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监会封杀8家咨询机构(论文文献综述)
张锐[1](2021)在《世界经济2020年运行态势与2021年趋势预判》文中研究指明遭遇新冠疫情重击与倾轧的世界经济在2020年发生大幅度的倒退,除了失业率急速上升和物价水平持续低迷外,国际金融市场还出现了负利率、负收益率、负油价和股票市场大面积熔断等极端现象。为了遏制与抗阻新冠疫情对经济的深度撕咬与侵害,美联储亘古未有地将美元利率降至零,并罕见地启动了无限制量化宽松政策,全球数十个国家跟随美联储开启与加大了宽松货币政策。另外,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还整齐划一地实施了大规模的财政刺激计划,国债、信用债的发行规模创出历史新高,各种减税举措次第性推出,多种政策的合力联动终于让世界经济自2020年第三季度开始显现回升曙光。展望2021年,随着新冠疫苗的落地使用,新冠疫情将得到进一步控制,公众免疫力也会得到有效加强,同时在扩张型货币政策与积极型财政政策的持续托举之下,世界经济将出现力度不小的增长,但同时会面临诸如债务危机、通货膨胀和贸易保护等不确定因素的扰动。
周莹[2](2020)在《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新闻标题是人们接触新闻的第一窗口。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新闻愈发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信息最便捷快速的渠道。其中,“今日头条”作为当代在线用户数量最多的门户网站,在传播新闻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本文利用爬虫技术抓取了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的今日头条客户端新闻标题作为研究语料。分别从词汇、语法、修辞、语用等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在词汇方面,统计了今日头条新闻标题中的高频词,分类分析后我们发现标题中名词、动词使用最为广泛。在语法方面,新闻标题主要有单句式、组合式、成分缺省式这三类句型结构,在句类的选择上,以陈述句和疑问句为主。在修辞方面,从标题的词语层面的修辞、辞格层面的修辞这两个部分对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进行探讨。最后,从语用角度结合关联理论具体分析语料,我们发现标题创作是制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一种交际,关键在于激发读者结合语境取得最佳关联。
陈红红[3](2020)在《基于PLS-Logistic模型的新能源行业财务风险预警研究 ——以*ST凯迪为例》文中提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对能源发展提出新要求,我国现阶段能源产业转型升级正在迈出新步伐。国家积极推动优质环保产能的有序发展,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消纳,调整能源产业结构,着力提升新能源普遍服务水平,新能源行业的发展迎来了加速发展的重要阶段。但是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行业的发展不仅需要高新技术的支持,期初还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成本较高,收益周期长,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新能源上市公司体现了新能源行业的大致发展状况,是代表新能源行业的一个核心体现。故需要紧跟国家政策指引,积极跟进能源转型新战略,开发新能源产业的核心技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健全企业融资机制,才能使新能源企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财务风险中的筹资投资与营运风险都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核心,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对新能源行业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分析整理财务风险、财务风险预警及财务风险预警方法的相关研究文献,对新能源含义进行了界定,并归纳总结了新能源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特征。在此基础上,利用偏最小二乘分析法(PLS)对新能源行业78家新能源上市公司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信息进行生成、挖掘,将之作为“片段”集成至具有同一标准口径的多元模型进行处理,然后利用提取的偏最小二乘因子通过Logistic模型回归法对78家样本公司进行财务风险预测,将其与设定的财务风险预警阈值进行对比,得出财务风险综合指数和相应的财务风险状态(ST或非ST)并对比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得知本文构建的财务风险预警模型对于新能源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危机预测的准确率高达90%,预警效果非常理想。然后根据PLS-Logistic模型,建立新能源企业财务风险评价的标准,对新能源上市公司进行评价。接下来引进*ST凯迪作为案例,通过模型测试其财务风险系数,分析企业陷入财务危机原因,并通过降低成本、优化融资结构、构建完整有效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的发生,促使企业进行高效的资源配置和整合,从而达到财务风险预警的目的。最后进行简单的全文总结并对于日后构建新能源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提出了四个合理化建议。
刘晨阳[4](2019)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与发展的互动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次贷危机后,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主流观点认为,监管缺失是导致风险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危机后的监管改革也遵循这一思路。但改革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部分市场进展缓慢,国际合作也受制于各方的意见冲突,在危机发生的几年后,部分市场再次出现监管趋松的态势。该现象显示出,各相关主体对监管制度变革的应对行为,是影响监管制度变迁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研究金融监管问题不仅要着眼于法规制度设计和经济原理,还应关注相关主体的行为互动,以研究政策的执行效果和潜在影响。基于这一考虑,本文以互动关系为核心研究对象,重点研究金融衍生品市场主体与监管部门行为的交互影响。之所以选取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研究,除了以此次全球危机作为背景外,还因为金融衍生产品规避监管的手段更灵活、市场主体对监管部门的抗衡能力更强,故而市场对监管制度变化更敏感,互动特征较其他金融领域更加显着。由于互动关系以人之行为作为基础,简单依赖理论分析远远不够,必须结合实际案例研究。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短短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产生了诸多市场与监管部门互动的经典案例,故本文以事件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同时,运用计量工具对部分监管效应进行量化研究,金融危机的爆发显示出场外衍生品市场数据在获取和质量方面的局限性,故量化研究方法在本文中处于次要地位。以案例验证部分替代数据检验,更符合研究对象的实际情况,所得结论也更有指导意义。在理论研究方面,结合博弈论模型推导,研究监管互动机制的制度演化效应。在研究内容方面,重点关注监管互动的内在机理和影响效应,即监管互动是如何形成的、其结果是什么,互动如何影响监管目标的实现等,从中提炼一般规律。由于研究须建立在市场发展与监管的实践基础上,故主流成熟市场的发展历程仍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对新兴市场的情况也有涉及。由市场发展实践中可以发现,场内外市场的兴盛交替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主线,本文研究也围绕该特征展开。在研究过程中,除金融实务知识与经济学理论外,对政治、文化、法律等其他学科的内容也多有涉及。在内容安排上,依次关注监管互动的内在机理、影响效应和我国与全球市场的互动实践,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在正式研究开始前,首先对研究所涉及到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及其监管现状进行了概括性分析。研究发现,新兴市场与成熟市场的交易所在规模化经营、突破传统业务的多样化经营等方面均有所进步;在场外市场,传统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基本稳定,信用衍生品作为新兴产品种类,交易规模随监管环境变化的波动显着,交易所对场外市场业务也有涉足。监管方面,成熟市场的大型交易所多建立起完善的自律制度,几大国际自律组织也拥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政府监管模式可分为多元模式、一元模式和双峰模式,不同模式各有利弊。总体来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多数主体实力强大,这也决定了其在互动中的行为模式。其次,本文运用博弈论和制度经济学理论研究监管互动的内在机理。监管互动的根本是互动主体间的行为博弈,互动结果导致制度的形成和变迁,故监管互动问题本质上可转化为基于博弈角度的制度变迁问题。本文构建了博弈论和制度变迁模型。博弈论模型将博弈主体分为监管主体、场内市场主体、场外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学术研究人员,动态博弈模型包括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博弈模型。进而,结合实践材料,从横纵两方面分别研究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监管互动机制。横向对比发现,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发展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政府对市场的影响能力和市场自我健康发展的能力,故两种模式下的监管博弈和互动特征存在一系列差异。纵向研究通过分析全球市场的主要发展脉络,来验证监管博弈的制度演化效应,在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几十年间,场内外市场主体的相对实力演变决定了不同时期的制度需求,监管部门在动态监管理念的指导下,结合公众舆论等外部因素,决定监管制度的供给,二者的交互作用推动市场和监管制度演化。之后,本文将金融监管的目标分为促进发展和维护安全,其中安全性又可分为市场安全和投资者安全,分别研究监管互动对上述目标的影响效应。监管互动的发展效应从根本上体现为,市场发展与监管制度的匹配性问题。在金融衍生产品的不同生命周期阶段,市场需要不同的监管制度供给,制度供求失衡将推动监管制度变革。具体来看,制度的不匹配性从根本上反映在横纵两方面——纵向表现为监管制度与市场变迁的非同步性,横向表现为不同市场领域的监管差异。在监管同步性研究中,通过对分业监管、监管确定性等一系列问题的考察,发现明确的法定监管权力划分是缓解监管制度变迁非同步性的关键。在国内和国际的监管差异研究方面,采用模型推导方法,同时运用计量工具,对国际监管博弈中的重要事件——G20改革下欧美监管博弈的市场影响进行研究,发现监管博弈对全球两大金融衍生品市场形成了显着的分割效应。在市场安全效应方面,结合理论和实践可以发现,市场主导的发展模式下,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监管能力的内在不足问题,叠加多种外部因素的作用,当市场未出现风险事件时监管者倾向于为行业自律提供更大空间,风险事件的发生可能推动监管制度调整。结合场内外市场不同的自律监管需求,两个市场自律主导下的均衡监管模式也不相同,这种差异进一步导致监管部门倾向于将有限监管资源更多投入场内市场,形成严场内、宽场外的监管模式。在对两个市场监管模式的安全性考察中,结合1987年全球股灾、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等事件,对比两种模式的内在安全性追求和外部因素制约作用。在投资者安全方面,监管互动导致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故重点关注监管互动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问题,并选取以中小投资者参与为主的典型产品——外汇保证金为研究对象,纵向分析了该市场由缺乏监管到投资者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横向对该领域全球主流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制度进行对比,发现主流市场间仍存在监管差异,监管收紧与市场规避的互动加剧了投资者利益受侵害的风险。次贷危机后,出现了商业化第三方投资者保护机构等新模式,简单的模型分析证明该模式对投资者保护有一定意义,但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仍需进一步明确化。在互动的效应分析基础上,文章进一步研究监管互动在全球市场的实践情况。由于我国当前的市场建设主要起步于次贷危机前后,监管制度也受到危机后全球监管改革的影响,因此将我国的监管互动放置在危机后全球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分析。市场发展历程、监管法律法规的演进、2015年股市异动期间的衍生品市场等,均是该部分的研究内容,还研究了在我国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的外汇保证金市场,与前文形成呼应。次贷危机使监管互动再次变化,本文介绍了危机后G20国家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改革,发现各成员市场的改革推进存在差异,进而运用计量工具检验美欧日三地的中央清算改革效应,结果显示美国的改革是唯一对所有其他货币均造成影响的事件,且影响效应在多数情况下高于欧盟和日本的改革。此外,通过对2013年至今每日衍生品市场和监管领域的重点新闻及相关报告进行跟踪收集,发现交易所和新型场外市场基础设施的发展、科技创新都是监管变革导致市场发展的新趋势。作为反作用,市场变化也引发了值得监管关注的新问题,包括新的潜在风险积聚主体的形成、全球性交易所集团的垄断风险、金融科技监管等。监管互动的新变化证明,系统性风险无法消除而只能被重新分配,由此体现出监管的重要性。国际监管合作是影响此轮改革效果的关键问题,也决定了新形势下的监管互动,本文继第四章的模型分析后,再次结合实践材料,从监管合作角度对未来的互动走向进行了研判,认为英国脱欧和美国的监管执行情况或影响未来的改革与监管互动。最后,基于全文的研究,从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互动和一般金融监管两个角度提出政策建议。本文认为,当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建设的关键在于监管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变革分业监管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等均是重要任务。一般性政策建议则包括:完善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理顺法律监管体系、进行明确且合理的监管权力分配、建设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等,此类建议对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监管有现实意义。总体来看,本文选取监管互动为研究对象,为金融监管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建设也有现实意义。由于市场发展情况差异较大,西方在该领域的主流研究成果中,所关注问题与相关理论对我国的适用性有限。新兴市场虽更强调市场安全性,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体系差异较大,可借鉴经验亦有限,试图构建符合我国情况的监管制度,是本文撰写的目的之一。此外,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和监管制度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先后经历了监管放松的大资管时代,以及其后的监管全面收紧。在制度急剧变化的时期,监管互动问题的重要性更加值得关注,本文由金融衍生品市场研究得出的规律,对当前我国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监管亦有一定借鉴意义。
