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中的撤销权(论文文献综述)
崔洌[1](2021)在《《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冲突与解决》文中研究表明2009年对《保险法》进行修订时,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在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对保险公司的不可抗辩作了相关规定,明确表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虽然法律规定并不复杂,但在保险行业的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也产生过完全不同的两种判决结果,且长期并存。
田冉[2](2021)在《合同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合同法》中,债权人撤销权作为一个关键定义词汇存在,它是形成权也是请求权,其行为中涉及第三人,这就令此权限在学界中的判明相对模糊。本文主要探讨了《合同法》中债权人的撤销权的基本性质以及成立的客观条件,并着重对其构成的主观要件进行了详细探究。
李斌[3](2021)在《基于《合同法》视角下的情势变更和撤销权探析》文中研究指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从经济学角度阐述法律问题的经济本质具有独特的研究价值。然而我国《合同法》对于企业及机构等只能有效解释部分特定法律行为,未来应当在合理适用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和完善。在当代基于企业维护其权益人的利益从而在法学研究上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杨萍[4](2020)在《浅谈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问题,并对我国法律环境现状与存在问题进行讨论,希望能完善破产撤销制度,遏制破产逃债行为。
纪闻[5](2020)在《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文中提出利他合同最显着的特征是第三人享有权利,最核心的问题是第三人为何享有权利以及第三人权利如何适用。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证成决定了第三人权利适用中的规范构造和司法认定。目前对于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证成尚未形成具有说服力的通说,因而在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规范构造和司法认定上也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以及难以解释的困境。因此,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研究的完整谱系应当是以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论为基础,进而展开第三人权利规范构造论和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论。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实践问题主要包括司法中基本法律关系的误读、第三人权利认定的空白、前沿纠纷论证的缺失与规范基础选择的争议。《民法典》的出台终结了规范基础选择的争议,但相对简化的利他合同规则未能回应其他司法困境,且概括的第三人权利规定还需要利他合同理论进行解释论上的补充。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实践问题是权利适用上的问题,解决适用问题的出路是回溯权利的正当性。传统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理论各有其遗憾之处。私法理论上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论”论证过于宽泛且论据不够充足,“法律拟制论”只是涉第三人制度形成早期的权宜之计,“当事人意志论”存在“双重意图困境”和“意图虚化困境”;而权利理论中的“意志理论”的第三人权利证伪立场与现代利他合同制度难以契合,“利益理论”对利益和权利的区分模糊导致了权利主体过于泛化。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证成的切入点在于如何解释三方主体中利益、意志与权利之间的关系。现代权利理论中的权利“程序理论”基于主体性视角和正当性程序评价打通了利益、意志与权利的关系,由此成为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证成的理论框架。结合利他合同制度史和权利“程序理论”,第三人权利的利益内核来自于第三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此种利益通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自由平等地在利他合同程序中评价后成为正当利益,在法律上表现为第三人权利。基于正当性证成所展开的第三人权利规范构造论,主要涉及权利的性质、内容及其行使。借助权利“程序理论”的“权利层次论”将第三人权利定性为辅助性、救济性权利,从而阐明了第三人权利和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区别、第三人权利的确定时间、第三人权利的变动条件以及第三人权利的行使障碍等规则要点,同时也为《民法典》中简化的利他合同规则提供了具体化的解释思路。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理论最终要解答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从而验证理论的可行性。基于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论和第三人权利规范构造论所提出的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论为“原因关系考察+相反情形考察”,在通过私人领域与公私合作领域中不同类型纠纷的适用验证后,可为实践中约定不明时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提供兼具理论深度性和操作简洁性的裁判思路。
张子弦[6](2018)在《民法债权人撤销权的应有之义——以《日本民法》债权编修订为契机兼论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一、引言日本民法中的诈害行为撤销权,亦称债权人撤销权。简言之,即债权人基于保全自己债权的目的,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交易相对方实施的危害自身利益的行为。纵观世界各国立法,"撤销权制度"一般分为民法上的撤销权和破产法上的撤销权。日本法也不例外,除《日本民法》[1]第424条规定了"诈害行为撤销权",《日本破产法》还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基于管理破产债务人财产的身份可以主张撤销权,即"否认权"(以下为便于理解,
