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防多种不利条件集中出现而致的事故(论文文献综述)
窦豆[1](2021)在《基于“下气祛湿,解痹消痈”的仲景薏苡仁运用理论研究》文中提出研究目的:上篇:以《金匮要略》仲景薏苡四方(即麻黄杏仁薏苡甘草汤、薏苡附子散、薏苡附子败酱散和《千金》苇茎汤)为出发点,考证澄清四方条文的原文原貌和仲景原意,梳理后世注家流变和传承脉络,从古今相关医案报道中总结薏苡四方的临床应用情况。下篇:以上篇为基础,分析薏苡四方所体现的治则治法、配伍选药及剂量制法等规律,结合仲景对湿邪及痈、痹的“病脉证治”认识,总结提炼仲景之薏苡仁运用经验,并分析其对后世的影响。附篇:对薏苡仁“下气祛湿,解痹消痈”之功效进行初步的现代诠释。研究方法:上篇:对薏苡四方进行原意考证及后世流变研究,具体方法包括:1.版本校勘:将邓珍本、吴迁本等进行对照,对于差异较大者,考证其正误,以期最大限度接近原貌。2.字义考证:借助上古汉语文献对仲景薏苡四方条文进行逐字训义,从训诂学角度考证回归仲景原意。3.疑难问题辨析:分析后世注家对仲景原文诠释的流变,以求溯流澄源,结合字义考证结果,对条文和方药相关问题进行析疑。4.医案整理分析:借助中华医典和中国知网等数字工具,系统收集薏苡四方相关古今医案,进行定量数据分析整理,体现循证医学思想。下篇:从继承、发展和后世应用论述仲景运用薏苡仁的方法和规律,具体方法包括:1.文献研究:通过查阅文献,搜集、整理仲景之前先民对薏苡的认识;整理后世本草及医案医话等着作中对仲景运用薏苡经验的传承发展。2.理论探讨:结合《黄帝内经》中对于湿邪、痹、痈的有关论述,分析仲景对水、湿、痰、饮、雾等邪气致病的认识以及痹、痈之“病脉证治”,总结提炼仲景对薏苡仁功效的发展及其运用薏苡仁之经验。附篇:主要研究方法为蛋白组学检测及生物信息学分析。研究成果:上篇主要研究成果包括:1.麻杏苡甘汤剂量应以吴迁本为是,并非“轻剂”;本方证以湿邪致病为主,存在久聚寒凉的因素,而非“痹久化热”;全方散寒除湿,薏苡在方中起到祛湿除痹的关键作用,这蕴含着为仲景所独有、而后世却未能充分挖掘继承的治湿法,即“动以治静,下气祛湿”。2.薏苡附子散之“胸痹缓急”应理解为“(胸痹疼痛症状的)舒缓安适和紧切拘急”,即基于“缓”、“急(褊)”的本义“宽绰、窄紧”而直译。本病以湿邪痹阻心胸为核心,薏苡在其中具有下气祛湿除痹之功。本方为平素服用所设,而非急救之剂。3.薏苡附子败酱散所论之痈脓,属病久本湿标热之证,全方功效为清热除湿消痈,方中薏苡起到化湿消痈之用,附子为扶真阳以祛湿而非祛寒。方后“小便当下”并非误写,而是本方确能通利小便而消痈。薏苡附子败酱散在后世的解读中,逐渐被认为与大黄牡丹汤一祛寒湿、一治湿热,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本方的应用。4.《千金》苇茎汤确属仲景原方,而非首创于《千金》;条文中之“烦满”指热郁而成的胸胁胀满,非情志症状;“胸中甲错”所述可能为心胸脏腑纹理之变化;“瓜”字在仲景时期专指果瓜中的甜瓜,故仲景之“瓜瓣”应为甜瓜子而非冬瓜子。注家对本方治疗湿热还是津亏存在争议,实际上湿热内壅即可形成津液疏布障碍,因而正适合使用既能利湿、又不温燥伤津的薏苡仁进行治疗。本方之变方、类方亦说明薏苡仁在方中发挥着祛湿、消痈、排脓的重要作用。5.由医案整理可知,仲景薏苡四方在后世得到了较好的传承和运用,适应症不断扩大,同时在传承中也出现了诸多发展变化,如以麻杏苡甘汤配伍大量清热利湿之品治疗湿热证、以薏苡附子败酱散加大附子用量治疗寒湿阳虚证等。下篇主要研究成果包括:1.截至仲景之前,人们对薏苡功效的认识已经包括:治疗筋急拘挛,不可屈伸,风湿痹;下气;久服轻身益气/轻身省欲;胜瘴气;令人宜子。2.仲景对于湿邪为患的认识具有内在统一性:湿邪重浊、滞着不行,静而不动,寒湿闭阻而成痹、湿热壅滞则为痈。薏苡四方所治疗的风湿痹、胸痹、肠痈、肺痈之根本病机均不离湿邪为害。3.仲景将《神农本草经》中记载的薏苡仁“下气”功效用于祛湿,将薏苡仁功效发挥为“下气祛湿,解痹消痈”,是其独有的发展和贡献,与后世之燥湿法有较大区别。仲景薏苡运用经验主要可概括为:通过“下气祛湿、动以治静”,治疗湿邪闭阻壅滞之痹与痈脓,在配伍上突显了薏苡“凉体而温用”的特点,在治法上达到了“治实以补虚”的目的。4.仲景的薏苡仁运用经验在后世得到传承。一方面是本草着作中的体现:薏苡四方主治之肺痈、风湿、胸痹等疾病在后世本草着作中作为薏苡主治范围得到了传承保留。另一方面是在临床运用中的体现:既有经方派的继承发扬,如运用薏苡诸方治疗痈、痹等证;亦有温病学派的拓展运用,如创立三仁汤等,从理论和临床上丰富了对薏苡的功效认识及运用经验。附篇主要研究成果包括:1.薏苡仁用药组与对照组相比,血清蛋白组学检测显示共有66种蛋白表达显着升高或降低。2.部分差异蛋白可能通过控制炎症反应和M2型巨噬细胞极化,在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溃疡性结肠炎以及脓毒症、肝脓疡、急性阑尾炎等感染性疾病中发挥作用,即体现薏苡仁“解痹消痈”的功能。3.部分差异蛋白可发挥调节血脂、改善阿尔茨海默病等作用,同时,本研究发现薏苡仁能够下调10种促癌基因和上调1种抑癌基因的表达。这三类疾病均与中医之水湿痰浊关系密切,对这些蛋白的调节可能为薏苡仁“下气祛湿”化浊功效之体现。结论:1.本研究基于薏苡四方的原文原意澄清及流变梳理,得出了部分与现有认识不完全相同的理解。这些理解来源于较为可靠的考据方法和翔实的文献证据,因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回归仲景之原意。2.仲景基于薏苡仁“下气祛湿,解痹消痈”之功,通过下气祛湿、动以治静、凉体温用、治实补虚等方法,运用薏苡仁治疗痹、痈等,属湿邪为患、闭阻壅滞之病证。这些仲景运用薏苡仁经验的提炼总结,使得《金匮要略》中部分隐性知识得以显性化,有利于其更好地为临床所用。3.蛋白组学研究初步对薏苡仁“下气祛湿,解痹消痈”之功进行了现代诠释,但本研究样本量小,仅为初步探索,后续还需更多研究进行验证。本研究的创新性体现在三个方面:1.纵横结合:上篇为纵向研究,即按照从上古汉语文献、历代注家到现代医案的脉络,从源至流,澄清仲景原意。下篇为横向研究,即探讨薏苡四方及其主治疾病之共性,挖掘其内在联系。纵向研究为横向研究之基础,而后者是前者的深入和延申。2.理论贯通:在《黄帝内经》关于湿邪、痹和痈的病理生理之经典理论指导下,探讨仲景对于痹和痈的“病脉证治”诊疗思路,使二者之理论相互贯通,深度阐发薏苡四方主治疾病规律和仲景运用薏苡仁经验。3.古今融合:对于薏苡仁影响蛋白组学变化的分析,以结合中医理论为主,阐发其与“下气祛湿,解痹消痈”的关系,将中医理论与现代诠释有机融合,以期指导进一步的探索。
贾辉[2](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提出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周翔宇[3](2020)在《面向自主船舶的危险分析方法研究》文中指出继蒸汽技术革命、电力技术革命、计算机及信息技术革命之后,以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虚拟现实、量子信息技术等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在改变世界。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进步、信息分析能力的提高为各行各业创造了革命性的发展机会,在航运业中,以更为安全、高效、绿色的方式运载货物和乘客的自主船舶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并已成为航运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作为航运业数字化转型和新技术革新的代表,相较于仅由人工控制的常规船舶,自主船舶将在总体设计结构、系统交互方式、动力驱动来源等方面发生颠覆性的变化,同时,随着船岸间、船舶各子系统间的互联互通,自主船舶将成为现代航运生态体系中的传感器中枢和数据生成器。在此背景下,为避免由于自主船舶的引入对当前海上交通状况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并确保自主船舶的预期安全水平至少不低于常规船舶的现有安全水平,不仅需要关注包括航行安全、货物安全在内的传统安全,还需要考虑以网络安全为代表的非传统安全。因此,针对自主船舶的安全性开展理论研究是十分必要且具有重要意义的。本文围绕自主船舶的安全性,以危险分析方法为研究对象,在明确自主船舶运行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适用于自主船舶的安全性协同分析方法。以远程控制船舶为例,使用所提出的方法对其进行了危险分析,并利用模型检测工具UPPAAL验证了危险分析结果的正确性。本文的主要研究工作及成果如下。(1)自主船舶的定义及自主水平分级方法研究。从自主船舶的历史沿革和发展历程入手,在明确自主船舶的定义及其中英文表述的基础上,分析了现有自主水平分级标准存在的局限性,并提出了一种基于航海实践的自主水平分级方法。研究结果表明,划分自主水平的关键在于能否独立于人的干预完成相应的任务或实现相应的功能,而非取决于船舶自动化水平和/或决策地点。以2艘搭载自主航行技术的测试船舶为例,相较于现有自主水平分级标准,所提出的自主水平分级方法有效避免了由于单一功能的自主实现导致船舶整体自主水平认定不准确的弊端,得出的分级结果更符合客观事实。(2)危险分析方法的适用性研究。为筛选出一种或多种能够捕获自主船舶运行特点的危险分析方法,面向自主船舶提出了一种基于系统工程的适用性评估方法。该方法依据制定的适用性评估程序,生成了以功能方式描述的系统级安全需求和与自主船舶设计目标相联系的评估准则。适用性评估过程面向29种广泛使用的危险分析方法展开,结果表明,系统理论过程分析(System-Theoretic Process Analysis,STPA)方法满足了所有的评估准则,其能够更好地理解系统行为、识别危险,并揭示危险致因因素,是目前适用于自主船舶的、最具潜力和发展前途的危险分析方法之一。(3)面向自主船舶的安全性协同分析方法研究。在明确自主船舶运行特点的基础上,考虑到日益增加的网络威胁对自主船舶系统安全性的负面影响,提出了一种基于STPA 的安全性协同分析方法,即 STPA-SynSS(STPA-based analysis methodology that Synthesizes Safety and Security)。该方法在STPA的基础上提出了 6项改进,并提供了一个识别危险并揭示危险致因因素的综合过程,有效实现了对潜在危险的持续跟踪和闭环管理。以远程控制船舶的避碰场景为例,使用所提出的方法对该场景进行了详细的危险分析,并生成了具体的危险控制策略。危险分析结果的对比分析表明,相较于STPA,STPA-SynSS能够识别出更多的不安全控制行为和损失场景,同时,能够生成更具针对性的危险控制策略,证明了该方法的有效性和先进性。(4)考虑退化组件的自主船舶安全性建模研究。使用STPA-SynSS生成损失场景时,需要考虑因组件性能退化导致的不安全控制行为。为表征自主船舶的系统安全性状态随时间退化的特性,将系统安全性分析由“二态假设”扩展为多状态。根据STPA-SynSS实例分析中构建的控制结构,对远程控制船舶的安全性进行建模,构建了服从指数分布的安全性函数和描述系统达到安全性极限状态的时间分布函数。该模型可用于指导设计人员将更有针对性的安全性设计纳入到系统中,并面向退化组件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以避免危险从潜在状态向可能导致损失的现实事故状态转移。(5)自主船舶的形式化建模与危险分析结果验证研究。为克服危险分析结果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无法得到验证的限制,创新性地将形式化方法引入危险分析过程,提出了一种基于时间自动机的STPA-SynSS扩展流程。在构建时间自动机网络模型的基础上,通过利用模型检测工具UPPAAL对系统模型的有穷状态空间进行穷尽搜索,以检验语义模型与其性质规约间的满足关系,从而验证系统建模的活性和危险分析结果的正确性。验证结果表明,远程控制船舶时间自动机网络模型无死锁且运行正确,STPA-SynSS识别的不安全控制行为均会发生,即验证了 STPA-SynSS危险分析结果的正确性,同时,证明了所提出的STPA-SynSS扩展流程的有效性。本文的研究结论为识别、控制自主船舶的潜在危险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航运业对于明确并提高自主船舶安全性的迫切需求。同时,可为自主船舶的安全性设计提供参考,有力保障自主船舶的安全运营。
