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若干问题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张冬梅[1](2020)在《民族地区地方税体系的差别化构建研究》文中认为民族地区地方税体系的差别化构建是精细化税收制度改革、建立包容性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民族地区地方税体系差别化构建,可以增强民族地区税收治理的针对性和务实性,确保民族地区财政可持续发展。文章基于"地方级税收收入体系"的广义维度界定"地方税体系",论证民族地区地方税体系差别化构建具有法律、政策和现实三个方面依据,并在"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改革目标下,提出民族地区地方税体系的差别化构建的设想与建议:基于税收法定的拓展地方税权下差别化构建民族地区地方税体系;基于规范透明的智能征管下差别运行民族地区地方税体系;基于包容特性的相机抉择下差别化培育民族地区主体税种。
陈龙,吴波[2](2020)在《健全地方税体系须以提升国家治理效能为重心》文中指出地方税体系是地方治理的制度基础,体现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关系,关系国家治理效能。当前,地方税体系中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国家治理效能。为此,健全地方税体系需要处理好中央控制能力和地方自主能力、公共服务的受益性与供给效率、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等诸多关系,以国家治理效能的提升为重心,中短期以共享税分成比例和模式的优化为主,并辅之以差异性地方专属税种;长期则是着眼数字经济、信息经济等经济形态的变化,加快调整建立在工业化基础之上以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提升直接税的比重,并与土地出让金制度改革、加大中央事权结合起来,提升地方专属税种的地位,形成新的地方税体系格局。
张益豪[3](2020)在《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经济效率研究 ——基于制度供给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地方政府间横向税收竞争曾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但同时税收竞争也带来了环境破坏、寻租、腐败以及忽视经济发展质量等弊端,税收竞争造成了我国经济增长效率的损失,因此如何实现对地方政府间横向税收间竞争的治理成为了关注的重点。以往的研究多集中于税收竞争的存在与否和税收竞争程度大小的测度,而从制度层面分析税收竞争产生的原因、如何通过制度供给促进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则鲜有研究。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税收作为各级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加之我国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的稳步推进,税收合作制度应当是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的基础制度,研究地方政府间如何实现有效税收合作具有重要意义。论文首先从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和导致税收竞争的顶层制度设计入手,分析得出我国地方政府间横向税收竞争产生的政策背景以及制度导因,在测算要素税收竞争程度的基础上,构建随机前沿模型(SFA),采用2008年-2017年间我国省级政府面板数据,用超越对数(Translog)生产函数计算各省的经济增长效率,通过面板回归,分析税收竞争对经济增长效率的负面效应,最后构建了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制度框架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发现资本税竞争和消费税竞争对经济增长效率产生负效应,而劳动税竞争则对经济增长效率产生正效应。论文构建了一个由中央政府主导、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横向税收合作框架,该税收合作机制的运转依赖于一个单功能性的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组织,该组织以中央政府赋予的监督权力以及地方政府让渡的部分权力共同构成该组织的权力来源,该单功能税收合作组织由决策层、执行层以及监督层共同组成,协调区域间税收合作开展。论文的最后还提出了促进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与规范税收竞争的具体建议。
边婷婷[4](2020)在《“后营改增”时期我国地方税体系完善研究 ——基于地方财源建设视角》文中指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将税种按照中央、地方和共享进行划分,明确了税种管理的不同层级,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政府的积极性。但是,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依旧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特别在2016年全面“营改增”以后,地方收入锐减,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的矛盾更为突出,将阻碍地方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实际,激发地方政府发展的积极性,改革调控地方经济发展的地方税体系成为必要,建立健全更为规范高效的地方税体系步伐必须加快。本文从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地方税入手,从地方财源建设角度出发,通过文献分析法、数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研究我国地方税体系完善问题。首先在查询分析权威数据的基础上,发现财力与支出责任不匹配、地方收支不平衡、“营改增”影响了地方税体系发展等问题,这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其次运用文献分析法对目前国内外有关该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归纳,为本文奠定研究基础。还较为详细地分析了财政分权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这两个经典理论为地方税完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阐述了地方财源建设和地方税体系完善的关系,说明地方税完善对地方财源建设的必要性;然后运用比较分析和数据分析的方法,指出我国在“营改增”前后地方税方面的巨大变化和主体税种消失、地方税组织收入不足、税权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再汲取单一制国家地方税建设中财权和事权划分明确、地方拥有一定立法权限、地方主体税种凸显和征管机制信息化程度高的经验;最后在之前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地方税体系完善提出完善地方税法制保障、确立主体税种、优化征管手段、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等建议。
