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法系要览及其发展趋势(论文文献综述)
曹清清[1](2018)在《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经济在经历了长期的高速发展后,以内生型增长为主的扩张模式进入瓶颈期。公司并购使得现代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得以向外扩张、能够迅速扩大公司规模、提高企业竞争力。2015年年中,我国股票市场暴跌,使得目标公司股票价值普遍较低。加之近年来,资本市场中充斥着富裕的并购资金,涌现出一大批敌意并购浪潮中的“弄潮儿”,在敌意并购的规模和数量上不断创出新高。然有攻必有守,2016年7月以来,国内上市公司纷纷高举“反收购盾牌”以应对并购大时代的到来。上市公司偏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由于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与时俱进的灵活性、修订的便利性、抵御收购风险的前瞻性及低成本性使得上市公司能够对控制权市场的发展与变化做出迅速地回应,也是协调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衡平公司利益相关者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设置,已经由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单一式”、“试探式”的防御不足演变为“万宝之争”后的“多样式”、“罗网式”的防御过度,并且以滚雪球的速度被更多上市公司章程所复制。由于相关法律尚未能提供有效的制度规范及监管措施,我国的司法及监督部门一时又陷入规制无力的窘困。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平衡好各方利益是重中之重。以利益冲突为切入点,以法律规制为主线,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沪深两市主板市场中共计1663家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进行逐一梳理,检视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存在的真问题,探求出一条可预见性的、明确合法的且成本较低的规制路径。就写作思路和逻辑线索而言,首先,概述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场域及其背景脉络。对于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规制的研究,在定义收购、反收购及敌意收购的概念基础上,重点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概念、分类及价值进行着重分析。对于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全面研究离不开纵向的延伸。通过从历史观察角度来梳理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发展脉络,有助于增进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全面性规制。其次,提出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规制的必要性及原则性的整体规制理念。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涉及到多重利益格局之中,正是由于公司反收购中存在各方利益的严重冲突,因而需要对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进行有引导的规制。利益衡平理念应作为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整体上规制的一个原则性的理念,其并非意味着对所有利益主体的均等保护,而是应当具体结合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对不同主体利益的保护要有所侧重。建议应重点关注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股东利益,规制控股股东的控制权,把握董事会的决策自由与信义义务的平衡,兼顾雇员、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切身利益,方能实现控制权市场公平有效地运行。再次,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统一原理性的规制永远赶不上商业实践的变化,宏观上的利益位阶在具体的反收购条款的规制中是无法做到统一适用的。进而,需要通过实证研究的手段,对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进行具体探微。将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按照作用对象的不同分为“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和“以控制董事会为核心”的两类,通过对其类型化分析得出了类型化的规制路径,使得没有被分析到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也可以根据其所属类型来进行相应的类型化规制。在第一类“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上市公司普遍青睐的有:绝对多数表决条款、限制股东提案权条款以及权益披露规则条款。本文在对这三种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效力进行逐一剖析后得出其各自的治理清单。就“限制股东权利”为作用对象的这一类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效力而言:第一,应当考虑股东的信义义务。公司的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产生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压制;第二,应当考虑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所限制的权利的属性,对于股东的固有权利章程不得予以剥夺或限制;第三,还要强调对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信息披露及提示义务。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使得收购者对公司的控制权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对董事会的控制上,在第二类“以控制董事会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笔者选取了公司章程偏好设置的分类董事会条款、黄金降落伞条款及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进行实证分析后,分别对这三类条款的效力作出判断,并列出示范性文本清单。研究发现此类反收购条款的效力问题概括而言就是关注董事的信义义务。虽然每一种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对于董事忠实及勤勉义务的要求各有不同的侧面,但均要求董事会出于诚信,基于充分信息,为股东利益作出收购防御的决策。另外,股权结构、法系归属以及公司治理模式对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均会或多或少的产生影响,因此形塑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应当充分考虑这三大影响因素。