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基本立场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价值平衡 |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二次违法性原则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规制体系的衔接与协调 |
一、刑法规制与市场机制的动态协调 |
二、刑事立法与行政监管立法的衔接与协调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入罪标准与罪名完善 |
一、入罪标准的确立 |
二、相关罪名的完善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罪名的司法限缩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罪名适用的司法理念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罪名的目的性限缩 |
余论 |
后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概述 |
第一节 本罪的立法发展 |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立法状况 |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立法状况 |
三、域外的相关立法状况 |
第二节 本罪的入罪考察及罪名厘正 |
一、入罪考察 |
二、罪名厘正 |
第三节 本罪的现状及特点 |
一、本罪的现状 |
二、本罪的特点 |
第四节 本罪的成因及防范措施 |
一、本罪的成因 |
二、本罪的防范措施 |
第二章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法益考证和客观要件 |
第一节 法益考证 |
一、法益的概念 |
二、本罪法益之辨析 |
第二节 客观要件 |
一、基本构造 |
二、行为对象 |
三、骗取行为 |
四、危害结果 |
第三章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主体和主观要件 |
第一节 主体要件 |
一、主体概说 |
二、自然人主体 |
三、单位主体 |
第二节 主观要件 |
一、本罪罪过形式之探析 |
二、主观目的问题 |
第四章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形态 |
第一节 本罪的既、未遂形态 |
一、既遂形态 |
二、未遂形态 |
第二节 本罪的共犯形态 |
一、共犯形态之概述 |
二、自然人共犯的认定和处理 |
三、其他共犯的认定和处理 |
第三节 本罪的罪数形态 |
一、法条竞合的罪数认定 |
二、牵连犯的罪数认定 |
三、本罪连续犯的罪数认定 |
第五章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界限认定 |
第一节 本罪之民刑界限 |
一、刑法的谦抑机能 |
二、本罪民刑界限的主要标准 |
三、诉讼程序对本罪之意义 |
第二节 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
一、与贷款诈骗罪等相关金融诈骗罪的界限 |
二、与高利转贷罪的界限 |
三、与挪用型犯罪的界限 |
第六章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立法反思及完善 |
第一节 本罪立法之反思 |
一、金融欺诈行为犯罪化之反思 |
二、刑法干预市场经济适度化之反思 |
第二节 本罪的立法完善 |
一、增加本罪的被害人对象 |
二、某些长期拖欠贷款不还的行为应犯罪化 |
三、进一步完善刑罚的配置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8)论金融稳定与中央银行职能(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金融稳定”问题的提出 |
一、“金融稳定”问题的提出 |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到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稳定问题 |
三、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金融稳定问题 |
四、当前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对金融稳定的要求 |
第二节 金融稳定的定义及内涵 |
一、金融稳定的定义 |
二、金融稳定的政策涵义 |
三、维护金融稳定的成功经验 |
第三节 金融不稳定的原因及教训 |
一、金融不稳定的影响和危害 |
二、金融不稳定的产生原因 |
三、金融不稳定的教训 |
第二章 我国政治经济发展对金融稳定的新要求 |
第一节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金融稳定 |
一、和谐金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金融稳定是构建和谐金融的基础 |
第二节 坚持科学发展观需要金融稳定 |
一、科学发展观对维护金融稳定的指导意义 |
二、维护金融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
第三节 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金融稳定 |
一、金融稳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密不可分 |
二、金融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 |
三、金融稳定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支撑 |
四、经济可持续发展是金融稳定发挥效能的具体表现 |
第四节 金融业的发展需要金融稳定 |
一、金融业稳定与发展的关系 |
二、金融业稳定与创新的关系 |
三、金融业稳定与竞争的关系 |
第五节 我国金融稳定的基本估计 |
一、金融稳定的有利因素 |
二、潜在的金融风险 |
第三章 金融市场体系与金融稳定 |
第一节 货币市场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
第二节 外汇市场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
一、外汇汇率波动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
二、币值错估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
三、外汇市场结算风险引发系统性风险 |
第三节 资本市场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
一、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之间的互相影响产生金融不稳定因素 |
