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内部人短期交易的识别与选择性研究

证券内部人短期交易的识别与选择性研究

一、证券内部人员短线交易认定与选择性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钟国维[1](2019)在《证券欺诈监管效果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尚缺乏基于监管执法数据对近年来证监会关于证券欺诈违法行为的监管效果进行的实证研究。本文通过整理分析2015年至2018年证监会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对证监会关于证券欺诈违法行为的监管效果进行实证研究,对证券欺诈违法案件整体及各具体分类案件的监管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当前证券欺诈违法行为所呈现的新特征及证监会对证券欺诈违法行为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证监会监管效果的具体建议。本文首先对拟研究的样本和拟采用的研究方法进行说明;其次将从案件数量及其变化趋势、违法主体特征、案件发生阶段等方面分析证券欺诈违法案件整体所呈现的新特征,从监管强度、监管及时性、监管有效性对证券欺诈违法案件的整体监管效果进行评估;再次是对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类具体案件的特征和监管效果进行分析与评估,从中找出证监会在各类证券欺诈违法案件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则是对证监会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通过对数据的实证分析所得出的研究结果显示,证监会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存在严重的监管失灵,对机构从事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和个人从事的操纵市场违法行为也存在监管强度不足的问题;证监会在对证券欺诈违法案件的监管在整体上存在监管效率不高的问题;在监管的实际操作中,证监会还存在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执法的问题;《证券法》本身也存在许多漏洞,严重制约了证监会监管效果的发挥。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一是应修改法律对罚款计算方式和适用倍数的规定以及强化市场禁入措施适用的落实,从而加大监管强度;二是应从“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提高监管效率;三是应对证监会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情形进行纠正;四是应对法律的模糊之处进行细化规定;最后是根据证券欺诈违法案件呈现的新特征增加证监会监管的针对性。

刘辉[2](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国际资本市场上一种普遍运用的金融工具,其既能促进股价理性回归,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又能便利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计划,并且具有防御恶意收购和实施股权激励时代替新股发行等多项重要功能,从而以一种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身份促进公司金融创新。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也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和实践带来挑战,因此,对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应当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的基础上,通过公司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促进和鼓励上市公司合理运用股份回购工具。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分别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立法模式、事前法律规制、事中法律规制和事后法律规制等方面展开论证。第一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实施的基本特点来看,其主要是在造成股东与上市公司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危及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等方面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带来挑战。现代公司证券法理论的发展使得这些理论挑战迎刃而解:股份回购与股份发行认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股份回购并不必然造成公司法上的逻辑混乱;如果限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并不会威胁到法定资本法理的完整性,不会天然触犯债权人保护的底线;如果提供一套相对科学的回购机制和规范的回购程序,也能够为股东提供一种相对公平的交易机制,实现回购中的机会公平;在破坏公平交易秩序方面,可通过完善对虚假回购的防范机制和对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规制机制予以规避。第二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主要有三种典型的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和折中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政府,余外市场”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市场,余外政府”模式。折中立法模式竭力寻求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二者之间的平衡,以期实现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最大化。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应当以“原则允许,例外禁止”为最终目标,而以折中立法模式为当前改革的重点目标。可进一步扩张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适用情形,并设立概括性目的回购,弘扬公司自治的基本理念,以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应有价值。正文第三、四、五章分别从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对具体的法律规制问题予以剖析。其中,第三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包括决议程序、资金来源以及回购数量与价格规制等内容。围绕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治理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之争,公司法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争鸣。在回购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制方面,存在可分配盈余模式、可分配盈余+发新股融资模式、可分配盈余+资本公积金模式以及实质清偿能力模式四种模式。在回购数量与价格法律规制方面,有单设回购数量上限模式、将实质清偿能力与董事信义义务和经营判断规则相统合的模式以及既规制股份回购数量又赋予司法机关对争议中的回购价格予以裁定的模式。我国应设置与《公司法》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相协调的差异化的股份回购决议程序,确立上市公司实质偿债能力规则,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股份回购数量规制模式,并构建协议回购价格争议解决机制。第四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重点是防范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利用第三方主体规避回购限制等违法行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需要确立“二元”规制逻辑。一方面,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安全港”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行为之间不相竞合、后者利用前者带来的利好进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进行区分规制,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公开承诺制度及其监管体系。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重点是完善敏感期交易禁止制度和内幕人员减持隔离期制度,并科学界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内幕人员的主体范围。对回购规避行为,应建立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适度监管规则。同时,加强对财务资助行为的规制,以保护债权人。第五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具体从三个方面展开:合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对该股份的事后处理机制;违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违法回购下,股东的权利救济机制。我国合法回购下的股份权利状态应坚持股东权利(部分)休止说。应将库藏股法律制度写入《公司法》中,提高回购法律制度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对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行为,应区分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性质进行差异化的效力认定。应建立董事直接赔偿责任制度,补充规定《公司法》中相关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在《刑法》中增设背信罪。同时,完善回购股份下的股东诉讼机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雷兴虎,温青美[3](2017)在《论公司对短线交易的介入权》文中提出公司与公司负责人、大股东之间的利益既相一致又有冲突,为防止公司负责人与大股东凭借其特殊地位从事内幕交易行为,进而侵害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法》第47条赋予公司将上述主体进行短线交易所获利益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然其规定是否妥适则需进一步斟酌。鉴于台湾地区对短线交易归入权的立法较为完备,在我国证券法亟须修改的背景下,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宜借鉴相关立法经验,保留《证券法》第47条并对之加以完善,具体的路径包括全面考量短线交易介入权的规范对象、适当拓宽短线交易的客体范围及豁免情形、明确短线交易所得利益的计算方法及时效期间、强化对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激励措施及尽量减少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干预等五个方面。