分散性股权结构与集中型股权结构导致公司内部代理问题产生分野:前者集中在股东与董事之间的矛盾;后者则多表现为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矛盾——这也自然而言的指出那些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的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不同于“以控制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在存在着三大分析变量的情况下,在进行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法系因素以及公司治理模式的三大影响因素。对于反收购的决定权倡议在坚持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基础上,随着股权结构的日趋分散逐渐倾向于董事会。最后,经过系统的研究,对于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路径已经清晰的出现。在事前,各上市公司在商业实践中可依据文章建构出的章程偏好设置的六类具体反收购条款的定制化范本来设计防御条款;在事后,有明确的效力判断标准来规制各个具体的章程防御条款。鉴于章程自治性的特点,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来对其进行规制必然导致对其自治空间的挤压,故建议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列出明确清晰、操作性较强及合法性确定的示范性清单,作为任意性规则,供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制定反收购条款时可以参考适用,从设立试点到全面铺开。规制路径应当按照法律位阶的序位,由低到高进行渐进式改革。
张牧遥[2](2017)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文中指出现代社会的自然环境危机已经不由我们继续“任性”于“私益”与“经济目标”,自然资源环境的公益使命甚至要求我们“刻意”关注“公益”与“生态目标”。那么寄望于延续民法物权及其理论框架,只需对其进行适度松绑的所谓“社会化”救赎恐怕无法完成兼顾私益与公益的大任。毕竟自然资源并非一般“物”,它是一类特殊财产。它的特殊性,以及其上所负担的特殊使命促使我们从公法视角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研究之现行、主流的私法模式予以批判性思考,以开辟新的思路,探寻更为科学、合理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建构。按照这种构想,首先应该看到,在长期民法物权化模式影响下,我们对自然资源使用的基本形态认识并不合理,并未充分注意到自然资源特殊性与人的多元化需要之间所可能存在的秩序性对级,因此也就无法对自然资源使用形态进行科学、完整的类型化。而使用形态的类型化是否科学、合理则又直接影响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型化以及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所以,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准确分类就成为一个源头性问题。应该从充分关照自然资源的多元属性,并以其与人的多元需要之间的双向对级关系为基础,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对应划分为生存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生态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公共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四类;其中,前三类实质上应属于自由权范畴,不可物权化,唯有第四类,即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方可物权化。一般认为,这种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在我国即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学界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进行研讨的主流模式仍是民法物权化模式。近年来,学者们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问题的热烈讨论中,也会或多或少地附带讨论这一问题,但对它关注的广度和深度显然不够。而且,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客体、内容、行使、保护等方面实际上都与传统民法物权存在诸多差异,它不仅体现了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关系,更体现了划分国家与个人界线,并主要由国家“间接干预”资源利用,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使用问题上之公共价值的公权性特征。也就是说,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虽具有物权属性,但却不宜直接将之定性为民法物权。由于它不仅涉及权利和权力的动态平衡问题,还涉及私益和公益的协作问题;自然资源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不仅具有“生态屏障”的重大价值,而且还深刻牵动资源利益的公平正义价值。所以,相较而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上所寄予的公共价值更应具有优先性。考虑到实现和维护这种公共价值,通常需要为此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取得、到行使、再到保护附加诸多公法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与民法物权所谓之“财产的社会义务”应有本质区别,后者的主要目标仍是实现和保护私益。这些都为我们从公法视角去认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提供了支持,故而,宜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定位为一种公法物权。以此为基线,关照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取得、行使和保护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主要从公法学视角去探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就成为一种有别于民法物权化模式的新的径路与方法。由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价值目标上既要尊重私益,更要维护公共利益,所以,在这种权利取得上的全球性经验是国家干预的介入,但由于这种权利又是一种物权、财产权,从便利物的流通和增加财富的角度来看,市场机制的引入和利用也必须得到重视。