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过渡收购 严控托管侵权(论文文献综述)
杜方正[1](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田卉[2](2020)在《论我国P2P网络借贷中的债权人保护》文中提出自2007年我国第一家网贷平台“拍拍贷”上线起,P2P网络借贷已在国内发展十年有余,随着市场发展逐渐加快,平台规模也逐步壮大。网络借贷在推动普惠金融和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行业虽不断创新出具有“信用中介”性质的多种业务模式,但一直缺乏有效监管。在征信体系不健全,债权人又缺乏风险意识的背景下,行业风险逐渐暴露,停业、跑路、非法集资等事件频发,债权人的民事权利遭到严重侵犯。特别是在加强监管的合规阶段,绝大部分平台面临清退压力,在化解借贷存量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难度大。因此,对债权人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总体介绍了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情况,先是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定义和特点,然后详细总结了国内网贷平台在萌芽探索期、爆发增长期、合规清退期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以及在此过程中不断异化演变出的四种业务模式,点明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合规定位。第二部分从保护债权人的理论依据入手,分析了P2P网络借贷中债权人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列举了债权人应当享有和履行的民事权利义务,并说明保护债权人的现实意义。第三部分梳理了我国对网络借贷中债权人民事权利救济的现状,主要表现在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三方面。其中,进一步总结了民事诉讼案件中常用的法律依据和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有诉讼主体资格、借款合同效力认定、借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担保责任承担四点,意在帮助债权人获取权利救济的途径,更加高效的解决纠纷。第四部分研究了域外网络借贷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平台保护三个方面分析了英国和美国在保护债权人方面所做的有益探索,为完善我国债权人保护机制提供一些理论和技术支撑。第五部分分析了我国网络借贷在债权人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加强和落实监管后仍然存在资金存管形式化、合规担保有隐患、电子证据取证与认证难等问题,需要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第六部分是在我国合规清退的背景下,对合规运营平台和清退平台分类施策,提出保护债权人的完善建议,主要有优化资金存管、逐步“去担保”、规范电子合同签署与存证和多维度保护债权人;统一退出指引方案、压实股东及相关方责任和完善“刑民并重”的诉讼模式。
王雨佳[3](2020)在《我国第三方理财产品违约成因研究 ——以钜派投资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步入了经济高速发展的新阶段,私人财富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快速积累。国内居民对投资理财的需求不断高涨。无论是资产管理总量还是高净值人群的规模,均呈现出较快的增长速度。私人理财行业蕴藏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强劲的需求也催生了越来越多的第三方理财公司的成立。作为能够补充传统金融机构短板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其从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天然的优势。一方面,为客户进行私人理财配置的经营理念使第三方理财机构更易获得顾客的信任,另一方面,其理财产品的丰富性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理财方式。然而我国的第三方理财却已然扭曲生长,近几年产品违约事件频频发生,严重的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因此,研究我国第三方理财行业产品违约的原因,对于我国第三方理财行业的发展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第三方理财在我国发展的时日尚短,我国学术界对其的研究多集中在其运营模式和监管规制的分析,并通过与国外相关公司进行对比提出我国第三方理财的转型方向。然而,进入2018年以后,我国第三方理财开始频繁违约,本文基于钜派投资的案例分析,探究了我国第三方理财行业频繁违约的深层原因。首先,本文利用指标对比和Z-score模型对钜派投资违约产品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其次,从外部和内部因素两个角度对钜派投资违约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分析的结果提出本文的政策建议。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除去监管变化和经济下行导致的产品质量下降之外,第三方理财产品违约的直接原因是风险控制缺失和违约成本过低,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其经营模式的不恰当。具体而言:一,第三方理财定位于独立中介机构,这一定位避免了第三方理财的兑付义务,导致其违约成本过低。二,财富管理与资产管理并行的经营模式导致其对基金子公司的审慎性降低,使得关联方违约频繁。三,向上游渠道收取佣金的盈利模式导致其独立性缺失,使得风险控制缺失。最后,结合本文对第三方理财违约因素的分析,从公司,行业和监管机构三个视角给出相应建议。
钟郭成[4](2020)在《金融抑制背景下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区别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信托贷款、委托贷款、信托收(受)益权、承兑汇票、应收账款、信用证以及资产管理计划、股权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等业务形成的资产等。其肇始于2006年,在2010年之后爆发性增长,高峰时期规模以数以十万亿元计,一度占社会融资规模近20%。然而,金融监管部门于2013年便启动针对非标业务的严监管,发布并执行一系列监管规则,对非标业务的供需双方设置重重障碍,大有围追堵截该业务之意。包括2018年4月资管新规的发布,主要目标之一便是加强对非标业务的约束。缘何规模如此庞大、在我国金融市场举足轻重的非标业务,会遭到监管部门的严防死堵?而监管的实效与后果又如何?本文的初衷便是尝试通过梳理非标业务监管的来龙去脉,分析其前因后果。经过笔者的研究,发现所研究的主题与国内一直存在的金融抑制甚有渊源。其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受到严格限制,不仅要满足银行业法律体系规定的众多严格的监管指标,而且要时常面对政府对信贷规模、信贷投向等政策干预。在国内以银行信贷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中,广大企业的融资需求难以被满足,非标业务则应运而生,并在2009年中央政府的四万亿投资计划等影响下急速扩张。这与经济学家所说的金融抑制下的“漏损效应”颇为契合。通过非标业务的“漏损”,囿于监管的商业银行等投资者以及融资受限的众多企业,得以规避监管、实现监管套利,各取所需且获益甚丰。但这不仅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累积,也冲击了旨在维持金融抑制的金融管理秩序,促使监管部门为“去杠杆”与维持金融抑制而逐步强化对非标业务的监管。但严监管产生了不尽如人意的后果,与监管意图发生了偏离,这又与国内原有金融抑制体制的不利于金融资源有效分配与金融监管法治化转型等弊端密切相关。如今正值资管新规实施的过渡期,非标业务及其监管的走向仍未完全明朗。因此,本文试图将非标业务及其监管的主题置于国内金融抑制的大背景下进行研究,探究非标业务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监管当局的行动逻辑、实施过程与监管实效及影响。并尝试依据金融抑制理论中解决金融抑制问题的金融深化的思路,从制度层面提出若干建议。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1、简介金融抑制理论与国内的金融抑制现状,说明非标业务的兴起源于金融抑制下的“漏损效应”,继而介绍其发展历程、概念争议、积极影响与主要风险。2、在明确研究对象及其产生背景后,通过列举非标贷款业务、非标票据业务、同业代付与代持业务、明股实债、股票质押式回购等非标业务的基本类型及其交易结构,进一步分析非标业务类型的法律关系与非标业务整体的法律性质。3、分析非标业务监管的路径。由于前两章所述的非标业务的经济风险与法律缺陷,使监管部门基于“去杠杆”与维持金融抑制的主要监管动因,采取了以禁止性规定为主、多部门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监管模式,以及监管重点由规模控制过渡至通道、投(融)资限制的两阶段监管实施过程。4、阐述非标业务严监管导致非标业务萎缩现状,及其导致的企业流动性趋紧、信用风险暴露等一系列经济影响,还有监管意图引导的非标业务转型,即非标回表与非标转标,现实中所遭遇的困难与障碍。5、尝试基于金融抑制相关理论对非标业务监管进行总体评价,特别是对于金融法律制度的影响,并参考金融抑制理论的改革方案——金融深化,主张“以疏代堵”,以更市场化、自由化的方式改进非标业务监管,提出推动建立有序的非标交易市场、减少对银行信贷干预、放宽标准化债券融资产品的准入条件等监管改进的建议。鉴于非标业务从流行至萎缩的过程仅数年时间,对于非标业务及其监管的学术研究,尤其是法学领域的研究相对匮乏,且大多囿于现状描述或技术性分析,缺乏对该主题的更具宏观视野与制度性的理论探究。本文首次引入金融抑制理论,将对于非标业务监管的动因、影响与效果的分析,置于国内金融抑制的现实背景进行研究。并且参考金融抑制理论中的金融深化的改革思路,并维护基于金融法律制度的确定性来提出改革建议。这对于进一步整体性地理解与探究非标业务监管的有关研究应有所裨益。
