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正与效率视野下的审判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张卫平[1](2021)在《论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追求》文中提出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追求是人们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理想和期望。妥当(适正)、公正、迅速、经济是其主要内容。虽然这些价值追求并非规范要求,但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和运行具有重要的影响。由于各价值追求之间具有相互牵制或制约作用,因此,如何协调和衡平其价值追求是民事诉讼制度建构和运行中必须认真考量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各价值追求的权重比因社会时期、法治阶段、制度发展过程、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现阶段,基于社会转型的原因,人们对妥当(适正)与公正的价值追求较过去更为强烈,制度的建构也更多地偏向于对妥当(适正)与公正的追求和保障。同时,对民事诉讼制度的迅速、经济追求的满足也朝向更加技术化和精致化方向推进。
孙国耀[2](2020)在《基层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成因与对策研究 ——以L区法院为例》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讲话中强调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性,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2017年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指出,新一轮司法改革会融合信息技术,通过信息化手段有序推动司法改革,让信息技术成为人民法院未来发展的“翅膀”。而“智慧法院”就是司法信息化改革的成果。在大力发展法院信息化的基础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全面建设“智慧法院”,正式将“智慧法院”这一概念引入全国四级法院的视野当中。随着2018年评价报告显示全国“智慧法院”已经初步形成,开始进入打造“智慧法院3.0”时代。如何让智慧法院建设在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这些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是每一名“智慧法院”建设者不断思考的问题。本文研究以基层官僚理论和系统管理理论为基础,在分析基层智慧法院建设的过程中,采用案例研究法、实地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在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的基础上,从信息孤岛、政绩导向、资源禀赋三个方面进行挖掘,以山东省L区法院为个例,深入剖析该院智慧法院建设的情况和问题,在详细分析系统现状即立足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节点管控、全方位智能服务、全时空运维保障的成效,论证山东省L区法院近几年智慧法院建设在山东省的地位并分析山东省整体建设情况后,得出在智慧法院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详细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即智慧法院系统建设缺乏顶层设计、忽视使用主体、人财物保障不足,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设要求,立足“三个服务”,以“四位一体”促“智审、智执、智管、智服”的智慧法院建设理念,重构审执流程,从去除信息孤岛强化系统管理、树立正确政绩导向构建立足需求的深度应用系统、强化人财物保障优化法院管理管理三个大方面去提出建设性方案和对策,引入“司法链”等法院信息化发展最前沿的思想和技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助推司法改革,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黄丽钦[3](2019)在《责任分配效率视野下的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突出表现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魅力和困难。在同一个渎职犯罪案件上,如果采取不同的因果关系学说,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原因力合成非常复杂。由社会公众的普遍意见来判断渎职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也存在如何调查该种普遍意见的问题和会异化成集体暴力的风险。本文采用经济分析方法,从责任分配的效率角度来研究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力求在节约司法成本的情况下最优实现渎职犯罪的规范目的,并摒弃社会经验判断的模糊性问题。这对渎职案件中合理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限制刑事追责的范围具有实践意义,而且能够深化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理解和研究。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共约4.8万字。第一部分: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与既有学说的缺陷。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具有原因力合成的复杂性,介入因素的普遍存在性,以及危害结果的多样性、延迟性、异地性等特征。传统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存在未考虑司法资源配置效率的问题,通过研究因果关系限制刑事责任的原因并非保护人权,而是以最小的人权代价实现最大的社会保护效果;也存在社会经验判断模糊性问题,没能论证公众意见的来源。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客体设定、条件说在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应用以及公众对渎职犯罪的过激反应与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特殊性相互交织,使得既有因果关系学说的缺陷在渎职犯罪中更加突出。司法成本与刑罚威慑力矛盾凸显,耗费众多社会资源却没能实现渎职犯罪的规范目的,被害人的利益被严重忽视,对渎职行为人人权的侵犯也比较严重。第二部分:渎职犯罪刑事责任分配效率的规范目的考察。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研究目的是为了归责进而实现渎职犯罪的规范目的,研究内容包括归因、归责以及判断所使用的归责方法是否实现了渎职犯罪的规范目的。先确定目的,才能找到实现目的的最优路径,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对渎职犯罪规范目的的考察来解读渎职犯罪刑事责任分配效率。对渎职犯罪规范目的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识不同。通过对刑法规范目的以及渎职犯罪规范目的的考察,我们会发现被害人在规范目的中的地位比较低下。如果我们不去提升被害人在渎职犯罪规范目的中的地位,那么服务于此的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必然也是忽视被害人利益的。为了提高渎职犯罪因果关系中的刑事责任分配效率,我们应该更加重视被害人保护。从规范目的角度解读,实现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分配效率要求我们尽可能降低人权成本去恢复渎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促进渎职犯罪的预防。第三部分:渎职犯罪刑事责任分配效率和公正的均衡关系。讨论分配,则必然要讨论分配中效率和公正的均衡问题。对于刑事责任分配来说,人权成本和被害人效用是刑事责任分配效率的衡量标准。国家遵循最小人权成本原则为被害人“供给”刑事责任,被害人遵循效用最大化原则“消费”刑事责任,才能实现刑事责任分配的效率(同时,要注意到民事责任对于刑事责任的替代效应)。