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庄彧[1](2021)在《我国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文中指出虽然我国的个税历史已有41年,但个税对于收入的调节并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我国虽然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随着GDP的增长不断增加,但是居民将的收入分配并不公平,我国近三年的基尼系数均值为0.47左右,远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这充分表明了我国贫富差距不断增加的事实。而在2019年,我国实施了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主要在个税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扩大税率级距方面发力。但个税的纳税单位依旧是以个人为单位,且在税率级距、专项附加扣除项的细化、个税的实施细则等方面依旧存在优化空间。本文将两种不同课税单位的个税进行比较,阐述并论证了家庭课税制的优势。明确了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从个人课税制转变为家庭课税制。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定量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对家庭课税制改革问题进行分析。在案例中将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比较不同课税单位对纳税公平性的影响。而在政策建议部分,将结合2019年个税新政策的具体内容,探讨可能的个税优化路径与方法。在现实层面,增加了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政策的可行性。本文还进一步阐述了我国现行税制与家庭课税制的衔接问题,提出了如何以最小的制度成本完成个税课税单位改革的政策建议。同时也阐述了我国实行家庭课税制可能面临的潜在挑战与风险,例如打破婚姻中性、“婚姻惩罚”和“婚姻奖励”等。总之,在我国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可借鉴诸如英法美等曾经或正在实施家庭课税制的发达国家的改革经验,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个税改革路径。
毕杰良[2](2020)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背景下纳税人满意度研究 ——以G市H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居民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以及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税方案经过多次调整,税率征收基准也在不断提高,2018年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为新一轮个税方案的实施提供了指导。在众多税种中,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优势最为突出,被公认是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有效抓手。在我国的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并不高,但它却是“税痛感”最强的一个税种,原因在于其课税对象是居民收入,使纳税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自身收入的减少。自1980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尽管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有过大幅度修改,此后也曾经历多次微调,但关于进一步改革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讨论一直在持续,且日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民生改革思路与改革方向等方面都日趋成熟,但个税新政纳税人满意度方面的研究还较为缺乏。因此,如何在税制模式的变化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方向之一。本文基于纳税人满意度视角,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背景下,结合公平理论、行为经济学理论和公众满意度等相关理论,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问卷调查法和统计分析法,在对国内外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总结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国情和未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的改革方向,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新政提供改革思路,分析对比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问题和背后的原因,并以G市H区个人所得税新政实施以来纳税人满意度情况为例,进行具体调查问卷分析。本文主要研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普通民众对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满意度,从纳税人满意度视角深入分析研究个人所得税新政实施以来纳税人满意度情况,结合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特点和个人所得税新政推行过程的对纳税人服务管理状况提出进一步的完善意见和对策。
谷妍[3](2020)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下优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同日正式发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将在工资薪金所得中先行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中先行适用新的税率表。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是1980年我国个税立法以来,政策调整规模最大、涉及人群最广、减税力度最强的一次,是个人所得税制乃至整个中国税制的一次重大标志性飞跃。在此之前,中国一直实行的是单一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度,就是对纳税人的收入按照来源、性质和项目分类,分别规定、适用不同的税率和征收方式。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个人收入多元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贫富差距和分配不公现象日益突出,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在税收实践中的问题和矛盾逐渐显现。为了更加全面和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这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不仅是一场税制改革,也是税收征管模式的巨大变革,税务机关由过去只面对扣缴单位,转变为面对扣缴单位和数以亿计的自然人纳税人并重的征管局面,任务更重,情况更复杂。与此同时,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既要尽量减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办税负担,确保该减的减到位,又要有效防范税收收入流失,确保该管的管到位,要求更高、责任更重大。这些都对税收治理乃至社会治理、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本文从新公共管理的视角出发,结合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的现状,通过梳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对部分发达国家在自然人税收管理方面的特点进行借鉴比较和研究分析,同时结合税务工作的实际征管经验,对可行性和操作性较强的管理手段进行思考探讨,对进一步完善优化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体系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现实意义,对国内、国外的相关参考文献进行梳理分类,对研究的思路和方法作了概括总结。第二章主要是介绍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的类型和理论基础,以及当前适合我国国情的征税模式选择。第三章梳理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状,面临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征管方面尚存在哪些障碍和问题。第四章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对发达国家税收征管的先进性进行参考和借鉴。