唐冉[4](2020)在《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是指受种者因接种疫苗而遭受人身损害。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属于预防接种损害的下位概念,与其他接种不良反应事件的区别在于与接种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基于不同的语境,学界对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和预防接种损害存在不同的认识。医学概念的预防接种不良反应事件对应法学概念中的预防接种损害,均属于广义的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我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指人身损害严重且接种各方均无过错的预防接种不良反应。预防接种政策的制定主要基于免疫功效角度的考量,预防接种行为的法律性质依据免疫政策的不同而具有公法和私法的不同性质。基于接种政策和接免疫功效两个维度对预防接种类型的区分,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正当性基础不同。公民自我决定权限制和国家连带责任理论仅能为因国家公权力计划或强制进行的接种所导致的不良反应损失提供救济正当性。公民自愿进行的接种所致的不良反应损失原则上应由受种者承担,但基于免疫功效视角下“受益者承担风险”和“受益者分担损失”的救济思路,具有群体免疫功效的自愿接种的受种者仍可由获得免疫福利的群体成员分担不良反应的损失,具有个体免疫功效的接种所导致的不良反应可由疫苗生产商进行适当补偿。因为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旨在实现对非人为风险所导致的受种者损失的分担,受种者的不良反应源于非人为风险,不能归因于任何接种方的过错,因此,难以适用赔偿责任进行救济。学界一般将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视为公法和社会法领域研究的问题,但相关救济路径实际上可以是能够进行损失分担的行政补偿或民事补偿。因此,我国《疫苗管理法》第56条对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路径设置具有合理性。基于侧重视角、救济模式和资金来源角度的不同考量,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路径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法律法案,应基于免疫功效视角建立专门的救济制度,通过分型救济模式兼顾不同接种政策下的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并为具有突出群体免疫功效的接种提供重点性的救济。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损失分担具有多种资金来源方案,不同方案可以组合适用。域外国家将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作为预防接种损害救济体系的重要内容,并设立无过错补偿制度为发生不良反应的受种者提供救济。基于疫苗生产工艺的特殊性以及接种规范标准和实质标准的分离,接种过错与疫苗缺陷通常存在不同的认定结果。此外,受科学不确定性的影响,接种过错或疫苗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亦存在不同标准,由此产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补偿路径与侵权责任路径的适用存在区分障碍。本着有利于受种者补偿、实现损失的公平分担以及保障预防接种工作开展的原则,应对预防接种不良反救济与侵权救济路径进行协调。域外国家对预防接种损害救济制度的功能存在侵权责任的补充与侵权责任的替代两种不同定位,须谨慎选择替代功能的制度,避免盲目扩大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域外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适用存在优先适用和无优先适用两种顺序模式。比较法上对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规则设计各异,总体看来均以有效分担受种者损失为目的,救济规则设计并无一定之规,只需符合救济制度的功能定位即可。域外国家通常设立明确、中立的机构受理补偿申请,并明确规定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申请和申诉程序。域外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补偿制度对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宽松标准,最低标准可以是“不能排除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因果关系”,接种与受种者的不良反应之间的不同关联性程度直接影响受种者获得的补偿金数额。域外司法层面的路径协调主要集中在产品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不同工艺的合格疫苗难以存在设计缺陷的可能,但有成立警示缺陷的空间。当存在科学不确定性时,域外国家通常基于概率衡平的认定标准严格认定接种损害因果关系,但亦存在通过事实推定放宽接种损害因果关系的实践。我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制度可以为严重的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提供补偿,该制度采取了双轨制的救济模式: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属于行政补偿,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性质应为民事补偿。相较于域外国家多元化功能定位,我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功能单一,旨在为接种内在风险导致的损失提供一次性补偿,而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定义中“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立法规定使得实践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司法认定存在过分排除异常反应成立的现象。因此,应以预防接种因果关系作为认定异常反应的核心。基于非免疫规划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路径的民事补偿性,应充分发挥损失分担路径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的补充作用,对具有重大公共免疫价值的应急接种和具有群体免疫效果的替代性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异常反应可优先适用保险等具有损失分担功能的路径进行救济。就路径协调而言,当存在科学不确定性时应对接种不良反应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不能排除”的标准,但不应过分降低接种过错或疫苗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避免通过侵权路径救济预防接种不良反应。
张霜梅[5](2020)在《卒中后失眠的临床研究及其中医药治疗的Meta分析》文中提出目的: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睡眠障碍对心脑血管疾病后的生活质量有着持续的负面影响。脑卒中相关的睡眠失调常见失眠、睡眠呼吸暂停、嗜睡、不安腿综合征等多种形式。近年来不同形式的睡眠障碍与卒中之间的关系得到学者们的关注,卒中后失眠作为公认的脑血管病后常见的并发症之一,不仅严重影响卒中幸存者的康复治疗,还会降低患者的生存和生活质量。虽然现代医家对卒中后失眠的治疗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临床经验,但对于其病因病机的总结,体质、症候、常见中医临床症状与卒中后失眠的关系等方面尚未有系统总结。本课题基于国内外学者对卒中后睡眠障碍的基础和临床研究,进行前瞻性恢复期卒中后失眠的临床观察性研究、横断面后遗症期卒中后失眠的临床观察性研究和卒中后失眠的中西医治疗网状Meta分析,以期完成对卒中后失眠发病因素的初步探索并明确其与常见脑血管危险因素、中医体质症候方面的关系,系统地总结中医治疗卒中后失眠的特色和经验,丰富对卒中后失眠研究的中医内容并以此作为中医开展相关研究开端,争取为今后中医研究卒中后并发疾病方面提供方法学经验。方法:本课题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全面梳理国内外对卒中与各种形式睡眠障碍的研究报道完成文献综述,初步从中西医两方面整理卒中与多种睡眠障碍间关系的研究进展;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别通过前瞻性和横断面临床研究收集不同时期卒中患者的中西医相关临床因素,通过logistic回归分析进行卒中后失眠的发病因素或常见合并症状的总结;第四部分检索中国知网、万方数据、Pubmed、Web of science等数据库纳入中医疗法对比单纯西药治疗卒中后失眠的随机对照试验,通过Meta分析的方式进行单纯针灸、针药联合、单纯耳穴与单纯西药在有效率、痊愈率、PSQI评分等方面的比较,总结当代医家在治疗卒中后失眠时的主方中药与穴位选择,为推广使用针灸等疗法治疗卒中后失眠提供疗效依据。结果:1.通过文献研究总结国内外学者对睡眠障碍与卒中发病、卒中后出现睡眠障碍对于患者预后等方面进行的探索,发现各种形式的睡眠障碍可能与卒中之间通过多种病理机制相联系,甚至可形成恶性循环而产生不利影响。2.中医经典中无卒中后睡眠障碍的病名和专门论述,但其作为理论来源指导着我国医家对卒中后睡眠障碍的治疗。目前对于卒中后合并睡眠障碍尤其是睡眠呼吸暂停、嗜睡、不安腿综合征的中医治疗主要以个案和临床经验总结为主,且尚未形成对卒中后多种形式睡眠障碍病因病机的系统认识。我国医家对卒中后失眠的治疗进行了大量探索,尤其是多种治疗方法合用,疗效较为显着,值得进行进一步研究和推广。3.通过前瞻性收集275例急性期卒中患者的临床相关因素,对恢复期卒中后失眠的发病因素进行了探索。根据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提示,在西医方面,糖化血红蛋白、年轻老年、失眠、NIHSS评分>10分、抗生素应用、颈动脉硬化、焦虑、脑卒中、抑郁是卒中后3个月失眠的危险因素,其OR值分别为5.92、0.3、4.4、5.33、6.81、2.73、2.92、3.53、2.94。在中医方面,根据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提示,中风病临床症候评分>40分、不欲饮食、善太息、情绪低落、多愁善感、失眠多梦、血瘀质、肌肤甲错、心悸、痰湿质、湿热质、多痰、脘腹胀满是卒中后3个月失眠的常见要素,其OR值分别为4.29、4.3、5.15、2.6、4.56、17.04、9.99、2.86、3.09、5.55、11.7、13.36、3.5、7.83。4.使用Logistic回归探索恢复期卒中后出现失眠的患者在卒中证型与性别、年龄、临床类型、发病部位、发病数目、发病季节、卒中位置、体质的关系,发现病位在左侧、右侧,年龄大于75岁与卒中后失眠风痰阻络证常同时出现。血瘀质、后循环、男性不常与风痰阻络证同时出现。发病季节在春季,发病时体质为阳虚质常与卒中后失眠的阴虚风动证同时出现,而男性不常与阴虚风动证同时出现。5.通过横断面研究收集后遗症期卒中患者的临床相关因素,对后遗症期卒中后失眠的发病因素进行了探索。综合两种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提示,在西医方面,男性、BMI>24kg/m2、脑干、心脏病史、失眠史、糖尿病、运动习惯、焦虑史皆为卒中后失眠的危险因素。在中医方面,根据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提示,胸闷、气虚质、失眠多梦、头痛、中风病临床症候评分<20分、情绪低落、善太息、神疲乏力、头昏、风痰阻络、气短懒言、恶风是卒中后遗症期失眠的常见合并要素。6.使用Logistic回归探索后遗症期卒中后出现失眠的患者在卒中证型与性别、年龄、临床类型、发病部位、发病数目、发病季节、卒中位置、体质的关系,发现卒中后失眠的病人中年龄小于44岁、年龄大于75岁在后遗症期风痰阻络证的卒中后失眠中更常见,而出血性卒中少与后遗症期风痰阻络证卒中后失眠同时出现。发病季节在春季,发病时体质为阳虚质、平和质常与阴虚风动证卒中后失眠同时出现,而出血性卒中不常与阴虚风动证同时出现。7.通过网状Meta分析结果显示,单纯针灸、针药联合、单纯耳穴对比单纯西药治疗卒中后失眠在有效率、痊愈率、PSQI评分上,有着良好的改善作用值得进行推广。结论:1.结合文献研究和临床研究,无论是在恢复期还是后遗症期,血糖异常、既往有失眠史都是卒中后失眠发病的危险因素。在恢复期,与卒中相关的急性期使用过抗生素治疗、NIHSS评分>10分是恢复期卒中后失眠的危险因素。2.在中医方面,通过临床研究的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提示,无论是在恢复期还是后遗症期,平素有善太息、情绪低落、失眠多梦都是卒中后不寐易发的常见合并症;恢复期卒中后不寐的发生更易受体质如血瘀质、痰湿质、湿热质的影响。3.对于无论是在恢复期还是后遗症期的风痰阻络证卒中患者,年龄大于75岁都是其常见因素;对于无论是在恢复期还是后遗症期的阴虚风动证卒中患者,常与阳虚质、卒中发病季节在春季都是同时出现在卒中后失眠的患者中。4.通过Meta分析显示,中医疗法尤其是针灸疗法对比单纯西药治疗有着不俗的临床疗效,结合本课题组既往的直接Meta部分,针灸可能在改善肢体功能、减少不良反应上更有优势,值得进一步推广。但鉴于随机对照试验质量不一以及研究间异质性的存在,鼓励未来进一步开展更高质量、规模的临床研究为中医药治疗卒中后失眠的国际推广提供试验依据。
