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事不再罚理论的再认识——试从哲学层面上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房旭[1](2021)在《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之适用》文中指出发生在入渔国管辖海域的远洋违法捕捞行为受入渔国和船旗国的双重管辖。船旗国管辖的主要目的是制裁远洋违法捕捞行为,有效规范远洋捕捞活动。鉴于国际社会对国家主权施加的合理限制以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过罚相当"初衷,对发生在入渔国管辖海域的远洋违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罚仍需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从"违法成本"视角来看,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应界定为:不得基于同一个远洋违法捕捞事实再给予与其危害性不相称的处罚。因此,对于已经被入渔国处罚的远洋违法捕捞行为,我国原则上可以依据国内法再次处罚,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要求,在远洋违法捕捞行为危害性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入渔国已经给予的处罚以及我国应当给予的处罚,进而决定具体适用何种类型、程度的处罚以及是否免于或减轻处罚。
王枭[2](2021)在《近代中国教学思想的观念史考察》文中指出近代中国教学观念是怎样形成的?这是现代教学研究首要回答的问题。如果知道了近代中国教学观念的形成路径,那么就可以知道近代中国教学观念是什么。近代中国教学观念是现代中国教学研究的起点,其研究价值不言而喻。近代中国教学观念以中国传统教学观念为起点,中西方文化碰撞为其提供了驱动力、近代中国社会的物质基础和教育诉求为提供了发展要求,在驱动力和发展要求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具有中国属性的近代教学观念,即教学做合一观念。本论文采用观念史法、文献法、内容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开展研究。首先,绪论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源起、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之处等内容。通过文献综述梳理了教学思想、观念史研究等相关文献,充分吸收现有研究成果,从而确定论文的研究问题和论文的写作方向。其次,从观念史的含义、理论要义、理论的产生、理论的发展、方法论的意蕴等方面来探析观念史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之上,明确观念史研究为教学思想史带来多个研究启示,如注重教学观念在文化场域中的综合研究、教学观念的语境研究、同一时空下多元教学观念间的互动研究等。再次,近代中国教学观念转变的起点是指中国传统教学观念阶段。通过近代中国教学观念转变前的文化场域特征的梳理发现,此文化场域具有稳定和秩序性、直觉和顿悟性、关系性等特征。在此文化场域下,中国形成两种类型的教学观念,一是混沌一体教学观念,二是相对独立的教、学观念。近代中国教学观念转变前的教学观念在教学目的上具有关系性、教学内容上具有稳定性、教学方式上具有体悟性等特征。另外,近代中国教学观念改变的动力来源于文化场域、教学观念转变的内部动力、教学观念转变的外部动力等。随后,近代中国教学观念形成的阶段与路径。横向来看,近代中国教学观念的形成经历了教学观念的自我批判、欧洲大陆教学观念对教学制度化的改造、英美教学观念对教学方法的改造、近代中国教学观念重塑等四个阶段形成的。纵向来看,近代中国教学观念的形成是从文化改造、到西方教学观念传播与实验、再到教育改革的路径中形成的。之后,近代中国教学观念的内涵与特征。通过近代中国教学观念内涵的梳理,可知教学做合一观念具有三种含义,第一教、学、做是一体三面的关系,第二做是教、学的基础,第三教学做合一是一个传承与超越的教学观念。教学做合一观念具有关系论、主体性等特征。从学理的角度看,近代中国教学做合一观念是一个传承与超越的教学观念。最后,中国近代教学观念的形成历程对我国教学理论本土化建构提供了三点启示,一是坚持文化自信,扎根教育传统;二是以开放的心态对待异域文化,吸收外来文化的优势;三是关注时代发展,建构本土化教学理论。
王东方,陈虹[3](2020)在《税收刑行交叉案件中的“折抵”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次一、逻辑起点:税收行政责任之于税收刑事责任的关系二、税收刑行交叉案件中"折抵"的实然困境三、税收刑行交叉案件中"折抵"的应然路径四、结语在税收刑行交叉案件中,纳税人违法行为不仅符合刑事违法要件同样满足行政追责要求,当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竞合时,现行法规范从程序与规则两方面规定了"折抵"的衔接。就"折抵"程序而言,现行"折抵"程序是在肯定"刑事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的规则架构,这就可能造成违法性评价不全面的问题,例如,在《中国行政指导性案例》第14号案例枣庄永帮橡胶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枣庄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以下简称永帮橡胶案)中,国税局作出的罚款金额为520.342533万元,
张金钢[4](2020)在《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文中研究指明在一国的法律体系内,刑法与行政法可能产生相互交错、相互影响的现象。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犯被写入刑法之中,并且与行政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纵观我国的刑法典,其中不少犯罪以违反行政法规设定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违反了行政法,始才有成立犯罪的之可能,至于犯罪行为的具体体现,也只能通过参阅行政规范才能加以明确;某些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委任由相关行政机关以行政行为等方式加以补充,如行为人在侵害法益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满足未获取行政机关的许可、未遵守行政机关的命令甚至曾受到过行政机关的处罚等条件时方成立犯罪;还有不少条文将行政法中所规定的概念不加解释地直接写入刑法条文,而对这些概念的理解直接关系到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核心概念的认定。