第五章从制度建设、申报管理、信息数据、个人征信、风险管控五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优化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麦英豪[4](2019)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优化研究 ——以广东省梅州市为例》文中指出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税种之一,是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政治、经济、社会和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民收入差距拉大,造成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作用的个人所得税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在征管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堵塞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是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用的关键举措。本文以梅州市为研究范围,针对如何优化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进行研究。通过采集梅州市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数据、利用案例分析、访谈调查等研究方法对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研究与分析,最后得出优化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建议。文章首先在绪论部分介绍了本次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同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本文研究思路与方法进行了介绍。其次介绍了本次论文写作的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接着从梅州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出发,介绍了梅州市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情况、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征管制度设计、个人所得税征管机构设置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模式,深入分析了现行的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然后对现行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利用问卷调查及问卷访谈方式对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访谈与调查,得出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征管运行管理模式松散、征管管理模块划分不清晰、征管信息反馈路径不畅通和征管机制的互动性差。而其原因主要在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纳税申报体系不完善、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较低、征管稽查惩处机制流于形式及缺乏有效监督与信息反馈机制。而后介绍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相对完善、纳税遵从度较高的美国、英国、日本的成功管理经验。最后,立足于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提出完善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和建议,主要为: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设计;加强征管运行模式建设,包括提升征管主体稽查能力、组织建设及进行模块化专业化管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建设;最后是建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保障制度体系,利用监督与信息反馈,通过建立税务纠纷司法机制及各种便捷税收管理制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提供有力支持。
于涛[5](2019)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家庭课征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一大重要税种,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和组织国家税收的作用,个税改革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税改的核心和焦点,牵动人心。我国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在发挥着使财政收入稳步增加的重要作用,但是个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并没有发挥出理想的效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与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新形势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设计与实际运行中难以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已由分类所得税制转变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基本可以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当属纳税单位选择的问题。个人课征制征管简便,成本相对较低,从效率角度来看有着一定的优越性。其在实施之初也存在着税负不合理的问题,但是因为国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其情势并不算严重,但目前来讲该模式在实践中的运作与不断变化发展的经济状况越发不相适应。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个人课征制仅着眼于单个纳税人的收入情况而不考虑其家庭整体的收入状况与经济能力,并不能客观真实地评估其税负承担能力,显然违背了量能课税的税收原则,由此导致的税收不公会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同时也会影响纳税人的遵从度,为税收征管活动的正常开展带来潜在的阻碍,甚至会诱发避税行为。因此,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分类综合税制的建立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实施也为家庭课征制的推行创造了良好条件。除引言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对个人所得税的概念、纳税单位的概念等作了简要介绍,着重围绕着个人课征制与家庭课征制的概念与优缺点进行分析讨论对比,并对家庭课征制与婚姻中性原则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二部分首先分析当前个人课征制所存在的问题,并从家庭课征制更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与量能课税原则、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更相适应这两个方面出发,推论出实行家庭课征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实行家庭课征制的可行性分析,首先对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域外经验进行借鉴分析,其次论证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建立提供了制度层面的良好基础,而后讨论了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尤其是个人统一纳税识别号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技术保障。第四部分提出目前深化个税制度改革应以推行家庭课征制为改革路径,着重对纳税家庭的界定问题进行分析论述,并从申报制度、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以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这几个方面为推行家庭课征制提出对策与建议。