薛涵予[5](2019)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既汲取了马克思列宁主义金融思想的精华,也继承了自中国革命时期至党的十八大前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同时结合现代金融理论,根据新时代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化,与时俱进地创新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地将它运用到具体的金融工作当中。实践证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是推动新时代中国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将原理和现实相结合,使真理和价值相统一,以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强调稳中求进,守正创新。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以经济为本源,以改革促发展,以市场为机制,以人民为中心,以开放为重点,以治理为手段,以安全为底线,以中国共产党为主体。它以原则,方法,对象,目标等构成了一套完整的指导体系,它融合传统和现代,协调主体和客体,兼顾国内和国际,突出重点和难点。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主要欲解决金融安全和效率问题。为抵御金融风险,我国金融必须服务实体经济,始终将人民利益摆在第一位,加强对外开放与合作,完善监管与法治;为提高金融效率,我国金融必须深化体制改革,让市场为配置资源起决定性作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本文试图通过对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相关内容的阐述和论证,展现一个完整的思想形成过程,并且详细说明根据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需要采取哪些有效的措施,指导我国金融工作,解决实际金融问题。我认为,当代世界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极其复杂,中国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国内推行着“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金融工作面临着重大的风险与挑战。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金融体制也亟待全面深化改革,此时研究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秦杰[6](2019)在《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文中提出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重大变革时期,在“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的市场化监管思路和政策推动下,大量新的更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推出已是市场的客观需要和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产品创新的发展,投资者与证券商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此消彼长的变化,随即产生了新的利益冲突,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需求凸显。国内外理论界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发展规律和操作流程都有研究,但大多数是从金融学、经济学或管理学角度进行观察的,交叉学科研究的风气较为盛行,较少有纯粹从法律视角探讨和构建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制度的文献。可以认为,目前国内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研究成果还不足以令人信服地回答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心的问题,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何给出私募股权投资确切的定义和法律特征?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特殊性在哪里?私募股权投资体现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私募投资者需要的特殊法律保护需求是什么?现行法律对私募投资者是如何保护的、是否能够有效保护、保护的具体方式有哪些?如何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圈定?如何在制度、法律、政策方面营造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快速发展的局面?如何在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甚至整体监管制度等具体的手段和内容方面有效构建多元化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和多层次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制度......以上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章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本章主要从三个方面引出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落脚点。首先,聚焦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表现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内涵进行界定,比较分析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进而区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其他相关品种的异同,然后,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三种形式解读并分类整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具体的基金类型;其次,提出当前我国法治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主要侧重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最后,提炼了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具体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投资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投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投资退出各种方式的多重限制、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第二章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本章主要分四个层次来论述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主体规范,并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第一,基于私募投资者的立法刚需,归纳在制定投资者立法时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第二,通过梳理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和考察投资对象与投资者的匹配性,分析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三,评价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立法规则现状,提出投资者主体立法规定的粗泛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的散乱;第四,针对前述分析,提出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完善的宏观思考,建议对私募合格投资者可以分类规范,提出具体量化和质化标准,提出制度设计构思。第三章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失败的主要风险之一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投资判断失误,进而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关键环节在于信息披露。具体而言,首先,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和内涵建设,论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其次,通过梳理具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信息披露中的实务问题,讨论当前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规制现状下可能涉及的犯罪后果和投资者利益救济情况,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法律评价。最后,从综合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统筹构建信息披露规则刚要、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和信息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等四个方面提出以立法原则性要求为主、投资者合同自由约定为辅的私募信息披露制度合规建议。第四章规范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当前我国退出机制的主要问题是退出方式不灵活,缺乏多样化退出途径,以至投资者利益受损时补救机制遭受束缚,可以将退出方式,特别是非上市情形下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多元化、规范化以便投资者及时止损。具体而言,首先,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选择的相关考量,包括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分析、四种退出方式的基本情况;其次,分别整理四种模式下的立法规制重心,且对具体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各种模式下的实务困难和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分别提出立法完善建议。第五章统筹优化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监管。监管制度一直是法律保护的重中之重,要做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必须站到整体法律监管的高度。整体监管,不仅仅关注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更关注对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和监管价值等监管理念的更新。而且必须厘清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职能的对应匹配,以解决实务中没人管、交叉管的现象。具体而言,第一,从监管原则、监管目标和监管价值三个板块的内容来锁定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理念;第二,通过对监管行政机关和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能梳理来分析当前我国监管的职能定位,强调权责对应,重视监管问责,并针对私募监管问题提出权责适配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建议;第三,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入、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全局监管的立法完善建议。