因此,这些刑法条文就在实质上具有了“从属”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而在逐步迈进风险社会的今天,具有行政从属性的刑法条文已属于常态,广泛分布于交通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税收犯罪等领域中,势必在不久的将来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数量也会明显增长。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之下,运用法治思维和通过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治理成为大势所趋,这其中公法规制占据主导地位刑法与行政法扮演者重要角色,如何更好的发挥两种公法规制方式的“合力”尚需进一步探讨。众所周知,刑法与行政法作为两个重要的部门法,在各自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犯被写入到刑法之中,并且与行政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由于在违法性、责任承担、衔接适用上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状况,从而使得刑法与行政法的交叉问题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正如德国学者克斯特林所说:“这是一个令法学者陷入绝望的问题”。从部门法的调整范围来看,可以说行政法几乎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作为保障法的刑法,则将行政法调整的大部分领域囊括其中,由此出现了刑法与行政法在调整范围上的重合,致使刑行规范冲突比较常见。赵春华非法持枪案、王立军无证收购玉米案、陆勇销售抗癌药案等之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引发热议和讨论,正是因为未能妥当处理和协调好刑法与行政法的规定,致使在刑法上的评价结论在妥当性上往往受到公众的质疑。虽然这个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不少学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从规范的角度来看,刑法与行政法的界限仍然模糊不清;从审判实务的角度来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仍然难以区分;从权利分界的角度来看,刑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分标准仍不清晰;从实践角度来看,刑行衔接状况并不太理想。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手段,刑事法与行政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法律体系内部构成来说,这两种法必须形成一个协调一致、衔接有序的有机整体。合理界定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调整范围,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犯罪化趋势加强的形势下,如何平衡社会综合治理目标和刑法恪守谦抑性原则的矛盾成为刑法学者应当思考的命题。由于诸多主客观原因,我国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着重叠与交叉现象,因而有必要清晰地界分两种不同性质公权力作用范围的基本领域。在合理界分两者权力作用范围的基础上,还应当妥当地将两者作必要的、良性的衔接,进而促使公权力的整体运行趋于平稳和正当。显然区分犯罪与行政违法的必要性,在于澄清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作用范围。而如此即牵涉行政法和刑事法层面的法律责任问题、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问题、立法层面的模式问题等诸多方面。故如何在理论与现实中寻找可以共赢的平衡点,在这一话题的研讨中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在选择参照系时,中国实践始终是最重要的立足点,利用理论如何能够说清楚中国的问题,则是新时代中国实践所应具备的刑法理论自觉,同时也是理论界的基本职责。刑法规范是一种结果,而不是一种前提,刑法要从社会中寻找。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学不仅仅包括对刑法规范本身的研究,同样包括对刑事法律与社会控制的诸多方面的社会现象的研究。作为公法体系的两大支柱性部门法规范,刑法与行政法分别依托不同的权利载体来发挥并实现其功效。可以说,无论是从宏观角度来言,抑或是从具体上部门法的制度编制与构建,刑法与行政法所体现出的不同特点和相面是符合法律其内在发展规律,但这两大部门法如无法有效的开展对话与交流则是悖离目标的异化现象。因此,对于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的研究,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向度上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基于这一思想,本文主要以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行交叉问题的诸多乱象出发,提出“规范保护目的”违法性判断标准,提倡刑法相对从属的判断立场,对刑行交叉现象诸问题做出科学回答。可以说刑法学是一门老而弥新的学科。晚近以降,随着德、日刑法理论的日渐涌入,体系性思维和问题性思维并重的研究方法开始得到关注和重视。与此同时,作为价值判断的学科,刑法学中的问题又似乎处处充满着辩论甚至对立的学术争论。近代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其实就是学派之争不断深化、求同存异的过程。本着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的立场,笔者选取了部分近年来刑行交叉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具有争议的若干问题为研究对象,并且分章节展开探讨。一方面力求阐发作者对于“刑行交叉之乱像考察与处理进路”这一热点问题的片段性思考;另一方面通过详尽的论证,也试图尽可能地展现当下刑法理论和实践对上述刑行交叉问题研究的最新进展情况。众周所知,刑法价值、刑法规范与刑法实践都各自表达了对确立刑法目的的重要意义,“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律科学”,在研究刑行交叉问题的场合,唯有运用严谨的、精确的思维方式进行问题的精致思考,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沿循着上述思路,本文共分为六部分,这六部分内容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第一章,历史与演进:刑法与行政法交叉之考察,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理论证成。