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我国的网络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李梦雪[1](2020)在《论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制度化 ——基于对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持续升级,社会生活正在全面网络化、信息化和平台化。借助网络空间而形成的新型社会关系,不断重塑着传统的参与模式和自我表达的范式;网络的普及以及网络空间的发展,拓宽了人们政治参与的途径和广度。在此背景下,公众的立法参与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线下参与模式,而是逐步网络化、信息化。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开通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公民网络参与立法机制适应了网络空间发展的契机,在提高公民的政治兴趣和政治效能感的同时逐步走向规范化和细节化。公民网络参与立法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巨大的时代价值,它不仅契合了复杂社会的立法合理性要求,能够有效地化解复杂社会的认知困境;而且通过为公民提供立法参与新途径,适应了网络社会的立法合法性和立法正当性要求,有利于破解风险社会下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难题。目前,公民网络参与立法机制面临是否能真正汇聚民意、集合众智、凝聚共识的争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意见征求系统运行现状的实证分析表明,现阶段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实效欠佳,存在参与深度不足、质量不高、参与结构不平衡等诸多问题。在当前立法参与网络化运行不佳的现象背后,则隐藏着制度化程度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第一,法律制度层面,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欠缺可操作性;立法公开机制尚不完善;公民参与实效不足。第二,技术平台层面,法案征求意见系统在用户易用性和便捷性等方面存在诸多技术障碍,阻碍了公民的参与热情;在参与设置上互动性不足,缺乏公众意见交流平台和反馈渠道。第三,公民能力层面,公民尚不具备较强的政治参与能力和法律知识储备,缺乏足够的政治理性,很难为立法系统输入富有洞见的理性批判和意见,无法实质性提升立法科学性和质量。完善公民网络参与立法机制,应当着力将立法意见的征求和表达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从提升参与有效性和保证参与秩序性的角度,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制度化包含制度建设和公民常态化参与两个方面。一方面,完善契合当下我国复杂社会治理要求的网络参与立法制度,通过法律或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把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纳入法律调整,形成合法、合理、有序的立法参与秩序。另一方面,从保障公民常态化参与的角度,破除系统在用户易用性和便捷性等方面存在诸多技术障碍,提升公民对于参与法案公开征集意见工作的信心和热情;通过提升公民参与能力和组织化程度,促进立法参与的制度意识由刚性的外部约束转化为公民个体内心认同。
潘欣瑜[2](2020)在《习近平关于依法治网的重要论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在与人类社会方方面面相互融合的过程中,也带来了相应的治理难题,对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国对网络空间治理问题做了深入研究和积极探索。习近平从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多次提出依法治理互联网,让网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重要论述,对新时代网络空间治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将习近平依法治网重要论述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系统梳理、研究。应对互联网迅猛发展、直面我国网络领域突出问题、建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总结国内外经验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活动经验等各方面因素是习近平依法治网重要论述的形成原因,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思想以及我国网络法治理论成果构成习近平依法治网重要论述的重要理论依据。习近平关于依法治网的重要论述内涵丰富,其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公民自律的依法治网主体责任,加强对新兴媒体、网信企业、互联网市场秩序、网络信息安全、人工智能等客体内容的依法管理,抓紧制定网络立法规划、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坚持政策引导和依法管理并举、严密防范网络犯罪、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依法治网推进方略,以确保网络传播秩序,构建良好网上舆论生态,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的依法治网目标。习近平依法治网的重要论述立足人民性、根系实践性、缜密系统性、突出安全性,具有丰富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这些重要论述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创造性应用,更加充实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推动新时代我国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布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网络强国战略,为全球网络治理贡献出了中国智慧。认真学习和贯彻习近平依法治网的重要论述对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王勇[3](2020)在《网络公共领域的复合治理研究》文中指出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难题之一。从我国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实践来看,国家一方面允许网络自治规则的存在,并借由网络自治规则来实现一定程度的网络公共领域治理,但同时国家又加快网络公共规则的制定,逐步推动公共规则介入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实践,并促使公共规则成为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主导规则,由此形塑了我国网络公共领域“复合治理”的实践形态。从国家与社会的视角来看,近些年来我国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变迁的实质是国家不断限缩网民自治的空间、压缩网络自治规则的正当性、推进公共规则在网络公共领域实践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网络自治规则实践的组织基础、权威基础也随之被解构。结果是在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一部分人借用法律的名义来破坏网络公共领域的秩序,进而造成网络公共领域的失序。这种网络法律治理是扭曲的法治。由此,本文以网络公共领域为研究主题,以近40年的网络公共领域的公共物品供给及网络谣言、网络群体性事件、策略型网络舆论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治理规则变迁为切入点,力争在展现和理解当代中国网络空间治理转型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优化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针对性建议。全文除引论、结论外,主体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梳理了网络公共领域的基本范畴,并对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历程及其治理模式进行了概括。在网络空间中,交往主体以网络为媒介进行话语交往,形成共识或是公共舆论,从而影响公共政策以及政治过程,网络以此形式重塑了我国的传统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具有互动的场所新、形式新、开放性强的特征。它的良性发展能够促进社会的反思、良好公民品性的塑造、民主政治基因的培育,反之则会出现“数字鸿沟”、“策略行为”、“话语霸权”等弊病。我国网络公共领域发展的历史与网络科技的历史交相呼应,历经了萌芽、发展、初步形成三个阶段。如今,网络公共领域已经超出了传统公共领域的范畴,成为了网民生活的公共空间。从我国网络公共领域发展的特征来看,其发展并不成熟,出现了个体行为失范、群体行为极化、公共性的消解等突出问题。正是因为网络公共领域中还存在着这样或者是那样的问题,网络公共领域成为了网络空间治理的大舞台。从我国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实践来看,主要徘徊于“自治”与“法治”两种模式之间。其实,单一的“自治”抑或是“法治”,都不能实现网络公共领域的有效治理,因此,必须建构一种吸纳“自治”与“法治”两种模式的网络公共领域的“复合治理”机制。而这种复合治理机制需要从国家主导、社会自主、公民增权三个方面进行解释与建构。第二章从自治规则的角度对构成网络公共领域复合治理机制要素之一的“自治”进行阐释。从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实践的历史与现实出发,论证“自生自发秩序在网络公共领域中存在的现实与可能”。