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论文文献综述)
胡枚玲[1](2020)在《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文中认为二战之后,GATT主要致力于削减和约束关税壁垒,到WTO协定建立了对国家贸易政策的协调体系。WTO协定对一国的对外贸易规制措施建立了统一的纪律约束,比如关税、海关估价、原产地、反倾销等;对一国的国内规制措施也进行了约束,比如TBT协定、SPS协定、GATS协定等对国内规制措施明确了非歧视性、透明度以及不必要的贸易限制等要求。然而,WTO协定主要约束的是成员的贸易保护性国内规制措施,对规制约束的范围也有限,无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低效、重复的或非歧视性规制壁垒。而这些不受WTO约束的国内规制壁垒仍会对国际贸易带来负担。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监管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必要的规制,在成员的规制自主以及自由贸易之间实现平衡。WTO似乎陷入了两难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定和实施规制措施时局限于国内思维,不仅可能会造成贸易壁垒也会导致成员之间的规制不一致从而增加贸易成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是在规制制定过程中引入国际思维,考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规制一致性,进行国际规制合作。如今世界各国还面临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比如环境、金融、健康或安全等,一国无法有效应对,也需要进行规制合作。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了困境,对国内规制监管的改革难以推进成功。2012年,美国通过了13609号行政命令,明确提出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并寻求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引入以“良好规制实践”为核心的规制合作,致力于国家内部规制的一致性,国内规制的透明与高效。美国相继在TPP、TTIP谈判中引入“规制一致性”或“规制合作”议题。随后,CETA、JEEPA以及USMCA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纳入了这一新型规制合作。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目标、模式、规则以及保障等形成的规制合作机制,正成为一种新的全球规范。而中国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没有引入此种规制合作,国内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良好规制机制。因此,需深入系统研究规制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国际经贸协定如何更好的实现规制合作、中国国内规制改革的策略以及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方案。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或控制形成了规制,而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或制度等原因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这种规制差异特别是不必要的规制差异会阻碍经济的全球发展。各国的规制差异不会自动达成和谐状态,会形成规制的冲突。有冲突就会有合作,国际规制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化解规制冲突,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实践经历了从约束规制效果到约束规制过程、从约束歧视性规制到追求国内规制透明、一致、高效的转变,GATT时期注重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协调,WTO为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关注国内规制效果的协调,新近国际经贸协定更追求规制过程的透明、一致与高效。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规制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确定、规制合作规则的安排、规制合作如何保障等。第二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目标不应该是单一,而应是多元的分层次的体系,要促进国际自由贸易和投资,提高国内规制质量和水平,保证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存在困境,要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规制自主,而规制自主可能导致贸易壁垒,还会造成规制的冲突。因此,需要首先在规制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这些目标的平衡;其次应明确特定条件下一些重要的目标予以优先考虑。要实现这些目标,应坚持规制主权原则、多元治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规制一致性原则。第三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规制合作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复合网络模式以及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主要采取的是委托代理模式,由于委托事项不具体,委托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一模式会引发成员国规制主权的担忧,也很难适应新产生的问题,虽然在具体领域探索了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但没有形成法律约束力;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确立框架目标,参与者在框架目标下自行实践,参与者定期汇报、公开评议,对框架目标进行定期修订。实验主义治理模式充分尊重了成员国的规制自主,通过不断实践进行评议不断提高,代表了未来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趋势和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对国内规制的约束主要包括非歧视性要求、必要性要求以及国际透明度,鼓励采用规制等效与相互承认、国际标准等实现规制协调。其致力于消除贸易保护性措施,无力解决非歧视性的规制冲突,重视规制的效果而忽视了规制过程的约束,约束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在保障国内民主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更重视规制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创设了“良好规制实践”规则:包括内部规制协调审查、规制影响评估、透明度与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同时注重规制合作交流以及规制协调等,形成了新的规制合作范式。在规制合作的具体规则上,新近国际经贸协定各具特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TPP/CPTPP的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通过示范引导成员实现“良好规制实践”,但不宜将一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作为示范性要求,可采取问题导向式,使成员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实践;TTIP的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注重协调融合成员不同的规则,但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规制影响评估的必然选择,可以作为其中一项选择;USMCA的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更注重强制性的透明度义务,但不应是一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直接输出,而应体现不同国家之间制度的融合。第五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规则采取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必要性”与科学性方面引起了质疑,还存在解决纠纷成本大、裁决过程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对传统规制合作领域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采取了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半开放的,引入了金钱补偿机制,只有USMCA的有限的硬性保障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传统国际经贸协定还采取了软性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存在的问题在于审议范围太广而深度不够,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约束力不强,可以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增加分议题审议,有效衔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贸易政策审议之后的后续监督。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普遍采取了软性保障机制,TPP/CPTPP建立了通知实施以及审议机制,TTIP采取部长级会议审议交流机制,USMCA鼓励成员之间寻求解决方式。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保障应采取硬性保障与软性保障的结合,鉴于规制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应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范围,完善软性保障机制,并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机制。第六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挑战,规制合作新范式对国内规制的高标准高要求也给中国的国内规制带来了挑战。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层面积极应对:国内层面,中国需要对国内规制进行“良好规制实践”的改革和优化升级,提升透明度,保障公众参与,建立系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规制协调机构,完善规制协调程序等;国际层面,中国可以考虑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及升级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不宜采取强制的规制合作规则,应选择协调式的规制合作规则,可以接受引导式的规制合作规则;设计合适的规制合作方案:应明确在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多元目标的协调;肯定各国的规制原则和程序;倡导进行规制影响评估,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必须步骤;在促进规制一致性上,注重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鼓励推动采用国际标准、相互承认等;排除争端解决机制,强调规制合作的实验主义治理。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合作规则的制定,又需要主动进行国内经济和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中国制度优势和“良好规制实践”,实现国际和国内法治格局的良性互动,提高中国全球经济治理的话语权。
