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公民知情权及其实现(论文文献综述)
张欣蓉[1](2020)在《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主体资格 ——兼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9年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回应公众需求,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信息公开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所提升和优化。新阶段,条例旨在实现以公开为常态的目标,积极建设阳光透明的法治政府。在“特殊需要”条款完成了其在特定法治背景下的历史使命之后,新条例删除了“特殊需要”条款,为进一步扩张公民权利奠定基础。同时,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条例对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作出了新的制度设计。不可否认,条例的修订为信息公开制度的进一步法治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而申请主体资格是相对人获得政府信息的“入门”条件,申请信息公开是公众法定的权利,限制申请主体资格并不符合信息公开的制度理念。基于条例对申请主体资格新的制度安排,本文通过对第35条进一步的研究,提出完善申请主体资格的限制的可行性建议,以期能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本文旨在通过全面考察条例第35条的立法背景,深入研究各个构成要素及之间的关系,进而认定该条款对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设置了资格限制,并进一步通过探讨这种资格限制的不合理性及潜在危害,尝试探索未来信息公开申请主体资格的优化路径。这一研究来源于对该条款中对于数量、频次的合理范围的标准衡量,合理理由的限度范围的争议,不予认定的处理后果及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等内容的分析与探讨。这一条款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基于行政机关参差不齐的执法水平,可能会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处理,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的情形,甚至存在行政机关滥用权利限制相对人申请政府信息的可能性。基于法的稳定性的考量,一旦该条款构成对申请主体资格的限制,在未来较长时间内都会成为部分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阻碍。本文立足于信息公开申请主体资格这一概念,在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对申请主体资格进行界定,然后以时间为轴线梳理我国申请主体资格的历史脉络与发展现状。笔者发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从制度尝试之初发展至今,呈现出一种从不限制到限制的趋势。尽管本次条例修订过程中想要扭转这种局面,但似乎并不成功。第二部分先对条例第35条的制定背景及意图进行考察,然后以第35条的构成要件为核心要素,对各个要件逐一进行深入具体的研究和分析,总结得出第35条对申请主体资格变相限制的结论。针对第35条对申请主体资格的限制,在第三部分通过理论分析、实务分析和比较分析,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资格不应设限的问题加以分析。可以看到无论从理论层面、实务层面还是借鉴国外实践的层面来看,对申请主体资格都不应当予以限制。并在第四部分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资格在未来的路径选择上作以可行性建议,通过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不限制或少限制申请主体资格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谨慎限缩适用这一条款,将第35条的副作用降到最低。并在此基础,进一步为完善相关制度设计提供可行性建议,如发布实施细则,确定相关认定标准,并建立以第35条为依据的案例指导及独立第三方机构行使认定权及监督权,敦促进一步通过发挥制度合力,在未来逐步取消对申请主体资格的限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全面考察申请主体资格的发展与演变,并结合国外信息公开申请主体资格的实践经验,对《条例》设置第35条的立法意图进行考察,通过探讨第35条是否构成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资格的限制以及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分析该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资格的影响,思考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进步空间,针对性地提出建议。由于目前没有相关案例可供分析,笔者将通过深入研究具体条文及信息公开理论,探索出一条既能逐步取消申请主体资格限制,又能规范申请行为的法律路径。从而在一个全面的视角下分析第35条在实务中的适用以更好地实现放宽申请主体资格的希冀,并探索未来的优化路径。
梁辰曦[2](2019)在《新媒体赋权与公民表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中国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转型:市场经济进一步壮大、社会文化及观念多元化发展、政府权力下放并转变职能、民间组织力量增强等;而这场深刻的转型也使社会问题频出,如利益分配出现矛盾、社会不公平加剧、贫富差距扩大等。这些社会问题不仅引发了公民对自身发展、他者命运的思考,也引发了对公权力的质疑和拷问。在这个充满困惑与张力的转型社会中,公众需要一个平台去表达观点、交流思想,而以往的传统媒体已明显不能承载公民剧增的表达欲望。与此同时,中国的互联网事业也在政府的支持下飞速发展,崛起的新媒体与转型的中国社会正好处在了同一个历史区间。在两者的相互影响下,以新媒体为平台、以社会问题为焦点的公民表达数量剧增,甚至出现了大量的“网络公共事件”。研究共选取了73起“网络公共事件”作为样本,通过运用社会学中的“赋权”理论去观察、描述和解释新媒体对公民表达的赋权作用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变化。围绕“公民表达”这一概念,本研究从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来展开问题。首先在微观的层面上,公民表达作为一项法学层面的基本权利,新媒体对公民表达权的践行产生了何种影响,公民表达权是如何在新媒体赋权的契机下被激活的?公民表达权的内涵有何变化,如表达的渠道、表达的主体、表达的方式、表达的内容等要素与传统媒体时期的公民表达权相比有何变化?公民表达权的终极追求——表达自由能否更好的实现?其次,在中观的层面上,新媒体赋权能否促进公民表达价值的实现?除了健全人格、丰富民主、监督公权等传统意义上的价值,公民表达在功能上有何新的拓展?最后,在更宏观的层面上,新媒体赋权是如何通过重构公民表达,从而重构公民、社会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社会处于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思想观念多元化的关键阶段,公民表达是如何与当下的中国社会转型产生实质勾连?也就是说,新媒体的赋权作用,能否通过公民表达来促进政府和社会之间的沟通和对话?能否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和阶层之间的良性互动及和谐共赢,从而真正推动政治文明以及社会进步?这都是本研究尝试回答的问题。本研究共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的绪论对本研究涉及的赋权、公民表达及网络公共事件的相关研究进行了述评;阐释了本研究采用的“事件-过程”分析策略以及“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内容分析法”;说明了案例选取的缘由及过程;介绍了研究的意义、难点及创新点。在第二章中,本研究从“制度环境”“信息环境”及“表达渠道”三个层面考察了新媒体对公民表达赋权的过程。第一,从制度环境的“应然层面”看,公民表达是一项在国家层面受到认可的基本人权;从“实然层面”看,公民表达是我国宪法及多项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第二,研究基于“知情权”的角度,对比了公民表达所处的新媒体信息环境与传统媒体时期的差别。