在网络公共领域中,人们在现实空间中存在的“差序格局”的作用被弱化,形成了一种“生人关系”。这种“生人关系”使得人们在网络中的互动不得不借助于一定的规则。这种规则首先是人们基于“默会的知识”,在长期的网络公共领域生活中形成的自治规则。网络自治规则具有自发性、参与性、弱强制性、长期性的特征。目前,在我国的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互联网行业协会自治规范、网络平台用户协议、网络社区自治规则三种类型。这些自治规则在规范网络公共领域秩序、促进网络公共伦理建构、节约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无论何种规则,之所以能够有效实施,都离不开其赖以存在的权力组织网络与权威。网络公共领域中自治规则的存在也得益于其扁平化的权力格局、分散化的权力体系以及虚实互嵌的权力关系。不仅如此,行政权威的弱化,自组织权威特别是其中平台权威的崛起,更是凸显了网络自治规则存在的必要性。与此同时,网络公共领域治理话语的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网络自治规则的存在。因此,当国家逐渐把公共规则渗入到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当中时,两种规则由于秩序导向、规则实效、运行成本等原因难免会陷入冲突。当然这种冲突不是不可以调和的,二者在规则制定、执行机制、司法裁判等方面发挥着互补作用。第三章从公共规则的角度对构成网络公共领域的复合治理机制要素之一的“法治”进行论证。就治理规则来说,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自治规则,形塑的是网民之间有差别的行为模式,即可能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行为,而法律就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是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当国家愈来愈多地制定关于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法律并力图在网络空间中实践的时候,确实面临着挤压网络空间已有自治规则的生存空间的问题,造成网民在网络公共领域中治理观念冲突的风险。从1994年起算,我国法律介入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实践已经25年有余。就立法而言,期间历经起步摸索、快速发展、框架形成、立法新时代四个阶段,基本形成了网络治理法律体系。就目前的网络法律体系来看,我国的网络立法仍然面临着简单搬用现实社会法律、立法层次低、立法内容存在冲突、关键领域立法存在空白等困境。即便如此,为了重塑网络公共领域国家权威、稳定网络公共领域秩序、应对网络公共领域风险、解决网络空间矛盾纠纷,仍然要推进法律介入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实践。我国法律介入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方式整体上可以概括为非常规性介入与常规性介入两种类型,其中,法律非常规性介入方式常常由网络事件引起,而常规性的介入方式则以“嵌入行政”、“嵌入平台”、“法律的诉讼”等表现方式进入网民的视野。由此,网络公共规则逐渐被网民所熟知、借用和援引。法律介入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方式也逐渐由国家被动送法“入网”转变为网民主动“迎法”入网。第四章对网络公共领域的复合治理面临的困境进行了详尽的考察。从我国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模式变迁的实质来看,我国的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正处于从“自治”向“法治”化转型的关键阶段。但是在这一转型的过程中,复合治理状态下的法治秩序并没有建立起来,而是呈现出了混乱秩序的状态。这首先是由我国的压力型体制传递的维稳压力、多元治理主体合力难以形成、治理方式粗放等制度原因造成的。尤为重要的是,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复合治理的开展,仍然面临着网络公共规则与自治规则自身的缺陷、二者之间没有形成有效衔接、规则适用混乱等困境。网络公共领域治理中的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就是网络作为一种技术,其带来的社会治理的风险。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既相互分离,又相互联系,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网络空间还支配和改造着现实社会,这就造成了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不得不同时面对虚拟和现实两个世界的复杂局面。而且在网络空间中还出现了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的双重逻辑,这不仅给政府介入带来了困境,而且即使国家介入以后还要面对别的“中心”的竞争。并且,网络空间对传统社会阶层的分化与重塑,更是进一步加剧了治理的难度。如此之类的网络技术带来的治理对象的变化,进一步加剧了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困境。第五章主要针对当前网络公共领域的复合治理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对其治理机制进行优化。从网络公共领域给现代国家治理带来的巨大挑战来看,网络公共领域中的复合治理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网络公共领域治理转型的模式问题,而是已经关系到整个国家网络公共领域治理范式创新的制度正义问题,其必然涉及到治理理念的塑造、规则体系的建立、治理主体的协同等一系列的网络空间法治化的核心命题。因此,推进网络公共领域中的复合治理优化,应转变治理理念,重视网络规范体系建构,以法律规则为重心对网络公共规则进行塑造,并对网络自治规则给与引导与吸纳,积极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规则建构。在此基础上以国家主权回归为中心对网络公共领域的治权结构进行更新,培育社会自主治理的能力,养育网民理性。从网络公领域中的治理实践的历史来看,立足单一主体的治理模式无论是在解释还是作为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方式,很难应对虚拟网络公共领域中的复杂异化现象。随着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任何单一的治理机制都无法应对全球化时代的风险,因此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也需要建立起新的治理机制,这成为了复合治理提出的依据。复合治理既是当下我国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实践的概括,也是对我国未来网络公共领域治理转型的一个期待。“国家主导社会自主”的复合治理模式,它内在映照着“强国家—强社会—强公民”的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格局,也是彰显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合法性的必由之路。国家主导从根本上讲是指强调国家权威在网络公共领域治理中的回归,国家要发挥对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制度供应的优先性。社会自主,从根本上讲是指社会具有对自身领域内的社会事务进行自我裁量的权利,特别是要承认网络自组织对于网络公共领域中自发秩序的生成与扩展的作用。而公民增权,不仅是指依法保障作为网民的公民的权利的获取与确认,更指网民在网络公共领域中权能的提升与巩固。国家与社会在职能上有所偏差并互为倚重,两者的界限清晰而稳定。国家主导社会自主的复合治理模式,应是我国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王秀[4](2020)在《习近平网络空间治理重要论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久以来中国网络空间治理进程缓慢、理论欠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审时度势、嗅觉灵敏,迅速抓住了互联网发展的历史机遇,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我国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论述,逐渐开拓出了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理论与实践的新阶段和新局面。习近平网络空间治理重要论述的提出基于国际互联网治理场域的逐渐扩展和完善,其主要论述集中于全球视野下国家发展战略、外交理念、世界互联网大会议题、国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以及国内各项事业发展方向等方面的文件、谈话中。这些论述内容翔实、层次丰富,通过梳理、归纳、总结这些论述并浅析成文,对于理解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文共四章,主要研究习近平关于网络空间治理重要论述的基本内容、鲜明特征、时代价值以及实践举措。第一章对习近平关于网络空间治理重要论述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详实梳理,包括网络空间治理的相关概念及内涵、基本原则及主张、总体布局及要求。习近平关于网络空间治理提出了三个明确的理念——网络主权、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网之道,这三个理念含义明确,强调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的顶层设计。网络空间治理的逻辑起点基于基本原则和主张,网络主权原则、独立自主原则、德法共治原则是习近平关于网络空间治理从全球视野到自我发展的基本主张。在此基础上,习近平视角中关于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的整体布局表现为:根本目标是治理为民、基础保障是科技创新、核心动力是网络安全、发展模式是综合治理。第二章主要探究了习近平关于网络空间治理重要论述的鲜明特征。一是表现为思维方法上的科学性,提出了立体式网络空间治理的“一盘棋”,强调“立体式”治理结构,包含了国际与国内、现实与虚拟、线上与线下“三对”三维关系的铺展,习近平的论述有力地涵盖了网络空间治理的各个层面,强大地彰显了“一盘棋”的思路。