钱芳[2](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认为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杨欣[3](2020)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文中指出贸易自由化的长期发展取得丰硕成果,全球关税降低,非关税壁垒得到有效控制,传统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式微。全球市场最终形成,全球价值链不断整合升级的时代使得货物的跨境流动更加频繁。在此情形下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事项对货物流通造成的阻滞逐渐引起关注。贸易便利化旨在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简便、协调和透明的环境,从而形成贸易程序简化、文件简单化和信息透明化的新型贸易关系。推行贸易便利化、减少进出口和过境的时间成本和规费将带来全球红利几乎成为世界共识。此前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推行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存在局限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针对此问题的条款又过于简略。全球贸易环境的改变和现有国际法框架的局限呼唤一部约束力更为广泛的、更有针对性的条约,《贸易便利化协定》应运而生。经过世界贸易组织艰苦谈判与多方角逐,《贸易便利化协定》于2013年通过并最终于2017年2月正式生效。作为多哈回合目前仅有的实质性成果,其拥有不同于此前世界贸易组织其他协定的显着特征,专注于国际贸易中的“非效率性”问题,旨在克服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障碍。《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理论基础和条款内容值得深入研究,而针对其履行的研究则更具现实意义。本文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从条约冲突与协调的角度探究其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其顺利履行。全文分为五章,首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继而探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缘由、特征,再而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其协调路径,最终从中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关联出发提出中国的应对策略。全文按照此逻辑结构,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展开论证。本文第一章探讨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界定贸易便利化的概念,根据各国际组织对贸易便利化的定义及其侧重点归纳贸易便利化概念及其特征。厘清其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贸易便利化脱胎于贸易自由化,与之有着千丝万缕联系,在具体内容和国际实践上有与其有诸多不同之处,分析两者区别与联系有利于探讨贸易便利化独有特征并进一步探析《贸易便利化协定》独特之处。同时对贸易便利化的相关理论——全球价值链理论及其与贸易便利化的内在联系进行阐述。此外,第一章还对《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进行了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作为贸易便利化理论的新发展,其内容体现出贸易便利化理论体系的内容。第二章从条约冲突与协调视角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理论基础。通过条约冲突及协调理论的基础研究,提出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一般方式。同时,从宏观和具体两个角度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从宏观来讲,主要是由于国际法的碎片化导致的。从具体原因来讲,进出口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与贸易安全价值目标之间对立引发的。过境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目标与非贸易目标的分歧导致的。在此基础上,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即冲突表现的多样性、冲突原因的复杂性以及协调方式的差异性。第三、四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通过理论阐述以及比较分析,集中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对应协调路径,根据国际贸易程序的主要环节,主要包含:《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以及《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环节的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其中,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化协定》所标榜的贸易便利的价值目标与其他条约中蕴含的贸易安全价值目标的冲突而引发。具体而言,主要包括《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体系中的《SAFE框架》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中《SPS协议》《TBT协议》之间的冲突。针对前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通过国际组织进行协调,而对于后者,主要通过冲突条款优先原则、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同时发挥条约解释的作用。在过境环节,主要表现为《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过境自由规定与《海洋法公约》第十部分过境自由以及《反假冒贸易协定》对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之间的冲突。对于前者,应当运用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针对后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条约解释进行协调。本文第五章是中国对策研究部分,论述的是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中国的应对策略。中国作为协定的缔约国,负有履行协定的义务,中国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问题,在国内层面,应当促进国内立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协调,在国际层面,应当提高在相关条约修改上的话语权,促使相关条约的修改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衔接。
祁纪运[4](2019)在《金砖国家间标准化法律合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今世界,标准化领域呈现以国际标准化活动为主导,区域标准化合作和双边标准化合作不断深入的趋势。ISO、IEC和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通过制定国际标准实现全球标准化,此外,WTO/TBT协定对标准化立法做出指导性示范。欧盟、东盟等区域经济体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领域已形成全面系统的标准化法律合作机制。反观金砖国家在标准化法律合作建树极少,仅个别成员国间存在零星的双边合作,甚至未就开展标准化合作达成共识,这与当今国际标准化合作发展趋势背道而驰。基于此,本文借鉴欧盟等区域标准化法律合作成功经验,尝试构建金砖国家间标准化法律合作,希望金砖国家尽早在标准化领域形成全面、多层次的法律合作机制。本文由金砖国家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基本理论、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基本原则、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方式、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机构、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具体领域五个部分组成,对金砖国家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进行探讨。第一部分“金砖国家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基本理论”,阐述了标准的一般定义、标准、技术法规的法律定义、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标准化概念及其特征和标准化法律合作的概念与特点,指出金砖国家国内标准化立法中关于“标准”、“技术法规”的定义存在差异;阐明了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标准化管理体系,指出因金砖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性质和职能的差异给标准化法律合作造成挑战;研究了国际标准化合作现状、其他区域标准化机制以及金砖国家间标准化合作现状,提出了金砖国家间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基本原则”,研究典型的区域标准化法律合作规范中合作原则的规定,指出了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时应遵守协调原则、等效和互认原则、透明度原则以及避免不必要贸易障碍原则。其中,协调原则要求金砖国家在同一类产品、工艺、服务采用同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效和互认原则要求其他成员国标准、技术法规在满足本国标准、技术法规相同目的时,本成员国可考虑接受该成员国具有相同目的的标准、技术法规;透明度原则要求金砖国家向其他成员国详尽、真实的提供本国与成员国贸易相关的标准、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信息;避免不必要贸易障碍原则要求金砖国家制定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除非符合正当目的,否则不得给其他成员国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第三部分“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方式”,研究了全球标准化法律合作,区域标准化法律合作例如欧盟标准化法律合作、双边标准化法律合作例如欧美汽车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合作,指出金砖国家缺少区域标准化法律合作机制,双边标准化法律合作较少;提出了金砖国家在ISO、IEC中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建议,以及金砖国家间深化区域标准化法律合作有必要签订区域标准化合作协议、构建区域标准化机构和制定标准化战略,此外,金砖国家应当加强双边标准化法律合作。第四部分“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机构”,研究现行金砖国家合作现状以及欧洲标准化管理机构。提出金砖国家通过签订区域合作协定,建立负责处理区域标准化活动的区域标准化机构,区域标准化机构制定标准化战略指导本区域内的标准化合作。第五部分“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具体领域”,研究典型的区域标准化法律合作中的具体措施,指出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中应明确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定义、建立技术贸易壁垒通报与预警机制、相互承认机制和标准化监督机制。金砖国家构建相关标准化合作机制对本区域内标准化活动进行规范,保证金砖国家标准化合作有效运行。本文主要结论:现有金砖国家间标准化法律合作深度不足,有必要深化成员国间标准化法律合作。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需遵守合作原则,通过签订区域合作协议、构建标准化机构等具体可行的措施保证合作的开展。