总的来说,新媒体时效性快、便捷、匿名等技术特点拓展了公民“知情”的方式,提高了公民“知情”的能力,改变了公民“知情”的状态。首先,新媒体改善了人们信息匮乏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公民之间的信息鸿沟,使公民对政府工作、对社会环境的“知情”到达能“对话”的同一水平;其次,新媒体打破了传统媒体的消息垄断,成为公民的重要消息来源;再者,公民通过新媒体开展“协作式知识生产”,使“知情”的内容不再限于信息,还包括知识和真相;使“知情”方式从被动的接收发展为主动的探索,从而进一步丰富了公民的知情权。通过新媒体的赋权,公民还能更快速地获取关于公共事务的信息,而这也成为督促政府进行信息公开的有效手段,从而为公民进一步践行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塑造了良好的信息环境。第三,研究从“媒介接近权”的角度,考察了公民表达的渠道的变化。研究发现,新媒体的赋权效应打破了过去由体制内传统媒体垄断的媒介资源,增加了公民接近媒介的可能,鼓励了公民使用媒介的积极性;同时,新媒体的赋权还大大丰富了“媒介接近权”的内容,媒介不仅是公民表达观点的平台,甚至成为搜集信息、生产信息、传播信息、甄别信息的复合平台;在此基础上,新媒体的赋权还使公民发表观点的影响范围更广、更深远。论文的第三、第四、第五章在第二章的研究结论上展开:即在一个革新后的制度环境、信息环境和表达渠道之中,公民表达的内涵发生的变化。第三章关注新媒体赋权对表达主体之公民身份建构的促进过程。首先,新媒体呈现了一个与传统媒体不同的、全新的“公共情境”,这使公民不再盲目地对“权威”进行崇拜、也不再对他们发表的观点偏听偏信,而是逐步建立起反思精神、主体意识以及探索真相的自觉,其“公民身份”正逐步萌芽。其次,表达主体还从“消极的公民”成长为“积极的公民”:即公民意识到自己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司法等活动主体而产生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从而以一种更积极的姿态进入公共生活、参与公共政策、进行政治监督。除了关注整体层面上的表达权主体,第三章还关注了表达权主体中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弱势群体。研究认为,新媒体激活了弱势群体进行利益表达的意识和能力。主要体现在:弱势群体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新媒体弥补了制度化表达的不足,成为弱势群体进行利益表达最主要也最有效的方式。在新媒体赋权的作用下,弱势群体不再被动地等待政策的“给予”,而是主动的维护自我的权益,重建自我的尊严。第四章考察新媒体赋权对公民表达的核心内容——公民言论的影响。研究有以下发现:第一,在新媒体匿名机制的心理效应下,公民更敢于展现自己真实的情感和真实的观点,在众多的网络公共事件中,都能看到多元观点的激烈碰撞,体现出“观点自由”的特点。第二,通过对73起网络公共事件中公民言论的分析,研究发现,新媒体中的公民讨论虽然并不完全符合哈贝马斯所说的“交往理性”的所有特质,但也摸索出了一条能达致共识的独有方式,现实中的公民讨论是“诉之理性”和“诉之感性”的结合,有部分公民能始终保持理性的言论,能倾听他者的意见的同时也颇有反思精神;而部分非理性的言论则需要主流媒体进行引导,在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之下,非理性的言论会随着事件的推进逐渐趋于理性。虽然理性的言论更有助于获得共识,但是“诉之感性”的言论也会获得他人的“共情”,从而给公共领域的讨论带来激情和活力。总的来说,新媒体赋权给公民表达带来的最大的意义,并不是在每一个议题上都能形成严格意义上的“理性对话”,而是注重交往过程中的平等,从而形成了一种自由开放的“话语情境”,使每个公民的观点都能在合法的程序中被展现。第三,新媒体赋权使公民言论具有了“公共性”的特征,大部分议题关注的都是公共利益,尤其在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正义”类议题时能较快地达成共识。关于社会正义的讨论不仅反感由贫富分化、利益分配不均和社会阶层固化带来的“非正义”,倡导“分配的正义”;而且反感另一个层面上的“非正义”——弱势群体遭到的歧视现象,从而呼唤一种“承认的正义”。第五章关注公民表达在新媒体赋权之后与公权力之间形成的新型关系。“制约关系”指的是公民表达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通过新媒体中的舆论力量对公权力形成监督:一是公民的知情诉求可以督促政府进行信息公开;二是公民对公权力的不当行使可以进行揭露和批评;三是公民对公权力的决策有建议和监督的权利。“共信关系”指的是经由新媒体的赋权,公民表达是构建“官-民”信任的有效途径。公权力部门在舆论的压力下会启动内部的监督机制,从而实现政治队伍的优化,提升行政效能;且公民合理的“利益诉求”也是政府了解民意、优化公共决策的途径,有助于公民重振对政府的信心,弥合由不当决策带来的信任间隙。此外,公民表达所形成的舆论还可以充当社会矛盾的缓冲地带,成为社会的减压阀以及不同利益主体对话的窗口。第六章讨论新媒体赋权对公民表达价值的实现与拓展。首先,基于“公”“私”互动的角度,研究发现赋权后的公民表达从表达的渠道、主体、内容及与公权力的关系来看,都接近于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舆论”,其价值体现为一种“关系型”的、动态的功能,它在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在“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之间、在社会与国家之间循环往返地进行斡旋和沟通,扮演了一个“网络公共领域”的角色,使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紧张感”得以缓释,并在一个良好的“对话情境”中寻求共识。并且,由这些公共舆论形成的网络公共领域是一种“管道型”公共领域,它为公民和国家公权力之间的沟通发挥了“管道”的作用。其次,新媒体对公民表达的赋权作用带来的不是单纯的公民“增权”或政府“去权”,而是一个高度情境化的、“双向赋权”的过程。政府在处理公民“利益诉求”的过程中,可以收获公民的信任,提高自身的公信力,从而实现“双向赋权”的效果。第七章对研究进行了整体的总结,分析了公民表达存在的网络暴力、消费主义倾向等问题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
朱峥[3](2019)在《论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基础性战略资源,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这一资源日渐丰富,并对国家和社会的全方位建设和发展具有着重要的影响。政府信息资源的汇聚效应意味着只有充分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资源的应有作用。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以下简称《行动纲要》)指出要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并在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集向社会开放。这种政府向社会公众(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行为,不仅取决于政府信息资源公共性和共享性的资源特征,而且与共享发展理念在行政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密切相关。然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社会公众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行为及其权利还缺乏深入研究。本文以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权为选题,试图从理论上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构建符合我国时代特征的行政法上的共享权理论。把共享权由宪法层面的权利义务理论具体为行政法层面的权利义务理论,建构行政法学有关公众共享权的理论。本文的导论部分阐述了选题的缘起,在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以及共享发展理念对行政法学研究产生重要影响的背景下,就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资源行为所蕴涵的共享权问题进行研究。同时对相关的学术文献进行了系统回顾、梳理和述评,指出其中研究存在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文章的研究思路,从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行为的基础权利辨析入手,层层揭示共享权的权利内涵。文章可能的创新点主要包括:(1)新的视角。