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工生育技术的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郑仙娥,黄国显[1](2022)在《非严重畸形终止妊娠相关法律问题初探》文中指出非严重畸形终止妊娠领域,我国公法、私法对公民终止妊娠权利认知与规制的不协调,医学伦理的无所适从等现实问题的本质在于公民终止妊娠的权利边界不清晰。因此,亟待正视和梳理非致死畸形终止妊娠相关法律问题,既是完善国家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政策的需要,更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不可或缺的法治保障举措。
徐蕾诗媛,江剑平[2](2021)在《未成年人非法代孕的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文中提出近年来,代孕问题日益严重,代孕行为的普遍发生和代孕需求飞速递增的态势使代孕逐渐成为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对社会安定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了消极影响,急需严肃对待。基于此,本文选取从未成年人角度切入,分别从未成年人非法代孕的分类、社会因素、个人因素、未成年人代孕的危害等几个方面,初步归纳出未成年人实施非法代孕行为的基本成因,并以此为依据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通过实施践行相应的预防对策,尽可能减少或尽量避免未成年人参与或从事非法代孕活动,从而肃清社会风气。
李勇[3](2022)在《独身女性生育权的证成及其实现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49年以后,中国出现过四次独身浪潮。本世纪初期,伴随着第四次独身浪潮而来的是独身女性追求生育子女的权利主张,《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应运而生。此条款的提出掀开了独身女性力争生育权的大幕。如今,独身女性生育子女已成为在道德上具有正当性、在法律上拥有规范基础、在现实中能够被实现的权利。然而,要实现从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的关键性转变,还存在一个过渡阶段。相应地,可以通过完善法制保障并加大社会支持力度来完成此种过渡。
邢鸿飞,潘俊成[4](2021)在《论代孕的行政法规制缺失及其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01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颁布以来,我国对代孕持完全禁止态度。然而,由于部门规章效力较低、制度规范缺失对代孕行为多方主体的全面规制、行政处罚种类受限以及行政处罚的罚款力度不大等原因,代孕行为在我国竟成愈演愈烈之势。在法治国家的社会背景下,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愈加成熟,对代孕的行政法规制完善势在必行。可以从明确代孕的行政违法属性、完善规范代孕的行政法依据、扩大代孕的行政法规制的对象范围、加大代孕的行政处罚力度等方面,完善代孕的行政法规制。
田宏杰[5](2021)在《代孕治理的时代之问与应然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代孕行为从诞生之初就一直饱受巨大伦理争议,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此也态度不一。而因代孕弃养等引发的法律争端,不仅凸显了代孕问题的种种乱象和非法组织代孕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而且使代孕问题愈益成为我国人口政策调整所必须直面解决的时代课题。对此,一方面应有限许可合理的代孕需求;另一方面对危害严重的非法组织代孕行为应考虑予以犯罪化。犯罪化的具体实施,应在构建完善的前置法律规范体系前提下,谦抑限定非法组织代孕行为的入罪范围,而在入罪化前的当下,则应恪守罪刑法定原则,运用现有刑法规定依法惩治关联犯罪,抑制非法组织代孕行为。
张莹莹[6](2021)在《中国有限放开代孕之法律伦理证成及其规制》文中研究指明面对日益扩大的代孕需求与屡禁不止的代孕黑市,中国目前对代孕完全禁止的态度值得反思。有限放开代孕仅面向缺乏生育能力的已婚人群,并对代孕类型和代母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因而不会产生伦理学上的难题,反而具有伦理和法律层面的双重理论支撑。伦理层面,有限放开代孕不会损害代母的人格尊严,也不会破坏公序良俗;权利层面,有限放开代孕既是不孕者实现生育权的重要途径,也不构成身体权的滥用。当然,有限放开代孕的实现需要立法和执法层面的双重规制,我国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人类辅助生殖法》,并实施委托人和代母资格许可制和代孕协议审核备案制,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还需对代孕进行全过程监督,防止非法代孕。
王浩明[7](2021)在《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技术的发展,就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和权利行使等问题,实践中已涌现出诸多纠纷。冷冻胚胎作为处于物与人之间的一种过渡性存在,蕴含发育成为生命之潜能。这种过渡兼有准主体与准客体的双重法律属性,应当被给予更多的尊重和保护。就权利归属而言,根据权利来源的不同,冷冻胚胎的原始权利主体为选择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妻双方,其内部的具体权利归属可以根据婚姻关系的存续状态和双方是否达成合意两个标准进一步划分。继受权利主体包括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和受赠夫妻三种可能。这些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需要视情况遵循一些共性和个性的原则。
齐湘泉,安朔[8](2021)在《跨境代孕法律规制研究——兼议跨境代孕产生的亲子关系认定》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中国公民A女士诉中国公民B女士监护权争议案为例,论述了公民生育权、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跨境代孕及由此产生的亲子关系认定的国际法基础。各国根据本国国情颁布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跨境代孕及亲子关系认定的立法是对这两类法律关系的直接规制。中国目前尚无规制跨境代孕及由此产生的亲子关系认定的立法,理论上对跨境代孕及由此产生的亲子关系认定认识不一,实践中各部门的做法亦不相同。中国应当加强跨境代孕及由此产生的亲子关系认定的理论研究,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