二是构建了理论体系上的完整性,关切了常态式治网的“指南针”,习近平关于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论述,是理性思维对中国治网实践的理论抽象和逻辑升华。这些论述包含了丰富的学理基因、思维框架和逻辑理路,充分展现了理论体系上的完整性,为中国常态化治网奠定了理论基础。三是形成了实践形态上的多维性,拓展了联动式治网的“路线图”,以信息化元素为线索整合治网资源、以问题意识为导向优化治网环节、以实效检验为参照完善治网内容,环环相扣、多极适应。这三个鲜明特点有力彰显了习近平关于网络空间治理的大局观和科学观。第三章对习近平关于网络空间治理重要论述的时代价值进行了简要阐述。从共产党角度来看,习近平作为国家总书记提出的新思想新论断对彰显党的执政权威具有带头作用,党长期执政必须过互联网这一关,因此网络舆论场倒逼党的领导话语权,对党的执政内容提出新的要求。从中国社会角度来看,习近平关于网络空间治理重要论述建构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方略和丰富了全面推进网络强国战略的内涵。习近平指出互联网开拓了“国家治理新领域”、“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最大变量”,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对进一步优化中国现代国家治理结构和为网络强国战略提供行动指南都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从国际社会角度来看,习近平关于网络空间治理重要论述深化了互联网技术与政治安全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治理是“一体两翼”、“驱动之双轮”,因此网络虚拟空间纳入国家安全动力体系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首要内容。第四章主要提出了新时代全面贯彻习近平关于网络空间治理重要论述的实践要求。以问题意识为导向,本研究针对当前网络空间治理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相应对策。一是把握前进方向,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具体为加强党内网络空间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地位;解决好“关键少数”的“本领恐慌”问题;把讲政治落实到网络空间治理的全过程。二是规范制度建设,深入推进互联网法治。互联网法治是当前网络空间治理的“重头戏”,也是“最难啃的硬骨头”,必须从立法、执法、守法、法律自觉四个层面一以贯之。三是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开发网信人才资源“引擎”,主要从领导队伍、智库平台以及青年人才三个方面,紧扣人才结构布局,合理汇聚智力系统。四是加大研发投入,实现关键技术自主可控,网络空间治理的根基在于信息技术的发展程度,首先必须打通信息“大动脉”,推进数字化治理;其次打实科创改革新征程,引导创新化治理;最后打赢核心技术攻坚战,提高专业化治理。
来小鹏[5](2019)在《论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网络法》文中认为网络作为这个时代最具发展活力的领域,需要法律为其发展保驾护航。随着网络法的快速发展,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广受关注,尤其是网络法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问题存在较多争议。网络法有其独立的规制内容、独特的属性、特殊的法律原则,将其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进行构建极具必要性和社会价值。而且传统法律部门的分类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必然要顺应时代发展而逐步完善和转型,因此将网络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已然大有其可行性。
黄锐[6](2019)在《电信网络新型犯罪问题综合治理研究 ——以广西宾阳县打击治理QQ诈骗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人们与互联网的关系密不可分。网络技术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催生了网络犯罪的各类问题。电信网络犯罪尤为突出,互联网高技术犯罪比率也居高不下。现今电信网络犯罪主要呈现异地作案多、行骗面广、屏蔽性强等特点,为形成安全可靠的互联网生态环境,合理的防范治理网络犯罪问题势在必行。本文以宾阳网络犯罪为研究模型,主要采取原因分析法、重点问题解析、法律方面治理等措施,重点举例宾阳网络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针对宾阳QQ网络诈骗实例,着重分析其犯罪原因、技术特点以及新型犯罪的整治工作。此外,本文在总结分析国外立法方面和司法防控方面的经验,研究国内防范化解电信诈骗对策,从立法角度,着重剖析虚拟社会法制政策,应对当前新型网络犯罪的相关特点,以司法结合社会的方式,加强政企以及教育部门合作,综合治理并科学应对网络犯罪,从而在立法以及互联网安全的角度来提高打击力度,加强社会监管,提升互联安全技术,达到推广网络新型犯罪防范措施,优化社会网络环境的目的,同时构建和谐、安全良好的社会生态环境。
蔡文慧[7](2019)在《政治稳定视阈下网络话语表达研究》文中认为社会急剧转型期释放现实社会矛盾,反映社会矛盾的网络事件多发、突发。尤其是因为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在现实空间之外塑造了一个虚拟网络空间,网络技术赋予网民自由、平等的网络话语空间,网络事件日益受到众多关注和讨论。网络空间中的话语表达内容不仅呈现了众多现实问题,更对现实社会和政治稳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网络使用范围和网民规模迅速扩大的背景下,网络话语表达这种网络行为必需引起研究者更多的重视。政治稳定与网络话语表达有着内在关联,这是研究网络话语表达行为的逻辑前提。在中国的政策话语体系中,政治稳定是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具体来说,政治稳定包括政治参与、政府合法性、政治心理以及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等多个层面。网络话语表达作为网民政治参与的一种方式,是影响政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网络话语表达作为一种情绪的排解方式和利益诉求的表达方式更是对政治稳定机制的一个补充。网络话语表达产生的网络话语权力挑战政府话语权,成为影响政府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网络话语表达的话语权力膨胀导致网络话语权失衡,影响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从政治稳定的视角研究网络话语表达,首要的工作是对网络话语表达有基本的把握,即考察网络话语表达的主体构成、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容和网络话语表达的特点。通过对“见义勇为赵宇案”、“长春长生问题疫苗事件”和“千亿矿权案”三起典型的公共事件的考察,一般意义上的网络话语表达由网民、政府和媒体三个话语主体构成。本研究所指的网络话语表达是网民的网络话语表达,因而其话语主体主要由普通网民和意见领袖构成。网络话语表达主要以司法类、执法类、食药类、消费维权类、教育权类、环境权类、吏治腐败类为话题和内容。网络话语表达呈现政治现实性、公共利益指向性和非理性特点。进而探讨网络话语表达发生的动因,主要有五个方面:首先,转型期社会矛盾是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容涞源。转型期社会矛盾的聚焦点是网络话语的主要内容,是网络话语生成的刺激源。其次,主体诉求是网络话语表达的源动力。网络话语的主体诉求,如情绪宣泄和排解的心理诉求、利益表达诉求和社会政治参与诉求,这是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在动力。再次,传统话语渠道梗阻催生网络话语表达。最后,网络赋权推动网络话语表达。网络赋予民众话语权为话语表达提供动力,网络为话语表达提供便利,网络的交互性刺激话语表达的欲望,网络的匿名性激发话语表达的热情。此外,网络赋权也存在一定的限度。网络的“去中心化”特点解构现实社会中的社会等级,消解现实社会权力,但是网络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能阻挡现实权力在网络空间的渗透:现实权力影响网络话语主体的层级结构,现实权力影响网络话语主体话语权的分配,现实权力影响网络话语主体的话语表达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探讨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在生成机制、影响政治稳定的作用机制和对政治稳定的具体影响。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在生成机制是偶发事件刺激集体记忆库存——唤醒记忆后关注偶发事件——提取记忆后展开话语表达——形成公共舆论强化集体记忆和网络话语表达。网络话语表达影响政治稳定的作用机制是偶发事件的发生——关注的开始——议题设置——网络表达——政府进入舆论场——事件平息。网络话语表达在议题设置、网络表达和政府进入舆论场这三个阶段对政治稳定产生影响。就积极影响来说,第一,作为情绪宣泄的网络话语是维系社会政治稳定的安全阀。第二,作为民意表达的网络话语是政府了解民众诉求的主渠道。第三,网络话语反映的公民意识是维系政治稳定的心理层面。第四,网络话语改变话题议程促进社会政治制度完善。就消极影响来说,第一,网络话语表达容易导致非制度化参与,威胁政治稳定。网络话语产生广泛的社会动员,网络话语表达呈现群体极化效应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网络话语表达滋生和助长谣言。第二,网络话语挑战政府话语,削减政治合法性。网络话语会加剧政府话语公信力不足的危机,挑战政府话语主导和协调能力,挑战政府话语管理能力,导致政府话语整合的困境。第三,网络话语表达孕育不稳定的政治心理。第四,网络话语表达威胁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维护政治稳定,防范和化解网络话语表达带给政治稳定的风险,就要多措并举。首先,增强党和政府网络话语权。