吴雨洪[5](2019)在《论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中国的应对》文中认为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增加和经济实力的增强,中美之间的贸易越来越紧密,贸易摩擦也在增加。美国为保护其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据的份额,采取了各种保护性措施,频繁对我国产品设置种类繁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阻碍我国产品的流通,给我国对外贸易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美国的贸易保护措施并不只是这一时的,而是在与其他国家竞争国际市场的过程中不断更新和扩大的,且美国运用贸易保护措施的手法也会越来越熟练,以至于应对难度越来越大。如何能在对外贸易过程中规避和消除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我国现阶段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比较研究中美贸易技术壁垒,研究WTO相关协议,分析中国贸易壁垒技术壁垒的缺陷和需要改进之处。本文共分为5个部分,首先,第一部分总体阐述了我国所面临的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以及本文想要解决的问题。其次第二部分主要围绕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表现和特征,阐述了WTO相关协议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管控现状。接下来在第三部分系统的阐述了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分析了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整体框架和特征。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贸易产生的正面效应和负面影响。再次,第五部分在前四部分的基础上对我国应对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提出了几点建议,我国应对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做出正面回应,积极对抗而不是妥协,笔者建议把运用WTO规则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和提高完善我国自身法律体系作为两种重要方式。最后,在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笔者认为,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我国必须予以关注和重视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应对好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的过程同时也是重构中美关系的过程,平衡、平等且公平的中美关系才会让两国在未来的国际关系中呈现出良性循环的状态。
蔡静静[6](2018)在《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技术壁垒是在当前全球贸易摩擦不断蔓延和升级背景下拓展出的新型非关税壁垒。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全球经济竞争方式和手段日趋多元化,科技竞争成为全球竞争的核心,创新驱动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持经济持续增长、不断提升国家竞争力、适应经济社会需求深刻变化的关键战略。以要素和投资驱动的发展方式已逐步转变为以创新驱动的发展方式,跨国经营、产业与科技的深度融合使国际贸易领域从传统贸易方式向技术领域不断扩展。全球贸易摩擦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贸易摩擦对象由传统产业向高技术、新兴产业转移,贸易摩擦形式则由传统的贸易救济手段向技术壁垒扩展。随着我国全球贸易地位的迅速崛起和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快速增长,近年来我国遭遇的国外技术壁垒许多开始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支撑,其中波及最深的当属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为敏感的高技术产品,我国的高技术产品出口贸易正在遭受技术含量颇高的技术壁垒。因此,研究国外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成为我国政府完善贸易摩擦治理机制和出口企业冲破进口国技术壁垒的关键问题。本文正是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急剧变化、贸易保护主义形势日益严峻的现实背景下,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基于系统思维综合运用管理科学、技术经济、产业经济、公共政策与计量经济学等多学科理论与方法,研究国外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和创新点如下:(1)从技术壁垒形成的理论前提与内在动机着手,全面揭示了技术壁垒的形成机理与作用机制。具体地,从贸易保护、市场失灵、“南北”差异以及博弈论等多个角度阐释技术壁垒的形成机理;从价格抑制、数量控制以及动态作用三个方面全面解析技术壁垒的作用机制。这为下文构建技术壁垒影响出口贸易的理论框架及进行实证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2)综合全球视角和典型国家视角,分析了技术壁垒的实践特征,揭示了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进口国技术壁垒的现状特征和趋势。具体地,全面收集1995-2016年全球技术壁垒通报数据,基于全球视角和典型国家视角,构建了全球技术壁垒大样本案例库,深入剖析了全球技术壁垒的实践特征和发展趋势;基于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现状的多维度分析,揭示了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进口国技术壁垒的现状特征和趋势。(3)揭示了技术壁垒对产品出口的影响机制,构建了技术壁垒影响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扩展引力模型,多维度剖析了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影响。论文从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两个方面全面解析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影响。理论分析方面,论文以技术经济学分析的理论框架为基础,揭示了技术壁垒对出口贸易的抑制机制与促进机制;实证分析方面,考虑高技术产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性,论文构建了技术壁垒影响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扩展引力模型,并运用平衡面板数据对理论模型进行验证,在识别高技术产品出口影响因素的同时,进一步从总体层面、国家层面、行业层面以及国家-行业层面多维度剖析技术壁垒与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间的关系。(4)基于技术创新与演化博弈理论,从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的意愿、资源配置、策略选择与创新效果四个层面,分层次深入剖析了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论文综合运用技术创新与演化博弈理论,在对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意愿的产生和差异性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意愿分析框架;从出口企业技术创新资源的配置路径、系统构成以及影响机制三个维度,分析了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的资源配置效应;基于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模型的演化稳定分析,揭示了技术壁垒下影响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的关键因素;理论模型构建和实证检验相结合,分析了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效果的影响,揭示了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动因。
刘婷[7](2016)在《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美国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提出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问题。美国法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与欧盟法的规定有显着不同,这些差异已经突破国内法的层面,上升并演变为国际法问题。因此,本文对美国倡导的自愿标识制度和欧盟倡导的强制标识制度进行了多方面、深层次的剖析并进一步揭示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导致的严重问题。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不仅使得有关转基因食品贸易的国际争端凸显,非关税壁垒增加;还导致地理标志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与判断;更严重影响了经济自由化和贸易的公平性。基于国际贸易中现有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本文通过对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以及对美国转基因食品规制的现状的分析,进而揭示出美国自愿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特点,最后对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进行了深层的总结与剖析。与美国不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建立在欧盟的转基因生物监管框架下,强制标识制度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深刻原因,制度本身特点鲜明。目前,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国际协调存在着一些棘手的问题。在WTO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仍然存在着很多障碍,诸如同类产品的认定问题、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的优先性问题和SPS协议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问题。虽然国际协调乏力,但是多种规则的协同与差异还是为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留有一定的商榷空间。