钱红亮[6](2020)在《保险格式条款阅读欠缺之规制路径及其选择》文中指出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至少消费者保险合同之缔结,投保人鲜有阅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者,此即本研究所言“阅读欠缺”或谓“不阅读就签字”,是世界各地保险交易领域的一种普遍现象。此种现象之流行,是理性、社会、认知等方面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理性方面,投保人通常无力理解也无从磋商条款内容,很可能作出阅读的成本超过预期收益的判断;投保人即使作出相反的判断,还要面对(通常为保险人故意安排的)阻碍他们审视合同细节的社会压力;认知方面,即便存在掠夺性格式条款,投保人也很可能没有能力理性地回应与处理。阅读欠缺并非出于懒惰懈怠或道义有欠,而是投保人有限理性和认知局限的反映,是理性的“非理性”选择和合理的不知。自由市场的绝对拥护者主张,阅读欠缺不成问题、不用担心,也就不必规制。他们承认,大多数投保人不阅读,但是,在竞争市场中,只要有足够多的少数投保人(边际消费者)阅读、理解、知晓合同之内容,并根据所知信息理性地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寻购更好的保险产品(保单条款),就足以迫使并激励保险人向所有投保人提供更加公平、更加合理的条款,因为保险人回应的是作为整体的投保人,总是在争夺与边际消费者的交易机会,此即少数阅读者理论。该理论总体失败:一者,真正阅读的投保人太少,足够多的少数阅读者无从出现,知之甚详且精明强干的消费者之数量不足,无法形成投保人群体关于保单质量的共同认知,充分的市场压力之集聚成为无源之水,藉由市场力量精确定价保险合同之期望必然是水中之月;二者,即便少数阅读者达到最低比例,他们通常亦无能为力,一方面投保人是有限理性的,即便知悉条款内容,也可能于决定是否投保之际非理性地忽视之,另一方面保险人可通过批注区别对待知情的投保人和不知的投保人,向知情的投保人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条款,知情的投保人之存在将无助于其他消费者之保护。通常认为,阅读欠缺引发合意缺失与市场失灵两大问题。前者是从合同双方的个体视角而言,即倘若对保险格式文字所创设的法律关系一无所知,投保人就不可能对斯项法律关系表示知情的、真正的同意,保险格式合同与当事人真意合致不能相提并论。后者是从市场运转的总体视角而言,既然投保人无心费神或无力回应保单条款的细致内容,也就不可能就保单内容货比三家,寻购机制失灵,人们因而不能指望市场力量有效约束保险产品质量,无法仰赖市场竞争激励保险人提升条款质量。此外,投保人群体通常具有期待乐观主义倾向,即期待的保单条款好过实际的保单条款,或者期待的承保范围宽于实际的承保条款,或者预期的承保除外窄于实际的除外条款。乐观期待之下,投保人付费意愿更高,保单质量倾向于低落。阅读欠缺之规制路径,可分为程序规制与实质规制。程序规制旨在改善缔约程序本身,力图通过直接规制缔约行为,优化众多个别保险交易的条件、环境和状况,从而优化整体保险市场的运转。易言之,从合同双方的个体视角而言,是为贯彻意思自治,从市场运转的整体视角而言,是为促进市场健康。程序路径从保险合同订立成立规则入手,主张实施阅读促进类法律规范,提供阅读机会,降低阅读成本,激励阅读行为,矫正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护投保人知的权利和以之为基础的选择权,治愈合同同意过程中的瑕疵,处理那些妨碍完全和公平缔约行为的、可能有损保险市场健康的因素,例如,道德危险和逆选择。阅读义务规则,即“签字即视为同意”,是英美普通法上阅读促进类法律规范的制度起点,为解决阅读欠缺问题最为传统的程序工具。保险合同阅读义务规则的传统完整表述为,签字订约之前,保单交付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阅读、理解、知悉合同内容及检视保险保障是否适合需要的义务;倘若本有机会阅读保险合同,那么除非存在欺诈或胁迫,不可反驳地推定其已经阅读、理解、知悉且同意了合同内容,无论其事实上有无和有无能力阅读。按阅读机会逻辑,投保人是在自主选择不阅读的情况下表示了同意,应受格式合同条款约束。阅读保险合同作为行为要求,性质上为“不真正义务”,是行为人为自己利益而负担的“职责”。严格而言,阅读义务出现时,阅读欠缺还只是个别问题,而非普遍现象。阅读同意推定的创设基础传统上为“签字”与“同意”之间的高概率联系及当事人主观意思难以证明,皆已不符现代保险交易实际。阅读不再是合理的注意标准,推动投保人透过阅读日见扩张的信息披露达于知情同意无异于唐吉坷德式的一厢情愿。“签字”仅剩作为合同关系起点的象征性意义,投保人主观意思难以进入保单。消费者对保单内容之合理期待比起保险人对消费者签字同意之信赖更需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法应当且可以放弃阅读义务规则,并考虑引入“异常条款”。保险产品类型多样,承保范围各有千秋,各类保单之中,保险人承担不同的保险责任。促进保单用语清楚确定、通俗易懂,进而促进其上的承保范围信息更加清晰、具体和明确,明确各种具体损失分别可以得到哪种保障,是保险法的核心目标之一。保险立法促进保险合同清晰明确的最大努力是不利解释规则。保单清晰化通俗化虽难以激励投保人签字订约之前阅读合同,但仍有其价值和益处:一是便利消费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保险纠纷之后检视保单条款,据之减损索赔,实现权利、履行义务,评判保险人理赔决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阻止不公平理赔;二是便利保险中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市场中间人研究保单,传播利用所得信息,形成社会压力和声誉压力,迫使并激励保险人提供公平而有效率的保单;三是便利保险监管者审阅审核,提高监理效果。明确说明义务,是我国保险法上矫正信息不对称问题最为核心的程序规则,是一种履行标准和成本极高的实质性义务,这有别于国外立法上常见的形式化的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无论前者,还是后者,抑或一般说明义务和条款提供义务,作为程序规制,在规制效果和目标之实现上,都受制于投保人获取、处理和利用信息的成本、能力、意愿和需要。保险人披露信息须遵循少量核心信息、外观形式统一、时点适合的原则,我国保险法上的程序规制体系应依此三原则进行彻底改造,而非简单地回归形式化的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本文建议,保险人应定期实施“期待具体化”之田野调查,经此明了被保险人对保单条款的期待是否准确。满足理性被保险人客观合理期待的条款具有拘束力,即便隐藏于保单之中不足以引起注意,或仅当投保人主动索取时保险人方提供,或表述之语言模糊。推定预期之外不利条款没有拘束力,除非保险人以合乎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专门设计的、具有标准格式的“警示栏”之形式外观予以特别提示并说明。为防止不当运用或过度使用警示栏,一方面应从其中剔除那些满足大多数消费者合理期待的条款,他方面应在其中依照消费者眼中的重要性递减顺序排列预期之外不利条款。期待具体化与警示栏一同彻底埋葬了阅读义务,合力提升那些最有可能阻碍意思合致的预期之外条款的可见性及可知性,节约利用保险消费者稀缺的注意力与理解力。针对明确说明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很可能与投保人的实际信息需要不匹配,可借鉴引入德国法上保险人咨询建议义务。实质规制旨在直接作用于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考虑投保人订约之前有没有阅读或有没有机会阅读,其以理赔结果为中心,授权法院、保险监管机构等公共决策者判定保险格式条款是否足够公平合理,追求实现契约实质正义,满足保险消费者保障需要。美国法上,实质规制主要为司法规制,大体上藉由合同解释实现,主要工具有不利解释规则和合理期待原则,它们也具有迫使信息披露功能,例如,合理期待原则要求法院置超出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未经阅读条款于不顾,除非保险人于缔约时已向被保险人予以特别说明。可见,程序规制与实质规制一前一后分守要津,构成双向通道,互成犄角之势,一方面,法院事后对保险合同之司法规制激励保险人事前向消费者披露条款信息,它方面,保险人事前披露之范围影响法院为增加保险人责任而扩张解释条款、重写保险合同之意愿强度。二者合力实现保险法的另一个核心目标,即激励承保责任信息之生产、传播和流动,促进保险消费者获取、理解并利用清晰准确的承保范围信息。实质规制具体方案之建构传统上从合意缺失角度出发,主要有概括同意论、授权许可论和推定格式条款不可执行论,目前占主导的是概括同意论。真伪合同条款两分论为最新的理论发展,为保险格式条款效力评价提供了新的工具,保险格式文件中的具体文句总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保险合同双方共同意思之形成有贡献、已进入实际协议的合同条款,是契约性的;一类是对合同双方共同意思之形成无贡献、未进入实际协议的随行文句,伪契约性的,不具有拘束力。规制立场的证成上,除了合意缺失说(缔约地位不平等说)、市场失灵说、消费者保护说、大众福利说等在合同法领域普遍适用者,新近的理论发展从保险本质属性的法学分析角度切入,在保险公用事业说(公共产品说)、产品说、社会治理说(社会连带说)的基础上提出各自的价值诉求和规制主张。这些新的学说更具保险特色,更契合保险特性,旨在促进保险产品可获得和可利用,为思考保险格式条款外之权利义务提供了新的视角,为通过规制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共政策的达成提供新的正当理由。主流的保险合同说主张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自愿缔结的一份协议,阅读欠缺之规制,应遵循合同法的通常规范,合意缺失说即是以此为论证的逻辑起点。保险公用事业说主张,保险可谓一种公共产品或服务,为社会或公众所必需,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应确保其可获得。产品说的视野中,保险更似一种有形商品,规制保险格式条款之规则应类似于规制产品设计瑕疵之规则,法律有必要引入标准承保范围,设定最低保障水准,控制保单质量。治理说强调,保险为社会连带与技术理性的完美融合,发挥着行为控制、风险管理和促进连带的治理功能,保险权利和义务不仅在法律上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也在事实上存在于众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契约双方当事人应立于整个风险共同团体之利益之立场,不可纯依民法上双务合同之概念将对方置于对立敌对之地位,判定双方之权利义务归属,须不时以风险共同团体内其他成员之利益为出发点。阅读欠缺之规制,因而不能视为一个纯粹合同问题,其基础和底盘是保险法内在的多元价值和目标追求。保险法律规范之解释和适用,阅读欠缺问题之规制,应综合考虑相互作用、相互比较的多元价值和多种目标,不可仅仅依据意思自治这一单一理念。程序规制趋向于低效或无效,投保人意思自治的目标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充分实现,更难保障保险合同公平而有效率。用投保人不理解的语言,超出投保人想要知道的范围,告知投保人信息,这不应产生什么法律上的效果,更不应成为法律规制阅读欠缺的主要路径。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务强化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将其作为规制阅读欠缺的主要路径,并不可行,亦不可取。运用动态系统论,可将保险法体系化地解释为三个重要原则的组合:保障意思自治、实现对价平衡和满足合理期待。意思自治之不足,应通过保障合理期待与贯彻对价平衡填补。立法、司法与学术应改变“重程序,轻实质”的思路,转向更趋有效、更加直接、更为重要的保单质量(内容)控制规范和实现合理期待的制度保障。保险格式条款阅读欠缺之规制,应以实质规制为主、程序规制为辅,综合贯彻保险法三项核心价值,方可实现保险合同实质公平。