尽管这种效率是公正的帕累托效率,规范目的也在追求这种效率的过程中得以实现,但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原因之一在于公正的概念是抽象模糊的,人们对公正的理解不一样,难以达成对法秩序的统一认识。而其他的原因则说明这种冲突虽然存在,但并不激烈。重视刑事责任分配效率不会导致致命性的公正缺陷。第四部分:实现渎职犯罪因果关系中刑事责任分配效率的路径选择。高效的刑事责任分配应当以最小的人权成本来最大化弥补犯罪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被害人能从刑法的适用中得到多大的效用一方面取决于责任方式,而另一方面取决于由谁来承担责任。危害结果的类型决定了可以使被害人效用最大化的责任方式,但司法资源是稀缺的,而每种刑罚的最优配置方式和边际威慑特点都会影响到司法资源的配置效率。最小防范成本原则决定了在人权成本约束下可以使被害人效用最大化的责任人,并能把判断模糊的“社会公众的普遍经验”转为判断具象的“防范危害结果发生的最小成本”。第五部分:责任分配效率视野下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具体认定。为了实现刑事责任的分配效率,要求我们根据渎职行为人防范危害结果发生的成本来判断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成本小则作用大,成本大则作用小。直接侵害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机会成本过高是渎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合理性所在,但危害结果毕竟不是由渎职行为人直接造成的,所以要根据人权成本来限制渎职行为人承担的刑事责任。本部分还运用上述理论对三个实务案例进行具体探讨。
胡婧[4](2018)在《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审判程序是否需要分流、应当如何进行分流,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刑事审判程序分流问题,关乎人权保障、真相发现、犯罪控制、成本节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实现。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资源紧缺的同时未能得到很好的优化配置,使得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仅对于数量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应接不暇,而且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合理也导致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不能很好地确保普通审判程序中投入足够的审判力量,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我国关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研究尚待完善,无论是研究方法还是研究成果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虽然目前我国已有对刑事审判程序进行分流的相关程序,比如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等,此外,2014年开始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以及2016年开始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都是我国对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新尝试、新探索,但却没有立法上的正当性,仅有雏形,因而效果不佳,导致诉讼拖延、辩护权的缺失、被告人公正审判权难以保障等诸多问题仍然难以获得有效治理。探究如何在刑事诉讼制度内对司法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对审判程序进一步繁简分流,可以有效缓解目前案件多发、犯罪类型多样化与审判资源紧张之间的矛盾,也能合理安排、投入不同分量的审判力量到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及速裁程序当中,以更好地在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笔者在考察域外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理论制度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从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起源、发展、不足及完善入手,对刑事审判程序分流问题展开系统研究。首先,在梳理国内外关于“分流”、“刑事诉讼分流”等概念的最新研究趋势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程序分流概念的内涵、对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范畴进行了界定,并结合我国目前的诉讼程序分流设计的现状,提出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属性要求,明确了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意义所在,以及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所要实现的价值目的、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从三个方面出发梳理了域外各个法系代表性国家关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一些制度、程序:第一是各国的正式或普通审判程序,其中包括为此做准备的程序,如美国的预审程序、德国的中间程序等,由此体现“繁案精审”的精神;第二是各国正式或普通审判程序以外的其他各类型的简易、简化审判程序;第三是各国未成年人审判程序,这也是各国对于审判程序分流的一种体现。通过梳理域外各个国家关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有益经验,总结出了一些规律性的结论,对我国展开类似研究提供参考。再次,沿着我国的历史轨迹,对于从建国初期一直到现今的我国有关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所做的努力、尝试进行了系统梳理,从而为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发展和完善总结经验,奠定基础。再其次,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角度出发,针对我国刑事普通审判程序并未“达标”的问题,为确保“庭审实质化”、确保正当程序的构建、真正实现繁简分流的目标,就如何强化刑事普通审判程序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只有以建立严格、完备的刑事普通审判程序为前提条件,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其相配套的多元审判程序,以实现对刑事案件审判的繁简分流,真正做到“繁案精办”。最后,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指导,针对我国现有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并论证了应当建立多元简化审判程序,即相对于普通程序之外的其他程序,目前我国已确立有简易程序,还需要构建刑事速裁程序,以求真正实现繁简分流,真正做到“简案简办”。
肖娜[5](2018)在《新司法体制改革形势下的“智慧法院”建设研究 ——以H省垦区系统法院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为应对新一轮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进而提出“智慧法院”建设。本文就是通过文献分析法、归纳分析法、案例研究法、实地调查法等研究方法,以“H省垦区系统法院”的智慧法院建设情况为基础,结合全国法院的建设经验,了解当前智慧法院平台建设与功能发挥的情况,后者主要包括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与执行、服务司法管理这三个方面。结果发现,当前智慧法院建设在系统与平台、功能发挥上都存在问题,并分析出是人才队伍建设不足、智慧系统建设不够、忽视使用主体等这几个主要原因带来的,针对这几方面提出优化法院人才队伍结构、加强系统顶层设计、构建以需求为导向的深度应用系统这些相对应的政策建议,推进智慧法院优化,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水平”的建设目标。