WTO的法律制度为国际贸易中的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性。无论是限定地理标志,还是基于SPS协议建立一套新的监管评级制度,都是力求通过完善WTO规则来解决问题。2015年TPP协议达成,TPP协议中对于SPS措施的规定,为WTO的SPS协议的完善带来了一些新的思考。从目前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与监管中,可以看出尽管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立法和规则并不相同,但总体来说,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他们在转基因食品的监管问题上都持有谨慎态度。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并不完善,转基因食品发展中也存在着较多问题。因此,完善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纪新[8](2015)在《TPP视阈下的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公众对食品安全要求的提高、新资源食品不断推出以及食源性疾病的大规模爆发(如疯牛病、禽流感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成为近些年来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相关国际组织也一直在不断研究、制定符合人类健康利益的各种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与此同时,为防止不安全食品对本国造成危害,各国都依据本国的经济现状、食品科技发展水平、消费者态度等情况制定了程度不同的食品安全贸易保护措施。然而,此类存在差异的措施并未形成统一体系,这就使食品安全贸易措施在国与国之间难以实现有效对接。这种差异增加了进口食品各方面的成本,使其竞争力降低。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发达国家以保证食品安全、保护国民健康为名,行保护本国食品及相关产业、建立食品安全贸易壁垒之实。此类情况将给相关贸易出口国家及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实现国际卫生组织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国际机构所制定的具备强制性效力的硬法以及不具备强制性效力的软法之间的协调以及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故此,论文主要内容由以下六章构成:第1章在详细梳理食品安全相关概念基础上,以TPP为背景,分析国内食品安全和国际食品安全之间的关系,总结食品安全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第2章归纳总结涉及国际食品安全规制的主要规范,从TBT协议到SPS协议开始分析国际食品规范,并就当下由TPP和TFA等国际热点问题对食品规范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概述,进而介绍了发达国家的国际食品贸易制度。通过上述的介绍,提出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碎片化的观点,并对涉国际贸易中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双边规制及区域规制进行了比较分析。进一步验证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碎片化的观点。第3章较为全面梳理和总结现行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问题解决机制的状况。包括对GATT一般例外的适用分析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之处的总结,并将其与TPP进行对比。通过对三个案例的分析,就食品安全标准壁垒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影响提出了新的看法。第4章通过各国国内法的比较,辅以对《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及TPP内容的剖析与阐释,介绍了有关国际贸易中食品标准的衔接与冲突问题。第5章以应对TPP挑战为基础,从国际法的角度回应如何适当解决贸易壁垒和应对食品安全规制碎片化的现状,从研究分析中提出了对上述两个问题的解决对策以及国际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第6章从国际标准的完善建议出发,指出国际食品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变革方向,并且从国际视角对我国国内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点,在简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立法现状基础上,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对《商品流通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立法提出建议,并综合上述研究内容,提出具体解决对策,以提高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杨凯[9](2014)在《技术法规的基本观念反思》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学者有关技术法规的基本观念多有争议和误解。其实,作为名称,技术法规并非源自对WTO/TBT协定中"Technical regulations"的翻译,而是早在加入WTO之前就已在我国使用。作为概念,它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含义。作为事物,它像法一样是融有关国际与国内,实体与程序,行政、民事与刑事诸法规范于一体的关于技术问题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定位上具有复杂性、综合性。而且,在不同情况下它与强制性标准之间在逻辑上至少可能存在种属、等同、整分三种关系。
白云[10](2014)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今天,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中国日益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在美国的次贷危机与欧盟区的欧债危机波及全球,各国实体经济陷入衰退的大背景下,再次兴起的贸易保护主义将矛头直指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形形色色的以保护国家安全、保护环境、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生命健康的非关税技术性贸易措施开始粉墨登场,碳关税、气候、劳工标准等貌似与贸易联系不紧密的问题也开始出现在发达经济体限制产品输入原因的名单上。而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后,努力履行自己的相关入世承诺,TBT领域,中国要根据TBT,SPS过渡性审议机制(Transitional Review Mechanism,简称TRM)的规定,前8年每年均要接受WTO对中国实施《TBT协议》和(SPS协议》情况的审议,在第10年或总理事会决定的较早日期接受最终审议。现在,中国入世承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中国的市场更为开放,洋垃圾及有害成分超标产品的进口也给中国消费者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带来风险,甚至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而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正在日新月异的更新,中国产品频频被阻挡在其他国家国门之外,毫不夸张的说,面对TBT的问题,中国市场可谓是腹背受敌。我们对TBT的研究也更显迫切,国内外同类的研究成果首先以国际贸易或经济等非法学专业的研究成果为主,过于专业性和技术性,国内法学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技术性贸易协议与应对方面,相关研究简介偏多论证偏少。论文关于TBT法律问题的研究是这样一个新的尝试,研究将充分考虑理论与实践的联系,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从国际研究到国别研究,先介绍规则本身再分析WTO/DSB对规则的运用,先对比各主要发达国家后落脚国内的先后顺序,从国际法角度对TBT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国际和国别的研究,借他山之石,在对中国遭遇TBT背后原因剖析的基础上,针对中国如何利用WTO规则处理与TBT有关的国际争端,如何通过投资和RTA/FTA来消减中国对外贸易中的TBT,提出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和思路。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框架如下:导论,主要陈述了论文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状况、论文的框架结构安排及研究方法。第一章,技术性贸易壁垒一般理论的概述。主要是从技术性贸易壁垒内涵的界定、产生原因入手,指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正当性和限制性的性质,并对此进行了简单分析。第二章,WTO框架下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制的研究。首先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三种表现形式和协议的原则做了全面的剖析,分析其存在的缺陷使其实效性受损的原因。其次对WTO框架下与TBT有关的诸协议,如GATT1994. WTO协议、GATS. TRIPS. SPS协议中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定做了详略不同的介绍,其中对SPS协议的介绍花了稍稍多的笔墨。再次,对TBT的争端概况、WTO/DSB报告中对TBT协议的援引和GATT与TBT/SPS适用的规则做了宏观上的研究,对WTO争端实践的挑战进行了简要分析。第四,以韩国牛肉案、美国汽油标准案、石棉案、墨美金枪鱼案、美国虾案为主线,对GATT第20条B款和G款中的一些模糊的术语分析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对其的解读。最后是以美国汽油标准案、石棉案、美国虾案和2012年上诉机构裁决的墨美金枪鱼案、美国丁香烟案和美国原产地标签案为主线,对TBT协议中的技术法规、第2.1条、第2.2条中的一些术语进行了解读。以此为基础,探析了WTO/DSB争端实践中对贸易自由和贸易限制的态度的转变及其新动向。第三章,主要贸易伙伴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的研究。本章分六节对主要贸易伙伴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机构、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合格评定程序、预警机制分别进行分析研究,以此为基础,对它们技术性贸易壁垒呈现出的共性和新特点作了分析和归纳,阐释了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化、强制化的特点;技术性贸易壁垒制定和执行呈现与发达国家经济周期互动的特点;气候问题、劳工标准、碳关税等新问题也被用作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特点;RTA/FTA驱动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区域化的发展特点。第四章,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影响及其应对研究。首先使用商务部网站2013年最新国别报告中的数据,分国别和地区介绍其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对外贸易的总体影响,接下来对欧盟、美国、日本近年新实施的、对中国对外贸易影响比较大的技术法规、指令等以列举的形式分别介绍对中国相关产业的影响。其次分六个方面剖析中国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内因,并重点对中国政府发展RTA/FTA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并在对中国在WTO中与TBT和SPS有关的争端实践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中国运用多边贸易规则的正确思路。结论,是对论文内容的一个总结和概括。分四个部分对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作了总结。学习研究WTO诸协议、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和预警机制,对于深受TBT困扰的中国而言意义重大,也是完善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重要步骤。