从理念的视角、实践的视角以及行政法学的视角检视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权。(2)新的观点。对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权进行了概念界定,并从权利特征、权利属性、权利要素、权利产生、权利功能等方面探讨了共享权的权利内涵。第一章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权利予以辨析。即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行为到底是基于行政法上的知情权还是共享权,由此引出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权研究。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资源的一种共享行为。这一行为对应着一种行政法权利,即社会公众对于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权。从权利规范的角度,共享权作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权利而存在。政府数据开放是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一个缩影,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权利相同,都指向行政法上的共享权。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实践在保障公民权利,增进公共服务,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创新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从行政知情权到行政共享权的发展,不仅是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基础权利的转变,而且也是这个“共享时代”所带来的收获。第二章系统阐述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首先,行政法上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意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基于其法律主体的地位,有权向行政主体请求平等共享既有体制下的政府信息资源,以实现行政给付目的的综合性权利。共享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综合性权利,兼有平等权利与社会权利、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政治权利与道德权利的权利属性。其次,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产生并不是学者基于权利研究的“空想”,而是根植于深刻的社会现实,例如“基本权利的发展与社会的新需求”“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要求”“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客观需求”以及“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等。再次,共享权的权利要素主要包括权利主体的资格要素、权利客体的利益要素、权利意志的主张要素、权利行使的自由要素等。最后,有关共享权的理论自产生之日起就与行政给付制度密切相关。共享权充实了行政给付制度中的公民权利。行政受益权应当是行政给付中的基础权利,共享权不具有基础权利的地位,它作为基础权利的保障性权利更为恰当。共享权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行政给付制度,例如完善行政给付相对人的权利结构,扩展行政给付客体的范围,丰富行政给付的形式以及增加行政给付的内容。第三章从权利研究的规范角度出发,明确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核心内容,即共享权的权能及功能。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权能丰富多样,主要包括请求权、获回复权、知情权和使用权。明确共享权的权能有利于完善公民的权利体系和行政主体的义务体系,确立了实现共享权的具体手段。此外,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权还具有独特的功能定位,兼有行为的约束/激励功能、利益的调控功能和权力/权利的平衡的功能。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中,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极有必要明晰共享权的保障与限制。第四章主要探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实现的具体路径。任何类型的权利都不可能仅仅停留在价值层面的宣示,还需辅之可行性的制度予以权利价值的实证化。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权实现路径按照权利保障的标准可分为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和司法保障三个方面。在立法保障方面,要建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框架,健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程序性机制;在行政保障方面,要转变行政方式,建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中心,完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利益机制;在司法保障方面,要明确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可诉性,确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行政诉讼保护路径,并制定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司法审查标准。
赵盼杰[4](2016)在《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与政府的责任》文中认为知情权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实现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众多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与民众有着切身的利益关系。在我国,公众对知情权及其制度建立的愿望日益觉醒,它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新的权利类型,其产生既有特定的时代背景,需要我们把握时代的脉搏回应之;也有深厚的政治思想基础的积淀,需要我们回溯历史的长河,去寻求它的根基。保障公民知情权,是加强公众对政府权力监督、提高政府公信力、保障政策执行力的重要举措。然而在政府的各类行政行为中,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仍存在种种困境,制约了公民知情权保障,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因而,对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研究,对当前我国法治型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及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政治学角度为分析视角,试图从知情权理论与政府实践两个方面深入研究知情权的相关问题。大致分为五大部分:第一,公民知情权的研究背景与其意义,关于国内外当前对公民知情权的研究现状以及公民知情权的产生与历史发展,通过哪几种方法去研究公民知情权;第二,从政治学、法学的角度探究知情权的相关概念、主要内容及其法理依据,从权利主体与客体方向说明知情权的构成要素;第三,解析当前公民知情权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从政府的角度具体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政府在维护公民知情权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及担负的主要责任;最后,从若干方面分析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具体路径,进而凸显公民知情权与政府责任关系研究的现实意义。