二、股市泡沫的形成过程和破灭后的严重后果 |
第四节 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风险与成因分析 |
一、货币市场风险 |
二、资本市场风险 |
三、外汇市场风险 |
四、金融市场风险成因分析 |
第五节 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
一、我国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初步判断 |
二、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触发机制 |
三、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的互相作用直接威胁金融稳定 |
四、保险业与银行业互相渗透增加了系统风险几率 |
五、跨市场、跨部门的金融风险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制度与金融稳定 |
第一节 金融监管促进金融稳定的国际经验 |
一、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变化的基本规律 |
二、发达国家(地区)金融监管体制借鉴 |
第二节 我国金融监管对金融稳定的作用评析 |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 |
二、金融稳定对金融监管的要求 |
第五章 中央银行制度与金融稳定 |
第一节 金融稳定是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能 |
一、金融稳定成为中央银行核心职能的现实性与必然性 |
二、中央银行金融稳定职能的法定化趋势 |
第二节 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制度框架 |
一、中央银行金融稳定职能机构设置的跨国比较 |
二、中央银行承担金融稳定职能的整体框架 |
第三节 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运行机制 |
一、金融稳定性分析 |
二、金融稳定性监测 |
三、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工具与手段 |
第六章 我国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 |
第一节 我国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提出 |
一、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稳定职能提出的国际背景 |
二、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稳定职能提出的国内背景 |
第二节 维护金融稳定是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能 |
一、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变化 |
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职能的法定化 |
三、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具有独特的优势 |
四、人民银行维护好金融稳定需要理顺的几种关系 |
第三节 我国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框架 |
一、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的调整 |
二、设立中央汇金投资公司 |
三、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流程 |
四、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采取的救助性措施 |
第四节 发挥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能维护金融稳定 |
一、反洗钱的基本含义 |
二、国际反洗钱框架的演变 |
三、我国反洗钱机制的建立 |
四、反洗钱对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 |
第七章 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面临的主要问题 |
一、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和手段不明确 |
二、金融法律制度不健全 |
三、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
四、未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 |
第二节 维护我国金融稳定的几点建议 |
一、加强金融稳定的基础制度建设 |
二、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论金融安全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金融安全概说 |
第一节 金融安全概述 |
一、金融安全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 |
二、金融安全的概念与特征 |
三、我国的金融安全问题 |
第二节 金融安全与金融法制 |
一、运用法律保护金融安全的一般原理 |
二、我国保护金融安全的法制概况 |
三、对我国保护金融安全立法现状的评价 |
第二章 刑法学视野下的金融安全 |
第一节 金融安全与法益的关系 |
一、金融安全与法益的逻辑联系 |
二、金融安全——一种有待立法者重视的法益 |
第二节 金融安全与刑法机能的关系 |
一、刑法机能在保护金融安全上的运用 |
二、刑法机能在保护金融安全上的局限性 |
第三节 刑法在保护金融安全中的价值冲突 |
一、现代刑法的价值取向 |
二、刑法在保护金融安全中的价值冲突与选择 |
第四节 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一个有别于传统认知的范畴 |
一、传统刑法理论对金融犯罪的认识 |
二、危害金融安全犯罪解析 |
三、传统金融犯罪与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异同 |
第三章 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的现状 |
一、我国刑事政策概述 |
二、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的渊源及内容 |
三、对目前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的评价 |
第二节 影响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刑事政策制定的因素 |
一、我国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发展态势 |