姚桐[9](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认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杨立新[10](2021)在《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依照《民法典》规定的亲子关系规则之解读》文中指出同性同居者依据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针对该子女与同性同居者亲子关系的认定,《民法典》关于亲子关系的规则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规范依据。具体内容是,在认定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时,应当遵循《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的保障子女生的尊严原则以及《民法典》第35条、第1038条规定的最有利于子女利益原则。采用共同意志作为亲子关系认定的最佳标准,确认同性同居者与其生育的子女分别享有亲权,子女为同性同居者各自的非婚生子女,并按照《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的内容对亲子关系的异议作出处理,就是对上述原则的最大贯彻与落实。
二、人工生育技术的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工生育技术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非严重畸形终止妊娠相关法律问题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一、非严重畸形的定义 |
二、非严重畸形终止妊娠 |
三、非严重畸形终止妊娠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
(一)公权力对公民终止妊娠权利的干预边界不清 |
(二)“不当出生”司法判例的实践冲突 |
(三)临床实践及医学伦理审查法律规范指引缺如 |
四、完善非严重畸形终止妊娠相关法制的若干建议 |
(一)生育权入法之必要 |
(二)公权力应依法设置行政许可、依法行政 |
(三)完善我国出生缺陷防治公共政策 |
(四)“不当出生”案件应适当限制“法官造法” |
(2)未成年人非法代孕的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代孕现状 |
2 未成年人非法代孕 |
2.1 概念辨析 |
2.1.1 代孕行为 |
2.1.2 未成年人 |
2.1.3 未成年人非法代孕 |
2.2 域外国家关于代孕的立法 |
2.2.1 美国 |
2.2.2 英国 |
2.2.3 法国 |
2.2.4 日本 |
2.3 中国关于代孕的立法 |
2.4 未成年人非法代孕的分类 |
2.4.1 暴力胁迫型 |
2.4.2 利欲熏心型 |
2.4.3 引诱欺骗型 |
2.4.4 精神障碍型 |
2.4.5 助人利他型 |
2.5 未成年人非法代孕的危害 |
3 未成年人非法代孕的基本成因 |
3.1 未成年人非法代孕的社会成因 |
3.1.1 金钱利益驱使 |
3.1.2 立法监管不力 |
3.1.3 封建思想禁锢 |
3.1.4 代孕需求增多 |
3.2 未成年人非法代孕的个体成因 |
3.2.1 不良价值观的影响 |
3.2.2 受教育程度不高 |
3.2.3 分析判断能力不足 |
3.2.4 家庭教育的缺失 |
4 未成年人非法代孕的预防措施 |
4.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社会监管和防范机制 |
4.2 净化社会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
4.3 完善教育体系,加强生理与法律知识教育 |
4.4 增强家长监管意识,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
(3)独身女性生育权的证成及其实现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独身女性生育权的提出 |
(一)中国女性独身的历史回溯及生育权诉求 |
(二)新世纪争取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努力 |
二、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双向证成 |
(一)承认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反向证成 |
1. 可能带来之社会问题的假想性。 |
2. 对未来子女利益侵害的非证实性。 |
第一,将子女成长中遇到的问题归于独身女性生育行为的逻辑不成立。 |
第二,双亲抚育结构的历史性。 |
3.对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冲击的不可责性以及违背社会伦理的可控性。 |
(二)承认独身女性生育权的正面证成 |
1.独身女性生育权被保护的合理性。 |
第一,独身女性生育权是少数群体的正当利益诉求。 |
第二,独身女性生育权的本质是实质性自由。 |
第三,独身女性生育的权利优于未来子女的权利。 |
2. 法律体系对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可容性。 |
3.独身女性生育权实现的可能性。 |
三、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路径 |
(一)独身女性生育权实现的法制保障 |
1.厘清法律顺位,解决法律冲突。 |
2. 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 |
(二)独身女性生育权实现的社会支持 |
四、结语:用开放的心灵,迎接时代的转变 |
(4)论代孕的行政法规制缺失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 代孕问题的产生 |
1.1 代孕现象产生的背景 |
1.2 代孕定义之争 |
1.3 代孕的行政违法属性 |
2 代孕的行政法规制缺失 |
2.1 行政规章位阶较低 |
2.2 行政规制的对象范围过于狭窄 |
2.3 行政处罚的力度较弱 |
3 完善规范代孕的行政法依据 |
3.1 明确代孕协议无效 |
第一,关于有偿代孕协议的效力问题。 |
第二,关于非商业性代孕的协议效力问题。 |
3.2 明示代孕的法律行为及后果 |
3.3 从行政法层面全面落实代孕规制 |
4 扩大代孕行政法规制的对象范围 |
5 加大代孕的行政处罚力度 |
(5)代孕治理的时代之问与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代孕行为:合法化争议与规制现状 |
(一)代孕合法化的理论争议 |
(二)代孕合法化的域外考察 |
1. 允许有偿(商业)代孕 |
2. 允许无偿(非商业)代孕 |
3. 明确禁止代孕 |
(三)代孕规制的中国现实 |
二、非法组织代孕:失范乱象及其不法实质 |
(一)非法组织境外人员入境代孕,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并存在引发输入性疫情传播的巨大风险 |
(二)诱骗学生甚至未成年女性参与“代孕”“卖卵”,对其身心造成巨大伤害 |
