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特点(论文文献综述)
潘剑锋,郑含博[1](2022)在《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阐释与规则构建》文中研究说明从主观证明责任视角研究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着适用主体不明确、争论事项不一致、分配对象不相同、研究视角形式化等问题。证明责任分配之规范说理论起源于民事法领域,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异于私法制度以权利为核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行政职权为逻辑起点。将行政职权与规范说结合进行重述是构建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当然选择。行政公益诉讼在程序设置上与传统三大诉讼程序不同,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必须要作出适当调整才能适应法定的诉前程序。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前行政主管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职权形成违法的要件事实,由检察机关在诉讼中负担证明责任。
陈锦波[2](2022)在《论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的证明责任配置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案件中的证明责任配置权,是指将证明责任在行政案件当事人间加以合理分配的权力。学界通说认为,行政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只能由立法机关来配置。然而,法院却已在现实地行使该项职权,而且这种权力的行使也已获得实定法的明确认可。这背后蕴含了对一般司法规律和行政诉讼制度特性的综合学理考量。质言之,赋予法院在行政诉讼具体案件中配置证明责任的权力有其事实、规范和学理上的依据。同时,结合我国法律移植的传统和当前所面临的法治实践状况,法院在行政案件中配置当事人间证明责任的权力又应有其限度。因此,我们应当坚持在实定法规定证明责任基本分配规则的前提下,赋予法院适度的证明责任配置权。
赵雁[3](2022)在《专利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耿直[4](2021)在《工伤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关系到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对诉讼成败起着重大影响。片面强调被告举证责任,工伤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与行政确认程序举证责任缺乏联结以及忽视了原告、第三人举证责任的独立性,这是现行工伤行政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制度缺陷的总表现。为解决以上问题,法院需明确工伤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即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实质是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行为的再审查。在工伤行政诉讼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自证其工伤认定行为合法性的责任。工伤举证责任分配应注重实体法规范结构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有机联结,充分尊重证据法学基本原理,区分推进证明责任和说服证明责任,同时应课予原告一定的独立举证责任和对第三人举证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李星星[5](2021)在《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作为“民事诉讼脊梁”的证明责任,其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劳动争议这类特殊案件中,证明责任的作用更是尤为关键。在证明责任领域,罗森贝克的“规范说”被奉为圭臬,其用来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殊属性,理论界大多认为“规范说”不能用来解决该类型中的争议主体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缘由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地位意味着通过“规范说”来分配证明责任会损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用人单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如何通过诉讼这一救济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保障,不可避免地会踏入“证明责任”这一河流,而举证困难又是劳动者面临的不可否认的事实。在该窘境下,对劳动争议诉讼中证明责任制度的回应就显得就尤为突出和必要,由此,该问题也就成为了劳动法领域及民事诉讼领域学者所关注的共同问题,并且相关学者从证明责任分配角度出发,提出了各类的学说理论,有全部倒置说、部分倒置说、证明责任分割说、依案件事实种类确定说等。劳动争议案件本身具有自己的特殊属性,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往往是劳动者,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知识水平都是劣于用人单位的,其次,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时,劳动单位往往掌握着关于劳动争议的大量证据,以此,将适用于解决平等主体之间证明责任的规范说照搬至劳动争议诉讼中是不合宜的,这也是理论界的通常认知。于此,理论界提出的各类学说成为了研究解决劳动者举证困难问题的重要思路。但通过仔细审视,该些学说在理论界也是争议颇多,并未有哪一学说可以起到一言定鼎的效用。在这些学说下相互“诘难”下,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制度仍是未出现破而后立的新局面,其存在的问题仍是亟待解决。显然,对于该问题的研究,难免有陷入困境之疑,因此,我们有必要从证明责任分配这一视角跳脱出来,并着力于从新的研究角度去探索。在证明责任制度中包含两个部分: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责任减轻。客观证明责任主要是指证明责任分配,与主观证明责任相联系的主要是指证明责任减轻。对于我国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角度,有相关学者提出从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责任减轻两个视角来进行完善。对于该研究方向,笔者是认同且支持的。在现有的劳动争议诉讼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仍是以“规范说”作为分配的基准,但在适用“规范说”的同时,劳动者举证困难的情形就会自然发生,因此为了解决这种困难,不妨考虑证明责任减轻这一角度。在对证明责任分配完善的基础上,并衔接配合证明责任减轻来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不失为一条具有可行性的路径。本文的具体内容分为四章:第一章对涉及劳动争议诉讼的相关要素作了基本的介绍,主要是从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入手,以及将该特殊性对诉讼的影响作了讨论,这是研究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基础。之后,以国内外为视角,介绍并评析了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中的相关证明责任分配学说。第二章,在通过梳理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中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规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现今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在立法及理论研究方面存在的不足。第三章,以证明责任理论为出发点,分别介绍了证明责任制度的两种视角:一是证明责任分配,二是证明责任减轻,研究通过两者的衔接配合来促进我国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第四章,以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责任减轻为视角,提出系列完善建议。