所以,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就成为此处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应结合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理论和实践,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基本路径是,在尊重国家干预的基础上,从公共行政革新和规制变革之中寻找启示,通过从传统行政法向激励行政法的转变,将激励这一市场化机制引入行政法,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更为科学、合理,形成政府和市场合作共治的格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主体、客体上的特殊性,以及其价值目标的特殊性都使其权利行使具有一定特殊性,为适应这些特殊性并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客体等方面的实践问题寻找解决方案,必须在尊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受限的大局下,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进行限制式重构,具体是,个人主体性的尊重、强化和保障,公益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尊重,以及经营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限制。对于客体问题,在厘清理论纷争和机制构设需要的基础上,宜将其客体统一定位为自然资源自身。在行使方式上,竞争性、排他性和有偿性体现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物权属性,结合使用目的、方式、时间、范围、工具等方面的公法限制,则正体现和回应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公法物权属性,以及其应有别于民法物权法律机制的需要,其法律规范之适用可以准用物权法。正是因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由来、性质、取得、行使等方面具有诸多特殊性,所以,对这种权利的保护也就具有了一定独特之处,公法保护方法吸收了私法保护方法使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不可能或者不需要适用私法保护方法。
李玲[3](2014)在《论生命行为管理 ——探索公共管理的一个新领域》文中研究指明生命行为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一个新的重要领域。以公共管理之理论与方式推进与优化生命行为管理的紧迫性日愈凸显。然而,学界对生命行为管理重要性的认知至今仍远未达到应有的深度和高度,生命行为管理的实务运行亦未形成系统和专门的体系和体制。更明确而言,生命行为管理这一概念尚无人触及,生命行为管理研究这片富饶的学林莽原仍是尚未得到开垦的处女地。随着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的进步、人类社会对生命价值认知的深化以及生命权利意识的觉醒,人们对生育、性行为、代孕、人体组织或器官交易、同性婚姻、安乐死、人的克隆等生命行为及其管理现状的认知日益清晰,从而引发社会对既往与当下生命行为管理之观念与政策的重新思考。然而,由于知识、能力与可利用资源的限制等原因,社会管理者或是没有意识到,或是无力应对个体生命行为选择造成的诸多复杂问题,从而使生命行为管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陷入了难以自拔的困境。生命行为的演进流变及其管理现状拷问现代社会以自然科学进步与人类理性作用为核心的进步观,质疑人的进化方式、人的进化程度甚至拷问自然人的正当性,追问生命行为管理的可行路径。在此背景下,对人的生命行为及生命行为管理进行深入研究并探求有效对策之重要性与紧迫性口愈彰显。生命行为管理,是以公权力为主导的社会多元主体,基于对生命行为的自主权利、限度及生命行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认知,以消解生命行为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协调理顺生命行为所影响的社会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和促进社会的生物性与社会性生产与再生产的良性运行为宗旨,通过依法推进制度建构、政策设计和实施介入干预等举措来规范、引导与约束社会成员的生命行为的管理活动。本文研究内容覆盖如下六个层面。(1)生命行为管理的概念、内涵、性质与范畴以及生命行为管理的基本尺度。(2)生命行为管理的历史考察。分析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与后工业社会中的生命行为管理方式,揭示在不同历史时期影响生命行为管理的主要因素,探析生命行为管理模式嬗变之因由。(3)生命行为管理的内在张力。论析生命行为演进流变所导致的对现代进步观的质疑及其主要论争,提出并论证生命行为的限度及其判断标准。(4)不同国家生命行为管理的比较分析。对比若干国家或地区不同领域的生命行为管理实践之优长与缺失,检视不同国家生命行为管理的主要措施,审视现行生命行为管理的进步发展,并剖析现行生命行为管理政策存在的问题与缺陷。(5)审视当下中国社会生命行为管理。考察中国社会对不同领域生命行为管理的认知,研究1949年以来的中国在不同生命行为领域中生命行为管理政策的变迁,分析当下中国社会生命行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争议。(6)推进与优化生命行为管理的若干思考。探究当下生命行为管理的困境及其成因与影响,考量生命行为管理的核心理念、基本原则与评价依据,区分不同类型的生命行为并探索生命行为管理的分类治理之方略。本研究的主要发现有如下七个方面。(1)生命行为管理在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之后就已经逐渐形成。但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和不同国度中有不同表现。总体趋势是,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生命行为的权利及其限度日渐为人们所认识,生命行为管理亦在不断进步。(2)当代生命行为管理呈现出新的特点,总体上表现为对社会成员的生命行为的权利予以更多的尊重和包容、对生命行为的限度有了更多的认知,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得到长足进步、多元主体参与管理以及多维方式管理。(3)生命行为的演进与人们对生命行为及其价值新的理解,拷问以自然科学的进步与人类理性的作用为核心的现代社会进步观,质疑人的进化方式、人的进化程度与自然人的正当性,促使人们以新的理念和视野观察和思考生命行为问题。(4)生命行为管理的内在张力体现为个体的生命权诉求与群体优化社会利益需求之间的矛盾。人的生命权与生命行为权利有其限度,生命行为管理亦有其边界。(5)当下生命行为管理在不同国度与不同领域中呈现不同态势。在少数极端漠视人权的国家或地区,一些生命行为领域中还保留着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与手段。在一些能够较好地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国家或地区,生命行为管理运行机制则体现更多的宽容和理性。从生命行为管理的不同领域看,在一些生命行为领域中实现较高层次的生命行为管理,在一些生命行为领域中则存在不同程度的价值偏移、管理错位、规则失范、运行低效的现象。(6)当下生命行为管理困境的主要成因,是生命行为管理对工具理性过度依赖、生命行为管理赖以施行的技术官僚政治的僵化以及科学管理主义的扩张。生命行为管理的困境导致当下生命行为管理的缺位、越位与错位。(7)从应然层面,生命行为管理的核心理念是确认个体选择与群体选择之边界,生命行为管理的基本原则为人本原则、正义原则与生物多样性原则,生命行为管理的评价依据为生命行为管理是否违背人性、是否合乎正义以及是否有利于消解个体选择与群体选择之张力。推进与优化生命行为管理,要求以公权力为主导的社会相关主体合作共治,区分不同类型生命行为并施行分类治理之方略。本研究的主要创新包括如下三个方面。(1)在导师黄健荣教授的倡导与启发下,提出“生命行为管理”的概念。生命行为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一个新的重要领域。生命行为管理研究的展开为公共管理研究提出一个新的重要课题。(2)提出以生命的起始、生命的“交易”、生命的相伴、生命的终止与生命的再造五种类型来区分生命行为,是一项建设性的学术贡献,有利于深化生命行为管理的研究。(3)提出生命行为管理应当秉持的核心理念、基本原则与评价依据,以及对不同类型生命行为现象进行治理的可能路径。本研究的不足,是本文只探讨生命行为管理的性质、内涵、现状与改善的基本路向,没有提出具体领域的生命行为管理应对之策;同时,本研究是拓荒之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的深度尚不足够。研究的进一步任务需要定性分析具体领域中的不同生命行为,并针对不同领域的生命行为探讨相应对策思路,以利于为决策部门提供更好的政策建议,同时促进此论题研究的拓展和深入。
