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性选择理论与法经济学的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艾佳慧[1](2020)在《法律经济学的新古典范式——理论框架与应用局限》文中研究说明法律经济学发展至今,需要对法律经济学的新古典范式进行整体性的梳理和反思。以新古典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法经济学包括六大理论构件,即一个理论前提(即理性的效用最大化)、四大理论(即单向度的成本—收益分析、法律威慑理论、社会成本最小化理论和模拟市场理论)和一个规范基础(即社会财富最大化或社会成本最小化)。但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和社会成本最小化理论隐藏诸多未言明的理论前提和假设,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必然有限;未考虑法律的"定分"作用,建立在单向度的成本—收益分析基础上的法律威慑理论不能完全解说法律功能;主张"模拟市场"的科斯第二定理其实是法经济学家基于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误读科斯定律后的一个理论创造,以自由市场为调校标准并要求立法和司法都模拟市场的财富最大化伦理注定不会成功。
王选和[2](2020)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国际投资仲裁正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并亟待进一步改革。在该背景下,国家“回归”到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端解决机制的事实,已经无法回避,并呈现着不可逆转的趋势。国际投资协定中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有力强化了非争端缔约国的参与,充分反映了这一趋势。该机制的早期规定,可以追溯到签署于1992年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近年来,该机制在各方面,较最初的规定都有明显变化。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该机制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最新发展。本文共分五章,分别讨论了该机制的概念与理论依据、立法模式、机制利弊、仲裁实践,及中国应对。第一章分析了该机制的概念与理论依据。综合国内外文献来看,该机制的概念可以从狭义层面、中义层面、广义层面来认识。本文探讨的是广义的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对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这一概念的理解,我们需要重点把握“明示”、“有约束力”、“联合解释”三组关键词。本章从法经济学的理论出发,分析了该机制约束仲裁庭权力的理论依据,以及该机制通过缔约国联合解释来约束仲裁庭权力的理论依据。第二章分析了该机制的立法模式。该机制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分类依据。第一种是根据该机制的解释主体是否为条约机构进行分类。该机制可以因此被分为缔约国间接解释的模式,和缔约国直接解释的模式。第二种是根据该机制的解释程序是否与具体争端相关进行的分类。该机制可以因此被分为抽象解释的模式,和具体解释的模式。后者可以根据解释程序是否启动于投资者提交仲裁请求前的标准,区分为两类立法模式。这两者又可根据缔约国被条约授权解释的范围不同,各自区分为其他的立法模式。第三章分析了该机制的利处和弊端。该机制的利处在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际投资法治。这表现在两方面。第一,该机制能够推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一致性,提升国际投资规则的确定性。第二,该机制能够推动国际投资仲裁的“去商事化”,增强国际投资仲裁的公平性。该机制的弊端在于,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国际投资法治。这表现在,该机制可能导致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政治化,削减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独立性。总体来说,该机制利大于弊。缔约国应当对该机制进行符合国际投资法治的完善。第四章分析了该机制的仲裁实践。该机制有着不同的立法模式,但是有些立法模式缺乏有影响力的仲裁实践。本章主要分析了 NAFTA下抽象解释的模式的仲裁实践。仲裁庭对该机制的质疑,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该机制可能导致对条约实际上的修正。第二,该机制可能为最惠国待遇条款所规避。第三,该机制可能违反正当程序。仲裁庭的质疑并不具备正当性。这些质疑违反了该机制约束仲裁庭权力的立法目的。但是,我们应当重视仲裁庭的质疑,为缔约国寻找足够的合法性依据,避免仲裁庭的诸多质疑。第五章分析了该机制的中国应对。对中国来说,该机制有其存续的必要性。目前来看,该机制在中国的规定,缺乏一致性和连续性。该机制在中国的完善,应当坚持两条原则,用来指导具体规则的完善。即坚持保护投资者权利和维护东道国规制权相统一的原则,和坚持促进缔约国积极参与联合解释的原则。在具体规则层面,中国需要注重该机制在程序性规则层面的完善,和该机制在实体性规则层面的完善。前者主要包括立法模式的完善和解释过程的完善,后者主要包括解释主体的完善和解释客体的完善。
闫泓汀[3](2020)在《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6年4月12日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而带来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难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至此,“穿透式监管”正式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政策概念被确定下来。2017年,为了响应国家对金融行业“监管从严”的监管政策调整,“穿透式监管”成为“热门概念”被频繁的运用到保险监管机构规则的修订中。保险“监管从严”已经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并已成为当前我国保险监管的改革趋势。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在此后制定的监管规则是否经过对“穿透式监管”的广泛的论证无从得知,但仅从保险监管部门当前对于穿透式监管的立法数量上来看,似乎已经明显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的初衷——整治互联网金融乱象,对于“穿透式监管”出现了扩张解释和概念滥用的现象,在实践中明显已经对我国既有的保险行业治理模式形成了冲击。