刘娟[6](2019)在《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1在西方,素有“罗宾汉税”之称的个人所得税肇始于英国,随后美、德、法等国家纷纷效仿。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所得税逐步发展成为欧美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日趋复杂,逐步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或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演变。与此同时,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关注重点也开始从如何实现税收效率逐渐转移到如何选择更能体现税收公平正义价值的课税模式上来。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相对较晚,但课税模式的改革问题历来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2018年8月31日,我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将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作为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中之重。但仅仅从立法形式上对课税模式进行改革,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改革。要实现课税模式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理应将课税模式的改革作广义的理解,并将其视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客观而言,就此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故而,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探寻适合于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改革路径,俨然已成为新时代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正式颁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沿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过大、税负分配不公、税收流失严重等现象却日益凸显。归根结底,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无关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首次改革,实现了过去20多年一直想解决但却没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可见,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传统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弊病进行理性地纠偏,是国家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实现现代税制的必然选择。此次修法旨在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因而,以税收公平为研究视角,在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基础上,打开思想的藩篱,对我国此番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进行通盘考虑,试图从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税制要素路径、配套改革路径着手,注重个人所得税立法的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设计,以提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以期抛砖引玉,为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顺利实现提供有益的见解。
包萍萍[7](2019)在《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个人所得税是跟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税种。我国的经济社会形势不断变化发展,人们取得收入的途径和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这些都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增加了难度。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是缩小贫富差距、均衡社会收入,对经济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由于存在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在调节收入分配时一定程度上却发挥出了“逆向调节”的作用,此背景下,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被广泛关注,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因此受到理论界的广泛关注。由于纳税单位决定了一个国家个人所得税制要素的具体内容,因此纳税单位选择问题就是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一直以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都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以此为基础设计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和税率表,实现对个人的量能课税。然而个人的纳税能力不仅与自身相关,还受到家庭的影响。单身个人和已婚夫妇纳税能力不同,双薪家庭和只有一人有收入的家庭纳税能力不同,因此衡量纳税人纳税能力时应将家庭变量考虑在内,家庭课税制模式值得我们重视。本文提倡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以真实的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因此,本文首先介绍了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模式和个人课税模式各自的特点,同时从课税模式、税率设计、费用扣除和征管模式四个维度介绍了美国与日本两国相对完善的税制内容。在此基础上充分分析了我国个人在2018年税制改革以后依然存在的影响纳税效果的问题,从而提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设想。由于家庭课税模式相对个人课税模式而言在社会环境、税制设计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有较高的要求,所以在本文中针对我国实施家庭课税模式做了一定的可行性分析。然后对我国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提出了初步的设计计划,在保障税收效果的同时最大可能的简化税收程序,实现个人所得税促进税收公平的同时兼顾税收效率。最后通过案例方式,分析了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更能体现相同负担的家庭纳税相同的结论,得出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更符合“量能纳税,公平税负”的原则,使文章的立足点更具说服力。本文的最终目的是大胆提出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路,初步得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与设计的基本构想。
施雨竹[8](2019)在《现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改革再深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经历了分类所得税向综合与分类所得税的转变。分类所得税弊端主要体现在调节功能缺失、难以实现公平税负及征管体制不健全等诸多方面。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实现了分类所得税向综合与分类所得税的变革。该税制在调节中低收入者收入、平衡税负公平及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等方面已经初步显现出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了一定的欠缺,存在着再深化改革的空间。现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再深化改革的依据理论、效应与问题评价、经验借鉴和对策供给,构成了本论文的基本脉络。再深化改革依据理论主要包括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功能定位、税负公平理论及最优所得税理论。效应与问题评价分别从课税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制度、纳税单位及征管能力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就课税模式来说,我国实行的“小综合,大分类”个人所得税,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综合与分类压缩存在“双维”改进空间。就税率结构来说,根据税率累进性的测算,得出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高收入群体的能力依然有限的初步结论,并选取CFPS(2016)成人组收入数据为样本进行分组测算,验证了当前税制未能较好的实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就费用扣除制度来说,扣除标准未考虑通货膨胀和区域多元化与差异性的因素,造成费用扣除制度有悖于公平原则。