牛强[5](2017)在《中国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及政府管制研究 ——以中国P2P网络借贷产业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诞生和成长,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金融机构面临的交易成本高企及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功能上则实现了对传统金融的补充与完善。该产业于2013年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反映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以及利率市场化的迫切需求。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强劲发展会产生“鲶鱼效应”,通过促进利率市场化及推动市场边界的扩展,对我国金融产业中现有的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各个方面将产生较为深刻的影响,从而有效加速中国金融深化及宽化,缓解金融抑制,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首先,本文通过考察我国P2P产业的市场结构,提出行业准入监管的必要性。P2P网络借贷是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产业中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从以市场成交量来计算的市场集中度指标来看,CR4=22.51、CRs=30.61、HHI指数=221,表明我国P2P产业的市场结构属于典型的竞争型市场结构。而且自2015年11月以来,HHI指数趋势线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不断下降趋势,说明P2P市场的竞争程度仍在逐步加大。实证结果亦显示P2P行业发展速度与企业经济绩效之间呈现反方向的变化关系,从而进一步论证了利率市场化过快可能会导致过度竞争,P2P平台为了争抢客户资源存在着不顾经营风险的价格和非价格恶意竞争行为,如高息与刚性兑付等。隐含的政策意义是P2P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合理有效的监管,国家针对无序的竞争现象应适当提高P2P行业的准入门槛。其次,通过对具体借款人的实证分析,提出建立行业信用数据库工作的迫切性。本文使用Logistic回归方法,以“人人贷”平台2015年一整年的全部“满标”借款数据共114717条为考察对象,从微观的视角就中国P2P产业借款人违约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考察了性别、婚姻、年龄、学历、月收入、有无房贷、有无车产、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和工作年限,以及征信情况类指标(包括有无工作认证、收入认证、实地认证、身份认证、信用报告和具体信用分数共6个指标)对借款人违约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性别和年龄变量对P2P借款违约的影响并不显着;婚姻状态对于违约有一定影响,如离异的比未婚的更倾向于违约;学历越高,越不易违约;有房贷与车产的借款人相对于没有房贷与车产的借款人来说,违约风险变弱;借款利率越高,越容易违约。其中,最有价值的实证结果是:是否通过信用认证这一贷前审查环节,显着影响借款人的违约状况,即信用度越高,则违约的可能性就越小。这一结果有力论证了征信系统可以有效提示业务风险,约束借款人行为,降低业务成本,提高网络金融机构盈利水平的观点。因此我国应尽快采取措施,将散落在各平台的小微企业和自然人等借款人零散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建立我国P2P平台共享的信用数据库,填补央行信息数据库的空白,建立有效开放的征信系统,为P2P市场去担保化的实现打下坚实基础。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基于中观和微观审慎监管角度,分别对P2P产业的内部风险进行了分析。然而,为了全面研究该市场的风险,亦须从宏观审慎监管的角度对其宏观风险的溢出效应进行分析。本文基于AR(n)-XARCH-Copula静态与动态模型,对中国P2P市场与传统金融市场的风险传染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表明:中国的P2P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具有高度的双向风险相关性,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之间也存在风险的双向相关性,但程度略低。由此可见,P2P市场的风险不仅仅来源于P2P平台企业和借款人等市场的内部原因,而且和市场外部传统金融市场中的资本市场风险和货币市场风险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传染性。在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前提之下,为了有效回避和化解P2P产业的宏微观风险,需要政府相关监管的有效介入。但是金融监管制度一旦形成,不管是否有效,都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并影响其后金融监管的制度选择。因此,政府在支持大胆进行金融创新,着手完善和规范监管机制,明晰监管主体和职责的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掌握好金融监管协调的度,过度监管可能抑制金融创新,监管缺位也会产生行业泡沫和市场风险。当前,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的权衡利弊;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分类监管与协调监管相结合;加强信息披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征信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同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选择关系到地区经济的未来发展趋势,合理地选择互联网金融模式,不仅能够有效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加快地区金融产品的推广和地区经济发展,而且也是金融监管水准和效率的价值体现。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择优选择过程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存在众多不确定性因素和模糊性,传统的基于确定性数学的评价方法,并不能反映互联网金融模式择优选择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本文针对传统直觉模糊集仅利用单人信息的不足,提出基于群组专家共同参与的直觉模糊集评价方法,通过将群组专家对互联网金融模式评价信息进行综合,得到区间型的直觉模糊数作为互联网金融模式评价值,从而给出一种基于区间直觉模糊集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择优评价方法,以供互联网金融监管层和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参考使用。
任朝阳[6](2016)在《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识别与治理研究》文中指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真实性是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会计舞弊是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篡改和扭曲。舞弊案件的持续不断爆发,沉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动摇了资本市场的信用基础,阻碍了资本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因而,开展会计舞弊识别和治理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长期以来,学者们进行了丰富而卓有成效的研究和探索。从早期通过理论分析和问卷调研不断加深对舞弊发生原因的认识和理解,到以单个舞弊识别因子为对象的考察,进而到多维指标舞弊识别模型的构建,舞弊识别和治理的相关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随着研究的积累和对会计舞弊行为本质特征认识的不断加深以及舞弊行为的日益复杂化,已有关于舞弊识别研究的局限性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1)高维舞弊识别变量的多重共线性问题,(2)舞弊行为的非线性拟合问题,以及(3)非舞弊公司的不确定性问题。本文则尝试予以解决。由于舞弊行为的复杂性和多目标性,为了提高模型的舞弊识别效果,指标体系的维度越来越高,变量多重共线性随之不断加剧,必将导致模型参数估计的不可靠,因而考虑消除变量间多重共线性对于改进模型性能非常必要。其次,由于会计舞弊识别工作的经验依赖性强,非线性特征明显,有必要考虑构建非线性识别模型以更好地拟合问题本质。再者,前人研究多基于对上市公司舞弊与非舞弊的二分类构建舞弊识别模型,然而在非舞弊公司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二分舞弊识别模型不再适用,有必要考虑新的舞弊识别研究思路。围绕上述问题的解决,本文做了如下工作:首先,基于对国内外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识别和治理相关文献的梳理和回顾,明晰了研究发展的脉络,并借鉴新制度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相关理论及国外有关会计舞弊的冰山理论、三角形理论、四因素理论、舞弊风险因子论和舞弊菱形理论对会计舞弊发生原因进行理论分析。其次,以舞弊菱形理论为指导,从压力、机会、合理化和能力四方面选取和构建了会计舞弊识别的指标体系,分别基于统计和人工智能的Logistic回归和案例推理方法构建了会计舞弊识别模型。再者,基于对非舞弊公司不确定性和传统舞弊识别模型构建前提假设及适用局限性的讨论,提出并构建综合性会计舞弊风险指数。最后,考察了会计舞弊风险指数的统计特征,从上市板块、所属行业和行政区域等角度对高舞弊风险公司进行了预警,并利用会计舞弊风险指数,结合会计舞弊治理相关文献和我国资本市场特殊制度背景,选取了包括公司特征、股权特征、高层梯队特征、治理结构特征、高管激励情况和外部审计特征等方面的舞弊治理变量,检验了各变量与舞弊风险指数的相关性和不同舞弊风险水平下各变量均值差异显着性,并据此提出舞弊治理对策。通过上述研究,本文得出的基本结论是:(1)通过构建基于Logistic回归和案例推理的会计舞弊识别模型发现,考虑了舞弊行为非线性特征和解释变量多重共线性的非线性-主成分Logistic回归模型的识别正确率高于线性Logistic回归模型和主成分Logistic回归模型。而基于案例推理方法,使用不同距离公式和不同K值构建的会计舞弊识别模型的测试集识别正确率在整体上优于Logistic回归模型,佐证了案例推理技术应用于会计舞弊识别的有效性,为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提供了良好的会计舞弊识别工具。(2)通过构建综合性会计舞弊风险指数,细致刻画了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风险。首先,不同于以往研究,会计舞弊风险指数以一个综合量化的指数概括全部指标信息,集成性强。舞弊风险的指数化是在舞弊识别研究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进阶性研究,体现了由发散到整合的科研脉络。其次,指数评价体系的构建基础不同,以往的研究是先搜集舞弊和非舞弊二分类样本,然后依据特征指标构建模式识别分类器,再对新样本判别其是否舞弊。由于舞弊的隐蔽性,往往几年后才被发现甚至不被发现,这就使得“非舞弊公司”样本的选取缺乏客观性。区别于将公司简单分为舞弊和非舞弊两类的思维惯性,指数评价法事先并不需要搜集已知类别的训练样本,而是假定全部上市公司皆存在会计舞弊风险,只是舞弊程度不同。据此以更加细化的评价指数代替分类识别。第三,指数的设计思路摒弃了原有会计舞弊识别模型(如Logistic回归)在评价舞弊风险时对舞弊识别指标进行线性加总的“与”的思路,而是采用根据舞弊风险程度打分的“或”的思路,即只要有一个指标超过阈值则进行舞弊预警,模型更灵敏,也更符合实际,应用价值更高。着眼于事前预警而不是事后补救,更有利于降低投资者损失,保护投资者信心。(3)分析了会计舞弊风险指数的统计特征,从上市板块、所属行业和行政区域等角度对高舞弊风险上市公司进行预警,选取并检验了舞弊治理变量的治理效果,并据此提出治理对策。首先,从对会计舞弊风险指数统计分析的结果看,创业板上市公司比其他板块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风险水平更高;海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域内上市公司会计舞弊风险水平较高;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比中、东部地区上市公司会计舞弊风险水平更高。其次,从上市板块、所属行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等角度对高舞弊风险上市公司进行了预警,有助于提醒投资者和债权人规避投资风险,便于监管者集中有限资源对高舞弊风险公司进行重点监管。最后,通过对会计舞弊风险指数和不同维度舞弊治理变量的治理效果的实证分析与考察发现,非交叉上市、资产规模较小、非国有控股、董监高人员平均年龄较小、受教育程度较低、董事长或总经理等重要人事变更、频繁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上市公司会计舞弊风险较高;而股权集中度较低、监事会持股比例较低、公司股票流通比例低、高层团队中男性成员比例低、平均任期短、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治理机构规模适度性较低、未实施高管权益性激励、聘请的事务所规模大、审计费用高的上市公司会计舞弊风险较低。监管者和上市公司可以据此拟定舞弊治理对策。为有效治理会计舞弊,从监管者的角度看,应加大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力度,加强对海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地区上市公司的监管。个体层面上,监管者应重点加强对中小公司、非交叉上市、非国有控股、董监高平均年龄小、受教育程度低、董事长或总经理存在人事变更以及频繁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从上市公司的角度看,可以通过提高股权集中度、提高监事会持股比例和流通股比例、保持董监高团队中男性成员比例、适当延长董监高人员任期、保持适度规模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提高对高管人员的权益性激励尤其是限制性股票的激励、聘请大所审计、提高审计投入等措施有效治理会计舞弊。