马琨[7](2019)在《吉林省玉米种业竞争力评价及提升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更是粮食消费大国,种业安全关系国计民生,事关国家农业长期稳定发展和粮食安全。作为传统农业大国,我国已有上千年农耕历史,但放眼全球,种业发展仍相对滞后。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生活水平提高,如何保障口粮绝对安全、谷物基本自给,如何满足膳食结构调整升级需求,如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聚焦热点。玉米作为我国第一大粮食作物,是重要的粮食、饲料和工业原料来源,其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及战略作用在我国拥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玉米种业安全早已成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基础和最重要环节。吉林省作为我国玉米主产区,在平衡全国粮食市场中始终发挥着“稳压器”功能,玉米种业发展问题至关重要。伴随我国种业市场的逐步开放,跨国种子企业凭借雄厚的资本积累、先进的技术装备、优质的产品服务,给吉林省乃至全国玉米种业造成巨大冲击。虽然吉林省近年来玉米产量一直保持较高态势,但产品质量及生产效率却远不及欧美农业发达国家,玉米种业缺乏竞争力是重要原因。因此,在农业转型升级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如何提升吉林省玉米种业竞争力,探寻科学合理的发展路径,对推进吉林省玉米种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本文以竞争力评价等相关理论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核心,深入剖析吉林省玉米种业的现状及现存问题,系统评价吉林省主栽玉米品种的生产效率和种子企业竞争力,科学研判市场需求变化和玉米品种有效供给能力,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提出玉米种业竞争力提升的具体路径,主要研究工作和结论如下:一是系统分析国际玉米种业发展概况及经验借鉴。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实地调研,从玉米种业发展历程、发展现状、政策法规和生产现状四个方面,系统分析美国玉米种业发展概况,同时借鉴德国和法国玉米商业化育种模式,在差距分析基础上,提出吉林省玉米种业发展的经验借鉴。二是测度吉林省主栽玉米品种生产效率。构建了玉米品种生产效率投入-产出指标体系,并通过实地调研取得原始数据,利用SPSS22.0软件对问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包括描述性统计、均值比较、方差计算、平均数比较、相关分析等,证明调查问卷可信。应用DEA-SBM模型,采用DPSV16.05软件对选取的21个玉米品种生产效率进行测度,并对结果中非有效决策单元进行冗余分析,提出改进建议。三是评价吉林省主要玉米品种所属种子企业的竞争力。构建了玉米种子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上市公司年报及企业调研获取数据,运用主成分分析-BP神经网络模型方法,利用SPSS22.0软件,对获取的21家种子企业数据进行处理,得到5个主成分。基于BP神经网络原理,构建一个三层的种子企业BP神经网络结构,将5个主成分作为BP神经网络的输入,运用Matlab2015b软件对构建的三层BP神经网络进行误差训练,得出吉林省21家种子企业相对竞争力指数,系统分析了竞争力差异成因。四是深入探究基于市场需求变化的吉林省玉米品种有效供给能力。基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从专用型玉米需求、高品质玉米品种需求,以及节本增效、规模化经营等方面对吉林省玉米生产趋势进行研判,分析当前吉林省玉米品种有效供给能力,深入挖掘吉林省玉米种子企业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的根源,提出提高有效供给的对策建议。五是基于国情省情,提出了基于商业化育种模式的玉米种业提升路径。商业化育种模式共分四个部分:一是构建全产业链分工机制。即以政府、企业、科研院所为三个维度,从品种的选育与改良、审定与监管、推广与应用三个阶段,针对各主体承担的具体任务,做好信息整合及育种有机衔接;二是构建信息平台。该信息平台涵盖政府管理保障平台、信息与资源管理平台和服务保障平台,以确保资源共享、分工协作;三是构建资源共享机制。包含决策机制、投入机制及运行机制,明确风险承担与利益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拟有效增强抗风险能力并保障各主体合作关系的持续稳固;四是构建商业化育种的战略联盟合作模式。提出以种子企业研发为主体,配套政府专项资金、政策及法律法规支持,通过自有及购买的种质资源库、自建及租借的试验基础设施库、聘用及兼职方式形成科技人员库及积累和转移形成技术信息库等方式,借助现代生物技术不断革新构建新品种商业化育种模式。最后提出吉林省玉米种业应坚持突出中校企业育种的主体地位、成立行业发展协会以及推进企业并购重组的发展路径。
肖梦黎[8](2019)在《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风险与问责分析》文中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正经历着迅速崛起与超速发展,并且以席卷之势侵入每个个体的日常生活场景。这些交易平台兼具企业与市场的双重属性,具有用网络效应吸引交易量、以高效的搜索匹配能力降低交易成本等特点。交易平台需要符合交叉网络外部性、价格结构非中性、买卖双方在市场上直接进行交易,且交易双方退出平台的成本较高四个约束条件。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考察应该放置在交易平台动态演进的视角中进行。网络交易平台是交易平台演进过程的最新阶段,既具有交易平台的共同属性,也有互联网环境下的新特点。交易平台采取自我规制的原因一是在于自我规制是最自然的规制形式,二是作为他者的“命令-控制型”规制在交易平台所处的行业异质性较强的新兴领域会遭遇巨大的规制难题。网络交易平台不受物理疆域的限制并具有技术上的架构优势,法律不完备与执法不足很难避免。自我规制具有信息优势,可以有效减缓风险认知中的二元对立,促进被规制者的服从。使政府既达到规制目的,又无需承担规制成本与规制责任。网络交易平台自我建构了一个规范闭环,对于进入平台交易的主体均有规制效力。这也就暗合了法律多元主义的一个命题:即一定条件下,在给定的场域内,是一些非国家法的规范秩序在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研究自我规制有助于了解社会自治的结构与机理,从而实现对回应型法的升级,使法律得以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交易平台进行自我规制的初衷在于降低规制成本、消弭风险带来的偏在性,以更好地回应功能分化社会下“去中心”的规制体系。但风险是弥散且难以消灭的,风险已经逐渐演变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背景辐射。交易平台不但可能产生科学技术视角下的风险,即包含技术故障导致的交易异常、系统漏洞带来的数据泄露在内的技术与系统风险,也可能产生社会科学取向下可归咎于决定的风险,包含歧视性定价、搜索排名、定向广告等算法的风险,以及交易平台的失察风险与自我规制制度被滥用的风险。交易平台的自我规制产生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于交易平台在自我规制的过程中建构了各种“权力”,有传统社团的刚性处罚权,也有发展到网络交易平台才逐渐兴盛的柔性“数据权”。交易平台的权力多数时候不表示为传统意义上的“压制”与“审查”,而更像是一种以“同意”为前提的,使用代码、软件、架构与协议,渗透到“最微妙的个体行为中”的权力。公民权力与平台权力互相影响;国家权力既可能被平台权力所规避,也可能型塑甚至收编平台权力。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平台会主动选择或被动接受不同的权力关系。交易平台利用权力建构出了“决定者”与“被决定影响者”,从而成为了各种风险产生的前提。交易平台在自我规制的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类型的风险,因此需要加强交易平台、平台用户与公众间的风险沟通。平台应就自律规则的创设、修改,自律规则本身,以及自律规则的执行等方面做出说明与解释,以尝试弥合兼具专家与规制者身份的平台与公众间风险意识的鸿沟。这种说明解释义务是非强制性的,不宜由政府直接进行干预,而应由各方共同形成一种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平台进行自我设限并完善其风险沟通机制。风险沟通需要从寻求“公开”逐渐变为追求“透明”,“公开”往往和客观的点状或块状信息相联系,“透明”则具有明显的价值导向,即希望通过民主理念的进入使得平台权利的运转变得清晰可见。若潜在风险演化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交易平台还需要承担强制性的“归因-课责”责任。对自我规制进行风险规制时需要考量无序成本与权力成本,继而在自我规制、司法介入与行政监管与国有化等规制方式中做出选择。具体归责要考虑到“规制总强度恒定”与不同类型交易平台中规制阶梯的存在。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交易平台应该综合风险控制与成本收益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外部介入模式,将预防原则与回复性原则的精神渗透到规制过程中,从而在尊重自我规制、保护用户权益与推动产业创新间达到一种平衡。