闻志强[4](2015)在《我国内幕交易罪刑法规制的困境与应对分析——基于立法与司法双重进路的展开》文中研究说明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上来分析,我国刑法规制内幕交易犯罪都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对内幕交易犯罪自治不力。因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犯罪的刑法规制:坚持法定入罪标准与司法实践追诉标准的协调、统一;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夯实司法实践的规范依据;进一步完善刑罚制度,引入资格刑,增强惩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立体、顺畅衔接,最大限度发挥"行刑合力";大力引进先进科技,建立健全交易监管数据库,强化侦查、取证、固证能力;加强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深化司法资源投入产出比的法经济学分析和效益评估,树立惩防并重、预防为主、事前事中事后立体联动的动态管控、标本兼治、治本为根的犯罪应对新理念。

曾建新[5](2014)在《内部人交易及其信息优势获利的实证研究》文中指出从2006年起我国监管部门允许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者及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大股东)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自己公司的股票,同时要求公司的内部人按规定及时披露交易信息,并通过限制短线交易、设置内部人交易敏感期等一系列法规,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尽管我国的监管部门针对内部人交易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但是在我国目前经济制度背景下,内部人交易是否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获得超额收益?内部人交易超额回报的高低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内部人交易超额回报的形成是否为内部人控制权私利的表现形式之一?我国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机制,特别是所有权特征在其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这些问题重要而富有争议,因此成为本文的研究主题。本文以沪深交易所披露的20062012年的内部人交易数据为样本,以内部人交易的时机选择能力为研究起点,检验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超额收益获取能力及市场择时能力的存在性;通过实证检验信息不对称与内部人交易超额收益的关系、公司停牌事件与内部人交易超额收益的关系,发现内部人利用内幕信息获利的证据,证明了内部人交易的控制权私利的性质。公司治理水平低下是内幕交易形成的重要环境因素,因此文章最后从所有权结构的角度分析并验证了公司治理对内部人交易的影响。文章的主要结论如下:1.与国外研究结论类似,我国内部人交易以卖出为主,卖出交易次数约为买入次数3倍;在内部人交易超额收益方面,发现内部人的卖出比买入更显着,可能与我国制度因素有关;内部人买入交易的超额收益与随后两期的业绩显着相关,这说明内部人买入利用了公司估值信息优势;内部人买入交易的超额收益与管理层的薪酬水平显着负相关,内部人的薪酬水平是其买入的影响因素之一;从证券市场不同板块特点看,发现近80%的内部人交易发生在深圳市场,其中中小板的交易量占所有交易量的50%,中小板公司内部人交易行为非常突出,这可能与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性质、负债水平、融资渠道等诸多因素有关。2.根据内幕交易形成机制分析,内部人具有信息优势,在条件合适(公司治理环境差)情况下,内部人可能利用重大信息公告的契机,买卖公司股票获利。文章检验了公司信息不对称与内部人交易获利的关系,发现信息环境越透明,公司内部人交易的超额收益越低。在公司重大信息公告与内部人交易获利关系方面,通过分析短窗口期间内部人交易的超额收益与公司停牌事件的联系,发现在内部人交易前后1个月日历时间,40%的公司发生了停牌,即全年1/6的交易时间内,2/5的公司发生了停牌事件,这说明了内部人交易与公司停牌事件的密切联系;进一步分析,相比没有停牌的公司,窗口期[-20,20]内停牌公司的买入、卖出累计超额收益显着高;在内部人交易后不久即发生停牌的公司(即窗口期[0,20])其卖出累计超额收益更高。这些证据说明了我国内部人利用内幕信息获利的控制权私利性质。3.所有权结构对内部人交易影响:在所有权性质方面,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相比买入意愿低,但买入交易的超额收益高;对于卖出交易,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卖出意愿无明显差别,国有企业的卖出超额收益更高。在股权集中度方面,发现股权高度集中公司卖出交易的超额收益也越高,股权高度集中的国有公司买入意愿更强,这体现了大股东的控制权私利性质;内部人交易与两权(现金流权、控制权)分离度的关系方面,发现两权分离度越大,内部人买入意愿、卖出意愿越强烈,说明两权分离度越大的公司代理问题越严重。股权制衡类指标,反映第2-10大股东相对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内部人买卖意愿越低,说明第2-10大股东有制衡大股东的作用。本文研究的贡献在于:1.通过检验公司信息环境(或者信息不对称)与内部人交易超常收益的关系,对内部人交易超额收益的形成原因给出解释。2.将公司的停牌事件与内部人交易事件结合,为内部人交易利用内幕信息获取超额收益提供了新的证据。3.从公司所有权结构这一治理本质特征出发,从所有权性质、股权集中度、两权(现金流权、控制权)分离度、所有权制衡等多个角度,深入全面研究了所有权与内部人交易的关系。4.本文的研究为新兴市场国家内部人现象和公司治理的研究提供了有意义的国际比较参考。

