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论文文献综述)
贾琼[1](2021)在《基于博弈论的医疗纠纷调处模式选择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
贾琼[2](2021)在《基于博弈论的医疗纠纷调处模式选择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目前,广州市的医疗纠纷调处模式主要有:自行协商、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调委调解和法律诉讼,这几种调处模式各有其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目的:本文在系统比较分析自行协商、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调委调解和法律诉讼各自优缺点的基础上,通过梳理广州市医疗纠纷处理的实践情况,进一步采用动态博弈策略分析,明确在多种调处模式协同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介入空间,着重探究解决医疗纠纷相对最优的模式选择结果。同时,通过调研广州市运用该最优模式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机构,进一步分析该机构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运行机制,探究该机构当下面临的主要困境,并提出相应的优化对策与建议,以期更有效地优化医疗纠纷破解策略,达到化解医患双方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以及改善良好就医环境的目的。方法:首先,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查阅并收集广州市医疗纠纷各解决机制的文献资料,深入分析各调处模式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的异同点,进而形成较为全面的医疗纠纷调处模式理论分析框架;其次,以文献研究法为基础,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法着重对自行协商、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调委调解和法律诉讼各自的优点与不足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得出相对具有优势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再次,本文采用博弈策略研究法,通过构建“患方—医调委—医方”动态博弈模型,探究在完全但不完美信息条件下,医患双方在同时面对多种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可供选择时,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通常会做出怎样的博弈策略反应,又会优先选择何种医疗纠纷调处模式,从而得出相对最优的医疗纠纷解决模式结果;最后,本文采用统计学分析法,通过调研广州市运用最优解决途径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机构,对了解和获取的近年来该机构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深入梳理和分析,具体运用的统计学方法包括统计描述和非参数检验。结果:首先,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医调委调解相较其他医疗纠纷解决模式在机构性质、经济成本、双方意愿、解决效率以及隐私保护等方面均具有明显优势,更能满足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的解决需求;其次,通过博弈策略研究发现,医患双方在同时面对多种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可供选择时,更倾向优先申请医调委调解来规避风险以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故医调委调解是“患方—医调委—医方”动态博弈模型的最优策略选择结果,也是当前破解医疗纠纷的最佳选择;最后,通过实地调研广州市某医调委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运行机制发现,当前医调委的调解路径已逐渐趋于完善,调解特点优势明显,且近年来调解成效显着,具体包括调解成功率高达95.4%、有效避免恶性医闹事件发生、为患方挽回高额经济损失等多方面,但医调委当下仍面临公众对其缺乏认知以及了解渠道狭窄、法律效力较弱、调解结果执行力不强以及经费不足,人才吸引力低等困境。结论:针对目前医调委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应尽可能加大医调委的宣传力度、建立多部门联动调处机制、增强医调委调解的结果执行力、加大对医调委的财政投入,构建考核晋升指标体系等措施,切实提高医调委调解的公众认知度、法律效力、结果执行力以及机构整体运行水平,从而能够更有效地化解医患双方矛盾、更高效地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以及更全面地改善良好就医环境。
曾文博[3](2021)在《临床视域下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背景: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领域,法官作为“不懂医”的裁判者,需要借助具有专门知识的医学专家的“鉴定意见”来进行“辅助裁判”。然而在医疗损鉴定中尚存医疗过错标准不明,原因力大小认定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书表述与书写不规范等问题,以致医患双方对鉴定意见争议较大,医疗纠纷难以妥善解决。目的:基于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作用,特别是医疗损害鉴定中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核心鉴定内容对裁判的影响。