该部分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及价值证成,其中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主要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渊源和当代趋势。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价值证成主要从刑法与行政法的价值差异入手,到刑法与行政法在发展中价值归结的统一。第二章,交叉与关联: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概述,该部分主要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及范围、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的原因、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的分类等问题。第三章,检讨与确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界分之进路。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的界分、各种违法性判断立场之争鸣、“刑法相对从属性”基本立场之考察、判断规则之确立、规范保护目的之构建等问题。第四章,责任与衔接: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责任与处罚衔接问题。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分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之缘由、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实践乱象、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理论的反思。第五章,竞合与适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的处理原则。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的具体运用以及处理原则具体适上需要注意的问题。第六章,特殊与例外: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疑难问题探讨。该部分内容主要研究违法行政行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行政规范变更对刑法效力的影响、行政规范冲突对犯罪的影响等刑法与行政法动态交叉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研究。这六部分集中体现了笔者在刑行交叉问题领域内的探索,不同章节所讨论的问题层重点不同:有的章节侧重理论分析,有的章节侧重于具体的司法实践,以求理论与实践的互动。
方芳[5](2020)在《现象学视野下的旅游研究》文中提出在现当代的旅游质性研究中,旅游的本质被定义为“旅游体验”,旅游的基础研究主要是围绕着“旅游体验”展开的。然而对“旅游体验”的研究,是否有成功地为旅游确立本质,弥补了旅游的基础研究薄弱的缺陷?文章认为,从纯粹意识层面定义“旅游体验”以把握旅游本质的观点,忽视了“旅游体验”的伴生性,即,“旅游体验”对“旅游实践”的依赖性,造成了旅游质性研究的缺陷。研究通过对旅游本质研究现状的批判性反思,运用现象学的原则和方法,扬弃了以“旅游体验”为旅游本质的相关观点,提出回到意指身体移动的“旅游实践”基点,整体地把握旅游现象,发展出一条“从旅游实践出发”的旅游质性研究路线。研究可分为上下两个部分:上半部分,围绕着“旅游的本质是旅游体验”的观点,对“旅游体验”的相关研究进行批判性反思,在反思中寻找适用于旅游本质研究的现象学方法。包括了绪论、第一章和第二章。绪论从汉语“旅游”一词的词义中,解析旅游实践和旅游体验的含义,指出旅游实践与旅游体验的关系;探讨为什么现当代的旅游质性研究是围绕着“旅游体验”展开的;指出了围绕着从纯粹意识体验角度定义的“旅游体验”所建构的旅游研究整体框架的不足。第一章论述了现当代旅游质性研究发展的历史背景,通过论述旅游研究在几十年间的变化,确立了旅游意义世界的边界和旅游研究的视阈范围。第二章对“旅游体验”进行了反思和再认识,将旅游体验描述为依赖于旅游实践发生和结束的“一段旋律”;链接了“从旅游实践出发”的旅游本质研究与现象学方法,就此进入相关问题的研究。下半部分,围绕着“从旅游实践出发”的基本思路,在现象学视野中构建“旅游实践-旅游目的地-旅游世界”的框架,包括第三章“论旅游实践的本质”,第四章“旅游目的地系统和符号”,和第五章“旅游世界的图景”。这一部分主要观点包括:旅游实践生成旅游目的地,旅游目的地符号构建旅游世界;消解了旅游研究传统意义上的、以“旅游景观体验”为核心的“旅游体验”,而将其变为“旅游目的地体验”;阐述了旅游目的地符号的意义,并对唤起同感意识的“旅游目的地体验”进行了具体描述;以“旅游目的地”替代“地点”,展示了旅游世界的图景;形成了以“旅游实践-旅游目的地-旅游世界”为指引的旅游质性研究路径和基本框架。
蒲元波[6](2019)在《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以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诉莱西市水利局一案为例》文中指出水,是一切生命的源泉,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水行政执法则是国家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其执法效果不仅关乎我国水利事业的发展,而且直接体现着我国行政法治的建设水平。本文选取了一则公益诉讼试点期间水利局违法履行职责的案件,试图通过对案件本身的研究来剖析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法律问题,以此探讨解决相应水行政执法问题的方法或者完善水行政执法活动的建议。本文分为三个部分,通过对一则公益诉讼案例的研究——山东省莱西市检察院诉莱西市水利局违法履行职责案,探讨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依据、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程序以及行刑衔接问题。在深入分析以上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水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完善水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权、加强水行政执法程序监督以及完善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具体对策。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莱西市检察院诉莱西市水利局这一公益诉讼案的详细介绍。