高路[6](2016)在《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司法的需求不断增加,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期待也越来越高。在此契机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对《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第一次正式将行为保全纳入了民事保全的范畴。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行为保全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这对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体系化和合理化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在民事诉讼法学者前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立足于具体的司法实践调研数据,对当前的行为保全在各级人民法院中的运用情形分别进行宏观与微观的分析,并试图进一步系统地研究行为保全制度,力图建构能够适应和匹配我国民事诉讼机制的行为保全程序。本文由引言和正文四章组成。第一章行为保全制度的基本理论:本章内容包括以下五点:第一,行为保全制度的概念认知。对于任何一个概念来说,“是什么”是我们必须首先界定和回答的问题。为此,本文分别对行为保全的概念辨析、性质界定以及制度设计的法律目的逐一进行了分析,以期对行为保全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当然,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行为保全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也必将会呈现出动态化的过程,从而得以进一步地完善。第二,论述了行为保全制度的发展历程。第三,本文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行为保全进行了类型划定,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第四,行为保全纳入法律的应然意义。本节分别从行为保全价值论导向的基础与行为保全实践论导向的意义两个角度对行为保全的意义进行了阐述。前者包括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后者则包括:与民事实体法在功能指向上遥相呼应、保证民事保全制度体系结构的完整性、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彰显扩充了现代司法审判的社会功能等四个司法实践意义。第五,介绍了在当前立法下,行为保全制度的程序性设计。第二章行为保全制度的比较考察:纵观两大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地区),为了解决诉讼救济的滞后性与行为保全的紧急性之间的矛盾,在追求公正、效率与秩序的前提下,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都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因此,在构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时,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可以起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效果。本章主要运用比较分析以及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介绍并评析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地区)的行为保全程序。早在古罗马时期便有“禁止令状”的存在,而后经过教会法的占有权救济、欧洲王室法的新侵占之诉,逐步形成了如今的中间禁令制度(英美法系)和假处分制度(大陆法系)。在大陆法系,本文主要介绍了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假处分"的分类以及运用,并对诸如“王金平假处分案"等案件进行了分析;在英美法系,本文侧重于通过Polaroid Corp V. Eastman Kodak Co.、Winter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等案件对英美法系中的四大要素进行分析,包括:胜诉可能性、不可挽回之损害、利益衡平以及公共利益。第三章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现状:尽管《民事诉讼法》(2012)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但是仅有的规定略显简约,面对如此原则性的规定,现实司法实务中对行为保全的运用如何,我们却不得而知。本章便是在实践调研基础上的一种尝试与突破,本章分为三节内容:第一,新民诉法施行背景下的实证调研,这是本文的重点之处。首先,本文通过对《人民法院报》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大量案例的研究,对当前行为保全制度在司法审判中的宏观运用现状有了清晰的认识:伴随着新法的颁布,行为保全申请率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但是,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依然存在局限性,目前主要存在于知识产权纠纷、家庭婚姻关系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领域。其次,本文对行为保全在各级法院中的微观运用现状进行了对比分析,通过对5个省份14个法院的法官的调查访问,发现:大多数受访法官对行为保全持积极态度,但是在司法审理实务中,行为保全的运用并没有显着改变,法官迫切希望立法者对行为保全作出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定。第二,现行立法下行为保全的典型案例分析,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等个案分析。第三,行为保全之现状评析。古语云:知其然,而后知其所以然。行为保全的宏观现状与微观现状展现了当前行为保全适用的问题所在,其原因包括主观与客观因素:法治进程与国民法治意识的缺失、法官个人因素对司法运作的影响、司法行政化色彩浓厚的负面影响以及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局限。第四章行为保全制度的问题研析:本章包括五节内容:第一,行为保全范围界定中的几个问题。首先,本文对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的角色定位进行了重构,在处理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的“竞合关系”时,应当将“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及“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两类情形从先予执行中删除,将其复归原位,改由行为保全来予以规制。其次,对于人身保护令、限制出境等性质进行了界定,从而判断是否应当将其归入行为保全的范畴之中。第二,行为保全的法院管辖与启动程序:对于行为保全的法院管辖,应当在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区别对待——诉中行为保全应由本案法院进行管辖,诉前行为保全则应由本案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以及行为发生地、纠纷发生地法院进行管辖;对于行为保全的启动主体,应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依职权启动为辅。第三,行为保全之审理与审查,包括审理方式、审查时间、审查原则以及审查标准的探讨。最后,笔者分别论述了行为保全制度之保障性措施以及救济性措施。