因此本文对于穿透式监管的规制研究进行研究,以期寻找保险公司监管与有效治理之间的边界,并基于以上问题展开论述。本文的第一章对于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保险监管的理论基础中,主要归纳总结了政府对于保险行业进行监管的理论,包括公共利益说、部门利益论与俘获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监管理论中的行为假定,主要梳理了金融学和经济学中理性选择理论、期望效用理论和违法行为决策论作为本文保险监管行为与被监管行为分析的基础;在保险监管威慑理论中,对保险监管威慑进行了概述,并理顺了监管威慑理论的发展脉络、分析了金钱处罚的威慑。由于金钱处罚存在边际效应,因此对于金钱处罚的最优强度进行了分析。并对保险威慑理论中非金钱处罚适用其法理基础进行了分析,具体是指对于劳动权、财产权和营业自由的限制;第二节中对于穿透式监管理论的发展进行梳理;第三节中,首先对行为监管的理论进行梳理,主要有“有限理性假设”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对行为监管由理论到实践的发展进行相应的介绍。由于行为监管的依据不同,目前实践中主要有三种类型:主体导向的澳大利亚模式、目标导向的英国模式和数据导向的美国模式。依据目前行为监管发展较为成熟的英国FCA金融监管局的对行为监管的相关立法进行了对比分析;其次,对功能监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主要金融功能理论和监管套利理论。第四节中对于功能监管理论发展到实践进行了梳理。对于功能监管的框架,依据目前国际上的实践,其框架为分工重构、政策协同、监管协调、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支持、架构调整、信息共享、业界共治。在第五节中,对穿透式监管的实质即“透过现象看本质”进行了说明,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治理我国目前保险市场中的乱象。第二章穿透式监管在我国的实践中,通过对于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的一系列立法及监管活动进行梳理,分为对于资本端的穿透、对于资产端的穿透和对于负债端的穿透。在资本端穿透一节中,对于公司股权的穿透包括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对于入股资金的穿透包括对保险公司股东入股资金的穿透和对于自我注资、循环注资的穿透。对于投资项目的穿透包括对于保险资金流向的穿透和对资管产品的穿透。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穿透方法包括严格规定保险公司披露办法、对于关联交易向上的严格排查,并且将关联交易的主体扩大到自然人。对于负债端的穿透主要分为对保险产品的穿透监管和对误导销售的穿透监管。第三章通过梳理我国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现实困境包括对于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穿透式监管与商事外观主义的冲突以及穿透式监管对于我国监管资源的浪费。保险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我国保险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突击式”治理和为监管而监管的弊病,并分析了突击式监管在我国一直以来的历史沿革,并分析了我国保险行业突击式治理的根本原因以及此种治理方式所带来的危害。在穿透式监管与商事外观主义冲突中,笔者以正德人寿和天策公司股权代持案为例,揭示了我国保险监管对于私法自治领域的干涉,并揭示了该种行政执法介入司法裁判领域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共利益”的扩大解释;在穿透式监管对我国监管资源的浪费中主要论述了穿透式监管的根源在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成本以及适用穿透式监管需要培养专业人才的培养成本,以及采用穿透式监管与保险产品的创新以及市场金融交易效率之间的矛盾。第四章中论述了保险行业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与路径,主要包括穿透式监管与私法自治的逻辑归位、构建保险监管的长效机制、保险监管兼顾成本的方法以及发挥市场对于保险行业的约束作用。对于穿透式监管与私法自治的逻辑归位主要论述了穿透式监管应避免价值判断、在合同内部关系硬遵循司法自治已经防止穿透式监管的滥用引发系统性风险。对于构建保险监管常态化治理的长效机制中明确首先应当理性保险监管机构的治理能力和有效监管的边界,并建议将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引入对保险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中,主要包括目的合法性、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保险监管的立法应当遵循事前评估、事后评估以及构建公众评议的机制。对于完善保险公司市场协同约束机制主要包含了首先、应担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包括分离最终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以及建立现代公司治理框架发挥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对于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应当加强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并厘清强制披露信息与资源披露信息边界,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督。完善保险公司退出机制。并发展我国商业信用评级制度,并强化运用商业信用评级结果至我国保险公司。