二、转型期我国的经济与金融环境 |
三、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国际形势与国际组织的影响 |
四、法律文化的影响 |
五、当前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潮流 |
第三节 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刑事政策应有的内容 |
一、刑事立法方面的对策 |
二、刑事司法方面的对策 |
第四章 金融安全的刑事立法研究 |
第一节 中外金融安全刑事立法比较 |
一、国内外金融安全刑事立法概况 |
二、我国金融安全刑事立法与国外立法的比较 |
三、对我国金融安全刑事立法的启示 |
第二节 金融安全刑事立法的基本理念 |
一、金融安全刑事立法的基本定位 |
二、金融安全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三、金融安全刑事立法必须处理好的几大关系 |
第三节 金融安全刑事立法的若干构想 |
一、金融安全刑事立法模式的构想 |
二、金融安全刑事立法章节编排的构想 |
三、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罪名及罪状的构想 |
四、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刑罚配置的构想 |
第五章 金融安全的刑事司法研究 |
第一节 金融安全刑事司法的基本问题 |
一、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 |
二、刑事司法对刑事立法价值的补强 |
第二节 金融安全刑事司法保护的若干问题 |
一、危害金融安全犯罪侦查的若干问题 |
二、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
三、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刑罚执行的若干问题 |
第三节 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 |
一、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问题 |
二、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与管辖权协调的问题 |
三、内地与台湾地区的刑事司法协助问题 |
余论:刑法是金融安全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贷款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第一篇 基础论 |
第一章 贷款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贷款概念及法律性质 |
一、贷款的概念 |
二、贷款的原则 |
三、贷款的法律性质 |
四、贷款制度的渊源 |
第二节 贷款的类型 |
一、期限型贷款 |
二、担保型贷款 |
三、风险型贷款 |
四、专属型贷款 |
第三节 贷款程序与监督 |
一、贷款的程序 |
二、贷款的监督 |
第二章 贷款犯罪概况 |
第一节 贷款犯罪现状及特点 |
一、贷款犯罪的现状 |
二、贷款犯罪的特点 |
第二节 我国贷款犯罪的立法 |
一、贷款犯罪的缘起 |
二、贷款犯罪的立法 |
第三节 贷款犯罪的域外立法 |
一、俄罗斯贷款犯罪立法 |
二、美国贷款犯罪立法 |
三、德国贷款犯罪立法 |
第三章 贷款犯罪的界定 |
第一节 贷款犯罪的源属 |
一、贷款犯罪的概念 |
二、贷款犯罪的范围 |
三、贷款犯罪的归属 |
第二节 贷款犯罪的特征 |
一、贷款犯罪的抽象性 |
二、贷款犯罪的紧密性 |
三、贷款犯罪的可罚性 |
第三节 贷款犯罪的类型 |
一、牟利型贷款犯罪 |
二、欺诈型贷款犯罪 |
三、非法占有型贷款犯罪 |
四、扰乱秩序型贷款犯罪 |
第二篇 构成论 |
第四章 贷款犯罪的主体特征 |
第一节 贷款犯罪的一般主体 |
一、自然人贷款犯罪一般主体 |
二、单位贷款犯罪一般主体 |
第二节 贷款犯罪的特殊主体 |
一、贷款犯罪的特殊主体内涵 |
二、贷款犯罪的特殊主体内容 |
第五章 贷款犯罪的主观特征 |
第一节 贷款犯罪的罪过论析 |
一、贷款犯罪的罪过形式 |
二、贷款犯罪的复合罪过 |
第二节 贷款犯罪的目的犯 |
一、贷款犯罪目的犯的理论纷争 |
二、贷款犯罪目的犯的管窥之见 |
第六章 贷款犯罪的客观要件 |
第一节 贷款犯罪的客体特征 |
一、贷款犯罪的犯罪客体 |
二、贷款犯罪的犯罪对象 |
第二节 贷款犯罪的客观方面 |
一、贷款犯罪的客观前提 |
二、贷款犯罪的行为方式 |
三、贷款犯罪的复合行为 |
四、贷款犯罪的犯罪情节 |
第三篇 形态论 |
第七章 贷款犯罪的未遂形态 |
第一节 贷款犯罪未遂的特征 |
一、贷款犯罪的着手性 |
二、贷款犯罪的未逞性 |
三、贷款犯罪的意外性 |
第二节 贷款犯罪未遂的界定 |
一、贷款犯罪未遂的标准 |
二、贷款犯罪未遂的范围 |
第八章 贷款犯罪的共犯形态 |
第一节 贷款犯罪共犯的表现形态 |
一、自然人贷款共犯 |
二、自然人与单位贷款共犯 |
三、单位贷款共犯 |
第二节 贷款犯罪混合身份共犯探析 |
一、贷款犯罪混合身份共犯的构成 |
二、贷款犯罪混合身份犯的认定 |
第四篇 个罪论 |
第九章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第一节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一、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概念 |
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构成特征 |
第二节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罪间界限 |
一、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界限 |
二、本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界限 |
第三节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刑罚适用 |
第十章 违法发放贷款罪 |
第一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概念 |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构成特征 |
第二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疑难问题 |
一、司法认定的问题 |
二、罪过认定的问题 |
三、损失认定的问题 |
第三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界限 |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
二、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
第十一章 高利转贷罪 |