这就要党和政府利用新媒体平台主动发声,抢占舆论阵地,就要提升政府官员的基本素养,就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和透明度,就要加强政府网上执政能力建设。其次,化解现实社会矛盾,强化政府职能,减少集体记忆库存。这就要消解我国民众的相对剥夺感心理以减少集体记忆存量,有效引导网络舆情事件以控制集体记忆的增量。最后,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营造良好的网络话语环境。通过建立健全网络空间立法、提升网络主体的素养和网络技术的创新这三个法律、自律和技术约束手段,促使网络话语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梅航[8](2019)在《论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直播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下的的新鲜事物,目前学术上还未有统一明确定义,现阶段主流的定义是指网络科技公司所运营的能够以视频的形式对主播的行为和其展现的内容进行网络实时播出的网站或者终端软件。通过其直播行为会让信息的扩散的更快,扩散范围也会更加宽广,这个特点推动着网络直播平台行业高速发展。然而因为网络直播平台得违法行为不断出现,其发展的弊端也被社会所聚焦,由于传统犯罪形式结合了网络直播这一新生事物,网络直播平台直播违法也是形式百态。例如滥用表达自由的直播违法行为、侵犯社会金融管理秩序的直播违法行为以及涉嫌传播淫秽信息的直播违法行为等。目前,从法律制度的层面上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违法行为的规范,存在着有许多障碍。第一,由于立法是有滞后性的,我国网络空间的立法滞后性较为严重,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发展。第二,在我国直接对网络直播平台直播违法进行调整的多为行政法规和平台间的公约,因为规制文件的法律层级较低,无法有效的进行监管。第三,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信息传播过程都是加密的,加上我国网络警察的技术滞后性,导致对违法行为的证据收集和比对困难。第四,网络直播平台为抢占市场,网络主播为了追名逐利,网络平台观众追求违法刺激,无视法律的规定和道德准则的要求。本文通过对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直播违法行为的典型表现,以及我国网络立法执法的现状进行分析,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第一,当下最重要的就是要对我国网络直播行为的立法进行夯实,并对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细化。第二,通过比较法的分析,对域外有益的一些立法经验和法律制度进行移植。第三,相关部门应该联合网络直播平台的自律组织,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整顿,制定行业准入门槛和行业标准。第四,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全民监督,明确反馈途径。从而肃清网络环境中的不良风气,为我国网络空间立法做出有意的思考。
孙颖[9](2019)在《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策略研究》文中提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8.02亿,如此庞大的网民规模让网络成为表达社情民意和民生诉求的重要平台,网络舆情因此成为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舆情形式。在各类网络舆情当中,与各地政府应对较好的政治舆情、经济舆情和文化舆情相比,公众关切的社会舆情的应对工作还面临诸多不足。特别是每当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简称“两微一端”)等具有较强聚合和传播功能的移动互联网络平台,事件迅速蔓延发酵,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引发公众不满情绪,导致威胁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因此如何科学有效应对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成为了当务之急。本文针对移动互联时代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应对现状,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文本挖掘法、案例分析法以及深度访谈法等进行分析研究。论文选取了近年来较有代表性的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为案例进行分析。对于这些案例,搜集筛选了大量监测数据,对这些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并绘制图表对比分析,研究网络舆情爆发趋势及背后原因;选取大量网友留言评论等网贴,逐条提取关键字并进行文本编码;运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综合分析这些编码数据,科学分析并验证信息公开、意见领袖等与网民态度、情绪及其行为等事件网络舆情方面的相关性。通过案例分析并结合深度访谈等,查找到目前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工作中的问题与不足,从完善法律法规、推进信息公开、发挥主流媒体作用以及重视意见领袖作用等方面提出改进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工作的对策和建议。本文基于典型案例和深度访谈提出的建议不仅对于地方政府应对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具有参考价值,而且还对各地政府了解公众合理诉求,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周恒[10](2019)在《网络社群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功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以中共党的十八大为起点,党和国家明确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时代命题,将法治社会建设吸纳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社会建设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层基础,它在构筑国家法治建设的观念基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培育和壮大社会力量、提升法治建设正当性与认同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能简单地将法治社会建设理解为某一特定主体依照法律治理社会,而应当从价值、秩序、制度、观念四个维度来解读法治社会:其中价值之维意味着法治社会是以自由、平等、公正、民主等价值理想为鹄的的社会,它承认并追求社会成员关于幸福生活的共同主张;秩序之维体现着法治社会的有序运行状态,它特别强调社会本身经由自治而实现的自我秩序化能力;制度之维反映着法治社会容纳了国家立法、善良风俗、社团章程、乡规民约等多元化的行为规范,这使国家法律体系获得了必要的、有效的制度补充;观念之维呈现着法治社会中社会成员普遍具有较高的法治意识,丰厚的法治文化在社会行为与法律制度之间提供了必要的观念场域。法治社会的四维面向,共同构成了法治社会范畴的规范属性和基本特征。对社会力量的关注决定了法治社会命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无法脱离对社会的考察。在当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纵深发展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网络虚拟空间正在成为,或者说已经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发生场所。这一现实决定了以网络为介质的社会生活必然受到法治社会建设的密切关注。在Web2.0时代,网络社群构成了网络社会的主体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社会依赖性,构成了法治社会建设的新条件。不能简单地套用布尔迪厄实践社会学理论中的场域范畴指称、描述、分析网络社群,将网络社群界定为网络社会中的社会组织也存在着理论上的限度。网络社群本质上是由私人组成的群体,得益于社群内部便捷的沟通媒介,网络社群的成员能够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自由平等的交流,并形成网络舆论,这同哈贝马斯理论中的公共领域概念颇为吻合。因此,较为妥当的做法是将网络社群理解为互联网时代的公共领域,也只有在公共领域意义上,我们才能够正确地理解网络社群同法治社会之间的密切关联,进而分析网络社群对法治社会建设的积极贡献与负面影响。对以公共参与作为核心要旨之一的法治社会建设而言,培育社会公众的公民意识是一项重要任务。这是因为公民能否清醒地认识到自身作为“公民”的社会角色,是否具备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积极意愿,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的广度与深度。现代公民意识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多侧面的结构,它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规则意识等多个方面。公民意识的形成固然离不开政府层面的引导与教育,但同样重要的是社会公共生活对公民意识的滋养。作为一个以社会资本、组织生活为基本要素的社会生活空间,网络社群为人们提供了公共生活的真实体验,并缔造着网络公共空间中的公民品格。在网络社群中,公民的平等观念得到强化、公民的宽容与合作意识得到提升、公民的责任意识被不断塑造。法治社会建设的另一项核心要旨在于法治推动力量由国家向社会的移转,充分发挥社会本身的自治能力。我国当前对网络社会的治理以国家公权对网络社会的管控为主要手段,其具体内容包括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以立法为核心的互联网法治建设、网络实名制、技术管控、监管机构的专向治理行动。