冯杰[4](2019)在《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税权分配,究其本质,实则为一种制度安排,通过对财政资源进行配置,解决中央与地方财政权力的分配关系。在我国,存在漫长的央地财政关系的调整实践,目的就是探索集权与分权的最优边界。随着经济发展所面临的资源与环境约束收紧,政府的财政支出也不断增加。对此,我国愈发对税权分配有着迫切的制度需求,由十八大报告、十九大报告相继三次提出明确要求可见一斑。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税权分配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法经济学源起于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心就是关注法律问题在经济学与法学两种语境下的差异与统一,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找完美契合点。法律在其视野中,如同其他制度一样,具有经济学属性,对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而税权分配作为制度表现,其内涵中既具有法学理念,也具备经济学意义,因此论文选择法经济学作为研究税权分配的视角和方法,这与法经济学的研究范畴是相符的。从当前的研究现状看,在法经济学领域中有关税权分配体制的研究甚显薄弱,因而本论文就此所做的学术尝试是具有创新性的。本文在研究时,基本沿袭了法经济学上“由经济到法律、再由法律到经济”的研究路径,以税权分配制度为研究对象,在理性选择理论的指引下,以效率与公平为指标,定性、定量地分析税权分配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由税权分配所产生的行为差异及其后果,以此来评判税权分配制度对政府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同时,通过考察分税制在实践中的运行轨迹,寻找当前分权制度中不合理的症结,据此来重塑和完善与税权分配有关的制度体系。主要形成了以下内容和观点:(1)税权之“权”蕴含了权力与权利,其客体形态决定了分税制的三种不同制度模式。从理论上看,理想的分税制制度,应当既能够保证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也可以对地方政府进行有效的激励,使得不同层级的政府在既定的合理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效果。但是我国的分税制实践存在现实弊端,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地方税权以及地方税系都十分薄弱,究其成因,主要是存在法律理念层面和制度层面的权力分配模式失衡。(2)为了剖析税权分配制度的理论效应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需要明确税权分配的理论前提和评价标准。按照理性选择理论,假设存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及信息偏在的前提,用效率与公平为标准来评价税权分配制度。通过实证验证,税权分配能够促进经济增长。而我国的现实是由于分权的程度不够,导致税权分配不利于经济增长。同时,分税制可以激发地方政府征税积极性,但其主要原因在于税收返还制度的激励,这种激励最终在结果上会造成区域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形成公平的损失。此外,还有特定阶段出现的异常税收弹性指数,证明地方政府征税行为存在扭曲,这种扭曲必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在有关公平的考察上,按照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以及结果公平等具体要求进行。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均存在起点不公平的情况;地方政府缺少具有强大财政意义的主体税种;在税收收益比例上的分配方式也无法弥补由地方主体税种缺失而导致的税收收入缺口;现行的税收收益权分配格局很难实现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在事实上形成了不公平的结果。(3)针对上述税权分配中的制度缺陷,在借鉴国际及历史经验的前提下,以路径依赖理论为向导,在对税权配置的制度格局进行优化时,要厘清税权分配在价值理念、形式与实质标准、制度保证等制度要素的理论逻辑。据此设计优化方案时,一方面要发挥宪法的力量,另一方面要注重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借此形成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使税权分配制度得以重塑。本论文运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1)历史研究法。在研究税权分配问题时,有必要运用发展的眼光进行理论溯源。基于现实,回顾并评价税权分配的发展历程,只有揭示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趋势,才能辨清其本质。同时,要解决当下在税权分配中存在的弊端,也需对其成因追本求源,以从根本上寻找应对之道。(2)比较研究法。论文将与税权分配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比较,以期为实现其制度重塑寻找可靠的理论支撑;将税权的内容进行类比,考察它们在制度中运行轨迹及其关联性,探寻税权分配发挥作用的机制;将分税制以及税权分配的国际经验进行比较,以发现可供我国借鉴的国际案例参考。(3)实证研究方法。论文论证了将效率与公平作为税权分配效应衡量标准的合理性,以法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为分析方法,通过数据进行定量分析,研究税权分配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4)规范分析方法。该方法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对税权分配提供优化建议的内容中,在充分理解税权分配的本质后,通过对其发展现状结合现有理论进行逻辑推演,找出影响税权分配效果的成因,以明确税权分配制度改革的路径方向。(5)文献调查法。通过大量研读法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法学、财政学、税收学等相关学科已有的文献资料,认真梳理和借鉴其中的有益成果,既为论文研究开阔了视野,也为研究的框架及结论的提出,尽可能地探寻相对丰厚的理论依据。本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论文运用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来研究税权分配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研究在我国仅有近三十年的历史,因此在现有的文献资料中,对于税权分配的研究大多散见于财政学、税收学、经济学、法学等各自的领域中,鲜有基于法经济学进行税权分配研究的成果,更遑论以此作为理论基础为税权分配提供研究思路。本论文尝试从法经济学的理论渊源中探求二者的共振点,以期为税权分配的改革给予理论助益。第二,论文以效率标准和公平标准来衡量税权分配制度的效果,并研究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在研究方法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现有的研究成果中,多将税权分配问题与财政分权问题结合在一起讨论,甚少单独针对税权分配的制度进行系统梳理,更少见对税权从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上,做出有关效率与公平的测评。本论文确立了评价税权分配制度应当以效率与公平为标准,尝试突破原有法学研究中的固有模式,以期能更有效地评估税权分配制度的效果。