汪鑫[7](2020)在《赠与人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以《合同法》第189条和第191条为中心》文中提出赠与行为是赠与人无偿将自己财产给予给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作为典型的无偿性合同,与以买卖合同为代表的有偿合同存在差异。正是由于赠与行为具有无偿性,法律往往给予赠与人更多的责任优待。《合同法》第189条和第191条是关于赠与人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平衡赠与行为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尽管如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在对第189条和第191条认识不清,导致同案不同判情形的发生。因此,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关于赠与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欲对第189条和第191条规定进行深入探讨。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由现实案例和理论研究争议问题引出本文欲讨论的主要问题。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围绕第189条赠与物毁损、灭失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责任性质、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上。同时,提出法律未直接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下的损害赔偿问题,即其究竟是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第107条),还是类推适用第189条。针对第191条赠与物瑕疵损害赔偿责任的探讨,主要集中在该条规定的责任性质争议、第191条第2款的损害赔偿范围问题、以及与侵权行为是否发生请求权竞合等问题。通过对上述争议问题的揭示,厘定本文的论题。第二部分是对《合同法》第189条的分析。主要从该条规定的责任性质、赔偿范围、责任承担方式、适用范围及其突破等角度展开。首先明确了第189条的责任性质是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并在此基础上限定赠与人损害赔偿的范围。对于该条文中尚未明确的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和适用范围的突破问题,本文将结合司法案例进行分析和思考。第三部分是对《合同法》第191条的分析,主要是对当赠与物有瑕疵时,可否及如何对受赠人提供私法上的救济进行讨论。首先本文认为对于第191条的性质宜定性为不完全给付责任而非瑕疵担保责任。并将“瑕疵”的外延明确限定为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两个方面。第191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存在着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即除非满足第2款的情形,否则一律按照第1款的要求免除或部分免除赠与人的责任。对第1款中的赠与人“无须负责”,本文认为不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不承担继续履行、补正给付的责任。同时,对于理论上争议较大的关于第2款的损害赔偿范围进行讨论和明确,并对加害给付造成受赠人固有利益损失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否发生竞合的问题进行讨论,认为合同法对赠与人责任减轻的思想,不应当对侵权责任法产生影响。在符合一般侵权要件的情形下,仍可主张侵权责任。
吴昱瑶[8](2020)在《夫妻间赠与的撤销权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夫妻婚姻关系已经逐渐呈现新的特点。一方面,“少子化”发展,离婚率攀升的社会背景使得夫妻关系的紧密程度削弱。另一方面,夫妻财产(包括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总量上升,夫妻财产的结构多元化,使得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管理有了更多的选择性。因此,越来越多的夫妻在婚前或婚内选择订立相应的财产协议调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尤其是房屋的产权归属。而当婚姻关系破裂时,围绕之前签订的财产协议,或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往往存在一方主张要求撤销赠与的情况。尤其是我国的《婚姻法》中第19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的第6条,为解决相关夫妻间的房产纠纷提供了不同的解决路径,导致对于“夫妻间的财产契约什么情况下属于赠与、对于夫妻间的赠与的撤销权应该如何适用”等问题,无论在学界,还是实务界中一直争议不断。本文主要将通过三个部分来完成对夫妻间赠与的撤销权适用问题的探究。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夫妻财产制约定与赠与合同的区分与识别。首先,比较了夫妻财产制约定与赠与合同,通过比较区分确定什么情况属于夫妻间赠与,因为这是适用撤销权的前提。接着,基于两者之间的区别,确定识别的方法。最后,对识别的方法进行总结。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关于夫妻间赠与的任意撤销权的适用问题。首先,概述了夫妻间赠与的特点,并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各国对于夫妻间赠与的规定。然后,分析了我国对于夫妻间赠与的撤销权应如何适用。接着,基于夫妻间赠与的特点,结合实务案例对于几种典型的应限制任意撤销权适用的情况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关于夫妻间赠与的法定撤销权的适用问题。阐述了为了赠与人的利益保护,基于夫妻间赠与的身份关系特点,结合实务案例来说明夫妻间法定撤销权的法定情形应如何认定和适用。本文希望可以通过探究夫妻间赠与的撤销权适用问题,通过理论与实务案例的结合和分析,从而为实务中大量的夫妻间赠与纠纷提供较为稳定统一的裁判解决思路,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