张名扬[7](2015)在《完善审判权的内部监督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审判权内部监督是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的,是法院内部的一种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属同一组织或同一系统内部的自我约束的机制。审判权内部监督则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上、下级法院间的监督;二是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和制度及其自身的司法行为依法对审判人员遵守、执行法律及所办理案件进行的监督。由于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最终也需要通过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发挥作用。因此,我们绝不能忽视来自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本文选取审判权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展开,旨在综合分析法院内部的监督制约体系,发现优势和长处,指出缺点和不足。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从体制构建,组织运转等方面综合入手,使法院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能够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地发挥最大效果,保证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权力的地方就必然有制约监督它的机制,这样才不会导致权力的失衡。然而,权力的滥用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司法腐败的事情也数见不鲜。审判权的作用不仅仅是止讼息争,确保社会安定和谐的基石,更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桥梁。正是从如此迫切而又实际的问题出发,立足实际调查研究,通过对比分析,寻找发展完善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的出路。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合理可行的构想。对于构建科学规范的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保证审判独立,防治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本文在吸收借鉴前人理论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实证调查研究、立足实践获得了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的详细资料,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系统论的方法、分析比较的方法、辨证唯物的方法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针对目前审判权既缺乏独立性又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的问题做了深入研究。全文结构如下:第一章部分为“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的内涵与功能”,从理论上对审判权、监督制约、审判独立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并进一步分析了审判权内部监督制约的必要性以及审判独立与审判权监督制约的关系。通过本章可以让读者对审判权的内部监督机制有一个初步了解,为下文具体介绍我国审判权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打下了基础。第二部分为“我国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的现状”,将其细分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审判委员会的监督、院长、庭长的监督等八大方面分别论述,详细介绍了各个部门的历史、发展、功能与不足。本章既有丰富的理论分析,又包含了通过走访法院、人民群众获得的实证材料,系统鲜明地将我国法院的内部监督体系呈现在文中。第三部分为“我国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的缺陷”,从四个方面归纳概括了目前我国审判权的内部监督机制的不足之处。本章属于对前文中描述到的各种问题的总结,通过本章可以发现改革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的紧迫性,并为第五部分提出解决方案埋下伏笔。第四部分为“完善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针对第四部分提出的问题,就发展完善审判权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出了一些思路和方案。本章立足法院的实际情况,提出的方案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操作性。通过全文的分析论证最终得出主要结论: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独立是我国一直坚持的司法原则。司法改革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进步。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法院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改革也必须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可以通过成立审判监督委员会、规范审判权的内部监督工作、完善法官惩戒制度等手段,多管齐下,促进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的发展和完善。审判权监督机制的改革需要持续不懈地努力,我们要通过理论层面的研究理清改革的思路,通过基层的试点积累改革的经验,二者并举相互促进,最终实现审判权内部的权力制约和平衡。
任利军[8](2014)在《司法效率视野下法院信息化探析 ——基于湖南法院系统的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院信息化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以及各类管理工作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信息化能彻底解决因案件实体物质运行带来的时间耗费,极大提高审判效率,促使审判管理精细化。信息化有助于人力资源配置科学化,能提高司法政务能力和智能化管理水平,有助于审判能力提升,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目前,法院信息化建设在理念、建设、应用、管理等方面逐渐暴露出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法院在法院信息化认知上存在理念偏差。重“规模”轻“效率”,重“管理”轻“服务”,重“建设”缺“实用”,重“需求”轻“安全”。法院信息化建设中信息交流不畅。部门数据内部不互通,信息资源纵向不共享,业务协作横向不协调。法院信息化建设资源利用不足,司法数据质量不高,法官对信息化产品应用率低,司法透明程度低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原因主要是法院传统思维局限,法院管理机制存在缺陷,法院信息化的外部环境制约,司法信息公开不完善。如何将现代信息技术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有机融合起来,建设与法院“公正、高效”相适应的信息化工程,建构科学合理的法院信息化体系,这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第一,从根本上更新法院信息化的理念。法院信息化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推动司法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法院干警是法院信息化的重要推手。第二,进一步健全信息化长效机制,理顺法院信息化建设模式,完善信息技术司法运用相关立法,完善业务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处理好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关系。第三,大力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具有“法文化”因子的便捷易用信息产品,狠抓司法数据质量,推进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做好信息安全保障。第四,当前要着重做好几项信息化建设工程。健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加快执行信息化建设,加快司法审判数据中心建设,推进“司法为民”信息平台建设。