第三,论文按照效率标准与公平标准,对税权分配制度的现状不仅进行定性分析,还从实证入手进行定量研究,在研究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从现有的法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来看,在以往的法经济学研究中,对研究对象的计量分析并未构成研究的主要内容。本论文在探究税权分配制度的理论本相时,尝试响应经济学中对经济研究工具科学性的追求,在对税权分配制度进行定性分析的同时,也进行了定量的实证分析,增加了对选题研究的科学性,使得研究结论更加真实、可靠。第四,论文在有关税权分配的优化结论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论文不仅针对通过理论评估与实证测量之后发现的税权分配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优化建议,在构建优化路径时,还提出了优化设计思路的理论逻辑,通过对这种理论逻辑的厘清,打造税权分配制度在法经济学视野下的理论通路。同时,从理念设计到评价法则直至制度重塑的过程中,始终都以转型中国作为研究情境来讨论,据此而来的进路设计框架,有创新意义。
魏建,宁静波[5](2019)在《法经济学在中国:引入与本土化》文中提出法经济学是一门将经济学理论、方法和法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现代法经济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80年代初法经济学的概念引入中国,此后法经济学的发展可以分为引入与兴起、兴盛与本土化两大阶段。法经济学的发展离不开法学与经济学两大学科的推动,在不同阶段,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对法经济学有着不同的态度,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对本土化议题的共同关注下,法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在对本土化问题的实证分析中不断地得到完善,并正在逐步走向分析范式的本土化。中国法经济学在本土化研究的基础上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对法经济学整个学科理论与方法的发展将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
李筱颖[6](2019)在《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行政监管改革研究》文中认为行为经济学自兴起至今,在行政监管领域应用较少,但其在该领域节约成本、提高成效以及减少干预的优势表明,在监管政策的设计中加强对行为经济学的研究与运用实属必要。因此,行为经济学究竟是什么,它对行政监管有何作用以及它对我国行政监管改革有何启示,正是本文旨在阐明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监管理论的介绍及其与行为经济学之间关系的论述来探寻我国在行为经济学视角下行政监管的改革路径。全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政监管理论的概述。行政监管是行政机关对经济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与判断进行限制与干预,从而维持并促进经济有序发展、增大公共福利的行政活动。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特有产物,同时也已成为现代国家走向成功的必经之路。然而就我国的行政监管发展历程与现状来看,存在着诸如监管效果差、民主程度低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第二部分是行为经济学对行政监管改革的可行性论证。行为经济学指出行为人会因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以及认知偏差与偏好不稳定而作出相悖于一个完全理性人在同等情况下会作出的决策,它主张以行为人的非完全理性特征为基础,通过优化国民选择架构而不限制选择自由的方式设计监管政策,同时借助政策内容及其呈现方式的改善来限制非理性因素的干扰进而指引国民作出更有利的选择且达到预期监管目标。第三部分是阐释行为经济学对我国行政监管改革的实现路径。行为经济学上的非完全理性人理论、“温和式家长主义”柔性监管理念以及成本——效益分析工具等都对我国行政监管现存问题的解决大有裨益。以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为例,可以大胆预测行为经济学启发下的累进制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等,将对减少暴力拆迁等恶性事件卓有成效。虽然行为经济学本身从整体上来看还很单薄,很多理论还未在国内得到很好的消化,但其对于我国行政监管政策设计领域的启发是不容忽视的。
李树[7](2011)在《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法律的经济分析及其理论表现》文中认为法经济学就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是经济学意识形态向法律领域的扩张。在过去五十余年中,法经济学的演进过程一直充斥着各式各样的意见,表现为各种法经济学派的并存与纷争。但在这场学术运动中,却是始终存在着两条清晰的发展进路:科斯进路与波斯纳进路。波斯纳进路,即法律的经济分析,也就是"以经济学概念和工具去揭示法律中蕴涵的经济逻辑"。本文拟就"法律的经济分析"及其理论表现进行梳理和探析。
丁玉海[8](2010)在《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逻辑与历史分析及其启发》文中提出法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理性主义,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法经济学就是经济学、法学与理性主义联姻的结晶。由此,理性主义在法经济学理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是法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根基。但是,由于经济学理性多元化和传统法律价值多样化的影响,对理性含义的理解和选择并非一致,如完全理性、有限理性、工具理性、价值理性、实质理性、形式理性等,为不同的法经济学者在不同研究领域、不同程度上所使用,法经济学理性主义陷入了混乱的状态,并成为了法经济学理论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同时,行为法经济学、法律博弈论所观察的“理性反常或反例”不断冲击着法经济学理论的理性主义根基,意识形态理论、社会规范理论也持续削弱着理性主义的“话语权”。由此,法经济学理性主义该往何处去,便成为了法经济学界的热门话题,而重新审视法经济学理性主义便自然成为了一种有意义的探索。