谢杰[6](2014)在《市场操纵犯罪的机理与规制:法律与金融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市场操纵犯罪是资本市场犯罪中行为结构最为复杂、理论解释与实践认定最为疑难的犯罪类型。市场操纵等资本市场犯罪不仅是促生与催化资本市场欺诈与非理性繁荣、危机与阶段性崩溃的主要诱因,而且是金融市场固有风险与市场参与者认知偏见的必然产物。深度评估市场操纵犯罪法律监管制度的运作效率,有助于在全球金融一体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中国资本市场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提供法治制度层面的理论支撑与实践战略建议。本文以市场操纵犯罪行为的实质解释与相关法律规范的运作效率评估为论证基点,解构市场操纵犯罪的行为实质与制度控制原理,跨越市场与监管,覆盖金融与法律,贯穿证券法(包括期货、衍生品法律)与刑法,透析市场操纵犯罪的行为机理,反思法律制度介入这种市场操纵监管的理性路径,以市场操纵犯罪为中心,洞悉整个资本市场运作与制度反应机制,探索制度安排促进资本市场功能有效发挥的合理边界。导论在细致的文献综述基础上揭示市场操纵犯罪国际与国内研究现状、态势、成绩、缺陷以及理论与实践创新空间,确立了核心研究方法与全文逻辑进路:运用市场操纵犯罪法律与金融分析方法,吸收有效市场理论与行为金融理论在解释金融市场行为现象上的合理内核,围绕市场操纵犯罪机理这一核心问题,从资本市场操纵者为实现利益获取或风险转嫁的特定目的所实施的操纵性策略与交易、操纵行为系统结构中各要素的内在运作方式及其在特定资本市场环境条件下的相互联系与作用等现象的法律与经济解释中,确定市场操纵犯罪的实质、类型及其核心特征,设计有针对性的市场操纵犯罪政策控制导向与法律监管原则,探索以市场操纵为代表的资本市场犯罪的系统性治理政策、执法司法规则优化路径、立法完善建议,进而对符合金融市场发展趋势的制度性应对策略进行展望。第一章直接切入市场操纵犯罪本质问题,在综合分析全球主要资本市场金融实践及其法律框下的有关市场操纵犯罪实质问题的理论观点与实践认识的基础上,提出全新的、可供实践应用的、充分反映资本市场真实运作机制的市场操纵实质的解释:资本市场中市场操纵犯罪的实质是对证券、期货合约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或者投资者资本配置决策进行非正当控制并从中谋取金融交易利益。市场操纵犯罪是金融商品操纵与市场资本操纵的独立进行或者联合展开。行为主体可以通过价量操纵或决策操纵中的任何一种路径对资本市场形成操纵,也可以通过叠加地使用价量操纵与决策操纵强化与提升对资本市场的非正当控制力度。操纵者利用能够向资本市场传递误导性信号的信息、交易、市场力量等,直接影响金融商品交易价格(交易量),或者控制市场投资者(投机者)参与特定的金融商品交易、金融投资等间接影响金融商品交易价格(交易量),同时从事相关金融投资并从金融商品市场价格偏离其真实供求关系或基础资产价值的价差中获取利益。市场操纵犯罪通过对资本市场基本要素的非正当控制,即金融商品或(与)市场资本的非正当控制,最终实现操纵者的经济利益。第二章创新性地提出市场操纵犯罪机理的概念,对市场操纵犯罪实质内涵予以进一步的纵深阐释。金融商品操纵或者价量操纵的机理表现为操纵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实施证券、期货等金融交易,作用于特定金融商品,控制市场交易价格、交易量的经济行为机制。市场资本操纵或者决策操纵则是以市场信息为基础的操纵机制,呈现出一种完全不同于金融商品操纵的行为机理,即通过向资本市场传递信息,作用于参与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投机者),影响其参与特定金融交易,控制投资者(投机者)持有的资本要素配置。从金融商品操纵与市场资本操纵两条独立具备市场操纵实质属性的脉络出发,市场操纵犯罪行为可以被具体解释为直接影响金融商品价格的作用性交易行为与直接引发投资者(投机者)做出资本配置决策的引导性信息行为。操纵性交易行为与操纵性信息行为在资本市场犯罪实践中通常为操纵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所交替、混合使用。操纵性交易行为导致金融商品市场价格波动与交易量变动,价量信号本身就可以作为市场信息引导投资者(投机者)所持有的资本介入或者撤离特定金融商品的交易;操纵性信息行为生产并向资本市场传导有能力影响金融商品市场价格的信息内容,市场参与者根据信息所指向的交易标的与交易方向做出资本配置决策,基于资本快速流动的金融交易会制造或者助推金融商品的市场价格变动及其未来趋势。在市场操纵犯罪的实质探索与机理分析的基础上,本章进一步对市场操纵犯罪进行系统性的类型化解构:市场操纵犯罪手段分别为价量操纵与决策操纵,其核心行为分别表现为交易型操纵与信息型操纵,前者主要包括虚假交易(洗售、相对委托)与实质交易(连续交易),后者主要包括信息误导(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与利益冲突(抢帽子交易)。深度分析市场操纵犯罪的基本类型以及各种行为模式在经济上的运作机理与刑事违法性实质,据此延展性地建构市场操纵犯罪的核心法律要素,有利于为控制市场操纵犯罪的法律实践提供程序上证据方向定位与实体上构成要素配置的政策引导。第三章在市场操纵犯罪实质、机理、类型等契合金融原理与资本市场运行机制的犯罪行为分析基础之上,提出了市场操纵犯罪法律监管的基本政策以及针对交易型与信息型操纵本质特征的监管策略:资本市场刑法制度应当以保护市场与信息效率为导向,容忍资本市场的固有风险与投机行为,重点监控市场信息风险。资本市场交易技术、策略、资本等方面的竞争程度不断深化、竞争态势愈发激烈,既淘汰了大部分的洗售、相对委托等孤立使用传统模式的市场操纵行为,又决定了交易型市场操纵犯罪会形成相对较强的自我遏制性。