公益诉讼人莱西市检察院认为莱西市水利局作为莱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辖区内的水事违法案件调查、处罚的行政职责,但其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故应当撤销莱西市水利局之前作出的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违法采砂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莱西市水利局认为自己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正确,且内部讨论程序合法。同时,由于莱西市公安局已经对本案违法采砂行为立案查处,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能对该案再作出新的行政处罚。该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其承办人认为莱西市水利局适用执法依据错误,莱西市水利局在本案中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不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不宜对该案重新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在此案情基础上,笔者归纳出本案的四个争议焦点:1)莱西市水政监察大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合法?2)本案中谁才是适格的被告?3)莱西市水利局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4)若莱西市水利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案例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探讨水行政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法律地位、水行政执法中的程序违法情形以及行刑衔接过程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和证据转化。结合上述探讨的水行政执法理论,研究本案中正确的法律依据、适格被告、程序违法情形、“一事不再罚”原则以及证据适用问题。第三部分针对案例所反映出的我国目前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促进和完善我国水行政执法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水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完善水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权、加强水行政执法程序监督以及完善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议及策略。
袁晓光[7](2019)在《四十年来〈说文解字〉研究综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是《说文解字》研究的一个重要节点,《说文解字》研究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对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的《说文解字》研究成果进行分类梳理,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一段时期《说文解字》研究的水平和进程,认识这一段时间《说文解字》研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此外,对四十年来《说文解字》研究成果的梳理也可为《说文解字》的学习者和研究者提供必要的参考文献和研究信息,有助于拓展研究思路与视野,从而推动今后《说文》学更加自觉、深入的发展,取得更加丰硕的研究成果。本文以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说文解字》的研究成果为研究对象,较为全面地搜集了四十年来《说文解字》有关文献,在此基础上,分门别类地梳理《说文解字》的研究成果,并归纳四十年来《说文解字》研究的特点及不足。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十三个章节。第一部分包括一至三章,第一章说明四十年来对许慎其人的生平经历、哲学思想、学术思想及《说文·叙》的研究成果;第二章梳理四十年来对《说文解字》版本、校勘及注本方面的研究成果;第三章对四十年来从整体上研究《说文解字》的成果进行介绍。第二部分四至七章是对《说文解字》本体的研究成果。第四章“《说文解字》体例研究”主要是梳理《说文解字》的编排条例、说解条例、引证条例以及其他条例的研究成果。第五章“《说文解字》六书研究”主要是梳理总体上研究六书的成果及对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分别研究的成果。第六章“《说文解字》部首研究”是关于部首注释、部首性质、立部归部及其他方面的研究成果;第七章“《说文解字》形体研究”主要是梳理对《说文解字》中的字体,即篆文、古文、籀文、或体、俗字及整体上对《说文解字》重文进行研究的成果。第三部分八至十一章是从语言学角度对《说文解字》进行研究的成果。第八章“《说文解字》古文字研究”梳理了研究《说文解字》与古文字关系的成果及运用古文字考证《说文解字》说解的成果;第九章“《说文解字》语音研究”整理了《说文解字》上古语音系统研究、《说文解字》中古音反切研究及《说文解字》注音的研究成果;第十章“《说文解字》训诂与词汇研究”主要是梳理揭示《说文解字》训诂学价值、《说文解字》词义研究、《说文解字》训诂方式研究及《说文解字》词汇研究的成果。第四部分是十一章和十二章,相比于传统《说文》学,是关于新兴领域的《说文》学研究成果。第十一章“《说文解字》文化研究”回顾了全面揭示《说文解字》中所蕴含的文化内涵的成果及对《说文解字》中所蕴含的社会状况、物质文化、科技文化分别研究的成果。第十二章“《说文解字》其他方面研究”梳理了《说文解字》相关文献整理、《说文解字》检索及《说文解字》应用的研究成果。第五部分是最后一章,总结四十年来《说文解字》研究的特点及不足。此外,本文的参考文献部分较为全面地收录了四十年来《说文解字》研究的成果,可看做是上起1978年,下迄2018年的《说文解字》研究论着索引,为学习者和研究者提供必要的参考文献。
刘莘,陈悦[8](2019)在《行政犯罪的规范与处罚——逃税罪中行政责任前置的法理解析》文中研究说明税务部门对构成犯罪的逃税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是实体法规范对行政犯罪责任追究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犯罪行为具有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双重违法性,法理上需合并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但合并处罚在形式上也可能表现为一种处罚。如逃税罪中的初犯免责条款(行政责任前置)是适用合并处罚中的一种衔接方法,立法者是从刑法的谦抑性、维护税收管理秩序、违法行为较低的社会危害性和可追偿性三个方面考量而制定的。在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目标下,立法与执法还需继续配合:一方面,法律仍需在实践中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另一方面,执法机关也应积极履职,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立法规范应有的积极效用。