雷华顺[7](2015)在《众筹融资法律制度研究 ——以信息失灵的矫正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众筹融资是互联网金融当中非常重要的分支之一,其内涵最能够体现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精神。在我国当前金融抑制的背景之下,鼓励众筹融资的发展,对于推进普惠金融,撬动传统金融体系,构建多层次融资格局;鼓励创新创业,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的变迁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法律从他判定的那一刻起就已经落后了”,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缺乏对众筹融资进行专门规范的法律法规,并且在“行政中心主义”指导下的“分散型”立法模式,对“证券”范围又进行了极为严苛的限定,使包括众筹投资合同在内的诸多未经法律明确的“类证券”被排除在《证券法》调整范畴之外,众筹融资不具有金融法上的合法地位。更严重的是,众筹融资在形式要件上与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以及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类犯罪存在着诸多相似特征,尽管理论界对于“融资目的是否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融资行为“公开性”、“社会性”的认定上仍存在不小的争议,现实当中,众筹融资平台也通过提高投资者门槛、限定投资者范围、组织形式变通等方式来规避公开发行等法律规定,但非法集资等刑事法律风险还是如同高悬于众筹融资从业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严重制约着行业的健康发展。伴随着这一新型融资模式而来的,还包括融资方欺诈、股东权益难以保障、资金管理风险、对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侵害、融资平台道德风险等诸多民事法律风险。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无论是刑事法律风险还是民事法律风险,其根源最终都可归结于融资者、投资者和众筹融资平台三方之间的信息失灵。申言之,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平台与投资者、平台与融资者之间,以及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的信息失灵导致了各种民事侵权、违约法律风险的发生。同样,信息失灵也是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实质要求,是各种非法集资类犯罪负外部性的根源。因此如何消除各主体间信息不对称、信息错误、信息缺失等信息失灵,使双方契约尽可能完备就成为规范众筹融资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性问题。网络声誉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及大数据机制等市场机制能够一定程度上消除众筹融资过程中的信息失灵问题。在互联网时空背景下,熟人社会在向陌生人社会转变,融资的范围远超越了宗族、血缘以及地域的限制,使得传统声誉机制赖以生存的土壤:重复博弈、熟人监督,非正式惩戒机制等都发生了重要改变,但声誉机制的机理并未改变,而是在网络技术条件下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网络技术的应用,促使个人意识觉醒和自组织的兴起,使集体理性行为成为可能,而社交网络的广泛应用,更使“违约信息快速揭示和传递”及“违约者的集体惩戒”,这声誉机制功能发挥两大要件得以实现,从而形成互联网条件下新的声誉约束机制。在自发的私人秩序——网络声誉机制之外,由第三方介入的有组织私人秩序——行业自律机制,即加强众筹融资平台的自律,提升平台公信力,加强对行业成员的激励与惩戒,同样能一定程度上实现克服信息失灵,促进行业发展的效果。互联网条件下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依托信息技术与数据的爆炸式生产与极速传播、搜索引擎技术与信息的快速搜寻与匹配,云计算技术与海量信息的存储及智能处理,从而使传统抽样统计无法揭示的诸多细节信息得以立体多维式显现,信息价值自然呈现,实现从量变到质变,“不必知道因果关系,只需让数据自己发声”实际上从另外一个纬度为信息失灵的克服提供了路径。但在我国当前条件下,上述信息失灵的市场克服机制还存在诸多缺陷:重复博弈机制的消解、对违约者惩戒的刚性不足以及集体理性的有限使网络声誉机制克服信息失灵缺乏力度;由于我国众筹融资行为尚处于起步阶段,众筹行业协会存在着权威不够、能力不足或功能异化、易被大企业俘获等缺陷,依托行业自律来解决众筹融资过程中的信息失灵问题依然任重而道远;大数据的应用在理论上可行,且代表着未来发展的方向,但如何对海量信息进行甄别与筛选,如何实现信息的精准匹配,以及数据(尤其是政府、大企业掌握的大量数据)间的开放与共享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数据割据、信息孤岛、平台数据寡头垄断等问题依然存在。总之,在当前背景下,仅仅依靠网络声誉、行业自律和大数据等市场化机制,并不能完全克服众筹融资中的信息失灵问题。传统意义上消除信息失灵的方式除了市场机制自发调整外,还有一种就是通过政府规制的方式,即制度克服。(为了论述方便,本文中的法律规范作为政府规制的方式之一加以讨论)。基于上述分析,市场机制不足以很好地克服众筹融资中的信息失灵问题,政府的介入规制成为必要。有两方面经验可以借鉴:一方面,从信息失灵制度克服的一般机理来分析。政府介入监管是市场失灵、法律不完备、以及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重要性所决定的,同时,政府监管在功能性具有的优势也论证了政府监管的必要性:政府以合法强制力为保障,利用组织优势减少信息搜寻、传播及论证成本,并通过各种制度设计,平衡信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能够一定程度上防止暗箱操作、欺诈等侵害投资者利益情况的发生。信息失灵的制度矫正的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是通过强化信息优势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向信息劣势方提供信息支持或者鼓励第三方提供信息等方式,对信息双方权利义务责任进行重新分配,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平等。二是通过冷静期制度、担保与保险制度、变更撤销与合同无效制度等制度设计实现上述目的。另一方面,美国JOBS法案、欧盟各国在众筹融资方面的立法经验也为我们从制度层面克服众筹融资中的信息失灵问题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对照信息失灵制度克服的一般机制和国际上的制度经验,我国众筹融资在制度层面也存在诸多缺陷:首先是立法层面的不足,表现为未将众筹融资纳入法治化轨道,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众筹融资加以规范,众筹融资实质上处于无法可依的野蛮生长状态。同时,由于“众筹融资”未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使众筹在金融法上无法可依,且游走于各种非法集资类犯罪边缘。其结果是,监管不足与惩治过度并存:一方面,过程监管不足。融资者在众筹融资时,因为缺乏明确而统一的法律规范,难以对众筹与其他非法集资行为进行清晰的分辨和判断,于是法律与监管者选择沉默,另一方面,一旦因为欺诈而发生大规模违约和投资者权益受侵害情形时,法律的惩戒又过于严厉,在合法与刑事违法之间缺乏合理的缓冲地带。对融资行为违法性的判断更是以结果为导向,通过“事后溯及”的方式——依据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与收益能否收回来对过往募资行为的合法性(甚至刑事违法法)进行判断。此时政府监管更多地扮演了刑事定罪的工具。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不能够很好的衔接,在应用逻辑上存在冲突。其次,在监管层面的不足。包括监管主体不明确,多头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在监管体制上也有待进一步协调和统一;监管的边界不清晰,对于选择何种监管方式,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协调问题,以及众筹融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边界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再次,基础性制度,即众筹融资中的信用制度不足,体现为征信法律规则滞后、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未建立、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等。针对上述问题的存在,我国的众筹融资信息失灵的制度矫正需要从众筹融资的信用制度和众筹融资的监管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从众筹融资信用制度的完善方面来看,需要进一步加强包括征信法律制度和信用评级法律制度在内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失信惩罚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应积极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平台,促进企业、个人信用信息以及政府信息的公开,尤其要打破政府信息壁垒,强化政府数据信息的开放与共享,实现政府主导下的“大数据”应用。就众筹融资监管制度完善方面而言,笔者认为首先应该解决众筹融资的合法化问题,也就是确立“实现投资者保护前提下融资便利最大化”的目标。以众筹合法化为基础,再来探索解决引发投资者保护难题的信息失灵问题。对信息失灵的制度克服,从路径上来说,无外乎增加有效信息的供给和减少对信息的需求两个层面展开。在有效信息的供给方面,强化融资方的信息披露是最有效的手段,但在众筹语境下,这一传统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则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对众筹平台而言,强化平台的市场准入、加强对项目的审核把关以及赋予平台一定的监管职责等都是在增加有效信息供给方面所做的努力。而对投资者而言,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风险意识,以及分散风险的制度设计则更多地是从减少信息需求的视角来对信息失灵问题进行克服。于是文章当中分两个层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一个层次是众筹融资合法化的问题,可分三个层面推进:首先,要厘清众筹与非法集资犯罪之边界——解决众筹融资罪与非罪的问题;其次应将众筹融资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解决众筹融资刑法调整与行政法调整的边界问题;再次应建立小额众筹发行豁免制度——彻底解决众筹融资的合法化问题。在明确众筹合法化的目标和路径之后,文章又分别从融资方、平台方和投资方三个主体的角度对众筹融资监管制度问题展开讨论。一是对融资方的监管方面,强调信息披露的众筹适用。众筹融资作为直接融资行为的一种,不仅具有高风险的准金融属性,而且因互联网因素的介入,所导致的虚拟性、传导性、系统性特征更为明显,信息失灵等情形更为严重,风险面更广,因此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应用更显得举足轻重。但在众筹语境下,信息披露制度的应用又面临着成本过高而投资者保护收益不显着的成本收益之困、“卖方当心”与“买者自负”之矛盾,以及与商业保密及个人权利保护之冲突等一系列困难,要解决这些困难,可以借鉴美国JOBS法案的成功经验,采取适当披露与分级披露的方式,在强化融资者重要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针对不同的融资规模设定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并简化披露手续,以实现信息有效披露与鼓励融资的合理平衡。同时对投资者进行区分,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更强的合格投资者,偏向于强调“买者自负”责任,参照私募融资管理模式,由投资者风险自担;而对于不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则通过设定不同的投资限额的方式,达到分散风险的效果。在处理信息披露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的矛盾方面,则强调将创意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注重发挥众筹融资平台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由市场化的众筹平台在利益最大化驱动下,厘清信息披露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合理边界。二是强化众筹融资平台责任方面,增加了有效信息的供给。要明确证监会作为众筹融资的监管主体,构建证监会、地方金融办和行业协会三者立体交叉的监管格局;要建立严格众筹融资平台市场准入制度,把好众筹融资平台市场准入关;要强化对众筹平台事中和事后管理,并明确众筹融资平台在尽职调查、项目审核、投资者教育、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监管职责。三是投资者保护方面,在减少信息的需求方面进行探索。在众筹融资合法化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思路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进行小额众筹豁免的制度设计:众筹融资必须通过众筹平台进行,对于融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享受小额众筹豁免,免于证券监管机构审核,超过500万元的,则必须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更严格的监管。第二是对投资者进行合理划分。对于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合格投资者,借鉴私募管理方式,强调风险自担;对于其他普通投资者,则根据其年收入或者净资产的情况进行适当分类,并为投资者的单次投资和累计投资设定一定限额,这样一方面能满足投资能力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实现众筹融资的普惠金融功能,同时又能达到分散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的风险处于可控状态。第三是建立和完善众筹融资冷静期制度、第三方担保制度、众筹资金第三方托管、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等一系列投资者保护强化机制。通过上述各种制度创新和机制强化,实现投资者保护与融资便利的合理平衡。基于上述思路,全文共分为六章展开:第一章是众筹融资的基础理论部份。通过对众筹融资内涵的分析,提炼出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众”、“微”、“一对多”等主要特征,并与“P2P”“IPO”、“DPO”、“PE/VC”、“私募基金”等近似概念进行比较,界定了众筹融资概念,并对众筹融资主要类型和融资方、众筹平台和投资者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进行了简要梳理。从类型上可以将众筹划分为捐赠型众筹、实物回报型众筹、债权型众筹和股权型众筹四大类。其中捐赠型众筹的实质是一种无偿捐赠行为,实物回报型众筹的实质则是一个预购型的商品交易行为,两者虽然也是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但不具备融资行为的盈利性、法定性、中介性等特征,因此不属于本文“众筹融资”所讨论的范畴。本方所指的众筹融资主要是指“股权型众筹融资”和“债权型众筹融资”。就“股权型众筹融资”而言,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国内并不存在真正意义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国内典型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如“大家投”和“天使汇”,虽然在具体操作层面各有特色,如“大家投”推出了“投付宝”、“领投+跟投”及“风险补偿金”等制度创新,“天使汇”则对投资者进行严格限定、推出快速合投业务,并对融资者提供更全面的创业指导和线下撮合服务等,但与国外典型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如“Funders Club”模式相比却有实质的不同:Founders Club由投资人直接投资获得创业公司股权,而“大家投”、“天使汇”则必须通过设立有限合伙或者股份代持的方式以规避《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违法风险。