交易型市场操纵犯罪法律监管应当适度节省制度成本,从而集中优势资源聚焦于规制严重损害资本市场信息效率的跨市场价格关联操纵犯罪。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社交网络等全新的信息技术与信息互动媒体推动了市场信息传递效率的实质性提升,也导致了虚假市场信息传递成本更低、市场影响更大的现实后果,反市场操纵法律监管应当将节省的部分反交易型操纵制度资源,优化配置于资本市场虚假信息行为的预防、监测与惩治。利益冲突是抢帽子交易操纵犯罪的违法性本质,应当通过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限制利益冲突对资本市场参与者的损害。本文提出的市场操纵犯罪监管政策的创新价值在于:明确承认通过法律制度结构性地介入市场操纵犯罪控制实际上很难遏制资本市场中的系统性风险。孤立地使用法律监管措施并将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责任全部归咎于市场操纵等资本市场犯罪行为,不仅存在惩治重点偏颇与浪费制度资源的问题,而且会阻碍正常资本市场竞争、模糊资本资源配置缺乏效率的核心症结。监管政策必须认识到市场操纵犯罪在行为结构上的复杂性。交易型操纵与信息型操纵以及这两种操纵类型下的不同操纵模式,都具有截然不同的操作手法,并且不同的市场操纵行为模式均通过差异化的经济机制实现对金融商品或(与)市场资本的非正当控制。在政策层面充分把握市场操纵犯罪系统化与精细化的行为类型架构,有助于深化认识视角并设计更具针对性的反市场操纵犯罪法律实践规则。第四章在市场操纵犯罪实质、行为机理、法律实践技术性难题发现及其基本应对政策的深度阐释与总体论证的基础之上,结合资本市场中市场操纵犯罪案件司法实践问题,逐一对虚假交易操纵、实质交易操纵、利益冲突操纵、虚假信息操纵等行为模式在法律适用上的复杂、疑难、实践问题展开分析,为实务部门提供洗售、相对委托、连续交易、抢帽子交易、蛊惑交易等各种市场操纵犯罪行为实践认定的规则建议。本章立足于中国资本市场犯罪法律制度,以市场操纵犯罪规范解释为核心,对资本市场犯罪法律控制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资本市场效率保障需求的法律解释,系统化地建构合理的市场操纵犯罪法律实践控制规则,为反市场操纵犯罪法律实践困境的切实解决,提供法律与金融原理、资本市场机制之间互为契合的理论支撑与实践标准。第五章基于市场操纵犯罪机理解析、法律监管政策定位、司法规则系统化建构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展望了以反市场操纵为中心的资本市场犯罪法律规制原则、监管理念与技术、市场效率保障性制度安排的远期规划:在遏制金融市场资产泡沫的理念指引下,将审慎介入、规范协调、风险控制等原则作为市场操纵犯罪法律规制的发展方向。以资本市场犯罪立法技术优化与司法解释结构完善为规范保障,加强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市场、金融商品发行市场的反市场操纵犯罪法律监管。在程序化交易日益盛行的市场背景下,准确区分正当的高频交易策略与以高频交易为基础的市场操纵犯罪之间的界限。在执法与司法层面,明确将资本市场中的契约风险与流动性风险排除在违法犯罪法律责任追究范围之外,准确评估资本市场中道德风险,公正认定市场操纵犯罪行为。对于综合涵盖民事纠纷、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等多种可能性的资本市场信用风险,杜绝以实际经济损失决定法律责任,应当将严重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信用风险情形作为市场操纵违法犯罪予以处罚。在立法完善层面,协调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优势,准确界定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工具法律法规和刑法规定之间的边界。重视金融工具发行环节欺诈定价、在证券发行过程中连续炒作上市公司股票等市场操纵违法犯罪问题。继续深化证券市场反操纵监管机制的同时,针对期货市场交易环节中操纵行为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适用规则,提升反期货市场操纵违法犯罪法律监管的技术。形成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违规行为反应机制,总结以证券等金融工具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交易中的违规类型,先行在证券法等行政性法律法规中建立衍生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在积累衍生品市场反操纵行政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衍生品市场中市场操纵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将衍生品交易中的操纵行为纳入资本市场刑法规制范围,保护衍生品交易对冲、分散风险的市场功能。结论对本文的核心观点与方法论价值进行总结与归纳,不仅从市场操纵犯罪切入发散性地探索法律设计与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提升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空间,而且在方法论层面对如何强化金融犯罪与金融监管研究的纵深性等问题进行反思并提出改革方案。