本文将从医疗过错标准,医疗损害原因力入手,以期提升鉴定意见的质量,增加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减少和避免鉴定的主观性,合理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方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收集674例与急性心肌梗死相关案例,通过筛选,最终得到有效案例288例。从临床视角将医疗过错分为医疗技术过错、病历过错以及告知过错三个部分。通过实证研究、文献分析等探究医疗过错判断标准。并利用Logistic有序多分类回归分析方法,对医疗过错原因力进行分析。结果:在医疗过错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临床指南可以用做医疗技术过错的判断依据。临床路径作为过错标准值得商榷。而专家共识及专家意见、医学教科书、药物说明书不能作为医疗过错的判断依据。在过错判断时,还需结合“合理性”判断。在病历过错的判断中,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对医疗行为是否造成实质影响作为判断依据。病历过错存在《民法典》第12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情形,则推定医疗过错存在。在对医疗告知过错的判断中,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影响患者对医疗行为的理解和对医疗行为的选择作为判断依据。在医疗损害原因力方面,检查不当、检查结果处理不当、病情评估不当、病情观察不当、护理不当对原因力没有显着性差异(P>0.05)。诊断不当、治疗方案选择不当、治疗措施不当、病情变化处理、告知过错、医疗产品使用不当、病历过错、医院管理不当等因素对原因力具有显着影响(P<0.05)。病历过错的原因力,可以更进一步分为原因力无法判断、完全无原因力以及原因力待定等三种情况。告知过错的原因力,存在不具有原因力与原因力待定两种情况。结论:医疗技术过错可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临床指南作为判断依据,并结合“合理性”判断。在病历过错的判断中,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对医疗行为是否造成实质影响作为判断依据。病历过错存在《民法典》第12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情形,则推定医疗过错存在。在对医疗告知过错的判断中,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影响患者对医疗行为的理解和对医疗行为的选择作为判断依据。诊断不当、治疗方案选择不当、治疗措施不当、病情变化处理不当、医疗产品使用不当、医院管理会使原因力往更高等级认定。病历过错通过影响医疗行为对原因力的产生影响,其原因力根据医疗行为的原因力来判断。告知过错通过影响患者的选择,从而影响实际医疗行为对原因力产生影响。对医疗过错与原因力的判断属于对医患双方争议的“事实判断”,对此,审判人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对鉴定意见的全面考察,对“事实判断”进行“法律再判断”,以此杜绝“以鉴代审”错误情形出现。
向媛[4](2020)在《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因果关系的准确认定,是医疗侵权案件公正化解之最为关键的一环。通过因果关系理论的恰当运用,法官既能高效地判定因果关系的有无,又能平衡保护好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简言之,深入探讨因果关系的理论发展与司法适用问题,是医患纠纷妥当化解的重要理论基础。当前,我国医疗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综合借鉴了英美法系的“二阶层”理论与大陆法系的“一元说”理论。从立法进程上看,我国经历了从“必然因果关系说”到“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转变发展过程。就具体的司法适用来看,我国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认定问题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因果关系理论应用不明,裁判结果缺乏稳妥的法理依据,导致纠纷难以妥帖化解;其次,医疗鉴定意见大多含糊其辞,法官无法据之作出准确而令人信服的因果关系认定;最后,举证责任分配难题尚未完满解决,因而影响因果关系认定的公正性。为了成功应对上述难题,首先,法官应当重视裁判文书的说理功能,通过详细透彻说理,为判决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结论提供清晰明确、令人信服的理论基础与法源依据。其次,消除鉴定体制混乱导致的因果关系认定困难,以为医疗责任因果关系的准确认定提供准确合理的事实基础。最后,严格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使法官能够高效、公允地进行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同时能更好的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公正高效地化解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紧张关系,维护健康和谐的医疗工作秩序。
黄冯清[5](2020)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的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直接关系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胜负结果或不利负担。我国侵权责任法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为主、附条件推定过错为补充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意味着患者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承担相对较重的证明责任。对此,发端于德国民事诉讼判例的表见证明,可以大幅提高患者一方当事人举证能力,有效纾解医患诉讼地位不平等、证据偏在性等证明困难。