王粟伟[9](2014)在《司法公信力的重塑——基于对现行审判管理制度之反思》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引言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公众质疑,甚至出现司法信任危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一些法官司法能力欠缺,司法作风不正;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种种弊端;司法机关任务重、人员少、效能低下;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信息没有及时公开,导致当事人对执法的公正性存有疑虑等等。司法公信力塑造,是一个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严格监督制约、规范
周红兵[10](2012)在《山东省基层法院内部机构和法官配置对审判效率的影响研究 ——以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己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公正高效的司法审判成为社会公众越来越迫切的而且是正当的诉求。在我国法院系统整体审判效率不高的背景下,由于基层法院所处的特殊的基础性地位,其审判效率与社会公众的期盼相比尤显问题突出。这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都带来挑战。本文立足当前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运用组织学和公共管理学的知识和理论研究基层法院内部机构和法官配置与审判效率的现状,分析影响基层法院审判效率提高的制约因素,探讨和找出提高基层法院审判效率的途径措施。论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论述了基层法院的内部机构、法官配置和审判效率的基本理论。基层法院在全国司法系统具有基础性地位和重要作用,可以说基层法院审判效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国司法系统审判效率的高低。解析了基层法院的内部结构和法官配置的一般原理,法院内部存在审判权与行政权二元权力结构的冲突是我们理解法院内部结构和法官配置规律的逻辑起点。阐述了审判效率的含义及价值、审判效率与司法公正的辩证关系。指出迟到的正义对当事人来说可能就意味着非正义。在高速运转的现代社会中,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内,司法活动必须具有良好的效率才能够很好的适应高效的社会运转,实现其维护社会正义的使命。第二部分,考察了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法官配置及审判效率的现状,指出法院系统内设机构膨胀过多是普遍存在的,审判中心工作的办案法官配置在数量上明显不足,在结构上不够合理,基层法院表现更为突出。基层法院内部机构、法官配置因素直接影响审判效率的提高。第三部分,查找潍坊市坊子区法院在内部机构设置、法官配置和审判效率上存在的问题,分析制约基层法院审判效率提高的原因。制约审判效率的因素是多层次和多方面的,各种因素又相互交织和互相影响,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分析了影响基层法院审判效率制约因素,指出法院管理的行政化、非理性化,法官制度非职业化和法官管理行政化,共同导致内部机构设置过多并不尽合理,法官配置不能体现法院审判中心工作等诸多微观方面影响制约着审判效率的提高。第四部分,探讨并找出基层法院内部机构和法官合理配置优化改革措施。指出以提高审判质效为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法院内部机构设置框架,科学构建法院内部治理结构,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从宏观制度上解决影响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问题。重新合理设置基层法院的内部机构和配置法官资源从微观层面解决审判效率问题,设计了三步走的改革途径。
二、公正与效率视野下的审判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正与效率视野下的审判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论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追求(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民事诉讼制度价值追求的基本含义及意义 |
(一)民事诉讼制度价值追求的基本含义 |
(二)民事诉讼制度价值追求的意义 |
三、民事诉讼制度价值追求的基本内容 |
(一)妥当(适正) |
(二)公正 |
(三)迅速 |
(四)经济 |
四、各价值追求之间的掣肘与衡平 |
五、结语 |
(2)基层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成因与对策研究 ——以L区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智慧法院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及框架 |
1.4.1 信息孤岛 |
1.4.2 政绩导向 |
1.4.3 资源禀赋 |
1.5 创新点和不足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基础理论 |
2.1 基层官僚理论 |
2.2 系统管理理论 |
2.3 智慧法院的概念 |
2.3.1 “智慧法院”的内涵 |
2.3.2 “智慧法院”主要内容 |
2.3.3 “智慧法院”的目标 |
第3章 智慧法院产生的背景及L区建设现状 |
3.1 智慧法院产生的背景 |
3.1.1 司法体制改革的内涵 |
3.1.2 司法改革对法院的要求 |
3.1.3 司法改革与“智慧法院”建设的关系 |
3.2 L区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现状 |
3.2.1 L区“智慧法院”系统与平台现状 |
3.2.2 L区“智慧法院”建设在山东省法院体系地位 |
本章小结 |
第4章 智慧法院建设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L区“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 |
4.1.1 智慧法院系统存在信息孤岛的问题 |
4.1.2 智慧法院政绩导向的问题 |
4.1.3 智慧法院资源禀赋的问题 |
4.2 分析:存在信息孤岛-智慧法院系统建设缺乏顶层设计 |
4.3 分析:政绩导向不正确-智慧法院建设忽视使用主体 |
4.3.1 诉讼环节忽略以当事人为中心 |
4.3.2 审判环节忽略以法官为中心 |
4.3.3 司法监管忽略以服务审判为中心 |
4.4 分析:存在资源禀赋问题-人财物保障不足 |
4.4.1 法院司法人员数量少 |
4.4.2 司法人员观念滞后 |
4.4.3 信息技术培训不足 |
4.4.4 财政支持力度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L区“智慧法院”建设的对策 |
5.1 去除信息孤岛,强化系统管理 |
5.1.1 强化“智慧法院”整体规划 |
5.1.2 加快推进数据共享与平台系统融合 |
5.1.3 细化“智慧法院”具体标准 |
5.1.4 建设司法信任体系、完善司法数据存证能力 |
5.1.5 进一步加大智慧法院建设的科学统领力度 |
5.2 正确树立政绩导向,构建立足需求的深度应用系统 |
5.2.1 完善“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智能诉讼与公开系统建设 |
5.2.2 完善“以法官为中心”的智能审判与执行系统建设 |
5.2.3 完善“以司法监督为中心”的智能质效系统建设 |
5.3 强化人财物保障,优化法院管理关系 |
5.3.1 推进“智慧+法院”主题下官僚体制改革 |
5.3.2 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 |
5.3.3 转变司法人员观念 |
5.3.4 加强培训指导 |
5.3.5 加强财政保障,完善基础基础建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 |
一、访谈提纲(40分钟) |
二、受访人名单 |
参考文献 |
一、论文类 |
二、电子资源类 |
三、着作类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责任分配效率视野下的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与既有学说的缺陷 |