王森[6](2021)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在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国有财产、国有土地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却违法作为或怠于履职,导致国家和社会公益受到侵害,经过诉前程序之后,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党中央政策的法律化,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推进力量。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将行政公益违法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畴,旨在规范失序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不特定公共利益,更好的避免或减少“公地悲剧”的发生,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行政公益诉讼没有对有关配套制度做出详细的规定,仅在受案范围、诉前程序及诉讼主体等方面作出一般规定,在诉讼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仍然是模糊不明,针对同一对象却出现同案中分配不同的举证责任,导致在司法审判中,容易产生模糊与混乱,不利于裁判实践的规范统一。为解决有关问题,文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与含义加以明确,并对证据法基础理论进行简单梳理,为下文证据制度体系化建构做好理论铺垫。其次,从试点期间以来立法和司法解释入手,分析其中涉及到有关举证方面的规范性依据以及立法缘由,并分析有关重点典型案例,重点研判裁判文书中证据部分,梳理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重点问题与争议部分,得出裁判实践偏离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功能,检察机关片面追求“公益保护”,不当干扰行政,导致在举证方面模糊不清、人民法院证明标准适用不明的基础结论。最后,结合行政公益诉讼与传统行政诉讼的有关差异性对比,以及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功能模式与制度逻辑以及证据法基础理论,通过分析上述有关对举证责任影响的有关因素,确立“谁主张、谁举证”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并根据作为与不作为加以区分待证对象;证明标准的适用上采用统一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为宜,对行政行为采用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进行二分法的组合判定方式。
黄帅[7](2021)在《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之探究》文中研究指明《公益诉讼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颁布,后于2020年修订,标志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实施与完善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证明责任方面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证明责任分配堪称诉讼程序的核心部分,设计出科学合理、各方权利义务均衡的责任分配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良好发展至关重要。总体来说,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举证责任问题主要存在于学理、制度和实践三个层面上。首先在学理上,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学界中尚未有统一的答案;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诉讼性质的归属也有分歧。其次,在法规范层面,相关主体举证规则不明,缺乏专门对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规定的法律文件;现有法律规范较为混乱,对受损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证明标准规定不同;对行政机关、第三人相关规定不足等均是制约行政公益诉讼发展的重要问题。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并没有得到准确的落实,检察机关搜集证据能力明显短缺;检察机关在相关环境案件中并没有足够人力、物力、财力应对大规模的鉴定评估。基于上述总结的问题,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部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首先,在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原则上,宜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原则,在行政机关不作为时做例外处理,并对诉前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予以明确。其次,在法规范层面上,可以采用指导案例、司法解释,甚至制定单行法的形式对未明确事项予以规定;舍弃“初步证明材料”的表述,明确检察机关应当以社会公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明标准,同时根据第三人立场不同,将第三人的举证地位以支持检察机关、支持行政机关以及客观中立为标准分为三类。最后,在实践中具体操作上,赋予检察机关“公诉人”地位的强制调查取证权,引入并健全专家辅助人制度,减轻调查取证的困难,促进检察机关职权有效发挥。
曾雨[8](2021)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我国的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始后,获得了许多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经验,但在后续正式施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后,新的理论和实践难题不断出现,特别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存在不足。其中举证责任制度的建设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重点之一,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是什么、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什么、举证责任的主体是谁、证明标准应采用什么等一系列理论争议仍没有统一的观点。但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出发,应坚持举证责任合理配置,对于程序方面的举证责任应由检察机关承担,对于事实方面的举证责任应以区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种类为中心,细化该方面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当行政机关不作为时,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责、环境公益损害与否、环境公益的损害与行政机关不作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是否回复了检察建议几个方面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当行政机关作为时,则会出现行政机关合法行政却导致环境公益受损、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使环境公益受损两种情形,此时应从是否具有法定职责、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行政行为与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几个方面进行责任分配。而作为评判是否承担了举证责任的标准,证明标准也不应恒定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决定。除了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具体化规定外,还需要配套的保障制度以保证举证责任制度能够得到良好的实施,保障制度的建设应从资金支持、法律保障等多个方面进行。