李睿哲[9](2020)在《投保欺诈情形下排除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可行性研究》文中指出在保险行业发展过程初期,由于保险人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导致投保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信任失衡。为了妥善解决保险人的信誉危机,确保保险人与投保人能够互相牵制,不可抗辩条款应运而生。当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可抗辩条款在合同订立后的两年内给予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超出两年时间,保险人便失去保险合同解除权,需要对投保人的理赔申请无条件赔付。诚然,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但随着近些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运用以及商业保险市场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投保人恶意使用不可抗辩条款实施投保欺诈行为或者针对投保欺诈行为拖延通知出险,直到两年的可抗辩期间经过,以至于保险人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只能对投保人进行保险金的赔付。从其根本而言,不可抗辩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对投保欺诈的豁免与其自身的价值相违背,造成保险人巨大的经济损失,不利于保险行业健康平稳发展。因此,本文试图对投保欺诈情形下排除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可行性进行研究。文章一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问题的提出,通过案例的形式提出当前我国保险司法实践中投保欺诈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存在争议与困境。第二部分主要对本文的研究主体以及相关概念进行厘定,对投保欺诈的概念及投保欺诈行为进行界定,再到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界定。第三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主要分析了投保欺诈下排除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可行性。首先,基于研究投保欺诈是否应当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学说梳理,为投保欺诈排除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提供观点支持;其次,从法理依据分析角度、利益平衡分析角度以及域外比较分析角度出发,全方位论证投保欺诈排除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具有正当性。最后,明确投保欺诈应排除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第四部分针对投保欺诈如何排除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笔者提出三个方面的完善思考。
但蕾蕾[10](2020)在《关于合同法中的撤销权问题的探讨》文中研究表明撤销权又被称作是废罢诉权,在合同债务人放弃第三方债权的情况下,进行的无偿、低价处分财产行为,对债权人的权利会产生损害,债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要求,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是,在合同法中的撤销权还存在很多问题,针对于此,下文分析合同法中撤销权的性质,研究存在的问题。
二、合同法中的撤销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合同法中的撤销权(论文提纲范文)
(1)《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冲突与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一、投保过程构成欺诈告知时,各地高院不同审理观点和裁判路径 |
?案例一基本案情 |
?法院裁判 |
?案例二基本案情 |
?法院裁判 |
?法院裁判 |
二、目前司法判决和相关研究中对于不可抗辩观点的提炼和分析 |
三、对不可抗辩条款进行限制的必要性分析 |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字面含义存在不同解释的可能 |
(二)投保时恶意欺诈且在合同成立后恶意拖延理赔的行为与正常的价值观相违背 |
(三)研究国外制度的同时应注重考查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环境 |
(四)不可抗辩条款绝对化的法律逻辑和后果分析 |
四、对《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现存问题处理的建议 |
(一)修法是解决目前法律漏洞的根本之道 |
(二)在法律修改之前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不可抗辩的司法适用问题 |
(三)保险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统一的审判标准 |
五、结语 |
(2)合同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基本概述 |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基本性质 |
三、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条件 |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构成要件 |
五、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制度的完善 |
(一)对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体地位的明确 |
(二)对债权人撤销权适用范围的拓展 |
(三)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举证责任的明确 |
(3)基于《合同法》视角下的情势变更和撤销权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特征 |
(一)撤销权具有多样化 |
(二)撤销权的特殊 |
(三)撤销权的现状 |
二、合同法中企业合同法律人格制度 |
三、合同法中的撤销权种类 |
(一)要约撤销权 |
(二)保全撤销权 |
四、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制度 |
五、结束语 |
(4)浅谈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论文提纲范文)
1 案例简介 |
2 相关法律概念对比分析 |
2.1 破产撤销权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对比 |
2.1.1 我国《破产法》相关规定。 |
2.1.2 国内外破产法中对于可撤销事由及时间段的相关规定。 |
2.2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及其与破产撤销权的对比分析 |
2.2.1 该撤销权的行权主体为债权人。 |
2.2.2 破产撤销权实质是民法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但又存在很多不同之处。 |
3 本案解决思路和存在的问题 |
3.1 解决思路 |
3.2 法律环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2.1 债务清理时破产管理人及债权人行权困难。 |
3.2.2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便之处。 |
4 分析结论及立法建议 |
4.1 从立法模式上看 |