这是美国以法律形式支持股筹众筹融资发展最直接的体现。与此相对应的,不同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下的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债权型众筹融资在具体实践当中也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形式,主要包括以“Prosper”为代表的纯中介型的债权众筹融资模式、以“人人贷”为代表的担保型债权众筹融资模式,和以“宜信”为代表的自营型债权众筹融资模式。不同债权型众筹融资模式,其营利方式、风控手段和法律关系也各不相同。在本章第二部份,重点对众筹融资在引入竞争,促进传统金融体系鲢鱼效应的形成、构建多层次融资格局、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进行了阐释。此为文章的逻辑起点。第二章对众筹融资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其成因进行了详细的解读。首先,文章分析了众筹融资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包括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罪。对比“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等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形式要件,债权型众筹融资的行为特征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类似,股权型众筹融资的行为则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相吻合。虽然理论界通常认为:融资的目的应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融资用于生产的众筹融资不应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该适用于规范直接融资行为的“非法发行证券”类罪名,而非适用于保护银行专属经营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外关于融资行为的“公开性”和“社会性”的定性之争,关于“投资人数200人”的计算问题等在理论界也都存在较大争议。但是总体来说,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之下,众筹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并未解除。“大家投”、“天使汇”通过限定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采取有限合伙等方式进行规避,“点名时间”声明“平台不提供股权、利润分享回报,出资者购买的是项目成品,而非项目投资”等,都表明非法集资刑事法律风险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依然高悬。其次,众筹融资存在诸多民事法律风险,包括融资方欺诈、投资者作为股东的管理权、收益分配权、知情权、监督权、股份转让与退出等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项目价值高估、资金转移及保管、贷后管理等一系列资金管理风险,以及对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之侵害风险等。本章第三部份在前述法律风险的基础上,运用经济学信息失灵理论,对各种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最终得出结论:众筹融资诸多法律风险的根源,在于借贷平台三方之间的信息失灵。因此解决信息失灵问题就成为规范和引导众筹融资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此章为文章的“提出问题”部份。既然知道了问题的根源在于信息失灵,而矫正信息失灵的方式无外乎市场自发调节、政府规制两种。接下来第三、四、五章就是分别从市场和政府的角度对其在克服信息失灵方面的功能和不足进行分析。第三章众筹融资信息失灵之市场化矫正及不足。市场化矫正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网络声誉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和大数据机制。网络声誉机制是传统声誉机制在网络条件下的应用,传统声誉机制通过重复博弈、投资者对融资者的熟人监督、以及非官方的集体惩戒等发挥作用。在互联网时空背景下,借贷不再是重复博弈,而变成了“一次性买卖”;投资者不再限于血缘、宗族、地域关系,集体惩罚等私力救济也鞭长莫及,难以有效约束违约行为。但声誉机制的机理并未改变。文章通过淘宝网信用评价机制和信用评价系统在“Kabbage”模式中的扩展应用分析,论证了在网络条件下的集体理性行为和社交网络应用,同样能够实现“违约信息快速传递”和“集体惩戒”声誉机制两大要件,形成互联网条件下新的声誉约束机制。但是,网络声誉机制存在一定局限,主要表现为互联网条件下集体理性行动的不确定性,以及集体惩戒缺乏刚性。在行业自律对信息失灵的克服部份,文章通过对淘宝商盟这一创制的行业自律组织的机理分析,论证了在自发的私人治理——网络声誉机制难以形成某种固定集体或者集体难以发挥一致惩罚作用的背景下,通过拟制出一个“组织”充当传统社会“熟人社区”的角色,不仅可以强化自发私人秩序中的“信息中介”功能,更便利地为“社区”内的成员收集和传递失信成员的违约信息,而且还具有对社区争议进行裁决,以及对违约者进行统一惩戒的功能。因此加强对众筹融资平台的自律监管,提升众筹行业协会的公信力,加强对违约成员的集体惩戒同样是克服信息失灵的重要途径。但我国众筹行业协会也同样面临着其他行业协会所遭遇的权威不够、能力不足、易被大企业俘获等问题。另一个市场化手段——大数据为解决信息失灵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依托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海量的网络信息、更快的信息传递速度、无远弗届的传播距离,让信息的传播更便利;搜索引擎的发展,云计算技术的运用,让信息的获取更精准、更深入;网络社区的发展,使信息获取的渠道更丰富,传播更通畅。以信息技术、搜索引擎、云计算、网络社区为支撑的大数据的应用,使得信息价值的运用更智能、更系统,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信息失灵问题。但是,理论与实践存在差距。如何在浩瀚的网络信息当中准确地甄别出有用、有效的信息,如何对信息进行合理的匹配。尤其是当前,大量的数据信息或被少数平台企业所垄断,或掌握在政府各部门手中,如何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开放与共享,至少在当前的社会条件和技术条件下还不能完全达到。在社会信用体系未建立,市场化信息提供企业还不成熟的背景下,依托大数据技术克服信息失灵还需假以时日。第四章介绍了信息失灵制度克服方面的主要经验。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介绍了信息失灵制度克服的一般机理和主要路径。文章分析了为什么需要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规制,阐述了政府在解决信息失灵方面的功能优势,主要包括:政府以合法的强制力为保障,可以强制平衡双方力量;政府具有组织优势与权威性,能减少信息搜寻、传播及论证成本;政府提供制度创新,能够通过制度设计解决信息失灵问题等。政府解决信息失灵的路径主要包括两条:一是对信息优劣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重新分配,通过强制性增加优势方披露义务、鼓励第三方举报、为信息劣势方提供信息支持、提供质量标准、质量认证及注册商标制度,以及对信息隐瞒和欺诈者进行处罚等途径实现。二是通过制度设计来改变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状况,主要包括冷静期制度、担保制度与保险制度及变更撤销与合同无效制度等。本章还对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众筹融资领域的监管制度进行了详细的介绍,重点介绍了美国JOBS法案的主要内容、美国对债权型众筹融资方面的主要制度及监管思路,英国、法国、意大利等欧盟国家在众筹融资监管方面的主要制度,对其立法背景、监管思路、具体制度等进行了阐释,并且将其对我国众筹融资监管的启示融于其中。第五章则结合我国现行众筹融资立法及监管的实际,对政府在克服众筹融资信息失灵的不足方面进行了阐述。这些不足包括立法的空白与僵化,未为新型融资模式预留发展空间;在监管方面对众筹融资平台定位不清楚、监管主体不明、监管边界不清;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等基础性制度供给不足等。以上三章为文章的“分析问题”部份。第六章为制度建设和完善部份。针对上述问题,文章提出了我国众筹融资信息失灵制度矫正的完善路径。一是众筹融资信用制度的完善。从政府主导的角度提出了加强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设想。包括推动征信法律制度、信用评级法律制度、失信惩戒制度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完善;构建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模式、平台与标准,完善征信数据的开放与披露制度,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共享。文章认为,政府主导下的信用体系建设是克服众筹融资信息失灵的基础性工程。文章以实际案例论证了在征信体系的建立完善、政府间信息数据逐渐开放与共享条件下,实现政府主导下的“大数据”应用的可行性。二是众筹融资监管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按照两个层次三大主体分别展开。第一个层次,确立“投资者保护下融资便利最大化”目标,并为众筹融资合法化进行路径设计。第二个层次,围绕众筹融资三大主体,分别进行制度设计。包括对融资方的监管,借鉴JOBS法案的成功经验,强调对融资者的分级和适度信息披露,并妥善处理信息披露与融资成本过高、与商业秘密保护等矛盾。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明确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加强对平台准入及事中和事后管理,强化平台在尽职调查、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对投资者的保护方面,通过小额众筹发行豁免制度的设计、适格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的区分适用,以及众筹融资冷静期制度、第三方担保制度、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和替代性纠纷解决制度的设计来强化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本章为文章的“解决问题”部份。
潘成林[8](2013)在《董事任免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实现,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方面,董事任免制度(包括董事的资格、提名、选任和罢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理论可以为董事任免制度提供理论支撑。权力制衡是各国公司法在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上所共同奉行和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基于维持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制衡的需要,股东会在各国公司法上仍然保持着任免董事的权力。透过控制股东或经营管理层操纵和控制董事任免的各种表象可以看出,其根本危害是打破了公司内部的权力平衡,而为了恢复公司内部的权力平衡,就有必要对控制股东或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任免中的权力予以制约。发扬股东民主是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基本要求,其要义是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共同行使应由全体股东行使的权利。在现代公司治理中,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参与董事会的组建是股东参与权的核心内容。因此,有必要创造行之有效的条件,保障非控制股东董事任免参与权的行使。董事的资格在内容上包括董事的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以及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为了在更大范围内选择高素质的董事,以提高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能力,公司法一般不应当限制董事的资格股和国籍,对董事的年龄上限的限制也应当适度;法律制度难以对董事的素质和能力进行整齐划一的调整,但民间机构的软法大有可为。董事的消极资格是股东行使董事任免权的事前制衡机制,公司法应加强对董事的职业限制、兼任高管的限制和行为记录的限制。独立董事是制约控制股东和经营管理层的重要力量,应从独立性、专业经验和能力以及时间和精力投入三个方面强化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董事的提名主要包括董事的提名主体和提名方式。董事的提名权是董事任免权的一项基础权能,也是股东监督和制约董事的重要手段,股东应当享有董事提名权。提名委员会在董事的提名上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应通过制度的改进为提名委员会创造更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间。股东提案是股东提名董事的基本方式,但利用股东提案制度提名董事存在着较大的不足。股东提名董事制度可以为股东提供一条提名董事的新途径,其在提高我国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建构我国的股东提名董事制度。为了预防控制股东操纵和干预独立董事的提名,独立董事提名条款应进行特别设计,应取消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董事提名权,由提名委员会取代董事会在董事提名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应建立控制股东的独立董事提名回避制度。董事的选任在内容上主要包括董事的选任主体和选任方式(包括直接投票制和累积投票制)。基于效率和维护董事会正常运转的需要,我国的董事选任主体立法应由单一制向多元制转化,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董事会享有董事临时空缺的填充权,并赋予法院在公司董事会陷入僵局时任命临时性董事的权力。在董事的选任过程中,不同的表决权行使规则,将产生不同的选任结果。在非控制股东的权益保护方面,累积投票制在我国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应为其创造更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间。首先,应将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有限责任公司。其次,累积投票制的立法模式应有所区分,即对非独立董事的选举,采取任意主义的选出式;对于独立董事的选举,则采取强制主义模式。再次,应规定股东行使累积投票权的程序和累积投票规避行为的防范措施。董事的罢免主要包括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条件、董事罢免的司法介入和被罢免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董事罢免是股东行使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方式,在我国公司法中应明确规定股东会可随时以普通决议罢免董事且不需要说明理由,但为防止控制股东轻易地将非控制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驱逐出董事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股东会罢免董事应当具有正当事由。为了加强对独立董事的职位保障,罢免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决议类型应为特别多数决。司法罢免董事是股东罢免董事的另一出路,也是股东罢免董事的最后一条救济途径,我国有必要引入司法罢免董事制度,但在司法罢免董事的规则设计上,必须把握好司法介入的度。为了保障董事的权益,在我国公司法中应赋予被罢免的董事在程序上的抗辩权利,同时应明确规定被罢免董事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对董事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和范围作出规定。