王永军[9](2018)在《论一事不再罚原则在问题楼盘管理中的适用》文中研究表明开发商在城市化建设中出现众多违规操作,形成各式各样的问题楼盘,违反了众多行政管理法规,招致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重复处罚并没有产生令人满意的效果。在通过行政处罚管理问题楼盘时,是否要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值得探讨。本文尝试通过对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的法理基础的分析,探讨在城市问题楼盘管理中一事不再罚的适用问题,期望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该领域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汤浩[10](2018)在《咸同湘军与湖湘理学研究》文中认为湘军集团与理学文化有着深层次的互动关系。咸同湘军兴起,不仅是宏济艰难的现实选择,更是儒学内部结构运动的结果,是理学自救的产物。湘军是一支以文化立军,有着自身政治目标和文化理想的理学之军。湘系理学经世派受内忧外患的深重刺激,开启“以实动名”的崛起之路,自下而上地打破有清以来二百余年理学内敛时期之沉寂,比较成功地将学术思想转化为政治军事组织能力,开启了近代中国第一次政治—文化自强运动。咸同湘军以理学作为节制之道,培植政治和文化的双重权威结构,体现出独特的精神风貌和文化特色。湘军以理学为宗,结合圣王理想和豪侠气象,形成“兵儒合流”“以礼治军”“明耻教战”的军事管理理论。湘军将理学思想全面运用到军事实践指导中去,以精微之意行威厉之事,其儒兵思想中的儒学向度,使之成为军事活动中活用理学的典范。湘军中曾较普遍树立了以身殉国、克己廉介的价值观。湘军不同支脉中,理学浸淫最深的王錱老湘营战斗力最强最持久,在勇营制度下由地方军逐渐取代国防军,特别是在国势陵夷中注重“隐图自强”,力破“不勤远略”的儒学政治传统。湘军以理学原则为指导,对政治军事制度进行改创,并在事功领域广泛运用,其“以实动名”的创化改制,涵盖了吏治文法、军制财政、文教制度等多个方面。同时这种创制也具有实用性、渐进性、适应性、局部性特点,缺乏整体上、根本性的制度改革,具有明显“过渡性”的特征。湘军集团作为湖湘理学的发舒,对晚清理学产生过政治与学术方面的多重影响,包括:对理学学术走向,对理学乃至儒学学术思想与社会实践的关系,对理学学术思想的发挥与修正,对理学信仰和主流地位强有力的扞卫等。可以说,湘军集团体立用行、务本开源的“通儒”经济,极大地丰富扩充了儒学的践履范畴,实现了为儒学的“正名”,在更广阔的社会格局和宏观文化视野上深刻影响着晚清理学发展的轨迹。湘军一定程度改变了宋明儒学柔弱函胡之弊,焕发了理学价值,形成了激越高亢的审美情趣。咸同湘军立足于建立“学”“道”“政”的良性互动关系,助推形成的政治新秩序成为晚清政局转捩的重要枢纽;湘军集团致力于隐图自强,在对外战争中挽回了军事颓势,挽救保存了中国疆域的主体部分,为中国的逆势复兴奠定了基本的领土格局,同时也将儒学社会价值在封建社会晚期最后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湘军人物匡济时艰的精神,自励殉道的操守、任事敢为的勇气、坚毅不拔的意志等,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必将与民族文化中的进步基因融为一体,感召后人。
二、一事不再罚理论的再认识——试从哲学层面上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事不再罚理论的再认识——试从哲学层面上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之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 问题的显现: 理论与实践的张力 |
二、 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可适用性 |
(一) 相关的国家实践存在差异 |
(二) “属人最高权”不足以排除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
(三) 过罚相当: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可适用性证成 |
三、 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与“不再罚” |
(一) “一事”: 同一个远洋违法捕捞事实 |
(二) “不再罚”: 不得再给予与远洋违法捕捞行为危害性不相称的处罚 |
1. 远洋渔业行政处罚的特殊性 |
2. “违法成本大于预期收益”: 远洋违法捕捞行为规制的经济学路径 |
四、 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规则之构建 |
(2)近代中国教学思想的观念史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源起 |
二、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现状 |
(一)近代中国教学思想研究涉及的内容 |
(二)近代中国教学思想的研究视角 |
(三)观念史研究现状 |
(四)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 |
五、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观念史研究及其对教学思想史研究的启示 |
一、观念史研究的产生与发展 |
(一)观念史研究的背景 |
(二)观念史研究的流派 |
二、观念史的含义及理论要点 |
(一)观念史的含义 |
(二)观念史的理论要点 |
(三)观念史研究特征 |
三、观念史研究的方法论意蕴 |
(一)建构性研究范式 |
(二)历史语境的研究方法 |
(三)大众话语为研究对象 |
四、观念史研究对教学思想史研究的启示 |
(一)注重教学观念在文化场域中的综合研究 |
(二)注重教学观念的语境研究而非普世研究 |
(三)注重同一时空下多元教学观念间的互动研究 |
第三章 近代中国教学观念转变的起点 |
一、近代中国教学观念转变前的文化场域特征 |
(一)稳定和秩序性特征 |
(二)直觉和顿悟性特征 |
(三)关系性特征 |
二、近代中国教学观念转变前的教学观念的类型 |
(一)混沌一体的教学观念 |
(二)相对独立的教、学观念 |
三、近代中国教学观念转变前的教学观念的特征 |
(一)教学目的具有关系性特征 |
(二)教学内容具有稳定性特征 |
(三)教学方式具有体悟性特征 |
第四章 近代中国教学观念转变的动力 |
一、近代中国教学观念转变的文化场域 |
(一)转型中的社会文化冲突 |
(二)碰撞中的中西文明 |
(三)冲突中的人才选拔标准 |
二、近代中国教学观念转变的内部动力 |
(一)人才价值取向的矛盾 |
(二)教学观念发展方向的矛盾 |
三、近代中国教学观念转变的外部动力 |
(一)传统教学观念与欧洲大陆教学观念的教学方式的冲突 |
(二)传统教学观念与英美教学观念的教学方式的冲突 |