庞晓媚[9](2018)在《应对可持续发展的开发控制体系》文中认为以―增长‖为核心的规划体系,推动了我国三十多年的高速城镇化进程,现在规划实施领域正经受日益严重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增长乏力等问题,规划体系自身的价值取向面临可持续发展的转型。可持续发展是当代普世价值观,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并适用广阔的领域。联合国给出可持续发展的17个目标,城乡规划是唯一与这17个目标都相关的学科,―可持续的城市与社区‖也是17个目标之一。规划体系作为引导发展和管制开发的工具,是落实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其中,开发控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以颁发规划许可证为核心的开发控制体系是一项普遍的制度安排,它超越了国家政治的制度和社会差异,超越了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阶段的差距,而成为一种共同的工具。开发控制体系作为治理制度涉及政府、公众及开发者的权利分配,并通过管理开发项目对城市社会、经济以及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其制度形态在不同国家、地区和城市呈现完全不同的面貌。澳大利亚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转化为―可持续发展的规划法‖,欧美发达国家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内化到开发控制制度本身,而我国仍然停留在价值观的倡导和个案项目的实践中,可持续发展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基于我国的历史发展特征和现实及未来发展诉求,将可持续发展从理念到落实,是城乡规划体系重要的理论课题和实践领域,本研究尝试建构面向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开发控制体系,并促进地方性可持续发展的规划管理制度的变革实践。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成果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理论基础研究。通过文献研究综述西方开发控制理论研究的演变,概述西方学者在开发控制研究方面的主要观点,为剖析开发控制的理论及实践奠定基础。辨析了开发与规划的关系,对规划体系的构成以及模式进行论述,梳理开发控制体系与规划法规体系、规划编制体系的关系,提出并论证了开发控制在规划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并且相对独立的开发控制体系是落实可持续发展的捷径之一。结合西方主要国家和地区开发控制的历史,系统性梳理开发控制目标的演变以及目标与制度之间的联系,阐明了可持续发展是当代开发控制体系的目标与原则。归纳开发控制体系具有的特征,包括政治性、经济性、技术性与地方性的特征。第二部分是理论深化研究。将开发控制体系分为制度框架以及规划许可两部分进行深入解剖。构建了制度框架中各个要素的逻辑关系,主要是以―开发‖的概念与定义为核心,全面深入的论述了开发控制对象具有的物权特征,开发控制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及其公共还原的方式,开发活动的外部性及其分类与评估,总结出行政认可、法律授权许可、区划法授权、土地契约、行政协议和行政规划许可等六种开发控制的方式,论证了开发控制通过制度框架的完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规划许可的研究中,分别以英国的规划许可、香港的土地契约、新加坡的土地批租、美国纽约的区划法授权、日本的行政认可等具体开发控制制度研究为基础,归纳出开发控制的一般程序,即―许可的前期准备、许可申请与颁发、许可的维护维护与许可的救济‖等四个阶段,其中,基于行政及相对人的关系,许可的申请与颁发阶段又细分为:申请与受理、磋商与谈判、决定与公示等3个环节;并从规划许可程序的设置理念如公民权利、公共利益、制度成本等方面深入探讨了协商谈判、公示听证、许可撤回、强制执行等程序,论证了开发控制体系通过程序正义可以协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冲突。第三部分是我国开发控制的制度剖析以及基于我国国情对规划体系的调整与制度框架的细化。通过对我国开发控制的历史研究,指出我国开发控制的制度困境源于计划经济的制度依赖,将综合理性规划的模型在市场经济下深化并形成了单路径的规划体系;剖析了城乡规划法构建的制度框架并指出其在开发控制对象的界定、利益主体区分、外部性区分、开发控制方式运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基于我国目前的单路径规划体系,以可持续发展目标为导向,对我国规划体系提出了调整,从单路径规划体系向复合网络规划体系转变。结合规划体系的调整,论文构建了我国现有的开发控制制度框架,包括对开发活动进行明确的定义和分类,新增了建筑物转功能的用途许可,提出了法律授权许可和行政认可两类新的开发控制方式,运用精细化的开发控制方式协调确定性与灵活性,最终将我国目前的规划许可证从―一书三证‖调整为―六证‖,使之符合开发控制制度框架的内在逻辑并适应我国国情。第四部分理论成果的应用研究,主要是以广州为实践对象,提出以规划许可为核心的开发控制体系整体建构与改进的实施策略。通过对广州市规划许可的历史演变及其在实践中的演进,认为广州市的开发控制实践已经超越了我国法定的制度框架,但由于理论与实践缺乏统一也造成各种问题,难以应对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广州市现有开发控制体系的基础上,将开发控制的理论模型应用在广州市的规划许可中,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与整体改进。一是对规划许可相关的规划法规体系、规划编制体系提出调整的思路与建议。二是在规划许可的内部程序中,理顺了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从而实质性地推动―一站式‖服务。三是在规划许可的分类程序中,优化了规划许可的类型与形式,简化了一般许可程序和环节,强化了影响生态、环境、文化等开发项目的特别许可要求,明确了规划许可相关利益人的权利与责任。广州市规划许可实施的策略研究是一般性开发控制体系制度框架的充实和具体化,可以成为其他城市规划体系改革实践的参考样本。可持续发展涵盖社会、经济、环境等广泛的领域,也暗示了经济、社会、环境等不同利益间潜在的―渗透性‖,而这种渗透性正是开发控制发挥创造力的空间。制度是创新的土壤,更好的制度促进更大的创新,开发控制体系的制度变革为创造性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更多的机遇,这也是论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姜舰[10](2017)在《新一轮改革开放背景下的中国海关监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关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衔接国际、国内公共管理的“国门”,必须全面平衡“把关”和“服务”的关系。尤其是中国进入新一轮改革开放时期。作为一个快速崛起的发展中大国,在新一轮改革开放背景下,如何创新监管理念,以海关为中心,通过部门合作、“海关—商界”合作等方式改进现有以行政管理为主的通关模式,不仅具有显着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对海关监管理论的创新。本文研究新一轮改革开放背景下的我国海关监管制度,论文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梳理文献,研究表明,现有西方海关监管理论更多以经典贸易理论模型和管理学分析方法为基础,理论分析中通常将进出口环节的众多成本为简化为一个统一的“关税”,但现实中虽然海关是口岸管理部门的中心、征收关税也是海关的基本职能,但实际贸易便利化政策效果和通关成本往往很大程度上受到便利化“短板”部门以及部门间协调效果的影响,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经济学模型研究;第二章的理论模型表明海关监管效率直接影响出口商对于东道国的选择,海关只有通过与其他口岸部门合作,并且将监管重点从事中货物监管向事前、事后的企业监管转移,加强自身政策透明,才更利于提升本国企业的出口竞争力;第三章“纵向”分析了中国海关现有监管制度的沿革、现状及特点,表明现有监管手段更多集中在事中的行政管理;第四章以新一轮改革开放为背景,分析中国海关在十八大之后主要推进的一系列便利化措施,分析政策必要性和实施效果;第五章“横向”对比部分发达国家海关贸易便利化、服务标准化以及服务新业态的改革创新,并且结合中国海关关境保护、监管执法需要探讨其适用性和可行性;第六章在前述文献、理论模型、“纵向”和“横向”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中国海关监管制度未来进一步完善的政策建议。研究表明,海关监管对于外贸具有直接影响,但是发挥贸易便利化的政策效果需要海关与口岸部门合作,并且应该透明通关程序、加强海关与商业的合作。面对新一轮改革开放需要以及经济新势、贸易新业态,中国海关还需要在现场通关、加工贸易、跨境电商等监管领域进行改革,并且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全供应链服务便利、“一带一路”沿途口岸部门国际合作等领域继续深化改革。
二、规范过渡收购 严控托管侵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规范过渡收购 严控托管侵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本章小结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2)论我国P2P网络借贷中的债权人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概述 |
1.1 P2P网络借贷的定义和特点 |
1.2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阶段 |
1.2.1 萌芽探索期(2007年—2012年) |
1.2.2 爆发增长期(2012年—2015年) |
1.2.3 合规清退期(2015年至今) |
1.3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模式 |
1.3.1 居间模式 |
1.3.2 债权转让模式 |
1.3.3 担保模式 |
1.3.4 助贷模式 |
1.4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 |
2 我国P2P网络借贷中债权人保护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 |
2.1 我国P2P网络借贷中债权人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 |
2.1.1 所涉平台法律性质为“信息中介” |
2.1.2 所涉平台法律性质为“信用中介” |
2.2 我国P2P网络借贷中债权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 |
2.3 我国P2P网络借贷中债权人保护的现实意义 |
3 我国P2P网络借贷中债权人民事权利救济的现状 |
3.1 私力救济 |
3.2 社会救济 |
3.3 公力救济 |
3.3.1 案件中的法律依据 |
3.3.2 案件中的争议焦点 |
3.3.2.1 诉讼主体资格 |
3.3.2.2 借款合同效力认定 |