二、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与主要结论 |
五、研究创新与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规制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规制的起源 |
二、各国规制的冲突 |
三、国际规制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的实践发展 |
一、GATT 时期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 |
二、WTO为代表的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的协调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 |
第三节 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 |
二、规制合作的模式问题 |
三、规制合作的规则问题 |
四、规制合作的保障与实施问题 |
第二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 |
一、确立规制合作的多元目标 |
二、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困境 |
三、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策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原则 |
一、规制主权原则 |
二、多元治理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规制一致性原则 |
第三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第一节 规制合作的不同模式 |
一、委托代理模式 |
二、复合网络治理模式 |
三、实验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以委托代理模式为主 |
二、对实验主义治理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对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委托代理模式的改进 |
二、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 |
第四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第一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一、规制合作规则的现行要求 |
二、规制合作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
三、规制合作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规则的新范式 |
一、国内规制程序:良好规制实践 |
二、规制合作交流:浅层次规制合作 |
三、规制协调与认可:深层次规制合作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不同规则 |
一、TPP/CPTPP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 |
二、TTIP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 |
三、USMCA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 |
第五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硬性保障机制 |
一、硬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软性保障机制 |
一、软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的选择与完善 |
一、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 |
二、完善软性保障机制 |
三、建立对发展中国家规制合作的技术援助机制 |
第六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因素对中国的挑战 |
二、规制合作的新范式对中国国内规制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一、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制合作的现状 |
二、中国参与APEC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三、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应对策略 |
一、国内规制的改革与升级 |
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平台推动规制合作 |
三、中国参与的国际经贸协定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2)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理论基础及新发展 |
第一节 贸易便利化基础理论探究 |
一、贸易便利化的基本涵义解析 |
二、贸易便利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辨识 |
三、全球价值链理论与贸易便利化内在联系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自由化理论的运用 |
二、全球价值链下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与特征 |
第一节 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一、条约冲突的界定 |
二、条约冲突协调途径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类型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缘由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宏观原因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原因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表现的多样性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原因的复杂性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协调方式的差异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进出口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安全与便利关系辨析 |
一、贸易安全 |
二、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对立统一关系 |
三、贸易安全与便利是否存在优先问题 |
四、妥善处理两者关系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的条款与世界海关组织条约的冲突 |
一、世界海关组织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参与 |
二、《SAFE框架》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产生冲突的原因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SAFE框架》的冲突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检验检疫协定的冲突 |
一、“异化”的TBT、SPS措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TBT协议》《SPS协议》具体条款之间的冲突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协调路径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安全规则之间的冲突协调 |
二、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进出口安全监管规则冲突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过境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国际法中过境自由制度阐释 |
一、过境自由国际习惯法属性分析 |
二、过境自由属性辨析 |
三、过境自由争议的实证研究 |
四、《贸易便利化协定》与过境自由国际条约的承接 |
五、过境自由国际法保障的发展趋势评析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的冲突 |
一、《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安排及其评析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对《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继承 |
三、《海洋法公约》与《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自由制度差异及对其桎梏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的冲突 |
一、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相关国际条约沿革 |
二、《反假冒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阻碍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程序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协调路径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规则的冲突协调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定的冲突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策略 |
第一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必要性 |
一、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中国履约必由之路 |
二、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发挥大国作用必要举措 |
第二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路径 |
一、促进中国国内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衔接 |
二、增加中国在相关国际条约修订工作的话语权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金砖国家间标准化法律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金砖国家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基本理论 |