张新宝,张红[4](2012)在《一个世纪以来的中国民法之形成与演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次一、引言二、19111949年:初期的移植与实践三、19491982年:缺乏民法应有之社会经济条件的民法起草运动四、19822011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立法五、作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标志的民法典六、结语一、引言美国学者亨廷顿说:"亚洲人倾向于以百年和千年为单位来计算其社会的演进,把扩大长远利益放在首位……"[1]2011年恰逢辛亥革命一百周年,也是中国第一部标志着中国法律近代化与西方化的民法草案——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贺新定[5](2011)在《中华法系及其解体原因探析》文中指出中华法系生成于中国本土,是中华民族智慧和理性的结晶。她以其悠久的历史、丰富的内涵、鲜明的特色和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受到世界的认可与尊重,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而在清末修律大潮中,中华法系遭到了解体。中华法系体现了中华民族伟大的创造力和深厚的法文化底蕴。研究中华法系有利于我们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全面认识,有利于增强我们的民族自豪感和造就一个伟大中国的自信心。而对中华法系在近代的解体及其原因的研究却少有论证。对中华法系解体的原因分析是研究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探究法系进化的条件有直接的理论意义,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中华法系的形成、发展和特点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主要对鸦片战争后的清末中国、日本、越南和朝鲜等国环境的变化进行分析,揭示近代化对中华法系的影响。第三部分:着力对中华法系解体的原因分析,这是全文的核心部分。中华法系的解体有着深刻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同时也是中华法系本身矛盾运动的结果。就其内部原因,本文分别从中华法系自身的封闭性和保守性进行剖析;外部原因,则主要从国内经济、政治、思想文化以及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四个方面着手分析。第四部分:试图总结中华法系解体的历史启示。通过对中华法系解体原因的分析,并结合与西方几大法系的比较,得出中华法系解体的历史经验教训。
邓子滨[6](2008)在《刑法学的《法学研究》之路》文中认为一、引言:动机、场景、目的《法学研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法学理论刊物,被推崇为中国法学杂志的领军宿将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核心期刊。现任主编梁慧星,副主编冯军、张广兴。2008年,《法学研究》进入而立之年,如果算上1978年和1979年的两期"试刊",那么,至本文为止,《法学研究》共出版29卷175期,刊登法学论文2000余篇,不仅展现了中国法学园地的绮丽风光,而且成就了当代法学史鉴的雄厚基业。海纳百川
邓子滨[7](2008)在《刑法学的《法学研究》之路》文中认为一、引言:动机、场景、目的《法学研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法学理论刊物,被推崇为中国法学杂志的领军宿将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核心期刊。现任主编梁慧星,副主编冯军、张广兴。2008年,《法学研究》进入而立之年,如果算上1978年和1979年的两期"试刊",那么,至本文为止,《法学研究》共出版29卷175期,刊登法学论文2000余篇,不仅展现了中国法学园地的绮丽风光,而且成就了当代法学史鉴的雄厚基业。海纳百川
张志坡[8](2008)在《商行为概念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次一、问题的提出:研究之缘由二、商行为名称的鉴别与选取三、商行为概念典型立法例之评析四、中国学理上商行为概念的整理五、商行为概念之反思与重构六、结论一、问题的提出:研究之缘由(一)概念在商法中的地位1.概念的含义概念是对事物本质属性的反映,是在感知的基础上产生的对事物的理性认识。概念具有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概念的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而概念的外延则是指具有该概念所反映的本
张志坡[9](2008)在《商行为概念研究》文中提出目次一、问题的提出:研究之缘由二、商行为名称的鉴别与选取三、商行为概念典型立法例之评析四、中国学理上商行为概念的整理五、商行为概念之反思与重构六、结论一、问题的提出:研究之缘由(一)概念在商法中的地位1.概念的含义概念是对事物本质属性的反映,是在感知的基础上产生的对事物的理性认识。概念具有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概念的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而概念的外延则是指具有该概念所反映的本
石婧[10](2008)在《作品独创性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着作权的客体是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受着作权保护的实质要件,这在世界各国的着作权法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确认。准确界定独创性的内涵,规定其认定标准,对判定作品侵权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在不断发展,新的类型的作品不断出现,独创性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在对不同类型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时标准的确定要因作品而异。独创性本身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对其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尤为必要。文章分为三个部分,对独创性的相关问题进行介绍。第一部分对独创性的内涵及界定进行了分析。从世界各国着作权法的规定中可以发现,英美、法德等国因着作权法起步较早,在法律中对独创性问题都有所规定,且已成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较多运用,并有可供借鉴的经典案例。鉴于独创性之于作品的重要性,对其准确界定显得尤为重要,文中从六个方面阐述了在对独创性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第二部分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中独创性问题作了具体的介绍。