张永伟[9](2021)在《房屋强制拆迁侵权赔偿案的法律分析》文中指出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和不断推进,城市房屋强拆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中的利益冲突成为拆迁双方的矛盾激发点。强拆引发的纷争,大多发生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的拆迁因为涉及利益比较多、时间相对长、各方利益难以平衡,如果处理不恰当可能会对经济发展、城市规划以及社会安定产生消极影响。法治化国家的发展要求房屋强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尽管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被拆迁人房屋时要给予公平补偿,且明确了行政机关对房屋实施强拆时的法律程序。但在拆迁实践中,政府出于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往往会实施违法强拆行为,从而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未能够予以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使得行政机关与房屋被拆迁人的矛盾不断激化,在矛盾难以调和的情况下不得不依靠诉讼来解决,法院受理的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件也因此不断激增。如何能够规范行政机关的房屋强拆行为,消除强拆矛盾,使房屋强拆行政赔偿发挥其积极作用,关乎民生保障和社会发展,审理好征收拆迁案件考验着法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因此,本文主要采用案例研究法,立足于行政赔偿司法实践,以三个违法拆迁案例为切入点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剖析从房屋强制拆迁程序的启动到案件的裁判结束这个期间中出现的实务问题,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纠纷予以解决。此外,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举证责任分配、赔偿标准等方面的模糊性,导致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比较突出,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平性。本文围绕拆迁程序、赔偿标准、赔偿数额、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评析,以期为法官公平裁判、保障被拆迁人利益提供思路,回应房屋强拆行政赔偿实践难题,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予以惩戒,促进行政机关公正文明执法。
牛正浩,高世宁[10](2021)在《行政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以全国法院1610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文中研究说明一、问题的提出:行政公益诉讼优化完善的新方向作为中国独特的"府院互动式"社会治理模式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1)与普通行政诉讼抑或行政私益诉讼相比,具有诸多特殊性。其一,主体唯一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合法主体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维护者,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与普通行政诉讼原告相比,
二、试论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特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特点(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阐释与规则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 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
(一)适用主体不明确 |
(二)争论事项不一致 |
(三)分配对象不相同 |
(四)研究视角形式化 |
二、 规范说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结合 |
(一)规范说的本质 |
(二)规范说的优势 |
第一,确定性。 |
第二,合理性。 |
第三,普适性。 |
(三)规范说理论无法直接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 |
(四)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应当以行政职权规范为核心 |
三、 二阶化的程序设置与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
(一)诉前程序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 |
第一,使检察建议终结案件程序具有正当性。 |
第二,防止诉前程序被弱化甚至虚化。 |
(二)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展开 |
四、 结 语 |
(2)论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的证明责任配置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规范说”的统治格局:立法垄断行政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
二、实务界的悖反态势:法院“攫取”行政案件中的证明责任配置权 |
(一)行政审判实践中法院现实行使的证明责任配置权 |
(二)行政诉讼实定法对法院分配当事人间证明责任的授权 |
三、权力的垄断或分流:法院应否享有证明责任配置权的理论争辩 |
(一)学界否定法院享有证明责任配置权的依据 |
1.应优先确立科学的证明责任实定法分配规则 |
2.法院配置证明责任将损害规则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
3.赋予法院证明责任的配置权将可能导致法官不当行使职权 |
(二)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肯认法院享有证明责任配置权的理由 |
1.行政案件审理中存在法院的裁量不可避免 |
2.矫正严格适用行政实定法所可能导致的不公正结果 |
3.法院已能基本担负行使证明责任配置权的职责 |
4.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实力不对等的状况需要法院加以协调 |
5.行政案件中法院因维护公益而需具备必要的职权探知倾向 |
四、进路的现实抉择:行政案件中法院配置证明责任的空间和限度 |
(一)行政案件中法院的有限证明责任配置权 |
(二)法院因行使职权而在客观上产生的证明责任配置权 |
1.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及其权力限度 |
2.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及其权力限度 |
3.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及其权力限度 |
4.法院对证据的审查排除及其权力限度 |
5.法院的推定及其权力限度 |
(三)基于法规则悖反而产生的法院证明责任配置权 |
(四)基于法规则空缺而产生的法院证明责任配置权 |
五、结 语 |
(4)工伤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结构 |
第一章 现行法律关于工伤举证责任的规定及司法实践 |
一、我国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举证规则之实证法基础 |
(一)《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 |
(二)《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
(三)小结 |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践审视 |
(一)工伤认定事实由职工承担举证责任 |
(二)工伤认定事实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三)工伤认定事实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
(四)小结 |
第二章 工伤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之缺陷 |
一、对被告负有举证责任产生理解偏差 |
(一)未建立一般适用规则 |
(二)未区分依申请和依职权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 |
二、工伤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与行政程序举证责任缺乏协调 |
(一)工伤举证责任缺乏协调的法律规范表现 |
(二)错误适用推进证明责任和说服证明责任 |
三、原告、第三人举证责任的不足 |
第三章 工伤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之完善 |
一、实体法规范结构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法则的有机联结 |
(一)行政机关需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