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表见证明制度,但理论界已然存在广泛讨论,对表见证明的价值和功能均具有普遍共识。由于医疗领域所具有的专业性及封闭性极易导致医疗侵权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实质不平等,因此医疗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应最大限度地实现双方当事人实质平等。司法实践中,实际存在着不少医疗侵权诉讼适用表明证明的情形,通过相关案例梳理和分析,探究适用表见证明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而揭示表见证明的适用规律及其证明逻辑,殊为必要。在比较法视野下,德国表见证明制度、日本的大致推定原则以及英美法系事实不证自明原则对克服医疗侵权诉讼中的证明困难均起到积极的作用,相关经验做法也可为我国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的适用提供借鉴。当务之急,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立法或司法解释引入表见证明,同时对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程序控制和法律救济予以明确,从而实现我国表见证明制度的建构,并通过完善相应配套措施保障表见证明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龙凯[6](2020)在《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与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构成了我国医疗纠纷鉴定的两种主要形式,前者为地方各级医学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技术鉴定,后者为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司法鉴定。两种鉴定制度并存,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依据二元化”、鉴定“双轨制”的尴尬境地。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基本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问题。此后,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的法律依据,不再存在既往的二元化现象。但是在我国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方面,不管是《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还是《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都没有对二元鉴定体制作出相应修定,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医疗鉴定体制二元化的局面依然存在,进而导致医疗鉴定标准不统一、法律依据存在冲突。其直接后果,则是造成以鉴代审、同案不同判、当事人信任危机等一系列负责影响。在此背景下,构建一体化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实现同一个医疗行为,在法律事实层面的判断上,应当只有一个鉴定结论,正是当务之急。2018年《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意见稿)》的颁布,迈出了构建一体化医疗损害鉴定体系的重要一步,但它依然保留二元鉴定机构,只是通过统一鉴定人员、鉴定程序等方式,力求快速解决困扰已久的二元化难题。本文尝试综合医疗事故鉴定专业性与司法鉴定中立性两者之优势,对建立一体化医疗损害鉴定体系提出如下建议:首先,明确立法目的。无论作为对医方行政处罚的依据,还是作为调解与司法裁量的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都具有事实判断属性。因此,将来立法应明确规定,依据《鉴定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作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具有权威唯一性与普遍适用性。其次,在确定“只有一个鉴定意见”的前提下,确定立法基本原则。结合《意见稿》以及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困境,本文建议其应遵循辩论原则、科学与同行评议原则、公正与异地鉴定原则等。最后,依据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文章进一步指出,建立统一的鉴定专家数据库,确定医疗损害鉴定主体,明确医疗损害鉴定内容,统一鉴定程序及鉴定标准,完善监督审查制度等等措施,应该成为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的题中应有之义。
曹丽媛[7](2020)在《医疗损害责任中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义务的事实,从而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医疗损害纠纷的相关立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使有关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争议才得到了系统的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用整整一章的内容单独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整章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某些法定特殊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期待通过专门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合理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缓和医患矛盾。