沈泰[5](2016)在《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当代法治社会中公民知情权已被普遍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以宪法、法律形式对公民知情权加以保护。然而,我国目前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知情权,对公民知情权保护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之中。所以,完善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制度十分必要,其有利于公民保护自身利益和实现自身价值,有利于丰富和发展我国人权建设,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基于此,文章以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为研究对象,对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基础理论、实践问题以及解措施决进行深入研究。首先,文章对公民知情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并针对学者们的不同观点,论证知情权是独立性的宪法性权利。阐释人民主权说、利益说是支撑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的依据,深入挖掘了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具有民主、秩序、控权等价值;其次,评析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提出公民知情权立法保护的不足之处,并指出公民知情权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较弱以及公民权利意识有待提高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研究和阐释了国外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的现状,通过对相关国家的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进行比较和分析,得到启示,从而为我国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积极经验;最后,文章针对我国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建议,即完善公民知情权立法保护,确立公民知情权宪法地位,并健全公民知情权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有效发挥监督机制作用,拓展多种监督形式,实现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有效衔接,从而促进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健康发展。
周婷婷[6](2016)在《我国公民知情权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分析》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民众对公民知情权的诉求越来越强烈,知情权作为公民众多权利的基础和核心,在公民的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它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依据,又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国也在逐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但由于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并不完备,知情权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从知情权存在的基本问题入手,得出公民知情权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全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公民知情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日本以及我国纳税人知情权对完善我国知情权的经验借鉴;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完善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的一些对策。
孙普玲[7](2012)在《我国公民知情权及其实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石,公民享有知情权是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前提。在我国,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众权利意识的提高,公民要求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意识日益增强,知情权由此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近年来,学术界对公民知情权的理论研究以及我国政府对公民知情权的实践保障已迈出可喜步伐,但总体来看,知情权的保障无论在理论研究的深度上还是在实践推进的广度上,都存在明显滞后的问题。因此,深入探讨公民知情权的基本理论及其实践途径,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于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政治学为研究视角,从公民作为合法政治人的角度探讨公民知情权及其实现问题,较为系统地梳理了知情权的概念、内容、属性、价值及其实现条件,深入分析了我国公民知情权的发展历程、实践成就、现存问题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制度安排与实践路径。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绪论,主要阐明了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综述了前期研究文献,包括国外研究与国内研究,论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二章是对知情权的理论解读,主要从学理上界定了知情权的概念,论证了知情权存在的现实依据,对知情权的内容与分类、属性与价值做了重新界定,特别是对知情权的客体进行了规范界定,对知情权的主体进行了系统疏理,由此为构建知情权保障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章是对我国公民知情权的现状分析,主要以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际状况为背景,分析了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的现状,运用历史分析法动态地介绍了我国公民知情权的产生发展历程及取得的进步,进而分析了我国在保障公民知情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试图从多角度探明存在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第四章是我国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与实现,首先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个层面阐明了我国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现实意义;其次对我国公民知情权的制度保障提出构想,强调必须努力完善立法、行政、司法、监督等方面的保障;最后对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践路径提出思路,以期对完善我国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体系和实现形式有所裨益。