就纳税单位而言,它违反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将个人视为纳税单位,未考虑到家庭综合负担,未能衡量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就征管能力来说,现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核定专项附加扣除等方面的修订,反映出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对税收征管更高的要求。在分析现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问题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比较分析了美国“半”综合所得税制、日本及北欧国家综合与分类所得税制的改革特点,总结出中国的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纳税单位、征管信息化等方面存在着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弹性。最后从征收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制度、纳税申报机制及相匹配的征管措施五方面提出具体的改革构想。进一步深化“大综合,小分类”所得税改革,引入家庭为单位申报机制,将劳动所得税目合并征收;税率设置方面,以劳动所得税的税率表为基础,扩大级距、降低边际税率;关于费用扣除制度的建议,则建立与CPI指数和区域差异性直接关联的动态调节机制;辅之以更加健全的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以此希冀建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调节功能强和税负更加公平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体系。
周玉昕[9](2019)在《个人所得税法应税所得概念界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阐述所得相关的概念和应税所得理论出发,说明应税所得概念界定的必要性,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中长期忽略对应税所得概念的界定而导致的理论与现实问题。在理论上,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因应税所得认定不清而导致的相关概念模糊和纳税人意识不足问题;在实践中,由于个人所得形式多样,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所做出的规定已经无法全部涵盖应税所得,而通过税务机关出台文件解释填补漏洞使得相关税收文件繁杂,更有可能导致税务机关权力扩张之嫌。本文试图以应税所得理论分析具体案例,解决当前尚未被认定为应税所得的个人收入的界定问题。最后为完善我国当前应税所得概念界定提出立法上的建议,建议以渐进式改革的方式逐步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确定应税所得概念。具体来说,本文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章是所得相关概念和应税所得理论概述。第一部分主要从理论上探讨个人所得相关概念,毛所得、净所得、免税所得和所得除外概念界定,分析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是简述三种应税所得理论即概念源泉说、净资产增加说和市场交易说概念的发展与定义,对分别适用这三种理论的英国、美国和德国应税个人所得税制界定实际情况进行介绍,评析各个理论的优缺点。第二章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应税所得界定的理论问题研究。第一部分是在应税所得视角下观察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结合现实实际分析在目前的税制改革中,对应税所得的概念界定有助于个人所得税对财政收入的扩充和分配调节功能更好的发挥。再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和改革发展历程,探讨改革开放后历次个人所得税制中应税所得范围的变化,并试图探究背后理论和现实原因。第二部分探讨我国缺乏应税所得概念而导致相关概念模糊不清,纳税人意识不足的问题。第三章在缺乏应税所得概念下产生的现实问题。目前,税务机关以不断发布文件的方式增加当前个人所得税法体系的应税所得范围。这就导致了应税所得认定体系复杂,而且也带来税务部门权力过大的问题。再分析如损害赔偿金、直播打赏收入和学生奖学金三类具体个人所得形式现状和产生的问题,并试图以应税所得相关理论进行分析以解决这类具体难题。第四章为我国应税所得概念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首先应当引入毛所得作为应税所得概念,这样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向,有利于扩大税基并实现量能课税原则。其次建议我国应税所得理论采取净资产增加说和市场交易说相结合的方式。最后在立法上确定应税所得概念,并分为三个阶段以渐进式改革方式完善应税所得概念。
陈同[10](2019)在《老挝与中国个人所得税比较及其借鉴研究》文中指出老挝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从实际出发对现有的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老挝和中国有相似的社会性质和发展的社会背景,因此老挝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可以从中国的税制改革中借鉴很多东西。相同的社会性质使得老挝和中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制定初衷方面有相同的价值追求和关注点。文章首先对研究背景及相关文献进行了整理,对老挝及中国个人所得税内涵及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其次,对老挝与中国个人所得税模式、征税对象、免征额、税率、计算方法及征管制度等进行了比较,找出了老挝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了改革老挝个人所得税需要从中国借鉴的方面:逐步实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制度;完善费用扣除办法;改进个人所得税设计;实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存方法;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制度等。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论文创新与不足 |
2 我国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
2.1.2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 |
2.2 个税课税单位比较分析与模式选择 |
2.2.1 以结构划分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
2.2.2 以纳税单位划分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
2.3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税收公平论 |
2.3.1 税收公平原则的界定 |
2.3.2 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 |
3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
3.1.1 我国个税的发展历史 |
3.1.2 我国个税规模变化 |
3.2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行模式 |
3.3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缺乏公平性的体现 |
4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优势、条件和潜在风险 |
4.1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优势分析 |
4.1.1 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
4.1.2 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价值观 |
4.1.3 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
4.2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条件 |
4.2.1 宏观政策支持 |
4.2.2 微观配套措施为其提供了基础 |
4.2.3 社会及法律角度 |
4.3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潜在风险-打破婚姻中性原则 |
4.4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案例研究 |
5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若干设想 |
5.1 明确“家庭申报”的范围及核算单位 |
5.1.1 明确界定家庭的范围 |
5.1.2 以家庭为核算单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5.2 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
5.2.1 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 |
5.2.2 实行个税指数化扣除标准 |
5.2.3 适当调整税率结构 |
5.3 健全个税家庭申报的法律制度体系 |
5.3.1 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 |
5.3.2 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 |