基于上述目的,本文运用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对法经济学理性主义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以期能促进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的深入。首先,本文分析了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理论来源。批判了大多数法经济学学者认为的法经济学完全就是经济学帝国主义的产物而无视法学在法经济学产生中发挥作用的错误观点,从而认为法经济学理性主义并非完全是经济学工具理性下的效率唯一而同时也是法学价值理性下价值多维的结果,指出了经济学理性主义和法学理性主义是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共同理论来源。其次,本文对法经济学理性主义进行静态的逻辑分析。根据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将法经济学理性主义视为一个科学研究纲领,进而将其划分为硬核、保护带和启发法三个有机组成部分。接着分别对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的硬核、保护带和启发法进行相应的逻辑分析,对一致性理性为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的硬核进行了深入地论证,对一致性硬核所附属的保护带进行了相应的分层研究,分别提出了“紫禁城保护带理论”和“外城保护带理论”。同时,对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的启发法进行了相应的逻辑解析,从而从整体了理清了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内部的逻辑体系。再次,本文对法经济学理性主义进行了动态的历史分析。根据马卡伊将法经济学发展划分为五个历史阶段的观点,分别研究了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在五个历史阶段的不同表现。指出了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并非是固步自封、一成不变的,从法经济学孕育期的完全理性到法经济学提出期的现实理性、再到法经济学接受期的模糊理性、又到法经济学质疑期的有限理性、最后到法经济学持续深入期的交互理性,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一直处于自身的不断演变和修正过程之中。不同历史阶段的法经济学学者对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的修正或调整为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的重构奠定相应的理论基础。最后,本文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指出了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重构的必要性。在论述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之替代的意识形态理论和社会规范理论不足的同时,提出了理性主义是法经济学理论的基石,主导着法经济学发展的方向,因此在法经济学发展中,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不可放弃。进而,提出了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重构的初步设想,分别是:一是对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进行内部修正。将法经济学理性定位于一致性理性,因该理性仅保留手段与目的之间的一种形式上的一致性联系,具有较高的弹性,天然地符合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中硬核的标准,能够经得起理性反常反例的反驳和冲击,从而能赋予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通过适当调整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的保护带,放弃非现实的附属假定,重构现实的附属假定,从而维持法经济学理性假设模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二是对法经济学理性主义进行外部整合。因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共同构成行为人的完整意义上的人性结构,理性与非理性融合的行为选择也是现实中行为人决策中的一种常态,所以把非理性从人的精神属性完全剥离出去进行单独的分析和研究,显然是一种思维上的抽象和独裁。由此,指出了在法经济学分析中同样存在着理性与非理性同构的现象,其中理性主导和支配着非理性,非理性则对理性起着调节和补偿作用,进而提出了在坚持法经济学理性主义分析的前提下,要对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进行外部整合,适当融合非理性因素,以避免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走向片面化。
刘渝峡,李树[9](2010)在《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问题——法经济学的新发展》文中认为法经济学,尤其是基于理性选择理论的主流法经济学已然取得了相当的成功,法律的经济分析不仅得到法学界的青睐;而且获得了经济学界的认可。科斯和贝克尔分别获得1991和199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即是明证。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法经济学的研究似乎进入了一个比较"沉闷"的时期,没有出现新一代的"领军人物",也没有出现具有"突破性"的新的研究文献;更多的是主流理论的应用及非主流的声音。但尽管如此,在近10余年法经济学运动相对平寂的研究背景中,仍有值得关注的学术亮点,其中"法和金融学"与"行为法经济学"的勃兴,便是推动法经济学继续前行的重要力量。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探析。
徐兴祥[10](2008)在《理性选择理论的演变与法经济学的发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法经济学理论基石的理性选择理论,其形成和演变在于对人类行为的基本假设以及不断修正这一基本假设。博弈论承认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突破了信息完全和市场充分的假设,将信息成本和对策成本纳入到了理性选择的影响因素中,扩大了理性选择理论的适用范围。而行为法经济学从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这一崭新的角度,弥补了理性选择理论的不足,揭开了法经济学的新一轮发展。