清华大学课题组,王保树,朱慈蕴[7](2014)在《证券交易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提出现行《证券法》颁布于2005年10月27日,距今已有八年时间。八年来,中国的资本市场发生了较大交化,各类金融产品、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已作为一个重要命题被提上国家经济建设的议事日程。[1]对此,八年前的《证券法》文本显然已较难回应现实,其中"证券交易"一章的条文则难以统摄现实中诸多的交易形态及上市、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等问题,亟待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加以修改与重构。在中国证监会推动修改《证券法》之际,[2]本文针对现行《证券法》第三章"证券交易"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修法建议。

卢文道,武俊桥,陈亦聪,张嫒,朱文超,王文心[8](2012)在《成熟市场视野下的证券法修改完善论纲》文中提出现行《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创新与变革发挥了基础性、保障性和促进性作用。同时,面对资本市场的巨大变化和未来发展需求,实施六年有余的《证券法》无论是从基本理念还是具体制度上,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不适应性,对其作进一步修改有必要提上议事日程。在我国资本市场转向成熟市场的背景下,《证券法》完善的目标应定位于一部市场型、监管型、服务型、保护型法律,并处理好单一立法与金融服务立法、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简略式立法与精细化立法、实体规范与程序公正、鼓励创新与法律规制这六大关系。具体而言,现行《证券法》可从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交易制度、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公司债券制度和违法违规行为规制制度五个方面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韩霄[9](2011)在《公司归入之诉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归入权是指公司对违反法定义务的特定主体所行使的,收回其违法所得归其自身所有的权利。其本质上,是对特定主体违背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一种救济手段。归入制度最早见于美国《1933年证券交易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维护公司内部稳定,预防公司特定人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成为了必需,基于此,归入制度得以在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当中得以确立。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仍然处于不断改革、完善的过程当中,立法上也存在的大量问题亟待解决,使得归入制度在现实中并没有能够完全发挥其预防公司特定主体违背义务,损害公司利益之作用。因而,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尝试一些改变,以期实现在归入制度领域的某些进步成为了必要。通过对现有立法的研究发现,归入诉讼在提起事由、请求范围、主体制度、诉讼时效、举证等方面都有很多不尽完善的地方。例如在提起事由方面立法规定的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主体制度中,对于主体的范围划定无法满足现实需要,身份的认定也缺乏明确的标准;举证制度缺乏统一规定,无法体现公平、公正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也造成了执法上的低效率等等。对于以上问题,可以尝试从以下角度加以改变:第一,对于诉讼提起事由分情况、分条件加以区分;第二,对于诉讼请求范围,明确“所得”的概念,确立财产性利益认定的基本原则;第三,在主体制度方面,扩大被诉对象范围,加强对特定人身份的识别。同时在起诉主体方面,确立起诉顺位,明确股东代位诉讼的条件与程序;最后,对于举证责任、诉讼时效问题要做出合理界定,以公平、公正为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归入诉讼的现实环境,平衡公司与被诉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实现效率与正义的真正融合。

王大铭[10](2011)在《内幕交易罪边界的探析》文中研究指明目下,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处在发展、壮大的阶段,各种相关法规都不完善,各种相关制度有待健全。但是,由于证券市场具有巨大的吞吐资金的能力,对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起着重大作用。与此同时,吸纳巨额资金的这块证券市场也成为了孳生各种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温床,与证券期货相关的犯罪行为层出不止,内幕交易犯罪就是其中一种典型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此专门设置了内幕交易罪,以期有效打击这种犯罪形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内幕交易罪的边缘十分模糊,在认定该罪时,往往容易与其他违法行为或其他相似犯罪行为相混淆,出现定罪不准确,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尴尬局面。如果一味采用严密刑事法网,扩大打击力度,拿捏不好惩罚罪与非罪的尺度,又会出现过度打击证券金融市场,致使证券金融市场出现萎靡和衰退的局面,从而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运行。有鉴于此,笔者试以厘清内幕交易罪为边界的切入点,以内幕交易罪出罪入罪为研究角度来进一步考察内幕交易罪。本文的思路是首先厘清内幕交易罪构成犯罪的标准,由此来认定内幕交易罪的边界,具体而言,包括内幕交易罪中关于“内幕信息”的厘清、关于内幕交易罪中不作为行为的定性、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以及内幕交易罪主观方面的厘清。然后从两个大的方面入手,首先按照内幕交易罪罪与非罪,具体讨论内幕交易罪与两种经典的证券违法行为的异同,这两种行为分别是短线交易行为和信用交易行为,先界定这两种证券违法行为的范围,再从这两种证券违法行为与内幕交易罪在主体、行为、期限上的不同来具体讨论内幕交易罪的罪与非罪的边界。其次,再以此罪与彼罪这个方向为视角,认定内幕交易罪的边界,具体而言,包括内幕交易罪与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边界、内幕交易罪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边界。这样,我们首先定位出内幕交易罪边界的准确含义,再通过这些标准找出内幕交易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更进一步的确定这些边界,通过这种研究方式,更加准确和充分的把握内幕交易罪,从而使内幕交易罪在定罪量刑这一环节能够准确的衔接在一起。这样,避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内幕交易罪问题上的脱节,弥补两者在这一问题上的空白,以期对这一新型的金融犯罪进行有效打击作出理论方面的支持。