因立法的价值取向的不同,两大法系在着作权立法时所追求的目标也不同。在“重商主义”的影响下,英美法系的规定更加注重对财富的追求,而大陆法系国家因其着作权法以“人格价值观”为哲学基础,其法律更关注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价值取向的不同反映在对独创性的规定上,大陆法系较之英美法系对独创性的规定更为严格。在对两个法系代表性国家的规定分析之后,把二者进行了比较。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交流的日益密切,传统意义上的两大法系的“独创性”的规定已经慢慢趋同,逐渐走向融合。此外,文中还对特殊类型作品的独创性的保护问题作了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法律中独创性问题作了详细介绍。首先介绍了我国对独创性规定的立法现状,同时基于我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对法律上独创性标准的规定进行了阐述,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关于独创性内涵及其标准的明确规定。接着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分析了我国特殊类型作品独创性判断时的作法。独创性虽然涉及到立法上的问题,但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归根结底还是要在实践中体现其价值,因此,要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准确认定。文章从四个方面说明了独创性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这与第一部分中的界定时注意的六点相结合,力求对独创性作出准确的认定。由于立法的缺失,独创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确定性,改变这种状态的方法就是完善我国的着作权立法,在法律中对此问题予以规定,文中对“独创性”标准的立法给出了建议。
二、中华法系要览及其发展趋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法系要览及其发展趋势(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框架结构 |
五、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六、研究范围 |
第一章 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相关概念之网 |
一、收购与反收购的概念界说 |
(一)收购的概念及分类 |
(二)反收购的概念及分类 |
二、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概述 |
(一)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概念 |
(二)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分类 |
(三)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价值功能 |
第二节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措施的商业实践 |
一、特点各异的五次并购浪潮 |
(一)以横向收购为代表的第一代浪潮 |
(二)以纵向收购为代表的第二代浪潮 |
(三)以混合收购为代表的第三代浪潮 |
(四)以敌意收购为代表的第四代收购浪潮 |
(五)以多元化跨境并购为代表的第五代收购浪潮 |
二、反收购浪潮的三代演进 |
(一)第一代反收购浪潮 |
(二)第二代反收购浪潮 |
(三)第三代反收购浪潮 |
三、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措施的商业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规制中的利益冲突与衡平 |
第一节 股东利益的冲突与衡平 |
一、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对控制股东的权利限制 |
(一)控制股东对少数股东的压制 |
(二)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确立 |
(三)控制股东的表决权的限制 |
二、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对少数股东权利的强化保护 |
(一)少数股东保护的必要性 |
(二)少数股东保护的制度设计 |
第二节 管理层利益的冲突与衡平 |
一、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的商业判断规则 |
(一)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
(二)商业判断规则概述 |
(三)商业判断规则在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的适用 |
二、上市公司反收购视野下的董事信义义务 |
(一)董事信义义务概述 |
(二)董事在上市公司反收购中信义义务内容的变迁 |
第三节 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冲突与衡平 |
一、上市公司反收购中的利益相关者 |
(一)利益相关者概念界定 |
(二)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必要性 |
二、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
(一)雇员利益保护 |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绝对多数表决条款 |
一、绝对多数表决条款概述 |
(一)绝对多数表决条款的概念 |
(二)绝对多数表决条款的兴起 |
(三)绝对多数表决条款的效能分析 |
二、绝对多数表决条款的司法实践 |
(一)域外司法实践 |
(二)本土司法实践 |
三、绝对多数表决条款的实证考察 |
(一)绝对多数表决条款的数据观察 |
(二)绝对多数表决条款的本土问题 |
四、绝对多数表决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
(一)增加特别决议事项的合法性 |
(二)提高绝对多数表决权标准的合法性 |
五、绝对多数表决条款的规制路径 |
第二节 限制股东提案权条款 |
一、股东提案权制度概述 |
(一)股东提案权制度的概念 |
(二)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兴起 |
二、限制股东提案权条款的章程运行现状 |
(一)实体性审查标准的特别约定 |
(二)程序性审查标准的特别约定 |
三、限制股东提案权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
(一)程序性审查标准的效力剖析 |
(二)实体性审查标准的效力剖析 |
四、限制股东提案权的规制路径 |
(一)实证分析中的边界 |
(二)理论研究中的边界 |
(三)规范意义上的规制路径 |
第三节 权益披露规则条款 |
一、权益披露规则条款的实证考察 |
(一)权益披露规则条款的运行现状 |
(二)权益披露规则条款的运行特点 |
二、权益披露规则条款的规制现状 |
(一)权益披露规则条款的立法表达 |
(二)权益披露规则条款的司法实践 |
(三)权益披露规则条款的监管立场 |
三、权益披露规则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
(一)变更权益披露触发点条款的效力剖析 |
(二)设置违规增持处罚后果条款的效力剖析 |
四、权益披露规则条款的规制路径 |
(一)对权益披露触发点条款的法律规制 |