二、理性选择理论与法经济学的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理性选择理论与法经济学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法律经济学的新古典范式——理论框架与应用局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法经济学新古典范式的理论框架 |
(一)基本假定:理性的效用最大化 |
(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
(三)法律威慑理论:作为“影子价格”的法律体系 |
(四)社会成本最小化:寻求最优标准 |
(五)“价高者得”、模拟市场: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意义上的司法定价机制 |
(六)财富最大化:法律经济学的实证和规范基础 |
三、法学研究中新古典经济学的应用局限 |
(一)理性的效用最大化假定:何种理性?如何最大化? |
(二)成本—收益分析:最大化和单向度的理性选择理论 |
(三)法律威慑理论:不完整的法律功能分析 |
(四)社会成本最小化:边际分析的局限 |
四、反思市场至上的新古典范式 |
五、简短的结语 |
(2)国际投资协定中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意义 |
四、研究的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投资协定中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的概念与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的概念 |
第二节 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的理论依据 |
第二章 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的立法模式 |
第一节 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与条约机构 |
第二节 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与具体争端 |
第三章 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与国际投资仲裁的裁决 |
第二节 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与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 |
第三节 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政治化 |
第四章 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的仲裁实践 |
第一节 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与条约修正 |
第二节 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与最惠国待遇条款 |
第三节 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与正当程序 |
第五章 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的中国应对 |
第一节 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对中国的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在中国国际投资协定中的规定 |
第三节 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在中国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保险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监管保险行业的理论基础 |
二、监管理论中的行为假定 |
三、保险监管威慑理论 |
第二节 穿透式监管溯源 |
一、“穿透式监管”的语素分析 |
二、“穿透式监管”实质—透过现象看本质 |
三、“穿透式监管”的理论来源—行为监管与功能监管 |
第三节 行为监管 |
一、行为监管理论 |
二、行为监管的实践 |
三、行为监管的目标 |
四、行为监管的对象 |
第四节 功能监管 |
一、功能监管理论 |
二、功能监管的实践 |
三、功能监管的框架 |
第二章 穿透式监管在我国的实践 |
第一节 资本端的穿透 |
一、保险公司股权的穿透 |
二、股东资金的穿透—“安邦保险”为例 |
第二节 资产端的穿透 |
一、穿透投资项目 |
二、穿透关联交易 |
三、穿透股票短期炒作 |
第三节 负债端的穿透 |
一、穿透信用保证保险—以“侨兴私募债”为例 |
二、穿透至合格投保人 |
第三章 我国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
一、监管权扩张的内因 |
二、监管者缺憾 |
三、监管两难悖论 |
第二节 突击式监管悖论 |
一、“突击式”的穿透监管 |
二、“突击式”监管的根本原因 |
三、“突击式”监管的危害 |
第三节 “穿透式”监管对商事外观主义的阻碍 |
一、对私法领域的穿透—正德人寿股权代持案为例 |
二、行政规章介入私法自治的争议 |
三、冲突根源:对“公共利益”的盲目扩大解释 |
第四节 造成监管成本的浪费 |
一、“穿透监管”的执行成本 |
二、“穿透监管”的机构成本 |
三、“穿透监管”的机会成本 |
第四章 对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穿透式监管与私法自治的逻辑归位 |
一、穿透监管与私法领域的区隔 |
二、“穿透”应遵循客观原则 |
三、穿透后应综合进行认定 |
第二节 构建保险监管常态化治理机制 |
一、穿透监管有效治理的边界 |
二、穿透监管权力的规制路径 |
第三节 穿透监管兼顾成本收益 |
一、成本收益分析的立法要求 |
二、监管措施的事前评估 |
三、监管政策的事后评估 |
四、社会公众的评议机制 |
第四节 完善市场协同约束机制 |
一、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 |
二、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三、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
四、发展保险公司信用评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税权的文献综述 |
1.2.2 税权分配影响经济增长的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与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税权分配的基础理论概述 |
2.1 税权的基本内涵 |
2.1.1 税权的概念 |