3.3.2.3 借款金额及利息计算 |
3.3.2.4 担保责任的承担 |
4 英美国家P2P网络借贷的债权人保护机制 |
4.1 英国P2P网络借贷的债权人保护机制 |
4.1.1 政府监管 |
4.1.2 行业自律 |
4.1.3 平台保护 |
4.2 美国P2P网络借贷的债权人保护机制 |
4.2.1 政府监管 |
4.2.2 行业自律 |
4.2.3 平台保护 |
4.3 评析 |
5 我国P2P网络借贷中债权人保护存在的问题 |
5.1 资金存管形式化 |
5.2 合规担保存在隐患 |
5.3 电子证据的取证与认证难 |
5.4 清退兑付不到位 |
5.5 重刑轻民 |
6 我国P2P网络借贷债权人保护机制的完善建议 |
6.1 对合规运营平台债权人保护的建议 |
6.1.1 优化资金存管方式 |
6.1.2 逐步“去担保” |
6.1.3 规范电子合同的签署与存证 |
6.1.4 多维度保护债权人 |
6.2 对清退平台债权人保护的建议 |
6.2.1 落实清退兑付 |
6.2.1.1 统一退出指引方案 |
6.2.1.2 压实平台股东及相关方责任 |
6.2.2 刑民并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第三方理财产品违约成因研究 ——以钜派投资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本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第三方理财违约背景介绍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第三方理财产品违约理论基础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金融周期理论 |
三、功能监管理论 |
第二节 我国第三方理财产品违约背景介绍 |
一、我国第三方理财相关监管政策梳理 |
二、我国第三方理财违约总体情况介绍 |
三、我国第三方理财发展存在问题分析 |
第二章 钜派投资产品违约案例介绍 |
第一节 公司简介 |
一、公司情况简介 |
二、公司业务简介 |
三、风控体系介绍 |
第二节 违约情况介绍 |
一、违约总体情况介绍 |
二、违约产品个例介绍 |
第三章 钜派投资产品违约成因分析 |
第一节 产品违约直接原因分析 |
一、关联方违约频繁 |
二、风险控制缺失 |
三、违约成本较低 |
第二节 产品违约外部原因分析 |
一、监管变化对产品结构的影响 |
二、经济下行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
第三节 产品违约内部原因分析 |
一、独立顾问定位导致违约成本过低 |
二、经营模式不当导致客观性丧失 |
三、盈利模式不当导致道德风险高发 |
结论与政策建议 |
一、本文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金融抑制背景下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和结构 |
六、本文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抑制与非标业务 |
第一节 金融抑制:理论与中国现状 |
第二节 非标业务的概况 |
一、非标业务的兴起:金融抑制下的“漏损效应” |
二、非标业务的发展历程 |
三、非标的规范定义的演变 |
第三节 非标业务的利弊 |
一、非标业务的积极影响 |
二、非标业务的主要风险 |
第二章 非标业务的法律性质分析 |
第一节 非标业务具体类型的主要法律关系 |
一、信贷类非标业务 |
二、非标票据业务 |
三、同业代付与代持业务 |
四、明股实债 |
五、股票质押式回购 |
第二节 非标业务的整体法律性质 |
第三章 非标业务监管路径分析 |
第一节 监管动因与模式 |
一、监管动因:“去杠杆”与维持金融抑制 |
二、监管模式:禁止性规定与跨部门协同监管 |
第二节 监管进程 |
一、阶段一:银行业监管机构主导的规模控制(2013-2016) |
二、阶段二:多机构协同的通道及投(融)资限制(2016至今) |
第四章 监管后果:监管约束下的非标业务现状与后续转型 |
第一节 监管约束下的非标业务现状 |
第二节 非标业务的后续转型 |
一、非标回表 |
二、非标转标 |
第五章 评价与建议 |
第一节 对非标业务监管的评价:维持金融抑制的弊端 |
一、金融抑制下“加强法治”对经济的负面效应 |
二、严监管对金融法律制度的负面影响 |
第二节 建议:导向金融深化的制度改进 |
一、摆脱金融抑制困境的法律制度转型方向 |
二、对非标业务监管的具体改进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一)研究的缘由 |
(二)研究的理论意义 |
(三)研究的实际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综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标、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内容 |
(三)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逻辑推理论证法 |
(三)定性分析法 |
(四)比较分析法 |
五、研究重点和创新点 |
(一)本文的研究重点 |
(二)本文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形成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的金融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根本依据 |
一、马克思的金融思想 |
二、恩格斯的金融思想 |
三、列宁的金融思想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历史发展构成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历史资源 |
一、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1925-1949) |
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1949-1978) |
三、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1978—1992) |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的金融思想(1992-2002) |
五、进入二十一世纪初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2002 年—2012 年) |
第三节 现代金融理论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重要的理论借鉴 |
一、货币基础理论 |
二、信用理论 |
三、利息与利率理论 |
四、货币均衡论 |
五、货币政策理论 |
六、开放金融理论 |
七、金融危机理论 |
八、金融创新理论 |
第二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形成的实践基础 |
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金融工作 |
一、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工作(1925-1927 年) |
二、井冈山斗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工作(1928-1934 年) |
三、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工作(1937-1945 年) |
四、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工作(1945-1949 年)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党的金融工作 |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 年)党的金融工作 |
二、社会主义改造至改革开放前(1953-1978 年)党的金融工作 |
第三节 改革开放至十八大以前党的金融工作 |
一、金融体制的初步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初步改组 |
二、金融体系的加强和巩固 |
三、金融行业进一步发展和壮大 |
第四节 十八大以来党的主要金融工作 |
一、深化金融市场化改革 |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
三、加大金融开放程度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形成的国内背景 |
一、经济结构亟待转型升级 |
二、金融业“脱实向虚”问题日益严重 |
三、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面临三大攻坚战 |
四、为实现金融强国梦需做好战略规划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形成的国际背景 |
一、20 世纪80 年代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 |
二、美元霸权局面仍然持续 |
三、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 |
四、国际金融体系现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 |
第一节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关于我国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 |
一、关于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论述 |
二、关于发展普惠金融的论述 |
三、关于发展绿色金融的论述 |
四、关于发展科技金融的论述 |
五、关于金融安全的论述 |
六、关于深化金融改革的论述 |
七、关于国际金融的论述 |
八、关于必须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的论述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主要内容 |
一、金融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思想 |
二、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思想 |
三、正确处理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的思想 |
四、积极发展普惠金融的思想 |
五、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思想 |
六、完善全球金融治理的思想 |
七、维护金融安全的思想 |
八、必须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的思想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主要内容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基本特征和重要价值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基本特征 |