(一)标准化法律合作中的若干概念 |
(二)金砖国家标准化管理体系 |
(三)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四)小结 |
二、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基本原则 |
(一)协调原则 |
(二)等效互认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避免不必要贸易障碍原则 |
(五)小结 |
三、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方式 |
(一)全球标准化法律合作 |
(二)区域标准化法律合作 |
(三)双边标准化法律合作 |
(四)小结 |
四、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机构 |
(一)机构的性质 |
(二)机构的构建 |
(三)机构的标准化战略 |
(四)小结 |
五、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具体措施 |
(一)明确“标准”和“技术法规”定义 |
(二)建立技术贸易壁垒通报与预警机制 |
(三)建立相互承认机制 |
(四)建立标准化合作监督机制 |
(五)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论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中国的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二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概述 |
2.1 技术性贸易壁垒 |
2.1.1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 |
2.1.2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 |
2.1.3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点 |
2.2 WTO框架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国际法律规制 |
2.2.1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
2.2.2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
2.2.3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
2.2.4 《服务贸易总协定》 |
2.2.5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第三章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 |
3.1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制度概述 |
3.2 美国的技术法规、标准体系 |
3.3 美国的合格评定程序 |
3.4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调查制度概述 |
3.4.1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实体规则 |
3.4.2 美国的主管、申诉部门 |
3.4.3 美国外贸法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认定 |
3.4.4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程序规则 |
3.5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制裁措施 |
第四章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 |
4.1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影响的现状概述 |
4.2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的正面效应 |
4.2.1 促进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 |
4.2.2 有利于我国落实绿色经济 |
4.3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的负面影响 |
4.3.1 限制了我国贸易出口 |
4.3.2 加大了中美贸易摩擦 |
4.4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 |
4.4.1 数量增长更快,易产生连锁反应 |
4.4.2 从传统的生产贸易领域向其他领域扩张 |
4.4.3 应对难度更大 |
第五章 我国应对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建议 |
5.1 我国应合理利用WTO法律及其框架下其他协议赋予的权利 |
5.1.1 利用WTO多边贸易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5.1.2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与美国的贸易争端 |
5.2 完善我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
5.2.1 中美两国技术性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之比较分析 |
5.2.2 我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之完善 |
5.2.3 加快建设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 |
5.3 我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之完善 |
5.3.1 概述 |
5.3.2 完善我国技术法规体系 |
5.3.3 提高技术标准 |
5.3.4 改进合格评定程序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2.1 非关税壁垒 |
1.2.2 技术壁垒 |
1.2.3 高技术产品 |
1.3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2 研究技术路线图 |
1.4 研究特色与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技术壁垒的历史演进 |
2.1.1 技术壁垒协定 |
2.1.2 典型WTO成员国的技术性措施体系 |
2.2 技术壁垒的形成机理与作用机制 |
2.2.1 技术壁垒的形成机理 |
2.2.2 技术壁垒的作用机制 |
2.3 国内外技术壁垒研究综述 |
2.3.1 技术壁垒的概念与性质研究 |
2.3.2 技术壁垒的形成机理研究 |
2.3.3 技术壁垒对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 |
2.3.4 技术壁垒对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 |
2.3.5 文献述评与展望 |
2.4 本文研究的切入点与理论分析框架 |
2.4.1 本文研究的切入点 |
2.4.2 本文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全球技术壁垒概况及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技术壁垒的现状分析 |
3.1 全球技术壁垒的现状特征 |
3.1.1 全球技术壁垒通报的数量特征 |
3.1.2 全球技术壁垒通报的标准分类特征 |
3.1.3 全球高技术产品遭遇技术壁垒的总体情况 |
3.2 典型国家(地区)技术壁垒的现状特征 |
3.2.1 美国技术壁垒实践 |
3.2.2 欧盟技术壁垒实践 |
3.2.3 日本技术壁垒实践 |
3.2.4 我国技术壁垒实践 |
3.3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技术壁垒的现状 |
3.3.1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现状 |
3.3.2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技术壁垒的现状 |
3.3.3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技术壁垒的趋势 |
3.4 我国应对国外高技术领域技术壁垒的案例分析 |
3.4.1 对美国高技术领域技术壁垒通报措施的评议 |
3.4.2 对欧盟高技术领域技术壁垒通报措施的评议 |
3.4.3 对其他国家高技术领域技术壁垒通报措施的评议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影响 |
4.1 技术壁垒对出口贸易的影响机制 |
4.1.1 技术壁垒对出口的抑制作用 |
4.1.2 技术壁垒对出口的促进作用 |
4.2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影响的理论框架与模型设定 |
4.2.1 引力模型理论框架 |
4.2.2 扩展引力模型设定 |
4.2.3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4.3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影响的实证结果分析 |
4.3.1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总体分析 |
4.3.2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行业差异性分析 |
4.3.3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国别差异性分析 |
4.3.4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国别-行业差异性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
5.1 技术壁垒对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意愿的影响 |
5.1.1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意愿的产生 |
5.1.2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意愿的差异性 |
5.2 技术壁垒对出口企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影响 |
5.2.1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路径分析 |
5.2.2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系统构成 |
5.2.3 技术壁垒对出口企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影响机制 |
5.3 技术壁垒对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的影响 |
5.3.1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的演化博弈 |
5.3.2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的模型构建 |
5.3.3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的演化动态 |
5.4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效果的影响 |
5.4.1 理论框架与模型设定 |
5.4.2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5.4.3 实证结果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应对技术壁垒的策略 |
6.1 政府层面 |
6.1.1 建立与技术壁垒通报国的磋商机制 |
6.1.2 推进与技术壁垒通报国的认证互认进程 |
6.1.3 培育中国标准国际竞争新优势 |
6.1.4 建立高技术产品技术标准监管体系 |
6.1.5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 |
6.2 企业层面 |
6.2.1 积极主动表达对技术性措施的合理诉求 |