王俊[5](2020)在《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研究》文中提出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是财税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基本原则在税收收入领域的具体表现与运用,是包括税收收入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监督等方面的一项系统工程。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对于增强地方财政实力、确保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推进我国财税法治建设以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1994年分税制的确立,为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奠定了良好基础。此后我国税收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行政决定与文件等对税收收入划分做了更进一步的规范,我国的税收收入划分制度正逐步完善,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正稳步发展。但在实践中,我国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方面仍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如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不具体、不明确,税收收入划分的立法还存在不足、行政色彩较为浓厚,地方税体系缺乏完整性、系统性、地方财力不足以及地方税收立法权缺失等。这些问题极大的制约了我国税制改革以及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发展进程。因此,完善税收收入划分法律体系,加快税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我国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呼声日益强烈。立足国情,在总结我国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中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国外税收收入划分的积极成果与有益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对策建议。一是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厘清税收收入划分的基本原则,完善我国《宪法》、《预算法》及税收收支法律等,制定统一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构建完善的税收收入划分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二是财政事权划分是税收收入划分的前提与基础,明确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是税收收入划分的重要保障。在厘清政府与市场界限基础上,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兼顾政府职能与行政效率原则以及灵活性原则等,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事权,以逐步形成明确、清晰、科学、合理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度。三是优化地方税制结构,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主体税种以及共享税的分享比例。在保证中央具有足够财力的基础上,确保地方财力以履行支出责任。明确房地产税为地方主体税种,下划消费税为地方税,适当增加地方在所得税中的分享比例,以充实地方财政实力,确保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四是科学、合理地分配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明确地方税收立法权。在明确税目范围、税率幅度以及计税基准的前提下,将税率调整以及地方税种的开征、停征的税收立法权限赋予地方省级立法机关,以实现地方税收立法权,确保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性。
蚁佳纯[6](2019)在《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文中研究说明税收收益权是一项源于宪法的基础性权力,其重点在于保障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并且关注其如何获得、获得多少的分配问题。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是指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等进行相应规制。具体来看,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规制的客体是享有税收收益权的各级政府,规制内容是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研究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首先应明确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包括税收收益权的概念、权属、特征、法律关系的基本界定,明确税收收益权的主要分配模式和要求,探析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四项基本理论,由此对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形成整体认知。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是由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体系等方面共同架构而从,其对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我国宪法的诸多原则显然可以构成税收收益权创设与分配的规制基础,其中包括构成权源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源基础的“法治原则”、财源基础的“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构成央地财政分配基础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实施的主要约束,则表现在分配秩序须坚持“两个积极性原则”、取得权力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须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历程的三个阶段,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着税收收益权宪法法律规制不完善之处及其引致财税法治缺位和政府间分配失衡的两大难题。通过分析美、德、法、日这四个国家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其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皆遍源自宪法的授权和规范,且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具有一定的共性规律,其重点实际上是在促进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以及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两组对策建议。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将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规则予以法定。当然,修宪确定税收收益权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有关入宪入法的步骤如何布局,本文提供了直接修改宪法、制定宪法相关法的《财政收支法》、择机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这三种组合方案的思考。在完善立法后还需适时开展对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并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宪法对税收收益权的规制。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要从宪法规制的整体上进行考量,致力于促进财政的平衡发展,从而构建央地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因此,在税收收益权进行分配时,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以“调节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对税收收益权的的分配保持“税权谦抑”。