一、金融宏观与微观相配合 |
二、金融以经济为基础,以政治为导向 |
三、金融以实体经济为主,虚拟经济为辅 |
四、金融改革与开放相结合 |
五、金融供给与需求相平衡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重要价值 |
一、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理论价值 |
二、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实践价值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的有关研究积累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6)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界定 |
一、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相关投资品种的区分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划分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 |
一、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 |
二、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 |
三、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 |
二、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 |
三、退出方式的多重限制 |
四、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 |
第二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的立法刚需 |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关系解读 |
二、投资者立法规范的法律原则归纳 |
第二节 私募投资者的合格与适当 |
一、合格——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 |
二、适当——投资对象和投资者的匹配性考察 |
第三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现行评价 |
一、投资者主体相关立法粗泛 |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散乱 |
第四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宏观思考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设计的量化和质化 |
三、投资者分类规范的理想构建 |
第三章 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建设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实然评价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问题梳理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合规建议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综合构建 |
二、信息披露规则刚要的统筹构建 |
三、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 |
四、信用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 |
第四章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概括分析 |
一、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解析 |
二、四种退出方式的利弊衡量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规制重心 |
一、上市退出:严格上市条件和程序 |
二、收购退出:关注再融资股份减持 |
三、回购退出:限制回购范围和数量 |
四、清算退出:斟酌解散申请权限制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立法完善 |
一、上市退出规制的立法优化 |
二、收购退出市场的规范搭建 |
三、回购退出范围的理性调适 |
四、清算退出程序的立法修改 |
第五章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监管的宏观把握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理念的锁定 |
一、强化自律优先的监管原则 |
二、注重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 |
三、平衡效率与公平的监管价值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职能的定位 |
一、行政机关的职能配置和监管问责 |
二、自律组织的独立地位和辅助功能 |
三、监管职能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的立法建议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准入的监管优化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区分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吉林省玉米种业竞争力评价及提升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玉米的地位和战略作用 |
1.1.2 玉米种业的地位和战略作用 |
1.1.3 玉米在吉林省的地位和战略作用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1 种业竞争力研究现状 |
1.3.2 商业化育种研究现状 |
1.3.3 玉米供给侧研究现状 |
1.3.4 生产效率研究现状 |
1.3.5 竞争力评价方法研究现状 |
1.3.6 研究现状评述 |
1.4 主要研究内容及框架 |
1.4.1 主要内容 |
1.4.2 论文框架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种子产业与种子行业 |
2.1.2 国家竞争力、产业竞争力与企业竞争力 |
2.1.3 玉米种业 |
2.2 理论基础 |
2.2.1 波特竞争理论 |
2.2.2 比较优势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2.4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5 系统科学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内外玉米种业发展分析及经验借鉴 |
3.1 国外玉米种业发展概况 |
3.1.1 美国玉米种业发展概况 |
3.1.2 德国玉米商业化育种模式 |
3.1.3 法国玉米商业化育种模式 |
3.2 国内玉米种业发展概况 |
3.2.1 国内玉米种业发展历程 |
3.2.2 国内玉米种业发展现状 |
3.2.3 国内玉米种业政策法规 |
3.2.4 国内玉米生产现状 |
3.3 吉林省玉米种业发展概况 |
3.3.1 吉林省玉米种业发展历程 |
3.3.2 吉林省玉米种业发展现状 |
3.3.3 吉林省玉米种业政策法规 |
3.3.4 吉林省玉米生产现状 |
3.4 吉林省玉米种业存在的差距 |
3.4.1 技术差距 |
3.4.2 资源差距 |
3.4.3 规模差距 |
3.5 商业化育种模式经验借鉴 |
3.5.1 国外商业化育种模式经验总结 |
3.5.2 对吉林省的启示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基于DEA-SBM模型的吉林省玉米品种生产效率研究 |
4.1 玉米品种生产效率测度指标体系构建 |
4.1.1 生产效率测度指标选取原则 |
4.1.2 生产效率投入-产出指标设定 |
4.2 问卷检验与描述性统计 |
4.3 DEA模型与方法 |
4.3.1 CCR模型 |
4.3.2 BCC模型 |
4.3.3 DEA-SBM模型 |
4.4 效率测算及结果分析 |
4.4.1 DEA-SBM模型测算 |
4.4.2 非有效决策单元冗余分析 |
4.5 提升吉林省玉米品种生产效率政策建议 |
4.5.1 加快种业资源整合,培植省内驰名种业 |
4.5.2 加大科研投入,重视育种单位研发能力建设 |
4.5.3 完善良种补贴政策,增加技术采用补贴种类 |
4.5.4 加强补贴调节,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 |
4.5.5 创新低成本、高产出耕作模式,加快集约化进程 |
4.5.6 加大玉米种植技术示范推广,鼓励农户尝试新技术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主成分分析-BP神经网络的吉林省种子企业竞争力评价 |
5.1 种子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5.1.1 种子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选取原则 |
5.1.2 种子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设定 |
5.2 种子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数据 |
5.3 主成分分析-BP神经网络模型与方法 |
5.3.1 主成分分析模型与方法 |
5.3.2 BP神经网络模型与方法 |
5.4 竞争力评价及结果分析 |
5.4.1 基于主成分分析法的竞争力分析 |
5.4.2 基于BP神经网络的竞争力训练 |
5.4.3 种子企业竞争力指数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市场需求变化的吉林省玉米品种有效供给能力研究 |
6.1 吉林省玉米生产趋势研判 |
6.1.1 专用型玉米需求稳中有升 |
6.1.2 高品质玉米品种需求加强 |
6.1.3 种植过程注重节本增效 |
6.1.4 玉米规模化种植程度提高 |
6.2 新趋势下吉林省玉米品种供给能力现状 |
6.2.1 专用型玉米品种缺口大 |
6.2.2 优质品种仍显不足 |
6.2.3 省外品种占主导地位 |
6.3 供给不足的根源分析 |
6.3.1 育种与推广脱节 |
6.3.2 体制机制相对落后 |
6.3.3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
6.3.4 市场竞争持续加剧 |
6.3.5 种业呈现局部泡沫化 |
6.4 提高吉林省玉米品种供给能力的对策建议 |
6.4.1 推进培植规模化种子企业 |
6.4.2 强化种子企业育种主体地位 |
6.4.3 提高种子企业经营能力 |
6.4.4 加快优良品种选育进程 |