孙蕾[9](2013)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机构投资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s)是一个较为笼统和宽泛的范畴,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都可能给机构投资者下一个不同的定义。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语境下,机构投资者一般代表小投资者的利益,将小投资者的储蓄集中在一起管理,为了特定目标,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在我国,“机构投资者”这一概念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界定,只是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名义出现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并且,我国学者对机构投资者的认识也不一致。笔者认为,尽管现实中存在对机构投资者的不同认识,但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认识应当具有一致性,即机构投资者具有组织性和金融性。机构投资者应当是一定的组织,而不是作为自然人的个人。虽然这种组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具有法人资格,但也不能否认在某些情况下非法人组织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可能性。这些组织和个人一样从事证券等金融产品的买卖,但他比个人投资者的规模更大、管理更专业、规避风险的能力更强。故此,机构投资者就是由专业投资人员管理,以其所能利用的自有资金或通过证券等金融工具所筹集的资金在金融市场上进行各类证券投资的非个人化的金融机构。由机构投资者的定义我们可以得知,在通常情况下,机构投资者就是替小的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理财的专业机构,发挥着“信息中介、风险中介、监督中介、期限中介、规模中介及交易中介”的作用,从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机构投资者属于非个人化的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首先是一种机构组织,并非个人。第二,机构投资者具有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第三,机构投资者投资的规模化和投资管理的专业化。第四,机构投资者主要投资股权性或债券性金融产品,且股权投资方向上具有收益性和非控股性。第五,机构投资者具有投资结构组合化和投资行为规范化的特征。上述机构投资者的法律特征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机构投资者相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所存在的优势,但是机构投资者这种优势的发挥并不是绝对无条件的,而是受以下条件的影响和制约:首先,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情况。其次,机构投资者自身存在认知偏差和行为偏差。最后,机构投资者存在委托代理问题。正是由于机构投资者优势的发挥受到上述诸多条件的制约,所以才应主张机构投资者要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与此同时,机构投资者自身也要负担一定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使机构投资者的优势得到有效的发挥,使股市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使小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尽管机构投资者具有上述共同的法律特征,但不同种类的机构投资者在内部结构、投资动力、投资目标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基于上文对机构投资者法律特征的分析并联系现实中的机构投资者种类,本文所研究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社会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公司治理理论是我们研究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另一个理论基础。公司治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一致的定义,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公司治理的基本含义无从把握。其实,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治理所关心和解决的问题就是“为了谁的利益进行治理”和“怎样治理”。公司治理就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一套复杂的机制。其中,对第一个问题的解决涉及的是公司治理的目的问题,对第二个问题的解决涉及的是公司治理的结构和模式问题。公司治理不仅要谋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也要保护和照顾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的这种多元化目的决定了公司治理也应当是一个多元化的治理,其表现就是公司的各种资本的投入者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质就是投资者之间以及公司的决策者、监督者、执行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包括公司各资本投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控制、参与、选择、激励和约束等行为。为了实现公司治理的目的,公司治理也采取一定的结构模式。对于公司治理的模式,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了不同的分类,如基于董事会的模式将公司治理模式分为英美的单层制模式和德日的双层制模式,基于公司的目的分为股东导向型模式、经理人导向型模式、劳工导向型模式、国家导向型模式和利益相关者导向型模式,基于公司监控模式分为外部控制型模式和内部控制型模式,基于融资角度分股东主导型模式和银行主导型模式,等等。但这些公司治理模式的划分并非彼此互不关联,而是存在一定的交叉,如英美的单层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又是股东导向型模式、股东主导型模式和外部控制型模式,而德日的双层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劳工导向型模式、银行主导型模式和内部控制型模式。机构投资者积极主义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促进了全球性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了两种主导型的传统公司治理模式分别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即英美公司治理模式由股权的市场控制方式逐步向股权通过市场控制和股东直接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发展,而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则由债权的直接控制方式逐步向债权直接控制和股权直接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发展。在这种发展的过程中,前者的机构投资者是由市场型向紧密型发展的,而后者的机构投资者则是由紧密型向市场型发展的。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历史、文化、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发展的过程中又受到制度的“路径依赖”以及制度互补性等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形成全世界统一一致的公司治理模式。但是,尽管如此,各种治理模式在取长补短互相融合的基础上的趋同性发展趋势较为明显,而机构投资者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无疑是最主要的推动者。从国内外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践看,机构投资者自身的发展壮大及其积极主义的兴起,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奠定了现实基础。机构投资者在国外的发展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给我国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也逐步发展起来并表现出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态势。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不仅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而且具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基础。法律制度对机构投资者发展的支持和放松管制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进而促进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积极参与。我国机构投资者大发展壮大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参与也离不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护。从国内外相关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看,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径主要有征集代理投票权、提出议案、董事提名、股东诉讼、归入权的行使、知情权及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的行使等,非法律途径主要有私下协商、公开发表意见、发表公司治理准则、联合行动等。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需要对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在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机构投资者通过一系列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积极参与公司的治理并不意味着机构投资者可以为所欲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这种限制除了体现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以外,还进一步体现在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应当负有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我国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已经要求机构投资者承担相应的信义义务,但由于较为概括而不完善,应当加以完善。
王海连[10](2012)在《国际视角下的公允价值计量研究 ——兼论我国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文中提出会计信息系统的核心职能就是计量。从运用复式簿记记录经济业务,到编制财务报表披露财务信息,都离不开计量。而计量属性的选择是会计计量的核心和关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因其先天的可靠性特别是可验证性,一直占据着计量的统治地位。但是,历史成本计量的固有局限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其提供的会计信息主要是面向过去,所以基于历史成本计量而确认或披露的财务信息之于决策,缺乏现时相关性。因此,理论与实务界也在不断探寻历史成本之外的其他计量属性。而公允价值作为一种面向未来的计量属性,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与青睐。虽然公允价值计量已有近百年的应用与发展历史,但直到上世纪70年代后期才开始迅猛发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以及各国准则制定机构都对公允价值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研究。美国FASB在2006年发布SFAS157《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开创了公允价值计量指南应用之先河。而IASB更是六年磨一剑,于2011年5月,颁布了IFRS13《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在公允价值计量领域与美国实现了基本趋同。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受到普遍关注。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背景下,我国财政部也多次表达了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基本立场,那么,对于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我国是与IASB和FASB齐头并进、保持一致步调,还是结合国情保留中国特色?尤其是在经历了2008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当有人剑指公允价值,将其定义为危机“祸首”时,就更使其蒙上了一层神秘面纱。众多学者对公允价值的研究更是趋之若鹜,但我国现有的研究成果大多是关于公允价值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等理论层面的,实务运用效果的研究成果较少,本文试图通过准则出台这几年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情况进行分析,以补充现有研究结论。实践表明,任何准则的出台与变动,都是与特定时期的经济事件息息相关的。只有立足过去,才能分析未来。本文在系统回顾与梳理美国与IASB公允价值理论与实务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综合2007年至2010年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以投资性房地产为例,全面分析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计量项目中的运用现状,较为深入地阐述了我国当前市场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策略。本文主要采用规范研究方法和案例分析法。