同时,应当厘清影响分配调整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影响性因素,以适时找准对税收收益权分配进行调整的着力点。优化央地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首先是要完善共享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机制,形成联动协作关系,并使这一常态化机制充分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并优化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的分配,使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关系趋向于更加公平公正。而从财政平衡的角度看,还要协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税收返还制度等作为改革的保障。同时,完善税收收益权的争议解决机制,让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有一个常态化的救济疏导机制,使现有税收收益权分配机制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
杨俊滨[7](2019)在《后“营改增”时期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定位,也对新时期提出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新要求。社会在不断进步,我国的税收体系也在逐步发展变化。2016年,我国完成了“营改增”的重大调整,地方税体系支柱税种营业税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后“营改增”时期如何优化地方税体系,提高地方政府组织收入能力,理顺央地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促进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履行,更好地满足国民对于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愿景的需求,全面释放新时代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红利,成为当前财税体制改革领域探寻的一项重点课题。本文将研究对象指向我国后“营改增”时期的地方税体系,着眼于地方税体系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历史沿革展开论述,重点内容涵盖五个方面:一是针对地方税体系的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性总结,站在前人肩膀上开展课题研究;二是结合公共产品理论、财政分权理论、税种优化选择理论等,从不同维度阐述和论证后“营改增”时期优化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意义。三是结合我国地方税体系运行现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如地方税规模比重缩减、税制结构不尽合理、税收治理权严重缺失、非税收入管理亟待规范等进行深刻分析。四是对各国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先进经验,如税权划分、税种设置、主体税种选择、征收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与可行性借鉴。五是提出后“营改增”时期我国优化地方税体系的政策建议,包括厘清地方政府职责边界、推进地方税种结构优化、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做好配套制度改革等方面内容,以期对我国优化后“营改增”时期地方税体系有所裨益。
杨佳青[8](2019)在《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税体系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在当前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在深入分析地方税及地方税体系内涵及外延的基础上,出于解决民族自治地区地方政府财政困境的考虑,站在构建完善的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税体系的角度上,利用数据分析法和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法对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税体系构建进行相对深入的剖析,分析民族自治地区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关系,分析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税体系的历史沿革、现状及存在问题,兼与典型OECD国家进行对比分析,从完善顶层设计等不同角度出发,探讨健全完善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税体系的路径选择。本文第一章是导论部分,旨在通过对当下财税体制变革、中美贸易争端、地方债务积弊的分析,阐释构建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税体系所面临的问题,进而引出文章的研究意义。第二章就地方税、地方税体系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归纳和总结。第三章从民族自治地区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关系、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税体系的历史沿革及现状三个方面出发探究目前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四章借鉴典型OECD国家地方税体系构建的经验。第五章对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税体系的构建提出相关建议。
陈思瑞[9](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研究说明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张磊[10](2018)在《中国地方税体系改革与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地方税体系是我国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一个良好的地方税体系能够有利于市场效率,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支出需要,同时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建立更加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为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提供制度保障。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1994年分税制改革建立的地方税体系在厘清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关系,建立规范统一的地方财政体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意义。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与转型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要求相适应的地方税体系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反而导致社会与经济发展中出现各种问题,例如,事权与财权的失衡、中央与地方的纵向财政失衡、地方之间的横向财政失衡,效率与公平性的失衡以及外部失衡等,这说明,如果分税制下的地方税体系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那一定程度上是以我国内外失衡为代价的。