国家公权对网络社会的管控当然是网络社会秩序化的必要手段,甚至是主要手段,但与此同时,这种管控手段也存在着立法产品的有限性、调整机制的滞后性、不适应网络社会的结构特征等局限。网络社群孕育了网络社会的自治能力,这种自治方式因独特的功能优势成为国家管理模式的重要补充。网络社会的自我秩序化并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推演,而是已经得到实践的证成,形成了规模庞大且多元的网络自治规则。网络信息技术对人类社会生活的改造是多样的,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在于,越来越多的公民使用互联网来表达个人权利,网络社群同公民的个体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形成了紧密的联系。网络社群对权利实现的助益是递进式的:网络社群首先是全新的表达空间与话语广场,为公民提供了表达正当利益的渠道;网络社群所承载的社会团结与公共讨论乃是一种非正式的民主程序,推动公民的正当利益进入国家法律体系,成为受到法治保障的权利;网络社群能够降低权利实现的成本,防范外部力量的侵害,助推公民的法定权利转化为社会生活中的实有权利。在助益公民个体权利的同时,网络社群亦有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一方面,网络社群具有确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能够帮助我们确认哪些社会事务属于社会公益、在多大程度上归属于社会公益;另一方面,无论是互益型网络社群,还是公益性网络社群,它们对社会公益的实现也有着可观的助益。法治社会建设对社会自治、公民参与的强调必然引申出制约公权力的命题。传统的“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模式存在着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可以从理性设计的有限性、个体与政府的不对称力量、行政权的持续扩张、立法权监督的缺位等方面加以理解。借助社会力量,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是对传统权力监督模式的补充与完善。社会权力来源于社会成员的交往活动,并主要以舆论的形式监督国家权力。网络社群内部的“去中心化”结构为社会个体提供了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社会团结。在这一社会团结方案中,网民们经由相互间的对话沟通、利益聚合以及外部的意见传递,形成了以网络舆论为载体的社会权力,成为制约公权力的重要力量。网络社群在培育公民意识、扩展社会自治、提升政治参与、监督公权力方面的重要作用乃是“网络社群法治功能”的立论依据,但不能仅仅依据网络社群的积极贡献,就得出网络社群的功能均为正向的结论。网络社群存在着“群体极化”、“群体心理”、网络舆论道德化等非理性现象,加之“数字鸿沟”的存在与网络社会权力异化现象的出现,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网络社群的负面效应。互联网独特的社会结构不是反法治的理由,恰恰相反,网络社群的健康发展与积极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国家法治所给予的制度保障。对网络社群的治理与引导应当走“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之道,在坚持党委、政府的领导与核心地位的同时,充分发挥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互联网行业组织以及广大的网络社群管理者、网民在网络社群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浅谈我国的网络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我国的网络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1)论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制度化 ——基于对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时代意义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网络参与 |
二、网络参与立法 |
三、网络参与立法的制度化 |
第二节 复杂社会的立法合理性要求 |
一、复杂社会对精英立法模式的挑战 |
二、传统参与模式无力化解认知困境 |
三、通过公民网络参与提升立法合理性 |
第三节 网络社会的立法合法性要求 |
一、网络技术为公民提供立法参与新途径 |
二、保障公民网络参与作为立法新原则 |
三、依靠网络公共领域开展立法合法(宪)性审查 |
第四节 风险社会的立法正当性要求 |
一、风险社会立法风险的扩大 |
二、风险社会的改革与法治关系难题 |
三、经由网络民主转移立法风险 |
第二章 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实际图景 |
第一节 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整体观察 |
一、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发展历程 |
二、法律草案网络征求意见的程序 |
第二节 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实证分析—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为例 |
一、草案意见征求过程 |
二、意见征求工作总体情况 |
第三节 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实践效果 |
一、参与度低 |
二、参与领域失衡 |
三、参与主体边缘化 |
四、参与质量不高 |
第三章 影响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基本原因 |
第一节 制度规范层面 |
一、刚性制度规范缺失 |
二、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缺陷 |
三、公民参与实效欠缺 |
第二节 法案意见征求平台层面 |
一、平台技术设置的操作风险 |
二、平台交互性理念缺失 |
第三节 公民参与能力层面 |
一、法律知识限制 |
二、表达理性限制 |
第四章 完善公民网络参与立法制度 |
第一节 构建网络参与立法的核心制度 |
一、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法律化 |
二、构建线上线下的互动对流立法参与制度 |
三、建立双向沟通反馈制度 |
四、完善立法信息公开制度 |
第二节 规范平台设置凝聚公共理性 |
一、提升平台设置的易用性 |
二、增设公民意见表达的方式 |
三、确立公共性治理原则 |
第三节 促进公民意见的常态化表达 |
一、加强社会组织的参与权 |
二、增强公民意见表达的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2)习近平关于依法治网的重要论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历史研究法 |
(三)跨学科研究法 |
五、相关概念界定 |
第一章 习近平依法治网重要论述的形成原因和理论依据 |
一、习近平依法治网重要论述的形成原因 |
(一)应对互联网迅猛发展的现实需要 |
(二)直面我国网络领域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 |
(三)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迫切需要 |
(四)总结国内外依法治网经验的客观要求 |
(五)习近平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奠定基础 |
二、习近平依法治网重要论述的理论依据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习近平依法治网重要论述形成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网络法治理论成果是习近平依法治网重要论述形成的理论依据 |
第二章 习近平依法治网重要论述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
一、依法治网的必要性 |
(一)促进我国网络发展的必要手段 |
(二)我国谋求竞争新优势的现实需要 |
(三)应对我国网络领域日益凸显的管理问题的必然要求 |
二、依法治网的主体及其责任 |
(一)党委领导 |
(二)政府管理 |
(三)企业履责 |
(四)社会监督 |
(五)网民自律 |
三、依法治网的客体及其内容 |
(一)依法加强新兴媒体管理 |
(二)依法加强网信企业规范引导 |
(三)依法规范互联网市场秩序 |
(四)依法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 |
(五)依法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
四、依法治网的推进方略 |
(一)抓紧制定网络立法规划 |
(二)加快网络立法进程 |
(三)坚持政策引导和依法管理并举 |
(四)严密防范网络犯罪 |
(五)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 |
五、依法治网的目标 |
(一)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 |
(二)构建良好网上舆论生态 |
(三)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 |
(四)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
(五)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
第三章 习近平依法治网重要论述的特点及价值 |
一、习近平依法治网重要论述的特点 |
(一)立足人民性 |
(二)根系实践性 |
(三)缜密系统性 |
(四)突出安全性 |
二、习近平依法治网重要论述的理论价值 |
(一)创造性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 |
(二)充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三、习近平依法治网重要论述的实践价值 |
(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布局 |
(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