夏陈婷[7](2020)在《行政犯的行政处罚与刑罚流动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行政犯的犯罪圈扩大化与行政犯的刑罚设计趋重的矛盾比较突出,一方面随着社会行政治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行政违法行为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另一方面基于制度设计和社会管理成本的考量,行政犯的法定刑相对于自然犯而言偏高,以致于行政犯的判决刑畸重的情形屡见不鲜。在笔者看来,纵观世界各国刑法的发展过程,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并生问题而非单一的发展趋势,即在犯罪化的过程中伴随着旧类型行为的非犯罪化和新类型行为的犯罪化。犯罪圈的调整取决于社会价值观的变动,而社会价值观保持恒变趋势,犯罪圈的不断调整也是应有之义。总之,刑法的发展历程必然是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共同发展的过程,在社会环境剧烈改变的前提下,强求限制犯罪化进程或刻意缩小犯罪圈未必都是适宜刑法发展的最好选择。在充分实现刑法的功能和价值的前提下,均衡发展非犯罪化及刑罚替代措施是缓和不可避免的犯罪化所带来的负面效果的有效方式。鉴于行政处罚适用的频繁性以及与日常生活的高度关联性,行政处罚能够在思想和法律效果方面更深刻地影响行为人的主观思想和客观行为,其在维持法秩序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同时在低关联法益行政犯中,行政处罚可以成为刑罚的构成要素,体现为行政处罚→刑罚进程,同时行政处罚作为影响应受处罚性的要素,可以作为刑罚解除事由,体现为刑罚→行政处罚进程。因此,可以在限定的行政犯种类中尝试构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双向流动机制,在确定的范围内实现处罚的流动,为行政犯罪的刑罚替代措施提供不同的选择。第一章我国行政犯的分类研究旨在研究和明确行政处罚与刑罚流动机制的运行范围。分类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在于为进一步理解和解决问题提供逻辑前提,法学分类研究也应当服务于特定的研究目的和应用目标。由于传统的行政犯分类法不能很好地解决本文讨论的双罚流动机制运行前提问题,同时由于我国犯罪认定采用“定性+定量”模式并随着加重要素的升量而提高法定刑,现有的行政犯在同一罪名中也存在类型不同的情形,刑法条文中以“行政违反+加重要素”方式规定的犯罪,都具备自然犯或刑事犯的特征,不是本文讨论的行政处罚与刑罚流动机制的运行范畴。有学者认为“法益性的欠缺”是法定犯(行政犯)的先天缺陷,理由在于法定犯(行政犯)是单纯违反禁止规范的犯罪,是对国家规定的单纯不服从,并没有实质地侵害法益。但该观点忽视法益本身是变动的函量,行政不法本身就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只是在将行政不法纳入刑事不法的范畴时,需要考量时代变化导致的价值迁移,因此,行政犯的问题不在于“法益性的欠缺”,而是如何准确界定行政犯侵犯的法益。因此,本文按照行政犯的要件行为与侵犯法益的关联程度,即根据“行为与法益侵害之间可通过自然科学证实的抽象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现有的行政犯大致区分为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和高关联法益类行政犯,其中低关联程度类行政犯仅指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抽象危险犯,包括大量具有侵犯或威胁法益保护可能性的行为、大量同类行为聚合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以及侵犯法益行为的预备犯等;而高关联程度类行政犯指的是造成具体损害后果的实害犯或者具备实害犯与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要素的复合型犯罪。按照上述分类,以“行政违反+加重要素”方式规定的行政犯罪名按照罪质程度可以区分为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和高关联法益类行政犯,对之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置措施。相较于高关联法益类行政犯,低关联法益类犯罪的刑事不法内容较少,尽管其创设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但因为欠缺实然的损害后果,因此可以通过其他相应措施降低或解除其创设的风险,可以考虑通过行政处罚措施解除刑罚适用。第二章行政处罚作为刑罚成立条件的进程和法理依据旨在阐释行政处罚和刑罚流动机制中行政处罚向刑罚的流动趋势。参照德国刑法关于刑事不法和行政不法界分理论,分析和阐释行政处罚在行政犯刑事违法性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行政处罚的不法内容主要表现为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和行政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人身危险性。从客观危害来看,行政处罚之后的同类行为表明行为次数已然达到两次以上,而两次以上的同类行为的客观危害主要表现为量的积累;从主观罪过来看,在行政处罚之后仍然实施同类行为,表明行为人在明知行为违法的前提下,仍然没有放弃违法行为的主观意愿,其对法律规定的漠视与否认,表明其人身危险性随着其实施同类行为的次数呈现递增的状态。我国刑事不法认定的构成要件理论主要从实施行为的行为要素和责任要素角度进行界定,更多的是从客观角度进行评判,但是对行为人的主观要素评价不足。作为替代措施,以行政处罚作为认定刑事不法的条件则可以从主观评价角度更好地弥补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不足。在肯定行政处罚作为认定行政犯刑事违法性的合理性的基础上,本章梳理行政处罚分别作为立案追诉条件、法定刑升档条件、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条件、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条件的司法适用,通过对比研究发现行政处罚在刑事不法认定中应用广泛,在补足行政犯的主观认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本章继续讨论在行政处罚作为刑罚成立条件的进程中,行政处罚和刑罚可能存在包容关系和并列关系,即行政处罚既可以成为刑罚成立条件,也可以和刑罚并罚。行政处罚能够作为刑罚成立条件,或者和刑罚并罚,其根本原因在于行政处罚的补充性,即行政处罚作为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效果,与作为达到犯罪标准的刑罚法律效果达成法律制裁手段的衔接,因此行政处罚可以作为刑罚的补充手段,对未及刑罚或刑罚不及的轻微法益侵害进行规制。同时,累犯制度的合理性论证同时为行政处罚作为刑罚成立要素的论证提供参照路径,即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共同作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包容关系的前提,对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入刑的基础是行为人拒不悔改的主观意识和持续升级的人身危险性。随着罪量的升级,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也随之升级,表明行政处罚向刑罚的流动,刑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加重处罚,体现了人身危险性作为从重处罚正当性依据的思想。而行政处罚与刑罚的两种关系均未违背重复评价原则,原因在于无论国际公约抑或国家宪法规定均将否定性评价限于刑事程序及刑事制裁,同时行政处罚和刑罚两种制裁方式并未构成同质处罚,行政处罚不能达到和刑罚惩罚的相同效果,其本身不是被禁止的重复评价内容,只有和刑罚发生同等法律效果的部分才应予以排除。第三章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的进程和法理依据旨在阐释行政处罚和刑罚流动机制中刑罚向行政处罚的流动趋势。本章以《刑法》第201条第4款逃税罪的“初犯免责”条款为例,讨论行政处罚的履行作为免于刑事责任的事由的理论依据。依照德国刑法的客观处罚条件说,行政处罚作为实行行为的事后措施,行为效力在于其及时弥补实行行为造成的侵害后果,溯及性地消除已经成立的应受处罚性,由此具备解除刑罚的优势评价,应当予以正面肯定并获得刑罚的豁免。从理论选择上来看,该条款的刑法教义学释义应当适用刑罚解除事由(事后的解除),而非目前通识的刑罚阻却事由(伴随的阻却)。而个人之刑罚解除事由和应受处罚性的客观条件一样,都是犯罪论机制之外的影响定罪量刑要素,但是不同于应受处罚性的客观条件理论,其没有直接影响犯罪的罪责构成。即在不影响刑事当罚性的前提下,立法者为行为人架设一座可以返回的“金桥”,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刑罚目的的合理性角度消除其刑事要罚性,免除行为人的刑罚负担,体现了衡平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的刑事政策目的和价值导向。通过梳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可以发现个人之刑罚解除事由理论适用的痕迹,说明我国立法者在行为刑法的犯罪论前提下,肯定行为人主动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主观悔过态度和客观挽损行为的价值,但适用过程中常常被作为司法活动中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未将刑事刑事要罚性讨论纳入立法框架。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该理论的立法适用范围。回到双罚流动机制的构成,行政处罚之所以能够发挥解除刑罚的效力,根本原因还是行政处罚和刑罚具有同质性。行政处罚不包括主观责任要件,不需要对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内容进行判定,因此行政处罚可以作为独立的影响行为罪责内容的客观因素,对符合罪责原则的实行行为可以通过事后行政处罚的履行,作为消除实行行为的刑事要罚性的依据,因此免于刑事处罚,实现罚的流动。在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罪中,由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对法益造成的侵害体现为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因此具备法律效果可以修复的空间,即通过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可以相应在限度范围内溯及性地消除行政犯罪行为的刑事要罚性,进而使得行为人得以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免于刑事追诉。第四章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之于行政犯解除刑罚的实践意义,通过对比研究行政处罚解除刑罚和行政犯出罪的不同法律效果,明确行政处罚作为解除刑罚事由仅是刑事可罚性欠缺下的刑罚解除,但不影响刑事违法性的成立,与行政犯出罪情形中的刑事违法性的不成立存在本质差异。因此,双罚流动机制中刑罚向行政处罚的流动趋势不是实质出罪,而是附条件的免罚处置。在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进程中,行政处罚作为实行行为的事后措施,其中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补救意愿和客观挽回效果,同时承担解除刑罚事由的功能。行为人事后行为作为影响刑罚因素,表明行为人的参与度更高,能够鼓励行为人更加积极地履行行政处罚,从而获得解除刑罚的机会。