4.2 从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 |
4.3 从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期间来看 |
4.4 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于破产撤销权的衔接来看 |
(5)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四、创新之处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实践问题 |
第一节 利他合同纠纷的司法困境 |
一、利他合同纠纷的类型样态 |
(一)纠纷事由 |
(二)争议焦点 |
(三)论证说理 |
(四)规范依据 |
二、利他合同纠纷的困境归纳 |
第二节 利他合同规则的立法争议 |
一、利他合同规则与合同第三人权利规则的关系 |
(一)比较法上的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与利他合同 |
(二)中国法上的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与利他合同 |
二、《合同法》利他合同规则解释论之争 |
(一)立法维度的观察 |
(二)学理争论的始末 |
(三)司法实践的态度 |
三、《民法典》利他合同规则的过度简化 |
(一)《民法典》利他合同规则的规范构成 |
(二)《民法典》利他合同规则的供给不足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传统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理论 |
第一节 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论 |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论的症结 |
(一)过于宽泛的论证视角 |
(二)缺少制度史的论据支撑 |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利他合同关系的再诠释 |
(一)罗马法上的“为他人缔约” |
(二)中世纪的“债务允诺” |
(三)古典自然法时期的“允诺效力” |
(四)大陆法系民法典运动初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
(五)英美法系中利他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关系 |
(六)利他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关系的总结 |
第二节 法律拟制论 |
一、代理说 |
(一)大陆法系代理说 |
(二)英美法系代理说 |
(三)代理说的产生缘由 |
二、权利转让说 |
(一)中世纪的“诉权转让” |
(二)德国的“间接权利转让” |
(三)英国的权利转让说 |
(四)权利转让说的局限 |
第三节 当事人意志论 |
一、当事人意志论的缘起 |
(一)大陆法系 |
(二)英美法系 |
二、当事人意志论的修正 |
(一)合同典型目的 |
(二)第三人信赖保护 |
三、当事人意志论的现代困境 |
(一)双重意图困境 |
(二)意图虚化困境 |
四、当事人意志论的困境成因 |
(一)合同意志论的困境 |
(二)利他合同主体与应用的变化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权利理论框架的选择 |
一、传统权利理论的贡献与局限 |
(一)利益理论 |
(二)意志理论 |
二、权利程序理论的统合与超越 |
(一)权利程序理论的理论要旨 |
(二)权利程序理论框架的可行性 |
第二节 第三人权利的证成 |
一、第三人权利的利益内核:第三人与债权人原因关系的再审视 |
(一)第三人利益在原因关系中的形态演变 |
(二)第三人权利源于原因关系中的利益 |
二、第三人权利的创设程序: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参与评价 |
(一)合同当事人的参与评价 |
(二)第三人的参与评价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规范构造 |
第一节 第三人权利的性质厘清 |
一、权利的层次体系 |
(一)基础性权利 |
(二)辅助性权利 |
(三)救济性权利 |
(四)权利层次论下的债权和请求权 |
二、作为辅助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第三人权利 |
(一)辅助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实践表象 |
(三)辅助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理论契合 |
第二节 第三人权利的基本内容 |
一、第三人权利与当事人权利的区别 |
(一)合同撤销权、变更权和解除权的归属 |
(二)《民法典》中的第三人权利与债权人权利 |
二、第三人权利的确定时点 |
(一)直接取得模式 |
(二)接受模式 |
(三)“接受+信赖”模式 |
(四)《民法典》第三人权利的确定时点 |
三、第三人权利的变动条件 |
(一)当事人特别约定 |
(二)经第三人同意 |
(三)《民法典》第三人权利变动的解释空间 |
第三节 第三人权利的行使障碍 |
一、比较法上的债务人抗辩权构造 |
(一)大陆法系的概括式设计 |
(二)英美法系的具体式设计 |
二、《民法典》的债务人抗辩权适用 |
(一)来自基础关系的抗辩 |
(二)来自债务人和第三人法律关系的抗辩 |
(三)来自原因关系的抗辩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私人领域的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 |
一、主流纠纷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思路 |
(一)离婚赠与协议纠纷 |
(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二、前沿纠纷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思路 |
(一)利他仲裁条款纠纷 |
(二)利他免责条款纠纷 |
第二节 公私合作领域的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 |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的利他合同属性 |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与政府采购合同的区别 |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的公私法合作调整 |
二、受益公众请求权的理论证成 |
(一)权利程序理论的内部证成 |
(二)法经济学的外部支撑 |
三、受益公众请求权的具体认定 |
(一)利他合同规则的实体法适用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法补充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论文目录 |
(7)赠与人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以《合同法》第189条和第191条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的由来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合同法》第189条的赔偿范围问题 |