2.1.2 税权的划分 |
2.2 税权分配的理论渊源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公共选择理论 |
2.2.3 国家治理理论 |
2.2.4 财政分配理论 |
2.3 税权分配的制度来源:分税制 |
2.3.1 税权分配的逻辑起点:以分税制厘清税权的权力关系 |
2.3.2 税权分配的制度框架:分税制的理论设定 |
2.3.3 税权分配的实现:分税制的模式 |
2.4 小结 |
第3章 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理论分析 |
3.1 分析的前提:三个理论假设 |
3.1.1 行为主体存在有限理性 |
3.1.2 主体行为存在机会主义 |
3.1.3 存在信息偏在 |
3.2 税权分配的标准:效率与公平 |
3.2.1 税权分配中的效率 |
3.2.2 税权分配中的公平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税权分配现实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分析 |
4.1 我国分税制的制度变迁及其影响 |
4.1.1 我国分税制的变迁轨迹 |
4.1.2 我国分税制的变迁产生的影响 |
4.2 效率标准下对税权分配现状的考察 |
4.2.1 测评的度量标准 |
4.2.2 税权分配与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研究 |
4.2.3 税权分配对地方政府征税积极性的影响考察 |
4.3 公平标准下对税权分配现状的考察 |
4.3.1 对起点公平的分析 |
4.3.2 对过程公平的分析 |
4.3.3 对结果公平的分析 |
4.4 小结 |
第5章 我国税权分配中的实际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
5.1 税权分配制度存在供需失衡及其成因 |
5.1.1 失衡的表现 |
5.1.2 失衡的原因 |
5.2 税权分配中的现实障碍及其成因 |
5.2.1 税收立法权中存在制度障碍 |
5.2.2 税收征管权分配失衡 |
5.2.3 税收收益权设置不合理 |
5.2.4 税权分配现实障碍的失范成因 |
5.3 小结 |
第6章 优化我国税权分配的路径选择 |
6.1 分税制的域外实践与经验 |
6.1.1 分税制的域外实践 |
6.1.2 域外分权实践的启示 |
6.2 厘清税权分配的理论逻辑 |
6.2.1 建构设计的核心价值理念:税收正义 |
6.2.2 明晰税权分配的形式标准:税收法定 |
6.2.3 确认税权分配的实质标准:税收公平 |
6.2.4 实现税权分配的制度保证:税收宪政 |
6.3 优化税权分配的制度框架 |
6.3.1 税收宪政的规范化运作 |
6.3.2 实体规范制度的构建 |
6.3.3 程序控制机制的生成 |
6.4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5)法经济学在中国:引入与本土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法经济学的起源与发展概述 |
(一) 现代法经济学的萌发与兴起 (20世纪30-60年代) |
(二) 现代法经济学的成长与繁荣 (20世纪70-90年代) |
(三) 现代法经济学的创新与发展 (21世纪) |
三、法经济学在中国的引入与兴起 (1983-2004) |
(一) 法经济学概念的引入与起源的追溯 |
1. 对“法经济学”概念与内涵的理解 |
2. 对法经济学的历史起源、理论演变的研究 |
(二) 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提炼与完善 |
(三) 代表性法经济学着作的引入 |
(四) 法经济学理论与方法的初步应用 |
1.部门法的经济学分析 |
2.具体案例的经济学分析 |
(五) 作为法学或经济学分支的法经济学:排斥与试探 |
四、法经济学在中国的兴盛与本土化 (2005-2018) |
(一) 议题的本土化:社会转型中的共同关注 |
1.法治与经济发展 |
2.法治与社会转型 |
3.法治与社会治理 |
4.法治与司法改革 |
5.法治与市场规制 |
6.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 |
7.土地与住房问题 |
(二) 应用的本土化:实证量化分析的共同认可 |
1.法学实证研究推进下的法经济学本土化 |
2.司法裁判文书公开与法经济学的本土化 |
(三) 分析范式的本土化:中国经验的共同探索 |
(四) 作为交叉学科的法经济学:融合与发展 |
五、中国法经济学的国际化与未来 |
(一) 中国法经济学的国际化 |
(二) 对中国法经济学未来的思考 |
(6)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行政监管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问题的引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本文的视角与思路 |
一、行政监管理论概述 |
(一)行政监管的概念界定 |
(二)行政监管的必要性论证 |
(三)我国行政监管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 |
二、行为经济学视角下行政监管改革的可行性论证 |
(一)“不完全理性人”理论对行政监管改革的可行性 |
(二)偏差与偏好理论对行政监管的可行性 |
(三)行为经济学是制定行政监管政策的利器 |
三、行为经济学视角下我国行政监管的改革路径 |
(一)监管理念的革新——“温和式家长主义”的柔性监管理念 |
(二)监管工具的运用——成本——效益分析 |
(三)监管政策的制定——基于行为人的非理性特征 |
(四)配套机制——健全信息公开与扩大公众参与 |
(五)实例分析——行为经济学视角下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制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法律的经济分析及其理论表现(论文提纲范文)
一、 引 言 |
二、典型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及其理论表现 |
(一) 波斯纳对法律的系统性经济分析 |
1.法律效率观 |
2.法律的经济分析:效率原则在法律价值中的普遍性 |
(二) 纽黑文学派的法律的经济分析 |
(三) 公共选择学派的法律的经济分析 |
三、行为法经济学:对主流法律经济分析的补充与完善 |
四、结 语 |
(8)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逻辑与历史分析及其启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引言 |
1.2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综述 |
1.3.1 法经济学理性的含义 |
1.3.2 法经济学理性假设 |
1.3.3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建构 |
1.4 研究观点和研究根据 |
1.4.1 研究观点 |
1.4.2 研究根据 |
1.5 内容安排与研究方法 |