(三)衍生收受贿赂、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犯罪,妨害医疗卫生管理秩序 |
(四)非法代孕产业分工协作、组织严密,同时助长了医学信息倒卖 |
(五)代孕市场乱象丛生侵害婴儿及多方权益,对传统生育秩序与道德伦理构成巨大挑战 |
三、科学共治:代孕规制的应然选择与法律完善 |
(一)代孕合法化的立场选择 |
(二)构建完善的前置法律规范 |
(三)谦抑限定非法组织代孕行为的入罪范围 |
(6)中国有限放开代孕之法律伦理证成及其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状梳理:完全禁止代孕及其考量因素 |
二、有限放开代孕的现实需求与法律伦理依据 |
(一)较大的代孕需求与混乱的地下代孕 |
(二)有限放开代孕的法律伦理基础与完全禁止代孕的理论悖论 |
1.有限放开代孕具有伦理学支撑 |
2.有限放开代孕具备法律权利基础 |
三、放开代孕的合法性边界 |
(一)完全放开代孕不足取 |
(二)代孕的类型有限 |
(三)委托人的资格限制 |
(四)代母的资格限制 |
四、有限放开代孕的规制思路与具体路径 |
(一)目标设定与立法框架 |
(二)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制 |
(三)代孕协议审核备案制 |
(四)代孕全过程跟踪监督 |
(8)跨境代孕法律规制研究——兼议跨境代孕产生的亲子关系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提出 |
二、概念厘清 |
三、跨境代孕国际法规制 |
四、跨境代孕的各国国内法规制 |
(一)允许跨境代孕国家的立法 |
(二)从禁止跨境代孕转向允许非商业性跨境代孕国家的立法 |
(三)由开放跨境代孕转向禁止跨境代孕国家的立法 |
(四)禁止跨境代孕国家的立法 |
五、跨境代孕产生的亲子关系认定 |
(一)代孕母亲为代孕子女之母 |
(二)意向父母为代孕子女父母 |
(三)确认跨境代孕亲子关系的其他方法 |
六、中国跨境代孕立法的现状与思考 |
(一)我国无规制代孕的一般性立法 |
(二)我国允许跨境代孕的特别立法 |
(三)对我国跨境代孕立法的思考 |
(9)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10)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依照《民法典》规定的亲子关系规则之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一、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纠纷:实例与问题 |
(一)实际案例的简要案情和一审裁判结果 |
(二)本案裁判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讨论问题 |
二、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认定可能引发的纠纷 |
(一)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影响对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 |
(二)同性同居者生育子女的不同方法 |
1.女性同性同居者对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争议 |
(1)A卵B生型。 |
(2)A卵A生B同意型。 |
(3)A卵B同意接受捐助精子代孕型。 |
2.男性同性同居者所生子女的情形 |
(三)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认定可能发生的纠纷 |
1.同性同居者双方发生亲子关系争议的纠纷 |
2.同性同居者所生的子女提出的亲子关系争议纠纷 |
三、认定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与最佳标准 |
(一)认定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1.认定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保障子女生的尊严原则 |
2.认定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最有利于维护子女利益原则 |
(二)对保障子女生的尊严原则和最有利于子女利益原则的补充论证 |
1.未能体现两个基本原则的案例 |
2.准确体现两个基本原则的司法解释 |
(三)认定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最佳标准 |
1.可供选择的三种标准 |
(1)分娩决定亲子关系 |
(2)血缘决定亲子关系 |
(3)共同意志决定亲子关系 |
2.共同意志决定是认定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最佳标准 |
四、认定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具体规则 |
(一)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之间发生亲子关系 |
(二)同性同居者之间不具有被法律所认可的身份关系 |
(三)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的特点 |
(四)对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或者否认 |
结语 |
四、人工生育技术的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非严重畸形终止妊娠相关法律问题初探[J]. 郑仙娥,黄国显. 中国卫生法制, 2022(01)
- [2]未成年人非法代孕的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J]. 徐蕾诗媛,江剑平. 保健医学研究与实践, 2021
- [3]独身女性生育权的证成及其实现路径[J]. 李勇.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2(01)
- [4]论代孕的行政法规制缺失及其完善[J]. 邢鸿飞,潘俊成. 医学与哲学, 2021(23)
- [5]代孕治理的时代之问与应然选择[J]. 田宏杰. 中国应用法学, 2021(06)
- [6]中国有限放开代孕之法律伦理证成及其规制[J]. 张莹莹. 新疆社会科学, 2021
- [7]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问题研究[J]. 王浩明. 光华法学, 2021(01)
- [8]跨境代孕法律规制研究——兼议跨境代孕产生的亲子关系认定[J]. 齐湘泉,安朔.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21(05)
- [9]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10]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依照《民法典》规定的亲子关系规则之解读[J]. 杨立新. 河北法学, 20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