因此,从经济性的角度来看,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进程很好地体现了刑罚的合目的性价值和特别预防功能,同时其没有破坏对实行行为进行评价的罪责原则,具有较高的司法经济性,可以相应扩大在行政犯中的立法适用。当前犯罪圈不断扩张趋势尽管体现了立法者“严而不厉”的立法思想,但是刑事立法的浮躁情绪并不能真正解决社会快速转型带来的社会问题,犯罪圈的扩大尤其行政犯的不断增多并没有大幅增强民众对法秩序的信赖度和满足感,缓和深层社会矛盾,相反,过度刑罚化的负面作用正在不断放大。当前行政犯犯罪圈扩大主要表现为预防性刑法的滥用和刑罚适用的提前化,这些无疑与刑法谦抑性是相悖的,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修正。而行政处罚作为解除刑罚手段的立法模式,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行政犯扩容的压力和负面影响。刑事出罪路径有限,但是行政处罚作为解除刑罚事由可以灵活适用,应是应对犯罪圈扩大化趋势的应然之举。罗克辛教授曾经提出在刑罚和保安处分之外,是否能够考虑将“赔偿”(Wiedergutmachung)作为新的惩罚形式,发展作为“刑法的第三条道路”。本文设计的双罚流动机制正是上述思想的体现,以行政处罚作为解除刑罚事由,从本质上实现了刑罚目的,具有重新社会化功能,同时能够避免或减轻刑罚的负面效果。对于主观恶性及犯罪情节均不是十分严重的犯罪人来说,行政处罚为其提供重新社会化的机会,同时其能够更加珍惜因为主动行政处罚而免除刑罚的机会,避免对刑罚的震慑作用麻木无感。同时,刑法的辅助性原则为其提供了法律政策方面的合理性基础,由于罪责原则的支配,在将行政处罚作为“第三条道路”来减轻刑罚或代替刑罚时,行政处罚与未减轻的刑罚相比,能够使刑罚目的和被害人的需求得到同样的或者更好的实现和满足。第五章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双向流动机制的组成内容和流动机理也是本文立论的核心,讨论证成行政处罚→刑罚进程和刑罚→行政处罚进程的合理性和限度性。该双罚流动机制的理论前提在于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界限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稳定性,即行政犯罪的刑事不法来源自行政不法,同时也有根据立法政策和社会价值观的迁移变动而将刑事不法转化为行政不法的需求。行政处罚和刑罚分别作为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的制裁方式,相应也就具备相互转换的前提和理论依据。应当注意的是,流动机制构建的范围应当限于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同时,在双罚的流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责任主义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在双罚流动机制中,相对于刑罚而言,行政处罚在罚的流动趋势中居于主动地位,作为推动罚的流动进程的积极因素,直接影响行政犯罪的刑罚成立与解除。刑罚在双罚流动机制中居于被动地位,原因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刑罚内容的消极性和刑罚的限度性规则。正是因为行政处罚在双罚流动机制中的主动地位,行政处罚的能动作用限度被视作罚的流动“奇点”,即在“奇点”位置,罚的流动趋势发生转折或者递进变化,表现为由行政处罚转化为适用刑罚,或者由刑罚转化为适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能动作用限度在于其仅能对比例限度内的刑事要罚性进行解除,不得超出自身所能规制的不法内容范围。同时作为运行机制,双罚流动机制应当保持其机制的平衡性和开放性,在一定程度上扩大行政处罚作为解除刑罚事由的适用范围,并且随着行政犯罪名的扩容而逐渐扩大机制的适用范围。第六章双罚流动机制的功能与价值主要讨论构建行政处罚和刑罚流动机制的价值和意义。从法律依据来看,双罚流动机制是《刑法》第37条的总则性规定在部分行政犯罪中的适用。但相对于原规定关于“犯罪情节轻微”要件的语焉不详,该机制不但没有逾越或违背该规定的范围,相反能够充分考量主客观因素在刑罚适用中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原规定对适用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的客观条件忽略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在刑罚适用中的影响的缺陷。双罚流动机制以行政处罚的介入作为考察行为人主观态度的依据,使得原本完全由法官决定是否“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事项有了明确的客观标准,确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得到有效监管,不致被任意滥用。双罚流动机制本质上属于刑罚适用制度,意在探讨不同条件下行政犯罪行为的处遇措施和法律效果,充分考量犯罪情节的客观条件和认罪悔罪的主观条件在犯罪人的处遇措施选择中发挥的作用。对于行政犯罪人而言,行政责任相较于刑事责任更容易达到预防犯罪的目标,同时可以避免监禁刑对偶犯初犯的行政犯罪人造成“监狱化”的不利影响。现有的行政犯的处遇措施种类单一,没有与其犯罪特征相对应的法律效果可供选择,不利于实现教化教育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本文倡导的双罚流动机制是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的刑罚适用指引,主张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作为刑罚解除事由,可以适度拓宽行政犯的非刑罚性处遇途径,不但有利于实现刑罚预防和教育功能,同时符合当代以刑罚替代措施和罚金刑作为刑罚主体的刑罚改革趋势。同时,双罚流动机制的引入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司法擅断。适用双罚流动机制,既可以进一步扩大立法适用,同时对于已有的立法案例也可以进行评价和修正,促进刑罚论的合理发展。第七章余论本文所倡导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流动机制仅是理想模型,目的在于通过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犯罪入罪和免刑的影响要素,实现行政犯罪的入罪与免刑的数量平衡,从立法上为缓解行政犯罪罪名增多和入罪门槛降低所带来的刑法正义性危机提供可行性方案,意图通过调整和规范刑罚适用机制促进刑法预防犯罪价值的发挥以及刑法防卫社会的基本目的的实现。但从现有的立法案例来看,行政处罚分别作为行政犯罪的刑罚构成要素和刑罚解除事由的罪名数量远未达到量的平衡,行政处罚作为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罪的刑罚解除事由的立法例数量极为有限,目前仅限于逃税罪的“初犯免责”条款。这与我国刑法随着社会转型出现的刑罚提前化和法益抽象化趋势所引发的普遍双罚流动机制本质上属于刑罚适用制度,意在探讨不同条件下行政犯罪行为的处遇措施和法律效果,充分考量犯罪情节的客观条件和认罪悔罪的主观条件在犯罪人的处遇措施选择中发挥的作用。对于行政犯罪人而言,行政责任相较于刑事责任更容易达到预防犯罪的目标,同时可以避免监禁刑对偶犯初犯的行政犯罪人造成“监狱化”的不利影响。现有的行政犯的处遇措施种类单一,没有与其犯罪特征相对应的法律效果可供选择,不利于实现教化教育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本文倡导的双罚流动机制是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的刑罚适用指引,主张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作为刑罚解除事由,可以适度拓宽行政犯的非刑罚性处遇途径,不但有利于实现刑罚预防和教育功能,同时符合当代以刑罚替代措施和罚金刑作为刑罚主体的刑罚改革趋势。同时,双罚流动机制的引入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司法擅断。适用双罚流动机制,既可以进一步扩大立法适用,同时对于已有的立法案例也可以进行评价和修正,促进刑罚论的合理发展。余论本文所倡导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流动机制仅是理想模型,目的在于通过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犯罪入罪和免刑的影响要素,实现行政犯罪的入罪与免刑的数量平衡,从立法上为缓解行政犯罪罪名增多和入罪门槛降低所带来的刑法正义性危机提供可行性方案,意图通过调整和规范刑罚适用机制促进刑法预防犯罪价值的发挥以及刑法防卫社会的基本目的的实现。但从现有的立法案例来看,行政处罚分别作为行政犯罪的刑罚构成要素和刑罚解除事由的罪名数量远未达到量的平衡,行政处罚作为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罪的刑罚解除事由的立法例数量极为有限,目前仅限于逃税罪的“初犯免责”条款。这与我国刑法随着社会转型出现的刑罚提前化和法益抽象化趋势所引发的普遍焦虑感产生严重背离,因此有必要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继续扩大双罚流动机制的适用范围,在责任主义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的支配下明确行政犯的刑罚正当化理由,对于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人采用行政处罚作为替代措施,确保被处罚的行为人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邓芸绮[8](2020)在《论核责任保险制度》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核能被和平开发商用开始,核能开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性问题就一直被公众高度关注,并针对性的采取了预防风险的措施,但是核设施存在的潜在风险仍然不能被完全排除。同时社会公众对核侵权损害赔偿及自我权益保护的意识也逐渐增强。对我国来说,既要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促进核能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又要对核风险进行分散,缓解企业压力。保护受害第三人的权利或利益,使其能够获得赔偿及救济。在此形势下发展适合我国的核责任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事关我国经济与核能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核损害赔偿民事侵权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核责任保险,探究核损害赔偿责任民事领域的法律建设离不开对核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文本拟从核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中的保险法领域出发,以核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为主题进行研究,通过四个章节对核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探讨。首先是核责任保险制度概述。从界定核责任保险及相关重要概念出发,以核责任保险在各国的发展为脉络,进一步探讨核责任保险有别于一般责任保险所具备的特征及独有的制度功能。为核责任保险制度问题的研究以及进一步探讨核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其次为我国核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阐述了核责任保险在核损害赔偿民事领域存在的必要性及核责任保险在我国可进一步实施的可行性,突出了核设施营运单位投保核责任保险对核能行业发展和保护受害第三人权益的重要性。总结我国目前核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后续构建我国核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提供问题导向。然后是核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分析核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成要素,主要从指导原则、核责任保险的合同内容及保险责任三个方面探析。其中涉及了国际核损害赔偿责任公约、各核电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以及我国核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论述和分析。最后是我国核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针对上述我国目前的核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从法律体系建设、承保主体、保费厘定和投保机制等方面入手,提出了我国核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设计思路。