第五章 近代中国教学观念形成的阶段与路径 |
一、近代中国教学观念形成的阶段 |
(一)教学观念的自我批判 |
(二)欧洲大陆教学观念对教学制度化的改造 |
(三)英美教学观念对教学方法的改造 |
(四)近代中国教学观念的重塑 |
二、近代中国教学观念形成的路径 |
(一)文化改造的路径 |
(二)西方教学观念传播与实验的路径 |
(三)教育改革的路径 |
第六章 近代中国教学观念的内涵与特征 |
一、近代中国教学观念的内涵 |
(一)教、学、做是一体三面的关系 |
(二)做是教、学的基础 |
(三)传承与超越的教学观念 |
二、近代中国教学观念的特征 |
(一)关系论特征 |
(二)主体性特征 |
第七章 近代中国教学观念对我国教学理论本土化建构的启示 |
一、坚持文化自信,扎根教育传统 |
(一)坚持直觉、顿悟文化自信,传承体悟教学方式 |
(二)坚持关系论文化思想自信,注重教学理论中个体间的关系 |
二、以开放的心态对待异域文化,吸收外来文化的优势 |
(一)全面深入研究异域文化,避免文化嫁接 |
(二)有选择地消化吸收异域文化,避免全盘西化 |
三、关注时代发展,建构本土化教学理论 |
(一)基于时代发展,建构本土教学理念 |
(二)基于时代需求,建构本土教学活动 |
结论 |
参考?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summary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与提出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四、研究的主要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历史与演进:刑法与行政法交叉之考察 |
第一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考察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当代趋势 |
第二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价值证成 |
一、刑法与行政法价值的差异 |
二、刑法与行政法在发展中价值归结的统一 |
第二章 交叉与关联: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案件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原因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理论因素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规范因素 |
三、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现实基础 |
第三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类型化划分 |
一、刑法与行政法的静态交叉 |
二、刑法与行政法的动态交叉 |
第三章 检讨与确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界分之进路 |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概述 |
一、刑事违法性概述 |
二、行政违法性概述 |
第二节 违法性判断立场之争鸣 |
一、传统学说:刑法从属性立场与刑法独立性立场之意涵与检讨 |
二、新近学说:相对从属性立场与相对独立性立场之诠释与差异 |
三、立场提倡:刑法相对从属立场之确立 |
四、判断规则:依据规范保护目的之异同的判断方法 |
第三节 规范保护目的之构建 |
一、规范保护目的之学理诠释 |
二、规范保护目的概念之本体解构 |
三、规范保护目理论与相关概念之关联 |
四、刑法规范保护目的解释观的应然取向 |
第四章 责任与衔接: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责任与处罚衔接问题 |
第一节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分野 |
一、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概念 |
二、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联系 |
三、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区别 |
第二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之缘由 |
一、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在调整对象上之重合性 |
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在作用上之差异性 |
第三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实践乱象 |
一、罪不当罚 |
二、罚不当罪 |
第四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理论的反思 |
一、刑事优先原则的理解 |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反思 |
第五章 竞合与适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的处理原则 |
第一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 |
一、处理原则之理论聚讼 |
二、合并适用原则 |
第二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的具体运用 |
一、先刑后罚之适用 |
二、先罚后刑之适用 |
第六章 特殊与例外: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疑难问题探讨 |
第一节 违法行政行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 |
一、行政行为效力之于法院的约束力 |
二、国内外制度之借鉴 |
三、规则之构建 |
第二节 行政规范变更对刑法效力的影响 |
一、行政规范变更与刑法规范变更的关系 |
二、行政规范之行为变更对刑法溯及力的影响 |
第三节 行政规范冲突对犯罪的影响 |
一、规范冲突应考虑的因素 |
二、规范冲突的处理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致谢:感恩之心永怀 |
(5)现象学视野下的旅游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三个问题 |
一、“旅游体验”是如何变成旅游的本质的? |
(一)“游”史 |
(二)“旅”+“游” |
(三)从“旅游实践”到“旅游体验” |
二、旅游体验与审美体验的区分 |
三、旅游者去哪里了? |
(一)主体之“死” |
(二)旅游者之主权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一、旅游研究中的现象学方法:文献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困境 |