2016年营改增使地方税收体系面临着主体税种的缺失,进一步加剧了地方税收的失衡,因此完善地方税体系,建立一个合理分权、效率与公平均衡、稳定可靠的地方税体系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现行地方税体系结构的合理性与缺陷进行评价,对地方财政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尝试探讨了中央与地方、以及省与省以下地市县的税收划分,并提出完善地方税的目标与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的结构分为六个部分,安排如下:第一章为引言,提出文章的研究背景,并对国内外的文献进行综述和评述,提出文章的基本思路,本文的观点是:完善地方税体系,需要明确三个问题,一是现行税制的功能作用状况和适应性究竟如何,税制安排上的主要缺陷是什么?二是如何才能科学地制定地方税体系完善方案,合理安排地方(省、县2级)的税收体系?三是如何制定税制改革方案才能使税制发挥其功能、增进社会福利和改善财政运行?第二章对地方税制体系的基本特征进行归纳分析,研究表明,地方税制结构以间接税、商品服务税、生产税为主体,税种上以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之前)为主体,所得税为辅,这种税制结构与税种结构的选择在面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双重要求,地方政府选择经济发展为主要政策导向的前提下,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第三章对地方税体系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对现有的地方税体系中地方收支失衡问题、税制结构与税种设置的缺陷进行分析,并对税制结构的地方财政健康的影响进行实证检验。关于地方收支失衡的问题,分别从地方财政稳固和地方支出波动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分权改革中的支出权下移、税收权上移不利于省级财政稳固。从收入分权角度来看,完善分税制改革,需要提高地方政府的自有收入占比,使地方政府获得相应的财权,缓解财力过度向上集中的现象。且由于地方财政收支矛盾加剧,导致地方财政支出对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依存度持续提高损害了其财政稳固。此外,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分权对我国政府支出波动性产生了直接及间接的影响,总体反映为财政分权与政府支出的波动性存在负相关性。财政结构的变化使得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出现大幅萎缩,财政分权水平的下降加剧了政府支出的波动性,既不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性,也不利于地方财政的良好运转。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技术条件不断改善,地方税税制结构所处的现实条件出现的深刻变化,当前的税制结构难以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使得政府投资的拥挤效应愈加明显,并且由于政府对市场的过多干预,减缓了市场化进程的速度,不利经济效率的提高。间接税增加了城乡内部不平等,对低收入群体影响较大恶化了整体收入不平等,产生了税制结构的逆向调节效应。此外,税种划分缺乏规范性影响了地方税体系的完整与效率,不利于地方税体系的健康发展;地方税主体税种营业税(营改增之前)不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而有利于促进公平性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较低,使其调节收入分配的效应弱化。其他在地方税占比较大的税种如增值税同样不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营改增之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税收收入缺乏稳定性,并且地方税种趋同提高了税收竞争的概率。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现行税收税种模式已不适应城市转型发展的需要,而城市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收费等非税收入只会使城市财政更脆弱,也会损害城市长期发展的基础和环境。因此,城市转型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进行税制改革,降低流转税的比重,建立以直接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为主体的税收模式。第四、五章通过建立政府间税收划分的模型和标准,对地方税体系中各级政府之间的合理分税比例进行了理论与分析。研究表明,使各级政府的服务范围和税种范围一致、收入和支出数量匹配都是合理分权的必要条件,但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收支的最终标准只能依据居民的需求满足和福利效用提高情况。在一国收入差距较大时,中央、省、县市的合理税收比例应在50%、15%、35%左右,至少应保持在50%、25%、25%左右的水平;如果省(区域政府)级税收比例大于县市(基层政府),可能不利于缩小社会的收入分配差距。第五章对地方税体系中各级政府之间的合理分税比例进行了事实分析,发现代表性地区的分税比例不太合理,需要通过调整共享税比例或者开征新税种来满足地方主要公共支出的需要。第六章提出完善地方税的基本原则以及合理税制结构、税种结构设置的政策建议。完善地方税体系首先需要以公共需求为基础、并保证各级政府的收支匹配和范围一致来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分税比例,按照合理分税比例提高地方人均税收的中位数水平,使税收收入基本能覆盖地方主要的公共支出项目,在省与省以下地市县的分税中,体现收入偏向基层的趋向,通过税种设置调整保证地方各级政府的总体税收规模,提高基层政府的税收自依赖率。完善地方税体系改革过程中必须考虑税制结构的收入分配作用,提高直接税占比,发挥二次收入分配的功能。在短期,以共享税为主,提高共享税中地方分配比例;长期中建立房产税与消费税为主体、其他税种辅助的地方税种结构。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若干问题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若干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民族地区地方税体系的差别化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方税体系范围界定与相关文献回顾 |
(一)地方税体系的范围界定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回顾 |
二、民族地区地方税体系差别化构建的依据 |
(一)法律依据:法律赋予民族地区财税体系运行存有差异 |
(二)政策依据:为减轻民族地区税收负担存有差异性税收优惠政策 |
(三)现实依据:区域经济基础下民族地区与全国地方的税收结构差异显着 |
三、民族地区地方税体系差别化构建的设想与建议 |
(一)税收法定:拓展地方税权下民族地区地方税体系的差别选择 |
(二)规范透明:智能征管下民族地区地方税体系的差别运行 |
(三)包容特性:相机抉择下民族地区主体税种的差别培育 |
四、总 结 |
(2)健全地方税体系须以提升国家治理效能为重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治理效能依赖于财权、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有效配置和有机融合 |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建构的简要进程及其国家治理效能的影响 |
(一)我国地方税体系建构的简要进程及评价 |
(二)制约国家治理效能提升的诸多因素 |
1. 现行共享税的分享模式利弊明显,影响中央统筹和地方有效治理的有机结合 |
2. 税收权限集中在中央手中,影响了地方治理的灵活性和积极性 |
3. 规费增长过快,地方财力健康性受损,降低了地方治理效能 |
4. 对转移支付依赖程度加深,缺乏健全税收体系的积极性,抑制了地方治理的活力和治理效能 |
三、统筹、协调地方税体系建设中的若干关系 |
(一)中央控制能力和地方自主能力有机结合 |
(二)公共服务的受益性与供给效率有效结合 |