其中,规范研究方法具体又以归纳法占主导,尤其体现在文章对公允价值理论基础的阐述、美国公允价值发展的回顾,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关于公允价值计量项目的研究进展几个部分。即从大量文献资料的归集、整理、比较与分析中,概括归纳出基本概念、基本观点与研究结论。案例分析法主要体现在公允价值在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中的运用部分。为了分析、观察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中的应用情况,文章在整理2007年至2010年持有投资性房地产上市公司四年的财务数据的基础之上,对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准则运用情况进行了一般性的描述性分析(如运用总体情况、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等)、对主要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具体影响分析以及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分析。本文共分为八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阐明文章研究的目的与意义,并指明文章主要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主要贡献与不足。第二章为文献综述。从公允价值基本问题研究,公允价值与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公允价值的应用问题研究三个层次,系统梳理了公允价值国内外的研究成果。第三章为公允价值的理论研究。从计量的基本理论出发,分别述及FASB、IASB及我国公允价值内涵的演进,并概括出公允价值的基本特征,为后文的研究寻求理论基础;本文认为,从会计目标论来看,公允价值计量符合决策有用观要求,从收益理论来看,公允价值契合全面收益观念,从资本保全理论来看,公允价值能体现实物资本保全;分别从有效契约观和机会主义观两方面,为企业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会计政策的选择构建理论基础。第四章,美国公允价值的演进与启示。本章系统梳理了美国在各个时期的公允价值的研究的主要成果,将美国公允价值早期理论与实务界的研究成果,按SEC的态度不同划分为SEC全面封杀和SEC全力维护的两个阶段;重点描述了公允价值计量指南的开创先河之作——美国会计准则第157号(SFAS157)的内容,并对其进行了简要评价;针对源自美国的全球金融危机作了简要回顾,重点分析了危机时期人们对公允价值的质疑,全面分析了危机时期SEC的研究报告,并介绍了FASB的应对之策。第五章,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允价值计量项目的发展与国际趋同。IASB是全球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主要发起者与运作者,本章在回顾、总结IASB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各个重要阶段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重点阐述了公允价值计量国际趋同的主要进展与趋同障碍,并指出,各国经济利益是趋同的基础、相互学习是趋同路径、积极互动是趋同过程;通过分析IASB公允价值计量项目的国际趋同,提出我国在趋同过程中要注重自我发展、积极参与以及增值国家信誉几个关键点。第六章,基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及运用概况。本章首先回顾了公允价值在我国发展的简短历程,然后结合2007年至2010年上市公司年报,重点分析了在我国2007年上市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中应用的总体情况,最后指出影响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因素。第七章,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用影响及完善对策。本章在上章的基础上,分别就公允价值计量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提炼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运用的主要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治理对策。第八章,结论与展望。重申文章的主要结论和研究过程所做出的有益探索与尝试。并基于现有研究结论和中国的现时市场环境对未来公允价值模式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进行了展望。本文的主要贡献:1.在构建公允价值基本理论框架的基础之上,系统梳理了美国公允价值的研究成果,重点分析了金融危机前FASB的公允价值研究成果SFAS157,和金融危机带来的美国公允价值计量的变化。实践证明,公允价值计量的发展始终是伴随系列重大经济事件或重要的市场环境的变动。美国作为最早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最早深入研究公允价值的国家,系统总结并分析美国经验对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制定有直接的借鉴意义。2.2011年5月,IASB发布了IFRS13《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该准则的发布标志着IASB与FASB在公允价值计量方面已经实现了全面趋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已经在实质上实现了与IFRS的趋同,而且,在2010年我国财政部又重申了这一趋同立场,那么在现有国际环境下,就很有必要梳理IASB公允价值计量项目的发展历程,通过分析,来判定我国下一步的趋同方式,是直接采纳还是实质趋同或者是暂缓趋同。IFRS13的一大缺陷是以美国的市场环境为基础制定,未全面考虑新兴经济体的特殊情况,这可能会成为准则全球趋同的一个硬伤。3.自2007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至今已经过去了四个年头,本文结合2007年至2010年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分别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纳税影响几个方面分析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运用情况。并针对我国特殊的房地产市场情况,深入探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及改进策略。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是针对我国投资性房地产的一般应用情况分析,而对于实务当中公允价值计量的难点,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研究涉及不多,这也是作者今后研究过程中应关注的重点。而研究方法采用规范研究与案例研究法,限于时间和精力,未对年报数据采用实证方法进行论证,也是本文的一个遗憾。
二、证监会封杀8家咨询机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证监会封杀8家咨询机构(论文提纲范文)
(1)世界经济2020年运行态势与2021年趋势预判(论文提纲范文)
一、经济增长:形态与面貌 |
二、就业市场:生态与概貌 |
三、通货膨胀:体态与风貌 |
四、货币政策:姿态与形貌 |
五、财政政策:步态与外貌 |
六、股票市场:情态与容貌 |
七、债券市场:状态与相貌 |
八、汇率市场:仪态与身貌 |
九、大宗商品:事态与全貌 |
十、数字货币:时态与新貌 |
十一、投资并购:势态与品貌 |
十二、金融整治:常态与地貌 |
十三、国际贸易:变态与姿貌 |
十四、2021年世界经济:动态与神貌 |
(2)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现状与意义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意义 |
1.4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1.4.1 理论基础 |
1.4.2 研究方法 |
1.5 语料来源 |
1.5.1 建立小型语料库 |
1.5.2 依据爬虫程序,滚动抓取标题 |
1.5.3 标题信息处理 |
第二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汇语法特点 |
2.1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频特点 |
2.1.1 词频统计 |
2.1.2 词频分布分析 |
2.2 标题词汇的语义特点 |
第三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法特点 |
3.1 句法结构形式 |
3.1.1 单句式结构 |
3.1.2 组合式结构 |
3.1.3 成分缺省结构 |
3.2 句类特点 |
3.2.1 陈述句标题 |
3.2.2 疑问句标题 |
3.2.3 感叹句标题 |
3.2.4 祈使句标题 |
第四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 |
4.1 引言 |
4.2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 |
4.2.1 词语修辞 |
4.2.2 辞格修辞 |
第五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用特点 |
5.1 关联理论与网络新闻标题 |
5.2 网络新闻标题的“明示—推理”交际 |
5.2.1 明示行为 |
5.2.2 推理过程 |
5.3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境效应 |
5.3.1 认知语境假设 |
5.3.2 语境效果 |
5.4 网络新闻标题的最佳关联 |
第六章 结语 |
6.1 主要研究过程和结论 |
6.2 创新之处与不足 |
6.3 后续研究的设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3)基于PLS-Logistic模型的新能源行业财务风险预警研究 ——以*ST凯迪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财务风险的相关研究 |
1.2.2 新能源行业财务风险预警的相关研究 |
1.2.3 财务风险预警模型的相关研究 |
1.2.4 国内外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财务风险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定义 |
2.1.1 财务风险的相关概念 |
2.1.2 财务风险预警的相关概念 |
2.1.3 财务风险预警的功能 |
2.2 财务风险预警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危机管理理论与财务风险预警 |
2.2.2 经济周期理论与财务风险预警 |
2.2.3 博弈理论与财务风险预警 |
2.3 常用财务风险预警模型的比较与选择 |
2.3.1 常用预警模型分析 |
2.3.2 PLS-Logistic模型的适用性分析 |
第3章 新能源行业发展概述及其财务风险预警体系的构建与分析 |
3.1 新能源行业发展概述 |
3.1.1 新能源行业相关概念 |
3.1.2 新能源行业发展现状 |
3.1.3 新能源行业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特征 |
3.2 新能源行业财务风险预警的样本选择 |
3.3 新能源行业财务风险预警模型指标体系构建 |
3.3.1 预警模型选取指标分析 |
3.3.2 预警模型指标体系初选 |
3.3.3 财务预警指标筛选 |
3.4 新能源行业logistic财务预警模型构建及分析 |
3.4.1 T-1到T-3年PLS-logistic财务预警模型构建及分析 |
3.4.2 PLS-logistic模型最优分界点的确定 |
3.4.3 PLS-logistic模型有效性结果检测 |
第4章 新能源行业财务风险预警模型的运用—以*ST凯迪为例 |
4.1 *ST凯迪公司基本情况概述 |
4.1.1 *ST凯迪公司概况 |
4.1.2 *ST凯迪公司股权架构 |
4.2 *ST凯迪公司的PLS-Logistic模型应用与分析 |
4.2.1 原始指标和数据 |
4.2.2 *ST凯迪预警模型应用及分析 |
4.3 *ST凯迪陷入财务危机的原因 |
4.3.1 企业成本太高 |
4.3.2 扩张激进高负债,财务基本无弹性 |
4.3.3 融资渠道断崖,债务危机爆发 |
4.3.4 内部管理失控 |
4.4 *ST凯迪财务危机应对措施 |
4.4.1 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
4.4.2 降低负债,调整融资结构 |
4.4.3 健全企业内部控制 |
第5章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5.2.1 关于企业风险预警组织机制方面 |
5.2.2 关于风险预警的信息收集和传递机制 |
5.2.3 关于风险预警分析机制 |
5.2.4 关于财务风险预警后续处理机制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附录1 :训练集样本公司测试结果数据 |
附录2 :测试集样本公司测试结果数据 |
致谢 |
(4)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与发展的互动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章创新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海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金融创新与监管研究 |
二、监管竞争与监管合作研究 |
三、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问题研究 |
第二节 国内研究成果综述 |
一、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问题研究 |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建设问题研究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的对比与评述 |
一、研究方法对比与评述 |
二、研究内容对比与评述 |
三、研究观点对比与评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概况分析 |
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概念和要素 |
二、市场发展的概况和趋势 |
第二节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理论分析 |
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市场失灵 |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俘获 |
三、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竞争 |
第三节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概况分析 |
一、自律监管概况分析 |
二、政府监管概况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监管互动的机理研究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动态博弈模型 |
一、监管成本—收益分析 |
二、动态监管博弈模型 |
三、基于模型的监管博弈分析 |
第二节 监管博弈对制度变迁的影响机制:理论模型 |
一、制度变迁的理论框架 |
二、基于博弈论视角的制度变迁 |
三、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博弈对制度变迁的影响机制 |
第三节 监管博弈对制度变迁的影响机制:经验分析 |
一、不同市场发展模式下监管互动形式的比较 |
二、主流市场监管互动对制度变迁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互动的发展效应研究 |
第一节 不同市场发展阶段的监管制度匹配性分析 |
一、产品导入期的监管制度匹配性 |