6.4.5 建立健全配套体制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吉林省玉米种业竞争力提升的模式及路径 |
7.1 传统育种模式及现存问题 |
7.1.1 传统育种模式 |
7.1.2 现存问题 |
7.2 科企合作育种模式及现存问题 |
7.2.1 科企合作育种模式 |
7.2.2 现存问题 |
7.3 基于商业化育种模式的玉米种业竞争力提升路径 |
7.3.1 商业化育种模式构建 |
7.3.2 吉林省玉米种业路径选择 |
7.4 促进吉林省商业化育种保障措施 |
7.4.1 完善配套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
7.4.2 加大育种研发投入力度 |
7.4.3 注重科研管理人才储备 |
7.4.4 聚焦特色玉米品种选育和推广 |
7.4.5 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共享体系 |
7.4.6 循序渐进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主要创新点 |
8.3 研究局限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导师简介 |
(8)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风险与问责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文章结构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在现实与理论之间:选择自我规制的交易平台 |
第一节 交易平台的含义与演变史 |
一、四重约束条件下的交易平台 |
二、交易平台的演变史 |
三、交易平台与网络交易平台 |
四、交易平台的功能与特点 |
第二节 自我规制的含义与分类 |
一、规制的概念与分析进路 |
二、自我规制的含义 |
三、交易平台的自我规制 |
第三节 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现实原因 |
一、法律真空与法律不完备 |
二、从资源竞争到规制竞争的需要 |
三、成本低廉与高参与度的优势 |
第四节 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正当性基础 |
一、自我规制可以消弭风险带来的偏在性 |
二、“去中心化”的规制发展为自我规制提供了可能 |
三、功能分化社会对于自我规制的尊重 |
第二章 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风险 |
第一节 风险的概念与分类 |
一、风险话语的流变 |
二、科学技术取向下的风险——概率的风险 |
三、社会科学视角下的风险——决定的风险 |
第二节 交易平台的自身风险 |
一、技术故障与系统故障的风险 |
二、定向算法引发的风险 |
三、平台垄断:真的风险还是被虚构的风险 |
第三节 交易平台的规制风险 |
一、审核不足导致的失察风险 |
二、自我规制目标未实现产生的制度风险 |
三、涉及与政府治安管理衔接的规制风险 |
第四节 交易平台自我规制产生风险的原因 |
一、双重角色带来的利益冲突 |
二、规制能力与规制责任的不匹配 |
第三章 交易平台自治与他治间的互动 |
第一节 自我规制的核心:平台权力 |
一、权力概念的变迁:从“统治”到“互动” |
二、权力的核心要素:不对称的控制能力与资源占有 |
三、权力主体的扩展:从国家到私主体 |
第二节 刚性权力:交易规则中的处罚权 |
一、交易平台处罚权的种类 |
二、交易平台处罚权的权力来源及性质 |
三、交易平台如何实现处罚权 |
第三节 柔性权力:隐微的数据“权” |
一、平台数据的类型变迁 |
二、关于数据的两个悖论:保护隐私和获得更完备的服务 |
三、交易平台建构的“数据权” |
第四节 平台权力与公民私权力的互动 |
一、消费者评价的设立初衷:降低事后交易成本 |
二、消费者评价的影响:塑造了“信誉”的价值 |
三、权力生成:对消费者评级的规范与操纵 |
第五节 平台权力与政府公权力的互动 |
一、平台规范对国家权力的排除 |
二、国家权力对平台权力的型塑 |
三、国家权力对平台权力的收编 |
第四章 风险沟通:实现公众对交易平台的问责 |
第一节 :风险、问责与公众参与 |
一、责任与问责 |
二、风险为问责提供了界定标准 |
三、依据风险的问责对公众参与的呼唤 |
第二节 公众对交易平台进行问责的内容与限度 |
一、区分公开与透明 |
二、风险沟通的具体要求 |
第三节 公众与交易平台间的风险沟通图谱 |
一、规则是否存在以及用户知晓规则的可能性 |
二、是真的知道还是仅仅点击了“同意”? |
三、用户如果明确知晓相关规则,是否参与了规制的制定与修改? |
四、对交易平台说明与解释“责任”履行的评述 |
第四节 交易平台主动进行的风险沟通及其效果 |
一、规则制定阶段的公众参与:规则众议院 |
二、规则执行阶段的公众参与:大众评审制度 |
三、交易平台主动沟通的效果及问题述评 |
第五章 划界与制裁:政府公权力对交易平台的问责 |
第一节 对自我规制的规制:迈向被规制之路? |
一、交易平台中的规制阶梯 |
二、从自我规制到规制自我规制:交易平台的制度推演 |
三、行政监管还是司法介入?对交易平台的规制选择 |
第二节 针对平台自身行为产生的风险进行归责 |
一、系统故障、交易异常等风险引发的归责问题 |
二、定向算法的风险引发的归责问题 |
三、风险规制路径:预防原则的修正性适用 |
第三节 对交易平台的规制行为进行的归责 |
一、规制过度引发的归责 |
二、规制不足引发的归责:“规制总强度恒定”理论 |
三、自我规制产生的新型风险引发的归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应对可持续发展的开发控制体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可持续发展是城镇化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
1.1.2 城乡规划是引领与管制城镇化的有效工具 |
1.1.3 开发控制是规划体系的核心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名词术语解释 |
1.3.1 “开发” |
1.3.2 “开发控制” |
1.3.3 “开发控制体系” |
1.3.4 “开发控制制度” |
1.3.5 “规划许可”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6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开发控制的研究进展 |
2.1 开发控制理论研究的背景 |
2.1.1 早期的理论研究 |
2.1.2 开发控制研究的转折 |
2.1.3 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开发控制研究 |
2.2 开发控制理论研究的国际进展 |
2.2.1 国外开发控制制度及开发控制体系整体研究 |
2.2.2 国外开发控制制度的组织框架及构成性研究 |
2.2.3 国外开发控制中的规划许可研究 |
2.3 开发控制理论研究的国内状况 |
2.3.1 国内开发控制理论研究的概况 |
2.3.2 国内开发控制的历史研究 |
2.3.3 国内开发控制的概念以及与规划体系的关系 |
2.3.4 国内规划管理与开发控制的研究 |
2.3.5 国内规划许可的研究 |
2.4 国内外的研究比较 |
第三章 开发控制体系的目标与特征 |
3.1 开发控制体系与规划体系 |
3.1.1 开发与规划的关系 |
3.1.2 规划体系的构成 |
3.1.3 规划体系的模式 |
3.1.4 开发控制体系与规划法规体系的关系 |
3.2 开发控制体系的目标 |
3.2.1 开发、开发控制以及开发控制体系的目标 |
3.2.2 开发控制体系目标的变迁与社会变迁 |
3.2.3 开发控制体系的目标及其控制方式 |
3.3 开发控制体系的特征 |
3.3.1 政治性 |
3.3.2 经济性 |
3.3.3 技术性 |
3.3.4 地方性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开发控制的方式 |
4.1 开发控制体系、开发控制制度与开发控制方式 |
4.2 开发的概念与定义 |
4.2.1 开发活动的物权特征 |
4.2.2 开发权的变化 |
4.2.3 开发活动的定义 |
4.2.4 开发活动的分类 |
4.3 开发控制的外部性区分 |
4.3.1 开发活动的外部性 |
4.3.2 负外部性 |
4.3.3 正外部性 |
4.3.4 外部性的评估 |
4.4 开发控制涉及的利益范畴 |
4.4.1 开发控制的法理基础 |
4.4.2 公共还原的理念 |
4.4.3 公共还原的方式 |
4.5 开发控制的方式 |
4.5.1 行政认可 |
4.5.2 法律授权许可 |
4.5.3 区划法赋权许可 |
4.5.4 土地契约/土地出让合同 |
4.5.5 行政协议/行政合同 |
4.5.6 规划许可/行政许可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开发控制的规划许可程序 |
5.1 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许可程序 |
5.1.1 英国的规划许可程序 |
5.1.2 香港的土地契约程序 |
5.1.3 新加坡的土地批租程序 |
5.1.4 美国的区划修正及建筑许可程序 |
5.1.5 澳大利亚的开发许可程序 |
5.1.6 日本的工程认可程序 |
5.2 规划许可程序的划分 |
5.2.1 开发控制方式的分类程序 |
5.2.2 规划许可程序的划分及其依据 |
5.3 规划许可申请的前期程序 |
5.3.1 咨询 |
5.3.2 预申请 |
5.3.3 准备申请材料 |
5.4 规划许可的申请及授予程序 |
5.4.1 申请与受理 |
5.4.2 磋商与谈判 |
5.4.3 决定与公告 |
5.5 规划许可的维护程序 |
5.5.1 规划许可的变更 |
5.5.2 规划许可的撤回 |
5.5.3 许可的撤销 |
5.5.4 许可的注销 |
5.6 规划许可的救济程序 |
5.6.1 规划许可的申诉 |
5.6.2 规划许可的强制执行 |
5.7 规划许可核心程序的设置理念 |
5.7.1 协商谈判与制度成本 |
5.7.2 公示听证与知情权 |
5.7.3 许可撤回与信赖原则 |
5.7.4 许可申诉与法律救济 |
5.7.5 强制执行与制度权威 |
5.8 规划许可的利益相关者及决策 |
5.8.1 利益相关者的构成 |
5.8.2 规划许可行政的权力模式 |
5.8.3 规划许可决策的考虑因素 |
5.8.4 规划许可决策的附加条件 |
5.9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开发控制的历史及制度分析 |
6.1 礼制、律令与建设管制 |
6.1.1 古代礼制与律令下的城市管制 |
6.1.2 近代对西方国家开发控制的制度移植 |
6.1.3 单向思维模式的历史文化背景 |
6.2 规划实施与开发控制 |
6.2.1 计划经济下的规划实施 |
6.2.2 市场经济下开发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调整 |
6.2.3 单路径规划体系的理论原型 |
6.3 单路径规划体系下的规划管理与开发控制 |
6.3.1 规划管理的范围 |
6.3.2 规划管理的价值取向 |
6.3.3 政府在规划管理中的角色 |
6.3.4 规划管理中的规划编制 |
6.3.5 规划法规体系的构成 |
6.3.6 我国法定开发控制制度的组织框架 |
6.4 开发控制制度中对开发活动的界定 |
6.4.1 开发活动的界定缺乏物权意识 |
6.4.2 开发活动的分类未能体现可持续发展要求 |
6.5 开发控制制度中开发活动主体的区分 |
6.5.1 没有正确区分开发活动主体 |
6.5.2 公共利益主体的开发控制效率低下 |