(三)进一步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 |
(四)推动网络强国战略进程 |
(五)为全球网络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3)网络公共领域的复合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网络公共领域的基本范畴及其治理匡正 |
第一节 网络公共领域的基本范畴 |
一、公共领域的精神内涵 |
二、网络公共领域的特征 |
三、网络公共领域的正功能 |
四、网络公共领域的负功能 |
第二节 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历史 |
一、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历程 |
二、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特征 |
三、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突出问题 |
第三节 复合治理: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新思考 |
一、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模式变迁 |
二、网络公共领域复合治理的发生机制 |
三、网络公共领域复合治理的基本精神 |
第二章 网络公共领域复合治理的自治规则生产 |
第一节 网络公共领域自治规则的自我生产 |
一、网络公共领域自治规则的特征 |
二、网络公共领域自治规则的类型 |
三、网络公共领域自治规则的作用 |
第二节 网络公共领域的权力结构与治理权威 |
一、网络公共领域中的权力结构 |
二、网络公共领域中的治理权威 |
三、网络公共领域中的治理话语 |
第三节 网络公共领域治理中的规则竞争与互动 |
一、网络自治规则与公共规则的竞争 |
二、网络自治规则与公共规则的互动 |
第三章 网络公共领域复合治理的公共规则实践 |
第一节 网络空间立法 |
一、我国网络空间立法的历史进程 |
二、我国网络立法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网络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法律“入网”与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嬗变 |
一、法律介入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缘由 |
二、法律介入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方式 |
三、从送法“入网”到迎法“入网” |
第四章 网络公共领域复合治理展开的困境 |
第一节 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体制困境 |
一、压力型体制下的“维稳” |
二、压力型体制下治理主体间的合力弱 |
三、压力型体制下治理的方式存在弊端 |
四、情景建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压力 |
第二节 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规则困境 |
一、网络公共领域中治理的规则缺陷 |
二、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规范体系混乱 |
三、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规则适用混乱 |
第三节 网络公共领域治理中的技术困境 |
一、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同构 |
二、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 |
三、社会阶层的分化与冲突 |
第五章 网络公共领域复合治理的机制优化 |
第一节 确立网络公共领域复合治理的理念 |
一、注重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平衡 |
二、注重政府政治职能与社会职能的平衡 |
三、注重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平衡 |
四、注重整体性的秩序与活力的平衡 |
第二节 打造网络公共领域治理规范体系 |
一、树立网络规范体系的思维 |
二、以法律规则为中心的公共规则塑造 |
三、加强对网络自治规则的引导 |
四、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规则塑造 |
第三节 网络公共领域治权结构更新 |
一、增强国家治权的主导地位 |
二、培育社会自主的能力 |
三、培育网民理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习近平网络空间治理重要论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习近平网络空间治理重要论述的基本内容 |
一、习近平网络空间治理的相关理念及内涵 |
(一)网络主权 |
(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
(三)中国特色治网之道 |
二、习近平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原则及主张 |
(一)坚持网络主权原则,优化全球网络治理体系 |
(二)坚持独立自主原则,深化网络强国战略任务 |
(三)坚持德法共治原则,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空间 |
三、习近平网络空间治理的总体布局及要求 |
(一)治理为民:网络空间治理的根本目标 |
(二)技术创新:网络空间治理的基础保障 |
(三)网络安全: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动力 |
(四)综合治理:网络空间治理的发展模式 |
第二章 习近平网络空间治理重要论述的鲜明特征 |
一、思维方法上的科学性:提出了立体式治网的“一盘棋” |
(一)国际与国内:网络命运共同体与网络强国辩证统一 |
(二)现实与虚拟:互联网发展与互联网治理高质融合 |
(三)线上与线下:网上网下同心圆协同推进 |
二、理论体系上的完整性:关切了常态式治网的“指南针” |
(一)学理基因:承载着科技进步的理论主题 |
(二)思维框架:立足于中国治网话语体系建构 |
(三)逻辑理路:贯穿着“标本兼治”的治网指征 |
三、实践形态上的多维性:拓展了联动式治网的“路线图” |
(一)以信息化元素为线索整合治网资源 |
(二)以问题意识为导向优化治网环节 |
(三)以实效检验为参照完善治网内容 |
第三章 习近平网络空间治理重要论述的时代价值 |
一、巩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有利支撑 |
(一)遵循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规律 |
(二)保持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追求 |
(三)启发了网络党建的效能性探索 |
二、推进网络强国战略实施的根本遵循 |
(一)为网络强国战略把握了“最大变量” |
(二)为网络强国战略确立了行动纲领 |
三、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长效借鉴 |
(一)有利于突出国家治理“现代化”要素 |
(二)有利于优化国家治理体系结构 |
(三)有利于引领国家治理能力率先发展 |
四、深化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重要方略 |
(一)拓展了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现实选择 |
(二)丰富了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价值供给 |
第四章 新时代全面贯彻习近平网络空间治理重要论述的任务要求 |
一、把握前进方向,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
(一)加强党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
(二)解决好“关键少数”的“本领恐慌问题” |
(三)把讲政治落实到网络空间治理的全过程 |
二、规范制度建设,深入推进互联网法治 |
(一)立法为民,健全网络法制体系 |
(二)厉行法治,提高网络执法标准 |
(三)以法为教,营造网络守法环境 |
三、创新人才培养,开发网信人才资源“引擎” |
(一)着眼全局,规划网信人才培养方案 |
(二)拓宽视野,创新网信人才管理办法 |
(三)转变思路,优化网信人才考核手段 |
四、加大研发投入,实现网络信息技术自主可控 |
(一)打通信息“大动脉”,加强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
(二)补齐技术“短板”,加速信息领域核心技术突破 |
(三)以“智”图“治”,提高技术辅助网络空间治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论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网络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网络法的基本定位 |
二、网络法之独立部门法属性的必要性 |
(一)网络法有独立的规范内容 |
(二)网络法有独立的基本特性 |
1.网络法的先天滞后性。 |
2.网络法的短期时效性。 |
3.网络法渊源的多样性。 |
(三)网络法有独立的基本原则 |
1.坚持网络主权原则。 |
2.照顾全球趋同性、协调性原则。 |
3.支撑技术发展原则。 |
4.利益平衡原则。 |
三、网络法之独立部门法属性的价值 |
(一)有利于构建统一全面的网络法体系 |
(二)有利于不同学科之间的深层次沟通 |
(三)有利于网络司法实践的发展 |
(四)有利于掌握网络时代的国际话语权 |
四、网络法之独立部门法属性的可行性 |
(一)理论可行性:丰富传统法律部门的分类标准 |
(二)实践可行性:逐渐被认可 |
(三)域外定位的可借鉴性 |
五、结语 |
(6)电信网络新型犯罪问题综合治理研究 ——以广西宾阳县打击治理QQ诈骗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发展趋势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选题的研究意义与目的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和分析框架 |