三、“面向实事本身” |
第三节 研究框架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框架 |
二、主要观点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不足 |
第二章 从旅游研究到旅游世界 |
第一节 显现:从特殊到日常 |
一、第一阶段:经济现象 |
二、第二阶段:反日常现象 |
(一)多种社会科学的介入:以人类学为例 |
(二)旅游发生的背景:现代社会的“反常” |
(三)旅游内在动机:逃离和对反向生活的好奇 |
(四)旅游活动:人格的反常和活动的精神性 |
(五)反日常旅游的定义 |
三、第三阶段:日常现象 |
(一)“反日常”的例外 |
(二)“日常”的源头:旅游发生学 |
(三)“日常”理论之一:旅游作为一种社会实践 |
(四)“日常”理论之二:生活美学时代中的旅游 |
(五)“日常”理论之三:原真性+存在主义 |
第二节 矛盾:旅游世界与研究方法 |
一、社会学实践理论消解旅游实践 |
二、意识审美体验替代旅游体验 |
三、存在主义瓦解旅游的意义 |
(一)不稳定的意义和混乱 |
(二)滥用存在主义原真性 |
(三)“本真”的幻想 |
第三节 突围:游戏观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对“旅游体验”的反思与再认识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作为“本质”的旅游体验 |
一、争执:异地体验还是非惯常体验? |
二、异地空间体验 |
(一)空间问题的特殊性 |
(二)异-空间感知体验 |
(三)“异-空间感知体验”在旅游研究中的独特性 |
三、非惯常环境中的主体间性 |
(一)复数的人 |
(二)他者与常人 |
四、“旅游体验”的双重特征 |
第三节 旅游体验的“结构” |
一、研究回顾 |
二、旅游想象、旅游体验、旅游回忆 |
(一)旅游想象(I) |
(二)旅游回忆(M) |
(三)旅游体验 |
(四)“想象-体验-回忆”与“期望-心理感知-评价” |
三、“旅游体验”再认识 |
(一)作为一段“旋律”的旅游体验 |
(二)旅游体验与旅游回忆 |
(三)旅游体验与审美体验 |
第四节 旅游的本质与现象学方法 |
一、现象学方法与某种“体验”的本质 |
二、现象学方法与对活动经验的认识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论旅游实践的本质 |
第一节 从身体移动到旅游实践 |
一、背景:“Tourism”的起源 |
二、客观主义、心理主义中的移动性 |
三、作为一种源始的文化符号的身体移动 |
第二节 “旅游”作为移动性符号 |
一、“旅游”的“语言-言语”分析 |
二、“旅游”作为移动性的符号:语义辨析与悬置 |
(一)权力关系背景:自由移动/流放 |
(二)生存背景 |
(三)目的性假设 |
(四)源始样式:观光旅游 |
三、旅游实践的含义 |
第三节 观光旅游:“观”与“旅”的交织 |
一、何谓“观光旅游” |
(一)旅游研究中的“观光旅游” |
(二)旅游史中的“观光旅游”:最初的设定 |
二、观光旅游=“观”+“旅” |
三、观光的“看” |
(一)空间构造的“看” |
(二)实存论的“看” |
(三)知觉的“看” |
四、观光旅游的特征:“观”与“旅”的交织 |
(一)观光旅游作为一种新的实践方式 |
(二)观光旅游作为一种表达 |
(三)观光旅游创造一种主观旅游空间 |
第四节 旅游实践的“作品”:旅游目的地 |
一、实践的表达与创作 |
二、作品:旅游目的地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旅游目的地系统与符号 |
第一节 旅游目的地的一般性定义 |
一、旅游目的地定义:集合式和整体式 |
(一)集合式:想象与体验 |
(二)整体式:形象与实践 |
二、旅游目的地系统 |
第二节 旅游目的地的符号化 |
一、旅游吸引物符号化与旅游目的地符号化 |
二、“舞台”,还是“作品”? |
(一)作为“舞台”的旅游目的地 |
(二)作为“作品”的旅游目的地 |
三、旅游目的地符号 |
(一)旅游目的地感知和想象 |
(二)旅游目的地欲望 |
(三)旅游目的地-旅游实践-异乡世界 |
第三节 旅游目的地的现代性 |
一、条件背景:交通与信息 |
(一)三个阶段 |
(二)信息技术引起质变 |
二、旅游目的地想象 |
(一)对“异乡世界”的想象 |
(二)旅游想象与旅游实践 |
(三)旅游想象与“家园意识” |
三、旅游目的地体验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旅游世界的图景 |
第一节 “休闲”的旅游世界 |
一、“我们”的暴力:同化与掠夺 |
(一)贬低性的想象 |
(二)贸易与战争:游牧者、航海者 |
二、“我们”与“他们”的休闲 |
(一)旅游经济:休闲经济 |
(二)旅游活动:新殖民? |
(三)旅游活动:低俗? |
(四)旅游者:“我们-他们”中的“我” |
三、“我们”中生成的“他们” |
第二节 “与异乡人共在”的旅游世界 |
一、旅游世界的内部结构:以遗产旅游为例 |
二、“原住民-旅游目的地-旅游者”结构 |
(一)遗产旅游:供给还是需求? |
(二)谁的家园?旅游者还是原住民? |
三、旅游世界的框架 |
第三节 “家园”的旅游世界 |
一、“家园感”的失落和重拾 |
(一)何谓“家园感”:返乡之路 |
(二)“家园感”的失落:回忆性与都市生活 |
(三)“家园感”的重拾:空间想象 |
二、旅游回忆:“回忆”与“想象材料” |
(一)回忆-旅游回忆 |
(二)旅游实践-旅游回忆 |
(三)旅游回忆中的“想象材料” |
(四)返乡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以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诉莱西市水利局一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归纳 |
(一)案情简介 |
(二)案情争议焦点 |
二、本案相关法律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水行政执法法律依据问题 |
(二)水行政执法主体适格问题 |
(三)水行政执法程序失范问题 |
(四)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 |
三、本案相关法律问题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
(一)完善水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
(二)完善水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权 |
(三)加强对水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监督 |
(四)完善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机制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四十年来〈说文解字〉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凡例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课题研究现状 |
第三节 本文研究的对象、方法及目标 |