祁盛[8](2011)在《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研究公民知情权及其法律制度等内容。文章探讨了公民知情权的概念,从社会角度出发本文认为公民知情权即为公民有权知道整个社会所发生的、他感兴趣的问题与情况,有了解社会活动情况的权利;其次文章研究了知情权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在美国和德国立法发展和现状;在此文章探讨了我国知情权的现状和当前我国公民知情权在有关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文章对我国公民知情权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解读和对我国完善公民知情权进行法律和制度保障等方面研究。本文认为当前我国公民知情权存在问题有: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采用“知情权”这一概念,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系统的法律文件的支持还是当下最主要的诟病;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暂时还没有形成完备的法治观念的社会中,隐含的知情权很容易被人们所忽视;在法律对知情权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许多部门在处理涉及公民利益的行为时实行信息封锁。且现有的知情权制度缺乏系统性、全面性,且法律位阶低,保障力度不够,难以体现知情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地位。因而建立完善保证公民知情权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认为知情权应为一项独立的基础权利,不能为其它权利所替代,保护知情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保护知情权是预防国家权力腐败的有效措施,从主体上知情权主体又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应均可为一切个人和社会组织,但一般而言,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主要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而义务主体主要为处于强势地位的国家机关、社会公共权力机构和营利性经济组织等社会组织。对我国知情权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文章提出首先要明确知情权的宪法地位,进行立法理念上的思考,同时还应在立法技术上进行探索,以期构建公民知情权的救济机制,在立法上笔者以为,要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知情权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从宪法、行政法、行政法规,到行政规章的位阶分明而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并制定和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在行政法治和法治国家的大语境中切实确认和保障我国公民的行政知情权。最后文章提出提高公共官员的公仆意识和增强公民知情权观念,应成为我国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保障公民行政知情权的关键性立法目标。
桑源[9](2010)在《论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文中研究指明知情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是二战后才提出来的,一些学者认为作为民主社会,公民有权了解政府的行为,公民对政府掌握的信息有知情的权利,因此应当确立一项新型的公民政治权利---“知情权”。研究公民知情权的时间虽然很短,但是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来临,信息成了一种最宝贵的社会资源,相应的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便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长期以来,我国对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缺少足够的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国家逐渐认识到让公民知情有利于各种社会职能的实现,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便提上了日程,越来越多的保护公民知情权的条文出现在法规、规章和一些政府规范性文件中。2008年5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为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提供了法规依据。公民知情权应当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在宪法层面上得到确认并由法律来保障。在今天这样一个知识膨胀、信息充盈的时代,没有对信息的知悉和把握,人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有随时受到侵蚀的危险。知情权是实现其他公民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如此重要的一项权利仅仅依靠一部国务院条例保障是远远不够的,人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来保障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是建设民主和法治中国的需要。目前,在我国的一些部门法中已经制定了一些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保险法》等一些部门法都对公民知情权做了一些必要的规定。我国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存在诸多问题:如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宪法缺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机关公开信息的内容具有很大的选择性,限制了公民知情权的范围,不利于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官本位”观念的影响使公民知情权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因此,有必要创设公民知情权的宪法保障条款,完善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相关法律体系。还要制定《信息公开法》、《新闻法》,完善公民知情权的法律救济途径,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林爱珺[10](2008)在《知情权研究述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70年代末,知情权的概念从西方介绍到中国,90年代开始受到学者们的关注,SARS事件后,知情权研究渐趋升温。知情权在中国的研究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每一阶段都有不同水准的研究成果;当前研究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理论研究比较粗浅,基本法理尚不明晰,对社会问题研究不够。今后应继续加强对知情权基本理论的探讨,从制度层面上研究知情权的实现,健全知情权的救济机制。
二、论公民知情权及其实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公民知情权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主体资格 ——兼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的目的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资格的概述 |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资格的界定 |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资格的历史发展 |
1.政府信息公开萌芽和生长阶段 |
2.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阶段 |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资格的现状考察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删除了关于“特殊需要”的规定 |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新增了关于“大量申请”的规定 |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构成对申请主体资格的变相限制 |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的立法考察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的立法背景考察 |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的立法原意考察 |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内容的分析 |