(三)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 |
(四)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平衡与统一 |
四、健全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思路和建议 |
(一)完善共享税分成模式和分享比例,兼顾中央和地方两级治理效能 |
(二)根据地方异质性,完善地方专属税种,并逐步提高其地位 |
(三)推进税收权改革,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
(四)优化地方税费关系,提高地方税收体系健康性 |
(五)推进新型征管模式配套,保障地方税体系高效运作 |
(3)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经济效率研究 ——基于制度供给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相关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创新点、难点和不足 |
1.4.1 论文的创新点 |
1.4.2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税收竞争产生的政策背景与制度导因 |
2.1 税收竞争产生的政策背景 |
2.2 税收竞争产生的制度导因 |
2.2.1 支出责任与财权不匹配导致地方财政压力加大 |
2.2.2 不合理的官员晋升机制催生官员选择开展税收竞争 |
2.2.3 地方政府拥有税收征管中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
2.2.4 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造成税收的横向分配失衡 |
第3章 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对经济增长效率损失的测算 |
3.1 基于有效税率的税收竞争程度测算 |
3.1.1 有效税率的计算 |
3.1.2 基于有效税率的税收竞争程度测算 |
3.2 测算经济增长效率 |
3.3 税收竞争对经济增长效率损失的测算 |
3.3.1 模型设定与指标数据说明 |
3.3.2 实证结果分析 |
第4章 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是税收竞争的逻辑终点 |
4.1 税收合作制度是地方政府间合作的基础 |
4.2 税收合作有利于增加经济增长效率 |
4.2.1 税收合作政策调节生产要素在区域间合理配置 |
4.2.2 税收合作政策推动区域内产业布局合理化 |
4.3 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的困境 |
4.3.1 地方政府对开展税收合作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
4.3.2 地方政府间未能形成系统有效的税收合作制度 |
4.3.3 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制度约束力不强 |
第5章 我国地方政府间横向税收合作的基本框架 |
5.1 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内容 |
5.2 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的原则 |
5.3 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的基本制度框架 |
5.3.1 划分区域组建区域内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机构 |
5.3.2 地方政府间税收合作规范 |
第6章 税收合作的具体措施 |
6.1 合理划分政府间税权 |
6.1.1 增值税税权划分 |
6.1.2 企业所得税税权划分 |
6.1.3 个人所得税 |
6.2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 |
6.3 建立地方政府间横向税收合作的配套措施 |
6.3.1 建立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
6.3.2 完善官员考核制度 |
6.3.3 建立地方税主体税种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表1 资本收入有效税率测算结果 |
表2 消费支出有效税率测算结果 |
表3 劳动收入有效税率测算结果 |
表4 2008-2017年各省资本税竞争指标 |
表5 2008-2017年各省消费税竞争指标 |
表6 2008-2017 年各省劳动税竞争指标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4)“后营改增”时期我国地方税体系完善研究 ——基于地方财源建设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综合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4.1 本文的创新点 |
1.4.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地方财源建设视角下地方税体系相关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地方税 |
2.1.2 地方税体系 |
2.1.3 地方财源建设 |
2.2 地方税体系相关理论基础 |
2.2.1 财政分权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2.3 地方财源建设与地方税体系完善的关系 |
2.3.1 地方财源建设是地方税体系完善的基础 |
2.3.2 地方税体系完善是地方财源建设的关键 |
第3章 地方财源建设视角下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及问题 |
3.1 地方财源与地方税体系的现状 |
3.1.1 地方财力规模和结构情况 |
3.1.2 地方税收入规模及结构情况 |
3.1.3 地方税权划分 |
3.2 地方财源建设视角下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
3.2.1 地方税收收入难以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求 |
3.2.2 地方税税权配置不合理 |
3.2.3 地方主体税种缺失打破了地方税系统性 |
第4章 地方税体系完善的国际经验借鉴 |
4.1 单一制国家地方税体系 |
4.1.1 法国的地方税体系 |
4.1.2 英国的地方税体系 |
4.1.3 日本的地方税体系 |
4.2 地方税体系的国际经验借鉴 |
4.2.1 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 |
4.2.2 地方拥有一定立法权限 |
4.2.3 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地位凸显 |
4.2.4 征管体制设计从本国实际出发 |
第5章 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议 |
5.1 完善地方税法制保障 |
5.1.1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法律化 |
5.1.2 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 |
5.2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
5.2.1 地方主体税种可选性分析 |
5.2.2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设想 |
5.3 完善其他税种改革 |
5.3.1 推动消费税改革 |
5.3.2 推动资源税改革 |
5.4 优化其他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
5.4.1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5.4.2 进一步推动地方产业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追根溯源: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税法学理论依据 |
1.税收法定原则 |
2.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原则 |
(二)经济学理论依据 |
1.公共产品理论 |