(二)对违规增持处罚后果条款的法律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以控制董事会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 |
第一节 分类董事会条款 |
一、分类董事会的概述 |
(一)分类董事会的概念厘定 |
(二)分类董事会的产生背景 |
二、我国分类董事会的实证考察 |
(一)香港交易所中的分类董事会 |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的分类董事会 |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的分类董事会 |
三、分类董事会的特点与本土问题 |
(一)我国分类董事会的特点 |
(二)分类董事会的本土问题 |
四、本土分类董事会的合法性分析 |
(一)限制改选董事比例条款的效力剖析 |
(二)股东任意罢免董事的效力剖析 |
五、本土分类董事会的规制路径 |
(一)建立分级错配董事任期制度 |
(二)设置不得无故罢免董事规则 |
(三)完善多项配套制度 |
第二节 黄金降落伞条款 |
一、黄金降落伞概述 |
(一)黄金降落伞的概念厘定 |
(二)黄金降落伞的法律构造 |
二、黄金降落伞的制度功能 |
(一)黄金降落伞的正向功能 |
(二)黄金降落伞的负向功能 |
三、黄金降落伞的效力判断 |
(一)保持缄默的司法传统 |
(二)开宗明义的法律表达 |
(三)最优落实的薪酬实践 |
四、黄金降落伞的本土考察 |
(一)黄金降落伞的应用比例 |
(二)黄金降落伞的类型划分 |
(三)黄金降落伞的运行特点 |
五、黄金降落伞的本土问题及规制路径 |
(一)黄金降落伞的本土问题 |
(二)黄金降落伞的规制路径 |
第三节 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 |
一、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概述 |
(一)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的定义 |
(二)董事法定任职资格的构成 |
二、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的章程考察 |
(一)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的运行现状 |
(二)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的运行特点 |
三、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
四、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规制中的差异化影响因素 |
第一节 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规制的影响 |
一、主要国家股权结构特点描述 |
(一)分散股权结构模式的特点 |
(二)集中股权结构模式的特点 |
二、规律剖析:股权结构与上市公司反收购间的角力 |
(一)公司代理问题因股权结构而不同 |
(二)敌意收购的偏好对象:分散型股权结构的公司 |
(三)分散型股权结构催生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设置 |
三、股权结构差异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法系差异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规制的影响 |
一、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则成文化 |
(一)美国市场中成熟的立法文本 |
(二)欧盟市场中各异的立法文本 |
(三)新兴控制权市场中继受的立法文本 |
(四)我国尚待完善的立法文本 |
二、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判例法运用 |
三、法系融合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公司治理模式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规制的影响 |
一、董事会中心主义典范的美国 |
(一)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法律文本支撑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案例证成 |
(三)董事会中心主义对上市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影响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弱化样态的英国 |
(一)与美国截然不同的英国现实 |
(二)原因剖析:潜在的政治因素 |
三、股东会中心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之观察 |
(一)股东会中心主义对上市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影响 |
(二)我国公司治理模式下的上市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 |
本章小结 |
结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2)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二、域内外研究概况 |
(一)域外相关研究概况 |
(二)域内相关研究概况 |
三、框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一)基本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 |
第一节 自然资源使用的现代价值 |
一、何谓“自然资源” |
二、人与自然关系简史:从蛮荒到文明 |
三、生态文明的启示:既要效率也要公平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理论 |
一、域外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二、我国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意义 |
第三节 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变迁 |
一、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类型学思考 |
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与方法的发展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新观念 |
一、主-客互动关系视域下的分类基准 |
二、对目前我国学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及其观念的进一步反思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新观点的提出 |
四、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新观念的价值与规范实证 |
第二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第一节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性质 |
一、何谓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
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属性质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一、关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属性的学说之争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公法物权属性的进一步厘定 |