5.3.3 完善财产登记制度 |
5.4 完善征管监控体系 |
5.4.1 进一步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 |
5.4.2 完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 |
5.4.3 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
5.5 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
5.5.1 坚持并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
5.5.2 完善诚信纳税的激励与惩罚机制 |
5.5.3 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 |
5.6 妥善处理与现行税制的衔接问题 |
5.6.1 大力宣传家庭课税制 |
5.6.2 提高税务机构的服务能力 |
5.6.3 保持税收的婚姻中性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背景下纳税人满意度研究 ——以G市H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简要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第二章 核心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的界定 |
2.1.1 个人所得税基本特点 |
2.1.2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及其优缺点 |
2.1.3 公众满意度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收入分配理论 |
2.2.2 顾客满意度理论 |
2.2.3 公平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G市H区个人所得税满意度现状分析 |
3.1 G市H区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现状 |
3.1.1 G市H区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的情况 |
3.1.2 G市H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特点 |
3.2 G市H区纳税人满意度实证分析 |
3.2.1 调研目的 |
3.2.2 调研方法 |
3.2.3 问卷设计 |
3.2.4 调查的实施 |
3.2.5 调查的评价 |
3.3 G市H区个人所得税满意度现状调查分析 |
3.3.1 G市H区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新政满意度的影响分析 |
3.3.2 G市H区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新政的态度 |
3.3.3 G市H区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政策效应的看法 |
3.3.4 G市H区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G市H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满意度差异的问题和原因 |
4.1 G市H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满意度存在的问题 |
4.1.1 个税申报便捷程度不高 |
4.1.2 高收入人群税负变化不明显 |
4.1.3 税收治理环境有待优化 |
4.2 G市H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满意度差异原因分析 |
4.2.1 个税项目设置和操作相对复杂 |
4.2.2 纳税人税费负担和专项扣除存在差异 |
4.2.3 信息共享系统尚不健全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提高新个人所得税纳税满意度的建议 |
5.1 提高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和管理 |
5.1.1 强化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配套建设 |
5.1.2 建立健全纳税人服务体系,完善主动纠错机制建设 |
5.1.3 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办税质效 |
5.2 完善个人所得税新政的征收模式 |
5.2.1 合理设置费用扣除制度 |
5.2.2 逐步向综合课税模式过渡 |
5.2.3 改革理念由监管到服务转变 |
5.3 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体系 |
5.3.1 提高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 |
5.3.2 推行个人信用制度,提高纳税意识 |
5.3.3 加强纳税跟踪管理,建立个人所得税监管长效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个人所得税”政策满意度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下优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现实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创新点和难点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的类型与特点 |
第一节 分类征收模式 |
一、分类征收模式的含义 |
二、分类征收模式的优缺点 |
三、分类征收模式的征管特征 |
第二节 综合征收模式 |
一、综合征收模式的含义 |
二、综合征收模式的优缺点 |
三、综合征收模式的征管特征 |
第三节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 |
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的含义 |
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的征管特征 |
第四节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选择 |
第三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但占比较低 |
二、工薪阶层纳税占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部分 |
三、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
四、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上主要依靠源泉扣缴 |
五、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信息化现状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改革带来的变化与挑战 |
一、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和意义 |
二、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政策变化 |
三、改革对现有征管方式带来的影响 |
第三节 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问题和不足 |
一、制度层面,法律体系不健全 |
二、操作层面,自行申报难落实 |
三、信息层面,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尚不完善 |
四、信用层面,诚信纳税机制尚不完善 |
五、风控层面,违法查处后续乏力 |
第四章 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征管经验借鉴 |
一、严密的双向申报制度 |
二、严格的收入监控体系 |
三、高效的信息稽核机制 |
四、完善的纳税征信体系 |
五、严厉的违法惩戒措施 |
第二节 日本征管经验借鉴 |
一、蓝色申报表制度 |
二、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的方法 |
三、清理欠税制度 |
四、税收信息化 |
五、高收入人群单独管理 |
六、对偷逃税严厉的法律制裁 |
第三节 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个税征管的启示 |
一、强化涉税信息采集应用 |
二、加强社会征信机制建设 |
三、实施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 |
四、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
第五章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体系 |
一、推进有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
二、加强税法宣传,营造税收法律环境 |
第二节 提升自然人纳税申报管理质效 |
一、强化宣传辅导,提高自然人纳税申报意识和能力 |
二、优化业务流程,提高自然人申报的准确率 |
三、利用信息手段,提高自然人纳税申报效能 |
四、优化机构设置,提高税务机关管理质效 |
第三节 优化自然人税收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
一、扩大功能应用范围,完善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自然人涉税信息数据库 |
三、优化业务流程设计,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 |