(二)工伤认定行为的基础事实遵循实体法规定 |
(三)无实体法规定,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二、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与行政程序举证责任的有机协调 |
三、区分推进证明责任和说服证明责任 |
四、课予原告一定的独立举证责任 |
五、应对第三人举证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劳动争议诉讼概述及其证明责任分配学说 |
第一节 劳动争议诉讼的概述 |
一、劳动争议的特征 |
二、劳动争议属性的影响 |
第二节 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 |
一、国外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学说 |
二、国内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学说 |
第二章 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规定 |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定 |
二、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现存问题 |
一、理论问题 |
二、立法问题 |
第三章 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研究视角 |
第一节 内部视角-证明责任分配 |
一、证明责任概述 |
二、内部视角的精细化探析 |
第二节 外部视角-证明责任减轻 |
一、证明责任减轻概述 |
二、两种视角的契合 |
第四章 我国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证明责任分配-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 |
一、坚持规范说在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中的适用 |
二、以“规范说”为核心下的相关考量 |
第二节 证明责任减轻--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 |
一、证明责任减轻技术适用的条件分析 |
二、证明责任减轻对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具体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6)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相关研究及述评 |
1.2.2 国外相关研究及述评 |
1.3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点 |
1.4.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一般原理考察 |
2.1 举证责任及分配理论依据 |
2.2 证明标准内涵及理论划分 |
2.3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学说争议 |
第三章 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之实践图景分析 |
3.1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立法现状考察及反思 |
3.1.1 检察机关诉讼主体地位 |
3.1.2 举证责任分配之规范释明 |
3.1.3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法律分析与借鉴 |
3.2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司法适用现状与不足 |
3.2.1 诉讼主体承担举证事项呈现混乱 |
3.2.2 盲目定焦公益受损数值致使举证成本增大 |
3.2.3 证明标准欠缺模糊检察监督与行政权力运行边界 |
第四章 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现存问题归因 |
4.1 未综合考量行政公益诉讼之功能 |
4.2 未遵循行政公益诉讼之制度逻辑 |
4.3 未充分考量诉讼主体之举证能力 |
第五章 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制度 |
5.1 完善我国现行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
5.1.1 启用谁主张谁举证分配原则 |
5.1.2 分类设定行政作为与不作为之举证规则 |
5.2 适用统一阶段化之证明标准体系 |
5.2.1 立案与审判阶段化证明标准结合 |
5.2.2 适用统一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
5.3 完善我国证明责任制度配套措施 |
5.3.1 细化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 |
5.3.2 探索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之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
第一节 证明责任分配理论 |
一、“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 |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考量因素 |
一、督促前置的诉讼构造 |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
三、民事公益诉讼的分配原则 |
第二章 行政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现状分析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现状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司法案例现状 |
一、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选取与共性 |
二、检察机关对举证责任的承担 |
三、行政机关仍需承担证明责任 |
四、公益诉讼中存在第三人的证明 |
第三章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困境分析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原则的困境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规范层面的困境 |
一、相关规范性文件不成熟 |
二、第三人举证地位缺乏依据 |
第三节 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困境 |
一、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存在瑕疵 |
二、受损公益的司法鉴定困难 |
第四章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完善路径 |
第一节 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及规则 |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误区 |
二、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分配原则 |
三、细化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
第二节 填补制度规范层面中的漏洞 |
一、采用多种法律形式规定举证规则 |
二、在法规范中明确公益受损害证明标准 |
三、明晰第三人举证地位 |
第三节 健全司法实践中司法保障体制机制 |
一、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性调查取证权 |
二、健全专家辅助人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概述 |
第一节 举证责任的涵义 |
第二节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内涵 |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 |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特征 |
第二章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
一、案件数量分布 |
二、案件基础性事实 |
三、举证内容和诉讼结果 |
第二节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阐述 |
一、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现状 |
二、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现状 |
第三节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举证责任承担的困境 |
一、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缺乏强制性保障 |