刘森,张书维,侯玉洁[9](2020)在《3D打印技术专业“三教”改革探索》文中研究说明根据国家对职业教育深化改革的最新要求,解读当前"三教"改革对于职教教育紧迫性和必要性,本文以3D打印技术专业为切入点,深层次分析3D打印技术专业在教师、教材、教法("三教")改革时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并对"三教"改革的一些具体方案可行性和实际效果进行了探讨。
包一丁[10](2020)在《排土场边坡稳定性评价及潜在滑坡灾害范围预测 ——以朱家包包排土场为例》文中提出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世界各地,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的排土场被投入使用。但是排土场作为巨型人造地质体,常发生毁灭性的地质灾害,如滑坡、泥石流等,给人民生命物质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排土场的地质灾害防治与减灾,成为了一个必须要克服的重要问题。本文以攀枝花朱家包包钒钛磁铁矿排土场为例,以现场调查及室内实验为基础,以数值分析为主要手段,对朱家包包排土场各工况下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对相关潜在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归纳出各影响因素与边坡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另外对朱矿排土场潜在的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进行了危害范围的预测。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获取的成果如下:首先,以现场调查及实验为基础,对朱家包包钒钛磁铁矿的当前的地质构造背景及工程地质概况进行了叙述。着重介绍了朱矿排土场的地形地貌,岩性组成,材料物理力学性质,以及现场调查所发现的不良地质现象,包括小型滑坡及拉张裂隙组合,从而对朱矿排土场当前的稳定性有一个宏观定性的认识。其次,在对排土场地质定性认识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定量的稳定性分析,稳定性分析的方法采用基于强度折减技术的有限元法。在此之前,首先结合遥感影像、DTM数据、地形分析、GIS技术处理、三维地质建模技术创建可用于数值计算三维的排土场实体模型,并在模型建立完成的基础上,赋予各土层参数。然后分析各种荷载工况下的边坡稳定性,工况包括天然工况(即无额外荷载)、地震工况、降雨工况、坡脚开挖工况及附加荷载工况,得到各种工况下边坡的稳定性的认识。再次,使用有限元模型对可能影响边坡稳定性且前人研究较少的重要因素(裂隙深度、位置,降雨强度,土体渗透系数,地震荷载)进行了敏感性的讨论,探讨各影响因子变化下,边坡的稳定性变化情况,分析它们与边坡稳定性之间的内在联系。最后,根据有限元强度折减法计算边坡稳定性的结果,结合吉林大学建设工程学院自主开发的浅水流软件SFLOW,模拟了道沟第I台阶边坡失稳后可能的灾害范围。同时还模拟了滑坡产生松散物源而发生泥石流的潜在危害范围,及谷坊建立之后对泥石流阻挡的模拟,为滑坡-泥石流灾害,或灾害链潜在范围的预测及防治提供了一个案例模板。
二、预防多种不利条件集中出现而致的事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预防多种不利条件集中出现而致的事故(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下气祛湿,解痹消痈”的仲景薏苡仁运用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文献综述 《金匮要略》薏苡四方研究述评 |
参考文献 |
前言 |
第一章 上篇:《金匮要略》薏苡四方仲景原文原意考证及后世流变梳理 |
第一节 考证仲景原文原意及梳理后世流变的方法 |
1 版本校勘,明确仲景原文 |
2 字义考证,回归仲景原意 |
3 针对疑难问题,梳理注家观点 |
4 整理医案,分析后世应用传承与流变 |
第二节 考证仲景原文原意及梳理后世流变的意义 |
第三节 麻杏苡甘汤之仲景原文原意考证及后世流变梳理 |
1 版本校勘 |
2 字义考证 |
3 主要疑难问题及相关注解整理与辨析 |
4 医案分析 |
5 小结 |
第四节 薏苡附子散之仲景原文原意考证及后世流变梳理 |
1 版本校勘 |
2 字义考证 |
3 主要疑难问题及相关注解整理与辨析 |
4 医案分析 |
5 小结 |
第五节 薏苡附子败酱散之仲景原文原意考证及后世流变梳理 |
1 版本校勘 |
2 字义考证 |
3 主要疑难问题及相关注解整理与辨析 |
4 医案分析 |
5 小结 |
第六节 《千金》苇茎汤之仲景原文原意考证及后世流变梳理 |
1 版本校勘 |
2 字义考证 |
3 主要疑难问题及相关注解整理与辨析 |
4 医案分析 |
5 小结 |
第七节 上篇总结 |
1 薏苡四方文献考证结果汇总 |
2 薏苡四方传承流变的综合分析 |
第二章 下篇:仲景薏苡仁运用理论研究 |
第一节 东汉时期之前的先民对薏苡的认识 |
1 薏苡的生物学特性及其种植情况 |
2 夏商时期薏苡崇拜及其遗留影响 |
3 截至东汉时期对薏苡药用价值的认识 |
4 小结 |
第二节 仲景运用薏苡仁临床经验及其对薏苡仁药用功能的发展 |
1 仲景对《金匮要略》薏苡四方所治疾病的认识 |
2 仲景对薏苡仁药用功能认识的发展 |
3 仲景运用薏苡仁的具体经验 |
第三节 后世对于仲景运用薏苡仁经验的传承与发展 |
1 后世本草着作中体现的对仲景运用薏苡仁经验的传承与发展 |
2 后世医案中体现的对仲景运用薏苡仁经验的传承与发展 |
第四节 下篇总结 |
第三章 附篇:基于蛋白组学的薏苡仁功效现代诠释初探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1 蛋白组学研究介绍 |
2 蛋白组学与中医药 |
3 技术方法的选择 |
第二节 材料与方法 |
1 材料 |
2 方法 |
第三节 结果 |
1 定量蛋白质组学分析 |
2 生物信息分析 |
第四节 讨论和结论 |
1 对差异蛋白功能的解读及其与薏苡仁功效的关系分析 |
2 薏苡仁调节上述蛋白的成分基础分析 |
3 本研究的不足和未来工作展望 |
4 本研究的结论 |
第五节 附篇总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M现代医案来源目录 |
在学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2)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面向自主船舶的危险分析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必要性及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及进展 |
1.3.1 自主船舶的安全性研究 |
1.3.2 危险分析方法的发展与演变 |
1.3.3 系统理论过程分析的应用 |
1.4 自主船舶安全性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
1.5 主要研究内容与结构框架 |
1.5.1 主要研究内容 |
1.5.2 结构框架 |
1.6 本章小结 |
2 自主船舶的定义及其自主水平的界定 |
2.1 自主船舶的历史沿革 |
2.2 自主船舶的发展历程 |
2.3 自主船舶的定义与自主化演变 |
2.3.1 自主船舶的定义 |
2.3.2 船舶自主化的演变 |
2.4 自主水平分级标准 |
2.4.1 LR自主水平分级标准 |
2.4.2 NFAS自主水平分级标准 |
2.4.3 DMA自主水平分级标准 |
2.4.4 MASRWG自主水平分级标准 |
2.4.5 BV自主水平分级标准 |
2.4.6 IMO自主水平分级标准 |
2.5 自主水平分级标准的划分依据 |
2.6 基于航海实践的自主水平分级方法 |
2.7 实例分析 |
2.7.1 “Folgefonn”号渡轮自主水平分级 |
2.7.2 “Falco”号渡轮自主水平分级 |
2.8 本章小结 |
3 面向自主船舶的危险分析方法适用性评估 |
3.1 危险分析方法的选取与概述 |
3.1.1 基于事件链的危险分析方法 |
3.1.2 基于能量转移的危险分析方法 |
3.1.3 基于状态迁移的危险分析方法 |
3.1.4 基于系统理论的危险分析方法 |
3.1.5 其他危险分析方法 |
3.2 基于系统工程的适用性评估方法 |
3.2.1 文献综述的数据准备 |
3.2.2 危险分析方法的筛选 |
3.2.3 评估程序的确定 |
3.2.4 评估准则的生成 |
3.3 适用性评估过程 |
3.3.1 聚类分析 |
3.3.2 适用性评估结果 |
3.4 适用性评估结果分析 |
3.4.1 存在局限性的危险分析方法 |
3.4.2 STPA的适用性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4 面向自主船舶的危险分析与安全性建模 |
4.1 自主船舶的系统安全描述 |
4.1.1 自主船舶的运行特点 |
4.1.2 自主船舶面临的系统风险 |
4.2 危险分析的基本原理 |
4.2.1 危险及其相关术语的定义 |
4.2.2 危险的转化 |
4.2.3 危险分析过程 |
4.3 基于STPA的安全性协同分析方法 |
4.3.1 STPA及其扩展方法的局限性 |
4.3.2 STPA-SynSS的提出 |
4.4 考虑退化组件的自主船舶安全性建模 |
4.5 实例分析 |
4.5.1 基于STPA-SynSS的远程控制船舶危险分析 |
4.5.2 考虑退化组件的远程控制船舶安全性建模 |
4.6 STPA-SynSS与STPA危险分析结果的对比分析 |
4.7 本章小结 |
5 面向自主船舶的形式化建模与危险分析结果验证 |
5.1 形式化方法概述 |
5.2 基于时间自动机的模型检测方法 |
5.2.1 模型检测的基本原理 |
5.2.2 时间自动机理论 |
5.2.3 时间自动机网络 |
5.2.4 模型检测工具UPPAAL概述 |
5.3 基于时间自动机的STPA-SynSS扩展流程 |
5.4 远程控制船舶时间自动机网络模型的构建 |
5.5 STPA-SynSS危险分析结果的验证 |
5.6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基础概念 |
第一节 预防接种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疫苗及预防接种的含义 |
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内涵界定 |
第二节 不同预防接种类型的法律性质 |
一、比较法上的预防接种类型 |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预防接种类型 |
三、类型化视角下预防接种的法律性质 |
第二章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正当性基础 |
一、法律政策影响下的自由与公平 |
二、科学技术影响下的风险平衡 |
第二节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性质探析 |
一、适用赔偿责任的救济空间检视 |
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性质 |
三、我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性质——基于《疫苗管理法》第56条的规范分析 |
第三节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法律方案 |