第四节 建立全面的个人税收征信体系 |
一、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评定机制 |
二、强化自然人纳税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 |
第五节 建立分级分类的自然人税收风控机制 |
一、确定重点监控对象 |
二、制定风险评估指标 |
三、建立个税风险指标模型 |
参考文献 |
附录 问卷分析报告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优化研究 ——以广东省梅州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及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个人所得税 |
2.1.2 征税对象 |
2.1.3 个人所得税征管 |
2.1.4 个人所得税征管税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税收遵从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第3章 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现状 |
3.1 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状况 |
3.2 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发展历程 |
3.3 梅州市个人所得税现行征管模式 |
3.3.1 个人所得税征管—执行体系 |
3.3.2 个人所得税征管—保障体系 |
3.3.3 个人所得税征管—征管对象—纳税人申报 |
3.3.4 个人所得税征管—征管主体—税务机关征缴管理 |
第4章 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
4.1.1 征管主体运行管理松散 |
4.1.2 征管模块管理划分不清晰 |
4.1.3 征管信息反馈渠道不畅通 |
4.1.4 征管管理机制互动性差 |
4.2 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纳税申报机制存在漏洞 |
4.2.2 征管信息化水平低 |
4.2.3 征管稽查惩处机制流于形式 |
4.2.4 缺乏监督反馈体系 |
第5章 国外经验借鉴 |
5.1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经验借鉴 |
5.1.1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 |
5.1.2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的启示 |
5.2 英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经验借鉴 |
5.2.1 英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 |
5.2.2 英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的启示 |
5.3 日本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借鉴 |
5.3.1 日本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做法 |
5.3.2 日本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的启示 |
第6章 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优化建议 |
6.1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设计 |
6.1.1 科学设计税率结构 |
6.1.2 完善申报制度 |
6.2 加强征管运行模式建设 |
6.2.1 加强征管主体稽查能力 |
6.2.2 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组织建设 |
6.2.3 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块化专业化建设 |
6.3 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建设 |
6.3.1 构建协同治税信息共享平台 |
6.3.2 加强信息整合与分析 |
6.3.3 完善第三方信息共享法律保障 |
6.3.4 建立信息化纳税宣传平台 |
6.4 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监督保障体系 |
6.4.1 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监督机制 |
6.4.2 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保障制度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调查问卷 |
附录2 调查访谈 |
致谢 |
附件 |
(5)我国个人所得税家庭课征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与家庭课征制 |
(一)个税纳税单位概念及其分类 |
(二)个人课征制的概念与特点 |
(三)家庭课征制的概念与特点 |
(四)家庭课征制与婚姻中性原则 |
二、我国推行个税家庭课征制的必要性分析 |
(一)当前个人课征制所存在的问题 |
(二)家庭课征制更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
(三)家庭课征制与专项附加扣除更相适应 |
三、我国推行个税家庭课征制的可行性分析 |
(一)域外实施经验提供了良好借鉴 |
(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提供了制度基础 |
(三)征管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技术保障 |
四、个人所得税家庭课征制的改革建议 |
(一)对家庭及家庭成员进行界定 |
(二)对个税纳税申报制度调整完善 |
(三)对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调整完善 |
(四)家庭课征制所需配套制度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缘由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实质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愿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社会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一)主张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主张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三)主张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利弊的研究现状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现状 |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首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作用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核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公平原则的作用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辅助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
一、税收效率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作用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划分与比较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类型及其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区别定性说 |
二、支付能力说 |
三、二元课税说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第四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评判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 “三税并存”时期(1978 年-1993 年) |
二、 “分类统一”时期(1993 年-2018 年) |
三、 “小综合+多扣除”时期(2018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各时期的主要特征 |
一、“三税并存”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分类统一”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小综合+多扣除”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一、纳税单位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二、税基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三、税率公平价值的缺失 |