第四节 《说文》研究成果简述 |
第一章 许慎研究及《说文·叙》研究 |
第一节 许慎生平研究 |
第二节 哲学思想研究 |
第三节 学术思想研究 |
第四节 《说文·叙》研究 |
第二章 《说文解字》版本、校勘、注本研究 |
第一节 《说文》版本研究 |
第二节 《说文》校勘研究 |
第三节 《说文》注本 |
第三章 《说文解字》通论综述 |
第一节 《说文》通论专着 |
第二节 《说文》通论论文 |
第四章 《说文解字》体例研究 |
第一节 《说文》编排体例研究 |
第二节《说文》说解体例研究 |
第三节《说文》引证体例研究 |
第四节 《说文》其他体例研究 |
第五章 《说文解字》六书研究 |
第一节 六书总论研究 |
第二节 象形、指事、会意研究 |
第三节 形声研究 |
第四节 转注研究 |
第五节 假借研究 |
第六章 《说文解字》部首研究 |
第一节 《说文》部首注释 |
第二节 《说文》部首相关问题研究 |
第七章 《说文解字》形体研究 |
第一节 《说文》篆文研究 |
第二节《说文》重文研究 |
第三节《说文》古文研究 |
第四节 《说文》籀文研究 |
第五节 《说文》或体与俗字研究 |
第八章 《说文解字》与古文字研究 |
第一节 《说文》与古文字资料互证关系研究 |
第二节 运用古文字资料考证《说文》说解 |
第九章 《说文解字》语音研究 |
第一节 《说文》上古语音系统研究 |
第二节 《说文》中古音反切研究 |
第三节 《说文》现代注音研究 |
第十章 《说文解字》训诂与词汇研究 |
第一节 《说文》训诂价值的研究 |
第二节 《说文》词义研究 |
第三节《说文》训诂方式研究 |
第四节 《说文》词汇研究 |
第十一章 《说文解字》历史文化研究 |
第一节 文化的全面研究 |
第二节 社会状况研究 |
第三节 物质文化研究 |
第四节 科技文化研究 |
第十二章 《说文解字》其他研究 |
第一节《说文》资料的整理 |
第二节 《说文》检字研究 |
第三节 《说文》应用研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行政犯罪的规范与处罚——逃税罪中行政责任前置的法理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1 问题的提出 |
2 严重的逃税行为构成行政犯罪, 具有行政与刑事的双重违法性 |
2.1 行政犯罪的概念 |
2.2 行政犯罪的特点 |
第一, 二次违法性。 |
第二, 弱伦理性。 |
2.3 行政犯罪的立法模式 |
2.3.1 模式列举 |
2.3.2 逃税罪采取的是依附性散在型立法模式 |
第一, 独立性散在型立法。 |
第二, 依附性散在型立法。 |
3 行政犯罪采用合并处罚方式, 但存在形式上的单一处罚情形 |
3.1 处罚方式的争论 |
第一, 选择适用。 |
第二, 合并适用。 |
3.2 合并适用中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说明 |
3.3 合并处罚在形式上可表现为单一的刑事或行政处罚 |
3.3.1 刑罚折抵 |
3.3.2 免刑后再罚 |
3.3.3 行政责任前置 |
4 初犯免责条款的立法解析 |
第一, 有利于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
第二, 初犯免责可给予行为人悔过的机会, 体现刑法谦抑性思想。 |
第三, 逃税罪在经济上具有可追偿性, 行为危害结果是可以消除的。 |
5 结束语 |
(10)咸同湘军与湖湘理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文献综述 |
二、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三、 研究重点与创新之处 |
第1章 湖湘理学发展与晚清湘系集团的兴起 |
1.1 湖湘理学的传播和在清代的发展 |
1.2 晚清湘系理学经世集团的集结 |
第2章 湘军早期军事实践及建军思想 |
2.1 湘军早期军事实践活动 |
2.2 湘军与团练勇营 |
2.3 湘军建军思想初析 |
2.4 湘军早期建军思想与《纪效新书》《练兵实纪》 |
第3章 湘军:淬砺理学精神的新军 |
3.1 理学自救的产物 |
3.2 湘军理学经世思想来源的几个侧面 |
3.3 凝士以礼:理学导向下的湘军“节制”机制分析 |
第4章 以精微之意行威厉之事:理学导向下独特的湘军军事思想 |
4.1 儒学的转向:兵儒合流的豪侠气象 |
4.2 明耻教战:湘军建军治军思想的核心 |
4.3 湘军“兵争”思想中的儒学向度 |
4.4 湘军对传统兵学的继承与扬弃 |
第5章 湘军军系与理学 |
5.1 湘军军系文化表征 |
5.2 湘军军系文化中的“气节观” |
5.3 湘军发展重心转移及后期湘军军事实践 |
5.4 湘军军事实践中对理学的疏离 |
第6章 湘军创制与理学 |
6.1 湘军集团的理学经世思维 |
6.2 湘军的主要经世实践:创制 |
6.3 湘军创制评析 |
第7章 湘淮军集团的同源异流:一个理学文化视角的比较 |
7.1 湘淮军理学文化背景的异同 |
7.2 湘淮军集团价值文化取向差异 |
7.3 湘淮军集团不同的历史际遇 |
第8章 湘军集团对咸同理学的影响 |
8.1 湘军集团对于晚清理学融合发展的影响 |
8.2 湘军经世文化对理学思想的扩充和完善 |
8.3 湘军人物对理学学术思想的发挥与修正 |
8.4 重建以理学为核心的儒学人文信仰 |
第9章 湘军理学经世的历史地位 |
9.1 晚清理学复兴是儒学自身运动的结果 |
9.2 湘军崛起成为晚清政治格局转捩的重要枢纽 |
9.3 湘军集团与晚清“国运”相终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一事不再罚理论的再认识——试从哲学层面上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之适用[J]. 房旭.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 [2]近代中国教学思想的观念史考察[D]. 王枭.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1(09)
- [3]税收刑行交叉案件中的“折抵”问题研究[J]. 王东方,陈虹. 经济法论坛, 2020(01)
- [4]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D]. 张金钢.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现象学视野下的旅游研究[D]. 方芳. 浙江大学, 2020(01)
- [6]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以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诉莱西市水利局一案为例[D]. 蒲元波.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四十年来〈说文解字〉研究综述[D]. 袁晓光. 天津师范大学, 2019(01)
- [8]行政犯罪的规范与处罚——逃税罪中行政责任前置的法理解析[J]. 刘莘,陈悦.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 [9]论一事不再罚原则在问题楼盘管理中的适用[J]. 王永军. 法制与社会, 2018(32)
- [10]咸同湘军与湖湘理学研究[D]. 汤浩. 湖南大学,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