医疗损害责任主要适用过错原则,体现在法条上即为第五十四条。在此原则下,患者一方要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医疗损害过错推定原则只适用于法定的特殊规定,即第五十八条三项所规定的情形,当发生法定情形时,医方就会因违法违规、隐匿病历、伪造篡改病历等行为被推定过错。但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五十八条的理解却大不相同,导致了立法者初衷与司法应用的效果上并不能达成契合。因此,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为中心,分析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中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从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着眼,明确医疗损害过错推定原则的确立及内涵。通过司法实例,分析实践中医疗损害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障碍,并借鉴国外有关经验,探索在不改变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医疗损害过错推定原则适用的新进路。为更好缓和医患矛盾,解决医患纠纷作出合理的探索。
陈姿含[8](2019)在《医疗服务合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服务活动也愈发广泛和多元。患方自主意识的觉醒,导致医患关系的基本模式产生了重大的变化。患方要求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掌握更大的主动权,与医方所进行之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也随之递增。目前,医疗损害多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医患矛盾却无法在根本上得到缓和,甚至愈加恶劣;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作为民事纠纷案由的一种,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本文试图从医患关系的合同属性的角度,对医疗服务合同的概念体系及其法律关系的构建进行比较全面之研究。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医疗服务合同的必要性及价值。该部分首先从医患关系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出发,在明确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享有平等地法律地位的基础上,认为医患关系的基础模式已由“家长主义模式”向“契约模式”转变,且医患关系本身完全具备合同关系的基本特点,从而突出正视医患关系的合同本质,加强医疗服务合同研究的重要性;然后从观念定势制约、法条依据不足、纠纷预防机制欠缺三个方面揭示侵权路径调整医疗纠纷的弊端,在医患矛盾愈加激烈的情况下,对医疗服务合同进行研究具有相当的紧迫性;最后对医疗服务合同的独特价值进行释明,认为其在事前规范、事后救济上均有着天然的优势,对医疗服务合同进行研究符合医患双方的根本利益,顺应当今时代的发展潮流。第二部分,医疗服务合同的概念体系。该部分首先在综合多种观点之后提出本文对医疗服务合同概念的界定,即医疗服务合同是基于医患双方在医疗知识、技术上的悬殊性,约定由医方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方为此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服务合同;其次,对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医疗服务合同分为“一般医疗服务合同、健康检查合同,试验性医疗服务合同、特殊医疗服务合同”或“一般医疗契约、健康检查契约、强制医疗契约、特殊医疗契约”的主流观点提出质疑,认为“试验性医疗活动”和“强制性医疗活动”根据其内涵和特征不应纳入医疗服务合同的调整领域,并提出以“一般医疗服务合同、健康检查服务合同、特殊医疗服务合同”来对医疗服务合同进行分类的建议;再次,对医疗服务合同的特征进行了剖析,明确医疗服务合同与其他类型合同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最后,通过对有关医疗服务合同法律性质的学说的介绍和评析,认为不能将医疗服务合同归于任何一种有名合同,应在民法典合同编编撰过程中,对医疗服务合同作出有名化规定。第三部分,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及其构建。该部分首先讨论了医方和患方作为合同主体,在不同情况下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其次,详细论证了医疗服务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具体主体,分别论述了缔约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形式和内容,医疗服务合同变更的情形和终止的事由。接下来,本部分重点研究了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患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张医方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负担着多种义务,其主给付义务为“诊断护理义务”,从给付义务包括“制作、提供、保存病历的义务”“说明告知义务”和“转诊义务”,附随义务则包括“高度注意义务”“保密义务”;患方在享有“自决权”“知情同意权”等权利的同时也相应地担负“配合诊疗”“支付医疗费用”等义务。最后,对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进行了剖析,并探讨了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责任之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热点问题,认为对于合同违约造成非违约方精神损害时的赔偿请求权应持肯定态度。