四、费用扣除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五、征管方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六、税收优惠公平价值的缺失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一次转型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二次转型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黎巴嫩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也门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美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德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英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日本课税模式的特色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有限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窄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综合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宽泛 |
(五)税收抵免范围广泛 |
(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较多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广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第六章 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路径探索 |
第一节 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构想 |
一、明确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目标 |
(一)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
(二)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价值 |
(三)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二、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必要性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有效手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政策导向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 |
三、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可行性 |
(一)经济层面的可行性 |
(二)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
(三)征管层面的可行性 |
四、实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步骤 |
(一)初始阶段的步骤 |
(二)巩固阶段的步骤 |
(三)提升阶段的步骤 |
第二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 |
一、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夯实税制改革的法律基础 |
二、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以推进个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三、加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促进个税改革的公平正义 |
第三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税制要素路径 |
一、重新界定个税纳税单位范畴 |
二、适时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
三、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率结构 |
四、合理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
五、改革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方式 |
六、规范健全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
第四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配套改革路径 |
一、设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二、实行纳税申报激励制度 |
三、加强税务稽查处罚机制 |
四、搭建协税护税网络平台 |
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
六、切实完善税收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论文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个人所得税基本理论概述 |
2.1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确立原则 |
2.1.1 税收财政原则 |
2.1.2 税收公平原则 |
2.1.3 税收效率原则 |
2.2 以结构划分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分类 |
2.2.1 分类所得税制模式 |
2.2.2 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
2.2.3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
2.3 以纳税单位划分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
2.3.1 以个人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
2.3.2 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 |
3.1 课税模式的比较 |
3.2 税率设计的比较 |
3.3 费用扣除的比较 |
3.4 征收管理制度的比较 |
3.5 外国税制对我国个税改革的启示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4.1 所得模式偏离公平原则 |
4.2 纳税单位不合理 |
4.3 费用扣除制度不科学 |
4.4 税率设计不合理 |
第5章 我国实施家庭课税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5.1 宏观政策方面 |
5.2 微观配套措施方面 |
5.2.1 税务信息化程度不断提升 |
5.2.2 支付结算的规范化 |
5.2.3 户籍制度进一步完善 |
5.3 社会及法律角度 |
第6章 我国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路 |
6.1 我国个税改革整体思路 |
6.2 按户籍以核心家庭为申报单位 |
6.3 实施综合所得税制 |
6.4 实施“宽税基”机制 |
6.4.1 实施弹性的费用扣除机制 |
6.4.2 实行个税指数化扣除标准 |
6.5 税率结构扁平化改革 |
6.6 完善家庭收支监控制度 |
6.7 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
6.7.1 实施预收抵税制度 |
6.7.2 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 |
6.7.3 建立健全非税处罚机制 |
6.8 培育税收社会环境 |
6.8.1 培育税收文化 |
6.8.2 大力支持税务代理业发展 |
6.9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的模拟测算 |
6.9.1 案例分析一:不同所得模式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 |
6.9.2 案例分析二:不同征税单位下家庭收入结构对税负的影响 |
6.9.3 案例分析三:地区费用调整扣除制度对家庭税负的影响 |
6.9.4 结果及评价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现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改革再深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研究 |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内容研究 |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收入分配效应评价研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现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再深化研究理论依据 |
一、收入再分配理论 |
二、税负公平理论 |
三、最优所得税理论 |
第三章 现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改革评价 |
一、现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改革成效的评价 |
(一)费用扣除制度调整的成效评价 |
(二)税率调整的成效评价 |