第三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取得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基础 |
一、何以成为基础 |
二、究竟以何为基础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政府与市场的分立与合作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完善 |
一、政府与市场合作: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完善的方向 |
二、完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基本策略 |
第四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主体 |
一、公共秩序视角下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认知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配置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主体的限制式再构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之争:权利还是自然资源自身 |
二、不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分析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客体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
一、排他行使 |
二、有偿行使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限制 |
一、限制的形式与表现 |
二、限制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五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规范适用 |
一、实体规范准用物权法 |
二、程序规范主要适用相关行政法 |
第五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概说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统一公法保护方法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的重点与难点 |
第二节 行政机关撤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限制和补偿 |
一、撤销行政许可与信赖保护 |
二、合法还是违法:变更或撤回特许使用权的典型事件思考 |
第三节 行政违法侵犯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与责任 |
一、行政违法侵权一般理论 |
二、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 |
三、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论生命行为管理 ——探索公共管理的一个新领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研究价值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界定核心概念 |
三 研究价值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概况与文献述评 |
二 国内研究概况与文献述评 |
三 综合评析 |
第三节 研究的重点、难点与可能的创新 |
一 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 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
三 研究的方法与框架 |
四 可能的创新 |
第二章 生命行为管理:公共管理的新领域 |
第一节 生命行为管理何以成为公共管理的新领域 |
一 生命行为是公共管理必须介入干预的新领域 |
二 认知生命行为管理是公共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重要性 |
三 从公共管理之平台推进和优化生命行为管理的紧迫性 |
第二节 从不同学科视域认知生命行为管理 |
一 政治学视界的生命行为管理 |
二 经济学视界的生命行为管理 |
三 社会学视界的生命行为管理 |
四 管理学视界的生命行为管理 |
第三节 以不同理论视野观察生命行为管理 |
一 生命伦理与生命行为管理 |
二 权利理论与生命行为管理 |
三 行为理论与生命行为管理 |
小结 生命行为管理:探索公共管理之新领域 |
第三章 生命行为管理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前工业社会:生命行为管理的混沌与野蛮 |
一 强制推动人口增殖与强化优质生育 |
二 恣意侵犯与剥夺生命权的刑罚规制 |
三 干预婚姻与性行为的多样态社会伦常 |
四 关涉生命终止行为的悖谬行径 |
五 背离生命伦理与生命价值的定制生命行为 |
第二节 工业社会:生命行为管理的启蒙与试错 |
一 控制人口数量与人口规模的计划生育的兴起与发展 |
二 增量拓展的对性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宽容度 |
三 禁止社会成员的自杀行为:由宗教层面到法律层面 |
四 优生节育的异动:国家政策主导下的特定群体强制绝育 |
第三节 后工业社会:生命行为管理的反思与重构 |
一 第一阶段(-1947):人们对既往生命行为管理的反思 |
二 第二阶段(1948-2000):生命行为管理的制度构建 |
三 第三阶段(2000至今):生命行为管理的多维推进 |
第四节 生命行为管理模式嬗变之因由论析 |
一 技术因素:生命技术由神学走向科学 |
二 价值认知:生命文化由专制走向宽容 |
三 社会形态:从群体化社会到非群体化社会 |
小结 生命行为管理:“人”的觉醒与发现 |
第四章 生命行为管理之张力 |
第一节 生命行为的新思维拷问现代进步观 |
一 质疑人的进化方式:自然选择或人工选择 |
二 质疑人的进化程度:人的有限性或可完美性 |
三 质疑自然人的正当性:克隆人能否替代自然人 |
第二节 生命行为管理的内在张力 |
一 生命个体与生命群体的内在特质 |
二 生命行为的差异性与趋同性之矛盾 |
三 个体的生命权诉求与社会利益之张力 |
第三节 生命行为管理的基本尺度 |
一 生命权的限度及其定位 |
二 生命行为的限度及其依据 |
三 生命行为管理的标尺与边界 |
小结 生命行为管理:群体选择与个体选择之辩 |
第五章 当代若干国家生命行为管理与相关政策审视 |
第一节 生命的起始:生育政策综论 |
案例1 美国巴克诉普莱迪案(1927年):生育政策限制特定群体生育需求的争议 |
案例2 美国罗诉韦德案(1973年):生育政策强制公民生育意愿合法性之争 |
一 生育政策的界定与演进 |
二 生育政策的政策环境考察 |
三 若干国家现行生育政策检视 |
第二节 生命的“交易”:人体交易行为管理 |
案例 美国M宝宝案(1987年):代孕婴儿的归属,自然父亲还是自然母亲 |
一 人体交易的界定以及历史考察 |
二 器官交易管理政策:器官捐赠与器官交易 |
三 代孕行为规范:利他代孕与商业代孕 |
第三节 生命的相伴:婚姻与性行为规制 |
案例1 “粉红商机”(Pink Dollar):对同性恋的承认与包容 |
案例2 泰国、尼泊尔第三性别身份证、第三性厕所:对性少数人群的保护 |
一 婚姻制度的构建与性行为管理 |
二 同性婚姻政策的政策环境考察 |
三 若干国家的同性婚姻政策检视 |
第四节 生命的终止:死亡行为管理 |
案例 美国特丽·夏沃案(1998-2005年):几经反复的死亡权之争 |