第四部分,结语。该部分对本文研究的目的及主要观点进行了明确,即从医患关系的契约本质出发,理顺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基础概念体系,进而对医疗服务合同的具体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和构建。以期通过医疗服务合同系统有效地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从本源上遏制医疗纠纷不断激增的现状,增强医方及患方自身的责任感和相互信任感,共同营造平等、和谐的医疗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医疗秩序,顺应医疗服务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易珈羽[9](2019)在《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文中认为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通过鉴定的方式查明事实,对于医患双方责任的划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医疗鉴定在形成以医学会为主体的医疗事故鉴定和以司法鉴定机构为主体的医疗过错鉴定的二元制体系后,司法实践中“鉴定种类混乱”、“以鉴代审”、“多次鉴定”等现象频发。二元制鉴定体系是造成“鉴定乱象”的根本原因。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医疗解释》)出台。《医疗解释》与《侵权责任法》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上构建起医疗损害责任归责体系。《医疗解释》通过规范法条试图统一医疗鉴定机制。但是从医疗损害鉴定实践情况来看,《医疗解释》的出台并没有真正实现鉴定体制的二元合一。医学会的法律地位不明导致二元制并行的弊端并未彻底消除。从立法机关的角度看,只有正确定位医疗损害鉴定的本质,归回同行评议,将医学会鉴定模式进行彻底改革使其符合医疗损害鉴定要求,才能从根本上废除二元制鉴定体系。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看,其一方面应从专门性问题的判断和鉴定必要性审查来限制无谓的鉴定程序启动;另一方面从专家辅助人制度和鉴定人出庭说明来破除“以鉴代审”的司法困境。
陈雅迪[10](2019)在《论医疗事故罪主体注意义务认定》文中研究说明第一部分是目前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现状。通过近年来许多学者及实务界人士对医疗事故罪适用情况的实证研究,归纳出医疗事故罪目前适用现状及特点:医疗事故罪中对于医疗过失的判断缺少依据;被告多集中于基层医疗机构,多属于基层医务人员;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鼓励双方通过协商或者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解决,通过民事赔偿的形式减少对被告的刑罚。提出医疗事故罪适用困境并引入定罪的难点——注意义务的认定,首先,法院难以判断医务人员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其次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这一表述缺乏更为具体的规定。第二部分是医务人员注意义务认定的理论引用。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刑法学界中过失犯罪相关理论,引出过失犯罪的核心即注意义务认定。并且通过借鉴我国的过失犯罪注意义务理论和目前刑法中其他业务过失犯罪的规定,来提出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基本理论。关于医务人员注意义务认定,罗列出目前学术界的几种主流学说:医务人员之间以及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的信赖原则,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医疗水准说,波莱姆规则和“两种流派”学说。从而为我国相关医疗过失犯罪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的依据。第三部分是对医务人员注意义务认定困境的核心问题进行研究。本文根据目前学术界的观点,将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对于医务人员的一般注意义务而言,包括对医务人员客观行为过失认定的困境和主观心理过失认定的困境:对于客观行为而言,不能明确注意义务的范围和依据;而对于主观心理过失而言,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没有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更多注意。对于医务人员特殊注意义务认定而言,主要存在说明义务、转诊义务等特殊注意义务,并且不同层级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认定也存在差别。第四部分提出对医疗事故罪主体注意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判断建议,首先,应完善医务人员注意义务判断的具体标准,包括医疗事故罪的责任主体、注意义务判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并且,完善相应医疗鉴定程序制度,在审判过程中吸收医学领域专家参与审判,有助于对医疗事故罪客观事实的认定。之后,提出了其他医事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主要是基于在当前团队医疗环境下,对于医务人员间的竞合过失、信赖原则以及医疗机构的管理过失进行补充阐述,以完善对医疗事故罪主体注意义务的限定。
二、论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论文提纲范文)
(2)基于博弈论的医疗纠纷调处模式选择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背景与路径 |
1.2.1 研究背景 |
1.2.2 研究路径 |