(一)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
(二)既有因果关系学说存在的缺陷 |
(三)既有因果关系学说缺陷在渎职犯罪中的突出表现 |
二、渎职犯罪刑事责任分配效率的规范目的考察 |
(一)立足规范目的研究渎职犯罪因果关系 |
(二)被害人在刑法规范目的中地位低下 |
(三)高效的刑事责任分配应重视被害人保护 |
三、渎职犯罪刑事责任分配效率与公正的均衡关系 |
(一)刑事责任分配效率 |
(二)刑事责任分配公正 |
(三)刑事责任分配效率与公正的均衡 |
四、实现渎职犯罪因果关系中刑事责任分配效率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归责最大化被害人效用的路径 |
(二)通过归责最小化人权成本的路径 |
(三)所选路径对化解渎职犯罪因果关系问题的效果考察 |
五、责任分配效率视野下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具体认定 |
(一)从成本角度判断条件对于结果的作用 |
(二)理论的实证运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之概述 |
一、刑事诉讼程序分流的内涵 |
二、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范畴界定 |
三、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属性要求 |
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研究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意义 |
第二节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必要性 |
一、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符合当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二、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有助于缓解刑事案件的高发案率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
三、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有助于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
四、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有助于满足当事人多元性需求,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 |
第三节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价值目的 |
一、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
二、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提高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 |
三、实现刑事案件审判方式的多元化 |
第四节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原则 |
一、应当遵循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
二、应当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要求 |
三、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
四、应当确保律师能够有效参与 |
五、应当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应盲目照搬他国 |
第二章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正式或普通审判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的正式审判程序 |
二、加拿大的正式审判程序 |
三、法国的正式审判程序 |
第二节 与正式审判程序相关的审前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
一、英国的预审程序 |
二、美国的预审程序 |
三、加拿大的审前程序 |
四、德国的中间程序 |
五、日本的审前整理程序 |
六、俄罗斯的审判前程序分流 |
第三节 正式或普通审判程序以外简化审判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
一、英国的简易审判程序 |
二、美国的简化审判程序 |
三、加拿大的简化审判程序 |
四、德国的简化审判程序 |
五、法国的简化审判程序 |
六、日本的简化审判程序 |
七、意大利的简化审判程序 |
八、俄罗斯的简化审判程序 |
第四节 未成年人审判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未成年人审判程序 |
二、大陆法系国家未成年人审判程序 |
三、混合制国家未成年人审判程序 |
第五节 各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共性与特点 |
一、刑事审判程序分流从理念上得到认可 |
二、程序环节和诉讼步骤简化,保障案件审理的迅速快捷,提高司法效率 |
三、在刑事审判程序分流过程中都非常重视对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障 |
四、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适用呈现扩大化的趋势 |
五、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形式趋向多元化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起源、发展与改革 |
第一节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起源 |
一、概述 |
二、免予起诉制度:对不必要审判案件的程序分流 |
三、刑事调解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发展 |
一、简易程序的设立 |
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出现 |
三、人民检察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 |
四、“认罪轻案办理程序”的实施 |
五、“辩诉交易制度”争论的兴起 |
第三节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现状与改革 |
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相关之修改 |
二、十八大以来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改革与探索 |
第四章 “以审判为中心”强化刑事普通审判程序 |
第一节 “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普通审判程序 |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要求 |
二、刑事普通审判程序的概念、定位及功能 |
三、刑事普通审判程序的原则 |
第二节 我国刑事普通审判程序的现状及问题 |
一、刑事普通审判程序承担的案件数量巨大 |
二、立法上对普通审判程序配套的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适用严重不足 |
三、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保障不足 |
四、司法实践中适用普通程序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没有实质区别 |
第三节 刑事普通审判程序的改革完善 |
一、程序启动:实行当事人选择与法律规定双轨制 |
二、程序准备:强化庭前会议功能 |
三、庭审过程:以保障被告人公正审判权为核心 |
第五章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建立多元简化审判程序 |
第一节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简化审判程序 |
一、“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与其对简化审判程序的要求 |
二、刑事简易程序的运行状况与不足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提出与试点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正式构建 |