二、实践中检察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过重 |
第四节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举证责任承担的审视 |
一、行政机关举证行为与不利诉讼后果间存在推定假象 |
二、行政机关“排斥诉讼”影响举证责任的承担 |
第三章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构思 |
第一节 促进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一、区分行政行为作为和不作为进行举证内容的规定 |
二、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事实要件进行举证责任规定 |
第三节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保障制度 |
一、完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强制性内容的规定 |
二、严格诉讼中举证责任承担与不利诉讼后果的推定规则 |
三、健全行政机关在诉前证明妨碍行为的责任承担制度 |
四、建立专项资金保障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行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房屋强制拆迁侵权赔偿案的法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域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结构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案件基本情况 |
一、磨某某诉某市某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案 |
(一)案情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三)判决结果 |
二、田某诉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案 |
(一)案情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三)判决结果 |
三、刘某某诉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案 |
(一)案情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三)判决结果 |
第二章 相关问题法理分析 |
一、房屋强拆行政赔偿举证责任辨析 |
(一)理论界关于举证责任的不同观点 |
(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分析 |
(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分析 |
二、行政赔偿诉讼证明标准理论分野 |
(一)合理可能性标准 |
(二)优势证明标准 |
(三)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
(四)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
三、房屋强拆案中行政赔偿标准类型评析 |
(一)惩罚性赔偿标准 |
(二)补偿性赔偿标准 |
(三)抚慰性赔偿标准 |
四、损害赔偿额酌定的学说 |
(一)证明度减轻说 |
(二)法官裁量评价说 |
(三)折中说 |
五、立法关于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界定 |
第三章 案件的分析与讨论 |
一、行政赔偿中原被告举证责任分析 |
(一)原告提出证据行为的定性 |
(二)原告所需承担的证据证明程度 |
(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还是举证责任转移 |
二、法官对行政赔偿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及适用 |
三、适用全部补偿性赔偿标准 |
四、损害赔偿额酌定制度的应用 |
(一)适用损害赔偿额酌定制度的要求 |
(二)适用损害赔偿额酌定制度的约束 |
五、对间接损失予以赔偿 |
第四章 案件研究的启示 |
一、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的实践难题 |
(一)行政机关违反房屋强拆法定程序 |
(二)法官混淆适用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
(三)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
(四)《行政诉讼法》第38 条第二款“被告的原因”理解局限 |
(五)赔偿时点如何确定 |
二、完善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件处理措施的对策建议 |
(一)规范行政机关强拆行为 |
(二)明确行政补偿转为行政赔偿的条件 |
(三)运用价值衡量规则分配举证责任 |
(四)厘清《行政诉讼法》第 38 条第 2 款中“被告的原因”规定 |
(五)赔偿时点的确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行政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以全国法院1610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公益诉讼优化完善的新方向 |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性留白 |
(一)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基本框架 |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程序性留白 |
三、科学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行政公益诉讼一般证明责任 |
(一)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概念 |
(二)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划分不明 |
(三)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理论分析:以规范说为基础 |
(四)科学划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 |
四、以真实确信理论确立行政公益诉讼一元证明标准 |
(一)行政公益诉讼证明标准的基本概念 |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有关理论学说评述 |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一元证明标准的构建 |
结论 |
四、试论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特点(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阐释与规则构建[J]. 潘剑锋,郑含博.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01)
- [2]论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的证明责任配置权[J]. 陈锦波. 北方法学, 2022(01)
- [3]专利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研究[D]. 赵雁. 中国政法大学, 2022
- [4]工伤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研究[D]. 耿直. 烟台大学, 2021(12)
- [5]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研究[D]. 李星星.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6]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研究[D]. 王森. 重庆工商大学, 2021(09)
- [7]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之探究[D]. 黄帅.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8]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证研究[D]. 曾雨.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9]房屋强制拆迁侵权赔偿案的法律分析[D]. 张永伟. 兰州大学, 2021(02)
- [10]行政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以全国法院1610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J]. 牛正浩,高世宁. 人民司法, 20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