6.2.2 充分发挥在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主体作用 |
6.2.3 加强对科研人员和科研设备的投入力度 |
6.3 其他应对策略 |
6.3.1 建立对技术壁垒通报法规的动态跟踪与分析机制 |
6.3.2 加强熟悉贸易规则和通报法规的律师团队建设 |
6.3.3 推动高校与科研院所参与技术壁垒应对工作实务 |
6.4 本章小节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我国高技术产品统计分类表 |
附录 B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统计分类转换表 |
附录 C 本研究中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国家名单 |
附录 D 2000-2015年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年度数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缩略语与专有名词对照表 |
导论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影响与成因 |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影响:争端与壁垒 |
一、国际贸易争端凸显 |
二、非关税壁垒的增加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成因 |
一、农业贸易政策的分歧 |
二、对待转基因食品的立场分歧 |
三、复杂的农产品贸易关系 |
第三节 转基因食品的国内法标识:自愿与强制 |
一、自愿标识制度 |
二、强制标识制度 |
三、制度差异协调乏力 |
第二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国际协调——WTO规则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协同与差异 |
第一节 WTO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之同类产品认定 |
二、问题解决的障碍之WTO与 MEA的优先适用 |
三、SPS协议的适用 |
第二节 《生物安全议定书》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性——《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范围 |
二、问题解决的可能性 |
第三节 多种国际规则的协同与差异 |
一、《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差异点 |
二、《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相同点 |
三、《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优先性 |
四、多种规则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三章 自愿标识的倡导—美国的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制 |
第一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演进:从过程到产品 |
一、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早期:EPA主导下的基于过程的监管 |
二、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中期:OSTP下基于产品的监管 |
三、美国对转基因食品规制的近期:FDA的主要权责 |
第二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从自愿标识到强制标识 |
一、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与自愿标识制度的特点剖析 |
三、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综合评述 |
第三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律 |
一、侵权保障 |
二、联邦法制 |
第四章 强制标识的代表—欧盟的层级监管与政治考量 |
第一节 欧盟对于GMO的安全立法框架 |
一、初期监管 |
二、中期监管 |
三、公约义务 |
第二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分析 |
一、欧盟的转基因食品管制的理论基础 |
二、强制标识制度与1829/2003 条例 |
三、强制标识制度与1830/2003 条例 |
第三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特点评析 |
一、标识的性质 |
二、标识的特点 |
三、链条式监管 |
第四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层级监管的政治考量 |
一、层级监管 |
二、政治考量 |
第五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WTO框架下的可行性方案探讨 |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限定 |
一、地理标志在国际贸易中的意义 |
二、地理标志与转基因食品 |
三、地理标志的限定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二节 SPS协议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 |
一、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概述 |
二、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的目标和标准 |
三、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TPP协议带来的新思考 |
一、TPP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文本解读 |
二、TPP的 SPS措施与欧盟转基因案 |
三、TPP对 SPS协议的发展是否适用于转基因食品? |
第六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问题解决与中国路径 |
第一节 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立法与问题 |
一、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发展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关于GMO的立法框架 |
三、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
四、我国GMO立法与标识制度的特点与缺憾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对中国的启示 |
一、各国对转基因食品及标识管制严格 |
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管制差异明显 |
三、三种模式与中国选择 |
第三节 中国路径 |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完善的基本思路 |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完善 |
三、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TPP视阈下的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 国内与国际贸易视阈下的食品安全理念迥异 |
(二) TPP设置了更高的食品安全标准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 食品安全的概念 |
(二) 食品安全体系研究 |
(三) 食品安全控制管理模式的研究 |
(四) 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 |
(五) TPP的研究 |
三、国外研究现状 |
(一) 食品安全的概念 |
(二) 食品安全体系的研究 |
(三) 对食品安全控制管理模式的研究 |
(四) 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研究 |
(五) TPP的研究 |
四、文献评述及本文研究的内容 |
(一) 基础研究基本到位 |
(二) 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贸易立法衔接的研究浅显 |
(三) 有关TPP的相关食品安全问题研究匮乏 |
五、研究思路 |
六、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的基本理论及TPP规制食品安全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下的食品安全权 |
一、食品安全理念的界定 |
二、食品安全权的提出与法律依据 |
三、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权与贸易壁垒的辩证统一关系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的双边与区域法律规制 |
一、双边法律规制 |
二、区域法律规制 |
第三节 TPP规制食品安全的理论基石 |
一、食品安全权的普适性与TPP食品安全高标准的矛盾 |
二、TPP折射出更加严格的国际贸易壁垒 |
三、TPP反馈出发达国家对国际食品安全监管的需求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TPP与WTO食品安全规则之间的疏离 |
第一节 从TBT到SPS的演进 |
一、SPS对TBT基本内容的保留 |
二、SPS对TBT不足之处的改进 |
三、SPS协议与TBT协议的统一与发展 |
第二节 TFA协议的进一步完善 |
一、TFA协议的新发展 |
二、TFA协议与SPS协议的冲突与协调统一 |
第三节 TPP僭越了WTO规则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TPP的食品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争端的共性特征 |
第二节 案例分析 |
一、中美禽肉案 |
二、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案 |
三、欧共体沙丁鱼标签案 |
第三节 TPP对WTO一般例外的重申 |
一、一般例外的内容和性质 |
二、一般例外的实践 |
三、一般例外的适用条件分析 |
四、TPP重申了WTO的一般例外 |
第四节 TPP争端解决机制的挑战与桎梏 |
一、TPP现行模式的来源—WTO争端解决机制 |
二、来自TP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挑战 |
三、颠覆WTO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
四、影响东道国司法主权 |
五、仲裁程序中的磋商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TPP与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的标准的衔接与冲突 |
第一节 TPP成员国与欧盟原产地制造的标准比较 |
一、美国食品安全标准 |
二、日本食品安全标准 |
三、欧盟食品安全标准 |
四、上述食品安全标准的比较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属于法律规范 |
一、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渊源 |
二、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标准的软法规制 |
第三节 TPP反映出来的国际贸易中食品标准的趋同化 |
一、联合国的尝试 |
二、《国际食品法典》是趋同化的“里程碑” |
第四节 TPP中的食品安全标准演绎 |
第五节 TPP为代表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内标准的分歧 |
一、国内食品安全标准成为制造贸易壁垒的工具 |
二、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标准的适用与国内标准的冲突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五章 TPP规制食品安全的理论缺陷与国际法理论创新 |