2.财政分权理论 |
(三)政治学理论依据 |
1.地方自治理论 |
2.权力制约原则 |
二、抽丝剥茧: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困境及成因分析 |
(一)逻辑起点: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不尽合理 |
1.税制改革背景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现状 |
2.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不尽合理 |
3.财政事权划分立法的法律虚无主义与法律工具主义 |
(二)衙门思想: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行政色彩浓厚 |
1.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历史沿革 |
2.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立法缺失 |
3.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行政主导 |
(三)零珠碎玉:地方税收入的透支及其体系碎片化 |
1.地方税收入规模偏小,财政自给率较低 |
2.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制结构亟待优化 |
(四)厚此薄彼:税收立法权分配的窘迫困境 |
1.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 |
2.地方变相税收立法权的普遍存在 |
三、他山之石:域外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考察与启示 |
(一)联邦制国家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以美国和德国为样本 |
1.联邦制国家税收收入划分体制概述 |
2.美国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3.德国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二)单一制国家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以法国和日本为样本 |
1.单一制国家税收收入划分体制概述 |
2.法国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3.日本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三)域外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启示 |
1.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 |
2.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较为具体、明确 |
3.地方税制与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较为合理 |
4.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模式较为适宜 |
四、推陈出新: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法治化进路 |
(一)尊崇法治:构建完善的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律体系 |
1.在《宪法》中明确税收法定原则 |
2.制定《政府间财政关系法》 |
3.完善税收收入划分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二)以支定收:明确、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 |
1.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 |
2.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清晰合理划分 |
3.加快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立法进程 |
(三)璧合珠连: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基本路径 |
1.厘清税收收入划分基本原则 |
2.兼顾效率与公平,优化税制结构 |
3.调整地方主体税种,完善税收共享制度 |
(四)权力保障:单一制下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理配置 |
1.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分析 |
2.明确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基本范围 |
3.设计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研究进展 |
二、对税收收益权研究的发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收益权的基本界定 |
一、税收收益权的概念内涵 |
二、税收收益权的权属辩析 |
三、税收收益权的法律关系反思 |
第二节 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基本内涵 |
一、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宪法依据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不同分类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方式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渊源 |
一、社会契约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分配正义理论 |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法源梳理 |
一、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我国宪法相关法中的有关规定 |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四、我国非正式法源中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权源基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法源基础:法治原则 |
三、财源基础:税收法定原则 |
四、分配基础:平等原则 |
第三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主要约束 |
一、秩序约束:两个积极性原则 |
二、责任约束:权责统一原则 |
三、边界约束: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进展 |
一、1950-1979年:中央财政集权旧模式 |
二、1980-1993年:中央弱地方强模式 |
三、1994年至今:中央强地方弱新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在立法与行政中的不协调 |
一、现行税收收益权法源的宪法缺失 |
二、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缺位 |
第三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失衡 |
一、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和支出责任严重失衡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标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
三、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协调机制未规范 |
第四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法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日本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美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德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国际经验的启示 |