一、救济路径的设计思路 |
二、类型化的救济模式 |
三、损失分担的资金来源 |
第三章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制度分析 |
第一节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路径协调 |
一、救济路径协调的现实需求 |
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路径的立法协调 |
第二节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规则展开 |
一、损失补偿的实质性规则 |
二、损失补偿的程序性规则 |
第三节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积极要件认定 |
一、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 |
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因果关系认定的原则 |
第四节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消极要件认定 |
一、无过错责任中的疫苗缺陷认定 |
二、医疗过错责任中接种过错认定 |
三、接种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 |
第四章 我国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现状与不足 |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局限 |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定位模糊 |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程序性规则缺位 |
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未体现风险分担 |
第二节 我国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制度优化 |
一、“无过错补偿”的体系定位与归位 |
二、完善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程序性规定 |
三、特殊情形中异常反应补偿的方式调整 |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我国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路径协调 |
一、适当发挥侵权责任的救济作用 |
二、充分适用补充性损失分担路径救济受种者 |
三、明确社会保障的救济的地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卒中后失眠的临床研究及其中医药治疗的Meta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文献研究 |
第一节 卒中与睡眠的中西医认识 |
一、中医对中风与不得卧的认识 |
二、西医对卒中与睡眠的认识 |
第二节 不同睡眠障碍类型与中风 |
一、中医对中风与不寐的研究概况 |
二、西医对中风与失眠的研究概况 |
三、中风与鼾症的中医研究进展 |
四、西医对卒中与睡眠呼吸暂停的研究进展 |
五、中风与不安腿综合征中医研究概况 |
六、中风与不安腿综合征西医研究概况 |
七、其他形式睡眠障碍与卒中的西医研究进展 |
八、小结 |
第二章 卒中后失眠发病因素的前瞻性临床观察研究 |
第一节 前瞻性临床观察研究设计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二节 恢复期卒中后失眠前瞻性观察统计结果分析 |
一、研究对象的一般情况 |
二、脑卒中3月时失眠影响因素分析 |
三、脑卒中后失眠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分析 |
四、卒中后3个月失眠患者中医症候要素资料分布 |
五、失眠与非失眠患者中医要素临床相关资料分布 |
六、脑卒中后失眠中医要素的Logistic回归分析 |
七、失眠患者证型与性别、年龄、体质、卒中位置和季节的结果分析 |
第三章 后遗症期卒中后失眠相关因素的横断面观察研究 |
第一节 后遗症期卒中后失眠横断面观察研究研究设计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二节 后遗症期卒中后失眠横断面观察统计结果分析 |
一、研究对象的一般情况 |
二、后遗症期脑卒中后失眠影响因素分析 |
三、脑卒中后失眠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分析 |
四、后遗症期卒中后失眠患者中医症候要素资料分布 |
五、失眠与非失眠患者中医要素临床相关资料分布 |
六、脑卒中后失眠中医要素的Logistic回归分析 |
七、失眠患者证型与性别、年龄、体质、卒中位置和季节的结果分析 |
第四章 中西医结合治疗卒中后失眠的网状Meta分析 |
一、Meta分析研究设计 |
二、纳入文献一般情况 |
三、网状Meta分析一致性检验 |
四、网状Meta证据图 |
五、网状Meta结果图 |
六、网状Meta分析森林图 |
七、网状Meta分析贡献图 |
八、网状Meta分析发表偏倚检验及SUCRA排序 |
九、不良反应和远期随访 |
十、纳入研究中穴位及中药使用小结 |
第五章 讨论 |
第一节 恢复期、后遗症期卒中后失眠危险因素探讨 |
一、脑卒中急性期、后遗症期卒中后失眠的发病情况 |
二、常见因素对卒中后失眠的影响 |
第二节 恢复期、后遗症期卒中后失眠症候、体质探讨 |
一、体质与卒中后失眠发病的探讨 |
二、常见症状与卒中后失眠发病的探讨 |
第三节 中西医治疗卒中后失眠的Meta分析结果探讨 |
一、普通Meta分析结果探讨 |
二、中西医结合治疗卒中后失眠的网状Meta分析探讨 |
三、局限性 |
四、现代医家常用针灸穴位、中药总结 |
结语 |
一、结论 |
二、创新点 |
三、不足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附录 |
统计学审核证明 |
致谢 |
详细摘要 |
(6)保险格式条款阅读欠缺之规制路径及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创新点 |
五、研究方法 |
六、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阅读欠缺之透视 |
第一节 问题成因 |
一、理性经济因素 |
二、社会压力因素 |
三、认知局限因素 |
第二节 影响之一:合意缺失 |
一、经典合同概念的范式内涵 |
二、保险合同说的固有局限 |
第三节 影响之二:市场失灵 |
一、保险合同的统一化阻碍条款竞争 |
二、消费者乐观期待与无效率保单条款之形成 |
小结 |
第二章 少数阅读者理论之不足 |
第一节 少数阅读者理论之内容 |
一、少数精明者的市场矫正作用 |
二、少数阅读者理论的具体主张 |
第二节 最低比例的少数阅读者之计算模型 |
一、模型建构 |
二、结论运用 |
第三节 少数阅读者理论的总体失败 |
一、足够多的少数阅读者无从出现 |
二、少数阅读者无能为力 |
小结 |
第三章 阅读义务之批判 |
第一节 阅读义务的完整表述 |
一、第一种表述:义务 |
二、第二种表述:终局性推定 |
第二节 阅读保险合同为一种行为要求 |
一、主体:理应为当事人双方,实则为投保人一方 |
二、性质:为职责,非义务 |
三、阅读已交付保单之职责:阅读保险合同即检验保险产品 |
第三节 阅读同意推定创设基础之检讨 |
一、缔约主体假设中的“强而慧者”与“弱而愚者” |
二、徒具形式而无实质的阅读机会 |
三、投保人主观意思难以证明更难以进入保单 |
第四节 阅读义务司法适用状态之考察 |
一、文盲缔约人阅读义务之历史考察 |
二、投保人阅读义务之目前通行规则 |
三、保险中间人主张阅读欠缺抗辩之效果 |
第五节 保险法引入“异常条款”规定之建议 |
一、“签字”仅为合同关系起点之象征 |
二、“异常条款”规定之条文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预期读者之调整 |
第一节 不同预期读者的阅读行为及其价值 |
一、保险消费者事后阅读保单阻止不公平理赔 |
二、市场中间人阅读保单促进保单质量之提高 |
三、保险监管者阅读保单强化保单监理之实效 |
第二节 促进保单清晰化通俗化的法律规范体系 |
一、不利起草者解释规则促进保单清晰化 |
二、温和版合理期待原则促进保单通俗化 |
第三节 不利解释规则促进保单清晰化之可行性 |
一、具体实现途径 |
二、成本收益分析 |
三、精明的被保险人除外 |
小结 |
第五章 程序规制之完善 |
第一节 程序规制之功能 |
一、激励保险人提供有效率承保范围 |
二、匹配投保人之保障需要与保单以防范逆选择 |
三、左右被保险人之行为以防范道德危险 |
第二节 我国法上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之改进 |
一、明确说明义务之范围:预期之外不利条款 |
二、明确说明义务之形式:采用标准化“警示栏” |
第三节 德国法上保险人咨询建议义务之借鉴 |
一、保障漏洞问题何以产生 |
二、保险人咨询建议义务 |
小结 |
第六章 规制路径之转换 |
第一节 实质规制的主要方案 |
一、概括同意论 |
二、授权许可论 |
三、推定不可执行论 |
第二节 程序规制与实质规制之互动 |
一、阅读欠缺是单向预防而非双向预防问题 |
二、单许事前规制还是并许事前事后规制 |
三、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211 条之合理期待原则 |
四、强化版合理期待原则间接迫使信息披露 |
第三节 伪合同条款之排除 |
一、整体化约论与真伪甄别论 |
二、真伪保险合同条款之甄别 |
小结 |
第七章 规制立场之新释 |
第一节 保险产品说之规制诉求 |
一、保险具有产品属性 |
二、保险合同适合性保证 |
第二节 保险公用事业说的规制诉求 |
一、作为公用事业的保险 |
二、保险的可获得性 |
第三节 保险治理说的规制诉求 |
一、作为治理技术的保险及其治理功能 |
二、保险的社会连带性 |
三、连带实现功能的法学解释:风险共同体内部的利益平衡 |
小结 |
结论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7)行政犯的行政处罚与刑罚流动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出 |
二、研究现状和具体问题意识 |
三、研究内容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行政犯分类研究 |
第一节 我国行政犯立法及发展 |
一、我国刑法语境下的行政犯 |
二、我国的行政犯立法源流 |
第一节 行政犯的分类理论发展 |
一、现有的行政犯分类理论 |
二、本文拟采的行政犯分类方式 |
第二章 行政处罚作为刑罚成立条件的进程和法理依据 |
第一节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犯刑罚的成立要素 |
一、行政犯的刑事违法性认定 |
二、行政处罚在刑事违法性认定中的地位 |
三、行政处罚在刑事违法性认定中的适用 |
四、行政处罚与刑罚存在包容关系 |
第二节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犯刑罚的补充要素 |
一、行政处罚与刑罚并科的合理性依据 |
二、行政处罚与刑罚存在并列关系 |
第三节 行政处罚作为刑罚成立条件进程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一、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二、包容关系未突破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三、并列关系未突破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四、罪刑均衡原则作为判断重复评价的基准 |
第三章 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的进程和法理依据 |
第一节 我国刑法第201条第4款之讨论 |
一、“初犯免责”与“以罚代刑”之辨析 |
二、行政处罚的履行作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事由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个人之刑罚解除理论的适用性 |
一、刑罚的解除事由与刑罚的阻却事由之辩证 |
二、刑罚的解除事由与应受处罚性的客观条件之辩证 |