6.5.3 忽略私人利益开发活动的义务与权利 |
6.6 开发控制制度中开发活动外部性的区分 |
6.6.1 没有建立外部性区分与许可分类的联系 |
6.6.2 缺乏外部性评估的导则指引 |
6.6.3 外部性评估的法律责任模糊 |
6.7 开发控制制度中开发控制方式的运用 |
6.7.1 混淆行政认可与规划许可 |
6.7.2 土地出让条件的设置机制不合理 |
6.7.3 用地规划许可的作用已弱化 |
6.7.4 建筑工程许可缺乏精细化分类 |
6.7.5 存量用地需要新的开发控制方式 |
6.8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基于我国现行规划体系调整而建构开发控制的理论模型 |
7.1 规划体系的调整:复合网络规划体系的转型 |
7.1.1 顺应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 |
7.1.2 向复合网络的规划体系转型 |
7.2 基于规划体系调整而构建开发控制的理论模型 |
7.2.1 “单向”思维向“多向”思维的转变 |
7.2.2 开发控制理论模型的构建 |
7.2.3 可持续发展核心理念的实现 |
7.2.4 开发控制体系多维属性的尊重 |
7.3 理论模型下开发活动定义及许可分类 |
7.3.1 开发控制的对象 |
7.3.2 基于利益主体区分行政认可 |
7.3.3 基于外部性区分法律授权认可 |
7.4 理论模型下的土地开发控制方式 |
7.4.1 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协调 |
7.4.2 地块类型特征的体现 |
7.4.3 开发控制方式的精细化运用 |
7.5 理论模型下的许可优化 |
7.5.1 规划许可的优化原则 |
7.5.2 用地规划许可的优化 |
7.5.3 工程规划许可的优化 |
7.6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广州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开发控制的制度性问题 |
8.1 广州市开发控制的历史背景 |
8.1.1 近代市政管理(1843-1921) |
8.1.2 现代规划许可的雏形(1921-1949) |
8.1.3 计划经济下的规划管理(1949-1988) |
8.1.4 现行规划许可程序的建立及调整(1987-) |
8.2 广州市开发控制相关机构及人员 |
8.2.1 规划管理及相关部门的设置 |
8.2.2 管理体制 |
8.2.3 审议机制 |
8.2.4 技术人员体系 |
8.3 广州市开发控制体系的基本架构 |
8.3.1 广州市开发控制的实践框架 |
8.3.2 广州市开发控制相关的规划编制 |
8.3.3 广州市开发控制相关的规划法规 |
8.4 广州市现有规划许可的分类程序 |
8.4.1 土地出让条件的程序 |
8.4.2 规划许可的程序 |
8.4.3 绿色通道许可程序 |
8.5 广州市规划许可的基本程序及其剖析 |
8.5.1 规划许可申请前期 |
8.5.2 规划许可申请及授予 |
8.5.3 规划许可的维护 |
8.5.4 规划许可的救济 |
8.6 广州市开发控制面临的可持续发展挑战 |
8.6.1 历史保护区的利益博弈 |
8.6.2 城市更新区的目标与方式 |
8.6.3 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 |
8.6.4 建筑物功能转换的诉求 |
8.6.5 多元目标的平衡次序 |
8.7 广州市开发控制体系的特征 |
8.7.1 忽略开发控制的政治性 |
8.7.2 缺乏制度经济性的成本意识 |
8.7.3 没有充分发挥技术性的作用 |
8.7.4 缺乏地方性的控制机制 |
8.8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广州市开发控制制度改革的策略 |
9.1 广州市开发控制体系的代表性 |
9.1.1 广州市开发控制实践的困境具有普遍性 |
9.1.2 广州市开发活动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 |
9.1.3 广州市开发控制的探索具备创新能力 |
9.2 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分析 |
9.2.1 应用开发控制理论模型 |
9.2.2 基于广州市现有的制度基础 |
9.3 规划法规的完善及规划编制的改革 |
9.3.1 规划法规的完善 |
9.3.2 规划编制的改革 |
9.4 行政机构调整及技术人员体系的完善 |
9.4.1 公共部门职能的梳理 |
9.4.2 决策机制的完善 |
9.4.3 技术服务体系的完善 |
9.5 规划许可的程序改进 |
9.5.1 规划许可程序的优化细则 |
9.5.2 规划许可程序的分类改进 |
9.6 本章小结 |
论文结论、创新与展望 |
一、主要研究结论 |
二、论文创新与特色 |
三、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规划编制体系 |
附件二:国外代表性国家城市规划法对比 |
附件三:国外代表性规划行政机构设置 |
附件四:我国“一书三证”的内容及形式 |
附件五:我国规划机构设置概况 |
附件六:广州市国土规划资源委员会职能设置 |
附件七:广州市开发控制相关资料汇编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新一轮改革开放背景下的中国海关监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理论意义 |
1.1.4 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公共部门经济学和海关监管理论 |
1.2.2 贸易便利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
1.2.3 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公共部门合作关系 |
1.2.4 海关监管效果及影响因素分析 |
1.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结构 |
1.3.3 数据来源及相关说明 |
1.4 创新点及不足 第2章 海关监管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
2.1 贸易与海关监管相关理论 |
2.2 海关监管与贸易互动机制分析 |
2.2.1 海关监管对于出口市场选择的影响分析 |
2.2.2 海关监管对于贸易抑制作用分析 |
2.2.3 海关监管对于贸易激励作用分析 |
2.2.4 贸易推动海关监管转型升级的机制分析 |
2.3 海关及口岸部门“单一窗口”的作用分析 |
2.3.1“单一窗口”对申请事项审批数量的影响分析 |
2.3.2“单一窗口”对申请事项等待时间的影响分析 |
2.3.3“单一窗口”的动态性影响分析 |
2.4“海关—商业”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模式机制分析 |
2.5 海关信息透明对开放经济运行的影响分析 |
2.5.1 透明度对合并均衡和分离均衡的影响分析 |
2.5.2 信息透明度与经济运行效率的关系 |
2.5.3 信息透明度与市场垄断效力 |
2.5.4 信息透明度与经济周期 |
2.6 基本观点 |
2.7 本章小结 第3章 中国海关监管制度概况 |
3.1 中国海关监管制度沿革 |
3.2 中国海关监管制度现状 |
3.3 目前中国海关监管制度特点 |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主要措施及其海关监管新要求 |
4.1 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主要措施 |
4.1.1 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 |
4.1.2 提升中国商品出口竞争力 |
4.1.3 改善全球治理结构、构建世界经济新秩序 |
4.1.4 服务“新常态”,改善公共制度供给 |
4.1.5 适应国内、国际新规则 |
4.1.6 跟踪世界经济新方向 |
4.1.7 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 |
4.2 新形势下中国海关监管面临的新问题 |
4.2.1 海关关境保护环境分析 |
4.2.2 海关监管执法环境分析 |
4.3 海关、商业合作的新形势 |
4.3.1 各国海关积极缔约多边协议,将监管、服务纳入共同法律框架 |
4.3.2“海关-商界”加强信息对接,实现以数据换便利 |
4.3.3 创新海关监管服务措施,适应国内外贸易新业态 |
4.4 本章小结 第5章 海关监管措施及效果的国际经验借鉴 |
5.1 贸易便利化方面 |
5.1.1 预先申报、裁定 |
5.1.2 电子平台和电子支付 |
5.1.3 货物与海关税费分别处置 |
5.1.4 风险管理 |
5.1.5 海关稽查 |
5.1.6 经认证的经营者 |
5.1.7 易腐货物快速处理 |
5.1.8“单一窗口”和口岸机构间协调 |
5.1.9 在海关监管下的货物进口运输 |
5.2 监管服务标准化方面 |
5.2.1 区域经济体内部的“一体化窗口” |
5.2.2 快速放行及平均放行时间确立 |
5.3 服务新型业态方面 |
5.3.1 服务全球一体化生产 |
5.3.2 服务全球一体化科研 |
5.3.3 服务全球一体化监管 |
5.3.4 服务全球一体化物流 |
5.4 本章小结 第6章 中国海关监管深化改革建议与未来研究方向 |
6.1 主要研究结论 |
6.2 中国海关监管制度深化改革建议 |
6.3 未来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符号说明 致谢 个人简历及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规范过渡收购 严控托管侵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D]. 杜方正. 东南大学, 2020(02)
- [2]论我国P2P网络借贷中的债权人保护[D]. 田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8)
- [3]我国第三方理财产品违约成因研究 ——以钜派投资为例[D]. 王雨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金融抑制背景下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监管研究[D]. 钟郭成.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研究[D]. 薛涵予. 兰州大学, 2019(02)
- [6]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D]. 秦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7]吉林省玉米种业竞争力评价及提升路径研究[D]. 马琨. 吉林大学, 2019(08)
- [8]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风险与问责分析[D]. 肖梦黎.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9]应对可持续发展的开发控制体系[D]. 庞晓媚.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10]新一轮改革开放背景下的中国海关监管制度研究[D]. 姜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