二、产品成长期的监管制度匹配性 |
三、产品成熟期的监管制度匹配性 |
第二节 制度变迁非同步性对市场发展的影响 |
一、监管制度变迁与市场发展的非同步性 |
二、监管因素在非同步性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三、制度变迁非同步性下的市场发展 |
第三节 监管差异对市场发展的影响 |
一、国内监管差异对市场发展的影响 |
二、国际监管差异与监管合作的模型分析 |
三、监管差异下市场主体间的博弈模型和效应测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互动的安全效应研究 |
第一节 互动导致的场内外市场监管模式 |
一、基于安全视角的监管部门制度供给特点 |
二、非风险事件条件下场内外市场的均衡监管模式 |
三、风险事件对监管制度变迁的影响 |
第二节 场内外均衡监管模式的市场安全效应 |
一、场内均衡监管模式的市场安全效应 |
二、场外均衡监管模式的市场安全效应 |
第三节 监管互动的投资者安全效应 |
一、监管互动导致的零售投资者保护困境 |
二、监管互动下的投资者保护实践——以零售外汇市场为例 |
三、投资者保护新模式下的互动与效应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互动的实践:国际比较 |
第一节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互动分析 |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历程 |
二、市场监管制度的演进分析 |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互动的特征 |
第二节 危机后G20国家衍生品监管改革与互动分析 |
一、监管改革的内容与效应测度 |
二、G20改革对我国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推动 |
第三节 改革背景下的监管互动发展形势研判 |
一、监管改革对市场的影响效应 |
二、市场变化对监管改革的反作用 |
三、国际监管合作与市场互动的形势研判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建议与研究展望 |
第一节 全文总结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中国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及政府管制研究 ——以中国P2P网络借贷产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中国P2P产业的发展历程 |
1.2.1 萌芽和探索期(2007-2010年) |
1.2.2 增长和扩张期(2011-2012年) |
1.2.3 爆发与风险并存期(2013-2014年) |
1.2.4 监管规范期(2015年至今)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概念与范畴 |
2.1.1 金融与互联网金融 |
2.1.2 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
2.1.3 P2P网络借贷产业 |
2.2 理论与机理 |
2.2.1 借款违约理论 |
2.2.2 企业价值理论 |
2.2.3 预算软约束理论 |
2.2.4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 风险与影响因素 |
2.3.1 平台面临的主要风险 |
2.3.2 违约产生的影响因素 |
2.4 管制与金融管制 |
2.4.1 管制理论 |
2.4.2 金融管制理论 |
第三章 中国P2P产业市场结构分析 |
3.1 问题的提出 |
3.2 市场份额分析 |
3.2.1 P2P企业成交量 |
3.2.2 P2P企业投资人数 |
3.2.3 P2P企业借款人数 |
3.3 市场集中度 |
3.3.1 行业集中率(CRn指数) |
3.3.2 赫希曼指数(HHI指数) |
3.4 行业进入壁垒分析 |
3.4.1 产品差异壁垒分析 |
3.4.2 规模经济壁垒分析 |
3.4.3 政策法规壁垒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P2P产业厂商行为分析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厂商的价格竞争 |
4.2.1 交叉外部性的形成 |
4.2.2 进入壁垒与交叉外部性 |
4.2.3 临界容量与交叉外部性 |
4.2.4 利率竞争结构 |
4.3 非价格竞争行为分析 |
4.3.1 产品差异化 |
4.3.2 风险差异化 |
4.3.3 服务差异化 |
4.4 差异化竞争模式比较 |
4.4.1 “宜信”模式 |
4.4.2 “人人贷”模式 |
4.4.3 “有利网”模式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P2P产业市场绩效分析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市场绩效的概念和计量 |
5.2.1 概念 |
5.2.2 计量指标 |
5.2.3 中国P2P产业的经济绩效分析 |
5.3 描述性分析与研究假设 |
5.3.1 描述性实证 |
5.3.2 实证假设和指标选取 |
5.4 实证检验与分析 |
5.4.1 计量模型 |
5.4.2 面板的单位根检验 |
5.4.3 模型的估计和结果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P2P产业违约风险分析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2.1 借款人基本特征信息的影响 |
6.2.2 借款情况信息的影响 |
6.2.3 工作情况信息的影响 |
6.2.4 征信情况信息的影响 |
6.3 描述性实证分析 |
6.3.1 变量选择及说明 |
6.3.2 数据获取及描述 |
6.4 实证分析 |
6.4.1 指标选取 |
6.4.2 模型建立 |
6.4.3 模型回归结果及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P2P产业风险溢出效应分析 |
7.1 问题的提出 |
7.2 研究方法 |
7.2.1 静态Copula模型说明 |
7.2.2 时变Copula模型说明 |
7.3 数据选取与检验 |
7.3.1 数据选取 |
7.3.2 单位根检验和格兰杰检验 |
7.3.3 二维经验Copula分布函数构建 |
7.4 实证分析 |
7.4.1 静态视角——和资本市场 |
7.4.2 静态视角——和同业市场 |
7.4.3 时变视角——和资本市场 |
7.4.4 时变视角——和同业市场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中国P2P产业政府管制分析 |
8.1 问题的提出 |
8.2 金融管制模型的构建和分析 |
8.3 P2P管制政策的梳理和分析 |
8.3.1 P2P管制的框架及概要 |
8.3.2 P2P具体管制政策分析 |
8.4 P2P管制政策的不足和建议 |
8.5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互联网金融政府管制模式选择 |
9.1 问题的提出 |
9.2 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意义 |
9.2.1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内涵 |
9.2.2 与金融互联网的区别所在 |
9.2.3 制度创新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
9.3 互联网金融产业的风险及监管 |
9.3.1 互联网金融产业的主要风险 |
9.3.2 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监管之策 |
9.4 互联网金融模式择优评价方法 |
9.4.1 研究工具 |
9.4.2 相关定义 |
9.4.3 择优方法 |
9.4.4 作用意义 |
9.5 本章小结 |
第十章 结论与展望 |
10.1 主要结论 |
10.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参加的科研项目 |
(6)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识别与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4 本文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回顾 |
2.1 相关概念界定与辨析 |
2.2 会计舞弊识别模型相关文献 |
2.3 会计舞弊治理相关文献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会计舞弊产生原因的理论分析 |
3.1 会计舞弊产生原因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
3.2 会计舞弊产生原因的行为经济学分析 |
3.3 会计舞弊产生原因的冰山理论以及三角形等理论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研究设计 |
4.1 变量选取与构建 |
4.2 识别模型及其适用条件 |
4.3 模型构建 |
4.4 样本选择与描述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Logistic回归和案例推理的会计舞弊识别 |
5.1 会计舞弊识别模型的适用前提 |
5.2 基于Logistic回归的会计舞弊识别 |
5.3 基于案例推理的会计舞弊识别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会计舞弊风险指数构建 |
6.1 会计舞弊风险指数的提出 |
6.2 会计舞弊风险指标体系构建 |
6.3 会计舞弊风险指标阈值确定方法 |
6.4 会计舞弊风险指数建立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会计舞弊风险指数实证分析及治理对策 |
7.1 会计舞弊风险指数描述性统计 |
7.2 会计舞弊风险预警 |
7.3 会计舞弊治理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众筹融资法律制度研究 ——以信息失灵的矫正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众筹融资的界定及其发展的现实意义 |
第一节 众筹融资的概念与类型 |
一、众筹融资的概念 |
二、众筹分类及法律关系梳理 |
第二节 我国发展众筹融资的重要意义 |
一、撬动传统金融体系,形成多层次融资格局 |
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众筹融资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其成因 |
第一节 众筹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 |
一、债权众筹融资VS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二、股权众筹融资VS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三、集资诈骗罪 |
第二节 众筹融资的民事法律风险 |
一、对投资者权益之侵害 |
二、对商业保密及个人隐私保护之侵害 |
三、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
第三节 众筹融资法律风险成因——基于信息失灵的视角 |
一、信息失灵的概念及分类 |
二、信息失灵是众筹融资民事法律风险的根源 |
三、信息失灵是众筹融资刑事法律风险的根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众筹融资信息失灵之市场矫正与局限 |
第一节 众筹融资信息失灵的市场化矫正机制 |
一、网络声誉机制 |
二、行业自律机制 |
三、大数据机制 |
第二节 众筹融资信息失灵市场化矫正机制之局限 |
一、网络声誉机制之局限 |
二、行业自律机制之局限 |
三、大数据机制之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众筹融资信息失灵制度矫正之经验 |
第一节 信息失灵制度矫正的一般机理与路径 |
一、制度矫正之机理 |
二、制度矫正之一般路径 |
第二节 众筹融资信息失灵制度矫正之国际经验 |
一、美国众筹融资监管制度经验 |
二、欧盟各国众筹融资监管制度经验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众筹融资信息失灵制度矫正之不足 |
第一节 众筹融资立法层面之不足 |
一、相关立法不足 |
二、现有法律体系僵化 |
第二节 众筹融资监管层面之困局 |
一、众筹融资平台的法律定位不清 |
二、众筹融资监管主体不明 |
三、众筹融资监管边界不清 |
第三节 众筹融资信用制度之缺失 |
一、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 |
二、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众筹融资信息失灵制度矫正之完善 |
第一节 众筹融资中信用制度之完善 |
一、信用法律制度之完善 |
二、全国信用体系之完善 |
第二节 我国众筹融资监管制度完善 |
一、众筹融资合法化问题 |
二、融资方监管——信息披露制度的众筹适用 |
三、众筹平台监管——增加有效信息的供给 |
四、投资者保护——减少对信息的需求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董事任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 问题的缘起及研究意义 |
二、 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三、 本文的逻辑结构和基本框架 |
四、 研究范围和概念的说明 |
第一章 董事任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现代公司治理中的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理论 |
一、 公司制的本质在于公司机关之间的权力制衡 |
二、 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的来源 |
三、 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 |
四、 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基本模式 |
第二节 董事任免制度的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理论支撑 |
一、 股东会享有董事任免权的正当性 |
二、 对控制股东的董事任免权予以制约的根据 |
三、 对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任免中的权力予以制约的根据 |
四、 保障非控制股东董事任免参与权的根据 |
本章小结: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理论与董事任免制度 |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 |
第一节 董事的积极资格 |
一、 董事的资格股设置 |
二、 董事的年龄上限设置 |
三、 董事的国籍规定 |
四、 董事的素质和能力要求 |
第二节 董事的消极资格 |
一、 董事的职业限制 |
二、 董事兼任高管的限制 |
三、 董事的行为记录限制 |
第三节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
一、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
二、 独立董事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
三、 独立董事的时间和精力 |
第四节 我国董事资格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一、 董事积极资格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二、 董事消极资格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三、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本章小结:权力制衡与我国董事资格的立法完善 |
第三章 董事的提名 |
第一节 董事的提名主体 |
一、 股东作为董事的提名主体 |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主体 |
三、 提名委员会在董事提名中的作用及其运作规则 |
第二节 股东提名董事的方式:利用股东提案制度 |