一、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公正底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新司法体制改革形势下的“智慧法院”建设研究 ——以H省垦区系统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发展及其现状 |
(一)国内发展及其现状 |
(二)国外发展及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新司法体制改革及“智慧法院”基本内涵 |
第一节 新司法体制改革的本质及要求 |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内涵与阶段 |
二、新司改对法院的新要求 |
第二节 “智慧法院”内涵及主要内容 |
一、“智慧法院”内涵 |
二、“智慧法院”主要内容 |
三、“智慧法院”的功能 |
第三节 新司法体制改革与“智慧法院”建设的关系 |
一、“智慧法院”保障司改目标实现 |
二、司改确立了“智慧法院”建设方向 |
三、“智慧法院”为司改提供技术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垦区“智慧法院”建设现状 |
第一节 垦区“智慧法院”系统与平台建设现状 |
一、建成法院专网平台 |
二、纳入“智慧法院”全国平台 |
第二节 垦区“智慧法院”功能应用成效现状 |
一、人民群众服务更便利 |
二、审判与执行智能化提升效能 |
三、司法管理智能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垦区“智慧法院”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垦区“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一、智慧法院系统与平台建设存在的问题 |
二、智慧法院服务人民存在的问题 |
三、智慧法院服务审判与执行存在的问题 |
四、智慧司法管理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垦区“智慧法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智慧法院系统建设缺乏整体规划 |
二、法院人才队伍不健全 |
三、智慧法院建设忽视使用主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垦区“智慧法院”建设的对策 |
第一节 加强“智慧法院”系统的顶层设计 |
一、强化“智慧法院”整体规划 |
二、加快推进数据共享与平台系统融合 |
三、细化“智慧法院”具体标准 |
第二节 优化法院人才队伍 |
一、法院人员转变对智慧法院的认知 |
二、加强法院人员信息化培训 |
三、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 |
第三节 构建以需求为导向的深度应用系统 |
一、完善“以法官为中心”的智能审判与执行系统建设 |
二、完善“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智能诉讼与公开系统建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或意义 |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 |
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及可行性分析 |
四、本题目的创新之处和可预期的创造性成果 |
第一章 行为保全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行为保全制度的概念认知 |
一、行为保全的概念辨析 |
二、行为保全的性质界定 |
三、行为保全的目的导向 |
第二节 行为保全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民国时期的“假处分”制度 |
二、新中国的“海事强制令”与“诉前禁令”制度 |
第三节 行为保全制度的类型划定 |
一、一次性行为保全与持续性行为保全 |
二、债务人作为保全与债务人不作为保全 |
三、确保型行为保全与制止型行为保全 |
四、诉前行为保全与诉中行为保全 |
第四节 行为保全纳入法律的应然意义 |
一、行为保全价值论导向的基础 |
二、行为保全实践论导向的意义 |
第五节 当前行为保全制度的程序设计 |
一、行为保全之申请要件 |
二、行为保全之保障性措施与救济性措施 |
第二章 行为保全制度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之假处分制度 |
一、德国的假处分制度 |
二、法国的临时裁决程序 |
三、日本的假处分制度 |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假处分制度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之禁令制度 |
一、英国的“中间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 |
二、美国的预备禁令和临时禁令 |
第三节 两大法系行为保全制度之评析 |
第三章 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现状 |
第一节 新民诉法施行背景下有关行为保全的实证调研 |
一、行为保全在司法审判中的宏观运用现状 |
(一) 行为保全在《人民法院报》的出现频率与分析 |
(二) 行为保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出现频率与分析 |
二、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对行为保全的认知 |
(一) 主流观点:受访法官对行为保全持积极态度 |
(二) 审理实务:行为保全的运用并没有显着改变 |
(三) 立法建议:行为保全的法律规定应清晰明确 |
第二节 行为保全适用之典型个案分析 |
一、知识产权中的“诉前禁令”——以商业秘密案件为例 |
二、人格权领域中的行为保全——以网络名誉侵权案为例 |
第三节 行为保全之现状评析 |
一、行为保全之良性发展态势与瓶颈障碍 |
二、追踪溯源:行为保全问题之原因探寻 |
第四章 行为保全制度的问题研析 |
第一节 行为保全范围界定中的几个问题 |
一、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之内涵重构 |
二、人身保护令的归位——基于社会利益的视角 |
三、限制出境的何去何从——性质界定 |
四、行为保全范围的限制 |
第二节 行为保全启动程序之问题研析 |
一、行为保全的启动主体 |
二、行为保全的法院管辖 |
第三节 行为保全之审理与审查问题研析 |
一、行为保全之“一面审理”与“本案化审理” |
二、行为保全的审理期限 |
三、行为保全之审查原则 |
四、行为保全之审查标准 |
第四节 行为保全保障性措施之问题研析 |
一、执行主体的问题 |
二、行为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
三、行为保全之担保方式与担保金额的确定 |
四、行为保全担保的其他规定 |
第五节 行为保全救济性措施之问题研析 |
一、我国现行法有关行为保全救济的规定之评析 |
二、行为保全救济制度之完善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科研成果 |
后记 |
(7)完善审判权的内部监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的内涵与功能 |
(一) 审判权的理论释义 |
(二) 监督与制约的理论释义 |
(三) 审判独立视角下的权力监督机制 |
(四) 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的内容 |
(五) 对审判权进行内部监督的原因 |
(六) 对审判权进行内部监督的功能 |
二、我国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的现状 |
(一)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 |
(二) 审判委员会的监督 |
(三) 院长、庭长的监督 |
(四) 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
(五) 立案庭的监督 |
(六) 审判监督庭的监督 |
(七) 合议庭的制约 |
(八) 人民陪审员的制约 |
三、我国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的缺陷 |
(一) 监督部门权力分散 |
(二) 监督范围不够全面 |
(三) 监督模式未形成体系 |
(四) 缺乏科学完善的惩戒措施 |
四、完善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 |
(一) 设立部门统一行使监督权 |