(三)征管效率提升的成效评价 |
二、现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再深化改革的空间确认 |
(一)项目综合与分类压缩存在“双维”改进空间 |
(二)税率结构复杂影响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 |
(三)费用扣除项目仍有待完善 |
(四)个人纳税单位与“综合与分类”税制模式不协调 |
(五)征管水平仍需加强 |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税制国际经验借鉴 |
一、美、日、英、瑞典诸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经验 |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 |
(二)日本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 |
(三)英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 |
(四)瑞典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 |
二、国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对中国税制改革的经验借鉴 |
(一)向“大综合,小分类”课税模式过渡 |
(二)简化税率结构 |
(三)合理设置费用扣除标准 |
(四)人性化的纳税申报机制 |
(五)征管效率有效提升 |
第五章 现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再深化改革构想 |
一、进一步深化“大综合,小分类”的个税模式改革 |
二、优化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提升分配调节效度 |
(一)优化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 |
(二)累进税率优化前后收入分配效度分析 |
三、完善综合计征费用扣除制度 |
四、建立人性化的纳税申报机制 |
五、优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
六、可能面对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个人所得税法应税所得概念界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本文研究问题与文献综述研究 |
三、本文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所得相关概念与理论探析 |
一、所得相关概念界定 |
(一)毛所得 |
(二)净所得 |
(三)免税所得 |
(四)所得除外 |
二、应税所得主要学说 |
(一)源泉说 |
(二)净资产增加说 |
(三)市场交易说 |
(四)相关学说评析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应税所得的影响 |
一、应税所得视角下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与发展历程 |
(一)应税所得概念的确定有利于所得税功能的发挥 |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应税所得概念界定的影响 |
二、当前应税所得概念缺失引发理论难题 |
(一)应税所得相关概念认定不清 |
(二)应税所得概念缺乏导致纳税人意识低 |
第三章 应税所得课证现实困境 |
一、缺乏应税所得概念而产生的现实问题 |
(一)面对应税所得空白点税务部门难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二)以出台文件解决应税所得空白导致税务部门权力过大 |
二、以应税所得理论解决现实认定难题 |
(一)现实应税所得空白点 |
(二)以应税所得理论解决现实问题 |
第四章 完善应税所得概念的立法建议 |
一、引入毛所得概念为应税所得定义 |
二、重新界定应税所得理论 |
(一)确定以净资产增加说为主要应税所得理论 |
(二)兼顾市场交易说为补充 |
三、立法上完善应税所得概念 |
(一)在法律中明确界定应税所得等相关概念 |
(二)以渐进式改革逐步完善对应税所得定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老挝与中国个人所得税比较及其借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相关研究综述 |
1.2.2 相关研究评述 |
1.3 本文研究思路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本文的研究内容 |
1.4.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之处 |
1.5.1 本文的研究重点 |
1.5.2 本文的研究难点 |
1.5.3 本文的创新之处 |
2 个人所得税理论基础 |
2.1 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
2.1.1 老挝个人所得税含义 |
2.1.2 中国个人所得税含义 |
2.2 个人所得税相关理论 |
2.2.1 个人所得税基础理论 |
2.2.2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 |
2.2.3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
3 老挝与中国个人所得税比较 |
3.1 老挝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比较 |
3.1.1 老挝个人所得税模式 |
3.1.2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
3.1.3 所得税模式比较 |
3.1.4 老挝采用综合征收模式存在的不足 |
3.2 老挝与中国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免征额比较 |
3.2.1 征税对象比较 |
3.2.2 免征额比较 |
3.2.3 老挝个人所得税在征税对象及免征额方面存在的不足 |
3.3 老挝与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比较 |
3.3.1 老挝个人所得税相关税率 |
3.3.2 中国个人所得税相关税率 |
3.3.3 老挝个人所得税在税率设计方面存在的不足 |
3.4 老挝与中国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比较 |
3.4.1 老挝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
3.4.2 中国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
3.4.3 计算方法比较 |
3.4.4 老挝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存在的不足 |
3.5 老挝与中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比较 |
3.5.1 老挝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
3.5.2 中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
3.5.3 征管制度的比较 |
3.5.4 老挝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存在的不足 |
4 中国个人所得税对老挝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
4.1 逐步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
4.2 完善费用扣除办法 |
4.3 改进个人所得税设计 |
4.4 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存 |
4.5 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D]. 庄彧.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背景下纳税人满意度研究 ——以G市H区为例[D]. 毕杰良.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下优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研究[D]. 谷妍.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7)
- [4]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优化研究 ——以广东省梅州市为例[D]. 麦英豪.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5]我国个人所得税家庭课征制研究[D]. 于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D]. 刘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D]. 包萍萍.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9(09)
- [8]现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改革再深化研究[D]. 施雨竹. 河南大学, 2019(01)
- [9]个人所得税法应税所得概念界定研究[D]. 周玉昕.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1)
- [10]老挝与中国个人所得税比较及其借鉴研究[D]. 陈同. 西北师范大学, 20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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