一、税收收益权的创设普遍源自宪法授权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普遍受宪法规制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亦受宪法规制 |
第五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 |
第一节 理顺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要求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 |
二、明确税收收益权的立法权归属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规则的法定 |
第二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依宪运行的立法路径探析 |
一、税收收益权入宪的建议 |
二、依宪制定《财政收支法》 |
三、规范宪法解释机制 |
第三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立法监督 |
一、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 |
二、厘清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
三、健全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执法监督 |
一、完善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制度 |
二、优化税收收入的绩效考核机制 |
三、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第六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
第一节 调整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的宪法基础 |
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 |
二、以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 |
三、以税权谦抑原则为边界 |
第二节 厘清影响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因素 |
一、基础性因素的反思 |
二、决定性因素的反思 |
三、影响性因素的反思 |
第三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调整 |
一、共享税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 |
二、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 |
三、适度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 |
四、优化省以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 |
第四节 协同优化税收返还的分配 |
一、税收返还的分配调节机制 |
二、税收返还的优化调整路径 |
第五节 完善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争议解决机制 |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正义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后“营改增”时期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地方税体系构建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地方税和地方税体系 |
一、地方税的内涵 |
二、地方税体系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构建地方税体系的理论依据 |
一、公共产品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主体税种选择理论 |
第三节 地方税职能的最优化 |
第三章 我国地方税体系运行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形成及其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运行现状 |
一、我国地方税税权情况 |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现有基本框架 |
三、我国地方税收收入规模 |
四、我国地方税收收入结构 |
第三节 我国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地方税规模比重缩减 |
二、地方税制结构不尽合理 |
三、地方税治理权严重缺失 |
四、非税收入管理亟待规范 |
第四章 国外地方税建设的的经验分析与借鉴 |
第一节 税权划分方面 |
第二节 税种设置方面 |
第三节 主体税种选择方面 |
第四节 征收管理模式方面 |
第五节 各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
第五章 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厘清地方政府职责边界 |
第二节 推进地方税种结构优化 |
一、关于消费税改革 |
二、关于增值税改革 |
三、关于所得税改革 |
四、关于环境保护税的改革 |
五、关于资源税的改革和试点 |
六、关于房地产税的设立 |
第三节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 |
一、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方案和原则 |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各建议税种收入稳定性对比 |
三、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实现路径 |
四、打造长期稳定的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议 |
第四节 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其他配套措施 |
一、给予地方适量税收立法权 |
二、优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三、深化税务系统征管体制改革 |
四、推进“费改税”与完善非税收入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税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论文框架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 |
1.4.2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2.1 地方税、地方税体系的内涵及外延 |
2.2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2.2.1 关于地方税税制体系的研究 |
2.2.2 关于地方税征管体系的研究 |
2.2.3 关于地方税保障体系的研究 |
2.3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2.3.1 关于地方税税制体系的研究 |
2.3.2 关于地方税征管体系的研究 |
2.3.3 关于地方税保障体系的研究 |
2.4 本章总结 |
第3章 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税体系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3.1 民族自治地区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关系 |
3.1.1 从国民经济发展进程看,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发展普遍滞后 |
3.1.2 从国民经济发展潜力看,民族自治地区能够提供有力支撑 |