二、证券内部人员短线交易认定与选择性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证券内部人员短线交易认定与选择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证券欺诈监管效果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概念界定与研究方法说明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二)研究样本的选择
    (三)具体研究方法
二、证券欺诈监管效果概况
    (一)证券欺诈监管的基本情况
    (二)证券欺诈监管强度评估
    (三)证券欺诈监管及时性评估
    (四)证券欺诈监管有效性评估
    (五)小结
三、对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监管的分析
    (一)监管现状
    (二)监管效果评估
    (三)对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四、对内幕交易案件监管的分析
    (一)监管现状
    (二)监管效果评估
    (三)对内幕交易案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五、对操纵市场案件监管的分析
    (一)监管现状
    (二)监管效果评估
    (三)对操纵市场案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六、增强证券欺诈监管效果的建议
    (一)全方位提高证监会对证券欺诈违法行为的监管强度
    (二)提高对证券欺诈违法行为的监管及时性
    (三)增强对证券欺诈违法行为监管的针对性以提高监管有效性
    (四)纠正证监会在监管证券欺诈违法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不当情形
    (五)对法律中的模糊规定进行细化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2)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及评析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及特征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主要类别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及其积极作用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积极作用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可能带来的挑战
        一、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
        二、危及资本维持原则
        三、危及股权平等原则
        四、破坏公平交易秩序
    第四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的理论回应
        一、对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的理论回应
        二、对危及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论回应
        三、对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的理论回应
        四、对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的理论回应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
    第一节 国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述评
        一、“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
        二、“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
        三、折中立法模式
        四、不同立法模式的法哲学分析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诉求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自由价值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公平价值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安全价值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优选方案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成因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三、《公司法最新修改决定》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影响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主要方式及其评析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规制及其评析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规制及其评析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数量与价格规制及其评析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决议程序设置不合理
        二、疏于债权人保护
        三、忽视回购风险规制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分类设置股份回购决议程序
        二、确立实质偿债能力规则
        三、强化回购风险规制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范畴以及比较法分析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内幕交易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权利状态及其处理机制
        一、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的股份的权利状态
        二、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处理机制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效力及其法律责任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范围及其效力认定
        二、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下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的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现有股东诉讼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立法的比较法分析及其启示
        三、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3)论公司对短线交易的介入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短线交易介入权性质的厘定
    1. 形成权说。
    2. 请求权说。
    3. 形成权兼具请求权说。
二、海峡两岸短线交易介入权的立法比较
     (一) 中国大陆短线交易介入权的立法变迁
        1. 第一阶段:短线交易介入权的首次确认。
        2. 第二阶段:短线交易介入权的正式确立。
        3. 第三阶段:短线交易介入权的修订完善。
        4. 第四阶段:短线交易权的立法完善。
     (二) 台湾地区短线交易介入权的立法规制
     (三) 海峡两岸短线交易介入权之比较
三、对我国短线交易介入权适用现状的分析
     (一) 短线交易介入权的规范对象主体及其身份认定不够全面
     (二) 短线交易的客体范围及豁免情形不够周延
     (三) 短线交易所得利益的计算方法及时效期间尚付诸阙如
     (四) 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激励不足, 短线介入权的公法色彩化浓厚
     (五) 其他配套机制不够完善
四、短线交易介入权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 全面考量短线交易介入权的规范对象主体及其身份认定
     (二) 适当拓宽短线交易的客体范围及豁免情形
     (三) 明确短线交易所得利益的计算方法及时效期间
     (四) 强化对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激励, 追求短线介入权的私法旨趣
     (五) 进一步完善短线交易介入权的相关配套机制
五、结语

(4)我国内幕交易罪刑法规制的困境与应对分析——基于立法与司法双重进路的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引出———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应对内幕交易罪的现状检视
二、我国刑事立法规制内幕交易罪的缺陷分析
    (一)法定入罪标准虚置化,入罪情节的认定存在模糊性与随意性
    (二)法定刑种的选择单一化,有效性依然不足
    (三)法定刑幅度较窄,刑罚力度较轻
    (四)入罪行为与脱法行为比严重失衡,实体法律漏洞仍须填补,程序法律仍需完善
三、内幕交易罪惩治的司法困境分析
    (一)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阻碍司法机关办案
    (二)立法的漏洞与缺失导致法律适用存在障碍
    (三)相关案件极强的专业性导致侦查、取证、固证等工作遭遇挑战
    (四)现行司法队伍的素质与财力有限导致执法、司法成本较高,效果不佳
四、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建议与司法应对
    (一)立法建议
    (二)司法应对

(5)内部人交易及其信息优势获利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图表目录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2 内部人交易相关概念的界定和辨析
    1.3 研究主题和研究目标
    1.4 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1.5 论文研究结论和贡献
2 文献综述
    2.1 内部人交易的研究主题
    2.2 内部人交易的动机分析
    2.3 内部人交易与超额收益的研究综述
    2.4 公司治理与内部人交易的研究综述
    2.5 所有权结构相关文献
    2.6 文献评述和研究问题
3 内部人交易理论分析
    3.1 信息不对称与内部人交易
    3.2 代理理论与内部人交易
    3.3 股权结构与内部人控制
    3.4 内部人控制下的控制权私人利益
    3.5 控制权私利视角下内部人交易的经济本质
    3.6 本章小结
4 我国内部人交易制度背景和现状分析
    4.1 我国内部人交易的制度背景分析
    4.2 我国内部人交易总体状况
    4.3 本章小结
5 内部人交易时机选择能力实证分析
    5.1 前言
    5.2 内部人交易时机把握能力的实证分析
    5.3 内部人交易超额回报影响因素的分析
    5.4 稳健性检验
    5.5 本章小结
6 信息优势与内部人交易获利的实证分析
    6.1 前言
    6.2 信息不对称与内部人交易获利的研究
    6.3 重大信息公告与内部人交易获利的研究
    6.4 本章小结
7 所有权结构对内部人交易的影响及实证分析
    7.1 前言
    7.2 我国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与内部人交易关系分析
    7.3 所有权结构与内部人交易的实证分析
    7.4 本章小结
8 全文总结
    8.1 主要结论和启示
    8.2 研究局限及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