三、个人之刑罚的解除事由理论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适用 |
四、“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与“不构成犯罪”的本质差异 |
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与“免除刑事处罚”的法律效果同一性 |
第三节 运用个人之刑罚解除事由理论的必要性 |
一、个人之刑罚解除事由理论的应用价值 |
二、个人之刑罚解除事由理论的机制性地位 |
三、个人之刑罚解除事由理论应用的前景展望 |
第四章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犯的刑罚解除事由的实践意义 |
第一节 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与行政犯出罪的本质差异 |
一、行政犯出罪进程的实现与法律效果 |
二、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的法律效果 |
三、两者法律后果的经济性对比 |
第二节 行政犯的出罪路径考证 |
一、行政许可作为行政犯的出罪路径 |
二、行政命令作为行政犯的出罪路径 |
三、行政处罚不能作为行政犯的出罪路径 |
第三节 行政处罚作为解除刑罚立法模式的扩大适用 |
一、行政犯犯罪圈扩大带来的争议 |
二、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的立法模式成为应然之举 |
第五章 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双向流动机制的组成内容和流动机理 |
第一节 双罚流动机制的逻辑构成 |
一、行政处罚的能动适用性和刑罚的被动适用性 |
二、行政处罚能动作用的限制和规范 |
三、行政处罚和刑罚流动机制的前提、范围与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双罚流动机制中罚的流动“奇点”和界分 |
一、罚的流动“奇点”的确认和作用 |
二、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流动方式 |
第六章 双罚流动机制的功能与价值 |
第一节 双罚流动机制之于我国实体《刑法》的意义 |
一、双罚流动机制与《刑法》第37条规定的关系 |
二、双罚流动机制彰显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
三、双罚流动机制的引入可以避免司法擅断 |
第二节 双罚流动机制之于我国刑罚适用制度的意义 |
一、现行刑罚机制和刑罚适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双罚流动机制在限度内解决刑罚适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科研成果 |
后记 |
(8)论核责任保险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问题的缘起 |
2.研究现状与创新 |
2.1 国内研究现状 |
2.2 国外研究现状 |
2.3 本文创新之处 |
3.主要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 |
3.1 主要研究方法 |
3.2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核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
1.1 核责任保险的概念 |
1.2 核责任保险制度在各国的发展状况 |
1.3 核责任保险制度的特征 |
1.3.1 核责任保险由自愿性向强制性发展 |
1.3.2 核责任保险具有第三人性 |
1.3.3 核责任保险的社会化发展 |
1.4 核责任保险制度的功能 |
1.4.1 权利保护 |
1.4.2 分散风险 |
1.4.3 预防损害 |
第二章 发展我国核责任保险制度的问题分析 |
2.1 发展我国核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2.1.1 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的需要 |
2.1.2 核营运人转移风险、防灾减损的需要 |
2.1.3 促进核电行业开发利用、发展的需要 |
2.2 发展我国核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2.2.1 核风险自身特点所决定的核责任保险需求 |
2.2.2 核电站发展规模对核责任保险的需求 |
2.2.3 规范核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为核责任保险提供基础 |
2.2.4 保护受害第三人公共利益的要求 |
2.3 我国核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现存在的突出问题 |
2.3.1 核责任保险覆盖不足,赔偿限额过低 |
2.3.2 核保险共同体的法律关系界定不明 |
2.3.3 承保模式过于单一 |
2.3.4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
2.3.5 核风险分散体制不健全 |
第三章 核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
3.1 核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原则 |
3.1.1 绝对责任原则 |
3.1.2 唯一责任原则 |
3.1.3 责任限制原则 |
3.1.4 单一主管法院管辖原则 |
3.1.5 国家干预原则 |
3.2 核责任保险合同的内容 |
3.2.1 核责任保险合同的主体 |
3.2.2 核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
3.2.3 核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 |
3.2.4 核责任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 |
3.2.5 核责任保险合同的保费 |
3.3 核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
3.3.1 保险责任范围 |
3.3.2 保险给付责任 |
3.3.3 除外责任 |
第四章 我国核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
4.1 建立并完善核责任保险相关法律体系 |
4.1.1 修订现行法律法规,补充核责任保险相关内容 |
4.1.2 制定《原子能法》及《核损害赔偿法》 |
4.2 多样化核责任保险的承保主体 |
4.2.1 自保公司优势 |
4.2.2 发展核自保组织 |
4.3 重置核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 |
4.3.1 提高营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
4.3.2 建立核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 |
4.4 强制核责任保险的投保机制 |
4.4.1 核责任强制保险的优势 |
4.4.2 选择经投保生效的强制投保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导师评阅表 |
(9)3D打印技术专业“三教”改革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1 3D打印技术专业“三教”面临的突出问题 |
1.1 师资团队的教学素养相对偏差 |
1.2 3D打印技术专业教材不成体系,资源匮乏 |
1.3 教法难以提升学生参与的主动性 |
2 3D打印技术应用专业“三教”改革措施 |
2.1 通过“名师引领、双元结构、分工协作”的准则塑造团队 |
2.1.1 依托有较强影响力的带头人,有效开发名师所具备的引领示范效果 |
2.1.2 邀请大师授教,提升人才的技术与技能水准 |
2.2 推进“学生主体、育训结合、因材施教”的教材变革 |
2.2.1 设计活页式3D打印教材 |
2.2.2 灵活使用信息化技术,形成立体化的教学 |
2.3 创新推行“三个课堂”教学模式,推进教法改革 |
2.3.1 采取线上、线下的混合式教法 |
2.3.2 构建与推进更具创新性的“三个课堂”模式 |
(10)排土场边坡稳定性评价及潜在滑坡灾害范围预测 ——以朱家包包排土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排土场边坡破坏机制 |
1.2.2 排土场边坡破坏模式 |
1.2.3 排土场边坡的稳定性分析 |
1.2.4 排土场边坡潜在滑坡灾害范围预测 |
1.3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研究区概况 |
2.1 地理位置 |
2.2 地形地貌 |
2.3 地质构造特征 |
2.4 地层岩性 |
2.5 地震 |
2.6 气象 |
2.7 植被 |
2.8 物理地质现象 |
第3章 朱矿排土场工程地质特征 |
3.1 排土场地形地貌特征 |
3.2 排土场台阶崩滑特征 |
3.3 排土场区域内裂隙特征 |
3.3.1 1#裂隙组合 |
3.3.2 2#裂隙组合 |
3.3.3 3#裂隙组合 |
3.4 排土场材料物理力学参数 |
3.4.1 弃渣体物理力学参数 |
3.4.2 残坡积层物理力学参数 |
3.4.3 基岩性质 |
3.5 小结 |
第4章 边坡稳定性评价 |
4.1 模型建立及预设置 |
4.1.1 三维排土场边坡模型的建立 |
4.1.2 基于强度折减技术的有限单元法 |
4.1.3 排土场裂隙模拟 |
4.1.4 其他设置 |
4.2 边坡稳定性计算 |
4.2.1 天然工况下边坡稳定性计算 |
4.2.2 地震工况边坡稳定性计算 |
4.2.3 降雨工况下边坡稳定性计算 |
4.2.4 开挖坡脚边坡稳定性计算 |
4.2.5 附加荷载边坡稳定性计算 |
4.3 小结 |
第5章 边坡稳定性敏感性分析 |
5.1 拉张裂隙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
5.2 降雨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
5.3 地震动荷载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
5.4 小结 |
第6章 滑坡的潜在灾害范围预测 |
6.1 SFLOW基本理论 |
6.2 排土场滑坡-泥石流灾害链模拟 |
6.2.1 滑坡灾害模拟 |
6.2.2 泥石流灾害模拟 |
6.3 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建议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预防多种不利条件集中出现而致的事故(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下气祛湿,解痹消痈”的仲景薏苡仁运用理论研究[D]. 窦豆.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21
- [2]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3]面向自主船舶的危险分析方法研究[D]. 周翔宇.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4]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机制研究[D]. 唐冉. 吉林大学, 2020(03)
- [5]卒中后失眠的临床研究及其中医药治疗的Meta分析[D]. 张霜梅.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20(06)
- [6]保险格式条款阅读欠缺之规制路径及其选择[D]. 钱红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7]行政犯的行政处罚与刑罚流动机制研究[D]. 夏陈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论核责任保险制度[D]. 邓芸绮. 石河子大学, 2020(08)
- [9]3D打印技术专业“三教”改革探索[J]. 刘森,张书维,侯玉洁. 数码世界, 2020(04)
- [10]排土场边坡稳定性评价及潜在滑坡灾害范围预测 ——以朱家包包排土场为例[D]. 包一丁. 吉林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