3.1.3 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看,民族自治地区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
3.2 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税体系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
3.2.1 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税体系的历史沿革 |
3.2.2 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税体系的现状 |
3.3 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税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税种结构不合理,缺乏主体税种支撑 |
3.3.2 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税权划分不合理,与自治权相冲突 |
3.3.3 民族自治地区税收管理权限不明确,区域税收协调困难 |
3.3.4 民族自治地区自治特色体现不充分,政策运用不到位 |
3.4 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税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 |
3.4.1 与税收实体法律制度改革相比,税收体制制度改革滞后 |
3.4.2 与税收实体法律制度改革相比,税收程序制度不够完善 |
3.4.3 与中央税收制度改革相比,地方税收制度改革滞后 |
3.4.4 与整体税收制度改革相比,税收立法体系推进迟缓 |
3.4.5 与改革整体战略部署相比,完善税制顶层设计滞后 |
3.5 本章总结 |
第4章 典型OECD国家地方税体系构建的经验及启示 |
4.1 典型OECD国家地方税体系构建经验 |
4.1.1 美国 |
4.1.2 日本 |
4.1.3 德国 |
4.2 典型OECD国家地方税体系构建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
4.2.1 税权划分的比较分析 |
4.2.2 税种划分的比较分析 |
4.2.3 征管机构设置的比较分析 |
4.3 本章总结 |
第5章 完善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具体措施建议 |
5.1 总体目标 |
5.1.1 短期目标 |
5.1.2 中长期目标 |
5.2 基本原则 |
5.2.1 地区受益原则 |
5.2.2 经济效率原则 |
5.2.3 税源分割原则 |
5.2.4 财政稳定原则 |
5.2.5 有效激励原则 |
5.3 完善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税体系的建议 |
5.3.1 调节现有税种,培育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税源 |
5.3.2 加强体制改革,赋予民族自治地区适当税收自治权 |
5.3.3 强化征管改革,探索民族自治地区征管新模式 |
5.3.4 完善涉税法律,建立民族自治地区税收保障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9)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10)中国地方税体系改革与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价值与意义 |
第二章 地方税制体系的基本特征 |
第一节 地方税种结构特点 |
一、我国地方税税种结构的特征 |
二、我国地方税税种结构的合理性分析 |
第二节 地方税制结构特点 |
一、我国地方税税制结构的特征 |
二、现行地方税税制结构的合理性评价 |
第三章 地方税体系主要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分税制下地方财政收支失衡 |
一、地方收支失衡的原因及表现 |
二、分税制对地方财政收支失衡的影响分析 |
第二节 地方税种结构的缺陷分析 |
一、地方税种设置不符合当前发展目标的要求 |
二、地方税种划分规范性欠佳 |
三、地方税税种设置的公平性有待完善 |
四、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共享税种依赖性较强 |
五、地方税种趋同提高了税收竞争的概率 |
第三节 地方税制结构的缺陷分析 |
一、中央与地方税收配置结构失衡 |
二、从效率角度来看当前地方税税制结构的缺陷 |
三、从公平角度来看当前地方税税制结构的缺陷 |
第四节 现行地方税体系的财政健康效应-基于城市转型发展的研究 |
二、模型设置 |
三、估计方法及检验结果 |
四、结论说明 |
第四章 合理地方税收划分及税种调整研究 |
第一节 财政分权的经典理论及其新进展 |
第二节 政府间税收划分的模型和标准 |
一、中央和省以下地方的税收合理划分 |
二、省与县市等地方基层的税收合理划分 |
三、中央、省、县市的税种划分及收入调节 |
第五章 合理地方税收划分及税种调整的事实分析 |
第一节 政府间税收划分的事实分析 |
一、代表性省及省以下代表性地市县的分析 |
二、中央与代表性省的分税状况分析 |
三、代表性省与省以下代表性地市县的分税状况分析 |
四、合理分税比例的事实验证 |
第二节 各级政府间合理分税条件下税种调整的事实分析 |
一、根据属性在不同政府层级之间划分税种 |
二、按照合理分税比例进行税种调整 |
第六章 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基本原则与目标 |
一、保证收入、合理分权 |
二、促进公平、提高效率 |
三、税种设置简单规范、持续性强 |
第二节 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思路 |
一、完善分税制下地方与中央的财税关系 |
二、完善地方税制结构 |
三、完善地方税主体税种 |
第三节 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具体措施 |
一、坚持“基层优先”原则,按中央、省、乡镇三级明确划分职能 |
二、建立共同协商机制、调整共享税的比例和结构 |
三、增加必要的地方税、合理调整省与乡镇的税收划分 |
四、建立横向财力均衡机制,改革纵向的“均等化”转移支付机制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四、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若干问题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族地区地方税体系的差别化构建研究[J]. 张冬梅. 民族研究, 2020(03)
- [2]健全地方税体系须以提升国家治理效能为重心[J]. 陈龙,吴波. 地方财政研究, 2020(05)
- [3]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经济效率研究 ——基于制度供给的视角[D]. 张益豪.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4]“后营改增”时期我国地方税体系完善研究 ——基于地方财源建设视角[D]. 边婷婷.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5]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研究[D]. 王俊.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6]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D]. 蚁佳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后“营改增”时期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D]. 杨俊滨. 华侨大学, 2019(01)
- [8]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税体系构建研究[D]. 杨佳青.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7)
- [9]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中国地方税体系改革与完善研究[D]. 张磊. 武汉大学,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