(6)市场操纵犯罪的机理与规制:法律与金融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文献综述
    二、问题意识
    三、概念统筹
    四、研究方法
    五、逻辑进路
第一章 市场操纵犯罪的实质解构
    第一节 价量操纵
        一、规范基础与理论诠释
        二、交易量操纵对价格操纵的颠覆
        三、交易量操纵的法律与经济解释困境
    第二节 价格操纵
        一、立法实例与重要解读
        二、部分市场操纵行为与价格要素的非直接关联性
        三、价格机制扭曲中的非价格行为因素
    第三节 市场欺诈
        一、判例沿革与法律依据
        二、市场操纵犯罪的欺诈性因素与传统欺诈分析框架的局限性
        三、作为责任基础与行为运作机制解释的市场欺诈理论
        四、市场操纵与市场欺诈的关系重构
    第四节 金融商品或(与)市场资本非正当控制
        一、资本要素发现对解释市场操纵犯罪实质的价值
        二、市场操纵犯罪实质内容的客观性拓展
        三、中国资本市场犯罪法律文本与市场操纵犯罪实质的兼容性
        四、金融商品操纵与市场资本操纵的独立运行或者叠加操作
第二章 市场操纵犯罪的机理与类型
    第一节 市场操纵犯罪的机理
        一、资本市场基本要素非正当控制的运作机制
        二、金融商品操纵与市场资本操纵的行为机理
        三、市场操纵犯罪行为机理内化差异的发现及其实践价值
    第二节 以价量操纵为手段的金融商品非正当控制
        一、虚假交易操纵
        二、实质交易操纵
    第三节 以决策操纵为手段的市场资本非正当控制
        一、虚假信息操纵
        二、利益冲突操纵
第三章 市场操纵犯罪的监管政策
    第一节 市场操纵犯罪基本监管策略
        一、保留投机空间
        二、效率性管制
        三、信息风险重点防控
    第二节 交易型操纵犯罪法律监管策略
        一、虚假价格信号防控
        二、资本市场流动性保护
    第三节 信息型操纵犯罪法律监管策略
        一、云计算、社交网络、移动互联网时代市场信息监管创新
        二、传统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优化
第四章 市场操纵犯罪的规范适用
    第一节 虚假交易操纵犯罪司法认定
        一、洗售操纵犯罪实践判断规则
        二、相对委托操纵犯罪实践判断规则
    第二节 实质交易操纵犯罪司法认定
        一、连续交易操纵犯罪构成要件疑难问题破解
        二、连续交易操纵犯罪实践判断规则
    第三节 利益冲突与虚假信息操纵犯罪司法认定
        一、抢帽子交易操纵犯罪实践判断规则
        二、蛊惑交易操纵犯罪实践判断规则
第五章 市场操纵犯罪法治实践的优化与前瞻
    第一节 市场操纵犯罪规制原则的发展方向
        一、审慎介入
        二、规范协调
        三、风险控制
    第二节 市场操纵犯罪监管理念与技术的优化构想
        一、合理控制资产泡沫与市场非理性因素
        二、提升法律制定技术
        三、调整司法解释结构
    第三节 市场操纵犯罪监管与金融市场保护制度完善展望
        一、金融衍生品市场反操纵的监管盲区填补
        二、金融商品发行市场的同等保护
        三、高频交易时代的反市场操纵犯罪策略
结论
    一、市场操纵犯罪跨学科研究:法律与金融分析方法的价值
    二、市场操纵犯罪法律监管制度设计:政策、原则与规则的建议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8)成熟市场视野下的证券法修改完善论纲(论文提纲范文)