1.2.3 技术路线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医疗纠纷调处模式的比较研究 |
1.4.1 自行协商 |
1.4.2 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1.4.3 医调委调解 |
1.4.4 法律诉讼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医疗纠纷 |
2.1.2 自行协商 |
2.1.3 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2.1.4 医调委调解 |
2.1.5 法律诉讼 |
2.1.6 医疗纠纷调处模式 |
2.1.7 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 |
2.1.8 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 |
2.1.9 完美信息和不完美信息 |
2.2 相关理论 |
2.2.1 博弈论 |
2.2.2 博弈模型四要素 |
3 医疗纠纷调处模式的最优策略选择 |
3.1 医疗纠纷调处的动态博弈模型 |
3.1.1 模型说明 |
3.1.2 “患方—医调委—医方”动态博弈模型 |
3.1.3 基本假设 |
3.1.4 模型参数 |
3.1.5 参数说明 |
3.1.6 博弈模型四要素 |
3.2 医疗纠纷调处的动态博弈过程 |
3.2.1 第一种博弈情况 |
3.2.2 第二种博弈情况 |
3.2.3 第三种博弈情况 |
3.3 医疗纠纷调处的最优策略选择——医调委调解 |
3.3.1 患方的博弈策略选择 |
3.3.2 医方的博弈策略选择 |
3.3.3 最优策略选择结果 |
4 广州市某医调委的运行机制 |
4.1 医调委调解的工作路径 |
4.1.1 路径准入 |
4.1.2 路径执行 |
4.1.3 路径结果 |
4.2 医调委调解的工作特点 |
4.2.1 中立性 |
4.2.2 免费性 |
4.2.3 自愿性 |
4.2.4 便捷性 |
4.2.5 灵活性 |
4.2.6 保密性 |
4.3 医调委调解案件的数据分析 |
4.3.1 医调委调解案件数量 |
4.3.2 医调委调解成功率 |
4.3.3 医调委减少恶性医闹事件发生 |
4.3.4 医调委为患方挽回经济损失 |
4.3.5 医调委调解医疗机构数量 |
4.3.6 医调委调解高发科室责任及原因分布情况 |
4.3.7 死亡案件赔偿金额与尸检因素分析 |
5 医调委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
5.1 医调委调解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
5.1.1 公众对医调委缺乏认知以及了解渠道狭窄 |
5.1.2 医调委法律效力较弱 |
5.1.3 医调委调解结果执行力不强 |
5.1.4 医调委经费不足,人才吸引力低 |
5.2 优化医调委调解的对策与建议 |
5.2.1 加大医调委的宣传力度 |
5.2.2 建立多部门联动调处机制 |
5.2.3 增强医调委调解的结果执行力 |
5.2.4 加大对医调委的财政投入,构建考核晋升指标体系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3)临床视域下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缩略词表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现状 |
3. 研究思路 |
4. 研究对象 |
5. 研究目的 |
第二部分 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的统计分析 |
1. 资料来源与方法 |
2. 统计结果 |
第三部分 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的分析讨论 |
1. 医疗技术过错判断依据的探讨 |
2. 病历过错的判断 |
3. 医疗告知过错的判断 |
4. 医疗损害原因力探讨 |
第四部分 措施建议 |
1. 细化医疗过错判断标准 |
2. 量化医疗损害原因力 |
3. 区分“事实判断”与“法律判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综述 医疗过错标准与医疗损害原因力认定研究进展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文献综述 |
0.3 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
0.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1章 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西方渊源与中国发展 |
1.1 英美法系“二阶层”理论 |
1.2 大陆法系“一元说”理论 |
1.3 两大法系的“同工之妙” |
1.4 中国的理论借鉴与发展 |
第2章 我国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认定的立法发展及实践困境 |
2.1 立法发展的两个阶段 |
2.2 理论应用不明 |
2.3 鉴定意见含糊其词 |
2.4 举证责任分配难题 |
第3章 我国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的理论发展探讨与制度完善建议 |
3.1 有关基础理论的一点探讨 |
3.2 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功能 |
3.3 消除鉴定体制混乱的负面影响 |
3.4 严格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概论 |
第一节 医疗侵权诉讼的特殊性及其证明难题 |
一、医疗侵权诉讼的特殊性 |
二、医疗侵权诉讼证明难题 |
第二节 表见证明在医疗侵权诉讼证明中的适用价值 |
一、表见证明的基本原理 |
二、表见证明与医疗侵权诉讼证明难题化解 |
第二章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审视 |
第一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概况 |
一、医疗侵权诉讼案例概述 |
二、医疗侵权诉讼案例评析 |
三、医疗侵权诉讼案例小结 |
第二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的困境 |