第一节 高利转贷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一、高利转贷罪的概念 |
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特征 |
第二节 高利转贷罪的犯罪形态 |
一、高利转贷罪的既遂形态 |
二、高利转贷罪的未完成形态 |
三、高利转贷罪的“着手” |
第三节 高利转贷罪的界限 |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
二、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
第四节 高利转贷罪的疑难问题 |
一、“他人”行为的认定 |
二、“虚假文件”的认定 |
三、“失职行为”的认定 |
四、“违法所得”的认定 |
第十二章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
第一节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一、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概念 |
二、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特征 |
第二节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疑难问题 |
一、以牟利为目的的认定 |
二、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认定 |
三、偷支客户账上资金的认定 |
四、多户一贷或一户多贷的认定 |
五、重大损失标准的认定 |
第三节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罪间界限 |
一、本罪与高利转贷罪的界限 |
二、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
三、本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界限 |
四、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
第十三章 贷款诈骗罪 |
第一节 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 |
二、贷款诈骗罪的特征 |
第二节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形态 |
一、贷款诈骗罪的未完成形态 |
二、贷款诈骗罪的既遂形态 |
三、贷款诈骗罪的罪数形态 |
四、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形态 |
第三节 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
二、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
第四节 贷款诈骗罪的疑难问题 |
一、“拆东墙补西墙”问题探析 |
二、冒名贷款问题的论析 |
三、骗借贷款问题的辨析 |
四、破产避贷问题的研析 |
五、贷款诈骗数额的分析 |
第五篇 完善论 |
第十四章 贷款犯罪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构建完备的贷款犯罪法律体系 |
一、完善贷款犯罪的罪状 |
二、完善贷款犯罪的刑罚 |
第二节 贷款诈骗罪的立法完善 |
一、单位贷款诈骗罪的现实状况 |
二、单位贷款诈骗罪的学界争讼 |
三、单位贷款诈骗罪的学说评述 |
四、单位贷款诈骗罪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增设贷款骗用罪 |
一、贷款诈骗罪适用的局限 |
二、贷款诈骗罪适用的尴尬 |
三、增设贷款骗用罪的必要 |
四、贷款骗用罪的立法建议 |
第十五章 贷款犯罪司法解释的完善 |
第一节 贷款犯罪司法解释存在的弊端 |
一、贷款犯罪司法解释形式不规范 |
二、贷款犯罪司法解释发布不透明 |
三、贷款犯罪司法解释主体多元化 |
四、贷款犯罪司法解释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贷款犯罪司法解释的立法完善 |
一、保证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权威性 |
二、统一贷款犯罪司法解释的形式 |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
第十六章 遏制贷款犯罪运行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加强对金融系统的内部管理 |
一、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约机制 |
二、防范贷款犯罪、化解金融风险 |
第二节 我国银行运行机制的现状 |
一、不良资产比重高,资本充足率低 |
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引进战略投资者 推进我国银行机制的改革 |
一、降低国有银行风险,提高贷款质量 |
二、控制各方投资比例,形成制约机制 |
第四节 我国银行治理借鉴的模式 |
一、英美治理的模式 |
二、德日治理的模式 |
三、我国借鉴的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后 记 |
四、新刑法与金融风险防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D]. 杜方正. 东南大学, 2020(02)
- [2]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 杜文辉.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3]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D]. 杨晓培. 厦门大学, 2019(07)
- [4]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价值基础与体系重构[J]. 袁林,姚万勤. 经济法论坛, 2019(01)
- [5]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研究[D]. 项婷婷. 湘潭大学, 2019(12)
- [6]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研究[D]. 曾荣胜. 厦门大学, 2019(07)
- [7]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研究[D]. 刘箭. 武汉大学, 2009(09)
- [8]论金融稳定与中央银行职能[D]. 张启阳. 东北财经大学, 2006(05)
- [9]论金融安全的刑法保护[D]. 李娜. 武汉大学, 2006(02)
- [10]贷款犯罪研究[D]. 任继鸿. 吉林大学, 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