一、效果论:现行《证券法》实施之评价
    (一)现行《证券法》的实施保障了资本市场的跨越式发展
    (二)现行《证券法》的实施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多维度创新
    (三)现行《证券法》的实施强化了资本市场严格化监管
    (四)现行《证券法》的实施推动了资本市场深层次问题的解决
二、价值论:与成熟市场相适应的证券法功能定位
三、原则论:证券法修改完善应处理好的六大关系
    (一)处理好单一立法与金融服务立法的关系
    (二)处理好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之间的关系
    (三)处理好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的关系
    (四)处理好简略式立法与精细化立法的关系
    (五)处理好实体规范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六)要处理好鼓励创新与法律规制的关系
四、制度论:现行《证券法》中的主要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一)证券发行制度若干重大问题完善建议
        1.构建全面的非公开发行监管制度
        2.构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
        3.优化公开发行条件
        4.建立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相适应的发行审核体制
        5.建立多层次审核制度,引入注册制监管
        6.参与方归位尽责与中介机构法律责任配置
        7.建立隔离机制防范证券发行中的利益冲突
        8.完善证券发行预披露制度
        9.证券发行市场化改革的其他配套制度完善建议
    (二)证券交易制度若干重大问题完善建议
        1.拓展《证券法》上“证券”的种类与范围
        2.调整对“证券衍生品种”的授权立法
        3.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制度构建
        4.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5.强化证券交易“买者自负”理念及其适用
        6.取消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7.放开会员资格与集中交易权限的捆绑关系
        8.确立灵活高效的业务规则制定程序
        9.完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制度
        10.明确证券交易行情信息的权利及归属
        11.进一步开放证券公司发展空间
    (三)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完善建议
        1.调整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立法体例
        2.修改上市条件,赋予交易所证券上市较大的自律管理权
        3.建立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转板制度
        4.完善退市制度的相关规定
        5.增加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6.规范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制度
        7.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制度
        8.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制度
        9.重构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
        10.构建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
        11.重构上市公司大额持股信息披露制度
    (四)公司债券制度若干重大问题建议
        1.按照统一适用、统一监管的原则调整与监管公司债券
        2.应进一步降低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门槛
        3.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的增信制度
        4.公司债券的上市及终止上市制度设计应关注公司债券与股票不同的性质
        5.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应进一步关注公司债券独有特点
        6.公司债券持有人保护制度设计应完善持有人的原权和救济权
        7.公司债券制度体例编排可以进一步优化
    (五)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制制度若干重大问题完善建议
        1.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规制制度
        2.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制制度
        3.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操纵市场规制制度
        4.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证券法》中虚假陈述规制制度
五、结语

(9)公司归入之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意义及背景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的切入点与主要研究方法
第2章 公司归入之诉的提起事由及请求范围
    2.1 归入请求权产生基础的法理分析
        2.1.1 公司内部治理缺陷的合理补充
        2.1.2 规范董高监主体道德风险的重要机制
        2.1.3 公司利益保护的有效手段
    2.2 归入权诉讼提起的基本事由及分析
        2.2.1 归入权与特定公司人员的忠实义务
        2.2.2 归入诉讼提起的具体形态
    2.3 公司归入诉讼的请求范围
        2.3.1 诉讼请求范围的内涵
        2.3.2 归入诉讼请求范围的理论界定
        2.3.3 涉案股权的归入可行性
    2.4 归入权与公司特定主体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存时的处理
        2.4.1 归入权与特定主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并存
        2.4.2 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存的处理模式与选择
第3章 公司归入之诉的参与主体
    3.1 归入之诉发起人的立法实践及评析
        3.1.1 董事会在归入诉讼中的地位
        3.1.2 监事会在归入诉讼中作用及参与方式
        3.1.3 股东的代位权能在归入诉讼中的作用及其限制
        3.1.4 国有公司归入诉讼发起人
    3.2 归入之诉的起诉对象
        3.2.1 董高监身份认定与归入诉讼的适用
        3.2.2 持特定比例股份大股东的认定
        3.2.3 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及在归入诉讼中的适用
    3.3 公司在归入之诉中的诉讼地位
        3.3.1 公司地位之立法例及分析
        3.3.2 公司诉讼地位选择
第4章 公司归入之诉的期限与证明
    4.1 归入权性质及行使期限
        4.1.1 归入权性质理论辨析
        4.1.2 归入权行使期限确定
    4.2 公司归入诉讼的证明责任
        4.2.1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4.2.2 公司归入之诉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10)内幕交易罪边界的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第2章 内幕交易罪边界的厘清
    2.1 关于"内幕信息"的厘清
    2.2 关于内幕交易罪中不作为行为的定性
    2.3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2.4 内幕交易罪主观方面的厘清
第3章 内幕交易罪与内幕交易违规行为的边界
    3.1 内幕交易罪与短线交易行为的边界
    3.2 内幕交易罪与违规信用交易行为的边界
第4章 内幕交易罪与相似证券犯罪行为的边界
    4.1 内幕交易罪与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边界
    4.2 内幕交易罪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边界
第5章 结语
参考文献
注释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后记

四、证券内部人员短线交易认定与选择性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欺诈监管效果实证研究[D]. 钟国维.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2]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D]. 刘辉. 厦门大学, 2019(12)
  • [3]论公司对短线交易的介入权[J]. 雷兴虎,温青美. 法治研究, 2017(03)
  • [4]我国内幕交易罪刑法规制的困境与应对分析——基于立法与司法双重进路的展开[J]. 闻志强. 行政与法, 2015(06)
  • [5]内部人交易及其信息优势获利的实证研究[D]. 曾建新. 暨南大学, 2014(04)
  • [6]市场操纵犯罪的机理与规制:法律与金融分析[D]. 谢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7]证券交易法律制度完善研究[J]. 清华大学课题组,王保树,朱慈蕴. 证券法苑, 2014(01)
  • [8]成熟市场视野下的证券法修改完善论纲[J]. 卢文道,武俊桥,陈亦聪,张嫒,朱文超,王文心. 证券法苑, 2012(01)
  • [9]公司归入之诉研究[D]. 韩霄. 湖南大学, 2011(07)
  • [10]内幕交易罪边界的探析[D]. 王大铭. 吉林大学,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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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部人短期交易的识别与选择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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