1.数量、频次之合理范围 |
2.申请理由之合理性 |
3.不予处理之后果 |
4.延迟答复之合理期限 |
5.认定权之行使主体 |
6.小结:第35条构成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资格的变相限制 |
(三)第35条对申请主体资格变相限制的潜在危害 |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资格不应限制的分析 |
(一)基于政府信息公开理论 |
1.人民主权理论 |
2.知情权理论 |
3.信息公开申请权 |
(二)基于政府信息公开实践 |
1.对申请主体资格的限制是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能力不足的表现 |
2.对申请主体资格的限制是行政机关公开意识不足的表现 |
(三)基于国外信息公开经验 |
1.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资格的制度设计 |
(1)美国 |
(2)英国 |
(3)日本 |
2.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资格的经验借鉴 |
(1)“无资格条件限制”的申请主体资格模式 |
(2)弹性的信息处理制度 |
(3)独立的第三方信息公开争议解决机构 |
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资格的未来路径选择 |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升信息公开质量 |
(二)谨慎限缩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 |
(三)尽快出台实施细则,确定第35条相关认定标准 |
(四)建立以第35条为依据的案例指导 |
(五)设立第三方独立机构,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六)未来信息公开立法时删除限制申请主体资格的规定 |
五、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新媒体赋权与公民表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1.2 相关研究述评 |
1.2.1 赋权理论及新媒体赋权 |
1.2.2 公民表达及其相关的研究 |
1.2.3 网络公共事件及其相关研究 |
1.3 核心概念、研究设计及研究方法 |
1.3.1 核心概念 |
1.3.2 研究设计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及难点 |
2 新媒体赋权与公民表达的前提 |
2.1 制度环境:公民表达的法理依据 |
2.1.1 应然层面:公民表达是一项基本人权 |
2.1.2 实然层面:公民表达是一项基本权利 |
2.2 信息环境:新媒体赋权与公民知情权 |
2.2.1 知情权在我国的现状 |
2.2.2 缩小公民间的信息不平等 |
2.2.3 打破传统媒体的信息垄断 |
2.2.4 收获知识与真相 |
2.3 表达渠道:新媒体赋权与媒介接近权 |
2.3.1 媒介接近权的历史回顾 |
2.3.2 增加公民接近媒介的可能 |
2.3.3 拓展公民接近媒介的方式 |
2.3.4 扩大公民表达的影响力 |
3 新媒体赋权与公民表达的主体 |
3.1 “公民身份”初步萌芽 |
3.1.1 从“权力崇拜”到“权力祛魅” |
3.1.2 从“消极的公民”到“积极的公民” |
3.2 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能力逐渐激活 |
3.2.1 弱势群体权利意识的觉醒 |
3.2.2 “非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 |
4 新媒体赋权与公民言论 |
4.1 公民言论体现“观点自由” |
4.1.1 “观点自由市场”的理论溯源 |
4.1.2 匿名机制下的观点碰撞 |
4.2 公民言论呈现“诉之理性”和“诉之感性” |
4.2.1 理想模板:以“交往理性”约束言论 |
4.2.2 现实考察:达致共识的独有方式 |
4.3 公民言论初具公共性 |
4.3.1 关注公共安全 |
4.3.2 呼吁社会正义 |
5 新媒体赋权、公民表达与公权力关系 |
5.1 制约:公民表达监督公权力 |
5.1.1 督促政府进行信息公开 |
5.1.2 批评公权力的不当行使 |
5.1.3 建言公权力的决策决议 |
5.2 互信:公民表达构建“官-民”信任 |
5.2.1 增进政府公信力 |
5.2.2 充当“社会减压阀” |
6 新媒体赋权与公民表达的价值 |
6.1 公民表达价值的既有研究 |
6.1.1 “唯一价值论”与“综合价值论” |
6.1.2 “内在价值论”与“外在价值论” |
6.2 从“公民表达”到“公共舆论” |
6.2.1 发挥“公共舆论”功能 |
6.2.2 形塑“网络公共领域” |
6.3 从“单向赋权”到“双向赋权” |
7 总结与展望 |
7.1 研究的总结 |
7.2 研究的展望 |
7.2.1 寻求“规制”与“保护”之间的平衡 |
7.2.2 警惕商业力量对公民表达的侵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题目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3)论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知情或共享: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权利辨析 |
第一节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基本问题辨析 |
一、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界定 |
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 |
三、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作用 |
第二节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权利定位 |
一、现有的基础权利:知情权 |
二、知情权作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基础权利的认识误区 |
三、共享权作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基础权利的分析 |
第二章 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 |
第一节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界定 |
一、共享权的概念解析 |
二、共享权的权利特征 |
三、共享权的权利属性:一项综合性的权利 |
第二节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要素 |
一、权利主体的资格要素 |
二、权利客体的利益要素 |
三、权利意志的主张要素 |
四、权利行使的自由要素 |
第三节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产生的现实原因 |
一、基本权利的发展与社会的新需求 |
二、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要求 |
三、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客观需求 |
四、信息科学技术发展的推动 |
第四节 行政给付制度改革与共享权发展 |
一、共享权对行政给付制度中公民权利的充实 |
二、共享权充实行政给付制度中公民权利的必要性 |
三、共享权对行政给付制度的完善 |
第三章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权能及功能 |
第一节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权能 |
一、共享权的权能分析路径 |
二、共享权的主要权能 |
三、明确共享权权能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功能 |
一、行为的约束/激励功能 |
二、利益的调控功能 |
三、权力/权利的平衡功能 |
第三节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保障和限制 |
一、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保障 |
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限制 |