一、 利用股东提案制度提名董事的主体条件 |
二、 利用股东提案制度提名董事的程序条件 |
第三节 股东提名董事的方式:股东提名董事制度 |
一、 美国股东提名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和过程 |
二、 美国股东提名董事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三、 美国股东提名董事制度的价值争议 |
四、 我国台湾地区引入股东提名董事制度的实践和效果 |
第四节 我国董事提名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一、 我国董事提名的立法检讨 |
二、 建构和完善我国的提名委员会制度 |
三、 建构我国的股东提名董事制度 |
本章小结:权力制衡与我国董事提名的立法完善 |
第四章 董事的选任 |
第一节 董事的选任主体 |
一、 各国关于董事选任主体的规定 |
二、 各国关于董事选任主体的规定评析 |
第二节 董事的选任方式:直接投票制 |
一、 以直接投票方式选任董事所存在的问题 |
二、 直接投票制下中小股东平等参与权的保障 |
第三节 董事的选任方式:累积投票制 |
一、 累积投票制的运行机理 |
二、 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 |
三、 累积投票制的立法模式选择 |
四、 累积投票制的程序设计 |
五、 累积投票规避行为的防范 |
第四节 我国董事选任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一、 董事选任主体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二、 董事选任方式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本章小结:权力制衡与我国董事选任的立法完善 |
第五章 董事的罢免 |
第一节 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条件 |
一、 股东会罢免董事的事由 |
二、 股东会罢免董事的决议类型 |
三、 股东会罢免董事的程序 |
第二节 董事罢免的司法介入 |
一、 各国公司法关于司法罢免董事的规定 |
二、 各国公司法关于司法罢免董事的规则评析 |
第三节 被罢免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一、 被罢免董事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正当性 |
二、 被罢免董事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 |
三、 被罢免董事的损害赔偿范围 |
第四节 我国董事罢免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一、 我国董事罢免的立法检讨 |
二、 完善我国董事罢免立法的建议 |
本章小结:权力制衡与我国董事罢免的立法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9)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1.研究背景与意义 |
2.国内外研究现状 |
3.主要内容及重点、难点 |
4.主要研究方法 |
第1章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 |
1.1 美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 |
1.2 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 |
第2章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现实基础 |
2.1 国外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及其积极主义的兴起 |
2.1.1 美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 |
2.1.2 美国机构投资者积极主义的兴起 |
2.2 我国机构投资者及其积极主义的发展 |
2.2.1 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状况 |
2.2.2 我国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积极参与 |
第3章 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
3.1 公司治理的目的 |
3.2 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 |
3.3 机构投资者促使公司治理模式变迁 |
第4章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径 |
4.1 征集代理投票权 |
4.1.1 代理投票权与征集代理投票权 |
4.1.2 美国机构投资者征集代理投票权的实践 |
4.1.3 我国机构投资者征集代理投票权的选择 |
4.2 股东提案权 |
4.2.1 美国股东提案制度的法律规定 |
4.2.2 美国股东提案制度的实践 |
4.2.3 我国股东提案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
4.2.4 完善我国股东提案制度的几点建议 |
4.3 董事提名制度 |
4.3.1 美国的董事提名制度 |
4.3.2 我国董事提名制度的问题现状及完善建议 |
4.4 公司归入权的行使 |
4.5 机构投资者提起股东诉讼 |
4.5.1 股东直接诉讼 |
4.5.2 股东代表诉讼 |
4.6 机构投资者行使其他股东权 |
4.6.1 股东知情权 |
4.6.2 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 |
第5章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非法律途径 |
5.1 机构投资者与公司管理层磋商 |
5.2 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表意见 |
5.3 机构投资者发表公司治理准则 |
5.4 机构投资者的组织行动与联合行动 |
第6章 机构投资者正确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保障 |
6.1 机构投资者信义义务的内容 |
6.2 美国机构投资者信义义务的立法经验 |
6.2.1 美国机构投资者概括的信义义务 |
6.2.2 美国机构投资者具体的信义义务 |
6.3 我国机构投资者信义义务的立法状况及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感谢语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国际视角下的公允价值计量研究 ——兼论我国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框架 |
1.2.2 研究方法 |
1.3 主要贡献与不足之处 |
1.3.1 本文主要贡献 |
1.3.2 今后研究方向 |
2 文献综述 |
2.1 国外主要研究成果 |
2.1.1 公允价值基本问题研究 |
2.1.2 公允价值与会计信息质量 |
2.1.3 公允价值的应用问题研究 |
2.1.4 小结与评价 |
2.2 国内主要研究成果 |
2.2.1 总体分析与评价 |
2.2.2 公允价值基本问题研究 |
2.2.3 公允价值与会计信息质量 |
2.2.4 公允价值的应用问题研究 |
3 公允价值的理论研究 |
3.1 公允价值基本内涵 |
3.1.1 计量、会计计量与计量属性 |
3.1.2 公允价值的内涵及特征 |
3.2 公允价值会计理论基础探源 |
3.2.1 会计目标理论:决策有用观 |
3.2.2 收益理论:全面收益观 |
3.2.3 资本保全理论:实物资本保全观 |
3.2.4 产权理论:有效契约观与机会主义观 |
4 美国公允价值会计的演进与启示 |
4.1 美国公允价值会计的发展历程回顾 |
4.1.1 美国早期公允价值理论与实务考察 |
4.1.2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之前——SEC对公允价值会计的全面封杀 |
4.1.3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至今——SEC对公允价值会计的全力维护 |
4.1.4 SEC对公允价值态度转变的原因 |
4.2 SFAS157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评介 |
4.2.1 SFAS157号的发布背景 |
4.2.2 SFAS157号的主要内容 |
4.2.3 对SFAS157的评析 |
4.2.4 SFAS157对我国的启示 |
4.3 金融危机背景下SEC与FASB的应对 |
4.3.1 金融危机的背景 |
4.3.2 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面临的挑战 |
4.3.3 SEC《市值会计研究报告》的内容及启示 |
4.3.4 FASB的应对 |
5 IASB公允价值计量项目的发展与国际趋同 |
5.1 IASB公允价值计量项目的发展历程 |
5.1.1 IASB公允价值计量应用及发展概况 |
5.1.2 IASB公允价值计量项目《讨论稿》 |
5.1.3 IASB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征求意见稿》 |
5.1.4 IFRS13《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
5.2 公允价值计量国际趋同的进展及障碍 |
5.2.1 公允价值计量国际趋同的主要进展 |
5.2.2 公允价值计量国际趋同的主要障碍 |
5.3 公允价值计量国际趋同述评及启示 |
5.3.1 公允价值计量趋同述评:基础与过程 |
5.3.2 公允价值计量趋同启示:发展及参与 |
6 基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及运用概况 |
6.1 公允价值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回顾 |
6.1.1 最初尝试阶段(1998年——2000年) |
6.1.2 全面回避阶段(2001年——2005年) |
6.1.3 谨慎运用阶段(2006年——现在) |
6.2 我国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 |
6.2.1 CAS3的具体规定及其与IAS40的差异 |
6.2.2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
6.3 我国上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运用概况 |
6.3.1 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运用的总体情况分析 |
6.3.2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分析 |
6.3.3 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情况分析 |
6.4 影响采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因素 |
6.4.1 严格的市场管制 |
6.4.2 房地产交易市场活跃程度不高 |
6.4.3 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频繁 |
6.4.4 会计准则导向的影响 |
6.4.5 公允价值确认条件过于严苛 |
6.4.6 信息披露成本高 |
6.4.7 市场参与者成熟度较低 |
7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用影响及完善对策 |
7.1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分析 |
7.1.1 对企业资产价值的影响 |
7.1.2 对企业资产与负债结构的影响 |
7.1.3 对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
7.2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利润表的影响分析 |
7.2.1 对企业利润总额的影响 |
7.2.2 利润波动的风险 |
7.3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分析 |
7.3.1 公允价值变动的纳税影响 |
7.3.2 不提折旧或摊销的纳税影响 |
7.4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应用存在的问题 |
7.4.1 准则的指导思想和执行成本问题 |
7.4.2 房地产市场价格体系不完善 |
7.4.3 企业对财务指标的调控问题 |
7.4.4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估值问题 |
7.4.5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会计处理问题 |
7.4.6 财务信息的可比性降低问题 |
7.5 提升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应用有效性的政策建议 |
7.5.1 修订会计准则导向 |
7.5.2 完善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体系 |
7.5.3 加强投资性房地产估价技术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
7.5.4 理性处理“三非”市场状态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 |
7.5.5 降低公允价值执行成本 |
7.5.6 完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
7.5.7 完善投资性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 |
7.5.8 加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审计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与有益探索 |
8.1.1 研究结论 |
8.1.2 有益探索 |
8.2 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
8.2.1 研究不足 |
8.2.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证监会封杀8家咨询机构(论文参考文献)
- [1]世界经济2020年运行态势与2021年趋势预判[J]. 张锐.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21(01)
- [2]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D]. 周莹.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3]基于PLS-Logistic模型的新能源行业财务风险预警研究 ——以*ST凯迪为例[D]. 陈红红. 华东交通大学, 2020(01)
- [4]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与发展的互动关系研究[D]. 刘晨阳.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4)
- [5]中国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及政府管制研究 ——以中国P2P网络借贷产业为例[D]. 牛强. 东南大学, 2017(02)
- [6]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识别与治理研究[D]. 任朝阳. 吉林大学, 2016(08)
- [7]众筹融资法律制度研究 ——以信息失灵的矫正为视角[D]. 雷华顺.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
- [8]董事任免制度研究[D]. 潘成林. 吉林大学, 2013(04)
- [9]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 孙蕾. 吉林大学, 2013(04)
- [10]国际视角下的公允价值计量研究 ——兼论我国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D]. 王海连. 东北财经大学, 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