一 人类社会对自杀行为的认知与应对 |
二 安乐死行为管理的政策环境论析 |
三 若干国家的自杀与安乐死政策检视 |
第五节 生命的再造:“定制生命”行为管理 |
案例 英国“定制曼儿“与”安吉丽娜·朱莉的选择”:定制人类之可能 |
一 理解定制生命:实质、争议与实践 |
二 定制生命行为管理的政策环境考察 |
三 若干国家关于定制生命行为管理的政策审视 |
小结 域外生命行为管理再论析:启示与借鉴 |
第六章 当代中国生命行为管理:问题与反思 |
第一节 生育之痛:生育政策的流变 |
一 生育文化及生育意愿考察 |
二 1949年以来的生育政策转向 |
三 中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检视 |
四 存在争议:计划外生育与非婚生育 |
第二节 身体之忧:身体处置权之争 |
一 关于身体处置权的认知与论争 |
二 关于人体处置行为管理之政策 |
三 关于人体交易行为管理之政策 |
四 现行政策的问题与存在的争议 |
第三节 婚恋之惑:婚姻制度的变迁 |
一 性文化及婚姻家庭观念考察 |
二 当代中国的婚姻政策检视 |
三 当代中国婚姻外性行为管理 |
第四节 死亡之难:终止生命行为管理考察 |
一 死亡权与自杀行为管理认知 |
二 自杀与安乐死行为管理之策 |
三 现行政策的问题与存在的争议 |
第五节 再造之争:定制生命之可行性探究 |
一 社会成员对定制生命、克隆人类的认知 |
二 当代中国定制生命行为的现实考察 |
三 存在争议:定制完美人类之可行性 |
小结 当代中国生命行为管理透视:问题与反思 |
第七章 推进与优化生命行为管理的若干思考 |
第一节 生命行为管理的困境及其成因 |
一 当代生命行为管理的多样态 |
二 当代生命行为管理的困境 |
三 生命行为管理困境之成因 |
四 生命行为管理陷入困境之影响 |
第二节 生命行为管理若干要素考量 |
一 生命行为管理的核心理念 |
二 生命行为管理的基本原则 |
三 生命行为管理的评价依据 |
第三节 优化生命行为管理:主体与路径 |
一 政府在生命行为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
二 其他社会组织与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
三 区分不同类型生命行为实施分类治理之方略 |
小结 推进与优化生命行为管理:探索与前行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中华法系及其解体原因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课题来源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关于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 |
(二) 关于中华法系的特点 |
(三) 关于中华法系的地位、价值、重建和复兴 |
(四) 关于中华法系的解体及原因 |
三、概念界定、研究方法与理论框架 |
(一) 概念界定 |
(二) 研究方法 |
(三) 理论框架 |
第一章 中华法系的历史发展 |
一、中华法系的形成 |
二、中华法系的发展和繁荣 |
(一) 奴隶制法和早期的封建制法为中华法系的发展和繁荣提供了前提条件 |
(二) 特殊的地理环境为中华法系的发展和繁荣提供了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 |
(三) 儒家学说的广为传播为中华法系的发展和繁荣奠定了思想基础 |
(四) 移民和留学为中华法系的发展和繁荣造就了法律移植人才 |
三、中华法系的特点 |
(一) 礼法并用,礼是最高原则 |
(二) 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占有重要地位 |
(三) 刑法发达,民法薄弱 |
(四) 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 |
(五) 较西方法制而言,中国法以儒学思想为理论指导,宗教神学的影响较小 |
第二章 近代化对中华法系的影响 |
一、日本的明治维新 |
二、中国的清末修律 |
三、越南法制近代化 |
四、朝鲜法制近代化 |
第三章 中华法系解体的原因 |
一、内部原因 |
二、外部原因 |
(一)经济因素 |
(二)政治因素 |
(三)思想、文化因素 |
(四) 民主、人权意识的觉醒 |
(五) 西方国家的入侵 |
第四章 中华法系解体的历史启示 |
后记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研期间发表的论文 |
(10)作品独创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独创性的内涵及其界定 |
第一节 作品独创性的概念 |
一、各国着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规定 |
二、独创性的内涵 |
第二节 作品独创性的界定 |
一 思想、表达的二分法 |
二、事实与表达 |
三、独创性不同于新颖性 |
四、“程度”是衡量独创性的关键因素 |
五、“惟一表达”不具有独创性 |
六、“独创性”之判定方法—三步法 |
第二章 世界各国关于“独创性”的规定 |
第一节 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的规定 |
一、英美国家确定其标准的依据 |
二、英国的“技巧、判断、劳动”的标准 |
三、美国的“少量独创性”的标准 |
第二节 以“法德”为代表的作者权法系国家的规定 |
一、法德等国家确定标准的原因 |
二、法国独创性的标准 |
三、德国独创性的标准 |
第三节 两大法系“独创性”标准之比较 |
一、两大法系“独创性”的不同规定 |
二、两大法系“独创性”规定的相同之处及其发展趋势 |
第四节 两大法系关于特殊类型作品“独创性”的规定 |
一、名称、标题、短语或短句等 |
二、计算机软件 |
三、汇编作品 |
四、数据库 |
第三章 我国关于“独创性”的规定 |
第一节 我国现行法中对独创性的规定 |
一、我国关于“独创性”规定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着作权立法的价值取向 |
三、我国着作权法上关于“独创性”标准的规定 |
第二节 “独创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一、司法实践的个案 |
二、特殊类型作品独创性分析 |
第三节 “独创性”在司法实践中注意的问题 |
一、独创与传承、发展、创新的关系 |
二、临摹作品与独创性 |
三、独创性不应有“质”的要求 |
四、“独创性”标准的确定要因作品而异 |
第四节 “独创性”标准的立法建议 |
一、改变“立法不言独创性”的状况 |
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独创性标准进行说明 |
三、针对不同类型的作品,确定判断独创性的具体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中华法系要览及其发展趋势(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研究[D]. 曹清清. 吉林大学, 2018(12)
- [2]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D]. 张牧遥. 苏州大学, 2017(04)
- [3]论生命行为管理 ——探索公共管理的一个新领域[D]. 李玲. 南京大学, 2014(04)
- [4]一个世纪以来的中国民法之形成与演变[J]. 张新宝,张红. 私法研究, 2012(01)
- [5]中华法系及其解体原因探析[D]. 贺新定. 广西师范大学, 2011(05)
- [6]刑法学的《法学研究》之路[J]. 邓子滨. 刑事法评论, 2008(01)
- [7]刑法学的《法学研究》之路[J]. 邓子滨. 刑事法评论, 2008(01)
- [8]商行为概念研究[J]. 张志坡. 商事法论集, 2008(01)
- [9]商行为概念研究[J]. 张志坡. 商事法论集, 2008(01)
- [10]作品独创性问题研究[D]. 石婧. 山东大学, 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