第四章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实现的立法保障 |
一、建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框架 |
二、健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程序性机制 |
第二节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实现的行政保障 |
一、转变行政方式:“共享式行政” |
二、建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中心 |
三、完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利益机制 |
第三节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实现的司法保障 |
一、明确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可诉性 |
二、建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司法审查标准 |
结语——建设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服务型政府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与政府的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知情权国内外发展研究 |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情权的概念与法理分析 |
一、知情权的概念 |
二、知情权的构成要素 |
三、知情权的法理分析 |
第二章 当代中国公民知情权的保障现状 |
一、知情权的发展现状 |
二、知情权保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
三、知情权保障实践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
第三章 保障公民知情权:政府的角色和责任 |
一、政府在改革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
二、政府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职责 |
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意义 |
第四章 政府如何保障和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
一、公民知情权的制度保障 |
二、加强政府的政务和信息公开 |
三、政府与社会媒体的有机联合 |
四、加强完善公民知情权的救济机制 |
五、加大公民知情权的宣扬与普及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读研期间科研成果 |
(5)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概述 |
2.1 公民知情权的概念界定与权利属性 |
2.1.1 公民知情权的概念界定 |
2.1.2 公民知情权的权利属性 |
2.2 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历史演进 |
2.2.1 公民知情权观念的产生及初步法律化 |
2.2.2 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2.3 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与价值 |
2.3.1 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2.3.2 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的价值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
3.1 我国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
3.1.1 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立法现状 |
3.1.2 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实施现状 |
3.1.3 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救济现状 |
3.2 我国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3.2.1 公民知情权立法保护不完善 |
3.2.2 公民知情权保护监督机制不健全 |
3.2.3 公民知情权保护救济机制不畅通 |
3.2.4 公民知情权保护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有待提高 |
3.3 本章小结 |
4 域外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的经验与启示 |
4.1 域外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的经验 |
4.1.1 瑞典 |
4.1.2 英国 |
4.1.3 美国 |
4.1.4 日本 |
4.2 域外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
4.3 本章小结 |
5 我国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
5.1 完善公民知情权立法保护 |
5.1.1 确立公民知情权宪法地位 |
5.1.2 加强公民知情权普通法律建设 |
5.2 健全公民知情权保护监督机制 |
5.2.1 建立健全行政信息公开监督机制 |
5.2.2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
5.3 完善公民知情权保护救济机制 |
5.3.1 建立行政复议前置制度 |
5.3.2 设立行政信息公开委员会 |
5.4 加强政府保护责任提高公民权利意识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我国公民知情权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意义 |
(二) 研究现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1. 比较研究法 |
2. 定性分析法 |
3. 系统分析法 |
一、我国公民知情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
(一) 我国公民知情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维权成本高 |
2. 保障难 |
(二) 公民知情权保障问题的成因分析 |
1. 公民知情权的实现缺乏明确的立法保障条款 |
2. 公民知情权的实现缺乏良好的行政执行制度 |
3. 公民知情权的实现缺乏良好的司法保护制度 |
二、知情权保障的经验借鉴 |
(一) 日本知情权制度的相关经验 |
1. 最大限度的公开信息 |
2. 限制不予公开信息的范围 |
3. 保障程序和行政救济程序比较完善 |
(二) 我国纳税人知情权制度的相关经验 |
1. 对纳税人知情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规定 |
2. 完善纳税人的知情权 |
三、完善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对策 |
(一) 通过立法完善公民的知情权 |
1. 设立宪法条款来保护公民的知情权 |
2. 完善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相关法律制度 |
(二) 强化行政公开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 |
1.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要逐步扩大 |
2.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
3. 界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 |
(三) 发挥司法职能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 |
1. 司法公开制度 |
2. 司法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我国公民知情权及其实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提出与意义 |
1.2 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 |