(二) 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共同施行 |
(三) 构建完整高效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 |
(四) 完善法官惩戒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司法效率视野下法院信息化探析 ——基于湖南法院系统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法院信息化之于司法效率的多重意义 |
第一节 法院信息化与司法时间效率 |
一、信息化有助于司法劳动电子化 |
二、信息化有助于审判管理精细化 |
三、信息化有助于司法活动集群化 |
第二节 法院信息化与资源利用效率 |
一、信息化有助于审判人力资源效益最大化 |
二、信息化有助于海量信息资源利用 |
三、信息化有助于民众监督深入化 |
第三节 法院信息化与成本效率 |
一、信息化与司法个案成本审视 |
二、信息化有助于司法行政成本管理控制 |
三、信息化有助于审判能力提升 |
第二章 司法效率视野下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法院信息化建设理念存在偏差 |
一、重“规模”轻“效率” |
二、重“管理”轻“服务” |
三、重“建设”缺“实用” |
四、重“需求”轻“安全” |
第二节 法院信息化建设中信息交流不畅 |
一、部门数据内部不互通 |
二、信息资源纵向不共享 |
三、业务协作横向不协调 |
第三节 法院信息化建设资源利用不足 |
一、司法数据质量不高 |
二、法官对信息化产品应用率低 |
三、司法透明程度低 |
第三章 司法效率视野下法院信息化存在问题原因探析 |
第一节 法院传统思维局限 |
一、法院领导对信息化认识不足 |
二、法官的信息化思维不强 |
三、法院信息技术人员法律素养不高 |
第二节 法院管理机制存在缺陷 |
一、信息化协调机制失范 |
二、信息化运行管理机制混杂 |
三、信息化保障机制滞后 |
第三节 法院信息化与外部环境存在的冲突 |
一、立法滞后制约信息化司法运用 |
二、诉讼参与人在司法活动中信息化运用有限 |
三、国家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政缺乏共享机制 |
第四节 司法信息公开不完善 |
一、司法公开信息化重点方向存在偏差 |
二、司法公开信息化手段泛滥 |
三、司法公开信息化信息价值有限 |
第四章 司法效率视野下法院信息化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更新法院信息化的理念 |
一、法院信息化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 |
二、法院信息化是推动司法改革的迫切需要 |
三、法院信息化是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
四、法院干警是法院信息化的重要推手 |
第二节 健全法院信息化建设机制 |
一、理顺法院信息化建设模式 |
二、完善信息技术司法运用相关立法 |
三、完善业务技术标准规范建设 |
四、处理好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关系 |
第三节 大力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
一、提供具有“法文化”因子的便捷易用信息产品 |
二、狠抓司法数据质量 |
三、推进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 |
四、做好信息安全保障 |
第四节 当前要着重做好几项具体的信息化建设工程 |
一、健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
二、加快执行信息化建设 |
三、加快司法审判数据中心建设 |
四、推进“司法为民”信息平台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山东省基层法院内部机构和法官配置对审判效率的影响研究 ——以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本文研究的背景和选题的意义 |
(二) 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 本文的研究思路 |
一、基层法院内部机构、法官配置和审判效率的基本理论 |
(一) 基层法院内部机构、法官配置相关概念的界定 |
1、基层法院内部机构相关概念的界定 |
2、基层法院法官配置相关概念的界定 |
3 、基层法院审判效率及其价值 |
(二) 基层法院内部结构和法官配置的一般原理 |
1、法院内部审判业务和司法行政业务的区分决定法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整体布局 |
2、审判业务机构与案件相匹配决定判业务部门设置 |
3、审判法官与案件相匹配决定审判法官的配置 |
二、山东省基层法院及潍坊市坊子区法院内部机构、法官配置和审判效率的现状 |
(一) 内部机构设置现状 |
1、审判业务部门设置现状 |
2、非审判业务部门设置现状 |
(二) 法官配置现状 |
1、具备审判资格法官的配置现状 |
2、审判法官的配置现状 |
(三) 审判效率现状 |
1、法院整体审判效率现状 |
2、潍坊市坊子区法院的审判效率情况 |
三、潍坊市坊子区法院在内部机构设置、法官配置和审判效率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
(一) 潍坊市坊子区法院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
1、法院管理的行政化导致内部机构设置过多不合理 |
2、审判业务部门设置过多导致审判法官配置不足不合理 |
3、非审判业务部门设置过多导致审判法官配置不足不合理 |
(二) 潍坊市坊子区法院在法官配置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
1、法官职务的行政化和职业的非职业化导致审判法官配置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 |
2、审判业务部门审判法官配置不合理 |
3、非审判业务部门法官占用法官资源 |
(三) 潍坊市坊子区法院在审判效率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
1、法院整体审判效率不高 |
2、审判法官审判效率不平衡 |
3、现实法官工作中影响审判效率提高的其他因素 |
四、山东省基层法院内部机构和法官合理配置优化措施 |
(一) 以提高审判质效为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法院内部机构设置框架 |
1、以区分审判事务和司法行政事务为原则合理设置非审判业务部门 |
2、以机构与案件相匹配为原则设置审判业务部门 |
(二) 以法官专业化和职业化为目标科学合理配置审判法官 |
1、优质法官资源应配置在审判业务部门 |
2、以法官与案件相匹配为原则合理配置审判法官 |
(三) 潍坊市坊子区法院机构设置和法官配置改革的具体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公正与效率视野下的审判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追求[J]. 张卫平.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03)
- [2]基层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成因与对策研究 ——以L区法院为例[D]. 孙国耀. 山东大学, 2020(12)
- [3]责任分配效率视野下的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研究[D]. 黄丽钦.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研究[D]. 胡婧. 中国政法大学, 2018(10)
- [5]新司法体制改革形势下的“智慧法院”建设研究 ——以H省垦区系统法院为例[D]. 肖娜. 黑龙江大学, 2018(09)
- [6]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研究[D]. 高路.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2)
- [7]完善审判权的内部监督机制研究[D]. 张名扬. 浙江工商大学, 2015(05)
- [8]司法效率视野下法院信息化探析 ——基于湖南法院系统的实证分析[D]. 任利军. 湖南师范大学, 2014(04)
- [9]司法公信力的重塑——基于对现行审判管理制度之反思[J]. 王粟伟. 司法改革论评, 2014(02)
- [10]山东省基层法院内部机构和法官配置对审判效率的影响研究 ——以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为例[D]. 周红兵. 中国海洋大学, 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