第一节 TPP规制食品安全的理论缺陷 |
一、新经济自由主义引领下的国际食品贸易 |
二、霸权主义对国际食品贸易的影响 |
第二节 相关的国际法理论创新 |
一、何谓“共同” |
二、何谓“有区别” |
第三节 应对TPP与WTO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碎片化的对策 |
一、在国际或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纳入国际食品安全问题 |
二、在国际或区域性贸易协定谈判中明确食品安全贸易惩罚机制 |
第四节 改良WTO食品安全争端解决机制并非以TPP取而代之 |
一、磋商程序的完善建议 |
二、专家组程序的完善建议 |
三、上诉程序的完善建议 |
四、裁决执行程序的完善建议 |
五、协调各国食品安全标准 |
六、发挥国际软法的作用 |
第五节 小结 |
第六章 应对TPP挑战的中国立法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TPP成员与相关国家、组织立法的启示 |
一、美国与英国 |
二、日本与德国 |
三、区域性合作组织—欧盟 |
四、TPP成员与上述国家和组织立法的比较 |
五、启示 |
第二节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议 |
一、健全食品安全标准规制体系 |
二、积极倡导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的参与 |
三、促进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 |
第三节 实现国内食品与国际贸易流通领域食品法律的对接—商品流通法的立法建议 |
一、商品流通领域的立法现状与《商品流通法》 |
二、构建食品流通监管领域信息技术共享的制度 |
三、强化消费者和行业协会等在食品流通领域的重要作用 |
四、保障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
第四节 以《食品安全法》为中心的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的建议 |
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创新与发展 |
第五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技术法规的基本观念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技术法规的正名 |
二、技术法规的定义 |
三、技术法规的定位 |
四、技术法规的界定 |
(10)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及不足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状况 |
二、国内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状况 |
第三节 论文的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一、论文的研究框架 |
二、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概述 |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内涵的界定 |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 |
第二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性质分析 |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正当性 |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性 |
第二章 WTO法律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制 |
第一节 《TBT协议》规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形式及其原则 |
一、《TBT协议》规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形式 |
二、《TBT协议》的主要原则及执行情况 |
三、《TBT协议》的缺陷分析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其他协议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定 |
一、GATT1994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
二、WTO诸协议有关TBT的规定 |
三、《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
第三节 WTO/DSB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争端实践 |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争端概述 |
二、WTO/DSB的报告中对《TBT协议》的引用 |
三、GATT和TBT/SPS协议的适用问题 |
四、与《TBT协议》第14.2条有关的实践 |
五、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此类争端中的挑战 |
第四节 GATT第20条B款及G款的实践解读 |
一、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关于GATT第20条B款“必需”(necessary)的解读 |
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关于GATT第20条G款的解读 |
三、GATT第20条序言和B款、G款的两段审查法(two-tier test) |
四、以GATT第20条B款、G款为依据的措施域外效力问题 |
五、GATT和WTO不同时期对第20条解释规则和法律渊源的态度变化 |
第五节 《TBT协议》下的争端解决实践解读 |
一、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关确定“技术法规”标准的实践 |
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关《TBT协议》第2.1条的实践 |
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关《TBT协议》第2.2条的实践 |
三、《SPS协议》下的争端解决实践 |
四、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争端实践的动向 |
第三章 主要贸易伙伴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
第一节 主要贸易伙伴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机构 |
一、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管理机构 |
二、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管理机构 |
三、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管理机构 |
四、加拿大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管理机构 |
第二节 主要贸易伙伴的技术法规体系 |
一、美国的技术法规体系 |
二、欧盟“一个市场计划”下的技术法规体系 |
三、日本和加拿大的技术法规体系 |
第三节 主要贸易伙伴的标准体系 |
一、美国的标准体系 |
二、欧盟统一的标准化体系 |
三、日本的标准体系 |
四、加拿大的标准体系 |
第四节 主要贸易伙伴的合格评定程序 |
一、美国的合格评定体系 |
二、欧盟的合格评定程序和CE认证 |
三、日本的合格评定程序 |
四、加拿大的合格评定程序 |
第五节 主要贸易伙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 |
一、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与预警机制 |
二、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 |
三、日本“三位一体”的TBT应对机制 |
四、加拿大WTO/SPS快速反应机制 |
第六节 主要贸易伙伴技术性贸易壁垒述评 |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客观存在差异 |
二、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存在共性 |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新特点 |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区域化发展特征 |
第四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影响及其应对 |
第一节 中国受主要贸易伙伴TBT措施影响概述 |
一、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商品的影响 |
二、美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商品的影响 |
三、日本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商品的影响 |
第二节 中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问题分析 |
一、中国企业和产品自身存在问题分析 |
二、中国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体系自身存在问题分析 |
三、中国行业协会自身存在的问题分析 |
四、中国缺乏有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分析 |
五、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以绕过相关国家和地区的TBT限制分析 |
六、中国政府发展RTA/FTA对消减TBT的作用分析 |
第三节 中国有关TBT/SPS的争端实践分析 |
一、中国有关TBT/SPS在WTO/DSU中的争端实践分析 |
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要重视合理利用WTO诸协议赋予的权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专着及译着 |
二、期刊论文 |
三、外文文献 |
四、相关网站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四、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D]. 胡枚玲.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2]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D]. 杨欣.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4]金砖国家间标准化法律合作研究[D]. 祁纪运.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论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中国的应对[D]. 吴雨洪. 南昌大学, 2019(02)
- [6]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D]. 蔡静静.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6)
- [7]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D]. 刘婷.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8]TPP视阈下的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D]. 纪新. 大连海事大学, 2015(05)
- [9]技术法规的基本观念反思[J]. 杨凯. 北方法学, 2014(04)
- [10]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D]. 白云. 武汉大学, 2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