1.2.2 国内研究 |
1.3 研究思路、基本框架与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难点和创新之处 |
第2章 公民知情权的理论解读 |
2.1 知情权的内涵与依据 |
2.1.1 知情权的概念界定 |
2.1.2 知情权的理论依据 |
2.2 知情权的客体与主体 |
2.2.1 知情权客体 |
2.2.2 知情权主体 |
2.3 知情权的内容 |
2.3.1 知情权的内容 |
2.3.2 知情权的分类 |
2.4 知情权的属性与价值 |
2.4.1 知情权权利属性 |
2.4.2 知情权的价值目标 |
2.5 知情权的保障与实现 |
第3章 我国公民知情权的现状分析 |
3.1 我国公民知情权的发展历程 |
3.1.1 知情权起步阶段(1949~1978) |
3.1.2 知情权发展阶段(1978~2003) |
3.1.3 知情权的兴盛阶段(2003年至今) |
3.2 我国公民知情权的发展成就 |
3.2.1 法律依据逐步明晰 |
3.2.2 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
3.2.3 电子化政府的建立和发展迈上了新台阶 |
3.3 我国公民知情权的现存缺陷 |
3.3.1 为政者公共服务理念的缺失 |
3.3.2 社会公众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淡薄 |
3.3.3 法律法规的欠缺和矛盾 |
3.3.4 政治信息传递沟通缺乏有效性 |
3.4 我国公民知情权发展滞后的原因 |
3.4.1 传统的政治文化观念是知情权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 |
3.4.2 公民权利意识薄弱是知情权发展滞后的主观原因 |
3.4.3 政府与公民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是知情权发展滞后的客观原因 |
3.4.4 法规制度不健全是知情权发展滞后的体制原因 |
3.4.5 政府信息的单向性传播是知情权发展滞后的机制原因 |
第4章 我国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与实现 |
4.1 公民知情权保障的现实意义 |
4.1.1 保障公民知情权有利于公民的民主权利的实现 |
4.1.2 保障公民知情权有利于监督政府权力行为 |
4.1.3 保障公民知情权有助于构建透明、责任、服务型政府 |
4.1.4 保障公民知情权有助于推进政治民主化 |
4.2 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制度安排 |
4.2.1 立法保障 |
4.2.2 行政保障 |
4.2.3 司法保障 |
4.2.4 监督保障 |
4.3 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践路径 |
4.3.1 努力实现公民知情权保障的文化基础 |
4.3.2 稳步推进公民知情权保障的法制化建设 |
4.3.3 积极整合公民知情权保障的社会力量 |
4.3.4 有效加大公民知情权保障的舆论监督 |
4.3.5 不断创新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实现载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知情权概述 |
(一) 知情权概念 |
(二) 知情权要素 |
二、国外知情权的发展及知情权保护必要性 |
(一) 知情权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
(二) 国外知情权相关法律规定 |
(三) 知情权相关制度特点 |
(四) 公民知情权保护的必要性 |
三、我国公民知情权相关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 我国公民知情权立法现状 |
(二) 我国公民知情权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三) 我国公民知情权立法滞后的原因分析 |
四、公民知情权保护相关立法的完善 |
(一) 立法完善分析 |
(二) 立法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民知情权概述 |
(一) 公民知情权的内涵 |
1. 公民知情权的渊源 |
2. 公民知情权的概念 |
3. 公民知情权的内容 |
4. 公民知情权的特征 |
(二) 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宪政意义 |
1. 保障公民知情权有利于实现公民的民主权利 |
2. 保障公民知情权有利于监督政府权力行为 |
3. 保障公民知情权有利于社会稳定 |
二、公民知情权法律保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 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的现状 |
1. 《信息公开条例》为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提供了规范依据 |
2. 公民知情权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得以确认 |
(二) 我国公民知情权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
1. 公民知情权没有明确的宪法保障条款 |
2. 公民知情权缺乏法律保障条款 |
3. 公民知情权缺少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 |
4. 公民知情权受传统“官本位”思想影响严重 |
三、建立健全公民知情权保障制度的途径 |
(一) 增设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宪法条款 |
(二) 完善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相关法律体系 |
1. 制定《信息公开法》,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
2. 制定《新闻法》,拓宽公民知情权保障的途径 |
(三) 疏通公民知情权的法律救济途径 |
1. 完善公民知情权的行政救济途径 |
2. 健全公民知情权的司法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知情权研究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知情权理论的引进阶段 (1979-1996年) |
二、知情权研究的探索阶段 (1997-2002年) |
三、知情权研究的兴盛阶段 (2003年至今) |
(一) 知情权基本理论研究 |
(二) 有关知情权具体制度的研究 |
四、当前研究的不足与建议 |
(一) 知情权研究的不足 |
1. 理论研究比较粗浅, 基本法理尚不明晰。 |
2. 对社会现实问题研究不够。 |
(二) 研究建议 |
1.继续加强知情权基本理论的研究。 |
2.从制度层面上研究知情权的实现。 |
3. 加强知情权的救济机制研究。 |
四、论公民知情权及其实现(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主体资格 ——兼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D]. 张欣蓉.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2]新媒体赋权与公民表达研究[D]. 梁辰曦. 重庆大学, 2019(09)
- [3]论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权[D]. 朱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4]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与政府的责任[D]. 赵盼杰. 安庆师范大学, 2016(05)
- [5]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沈泰. 东北林业大学, 2016(02)
- [6]我国公民知情权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分析[D]. 周婷婷. 山东大学, 2016(12)
- [7]我国公民知情权及其实现研究[D]. 孙普玲. 陕西师范大学, 2012(01)
- [8]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研究[D]. 祁盛. 安徽大学, 2011(06)
- [9]论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D]. 桑源. 河南大学, 2010(12)
- [10]知情权研究述评[J]. 林爱珺. 太平洋学报, 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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