一、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束缚 |
二、证据裁判主义的僵化理解 |
三、证明责任减轻制度的缺失 |
第三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问题的成因 |
一、表见证明与事实推定混淆 |
二、审判人员对经验法则掌握不足 |
三、过度依赖医疗鉴定意见 |
第三章 域外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比较 |
第一节 两大法系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考察 |
一、大陆法系表见证明制度的司法适用 |
二、英美法系事实不证自明的司法适用 |
第二节 域外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经验启示 |
一、域外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经验 |
二、域外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明证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的原则理念 |
一、修正客观真实主义 |
二、修正证据裁判主义 |
三、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例外 |
第二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的基本构成 |
一、表见证明的构成要件 |
二、表见证明的适用范围 |
三、表见证明的程序控制 |
四、表见证明的法律救济 |
第三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司法的制度保障 |
一、完善司法案例指导 |
二、强化法官心证公开 |
三、保障当事人反证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综述 |
0.3 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
0.4 研究创新 |
第1章 医疗损害鉴定的演化进程与现状分析 |
1.1 医疗损害鉴定二元模式的演化进程 |
1.2 医学会鉴定模式的突出优势及其主要不足 |
1.3 法医司法模式的自身优势及其主要问题 |
1.4 两种模式的现状对比分析 |
第2章 医疗损害鉴定二元模式的主要困境 |
2.1 鉴定标准混乱 |
2.1.1 鉴定标准的立法冲突 |
2.1.2 鉴定标准的司法适用分歧 |
2.2 鉴定中立性难以保障 |
2.2.1 鉴定主体定位不明确 |
2.2.2 鉴定程序公正性不足 |
2.3 权责边界模糊不清 |
2.3.1 法律鉴定与技术鉴定混同不分 |
2.3.2 “以鉴代审”现象突出 |
2.3.3 虚假意见追责困难 |
第3章 建构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 |
3.1 一体化模式的三种理论构想及其选择 |
3.2 医疗损害鉴定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确定 |
3.2.1 明确立法目的 |
3.2.2 确立基本原则 |
3.3 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具体制度完善 |
3.3.1 明确鉴定主体 |
3.3.2 统一鉴定标准 |
3.3.3 统一鉴定程序 |
3.3.4 加强审查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7)医疗损害责任中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选题意义 |
2.研究目的 |
3.行文结构 |
一、医疗损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的确立及内涵 |
(一)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变迁 |
1.患方弱势阶段:过错责任原则时期 |
2.防御性医疗阶段: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责任原则并行时期 |
3.统一归责体系阶段 |
(二) 医疗损害过错推定原则的内涵 |
1.医疗损害过错推定原则的含义 |
2.类型化分析方式的提出 |
二、违法违规型过错推定 |
(一) 违法违规型过错推定之类型特点 |
1.诊疗规范的范围 |
2.注意义务的判断 |
(二) 违法违规型过错推定之适用逻辑 |
1.司法实践中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
2.现行法框架内推定的性质探究 |
三、证明妨碍型过错推定 |
(一) 证明妨碍型过错推定之类型特点 |
1.直接妨碍: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 |
2.间接妨碍: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 |
(二) 证明妨碍型过错推定之适用逻辑 |
1.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之适用 |
2.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之适用 |
3.推定的性质定位 |
四、类型化分析的适用期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医疗服务合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医疗服务合同的必要性及价值 |
(一)正视医患关系的合同本质 |
(二)侵权路径规制医患纠纷的不足 |
(三)医疗服务合同的独特价值 |
二、医疗服务合同的概念体系 |
(一)医疗服务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
(二)医疗服务合同的特征 |
(三)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 |
三、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及其构建 |
(一)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 |
(二)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