1.5.1 内容安排 |
1.5.2 研究方法 |
2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理论来源 |
2.1 经济学理性主义及其对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影响 |
2.1.1 经济学理性主义 |
2.1.2 经济学理性主义对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影响 |
2.2 法学理性主义及其对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影响 |
2.2.1 法学理性主义 |
2.2.2 法学理性主义对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影响 |
2.3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形成与发展 |
2.3.1 经济人与合理人 |
2.3.2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发展 |
3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逻辑分析 |
3.1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的分析 |
3.1.1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的硬核 |
3.1.2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的保护带 |
3.1.3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的启发法 |
3.2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的硬核的逻辑分析 |
3.3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的保护带的逻辑分析 |
3.3.1 紫禁城保护带 |
3.3.2 外城保护带 |
3.4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的启发法的逻辑分析 |
4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历史分析 |
4.1 法经济学孕育期的理性主义 |
4.1.1 西蒙斯的理性主义思想 |
4.1.2 迪雷克特的理性主义思想 |
4.2 法经济学提出期的理性主义 |
4.2.1 科斯的个人主义方法论 |
4.2.2 科斯对理性人假设的修正 |
4.3 法经济学接受期的理性主义 |
4.3.1 波斯纳早期的“财富最大化理性” |
4.3.2 波斯纳晚期的“形式理性” |
4.3.3 波斯纳法经济学理性主义分析中的“情感因素” |
4.4 法经济学质疑期的理性主义 |
4.4.1 行为法经济学 |
4.4.2 行为法经济学的有限理性 |
4.5 法经济学持续深入期的理性主义 |
4.5.1 博弈论与法经济学 |
4.5.2 博弈论的交互理性 |
5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重构的设想 |
5.1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重构的必要性 |
5.1.1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现实困境 |
5.1.2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之替代的理论瓶颈 |
5.2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重构的设想 |
5.2.1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内部修正 |
5.2.2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外部整合 |
6 结论及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问题——法经济学的新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与金融学:法经济学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
(一) 法律制度决定一国金融发展水平 |
(二) 金融改革应注重投资者保护 |
二、行为法经济学:对主流法经济学的理论完善 |
(一) 行为法经济学:行为经济学在法经济学中的反映 |
1. 有限理性。 |
2. 有限意志。 |
3. 有限自利。 |
(二) 行为法经济学的应用 |
(10)理性选择理论的演变与法经济学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理性的假设与理性选择理论 |
二、法律的博弈分析对理性选择的坚持和发展 |
(一)博弈论①前理性选择理论的缺陷 |
(二)法律分析中博弈论的基本优势 |
(三)博弈分析对法经济学的促进 |
三、行为.法经济学——法经济学的发展 |
(一)行为经济学前理性选择理论的局限 |
(二)行为法经济学对主流法经济学的促进 |
四、结语 |
四、理性选择理论与法经济学的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法律经济学的新古典范式——理论框架与应用局限[J]. 艾佳慧. 现代法学, 2020(06)
- [2]国际投资协定中明示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机制研究[D]. 王选和. 山东大学, 2020(02)
- [3]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D]. 闫泓汀. 吉林大学, 2020(08)
- [4]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D]. 冯杰. 山西财经大学, 2019(02)
- [5]法经济学在中国:引入与本土化[J]. 魏建,宁静波. 中国经济问题, 2019(04)
- [6]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行政监管改革研究[D]. 李筱颖.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法律的经济分析及其理论表现[J]. 李树. 学术界, 2011(08)
- [8]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逻辑与历史分析及其启发[D]. 丁玉海. 东北财经大学, 2010(07)
- [9]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问题——法经济学的新发展[J]. 刘渝峡,李树. 东南学术, 2010(03)
- [10]理性选择理论的演变与法经济学的发展[J]. 徐兴祥.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