第二节 《合同法》第189条责任的承担形式问题 |
第三节 《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责任赔偿范围问题 |
第四节 《合同法》第191条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赠与物毁损、灭失情形下之损害赔偿责任 |
第一节 赠与人承担履行不能之违约责任 |
第二节 履行利益及落空费用的损害赔偿 |
一、履行利益之赔偿 |
二、受赠人因信赖而产生的费用之赔偿 |
三、固有利益赔偿之排除 |
第三节 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
第四节 第189条在其他违约情形的类推适用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赠与物瑕疵的损害赔偿责任 |
第一节 “瑕疵”的范围 |
第二节 第191条的规范理解 |
一、赠与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
二、赠与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
第三节 第191条与侵权行为的竞合问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夫妻间赠与的撤销权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内容 |
五、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夫妻财产制约定与赠与合同的区分与识别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约定与赠与合同的特征 |
一、客体与标的 |
二、内容 |
三、生效要件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约定和赠与合同的识别方法 |
一、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
二、语句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夫妻间赠与任意撤销权的适用限制 |
第一节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 |
一、离婚协议的性质 |
二、任意撤销权的排除 |
第二节 道德义务性质的夫妻间赠与 |
一、基于家庭任务的分配或补偿 |
二、基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补偿 |
第三节 协议放弃任意撤销权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夫妻间赠与法定撤销权的适用保护 |
第一节 受赠人不履行抚养义务 |
第二节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
一、家庭暴力的侵害 |
二、违反忠实义务的侵害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投保欺诈情形下排除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可行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概念厘定 |
(一)投保欺诈行为的界定 |
1.投保欺诈的概念界定 |
2.投保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界定 |
1.不可抗辩条款的制度由来 |
2.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 |
三、投保欺诈下排除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可行性分析 |
(一)基于相关学说分析 |
1.肯定说 |
2.否定说 |
3.折中说 |
(二)基于法理依据分析 |
1.信赖利益保护之考量 |
2.公平秩序价值之考量 |
3.最大诚信原则之考量 |
4.法体系统一之考量 |
5.保险法社会功能之考量 |
6.保险合同射幸性之考量 |
(三)基于利益平衡理论分析 |
(四)基于域外比较分析 |
四、投保欺诈下排除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完善思考 |
(一)保险人合同撤销权的制度设计 |
1.以司法解释明确保险人合同撤销权的适用 |
2.明确保险人合同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
3.保险合同撤销的法律效果 |
(二)以“但书”的形式明确投保欺诈不适用 |
(三)将投保欺诈作为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条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关于合同法中的撤销权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合同法中撤销权的性质分析 |
(一)请求权分析 |
(二)形成权说的分析 |
(三)折中说 |
二、合同法中撤销权问题 |
(一)限制问题分析 |
(二)胁迫或者是欺诈条件下签订的合同 |
(三)重大误解之下的合同撤销权问题 |
三、结语 |
四、合同法中的撤销权(论文参考文献)
- [1]《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冲突与解决[J]. 崔洌. 上海保险, 2021(11)
- [2]合同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J]. 田冉. 法制博览, 2021(23)
- [3]基于《合同法》视角下的情势变更和撤销权探析[J]. 李斌. 法制博览, 2021(12)
- [4]浅谈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J]. 杨萍. 铁路采购与物流, 2020(10)
- [5]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D]. 纪闻.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9)
- [6]民法债权人撤销权的应有之义——以《日本民法》债权编修订为契机兼论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完善[J]. 张子弦. 北航法律评论, 2018(00)
- [7]赠与人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以《合同法》第189条和第191条为中心[D]. 汪鑫.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夫妻间赠与的撤销权适用研究[D]. 吴昱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投保欺诈情形下排除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可行性研究[D]. 李睿哲.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10]关于合同法中的撤销权问题的探讨[J]. 但蕾蕾. 法制博览,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