(三)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四)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
四、结语 |
参考文献 |
(9)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综述 |
0.3 研究方法 |
0.4 结构安排 |
第1章 医疗纠纷案件特点与我国医疗纠纷司法解决中的“鉴定乱象” |
1.1 医疗纠纷案件的概念及特点 |
1.2 我国医疗纠纷司法解决中的“鉴定乱象”现状 |
1.2.1 鉴定类型多样、鉴定文书繁多 |
1.2.2 “以鉴代审”现象比较突出 |
第2章 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面临的难题及现有解决方案的不足 |
2.1 医疗纠纷“鉴定乱象”源于二元鉴定体系 |
2.1.1 我国二元鉴定体系形成沿革 |
2.1.2 二元鉴定体系的缺陷及影响 |
2.2 《医疗解释》对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的规定及意图 |
2.2.1 《医疗解释》对医疗损害鉴定的规定 |
2.2.2 《医疗解释》所确立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的意图 |
2.3 《医疗解释》规定的不足 |
2.3.1 医学会鉴定的法律地位不明,二元制并行弊端未彻底根除 |
2.3.2 “专门性问题”的列举式立法难以涵盖所有实践需求 |
第3章 医疗损害鉴定的本质界定及其制度完善 |
3.1 “以鉴代审”的根本原因在于鉴定本质认识不清 |
3.2 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基于《医疗解释》的再解释 |
3.2.1 回归同行评议,从根本上破除二元鉴定体制 |
3.2.2 明确医学会鉴定的法律地位,彻底根除二元体系的制度接口 |
3.2.3 强化专家辅助制度与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 |
3.2.4 “专门性问题”完善与多次鉴定审查权再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的学术成果 |
(10)论医疗事故罪主体注意义务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医疗事故罪司法适用现状 |
(一) 近年医疗事故罪适用现状 |
(二) 医疗事故罪存在问题分析 |
1、医疗过失判断缺少依据 |
2、定罪集中于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
3、司法实践鼓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
(三) 医疗事故罪认定难点——注意义务认定 |
二、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相关理论概述 |
(一) 刑法学理论上业务过失注意义务通说 |
1、刑法学中过失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
2、我国刑法学过失犯罪注意义务理论 |
3、我国刑法中其他业务过失的规定 |
(二) 医务人员注意义务学说发展与实践应用 |
(三) 医务人员注意义务认定主流学说 |
1、信赖原则 |
2、被允许的危险理论 |
3、日本医疗水准说 |
4、波莱姆规则和“两种流派” |
三、我国医务人员注意义务认定困境 |
(一) 医务人员一般注意义务认定困境 |
1、医务人员客观行为过失认定困境 |
2、医务人员主观心理过失认定困境 |
3、医疗过失因果关系认定困境 |
(二) 医务人员特殊注意义务认定困境 |
1、医务人员说明义务规定存在空白 |
2、不同层级医务人员注意义务认定机械化 |
3、对医务人员科处转诊义务认定的困境 |
四、医疗事故罪主体注意义务司法判定建议 |
(一) 完善医务人员注意义务判断具体制度 |
1、完善相应医疗鉴定程序制度 |
2、完善相关医务人员注意义务司法解释标准 |
3、吸收医学领域专家进行客观事实认定 |
(二) 增加其他医事注意义务判断标准 |
1、医务人员的竞合过失 |
2、医疗机构的管理过失 |
3、团队医疗的信赖原则与医事过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研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致谢 |
四、论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博弈论的医疗纠纷调处模式选择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D]. 贾琼. 江西中医药大学, 2021
- [2]基于博弈论的医疗纠纷调处模式选择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D]. 贾琼. 江西中医药大学, 2021
- [3]临床视域下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研究[D]. 曾文博. 昆明医科大学, 2021(02)
- [4]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研究[D]. 向媛. 湘潭大学, 2020(02)
- [5]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的适用研究[D]. 黄冯清. 华侨大学, 2020(01)
- [6]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D]. 龙凯. 湘潭大学, 2020(02)
- [7]医疗损害责任中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为中心[D]. 曹丽媛. 吉林大学, 2020(08)
- [8]医疗服务合同研究[D]. 陈姿含.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D]. 易珈羽. 湘潭大学, 2019(02)
- [10]论医疗事故罪主体注意义务认定[D]. 陈雅迪. 海南大学, 20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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