第二章 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概述及成因分析 |
2.1 相关概念 |
2.2 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类型及涵盖的范围 |
2.2.1 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类型 |
2.2.2 电信网络新型犯罪覆盖面 |
2.3 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特点 |
2.4 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 |
2.5 诱发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社会根源 |
2.6 治理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难点 |
第三章 宾阳电信网络新型犯罪问题综合治理分析研究 |
3.1 宾阳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现状及演变过程 |
3.2 宾阳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诱发原因 |
3.3 当地政府开展的整治工作及存在的问题 |
3.4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难点 |
3.5 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立法 |
第四章 各国网络虚拟社会治理经验分析 |
4.1 立法方面的经验 |
4.1.1 国外网络虚拟社会立法现状 |
4.1.2 立法方面 |
4.2 司法防控方面的经验 |
4.2.1 以打促防 |
4.2.2 转防为控 |
4.2.3 社会管控方面 |
第五章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对策 |
5.1 促进我国网络犯罪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
5.2 提升公安机关技防能力 |
5.3 全社会共同参与对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防控 |
5.3.1 加强检法沟通协作 |
5.3.2 创建政企合作常效机制 |
5.3.3 综合施策教育为先 |
5.3.4 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综合治理建议 |
5.4 开展积极有效的国际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政治稳定视阈下网络话语表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三、理论分析工具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概念释义:政治稳定与网络话语表达 |
第一节 网络话语表达的概念体系 |
一、话语的概念与话语政治 |
二、网络话语 |
三、网络话语表达与传统话语表达的辨析 |
第二节 政治稳定的概念与理论 |
一、政治稳定的概念 |
二、影响政治稳定的核心要素 |
第三节 网络话语表达与政治稳定的相关性 |
一、网络话语表达与政治参与 |
二、网络话语表达与政治心理 |
三、网络话语表达与政治合法性 |
四、网络话语表达与意识形态安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现象考察:政治稳定视角下网络话语表达现象 |
第一节 网络话语表达的主体 |
一、三个公共事件的观察 |
二、网络话语表达的主体 |
第二节 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容 |
一、司法类 |
二、执法类 |
三、食药类 |
四、消费维权类 |
五、环境权类 |
六、教育权类 |
七、吏治腐败类 |
第三节 网络话语表达的特点 |
一、网络话语表达的政治现实性 |
二、网络话语表达有公共利益指向性 |
三、网络话语表达的交互性 |
四、网络话语表达的情绪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深层透视:网络话语表达的现实动因 |
第一节 转型期社会主要矛盾是网络话语的内容涞源 |
一、社会矛盾聚焦点是网络话语的主要内容 |
二、转型期社会矛盾是网络话语生成的刺激源 |
第二节 主体诉求是网络话语表达的源动力 |
一、心理诉求:情绪排解和宣泄 |
二、利益表达诉求 |
三、参与诉求 |
第三节 传统话语渠道梗阻催生网络话语表达 |
一、传统利益表达渠道梗阻催生网络话语表达新渠道 |
二、政治情绪排解需要网络话语表达的路径 |
三、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需要网络话语表达方式 |
第四节 网络赋权推动网络话语表达 |
一、网络赋予民众话语权为话语表达提供动力 |
二、网络为话语表达提供便利 |
三、网络的交互性刺激话语表达欲望 |
四、网络的匿名性激发话语表达的热情 |
第五节 网络赋权的限度分析 |
一、现实权力影响网络话语主体的层级结构 |
二、现实权力影响网络主体话语权的分布 |
三、现实权力影响网络话语主体的话语表达内容和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机理分析:网络话语表达对政治稳定的影响 |
第一节 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在机制 |
一、偶发事件刺激集体记忆库存 |
二、唤醒记忆后关注偶发事件 |
三、提取记忆后展开话语表达 |
四、形成公共舆论强化集体记忆 |
第二节 网络话语表达影响政治稳定的作用机制 |
一、偶发事件的发生 |
二、关注的开始 |
三、议题设置 |
四、网络表达:话语与行动 |
五、政府主体进入舆论场 |
第三节 网络话语表达对政治稳定的影响 |
一、网络话语表达对政治稳定积极影响 |
二、网络话语表达对政治稳定的消极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通往政治稳定之路:网络话语表达的治理 |
第一节 强化政府基本职能减少集体记忆库存 |
一、消解我国民众的“相对剥夺感”心理 |
二、有效引导网络舆情事件以控制集体记忆增量 |
第二节 健全网络空间立法维护良好的话语秩序 |
一、健全网络空间立法,维护良好的话语秩序 |
二、严格实施现有法律以提升网络话语空间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
第三节 提高网络主体素养营造良好的网络话语环境 |
一、提高普通网民的个人素养 |
二、提高网络意见领袖的个人素养 |
三、提升网络运营商的素养 |
第四节 政府要掌握话语权增强合法性认同 |
一、话语技术层面:利用新媒体平台主动发声,抢占话语阵地 |
二、话语主体层面:提高政府官员的基本素质 |
三、话语管理层面: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与透明的程度 |
四、话语权涞源:增强政府网上执政能力建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本研究的基本结论 |
(一)网络话语表达是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交互的结果 |
(二)网络话语表达是网络赋权与现实权力博弈的结果 |
(三)维护政治稳定需要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现代化 |
二、可能拓展的其他研究 |
(一)网络赋权的代际分布 |
(二)网络舆情事件对政治心理的影响 |
(三)境外话语渗透对政治稳定的影响 |
(四)研究方法的补充和完善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致谢 |
(8)论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直播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行为概论 |
一、网络直播平台直播行为含义 |
二、网络直播行为的分类 |
三、网络直播行为的基本属性 |
四、网络直播违法行为的基本特点 |
第二章 网络直播平台直播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分析 |
一、滥用表达自由的网络直播违法行为 |
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网络直播违法行为 |
三、涉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网络直播违法行为 |
四、涉嫌侵害知识产权的网络直播违法行为 |
五、涉嫌破坏社会金融管理秩序的网络直播违法行为 |
六、侵犯公民财产权益的网络直播违法行为 |
第三章 规制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直播违法行为面临的法律难题 |
一、规制网络直播平台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不成体系 |
二、现有规制网络直播平台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
三、网络直播平台的自律公约缺乏强制性 |
四、网络犯罪证据收集困难 |
五、网络警察队伍执法能力不足 |
六、网络直播的参与各方网络法治观念不足 |
第四章 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直播违法行为法律规制建议 |
一、建立和完善网络直播行业法律法规体系 |
二、完善行政部门对于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 |
三、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
四、采取高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
五、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并加强国际合作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相关概念 |
1.2.1 突发事件的相关概念 |
1.2.2 舆情的相关概念 |
1.2.3 网络舆情的相关概念 |
1.3 理论基础 |
1.3.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1.3.2 危机管理理论 |
1.3.3 沉默的螺旋理论 |
1.3.4 议程设置理论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比较研究法 |
1.4.3 案例分析法 |
1.4.4 文本挖掘法 |
1.4.5 深度访谈法 |
1.5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框架 |
1.6 研究成果与发现 |
第2章 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研究综述 |
2.1 国外网络民意研究综述 |
2.1.1 网络民意概念的相关研究 |
2.1.2 网络民意影响政府公共服务或商业集团行为的相关研究 |
2.1.3 网络民意背后的行为分析 |
2.1.4 网络民意引导与应对的相关研究 |
2.2 国内网络舆情研究综述 |
2.2.1 舆情和网络舆情概念的相关研究 |
2.2.2 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相关研究 |
2.2.3 网络舆情影响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相关研究 |
2.2.4 网络舆情的预警和应对的相关研究 |
第3章 国外网络舆情管理的经验及启示 |
3.1 美国网络舆情管理的经验 |
3.1.1 美国网络舆情管理的法制保障 |
3.1.2 美国网络舆情管理的技术手段 |
3.1.3 美国网络舆情管理的行业自律 |
3.2 德国网络舆情管理的经验 |
3.2.1 德国网络舆情管理的法制保障 |
3.2.2 德国网络舆情管理的机构设置 |
3.2.3 德国网络舆情管理的行业自律 |
3.3 新加坡网络舆情管理的经验 |
3.3.1 新加坡网络舆情管理的法治保障 |
3.3.2 新加坡网络舆情管理的技术举措 |
3.3.3 新加坡网络舆情管理的行业自律 |
3.4 国外网络舆情管理的启示 |
3.4.1 推进网络立法 |
3.4.2 加强行业自律 |
3.4.3 建立应急机构 |
第4章 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的现状与问题 |
4.1 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的现状 |
4.1.1 网络立法体系初步建立 |
4.1.2 网络舆情监督管理体系日益健全 |
4.1.3 各地政府应对网络舆情的意识提高 |
4.2 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的典型案例分析 |
4.2.1 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 |
4.2.2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 |
4.3 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的问题 |
4.3.1 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可执行性有待提升 |
4.3.2 政府部门应对舆情的“时度效”有所欠缺 |
4.3.3 主流媒体的作用发挥不足 |
4.3.4 意见领袖的动向关注不够 |
第5章 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应对对策 |
5.1 提升完善法律法规的系统性与可执行性 |
5.1.1 完善网络法制体系 |
5.1.2 加快法律法规评估调整 |
5.1.3 提高网络空间执法力度 |
5.2 提升政府部门应对舆情的“时度效” |
5.2.1 建立预警响应机制 |
5.2.2 推进信息全面公开 |
5.2.3 切实回应民生关切 |
5.3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引导作用 |
5.3.1 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
5.3.2 借助主流媒体充分进行议程设置 |
5.3.3 凭借主流媒体充分回应民生关切 |
5.4 关注重视意见领袖言论动向并与其沟通 |
5.4.1 加强对意见领袖言论动向的关注 |
5.4.2 重视与意见领袖及时主动的沟通 |
5.4.3 注重意见领袖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研究的访谈提纲 |
附录B 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研究的访谈统计表 |
附录C 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网友网贴文本的数字编码表 |
附录D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网友网贴文本的数字编码表 |
致谢 |
(10)网络社群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缘起与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网络社群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新条件 |
一、法治社会一般理论的厘清 |
(一)法治一体建设的理论内涵 |
(二)法治社会在法治实践中的基础意义 |
(三)法治社会概念的四个维度 |
二、网络社群:法治社会建设的网络之维 |
(一)“网络社会”的形成与发展 |
(二)网络社群的概念界定与一般特征 |
(三)网络社群与法治社会的内在关联 |
三、场域、组织抑或公共领域:网络社群的理论定位 |
(一)并非场域的网络社群——基于场域理论的分析 |
(二)网络社群的组织特征及其存疑 |
(三)网络社群:互联网时代的新型公共领域 |
第二章 网络社群中的公民意识培育 |
一、公民意识与法治社会建设 |
(一)公民意识的意涵变迁 |
(二)现代公民意识的基本内容 |
(三)公民意识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意义 |
二、公民意识的影响因素与培养机制 |
(一)转型时期中国公民意识的现状 |
(二)影响公民意识的社会因素 |
(三)公民意识与公共领域的内在关联 |
三、公民意识在网络社群中的养成 |
(一)公民平等观念的强化 |
(二)公民宽容、合作意识的提升 |
(三)公民责任意识的塑造 |
第三章 网络社群中的社会自治能力 |
一、国家公权对网络社会的规制及其局限 |
(一)国家公权规制网络社会的基本方式 |
(二)国家管制对网络社会秩序化需求的满足限度 |
二、网络社会的自我秩序化能力 |
(一)网络社会自我秩序化的可能 |
(二)网络社会自我管理的实现形式 |
(三)网络自治在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的重要意义 |
三、网络社群在社会自治中的基本机理 |
(一)网络社群实现秩序化功能的基本理路 |
(二)网络社群自我管理的功能优势 |
第四章 网络社群中的权利实现功能 |
一、正当利益主张的表达渠道 |
(一)全新的表达空间与话语广场 |
(二)网络利益表达的特点 |
二、从利益到权利的非正式民主程序 |
(一)协商民主理论视阈下的非正式民主程序 |
(二)网络社群承载的社会团结与公共讨论 |
(三)网络社群与“非正式”的民主立法程序 |
三、从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的助推力量 |
(一)从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的影响因素 |
(二)网络社群在权利实现中的推动作用 |
四、网络社群与社会公益 |
(一)个体权利与社会公益的关系 |
(二)网络社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确证 |
(三)网络社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
第五章 网络社群中的权力制约机理 |
一、权力制约的传统进路与反思 |
(一)权力制约的传统进路 |
(二)传统权力制约模式的局限 |
二、社会权力:权力制约的社会维度 |
(一)社会权力的理论概要 |
(二)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理路 |
三、社会权力在网络社群中的实现 |
(一)网络社群与社会权力的内在联系 |
(二)经由网络社群实现社会权力的积极意义 |
第六章 网络社群的负面效应及其法律规制 |
一、网络社群的非理性表现 |
(一)“群体极化”现象 |
(二)“群体心理”现象 |
(三)网络舆论泛道德化 |
二、“数字鸿沟”与社会权力的异化 |
(一)“数字鸿沟”与社会资本的不均衡分布 |
(二)社会权力的高度集中与失范 |
三、网络社群的法治化路径 |
(一)网络社群对法治的制度依赖 |
(二)网络社群的共建共治共享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四、浅谈我国的网络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制度化 ——基于对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实证研究[D]. 李梦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习近平关于依法治网的重要论述研究[D]. 潘欣瑜. 广西大学, 2020(07)
- [3]网络公共领域的复合治理研究[D]. 王勇.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4]习近平网络空间治理重要论述研究[D]. 王秀. 兰州大学, 2020(01)
- [5]论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网络法[J]. 来小鹏. 法学杂志, 2019(11)
- [6]电信网络新型犯罪问题综合治理研究 ——以广西宾阳县打击治理QQ诈骗为例[D]. 黄锐. 广西大学, 2019(06)
- [7]政治稳定视阈下网络话语表达研究[D]. 蔡文慧.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8]论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直播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D]. 梅航.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3)
- [9]公众关切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策略研究[D]. 孙颖. 天津大学, 2019(06)
- [10]网络社群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功能研究[D]. 周恒.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